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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1 11: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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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淑华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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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及推进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及推进机制试读:

前言

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作为推动企业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时代潮流,已经得到政府、社会和企业的高度关注与支持,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经发展成为全球化的浪潮。“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概念起源于美国,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它自出现于西方国家,便是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伦理学等诸多学科领域中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1997年美国“经济优先领域鉴定代理委员会”(the Council on Economic Priorities Accreditation Agency,CEPAA,后更名为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SAI)制定了SA 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标准,是一部关于社会责任的可被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之国际标准,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04年启动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 26000的制定工作,2010年11月1日正式发布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该国际标准虽然为自愿性标准,但对推动世界范围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起到了重要作用。自2010年11月1日正式发布以来,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标准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推崇和应用,越来越多的国家依据ISO 26000的框架和原则纷纷出台了符合本国实际的社会责任国家标准,在指导本国社会责任建设的同时,对接国际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潮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日益引起关注和重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形成人人促进和谐的局面。着眼于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早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并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从理念上看,这就是要求建立一套公正、可行的制度来平衡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以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可持续发展。这表明我国政府将为社会责任的整体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律政策机制和环境,也进一步凸显出了政府在社会责任推进格局中的引导性作用。

2005年和2007年,我国分别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在原则上规定了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新《公司法》第五条中的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是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示性规定,意味着我国立法对传统企业角色定位的修正,表明我国《公司法》已经接受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法律理念。在此之后,《合伙企业法》第七条也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这些规定,又一次明确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上述两部法律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为解决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我国在《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立法中,都相应规定了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这些规定明确了我国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立法上逐步完善。

深交所、上交所分别于2006年、2008年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指引。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中提出:“上市公司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应对其利益相关各方、自然环境和资源、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1]展等承担责任,并鼓励上市公司建立社会责任披露制度。”

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09年发布的《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中指出:“金融机构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至少应该包括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诚信经营,有效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包括有效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互信,充分提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披露相关信息,加强客户[2]投诉管理和客户信息保密制度。”

近年来,除上述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规范外,各种行业规章和标准等也相继在我国出台,对企业社会责任加以规范。同时,相关研究机构也开始对我国构建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进行研究,并有所进展。2007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重要意义进行了阐释,并进一步提出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措施。其要求有条件的中央企业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出回应,主动接受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2005)是我国第一个CSR测评体系,主要从管理体系、劳动合同、童工、强迫或强制劳动、工作时间、薪酬和福利、工会组织和集体谈判权、歧视、骚扰与虐待、职业健康与安全共10个方面进行评估。

2009年1月1日起上海实施了《浦东新区企业社会责任导则》,成为上海市地方标准。该导则旨在引导企业建立有效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确定浦东新区企业应当遵循的社会责任基本原则。该导则是我国首个企业社会责任地方标准。

2014年1月,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国率先批准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两项山东省地方标准,从责任管理、社会影响、环境影响、经济影响等方面为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的文本。

2014年2月,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实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与管理指南》河南省地方标准。

2014年4月,杭州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价规范》地方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规定,企业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员工年人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的,得10分。

中国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5月29日发布了其所制定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该文件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涉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订立履行合同、审查登记经营者信息、防止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

2010年4月,中国最权威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价组织——中国企业责任报告评级专家委员会宣布成立,并颁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级标准》,这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重大创新。2013年3月,《DZCSR30000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发布,这是我国第一部植根于中国企业土壤并基于中国国情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CSR)标准体系,同时,首个“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基地”也在杭州正式建立。

2014年12月,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归口并牵头组织起草的《社会责任指南》《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和《社会责任绩效指标体系》三项国家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我国三项社会责任国家标准的编制和起草,对于统一和规范我国社会责任领域的相关概念及相关实践,对于有效促进各类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而征求意见的发布则不仅体现出了我国政府对于民意的尊重,同时也凸显了利益相关方参与这一朴素的社会责任思想。

企业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微观经济主体,理应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既是社会对企业的普遍期望和要求,也是企业实现持续发展的外在约束和现实选择。社会责任正在成为中国企业强化战略使命,提升管理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成为衡量企业综合价值的重要标准。探索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新思路、新模式,建立一套符合我国企业实际的社会责任绩效评价体系,对推动企业全面、科学、准确地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指导和规范企业履行好所承担的各项社会责任具有战略意义。

