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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1 22: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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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世移著

出版社:中国言实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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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向前

一路向前试读:

序言:真实的独白

执业十多年,偶有心得,时而因为义愤、时而因为责任,寄之以笔墨,形成文字,作为工作娱乐之外的一种消遣,未曾有结集发表的意图,恐文字之粗糙惊扰了读者,惊言语之不敬有碍社会之“秩序”,因言获罪而身陷囹圄,重蹈先辈之覆辙。

某日与某君酒后闲聊,人借酒胆、信马由缰:谈法律、谈时政、谈历史、谈教育,凡此种种均直指当下中国之不足,没有丝毫之顾忌,甚为放肆。言毕某君有些惊异,问是否可形成文字,或有益于当今之社会。

本人不敢有此奢望,权且作为工作多年的一点心得,付梓以供读者消遣,或有助于读者对今日中国之现状多一些思考。

本人就读于师范,术业为教育,寄情于三尺讲台而怡然自得,传道不敢徇私情,解惑未敢存私心,授业必倾其所学,唯恐误他人之前程,然斗斛之禄糊口尚可,养家甚是艰难,每每入不敷出,故而思变。

跻身于律师行业一则是基于儿时之梦想,二则为生活所迫,不敢有图名之心。本人自知天性愚钝、才疏学浅,不可能执行业之牛耳;受执业区域之限制无缘介入惊天大案,难以因“案”成名。执业的目的仅仅只是为了一日三餐,其间也不乏基于人性或法理拍案而起或奋笔疾书,凡此种种仅局限于案件之内,对外均“三缄其口”,一则因为事涉当事人之隐私,二则出于对于自己或他人之保护,不敢有丝毫之造次。

律师之于今日之中国,是一个矛盾的综合体,社会褒贬不一,甚至贬多过褒。原因有二:一则律师之存在对公权力之乱用形成了一定之制约,必定会引起掌握公权力之机关或个人对于律师之诋毁;二则普通民众对于律师工作之不理解,重结果而轻过程,只见其表面之光鲜,未见其内心之挣扎,凡此种种皆因今日之中国对于律师的职业缺乏公允的认识所致。中国社会经历了几千年王权统治,专制思想根深蒂固,政权之稳定与发展皆以牺牲公民个人权利作为前提,民本思想严重匮乏,重人治而轻法治。今日中国之发展虽已将民主与法治提到一定之高度,但由于历史与现状之原因,法治不可能一蹴而就,必将经历一个循序渐进之漫长过程,并非三五年可见分晓。法治社会建立之基础是法律,其基本之要求是用法律取代人治来规范国家、社会各类组织及公民之行为,须有一个特殊之群体深谙法律之道,并以此作为工具引领社会活动之秩序,律师作为一种职业便顺势而生,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起到举足轻重之作用。在法治尚未完全建立,人治仍然盛行之国情下,律师之于中国之重要已不言而喻。但当下之中国,律师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群体,其独立性并未真正的体现,其言论与行为受到诸多限制,甚至因案获罪,受到诋毁、仇视,更有甚者公然打击报复。

谈当下中国之法治,本人推崇者有三:江平、贺卫方、张思之,前两位为学者,后一位为律师。三者性格行为各异:或性情平和,毕生以传道为己任,为学界之泰斗;或言词犀利,直指当今中国法治之乱象,为中国法学界难得之另类;或特立独行,仗义执言,宣导律师之人格为业界之典范。三位之于我是前辈,我之所推崇不在于学术,学术与其等比肩者不在少数;不在于权位,权位之于品格无善可陈。此三者皆受文革之累,深感法治之于中国之重要,其言行均出自法理与公义,在大是大非面前不回避问题,不献媚于权贵,不迎合于时政,有些甚至震耳发聩,刺痛当下社会之神经。其作为法律人知晓法律的精髓所在,其作为社会人明白法律之于社会的道义所在,一言一行不与权谋不以利取,实为我辈之楷模。

律师之于我,纯粹只是一个职业,唯有时间与行为上多了些许自由。我辈之幸运不在于对身份多了一份选择,而在于身处民族复兴的大时代背景之下,政治日渐包容,法治不断进步,因言获罪之状况在逐渐减少。而小我之幸运则在于我的当事人对于我及我的职业的理解与支持,让我心存感激,常常夜不能寐,不敢有丝毫之懈怠,其间首推仲华兄,多关切少责备,待我之情非文字所能表达,恐辞不达意。作为律师群体中之一员,在业内我刻意保持着低调:不迎合、不显摆、不张扬,坚守自己执业之底线:在行内不争名,与同业不夺利,保持身份之独立,恪尽职守,在法律的框架内竭忠尽智以图当事人之公正。

我之交友重义,如惠光、志坚、任麟、松涛、茂林诸君,虽千日不往来,往来必重千日。李春兄评价我与其之关系时曰“贵在神交”,也适用于诸多有职在位之朋友,不敢在此作过多提及,一则怕有吹嘘之嫌;二则怕拖累其仕途之升迁。

