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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2 22: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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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绍保

出版社:红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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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工作法规实用一本通(2014修订版)

基层党组织工作法规实用一本通(2014修订版)试读:

第一篇 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一、总类

1.什么是党的基层组织?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指出: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2.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方针是什么?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方针是:(1)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基层党组织的工作。(2)必须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运用已有的成功经验并进行革新和创造,改进基层党组织的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3)必须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的纪律,弘扬正气,反对歪风,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基层党组织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4)必须立足于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长期规划,又要抓紧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

3.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群众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的任务的战斗堡垒。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农村、城市社区党组织建设,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各领域基层党建工作,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体系,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加强城乡基层党建资源整合,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以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为主要任务,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健全党员立足岗位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推动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健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提高发展党员质量,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4.上级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提出,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5.上级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提出,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原则是:(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基层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逐级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整合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主要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2)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基层党建工作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去谋划,紧紧围绕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开展,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3)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实际出发,找准基层党建工作着力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全面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4)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改进工作方法,使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6.上级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职责分工是怎么规定的?

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规定: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的基层党建工作;部门党组指导本部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部门党委根据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授权,领导或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地方党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党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工作都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党委领导,地方党委指导。

7.上级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是什么?

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提出,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是:(1)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2)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领导和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3)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及时整顿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基层党组织。(4)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在生产一线发展党员,注意发展年轻党员,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5)关心爱护基层党务干部,为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6)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8.上级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提出,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是:(1)组织坚强有力。党的基层组织健全,设置合理,隶属关系明确,各项制度配套落实,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2)党员作用突出。广大党员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牢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3)工作得到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发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4)人民群众满意。基层党建工作体现群众意愿,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和服务群众工作成效明显,群众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发展,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9.上级党组织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提出,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措施有:(1)加强统一领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书记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地方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地方党委常委会、部门党组(党委)和各级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基层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督促完成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2)深入调查研究。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要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确定重点课题,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3)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特别要注意在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单位建立联系点。要经常深入联系点具体指导,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以点上经验推动面上工作。(4)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要根据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适时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5)搞好舆论宣传。要把宣传党的先进性及先进性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通过继续办好新闻媒体各类专栏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新形势下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推广、介绍基层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6)强化督促检查。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要采取督查、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样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注意检查党员经常性教育、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流动党员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

10.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号)提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是:(1)有一个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经营,会管理,团结协作,廉洁公正,开拓进取,得到职工群众拥护的领导班子。(2)有一支能够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经得起困难和风险的考验,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3)有一个适应企业改革和发展要求,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保证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4)有一套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及时解决自身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工作制度。

11.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7]19号)提出:要总结已有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有利于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新方法、新途径,巩固和扩大组建党组织工作成果,努力使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达到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目标要求。

12.农村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中发[1994]10号)提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包括乡(镇)、村两级,重点是村。今后几年,要努力实现以下五项目标:一是建设一个好领导班子,尤其要有一个好书记,能够团结带领群众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培养锻炼一支好队伍,共产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干部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共青团员能够发挥助手和后备军作用。三是选准一条发展经济的好路子,充分发挥当地优势,加快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四是完善一个好经营体制,把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和农户承包经营的积极性结合起来,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引导和帮助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五是健全一套好的管理制度,体现民主管理原则,保证工作有效运转,使村级各项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13.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5号)提出,街道、社区党的建设要努力实现“五个好”的目标要求:(1)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能够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作。(2)党员干部队伍好。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能够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共产党员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3)工作机制好。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社区党建工作协调机制完善。(4)工作业绩好。社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明显,社区治安良好。(5)群众反映好。社区群众和驻区单位对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满意,街道、社区党组织得到社区群众的拥护。

14.科研院所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8号)提出,科研院所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是:(1)建设一个能够总揽全局,党政关系协调,锐意改革,廉洁奉公,得到群众拥护的领导班子;(2)走出一条符合党和国家科技发展战略,能够发挥自身优势,增强科技实力和提高效益的发展路子;(3)培育一支德才兼备,立志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高素质的科技队伍;(4)形成一套有利于党组织和党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工作制度。

二、党的基层组织的地位作用和职责

15.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什么?

《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16.国有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号)提出,国有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2)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厂长(经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3)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4)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5)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6)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7.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什么?

中央办公厅2012年5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提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在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18.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办公厅2012年5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提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2)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3)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4)建设先进企业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企业诚信经营。(5)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企业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生产经营。(6)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组织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党务工作者素质,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和带动群众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19.股份制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工作的几点意见》(中组发[1994]3号)提出:

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2)对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开发、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4)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培育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要求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5)支持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协调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关系,引导、保护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同心同德办好企业。

20.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

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应在中方员工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任务是:(1)保证监督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2)对中方员工进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3)教育中方员工努力学习国外(境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培养人才;(4)搞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加强对党员特别是中方领导人员的教育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5)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6)做好统战工作。

21.乡镇和村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什么?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9]5号)规定: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22.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9]5号)规定,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2)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3)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4)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6)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23.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9]5号)提出,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3)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4)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5)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6)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24.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5号)规定: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支部(总支、党委)是党在街道、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街道、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25.街道党(工)委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5号)提出,街道党(工)委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带领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2)讨论决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服务社区群众,共同推进社区建设。(3)领导街道行政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领导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领导或指导在社区、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中开展党的工作。(4)领导本街道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5)加强街道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建设。(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选拔、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助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其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6.社区党支部(总支、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5号)提出,社区党支部(总支、党委)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2)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3)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4)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5)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6)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27.事业单位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什么?