[1]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2006年9月25日)。

[2]参见《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09年1月19日)。第一章企业社会责任与社会责任绩效评价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

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作为推动企业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时代潮流,已经得到政府、社会和企业的高度关注与支持,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已经发展成为全球化的浪潮。企业是微观经济的主体,在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企业理应承担社会责任。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与发展(一)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国外的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其概念起源于美国,最早由美国学者谢尔顿于1924年提出。他认为企业不能单纯地追求经济利益,企业经营者应该承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相关[1]者需要的社会责任。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满足产业内外人们需要的责任相联系,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企业社会责任之父”Howard R.Bowen于1953年出版的《商人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一书中第一次正式将企业和社会连接起来,指出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该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在书中,Howard R.Bowen提出了企业及其经营者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将商人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目标和价值观的要求,进行决策并采取相应的行动满足社会期望。这是第一本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系统化和理性化阐述的书籍。虽然Bowen提出的是商人社会责任,只给出了一个大概观念,没有阐述详细内容,但它的提出仍引发了社会的广泛思考,标志着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从感性认识向理性研究的系统化的质的转变。

20世纪60年代,Joseph W.McGuire(1963)在《企业与社会》一书中写道:“企业既应该履行经济及法律上的义务,还应对社会负有另外一些责任,这些责任超过经济及法律范围所规定的责任。”即企业必须像公民一样公正,由此看到了企业伦理和企业公民的雏形。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主张公司不仅具有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义务,而且承担着其他社会责任。

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开始流行起来。

卡罗尔(Carroll)“金字塔”理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社会[2]期望企业在经济、法律、伦理和自愿决定(慈善)方面履行的义务,亦即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慈善责任)之和。其中,经济责任是指公司股东要求投资的合理收益;员工要求稳定且收入相当的工作;客户要求产品质量好且价格公道等。经济责任是企业作为经济单位生存与发展的根本理由与原因,也是履行其他责任的基础。法律责任要求企业遵守法律规定,“遵循游戏规则”,是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伦理责任要求企业行为正确、公正和合理,符合社会准则、规范和价值观。慈善责任包括慈善捐助,为员工及家属提供生活设施,支持当地学校,支持文化体育活动等。Lantos(2001)根据不同的企业性质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道德型、利他型和战略型三种类型,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由道德责任、慈善责任和战略责任组成的三分类企业社会责任模型。Jamali(2007)综合Carroll的金字塔模型和Lantos的三分类模型,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3+2”模型,把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在企业强制性履行的三个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个企业可以自由选择的自愿性社会责任,即策略性责任和慈善性责任,通过强制和自愿的结合,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见图1-1)图1-1 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

英国学者约翰·埃尔金顿(John Elkington)提出三重底线理论,认为企业行为要满足经济底线、社会底线与环境底线。满足三重底线,不仅是衡量和报告企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业绩,而且包括一系列的价值观、问题和过程,企业要考虑利益相关方与社会的期望,控制业务活动对社会和环境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追求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环境价值的基本平衡。三重底线理论提出之后,逐渐成为理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共同基础。即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出发,企业要承担最基本的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追求利润目标,而且要对社会负责,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

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协会出版的《商业组织的社会责任》一书不仅指出了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还阐述了主体所需要承担的[3]社会责任的种类,并用三个同心圆来说明企业社会责任的层级性。三个同心圆理论中,内圆表示企业需要履行的经济功能的基本责任,包括对股东、员工、消费者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中间圆表示企业所改变的社会价值的体现,包括生态环境问题、节约能源问题、员工健康问题和满足顾客需求等;外圆则包含企业更大范围地促进社会进步的其他无形责任,如公益捐赠、消除社会贫困和帮助社区发展等。(见图1-2)图1-2 三个同心圆理论

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后,还有其他众多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各自的定义。

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履行社会责任日益成为全球企业的共同义务、挑战和追求。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众多国际组织,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定义。主要的有:

在联合国“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中,提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遵循“全球契约”10项原则,包括人权、劳工、环境和反贪污四个方面。世界银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方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方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欧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把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整合到企业运营以及与利益相关方的互动过程中。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0年11月1日正式发布社会责任指南(ISO 26000)。该国际标准认为,组织社会责任,是组织对运营的社会和环境影响采取负责任的行为,即行为要符合社会利益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以道德行为为基础;遵守法律和政府间契约;并全面融入企业的各项活动。世界经济论坛认为,作为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标准,二是对人的责任,三是对环境的责任,四是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从这些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组织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既有共同认可的内涵,也有不同的侧重和差异。

