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冤枉税:税收优惠利用操作实务(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1 07:49:55

点击下载

作者:庄粉荣

出版社: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不缴冤枉税:税收优惠利用操作实务

不缴冤枉税:税收优惠利用操作实务试读:

前言

几乎所有从事投资、生产和经营的人都知道,应当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争取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而进行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要帮助企业想方设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笔者于2008年初在某地进行专题调研和纳税服务事项操作的过程中,就从一个县级税务机关了解到,该县在革命老区2007年度有18家企业可能享受革命老区税收优惠,但是有关企业没有申报,从而丢失了获取税收优惠的机会。类似的现象十分普遍,笔者近期参与咨询的三十多家企业中,有80%以上的企业没有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有的涉及金额巨大,如广州市某企业执行政策错误,结果少享受税收优惠金额竟达2500多万元;山东某公司在应当享受税收优惠而没有申报的现象,估计涉及税金500多万元……

上述现象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则是有些事项本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却人为地“筹划”而享受了税收优惠,比如假外商投资企业、假民政福利企业、假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在新的政策条件下,这种违法的筹划也变换了花样,比如在购进设备的增值税抵扣、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方面做文章……这就给有关企业埋下了涉税风险。

存在上述问题的,既有中小型企业,也有国内外知名企业,而筹划人既有“著名专家”,也有国际知名大型跨国咨询机构……这些现象引起了笔者的思考。目前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如何操作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都是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于是本书就围绕人们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展开分析,同时配合部分案例对日常涉税事项以及筹划难点进行深度分析。

由于本书立足于实务操作,所以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采用了财税管理第一线人士的大量素材,并结合具体业务对税收筹划进行深入的思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本书中引用了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许多咨询案例和以及少量其他专家已经在《中国税务报》等刊物中发表的案例分析和其他资料。其目的是想借大家的力量整合一个研究思路,将税收筹划的研究引向深入。在此,笔者向提名以及未提名的文章和资料的作者表示感谢!

本书的特色是立足于涉税风险分析、规避和税收筹划,所以该书既适合于各类企业的老板、财务、会计和有关涉税管理人员阅读,也适合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阅读,同时也可以作为各类财务院校进行涉税教学的良好教材。

目前以专题的形式研究税收筹划的成功案例还不多,本书作为尝试,仅是表示笔者献身税收筹划事业的一个愿望。当然,应该肯定的是,虽然作者已经作出了努力,但是书中仍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不吝赐教!庄粉荣第一章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概述第一节 税收优惠的一般分析第二节 我国税优惠政策简介第三节 税收筹划与利用优惠政策的关系分析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通过税收手段对本国的经济进行调节,税收调节经济的手段包括限制、照顾和鼓励两个方面。这里的限制表现为对调节对象征收较高的税收,比如我国目前对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就体现了这个意图。而照顾和鼓励则是对调节对象征收较少的税收甚至不征税,也就是对其实施税收优惠。目前我国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上。第一节 税收优惠的一般分析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和经济目的,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鼓励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它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的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所以也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这样或那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只是由于国情的不同,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税收鼓励的范围、重点和方法的选择有所区别。一、税收优惠分析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对税收鼓励的范围选择较为慎重,覆盖面较小,针对性较强。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鼓励范围相对要广泛得多,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增加出口,经常对某个地区或某些产业、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经济特区都是位于发展中国家,并实行十分广泛的税收优惠措施。全世界525个经济特区中,有347个(占总数三分之二)分布于68个发展中国家和巴拿马科隆、泰国曼谷、巴西玛瑙斯、菲律宾巴丹等地区。

税收优惠的重点有所区别。发达国家重点放在促进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和充分就业上;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重点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甚至对技术落后、能源消耗大、资源使用效率低的所谓困难企业也给予优惠照顾。

