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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4 03: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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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读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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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业的经营之道

法律业的经营之道试读:

内容提要

加入WTO也就意味着中国各级政府在制订和实施各项经济政策时必须要符合WTO的规则。在这种机制的牵引下,政府的行为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也必将实质性地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化的进程。政府的规范化运作必然会要求、同时客观上也会引导企业加强规范化。

WTO:新的游戏怎么玩(代总序)

2001年11月10日,中国正式入世。这意味着:中国的WTO时代终于到来,一场新的世纪革命已经来临。

WTO成员的贸易额目前已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以上。中国和WTO各成员之间的贸易额亦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90%左右,这就迫切需要一个国际性经济贸易组织来协调中国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关系,以便建立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多边经济贸易关系。

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各国、地区间管理贸易政策的国际机构,目前成员已有134个。1997年,中国已经进入世界十大贸易组织行列,但是,在WTO这样一个国际性的经济贸易组织里面,却没有合法的席位,这与其地位和身份不符。

中国加入WTO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又一重大事件。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可以说,已经具备了应对WTO挑战、迎接对外开放新阶段的基础条件,入世后我们既要享受应有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这就不可避免地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压力和挑战。中国入世肯定会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讲,入世并不亚于一场革命,它是一场深刻的社会经济的变革,涉及我国社会、政治和经济各个方面,直面全球经济的碰撞。不可否认,在这个过程中肯定是挑战与机遇并存,挫折和成功兼有。

首先,加入WTO以后,进一步开放市场会使国内一些产品、企业和产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过去在市场开放方面,我国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自主地决定市场准入、削减关税和取消非关税措施。加入WTO后,我国必须遵守WTO关于市场开放的规定,这对我们开放市场的速度和步骤会形成一定压力。

其次,随着市场准入的扩大、关税的削减和非关税措施的取消,外国产品、服务和投资有可能更多地进入我国市场,国内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特别是那些成本高、技术水平低和管理落后的企业,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落后的企业已经没有得过且过的时间。此外,我国的对外经贸管理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WTO规则的制约。

当今,我们正处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潮流。如果说过去世界各国的经济开放主要是通过货物贸易来实现的话,那么,今天各国的国际交换则是全方位、多层次的。货物、服务、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生产要素等等都成为各国间可交换的对象。现在,一国经济的开放已经不局限于货物贸易,它扩展到广泛的服务贸易和投资。经济全球化的现实充分表明,每一个国家要成为经济全球化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管是主动开放还是被迫开放,都必须开放,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依靠自己满足经济活动需要的一切资源,只有通过参与国际竞争,参与经济全球化,才能获取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和市场。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有机遇,也有严峻的挑战。

我们认为,加入WTO,不仅仅是一个加入某国际组织的问题,它还是一个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融入方式和程度、经济发展战略的选择和实施、国际地位的确定和安全保障等的战略议题。长远来看,加入WTO将会对我国下一个世纪的经济走势,甚或整个发展战略产生巨大影响。

加入WTO会给中国企业提供一个契要,使中国企业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国际市场,接触国外企业,在竞争中生存,在竞争中求发展。有很多人在谈加入世贸时形容,是“敞开大门,引狼入室”,“有一些企业会因此受益,有一些企业会面临一些困难,而有些企业则必死无疑”。现在再来探究加入世贸究竟有无益处已经毫无意义,如果你的企业还算占优势的话,那么争论也不会让你的优势更加明显,只会让你失去许多发展的机遇,如果你的企业不占优势,甚至会带来很大的冲击,那也不要参与什么争论,与其临渊哀叹,不如退而结网。

加入WTO的不利之处远没有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可怕。风险是存在的,但它是市场化进程的题中应有之义。技术落后的、幼稚的产业不能靠闭关锁国来保护,而只能靠经受市场的考验并在竞争中成长壮大。

我们都希望我们的祖国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代价(时髦的话语应叫做“成本”)迅速富强,但我们在前进时首先要迫求的是对策的良性后果,而不仅仅是对策的抽象合理性。我们这里尽量不空谈加入WTO的意义和形势,而主要是提出问题,为了使企业自身能够审时度势,对企业自身的发展作出相应的判断和调整,制定出适应环境发展的经营战略来。

中国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资深记者:项建新2001年12月

WTO与中国企业的法律应对(代序)

中国加入WTO对中国企业的影响是深刻而多方面的。这里仅从企业法律运作方面零星地谈谈中国企业面对WTO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对WTO协议内容的研究和学习

目前中国企业对WTO的研究存在着一种现象,即对WTO后机遇和挑战的研究多于对WTO协议内容的研究,这也可以说是一个误区。WTO具有实质意义的多边协定和协议有1994年关贸总协定、纺织品与服务协议、农产品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共19个。加强对中国接受的WTO协定和协议的内容的研究对中国企业来说是迫切的。只有了解这些协定和协议的内容,我们才能知道WTO会带来哪些权利,从而更具体地看到中国企业的发展机遇,并为抓住这些机遇尽早做准备;研究WTO的内容也会让我们了解中国应承担的义务,从而更清楚地认识到我们将面临怎样的挑战。同时,也有利于我们了解外国竞争对手们的发展环境,即了解它们所面临的机遇和压力。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

二、加强管理和运作的规范化

WTO的各项规则主要是对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加入WTO也就意味着中国各级政府在制订和实施各项经济政策时必须要符合WTO的规则。在这种机制的牵引下,政府的行为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政府行为的规范化也必将实质性地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化的进程。政府的规范化运作必然会要求、同时客观上也会引导企业加强规范化。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企业大规模地被带入了充满激烈竞争的全球市场中,这也要求我们的企业必须要按照国际惯例进一步规范管理和运作。因此为只有这样,我们的企业才能在全球化的竞争中,在国际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及人才市场中被接受。

三、学会与竞争对手合作以寻求生存和发展

中国加入WTO后,众多的优质低价的国外产品和服务会涌入中国市场。面对冲击,中国的企业不仅要尽快通过改进管理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同时也要进行一些战略性的思考和规化。对相当一部分行业和企业来说,以退为进不失为选择之一。也就是说,通过与竞争对手的合作来寻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中国的企业有其自身的优势,这些优势对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企业来说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是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所需求的;而外国企业在管理经验、技术更新、资金等众多方面的优势也正是中国企业所缺少的。因此,对各方来说都存在着合作的需求。这种合作不仅会让部分中国企业避开WTO带来的毁灭性的冲击,还会有利于中国企业汲取激烈竞争环境中所必需的营养,从而逐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至于合作模式,除传统的中外合资、合作外,更应积极探讨国外倡导和流行的“战略联盟”,即通过合同建立双方在技术支持、新产品开发、原材料供应、产品推广与销售及融资等一个或多个方面的合作关系,以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达到双方的商业目标。在西方国家,战略联盟关系的建立往往是公司并购的前奏,而据有关专家分析,未来外资进入中国市场60%以上将是通过并购现有国内企业的方式进行。由此可见,随着中国加入WTO,战略联盟的合作模式会愈来愈多地得到寻求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中国企业家们的重视和运用。

四、制定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在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知识产权已愈来愈成为占领国内国际市场的重要工具,而这一点中国企业目前还认识不足。WTO的加入意味着我们传统的利用关税壁垒保护市场的作法必须逐步放弃,商标、专利将成为中国企业开拓和巩固国内、国际市场的极其重要的工具。只有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强化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构筑在国内市场抵抗外来技术入侵的坚强壁垒,才能铸造开拓国际市场的利剑。据报载,截止1999年底,外国在华申请专利数已达16.3万件,其中日本企业申请的高达5.3万件,美国4.4万件,而1999年国内大中企业申请专利数才3.2万件,国内企业到国外申请专利数至今不足4000件。这组数字不免让我们担忧。面对外国企业咄咄逼人的知识产权攻势,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尽快制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也就意味着我们自动放弃了保护市场的一个重要武器。

