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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3 0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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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法律史研究群 华中科技大学近代法研究所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 编 饶传平 执行主编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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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律人的世界

近代法律人的世界试读:

·思想与观念·

晚清梁启超宪法思想中的“人民程度”问题

赖骏楠

摘要:在晚清时期,梁启超在多数时间内对于中国国民是否具备立宪国家国民所应具备的智识和道德能力,都抱有怀疑。在甲午战争之后的变法时期,梁在“公羊三世说”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共同影响下,主张中国宜缓开议院,即提倡先“开民智”,后“伸民权”,最终开设议院和实现“君民共主”之治。在因戊戌政变而亡日之后,梁以明治日本的思想学术为中介,摄取了大量西方法政知识,并一度提倡较为激进的共和主张。与该共和主张相适应,梁在此时期待并勉强相信普通中国国民能够以道德自觉的方式,转化成其所期待的共和国家中的“新民”。然而,光绪二十九年的北美之行,以及梁借此次访问对在美华人的考察,导致其对中国国民养成共和国家所需政治德性的信心发生根本动摇,并进而导致其主张中国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只能实施开明专制。伴随着对清末立宪运动的积极参与,以及对各种宪政制度的不断熟悉,梁自光绪三十三年开始,一方面积极主张迅速召开国会实现君主立宪;另一方面则对“人民程度”问题,拥有了一种更为现代、复杂和辩证的认识,尤其是对各种宪法制度本身对“人民程度”问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消解或规避的认识。梁启超对“人民程度”问题的思索历程,体现出儒家传统中高度精英主义的思想倾向,以及该传统之一元论和唯智论思维方式,在遭遇政治现代性时所呈现出的复杂命运。

关键词:梁启超 “人民程度” 立宪 儒家

一 引言

在梁启超政治思想之中,“人民程度”一语首度出现在其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上半年所撰《开明专制论》和其他相关文章之中。当时正值梁与革命派之间思想“激战”的高潮。在这场政治论争中,梁启超反对激进革命,反对共和政治,甚至反对立刻实施君主立宪制,并主张在其后一定时期内(一二十年)实施其所称的“开明专制”。而这套政治主张背后的核心理由之一,便是所谓“人民程度未[1]及格”。换言之,在当时的梁启超看来,中国普通民众在政治上的智识和道德水平,远未达到立宪政治所需要的程度,因而一旦被赋予政治参与权(尤其是选举权和民选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权),将极有可能导致政治瘫痪,甚至引起列强干涉,并面临亡国的威胁。尽管革命派对这一论点曾予以激烈驳斥,但梁启超似乎始终坚持自己有关“人民程度不足”的判断。而且,本文也将表明,虽然梁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下半年组建政闻社后,曾极力呼吁清廷立即结束所谓“预备”立宪,并要求立刻实施以议会制度为核心内容的君主立宪制,但他对“人民程度”的忧虑,一直渗透在他对各种宪法制度的思考之中。因此,“人民程度”问题,无疑是梁启超宪法思想中一个无法掩盖且必须严肃对待的面向。遗憾的是,在这一方面,相关学界似乎着[2]墨不多。

本文将对晚清时期梁启超有关“人民程度”问题的言论,展开系统性的检视和反思。本文的考察将表明,对“人民程度”问题的思考和忧虑,一直是其政治思想自形成以来直至辛亥革命爆发之际各个阶段的核心思考之一(尽管未必都以“人民程度”这类字眼呈现)。一方面,在梁启超的各个思想阶段,由于其不断变动的政治体制上的主张、不同种类的政治理论对其思考的影响,以及对中国国民政治能力之实际状况的不同认知,“人民程度”问题也表现为不同的思考方式和呈现形态;另一方面,某些根本性的问题意识却也是贯穿始终的:现代政治,尤其是立宪政治,究竟是否对参与其中的普通国民的智识和道德素养有所要求?如果的确存在这种要求,那么这些要求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究竟是什么?如果在政治和知识精英看来,一国普通国民在此方面的素养被认为是不足的,那么这种不足是否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影响到立宪政治的运行效果,从而导致倡导立宪之改革者的预期落空?而各种宪法制度安排本身,是否有可能实现对“人民程度”问题的消解或规避?所有这些面向,都将被纳入本文对相应材料的考察和梳理之中。在文章结论部分,笔者将简略地指出,“人民程度”问题是一个独特的中国近代思想史问题,在根本意义上,该问题与传统儒家思想中某些根深蒂固的思维方式紧密相连。而梁启超与此问题不断搏斗的思想历程,正折射出儒家传统在遭遇政治现代性时,所可能呈现出的复杂命运。

二 变法时期:“君民共主”与“开启民智”(1896—1899)

自光绪二十二年(1896)创办《时务报》,直至因戊戌政变流亡日本后数个月时间,可以说是梁启超政治思想发展的第一阶段。在该时期,梁的言论顺应了甲午战争后盛行的变法呼声,且在戊戌年间直接服务于光绪帝的各种改革措施。而在东渡之后的最初数月中,梁也不遗余力地主张保皇和恢复政变前各种变法举措。因此,该思想阶段可称为“变法时期”。在这一阶段,支配着梁启超之写作和思考的根本理论,一方面来自其师康有为所持的公羊学三世演化学说,另一方[3]面则是主要由严复所译介的社会达尔文主义。

