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标准教材与专用题库 经济法(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28 23:4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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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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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标准教材与专用题库 经济法

2016年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标准教材与专用题库 经济法试读:

前言

组织编写本书的初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又称“会计职称考试”)是全国性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会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的合格者,颁发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经济法”科目是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三门考试科目之一,考查的是法律基本理论和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要求考生扎实掌握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并具有实务操作和职业判断能力的实际应用能力。

由于参加该考试的考生大多是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对于面广量大的知识点,难以抓住考试的重点与难点,加上缺少对考试环境的认识与了解,往往应考压力较大,而且历年考试通过率也较低。因此,为了配合各省(市)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帮助广大考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复习要点与复习方法,熟悉考试环境,提高应试能力,我们组织了一大批国内优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培训及高校会计行业专家,在深入研究与剖析历年考题和总结多年考试辅导经验的基础上,以最新考试大纲为蓝本,以各考点和考试重点为主线,采用“知识讲解+考情分析+例题剖析+光盘题库”的学习模式,精心编写了本书。

本书能给考生带来的帮助

1.紧扣考试大纲,明确复习要点,减少复习时间

本书以最新的考试大纲为依据,深入研究了近几年的考试真题,在全面覆盖和对应考试大纲各考点的基础上分章进行讲解,不仅有清晰的知识结构,并准确地对各考点进行考情分析,归纳有效的学习方法,帮助考生抓住复习重点,提高复习效率。

2.详细讲解大量真题和例题,揭示命题规律,点拨应试技巧

在对各考点的讲解过程中结合不同类型的考试题型,配有丰富的历年考试真题和典型例题讲解,并同步给出答案和解析,考生不仅能通过详细的题解巩固所学知识,而且能熟悉各种考试题型的解题思路与命题特点,提高应试能力。

3.讲解浅显易懂,配有相关图示和举例,加深理解

本科目考试本身难度较高,其知识点具有语言精炼、严密、逻辑性强的特点。考虑到枯燥的文字讲解不便于理解,同时,考生对于大段的文字内容容易产生疲倦感,因而本书结合大多数考生学习会计知识的特点,尽量做到语言描述浅显易懂,并通过生动形象的示意图、表格和贴近工作的实例等,让考生一看就懂。

4.提供特色小栏目,掌握命题规律,提高应试技能

书中提供“专家课堂”“考场点拨”和“知识链接”三个特色小栏目。其中,“专家课堂”栏目主要总结学习方法,归纳学习重点;“考场点拨”栏目主要剖析各知识点的出题规律并给出应对策略;“知识链接”栏目主要对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概念做进一步说明。

5.各章末提供自测练习题,考生可反复练习,提高解题能力

在每章最后,按该章考点所涉及的不同题型提供同步强化自测练习题。这些练习题是根据其对应考点在考试中的命题类型及方式精心设计的,其参考答案在本书附录中提供。考生通过自测练习题,不仅可以巩固所学知识点,还可进一步掌握考试重点,并对其他类似考题做到举一反三。

6.配套题库版光盘,完全模拟真实考试环境,复习更高效

本书配套光盘主要提供了“同步练习”“题型精练”“模拟考场”等板块。其中,“模拟考场”板块完全模拟真实考试环境,能将考生“提前”带入考场。所有试题均是精心挑选的历年真题和专家编制的预测题,全部有参考答案及详细解析,能有效地帮助考生在模拟演练中熟悉答题思路,明确考查重点,突破复习难点。

怎样使用本书

为了您能更好地使用本书,建议阅读以下几点小提示。

◆ 充分了解考试要求,明确复习思路。建议考生先仔细阅读“

考纲分析与应试策略

”,充分了解考查的知识点,弄清考试重点,掌握复习方法,了解考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解题技巧。

◆ 抓住考试重点,有的放矢。不主张考生采用题海战术,因为并不是练习做得越多就越好,且每年的考题的要求也是千变万化,但考查的重点与方式基本不变。因此,考生应注意对各种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并全面提高自己的记忆能力,这样在复习时才能抓住重点,掌握解题要领,以不变应万变。

◆ 将教材与配套光盘结合使用,更利于复习。建议考生将复习精力和大部分时间放在每章考试大纲中要求掌握和熟悉的考点上,然后通过配套光盘提供的模拟考试系统进行反复练习,不仅能熟悉考试环境,还能检测自己的掌握情况,以便结合教材中的讲解查漏补缺。

