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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8 20: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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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试读:

第一章 绪 论

1.1 复习笔记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经济全球化、国家竞争力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认为,经济全球化是通过贸易、资金流动、技术涌现、信息网络和文化交流,世界范围的经济高速融合。

1.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1)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跨国、跨地区的流动。经济全球化具有如下特征:

①市场全球化。市场全球化意味着:

a.由于各国市场体制的建立,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联成一体,形成了一个开放式的全球市场经济体制,通行的是价值规律和竞争原则;

b.较少的贸易壁垒和市场力的解放,使货物、资本、技术、信息、服务以及人员的跨越边界的流动成为可能,并且得到空前发展;

c.全球电子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标志着世界经济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它不但为全球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没有国界的虚拟大市场,而且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有力工具。

②生产和消费全球化跨国公司已成为全球化经济活动的主体。

③经济全球化与地区内部的生产要素的流动(包括本土的、国家的、区域性的)相辅相成。

④经济全球化促进了经济活动中统一行为规则的出现。(2)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发展。主要表现在:

①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a.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并由此促进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的发展。

b.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促使各国及国际社会制定相关法律,预防其可能产生的危害与灾难。

c.金融全球化与20世纪90年代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意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d.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②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

a.法律的趋同性发展

经济全球化促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法律规范的统一,经济全球化在五个方面促进着国际经济法在公法和私法领域内的统一过程:(a)促使全球多边经济贸易体制下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典型代表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协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近30个公约和协议等。(b)促进区域多边经贸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如欧盟的有关指令和法律,美加墨自由贸易区协议,亚太经合组织的有关文件等。(c)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的形成。如《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以及前述在电子商务和金融监管领域大量出现的行业自律规则等。(d)各国国内法不断完善并逐步与国际规范保持一致。(e)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机制。

b.法律的多元化发展

法律多元化发展主要表现在:(a)WT0促进了各国国内法的发展。(b)促进两国之间或区域集团之间签订双边条约和安排以解决两国或区域集团之间共同感兴趣的问题。(c)和WT0多边贸易体系相呼应,许多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进一步发展,扩大成员、拓宽经济合作领域,促使大量新的多边国际条约出现。(d)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出现。

在全球法律多元化发展中,双边和区域性多边一体化安排显得格外突出。

2.国家竞争力与国际经济法(1)国家竞争力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加剧了国家之间的竞争。

米歇尔·波特认为政府既可以是产业发展的助力也可以成为产业发展的障碍。政府推波助澜的作用表现:

①国家可以自身的环境条件用国家政策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国家是企业最基本的竞争优势,其创造并延续企业的竞争条件。这不但影响企业策略,而且是创造并持续生产与技术发展的核心。

②在国内,政府的角色是干预和放任的平衡。面对国内市场的激烈竞争,政府应采取更为公平和超然的立场,帮助企业克服惰性和依赖保护的心态,不断刺激企业的创新能力。

③政府可采用关税、非关税、政府采购等方式推动企业的投资形式(集中式、分散式投资形式)。

④政府可用教育、补贴、资金市场政策、税收、法律与规范等手段干预市场。

⑤对于企业而言,虽然市场是不分国内、国外的,但研究表明,每个国家“社会与政治的历史背景,整个社会的价值观,会影响到产业的竞争优势”。强劲的良性国内市场竞争与随之而来的长期竞争优势,是外国竞争者无法复制的。

⑥如果一国能将它的文化、经营方式和规范输出国外,则更加有利于该国服务者的国际竞争。

⑦跨国公司的据点优势来自于所在国据点,特别是母国据点的优势和战略意义。

波特认为,国际竞争优势的衡量标准是:

①企业能对多国进行实际而持续的出口贸易;

②在母国发展资产与技术并借以进行海外投资。(2)国家竞争力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或称“钻石理论”给国际经济法研究带来诸多的启发意义:

①国际经济法应进一步加强对国际市场主体跨国公司及其行为规范的研究。

②在国内法中,公司法研究本国企业的内部关系,合同法研究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

③加强对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法理和利弊研究。

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渊源和发展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1)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

①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②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③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④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⑤有关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3)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地位

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关于经济的国际法”或“经济的国际法”。

②立足于探究及剖析跨国企业和经济活动,以及跨国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的特点和现实。