客户之于我重在德,如近泰、植坤、沛铭、柄华、德良、泓峰、文文诸君,虽身价以千万计但德行并重,寡义与无德之人虽馈以万金我心拒之必不事之。在此须提及者乃文成兄,提携之义没齿难忘,我亦以兄长敬之,其间多有误会,皆因他人祸及。

师生同窗之于我重在诚,凡学生同学老师之要求,能力所及未有推辞。每每与老师、同学或学生聚会,虽不胜酒力必纵情豪饮,甚至以醉相送,未敢有推诿之心,所珍惜者皆因假以五百年方修得“同船过渡”,虽然身份各异但没有江湖与庙堂之分。

亲情之于我贵在情,情之所及首推奶奶,其对我之父母有救命与养育之恩,之于我有护犊之情,我待其之重父母亦有嫉妒之心;易绍维、易忠、易凡与父亲因相同之血脉,皆受家世之累,我事之如事父,虽远隔千里,凡事不敢有丝毫之懈怠;唯有亏欠者乃父母、兄弟姊妹、妻子与女儿,因受工作之累少有顾及。历经生死方知韩愈之伤、袁枚之痛、皋鱼之悔:尽孝悌之道,须身体力行,情之所及力之所至,以绝“风树之悲”。幸今能悟,犹未为晚。

行走至今日扶我者不下百人,文字之所限虽不能一一记之,但感念于心未敢忘却。

人之于世,或显赫或卑微,皆以钱权衡之,但幸与不幸在乎观念,非钱权所能决定。今已逾不惑,方知“生死有命富贵在天”、“谋事在人成事在天”皆乃人类社会之公理,非人力可以逾越,虽竭力拼搏但决不强求,凡事不违天命不越常理,泰然处之。

本书所及皆为本人之经历、感悟,太过敏感之案件已悉数剥离,凡代理案件所涉之人或单位,均以化名或××予以代替,既是职业之规范也是防止案件之披露影响到某些人或事。本人之经历所涉及人或事,尽量据实记之,恐记之不实误导读者。希望读者能通过书中的某些篇章了解一个普通律师的职业经历和感受,理解某些社会问题,究其根本皆是法律之问题。某君曾调侃:“尔乃一酒肉之徒,整日游戏于声色犬马,何来时间作文?是否假他人之手以成就此书?”现据实以告之:凡此三十余万字,凡节选者已注明作者或出处,偶有疏漏望行文之人加以谅解,其余各篇除一篇有注解之文章乃与小闹君共同完成之外,皆为本人纵情酒色麻将之后兴致使然所致,间或通宵达旦,从文字之粗俗便可知其一二。以文字谋生者自知文字之重,有附雅之嫌但未敢有剽窃之心,更不敢夺人之名以贪其功。

本人乃一介书生,力不足以缚鸡,权不足以荫亲,心态平和但精神犹在,性情所至能纵情豪饮,游戏于声色犬马,闲暇之余也能俯身于案牍,舞文弄墨以附风属雅。“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本人作文全属自慰,不敢有扰他人之意,然终耐不住某君之诱惑,决定公示于众。意定则与某君戏谑:若招至非议,其责任在某君,我用半世之英名换某君一杯浊酒,以慰我之心迹;若得赞许,则功劳亦在某君,我借某君清酒一杯,以谢某君之情义。某君欣然应许,曰:酒肉之徒也。

本书能够出版,有赖智勇、籍康等诸君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谢过。

易世移

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于东莞第一章时间会把真相暴露在阳光下

时间会把真相暴露在阳光下

2010年2月2日,这一天对于中国司法界来说是一个特别的日子。李庄在二审开庭中当庭承认有罪,也许对于像我一样关注着案件进程的众多律师来说,有些失望。这一天对于我来说,也是个特别的日子,因为这一天正是我开始整理文稿《一路向前》的日子,特定的时间,相同的职业,这样的一种巧合让我无法在本书中回避李庄案。

要谈李庄案,我们首先应当从时间上还原李庄案的发生始末。

2009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制造了一场血腥的黑道杀戮。枪声过后,警方锁定7条线索、发现7个黑恶团伙牵涉其中,迅即调集大批警力全力侦破。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共抓获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涉案人员125人,破获刑事案件25起,缴获各类枪支16支、子弹557发、手榴弹2枚、弓弩1把和管制刀具17件,查扣、冻结现金150.98万元、银行涉案资金46.44万元、房产13处及总值数亿元的车辆等涉案资产;

2009年6月20日,龚刚模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逮捕,同年11月12日移送起诉;

2009年9月8日,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意见》,要求辩护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坚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犯罪证据确凿的原则,不纠缠细节”。《意见》还要求律师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或意见;

2009年11月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法》,规定律师要求会见涉黑案件嫌疑人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009年11月22日,李庄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龚刚模家属签订协议,龚刚模家属委托李庄及马晓军作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介入案件;

2009年11月23日,李庄携助手前往重庆会见龚刚模并应邀与龚亲友聚餐。期间,龚的家人提出因龚被抓、龚妻住院治病,龚名下企业法律问题颇多,另有一亿余元债权需清收,亦需专家论证等等,希望李庄同时提供辩护以外的法律服务。于是双方再次重新签约约定:民事代理、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咨询共四项服务内容;