综上所述,国外许多学者和组织从多个视角、不同方面揭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把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一个涵盖各种企业责任的概念,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其实就是企业责任。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以美国佐治大学的Carrol最为著名。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的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之和。

第二种观点是在企业责任这一总概念之下,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认为企业责任可划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四种。企业的经济责任是企业传统的和固有的责任,它主要以企业股东的利益为关注对象。法律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义务。企业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实际上是有交叉的。这一观点对企业担负道德责任的条件进行了深入探讨。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他们认为,其内涵适当与否,关键是是否有合理边界的存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必须承认和尊重企业的其他类型的责任。

第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以外延式的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界定。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在1971年6月发表的《商事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中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了列举,共58种行为,涉及10个方面的领域,它们是:①经济增长与效率;②教育;③用工和培训;④公民权与机会均等;⑤城市改建与开发;⑥污染防治;⑦资源保护与再生;⑧文化与艺术;⑨医疗服务;⑩对政府的支持。对这些社会责任行为,美国经济开发委员会又区分为两个基本类别:一是纯自愿的行为,这些行为由企业主动实施,并由企业自始至终发挥主导作用;二是非自愿性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由政府借助激励机制的引导,或通过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而得以落实。(二)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我国的发展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在我国的传播,与我国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相一致,与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息息相关。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跨国公司的“工厂守则”运动在中国启动,家乐福、耐克、锐步等跨国公司对其供应商进行社会责任审核。在此阶段,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更多的是等同于《国际劳工标准》,且在相当程度上被认为是发达国家对中国企业实施的贸易壁垒。

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的理论界,主要是法学界,从法律角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在我国政府提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在我国得到了广泛普及,引起了政府、企业与社会的极大关注。在翻译借鉴国外文献的基础上,社会各界提出了很多大同小异的定义,这些定义一般都采取广义的社会责任观,即企业社会责任包括追求利润目标的股东责任,定义的重点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既要对股东承担责任,也要对员工、用户等其他利益相关方承担责任。

2006年3月,国家电网公司率先发布我国大陆企业首份社会责任报告,报告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所有者、员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以及自然环境承担责任,以实现企业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统一。”该定义除强调企业要对利益相关方和自然环境承担责任之外,特别强调了企业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的学者也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了探讨。王秋丞(1987)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出于自愿,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社会、解决社会问题,为社会做出贡献。企业处于社会之中,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袁家方(199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生存与发展的同时,面对社会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根本利益而必须承担的义务。这是我国国内学者最早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刘俊海(1999)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含义,其结合我国国情,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把实现股东盈利和效益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的追求目标,必须实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利益最大化。黄瑞荣(200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在利用社会资源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必须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的责任,包括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等方面。刘连煜(200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4]该满足社会期望,在实现盈利之后,回报社会的行为。

卢代富(2002)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对雇员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发展的责任,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

陈立勇、曾德明(2002)认为:“企业利益相关者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环境条件的变化不断演进。从而企业与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社会责任分工的边界也在不断调整。利益相关者管理不仅提高了企业绩效,也使企业在解决失业、环境保护等过去普遍认为应由政府负责解决的社会问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为以历史、演进的方法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崔迅、刘广程(2005)提出:“企业的利润和良好的经营条件是与其为顾客、社会、股东和员工提供价值的交换结果。企业价值是由其创造的顾客价值、社会价值、股东价值和员工价值所组成的有机的动态体系。这个价值体系决定了企业获得长期盈利和发展的能力。”

周祖诚(2005)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企业除了承担经济责任之外,还要承担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一系列的社会责任。林毅夫(2006)则认为,企业在追求利润时将会影响社会其他个体,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在社会压力下将企业行为的负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是一种被迫行为,并认为企业作为社会公民的一种,和其他类型的公民一样都对社会负有伦理道德义务。万莉、罗怡芬(2006)认为,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较为模糊,并且只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给企业造成社会成本的负担,而没有看到企业社会责任给企业提供的发展机会。

田虹(2006)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取决于它有哪些密切的利益相关者,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都是要满足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愿望和要求,实现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满意。”

