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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1 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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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其峰 主编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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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要懂的法律常识

老板要懂的法律常识试读:

前言

创业办公司当老板,是一项事业,有一定的难度,有较大的风险,所以需要有法律保障。创业者应当了解与创业有关的法律知识,具有创业法律意识以及寻找法律资源帮助的渠道。在实践中,许多创业者在风险和利益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不懂法律知识,也没有法律风险意识,遇到问题也不会去找律师咨询,而是以赌博心态、投机心理和冒险行为替代理性的法律思维,以致造成一些惨痛的教训。

所谓法律意识,应该遵循“事先”和“及时”两条原则。“事先原则”是说,在经营活动中,应事先做好应有的防范措施。比如最常见的签订合同,最起码要了解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同时,要向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如果可能,还应该咨询更多的人士,以求获得尽可能完整的解决方案;在出现法律问题或经济纠纷时,首先要冷静,在完全了解法律规定之前,不要用法律以外的方式解决,以免错上加错。“及时原则”是指,出现问题后,不要认为自己是弱者,而忽略了自己事后应当采取的及时补救措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善的法律是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重要前提,遵守法律是进入市场的最基本的游戏规则,作为老板,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补救。

涉及企业经营的法律非常多,从创业公司的登记注册到经营的方方面面,直到停止运营注销企业,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对于一个忙于商业运作的老板来说,要弄懂弄明白,是何其难。因此,编者有意为办企业做老板的人士,编撰《老板要懂的法律常识》一书,帮助老板们了解企业开办、经营过程中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识,从而走上合法经营的道路,并且在遇到法律风险的时候能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老板要懂的法律常识》一书涉及的法律知识包括以下方面:

●公司法的法律常识

●合同法的法律常识

●税务法的法律常识

●劳动法的法律常识

●担保法的法律常识

●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常识

●招标投标法的法律常识

●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常识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常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常识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法律常识《老板要懂的法律常识》一书由侯其锋主编,在编写整理过程中,获得了许多朋友的帮助和支持,其中参与编写和提供资料的有安建伟、滕晋、赵辉、李宁宁、李浩、王建伟、王玲、王春华、王国利、王玉奇、王荣明、钟玲、吴业东、陈素娥、刘光文、刘作良、陈丽、高培群、高淑芬、鲁跟明、唐琼、况平、宁仁梅、刘春海、赵慧敏、温泉、刘俊、何立、匡仲潇,最后全书由侯其锋统稿、审核完成。同时本书还吸收了国内外有关专家、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在此对他们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参考资料有限,书中难免出现疏漏与缺憾,敬请读者批评指正。编 者导读创业做老板成功要素

众所周知,创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取得成功,除了具备一定的素质外,更要有不断学习的精神,掌握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成功必备素质

不是所有的人创业当老板都一定会成功,每一个成功的老板都有自己特定的素质。获得创业的成功,不仅需要项目、资金和运气,更与创业者的个人素质密切相关。(一)强烈的创业动机

首先你得知道自己的动机,不管是为了实现人生价值也好,为了创造更多财富也好,还是为了改变现状,总之心理要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动机,而且这种动机是来自骨子里,根深蒂固,一刻也不会动摇的,因为这种强烈的动机会伴随你整个创业过程。(二)要有好的执行力

执行力是创业最不可缺少的素质,万事开头难,做任何事情是否能下定决心去做,这是最关键的。创业需要一番破釜沉舟的勇气,犹犹豫豫的人是很难成功的。90%以上的新人,都是“晚上想着千条路,早上起来走原路”,缺乏执行力和行动力。(三)要有承受风险的心理准备

任何事情都有风险的存在,好的心理素质是成功的关键。机遇总是伴随着风险。所以创业之人,一定要有承担创业失败风险的能力和心理素质。创业中遇到的问题永远都会超出你的想象,如果不能接受创业失败的风险,还是找一份稳定的工作为好。如果能将创业失败最坏的打算都罗列出来,你依然能够接受,那就勇敢地去闯吧。(四)利用好一切有用资源

学会利用资源能够让你事半功倍,都说创业需要机遇,其实就在你的身边,看你能不能用好,这也是一个创业者要具备的最基本的眼光和商业意识。要充分利用好身边的一切有用资源,包括资金、人脉、信息、渠道等,最好从身边熟悉的行业或有兴趣的行业入手,这也是所有创业者当初面临的问题,不知从哪里下手,觉得自己什么都行,再想想觉得又什么都不行。

你可以先进入一个行业,跟别人学做一年半载,学到行业基本知识后,再出来创业;找一个要好的朋友,向他学习,让他带你一段时间;找个有行业经验的合伙人一起做,这样走的弯路也少,上手也会很快;或者选择加盟一些创业平台,这类创业平台会有总公司提供全套的技术支持,比如国内目前比较流行的消费品创业平台,手把手教授,还提供完善的售后跟进服务,很适合没有经验的创业者,当然相对来说不会有暴利。如果想一口吃成胖子,肯定会失败的。(五)要对自己非常有信心