五、正确认识和运用反倾销诉讼

反倾销诉讼的实质是对国际市场的争夺。实施对进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等反倾销措施也是WTO允许的保护一国国内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中国企业来说,反倾销诉讼在保护国内市场和巩固国际市场方面的重要性在加入WTO后会更加明显。一方面,国内企业可以对进入中国市场构成倾销的外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以防国内市场被国外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占领;另一方面,当外国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中国企业应积极应对,以免轻易丧失国际市场。1997年我国九大新闻纸厂家向外经贸部提出对进口新闻纸的反倾销调查是第一次由国内产业提出的反倾销诉讼案件。中国加入WTO后,难免会有更多的外国产品低价进入中国市场,国内企业应时刻警惕,及时地运用反倾销手段来阻止。同时,WTO也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更广阔的国际市场,国外同行也必将会更多地运用反倾销手段来试图将中国产品拒之门外。对此,中国企业应积极应对,据理力争,以巩固海外市场。实际上,这几年来对中国产品提出反倾销调查的案件已经大幅增加,我国企业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应认真学习反倾销知识,尽快培养反倾销人才,积累反倾销经验。否则,表面上外国市场对我们是开放的,而我们产品会因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难以进入;或者是,国外产品大规模低价进来,而我们却不知所措,坐以待毙。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张平

第一章 WTO给中国法律带来的冲击波

入世是我们多年的梦想,我国已于2001年11月10日正式加入WTO,我们已走完了“入世”这段艰难的历程。但是WTO给我们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才刚刚开始。WTO给中国各行各业特别是法律,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初探WTO

WTO最热,到什么程度了呢?刚上学的孩童,买菜的老太张嘴就会来个“WTO”。中国入世了,洋狼快来了。真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那么就让我们追根溯源,揭开WTO的面纱,以迎接新的挑战吧。

WTO(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目前押有135个成员,前身为1948年正式生效的GATT(关贸总协定)。WTO是当今规范国际经贸规则的多边经济组织。

在二战接近尾声时,各国政治家和思想家们都在思考如何在战后建立一种稳定的政治经济秩序。以确保人类的纠纷得以和平解决,确保人类资源和市场的利用更加合理和公平。为此,大国的领袖们设计了以安全理事会为核心的联合国,还设计了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为三大支柱的世界经济体系。

由于种种原因,因尔贸易组织并未建立起来,但由23个国家发起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于1948年1月1日生效了。

GATT为一项多边贸易协定。该协定最高权力机构,缔约方全体大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审议重大问题。缔约方全体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和管理缔约方之间关税与贸易关系。总协定设有关贸秘书处,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从1948年至1995年的47年间,它是100多个主权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参加的、进行多边贸易谈判、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场所。

总协定缔约方从1947年以来,已进行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举行第一轮多边减让关税谈判。这次谈判的一个重要产物就是关贸总协定的产生。

·1986年9日在乌拉圭举行第八轮多国贸易谈判,即“新一轮”谈判。“新一轮”谈判原计划在1990年12月7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107国部长参加的会议上结束。但由于美国和欧共体就农产品补贴问题的谈判出现僵局,乌拉圭回合谈判被迫延期。

1994年4日15日,乌拉圭回合的最后一次会议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会议中心举行。参加该谈判的124个国家(地区)政府和欧共体签署了关于该谈判的最后文本和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该文本经各国提交各自立法机构批准后,已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至此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

二、WTO能否坐上世界组织头把交椅?

1.WTO的宗旨与职能

WTO拥有世界三分之一强的国家,这是否意味着它在国际组织中脱颖而出坐上头把交椅呢?是否意味着它具有至高无尚的地位呢?要解开这个谜,WTO的宗旨职能及法律地位如何不能不看。WTO的宗旨,是为处理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共同组织机构,以便其全体成员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中实现下列具体目标:第一,为了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满足有效需要,拓展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第二,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关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不同需要的各种方式,优化利用世界资源和保护环境;第三,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确保发展中成员(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成员)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第四,签订实质性地减少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各种对等互利贸易协定;第五,建立与发展一个统一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第六,维护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基本原则,巩固世界多边贸易体系的基础。

若进一步具体地分析的话,WTO的宗旨就是:第一,帮助贸易尽可能自由地流动。换言之,贸易规则必须是“透明”的和可预见的。第二,为WTO成员及其他国家提供一个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因为WTO协定常常是国际贸易社会经过相当长而激烈的讨论与争论才拟定的。第三,解决分歧与纠纷的WTO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种法律基础坚实的中立程序。

WTO的职能则表现在以下6个方面:第一,管理和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第二,作为多边贸易谈判场所,为成员处理所附协定及其他问题提供服务;第三,谋求贸易争端的公正解决;第四,监督成员的国家贸易政策;第五,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参与协调全球性经济决策;第六,通过技术援助和培训项目协助WTO的发展中成员。

从长远和最终目标来看,世界贸易组织所要达到的就是建立一个更加繁荣和平和负责任的世界贸易秩序,促进WTO成员国人民的福利。

2.WTO的法律地位

Z一般说来,一个国际组织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基本性法律文件决定的,同样,WTO做为一个国际组织,若具备一定的法律地位,首先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人格。

国际上目前对国际组织法律人格尚无统一认识,但一般认为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指能够独立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一种资格。从法律规定和实践表现中看,WTO具有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因为:

第一,WTO是根据其成员之间所达成的《建立WTO协定》这一基本性条约而成立的。如果没有条约,就没有国际组织,更没有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可言;

第二,WTO是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组建的;

第三,WTO建立的目的是通过国际合作促进和发展国际贸易,是一种典型的国际合作的法律形式。《建立WTO协定》的第8条明确规定了WTO的法律地位:

第一,WTO具有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各成员应赋予它享有执行其职能所必要的法律能力。所谓的必要法律能力,一般是指完全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国际法上主要包括缔约权、取得和处置动产以及行使法律诉讼的权利。

第二,WTO享有国际法上的特权和豁免权(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各成员应赋予它为履行职能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这里的特权和豁免权的内容适用国际法上有关特权和豁免权的制度。

第三,WTO的官员和各成员的代表享有其在独立执行WTO有关职能时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需要记住的是:只有他们代表WTO或成员方,而不是个人时,上述权力才能生效。

第四,WTO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标准同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

此外,《最后文件》中其他有关协文也做了一些关于WTO法律地位的具体规定。

三、WTO的法力有多大

世界贸易组织,自1995年成立以来,就倍受世人所瞩目。它是当今规范国际经贸规则的多边经济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实施非歧视原则。除此之外,还有八大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使世贸组织在国际上拥有其他组织所不能替代的位置。

1.最惠国待遇原则和互惠待遇原则

一般最惠国待遇也就是非歧视原则。它的内容是:在对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权,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也有一些例外,主要有:①已列入总协定规定的历史性特惠安排;②各缔约方之间建立的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所作的特惠规定;③发展中国家所享受的普惠税待遇等。最惠国待遇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是总协定的核心和基本原则,是多边的和无条件的。根据这项原则,所有缔约方都可以享受非歧视性的优惠待遇。同时,每个缔约方又必须向其他缔约方提供同样优惠。

1947年关贸总协定首次使最惠国待遇建立在多边协议的基础上。在世贸组织中,最惠国的待遇扩及到新的协议中,如原产地规则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动植物卫生与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此同时,世贸组织也扩大了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互惠待遇,即互惠权利。它从表面上看它是一种差别待遇。互惠协定本来是个双边协定,但在各国普遍缔结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件下,特别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使此协定又具有了最惠国待遇的特点。即成员双方给予的互惠待遇,通过最惠国待遇,其他成员方同样享受。最惠国待遇条款仅规定相互给予任何第三方同样的优惠待遇,并不规定具体内容,因此互惠待遇成为最惠国待遇具体适用的条件。首先把互惠待遇原则应用于关税减让在世贸组织的各种贸易协议中的是1947年的关员总协定。互惠原则在这些协议中得到充分应用,从而平衡了贸易利益。如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要求发达国家成员方在纺织品、热带产品等方面作出让步,而发达国家成员方要求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在服务贸易和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作出让步,互惠原则的应用就会使它们在综合互惠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成员方保证成员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所享受的同等的国民待遇。国民待遇的实施只能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并且要以不得损害对国家主权为前提,“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方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内地税或其他内地费用。”关于对进口产品在国内的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及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也记载在总协定第三条条款上,进口产品在上述方面“所亭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可以不适用国民待遇的有两类情况,一是政府采购和政府对国内下方的特殊补贴,这载于总协定的第三条第八款,政府采购可以对国内产品给予优惠待遇。世界银行的采购守则中也允许对于东道国(借款国)的产品可以优先使用。但这一原则它能修改,同时加进了国民待遇原则。1947年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国民待遇适用范围较窄,并未涉及外国直接投资问题。世贸组织则把国民待遇拓宽到货物贸易中的原产地规则、技术法规和动植物卫生检疫、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