刘力钢、李辉(2014)通过探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对象、原因及路径,基于模型分析得出了CSR弹性边界,结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对象可以概括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其博弈结果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的边界弹性化。李晓丹(2014)对CSR的概念界定为,CSR是指企业除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对投资者负责之外,对其员工、消费者、债权人、社会环境(包含自然生态环境和社区人文环境)和社会弱者等利益相关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尹开国等(2011)则基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对CSR的内涵、原因、方法途径、激励因素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余澳、朱方明、钟芮琦(2014)基于既有理论和相关分析前提,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性质及边界相关文献的梳理整合,结合国内外代表性的观点归纳出了当前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分歧。他们从这些具有争议的方面入手,进一步阐释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特征。与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其他观点不同的是,他们不否认企业的目标是追求企业自身价值最大化,而是基于这一前提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实现企业最终目标的过程中尽力提高社会总体利益而应承担的责任。李伟阳、肖红军(2011)通过对多种CSR逻辑起点的追溯,总结了学者们基于不同视角、不同学术背景以及不同方法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定义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元定义”。这一“元定义”的提出,不仅有利于人们在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定义的理解上达成共识,还为学者们进一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定义提供了新的参考。戴锦、陈亚光(2013)从“责任”的核心概念出发,通过对责任与企业责任概念的深入分析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IUO分析范式,深入讨论了几种主流企业社会责任概念学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独特见解,重点指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向股东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履行的与道德规范有关的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但人们达成的共识是:从广义上讲,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社会合乎道德的行为。基本定义是: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从本质上讲,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应做到以下三点[5]:

一是认识到企业开展的活动会给当地社会造成广泛影响,而社会的发展反过来又会影响企业追求成功的能力。

二是企业在全球范围的商务活动应在经济、社会、环境和人权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企业的商务活动为其自身和当地社区带来的声誉必然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回报。

三是企业应通过与当地社区、公益机构、政府和其他团体、组织的密切合作,获得上述利益。社会责任不是单纯只搞一些活动,要理解发展与社区市场环境的关系才是唯一的准则。

目前,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初步取得了共识,即一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要在对所有者负责、追求利润目标的同时,还要对员工、用户、伙伴、社区、政府等利益相关方负责,对自然环境及子孙后代负责,追求可持续发展。(三)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指企业自主性的行为对利益相关者、社会及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的影响时,应持有的公正倾向和自省纠偏意识,从而要求企业给予补偿、履行行为的义务。现代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在契约的基础上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制约与利益调和的关系体,而契约理论的前提仍然是产权理论。在企业产权明晰的特征下,以物质资本所有者为轴心,以产权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为纽带,以企业行为影响为判断标准,企业主体的独立性行为对契约关系及交易关系中各个利益主体及外界环境均会造成非平等性或非对等性影响。因此,从企业行为主体的角度和企业产权控制特征来看,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为企业对股东的社会责任、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企业对环境的社会责任、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企业对所在社区的社会责任、企业纳税的社会责任、企业捐款的社会责任等。

1.企业对股东的社会责任

企业与股东的关系也可以说是企业与投资者的关系,是企业内部关系中最主要的内容。企业首要的责任是维护股东的利益,承担起代理人的角色,保证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这是最基本的东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投资主体和形式,企业与投资者的关系逐渐变为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因而企业对投资者的责任也就具有了社会性。企业对投资者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收益负责任。投资者投资于企业,目的就是通过企业的经营得到丰厚的回报,这也是投资者的最基本的期望。企业所从事的任何投资都要考虑能否给投资者带来利润。如果随意将投资进行不负责任的使用,那将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二是企业要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经营等方面的真实信息。企业不得隐瞒、谎报企业信息,必须如实向投资者提供企业的经营业绩、市盈率、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情况。任何欺骗股东的行为,企业都要负道德和法律双重责任。

三是企业对投资者的法律责任,包括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投资者的权益,是对投资者严重的不负责任。

2.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

员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之一。企业对员工负责,员工才会对企业负责,因此保护员工的就业稳定、给予合理的薪酬和福利、提供增长才干的机会,帮助和促进员工个人发展是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如果能够负责地承担起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对于企业的持续发展是重要的保障。企业与员工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经济关系,此外还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道德关系。企业对雇员的基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伦理底线,企业在这方面对雇员的责任有保证雇员的劳动保持权、休息休假权、保险福利权、就业择业权、安全卫生权和教育培训权等。这需要企业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为员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升迁机会、接受教育机会,为员工提供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渠道,为员工提供自我管理企业的机会,等等。

