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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3 19: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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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读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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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盘人士的法宝

中盘人士的法宝试读:

内容提要

中盘商,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从事买卖双方介绍交易并以此获取佣金的中间人。它处于独立的中介地位,他本身不占有商品,而是利用自己的本领和能力以及广泛的社会联系独有的供销渠道,为交易双方穿针引线,撮合交易。

第一章 中盘概况

中盘商,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从事买卖双方介绍交易并以此获取佣金的中间人。它处于独立的中介地位,他本身不占有商品,而是利用自己的本领和能力以及广泛的社会联系独有的供销渠道,为交易双方穿针引线,撮合交易。在市场活动中,他的信息灵通,办事快捷,服务周到,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独到之处,对交易的完成起了有大的促进作用。

在现在中盘业和中盘商的发展,国外比较发达的国家称呼各有千秋。在英语中中盘商为Broker或Middleman,以前者较为规范,而后者外延更为宽泛,包括了经纪人、代理人、委托人等一应中介人。

第一节 掮客的由来

中盘商亦称“掮客”。他们一般都不自设铺号,“唯恃口舌腰脚”(徐珂《清稗类钞》,第17册,农商类,第85页),沟通于买者与卖者之间,为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并赚取一定的佣金,也可说“传达语言,说合价值”(同治二年八月总署咨南洋,《通商约章类纂》,第15卷,第28页),往返中介交易,乃是中盘商的基本职能。

掮客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古代掮客被称为“牙人”、“牙郎”、“牙侩”、牙子“等。我国历史上,最早用文字记载掮客的朝代是西汉王朝,当时称掮客为”驵会。“在《汉书》里,掮客被记为”节驵侩。颜师古注:侩者,合会二家交易者也。驵者,其前率也。《资治通鉴》里则记为:牙郎,驵侩也。南北物介定于其口,而后相与贸易。“已经明确地指出,”牙郎“就是驵侩”,也就是现代的中盘商。

早期掮客即“牙人”进入市场中介交易的行为,纯粹是自发性的,既没有官府的印信文薄,也没有堂会组织的限制,属于完全的民间活动。“牙人”以其诚实、干练、公正、讲信誉为主指。

在这种情况下,外商为达到交易的目的,不能不利用、依赖一批绝对忠实可靠的特殊中介人即掮客。据《字林西报》1871年1月19日第8183页记载,曾经有九家俄商,自恃通晓方言,由汉口携带资本向内地活动,但每一笔交易都必须征求华籍先生们的意见,才能作成。在江西,琼记洋行等外商购办华茶,就需要一位名叫容闳的中间商为其奔走。1865年英国领事报告说,当茶季来临时,外国商人不借助于“本地代理人”就不能从内地买到茶叶(《英国驻华邻事商务报告》1865年,上海,第131页)。就这样,大批特殊中介人在通商口岸,迅速发展了起来。这种“特殊中介人”就是掮客,即中盘商。

在外商与华人贸易过程中,中盘商也就需要具备一定的语言能力。所以历史文献中有时又把他们称为“通事”(李鸿章《李文忠公全书》,奏稿,第三卷,第11-12页)。当然,有些“通事”的外语能力,事实上并不高明,只是“略通夷语,间识夷字,仅货名数目与俚浅文理而已”(冯桂芬《校分阝庐抗议》,下卷,采西学议,第37-38页)。有人描述当时依附外商争当中盘商的情况说:“其黠者,且以通洋语,悉洋情,猝致富贵,趋利若鹜,举国若狂。”(许瑶光《谈淅》,《太平天国》,第6卷,第615页)。

随着外商势力的扩大,在银行、航运等方面都各有其专业性的掮客。这些掮客,专业范围互异,具体职责也彼此不同。银行掮客的职责是经手存放业务,保证往来华商的信用。如泄隆银行在抵押放款时,即曾严格规定抵押货物必须进入银行自己的仓库以外,还必须附有合格的检查员或掮客对货物价值或质量的证明书。后来出现了证券,经纪各种证券,兼做银元买卖;船运方面的掮客,主要是介绍华商客货主,有时自己也与外商使用贩运,分割利润(《捷报》,1864年8月13日,第130页)。此外还有外汇掮客在上海有为控制外汇交易而组织的外汇掮客公会。例如,买办席正甫的孙子、华义银行买办,后任国民党中央银行业务局局长的席德懋,就出身于外汇掮客。此外,还有为人口贩子效劳的掮客,即所说的“猪仔掮客”。这种经纪人自然谈不上媒介交易,而是以谎言诱拐华工为能事的奸匪。

在现代,中盘业和中盘商的发展,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比中国要兴旺。在英语中,称中盘商为:Broker或者Middleman,以前者较为规范,而后者外延更为宽泛,包括了经纪人、代理人、委托人等一切中介人员在内。在法语中,中盘商称为Courtier,它的词根起源于“奔跑的人”,这与中国旧时称的“跑街先生”、“跑合”,以及英国外汇中盘商中只负责介绍精力的“跑街中盘商”是个有趣的巧合,其原因可能是因为早期的中盘商都是通过在交易双方之间奔波撮合生意,而得了这个形象传神的称呼。

第二节 最新中盘业务分类

市场经济造就了大批中盘商,从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可对中盘商有不同的分类。

根据中盘商的组成来划分,中盘商可分为挂牌中盘商和不挂牌中商。挂牌中盘商是指有组织形式,并由企业法人授权管理、洽谈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中间介绍业务。如上海创业经济信息服务公司所培训的挂牌中盘商等。这类中盘商在管理上比较方便,打破了以往中盘商单独操作,接触面狭窄的旧模式,增强了实践过程中的操作性,加速了商品经济信息的流通量。不挂牌中盘商一般没有组织形式,相对来说,其来源也较复杂。对其也不便于管理。而且他们在流通领域中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时,缺乏必要的指导,因此在其操作过程中行为也不够规范,容易发生法律纠纷,合法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

根据精力范围来划分,中盘商可分为自由中盘商与有限自由中盘商。自由中盘商是指一般从事商品、物资中介业务的中盘商。其在实际操作中可有较大主观灵活性。比如,能要根据双方客户供需关系、要求,通过协调,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商品、物资等的价格,同时也能根据客户的“委托深度”以及供需双方价格差,有弹性地索取合法报酬。显然,自由中盘商在中盘活动中有很大自主权和创造性,这当然同时也要受供需客户指令约束。有限自由中盘商是指有较明确的中盘业务范围,完全根据客户委托完成指令的中盘商,基本上没有什么主观创造性,也可以说是客户的模特儿,包括证券中盘商(俗称红马甲),金融期货中盘商以及“信息模特”。“信息模特”是指高知识层,有很强经济信息意识,非躯壳形(非重外表形象),并能按客户的指令正确传递经济信息,介绍商品。所谓正确,就是按客户的指令将经济信息(投资意向)等传递、介绍到客户需要的对象手中,当然也可以传递到企业决策者手中,介绍给各层次市民。

根据中盘商的不同结构形式划分有下列三种:

个体中盘商,是指个人独立地进行经纪活动,撮合交易双方成交的中盘商。个体中盘商在取得有关机关的标准,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中盘商,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组成一个合伙组织乾地中盘活动的中盘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组织可以起字号,可以到银行开立账户,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

企业或公司中盘商,是按照企业法、公司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建立起来的企业或公司组织,专门进行中盘活动,或兼营中盘活动的经纪人。中盘企业或中盘公司一般有一定的规模较好的工作条件和较多的人才,容易发挥整体优势,取得委托人信任。

根据中盘商服务的社会或区域划分,有下列三种:

乡镇中盘商,是指以乡镇为依托开展中盘活动,为发展农村的商品经济,加速农产品商品化服务的中盘商。这类中盘商往往以自然人身份从事独立中盘活动,服务的时间和地点不正规或不固定。但这些人大多是乡镇中领袖人物,内聚力强。

城市中盘商,是指以大中城市为依托开始中盘活动,为城市的商品经济活动服务的中盘。它往往表现为各种类型的中盘公司,构成人员广泛,基本素质高,其中相当一部分是专家型中盘商。

边贸中盘商,是指以边界线为依托进行中盘活动的中盘商。例如,我国边境线很长,与十几个国家接壤。近几年来边贸发展如火如荼,从事边贸的中盘商队伍也迅猛发展起来。

根据经纪人的素质水平划分,可分为两种:

一般中盘商,是指不需要掌握特定的专业知识,只要熟悉中盘活动的一般技能即可的经纪人。

专家型中盘商,是指除了掌握中盘活动的技能外,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中盘类型相关的丰富知识的中盘商。例如,参与国际贸易的专家型中盘商,至少要对有关国家的风土人情、语言文字、消费习惯、宗教习惯、市场行情以及交易对方的银行资信状况有全面了解。专家型中盘商寻之不易,但又是市场中盘活动最需要的。

根据中盘活动所涉及的内容划分为以下几种:

1.商品现货交易中盘商,是指介于商品现货买卖双方之间的商人。现货交易中盘商垒为两种:

