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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9 03: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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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3小时视频讲解】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3小时视频讲解】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张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曾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立法评估研究”课题组成员之一,现为人大法学院《朝阳法律评论》学生编委。主讲风格偏重严谨,好为发散性思维分析,重在史论结合、以加深对问题的探讨。

授课特点:基本理论的讲授深入浅出,对于基本理论思想的阐发尤为精到,深受学生欢迎。

李章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428分)。5年的法律学习,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对于司法考试和人大法学考研有自己独到的理解。狂热的喜爱诉讼法学,并且热衷于法学公益实践活动,教学培训经验丰富。法律人必备三“子”——脑瓜子,笔杆子,嘴皮子。

授课特点:从考生的角度出发,通过知识体系的梳理,以点带面。授课层次清晰,条理分明,通俗易懂。

第一部分 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导 论

0.1 复习笔记

一、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与研究范围

1.中国法制史的概念

中国法制史,一般有两层含义:(1)作为历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身,是一种历史存在。(2)作为一个学科概念,中国法制史则是指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播法制史知识的现代专门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

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学科。

2.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具体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1)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看,中国法制史研究所及应该包括自中国国家和法形成至研究者所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内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2)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及其社会背景、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立法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一些非经国家机关正式制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起规范与调节作用的习惯、判例,以及调节家族内部关系、乡里关系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特殊形式的社会规范,也应该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所关注。

②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设施等。

③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

④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

⑤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

3.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概述

按照发展的阶段及风格特色等粗略的标准来划分,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近现代法制三个大的部分。(1)中国早期法制(习惯法时代)

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

①在中国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时期。

②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③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2)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

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这两千余年的法制历史。根据法制发展状况以及在整个法制传承中所起的作用,可以把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①战国时期

这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战国时期处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代的后半期。而社会变革的许多重要成果,中国的许多思想文化精华都出自这个时期。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影响最大的两大学术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

②秦汉时期

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秦代的法治观念极深,法律制度也很严密。

在两汉(西汉、东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③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这是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动荡的时代,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221年曹魏立国到公元581年隋文帝结束南北分裂、重新统一中国这段历史时期。这一时期法制的发展与进步,为隋唐之际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

④隋唐时期

这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在时间上包括从公元581年隋代建立到公元960年宋代建立以前。隋唐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

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代法制,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唐律疏议》也就成为中国古代法制、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地位。

⑤宋元明清时期

这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极端专制的时期。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到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这段历史时期。(3)近现代法制

一般来说,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变迁,大致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①清末变法修律

在中国,习惯上把1840年鸦片战争至1911年清代灭亡这段时间称为“清末”。

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的转折点,从这时开始,中国由古代法律体制向现代法律体制过渡。

②南京临时政府时期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在以孙中山为核心的革命党人的领导下,南京临时政府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活动,初步奠定了民国时期法制的基础。

③北洋政府时期

1912年3月,袁世凯篡夺了中华民国政权,在北京建立了由北洋军阀控制的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人们习惯上称之为“北洋政府”。北洋政府是军阀政权。为应付各种需要,北洋政府也曾进行了立法活动。这些立法,在客观上为以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

④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从1927年到1949年,是国民党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也曾进行了广泛的立法,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以及判例、解释例,形成了“六法体系”。但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双重性特点,即便在立法上比较完善,在普通领域比较规范,但在司法上极为黑暗,特别是在政治领域,采用的是赤裸裸的暴政。

在通常的中国法制史体系中,1921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各个革命根据地所创建的法律制度,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法制发展,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与研究状况

1.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与研究状况(1)前学科的法制史研究

从整体上看,在清末沈家本以前,法制史的研究作为传统历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几千年中伴随着古代法制的发展而不断积累,为后人留下了极为丰富的历史资料,其功绩和作用十分明显。但是,作为一种非学科性的研究,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为:

①缺乏科学的理论和体系。

②大部分研究工作仅是一些史料的堆砌,很少能有理论性的综合分析。(2)近代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初步形成与发展

①1906年前后,中国法制史作为一种含义广泛的学科名称逐渐为中国学者所接受。

②到20世纪20年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工作逐渐形成体系,全国性的法律专科高等院校渐渐建立起来,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领域的一门基本课程的地位也随之确立。

③随着法制史教学的开展和普及,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学术研究也逐渐趋于深化。

④到1945年,中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已基本形成,整个学科的学术研究也已经达到相当的水准。