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这是国家在经济交往中,利益相互冲突和平衡的产物。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协定建立和协调各国之间在某一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制定统一的行为规则。(2)国际商业惯例

各国、各行业、各地区的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形成了一套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做法逐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承认、采用,并形成不成文的规则、准则,有些甚至逐渐被一些国际组织加以整理编纂,成为供各国、各行业选择适用的普遍规则、标准合同等。(3)国内立法

各国的国内立法(或一国国内立法中的涉外部分)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4)国际组织决议

许多重要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的决议和规定,已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

3.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是伴随着两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而出现的。

凯恩斯经济理论主张国家对经济、工业以及金融事务进行全面干预。表现在:(1)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战时的经济政策以及战后为恢复经济,国家不得不抛弃传统的对经济的“自由放任”转而进行全面控制和干预。(2)19世纪西方各国相继确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在经济上加速了资本和生产的进一步集中和垄断,出现了民间自治的卡特尔,继而发展成为跨越国境的国际卡特尔。(3)经济交往的扩大,资产阶级政权与垄断资本相结合,加深了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合作,又导致了国家之间利益的矛盾和冲突。(4)为加强国家间经济合作的需要,导致了各种形式的跨国家、跨地区、跨行业的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20世纪60年代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使得许多新国家诞生。在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些国家积极投入到了要求改变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斗争中。(6)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物质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使得各国政府对生态环境和劳工福利问题更加重视和关注。(7)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高、精、尖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国防以及有关公用事业,如交通、能源、广播、通讯、邮政等部门的发展,不但需要国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大力扶持和鼓励,而且需要国家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甚至垄断。

三、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

1.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1)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日产生,至死亡之日消灭。(2)法人

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组织。(3)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4)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2.跨国公司(1)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①概念

跨国公司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为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②特征

a.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

b.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

c.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组成。

d.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e.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

如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矛盾。第三世界对跨国公司顾虑出自:

第一,跨国公司多数为发达国家的公司,它们在发展中国家会产生民族抗争的情绪,双方的观点不同,难免产生摩擦与冲突。

第二,跨国公司经常利用其国际性组织企业,利用法律以营利‘摸鱼’。

第三,跨国公司的势力比较强大,跨国公司的总经理去访问发展中国家时,俨如一国的元首。

第四,跨国公司经营的目的往往与发展中国家的目的相反,其手段也往往与发展中国家的惯例有矛盾。(2)跨国公司的基本结构

①母公司(parent company)

母公司又称总公司,是指在其子公司中拥有多数股权或通过合约、协议等形式对于子公司实际行使决定性控制权的公司。母公司一般是依照母国的法律规定设立的,其权利义务依照母国的法律和公司的章程确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②子公司(affiliate)

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或通过合约或协议等形式接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一般是根据东道国的法律设立的,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受东道国的法律管辖。

③分支结构

海外分支结构是跨国公司母公司在海外设立的机构,可分为办事机构和营业机构。(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跨国公司,基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4)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

①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②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SA8000包括标准和程序。其涉及的范围包括:

a.核心劳工标准。包括雇佣童工,强迫性劳动,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戒性措施。

b.工时与工资。包括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等九方面。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作为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在制定和执行中必须遵守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及其特有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1)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处置应符合各国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方面应有的规则和条件。(2)外国资本的输入及收益应受现行国内法与国际法管辖并使受助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绝对不受损害。(3)国有化、征收或征用应以公用事业、安全和国家利益为根据,并依照本国现行法及国际法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国内法管辖。

2.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正式将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作为发展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

3.公平互利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使得:(1)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2)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有损后者主权的条件。(3)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4)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现代科学技术中,要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建立本国技术,并按照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方式进行。

五、国际经济法体系与研究方法

1.国际经济法体系

国际经济法体系按照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形成的一个既包括“公法”规范又包括“私法”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又包括国际法规范的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

2.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1)多侧面、全方位的综合研究方法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样性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其适用法律的多样性。(2)比较的方法

比较的方法是在多侧面、全方位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3)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

1.2 课后习题详解

1.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答: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技术、信息、服务、资本、人员等生产要素跨国、跨地区的流动。这种流动把全世界连接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各国在这一大市场中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从而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的优化配置。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调整跨国经济交往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丰富和发展,主要表现:(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①信息技术和电子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电子商务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并由此促进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的发展。