3.企业对环境的社会责任

2015年1月1日起,历经25年四次审议修改的《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刻分析21世纪新阶段的形势和任务做出的重大决策。企业与环境的关系如同鱼与水的关系,二者谁也离不开谁。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跨入了现代文明的殿堂,但是随之而来的一系列环境问题不得不引起人类的深刻反思。环境污染、全球变暖、酸雨、土地荒漠化、资源匮乏、臭氧层空洞等诸多问题成为困扰现代文明的一大顽疾。以上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得到了各国的共同关注与重视。而引起以上问题的最根本原因,都直接或间接地与企业有一定关系,甚至是直接关系。因此,在治理和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企业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承担环境责任,企业一定要能够有所作为。首先,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观,努力做到尊重自然、爱护自然、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要从产品的原材料到成品,再到成品使用周期结束之后怎样处理等问题上全面承担责任,也就是从头到尾负责。其次,依靠科技进步保护环境。要利用科技手段节能、降耗、治污,利用科技进步来推进环境保护。最后,全面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要积极向员工宣传环境保护对于企业长远发展的意义以及企业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要正确处理好生产、效益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让员工真正理解和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形成他们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为,特别是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操作工艺执行,防止生产、基建和检修过程对环境造成破坏,使企业努力成为绿色企业。

4.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企业消费者是指购买了企业产品的社会成员,包括潜在的消费者和现实的消费者。企业要从消费者身上得到利益,企业追求的利润最大化也要通过消费者实现。但是如果企业过分追求从消费者身上得到的利润,不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产品,则企业最终会失去消费者。企业与消费者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企业越是善待消费者,越是具有更强的竞争力。所以企业要善待自己的消费者,全面尊重消费者的一系列权益,及时对消费者关注的问题、价值和目标做出反应和调整,及时按照消费者需求调整自己的经营思路和市场营销战略,注重在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的同时,尽可能地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实惠、便利和承诺。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集中体现为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安全的权利、知情的权利、自由选择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这四种权利。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具体表现为: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使消费者尽可能多地了解企业的产品,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自由地选择产品,等等。

5.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

企业纳税的社会责任、企业捐款的社会责任等可以归为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企业是国家、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作为管理者对企业这个社会成员实施宏观上的管理、控制和组织协调,保证社会秩序的良性循环。企业对政府的社会责任表现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同时积极支持政府的社会公益活动、福利事业、慈善事业,服务社会等,发展卫生保健事业,发展教育事业,发展养老事业,缩小贫富差距,为特殊人群提供就业机会,促进科技进步,积极参与预防犯罪,倡导良好的社会公德,履行企业捐款的社会责任。

6.企业对所在社区的社会责任

企业与所在社区之间是一种相互交叉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不可分离。建立和谐的企业与社区关系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社区的进步繁荣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为所在社区提供就业机会和创造财富,还要尽可能为所在社区做出贡献,改善社区环境、提高社区生活质量。通过此类活动,不仅回报了社区和社会,还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同时可以作为企业的无形资本在企业的经营中带来巨大的效益。

[1]Oliver Sheldon.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M].London:Sir Isaac Pitman and Sons Ltd.1924:36.

[2]Carroll A.B..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79,4(4):49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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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以国家电网公司为例[D].南昌:南昌大学,2013.

[5]李源,曲艺,赵伟.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综述[J].财政监督,2014(8).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图1-3 企业社会责任的九个维度

归纳并且总结专家学者的观点,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分解为九个维度,即对股东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政府的责任、对社区的责任、对社会公众的责任、对供应商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其中,股东与员工属于内部利益相关者,债权人、政府、社区、社会公众、供应商、消费者属于外部利益相关者。(见图1-3)(一)对股东的责任

这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职责。企业应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利润和企业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以确保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企业履行其他社会责任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企业有责任向投资者提供有吸引力的投资回报,并将其财务表现准确及时地报告给投资者,错报或假报财务记录都将危害与投资者之间的诚信,任何欺骗投资者的行为都是市场经济法制所不容许的。(二)对员工的责任