《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28.高等学校党委的地位作用是什么?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提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9.高等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提出,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2)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3)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4)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5)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6)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7)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8)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30.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提出,高等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2)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5)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31.大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提出,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4)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5)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响。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2.民办高校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和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提出,民办高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2)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3)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4)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33.科研院所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8号)提出,科研院所党委(含独立科研院所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2)支持院(所)长依法行使职权,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和监督重大决策的实施,促进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与院(所)长共同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4)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5)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统战工作,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和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6)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34.社会团体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10号)提出,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全面贯彻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支持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开展工作。(3)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4)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5)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社会团体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如发现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

社会团体在重要活动期间成立的临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社会团体重大问题的决策,制止和纠正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定的活动,保证社会团体的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结束以后,要向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

35.党和国家机关党组织的地位作用是什么?

《党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36.党和国家机关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提出,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2)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4)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7)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37.怎样理解党章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党组织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的规定?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

党章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机关党组织所处的位置决定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不是独立的一级组织,而是各级党和政府的职能部门或工作机构,在同级党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这些机关的业务工作受部门行政负责人领导,重大问题由党组或党委(党委工作部门由部务会或相应机构)讨论决定,对同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机关党组织主要起“协助”、“监督”作用。

应当明确的是,机关党组织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不等于机关党组织对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不能发挥作用。机关党组织虽然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但要通过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机关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机关党员和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完成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38.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职责作了如下规定:(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2)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3)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使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的本色。(4)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采取家访、谈心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离退休干部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5)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6)支持离退休干部党员自愿量力地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7)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8)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关心培养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离退休干部,要及时吸纳。

39.党组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是什么?完成党组的任务需要注意什么?

《党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对完成党组的任务需要注意什么提出了如下几点:(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其精神实质,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正确的贯彻落实。(2)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握本部门、本单位的全局,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正确的决策。(3)支持和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4)善于同本部门本单位的非党领导干部合作共事,充分尊重他们,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开展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提高理论政策水平,正确理解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5)做好党内外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6)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7)经常向上级党的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党的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40.党小组是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它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对党小组的性质和任务作了如下解答:

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主要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只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了便于组织党员学习、过组织生活和开展其他活动,根据党员数量和分布情况而划分的。党员数量少的党支部,也可以不划分党小组。

党小组的主要任务是:(1)按照实际情况,分配每个党员以一定的工作,具体地组织党员去实现支部的决议。(2)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时事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3)定期召开党小组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的各种活动,按时收缴党费。(4)组织党员在群众中宣传党的政策和决议,做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向支部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关心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5)协助支部做好党员鉴定,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接收新党员和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三、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关系的确定

41.确定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98]9号)规定:党组织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42.中央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怎么确定?

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1号)提出:领导机构在京的中央企业,其党组织由国务院国资委党委领导。领导机构在京外的中央企业,其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市(地)以上党委领导,党建工作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协助。中央企业集团领导机构与其所属企业党的关系在不同省(区、市)的,下属企业党组织由地方党委和企业集团党组织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中央企业集团领导机构与其所属企业党的关系在同一省(区、市),因情况特殊确需由企业集团党组织垂直领导的,由企业集团党组织与下属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党委协商确定。中央企业之间出资组成的合资企业,其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合资双方协商确定。

43.企业改组后,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怎么确定?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98]9号)规定:

企业实行兼并,同一地区内被兼并企业党组织一般由兼并企业党组织领导。实行跨地区兼并的,被兼并企业党组织一般由所在地党组织领导;需要由兼并企业党组织领导的,由兼并企业党组织与被兼并企业所在地党组织协商确定。

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党组织领导关系一般保持不变;需要改变领导关系的,由有关方面与原企业上级党组织协商确定。

44.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怎么确定?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组发[2000]14号)提出:要以有利于党组织开展活动、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为原则,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一般由所在地的村、乡镇、城市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企业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也可直接由所在地(市)、县(市、区)党委领导。非公有制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县(市、区)非公有制经济党的工作委员会,作为县(市、区)委的派出机构,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

中央办公厅2012年5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又提出:非公有制企业相对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应设立企业党委或综合党委,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对大量分散的规模以下企业,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作用,实行区域化、网格化管理。对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企业,可依托相关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党组织、实行归口管理。

45.跨地区经济联合体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怎么确定?

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和改进农村中党的基层组织设置的意见》(中组发[1986] 1号)规定:跨村、跨乡、跨县的经济联合体,相对独立、比较稳定、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可建立党支部;规模较小的,可设党小组。由联合体所在地党组织领导,或由所在地党组织确定其隶属关系。

46.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怎么确定?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9]5号)规定: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中央另有规定的以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47.党的各级纪委的隶属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党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48.驻国外中资企业、机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怎么确定?