在公羊三世说的直接影响下,该时期梁启超将人类政治演进路线划分为三个世代,即表现为“多君为政之世”的据乱世、表现为“一君为政之世”的升平世和表现为“民为政之世”的太平世。而这三个世代中的每一个,又可以在各自内部划分为两个前后相继的阶段。此即所谓“三世六别”。在“一君为政”的升平世中,存在“君主之世”[4]与“君民共主之世”这两个阶段。很显然,当时中国是处在从升平世中的“君主之世”演进到“君民共主之世”的阶段之中。而梁在该时期的一系列主张变法的言论,也正是服务于这个力求实现“君民共主”政治的过渡环节。

这种“君民共主”政治的具体制度设计,则体现在梁启超在光绪二十二年发表的《古议院考》一文中。与晚清时期较为时髦的“西学中源”“西法中源”一类学说相似,梁启超试图在文中对西方近代议会制度与中国传统典籍中所记载的表面类似制度和实践进行附会式的[5]理解。但对本文而言,更令人感兴趣的,则是《古议院考》所呈现出的梁对“君民共主”政治下议会制度之功能和权限的理解。在梁的眼中,议会是一个统合君权与民权、“通上下之情”的机构。因此,梁所理解的议院,是一种君主用以采集来自社会各方面之信息和意见,并用以议事和咨询的机构,而非拥有真正独立的立法权,更谈不上对行政机构的监督权。此外,梁实际上也没有说明议院中的议员是[6]通过何种方式产生的。

然而,在梁启超看来,即使是这种仅拥有极有限权力的议院,在当时的中国仍不宜立即开设。在《古议院考》的结尾部分,他写道:“问今日欲强中国,宜莫亟于复议院?曰:未也。凡国必风气已开,文学已盛,民智已成,乃可设议院。今日而开议院,取乱之道也”。[7]因此,在梁启超首度讨论议会制度的作品中,我们就发现了“人民程度”问题的最初形态:议院开设的前提,是一国之“民智”已经发展到较高境界,而当时中国显然未能达到这种要求,如果遽开议院,将可能导致政治上的混乱。“民智”一词来自严复的著作。在严复的社会有机体思想体系中,社会整体与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类似于生物体与其各个组成部分——如四肢、器官乃至细胞——之间的有机性紧密联系,因此社会成员个体的能力(或缺陷),能够直接影响社会有机体本身的健康和实力。在《天演论》的多处按语中,严复反复强调,国家实力的强大,与组成国家的各个分子——各社会成员——之“智、德、力”的状况紧密相连。而在这三者之中,“智”的因素最为根本。在某一处按语中,严复指出“民智”水平与善政的根本关联:“盖泰西言治之家,皆谓善治如草木,而民智如土田。民智既开,则下令如流水之源,善政不[8]期举而自举,且一举而莫能废。”在发表于光绪二十一年(1895)的《原强》一文中,严复较为系统地阐述了中国的“自强之本”,即中国应当全力培养和提升“民智、民力、民德”,且在这三者之中“又以民智为最急”。只有在“民智日开,民力日奋,民德日和”之时,中国的经济、军事和政治状况才能得到真正改善,开设议院才可[9]能取得实际效果。《古议院考》最后部分有关开设议院有待“民智已成”的言论,无疑是受到严复这些作品的影响。结果,梁启超在变法时代的大部分言论,并非提倡议会制度,而是提倡他所认定的自强与变法之本,即“开启民智”。梁在该时期所创作的最重要作品《变法通议》,便是这种思考逻辑的体现。在这部作品中,梁主张在学校、科举乃至官制等一系列制度上做出变革,在妇女与儿童教育、译介西书等方面也提出[10]一系列主张,而所有这些主张无疑都服务于开启民智之目的。

然而,尽管梁启超能够较为清楚地把握到,“民智”水平能够影响一国的经济与军事实力(这一点对于大部分人也似乎是比较容易把握的),但在“民智”问题与政治问题(或者说议会和立宪问题)之间精确而具体的关联上,除了《古议院考》中的寥寥数语,“早期”梁启超的思想似乎未能产生足够清楚的阐释(而严复在该时期的作品似乎也未有这方面的清晰阐述)。因此,本文此部分也并不意在为该时期梁启超有关“民智”与政治改良间关系的思考建构出一个圆融而又完整的理论“体系”。然而,对于更为透彻地理解“民智”问题与政治改良问题间的具体性关联而言,梁在该时期乃至该时期之后一段时间内的某些言论,至少为我们提供了某些思考上的线索。

这其中最为关键的线索,就是“民权”概念。根据梁启超的事后回忆,他在光绪二十二年至二十三年(1896~1897年)主笔《时务[11]报》时期,“亦时时发‘民权论’,但微引其绪,未敢昌言”;而在[12]随后担任湖南长沙时务学堂主讲席期间,则大倡民权之说。然而,梁启超此时对“民权”的理解,或许与20世纪中国思想界与政治界的相应理解有所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梁眼中的“民权”,是一种在社会达尔文主义“世界观”下民众所拥有的事实层面上的权力、权势,乃至强权。一种强调所有个体和集体都处于“相争相夺,相搏[13]相噬”状态中的天演论世界图景,必然是“去道德化”的。不论梁在当时是否能够理解真正西方意义上的自然权利理论,此时深受“天演”的竞争性思维支配的他,是难以接受一种先验的、天赋的、人人皆有的道德性或法哲学属性的权利观念的。相反,他只能突出[14]“权”的事实属性乃至力量属性。在发表于光绪二十五年(1899)的《论强权》一文中,梁直接宣称:“自吾辈人类及一切生物世界乃至无机物世界,皆此强权之所行,故得一言以蔽之:天下无所谓权利,[15]只有权力而已,权力即(权)利也。”人类世界亦然,因此人与人接触时,权力/权利之有无和大小,完全取决于具体接触情境中的强弱对比:“强也弱也,是其因也;权力之大小,是其果也。其悬隔愈[16]远者,其权力愈大而猛,此实天演之公理也。”甚至连“自由权”也被理解成强权:“强权与自由权,其本体必非二物也。其名虽相异,要之,其所主者在排除他力之妨碍,以得己之所欲,此则无毫厘之异[17]者也。”因此,不存在规范性(normative)或应然性层面上的所谓天赋权利:“诸君熟思此义,则知自由云者,平等云者,非如理想家所谓天生人而人人畀以自由平等之权利云也。……世界之中,只有[18]强权,别无他力。”在这种思维之下,“民权”既非作为个体的公民所拥有的以生命、自由、财产为核心要素的基本权利体系,又非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所拥有的主权或“制宪权”,毋宁是普通民众在与政治国家的实力博弈中实际占据的权力和权势地位。