一般中盘商,是指商品现货沟通于买者和卖者之间,只要买卖成交好可获取佣金的商人。

交易中盘商,是指须按有关法规并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格才能成为交易所的成员,在交易所内开展业务以取得佣金的商人。

2.期货交易中盘商,是指专门在期货市场上为买卖双方充当中介而收取佣金的商人

期货交易一般通过期货交易经纪行进行。这种经纪行是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在交易所内代理其客户从事各种期货交易活动。当客到经纪行开户时,经纪行会为其提供一位具有资格的经纪人。今后客户与经纪行接触、发出交易指令时都是直接与这位中盘商联系。

一般来说,保险中盘商不直接承担保险业务,而是代替保险需求者购买保险单,或向保险公司介绍保险业务。与其他行业中盘商不同的是,保险中盘商的酬金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

5.房地产中盘商,是指在房地产市场上沟通买卖双方并收取佣金的商人

这类中盘商的主要业务是根据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就土地、各类房屋及设施的买与卖,出租与承租,以及寻求联合开发合作伙伴等,为双方牵线搭桥。

6.技术中盘商,是指在科技市场上为科技成果的转让和吸收、科技成果的转嫁与辐射,充当中介的商人

其主要业务是沟通专利权的买与卖,连接非专利科技成果的转让和吸收,同时对高科技产品的买卖、科技人才的供求也发挥着中介作用。

根据业务性质来划分,中盘商又可分为采购中盘商和推销中盘商。前者是指主要受委托人委托采购某些紧俏的商品,后者是指主要受厂商委托从事各种商品的推销业务。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中盘商越来越渗透于各行各业之中;同时商品交换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加强,会推动中盘商按行业细分化的趋势。所以,又出现了文化中盘商、广告中盘商、货币和职业等。

第三节 哈佛中盘概况

中盘商究竟是什么样的人,美国哈佛大学的菲利浦·卡特奥拉是这样描述的:“中盘商系指提供廉价、代理服务的各种中间人的总称,他们与客商之间无连续性关系。”中国的《经济大辞典》中是这样定义的:“中盘商即旧时称掮客,处于独立地位,作为买卖方的媒介,促成交易,以赚取佣金的中间商人。也称居间人、中介人等”。根据美国最新中盘理论的几个特征:

1.中盘商提供廉价的代理服务。由于中盘商不是经销商,所以无须垫支大笔的资本,其营运成本较低。

2.中盘商与委托人之间无连续性关系。中盘商虽然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事,但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固定的较长时间的协议,也不归属任何一方,但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固定的较长时间的协议,也不归属任何一方,其代客交易是建立在逐笔委托的基础上的。

3.中盘商提供各种代理服务,所以中盘商大多是各种专业人才。比如在房地产中盘就需熟悉房地产产权转让、土地测量、房产估价、抵押融资等方面法规和专有技术的专业人才。如果凡事靠自己,买卖双方必是力不从心,而中盘商的产生则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专业化的服务,解了供求双方之忧。

中盘在获得资格证以后,必须在一人以上的经纪机构服务,缴纳一定数客的保证金,取得资格,或受委托,才能从事中介服务,并按章纳税,遵守交易市场法规,履行中盘商或被委托人的职责。中盘商机构一般都称中盘公司、经纪行、信托公司、咨询服务公司、中盘商事务所等。

美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都对中盘商的合法身份予以确认,并保护他们的权益。中国对经纪服务业的兴起已开始予以扶持,对中盘商的合法身份也正在制订统一法规予以认定。

以美国中盘业而言,中盘商与类似概念的有着明显的异同。

1.中盘商与经销商。经销商是指以自己名义向出卖人买受特定的商品,而后再以自己名义将该商品转卖给第三人的人。经销商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它虽然也是联结买者和卖者的一个环节,但在概念上和法律关系上和中盘商有着很大的区别:(1)经销商拥有产品的所有权,承担经营风险;而中盘商一般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无经营风险,不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领取薪金。(2)经销商与出卖人之间常订有长期的经销契约以作为各次买卖交易契约的基础;而中盘商与当事人之间任何一方均无连续性的固定关系。(3)经销时的商品买受人(第三人)与出卖人之间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存在,也就是经销商与出卖人间以及经销商与第三人间均系个别的买卖契约,两不相涉;而中盘商则是媒介买卖双方,使他们之间订立契约从而发生法律关系。

2.中盘商与行纪人。行纪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但却是从委托人的角度考虑,进行动产的买卖或其他商业上的交易,然后接受报酬的一种营业人。行纪人和中盘商的主要区别在于:(1)行纪人需要完全为委托人考虑而采取行动,做出交易决策;而中盘商虽然也可接受他人的委托,但主要是从自己赢利最大的角度来决定是否进行交易,以及为谁进行媒介。(2)行纪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自己承担权利义务及法律效果,成为直接的卖主或买主,委托人与第三方并不发生直接法律关系,交易后行纪人方将该交易行为的效果移转于委托人;中盘商一般不与交易中的任何一方发生直接交易行为,他只是从中进行媒介活动,使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进行买卖。(3)中盘商与代理人。代理,又称委托,就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概念。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和为委托人,代理人就是受被代理人委托替其办事的人,与代理人打交道的称为第三人。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企业经济往来十分频繁,联系十分广泛,法人不可能事必躬亲。通过代理,企业可以打破时空,大大增强办事效率,提高经济效益。

代理人和中盘商一样,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只是一种居间人,尤其是仅作为订约媒介的“媒介代理人”,其作用和中盘商更为相象,所以代理人和中盘商极易被混淆,应该了解他们之间的差异:(1)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而中盘商是以自己的名义来从事经纪活动的,其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2)代理人只能为一定的委托人进行媒介行为,而不能为其他人进行;而中盘商可以随便为任何人从事中介活动,范围比代理人广,也就是说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是一种较固定的、连续性的关系,而中盘商与当事人之间没有固定关系,大多是一次性往来。(3)代理人应按委托人的指示办理代理事务,他对第三人不享有任何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只对委托人一方负其义务;而中盘商则对当事人双方都负有诚实媒介等的同等义务。(4)代理人在商业中称“代理商”,是指“受商号委托,于一定处所或一定区域内,以商号名义,出卖商品或为其他行为而受报酬之人。”而中盘商从事中盘活动,却并不需要一定在一定处所或一定区域内进行。(5)代理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中盘行为本身就是为了获取报酬,所以一定是有偿的。(6)大多数代理人要直接经手商品,而且代办货物运输,而中盘商一般则不。(7)代理人即使在媒介代理人的情况下,也或多或少有一定的代理权,可代理委托人在控制商品价格、销售条件主面行使权力;而中盘商人则根本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委托人进行任何行为。这是代理人与中盘商最大的不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代理人和中盘商各有优势,代理人因有代理权一般信誉度较高,佣金较丰富,而中盘商又具有灵活、周期短、省时省力、活动范围广等优点。因此,有许多人既从事中盘活动,又从事代理活动,称为中盘商兼代理人,这种身份拓展了他们的业务范围,使他们能更活跃地从事居间活动。活跃在市场上的中盘商,可以摇身一变,接受委托人的指令,从事代理活动。实际上,我国目前的中盘公司、中盘商大多同时又是代理商和代理人。

正因为中盘商和代理人有如此密切的联系,所以将代理人认为是中盘商的一种。这里的中盘商是指广义的中盘商,泛指一切中间人。

第四节 哈佛中盘在中国及其展望

在美国现代意义的中盘,既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作为商业行为,它是一种以赢利(通常是获取佣金)为目的的媒介买卖双方成交的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它是一种行为主体(中盘商)以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地位行事并承担有关责任、介于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边缘法律行为。

中盘行为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的客观存在,孕育于商品经济,并随商品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完善而同步繁盛,我们早就认识,在人类社会的幼稚时代,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为自身的生存及种族的繁衍而进行的种植、采摘和狩猎等劳动是简单而又效率低微,食用之余,没有多余的产品剩下,不存在交换,自然也就无需中盘活动。

只有当社会经济生产力发展到相当阶段,出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即人们已有意识地为了交换而生活特定的产品,商品交换的数量、质量、范围和疆域都有了长足的进展,以及一般等价物——货币的出现,使得交换从为了获取某种使用价值的物所交换而转变为获取一般等价物货币的交换,商品交换的中介行为才逐渐形成,这是一个自然形成的历史过程。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既是生产者,又是交换者,即自己生产产品,自己拿到市场上去卖掉,换到钱后再去买自己需要的商品。以后出现了专门的商人,即他不自己生产产品,而是靠买卖的差价来获取利润,这是社会分工的一大进步。然而随着商品种类的增多,市场范围的扩大,自营买卖的商人除了要垫付大量资金、承担经营风险外,他还往往不能在理想的时间、理想的场合以理想的价格卖出或买进理想的商品,于是他们也需要有人来替自己寻找买家或卖家,并帮助协商议定交易价格,这样只需支付少量的佣金作为交易成本,即可以有利的价格及时地进行买卖,从而可以获取更为丰厚的利润,中盘行为就由此应运而生。