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庄先后三次会见龚刚模。李庄会见龚刚模时,龚告之自己曾被刑讯逼供,并向李庄展示其手腕被吊伤痕。在三次会见过程中,李庄屡次与在场监督的警察发生争吵,并以审判阶段侦查人员不得在场为由斥责在场警察,因此导致李庄与专案组关系紧张。

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

2009年12月12日晚六时许,李庄在北京振国肿瘤医院与龚妻办理退出龚案的交接退费事宜时,被重庆公安局带走;

2009年12月13日,《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开始大篇幅披露李庄案情;

2009年12月13日下午3时,重庆市公安局以伪证、妨害作证罪拘留李庄;

2009年12月13日下午5时,李庄被逮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2009年12月18日,李庄案侦查结束,移送起诉;

2009年12月19日,李庄案审查起诉结束,诉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开庭审理。李庄在庭审中三次提出回避申请均被拒绝:第一次,他要求江北区法院和江北区检察院整体回避,被拒后要求复议;第二次,他要求合议庭成员、公诉人集体回避,又被驳回;第三次,李庄提出逐一申请法官、检察官回避,审判长同样拒绝;

2010年1月8日上午9点30分,李庄涉嫌伪证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李庄情绪激动。他宣称,“16万中国律师会替我上诉。”在被法警带出法庭时,李庄高呼:“时间会把真相暴露在阳光下。”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认为判决不公,李庄将提起上诉;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还将提起申诉,“直至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2月2日,李庄案二审开庭,李庄在庭审中与一审判若两人,不仅承认自己有罪,而且态度诚恳;

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以上对于李庄案件的回顾全部来源于网上的各类报道。对于这些报道,我不敢保证百分之百准确,但为了保证对案件陈述的客观与公正,我选择了以时间作为节点对案件的发生过程进行简单的陈述,不带有个人的任何观点。

根据中国法律对审理程序的规定,李庄案经过二审在程序上案件已经终结,对于李庄是否有罪的问题在此不作评价,因为事涉证据与法律,非亲历者不能决断是与非。从媒体报道中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我的思考,因为这些问题不仅会影响到李庄案本身的公正性,甚至会影响到中国的法治进程。

问题一:李庄案从李庄被重庆市公安局带走到一审开庭只有28天的时间,其速度之快不能不让人质疑。

从媒体报道中可以清晰地看到:李庄2009年12月12日晚被重庆公安局带走;2009年12月13日下午3时重庆市公安局以伪证、妨害作证罪对李庄进行刑事拘留(注: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2009年12月13日下午5时,李庄被逮捕(注:批捕由检察机关决定);2009年12月18日李庄案侦查(注: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结束,移送起诉(注:起诉由检察机关决定);2009年12月19日李庄案审查起诉结束,诉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开庭审理。

从以上时间节点可以看出,李庄从被公安机关带走到刑事拘留、批捕、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提起诉讼、第一次开庭,用时共计28天。每一个过程在时间上几乎做到了无缝连结。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机构的办事效率之高在重庆当属第一例,而且在全国也属罕见。

问题二:重庆市司法局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意见》,要求辩护律师“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坚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犯罪证据确凿的原则,不纠缠细节”。《意见》还要求律师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或意见。

要弄清楚重庆市司法局上述文件的问题所在,必须先要知道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执业的依据是什么。在中国,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执业依据有三部主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上述三部法律直接规定了律师的法律地位、身份问题以及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应遵守的程序及行为规范。

重庆市司法局在《意见》中要求辩护律师“讲政治、顾大局”没有问题,这是每一位律师都不能回避的而且应当严格遵守的原则。但要求辩护律师“守纪律”、“坚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犯罪证据确凿的原则,不纠缠细节”、“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或意见”就很值得商榷了。重庆市司法局在《意见》中要求辩护律师“守纪律”不是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的“执业纪律”,而是重庆市司法局在《意见》中规定的“坚持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犯罪证据确凿的原则,不纠缠细节”、“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或意见”的纪律。

很显然,上述的所谓“纪律”明显超越法律甚至违反法律。其一,“不纠缠细节”是对律师执业的严重干涉,是用行政手段对律师辩护权的一种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中,细节往往决定案件的性质、决定案件办理过程的程序是否合法。其二,“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或意见”涉嫌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作为执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所能做到的是依据“公安机关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轻罪重”的问题,若侦察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存在问题拒不改正,而律师也三缄其口,那么律师的职责何在?若对于敏感案件及社会大众关注的问题,律师都避而不谈,那么如何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一个普通公民尚有言论自由,而一个法律工作者却被禁止发表意见,重庆市司法局的《意见》之滑稽,实属罕见。

问题三:2009年11月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重庆市的《办法》明确规定“律师要求会见涉黑案件嫌疑人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事实上,有关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中国现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规定如下: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时间1998年1月19日,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第11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第12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国家机关是否派员在场】: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会见的程序与时间问题已经规定得非常清楚。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与实施者,明确要求所有案件律师办理会见均要向办案机关申请并取得批准,其行为之偏激可见一斑。