⑤在中国法制史学科发展史上,1900年至1945年间近半个世纪中,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成绩和贡献都是很突出的。

a.这个时期法制史学者们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大致形成了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确定了主要的研究对象。

b.对本学科的一些重要理论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

第三,积累、整理了大量的法制史研究资料。

⑥作为学科发展的初级阶段,1949年以前半个世纪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也有一些地方差强人意。

a.从研究的辐射面来看,这个阶段研究所及,重点在法制通史,而在法制通史中,关于汉、唐、明等重要朝代较为详备,其他时期则相对较为薄弱。

b.从研究方法上看,虽以史料丰富见长,但理论性的分析尚嫌欠缺。

第三,从当时的一些有代表性的论著上看,传统的“国粹主义”等思想观念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研究者的头脑中。另外,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学术研究往往被压上了很深的政治印痕。(3)新中国法制史学的曲折与发展

大体说来,中国法制史学在新中国的发展,可以分为1966年以前、文化大革命期间和改革开放以后三个明显的阶段。

①从新中国建立到1966年以前的17年,基本上搭建起了一种全新的学科体系和框架,并在学科名称、体系以及研究范围等一些基本问题上进行了有价值的探索。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史教学和研究,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

a.由于教条主义和前苏联模式的影响,这个时期将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杂糅在一起,学科的名称一度定为“中国国家和法权通史”。

b.这个时期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历史上各个政权的性质、各种法律制度的阶级本质等政治性问题上,而关于具体法律制度的论述介绍相对要少;运用历史事实论证经典著作理论观点的内容多,研究、说明具体法律制度的成果少。

c.受“左倾”思潮的影响,这个时期对剥削阶级法律制度的研究,理论批判的成分多,实事求是的评价少,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作出的评价少。同时,一些研究成果缺少坚实的史料作基础,政治气氛浓于学术气氛。

②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期间,全国一些重要的政法院校被撤销,正规的法学教育被迫中断。建国以后一度兴旺起来的中国法制史研究随之日渐稀落,直至完全被非科学、非理性的纯政治宣传和“影射史学”所取代,本应是严肃科学的学术研究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③1978年底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文革”中被荒废的学术研究迅速复苏。在新的环境下,中国法制史教学与科研也得以恢复,并迅速发展,进入了本学科历史上发展最快、研究最为深入、成果最为辉煌的时期。(4)在过去的30年中,中国法制史学科所取得的成就是多方面的。从宏观上看,主要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①改革开放初期,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的指导下,中国法制史学科很快排除了“左倾”思潮的干扰,恢复和发扬了严谨、求实和科学的学风,保持了学术研究的纯洁性和相对独立性,这就为学科今后持续、深入地发展奠定了非常良好的思想基础。

②在总结和吸收前人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法制史学科的体系和结构。

③法制史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取得了空前的进展。(5)随着学科学术研究进一步向纵深发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触角不断扩展。近年来,法制史研究的焦点逐渐集中到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传统法律文化及比较法律文化的综合研究;

②对珍稀法律史料的挖掘与整理;

③对法制史专题进行更深入、细致的研究;

④对各个政权中后期法制状况、某一横切面的法制情况的研究;

⑤对历史上少数民族政权、少数民族地区法制状况的研究。

2.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1)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2)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

3.学习、研究中国法制史应该着重注意的几个问题(1)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和科学的研究方法。(2)领会中国传统法制发展的历史阶段性。(3)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特性的认识。(4)应该注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体现出的哲学、思想特征。(5)应该注意探索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

0.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略)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1.1 复习笔记

一、中国法律起源与夏代法制简况

1.中国法律起源(1)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

中国和世界早期文明地区一样,在经过漫长的发展时期,以及生产力的一定发展后,开始出现私有制,社会也开始分裂为对立的两大阶级,即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奴隶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激起奴隶阶级的不断反抗,这种对抗性的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时,就需要建立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来加以调控,于是便产生了最初的国家。(2)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

法律的起源,实质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

①原始社会的任何进展,都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父权制与母权制相比,物质生产有了新的发展。

a.冶铜业的出现,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日后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提供了重要条件。

b.石制工具的改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也为社会提供了一定数量的剩余粮食。农业生产的提高,促进了畜牧业与手工业的发展。

②随着父权制社会的发展,商品交换与个人财富的聚集日益增强,并最终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与阶级的分化,以及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的不平等关系。父权制习惯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a.确认部落联盟酋长的权威地位。

b.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

c.确认有关处罚的习惯。(3)习惯法的产生

①大量文献记载与考古发掘证实,夏代已经产生奴隶制国家和体现着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