中国现在处于商品经济异常发达、市场体系充分完善的时代,商品交换的时间更长,世界性的商品交易已突破时区限制,24小时不间断地可以从事交易;空间更广,足不出户就可利用电话、电传与全世界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完全突破了国家的界限。当代世界三大流:资金流、物资流、信息流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速度越来越快,投入市场商品也扩大到一切领域,既有有形商品,如煤炭、建材等生活资料和家电、农副产品等生活资料;又有无形商品,如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讯、金融、旅游等劳务商品;既有物质商品、如汽车、轮船、宇航器、通讯卫星;又有精神商品,如科学技术专利权、出版物版权、文化演出与体育比赛、电视传播权等,形成一个庞大的市场体系。在这体系中,需求关系、购销关系、信用关系日趋复杂、广泛、深化,交易日趋集中而专业化。这就导致二种情况:一种是像有价证券市场、商品的现货与期货交易市场、房地产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等一类市场、其商务手续之繁杂、运作程序之精密,有关法律约束之严谨,本身就构成了一门专业的学问,非沉浸其间多年的专业人士不可能对之有完整的把握。所以为了保障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的立法或行业惯例都规定此类交易必须通过精通本行业务的中盘商代理;另一种情况是,现代经济一方面社会分工更加专业化,另一方面各经济领域的互相渗透更加社会化,即分工越来越细,企业的经营越来越多元化,一家主营汽车的大型跨国公司可能同时又把相当多的资金投资于房地产、旅游业、证券业或保险业,以分散经营的风险,保证足够的资金增值。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不可能对要投资的有关行业都做到熟稔而保证取得足够的投资回报率。所以,它也要通过中盘商来完成它自己不能胜任的工作。

中盘商这个角色是不分时代和地域的,只要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就有中盘间活跃其间,充当了不可或缺的中间商角色。美国的法律、法规,对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后,对中盘商的社会评价正在转变,许多地方也制订了地方性法规予以保护,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也将统一制定,这将更有助于中盘商这一社会经济角色更好地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发挥自己的特有功能。

第二章 中盘商操作实务

第一节 中盘商资格的获得与管理

中盘商实际上是中介商人,在法律上享有独立地位,公民要成为中盘商就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中盘,是一种既可属商法,又可属民法的法律行为,作为这种中盘行为的主体——中盘商,他资格获取的重要条件是必须具备中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民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他的中盘行为受到普通商法的一般原理的限制。

一、获得中盘商资格的条件

1.必须参加过专业训练,并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中国不少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着手进行纪人培训工作。例如,四川经纪人事务所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拟定联合举办纪纪培训班,培训内容为: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B.中盘商的历史和未来。C.经纪人的政策法规意识。D.经纪人的操作艺术。在通过学习考虑合格后,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经纪人证》。此外,自1992年中国技术市场信息联络部拟在全国范围内分期举办经纪人业务培训班,后于1993年3月在北京举办了全国首届经纪人业务培训班,聘请在京的专家、教授、学者对来自全国各地的近百名经纪人进行培训,主要课程有:A.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论。B.市场营销学。C.中盘商的基本业务。D.国际贸易。E.期货经纪人。F.技术合同法。G.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等。

2.必须拥有一定量的资金。

拥有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一定的独立,是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凭证。比利时对本国经纪人的要求:要成立经济商公司,至少要有一千万比郎的自有资本,还必须购买证券交铁所本身的股票至少一股;如果加入他人的经纪商公司工作,必须购买经纪商公司的一定股票。

3.中盘商的行为能力。

只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能作为经纪人,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经纪人。一些国家规定,经纪人必须是满足一定年龄的精神健康之人。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年满18岁的精神健康之人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这样的人才可以成为经纪人。还应注意的是,本来取得经纪人资格的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丧失完全行为能力,这时,应及时取消其资格,否则进行经纪活动是无效的。

4.中盘商的职业限制。

只有不属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职工,才能以自己名义成为经纪人,其从事经纪活动的收入归己所有。特别要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成为经纪人,以防止其利用职务之便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职国家权力机关人员除非辞去公职,一般不许停薪留职从事经纪活动。目前中国有下列人员可成为经纪人:

a.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村农民。

b.辞职、退职、停薪留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c.企事业转换经营机制后的富余人员。

d.经工作单位同意,利用业余时间兼职人员或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有兴趣从事商品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e.个体工商户兼营者。

5.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注册,并向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证书。

中盘商必须持有政府部门发给的资格证书并参加一人以上组成的经纪机构,他才有经纪资格。持证上岗是各国对经纪人管理的通行办法。

根据中国《工商登记法》的精神,在中国任何工商行为都必须经过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使是临时商业行为也要有合法资格,否则即为无照经营,应骒取缔。根据这一原则,任何经纪活动无疑都是应该经过工商登记的,都应禽取营业执照。但中盘业毕竟是一新兴行业,原有的工商登记行业分类上并没有对其明确规定,而且至今国家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中盘经过工商登记即取得合法经纪资格。因此,在中盘资格获取的途径上,各地大相径庭。

有的地方对此管理得非常严格。例如济南市规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中介服务经验,愿意从事中盘活动的公民,经过申请、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计委、经委、工商局联合向合格的中盘商颁发资格证书和服务证可证,从而取得从事中盘活动的资格。依照有关规定,经过工商登记,就可领取个体、合伙、法人的营业执照。

有的地方并没有要求中盘商要先取得一定的资格,而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成立的经纪公司,或企业、合伙、个体经纪人按照一般的第三产业来对待,完全适用现行的工商管理办法,例如北京市成立的一些经纪公司大多如此。这种方法的缺陷在于无法确定申请某一行业的中盘商是否确有能力经营和相应的业务水平,有时可能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此外,有的地方是先成立经纪行、经纪公司、经纪人事务所,由这些机构再去招聘经纪人,该机构发给被招聘人员“经纪人工作证”或“中介服务证”,让他们持此证进行各种经纪活动。

以上主要针对一般经纪人资格的获取而言。如果是交易所经纪人,则需按各交易所的法规和内部规则获取经纪人资格。

二、对中盘监督管理的内容和形式(一)对中盘商监督管理的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对中盘商即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关,其管理内容:(1)“经纪人资格证书”的监督管理。“经纪人资格证书”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给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的一种合法凭证,除工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收缴或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毁坏、收缴和吊销。“经纪人资格证书”也不得擅自涂改、复印,不得出租、转让和出卖;丢失时应及时声明作废,申请补发;持证人应办理每年一次的验照手续;对持证不开展业务超过6个月以上的经纪人,工商部门有权收缴其证书。(2)登记项目的监督管理。

经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应接受工商部门对其登记项目的监督管理,范围包括:

A.对经营范围的监督管理。

B.对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3)经纪行为的监督管理。

经纪人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应坚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弄虚作假、行贿受贿,不与第三方爱侵犯委托方的利益,不欺行霸市等。如果发生上述行为,一经查处,应受到工商行政机关的处罚。(4)经纪收入的监督管理。

中盘商在经纪活动中收取的佣金由于没有专门法律规定,加上一些经纪活动的“地下”性和隐蔽性,使得经纪佣金的收取十分混乱,有的与回扣、好处费、信息费、受贿等联在一起。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经纪佣金的监督管理,认定经纪佣金的性质,区分并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保护正当经纪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犯罪性质严重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对中盘商监督管理的形式(1)事前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中盘商开始从事经纪活动之前就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通过登记部门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实地审查等形式,对不具备中盘商资格的不予以注册登记,有效地提前排除那些可能扰乱市场秩序的中盘商,从而保证市场有序进丢失。事前监督对市场秩序和中盘商人的作用起着预防性职能。(2)事中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中盘商开始从事经纪活动之前就应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通过登记部门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实地审查等形式,对不具备中盘商资格的不予以注册登记,有效地提前排除那些可能扰乱市场秩序的中盘商,从而保证市场有序进行。事前监督对市场秩序和中盘商的作用起着预防性职能。(2)事中监督。

事中监督,是指对已取得资格证书并在市场中从事经纪活动的中盘商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又称过程监督或行为监督。中盘商必须依法正当经营,不能用不正当手段扰乱商场交易秩序,也就是说中盘商的经纪活动必须有一定的市场行为规范,如标准化行为规范、计量行为规范、质量行为规范、价格行为规范、商标广告行为规范、专利行为规范等。如果中盘商违反这些规范,便要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制裁。事中监督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经纪人作用起着判断性和调整性职能。

第二节 中盘机构的申办和管理

一、中盘公司的登记程序

根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盘机构申请法人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②有财产保证。

③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④有经营场所。

⑤有一定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一定数量。

⑥有符合规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⑦有一定的经营范围。

⑧符合法律的其他条件。

中盘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批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A.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B.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C.公司章程。