税收优惠的方法也有差异。发达国家较多采取与投入相关的间接性鼓励方法,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免税等,而很少使用直接性的减免税,如有使用,也往往加以严格控制。而发展中国家经常采用一般性的减税期或免税期,如泰国曼谷中转区实行所得税头3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头5年免征、后5年减半,我国台湾新竹免征5年所得税等。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税收优惠的差别,可以从治税原则和经济现实条件方面找到原因。发达国家更多强调税收的中性原则,尽量减少税收对经济的干预,使市场机制可以在资源配置中更充分地发挥基础作用。这就是所谓的运用市场“看不见的手”。而税收优惠措施,不论涉及什么税种,无非都是运用政府“看得见的手”。在现今纯市场经济尚无法存在的现实环境中,“看得见的手”废弃不用固然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想法。但滥用税收优惠、把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夸大到万能的程度,显然也是错误的,它必将妨碍市场机制主导作用的发挥,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发育程度差,超市场的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相对要多一些,税收中性原则就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摆在突出的位置。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广泛的减免税,还体现了轻税原则,这对发展民族经济具有一定的好处。

从经济发展水平看,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高,科学技术进步,资金充裕,资本输出大,经济的外向程度高,所以更多地注意高新技术的开发、跨国经济活动的拓展和资本效益的提高。现在,发达国家几乎都实施各种各样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英联邦的一些成员国采取首次全额折旧,鼓励研究开发的投入,实行存货的成本与市场孰低原则,提取包括呆账、汇兑损失、资金重置、科技等各类准备金,这些都与保护资本、增强国际竞争力有关。

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发展中国家大多是资本、技术输入国,在现代化进程中资金不足、技术落后、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管理水平低,所以,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不实行粗放型的税收鼓励措施。

韩国税收优惠的发展变化就是一个证明。1948年以来,韩国经过五次较大的变动:第一次,前工业化时期(1948~1961),建立新税制,以尽快恢复生产、发展经济。第二次,出口导向化时期(1961~1970),税制建设的重点放在加强征收征管,积累财政资金,并鼓励储蓄和出口创汇;为此降低资本课税,利息收入免征,对“尖端及策略性工业”实行减免税鼓励,并对出口创汇项目减征企业所得税60%。第三次,高度工业化时期(1971~1979),发布“尖商产业特别税收优惠规定”,对包括造船、机械、金属、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化肥等尖端产业实行特别优惠待遇,允许在税收减免期、投资抵免和加速折旧等三套优惠办法中自由选择其中之一,但对出口创汇项目的税收鼓励减少了。第四次,结构性的调整及自由化时期(1980~1987),税收优惠重点用于促进科技投资、中小型企业投资和边远地区投资。第五次,经济发展新时期(1988年至今),税收优惠侧重于调整国内经济结构和国际竞争的项目上,严格企业的税收优惠;从1988年7月起取消出口型企业和以产顶进产品的税收优惠;1988年1月取消原在“出口自动化方案”中所列项目的税收优惠。现行的税收优惠范围限定在:①投资引进高科技项目;②境内生产过程中的科技使用;③在特别指定的经济特区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④用于节能、控制污染、职业培训、职工住房的投资。韩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变迁客观反映了该国经济向新阶段发展的进程。

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是通过给纳税人提供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实现的,但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自然地得到资本回收实惠。因为许多税收优惠是与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并存,比如发展新技术,往往投资额大、回收期限长,而且失败的可能性较大,政府对此实行税收鼓励可以起到诱导的作用,但不等于投资者都可以“十拿九稳,只盈不亏”。资本效益如不落实,再好的优惠政策也不能转化为实际收益。二、税收优惠的具体方法

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和税收扣除两个方面。减税免税是依照税法规定减去纳税人的部分税收负担或免除纳税人的全部税收负担。可见,减免税也是影响税收负担的税制因素。减免税的方式很多,有减税、免税、起征点、免征额等。税收扣除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主动调整产品结构以适应其产业政策而在税收或费用方面给予的抵免和税前扣除政策。但是,不论其方式如何,都会使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依法少交或免交税款,归根到底是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甚至不承担任何税收。具体讲,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七项:(一)优惠税率

税法在规定某一税种的基本税率的基础上,再规定若干个低于基本税率的税率,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按照这种较低的税率征税,作为对其的一种鼓励和照顾。比如,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对农业的部分税目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二)起征点

对征税对象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征税,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目前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5 000~20 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5 000~20 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300~500元。目前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5 000~20 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具体标准是由各省制定。(三)免征额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征的部分。凡是规定有扣除费用的,对扣除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扣除额部分征税。比如,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3 500元。(四)税收抵免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抵免。税额抵免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像企业所得税,税法就规定了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中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在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五)税项扣除