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驻外中资企业、机构党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14号)提出:

驻国外中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机构党的工作由国内派出单位党组织和驻外使领馆党委共同领导,分工负责。国内派出单位党组织在领导驻国外中资企业、机构党组织的工作中,要研究和健全这些机构党组织的设置,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展新党员,以及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等。驻外使领馆党委主要从政治和政策上指导、监督,经常向驻国外中资企业、机构党组织传达中央有关文件和精神,通报有关重要情况,帮助他们做好特殊和紧急情况下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对外方针政策方面的重要问题。驻外使领馆党委要有专人负责与驻国外中资企业、机构党组织联系;驻国外中资企业、机构负责人到驻在国后,应主动向驻外使领馆报到,并经常汇报本企业、机构人员的政治思想情况,接受使领馆党委的领导。

常驻国外机构(驻外使领馆、团、处,中央新闻单位驻国外机构,民航驻国外机构,中央金融系统驻国外机构)和根据双边协议执行援外或双边合作任务机构中的党、团组织,仍按现行办法由有关驻外使领馆党委统一领导和管理。

49.在港、澳地区的中资企业、机构党团组织的隶属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驻外中资企业、机构党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14号)规定:在境外(港、澳地区)的中资企业(包括合资企业)、机构中的党、团组织,仍按现行办法分别由香港工委、澳门工委统一领导和管理。

50.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怎么确定?

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7号)提出: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高等学校,由举办单位党组织负责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举办单位确有困难或由公民个人及其他形式举办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负责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领导确有困难的,可商同级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指定有关党组织负责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中等教育及其以下的学校,由举办单位党组织负责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举办单位确有困难或由公民个人及其他形式举办的学校,可由学校所在地的教育、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等基层党组织负责学校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

51.社会团体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怎么确定?

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10号)提出:社会团体党组织(包括临时党组织)原则上隶属于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确有困难的,可商社会团体挂靠单位等有关党组织负责社会团体党组织的建立,并领导其工作。

52.党和国家机关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怎么确定?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提出: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53.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党组织隶属关系怎么确定?

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规定: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54.县里的基层党支部可否由县直机关党委会领导?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84年汇编本)解答是:关于基层单位党支部的隶属关系,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根据党章规定的原则和各地的具体情况,对本地区内的基层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作出具体规定。有些地方根据基层单位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其归属地方党委或某个基层党委领导。有些地方党委把少数企业事业单位的党支部归属市、县直机关党委领导,是不妥的。如果作为暂时办法也是可以的,将来随着领导制度、经济体制、机构等项改革,再予合理解决。

55.市属各局机关党支部的隶属关系怎么确定?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84年汇编本)解答是:目前多数地方,各局机关党支部都由市直属机关党委统一领导,同时接受局党组的指导。这样做,便于市委通过市直属机关党委对机关党的工作和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安排。至于少数设立局党委的地方,局机关支部也以归属市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为好,局党委可以同党组一样指导机关支部的工作,但不宜采取双重领导的办法。

四、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

56.哪些单位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章》第二十九条规定: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57.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怎样确定?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组成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100名或5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58.哪些情况可成立临时党组织?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成立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等,经批准,可以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59.基层党组织能否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60.基层党委能否设立常委会?

中央组织部于1978年11月6日在对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执行十一大党章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中明确规定:基层党委一般不设常委会。至于一些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党委,党员人数多,工作范围宽,驻地分散,为了有利于工作和加强集体领导,经上级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常委会。

61.哪些机关可成立党组?

《党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62.成立党组应注意哪些问题?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在解答这一问题时,指出:应当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党组只能由党的委员会批准成立。哪些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成立党组,哪些不成立党组,应当由党委决定。第二,只有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决定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第三,在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并不是必须和只能成立党组,而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条件确定。例如,有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不足3人,就不具备成立党组的起码条件;某些人民团体和经济组织、文化组织,任务比较单一,只需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不必成立党组;有的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还可以建立党委,等等。

63.哪些机关可以成立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规定: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64.地(盟)、县(市)机关能否成立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8)第28期解答是:地(盟)委是省、自治区党委的派出机关,再设机关工委不符合党章规定。县(市)委虽然可以派出代表机关,但考虑到机构改革后,县(市)党政机构一般规模不大,县(市)直机关党委统一领导县(市)直机关党的工作,比改为工委更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

65.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怎样设置党组织?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党组织设置和领导关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98]9号)提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一般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大企业集团需成立党组的,必须经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批准。设党组的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66.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的设置应怎么掌握?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4号)提出:关闭、破产企业要适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启动关闭、破产程序初期,企业内党组织设置原则上不变;随着关闭、破产工作的深入进行,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所属党组织的设置。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

67.怎样合理设置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机构?

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号)提出:企业党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党务工作者的配备,应按照精干、高效、协调,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确定。大型企业党委,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立组织、宣传、办公室等工作部门。中小型企业党组织的工作机构可以分设,也可以设一个机构,内部实行分工。

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1号)又再次提出:大型企业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委办公室和组织、宣传等工作部门。中小型企业党的工作部门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职能相近的企业行政部门合署办公。

68.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工作机构怎样设置?