相信自己才是成功的关键,尤其是在创业的路上,人的任何动力都是来自精神层面和意识层面,而且人越是在困难和挫折面前就越容易退缩。创业并非人人适合,创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时会让你绝望,无所适从,这时更要相信自己,告诉自己“我能行”,想着自己未来成功的时刻,你就会咬咬牙挺过去。(六)一刻也不要放弃

不抛弃不放弃,再苦再难,也要坚强。在一个行业要坚持做下去,一刻也不要放弃。要不断地总结经验和调整经营策略,要经常反省自己,找出自己的不足之处,加以改正。二、要持续不断地学习

作为创业者,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会遇到许多经营管理的难题,因此需要持续不断地学习,要学习各种知识,包括行业的相关知识,各类管理、营销、人力、策划、财税、法律知识等。一个没有很好学习能力的创业者,很难将企业经营好,也很难当一个赚钱的老板。《老板应懂的法律常识》为创业的老板们介绍企业创办和经营过程中应关注的法律知识,主要内容如表0-1所示。表0-1 企业创办和经营过程中应关注的法律常识第一章公司法的法律常识

引言

作为一个老板,创业设立公司,有必要了解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本章主要介绍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股东权利,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基本制度;熟悉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和组织机构等公司法基本内容。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种类

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公司有不同的分类,如图1-1所示。图1-1 公司的种类(1)资合公司:以公司的资产数额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2)母公司:能对另一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3)子公司:被另一公司控制或支配的公司。(4)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5)分公司:由总公司设置,隶属于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二、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一)公司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财产,并依法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

股东投资于公司的财产需要通过对资本的注册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明确分开,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投资,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财产。(二)公司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三、公司的登记管理

公司登记,是国家赋予公司法人资格与企业经营资格,并对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加以规范、公示的行政行为。

公司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管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我国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二)登记事项(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4)注册资本。(5)公司类型。(6)经营范围。(7)营业期限。(8)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三)设立登记(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2)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3)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四)变更登记(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5)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6)“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五)关于公司登记的其他注意事项

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分公司的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四、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为五项,如图1-2所示。图1-2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2.设立的程序

设立的程序如图1-3所示。图1-3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1.股东会(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的职权为: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相关链接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一、股东会会议(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东会的特别决议(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董事会(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及职权如图1-4所示。图1-4 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及职权

3.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相关链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规定:(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不设股东会。(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2.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

人民法院在强制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如图1-5所示。图1-5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3.发起人的义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如图1-6所示。图1-6 股东大会的分类

股东大会的决议。(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 修改公司章程。

②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 变更公司形式。特别提示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2.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董事会成员为5~19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会议频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相关链接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

一、增加了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及其选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上市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三、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1.股份发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注册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能低于票面金额。

2.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的规定如图1-7所示。图1-7 股份转让的规定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不具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7)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特别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三)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既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侵犯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作为原告要求董事、监事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不出面的话,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对董事、监事提起诉讼。

因此,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内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如下。(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犯错误:找监事会。(2)“监事”犯错误:找董事会。(3)如果董事、监事互相包庇:直接找人民法院。(4)外部人(公司以外的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公司的变更(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二)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四)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八、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一般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二)公司清算组(1)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2)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侯律师说法

经典案例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1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问题(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评析(1)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案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委托方式不合法。(2)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3)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4)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二章合同法的法律常识

引言

合同法的内容包罗万象,庞大复杂。要面面俱到地分析其每一种合同的法律风险是比较困难的。本文仅就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问题,供参考。一、合同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有关合同的重要法律规范

有关合同的重要法律规范有《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等。三、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所采取的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具体有三种,如图2-1所示。图2-1 合同的形式(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即合同的条款,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四、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依据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生效时间。

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订立合同的主体合法。(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目的、内容合法。(4)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形式合法。(二)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已经订立但因欠缺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1.无效合同的情形

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三)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愿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灭失的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变更。(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特别提示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订立的合同因欠缺有效条件,尚未确定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只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五、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二)条款不明确时合同的履行

对约定不明的合同条款,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标准不明确的合同条款,可按合同订立时实际履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如果该类产品没有制订国标、行标,可按照通常习惯的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和酬金条款不明确的,可按合同实际履行地或者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履行,如果该项产品是执行国家指导价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3)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一般可以在给付地点履行,如果是不动产的,应在该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也可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债务人也应随时主动履行。(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采用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合同履行费用。(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承担先履行一方的当事人,在对方缔约后由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保证对等债务履行时,先履行一方有权终止自己的履行除非对方作出担保。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合同的保全措施

合同的保全措施,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

代位权的行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自身的债权。

2.撤销权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1.合同变更的条件(1)原合同关系的有效存在。(2)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3)合同内容发生变更。(4)须遵循法定形式。

2.合同变更的规则

合同变更的规则如图2-2所示。图2-2 合同变更的规则(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具体分为三种。(1)合同权利的转让,通知义务。(2)合同义务的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转让,须经对方同意。七、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或者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现象。(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具体见表2-1。表2-1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