员工为企业提供了人力资源,所以员工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体系的构成之一,企业应对员工的安全、福利、教育等方面承担义务,公平分配企业利润,保障员工合法的收入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首先,企业应对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负责,并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其次,企业应负起对员工技能培养和素质提高的责任。最后,企业还应使员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充分尊重员工,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包括听取并尊重员工的意见,加强民主管理,尽可能让员工参与决策过程,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对工作完成得好的员工予以奖励等。(三)对消费者的责任

消费者认可、购买企业产品,为企业创造了价值,所以消费者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消费者主要关注产品的质量和价格,所以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提高产品质量,为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并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由于对产品生产过程参与及相关知识的缺乏,在产品适用性与安全性方面存在信息不足。而消费者又是企业产品的接受者和使用者,其生活水平受到企业所提供的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等因素的极大的影响。同时对企业而言,消费者是企业的最大效益来源,吸引消费者也是出于企业追求利润的要求。因此,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四)对债权人的责任

债权人为企业提供了信贷资金,在利益相关者中也扮演着较为重要的角色,企业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国有企业对债权人的责任还表现为一种抽象的责任,即要求国有企业合法、善意、无过失的交易行为。强调国有企业的该项责任有利于解决改革中企业三角债、对银行的债务的难题。(五)对环境保护的责任

企业的存续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自然环境,并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企业应当对环境保护承担一定的责任。为了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应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尽量控制和消除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积极研制、开发和生产绿色产品,从高碳模式转变为低碳模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提高资源的使用效能,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担当起保护环境维护自然和谐的责任。(六)对社区的道德责任

企业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社区中,从以往的经验来看,企业对其所在的社区经济有着很大的影响力,而周边治安、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保障反作用于企业发展。因此,企业应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协调好自身与社区的关系,积极参加社区活动,并资助社区公益事业和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并为社区就业与人员安置做出贡献。企业对社区的责任是一种道德上的参与和协助责任,社区经济发展仍是社区自身的责任。(七)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社会公众是企业潜在的投资者和消费者,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关系资源,属于潜在的利益相关者,而在现代网络媒体发达,信息传播迅速的时代,一条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负面新闻将可能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因此,企业应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公众的认可。企业应该积极参与对慈善基金会、科研教育机构、养老院的捐赠,该项责任应基于企业的自愿,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受到国家和社会的褒扬。(八)对政府的责任

政府为企业正常经营提供了积极的政策和稳定的环境,因此企业有义务承担政府的责任。企业应按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和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并接受政府的依法干预和监督,不得逃税、偷税、漏税和非法避税。(九)对供应商的责任

供应商为企业提供原材料,为企业进行生产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保证,同时材料成本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利润的大小,所以供应商是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企业对供应商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及时偿还所欠账款,正常履约。

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见表1-1。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因素分析

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不能照搬西方的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而必须探索“中国特色”的社会责任体系。

按照制度经济学家诺斯(Douglass North)的定义:制度是人类创造的约束条件,它们为政治、经济和社会交往提供了结构,这就是“制度结构”。这种结构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式制度或规则,另一类是非正式的制度或规则。正式的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以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因素。(一)硬环境约束

第一,政治制度约束。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责任运动的主要推动者是非政府组织而不是政府。然而在中国,情况则完全不同,非政府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影响力还远远不够,因此政府就成了推动社会责任运动的主导力量。早在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年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一次通过系统性、纲领性文件对我国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要求;商务部在2008年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引(草案)》为外企在中国履行社会责任设立了底线标准。在地方政府层面,深圳市、广东省、山西省、上海市等都积极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促进本地区企业的社会责任推进工作。而国有企业和中央企业作为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带头执行政府政策的主导力量。第二,法律制度约束。在1994年颁布的《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是该法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社会责任的理念,如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第十五条规定的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等。2006年经过修订后的《公司法》在第五条中将履行社会责任正式纳入了该法律体系当中。另外《劳动合同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反垄断法》等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有些法律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会出现内容上的界定不明确等问题,往往容易导致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法律产生不同的甚至是模棱两可的理解,从而导致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产生扭曲的社会责任实践。第三,经济制度约束。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区别就在于国有企业还承担着实现国有经济功能的目标。因此,“国有企业自诞生之日起就担负着国家责任、社会责任之使命,这是由国有经济制度这一制度安排内生决定的”。另外,国有企业大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国有企业还必须在履行社会责任时起表率作用,承担起比一般企业更高和更多的社会责任。再有,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社会影响大,也应承担起比一般企业更高和更多的社会责任。(二)软环境影响