对某些特定地区、产业、企业、产品等,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构成计税依据的某些项目,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如纳税人为银行、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六)盈亏互抵

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税收政策规定,准许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去弥补,从而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比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亏损期不得超过5年。(七)税收饶让

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在境外所享受的减税免税、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税款等税收优惠,可以在合并纳税时视同在境外已经缴纳税款,准予扣除。这项规定适用于收入来源国与我国已经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有了税收饶让,纳税人才能真正享受到在他国进行投资活动的税收优惠。

人们所说的税收筹划,说白了,就是想方设法尽可能享受有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运行机制的不同,税收制度也不相同。有的国家实行公民、居民、收入来源地三重税收管辖权,有的国家兼行居民和收入来源地两种税收管辖权,有的国家只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税种结构中,有的以直接税为主体,有的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多寡差别很大,同是属于商品及劳务,我国课征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有的国家却不实行增值税,依然课征制造税、批发税或零售税。即便同是一种公司税,税率结构也不尽相同,有的实行比例税率,税率高低各有不同。至于应税所得额的计算、费用的列支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关联企业收入与费用的分配、税收优惠措施等也是差别很大。作为一个跨国投资者,面对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税收制度,应当怎样作出明智的税收抉择呢?这就必须借助于跨国的税收筹划了。

世界上经营成功的跨国公司无不把跨国税收筹划列为其全球经营战略战术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例如以生产日用品而驰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有两家姐妹母公司,一家设在美国,一家设在荷兰,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国。在我国上海就设有3家子公司,一家生产力士香皂,一家生产系列化妆品,一家生产快速食品。面对不同国家的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45名税务高级专家进行税收筹划。该公司的经理谈到,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了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而且增强了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第二节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一个国家在什么时候采取什么税收优惠思路、策略和方法,要根据该国当前的情况来确定。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建议初期,企业规模小,其自身的适应能力和“造血”能力差,所以,在此期间我国采取以直接照顾和外延式优惠的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许多情况都发生了变化,所以需要对税收优惠的思路、策略和方法作出适当调整。这里我们以主要税种为例作简要说明。一、增值税的优惠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②避孕药品和用具;③古旧图书;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但是,为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会结合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对一些需要鼓励和照顾的事项给予临时性或者阶段性的规定,比如,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100号)中,对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三是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115号),调整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和规定,如,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对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一定的比例的税收优惠等。二、消费税税收优惠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充分体现财政和调节的功能,所以,消费税的税收优惠很少。例举以下几点:

1. 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执行。

2. 成品油减、免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自2006年4月1日起,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3. 军品

军品以及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出口不再退税。

4. 债转股

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三、营业税的优惠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③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⑤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⑦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但是,为了进一步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的作用,国家先后针对一些具体事项的税收优惠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1. 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涉税政策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012号),明确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中,明确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 家政服务的税收政策

为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增加就业,改善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明确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这里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这里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一是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三是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里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家政服务企业应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的规定,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到当地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3. 特殊事项的税收政策

为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82号)中明确,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为了优化资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明确,自2014年2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为了照顾高校的后勤保障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第83号),明确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可以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第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中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外派海员劳务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等等。四、企业所得税优惠

新税法在税收优惠规定方面的一个特点,就是实务操作的技术性有了极大的提升。现行税法的税收优惠方法是以直接优惠为主,多数是给予减税和免税,对企业的经营能力要求不高,以致在实务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现象屡禁不止。新税法对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方面进行了多样化处理,这里先做如下概括性介绍。

1. 定期、定额减免税优惠

定期减免主要包括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所得,可以“三免三减半”;从事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三免三减半”。定额减免则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低税率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低税率优惠,如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分类免征和减半征收;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还有许多,如为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也是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纳税人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类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减计10%的优惠,即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等,我们会在后面的章节详细介绍。

4. 完善税收优惠机制

为了提升我国的经济发展质量,变粗放型经营为集约型经营;变外延式发展为内涵式发展,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的内容和方法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新税法确定的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以及自然灾害专项减免税优惠政策等。