D.资信证明。

E.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F.住所和经营场所通讯设施使用说明。

G.其他应交的文件和证件。

工商部门在收到中盘机构的开业登记申请后,检查其提交的文件、证件和申请登记注册书是否齐备,齐备的才予受理。受理后,工商部门要对文件、证件、各种书表等逐件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在受理后30天内,工商部门需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通过申请登记单位。符合条件的,应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变更与注销登记程序(一)变更登记程序

中盘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人代表、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等项目时,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在批准后的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时,公司需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A.法人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C.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变更注册资金时应提交验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变更登记后的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二)注销登记程序

中盘机构注销登记,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盘机构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进行清算,履行原签订合同规定的义务,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只有清算完毕,才能予以注销。

中盘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A.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C.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管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机构注销登记后,应及时收缴其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撤销其注册后,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开户银行。同时发布公靠,宣告该机构已注销、终止。

三、对中盘商的监督管理(一)工商部门对中盘机构监督管理的内容

根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盘机构的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①监督中盘机构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②监督中盘机构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规定从事经纪活动。

③监督中盘机构及法人代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

④监督中盘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⑤查处中盘机构的违法活动,保护正当经营。(二)工商部门对中盘机构的监督管理方式

①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经常向中盘机构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使公司明白登记管理的意义,机构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怎样不闯禁区,从而增强公司的法制观念。

②定期全面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盘机构进行定期全面检查,及时发现中盘机构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其进行自查。

③建立经常性的查证验照制度。

④建立中盘机构联络员制度。

⑤不定期地对中盘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⑥建立定期回访复查制度,即对新办中盘机构核准登记后3个月进行回访复查,看该机构是否正常开业,是否抽逃转移资金,是否按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四、对中盘商违法经营的处罚

中盘机构发生违法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①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中盘活动的,责令终止经纪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盘机构发生违法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淳止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①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中盘活动的,责令终止经纪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l万元以下罚款;经审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吊销执照。伪造证件骗取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执照。

③擅自改变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不按规定处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擅自改变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隶属关系的,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④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纪活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所得额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⑤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执照的,视情节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⑥油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油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资产,并处以l万元以下罚款。

⑦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⑧不按规定填报年检报告书、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缴执照。

⑨拒绝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扣缴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对于上述中盘几构的违法行为性质严重而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节 中盘商的一般工作程序

中盘机构或中盘商,在从事经纪活动时,都要经过一般的工作程序,以完成中盘行为。

1.接受客户选择

中盘机构或中盘商在取得资格后,在进行经纪活动之前,首先要接受客户的选择。对客户来说,能否选择到信誉好的中盘机构或中盘人很重要,因为一个出色的中盘商对客户能否获利有一定的作用。好的中盘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a.资金雄厚、信誉好。

b.通讯联络工具先进快捷,服务质量好。

c.市场信息灵通,主动向客户提供详尽的交易情况和可能影响市场行情变动的消息。

d.主动向客户介绍有利的交易机会。

优秀的中盘商,应具备丰富的业务和市场方面的知识及所从事业务的经验,并受过专门的训练,有认真的态度,具有服务精神,忠诚敬业及较强的判断力和决断力,这样才能更好地完成经纪活动。

2.接受客户的指令

一旦客户选好经纪机构或中盘商后中盘商就接受客户的指令。通过他们拥有的信息中介,指定地点、日期、口岸、城市,运到客户手中,完成交割。

3.送交财会报表

中盘商按照客户指令要求和文书合同完成交易后,制作财会报表交有关部门备查,接受市场、物价、工商等部门管理与监督,并依法缴纳有关税项和费用。

4.要求佣金,结算交易成本费用

中盘商完成委托任务,使委托人经过中盘商的中间斡旋达成订约的效果,完成委托的中介服务后,就有权要求合理报酬——佣金。它的标准,或按国家标准,或按商业习惯,或依双方订立的经纪合同,由委托方单独承担或共同支付。同时对中介活动中所开支的费用,包括咨询费、差旅费、租货场地费、保管费、商品检验费等,以经纪成本为限。要求委托方支付,或由委托人与中盘商商定把报酬和成本费合在一起以包干形式在经纪合同中加以规定。

上述,只是中盘商的一般工作程序。有许多类型的经纪人的工作程序特别复杂,如期货经纪人的交易流程,中盘商必须为客户开户,签署授权书和告诫书,同时对客户的账户有要求;接着接受客户期货交易指令;而指令因各种不同因素又有不同类型;然后在交易所内交易,其中手续更加复杂。整个交易流程将还涉及保证金、结算所与保证公司等许多方面。

第四节 中盘商与合同

一、经纪合同

所谓经纪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经纪方)为促成另一方和第三方订阅交易合同而进行联系和提供信息、介绍商品性能等活动所达成的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纪合同是中盘业务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合同,一般由委托方提出经纪方应完成的任务,由经纪方完成任务后应得到的劳务补偿(即佣金)人微言轻酬劳。经纪方可以充当订立合同的介绍人,它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指示,为其寻找符合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经纪方也可以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他方当事人之间,传达双方意思,撮合双方订立合同。经纪人可以以甲方或丙方身份出现在交易合同上,以兹证明此项交易合同是由某某经纪人撮合的。

中盘商在签订经纪合同前,一定要审查委托人和委托方相对应的相对人(即第二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资信和履约资格。

中盘商在进行经纪活动前,必须对委托人的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避免进行无效劳动,可参照以下三个步骤:

1.中盘商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业务时,先要认真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成立的法人组织,有无法人章程和营业执照。凡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经济联合体,实尾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签约责任,也就是说,都是合法的委托人。在审查委托人资格时中盘商要特别注意不能给那些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中介活动,他们无权签订经纪合同。也不能直接给法人内部的职能机构和生产组织,如科室、车间等,进行中介活动,因为他们无权直接对外签约。

2.中盘商在对委托人的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时,主要是审查委托人的经营活动是否包含在其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批准的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权进行超越其职责范围和业务范围的工商经营活动,否则其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3.中盘商对委托的法人能力的审查,还包括对签约的具体经办人的审查。一切经纪合同须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承办人签订。

中盘商要使自己的中介活动能够有效、稳步地进行,必须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认真选择与其相对应的相对人(第二委托人),并对相对人的资信条件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向委托人(第一委托人)负责。这种调查的步骤一般是:

1.审查相对人的资信情况。资信是资金和信用的简称。资金是相对人有权分配、运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的货币形态;信用是指相对人在商品交易中以往的支付、借贷能力的状况。中盘商可以通过相对人的开户银行了解其债权债务情况和资信情况;通过相对人的主管部门了解其生产经营、资产、原材料供应、技术装备、产品质量、人员素质等情况,通过相对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注册资本、核算形式和经营范围等价。通过相对人的客户了解其产品的质量、信誉等情况。

2.审查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就是指相对人资信以外的技术和生产能力、原材料与能源供应、产品质量、工艺流程、加工能力、信誉高低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要了解相对人有没有能力在与委托人签约后,能够具有实现合同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誉的保证。

签订经纪合同应包括的主要条款有:当事人的姓名、委托的经纪事项、期限、经纪事项的种类、范围、要求及酬金的数额、给付方式及时间、费用负担和违约责任。具体的经纪合同的基本格式可参见下表。

经纪合同

编号字第号

经纪人(简称甲方):

委托人(简称乙方):

委托人(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为实现乙、丙成交、甲方中介的目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有偿的原则,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合同:

1.委托事项:乙方为实现同丙方成交——(成交商品项目)的目的,特委托甲方为之中介。

2.活动范围:甲方可依其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中介活动,以能实现乙方的成交条件为原则。

3.酬金:甲方通过自己的中介服务,促成乙方、丙方成交后,可提取货款作为佣金。佣金由(乙方、丙方或者乙、丙双方平均)承担,于支付货款的同时支付。

4.违约责任: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其义务对,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元(具体数额或货款比例)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再赔偿其损失。

5.合同期限:乙方允许甲方于×年×月×日前为其就上述成交商品或项目提供中介服务。本合同于所有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于全部合同内容完结之日终止。

6.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各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纠纷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将此纠纷提交(仲裁、诉讼)解决。

7.特别约定:(1)甲方为乙方规定的期限内寻找到特定的丙方,乙方得与丙方订约。(2)甲方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使中介没有成功,乙方仍得考虑为甲方补偿一部分或全部费用。(3)合同中的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丙方(盖章签字)

公证或签证机关意见(盖章)

订立合同时间:×年×月×日

订立合同地址:

二、委托合同

在现实中盘活动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形:某一中盘商长期为某一客户提供中介服务,客户对该中盘商非常信任,这样,客户的经营活动不仅需要中盘商中介,而且委托该中盘商代表他搞经济活动,这时客户与中盘商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再有一种情况,客户因客观原因制约(如路途遥远、时间紧),自己亲自进行某种经营活动不便,就委托中盘商代替自己进行此项经营活动。在这两种情况下中盘商实质上已转化为委托代理人。此种代理关系为依据,中盘商同客户订立的合同便是委托合同,或称代理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中盘商(实为委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从事委托代理活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指示。同时中盘商(委托人)应当亲自处理所委托的事务,不得将受托的事务转托第三人,如果需要转托第三人,鹫在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在处理事务过程中,中盘商应随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存在的问题等,以使委托人及时了解情况。待事务处理完毕后,应当向委托人汇报最终结果。因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而给委托人赞成损失的,应当依约或法律规定承担赔偿损失;对于中盘商为处理事务而需要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报酬,则委托人还应当向经纪人如数支付报酬。另外,中盘商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赞成损失的,中盘商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应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委托权限、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报酬和委托终止等条款。具体的委托合同基本格式可参见下表。