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和国民待遇构成了GATT/WTO“非歧视待遇”的三个基石。那么,所谓非歧视待遇呢?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它要求成员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成员对方实施歧视待遇。非歧视原则体现在世贸组织的所有文件和协议中。

3.关税减让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原则

关税减让是总协定的宗旨,其实现的条款是多边贸易谈判。已列入关税减让表的商品关税,已上协定不可更改。

关税是由各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一个税种,是各国增加财政收入、保护国内市场,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的重要手段。以合理关税保护国内市场的合法性已经得到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的承认。其理由是关税主要影响价格,透明度高,谈判比较容易,而且比较容易执行非歧视原则,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非关税贸易壁垒中,数量限制最为普遍,对国际贸易的危害最大。第一,数量限制缺乏透明度,保护效果难以估量;第二,数量限制隐蔽,代价难以估量;第三,使企业缺乏正确的国际导向,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四,数量限制滞缓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使谈判复杂化。而对这些弊端,1947年关贸总协定自创始就主张以关税作为各缔约方的主要保护手段,提出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这种主张反映在总协定的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

世贸组织在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第一,采取“逐步回退”办法,逐步减少配额和许可证。那么世贸组织采取怎样的措施呢?第二,从取消数量限制向取消其他非关税壁垒延伸。在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的货物贸易协定,诸如原产地规则、装船前检验、反倾销、贸易的技术壁垒、进口许可证程序、补贴与反补贴、海关估价、政府采购等协议中,通过制订新规则和修订原规则,约束各种非关税壁垒实施的条件。通过对实施非关税壁垒的标准和手段给以更严格更明确更详尽的规定,提高了透明度。第三,把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扩大到其他有关协定,如服务贸易总协定。该协定在市场准入部分规定:不应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不应对服务的地域实行限制,不应采取数量配额方式要求限制服务的总量等。

此外,GATT/WTO还采取了一系列提高国际贸易市场可预见性的措施,以促进市场准入和稳定贸易发展。

4.反倾销原则和反补贴原则

有关反倾销和反补贴原则的具体内容在总协定第六条中有所规定,这个法规也是反倾销和反补贴原则的第一个国际性法规。该条规定:倾销是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他国贸易的行为。其中“正常价值”包括:国内价格、第三国可比价格以及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和利润而构成的价格。受损害的缔约方在它的类工业受到倾销的实质性威胁,或由于倾销而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它的某种种兴工业受到倾销重大阴碍的时候,就可以对另一缔约方的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的税金不得超过倾销价格与上述三种价格中任何一可比价格之间的差额。

后来的《国际反倾销法典》又解释补充和发展总协定第六条。

总协定第十六条规定了实行补贴和反补贴的一般义务。该条第一节规定,如果任何缔约方通过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其产品的出口或减少外国产品的进口,它应将这种补贴的性质、范围及其他有关情况通知全体缔约方。第二节规定各缔约方应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出口实施补贴,如果确有必要进行补贴,则不应使这种产品在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禁止对工业制成品实行出口补贴。反补贴措施在总协定第六条得到规定,具体内容是:进口缔约方可以在缔约方出口补贴对它某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时,对此有关产品进口征收反补贴税。一般说来,征收反补贴税必须事先得到全体缔约方的批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以“先斩后奏”——先采取措施后通知全体缔约方。若被否决,则需立刻停止这种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除此之外,WTO还采取了其他一些重要措施以扩大公平竞争的范围,其中有三项最重要的措施应引起我们的注意:(1)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的“回归”

在纺织品、服装、农产品贸易方面,一直进行着不公平竞争,这背离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自由贸易原则。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各成员方努力,终于达成了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和农产品协议,这三类产品的贸易正在逐步实现公平竞争。

按照“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多种纤维协议”这两类商价分四个阶段回归,至今,尚有两个阶段还未完成,这就是:

到2002年1月1日,至少再将1990年进口量18%的产品实行回归;

到2005年1月1日,再将其余所有产品实行回归。

按照“农产品协议”,各成员方要在6年的时间内(基于1986年-1990年的水平)把直接出口补贴的金额平均分期降低36%,实施补贴的出口数量在同期内降低21%,在10年内发展中成员方承担相当于发达成员方三分之二的削减义务。(2)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知识和科学技术日益成为动态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重要手段的条件下,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是通过正当的商业途径购买它们,而是以假冒、仿制、剽窃、盗用的不正当手段侵犯知识产权,进行不公平竞争,构成了对科技发展的严重危害。在乌拉圭回合中,经过各成员方的努力,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采取了保护正当竞争,排除不公平竞争行为措施。(3)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各国政府优先或者以优惠价购买本国产品的行为就对别国构成了不公平的贸易,这种行为为属于不公平竞争。乌拉圭回合使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并于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政府采购协议”进一步自由化,而且把范围扩展到服务。新协议还加强了保证公平和无歧视的国际竞争条件的规则。遵守该协议的参加方政府需要把国内政府项采购程度置于一定的监督之下。据此,受害的私人投标商能够对政府采购决定提出质疑,并能在这些决定和协议不符时取得赔偿。但是目前政府采购协议仍为诸边协议,只对签字方有效。将来把政府采购的诸边协议变成多边协议的可能性较大。

5.透明度原则

所谓透明度原则,具体缔约方的贸易制度要有透明度,应公开的贸易条例尤要公开。总协定第十条规定:缔约方海关对产品的分类、税费、进出口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存仓、检验、展览、加工的法律、法规以及一般引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当然,那些会妨碍法律实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一公司企业正当利益的机密可以不予公开。世贸组织通过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继承和加强了透明度原则。

第一,进一步明确透明度内容:

①海关的有关规定诸如产品分类、估价、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影响货物销售、分配、保险、仓储等的法令、条例。

②各成员方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规定等。

第二,进一步规定保持透明度的措施:

①不得实施不公布的贸易政策。

②各成员方维持或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法庭或程序。

③确认各成员方已有的调查程序,但要向成员方全体提供该程序的详尽资料。

第三,设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进行贸易政策审议:

①审议内容:成员方贸易政策与措施、贸易政策的背景。

②审议对象与期限:所有成员方均要接受政策定期审议。依据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确定审议期,世界上最大的4个贸易体(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每2年接受一次审议;在世界贸易中,排名第5至第20位的成员方每4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余成员每6年或8年接受一次审议。

③在审议期间,受审议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向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提出简要报告。

④世贸组织秘书处负责起草政策审议结果报告,公布并提交给世贸组织部长级大会审议。

6.保障措施和原则例外

关于保障措施的主要条款列于总协定第十九条中。

该条款规定,当一缔约方由于发生意外情况,或者因为承担了总协定的义务,致使某一产品进口数量激增,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到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时,该方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其承担的总协定义务,采取紧急限制性措施,撤销或修改其承诺的关税减让。这些措施的实行范围公限于受损害的产品。紧急措施的采取必须是非歧视的。为了执行透明度原则,这一缔约方需要以书面形式通报其他缔约方。

考虑到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以及减少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稳定,突发等因素对经济的破坏作用,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方采取例外和保障措施,即不承担和履行已承诺的义务,对进口采取紧急的保障措施,如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和特殊限制等。

例外的条件、商品和国家如下:

·防止或缓和出口成员方的粮食及必需品的严重匮乏;

·多种纤维协议已有的数量限制;

·缓解严重的国际收支赤字和急剧增长的贸易逆差;

·维护一国的公共道德,如限制烈性酒;

·维护居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

·黄金白银进出口;

·保护知识产权;

·监狱劳动产品;

·涉及保持传统文化的艺术品和文物;

·维护国家安全;

·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

·因承担义务而出现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为保证经济发展或经济过渡计划的完成;

·区域集团之间相互的优惠等。

实施保障措施的约束条件如下:

①无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

②公开调查后才能实施保障措施;

③在紧急情况下,进口成员方采取的临时性保障措施,不许超过200天,且须提供明确证据;

④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因特殊原因而延长期限不能超过8年;

⑤任何成员不得寻求、采取或维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出口销售安排等灰色区域措施;