②生物技术和基因工程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促使各国及国际社会制定相关法律,预防其可能产生的危害与灾难。

③金融全球化与20世纪90年代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使国际社会意识到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金融监管文件(统称《巴塞尔文件集》)。

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自19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就在致力于签订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协定。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应用,经济全球化及信息在网络中的即时传播,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显得格外重要。20世纪90年代国家之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议剧增,且有演变成为国家之间贸易战的可能。(2)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

①法律的趋同性发展。经济全球化促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法律规范的统一。经济全球化在五个方面促进着国际经济法在公法和私法领域内的统一过程:

a.促使全球多边经济贸易体制下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典型代表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协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近30个公约和协议等。

b.促进区域多边经贸法律和政策的协调和统一。如欧盟的有关指令和法律,美加墨自由贸易区协议,亚太经合组织的有关文件等。

c.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的形成。如《电子商务示范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以及前述在电子商务和金融监管领域大量出现的行业自律规则等。

d.各国国内法不断完善并逐步与国际规范保持一致。从历史的发展过程看,各国的国内法与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的发展并不同步。

e.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机制。传统的只由国内法院处理私人之间经贸纠纷的方式越来越多地被更为灵活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方式取代。在处理私人和国家之间的争议方面,在世界银行内部产生了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在解决国家之间经贸争端方面,有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机制(DSM)等。

②法律的多元化发展。经济全球化在促进国际经济贸易法律规范统一的同时,刺激了法律的多元化或多样化发展。特别是WT0成立之后,在法律全球化或法律趋同性的欢呼声中,新一轮法律多元化和区域化发展的浪潮正在席卷全球。

法律多元化发展主要表现在:

a.WT0促进了各国国内法的发展。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其成员纷纷按照WT0的要求,在国内或颁布新法或修改旧法或废除与WT0不相一致的法律法规,建立起有利于执行WT0规则的执行体系和监督体系。

b.促进两国之问或区域集团之间签订双边条约和安排以解决两国或区域集团之间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围绕WT0多边贸易谈判,国家之间、区域集团之间的关系空前活跃,通过双边谈判解决问题蔚然成风。

c.和WT0多边贸易体系相呼应,许多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进一步发展,扩大成员、拓宽经济合作领域,促使大量新的多边国际条约出现。经济全球化促进新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合作,以解决在WT0中尚不能解决的问题。

d.促进新的国际商业惯例出现。借助经济全球化的东风,在传统经济领域之外诸如电子商务等高科技领域形成了新的国际商业惯例。

2.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

答:(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2)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

①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②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③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制度与规范。

④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

⑤有关国际经济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答:按照塞尔蒙德的观点,法律渊源(fontes juris)有两种不同的含义:第一是指主权国家适用的法律规则;第二是指这些规则的来源。将这两种含义归纳起来,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有:(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这是国家在经济交往中,利益相互冲突和平衡的产物。国家之间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协定建立和协调各国之间在某一经济领域的法律关系,制定统一的行为规则。(2)国际商业惯例

各国、各行业、各地区的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形成了一套习惯做法,这些习惯做法逐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承认、采用,并形成不成文的规则、准则,有些甚至逐渐被一些国际组织加以整理编纂,成为供各国、各行业选择适用的普遍规则、标准合同等(3)国内立法

各国的国内立法(或一国国内立法中的涉外部分)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国内立法的制定以主权国家为基础,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及当事人都以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尊重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当我们承认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时,不得不承认各国国内法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四)国际组织决议

许多重要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的决议和规定,已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

4.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哪些?

答: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通常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不同的国际组织参与国际经济法活动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承担的责任也各异。(1)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主体

①自然人

自然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其权利能力自出生之日产生,至死亡之日消灭。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凡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法人

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组织。

③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内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此,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是没有问题的。

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和法人、跨国公司之间具有签订协议的能力,有接管、买卖财产的能力,有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和国际经济组织的决议、规定、原则以及其制定的标准合同已成为国家经济活动中各国遵守的原则和准则,成为国际经济法重要的渊源之一。

④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国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所谓国家主权豁免,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主要指国家及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即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为了适应国际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2)跨国公司