委托合同

编号:字第号

受委托人(经纪人或代理人,简称甲方):

委托人(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实现委托代理事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有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知下协议:

1.委托事项:

2.代理权限:

3.酬金的数额和支付时间:甲方全部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项,可得酬金元。

4.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全面履行此合同,都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酬金%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约,应由违约方赔偿。

5.合同的有效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全部事项清结时终止。

6.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7.其他约定。

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甲方:乙方: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三、合同纠纷的解决

合同签订后,在履行时会出现各种情况,有的是主观的,有的是客观的,有的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有的是人为的。不论出现哪种情况,都要影响合同的履行,必然造成合同纠纷的发生。在中盘合同中,纠纷的发生更普遍些,可能发生的争议有以下几种:(1)中盘商同供(需)方或供需双方因佣金等发生中盘合同争议。(2)中盘商同经纪人服务机构发生的争议。(3)中盘商之间发生的争议。

在中国,解决这些平等法律主体间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促裁、司法诉讼。

1.协商

协商,是指在发生争议之后,争议各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各自作出一定的努力和让步,共同寻求一个彼此可接受的解决方案,达成和解,从而使争议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用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既有利于争议尽快得到解决,又有利于促进双方之间的谅解与合作。因此,当争议出现后,争议双方应首先寻求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协商的形式比较灵活,没有定式。当事双方可以当面谈判,也可以通过电函进行磋商,还可以委托律师出面交涉。实践表明,协商是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之一,大多数争议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解决。

2.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第三方对合同争议各方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使争议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作为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可以是仲裁机关,法院,也可以是其他为争议各方所信赖、主持公道并有能力进行调解的其他机构,甚至个人。

调解是在第三方介入的前提下由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因此其处理结果可能会更全面、更公平一些,争议双方一般也都能严格遵守。中国的人民法院、经济仲裁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都把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

3.仲裁

仲裁,是指当双方之间发生争议时,根据争议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或其他有关规定,将争议提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按照一定程序进行裁决,从而使争议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仲裁的优点有:(1)它是当事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能够充分体现当事双方的地位平等。(2)仲裁员一般是由精通经济贸易的专家担任,有助于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3)仲裁程序相对简单,通常没有司法诉讼那种繁复的上诉程序,可节省时间,减少费用,使争议尽快解决。(4)仲裁的审理和判决一般都不予以公开,这有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败诉方的商业信誉。(5)仲裁的裁决通常比司法判决更易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由于仲裁本身所具有的这些优点,因而人们往往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手段。

经济合同的仲裁程序一般包括申诉和案件的受理(收案、审查申诉、立案)、审理前的准备、证据调查取证、先行调解、仲裁开庭、保全措施和仲裁终止等。申诉是指经济合同发生争议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关要求依法仲裁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4.司法诉讼

司法诉讼,是指当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使争议得以解决的一种方式。

由于司法诉讼的程序较复杂,拖延时间,费用较高,因而在实践中,采用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司法诉讼中的司法判决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如果败诉方在管辖法院所在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的判决易于得到执行。

原告起诉,首先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按照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书状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第五节 中盘商与法律

中盘商的中介活动,涉及许多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定,这就要求中盘商必须在经营活动中做到知法、守法。具体来说,中盘商与法律的关系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中盘商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1)他们必须取得合法的经纪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中国不少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中盘商培训、考核,颁发资格证书。部分省市颁布了中盘商管理办法,中盘商的活动纳入法制轨道。(2)他们必须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稍有越轨,便可能触犯法律。(3)一些中盘商从事的中介活动恰恰在法律领域,这就要求他们更要精通法律知识。

一些中盘商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原告、被告之间穿梭往来,介绍案源、来往调和,从中获利。律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他们在充当中盘商角色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人们出于对律师这一职业的信任心理,对律师的道德及能力一般不持怀疑态度,从而大大提高中介活动的成功率。根据当前经济活动的特点,律师充当中盘商,重点可放在货物买卖、合营、股票、证券、房地产开发及租赁、知识产权转让,经济信息等方面。

二、中盘商要学会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利益

中盘商应以诚信作为自己的基本原则,应充分认识到诚信原则是发展事业、出奇制胜的唯一法宝。《合同法》规定居间行为、中介行为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对中盘商最基本的法律约束。有的中盘商不讲信用而引起经济纠纷,造成某些企业的经济损失,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中盘商在做了大量中介活动,付出心力财力劳力后,而被双方当事人抛弃的事时有发生。即供需双方直接见面后,双方抛开中盘商而达成交易目的,俗称“翻墙”。对于这种现象,中盘商就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最有效的手段是正确运用经济合同这一法律手段。中盘商在经纪活动中最常用的合同形式是居间合同(经纪合同),代理合同(委托合同)等,此外,还必须懂得其他各类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文本格式。

三、中盘商要精于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对于中盘商来说,既然投身于商海中,纠纷的发生就不可避免。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是仲裁和诉讼,一个好的中盘商不能不精于此道,其意义在于开拓经营活动的领域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节 中盘商的权利和义务

一、中盘商的权利

合法的中盘商在从事经纪活动中享有各种权利。目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中盘商有权依据委托进行中介活动

中盘商的合法经营受法律保护。这对于具有法人地位的中盘商是无可非议的,但对于自然人的中盘商来说,尚需明确。

自然人的中盘商在中国由来已久,旧时被称作“掮客”。1949年解放以后,经纪待业被视为扰乱市场的投机行业,除允许少数特定的法人从事经纪活动外,大多被取缔。改革开放以后,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带动了经纪人队伍的状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更使经济人空前活跃起来。但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人们对中盘商的活动抱有偏见,例如,中盘商在北京被称为“倒儿爷”,在上海被称为“黄牛”在深圳则被称为“炒家。”

只认定经济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法人才有资格从事经纪中介活动,把大量个体(自然人)的中盘商排队在中介活动的法律范畴之外。制订经纪业管理的全国性法规,详细规定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使中盘商在各方面的权利得到法律的确实保障,自然人中盘商和法人中盘商在经纪活动中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二)经纪人有权收取费用,获得报酬

中盘商在成功地进行了商业中介活动之后,有权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两部分:①成本费用,即中盘商在中介活动中所开支的各种费用及利息,包括咨询费、差旅费、租借场地费、保管费、商品检验费等,以经纪成本为限。②佣金,即中盘商为委托方提供中介服务的报酬。报酬的标准可由双方商定。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支付,没有国家规定的,可按商业习惯或依双方订立的经纪合同给予报酬。在经纪实践中,一般委托人与中盘商商定将成本费和报酬合在一起以包干形式在经纪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其中佣金占了较大比重。

下面详细介绍一下佣金:

1.佣金不同于信息费和回扣

中盘商为委托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交易,就有权收取委托人的劳动报酬。人们往往把它与信息费、回扣、提成费互相混淆,使人们对佣金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因而有必要加以澄清。(1)佣金与信息费。

信息费应是对提供信息的人支付的价款,可以表现为对每一条信息视其价值的大小而支付的一定费用,也可以表现为向某人支付一笔费用让其定量提供有用的信息。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泛,大到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等情报,小到消费时尚、趋向。信息提供者一般不考虑如何使用,如何判断所提供的信息,其最主要的任务是提供大量的、真实可靠的、需求者需要的信息。中盘商按照委托合同进行经纪活动时,虽然也提供信息,但他所提供的信息是唯一的、经过选择判断的,提供这一信息的目的是让对方作出是否接受这一信息的决定。如果接受了,其经纪活动才算完成,这与只要提供了信息就算完成任务是不同的。所以说信息费与中盘商佣金是不同的。(2)佣金与回扣。

人们常把佣金称作回扣,其实是个误解,回扣是不正当竞争一种手段,是供方为了推销商品而从需方应付的商品总金额中,按一定的百分比返还给需方一部分款项,回扣的得主没有提供过纯粹个人的劳动服务,仅凭职务之便或需方的有利条件取得数额不小的款项,它的实质是不劳而获,而且回扣不入账,不纳税,不承担义务,把国家或集体该得的钱通过非法的手段占为己有,因而是非法。而中盘商的佣金是其正当经纪活动的收入,与回扣没有任何联系。