⑥建立对所有成员方的保障措施委员会,以监督实施保障措施的正当性。

7.区域性贸易安排

区域性贸易安排是指一些国家和地区通过协议组成经贸集团,成员内部相互废除或减少进口贸易壁垒,从而保证了集团内部的贸易对非成员方的贸易壁垒的措施的实施。

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区域经贸集团可以采取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在这两种形式下,要逐步取消集团内成员之间的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在自由贸易区内,每个成员可以保留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而关税同盟则对非成员实行统一的关税。形式毕竟是次要的,关键在于内容影响,经贸集团成员与非成员之间贸易的关税与规章肯定要低于经贸集团建立以前的关税与规章。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谅解”中,继承并发展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肯定了自由贸易区和部税同盟等经贸集团的贡献的同时,把经贸集团的成立基础从货物贸易延伸到货物以外的领域,对成立自由贸易区和部税同盟的约束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一,确定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临时协定的“合理期间”一般为10年,如超过10年,则要向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解释。第二,两者成立的所有通知要接受世贸组织工作组的检查。第三,二者要定期向世贸组织理事会作出活动报告。

8.鼓励各国进行市场经济改革,促进世界自由贸易

GATT/WTO的所有原则都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内容无外是乎要求其成员降低关税、减少和消除壁垒、公平贸易、平等对待一切贸易伙伴、开放市场和依法管理。因此,世贸组织鼓励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改革,加快国内市场合理化和法治化的转轨进程。

第一,不是绝对的贸易自由化;第二,贸易自由化是个渐进的过程;第三,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贸易自由化进程低于发达国家成员方;第四,鼓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世贸组织对经济转型国家采取鼓励政策;第五,世贸组织不是一个“自由贸易”机构,它只是致力于逐步贸易自由化,使成员方进行开放、公平的竞争;第六,随着整体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部门优先自由化已成为世贸组织加速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手段。

9.争端协商解决问题

关于争端协商解决问题的正式协议就是《关于到纠纷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协议》。其主要特点是:第一,适用范围广泛。除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外,所有因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属协定产生的纠纷都可以在世贸组织纠纷谅解协定内得到解决。第二,程序规则明确。谅解协定对纠纷双方的协商、总干事长的斡旋、调解与调停、专家组的组成及报告的提出、通过、上诉以及仲裁等都做出了明确的时间限制,而且时间很短。第三,世贸组织构成了一个统一的、透明度较强的纠纷解决制度,而此前总协定的纠纷解决规定比较分散,缺乏一致性;第四,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纠纷解决机制将取代过去通过的双边解决纠纷的做法;第五,授权交叉报复。进口国可任意选择被制裁的进口产品。这一手段可以使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决更具有威力和效力,迫使违反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成员方遵守纪律,迅速纠正其行为;第六,新的谅解规则,更趋于司法化。

WTO的“八大金刚”使加入世贸的任何一个成员国“臣服”于其脚下。谁要吃透熟悉它,谁将“反败为胜”成为“八大金刚”的主人,在激烈的国际贸易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行政立法观念转变迎接入世挑战

1.观念的更新

入世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中国要加入世贸组织享有多边贸易体制的保障同时也承担贸易体制规定的义务。“法律的全球化”要求我们转变所有的行政立法观念,因而,目前我国正加紧进行与入世相关的法律调整工作。

根据入世谈判进程,我国从四个方面加快了法律调整:第一,按照WTO规则及我国政府的承诺,有关部门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而的清理,并着手修改制定工作。第二,完善外贸立法,依法确定统一的进出口管理体制:完善外资立法,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完善服务贸易立法。第三,进一步健全维护公平竞争程序的法律,加快反垄断法的制定。第四,建立对国内幼稚产业保护方面的措施,适当保护我国幼稚产业;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对国内产业保护确定一套法定科学的产业保护程序;建立产业保护执行机构。

加入WTO,进行法律调整要求我国行政立法树立与WTO内在协调的、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行政立法公开透明的立法观念。

众所周知,WTO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因而,它必然要求各国政府遵守,市场经济通行准则,创造一种公平而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转变行政干预职能提供公平的服务保障。WTO规则普遍原则应用将有力推动我国行政立法的重转轨。这种转轨首先体现在行政立法观念的转变。我们必须在行政立法的观念上有清醒的认识,在行动上有积极的举措。(1)树立与WTO要求在协调的立法观念

WTO的诸项规定、协议,无不要求各成员方应以公开、统一、公平、合更的方式规范有关货物与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议定中扩展议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乃至政策措施等,以此保证其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遵守WTO的各项规定。我国加入WTO,融入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实际上也是更好地按照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办事。为此,我国行政立法的观念肯定要经历一场转换,即“由立法原则中的示律国家意识向法律世界意识转变,法律不仅是某一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且也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利益和各自需求协调的结果。”我国加入WTO不但要求行政法规、规章必须与本国的高位阶立法相一致,维护全国的法制统一,今后的行政立法还必须要与WTO规则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相一致并趋向内在的协调,这同时也是我国入世应尽的国际义务。(2)树立依据WTO原则及时立、改、废的立法观念《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第十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这是一原则性要求。入世后我国必须以WTO规则为参照系,重新审视现有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尽快地修改甚至废除那些有违世贸组织原则的规定。特别是我国为数浩大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汇性文件不少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体化的需要。因而它全可以借此机会清除或者修改大批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否则,这些审批易成为其他成员方投诉报复的对象。WTO是个规则导向型的制度体系,各市场主体和行政管理部门均需依据先定的规则行事。WTO规则覆盖极广,当前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三大项,今后的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电子商务等扩展项,不一而足,我国有关这些方面的立法,要么缺少,要么与世贸组织规则差距显著。对这些为WTO所要求制定的国内法空缺事项,必须及时创新,并在内容上满足WTO协议之要求。在对外贸易方面,我国应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它以《对外贸易法》为核心,包括市场准入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法、幼稚工业法、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法、进出口商品检验和检疫法、国际服务贸易法、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这些方面,仅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经济、政治、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以及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和事项,只要不是带根本性的或相当重要一定要由宪法和法律来调整和规定的,行政法规都可以调整和规定。“如果有涉及到基本经济制度方面内容的行政立法,还可考虑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移权渠道以发挥国务院立法作用。毕竟,”国务院直接领导现代化建设特别是直接领导体制改革工作,做好这些工作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需要借助于发挥立法的作用,因此,应当给予国务院享有要求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赋予自己授权立法权的权力。(3)树立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立法观念

对世贸组织的众多发展中成员而言,改善投资环境和大力引资无疑是其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而衡量其投资环境好坏的重要尺度便是否拥有健全、公平立法保障平台。不论是为改善投资环境以更多地吸引外资,还是为履行WTO规则的义务,我国今后的行政立法显然要大力张扬法律关系参加主体的地位平等观念,力求逐步实现给予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个体私营经济等不同主体以平等的待遇和公平竞争机会。而现在,我国不少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外企和内企适用不同规则造成内外有别。造成了内外资在具体权利义务上的失衡,享有国民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国内企业无法享受的投资、税收等实际优惠:同时,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内内”也有别,即内资企业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等法律地位不尽平等。加入WTO的中国行政立法既要“内外平等”又要“内内平等”,总之要保证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这就是我们所需要大力树立的行政立法观念,与WTO原则和精神相一致的新观念。(4)树立与WTO接轨的服务行政的立法观念

在入世后,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是成员方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砝码,所谓公共服务就是服务中体现行政管理,行政管理高于服务之中。当前我国不少行政立法规定并未做到与WTO服务行政精神一致的一步,比如部门割据和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源远流长和根深蒂固的行政立法观念模式首推管制行政。这样,完全可以借入世所带来冲击力纠正陈旧立法观念。除了必要的管制,政府主要履行的应是社会服务职能。没有服务的职能的行政立法不是真正的立法。因为从本质上讲,行政权是适应为民服务的职能而出现的。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就从根本上界定我国行政机关本质是一个服务机关。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服务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及其存在根据,法向服务行政的归依是必然的结论。(5)树立适应WTO透明原则的行政立法公开的立法观念

行政方法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是WTO的基本要求。在入世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提高我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程序的透明度是当务之急。据此,一定要树立起以立法听证为重的行政立法公开观念。一是行政立法的草案应提前公布,并附以立法说明,让社会主体具存到晓权。二是将听到各主体的相关意见作为立法的必要环节,就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立法项目中的重要事项,召开公开的、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涉外贸易的立法事项,还要听取相关涉外公司、外企乃至外国办事机构的意见。三是及时公布对立法的有形处理结果。我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也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立足《立法法》的规定,以WTO透明度原则为准绳,大力树立立法公开的立法观念,这些措施无疑有利于提高行政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在坚持《宪法》的基本原则前提下,尽快完成我国行政立法转轨工作,有利于我国融入WTO体系。