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工作的几点意见》(中组发[1994]3号)提出: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应有利于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符合精干、高效、协调的要求。根据企业规模、党员人数、历史沿革等不同情况,党的工作机构可以分设纪委和组织、宣传、办公室等工作部门,有的也可以设立一个统一的党的工作部门,内部实行党务工作的分工。有的企业将个别党的工作部门与职能相近的行政业务部门合署办公,一个机构,双重职能,也可以继续探索。

69.农村党的基层组织怎样设置?村可以成立党委吗?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9]5号)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70.高等学校党的工作机构怎样设置?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提出: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71.乡镇企业如何建立党组织?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1)凡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乡镇企业,可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由两个以上企业中的党员联合建立一个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可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由乡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凡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村办企业,可设立党小组,所在村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也可建立党支部。村办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由村党组织提出意见,报乡镇党委批准。(3)跨村、跨乡、跨县的联办企业,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可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企业建立党组织及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2.怎样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党的组织?

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10号)提出:

凡按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经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下同)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的其他社会团体或其他邻近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或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其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团体,上级党组织可向社会团体选派、输送、推荐符合条件的党员,为社会团体单独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或指派党的建设工作联络员,负责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及党组织的建立工作。

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应由社会团体行政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在社会团体举行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其他重要活动期间,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党组织批准成立,其设置形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社会团体临时党组织的领导成员,一般应由社会团体领导成员中的党员担任。

73.怎样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

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组发[2000]14号)提出:

凡是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都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在3名以上、50名以下的,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就近与其他组织中的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50名、100名的,可分别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少、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抓紧把工会、共青团组织先建立起来,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在个体工商户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就近、就地建立党组织。

国有、集体企业改组为非公有制企业,或者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要根据企业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同步改建或组建党组织,并相应调整和明确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和职能。

中央组织部、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意见》(学组发[2009]49号)又再次提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的原则,采取联合组建的方式建立党组织,也可依托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或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建立党组织。对具有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积极推动,抓紧组建。对暂时没有党员或尚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通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形式,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74.怎样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建立党的组织?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

外商投资企业中,凡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的,都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由几个企业的党员联合建立一个党支部。

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的组建工作,应尽可能与开办企业同步进行。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党组织,由中方投资单位党组织负责组建;两家以上中方单位共同投资的,根据参股份额、管理体制等实际情况,明确以一家为主负责组建;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党组织,由所在地的党组织负责组建。

75.在机构改革中能否搞“党政一体化”?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3)第42期刊登了《关于机构改革中不能搞“党政一体化”的问答》全文如下:

问:近来,一些县(市)在机构改革试点中,实行党政机构合并,“党政一体化”,有的已将党委组织、宣传等部门和政府的机构合并了。有的省一些国有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为了理顺党政关系,也推行了“党政一体化”,对企业党政机构进行了合并。前一段时间,还有少数报刊宣传“寓党于政、党政合一”的观点。对于这一情况,应当如何看待?

答:关于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执政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方式,我国宪法和党的章程已有明确的规定。搞“党的一元化”领导,以党代政,党委包揽行政事务,是不对的;搞“党政一体化”,以政代党也是不对的。尽管有些主张和做法在主观愿望上可能是好的,但这种探索不符合十四大精神,实际效果也不好,不同程度地削弱了党的工作,淡化了党的观念,降低了党在群众中的威望。这个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在机构改革中,对党政机构的设置必须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但不能理解为党政合一,搞所谓“党政一体化”。

五、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名额的确定、选配和职责待遇

76.基层党的委员会名额确定的原则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没有作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参照下列范围掌握:

党员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7名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超过7名、不足50名的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党员在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党员在100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

77.基层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名额怎么确定?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的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党员较多的可设副书记1名。

书记、副书记职数的确定,必须符合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必须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78.设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常委名额怎么确定?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5至21名。常务委员职数一般为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

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的确定,必须符合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必须坚持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79.党的基层组织常委、书记的数额能否超过委员半数?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常务委员会委员数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书记、副书记的数额,不得超过常务委员会委员(不设常务委员会的为委员)人数的半数。

80.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有无党龄要求?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1)第40期解答是:党章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没有提出党龄要求。然而,党的基层组织领导班子是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要搞好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做好这些工作,需要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具有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和党务工作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党的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委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人选时,应适当考虑党龄问题。从实践经验看,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要有一年以上的党龄。其中,所辖党组织较多的基层党委,委员的党龄应更长一些。

81.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无党龄要求?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党章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没有规定党龄要求,但是考虑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的重任,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应有坚强的党性和一定的党内生活经验。因此,在酝酿提名纪委委员时,应参照对同级党委委员党龄的要求办理。

82.怎样选配好国有企业领导班子?

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发[1997]4号)提出: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关键是选好配强党委书记、厂长(经理)和董事长,优化领导班子的整体结构。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由一人担任的,应具备两个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能力,同时配备1名党委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的工作。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分开配备的,党员董事长可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任副董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条件,党委成员可依法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具备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实行工厂制的国有中小企业党政领导的任职形式,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和本人条件,宜分则分,宜兼则兼。不搞“一刀切”。

83.怎样选配村“两委”领导班子?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8]33号)提出:要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鼓励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但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村“两委”班子成员职数,每个村一般3至7人,具体人数根据村规模大小由各地确定。

84.怎样选配好街道党委班子?