问题四:舆论导向的不公正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形象。

李庄案引发社会关注来源于《中国青年报》的一则报道《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全文附后),这则报道发表时间为2009年12月13日,其作者署名为郑琳、庄庆鸿,报道的发表日期是李庄被重庆市公安局抓捕后的第二天。作为在中国具有舆论导向性及社会公信力的《中国青年报》,其报道所反映的李庄问题之严重引发了全国震惊,接将李庄案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特别是报道中所反映的李庄职业道德与个人操守之卑劣,不仅涉及到李庄的个人问题,甚至波及到了整个律师界。

问题五:李庄案中律师协会的不作为反映出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李庄案发生后,我非常关注法学界的反映,特别是律师界的反映,但是我发现除了极个别法律界人士零星的发表了一些意见之外,整个法律界特别是律师界一片寂静。

在李庄案中,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行业组织,理应维护律师的合法权利,即使是律师犯罪,也应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但在李庄案中,无论全国律师协会还是北京市律师协会,都集体失声。要知道,他们的声音至少可以让某些部门或个人不敢有恃无恐。但我看到的却都是沉默,甚至发出了不允许参与评价的口头指令,我不知道他们担心什么?怕的又是谁?

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律师的职责所在,而作为律师行业组织的律师协会在中国法制建设中应当是一个有力的推手。李庄案的发生不仅关系到李庄个人的罪与非罪,更关系到律师业的发展前途及中国的法治进程。在事件中,协会的沉默不仅说明我们作为群体来说是一盘散沙,更说明在国家与社会的进步中,我们这一群体的无能与失职。

问题六:专家意见是何方神圣?究其根本仍然是学术腐败的一种延伸。

据相关报导:“他(注:李庄)以要在北京召开‘专家分析会’为由,又向对方索要了30万元。”“李庄分别于11月26日和12月4日会见龚刚模,并于12月2日在北京邀请×××、×××、×××、×××等刑事法律专家研讨龚案。这些专家联合签署的《专家论证意见书》称,根据法院提供的卷宗证据材料复印件,尚不能证明龚刚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龚刚模在故意杀人案中并没有起主要作用,不应承担故意杀人案的主要刑事责任。如果法院采纳这一结论,龚刚模有可能免于重刑。”

作为律师,都知道《专家论证意见书》的存在,我也从来没有去探究专家意见始于何时,对于上述报导的真实性我不敢肯定,但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却对《专家意见书》的合法性一直持否定态度。

第一,专家意见书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作为专家意见书,在诉讼案件中居于何种地位?若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因案件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无法裁决,由法院组织部分专业领域的权威学者提供意见作为参考,我认为是可行的,至少法院作为裁决机构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裁决征求专家意见不会带有任何倾向性。而在诉讼案件中,控辩双方任何一方向法院提交《专家意见书》,其法律地位何在?是证据还是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显然,以我之所学从法律的层面无法进行合理之解释。

第二,专家意见书的合法性问题:专家意见书的产生有其功利性,往往是以给付金钱作为代价,是建立在金钱交易基础之上的,自然而然便存在倾向性。而诉讼中的一方向法院提交专家意见书,其目的也值得怀疑:以专家们具有在某一领域的权威性给法院施压或是用专家意见引导法院对于案件裁决的倾向性?无论出于哪一种目的,都是对法院审判的干涉,是非法的。

专家意见书在我看来是一种学术腐败的延伸,是在以学术方式干预司法审判,与以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审判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只是将金钱交易套上了学术的外衣,显得体面了许多。此风若不禁止,既损害了法律的公正,也损害了学术的尊严。

面对李庄案,我总想多说些什么。

中国的律师制度从1979年恢复到今天已经走过了整整三十个年头,作为今天的律师相对于我们的前辈,我们应当感到庆幸,因为今天的法治环境同十年前、二十年前已经有了一个大的进步与飞跃。

但李庄案中所反映出来诸多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警醒与深思:依法治国不能仅仅只是一个口号,而应当从国家的层面加以规划;依法行政与司法独立不能仅仅停留在宣传的层面,而应当予以规范与严肃;律师无论作为一个群体还是个人不能趋利避害以求自保,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应当有所担当。“如果事情值得我们去菜市口,不要回避,不能够因为自我保护就放弃我们的底线。”我非常欣赏张思之前辈说的这句话,这是一个律师对于国家的责任,也是一个老律师对于整个行业的提醒。

法治对于一个国家的运行来说有如阳光雨露,它的光芒能横扫社会的一切阴霾,它的雨露能滋润每个人的心田,国家需要,公民个体更需要。

附:2009年12月1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

2009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制造了一场血腥的黑道杀戮。枪声过后,警方锁定七条线索发现七个黑恶团伙搅在其中,迅即调集大批警力全力侦破。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共抓获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涉案人员125人,破获刑事案件25起,缴获各类枪支16支、子弹557发、手榴弹2枚、弓弩1把和管制刀具17件,查扣、冻结现金150.98万元、银行涉案资金46.44万元、房产13处以及车辆等涉案资产总价值数亿元。