2.中国入世的法律借鉴

加入WTO后,随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国际惯例成为约束行业行为的重要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对国内企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达到与国际惯例接轨呢?看看发达国家是怎么做的吧。(1)发达国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立法趋向

①注重贸易立法

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是WTO主要成员国的重要做法。有关国家制定了许多反倾销法律。我国也应在不违反WTO有关规则的前提下加快制定法律的,进程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我们国内的民族工业。

②研究关税策略

一个国家对某种商品收进口税是为了保护国内商品。但是,对某种商品或某个产业的保护程序还取决于其他因素。因此,关税税率只是构成名义保护率。加入WTO后,关税保护至关重要,有效保护率结果表明,实际关税保护不仅依赖较高的关税税率,而且还依赖于合理的关税结构和生产结构。美国、欧盟、日本等都十分重视有效保护率。在关税政策中普遍采取了关税升级的结构:对原料或关键部件的进口实行免税或只征收很低的关税,对中间产品行政收较低的关税,对最终产品实行高关税,从而使最终产品得到最充分的保护。据专家分析,在实行关税升给结构的国家当中,关税的有效(实际)保护率大大高于名义税率。尽管到2005年我国的各种关税都要降到零。但毕竟还有3年多的时间,而且并非所有产品的关税都降到零。由于关税税率是按照算术平均值,所以,我们必须努力研究国内产业有效保护率的问题,根据我们的需要调整关税结构和生产结构,对于那些我们不能生产的、或者生产能力很差的原材料或关键零部件实行零税率或征收低关税,而对整机实行高关税。

③制定标准体系

近年来,发达国家制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大的方面:环境标准(IS014000)等、技术和质量标准(IS0900系列等)、估价标准、安全标准等。毫无疑问,种种标准基本上是按照发达国家的意志来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由于起步较晚、技术和管理水平落后、人才缺乏等原因,难以提出自己的标准,即使提出了也难以“国际化”。因此,发展中国家一般成为各游戏规则的接受者,处于被动的地位。我们应该在不违反WTO规则的情况下,超前制定一些标准以筑起我们的“万里长城”,制定民族工业保护政策和一些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

④保护知识产权“乌拉圭回合”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假冒高品贸易)知识产权协议(草案)》,这个协议共有7个部分,共72条,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不仅在很多方面超过了当时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规定,而且把关贸总协定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引入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执行措施和解决争端机制。“入世”意味着,当我国与其它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一些引进发达国家实行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能够通过多边谈判得以解决。若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1985年以来我国相继加入了《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有关协议定书》及《尼斯协定》等四个国际条约,并已在《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商标法条约》上签字。入世后,国内企业所面临的将不仅是国内市场的竞争,更重要的是国际市场竞争。就商标而言,如何迅速提高国内企业,运用商标战略的能力,适应形势发展高度,是当前一项紧迫任务。(2)决策与思考

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可以在全球30多个世贸组织中享受多边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①增强法制观念。我国市场与国外在竞争法则下进行角逐,必须遵守国际惯例,若违反法律,必遭惩罚。因此,要下决心强化国际经法律意识,强化经营中的法律建设,把国际法律与国内法律相结合,学习和借鉴国外企业成功而自如的运用法律的做法,深入研究法律,善于保护自己的合法经营及权利。

②强化法律思想。企业必须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观念,企业在涉外经济活动中,不仅要遵守本国法律,而且要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在自觉遵守法律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正当权益,时刻注意国际经贸诈骗,在国际上按国际惯例办事,并要尊重对方国有关法规,注意寻找“空隙”为我所用,争取国际法下的最大经营自由。

③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专利保护所达到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一切可以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及时取得国内外专利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高新技术流失。保护知识产权自然要以法律为武器。现在,我国有《高标法》、《专利法》等。我们企业要善于运用这些法律与侵仅行为作斗争。此外,还要将专利技术推行到国外去,以提高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的创汇效益。

五、地方法制工作如何应对入世

加入WTO后,我国各级政府的行为从此受到了WTO规则的约束。我国必须以立法方式履行承诺,而成员方要通过观察我国的法律来判断我国是否履行承诺。那么作为地方立法机关,应该怎样做呢?重要的仍是观念的转变。

1.关注法律的国际性

传统法律观念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是该国统治阶层意志的综合体现,是用于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工具。因此,传统法律关注的是国家意志与社会(人民)意志的互动与协调。现在,一个国家内部法律不再仅仅是国家与社会(人民)意志的互动与协调,而是一个国家意志与其他国家意志的协调与互动,甚至是单个国家意志服从于现在的国际规则。作为立法者,在立法时,既关注法规的国内适用性、合法性,更应关注国际规则、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从而努力实现二者的统一。

2.树立国家责任观念

现在地方政府的行为将被视作国家行为,地方政府违反协定,将会引起国家责任;并且,根据WTO“立法实施义务”的精神,地方立法也将被作为我国是否遵守WTO的判断依据之一。地方立法要树立国家责任观念,真正做到:(1)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国家法律是中国政府作出承诺的法律化,地方立法必须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一,维护承诺在地方范围的统一实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在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是不正确的。(2)严格规范政府行为。在立法中任何会导致滥用行政权力的疏漏,都有可能被受损方提交到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甚至会受到单方报复。

3.强化“立法捍卫国家利益”观念

在世界贸易交往中,国内立法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最有力的武器。现在,如何以法律为武器最大限度地捍卫国家利益的观念是我们必须要树立的。国家责任意识我们要求遵守规则,而国家利益观念要求我们充分利用规则。WTO的各项基本原则都有其适用范围。即使在其适用范围之内,规定也有较多的例外。如条件最惠国待遇也是有例外的,它不适用于税同盟或者自由贸易区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的优惠。我们应最充分地运用这些例外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

4.打破“涉外”与不“涉外”的界限,给予

所有市场主体以平等待遇

根据国民待遇和市场开放原则,现在的经济立法,是统一市场的立法。本地市场和外地市场的统一,本国市场和外国市场的统一。不再有涉外和非涉外之分。只要是属于我国承诺的开放市场的领域,该领域内的法规都是既“涉内”又“涉外”的,法规同时适用于国内国外市场主体并给予它们同等待遇。因此,在立法时,要注意在方便本地市场主体同时是否也同样为国外主体的进入创制了同等的便利。

第二章 狼来了,法律全球化改革

WTO是从GATT(关税贸易总协定)演变而来。从GATT演进到WTO的过程来看,当代世界法律走向呈现三个特点:第一,世界各国法律特别是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逐步走向大同。第二,增强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强制性。第三,WTO法律规则的建立代表了世界法律走向。

放眼全球,谁能吃透WTO规定,WTO就会给谁带来福音。

一、进出口体制率先迈开改革步伐

1978年我国开始了全面经济体制改革,而最大的患处——外贸体制便充当了改革的总先锋。

1.1979~1987年对外贸易体制改革

中国传统外贸体制是适应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建立的。1979~1987年,中国对外贸易体制进行了初步改革,对原有对外贸易高度集中的垄断体制进行了有限的突破。经过这一时期的进口体制改革取得的进展,为中国参与国际多边贸易体系活动奠定了初步基础。

1986年7月中国正式向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递交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备忘录》,对当时的外贸体制包括进口体制进行了全面阐述,为日后的谈判工作提供了一个基础。

进口体制改革措施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下放进出口经营权,国家允许工业生产部门和地方经营进出口贸易,改变了由原外贸部领导的几家外贸公司集中经营的局面。一些大中型生产企业或企业联合体也获得了自营进出口权。二是进口计划体制由完全的指令性计划改为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除少数重要商品仍为指令性计划外,大部分均改为市场调节和指导性计划。三是1984年1月1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从1987年11月10口起对42种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进货单位在国内市场销售进口商品自负盈亏。四是进口基本上实行外贸企业代理作价的经营方式,这段时期的外贸体制改革为中国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席位谈判创造了条件。

2.1988~1991年进口体制的深化改革

1988年~1991年这一阶段进口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了鼓励“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进料加工灵活政策,此政策有力地推动了进料加工进出口的发展,使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占中国进口总额的比重迅速上升到40%以上。