②习惯法产生的过程

a.公元前21世纪,是夏奴隶制国家的形成时期。自此,中国社会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b.夏启承禹以后,建立夏王朝,用王位世袭制取代氏族禅让制,给原始公社制度以致命打击,并导致它的最终解体。

c.启称王后,沿袭禹的传统,将所辖地区划分为九州并把夏邑作为统治的中心,按地区的不同部署原有的部落,建立了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武装力量与管理国家的整个官僚体制。

d.建立了作为国家实体附属物的监狱等强制机关。

e.伴随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奴隶制习惯法也同时产生。夏代法律的起源,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奴隶制的确立,引起社会制度的剧烈变化,以及旧的传统势力的强烈反抗。在社会矛盾激化、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势下,夏代统治者在军事镇压的同时,不得不借助于法律,以维护君主专制的统治。

f.因夏奴隶制国家初建,没有立即制定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只是将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氏族习惯,赋以新的性质,上升为国家形态的习惯法。处于形成期的夏代习惯法,还是比较简单的,它的完善则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4)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①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礼法结合。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③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④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⑤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

2.夏代法制简况(1)法律形式

①习惯法

夏代建立之初,习惯法成为当时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立法技术的落后,夏代习惯法统治方式是最早出现最为简陋的统治方式。

②制定法

夏代统治期间,在沿袭习惯法的同时,也出现了制定法。这是统治阶级适应形势需要,加速制定法出台的反映。

③誓

誓是夏代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2)法律内容

①将原始社会的礼改造成为法律统治的有效武器

经过奴隶主阶级的改造,夏礼被赋予新的意志与内容,成为保护专制王权和奴隶制国家,以及维护奴隶社会秩序的有效武器。

②法律维护专制王权,镇压各种违背“王命”和反抗国家统治的行为

a.夏代统治者出于维护专制王权的需要,首先将维护部落联盟酋长权威地位的习惯,改变为巩固君权的习惯法,用以维护夏王在行政、立法与司法上的统治地位。

b.夏代为有效镇压反抗奴隶主国家统治与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承袭并发展了舜禹时代习惯处罚方式,从而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

c.夏王朝为巩固奴隶主阶级的长久统治,又承袭了舜禹时期流传已久的习惯处罚原则。

③规定带有行政法规性质的《政典》,用以维护奴隶主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④确认土地“国有”的民法内容

夏代更改氏族土地公有制度,确立土地奴隶主国家所有制。土地归于国家所有的民法内容又直接影响了商、周两代,成为我国奴隶制时代通行的土地所有权的原则。

⑤确认征收赋税的各项制度。(3)司法制度

①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

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别掌管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②监狱的设置

夏朝已经设置了最初的监狱制度,尽管监狱机构还相当粗疏简陋,但毕竟为商周的健全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商代的法律制度

1.商代的立法思想(1)“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化为“秉承天意”,无非要使奴隶制国家统治合法化、神圣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2)“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

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为奉天行罚与代天讨罪。

2.法律形式与主要法律(1)法律形式

①制定不公开的刑书《汤刑》是商继夏代制《禹刑》后而制定的一部不予公布的刑书。《尚书•康诰》的规定,允许援引殷商刑书的某些条文。反面证明了商代存在不予公开的刑书。奴隶主贵族崇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原则,采取垄断法律不予公布的法律秘密主义,以便统治者“临事议制”,随心所欲地断罪施刑,镇压奴隶与平民的反抗。

②誓

誓是商代君主在战时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

③王与权臣的命令、文告

作为殷商重要法律文献的《尚书·盘庚》,是根据商王盘庚的命令整理而成,具有至高的法律效力。此外,商代权臣依据王的意志而发布的命令,当时被称之为“训”。(2)主要法律

①《汤刑》《汤刑》为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泛称。

②《官刑》《官刑》是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但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理。

③“民居”之法

咎单是商汤时的司空官,曾奉命制定“明居民之法”,即丈量土地、划分居住区域及安置百姓的法规。

④车服之令

据《玉海》引《帝王纪》说:商汤为区别尊卑贵贱的等级,曾下车服之令。在任命官吏与罢黜官吏的车马服饰上作了区别规定。这表明商代已经存在区别身份的礼仪法令。

3.法律内容(1)军事法规内容

①以军法保证对夏代的讨伐战争。

②严格军法,惩治“不从誓言”罪。(2)刑事法规内容

①运用刑法手段,严厉镇压反抗国家统治的各种犯罪。

②刑法严惩蛊惑民心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3)行政法规内容《官刑》作为商汤管理吏治而规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对于卿士与邦君等奴隶主贵族具有严格约束的职能。凡有三风十愆者,卿士丧家,邦君亡国,甚至臣下不匡正也要判处墨刑。据此不难看出,商代的“依法治吏”,促进了奴隶制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同时也对奴隶制政权的稳固产生了重要影响。(4)民事法规内容