其一,对优惠政策的手段和环节的调整。

新税法对以前过多的直接优惠手段的状况进行改革。一方面,可以减少福利性和照顾性优惠政策的运用。在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中,福利性和照顾性税收政策占较大比重,形成了巨大的财政负担,以前的社会性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替代了财政支出功能,而且照顾企业临时性、经营性困难的政策也很多,政策越位现象十分严重,对税制及市场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由于既得利益的刚性,往往使过渡性政策演变为长期政策。因此,调整及减少福利性和照顾性税收优惠应成为改革优惠政策手段的重点,要严格控制各种照顾临时性、经营性困难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确需照顾的项目,也要尽量使用间接优惠方式,以避免税收的无谓流失。另一方面,在充分发挥直接优惠手段的同时,加大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从税后调节环节向税前调节环节转变。除通常采取税率优惠、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税收信贷等方式外,还可在成本费用列支、投资购置抵免等环节给予优惠。通过扩大和丰富间接优惠方式的运用,将有利于更好地兼顾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目标的实现。

其二,多档次的优惠体系的建立。

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该根据所要达到的目标,并结合优惠政策受体的具体状况进行测算和评估,以确定所要给予的优惠程度。其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必须明确该项政策目标相对于其他目标的重要性,并测算和评估出该优惠政策受体所应享受的优惠幅度。不仅不同的行业应有不同的优惠幅度,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优惠幅度上也可以有差异。这样最终形成一个优惠幅度不同,多档次的税收优惠体系。

为此应逐步抛弃“×免×减”的提法,特别是要避免“×免×减”成为固定的、普遍的模式,而应根据优惠政策受体的具体状况,该免则免,该减则减。减多减少也不能千篇一律,应通过测算和评估来具体确定。如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制订一些特殊政策,如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就属于这种情景。此外,还可以考虑推行定额减免的方式,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推行,又为我们推行和优化税收优惠机制提供了条件,建议有关部门借此机会完善政策机制,这也更有利于今后实行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

其三,规范所得税优惠管理。

规范税收优惠管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首先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价的制度,这也是优惠政策改革的基础。通过定期对税收优惠的分析和评价,可以为优惠政策的取舍、改革方向的选择以及监督的实施提供基本判定依据。对此可考虑先选择税收优惠中的重点优惠项目进行分析与评价,并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形成较为系统科学实用的税收优惠分析与评价制度和方法。其次,应调整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行政审批流程。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权同时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行使,由于两部门间的权限划分不清,导致权限的主次不明。

其四,构建优惠政策的相机调整机制。

优惠政策目标是有时效性的,一旦环境发生了变化,优惠政策就要及时清理,该调整的调整,该停止的停止。目前我们缺乏一种自动清理的机制,导致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很差。因此,一方面应根据实际的需要和科学的预测正确设定政策的时效范围,另一方面则需要在对优惠政策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建立优惠政策相机调整和定期清理的机制。五、其他税种的优惠

除了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外,其他税种也有许多优惠。如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由于地方税种各省市和自治区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所以,这里仅做一些简要提示,纳税人遇到情况时应当注意查询有关规定。

1. 房产税的减免

对于房产税的征免问题,《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一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二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是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四是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五是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房产税实施细则》将上述规定进行了具体化,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一是各级党、政、军(警)机关自用的房产,经党中央、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自用的房产。二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包括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自用的房产,不包括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是寺庙、教堂、公园自用的房产以及保护、管理名胜古迹所用的房产(不包括附设的商店、餐厅、旅社、照相馆、影剧院、茶社等营业用房)。四是属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对营业和居住用房不易划分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按使用情况核定比例征收)。五是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自用的房产。六是经有关部门鉴定,毁损或危险不勘居住并已停止使用的房产。七是孤老、残疾、烈属从事小型工商经营的自有房产,以及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工厂的房产。八是房管部门(公司)每平方米收取六分钱以下月租金的房产。九是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从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2. 契税的减免

对于契税的减免,在《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是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是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但是,国家还会针对具体情况做一些单项的临时性的契税减免规定,如为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改制重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中,对企业公司制改造等十种情况下的契税征免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对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中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3.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是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是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注: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六是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是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中明确,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 车辆购置税的减免