龚刚模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仍对“组织”抱有希望,用对抗、抵触、沉默等应付审讯。在人民法院拟订开庭审理的日子里,出人意料的是,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

12月13日,这起“律师造假连锁反应门”的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是近年来中国对“律师保护伞”的一次“深水引爆”。

涉黑“老大”按响舍房报警铃:我不想再与贪婪律师共同造假

11月下旬,重庆打黑除恶的一系列案件相继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与大多数市民一样,参与打黑除恶的民警们也在劳累之余密切关注着各项案件的审理宣判。

然而,此时在江北,一个异常情况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涉黑“老大”龚刚模自从与他的辩护律师李庄等人会见后,情绪出现反常,心事重重,沉默寡言。尤其是12月4日与李庄第三次会面后,在舍房里一坐就是半天,不说一句话,茶饭不思。

为弄明原因,管教民警多次与其谈心,希望他摆正心态,调整情绪,正确对待即将开始的审判。

几经辗转反侧,龚刚模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的煎熬,按响了舍房里的报警铃:“我有重要的情况要说!”

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一改寡言故态,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在与其妻为他从北京请来的康达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第一招是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第二招是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第三招是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第四招是律师向他通风报信,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的供述,第五招是让他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审。李庄还列举了他在其他省市“捞人”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李庄教你这样做不是为你减轻罪行吗?你怎么会检举他?”专案民警问。

龚刚模说自己想了很久:“凭良心说,李庄为我出的这些主意就像一把双刃剑,可能是对我有好处,但他给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

龚刚模还对民警说出了他的另外一个担心:在与律师李庄的3次会面中,李庄先后叫他签了七八张白条和委托书,“如果李庄在这些有我签名的白条和委托书上乱填些东西,那我不成冤大头了吗?假如他利用这个把我的财产弄走,我找谁说去?”

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监区依法作了详细记载。随着调查深入,一个以贪婪律师李庄为策动者的造假轴心渐渐浮出水面,一起国内罕见的“律师造假门”即将被层层剥开。

律师李庄的确能“装”,一手“捞人”一手“捞钱”

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10月下旬,龚刚模亲友为“搭救老大”,往他律师事务所账上先支付20万元,但这远远填不了李庄的胃口。他以要在北京召开“专家分析会”为由,又向对方索要了30万元。到重庆后,李庄对龚刚模的亲属龚云飞说:“这个案子有点复杂,律师费偏低哟,而且我还要去‘打通’。”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账户“装”了100万。“捞钱”到账,李庄等人便着手实施“捞人”。在三次与龚刚模会见、面授机宜后,12月3日,李庄来到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一系列杜撰的问题。

随后,李庄授意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邀约保利夜总会主要负责人李某,在高新区奥体中心附近一茶楼大厅见面。按照李庄的指点,龚刚华要求李某在龚刚模审判阶段将保利夜总会关闭。对此,李某以个人无法做主为由,返回保利夜总会邀约部门负责人汪某和陈某再次来到茶楼,3人在龚刚华驾驶的轿车内,与龚协商关闭保利夜总会事宜,要求让一些已经被警方传唤过的“污点证人”赶紧逃跑,并把龚刚模是夜总会老板的身份“转嫁”出去。

龚刚华对汪某说:“龚刚模将夜总会股权转让给了在逃的唐某,即使警察找到了唐某也要说他才是保利夜总会真正的老板。”

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当然经不起司法调查,在事实面前,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

不仅是以上的伎俩,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的“造假轴心”还置起码的司法常识判断于不顾,不断炮制出新的近乎可笑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共出现多份雷同等。调查组认为,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拟在法庭举示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移送主要证据范围的规定;而笔录雷同系多位侦查员在不同时间对龚进行讯问,其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相同或相似。

深入调查,“律师造假门”黑幕被层层撕开

李庄要求龚刚模出庭只说三个字:不知道

李庄、马晓军等律师教唆龚刚模翻供、串证等问题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随着调查深入,这起罕见的“律师造假门”黑幕被彻底撕开。

调查组现已查明:11月24日,李庄在首次会见龚刚模过程中,即向龚刚模宣读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笔录,同时还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诉了龚刚模。

11月26日,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刚模说:“从你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的。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同时,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你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

李庄用威胁口吻告诉龚刚模:“你就说如何遭到刑讯逼供……如果你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

事后,李庄对龚云飞说:“我叫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了,到时在法庭上咬定民警打了他、吊了他,这样才能推翻以前对龚刚模不利的证据。”

李庄还对龚刚模提出:“在开庭时,我会要求休庭。对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我就会提出不再担任你的律师,那么法庭就会让你在三天之内找新的律师,如果你找不到,法庭会给你指定律师。你知道怎么做吗?你坚决不要接受法院指定的律师,只要我给你辩护,法庭就开不了庭。我在辽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就用这招拖了法院一年半!”