在以上事由出现时,均会导致合同关系消灭。(二)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的形式

合同解除的形式有两种,如图2-3所示。图2-3 合同解除的形式

2.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除了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外,我国合同法上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五种,如图2-4所示。图2-4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5.免责情形(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免除条款。(3)法律的特殊规定。特别提示(1)合同法中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等客观情况。(2)不可抗力的免除责任的范围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债务的影响而确定,致使合同全部完全不能履行的,全都免责;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部分免责;致使合同不能及时履行的,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债务不履行的责任。(4)当事人因遭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证明。未尽通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八、合同签订的风险防范法律常识(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

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具体的审查内容如图2-5所示。图2-5 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内容(二)合同各主要条款的审查

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最好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对于重要的合同应请专业律师审查以防患于未然。对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

1.规格条款

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做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

2.质量标准条款

根据我方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3.包装条款

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4.交付方式条款(送货条款)

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施工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5.付款条款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1)甲方收到货物后付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 日内付款。”(2)检验合格后付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 日内付款”。

6.违约责任条款

如果合同由合作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处理条款(1)约定诉讼管辖地。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到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包括以下4种。

① 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歧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 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

③ 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④ 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2)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

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此可以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是不设立仲裁机构的。(三)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1)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

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应该由我方保存,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如果对方是加盖分公司、部门的印章或者是部门经理、业务人员等都需要明确的授权委托书。(2)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3)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4)争取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担保合同

为了防范风险,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尽量取得对方提供的担保。关于担保合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可以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关于该款有除外规定)。(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特别提示我国法律对某些财产的抵押规定必须经过登记合同才能生效,如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不可以作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4.定金条款

定金条款的要求主要有两点,如图2-6所示。图2-6 定金条款的要求(五)签订以后(1)将其复印件交由履行部门存查,保证依约履行。(2)及时归档保管,以免丢失。(3)公司应当制订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规范管理。九、合同履行中风险防范法律常识

合同的履行过程会有许多不能确定的因素,双方可能会对合同进行变更;一方可能会违约;可能会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作为产销一体化的企业,我方在送货的时候,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实践中,履行过程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对方的履约情况和在履行过程中相关证据的缺失。(一)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接受支票时应加强对支票的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例如,“参”和“叁”,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二)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

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账,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据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据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三)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法

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来处理问题,这样有利于我方收集到有利的证据。一旦起了冲突和争执,对方往往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从而使事情陷入僵局。

签订还款协议应注意以下事项。(1)在协议中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2)还款的具体时间。(3)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4)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5)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6)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四)履行风险的防范手段

遇到法定条件或者合作方违约可能损害到我方利益的情况时,可以采取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的方法来保护我方的权益。

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特别提示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侯律师说法

经典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4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乙公司于7月18日在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案例评析

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甲公司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情形是预期违约。这将导致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实际履行不会给对方带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故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此时乙公司仍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第三章税务法的法律常识

引言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学习和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和有关规定对于确保合法经营和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维护国家政权和国家利益等方面的作用。二、税收的类别和税种

目前,我国征税主要分为五大类,十七个税种,如图3-1所示。图3-1 税收的种类(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自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1.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及税务率(1)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见表3-1。表3-1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2)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见表3-2。表3-2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见表3-3。表3-3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

2.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1)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税率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税率减为20%。

2.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二是核定征收。具体如图3-2所示。图3-2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三)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具体见表3-4。表3-4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税率和征税率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挡基本税率和一挡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试点,还增设了11%、6%的低税率。具体见表3-5。表3-5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税率相关链接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014年9月1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我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为便于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针对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专用发票开具等问题,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公告的内容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现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0月11日(四)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试点,历时近三年,范围已经覆盖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铁路运输、邮政服务业、电信业等行业,到2015年将要全面完成此项改革任务。

2015年3月6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两会”期间答记者问时表示,“营改增”是最伤脑筋的一个问题,2015年按照计划应该完成“营改增”的改革,也就是把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建筑业以及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全部改成增值税,改革成功的话,意味着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征的营业税,将要退出税收的历史舞台。

1.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营业税的征税起点,只有大于或等于此营业额的才交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2.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又称营业额)。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见表3-6。表3-6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五)消费税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2.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1)比例税率:多数应税消费品。(2)定额税率:成品油、啤酒、黄酒。(3)复合税率:卷烟和白酒。

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见表3-7。表3-7 消费税的税目及税率

3.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消费税只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而不是在消费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每一个环节征收。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应税消费品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根据条例规定,具体有图3-3所示的四种情况。图3-3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六)关税

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国所征收的税收。

关税的征税基础是关税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该货物销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减去出口税后,经过海关审查确定的价格为完税价格。

关税应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七)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见表3-8。表3-8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八)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指纳税人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附加征收的一种税。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适用费率为3%。(九)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1.6升以上车辆为车辆购置价格(不含税)的10%,1.6升及以下车辆为车辆购置价格(不含税)的7.5%。(十)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其种类(如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载人汽车、载货汽车等)、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使用行为税。

关于车船税的税率,国家定了一个范围,具体征收由地方政府自定,但是不能超出范围。企业在计算车船税率时要查询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具体见表3-9。表3-9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十一)土地增值税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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