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街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1996]10号)提出:

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把街道党委书记选配好。党委书记应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党务工作和街道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民主,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不符合要求的应尽快调整。

要认真改善街道党委领导班子的结构,提高整体素质。街道党委成员一般为5~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党委委员应由政治上较强、群众威信较高的同志担任。他们中既要有熟悉党务工作和群众工作的同志,又要有熟悉经济、城市管理和政法工作的同志。党委工作机构应根据街道规模、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设置,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党务干部。专职党务干部应以主要精力做党的工作。地方党委要积极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包括企业中的优秀干部到街道工作,进一步改善街道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结构。

85.怎样配备股份制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

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中党的工作的几点意见》(中组发[1994]3号)提出:股份制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配备,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主要成员一般应具备做好党务工作与经济工作的双重素质。党组织负责人可与董事会、监事会负责人或经理、副经理适当交叉任职。条件具备的,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或者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可以由一人担任。规模较大、职工和党员人数较多的企业,应设专职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与董事长、总经理分设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具备条件的可以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成员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进入党委班子,要严格按照《党章》、《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86.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提出:

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由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2)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3)检查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4)经常与党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保持密切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单位内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5)抓好支部委员自身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87.党支部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提出:

党支部的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配合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和纪律教育,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3)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并负责培养、教育和考察,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有计划地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4)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5)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另外,不设纪检委员的党支部,有关纪律方面的工作,一般也由组织委员负责。

88.党支部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提出:

党支部的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根据上级党委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2)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3)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鼓动活动,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4)搞好党报、党刊的发行工作,办好本单位的宣传阵地。

89.党务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奖惩原则是什么?

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1号)提出:逐步建立党务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并纳入企业管理人员责任考核体系,其待遇和奖惩原则上与同一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一视同仁。

六、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的产生

90.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支部)委员会怎么产生?

《党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91.临时党组织领导成员怎么产生?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临时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会委员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92.党组成员怎么产生?

《党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

93.基层党的委员会委员出缺怎么补?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94.上级党组织能否指派下级党的委员会委员?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上级党组织只能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即只能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不能指派下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95.在职干部能否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领导成员?

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提出:离退休干部党员普遍高龄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更多地给予关心和指导,可采取由在职干部党员担任联络员或支部委员的方式协助支部开展工作。

96.上级党组织在调动和任免书记、副书记、常委时,能否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0)第24期解答是: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和任免基层党委的书记、副书记、常委,并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97.上级党组织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应注意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原则上都应选举产生。上级党组织对其进行调动或者指派,一定要慎重:一是必须是工作需要;二是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的数额应有所限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在下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98.因各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应办什么手续?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0)第24期解答是:基层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对已批准离退休或因各种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需要安排他们退出领导班子的,一般应由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上级党委同意,提交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补选出缺额的委员。

99.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委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如何产生?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可以是换届选举时选出的代表,也可以重新选举代表。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召集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00.党的基层组织补选委员的程序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写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党的基层组织补选委员程序一般是:(1)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首先,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召开党代表大会的理由、时间;党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党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提出拟补选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数额及选举办法等。其次,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补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第三,召开党代表大会,以代表团(组)为讨论单位酝酿讨论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补选候选人预备名单,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党的基层委员会任期内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少量委员,党代表大会可以不设大会主席团,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代表大会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2)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请示;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并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补选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按差额选举办法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可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委员的,可参照党的基层委员会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做法。

101.党的基层组织增补常委、书记、副书记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出现缺额,可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的,主要做法是:(1)党的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的请示。(2)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和确定拟补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不是党的委员会委员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增补为委员;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不是常委的,应同时提名为常委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3)将拟补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或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提交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应采用差额选举办法,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补选结果应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备案)。

102.为什么不能用招标的方式选拔党支部书记?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招标”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交易中,由发包方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通过竞争及签订合同的形式选择承包人。

选拔党支部书记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必须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根据党章规定,党支部书记应由选举产生,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因此,用招标方式选拔党支部书记,明显违反了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不对的。

第二篇 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

一、总类

103.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是怎么规定的?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党章第三十条分别对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原则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根据党章的原则规定,中央和中央组织部对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任期作了如下具体规定:乡镇党委执行五年任期;中央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党委书记、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等学校党委任期为五年;其他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党的委员会,地(市、州、盟)级和地(市、州、盟)级以上机关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党的基层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村党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的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104.党的基层组织能否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105.党的基层组织在什么情况下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

106.党的基层组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中央组织部1990年9月27日《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解答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超过五百名因驻地分散等其他因素,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难以超过应到会人数五分之四的,可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107.党员人数超过五百名,都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吗?