①所有权问题

商承夏制,在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上,依然实行以王为代表的奴隶主国家所有制。

②婚姻家庭制度

商代法律在确立婚姻关系上,较之夏代更加明确地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只适用于平民百姓。商代允许男性王族在一夫一妻外,大量纳妾。

③继承制度

纵观商代统治过程,其继承制度经历了从“兄终弟及”的制度到嫡长子继承制度的发展历程。

4.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

商代把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为司寇,与中央其他五个机关并称为六卿。

司寇对于重大案件的审判必须奏请商王批准,商王掌握生杀予夺和决定诉讼胜负的勾决权。

商代司寇以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主与基层的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2)审判制度

①重案与疑案的审理

a.商代重要案件的审理一般要经过三级,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以及三公参听的再审,最后报请商王批准。

b.商代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持慎重态度,主张广泛征求意见,然后定案。如公认案件有疑点,就采取赦免的方针,但必须和同类典型案例相比较,然后才能作出终审判决。

此外,主张审判依据事实,有犯意无实据,不认为是犯罪。在量刑时,可重可轻者,主张从轻;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即“附从轻”、“赦从重”。

②天罚与神判

在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支配下,商代的宗教意识与审判处罚紧密相连,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3)监狱制度

商代因袭夏制,把监狱仍称之为“圜土”。据《墨子·尚贤下篇》说:“昔者傅说,居北海之州,圜土之上。”此外,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囹圄”。

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禹刑》(人大2005年研)

答:《禹刑》是指被后世概括统称的夏代法律。这里的《禹刑》不再专指夏代的制定法,而泛指夏代的所有法律。《左传·昭公六年》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代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舜禹时代氏族习惯的部分内容。此外,为适应阶级斗争与社会斗争的形势,夏代统治者还颁布了一些单行的命令,如《甘誓》等。

2.五刑

答:“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夏代为有效镇压反抗奴隶主国家统治与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承袭并发展了舜禹时代习惯处罚方式,从而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即墨、劓、剕、宫、大辟。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3.宫刑(辽宁大学2006年研)

答:宫刑是我国古代奴隶制社会“五刑”中的一种刑罚方式。宫刑又称蚕室、腐刑、阴刑和椓刑,这些不同的名称都反映出这一刑罚的残酷。“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幽其壁”,也就是阉割男子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种肉刑。宫刑的最初作用,只限于惩罚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但是,在奴隶主阶级和封建统治者残暴的统治下,宫刑的施刑范围扩大到与初意完全不相干的地步,成为镇压平民和思想异己者的一种严酷手段,这也反映出了奴隶制刑罚的严酷性。

4.大辟(人大2012年研)

答:大辟是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五刑”中对死刑的通称。《尚书·吕刑》郑玄注:“辟,罪也?死是罪之大者。故谓死刑为大辟。”夏代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即墨、劓、剕、宫、大辟。大辟即是五刑之一。商代也规定了五刑制度。其中,作为死刑制度的大辟最为残酷。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充分暴露出商代刑法制度的野蛮与残忍性。

5.“天讨”与“天罚”

答:“天讨”与“天罚”是商代的立法思想之一。这种理论是由“君权神授”的理论发展而来。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为奉天刑罚与替天讨罪。这种神话宣传在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人们普遍迷信落后的历史条件下,具有相当的欺骗性。他为商代统治者掩饰其刑事镇压的残酷性,以及为加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6.圜土

答:圜土是指夏、商、西周奴隶制国家时期监狱的总称。夏代称监狱为“圜(音圆)土”。“圜者,圆也”,即用土构筑圆形监狱以关押人犯。尽管监狱机构还相当粗疏简陋,但毕竟为商周的健全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商代因袭夏制,把监狱仍称之为“圜土”。此外,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囹圄”。

二、简答题

1.说出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并简释其含义。(中国政法1997年研)

答:(1)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2)奴隶制五刑的含义

奴隶制五刑是从《禹典》“五虐之刑”发展而来。

①“五虐之刑”,主要指:黥(面上刺字)、劓(割鼻)、断耳(去耳)、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处死)五种。夏代为有效镇压反抗奴隶主国家统治与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承袭并发展了舜禹时代习惯处罚方式,从而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即墨、劓、剕、宫、大辟。商代也规定了墨、劓、剕、宫、大辟等五刑制度。