只有借助这种“权利观”,梁启超在该时期有关“民权”依赖于“民智”的言论,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由于无论是在当下的升平世还是在未来的太平世中,以智力相争而非以体力相争都是重要的竞争[19]类型(只有身处据乱世中的人类才纯粹依赖体力相争),所以“民智”的提高,将导致民众在精神和物质力量上的提高,并最终导致民众在权力对峙中获取有利位置,亦即“民权”的实质性发达。因此,梁启超在给时务学堂学生札记所做批语中写道:“凡权利之与智慧,相依者也。有一分之智慧,即有一分之权利;有百分之智慧,即有百[20]分之权利;一毫不容假借者也。”同样的,在一篇讨论在湖南省内应如何具体地开启“民智”“绅智”“官智”的文章中,梁又声称:“权者生于智者也。有一分之智,即有一分之权。有六七分之智,即[21]有六七分之权。有十分之智,即有十分之权。”

因此,只有“世运”日进、“民智”日开,从而使得之前作为弱者的被统治者的实际力量得到增强,并与统治者的力量形成一种实际的权势均衡,统治者原有的强权才能从“猛大之强权,变为温和之强[22]权”,而被治者才可能拥有属于自己的强权,即“民权”。也只有形成这种实际权力上的均衡,“君民共主”之政以及相伴随的具体制度(哪怕只是咨询和议事性质的议院)才能发挥实际的效用。否则,由于民众所拥有的实际权势不足,所以将无法对君主和官吏形成有效制约,此时议院即使向统治者提供有益的信息和建议,也容易被置若罔闻。或许,只有借助这种彻底“天演”式的乃至“权力意志”式的视角,而非一种规范性的宪法学视角,梁启超头脑中“君民共主”政治下“民智”与议会制度间的关联,才能变得清晰和容易理解。

当然,该时期梁启超并没有产生,更没有回答如下为我们所关心的问题:对于行使参政权,比如选举权以及议会的诸种权力而言,是否对行使此类权利的人有着具体的“民智”(或“民德”)上的要求?这种要求具体又是什么?在很大程度上,梁之所以未曾回答这些问题,是由于当时他对“君民共主”之治的具体制度形体缺乏清晰的建构。一方面,梁似乎对于议会成员的产生机制——近代以来的选举制度——缺少足够的认识,因而也就未能考虑到选举权行使过程中的可能弊端;另一方面,由于其所设想的议院的职权极为有限,尤其是最终的裁决权仍属于君主,所以此时梁启超也无须考虑议院本身滥用权力这种可能性。总之,由于“君民共主”政治下国民的参政权被控制在极有限的范围内,与“人民程度”有关的某些核心问题也就未能进入梁启超此阶段的思想视野。“早期”梁启超并没有像他后来所做的那样,设想到愚民式大众民主的恐怖混乱场景。

三 流亡日本前期:共和理想与新民公德(1899—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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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为之一变”

光绪二十四年(1898)八月,慈禧太后联合其他保守势力,对锐意维新的光绪帝发动政变,将其软禁于瀛台,并展开对维新志士的全面搜捕,六君子随后绝命于京城刑场。梁启超、康有为二人先后逃[23]亡日本。持续百余日的戊戌变法运动,至此以失败告终。

不过,作为流亡地的明治日本,却为梁启超提供了他在中国内地不可能接触到的大量近代学术与思想资源。他开始学习日语文法,于[24]是日语图书令其“思想为之一变”。他感到自己发现了一个巨大的知识宝藏,并且迫不及待地想要与其他中国知识分子分享这个宝藏:“哀时客既旅于日本数月,肄日本之文,读日本之书,畴昔所未见之[25]籍,纷触于目,畴昔所未穷之理,腾跃于脑。”他也承认在阅读大量日文书籍后,自己“脑质为之改易,思想言论,与前者若出两人”。[26]他甚至在之前所受学术训练的牵引下,开始做起针对日文书籍的[27]“目录学”工作。在这一系列思想言论的变化之中,我们所需要关心的问题,则是梁启超通过明治日本学术这一中介,在法政知识体系以及自身政治主张上面,究竟有着何种变化和更新?