作者团队

除了本书编委会成员外,参与本书资料收集整理、部分章节编写、校对、排版、光盘制作等工作的人员还有:王春霞、张倩、肖庆、李秋菊、黄晓宇、蔡长兵、牟春花、李凤、熊春、蔡飓、高志清、丘青云、谢理洋、郭三霞、孙红梅、杨玉梅、李天国、李月婷等。

尽管在本书的编写与出版过程中编者精益求精,但由于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错漏和不足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我们的联系信箱是lisha@ptpress.com.cn。

最后,我们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要努力,就没有过不了的考试。衷心祝愿所有的考生顺利通过考试!编者考纲分析与应试策略

一、考情简介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其中会计师为中级职务,要取得会计师会计职务的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资格考试,通过会计中级资格考试的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会计考办)每年都将修订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用于当前年度考试。

(一)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共有3科,分别为:(1)“经济法”;(2)“中级会计实务”;(3)“财务管理”。

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二)考试形式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4〕27号),中级会计资格考试在部分省(区、市)开展无纸化试点;未开展无纸化试点地区的中级资格考试采用纸笔方式。2015年的中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全区域进行试点,包括天津市、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二是辖区内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包括重庆市、陕西省。

2015年中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地区的考试科目、考试题型、试题内容、考试时间与中级纸质考试完全相同,区别在于无纸化考试是在计算机上进行的,即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考生应使用计算机鼠标和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进行答题,同时试题的顺序是随机抽取的。

由于中级会计职称全面实行无纸化考试是未来的一个必然趋势,预计2016年大部分省市可能开始试点无纸化,未来甚至会全面推行机考方式,因此,对于备考2016年考试的考生来说,应全面学习和掌握无纸化答题方式。

(三)考试题型

“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3个科目考试题型略有区别,具体如下。(1)“经济法”科目包含5种题型,分别是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和综合题。(2)“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包含5种题型,分别是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和综合题。(3)“财务管理”科目包含5种题型,分别是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和综合题。

(四)考试时间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总的来说,考生可参照最近一年的考试时间来安排及制定复习计划。

例如,2015年的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5年9月12日~13日举行。其中“经济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于9月12日9:00~11:30举行;“财务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于9月12日14:00~16:30举行;“中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于9月13日9:00~12:00举行。

(五)考试注意事项

针对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还有以下几点考试注意事项。(1)中级会计资格考试采用全国统一考试考纲,统一试题和统一的考试时间。(2)针对以往初级会计资格考试开展无纸化的情况来看,中级会计资格的无纸化考试方式未来抽题可能同样具有随机性,即每位考生考试时的试题不尽相同,其考查的重点与难点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为了顺利通过考试,考生在复习时应尽量对考纲所要求的内容进行全面复习,做到不遗漏每一章节的内容。当然,任何一门知识都有主次、重难点之分,因此,考生若能正确把握各科目的重点与难点,对顺利通过考试也有一定的帮助。(3)中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不仅有客观题,还有主观题。因此考生在中级资格考试过程中需要在考试系统中进行一些文字录入的操作,考生需要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和汉字录入技能,可以通过考前训练方式来掌握。(4)任何考试都具有一定时效性,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建议考生随时关注考试最新动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失误。各地考生可登录自己所在地财政局官方网站查询报考通知。

二、考纲分析

“经济法”科目考试大纲规定的考试内容为以下8个部分(考试大纲详细内容可参见本书配套光盘)。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一)重点难点分析

在考试大纲要求的8章内容中,第二章、第四章和第五章为考试重点,第六章和第七章也需要着重复习,近几年的考试大部分的分值都集中在这几章中,每章平均分值在16分左右,第一章、第三章和第八章这3章的分值相对来说要少一些,各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左右。

各章考核要点与题型如下表所示。

(二)内容结构分析

从内容结构上来说,“经济法”就是讲解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全书可概括为以下3个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1)总论: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进行讲解,即第一章内容。(2)主要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金融法、合同法、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即第二章至第七章的内容。(3)其他法律制度: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财政监督法律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即第八章的内容。