②墨刑是指在犯人的脸上刺字的羞辱刑;劓刑是指割去犯人的鼻子,给犯人留下犯罪的痕迹,使人面貌丑陋,也是一种身体刑和羞辱刑的结合;剕刑是指把脚砍掉的酷刑;宫刑是指破坏人的生殖器官,对男犯人是去其势,对女犯人则是幽其壁,是一种很残酷的刑罚;大辟,就是死刑,只是奴隶制社会中死刑的执行方法很残酷,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2.简述夏代的法律形式。

答:夏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1)习惯法

夏代建立之初,习惯法成为当时法律的主要形式,即把原始社会的祭祀鬼神的“礼”,改造成为奴隶主阶级实施法律统治的工具。夏代习惯统治方式,是中国阶级社会诞生以来最早出现的最为简陋的统治方式,这种统治方式的落后性,是由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立法技术的落后所决定的。(2)制定法

夏代统治期间,在沿袭习惯法的同时,也出现了制定法。《左传》所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就是统治阶级适应形势需要,加速制定法出台的反映。(3)誓

誓是夏、商代君主在战争期间发布的紧急军事命令。正如《尚书》所载:夏启在平息有扈氏叛乱时,曾于甘地发布“誓”。以此约束全体从征人员。又如商汤在讨伐夏桀时曾经发布《汤誓》,用以约束所有从征人员。

3.简述商代的立法思想。

答:商代以后,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发展,指导统治阶级立法的思想原则也有了进一步发展。“殷尚鬼”、“率民以事神”,证明了商代神权法思想一直占据社会的统治地位。(1)“王权神授”的法律思想

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间的法律统治,神化为“秉承天意”,无非要使奴隶制国家统治合法化、神圣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的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这种宣传不仅使王权专制披上了宗教神学的色彩,而且可以借此大肆欺骗愚弄被压迫的劳动群众。(2)“天讨”与“天罚”的法律思想

商代统治者为证明其刑杀和讨伐活动的合理性。将他们在人世间的用刑诡称为奉天行罚与代天讨罪,这种神话宣传具有相当的欺骗性,它为商代统治者掩饰其刑事镇压的残酷性,以及加强法律制度的威慑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4.结合法学基本原理与具体历史事实,谈谈你对中国法的起源问题的主要看法。(中国政法1999年研)

答:夏王朝的建立标志着第一个奴隶制国家的诞生。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夏朝奴隶制法律直接渊源于原始习俗。这时法律由礼和刑两部分组成。古语说“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中国法起源自这两个方面。(1)“刑始于兵”说

史载,刑的产生起源于战争,我国古代法律最先出现在军事领域。“兵狱同制”、“刑始于兵”,这在我国古代是有其事实依据的。①刑罚产生于战争;②军官和法官等同;③军法源于军纪。军法是我国奴隶制早期主要的法律形式之一。战争是促进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成的重要因素。“刑始于兵”说具有合理性。(2)“礼源于祭祀”说“礼”作为我国奴隶制法律的组成部分主要是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等级名分关系的行为规范,其中包括道德成分,但主要是习惯法。用于祭祀的礼节规范逐步扩大到社会生活领域,形成了礼,然后又称为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的习惯法。“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反映了我国法律起源的独特途径。

三、论述题

试述中国法律的起源及其特点。

答:(1)中国法律的起源

①夏奴隶制国家的产生

中国经过漫长的发展时期后,开始分裂为对立的两大阶级。奴隶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激起奴隶阶级的不断反抗,使这种对抗性的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时,于是便产生了国家。奴隶制国家的产生是法律得以发源的前提条件。

②原始习惯到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

法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原始社会虽不能产生体现为国家形态的法。但却产生了法的胚胎形态——氏族习惯。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的起源实质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

a.母系氏族习惯向父系氏族习惯的转变,产生在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上的氏族习惯,是协调社会纠纷、约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随着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的转变,母系氏族的习惯也逐渐向父系氏族的习惯转变。

b.父权制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转变:

第一,确认部落联盟首长的权威地位。

第二,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习惯。父权制社会逐步改变了母权制的平均分配传统,规定个人所获猎物为自己私有财产,不归集体分配。此外,按照父权制的习惯,氏族公社的公有财产以及集体掠获其他部落的财产,氏族首领与部落联盟首长可以取得超出常人的更多份额,不再实行平均分配。

第三,确认有关处罚的习惯。原始社会的舜禹时期,特别是大禹统治的时代,氏族公社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不单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发展到高峰,有关处罚的习惯也发展到顶点。

③习惯法的产生《左传》中的“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一方面说明夏代借用大禹的威望,增强其法律的威慑力量;另一方面说明,夏代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舜禹时代氏族习惯的部分内容。此外,适应阶级斗争与社会斗争的形势,夏代统治者还颁布了一些单行的命令,如《甘誓》等。(2)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①中国法律起源具有礼法结合的特点