这种更新是全方位的。首先,在梁启超的政体类型学中,“君民共主”模式逐渐淡出视野,取而代之的则是与共和立宪一样实施立宪政治的君主立宪制。他逐渐放弃使用公羊三世说中的政体术语,转而使用君主专制、君主立宪和共和立宪这类概念,以替代原来使用的[28]“君主”、“君民共主”和“民主”这组概念。“君民共主”的概念被放弃后,其蕴含的伴随着有限政治参与(以及相应的有限权力制衡)的君主政体改良路线,也随之淡出梁的视野,梁转而认识到君主立宪才是君主制政权改良的归宿。而对于立宪政治(不论是君主立宪还是共和立宪),在孟德斯鸠著作的影响下,梁清晰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鼎立,不相侵轶,以防政府之[29]专恣,以保人民之自由”。

其次,梁启超对于近代立宪政治中议会的具体运作和各种职权,也有了实质性认识。他能够大致讨论各国国会上下两院制度的功能,以及两院各自成员的来源。他也罗列了立宪国中国会拥有的各种权力:宪法修正权、普通立法权、预算权、监督政府权等。而在政党制度发[30]达的国家,国会的权力也更大,以至于“往往可以黜陟政府”。

再次,梁启超也明确认识到,尽管各国国会上院制度各不相同,但下院制度却基本相似,尤其是下院议员“皆由人民之公举,为人民[31]之代表”。他也初步介绍了各类选举制度,如选区制、对选举权资格的开放与限制规定(有限制选举与无限制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32]选举等。

最后,与之前的“天演版”或强权论的权利观不同,梁启超此时抱有一种类似于自然权利理论的权利观念。他有时将“权利”理解成阳明学中的良知或良能,这说明他对权利的“天赋”性质(及其不可[33]剥夺性)有了足够清楚的认识。在另一些场合,他对权利问题有着更为清晰的表述,此时他甚至放弃了意义模糊“民权”二字,并转而使用和阐释“天赋人权”这个新概念:

民权二字其义实不赅括,乃中国人对于专制政治一时未确定之名词耳。天赋人权之原字,拉丁文为Jura innate,Jura connata,法兰西文为Droits d’Homme,Droits Humains,英文为Right of man,德文为Urrecht,Fundalmentalrecht,Angeborenes Menschenrecht,Menschenrecht。其意谓人人生而固有之自由自治的权利,及平等均一的权利,实天之所以与我,而他人所不可犯不可夺者也。然则其意[34]以为此权者,凡号称人类,莫不有之,无论其为君为民也。

于是,在“君民共主”的政治目标被立宪政治(不论君主还是共和)目标取代、对议会制度(尤其是其职权和议员产生方式)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充分,以及权利观念从强权论向天赋论的转变等思想因素的影响下,梁启超在变法时代所追随的先“开民智”后“倡民权”,最终设立“议院”的政治规划也从而消解。东渡之后的梁启超,不得不开始其有关“人民程度”问题的新思考与新建构。

2.联邦与共和的中国

为了理解梁启超的这种新思考,我们的讨论需要从他在该时期——流亡日本前期——的实际政治立场开始。上文已经说明梁此时的政治目标是立宪,但他究竟是主张君主立宪还是共和立宪,仍值得探讨。众所周知,该时期梁启超在实际行动层面上,一方面与革命派人士往来密切,甚至磋商过两党合作问题,另一方面却也时而大举[35]“保皇”旗帜,并在1900年策划了“勤王之役”。而在公开言论层[36]面,梁也时而发表各种“破坏主义”的言论,时而大倡“尊皇”[37]与“保皇”的宗旨。然而,从《梁启超年谱长编》所保留的当时梁与康有为及其他同门的“内部”书信往来的情况来看,梁在这些书[38]函中几乎是清一色地主张“革命”的论调。甚至在筹备勤王起义的关键时刻(庚子年旧历三月),梁仍然在致康有为的信中“异常大胆”地提到民主政体。由于外界盛传光绪帝病重,极有可能在勤王成功之前驾崩,“然民贼虽讨,而上已不讳,则主此国者谁乎?先生今日深恶痛绝民主政体,然果万一不讳,则所以处此之道,弟子亦欲闻[39]之”。光绪二十八年(1902)秋冬间,康有为曾因梁之革命立场[40]而致书痛骂,梁遂急发一函以示“悔改”。然而在事后与同门的通信中,梁却仍然声明:“实则问诸本心,能大改乎?弟实未弃其主义[41]也。”因此,可以断定的是,尽管“其保守性与进取性常交战于胸[42]中”,但此时在梁启超胸中占据上风的,多是其所谓“进取性”,[43]即发动革命、建立共和(尤其是后者)的立场和倾向。

因此,发表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的《卢梭学案》一文,以及发表于光绪二十八年秋冬时直至二十九年夏之间的政治小说《新中国未来记》,无疑是该时期梁启超最真实政治主张的体现。在前一部介绍卢梭契约论和人民主权学说的作品中,梁毫无保留地将卢梭称赞[44]为“以双手为政治学界开一新天地”的伟人。在文章结尾的按语中,梁则对卢梭提倡的联邦民主制大加赞赏,并且认为中国亦能遵循这条路线,即在地方民主自治的基础上,结合成一个大联邦民主国:

我中国数千年生息于专制政体之下。虽然,民间自治之风最盛焉。诚能博采文明各国地方之制,省省府府,州州县县,乡乡市市,各为团体,因其地宜以立法律,从其民欲以施政令,则成就一卢梭心目中所想望之国家,其路为最近,而其事为最易。果尔,则吾中国之政体,[45]行将为万国师矣!