中央组织部1990年9月27日《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解答是:为进一步发扬党的民主,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不足五百名,或虽然超过五百名,但驻地比较集中,又便于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直接选举。

108.党员人数不足五百名,能否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

中央组织部1990年9月27日《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解答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虽不足五百名,但其所辖党组织相当分散,例如农村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或生产连续性很强,工作班次难以调整的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等确实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109.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其职权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其职权主要是:(1)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报告;(2)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3)选举党的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110.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还有权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111.党代表大会的名称及次数的排列是怎么规定的?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如:“中国共产党××省第×次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公司第×次代表大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次数排列一般采取累计方法,如××省已召开过九次代表大会,下一次代表大会就叫“中国共产党××省第十次代表大会”。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可以排列次数,“次”的计算方法,原则上参照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排列计算方法。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所在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变更,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是否发生变化,凡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其党代表大会的次数应重新排列。党的地方组织所在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党的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名称未变,不论其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管理范围、职责权限有无变化,其党代表大会的次数仍应连续排列计算。

112.党的委员会的名称及届数的排列是怎么规定的?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

党的委员会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如:“中国共产党××省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公司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村支部委员会”。

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应与党代表大会的次数相应排列届数。如:中国共产党××省第八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为“中国共产党××省第八届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一般不排列届数。

113.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否排列届数?其名称是怎么规定的?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不排列届数,它的名称一般应与行政区划或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如:“中国共产党××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114.什么是党代表会议?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有何区别?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指出:《党章》第十二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上述规定精神,党代表会议,是指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的、由代表参加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

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的不同之处主要是:(1)地位作用不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党的代表会议只是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遇有重要问题需要及时讨论决定时,由中央委员会或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召集的重要会议。(2)职权不同。一是党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党代表会议没有这项职权。二是党代表大会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代表会议只能调整和增选部分成员,并有一定数额限制。(3)开会的领导机构不同。党代表大会成立大会主席团,作为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党代表会议不设主席团,会议的领导由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4)开会时限不同。党代表大会一般有时限规定。党代表会议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没有时限要求。(5)代表的产生办法不同。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由下一级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产生办法是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按照党内通常的做法,部分代表可以不经选举产生。

115.什么叫差额选举?党内哪些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就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而言,以下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会议需经选举产生的代表;(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116.什么叫等额选举?党内哪些职务可实行等额选举?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指出: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117.什么叫直接选举?哪些党组织实行直接选举?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指出:

直接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党内的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118.什么叫间接选举?哪些党组织实行间接选举?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指出:

间接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党内的间接选举,一般是在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进行,即召开党代表大会,由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119.什么是无记名投票?党内选举为什么要采用无记名投票?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指出:

无记名投票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方划。《党章》规定,党内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这种投票方式,有利于选举人或表决人消除顾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或表决权。

120.什么叫预选?经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后,正式选举时还要不要实行差额选举?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

预选,即在正式选举之前,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的预备性选举。

经差额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时一般可不再实行差额选举。预选的主要目的是产生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使正式选举易于成功。如在预选中,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为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一般应按照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出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时不再实行差额选举。必要时经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决定,也可以将得赞成票超过半数者都作为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再实行差额选举。

121.党员人数少的单位,可否不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数量少的单位,可不实行差额选举或实行预选。

122.党内选举中,哪些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包括选举党组织领导成员和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代表,正式党员(包括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只持有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在选举时也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23.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能否享受“三权”?

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通知》(组通字[1986]15号)规定: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以后,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应及时把他们编入支部和小组。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能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124.到地方挂职的同志是否参加所在单位换届选举?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5)第71期解答是:到地方挂职的同志(包括上级组织选派的和经上级党组织同意由其他地区商派的)虽然也是上级党组织指派的,但考虑其挂职具有主要是学习、锻炼,工作时间较短(一般为一至二年),不占规定的领导职数等特点,所以,挂职的同志在挂职期间如遇所在党委换届,可以不参加选举。但是,如将挂职改为(或拟改为)任职的,如遇党委换届,则应按前面所述办法办理。

125.怎样保证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在党内选举中,为保证选举人按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主要有以下措施:第一,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第二,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使选举人充分发表意见,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第三,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四,对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利,或对检举选举中违纪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要按违纪进行处理。第五,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126.党内选举中,党员能否放弃被选举的权利?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1998年编印的《党员管理手册》提出:被选举权也是党员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党员享有被选举的权利,也有请求放弃被选举的权利。党员在党内选举中,按照规定的程序被提名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党内职务的候选人后,如因健康状况、工作能力或其他正当原因,自己认为当选后不能胜任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不作为候选人的请求。党组织应充分考虑党员本人意见,并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果党员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同意,应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服从党组织的决定。

二、选举前的筹备工作

127.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订筹备工作计划。(2)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定。(3)起草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报上级党委审批。(4)印发代表选举工作通知,组织指导代表选举单位做好代表选举工作,对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5)做好换届人事安排工作,组织好会议应选举人员的推荐、提名和酝酿、考察工作,报上级党委审批。(6)提出大会领导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建议名单。(7)起草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领导讲话等。(8)做好党代表大会选举准备工作。(9)做好党代表大会的宣传报道工作。(10)做好党代表大会会务准备和安全保卫工作。

128.党员大会的会务准备工作有哪些?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党员大会的会务准备工作主要有:起草委员会工作报告,组织党员酝酿提名新一届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印制选票,草拟选举办法(草案),布置大会会场等。

129.怎样成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应在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党的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建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但筹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党的委员会领导成员组成,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