夏代法律在形成中不仅改造和吸收了父权制时代某些习惯法,也改造和吸收了原始社会沿用已久的“礼”的传统,从而实现了中国奴隶制最初的礼法结合。这是其他国家与法律形成时所不具备的。

②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同东方早期文明国家一样,夏王朝提前跨入文明社会的门槛,形成了最初的国家与法。因此,对人类文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具有法律的早熟性。

③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自夏奴隶制国家产生以来,就形成了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经济结构,商品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因此,与此相适应只能产生君主专制制度与维护专制王权的奴隶制法律。这一特点经商、周一直遗传到封建时代,使得古代中国的法律日益君主专制化。

④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

为维护专制王权以及种族奴隶制的严酷统治,镇压被奴役的部族和平民、奴隶的剧烈反抗,以夏王为代表的宗族奴隶主阶级,陆续颁布了一些简单的刑事法规,用以稳固奴隶制国家政权。由于礼的作用增强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使得民事法律规范在形成期的夏代法律中居于次要地位。

⑤夏代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夏王朝是早期奴隶制国家,它并未彻底瓦解以血缘为纽带的贵族宗法统治关系,因此维护原有宗法关系的氏族习惯相应地转化为维护奴隶主贵族的习惯法。中国法律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种族奴隶制、宗法制的鲜明特点。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1 复习笔记

一、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

1.西周法制在中国古代法制上的重要地位(1)在法律思想方面,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种主张是汉以后主流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直接渊源。(2)在法律形式上,西周时期“礼”、“刑”并用,这种法律模式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礼法结合”、道德与法律相为表里也有着重要的影响。(3)在刑事法方面,无论是“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还是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等刑法原则,以及早期的教育刑思想,影响都及于20世纪初期的中国社会。(4)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制度、婚姻礼仪,以及富有特色的司法诉讼制度,至今仍然可以在中国社会深处找到踪影。

2.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修正和补充“以德配天”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天”是天下人的保护者,为天下人所共有。

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

③“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2)明德慎罚——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发展

①“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统治者治理国家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通过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

②“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而不应“乱罚无罪,杀无辜”,一味用严刑峻法来迫使民众服从。

③“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上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3)“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阶层的基本政治观点,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针在西周政治、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指导作用。

3.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1)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有二:

①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血缘与王室愈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愈高、身份也就愈尊贵。

②以嫡长子为核心。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予嫡长子。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的地位最尊。(2)宗法制度渊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建立西周政权以后,为保证姬周家天下的稳固,开始“封邦建国”,推行政治上的分封制度。为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西周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三个方面的原则与制度。

①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②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③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4.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

据《礼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在西周时期,“礼”也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2)《吕刑》

为革新政治,遏制国家颓败的势头,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重要僚臣吕侯“作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作之刑又称“甫刑”。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3)“九刑”

在经过漫长的积累和发展以后,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带有开创性的立法创制活动。虽然此时的立法还不是公开的,也不一定是系统而且成文的,但这些立法创制的活动,为以后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4)“遗训”及“殷彝”“遗训”,是指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殷彝”则是指商朝的某些法规或习惯。在统治那些被征服的殷商遗民时,可以适用那些适合时宜、对现实统治无害的殷商时代的法规。

二、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

1.“礼”的含义“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渊源与发展

作为一种言行规范,“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

根据史籍记载,在夏、商时期,作为言行规范的“礼”就已经存在。在夏、商、西周的礼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特别是在西周初年,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成了一个庞大的“礼治”体系,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

3.周礼的性质与作用(1)周礼的性质

在西周时期,周礼在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

①周礼的规范性毋庸置疑。

②周礼的国家意志也极为明显。

③周礼也具有很强烈的国家强制性。(2)周礼的作用

周礼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对西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积极而广泛的调节作用。从周礼的表现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周礼本身的内容和性质等方面观察,周礼是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完全具有法的性质。

4.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1)“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正面的“指导”,明确地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2)“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其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5.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统治者经常以这项原则,作为为官僚、贵族提供法律特权的根据。“大夫”,泛指大夫以上的贵族、官僚;“庶人”则是指贵族、官僚和各级领主以外的平民。

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重心在于强调平民百姓与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对于官僚贵族等统治阶层社会特权的维护。

三、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

1.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1)不孝不友

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之下,孝道是宗法伦理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宗法体制中最核心的内容。“不孝”、“不友”的行为,所危害的不仅是家庭伦理和亲情关系,而且危害到整个宗法社会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秩序,作为最严重的犯罪加以处罚。(2)犯王命