而发表于《新小说》杂志上的《新中国未来记》,则将这种对中国政治美好前景的畅想,展现得淋漓尽致。在《新中国未来记》正式发表之前,梁启超就在其本人主笔的《新民丛报》(第14号,光绪二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出版)上为这部小说做过广告宣传。在该广告中,我们可以发现,其原始写作计划,几乎与当时革命派的政治主张如出一辙:“其结构,先于南方有一省独立,举国豪杰同心协助之,建设共和立宪完全之政府……数年之后,各省皆应之,群起独立,为共和政府者四五。复以诸豪杰之尽瘁,合为一联邦大共和国。东三省亦改[46]为一立宪君主国,未几亦加入联邦。”而在实际发表的这部小说中,原写作计划中激进革命的立场则有所收敛,但经由各省自治(广东率先自治)随后合并成大共和国,并最终实现第一任大统领正式就任的联邦共和思路,没有发生本质改变。与原写作计划不同之处,则是中国在走向联邦共和的道路上并未发生革命,而是民意的呼吁导致“天子动容”,于是皇帝先是授予地方以合法自治权,最后则是主动终结帝制,并担任第一任总统(其姓氏亦由爱新觉罗改为汉人之罗姓)。[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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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维新吾民”

也正是对共和政治的追求和思考,让梁启超开始对“人民程度”问题有了更为清醒和迫切的意识,从而也对此产生了相对更为完整的理论建构。这种清醒意识,来源于梁启超对于共和政治乃是人民实施自我统治的认识。由于人人都有权利参与政治,而且都有义务参与政治,所以共和政治运行效果之好坏,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国民本身在行使政治权利(和义务)之过程中的表现,而这种表现必然与其自身的智识或道德能力紧密相连。而孟德斯鸠关于不同政体所需要的不同原则(孟氏“原则”被梁启超称为“元气”)的说法,也无疑强化了梁的这个判断。在《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一文中,梁启超认为,孟德斯鸠作品中的“特精者”,即是其有关“三种政体之元气”的议论。在这三种政体中,“专制国尚力,立君国尚名,共和国尚德”。其所谓“德”,是指“爱国家、尚平等之公德”。相较于另两种政体,共和国之所以尤为倚赖“德”这种“元气”,则是因为“彼立君之国,以君主之威,助以法律之力,足以统摄群下而有余;专制之国,倚刑戮之权,更可以威胁臣庶而无不足;若共和国则不然,[48]人人据自由权,非有公德以自戒饬,而国将无以立也”。于是,在孟德斯鸠学说的支持下,梁启超相信,共和政治对于参与其中的国民的各种素养要求,尤其是对其德性上的要求,在所有政体之中是最高的。

无疑,相比于变法时期梁启超借“开民智”来实现“君民共主”政治的规划,在梁此时对于“人民程度”的要求中,出现了一个更为重要的新因素,即“民德”。如上文所述,“早期”梁启超抱持一种彻底“去道德化”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世界图景,因此,“德”的因素在这种全面“物竞”的世界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然而,东渡之后的梁启超,已经开始逐渐抛弃这种较为粗糙的以“天演”和“物竞”的[49]视角来分析一切政治与社会现象的思维方式。尽管对于国与国关[50]系仍旧维持一种彻底冷酷的达尔文主义看法,但梁对于一国国内政治的思考,正如上文所显示的,已经带有更多规范性、宪法性和秩序性的色彩。当然,这种思考与梁试图强化一国内部的团结与整合,从而以更强力的姿态外竞于世界舞台的考虑有关。而在国内政治中单纯强调“智”以及由“智”所引发的“争”的因素,无疑不足以实现这种整合一国国民的目的。实际上,对于此时的梁启超而言,无论是在君主立宪国还是在共和立宪国中,“德”这一因素对于塑造国民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两种政体在这方面的差别,在于缺少人民之外的君主统治者和威慑力,纯粹依赖人民自我统治的共和立宪国,对于“民德”,亦即有助于将一国宪法秩序内化于人心的诸种道德要素,提出了最高要求。