第二,进一步改革进口计划和经营体制,缩小进口商品指令性计划的范围。绝大部分进口商品由各类外贸企业放开经营,只有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重要、敏感的进口商品由指定公司统一经营或联合成交。

第三,建立进出口协调服务机制。

第四,1988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而品有53种,金额约占进口总额的1/3。

第五,我国在外汇和关税领域也进行了配套改革。

3.1992~1994年中国加快了进口体制改革的步伐

1992年中国取消了16种进口商品的许可证要求,两年内使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减少了2/3,中国还对外承诺要最终取消现行进口许可证办法,用符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原则的其他管理办法取代它。

中国还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增强外贸制度的透明度。到1993年底为止,中国已经公布了仍在实施的47个有关进出口管理内部文件,废止了122个内部文件,并承诺1年内公布所有文件,而且决定今后只执行那些公布的法律、规定、规则和条例。

在对外贸易法制建设上,1993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对我国开放地区货物的进出境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199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对外贸易法》。

中国在价格改革和建立面向市场和自负盈亏的企业经营机制方面也做出重大改革。

这些改革措施表明了中国“复关”的诚意,但由于一些非经济因素的干扰,中国于1993年3月或稍晚一些时候复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由于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正式生效中国复关问题随之转变为入世问题。

4.1994年以来中国外贸体制的自主改革

1994年以来,中国又进行了一系列自主改革。1994年进口体制的有关改革,主要是做为中国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内容之一出台的,它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改革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制。1993年底,中国制定了《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以公开的法规取代了过去的内部规定和目录管理,放宽了对机电产品进口的限制。

第二,国家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机电产品、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列入配额产品目录,实行配额管理。

第三,国家对进口配额管理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实行非配额管理。

第四,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需进口的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也已纳入上述规定的管理范围,但“三资”企业投资或自用的机电产品,仍使用原有管理办法。

第五,其他方面有关改革措施。一是放宽了对生产企业获得进出口权的最低要求,二是发布了《关于举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试点的暂行规定》,决定在上海浦东和深圳两地进行设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

二、我国外汇体制改革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自由贸易为目标来评估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组成部分的外汇管理,建国四十多年来的主要任务完全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之上。因而,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仍存在差距。

1979年以后,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我国对外汇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到入世前夕我国外汇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1.1979~1991年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全面改革

这一时期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设立专门的外汇管理机构。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1979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专门行使管理外汇职能;1982年,国家外外汇管理总局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改称国家外汇管理局。(2)制定外汇管理法规。1982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随后,又公布和颁发了多项外汇管理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如《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等。通过公布和颁发以上外汇管理细则和办法,中国的外汇管理制度日趋完善。(3)改革外汇分配制度,实行外汇留成办法。1979年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办法,按照收汇的全部和规定的条例,将外汇卖给国家银行的部门地方企业相应数额的外汇额度,即使用外汇指标。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基本建立了外汇留成制度。1988~1991年还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外汇留成比例。(4)建立外汇调剂市场,调节外汇市场。1979年实行外汇留成办法以后,有的企业虽然有留成外汇,但不能自主分配使用或者没有必要使用外汇,这些促进调剂外汇余缺措施的出台。从1980年10月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先后发布了几项有关外汇调剂的暂行办法和规定,允许有留成外汇的国营和集体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调剂外汇价格通过中国银行等渠道把多余的外汇卖给需要外汇的国营或集体企业,使一部分外汇可以通过市场进行分配,从而使一些有进口愿望但无外汇来源的企业经营进口成为可能。经过几年的试点,1988年全国外汇调剂中心在北京成立,外汇调剂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现在全国已有100多个外汇调剂中心,为扩大进口提供了便利。(5)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外汇金融体系,引进外资银行,改革汇率制度。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并被批准经营外汇业务。后来,从中央到地方,陆续成立了一批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到1998年底,有40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284个代表处,其中包括257个银行代表处;外国银行在中国22个城市和地区设立分行162家。外资银行的引入,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

这一时期,人民币的汇价发生了较大的浮动。首先1981~1984年,我国的汇价制度除继续保留公开的外汇牌价外,另外还制定了内部结算汇价,出现了两种汇率并存的局面,“双重汇率制”。贸易内部结算汇价基本上符合当时我国的出口平均换汇成本,消除了人民币长期的高价问题,大大提高了出口的积极性,我国的国际收支连续几年保持较大的顺差。后来经过多次调整,到1991年4月9日起,中国对汇率制度进行了较大改革,开始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或一定弹性的汇率制度,建立了根据国内外物价变动情况等因素不定期调整汇价的汇率制。从1980年我国外汇调剂市场开始试点到1988年全国外汇调剂中心的成立,我国汇价制度再度出现官方汇价与外汇调剂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

2.1994年以来外汇体制改革

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于1993年12月28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这些揭开了从1994年1月1日起的中国外汇体制重大改革的序幕。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外汇管理条例》,1997年1月14日对原《外汇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200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又联合发布《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从而对出口收汇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1)实现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为了适应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要求、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时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汇率问题的协定,国务院已有的改革了汇制度,实现汇率并轨,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从此,外汇市场供求关系成为决定汇的主要依据。实行这一新的汇率制度,对进一步扩大中国的对外开放,发展同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与交往都有积极意义,为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打下了基础。

1994年4月18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上海建立。从1994年4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人民币对美元等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人民币市场汇价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外汇与人民币买卖的交易基准汇价,这标志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正式进入市场化运行轨道。(2)取消外汇留成和上缴,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的兑换

汇率并轨以后,银行结汇、售汇制取代了原来的外汇留成制度和上缴外汇制度。取消外汇指令性计划,国家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实现对外汇和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和流通。

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的兑换的主要内容就是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即在实行法定结汇制的基础上,取消经常项目正常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可凭有效对外支付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对于外国投资者利润汇出实行核准制;对向境外投资、贷款、捐赠的汇出,继续实行审批制度。从1996年12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1997年修改《外汇管理条例》时又增加一项新的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从1997年10月15日起逐步允许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存入银行或者卖给指定的外汇银行。个人因需要使用外汇的,可以在规定限额内购买外汇,若超过规定数额,可以提出申请。至此,我国的外汇体制已完全达到了国际贸易规范要求。

三、关税体制改革

【副标题】——百姓最大的实惠

对老百姓来说WTO带给他们的最大实惠,可能就是关税下调了。关税下调,意味着进口轿车指日可待,享受的服务越来越多。那么中国的税法到底会发生怎样的变动呢?老百姓们能得到他们想得到的实惠吗?

1.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变革的国际化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和对外交流合作的展开,税法开始改变过去那种按所有制身份分别立法的状况,在国有企业收益分配中正确地处理了利润和税收的关系。顺应国际税法改革的潮流税率的结构和水平发生罗大幅度的改革。个人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法已经统一地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即使是在较为敏感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方面,也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作了调整,如将所得减免优惠从原来适用于所有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缩小到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发展中国家虽然在经济、技术、管理等许多方面落后于发达国家,但是融入世界多边经贸体系并利用WTO的现有规则参与各种谈判,能够最大程度的体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是必然的选择。中国选择了申请恢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就意味着中国必须认同WTO所奉行的规则。这种选择对税法的影响就是税法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国际化倾向。

在经济全球的背景下,税法的国际化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它的核心内容即在于税法应该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而站在国际的视角上全面平衡地考虑促进经济资源的全球流动与合理合法地遵守本国的特殊需要的关系,在观念、原则、制度和规则等各个方面充分汲取国际税收法律实践中有利于中国税法完善的地方。

中国税法的国际化的过程是远期规划和近期接轨的统一。远期规划就是要顺应WTO代表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使中国税法在实现国内效率与公平之外,还应有利于全球资源的流动和有效配置。中国税法的发展首先应该树立一种国际化的观念,在经济资本全球流动的背景下重新考虑税收立法、执法的客观效果,破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偏执与狭隘做法。而在此过程中的税收协调必将得到进一步重视和体现。通过国际间主动、前瞻及积极的合作,逐渐消除中国税法与国际上的差距与摩擦,以开放的姿态和饱满的热情加入税法合作的国际实践,将是中国税法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中国税法与国际的近期接轨是指在保持现行税法部分延续性的基础上,重点完善涉外税收制度,增强其征管的透明度调整与WTO原则及国际税收惯例相冲突的税收政策及税收立法。以便尽可能地与各WTO主要成员国的通行税制衔接,为在多边贸易体系下开展国际经济交往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WTO体制下中国税法的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坚持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辩证统一。WTO对市场准入的要求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因而,一国的税法改革也应是渐进的。市场准入使得本身就体现为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的掌握和控制。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加入WTO,一些需要国家保护和扶持的行业可以有较长时间的调整期。同样税法国际化的目标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税法的设计仍应以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状况为基础,并应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离开这种考虑,片面追求税法的国际化和趋同化是不现实的。因此,中国税法应充分利用WTO框架内各种协议规则的例外性安排,为国内企业的调整和应变提供一定的周转时间。