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委员会成立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可从党的委员会有关部门抽调有经验的同志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如人事安排工作小组、代表选举工作小组、文件起草工作小组、会务准备工作小组、宣传工作小组等,分别负责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有关事宜。

130.召开代表大会选举,要否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由党的委员会决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一般由党的委员会的书记或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熟悉党的工作的同志组成。

131.怎样起草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党的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议,是党的委员会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重要议程。因此,在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中,应把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

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1)回顾和总结过去的工作。全面总结上次代表大会(党员大会)以来党的委员会的工作,包括肯定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2)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和各项具体任务,以及完成这些任务的措施。就地方党组织来说,应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3)号召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为完成本地区、本单位的奋斗目标而努力。

起草工作报告,要实事求是地总结过去,肯定成绩、找出差距,给人以继往开来的信心和动力;要清醒研判形势,把握机遇、应对挑战,给人以战胜困难的决心和勇气;要科学规划未来,明确目标、理清思路,给人以开拓进取的方向和希望;要有务实管用的举措,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让群众听得懂、干部好操作、组织能落实。

起草工作报告,要引导各级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上级党委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党委书记要亲自主持起草报告,党委一班人要认真讨论。报告初稿形成后,要印发所属党组织进行讨论,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反复修改,最后提交党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要使起草报告的过程,成为一个学习中央精神、研究当地特点、明确科学发展思路的过程,成为一个解放思想、形成共识、凝聚力量的过程,把干部、党员、群众的心思和精力引导到抓住机遇、干事创业上来,推动当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132.怎样起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由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在同级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向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负责。因比,纪律检查委员会也要向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监督。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1)回顾过去的工作。主要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还存在什么问题。(2)总结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经验。(3)提出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及措施。

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形成后,先提交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再提交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方可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

133.怎样起草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修订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中央组织部明确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对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应该定期向党员大会或者党代表大会报告;各级地方党委对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应该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中央有关系统(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可由党委组织部门起草。报告的主要内容是:(1)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党费收支的具体情况;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基本评价;做了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成绩,有哪些经验或体会。(2)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3)改进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起草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应该注意: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报告的情况要属实,提供的数据要准确;二是既要肯定过去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又不回避存在的问题,同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三是报告要提纲挈领,简明扼要。

134.怎样制定选举办法?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必须按照党章和党的有关选举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对选举中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范,作为选举中所有选举人、被选举人、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党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一般由大会工作机构或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起草,经大会主席团审定和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进行修改,提交党代表大会或大会主席团表决通过。党员大会的选举办法(选举细则),一般由党委组织部门或党的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起草,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表决通过。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一般由大会工作机构或由党委组织部门或由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分别由会议主持人提交全体委员酝酿讨论并表决通过。

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选举的方式、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计票人员的产生办法;选举的纪律等。

制定选举办法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必须符合党章和有关党的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二是内容要具体、明确、全面,对选举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要有明确的处理办法。三是程序步骤要清楚,便于操作。四是文字准确,简明易懂,不用可能产生歧义的字句。

135.怎样印制选票?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选票是选举人表达意志和希望的载体,必须认真设计、印制。总的要求是庄重、大方、清晰、准确,便于选举人填写。使用计算机计票的,选票的设计、印制还应符合计算机计票要求。候选人姓名的上方应留出空格供选举人填写表示意见的符号,并应留有选举人填写另选他人姓名的位置。选票上适当的地方应标明选票的名称,注明填写选票使用的符号及填写说明。选票上的文字说明要简明、准确、清晰。用于不同选举目的的选票,在颜色上应有明显的区别。

票面式样和大小要根据候选人数来确定。各类选票折叠后的票面大小要一致。选票用纸应注意厚度适宜、不洇,便于画写符号和迅速、准确地清点选票。

在印制选票过程中,还应注意:一是候选人名单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二是候选人名单最后正式确定后,才能交付印刷;三是印刷选票的有关事宜应提前联系,确定承印单位。选票正面应提前印刷,内面也应提前空名排版;四是为做好重新选举的准备工作,应印制一套备用选票。

136.选票上候选人姓名排列的原则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根据规定,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进行选举时,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列;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上级党委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实践证明简便易行。这样做,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保障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地方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排列顺序的规定,是考虑到地方党内选举的特殊性,这样做实践证明也是适当的。

137.怎样布置大会会场和安排坐席?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党代表大会会场布置总的原则是:庄严隆重,朴素大方。一般应在大会主席台正中悬挂标准党徽,两侧各布五面红旗,红旗下摆放若干松柏盆景。主席台上可摆放适当花卉盆景。主席台台口上方可悬挂红底白字的大会会标(即“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主席台对面,悬挂一幅反映大会主题或地区特点、富有号召力的横标。会标和横标用字要规范,一般用长宋体。

大会主席团成员一般可在主席台上就座。设立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的,其成员一般可坐在主席团坐席前排。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坐席一般按姓氏笔画顺序安排,重要来宾可专设来宾席。

各代表团的座区和坐席,可按各地的习惯,由左至右或由中间向两边依次排列(可根据代表人数纵向排成若干行)。列席会议的人员,一般安排在正式代表座区的后面。

138.怎样设置与检查票箱?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票箱是投票的重要工具。投票箱的设置,应本着便于选举人投票和监票人监督投票的原则,根据会议的规模确定。会议规模较大的,大会工作机构应事先安排好票箱位置,规划好投票行进路线和投票的引导。

票箱的设计应大方,颜色应为红色,有条件的还应镶嵌有金黄色党徽的标志。

投票前,监票人应认真检查票箱,确认箱内没有隐匿选票后再加封落锁。

三、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139.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有哪些?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是:(1)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2)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3)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4)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5)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6)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7)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8)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140.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哪些条件?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党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3)带头创先争优,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做出显著成绩;(4)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积极并如实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受到群众的拥护;(5)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代表的权利。

141.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怎么确定?