2.佣金的额度

佣金的数额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完全由中盘商和委托人在合同中协商确定。通常规定以成效额的一定百分比来提取报酬,一般不超过10%,通常在1%-3%之间。而且交易额越大,提取的比率应该越低。如果交易额过大也可以封顶,明确规定所能取得佣金的最高限额;如果交易额过小,也可以保底,明确规定佣金的最低限额。另外,还可以采用包价的形式来确定佣金,即中盘商代委托人进行交易进必须满足委托人规定的最低价,超出最低价的部分才可以作为佣金。这时,佣金是与所实现的市场价格息息相关的。

3.佣金的收取方式

佣金的收取方式很多,例如,有的用现金,有的用支票。许多没有取得合法资格的中盘商在从事“地下”经纪活动时,往往要求支付现金,支付现金也使中盘商逃避了金融、税收部门的检查,也逃避了应缴纳的税金。

合法的中盘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和支付方式进行佣金的支付工作,并严格依照税法交纳各种税。这就要求所有的中盘商都必须有自己的账号和发票。对于那些没有领取俱本执照的经纪人,则必须到中盘公司申请成为该公司成员,取得中介服务证,然后才能进行经纪活动。经纪活动的佣金,应该通过该公司进行支付和结算,办理一切合法手续,然后按该机构内部规定的分成比率分成。分成比率的确定应按照中盘商个人拿大头的原则。这有利于调动中盘商的积极性。

在财务制度上,应允许企业把支付给中盘的佣金列入成本开支,建立相应的会计科目,使佣金的开支合法化;收取佣金的中盘商或经纪机构应将其记录入账,出具发票,并以此确定应纳税的数额。

二、中盘商的义务

在《经济法》中,义务是指当事人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在经济活动中,中盘商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如实介绍

中盘商在进行经纪活动时,必须实事求是地就其所知报告给当事人,忠实地履行经纪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凡属中介活动中当事人应该了解的各个事项,中盘商均须实事求是地提供,不隐瞒事实真相,以利于当事人的选择并及时、准确地作出决定。对明显无无能为力付能力,无履约能力或已处于破产状态的当下人,不得为其经纪。如果由于中盘商未尽到职责而使当事人受到损害时,中盘商要承担赔偿责任。

2.公正中介

中盘商在进行中介活动中,必须保持自己的中介地位,公正地对待对待双方当事人,对于任何一方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都要如实介绍和如实转达,绝不能为了一方利益而损害另一方利益。如果有欺骗或明显不公平的事情发生,当事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也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3.保管样品

中盘商在进行经纪活动时,如果经其介绍达成的交易需领取并保管样品时,应将保管样品一直保管到交易终了。中盘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所领看的样品,必须妥善保管,不能丢失、损坏、调换。

4.制作文书

中盘商对于当事人之间商定的事项,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及时制作文书,以书面形式记载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商号、交易内容、交易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签名后交付当事人各方存证。这种文书主要是为当事人双方提供正式订立合同的依据。如果有一方不接受文书或不在上面签字,中盘商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5.保守机密

不论是委托人还是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吩咐将其商号、姓名保密的话,中盘商都必须遵守,不得将之告诉对方。但是,在经纪人没有将当事人一方商号、姓名告诉其对方时,中盘商必须负有自己向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6.不接受额外给付

中盘商一般只是从事中介,因此,只要设有特别约定或惯例,中盘商除了按规定收取经纪活动的佣金外,不具有接受当事人支付其他费用的权利。同时,中盘商除了有特别约定外,一般不能以自己名义买卖当事人的财产或劳务。

7.不从事违禁商品的经纪活动

对于国家法律、政策禁止私人流通的产品以及实现国家专卖(如烟草)、专营(如医药)的商品和有违社会公德和少数民族宗教习惯的商品,中盘商不能参与其中介活动,否则要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8.依法纳税并接受行政监督

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中盘商要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商检部门、财税部门、银行部门等专职机构的行政监督,并承担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义务。不履行义务的中盘商,已收取佣金的要返还,没有收取的则无权再要求,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和开支,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则要受到法律制裁。

第三章 中盘商成功要诀

第一节 中盘商应具备的素质

经纪活动是通过中盘商来完成的。中盘商的素质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经纪活动的成功与否。因此,中盘商必须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来提高经纪活动决定的科学性。总的说来,中盘商的素质主要包括备战个方面:思想素质、知识素质、技能素质和心理素质。

思想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中盘商提高思想素质,必须围绕这两方面来进行。(一)经纪人的政治思想素质

中盘商必须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这是由经纪活动的特点及中国经纪活动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切经纪活动都必须遵循社会主义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遵纪守法,不闯法律禁区,但要善于利用各项政策。同时中盘商应具有努力拼搏、吃苦耐劳、勇于开拓的事业精神,有强烈的时代感和责任感,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以对经纪业务的敬业精神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添砖加瓦,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二)中盘商的职业道德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统一的。在经纪活动中,中盘商必须通过合法途径来追求自己的利益,把自己的物质利益追求与职业道德进步结合起来,建立正直、公道、诚用、信誉的基本道德规范。

具体来说,中盘商职业道德规范应该体现在下述四个方面:

1.善言谈而不吹嘘

语言的表达是中盘商从事经纪活动的重要基础,也往往是留给用户和客户的第一印象。人们不可想象一个不善言谈、不重表达的“植物人”在经纪活动中会是怎样的一种局面。因此,作为中盘,就是要凭自己的“三寸不烂之舌”招徕客户,实事求是而又非常艺术地向客户介绍和说明有关信息、服务状况。

2.促成交而不乞求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法商人,中盘商参与商品流通领域的社会分工,撮合双方当事人成效,并参与谈判签约,这过程中中盘商付出了劳动,理应得到合理报酬作为对劳动付出的一种补偿。所以,中盘商的中介功能重大促使成效而不是把佣金放在第一位。

3.重友情而不偏袒

社会主义社会的人际关系不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而是同志式的互助互利关系。经纪业务活动中的人际关系也是如此。在经纪活动中,由于经常性的业务往来,中盘商势必会与一些客户建立起友谊关系,这种友谊关系是重要的,但决不能因为照顾老客户的友谊而伤害经纪另一方的权益,必须一视同仁,不能袒护任何一方。

4.讲法纪而不徇私情

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有法律规范,这是法律规范明确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中盘商必须了解这些法律规范,依法经营,不闯法律禁区,不钻法律空子,不打“擦边球”。为此,中盘商必须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并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节 中盘商的心理素质

按行业分类来说,中盘业对中盘商的心理素质要求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四点。(一)自信

自信是对中盘商职业心理的最基本要求,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认同和热爱。所以,中盘商首先应对自己的职业有自豪感。如前所述,由于传统上对经纪人的误解,命名中盘商有了许多让人鄙视的别称,如“黄牛”、“跑合儿”、“穴头”、“倒爷”等。虽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盘商已得到正名,其在经济活动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能得到社会公众的基本认可。但不能否认,社会上对中盘商的传统偏见仍有广泛影响。中盘商对自己的职业必须树立荣誉感和神圣感,这是中盘商自信的心理基础。

自信心强的中盘商,敢于面对挑战,敢于追求卓越,自信能激发出极大的勇气和毅力,最终走向成功。同时,自信能给对方以信任感。中盘商在业务活动中要与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需要说服他人,促成交易,没有一种自信、坚韧的心理素质是很难胜任的。美国有这样一句名言:假如你连自己都不相信,又有什么理由要求别人相信你呢?可以想象一个自认卑微,缺乏自信的中盘商会在客户面前塑造一个什么个人形象。一个从容自信,谈吐自若的中盘商出现在客户面前是会很快得到客户的认可和信任的。自信能使你在突变困难面前,也能做到沉着冷静,凭借自己的智慧、毅力和耐心,克服困难取得成功。

但是,自信绝非盲目自大,就个人而言,自信等于实力。自信来源于对自我的认识和把握。人不可能是“完人”,有其长,必有其短。而自信正是建立在自己长处的基础上。中盘商在业务活动中,应充分表现其长,从而创造自己的优势,体现个人的实力。从职业角度看,中盘商的自信取决于对市场信息的全面了解和自己坚厚充实的知识技能功底。(二)热情

经纪工作是一项需要付出大量脑力和体力的艰辛工作,并且有一定风险。一条信息的获得,一笔交易的促成,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往往需要几悉穿梭,从中斡旋。常常需要几经反复,才得以签约。这需要中盘商的全身心的投入,付出自己的热情和耐心。所以热情是中盘商必有的基本心理素质之一。

同时,热情能赋予中盘商旺盛的精力,广泛的兴趣。使人能经常处于一种积极、主动的精神状态中,这样能使中盘商对市场信息始终保持一种特有的敏感性。热情还是中盘商与社会交往的需要。中盘商需要与各行各业的人打交道,交朋友,以拓宽自己的信息渠道。社会学表明,一个热情的人,更容易被别人所接受,更容易与他人交往。(三)豁达