三、学习方法

掌握一些合理的学习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学习效率,节约学习时间。对于学习时间有限的考生来说,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尤其重要。没有哪一个学习方法是适合所有人的,以下几点方法仅供参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搜集信息,制订计划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全国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评分标准等,在考前必须弄清楚的问题如下。(1)考试报名的时间是什么时候?现在离考试还有多少天?是否来得及学习应考?(2)各科目考试内容(考试大纲)与往年相比有没有什么大变化?变化在哪里?(3)考试形式有无变化?(4)考试的题型有哪些?各类题型大致占多少分?(5)有哪些考试资料是自己可以利用的?能否找到前几年的考试真题及标准答案?

这些信息,可以通过本地财政局官方网站或该考试指定报名网站了解,或通过往年的考试真题来分析获取。

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制订一些切实可行的计划。有一定基础的考生,可以通看一遍教材,再根据以往经验,做一些往年真题和模拟试题,查漏补缺,重点针对自己薄弱的地方进行强化;没有什么基础的考生,最好能参加一个培训班进行学习,请有经验的老师为你把握各科重点,解析难点,分析考题,了解命题的思路,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学习。

(二)精读教材,系统学习

教材是考试大纲的具体体现,考试的命题范围、命题依据一般都不会超出教材,无论考试时试题怎么变化,所有的试题几乎都出自教材。因此,对教材进行反复通读、精读是学习的重要方法。

一般来说,学习过程中,应该对教材进行3遍以上的通读。第一遍通读的目的是对教材体系有个系统地了解,找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提出问题及疑点;第二遍应该是精读,即逐章阅读,理解有关知识点,强化重点,突破难点;第三遍快读,跳过已经掌握的内容,查漏补缺。

精读时,要认真做好笔记,各章节内容哪些只作为一般了解,哪些应该熟悉,哪些要重点掌握、熟练精通,通过精读应该了然于胸。

(三)归纳总结,注重实际

在学习过程中,不同的内容应采取不同的方法。

在通读教材以及进行习题练习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对比法、综合分析法等对相关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再对结论进行适当的记忆。

在学习过程中,尽量将教材中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多做一些与具体实际相关的习题,特别是综合题,注重提高实际操作的能力,这样一方面可以巩固所学的知识,对涉及的相关章节的知识进行回顾、查缺补漏,另一方面可以为以后从事会计方面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全真模拟,反复练习

学习过程中,适当做一些试题,可以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查漏补缺,什么地方没有学习到,什么地方掌握得还不好,什么地方可以不再需要花更多的时间,都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合理调整复习时间和内容。

往年考试真题是最好的复习资料之一。通过做往年试题,可以尽快地掌握重要知识点,了解考试的出题点和侧重点,找到真正考试的感觉。历年试题的重复率较高,今年考过了,明年还可能会考。除此之外,适当做一些高质量的模拟题,也可有效提高学习效果。

本书在逐一讲解各考点的过程中,还以近3年的考试真题以及由相关专家编写的模拟题为例进行剖析,学习时可以详加揣摩。

对于试题练习,应注意以下几点:(1)不提倡无休止的题海战术,更不支持采取“背题”的方法。除了对往年真题进行练习外,可以使用本书配套光盘中的试题系统进行模拟练习,其中的试题大多来自于历年考试的真题以及由相关专家编写的质量比较高的模拟试题。(2)练习做题时,给自己限定一个固定的时间,最好跟真试考试时间一致。限时做题,可以演练自己的答题速度,有利于在考场上充分发挥。(3)对于做错的题目,不要仅限于知道正确答案,还应努力寻找原因:考点是什么?自己对这个考点是不是学习不够?怎样去着手解决此类问题?经常存在的误区是什么?找到原因后,采取合适的方法予以解决。(4)对于参加无纸化试点考试的考生来说,可以通过本书配套光盘中的“模拟考场”加以练习,该模拟考场完全模拟了无纸化考试的答题方式和考试时间等,考生可以提前熟悉无纸化考试方式,做好考前准备。

四、应试技巧

掌握一些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应试经验和技巧,可以在考试时充分发挥出自己的实际水平,从而取得较为理想的成绩。