对于车辆购置税的减免问题,在《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一是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三是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四是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但是,在具体操作环节,国家对部分特殊车辆也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如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中,对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车辆进行减免税。第三节 税收筹划与利用优惠政策的关系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成为调节国家与纳税人利益的主要手段,而从纳税人的角度主讲,就有进行税收筹划的需求。税收筹划在我国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属于理财领域的一个分支,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可以给投资人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因此,在我国有着广泛的发展空间。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适当安排投资行为和生产经营业务流程,通过合理的财务协调和有机的会计处理,巧妙地安排纳税方案,在合法的前提下,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涉税经济行为。其基本内涵是:

1. 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

从广义上说,税收筹划是一个中性词,既可用于纳税人,又可用于征税机关,但我们在这里主要是研究微观税收筹划问题,因此我们就把筹划主体界定为纳税人。当然,进行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并不是说就不能依靠社会力量,纳税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服务外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税收筹划。目前已经发展起来的税务咨询事业,不仅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办税质量,也使纳税人从具体的税收缴纳和办税交涉事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切实让纳税人尝到了甜头。不仅如此,那些高端的税务咨询提供高层次的涉税服务活动,为纳税人提供系统性的纳税方案,纳税人可以合理合法地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增加收益。仅以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为例,目前该公司的税收筹划工作室以全国著名专家牵头,已经能够提供从高端专业培训到现场咨询的“一条龙”服务产品,涉及一般财务咨询、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咨询以及深入企业现场提供系统的解决方案等内容。据了解,他们的特色服务包括:①最优纳税方案设计;②投资项目的税收政策论证;③涉税项目的风险评估;④内部控制体系会诊及设计;⑤企业内部培训。

2. 税收筹划的客体是各项涉税行为

税收筹划的客体就是税收筹划的对象,策划所指向的对象是纳税人所从事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纳税行为及过程。税收筹划过程是围绕着如何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涉税活动,为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开展的。如投资地点和投资行业的选择,经济组织的性质、经营方式的安排,筹资计划的落实,存货计价、折旧和分配方案的运作以及企业扩张、资产重组等,在这些具体经济业务活动中,都蕴含有税收利益可以争取的机会和可能。

在策划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不违法或者违法的,这样策划的结果便可能出现与税法立法精神相适应的合法策划,与税法立法精神相悖的违法策划。例如,避税就是一种与税法立法精神相悖的不违法的策划;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达到“节税”目的,则为违法策划。可见,税收筹划所提供的纳税模式本身可能隐含有与税法立法精神相悖的不违法以及违法的行为。

3. 税收筹划的重点环节是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业务流程

投资人的投资活动,从投资活动开始到收回投资,其间存在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又可以划分成若干环节,如在企业设立的时候有投资地点、行业选择,企业规模、经营方式的安排等;而企业正常经营则有原材料的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等。这些环节的每一步都涉及税收问题。以下是一个常见的例子:企业用现金购买原材料,按照职能分工是由企业的采购人员来完成的。当货物入库以后,采购人员将购货发票交给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会部门报销。而会计凭签字后的发票和货物入库单入账,申报抵扣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但是数个月以后,税务机关查实该笔采购业务所取得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属于偷税行为,企业为此补缴税款后还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分析该问题产生的原因,企业负责人往往会认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负主要责任。这就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如果对上述采购业务进行分析,企业遭遇补税罚款的症结在哪里?其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事实上问题出在采购人员那里!也就是说,纳税人如果要规避材料采购的涉税风险,当然应当从采购环节开始!以此类推,生产、销售等各环节也同样存在涉税风险需要解决。如果将投资和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展开分析,人们就不难发现,纳税义务的发生和实现,80%以上不在会计和财务环节!因此,我们同样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税收筹划的重点应当在投资、生产和经营等业务流程方面。

实践证明,有些涉税事项通过会计人员来处理,属于偷税;而通过前面生产或者经营环节来处理,则属于税收筹划。企业进行筹划规避涉税风险主要不在企业的财务环节,而是在业务操作环节,比如采购环节、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等。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企业会计和财务人员能够解决所有的税收问题。