伴随着这种意识,梁启超开始了对于一个联邦的、共和的、强大的新中国所需的新国民的想象。而将这些想象呈现得最为清楚的,则是梁启超在其创刊于光绪二十八年元旦的《新民丛报》上的大量言论,尤其是陆续发表的《新民说》系列论说文。让我们首先考察《新民丛报》第一号所刊载的该报章程本身。这份章程所宣称的该报宗旨的第一条,即是“本报取《大学》‘新民’之义,以为欲维新吾国,当先维新吾民。中国所以不振,由于国民公德缺乏,智慧不开。故本报专对此病而药治之,务采合中西道德,以为德育之方针;广罗政学[51]理论,以为智育之本原”。非常明显的是,《新民丛报》与《新民说》的核心宗旨,正是结合中西道德学术以及政法知识,对国民实施“德育”与“智育”,并最终实现“维新吾民”之目的。而最终塑造成型的“新民”,将完美地契合共和政治的种种要求。《新民说》是这种“维新吾民”思路的完整展开。在梁启超看来,中国人独不缺少的是“人人独善其身”的私德,但在“人人相善其[52]群”的公德方面,却乏善可陈。然而,在20世纪初这一列国相竞的年代,唯有提倡和实践能够“利群”“合群”的公德,才可能确保中国的稳固与强大。因此,梁在《新民说》中所重点展开论述的,正是他所期待的一个现代中国之国民所必须具备的诸种公德。由于他认定未来中国的共和政治将对国民德性提出极高要求,所以他此时所搭建的公德体系也就极为庞大,且标准极高。就种类而言,公德包括了国家思想、进取冒险、权利思想、自由、自治、进步、自尊、合群、[53]生利(即经济能力)、毅力、义务思想、尚武等。就“新民”实践这些公德所需要达到的程度而言,梁在《新民说》中列出的公德楷模,经常是马丁·路德、克伦威尔、华盛顿、吉田松阴、马志尼等各[54]国历史上的英雄或伟人。一个更有意思的例子是,尽管已经初步了解到了西方近代的自然权利理论,但他在《新民说》中仍“情不自禁”地将公德体系中的“权利”,转化为一种类似于士大夫气节的精神性、尊严性事务,而非与近代欧洲中产阶级的生活和经济方式息息相关的(偏物质性的)诸种权利:“昔蔺相如叱秦王曰:‘臣头与璧俱碎。以赵之大,何区区一璧是爱!使其爱璧,则碎之胡为者?乃知璧可毁、身可杀、敌可犯、国可危,而其不可屈者,别有在焉。’噫![55]此所谓权利者也!”《新民说》中公德体系无疑会令人产生若干疑问。首先,从一种真正“现代”的观点看来,梁启超对“新民”所需具备的各种公德的建构,无疑在内容上是过于繁复的,在标准上则是过高的,现代人接触到梁启超的“新民”形象时,甚至有可能会感觉自己是在与超人接触。其次,梁启超未能澄清这一系列所谓的公德与共和政治之间的具体关联,亦即未能说明每一种公德具体对应于共和立宪制度中的哪一个具体环节,并对后者有何种具体的影响。再次,梁启超在以何种方式来塑造“新民”、培养公德这个问题上,并没有给出太多回答。在《新民说》中,他似乎相信国民能够在道德实践上实现“自新”:“新民者云,非新者一人,而新之者又一人也,则在吾民之各自新而已。”[56]然而这种大规模的道德自觉在现代政治中是否可能,无疑值得怀疑。最后,最为严重和直接的质疑则是:这种人人在公德上修炼圆满的“新民”国家,究竟是否可能实现(尤其是对20世纪初的中国而言)?

四 流亡日本中期:“人民程度未及格”与“开明专制”(1903—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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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桃源”之行与共和梦之破灭

“新民”学说隐含着一个思考上的出发点,即当下中国国民的政治德性是不充足的。正是由于这种不足,才需要对国民进行“维新”,以使其适应现代政治,尤其是适应共和立宪政治的需要。因此,梁启超除了在《新民说》中建构出他理想中的未来“新民”形象,也在另一些作品中描绘出当时中国人在他眼中所呈现的遗憾形象。同样发表于“新民说”时代的《敬告我国国民》(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十四日)和《论中国国民之品格》(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这两篇文章,就表明梁此时对于中国“人民程度”的现状,有着足够清醒的认识。在前一篇文章中,梁以民间所办教育事业的现状为例,明确指出中国[57]国民在自治能力上的严重缺乏。在后一篇文章中,梁则对中国国民品格之缺点展开了系统梳理,这些缺点被他归纳为“爱国心之薄[58]弱”“独立性之柔脆”“公共心之缺失”“自治力之欠阙”。不过,总体而言,即使在“新民说”时期的最后数月中,梁通过公开言论所展现出的心态仍是乐观的,亦即他仍旧期待中国全体国民能够以“自新”的方式,养成其理想中的公德或品格:“人人有高尚之德操,合之即国民完粹之品格,有四万万之伟大民族,又乌见今日之轻侮我者,[59]不反而尊敬我,畏摄我耶?”

然而,这种“国民性批判”话语却具有思想上的双重效果。第一种效果是在认识到国民素质低下这一事实后,努力思考改造国民、提升其各种素养的可能性,并探索具体的改造和提升之道,《新民说》正是这种逻辑的全面展开。第二种效果则是,一旦认为国民素质在相当时期内难以得到质的提高,亦即“新民”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是难以造就的,那么国民素质低下这个出发点却也可以服务于另一种逻辑: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拒绝承认国民参与政治的权利,也就是悬置任何形式的立宪,转而继续维持威权统治。而激发出这第二种思想效果的关键契机,就是梁启超光绪二十九年的北美之行。这次经历直接导致梁启超思想历程中“新民说”时代的终结,宣告了其“开明专制”思想阶段的开始。

在筹办《新小说》报之时,除了创作《新中国未来记》,梁启超还曾计划为该报撰写一部名为《新桃源》的小说。其故事梗概是距离梁启超所处时代两百年前(约1700年),中国一“大族民”,由于“不堪虐政”,举族逃离中国本土,航海抵达某荒岛,在与世隔绝状态下繁衍生息,并建立起“一如欧美第一等文明国”的共和自治政体,“且有其善而无其弊”。至20世纪初,该族始与中国本土交通,“卒助[60]内地志士奏维新之伟业,将其法制一切移植于父母之邦”。尽管梁由于种种事务上的繁忙而未曾写出这部小说,但这个写作计划本身,却一方面反映出梁对于久经专制的中国本土国民能否自行建立共和政体这一问题有所怀疑,另一方面反映出梁对于由海外华人建立的某个共和与自治的“世外桃源”的半幻想半现实的期待。

之所以说这种期待具有“半现实”的成分,是因为梁启超隐隐约约相信,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着这么一个华人的共和“桃源”。这个现实中的“新桃源”,就在美国。梁所期待的,是在这个“全地球创行[61]共和政体之第一先进国”中,身处其中的华人能够沾染上共和习性,并建立起完善的自治制度。如果在美华人表现出了梁所期待的“新民”之诸种公德,如果在美华人能够实施良好的自治制度,那么对于梁在整个中国实现共和制度的规划而言,或许还有一线希望。