①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 tion)、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世界公司(world corporation)等。跨国公司是随着国际分工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跨国公司不是一个法律实体。跨国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a.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跨国公司通常以一个国家为基地,设立母公司,同时又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国家设立不同的实体,接受母公司的管理、控制和指挥,从攀各种经营活动。

b.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在制定经营方案时,通常从跨国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制定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策略。

c.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组成。母公司具具有核心决策权。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由母公司制定并实施,母公司对跨国公司的其他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

d.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e.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跨国公司的营业所在地是指跨国公司的诸实体开展营业活动的母国及东道国。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制定了大量只针对外国资本的优惠措施。跨国公司一方面享受着这些优惠待遇,但另一方面在实施追逐高额利润的跨国经营战略时又不惜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②跨国公司的基本结构

实践中,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其全球战略,在其海外实体的设置方式上有所不同。但是,跨国公司大多数采用以下基本结构。

a.母公司(parent company)

母公司又称总公司,是指在其子公司中拥有多数股权或通过合约、协议等形式对于子公司实际行使决定性控制权的公司。母公司一般是依照母国的法律规定设立的,其权利义务依照母国的法律和公司的章程确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b.子公司(affiliate)

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或通过合约或协议等形式接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一般是根据东道国的法律设立的,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受东道国的法律管辖。子公司通常按照东道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独资、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

c.分支结构

海外分支结构是跨国公司母公司在海外设立的机构,可分为办事机构和营业机构。分支结构一般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具有母公司的国籍,属于母公司的增设部分,其行为由其母公司或总公司负责。

5.跨国公司的法律制度。

答:(1)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公司、国际公司、世界公司等。跨国公司是随着国际分工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跨国公司不是一个法律实体。跨国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①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跨国公司通常以一个国家为基地,设立母公司,同时又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国家设立不同的实体,接受母公司的管理、控制和指挥,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②具有全球性经营战略。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在制定经营方案时,通常从跨国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制定其在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策略。

③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通常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组成。母公司具具有核心决策权。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由母公司制定并实施,母公司对跨国公司的其他实体拥有高度集中的管理权。

④跨国公司内部实体之间具有相互联系性。

⑤跨国公司利益与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利益之间的冲突性。跨国公司的营业所在地是指跨国公司的诸实体开展营业活动的母国及东道国。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多制定有大量只针对外国资本的优惠措施。跨国公司一方面享受着这些优惠待遇,但另一方面在实施追逐高额利润的跨国经营战略时又不惜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2)跨国公司的基本结构

实践中,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其全球战略,在其海外实体的设置方式上有所不同。但是,跨国公司大多数采用以下基本结构。

①母公司(parent company)

母公司又称总公司,是指在其子公司中拥有多数股权或通过合约、协议等形式对于子公司实际行使决定性控制权的公司。母公司一般是依照母国的法律规定设立的,其权利义务依照母国的法律和公司的章程确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②子公司(affiliate)

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或通过合约或协议等形式接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一般是根据东道国的法律设立的,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受东道国的法律管辖。子公司通常按照东道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独资、合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

③分支结构

海外分支结构是跨国公司母公司在海外设立的机构,可分为办事机构和营业机构。分支结构一般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具有母公司的国籍,属于母公司的增设部分,其行为由其母公司或总公司负责。(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大多数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作为独立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但是对于跨国公司,基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当出现由于母公司的责任造成子公司丧失对外偿付能力或履行义务的能力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有时会允许“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veil),即按照“公司法人人格否定”(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的理论,由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是对传统公司法“独立法律主体承担独立责任”理论的例外规定或是一种补充。因此,实践中,多数国家对“揭开公司面纱”都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对其使用严格加以限制。除了“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外,一些国家还通过制定公司集团法,对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4)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

①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跨国公司凭借其雄厚的物力、财力、人力资源,基于其全球经营战略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974年12月,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决议,成立“跨国公司委员会”,拟定《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对跨国公司的母国及东道国有关跨国公司的管制制度予以统一规范。具体拟定工作从1977年开始。1982年起草工作组向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提交了《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1990年提交联大第45次会议审议。

由于对草案的内容和法律性质存在分歧,该草案至今尚未通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全球跨国投资迅猛增长,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但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1994年世界投资报告》规定了企业和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最低标准,即“为社会提供利益,不具有故意的伤害行为,如果产生了损害,企业提供的利益必须足以抵销企业伤害行为带来的不利”。