1.企业领导者的影响

企业领导者作为企业经营的控制人,因其职权或个人影响全会对组织战略的制定与实施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而,领导者的社会责任取向会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表现产生显著影响,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深层次的。如果将领导者的社会责任取向进一步分为态度和行动两个维度来考察,能够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实际表现水平产生直接影响的是领导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参与行动,包括行动计划制订、资源分配和活动过程监督等。如果企业领导人缺少实际参与行动,那么[1]领导人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取向便不会受到重视和执行。

2.组织特征的影响

国外学者主要研究了公司规模、财务杠杆、行业类型等组织特征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

一些学者研究了企业规模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如Baneijee(2001)在研究企业环保理念时发现,规模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存在差异。Lepoutre&Heene(2006)则研究了企业规模对小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发现大企业与小企业相比能见度高,更容易受到社会的关注,其责任压力更大,从而社会责任表现更好。此外,大企业拥有更多的资源,理解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更强,有利于实现企业社会责任(Johnson、Greening,1999;Donaldson,2001)。但是,另有一些学者的研究对此结论并不支持。如杨春方(2009)以我国企业为样本研究了企业规模与企业社会责任水平的关系,发现规模并不能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企业规模与社会责任可能存在更复杂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财务杠杆的影响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从企业能力角度而言,一个企业资产多负债少,则不会因为企业偿债能力不足而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从资本市场角度而言,负债率越高的公司,股权越容易集中于少数股东手中,导致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减少。此外,不同类型的行业特征,企业表现出的社会责任行为存在差异。行业特征,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中可划分为“消费者接近”型(Clarke&Gibson-Sweet,1999;Campbell,2006)和“环境敏感”型(Patten,2002;Archel,2003),前者如商业服务机构在经营中更关注企业产品的改进和消费者满意度,而后者如冶金、采矿等企业则更关注环境问题。同时,企业所有制形式也会对企业社会责任产生影响。Matten&Moon(2008)描述了外部制度压力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企业性质在其框架中作为一项影响因素被提出。吴蜀院(2011)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了股权结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发现国有股比例越大,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越不好。

3.制度文化背景的影响

Visser(2005)基于Carroll金字塔模型研究非洲国家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发现非洲国家与欧美发达国家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存在差异:在非洲研究背景下,企业四种社会责任的排序从低到高依次为,经济责任、慈善责任、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王静和万鹏(2009)研究发现,我国传统文化导致人们并不会主动地把经济效益归为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Carroll金字塔模型的四种责任的层次在中国呈现不同顺序。杨帆等(2009)借助Aupperle企业社会责任导向(CSRO)量表对长三角都市圈的管理者进行调查,发现不同性别的中国管理者在企业社会责任导向方面有显著差异,而传统文化对现代人潜移默化的影响,是造成这种差异的最重要原因。这些研究提示我们,制度文化背景不同,价值观将存在差异,企业社会责任取向将会[2]出现差异。

[1]张倩.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3(10).

[2]张倩.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因素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3(10).四、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全球范围强化了公司责任。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也逐步在我国开展起来,并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特别是进入21世纪,我国提出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和谐社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现状有了较大转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增多,形成了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承担的格局

随着中国企业的所有制结构由公有制企业一统天下的格局演变成为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格局,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也随之演变为由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承担的格局。但是,各种所有制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不均等的。总体上讲,国有企业对社会责任承担得较多也较好,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承担状况相对较差,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存在很多逃避社会责任的现象。(二)为适应国际新规则,企业遵守“工厂守则”,参与SA 8000认证海外劳工组织和跨国公司,针对中国的劳工问题,制定了专门的“工厂守则”,要求中国出口加工企业遵守。如美国国际劳工权利基金(LIRF)、全球交流(Global Exchange)等21个劳工组织、消费者组织、人权组织联合起草,有多家跨国公司签署了“中国商业原则”,宣称:“我们要确保我们在中国的商业活动尊重国际劳工组织(LIO)制定的基本劳工标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标准、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中国法律。”而从事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国际组织,也都相继在中国登陆。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沿海地区的数千家作为跨国公司供货商的企业,已经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检查。(三)政府、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均引进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理念,比如新《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这在世界商业组织发展史上创造了两个第一: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从法律上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国家;中国企业法(包括《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成为世界上最先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行强制性规定的两部基本商事法律。由商务部《WTO经济导刊》杂志社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显示:63%的受访企业打算更深入了解企业社会责任,47%打算将企业社会责任列入长远发展策略,不关心企业社会责任的为零。该组数据反映出有的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重视,打算更深入了解企业社会责任,甚至将企业社会责任列入长远发展策略。(四)企业对公益事业的关心有所增加