2.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变革的法治化趋势

中国加入WTO后税收法治化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对税收法定主义的追求和实践,它反映了法治形式意义上的价值与实体上的价值的统一。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国内学者的意见比较统一,一般认为由以下三项具体原则组成:(1)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该原则要求纳税人、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件,并依此确定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而保留专属自己的立法权力;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主体均不得与其分享立法权力。

立法机关之所以严格保留课税要素的立法权,是因为税法同刑法一样,均关系到相关主体的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在法理上,税收法定主义与刑法上的罪弄法定主义是一致的。凡涉及可能不利于国民或加重其负担的规定,均应严格由立法机关制定,而不应由政府决定。(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依据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作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立法权力滥用给了漏洞。所以,有关课税要素的法律规定不能模糊。为了实现税法上的公平正义,在一定的条件下和范围内使用一些不确定的概念也是不可避免的,如“在必要时”、“基于正当的理由”等。但是,不确定概念的使用应该做到根据法律的宗旨和具体的事实可以明确其意义,而不能是内容太过于一般的空白文句。(3)征税合法性原则。此原则是指在课税要素及与其密切相关的、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程序法要素均由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无权力对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进行变动。没有法律依据,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开征、信征、减免、退补税收。依法律税既是职权,是职责,它无权越越法律决定是否征税及何时征税,不允许征纳双方或纳税义务人之间达成变更课税要素或课税程序的税收协议。

WTO规则体系中所确立的贸易规则透明度原则、法律统一实施原则以及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原则都体现在税收法定主义中。无论是课税要素法定,抑或是课税要素明确,还是征税程序合法,都只有强化而不能减弱透明性原则。按照我国2000年7月1日实施的《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公布是立法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和生效条件,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税法的效力层次,使得在税收法定主义的框架下就可以解决税法的透明性问题。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对WTO所确立的行政司法审查原则的实施大有好处。至于在保持税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问题上,一方面需要国家调整税收地域和行业区别的宏观政策,修改与WTO明显冲突的国内立法,另一方面税收法定主义对地方的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也会有很大的制约作用,例如规定地方无权开征新税、地方对中央的税收立法必须贯彻实施、地方对中央税无权减免及对地方税的减免也只能依法进行等。所以说,税收法定主义是中国现在必然要大力加强建设的议题。

税收法定主义所体现的税收法治精神除了形式层面上的课税法定、依法课征、要素明确、效力范围明确等内容外,也以法治的实体价值如正义、公平等作为自己的逻辑前提。税收法定主义的“法”是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民主立法,也是保障纳税人利益不受侵犯的自由法,其中所渗透的正义、平等等价值体现了现代法治基本要求。所以,税收法定主义从形式上看可能只是征税必须有法律依据,但其实质应当是人民依照代议程序制定之法的要求,这与法治精神走到了一致。

遗憾的是,中国通过加强税收法定主义而建设税收法治的目标仍非短期所能达到。目前不仅形式上的课税必须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的要求难以满足,而且税收法治的实体价值也由于我国目前民主和宪政建设的滞后而难以实现。由此,我们认为中国现在税收法治化的趋势的强化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规范授权立法,完善税收法制。在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定主义的中国税法领域,除了《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之外全是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规章、命令、指示等构成,这的确很难说是一个十分正常的现象。这会给行政权借税收立法侵犯公民或企业的经济利益和行为自由提供一条不受监督之路。当务之急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定主义所要求的课税要素法定原则,限制授权立法的目的范围和内容、规范授权立法的程序。换言之,在税法上将有关税收的全部立法权不加限制地授权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方式加以立法这些都是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税收授权立法,只能在课税要素法定和明确的前提下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对具体、个别的事项加以补充。如果立法机关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未加限制的情况下将立法权的一部分移转给行政机关,这种行为是违反宪法的。

其次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站在“合宪性”的高度促进税收法治。违宪审查制度所代表的宪法司法化的趋势必将是中国法治包括税收法治的必经之路。它将使得宪法的最高效力地位通过个案审查得到稳定地确立和强化,任何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将不再单纯地停留在纸面和口头上而变成活生生的实践。税收法定主义虽然是税收立法和执法的最高准则,但是如果不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即使出现违反税收法定主义的行为也难以得到纠正。由此也就要求宪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一方面确定违宪审查制度;另一方面将有关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以宪法规范的形式写进宪法。通过这种制度设计,不仅可以保证充分地实现税收法治形式意义上的价值。同时还可以保证税法的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权等实体价值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得到很好地贯彻。虽然我国宪法现已确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拥有监督解释权,但是由于缺乏违宪审查制度,这种解释和监督的程序仍属空白,另外申请进行宪法监督和解释的主体资格、受理部门、条件和审查标准、审查和解释程序、时效和期限等都属空白,不利于操作。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必然的。

最后,加强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使税法真正成为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税收法定更深层次的要求是,不仅课税要素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而且必须通过加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证税法真正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使税收法治必须时刻谨守公平。目前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政治上所反映出的理论上的民主有余,但是参与法制建设的力量太弱,特别是在税法这种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领域中参与法制建设的力量更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名额安排和资格时过多地考虑政治性因素,而将其作为一名立法机构成员的身份考虑太少。如果人大代表缺乏税法方面的知识,对税收草案所带来的利益分配结果、税法程序的科学安排以及税收立法的比较和选择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不难想象这种形式上的民主如何保证税收的实质意义和程序科学。从这个意义上看,但实际上具有对税法制度产生最大影响力的仍然是起草税法草案的行政机关或全国人大的某个工作机构。立法对行政的监督制约、立法反映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意志在现实中可能流于形式。从加强税收立法的角度出发,我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该作重大改革。一方面要尽力提高代表的文化水平和参政意识,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使其充分领悟自己作为立法机构成员所肩负的重担并学会如何使用;另一方面为弥补人大代表法律知识不足的缺陷,在立法起草、审议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社会专业机构的作用,同时聘请专家学者参加立法程序,使法律制定的前期工作做到尽可能地科学、周到、细致。除此之外,如延长会议审议法律法案的时间,增加立法草案的理由说明,甚至提供几种不同的方案等都是能加强税收立法的可供选择的方案。

总而言之,税收法治的过程绝不应仅仅只限于表面形式的体系完整、逻辑严密、效力分明,更应从更深层次的好好把握民主化和科学化的意义。税收法治的过程必将与中国民主和法制的进程天然地保持一致,甚至会在某些方面率先突破,为WTO规则体系在中国的实施和中国融入世界多边贸易体制贡献一己之力。

3.关税还要降多少

历经50年,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已把世界关税总水平从40%降低到6%左右。其中,发展中国家10%左右,发达国家3%左右。第八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后,各缔约方关税呈下降趋势,发达国家工业制成品加权平均关税从6.3%下降到3.8%,经济转型国家从8.6%下降到6%,发展中国家也有0.2%-19%不同程度的下降。在药品、医疗设备、建筑、矿山及钻探机械、农业机械、钢材、家具、部分酒、木浆、纸制品及印刷品、玩具等方面发达国家足达成零关税协议,在化学品、纺织品方面达成协调关税协议。

我国在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之前,关税水平一直很高。1994年前关税高达42%,1994年后下降到36%,1996年又下降到23%,现在为17%。因而,我国关税总体水平还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我国已承诺将逐步使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世贸组织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并将最高关税一般约束在30%以下。中国将在2006年前将汽车进口关税从目前的80%-100%降至25%,农产品关税降至14.5%-15%。

目前降低关税是为了促进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更快地、更广泛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税对一国产业的保护作用不断下降,过高的关税可能会阻碍一国参与国际分工和享受国际分工带来的好处,甚至造成大量走私。由于我国曾存在许多优惠关税安排,我国的实际关税和名义关税相差很大,这二者之间的脱节不仅使我国遭受关税收入的损失,还背上了关税壁垒的黑锅,实在冤枉!因此,我国还需不断下降关税。