②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IS09000)、环境标准(IS014000)不同,SA8000是全球首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该标准的思想来源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关于儿童权利的联合国公约。制定SA8000的目的是规定企业(包括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即通过制定企业行为规范,确保企业的生产和服务符合社会道德标准。

SA8000强调的是,企业生产的产品中,不但含有经济价值,还包含重要的社会价值,其具体体现就是对劳工权利的尊重(特别是对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的要求等方面)。在我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竞争优势大部分集中在具有较低原材料和劳工成本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产品,和SA8000标准的要求尚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欧美国家的跨国公司正逐步开始强制推行SA8000标准认证,将劳工权利与出口订单挂钩、与普惠制挂钩。

SA8000包括标准和程序。其涉及的范围包括:

a.核心劳工标准。包括雇佣童工,强迫性劳动,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戒性措施。

b.工时与工资。包括工作时间,最低工资标准,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等九方面。认真研究、了解和遵守SA8000,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相应立法,已经成为立法者和企业迫在眉睫的任务。

6.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国际经济法作为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在制定和执行中必须遵守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及其特有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l962年12月14日,联合国最早提出了关于国家对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问题。大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对天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宣言》,集中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即承认天然财富和资源是国家和民族生存的物质基础,承认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是民族自决权的一部分,确立了对于各国处置其财富与天然资源之自主权利应予以尊重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①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处置应符合各国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方面应有的规则和条件。

②外国资本的输入及收益应受现行国内法与国际法管辖并使受助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绝对不受损害。

③国有化、征收或征用应以公用事业、安全和国家利益为根据,并依照本国现行法及国际法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国内法管辖。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不但得到发展中国家的拥护,也得到发达国家的赞同,并于l974年5月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中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新秩序宣言提出了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20项原则。除了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外,重申每一国家对自己的天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

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正式将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作为国家权利和义务的核心内容。(2)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

发展中国家的崛起,改变了世界力量的对比。第三世界国家不再是附属于发达国家并受其支配的被动力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正确地反映了这一力量对比的变化。该宣言指出,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的变化说明了世界大家庭的一切成员相互依赖的实际情况,发达国家的利益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能再相互分隔开,发达国家的繁荣取决于它的组成部分的繁荣。《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正式将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作为发展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3)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也是《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提出的作为处理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指导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使得:

①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

②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有损后者主权的条件。

③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

④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现代科学技术中,要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建立本国技术,并按照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方式进行。

与平等互利相比,公平意味着把形式上的平等推向实质上的平等。因此,公平互利原则的含义更为科学、合理。

7.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答:通过以上对国际经济法概念与调整范围、产生与发展、主体与渊源的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产生的新兴的独立法律部门。它不再恪守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而是按照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形成的一个既包括“公法”规范又包括“私法”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又包括国际法规范的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它以研究客观存在的跨国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为对象,着重研究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8.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答: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多侧面、全方位的综合研究方法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样性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其适用法律的多样性。因此,对于某一法律关系不但要研究本国法,还要研究交易对方以及有关各方国家的法律,研究与之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不但要研究有关调整私人交易关系的法律,还要研究国家有关管理与控制经济方面的法律。(2)比较的方法

比较的方法是在多侧面、全方位研究韵基础上进行的。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制度存在的差异应当得到尊重。应当看到,这些差异是各国、各民族在各自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是人类文化遗产的宝贵财富。同时也应当看到,人类为寻求共同语言和共同的行为准则已经作出了巨大努力。因此,在求大同存小异的过程中,比较各国法律之异同,辨析差异,才能互相尊重各自的差异。(3)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相结合

作为新中国的法律工作者.承担着一个艰巨的社会使命,就是用法律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服务。一部好的法律可以促进、保护经济的发展;法学家的作用不是简单的对法律条文、判例进行注释、说明、解释,而是要研究产生这种法律的经济现象,透过现象研究和说明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研究国际经济法就不能只停留在法律条文上,而要研究产生这种法律关系的各国乃至世界的经济背景是什么?