中国企业越来越热心于公益事业。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显示,10%的受访企业经常有公益捐款,71%的企业有过公益捐款,19%没有过公益捐款。正如中国科学院研究员茅于轼指出:各种慈善活动也格外活跃。特别是印度尼西亚海啸造成15万人的死亡,我国国内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国际赈灾活动。(五)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动态

2008年,中国共有包括在华外资企业在内的190多家公司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而2006年仅有19家企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短短两年内发布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的在华企业增长了近10倍。2008年1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第一个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要求的系统性、纲领性文件,得到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的高度评价。2008年4月2日,《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和《关于倡导并推进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履行社会责任的若干意见》发布。该指南由中国工经联与中国煤炭等11家工业行业协会联合发布,面向各家会员企业,影响范围广,有利于我国工业企业全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对我国工业健康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以来,《WTO经济导刊》、责扬天下(北京)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和北京大学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国际研究中心每年对中国大陆发布的各类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全面的搜集、整理、统计、分类和入库。从报告的结构参数、技术参数和主体参数三大类别、16个方面的参数对报告进行定位和分类,从报告的结构完整性、报告可信性、报告可读性、绩效可比性、报告创新性和内容实质性六个维度对中国大陆2012年前10个月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评估和分析,依据“金蜜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评估体系”对报告进行了系统评估和研究,相继完成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01—2009)》《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0》和《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1》《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2》《金蜜蜂中国社会责任报告研究2013》,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得到了许多积极反馈和支持。上述组织和机构将为社会各界了解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最新发展状况和趋势提供交流和展示的窗口和平台,推动中国企业和非企业组织更好地发挥社会责任报告在传播理念、提升社会责任管理、树立形象方面的重要价值,助力中国先进企业和组织进一步提升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水平、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2008年4月30日,国家电网在天津电力公司启动全面社会责任管理试点工作。同年11月13日,国家电网获美国《财富》杂志2008年全球100强企业社会责任最好排名,较2007年度提升了14位,获得中国企业历史最好成绩。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震惊世界,中国各界纷纷积极捐款抗震救灾,引发了社会责任大讨论。此次大地震连同2008年初的冰雪自然灾害,激发了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考验着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引发了企业社会责任大讨论。2008年5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加强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引导各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知》和《指引》的发布,有助于上市公司在关注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转变企业运作模式、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表率作用。《通知》首次提出“每股社会贡献值”概念,是公司价值全面评估的一个创新。2008年9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入选2008年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DJSI)榜,成为中国大陆首家入选DJSI的公司。DJSI是道琼斯公司推出的全世界第一个可持续发展指数,是全球社会责任投资的参考标杆之一。进入DJSI标志着中国移动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008年11月29日,浦东新区的《企业社会责任导则》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升为上海市地方标准,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在全上海市推广。这是我国第一个企业社会责任的地方标准。2008年12月9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包括主要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51家会员单位编写的《中国银行业2007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发布。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编著的2013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显示:2009年以来,中国100强系列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以两位数的速度持续增长,国企100强持续领先于民企100强、外企100强,且优势不断扩大;2013年,外资企业实现了对民营企业的“赶超”;国有企业中,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持续增长,目前居于领先地位,国有金融企业指数缓慢增长,近两年,地方国企指数高速增长;五年来,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石化等10家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持续居于100强系列企业的前30位,这10家企业一直重视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和社会、环境信息披露,引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还指出,2009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首次公布,当年指数为15.2分,整体处于旁观者阶段。2012年,发展指数得分为23.1分,整体从旁观者阶段进入起步者阶段。到2013年,指数增长到了26.4分,五年的平均增长率为18.4%。五年来,国有企业100强社会责任发展指数一直领先于民营企业100强和外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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