作为与人打交道的行业,中盘商应当心胸豁达、宽容、能接受各类性格作风不同的客户并与之交往,能与各类人建立良好关系,交朋友,以利于自己业务的开展。在经纪活动中,有些客户达到满意或取得盈利时,对中盘商千思万谢,一好百好。当受损、不利时,则一推百推,不讲道理不作分析,甚至大骂中盘商。中盘商应当以豁达的态度,既要容忍,又必须向客户说明不利或亏损的原因所在,使客户明白交易中的风险,特别是期货交易中的风险是很正常的。中盘商在这种情况下,千万不能自己乱了方寸。豁达的心理还可使中盘商在紧要时刻保持冷静,迅速总结分析,重新抓住机遇,渡过难关,重获成功。

经纪工作是一种挑战性、创造性很强的工作,这要求中盘商必须以一种豁达开放的心态面对新事物、新观点、新知识。中盘商应当能及时摆脱自己原有的思维定势,经常以一种全新的视角来观察市场动态,及时捕捉最新的信息为我所用。(四)创新

创新就是不断战胜自我。市场竞争本身就是创新的结果。一个成功的中盘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须在每一个机遇面前,勇于创新、接受挑战,在创新中取得新的成功。创新对于中盘商来说,就是一种胆识,就是以敏锐的眼光发现机遇,以丰富的经验进行果断抉择。作为一名优秀的中盘商,决不能满足于一次两次的成功,而应具有强烈的探索和进取精神,不满足于已有的成功,追求更加完美的境界。

总之,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的中盘商是做好经纪工作的最基础条件。中盘商决不能认为心理素质的好差是可有可无的,而应在日常行为中必须做到经常地自觉培养和锻炼。

第三节 中盘商的禁忌

一、不参与国家控物资和产品、国家保密信息的搜集和中介

过去在计划经济的模式中,国控物资和产品门类甚多。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国家已取消了很多物资和产品的统购统销,让它们进入市场交易。但是,为了保护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控制通货膨胀率的非正增高,即使对一些普通商品,国家也有临时约法出台、例如对烟草的专场等。所以中盘商必须随时注意国家或地区颁布的法令,凡规定国有公司专场的商品、物资,就不要去中介。

至于国控物资和产品现在还保留多少,应随时掌握。一些物资和产品不能插手;我们都有共识,例如制造原子弹、氢弹的设备和铀钚、重水等,尖端科技的信息论及其产品等。属于军事科技、军事机密的信息、产品和原材料,中盘商千万要慎重。即使能牵线搭桥,也要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批示。保守国家机密是公民应尽的责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经纪人,更应该以一个商业工作者的责任感去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政策法令。(2)不向需方承诺力不能及的中介

中盘商一般交友甚多,人缘关系也很好,过去的老领导对自己也不错,很多信息和中介成交与否,都要靠这些关系,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当他们提出自己也办不到的事,就不能碍于情面而答应下来,特别对很陌生的商品领域、科技信息、外省市市场情况等。作为经纪人就应冷静地考虑,婉言谢绝,不能与供方或需方订立中介合同。

承诺虽是口头的,但反映了自身的信誉。若干个承诺都没有兑现,你也就在交易市场上失去信用。一个失去信用的中盘商或是经纪公司,后果不堪设想。因此,不轻易承诺也是中盘商的戒条之一。(4)不向供需方索取佣金外的酬劳

经纪公司的中盘商对自己的公司一定要忠诚,酬金是多少就是多少,不能隐瞒、蒙混;经纪公司在一项中介活动终结之时,将根据章程,付给经纪人佣金。那么,中盘商在与供需方签订中介合同时,除明码规定的佣金之外,不能私下再向供需任何一方索取酬劳。

独立开业的中盘摘,也只能获得合同规定的佣金,除此以外额外索要,是与中盘商的身份不相称的。会失信于人,自毁前程。

中盘商或经纪公司也不应从事国家禁止的下列行为:

①私下串通,垄断市场。

②进行私下对冲。

③制造、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

④伪造、涂改、买卖各种交易凭证和文件。

⑤挪用客户保证金。

⑥雇用非法中盘商与客户接洽、商谈委托进行期货买卖事宜或代其进行期货买卖。

⑦约定与客户分享利益或承担风险。

⑧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节 中盘商的交际技巧

中盘商总是要和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的,公关交际成了经纪人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以制造一个友善良性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使中盘商活动起来如鱼得水、左右逢源,做什么事情都能比较顺利;反之,就可能使中盘商成为孤家寡人,四处碰壁,甚至寸步难行。

中盘商必须要学习公关交际的知识,掌握公关交际的技巧。(一)中盘商应遵循的人际关系原则

现代人际关系具有复杂性的特点,但应认识到人是有感情的,人们的言行主要受感情的支配。中盘商必须对人的感情加以研究,这样,他就会发现,即便是很难对付的人,从感情上影响他要比从理性上影响他容易得多。所以中盘商必须学会理解人的本性,只有把委托人、客户当成朋友,才能与之建立起平等互利、友好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关系。

1.相互了解,相互理解

所谓相互了解就是人们沟通彼此的情况,这是人与人之间结成和发展人际关系的基础。理解是一种更深层、更深刻的了解。相互沟通是理解的基础,而相互理解又促进了沟通。很多误解都是由于缺乏相互沟通造成的,由于双方互不了解,就会发生以己之心,度人之腹的情况,也容易对对方的言行举止做出错误的理解和判断。

2.记住对方,互相关心

每个人都很关注自己在别人心目中的形象,在人际交往中,每个人都希望别人谈到自己,并以此来推断别人对自己的关心程度。所在交往中记住对方的名字是相当重要的。有些人与你仅一面之交,如果你能在下次见面时准确地说出他的名字,一定会有意外地惊喜。正如美国学者卡耐基所说的,记住人们的名字,而且很轻易能叫出来,等于给予别人一个稳如泰山有巧妙而又有效的赞美。

3.相互信任,相互尊重

在人际交往中,既要注意自我公开,又要适度自我保密。因为只有对敞开心扉,才能使对方了解自己,信任自己,成为自己的朋友。然而生意场上,由于利益关系的冲突,又不可轻信他人,否则容易泄露自己的经济秘密,让对手抓住把柄,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每个人都有自尊的需要,希望在交往中得到别人的尊重。中盘商要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必须尊重别人。首先要做到平等待人,不以衣帽取人,也不要依地位高低待人。其次要尊重别人的隐私权。最后接人待物要讲究礼貌,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

4.以诚为本,讲究信用

诚实才能取信于人。中盘商每天都要和委托人、客户打交通,这些人一旦发现中盘商不诚实,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他们就会拒绝与这位中盘商合作。所以诚实是经纪人最重要的品质,也是成功地开展经纪活动的最有效的策略。中盘商的诚实表现在原原本本地介绍商品,不夸大其词,忠实于委托人,不做虚假的承诺;不搞价格欺诈,按标准收取中介费等。

讲究信用是指如实如期地履行约定的事情,这是每个中盘商应遵循的准则,只有讲究信用才能赢得人们的信任,才能争取更多的客户。中盘商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该做到:首先遵守时间,生意场上时间就是机会,时间就是金钱。中盘商在进行中介活动时,经济要与供需方约定见面会谈的时间,中盘商如果不按时赴约,浪费了对方的时间,就会给对方以不良的印象,甚至影响对方的合作意愿。其次,信守诺言,经纪人的承诺,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事情一定要履行。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实在无法履约中盘商也应提前通知对方,说明原因,争取对方的谅解。此外,应恪守职业道德。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再次,不贪厚利。中盘商开展中介活动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但从长远考虑,应适当让利取信对方。因为中盘商行业的竞争是相当激烈的,让利是争取客户的重要手段。中盘商不能期望通过一次中介的成功发大财,必须着眼于长远,通过合理的收费来吸引客户,争取更多的合作伙伴。最后,注重服务,中盘商不要以为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就万事大吉了,更不可拿到佣金后就撒手不管。中盘商应为交易双方提供满意的服务,包括信息反馈,代办手续,以及帮助解决交易后的一些问题。(二)中盘商应该注意的交际中的风度

中盘商在社会交往活动中要具有良好的形象和仪态,形成吸引人的交际风度。

首先,健康的体魄、饱满的精神是交际风度的基础。当中盘商神采奕奕、满面笑容、信心十足地走进客户的办公室时,就会给人留下良好的印象,受到认真的接待。相反,如果中盘商身体状况不佳,精神萎靡不振,就会使对方失去信心,没有人愿意与这种人合作。

其次,语言是中盘商交际的主要工具。中盘商的交际言辞要文明礼貌,有较强的逻辑性和说服力;谈话风格要幽默风趣,能引起对方的兴趣;音调要亲切和谐,速度适中,感情丰富,力求有感染力。

第三,外表修饰要得体。中盘商的外在形象是给客户的第一印象,而第一印象如何,往往决定着交易能否成功。所以中盘商必须注意外表修饰,服装要整洁大方,发型要与身材、脸型相称,女士化妆要得体,不可浓妆艳抹。

第四,表情是人的内在感情、心理状态的外在表现。中盘商在交际场合的表情应从容自然,端庄大方,张弛有度,符合现场气氛。在谈判中,中盘摘要善于控制和调节自己的表情,与对方开展心理战,并善于从对方的表情中敏锐地观察其内在的心理活动,有针对性地采取策略。诱导对方达成一致的意见。