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规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42.确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构成的比例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在确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构成的比例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代表构成比例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不能硬性要求选举单位必须选什么人,不能选什么人,应当通过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达到预定的要求。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可根据各选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代表构成比例提出不同的要求。比如,对先进模范人物比较集中的单位,在组织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可以要求他们适当提高这方面人选的比例。(2)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党的委员会在确定代表的指导性比例时,应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代表,又要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工作一线的先进模范人物。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及工作一线的先进模范人物的划分也要从实际出发。比如省与县,地方与基层就会有不同的划分标准。(3)要保证代表质量,不能为了实现代表构成比例而降低代表条件。

143.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单位怎么划分?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在党内选举中,党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一般是按党的下一级组织(包括地方组织或基层组织)划分的。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一般不能划分为选举单位。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根据党委授权领导的党组织,如县(市)委、自治县委或党的基层组织等,可以划分为选举单位。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虽然也是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但考虑到其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经党委批准,可以划分为选举单位。

基层党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单位,一般是按下一级党委或独立的总支、支部划分。必要时,也可以将几个基层党组织划分为一个选举单位。

144.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怎么分配?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就地方党代表大会而言,选举单位的经济、科技、文化等发展状况也可作为分配代表名额的参考依据。分配代表名额一般应注意以下两点:(1)党员人数是分配代表名额的一项重要依据,但不宜简单地按党员人数分配。如党员人数较多,但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适当减少代表名额;对党政机关和少数民族地区要适当增加代表名额。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2)党委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机关的主要党员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为党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通常是领导同志工作过的单位或原籍)选举。

145.合同制工人(包括轮换工、临时工)中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在党内选举中,合同制工人(包括轮换工、临时工)中的正式党员的权利,与正式职工中的党员的权利是相同的。只要得到多数党员的同意,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一些合同制工人(包括轮换工、临时工)较多的基层党组织,在召开党代表大会时,应注意选举适当数量的这些工人中的党员作代表。

146.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原单位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

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的精神,因参加短期培训、学习或参与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等原因,按规定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由于党的正式组织关系还在原工作单位,在原单位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鉴于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要参与讨论决定党内重要问题,选举党的领导机构,所以,在提名和选举党代表时,既要充分考虑代表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代表性,也要考虑选出的代表能否按期参加代表大会。对于因前面所述几种原因转出临时组织关系,确实不能按期回来参加党代表大会的党员,一般以不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为好。

147.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持临时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因其正式组织关系尚在原工作单位,在现所在单位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以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148.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

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在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过程中,对于那些曾经受到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以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要具体分析他们的一贯表现和受到党内处分以后改正错误的情况。只有那些能够认识错误,并在实践中证明已经改正错误,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各方面表现好,得到所在党组织大多数党员的信任,确实具备代表条件的,才能够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149.党员有重大问题尚未审查清楚,能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党员因重大问题接受党组织审查期间,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这是因为,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代表候选人除必须具有党章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在政治立场、思想品德、工作成绩等各方面应当是好的,为广大党员所信赖的。党员涉嫌重大问题,在没有审查清楚以前,无法对其作出正确结论,故不宜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150.上级党组织是否可以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时,上级党组织不能指定某些党员作代表候选人。

151.上级党组织可否把党委成员分配到所属党组织参加代表选举?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不要分配到所属党组织参加代表选举,而应当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代表选举。少数大型企事业单位,如因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较多地集中在一个或几个党支部,不便于进行代表选举时,也可以将部分党委委员(常委)分配到所属其他党组织参加选举。至于这些委员(常委)是否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或被选举为代表,应当尊重选举单位大多数选举人的意志。

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常委)如果未能当选为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代表大会。

152.党的关系在地方,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可否选举代表出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代表大会?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党的关系在地方,受双重领导的单位的党组织,因党的关系不在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因此,不能选举代表出席其党代表大会。如果工作需要,这些单位可以委派党员列席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召开的党代表大会。

153.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仅限于从本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规定: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不限于从本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也就是说,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其代表候选人,不仅可以是本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可以是本级党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还可以是上级党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

154.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形式和差额的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11年编印的《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提出:按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应少于百分之二十。

155.党的派出机关是否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中央组织部研究室、组织局1996年编印的《党的组织工作问答》解答是: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不能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根据党委授权领导的党组织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所属党的地方组织或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虽然也是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但考虑到其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经党的委员会授权,机关工作委员会可以召开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出席地方党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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