周王的意志,通过各种形式发布的王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求全体臣民绝对的遵行。所以,触犯王命、违抗王命的行为,也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3)放弑其君

臣、子放逐或逆弑自已的君、父,被看成是“逆天理”的恶行。在多数情况下,对于实施了此种犯罪行为的人,还要株连其家属。(4)杀越人于货

对抢掠财物、劫杀人命的刑事犯罪,也规定了较重的刑罚予以打击。(5)群饮

吸取殷商王朝统治阶层酗酒废事,导致政治腐败、社会混乱的一个重要诱因,周公曾再三告诫,予以禁止。(6)违背盟誓

在先秦时代,“盟誓”是一种特殊的、但也具有很强约束力的规范形式。违背盟誓,也就是违背自己的庄严承诺,违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因此也被看成是一项严重的罪行。(7)失农时

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西周统治者颇为强调重视农时,规定失农时者治以罪。

2.西周时期的主要刑罚(1)五刑与九刑体系

西周时期,其主体刑罚体系,依然是夏、商以来代代相传的“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九刑》是以“刑名”为篇名的刑书,即在墨、劓、剕、宫、辟五刑外,加鞭、扑、流、赎之刑,合为九篇。(2)流刑“放”即是流放。先秦时期,流放大多数时候仅适用于少数上层的贵族。(3)赎刑

赎刑是一种用一定数量的财货来折抵刑罚的刑罚执行方法。(4)圜土之制“圜土之制”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在这种制度中还反映出中国早期教育刑的思想。(5)“嘉石之制”

按《周礼》记载,西周时期对于“害人者”,即对那些比送进圜土者更轻微的犯罪人的处罚办法是:“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3.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1)主要刑法原则

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以及“亲亲”礼治原则在刑法定罪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西周时期,在观念上和制度上已经开始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进行明确的区分,给予截然不同的处罚。

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西周时期对于司法审判,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的慎重。该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④宽严适中

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做到不轻不重、不偏不倚,这是一种很高的司法要求。这一原则的提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西周统治者在政治上的成熟。(2)“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

主张“刑罚世轻世重”,是指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四、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

周天子被认为是“上天之子”,代表着上天来统治人间。天下的所有一切,包括土地、人民,最终都归周天子所有。

2.债和契约(1)债权债务关系

西周时期的债权债务关系大致有两类:①因契约而产生的债;②因侵权和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2)民事契约关系

与债权债务关系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西周时期的民事契约关系。在当时,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一种称为“傅别”。

①“质剂”是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按照汉朝著名学者郑玄的解释,“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②“傅别”是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其是在一契券的正面、反面都书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

3.婚姻继承制度(1)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西周时期,婚姻的基本制度可以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除遵循“一夫一妻多妾制”以外,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则:

①“同姓不婚”。

②“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三项实质要件。除必须符合这些实质要件以外,在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还必须合乎一定的礼仪,这就是“婚姻六礼”。具体包括:

a.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b.问名,即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身份,并卜于祖庙以问吉凶。

c.纳吉,在卜得吉兆以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缔结婚姻。

d.纳征,又称纳币,男家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e.请期,即男家携礼物至女家,确定婚期。

f.亲迎,即在确定之日,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2)解除婚姻的条件与限制

①“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具体指:a.不顺姑舅(公婆),去;b.无子,去;c.淫,去;d.妒,去;e.有恶疾,去;f.口多言,去;g.盗窃,去。

②按照西周时期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理由之一者,夫家即不能休妻。“三不去”具体是指:a.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b.与更三年丧,不去;c.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3)继承制度

在西周时期,由于宗法制度的要求,占主导地位的继承制度是宗祧继承,亦即是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是附属于宗祧继承的。

五、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1)周王

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和统治家族中的大家长,周天子对于诸侯间的争讼以及一些重大案件拥有不可争辩的最后裁决权。(2)中央司法官员

在周王之下,中央主要司法官员是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作为中央“六卿”之一,是西周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在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3)地方司法官员

在地方,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拥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权,但是,按宗法制度的要求,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下级领主应该承认其宗主的裁判效力。据有关史籍记载,西周时在地方、乡村设有乡士、遂士等司法官员,负责处理所在地区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2.主要诉讼制度(1)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

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2)告诉与审理

从西周青铜器铭文中所反映的情况看,西周的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都是以当事人或受害人自诉为主。轻微的案件可以口头的形式向官府提出控诉,重大的案件则须提出书面文状。其中,刑事案件的书面文状是“剂”,民事诉讼的文状则是“傅别”,应该是引起争议的原始契约。