(一)考前准备要充分

采用纸笔方式考试的,其中客观题部分采用计算机阅卷,要求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中填涂答案,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简答题和综合题这类主观题,要求考生用黑、蓝黑、蓝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但是实行网上评卷(将答案扫描成图片,阅卷老师在计算机屏幕上评分)的地区,要求考生必须使用0.5~0.7毫米的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答题区域内”作答,否则将影响扫描图像的质量,从而影响到考生的成绩。

考前除了应先找好考试场地的位置和路线外,考试时还必须记得带上身份证、准考证,以及钢笔(或签字笔)、计算器、2B铅笔和橡皮擦等文具,为避免出现意外,考生还可携带双份重要文具。

采用无纸化考试的,客观题部分通过单击鼠标直接在屏幕上选择正确的答案,主观题部分则通过键盘在指定区域输入答案。同时在正式答题前一般会显示有相应的考场须知,其中会对答题方法等使用说明进行详细介绍,考生应注意仔细阅读。

(二)答题方法与技巧

不论什么考试,有一些答题方法和技巧都是值得了解并合理应用的。

1.先易后难地做题

在发放试卷之后,正式答题之前,一般有一段时间间隙。我们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浏览一遍试题,全面了解题量和试题难度分布等问题,然后大致计划答题时间,即第一遍做题用多少时间,第二遍用多少时间,最后留多少时间来检查等,除此之外,考生还应注意计划适当的时间来填涂答题卡。

一般来说,对一套试题,应采用“先易后难”的做题总原则,将考试过程分成做简单题、攻克难题和检查3个步骤来进行。

当阅读一道题时,如果不能第一时间看出该题的做法,或者即使能看出该题的做法,但是已经知道这道题在做的时候非常麻烦,需要的步骤多、时间长,即可以先不做该题,对该题做一下标记即跳过。

第一遍剩下的题目往往需要仔细分析和思考,甚至有的题目还需要比较复杂的计算才能得出答案。如果在做题过程中陷于某道题上的时间稍长,无法进行下去,千万注意应暂时放弃该题,不要在一道题上花掉过多时间。

在考试最后尽量安排时间来做检查工作,在检查的过程中,如果还存在似是而非的题,最好不要改变答案,因为往往第一感觉的正确性更大。

2.看清题目,领会题目的考查意图

答题时,首先要看清题目要求,然后再寻求最佳答案,尤其是单项或多项选择题中经常要求考生选择“正确的”“不正确的”或者“符合规定的”“不符合规定的”的选项。比如,单项选择题要求选择一个最佳答案,显然,除最佳答案之外,备选项中的某些答案也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正确性,只不过是不全面、不完整罢了,如果一看到一个自己觉得是正确的备选答案就立下决断,对其余的答案连看都不看一眼就放过去,很可能会丢掉不该丢掉的分。一道周密的单项选择题,所有的选择项都可能具有吸引力,然而,事实上却只有一个是正确的答案。因此,建议一定要看清所有的选项,然后进行选择。

例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2人以上50人以下

B.2人以上100人以下

C.50人以下

D.100人以下

首先,注意本题要求考生选择“正确的”选项,显然,选项C为正确答案,但选项A却有极大的迷惑性,它具有一定的正确性,但不完整,因为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立下决断,对其余的选项连看都不看一眼就放过去,很可能会丢掉这一题的分数。

对于综合题,更要字斟字酌,充分理解、领会题目的考查意图,不要盲目解题。

3.不会做的题怎么办

复习准备得再充分,也可能会有自己不会做的题目出现。碰到这种情况,首先不要惊慌失措,题目的难度对所有考生都是一样的,自己不会做,别人同样可能不会做。

实在无法确定答案的题目,先看清题目的评分要求,如未注明做错要倒扣分数,一定要猜测一个答案,因为答对的概率还有50%。对于简答题或综合题,如果要求判断是否合法时,即使不能说明理由,也可以先给出判定结果,再把自己能够想到的、与该题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依据答上,判分时或许可以得到一点要点分或步骤分。

(三)各题型答题技巧

不同的题型有不同的答题技巧,掌握这些技巧可以有效提高考试的成绩,甚至考出高分。下面将针对“经济法”科目的题型介绍相应的答题技巧。

1.单选题(30题,30分)

顾名思义,单选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相对于其他题型,单选题是最简单的一种题型,能否在单选题中拿到尽可能高的分数是能否顺利通过考试的关键。