12月4日,李庄在第三次会见过程中,向龚刚模明确表示已联系多名证人配合伪证,并教唆龚刚模配合编造事实,与相关证人伪证印证,企图回避案件事实。李庄对龚刚模说:“已经安排在开庭的时候你的老婆到庭上给你作证,证明你不是黑社会。”李庄教唆他说,你老婆到时会说樊奇杭、李明航找你借钱实际上是敲诈,主要是黑社会这些人得罪不起,以达到弱化龚刚模在黑社会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从你的角度上去说。比如说,樊奇杭、李明航打电话找你要钱,你回去找你老婆借钱啊!你老婆说,不借给他。你说,不借不行啊,咱们惹不起他啊,咱们怕他!”

同时,李庄在会见过程中还教唆龚刚模不要承认贩毒、贩枪、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并说:“对开赌场、贩毒、贩枪这些你是不知道的,法庭上我问这些问题时,你就说没有,真不知道就不知道,就这三个字完了,别的不要多说。”

李庄甚至要求龚云飞在大足林业局虚开万贯林业在大足县植树造林,造福一方,以证明龚刚模对社会具有一定贡献,想尽一切办法为龚刚模脱罪。

据犯罪嫌疑人龚云飞交待:我当时就明白了,立即按他意思去开了证明。

李庄打“广告”:这里“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经调查,李庄一到重庆,就炫耀自己“上面有人”,多次说“你知道我的背景是什么吗”、“我的头儿是谁你知道吗”,并滔滔不绝地讲述自己多次“捞人”的“成功案例”。

李庄告诉龚刚模的亲友,自己要快速组建一支“跨区域打捞队”,为此,他已经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聚集了一帮“高人”。

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

但花费了巨资的“龚刚模亲友团”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们的大投入在李庄眼中只不过如同“烹羊宰牛”。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

该官员分析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并是一些企业家涉嫌犯罪后“荣请”的对象,为保命或减轻刑罚往往不惜数百万、上千万地投入“打捞”。更可悲的是,一些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了获得高额回报,竟然还发明了“内部潜规则”:代理律师一旦“事成”,律师事务所就将其除名,过一段时间再聘回“重新上岗”;另一种瞒天过海的招数是随机改变代理律师,即由一个或一批律师充当“先头部队”,施行“潜规则”拿到钱后再更换成别的律师出庭应诉。

李庄等近20人被捕,律师何以知法犯法

12月12日,已有警觉、潜回北京的李庄给重庆法院的一位领导发来一条短信:“经组织决定,我们康达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全部从龚案撤出,不再担任辩护人,请转告有关方面。”

但当晚,李庄就被重庆市公安局依法传唤。12月13日,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中因涉嫌伪证罪被司法机关刑拘、逮捕和缉捕的已近20人。此案仍在继续深入调查。

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应该说,一般律师都应该熟悉《刑法》第306条,李庄作为资深律师,更应烂熟于心。是什么让此案的数名律师对这柄高悬之剑熟视无睹铤而走险?除了金钱诱惑外,想必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让李庄之流有恃无恐的所谓‘关系背景’。”一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最新调查表明,在这起“律师造假门”中,除了李庄所仗恃的个人背景关系外,重庆的两名律师也向龚刚模亲友索取了95万元用于“活动”,成为“造假门”涉案者,并企图以金钱开道,利诱政法部门的个别干警加入“造假生产链条”。目前,其中一名重庆涉案律师吴家友已被警方捕获。

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

生命的代价

——由孙志刚事件想到的

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主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

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身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据媒体报道,这段文字来自于孙志刚的碑文,其文字之沉重足以警示世人。

之所以要写孙志刚,是因为像他这样以生命为代价,改写了中国法制进程史的人寥寥无几。因此,孙志刚之死便有了极大的意义。

再次审视孙志刚事件,从各种报道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还原孙志刚事件的整个过程:

孙志刚,男,1976年7月29日生,湖北黄冈人,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染美专业,毕业后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

2003年2月24日孙志刚来到广州,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因刚到广州,还没来得及办理暂住证。

2003年3月17日晚10点,他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当晚11点左右,舒春成(孙志刚的同学)接到了一个手机打来的电话,孙志刚在电话中说,他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带到了黄村街派出所,让舒春成“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事后在一份《城市收容“三无”人员询问登记表》中,孙志刚是这样填写的:我在东圃黄村街上逛街,被治安人员盘问后发现没有办理暂住证,后被带到黄村街派出所。

当晚接近12点,舒春成和另一个同事赶往黄村街派出所,先后找了两名警察希望保人,但那两名警察在看到正在被讯问的孙志刚后,都说“这个人不行”,其中一个警察还让他去看有关条例,说他们有权力收容谁。甚至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

舒春成后来在派出所的一个办公窗口看到了孙志刚,于是偷偷跟过去问他:“怎么被抓的,有没有不合作?”孙回答说:“没干什么,才出来就被抓了。”舒春成说:“他(孙志刚)承认跟警察顶过嘴,但他认为自己说的话不是很严重。”

警察随后让孙志刚写材料,舒春成和孙志刚从此再没见过面。

黄村街派出所的一位侦察员在填写审查人意见时写道:“根据《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第9条第6款的规定,建议收容遣送。”派出所负责人签名“同意收容遣送”,市(区)公安机关也同意收容审查,于是,孙志刚被收容了。