为此,法学家要懂得经济,学会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法律问题,例如研究反托拉斯法、反倾销法、外汇管理法、外贸管理法、金融法、投资法,等等。经济学家设计出的经济模式并非完全适用于现实的市场模式,但可以用其,表明法律的内在合理性,并帮助法学研究从中归纳出有效的、可适用的原则。

第二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2.1 复习笔记

一、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而言,它是各国之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包括:(1)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2)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3)国际许可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著作权及其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4)国际商品、制度;(5)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2.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1)贸易自由化原则

经济学家认为,自由贸易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达到增进各国福利,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目的。(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这个原则既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私法关系。根据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无论大国小国、穷国富国、弱国强国,在国际贸易领域,国家之间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在国家层面上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国家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基本原则。

3.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商法

在国际贸易法律规范中,既包括商法的任意性的“私法”规范,又包括强制性的“公法”规范;既包括国内法规范(如货物买卖法和外贸管理法),又包括国际法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

国际贸易法是建立在契约自由和商事仲裁两个原则基础上的一整套自治法律,其内容主要是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及与货物买卖有关的运输、保险和支付方面的法律。贸易法是指传统的商法内容加上国家干预商业贸易活动的全部法律的总称。所以,传统的商法只是贸易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国际贸易法的渊源和发展

1.国际贸易法的渊源(1)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条约,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2)国际贸易惯例。(3)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4)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5)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

2.国际贸易法的发展

三个阶段:(1)中世纪的商人法(2)国际贸易法的编纂和统一(3)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1)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且与其他法律学科交叉联系的特点更为突出。(2)国家管理贸易的手段从关税领域扩展到非关税领域。(3)几乎与世界贸易组织同时诞生的区域性贸易集团的贸易法规、制度极大地丰富了国际贸易法的内容。(4)随着国际贸易组织的成立与新成员的扩大,许多国家都按照世贸组织各协议的要求或修改了国内的现行贸易法规或颁布新法。

2.2 课后习题详解

1.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有哪些?

答:(1)国际贸易法的概念

关于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国内学者的表述不尽相同。

①赵承壁教授认为:“国际贸易法律是指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同国际贸易有关的其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范围较广,主要为:关于国际贸易主体的法律;关于国际合同的法律;关于国家对进出口货物和外汇管制的法律,以及为解决国际贸易关系适用法律的冲突规范和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沙外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及其有关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保险、国际支付与结算以及国际技术贸易等合同的法律。”

②沈达明、冯大同教授认为:“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密切关系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及范围十分广泛。国际贸易法的主体既包括参加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包括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它所调整的贸易关系既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也包括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国家在其管理对外贸易活动过程中同企业、公司及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而言,它是各国之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贸易关系除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关系这一核心关系外,还包括国际货物运输关系、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国际货物买卖支付关系、国际贸易管理关系、国际技术贸易关系、国际服务贸易关系等。(2)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包括:

①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有关运输、保险与支付方面的法律;

②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③国际许可贸易,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著作权及其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④国际商品制度;

⑤有关政府管理贸易方面的法律与制度。

2.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国际贸易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除遵守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外,还应遵守下列两项原则。(1)贸易自由化原则

经济学家认为,自由贸易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达到增进各国福利,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目的。

因此,国际贸易法的目标就是调整在国际贸易这个竞技场上国家、法人、个人的行为准则,在不违反一国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广泛承认合同双方的自主权利,即自由确定合同内容,自由选择管辖合同的法律,自由决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的权利。在一个开放的市场上逐步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最终实现货物、技术、服务、人员和资本在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这个原则既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贸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私法关系。根据国际法的主权平等原则,无论大国小国、穷国富国、弱国强国,在国际贸易领域国家之间相互给予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在国家层面上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国家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基本原则。

①它要求一国对所有在其领域内从事正当贸易活动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一视同仁,不得以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或社会制度的不同,不得因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之间的差别或将国内法适用于国际贸易而使外国人处于不公平的受歧视的地位。

②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关系中,发达国家应按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为其提供更为有利的非互惠条件;

③在处理国家之间贸易争端的问题上,首先是通过平等协商,在互利互让的基础上寻求解决办法,而不能动辄以贸易制裁、报复相要挟。

④无论在货物、技术还是服务贸易领域,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应对等。

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实行不同国家所有制的平权原则,相互尊重和承认对方依据其国内法律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任何一方不得享有特权和豁免,也不能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片面追求单方利益的条款,其合法正当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3.国际贸易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赵承壁教授认为:“国际贸易法律的渊源是指赋予这种法律规范效力的法律文件形式。”按照外国学者塞尔蒙德的观点,法律渊源(fontes juris)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指主权国家适用的法律规则;二是这些规则的来源。在这两种含义上归纳起来,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主要有:(1)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国际条约