解答单项选择题时,以下技巧可供参考。(1)运用排除法

如果解题时不能一眼看出正确答案,应首先排除明显是荒诞、拙劣或不正确的答案。一般来说,对于选择题,尤其是单项选择题,题目与正确答案几乎都直接摘抄自指定教材或法规,其余的备选项需要命题者自己设计,即使是高明的命题专家,有时所出的备选项也有可能一眼就被看出是错误的答案。尽可能排除一些选择项,就可以提高选对答案的概率。

例如: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5年。但在合同中约定如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于该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调回本市工作的话,该租赁合同解除。该合同是( )。

A.附生效条件合同

B.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C.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D.附解除期限的合同

本题考核的是合同效力的解除,首先可以排除选项A、B,其次甲的儿子调回本市工作,在合同有效期内是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因此应当是附条件的合同,故可以排除选项D附期限的合同,正确答案应选择选项C。(2)运用比较法

比较法是指直接将各备选答案加以比较,并分析它们之间的不同点,集中考虑正确答案和错误答案的关键所在。

例如:

甲以实际价值为50万元的房屋作价100万元投入A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逃避补足出资的义务,甲与知情的乙私下达成协议,由乙购入甲在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公司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乙承担连带责任

B. 公司可以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乙承担补充责任

C. 公司不得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只能要求乙补足该差额

D. 公司既不得要求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也不得要求乙补足该差额

本题所有选项的答案乍一看比较相似,仔细一看可以发现选项A、B与选项C、D互斥。甲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继续履行,因此只可能在选项A、B中选择,而本题乙是知情的,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3)运用猜测法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想尽方法都不能得出确定的答案,那也一定不要放弃,要充分利用所学知识去猜测答案。不选答案肯定不能得分,选了答案就有可能得分。在猜测之前,尽量先排除掉干扰答案,一般来说,排除的项目越多,猜测出正确答案的可能性就越大。

2.多选题(15题,30分)

多选题每道题所涉及的考点较多,但在答题技巧方面与单项选择题基本一致,需要注意的有以下两点:

①多选择题分值较高,每小题2分,但其评分标准一般是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因此需要运用所掌握的知识推敲每一个答案,慎重选择。

②多选题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因此在运用排除法时只要能够准确地排除掉两个选项,剩余两个选项就是正确答案。

3.判断题(10题,10分)

判断题的评分标准是判断正确得l分,判断错误的倒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当然,该类题最低得分为0分,不会影响到其他题型已经得到的分数。

对该类题型,需要准确地判断出题目的对错,做题时,尽量根据所掌握的知识对每个题做出判断,不要因为怕倒扣分而缩手缩脚;当然,也不能根本不考虑扣分的评判标准,如果某道题实在没有把握,可以考虑放弃判断。

解答判断题,除了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能直接判断的以外,掌握以下技巧,可以提高得分率。(1)分清绝对和相对概念

判断题通常不是以问题出现,而是以陈述句出现,要求考生判断一条事实的准确性,或判断两条或两条以上的事实、事件和概念之间关系的正确性。判断题中常常会有绝对概念或相对概念的词,表示绝对概念的词有“总是”“决不”等,表示相对概念的词有“通常”“一般来说”“多数情况下”“应当”等。了解这一点,将为确定正确答案提供帮助。

判断题中含有绝对概念的词,这道题很可能是错误的,如“在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在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 )”该表述是错误的,且其含有绝对概念“完全平等”。统计表明,大部分带有绝对概念词的问题,“对”的可能性小于“错”的可能性。当你对含有绝对概念词的问题没有把握作出判断时,想一想是否有什么理由来证明它是正确的,如果找不出任何理由,“错”就是最佳的答案。

判断题中含有相对概念的词,这道题很可能是正确的。如“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该表述是正确的,且其含有相对概念“应当”。(2)只要题目有一处错误,该题就可判断为错误的

例如下面这道判断题:

现行增值税法规定,销售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应就超过起征点的部分销售额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本题包含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销售额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这是正确的;另一个是“超过起征点的,就超过起征点的部分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法律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但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就和第二个问题不符合。如果这两个问题中有一个是错的,那么整个命题就是错的。本题答案应该是“×”,错就错在第二个问题。(3)酌情猜测