最终,光绪二十九年正月,在美洲保皇会的邀请下,梁启超怀抱[62]着考察华人在美国的生活和政治状况的目的,开始了长达九个月的北美之行。他先后造访温哥华、纽约、波士顿、华盛顿、费城、巴尔的摩、圣路易斯、芝加哥、旧金山、洛杉矶等地。由于旧金山当时拥有全美数量最多的华人(约两万七八千人),所以梁启超在旧历八月抵达该市后,便以此地华人为代表,“研究华人的性质,在世界上[63]占何等位置”。其研究的结果,发表在《新大陆游记》一书之中。

众所周知,这次政治考察的直接后果,是梁启超通过对在美华人之状况的观察,对于一般中国人是否能具有适应共和政治需要的政治能力,产生了根本性质疑。他发现,即使是在美国这样的共和国,华人的种种习性仍与共和政治格格不入。通过对各种华人团体之运行状况和相互关系的观察,梁痛苦地承认:华人只有“族民资格”,而无“市民资格”;只有“村落思想”,而无“国家思想”;只能“受专制”,[64]而不能“享自由”;华人尚且“无高尚之目的”。这种毫无自治能力与政治德性的群体,在共和政治的“放纵”下,引发了社会秩序的[65]极度紊乱:“吾观全地球之社会,未有凌乱于旧金山之华人者。”最终,梁所获得的结论只能是:“以若此之国民”,议会制度、选举制度皆不可行,“故吾今若采多数政体,是无以异于自杀其国也。自由云,立宪云,共和云,如冬之葛,如夏之裘,美非不美,其如于我[66]不适何”。

正是在《新大陆游记》之中,梁启超思想中的“国民性”问题转向了不同于其之前立场的另一个方向:由于“新民”不可能实现,于是共和立宪也就不可能实现,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能实施君主威权统治。在分析和总结完在美华人的种种政治缺陷后,梁明确声明:[67]“今日中国国民,只可以受专制,不可以享自由。”他甚至开始为中国出现开明君主或贤臣祈祷:“吾祝吾祷,吾讴吾思,吾惟祝祷讴思我国得如管子、商君、来喀瓦士、克林威尔其人者生于今日,雷厉风行,以铁以火,陶冶锻炼吾国民二十年三十年乃至五十年,夫然后[68]与之读卢梭之书,夫然后与之谈华盛顿之事。”

而标志着此刻梁启超“言论大变”的最关键的理论性文章,则是他结束游美之行返归日本后,发表于《新民丛报》38、39合号(报上所标出版日为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四日,但实际出版日应在光绪二[69]十九年十二月初四日与三十年正月初五日之间)上的《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新大陆游记》中对华人政治能力的考察结果,出现在了这篇文章中:“深察祖国之大患,莫痛乎有部民资格,[70]而无国民资格。”要实行共和政体,国民必须具备足够的(部分内容在我们看来是标准极高的)“共和诸德”:“故行此政体而能食其利者,必其人民于共和诸德,具足圆满,不惜牺牲其力、其财,以应国家之用,且已借普及之学制,常受完备之教育,苟如是,其庶几矣。”[71]然而中国国民的特征却与这些“共和诸德”无缘:“共和国民应有之资格,我同胞虽一不具,且历史上遗传性习,适与彼成反比例,此[72]吾党所不能为讳者也。”如果放任这群毫无“公民德性”的社会成员去组建所谓的共和国家,则要么将导致“所谓暴民政治者,而国或[73]已亡”,要么将导致政治秩序崩溃之后出现强人独裁政治,即所谓[74]“民主专制政体”。

于是,《伯伦知理之学说》一文的结论,也必然是告别共和。曾一度“醉共和、梦共和、歌舞共和、尸祝共和”的梁启超,如今发现自己不得不与民权和共和挥手告别。他使用着最具有宣泄性的语言,写下对共和政治告别宣言:“吾与君别!吾涕滂沱!……呜呼!共和[75]共和,吾爱汝也,然不如其爱祖国。”然而,在告别共和后,梁甚至连君主立宪也放弃了,他声称自己在此时最向往的,是俄罗斯式的开明专制:“问者曰:然则子主张君主立宪矣?答曰:不然。吾之思想退步,不可思议。吾亦不自知其何以锐退如此其疾也。吾自美国来,[76]而梦俄罗斯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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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明专制与预备立宪

有两个背景因素促使梁启超在光绪三十二年上半年将其开明专制论予以更系统化的澄清。第一个因素是于光绪三十一年至三十三年间在革命派所办《民报》与梁启超所主笔之《新民丛报》间发生的言论激战。由于革命派人士如汪兆铭、胡汉民等自《民报》于光绪三十一年冬创刊之际,即以梁启超和《新民丛报》为主要攻击对象,梁不得不展开反击。在这场思想论战中,双方就革命是否会招致列强干涉和瓜分、种族革命是否需要与政治革命并举、社会革命与土地革命是否为中国所必需、中国能否实行共和政治等重大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77]的辩论。正是这次思想论辩的背景,促使梁对自己在该时期所持的政治立场和理论依据予以全面展开。

