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汽车被盗,保险公司理赔后,物业服务公司免责吗?(车辆管理纠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1 03:08:30

点击下载

作者:编辑部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业主汽车被盗,保险公司理赔后,物业服务公司免责吗?(车辆管理纠纷)

业主汽车被盗,保险公司理赔后,物业服务公司免责吗?(车辆管理纠纷)试读:

业主汽车被盗,保险公司理赔后,物业服务公司免责吗?

(车辆管理纠纷)作者:编辑部排版:Clementine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业主汽车被盗,保险公司理赔后,物业服务公司免责吗?

【解决路径】

①调解。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

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组织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当事人一方如不执行,则前功尽弃。

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政府主管部门的力量进行调解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司法程序来解决。

②诉讼

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法院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分析解答】

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基于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产生管理和维护义务,因物业服务公司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使业主发生损害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业主购买车辆保险的情况下,业主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后,可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向直接责任人追偿。

【基本案情】

2005年3月31日夜,马鞍山市某科技公司经理刘先生像往常一样,将本公司的“本田雅阁”轿车停放在自己居住的小区楼下。第二天上午,刘先生发现轿车不见了。随后,刘先生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某保险公司马鞍山支公司报案。

此前,刘先生所在的公司已在保险公司马鞍山支公司为被盗车辆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4月6日至2005年4月6日。另外,2005年3月2日,刘先生还与所在居民小区的马鞍山市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过夜车辆管理协议书”,约定刘先生按月向物业公司支付90元泊位占用费,物业公司负责从晚上6时至次日8时对车辆进行看护,确保夜间不被撬锁、不丢车牌、不丢车。

某保险公司马鞍山支公司接案后认定,车辆被盗属实,并于2005年9月向刘先生公司赔付19万余元,之后,刘先生公司将债权转让给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因物业公司保管不善致使该车被盗,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19万余元。马鞍山市某物业公司则认为,刘先生每月交纳的90元是泊位占用费,刘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不是保管合同,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保险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保险公司无权向物业公司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与马鞍山市某物业公司签订的“过夜车辆管理协议书”,从内容上看应属于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按月收取的90元泊位占用费即为管理费,物业公司应当依约妥善保管车辆,现因物业公司保管不善,造成车辆在保管期间内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马鞍山支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了19万余元赔偿款后,即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保险公司向物业公司索赔19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马鞍山市某物业公司向某保险公司马鞍山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万余元。

【案例分析】

物业服务公司因管理不善,致使业主车辆在保管期间内被盗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服务关系是基于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双方就停车服务进行了约定,日后又签订其他协议对停车服务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