这种方法只能运用在判断错误不倒扣分数的地区。在这个前提下,哪怕没有足够的时间阅读题目,也一定要猜测一个答案,答对的概率是50%。

4.简答题(3题,18分)

简答题属于主观题,各小题所占分值一般为6分左右,需要写在答题纸上的字比较多。一般情况下,简答题是先给出一个案例资料,然后以问答题形式提出几个小问题,要求考生进行回答,如“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甲公司销售下脚料应纳的增值税额是多少?”等。

解答简答题时,需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①首先作出判断,即某事项是合法还是不合法,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置的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然后简要说明理由,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最后结合当前题目中的案例给出具体的分析,如“在本案例中,该公司出资的股东为10人,符合‘50人以下’的规定”。

②解答一定要条理清楚,问什么答什么,不需要过多地展开。有的考生长篇大论,洋洋洒洒,可是阅卷老师只会找几个得分点而已,得分点往往体现在几个关键词上。

③字迹一定要清楚,卷面要整洁。字迹太潦草,有碍阅卷人的视线,如果你的关键词不易被发现,那也就不易得分了。

5.综合题(1题,12分)

综合题共1个题目,先给出相关财务资料,然后列出5个左右的小题,要求考生回答。主要考查考生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相对来说难度较大,涉及的概念和知识点较多,有时会出现需要计算的内容,如“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等。解答综合题和简答题的思路是类似的,可以按照以下解题步骤进行。

第一步,先看题目要求解决的问题。

题目最后提出要解决的问题一般比较简短,可先看问题,这样在阅读题目或案例时就能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抓住重点,提高答题效率。同时审题要认真,要抓住问题中的关键词,弄清问题要求分析的到底是什么。

第二步,认真阅读题目或案例。

带着问题阅读题目或案例背景材料,找出题目涉及的会计要素、业务种类,然后根据这条线索回忆处理原则或具体的公式等,这是解题的关键,不能被具体细节问题所迷惑。

第三步,确立答题的整体框架。

阅读背景材料以后,不要急于动笔。应先花几分钟对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和思考,套用解决问题所需运用的相关理论,确定答题思路和要点,先在头脑中或稿纸上构筑起答题框架,这样才能有一个清晰的思路。

第四步,问题解答。

综合题的回答可分为以下3个步骤。

①作出判断。分析题目或案例所反映的问题,即必须给个明确的说法,并用鲜明的语言表达出来,针对这种共性的问题,应该从哪些大方向着手解决。

②给出条文。针对第一步给出的判断结果,简要说明其理由或依据是什么,一般是引述相关法律条文,即依据什么法律制度的规定,规定内容是什么,为节省时间,也可以写成“根据规定……”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出条文时不需要一字不差地引用法律条文,只要表述的意思与标准答案中的“关键词”的意思一致就可以得分。

③分析问题。在第二步战略问题解决的基础上,就题目或案例中具体的问题,给出本例的具体分析结果,涉及计算的给出相关计算分析过程和结果等。

上述3个步骤解答只是一个大框架,答题时可以针对出题的考核关键点,进行判断和具体分析叙述。

另外,在答题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①综合题的题干较长,一般根据时间顺序、按数字编号叙述,提出的问题一般也根据上述顺序进行,因此考生解答时也应如此,这样既可条理清楚地解答题目,增加“印象分”,又可稳定考试心态,不至于混淆相关数据或文字信息。