4.大幅降低关税是否会造成洋货冲击

降低关税会使进口商品在本国市场价格下降,竞争力上升。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产品总体竞争力较弱,特别是一些质次价高的产品,例如某些原料、工业品、农业品、高新技术产品。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产业竞争力不断上升,许多产品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洋货的大量进口只是在某些产品中存在,并非覆盖大多数产业,例如家用电器等国产品完全有实力与进口商品竞争。因此,进口品是否会冲击国内市场要具体行业具体分析。其次,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购买力水平较低,而且有自己的消费习惯。洋货质量虽好,价格较高,国货自有其市场优势,特别在百姓日常消费领域,国货优势明显。再次,世贸组织并不一概否定对进口实行数量限制,它制定的一些例外条款就是针对进口冲击的。例如第12条允许成员方在国际收支平衡发生困难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第18条还对发展中国家做了更为灵活的规定,允许它们为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保护幼稚工业实施对进口品的数量限制和提供必要的关税保护。最后,在跨国公司日益成为世界经济主体的今天,洋货实际上已用不着非通过进口这一个渠道进入一国市场,用高关税来挡住洋货的作用已不是很见效的了。因而没有必害怕洋货的冲击。

四、入世影响劳动法

入世后强大的国际压力会要求我国提高劳动标准,完善劳动立法。这对我国的吸引外资工作人员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扩大组织工会和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工会的数量将大大增加,工会的谈判力量和谈判权将会通过修改工会法等形式得到加强,反过来又可能导致工资水平会较快地得到提高,长工作时间和妇女的夜间工作将会受到更多的限制。这些劳动标准的改善会对企业的劳动成本造成压力,特别是那些劳动管理制度不太健全的企业,将需要学习与工会进行谈判方法与技巧。

由于国内经济将更多地融入到国际经济大循环之中,所以国内的劳动标准问题也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来自国外的监督。

加入世贸会对外商投资企业造成较大影响。因为外投资企业的原料和市场对国外市场的依存度比较高,特别是从1999年起在我国出口总额中,外商投资企业已经超过国有企业,占第一位,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将受到最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并不完全是负面的。从总体上来看,因为我国获得了美国等国的最惠国待遇,减少了包括关税在内的很多贸易壁垒,因此出口有可能上升。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外贸方面所占的比重将进一步提高,提供的就业机会也会有一定的增多。

但是,不同行业的企业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得到的好处并不一样。比如纺织、服装、电子等行业,出口有望进一步扩大。但是如计算机、电信、金融等行业也将会受到更多的来自国外生产商的竞争压力,他们的出口和利润会因此减少。

由于中国将要向外国开放农产品市场,在国外的竞争压力下中国大量农民将会破产。统计资料表明,国内粮食价格自1993年下半年以后,长期在“天花板价格”之上运行(其中仅1994年上半年因外汇改革本币贬值而在3~4个月的短期内略低于国际价格),个别时段的个别品种国内价格比美国的高约1倍。以玉米为例,1999年3月份国内市场平均价格1.44元/千克;而美国芝加哥的期货市场平均价格折合人民币仅0.72元/千克。即使考虑运费,中美粮食差价仍然悬殊。因此,会造成中国连年丰收后,若不补贴粮食就难以出口,如果放开市场就更没有销路。大量破产农民涌入城市将会使企业得到更多的廉价劳动力。

总之,由于国外市场的扩大和国内劳动力供给的增加,国内各类企业将迎来一个新的高速发展时期。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其劳动标准将会受到更有力的监督,因此从总体上看劳动关系状况有可能会得到改善,为了防止出现过低的劳动标准,国家也应加强劳动执法的力度,并且完善有关的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从而保证企业效益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平衡。

五、市场推入机制改革,带来勃勃生机

市场准入首先是一个市场开放的问题。即一成员国通过关税和非关税的措施控制其他成员国的产品,从而使服务和资本进入自己国内市场。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而言,他们支持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巨大动力就在于中国是一个潜在而又巨大的出口市场。但是,尽管中国的外贸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些缔约国仍然认为中国属于非市场经济,只依靠关税减计不足以保证进入中国市场,因而,倾向于交一些额外的义务强加于中国。这些问题就是否所有的缔约国都有平等机会进入中国市场。另一方面,市场准入不仅仅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各成员国能否平等进入中国市场,还在于中国能否平等地进入各成员国的国内市场,这才是完整意义的市场准入。所以要使外国产品更大规模地进入中国市场,最好的保证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同时加上有限的非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主要是进口许可证制度和进口配额制度。1979年4月,“东京回合”经过长期的双边和多边谈判,最后制定了《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进口许可证手续本身不构成进口限制。各国政府在加入这一协议同时,要承担简化进口许可证手续和公平合理地实施这些手续的义务。我国于1984年1月10日由国务院发布《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虽然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进口许可证手续协议》基本一致,但与新的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开放市场的规则还有较大的冲突,从而需要做进一步的修订。

1.货物贸易市场的开放

过去几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核心就是货物关税及非关税措施,近年来,中国大幅度阶低了关税水平,关税总水平已由1992年的43%降到200年的15%。(1)工业品关税和非关税措施

2005年,中国的工业品关税算术平均水平将降为10.8%。在以往的中美双边谈判中,中方提出的方案已经使2005年工业品关税降至10.56%。如果进一步考虑中国执行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部门自由化计划中承诺采取行动的8个领域(涉及657个税目)的减税措施,粗略计算后工业品关税总水平会下降到10.35%,而若中国全面参加《信息技术协定》,工业品关税总水平则会下降到10.14%。在汽车业领域,根据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边协议内容,汽车税税率将会由现在的80%~100%每年分阶段削减,到2006年将会减至25%。同时允许美国机构提供购车货款。有一件事可以肯定,那就是作为关税减让出价,中国的立场进一步后退的空间已经不大。

在目前发达国家仍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纺织品配额管理的前提下,中国保持对部分工业品的非关税措施管理,算不上特殊。事实上,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取消了许多产品的非关税措施管理并缩短了过渡期。中国政府已经承诺将逐步减少工业品非关税措施的管理,直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工业品非关税措施。按中国政府提出的过渡期安排,大部分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将在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算起,这段时期内取消。(2)农产品关税及关税配额

中国政府在1997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首脑会上对美国的单方面表态,中国将在2005年将农产品关税总水平降至15%。1998年4月签署的中美农产品协议也承诺中国在2004年将农产品平均关税逐步降至17%。中国政府已基本承诺,取消过去三年实际进口量的平均值和实际消费量3%中的较高者作为基期市场准许入机会,并保持一定的增量机制。(3)“入世”后影音产品市场“入世”后中国还要开放影音产品市场,允许更多的外语片进口,每年最少进口20部,较目前增加1倍。在中国产品的出口上,我国政府承诺,限制中国产品对美国出口急增,控制中国对美国出口产品在配额取消后急增的特别条款有效期为12年,禁止中国向海外其他国家倾销的条款有效期为15年。

2.服务贸易的开放

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中国加入该组织谈判又增添了一项新内容即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谈判。这个谈判涉及会计、法律、医疗、房地产物业管理、计算机软件和系统服务、分销(包括零售、批发、贸易、连锁经营、售后服务等)等众多领域,电信服务和金融服务领域是该谈判难啃的骨头。

在基础电信的绝大部分领域,中国仍实行双头垄断体制。因此,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中,电信市场开放是最为困难的领域之一。事实上,中国电信已在香港特区上市,外国公司可以通过股票市场收购中国电信的股份。在上海,AT&T也和上海市政府及上海邮电管理局商谈合资建设上海浦东数据通信网的合作项目。从某种程度上说,电信领域外资进入,已超过了现行政策法规的限制边缘。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和资本证券化的日益明显,国际金融服务正在成为现代经济体系的核心,成为现代经济体系中重要的贸易方式。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已成立了544家,1997年在中国内地的总资产为181亿元人民币。尽管,中国仍然严格限制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数量以及进入后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对外开放采取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资本市场的开放上,会更谨慎和认真。在金融安全和加入WTO之后,中国政府首先会选择金融安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世界贸易组织本身并不要求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可兑换。在人民币资本项目不开放的条件下,开放金融服务的影响可能是相对有限的。在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边协议中,我国政府承诺,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两年,外资银行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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