4. 税收筹划的目标在于追求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税收筹划行为与其他经济行为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首先,税收筹划不完全等同于节税,节税仅是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一。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如果某种纳税方案能够实现企业的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即使当前的税收负担水平有所提高,这种纳税方案还是可取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税负逆转的税收筹划便是证明。其次,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策划行为,由于纳税人的一项经济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多个税种,而税种之间又存在相互牵制和税负此消彼长的作用。因此,不能单纯停留在某一税种的策划上,而必须从一定时期的整体税负出发进行。二、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内容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除了优化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业务流程之外,想方设法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操作的重点内容之一,这是因为税收筹划必须以依法治税为前提,由于国家征税是强制的、无偿的,但在具体的税收行为中,国家为了鼓励某项产业、某项事业的发展,依据现时的客观条件和从有利于发展的目标出发,制定出一些优惠政策,使一定的经济事项可能在不同的政策环境里操作,从而使利益关系人出现收益上的不同。这就是政策给予纳税人选择(筹划)的权利,为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使税收筹划在法律的框架内的具体运作成为可能。三、本书研究的主要特色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大变革的时代,虽然已经基本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但是,有关法律体系还处于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在最近的五年里,财务、会计和税收体系都在发生着很大的变化,特别是2008年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完成了两税合一、增值税实现了转型、下一步还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与此相适应,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也将不断发生变化。

再从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来分析,目前我国实际开征的十多个税种中,几乎每个税种都有相应的优惠措施,而且一个税的优惠政策又是在不同时期、不同的经济背景下出台的,有的是专项文件出台,有的则是“一揽子”规定,各种优惠政策显得十分散乱而无条理,这就给投资人和企业管理者利用税收优惠带来极大的困难。

笔者长期在税收第一线从事税务稽查、评估工作,在最近的十多年中,又不断涉足高端涉税咨询服务和税收筹划服务,能够跟广大企业家和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一道感受实务操作的困难和税务纠纷的复杂性。笔者通过研究发现,纳税人在利用税收优惠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主要税种上,于是就对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利用方面进行重点研究和分析,从而形成本书的一大特色:实务操性性很强。

当然,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太快,而且杂乱无章,在收集和整理的过程中难免出现遗漏,从而导致该书的缺憾。笔者在本书中想做的,就是将散见于各种文件政策中的税收优惠进行条理化的归结,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并结合部分案例介绍运用相关政策运用的技巧,当然限于篇幅,难免挂一漏万,读者如果希望更深入地理解相关筹划方法和技巧,可以参阅笔者的税收筹划案例《投融资业务财税筹划演练》、《经营管理财税筹划演练》等书。第二章农业生产业务的税收优惠第一节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确认第二节 从事涉农事项的流转优惠第三节 农业生产资料的税收优惠第四节 饲料的增值税优惠第五节 经营农产品的涉税政策第六节 从事涉农事项的所得税优惠

农业是基础产业,是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的基础,对国家经济安全也具有重要意义,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农业实行特殊扶持政策。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多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对农业的扶持。为了进一步促进农业的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发展现代农业,坚持把发展农业生产力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值能力,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对农业生产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布局的优化,对引导社会向农业的投资、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起到积极作用。第一节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确认

农产品就是农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从税收的角度讲,除了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给予免税优惠以外,还对部分加工业务给予税收优惠扶持,而加工业务又存在初级加工与深度加工的区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中对具体的初加工业务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不久,在《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中又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一、种植业类(一)粮食初加工

1. 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此外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2. 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此外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

3. 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 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此外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

*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一万吨以上。

5. 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6. 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此外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二)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 蔬菜初加工。(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 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此外包括番茄。

3. 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他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此外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

*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五)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这里的甜菊又名甜叶菊。(六)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七)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八)纤维植物初加工

1. 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2. 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此外还包括芦苇。

3. 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此外还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九)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

1. 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此外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2. 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3. 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4. 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5. 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6. 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二)饲料类初加工

1. 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2. 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3. 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三)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三、渔业类(一)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第二节 从事涉农事项的流转税优惠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在增值税方面,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在农产品销售及加工方面,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仅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从事的农产品初加工不在免税范围。企业生产销售的棉籽油、调和油属食用植物油,可按低税率即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农产品免增值税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二、农产品应征增值税范围确认

我国税收政策存在向涉农事项倾斜的特点,对于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自己销售农产品属于免税范围,税法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