②要划分层次、段落和主次。答题时根据内容结构变化来划分段落,并标记(1)、①等编号顺序,以便于阅卷老师寻找得分点;题目分析部分的内容要结构合理、重点突出。

③控制字数。回答问题的字数不宜过多,一般问什么答什么,纸笔作答时卷面要整洁,字迹工整,以便于识别。

(四)无纸化方式答题技巧

参加无纸化考试时,应仔细阅读开考前的“考务须知”,同时掌握以下几个答题操作提示与技巧:(1)答题界面屏幕左上方为考生基本信息,包括考生照片、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证件号。屏幕上方中间位置为当前考试名称,右上方为考试剩余时间及“交卷”按钮。屏幕左侧为考试科目及该科目对应题目列表,左侧下方有计算器按钮,单击按钮可调出计算器,屏幕右侧为答题区。(2)在左侧的试题列表部分,考生可以单击各题号按钮,直接进入该试题进行答题或检查,在该区域也可以一目了然地查看到本科目全套试卷的作答情况,包括每道试题的已答或未答状态、标记状态。(3)在答题过程中,若遇到做不出来的题,或需要提醒自己稍后返回检查当前试题,可以用鼠标单击本题下方“标记”选择框进行标记,若用鼠标再次单击该选择框则可以取消本题标记。被标记的试题,会在左侧试题列表中题号右方以“?”进行显示。对试题所作的标记,不会被作为答题结果,也不会影响考生得分情况。合理使用试题标记功能,可以在大量的试题中快速查找到需要重点检查的试题。(4)对于计算分析题、简答题、综合题这类主观题,在无纸化考试方式下,考试系统采用上下分栏的设计,上栏为资料(题干)区,下栏为答题区。考生可根据需要上下拖动分栏条,调整资料区或答题区的可视区域,当资料区有多个资料时,系统会在资料最前面显示“资料一”“资料二”等索引目录,如需跳转至资料一的位置,单击“资料一”即可;如想返回资料索引目录,单击资料一结尾处“返回目录”即可。答题区根据考试题目要求分为“要求(1)”“要求(2)”等标签页,可在各自答题区域内进行答题。此外,在考试系统资料区辅助工具栏中,设计了“复制”“剪切”“粘贴”“公式和符号”的插入、“输入法”的选择与切换等功能,辅助考生顺利完成考试。第一章总论

本章内容是学习整本书的基础,主要包括经济法概述、经济法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经济仲裁与诉讼4方面内容。本章考点较多,大部分需要准确理解,复习难度较大。在近3年考试中均以客观题为主,分值约为5分。考生需要注意的是,本章内容可能与后面的合同法等相结合出现在简答题或综合题中,如买卖合同与仲裁协议的综合考查等。

本章考纲知识体系一览表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考情分析:本节对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渊源等作了讲解,在近年的考试中一般会有1~2道客观题,其中经济法的渊源是常见考查内容,考生应当注意。

学习建议: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作一般了解,着重掌握经济法的渊源,理解记忆每种渊源的制定者是谁、名称是什么,尤其是本书中列举出来的各种法律渊源的名称,建议考生能熟练记忆。

一、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等活动的基础。“经济法”这一概念起源于法国,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颁布了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煤炭经济法》,随后又颁布了《钾盐经济法》,并出版了很多以经济法为题的学术著作和教科书,从而使经济法概念有了更为完整的含义。

西方国家的经济法,是国家为应对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过程中出现的市场失灵和经济危机等问题,而采取干预措施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经济法是在改革开放和加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逐步兴起的,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步伐的推进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对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如下解释:“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综上所述,经济法是社会经济集中和垄断的产物,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具体表现,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链接“经济法”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1755年出版的法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这一著作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的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目前,经济法的概念在学术界尚存在分歧。(二)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定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由于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性质等的不同认识,经济法体系的划分内容也不同。按照经济关系以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可以将经济法体系作如下划分。(1)经济组织法:指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各种企业法律制度。(2)经济管理法:指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制度。如财税法,金融法,以及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3)经济活动法:指调整经济主体在经济流通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制度。

考场点拨

经济法的概念及体系在考试中出题的概率较小,考生只需记忆以下要点:①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②根据经济关系及经济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将经济法体系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是经济立法的基础。(二)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三)法规

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因此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执行法律规定及履行宪法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收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

2.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并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四)规章

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如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

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其种类繁多。(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六)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七)国际条约、协定

国际条约、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在其生效后,对我国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考场点拨

经济法的渊源是本小节中最重要的考点,考生应分清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效力等级,其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要区分各种法律渊源的名称,法律的最后一个词是“法”;大部分法规最后一个词是“条例”;大部分的规章最后一个词是“细则”“办法”等。另外,规章一定是具有行业特点,如银行、证券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具有地区特点。【2011年真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体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法的渊源。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选项A是部门规章;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考情分析:本节对经济法的资格、分类、权利与义务进行讲解,历年考试中多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题量较少,难度不大。其中,有关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的考查概率较大。