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欧洲共同体的《罗马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都是有影响的多边条约。(2)国际贸易惯例

如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惯例规则》等。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通用的习惯做法和通例。其特点是:

①它是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而形成的。

②凡是具有确定的内容而被许多国家和地区认可的国际贸易惯例,才具有普遍适用性,对采用者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③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也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任意性的规则,一方不能强制其他方适用,也不能自动适用。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某项惯例或规则,才受这项惯例或规则的约束。(3)各国国内有关贸易方面的法律规定。(4)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5)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

4.国际贸易法在近年的新发展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传统的国际贸易法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为核心,包括调整与货物贸易有关的运输、保险与支付的法律与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范围扩大,特别是20世纪末经济全球化的形成,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

国际贸易法在近年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且与其他法律学科交叉联系的特点更为突出

l947年当各国代表云集日内瓦酝酿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签署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考虑的主要是协调各国的货物贸易政策,削减货物贸易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

随着贸易领域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政府管理贸易的措施也逐步扩大和完善,至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之时,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中政府对贸易管理的措施已扩大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

在货物买卖法领域,货物买卖法与货物运输法、保险法、贸易项下的支付问题密切联系;在贸易管理领域,政府对货物贸易的管理措施与政府对投资领域、知识产权领域乃至环境保护、劳工领域、竞争政策等领域的法律与政策的密切联系,显示出贸易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学科的交叉、互补的密切联系,体现出国内法中各部门法之间、国内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乃至与国际商业惯例之间的密切联系。(2)国家管理贸易的手段从关税领域扩展到非关税领域

这些管理手段形成系统的行政法规配合着现代技术手段,21世纪政府管理贸易的政策、手段的法律化、科学化、系统化,增加了各国贸易法律与规章的稳定性和透明度。(3)几乎与世界贸易组织同时诞生的区域性贸易集团的贸易法规、制度极大地丰富了国际贸易法的内容。由区域贸易集团提出的法律问题,构成国际贸易法理论研究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4)随着国际贸易组织的成立与新成员的扩大,许多国家都按照世贸组织各协议的要求或修改了国内的现行贸易法规或颁布新法。例如,英美先后修改了其货物买卖法和统一商法典,美国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基础上颁布了l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1995年颁布了《金融服务公平竞争法》,欧盟也在反倾销与反补贴、运输业、电信业、金融业等领域颁布了新的规则和指令,在促进欧盟内部和外部的贸易自由化方面采取了重大举措。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在对外贸易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规,如《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也在2004年进行了修改,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开放和发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3.1 复习笔记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业惯例。在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方面,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对合同的成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1.有关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1)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

在资本主义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调整货物买卖的法律只有一套,既适用于国内货物买卖,也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2)中国的立法模式

①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体现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

②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于1988年对我国生效后,我国当事人在对外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可以选择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适用的法律。

③对于公约的未尽事项,仍要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海牙公约

公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

①公约采纳的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合同法原则。

②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

③有些条文过于繁琐,有些条文含义不清。因此,参加这两个公约的国家为数不多。(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①公约的宗旨和结构

a.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

b.公约分为四个部分,共l01条。第一、第四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和最后条款;第二、第三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与货物买卖。

②公约的适用范围

a.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第一,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第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b.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c.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根据公约的上述规定,公约适用于以下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第一,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第二,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货物买卖。

③公约规范的货物范围

公约没有从正面对货物给予定义,而是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④公约未规范的内容

公约第4条和第5条分别规定:“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⑤公约的效力

这意味着即便买卖合同当事人所在国家加入了公约,其本国国民也无义务必须将该公约作为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法。

⑥中国加入时的保留

我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其第1条(1)款(b)和第11条的规定作了保留,即我国不受公约第l条(1)款(b)、第11条以及与第11条内容有关的条款的规定的约束。

3.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1)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①国际货物买卖惯例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它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由一些民间国际组织将其整理并编辑成册,由当事人选择予以适用。最新版本是2000年开始生效的版本。

②国际货物买卖惯例与国际公约

a.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b.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2)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①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

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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