在官府受理诉讼以后,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交纳“束矢”或“钧金”,作为诉讼费。否则,就会被认定是“不直自服”,其诉讼请求也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3)“五听”

①辞听,即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语言表达,如果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

②色听,即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面色,如果面红耳赤,就说明所述非实。

③气听,即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喘息,如果所言非实,就会气喘吁吁。

④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如果所言非实,就会听觉迟钝。

⑤目听,即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目光,如果所言非实,就会两目无光。(4)证据制度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审判案件,不仅要有当事人的陈述或口供作为依据,而且还要有相关的物证、书证来印证。(5)“读鞠”、“乞鞫”制度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都要将判决内容做成判决书。在西周青铜器铭文资料中,这种判决书被称做“成劾”。按照当时的要求,审判官在作出判决以后,还应该当众宣读判决,称为“读鞠”。在宣读判决以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屈,可以要求重新审理,称为“乞鞠”。(6)司法官的法律责任

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比较强调司法的审慎、宽缓。为达到这一目标,西周统治者对于司法官审理案件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一些要求和规定。

3.西周时期的监狱

西周时期,监狱仍称为“圜土”,又称“囹圄”。

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以德配天(南京大学2009年研)

答:“以德配天”是周朝时期的统治者提出的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旦等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的主要内容如下:①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都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这;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③“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因为民心的向背是有德失德的标尺,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

2.明德慎罚(中山大学2011、2006年研;人大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7、2006年研;中南财大2002年研)

答:明德慎罚是西周初统治者提出的法律主张。以夏商“天罚”论为基础,逐渐演变而成。周公等人从商灭亡中吸取教训,意识到仅靠“天威”、“天罚”不足以维护统治地位,因而,他们从“以德配天”和“敬天保民”的思想出发,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反对一味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代之以怀柔安抚之策。明德,是要求统治者注重教化,以身作则,敬天地,尊鬼神,孝父母,爱族人。慎罚,指用刑时务求谨慎从事,用刑准确。

明德慎刑的具体内容如下:①“勿替敬典”。即以常刑、常典治民,严防滥用刑罚,杀害无辜。②区分偶犯、惯犯和故意、过失。对偶犯和过失的处罚应酌情减免,对惯犯、故意应加重处罚。③修正殷商的“罪人以族”制度。强调罪止其身,不株连亲属,缩小刑罚的打击面。④反对专任刑罚,主张德刑并用,注意到教育感化的作用。

3.宗法制(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宗法制度渊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到西周建立时,达到了成熟的程度。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有二:①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血缘与王室愈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愈高、身份也就愈尊贵。②以嫡长子为核心。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予嫡长子。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的地位最尊。

4.礼(中国政法1996年研)

答:“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周时期,除传统的“命”、“诰”、“誓”等王命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外,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据《礼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5.周公制礼

答:周公制礼是指西周初期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周公在摄政期间,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6.《吕刑》(中国政法1998年研)

答:《吕刑》是周穆王时令大臣吕侯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周穆王时,开始出现“王道衰微”的迹象。为革新政治,遏制国家颓败的势头,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重要僚臣吕侯“作吕刑”。 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作之刑又称“甫刑”。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尚书》中,有《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7.九刑(人大2007年研;中国政法2000年研)

答:“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分9篇。据《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墨、劓、剕、宫、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西周的九刑。古代关于“九刑”的较多记载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经过漫长的积累和发展以后,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带有开创性的立法创制活动。虽然此时的立法还不是公开的,也不一定是系统且成文的,但这些立法创制的活动,为以后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8.三宥之法(青岛大学2011年研;辽宁大学2006年研)

答:“三宥之法”是西周时期除“三赦之法”外,对于三种情况下的犯罪要宽宥、原谅的规定。“三宥之法”包括“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这种制度说明当时对于过失犯罪,对于犯罪在主观恶性上的差别,已经有比较清楚和深刻的认识。这一原则也说明,西周时期根据主观恶性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9.三刺之法(青岛大学2011年研;辽宁大学2004年研)

答: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期有“三刺之法”,凡是重大或是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程序来决定:“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说明西周时期对于司法审判,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的慎重。“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10.质剂(辽宁大学2005年研)

答:质剂是指西周时期的一种买卖契约制度。据史料记载,西周时期的契约关系也比以前有了较大的进步。在当时,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一种称为“质剂”,一种称为“傅别”。《周礼》上说:“听买卖以质剂”,说明“质剂”是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按照汉朝著名学者郑玄的解释,“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

11.六礼(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4年研;中南财大2002年研;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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