第五,中盘商的举止应大方得体,要表现出对他人的尊重,动作应自然,给人以美感。在交际中,不卑不亢。对待客户既不可自卑,又不可居高临下,而应平等相待,友好合作。

第六,高雅的气质是吸引客户的重要手段。气质是指比较稳定的个性特点、风格,它不受容貌、年龄、服饰的制约,而是以人的文化素养、精神修养、思想品质以及对生活、工作的态度为基础的。应该说一个人的魅力在于他特有的气质。中盘商要通过塑造自己的个性去表现自己的气质美,增加自己的气质魅力。(三)中盘商的交际技巧

交际技巧表现在中盘商日常业务往来的一些礼节上,处理得好,可以密切双方的关系,融洽会谈气氛,促进交易的成功。

1.相互介绍

与客户初次见面往往要相互介绍。如果没有他人介绍时,应主动自我介绍。介绍时要面带笑容,眼睛看着对方,态度要谦逊,言辞要得体。介绍名字时,口齿要清楚,最好同时递上自己的名片。中盘商作为中间人,经常要介绍交易双方认识。介绍时,先为谁介绍,就是对谁的一种敬意,所以中盘商为他人介绍的一般程序应为:先把主人介绍给客人,下级介绍给上级,年幼者介绍给年长者,男同志介绍给女同志。介绍之前要先打招呼,“请允许我来介绍一下。”除介绍名字外,还应简单介绍对方的职务、爱好,要抓住双方共性的因素介绍,如校友、老乡、同行等,以便于双方的了解和交流,形成一种融洽的会谈气氛。

2.互相握手

握手是一种交际媒介,通过感情的反馈,为进一步的交流创造一种和谐的心理氛围,中盘商不应失去每一个握手的机会。一般情况下,握手时,宾主之间,主人先向客人伸手;上下级之间,上级先伸手;老幼之间,老者先伸手,男女之间,女方先伸手。如果对方没有注意到上述礼节,先伸出了手,中盘商应当即伸手相握,以免对方尴尬。握手时应脱手套,以右手相握,并上下轻摇,要面带微笑,注视对方并点头致意。握手时用力应适度,太轻了;缺乏诚意;太重了,会使对方感到疼痛,产生不快。

3.互赠名片

名片是中盘商进行交际不可缺少的工具。它可以起到相互介绍、保持联系的作用。中盘商在递送和接受名片时,应面带微笑,使用双手,并稍稍欠身,以示尊重。接过别人的名片一定要看一遍,并妥善收好,使对方感到你对他的名片感兴趣;如果和许多人同时交换名片,并且彼此都是初次见面,可以座位顺序排好名片,以便谈话时记住对方的名字,显得从容有礼,不要往名片上压东西,也不要将名片揣入下衣口袋,不要放入烟盒或钱包,不要往名片上写字,这些都是不尊重对方的表现。如果你想得到对方的名片,但他没有主动给你,你可用请求的口吻说:“如果没有什么不方便的话,是否可以给我一张名片?”若自己未准备名片,可向对方说明情况,表示歉意,并主动介绍自己。

4.打电话

中盘商常要通过电话与客户联系。打电话一般是预约洽谈时间,或通知事情,不宜在电话中讨论业务,介绍产品。打电话时,要讲礼貌,吐字要清楚,语言要精炼,尽量缩短占线时间,最好用简短的话语引起客户兴趣,使他愿意接受你的访问,对于一些重要的内容,如会谈时间、地点等可重复一遍。在接电话时,可将重要内容记录下来。通话完毕,应说“再见”,待对方挂断后再轻放下话筒。

5.赠送礼物

是盘商在业务交往中,为了联络感情或表达谢意,常常要送些礼品,所以应掌握送礼的技巧。送礼前,要确定礼品的价值和形式,这要因人而异,同时为了取得更好的送礼效果,还应事先想好送礼的理由、送礼的时机以及送礼的场合。另外,礼物的选择应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送礼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面送、托他人转送,也可以邮寄。

6.参加舞会

舞会是现代人常用的一种交际形式,也是中盘商开展公关活动的重要场所。在舞会上,如果中盘商能熟练地跳出各种舞步,且风度翩翩,彬彬有礼,就会赢得客户时好感,在轻松的气氛中解决谈判桌上悬而未决的问题。在参加舞会之前,应适当打扮一下,穿着要端庄高雅,男士最好穿西服,发式要整洁;女士可略施淡妆,穿上高雅漂亮的服装及与之相配的鞋。跳舞时,要轻松自然,态度和蔼可亲,并找一些轻松的话题闲聊,如恭维对方舞跳得好等。在舞会上,一般由男士邀请女士跳舞,邀请时要有礼貌,要遵从对方意愿,注意休息。女士除非事先有约或确实很累,否则应大方接受邀请。

7.宴请

宴请宾客是一种联络感情的交际形式,中盘商作为宴会的东道主,事先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根据宴请的目的,确定要请的客人的名单、宴请的时间、地点、用餐形式、规格标准等,然后发出请柬或口头邀请。客人到来时,主人应站在门口迎接,表示欢迎,并介绍客人相互认识。席间,东道主要提请大家共饮,并在适当时机向客人依次敬酒。劝酒时应注意分寸,因人而异,不可勉强,主人还可以简洁风趣地介绍每道菜肴,活跃气氛。

8.赴宴

中盘商接到宴会的请柬或邀请,应前去赴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前往,也应解释原因,并感谢主人的美意,赴宴前应简单了解一下宴会的形式、内容及赴宴人员的情况;并做好准备工作,如修饰外表,带上名片、笔、本子等,有时还要准备些礼物。要按时赴宴,既不要迟到,也不可到得太早,到达后不要急于就座,应先和主人打交道,然后再与其他客人握手、交谈,对不熟悉的人可主动自我介绍,争取多交新朋友。席间,举止要文雅,不可高谈阔论,喧宾夺主;要积极响应东道主的提议,为宴会助兴;碰杯,一般先祝酒,并视人员多少的情况,人多时不一定一一碰杯,千万不可交叉碰杯,要注意倾听客人的祝词,饮酒不可过量;席间,不要在菜碟中乱翻,不要狼吞虎口咽;散席时,要向主人道谢,与客人告别。(四)中盘商“牵线搭桥”的技巧

1.接触的技巧

中盘商与客户的关系是对立的,但一个成功的中盘商却能使交易变得理所当然。怎样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好感,从而促成交易是中盘商必须掌握的技巧。

与客户初次见面时,中盘商应沉着自信,通过热情的寒暄和得休的问候,赢得客户的好感。寒暄过后,必须将客户带离原来的位置,到另一房间或另一张桌子前皆可。这样就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客户的心理优势。因为客户选择的会面地点,必然是他最熟悉,感觉最得心应手的地方,这样一来,中盘商会处于客户的控制之下。所以,有经验的中盘商一定要通过转移地点来打破客户的心理平衡。当然,这时中盘商的态度应该谦和有礼,可以说:“这地方比较嘈杂,我们不妨换个清静的地方好好谈谈。”这样可以使客户愉快的接受你的建议。

入座时,最好能与客户并肩而坐,座位离客户越远,就越难以控制客户的心理。同时与多位客户谈话时中盘商最好坐在中间的位置,很自然地阻断客户之间的联系,以削弱他们的防御能力。当然经纪人也可坐在客户正对的位置,这样可以充分观察客户的表情,并从中分析出客户的心理状态。但这种入座方式容易形成与客户的对立,也不能避免客户间的商讨。

在与客户的交谈中,中盘商必须去了解客户的个性和喜好,对不同个性的人采取不同的策略,才能投其所好,促成交易。对于不爱说话的客户应循循善诱,主动发问,引他说话。有经验的中盘商人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找到客户有兴趣的话题,消除客户的警戒心理。对于喜爱讲的客户,要洗耳恭听,当一个好听众。此时,应面对顾客,适当地点头表示赞同,并巧妙地附合,使客户感到一种满足。对心直口快的客户不要过于计较。对性急的客户,说话要简、明扼要。对喜欢刨根问底的客户,要百问百答。对于爱争论的客户,先要承认他对问题很内行,再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适当的策略,促成交易。

2.拒绝的技巧

中盘商在与委托人或客户打交道时,对方有时会提出一些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要求,对此中盘商应予以拒绝,但拒绝会引起对方的失望和不愉快,甚至会破坏双方的合作关系。所以中盘商要掌握拒绝的技巧,尽量以委婉的方式表达拒绝,把拒绝的负效应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1)推托拖延

当遇到对方提出的不正当要求时,中盘商可以说:“这事情不在我的职权范围内,我一个人无法决定,我可以把你的要求带回去,让领导研究,过几天我再给你答复,怎么样?”采用这种推托拖延策略,比直截了当地拒绝容易让对方接受,同时也给对方一个暗示,使他明白此要求下不易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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