第二天,孙志刚的另一个朋友接到他从收容站里打来的电话,据他回忆,孙志刚在电话里“有些结巴,说话速度很快,感觉他非常恐惧”。于是,他通知孙志刚所在公司的老板去收容站保人。之后,孙志刚的一个同事去了一次,但被告知保人手续不全。在开好各种证明以后,公司老板亲自赶到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但收容站那时要下班了,要保人得等到第二天。

当晚,一名叫罗小海的病人家属来接其出院。孙志刚扑到窗前大声向罗的家属呼救:“我是大学生,达奇服装厂的,求你们通知我的老板来救我出去。”罗的家人询问其老板的电话,可孙志刚却想不起来了。孙志刚的呼叫引起了护工乔燕琴的不满,乔就和同班护工乔志军商量着把孙志刚调到206房去,乔志军同意了。乔燕琴对206病房的李海樱等人说,孙志刚太闹了,等会儿弄过来让他们好好教训一下。

乔燕琴对来接班的护工吕二鹏、乔金艳提出给孙志刚换房的事,吕、乔二人没有反对。乔燕琴叫孙志刚换房,孙志刚不肯,乔就上去打了他几下,把他拉了出来。吕打开206的房门,孙志刚被关了进去。乔在外授意:“隔半个小时再打,注意不要打头,不要打出血,打出事了我负责。”孙志刚一进门就在给他指定的铺位上躺下。半个小时后,李海樱说时间到了,指挥同病房的另外7个人一同扑上去殴打孙志刚。每个人下手都非常狠,他们不仅拳打脚踢,还把孙志刚抬起来往水泥地上扔,然后跳起来往他身上踩,孙志刚被打得跪地求饶。这时值班护士曾伟林和胡金艳从监控录像中看到了这一幕,立即上去阻止。胡对李海樱说:再闹,你还想不想出去?乔燕琴却认为打得还不够狠,叫李不要理会胡,继续打。胡离开病房后,乔给室内的人挥了两下拳头,示意继续打孙志刚。李海樱还对同室的人说,看样子打得“保安”不满意,“保安”交待的事若不办好,大家都有麻烦,再打半个小时。

此时孙志刚已被打倒在地,殴打继续进行。曾、胡二人再次上来制止,孙志刚跪地求二人,要求调换一个房间。二人同意把他调到对门的205室去。205室住着15个精神病人,孙志刚就抱着被子走了过去。吕二鹏提着警棍跟了上去,捅了孙的胸腹部几下。孙志刚发出凄惨的叫声。

3月19日,孙志刚的朋友打电话询问收容站,这才知道孙志刚已经被送到医院(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去了。在护理记录上,医院接收的时间是18日晚11点30分。在离开收容站前往医院时,孙志刚曾填写了一张《离站征询意见表》,他写的是:满意!感谢!感谢!

舒春成说,当时他们想去医院见孙志刚,又被医生告知不能见,而且必须是孙志刚亲属才能前来保人。

3月20日中午,当孙志刚的朋友再次打电话来询问时,得到的回答让他们至今难以相信:孙志刚死了,死因是心脏病。护理记录表明,入院时,孙志刚“失眠、心慌、尿频、恶心呕吐,意识清醒,表现安静”,之后住院的时间,孙志刚几乎一直“睡眠”:直到3月20日早上10点,护士查房时发现孙志刚“病情迅速变化,面色苍白、不语不动,呼吸微弱,血压已经测不到”。医生在10点15分采取注射肾上腺素等治疗手段,10分钟后,宣布停止一切治疗。孙志刚走完了他27年的人生路。护理记录上,孙志刚的死亡时间是2003年3月20日10点25分。医院在护理记录中认为,孙志刚是猝死,死因是脑血管意外,心脏病突发。

听到孙志刚的死讯,孙志刚的父亲与弟弟来到广州。孙志刚的父亲以前是个木匠,现因年事已高很少干活了,弟弟孙志国从小出去打工供哥哥读书,一直做到一级厨师,做事很实在,却很少说话。他们一家,从家乡来到广州,人生地不熟,到处求告无门,据事后记者回忆:“他们又打我的手机说,陈记者,你让我们去的部门我们都去了,没人管我们呢,我们得靠你们了。”显得非常无望与无奈。

医院所给出的因心脏病猝死的结论遭到了孙志刚的家属和同学们的一致反对。在记者的劝导下,孙志刚的同学们凑足了4000元钱,委托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003年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鉴定书中,明确指出:“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003年4月25日,陈峰、王雷将从4月初经过充分调查采访所获得的信息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在《南方都市报》报道,首次将孙志刚惨死事件公之于众。《南方都市报》的报道第二天被国内众多新闻媒体转载并迅速在社会上产生巨大的反响,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

广东省、广州市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工作。省、市政法和公安机关也迅速成立联合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至5月12日止,先后抓获李文星等8名涉嫌殴打孙志刚的人,涉嫌指使殴打孙志刚的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护工乔燕琴等5人也被抓捕归案。同时,检察机关已对涉嫌渎职犯罪的有关人员立案侦查。收容救治站的负责人、当晚值班医生彭红军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已被逮捕,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已被刑事拘留。