学习建议: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即主体资格。

经济法主体资格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法定取得的具体方式又包括以下两种。

①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

②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考场点拨

考生应当牢记经济法主体资格的两种取得方式,即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对于法定取得的方式,应区分其属于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还是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等法定程序而取得。【例题·多选题】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是( )。

A.法定取得

B.委托取得

C.授权取得

D.代理取得【答案】AC【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有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两种方式。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下面介绍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和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进行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其中,国家权力机关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国家机关或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2.企业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

一般情况下,企业作为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如有关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具有经济管理职能;企业相对于其内部组织而言,也是经济决策主体和管理主体。

另外,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企业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可以根据经济法律规定与企业订立各种合同等,并依法作为纳税人参与税收法律关系。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除了在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外,事业单位是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

4.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形式。其主要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公民

公民个人也是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参与者,其参与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税收、工商管理、竞争法律关系等。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时,应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因此,外国人在参与税收法律关系时,也是经济法的主体。【2010年真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政府

9

B.各类企业

C.非营利组织

D.外国人【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法主体的客观形态分类。在该分类下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外国人)等。(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如图1-1所示。图1-1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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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强调主体之间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平等(如甲、乙两个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是平等的);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如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例题·多选题】我国的宏观调控部门主要有( )。

A.国家发改委

B.财政部

C.中国人民银行

D.国家工商总局【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宏观调控部门主要是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选项A、B、C正确。在市场规制方面,目前我国主要的规划主体有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因此,选项D是规制主体。【例题·判断题】在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在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经济法主体按照调整领域的不同进行分类时不同主体的地位。经济法中强调主体的差异性,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本题的说法错误。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经济法主体需要履行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其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分别规定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下面将具体介绍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与主要职责。(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调制权”,这种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宏观调控权还可以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做出分类,具体如图1-2所示。图1-2 宏观调控权的分类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

知识链接

随着一些特殊市场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的提高,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产生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它在总体上与一般市场规制权是一致的,但也有特殊之处,不仅与特殊的市场、特别的授权等相关,而且与一定的宏观调控权的行使联系密切,并具体体现为一系列的监管权。【2010年真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

A.反垄断法

B.预算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市场规制权的范围。市场规制权主要是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由此可见,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算法属于宏观调控法的部门法之一,所以本题应选择选项B。

3.调制权的分配(1)我国的调制立法权实行的是“分享模式”,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依法享有调制立法权。(2)调制执法权则是采取较为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如国家财税部门行使财税调控权,中央银行行使金融调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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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是重要的调控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是重要的规制主体,它们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通知”“批复”中体现。(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在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职责。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得弃权。

1.贯彻法定原则

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具体情况来行使调制权,不能滥用或超越自己的调制权。但是实际中,在经济法的立法技术上,可以给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留出了一定的行使调制权的空间,以供其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精神作出裁量。

3.不得弃权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必须适当地行使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这是因为调制权直接关系国家的基本利益和国民的基本权利,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该调控时必须调控,该规制时必须规制,不能违法地不作为或者消极对待。(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它们的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这是经济自由权的一种体现,即经济法主体中的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此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市场对策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和市场主体对调控行为的对策权。前者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如公平竞争权、正当竞争权等)和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后者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拒绝摊派权等。

市场主体的“市场对策权”一般是不会加以限定的,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去解决;只有在市场不能有效解决,以致出现市场失灵等问题的情况下,才需要政府去解决,市场主体有要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法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权利。

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则存在于非平等的主体之间。如企业或个人,当其作为纳税人时,享有纳税人权利,这种权利则是作为纳税人的市场主体所享有的针对国家税收调控行为的市场对策权。【例题·判断题】市场对策权是指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接受调控和规制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可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本题的说法不完整,故错误。(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另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应当接受,不能拒绝或反抗。如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调整税率、利率,国家征税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等。

2.依法竞争的义务

市场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不正当的手段,去损害其他竞争主体的利益。某些企业为获取竞争优势,通过税收逃避、非法集资、虚假上市等手段来获取一时的竞争优势,这就违法了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考情分析:本节知识点较多,考查范围较广,且可出题的内容较多,考试分值也有逐渐增加的趋势,考生应当注意。同时本节内容可能与后面的合同法等结合起来出现在综合题中。

学习建议:理解记忆本节内容,着重掌握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代理的相关内容。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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