6月5日,广州市23名有关责任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6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终审判决,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救治站护工)死刑,其他11名案犯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或有期徒刑外,还有6名涉案渎职人员被判2至3年有期徒刑。

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

2003年5月23日,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著名法学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至此,孙志刚事件最终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划上句号。

回顾事件,我们不得不感谢孙志刚的同学们,正是他们不屈的抗争引起了媒体的注意;也应当感谢《南方都市报》,正是这份具有平民思想的报纸以及一群具有正义感的媒体人让事件大白于天下;还要感谢以孙志刚的死为契机联名上书的学者们,他们以学者的良知最终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使得一项已不合时宜的制度得以废止。

孙志刚事件的结局看起来似乎已经圆满,恶法被废止,作奸犯科之人受到了惩处,正义得到了伸张。但应当指出的是,孙志刚事件在当时仅仅作为个案进行了处理,并未能引起当时社会的深刻反省和深层次的反思。试想,假如孙志刚不是一个大学生,假如孙志刚的同学们没有那份坚持,假如《南方都市报》没有那份勇气,孙志刚事件的结局又会如何?顶多就是上访的路上多了一对伤心的老人,而孙志刚事件中所反映出来的一系列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不会得到根本的改变。

其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并不能代表其他的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一样饱受法学界诟病的法律的废止。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刑法306条款。《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1982年1月21日由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属行政法规。我国《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以法律的形式体现。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0条也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根据我国《立法法》之规定,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由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从立法层面上讲,其作为下位法与《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相冲突,应予废止。从法律的执行层面来讲,我国的《治安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完整的涵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所有情形,已经比较完备。对于触犯法律的人,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重者适用《刑法》。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却在公民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4年并停止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种已不合时宜的制度会极大阻碍中国的法治进程。

刑法306条款是指刑法第306条,该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这就是业界所称的“律师伪证罪”。

律师作为刑事诉讼中独立的一方,应当给予一定的豁免权以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而306条款却将律师区别于普通民众,作为特定的犯罪主体单列,这就限制了律师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严重妨碍了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导致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逐年减少。它如同悬在辩护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刑辩律师随时有可能因得罪办案机关而因此获罪。李庄案中辩护律师李庄被判有罪的法律依据就是刑法第306条。

其二,暴露了当时官僚主义现象的严重。孙志刚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恶意隐瞒事实真相,甚至与医护人员串通造假来糊弄当事人,孙志刚父亲带着疑问却投诉无门。这一幕深深地印在了所有读者的心中。

其三,以“犯人”管“犯人”现象并未完全杜绝。这里所说的“犯人”特指那些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对犯人的管理中,相关部门存着一定程度的以暴制暴,所以,在一些羁押场所会出现“仓头狱霸”,不同的监仓形成不同的仓规,甚至每一个新进监仓的人必须先过仓规。这种“犯人”管理“犯人”的形式造成了监管部门职能的缺失,纵容某些“犯人”为所欲为,从而导致另一部分“犯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引发恶性事件,孙志刚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这种现象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破坏了公安干警的形象,也可能滋生出其他类似孙志刚事件的恶性事件。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向我们的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不仅要维护公民的整个利益,而且其落脚点体现在每一个个体身上,不能因人而异,不能厚此薄彼。而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是法治,只有清除一切阻碍影响我们社会发展的不合时宜的法律与制度,加强对于法律与制度的执行者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才能真正体现出来,正常的社会秩序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我们再提孙志刚事件,是因为孙志刚之死废止了一部恶法,改写了中国法制进程。我们再提孙志刚事件,是因为我们对于中国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还有更多的期待,并希望改革者们能以更加宽广的视野、更加博大的胸怀、更加深远的智慧加以改进。

权利的界限

——暴力拆迁所引发的思考

本来不想写征地与拆迁,因为作为有过历史教育背景的我看来,这是中国城市化的必由之路,但近期发生的两件事——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和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王进文致潍坊市市长的公开信却深深地刺痛了我的神经,一件暴力血腥,一件振聋发聩,不得不再次引起我的关注与思考。

据2010年9月12日《南方都市报》报道:

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强拆引发一起自焚事件,三人被烧成重伤,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危险。

最后一个拆迁对象

引发事件的房屋位于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东门郊外农科所25号。据《大江网》报道,这是一栋三层的小楼,住着钟如奎一家。共三套房产证,拥有人分别是钟如田、钟如奎、钟如满三兄弟。据该县房管局局长李小煌介绍,2007年,宜黄县政府兴建河东新区客运站,项目得到了上级部门的批准,并于2007年开始对涉及该项目的居民住宅进行拆迁,由宜黄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拆迁工作。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当地百姓对拆迁补偿价格和安置条件不满意,拆迁工作一直步履艰难,一直到2009年年底,才将大部分居民住宅拆除,而钟如田家的三层楼房成为最后拆迁的对象,但协调了多次,双方一直都无法就安置和拆迁条件达成一致。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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