另一个更为微妙的因素,则是此时清廷也半主动半被动地走上了考察和仿行宪政的道路,而且清廷随后的相关决策与梁启超的直接作用密不可分。光绪三十一年(1905)六月,清廷下诏令载泽等大臣[78]分赴东西洋各国考察政治。出洋考察政治一事一度受到革命党人[79]炸弹袭击的阻挠,但五大臣最终在该年年末得以成行。多年来令史学界颇感扑朔迷离的“梁启超替五大臣做枪手”一案,正是发生在这次考察各国政治的过程中。如今,夏晓虹依据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资料中新发现的一批梁启超手稿,已经能够极为清楚地证明:在光绪三十二年闰四五月(1906年六七月)间,梁启超替考察政治大臣戴鸿慈与端方代拟了《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请改定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请定外交政策密折》《请设财政调查局折》《请设立中央女学院折》五篇奏稿,从而以此种方式首度直接参与到清末预备立宪运动[80]之中。而且,在随后数月中,宣布进入预备立宪的清廷实际上(至少在表面上)采纳了梁在这些奏稿中提出的若干建议,尤其是有[81]关官制改革的建议。鉴于这种形势,梁启超一度对清廷重燃希望。在清廷下诏宣布预备立宪的当日(七月十三日)晚间,梁在一封致蒋智由的信中写道:“今夕见号外,知立宪明诏已颁,从此政治革命问题,可告一段落。此后所当研究者,即在此过渡时代之条理何[82]如。”由此可以推断的是,梁在此时的政治主张,倾向于由清政府进行一段时间的开明专制,以便在这段时期内完成预备立宪的诸项工作(包括提高“人民程度”),然后正式实施包括议会制度在内的君主立宪制。

发表于《新民丛报》第73、74、75、77号(光绪三十二年一月[83]至三月,实际出版时间大致在正月二十七日至四月二十七日间)的《开明专制论》,以及发表于该报第79号(三十二年四月一日,实[84]际出版时间应在四月二十七日与闰四月二十九日间)的《答某报第四号对于〈新民丛报〉之驳论》(以下简称《答某报》)这两篇文章,包含此时梁启超有关开明专制和“人民程度”问题最成熟的讨论,因此值得本文重点考察。在《开明专制论》一文中,梁启超首先进行的是较为繁复的概念界定:“发表其权力于形式以束缚一部分之自由,谓之制。据此定义,更进而研究其所发表之形式,则良焉者谓之开明制,不良焉者谓之野蛮制。由专断而以不良的形式发表其权力,谓之野蛮专制。由专断而以良的形式发表其权力,谓之开明专制。”[85]而专制之良与不良的标准,则在于“以自然人的一己之利益为标[86]准,则其制必不良;以法人的国家之利益为标准,则其制必良”。因此,在梁启超的设想中,开明专制是一种由君主制统治者主导的、以促进包括人民在内的国家之整体利益为宗旨的改良主义的威权政治形式。而且,这种开明专制的最终目标,仍旧是立宪政治:“故开明[87]专制者,实立宪之过渡也,立宪之预备也。”

不过,《开明专制论》的阐述重点,则是一方面驳斥革命派关于中国可以立刻实施共和立宪的主张,另一方面反对在中国立刻实施君主立宪制。就第一个方面而言,梁主张中国“万不能行共和立宪制”的核心理由,正是中国国民不具备“共和国民之资格”。通过对美国、法国、瑞士三国宪法制度的(或许并不成功的)分析,梁启超主张,“共和立宪国终必归于议院政治”,即政治的主导权属于议会,而三权中的其余二权——尤其是行政权——终必服从于议会权力。因此,他此时所推导出的“共和国民之资格”的核心标准,正是“有可以行[88]议院政治之能力”。不幸的是,在梁的眼中,中国国民恰恰是无法满足议院政治之要求的。梁启超认为,议院政治的第一个要件,是“议院大多数人,有批判政治得失之常识”。然而,如果在当时的中国立刻开设议会,那么议会成员将是“非顽固之老辈,则一知半解之新进也”,其结果自然是“苟老辈者多数焉,则复八股之议案,可以通过也;苟新进多数焉,则尽坑满州人之议案,可以通过也。而政府若否认其议案,则顷刻不能安其位,而彼之首领且将代之而实行之[89]也”。议院政治的第二个要件,是“发达完备之政党”,尤其是成熟且稳定的两党交替执政制度(很显然该标准又是设定得过高了)。[90]很显然,梁启超对于当时中国人的结社和“合群”能力极度悲观:“今之中国无三人以上之团体,无能支一年之党派。”一旦中国开设议会,将远远背离两党制的要求:“议院而有五百人也,吾敢信其党数必过百,而最大党所占无过二三十,而一党得一人者乃最多[91]也。”因此,一旦中国实行共和立宪,后果将不堪设想:“苟其采法国制,则浃旬之间,内阁可以更迭十次;苟其采美国制,则将今日出一政策焉,命大统领执行,明日出一正反对之政策焉,又命大统领[92]执行,否则相持而一事不能办、一律不能颁也。”于是,梁“毅然”断定:“故今日中国国民,非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者也,今日中[93]国政治,非可采用共和立宪制者也。”

与此相似,在讨论中国当时尚不能实施君主立宪制时,梁启超给出的第一个理由是“人民程度未及格”(第二个理由则是“施政机关未整备”)。梁启超承认,君主立宪制中议院的地位与功能与共和立宪制中的议院不同:后者由于人民主权的要求,其地位不得不高于行政权,因而“不能不立于指挥主动之地位”,而前者一般而言只是“立于监督补助之地位”。因此,君主立宪制所需要的“国民程度”,[94]要比共和立宪所需要的程度低。然而,梁启超认为,中国国民连这种较低的程度也未能达到。梁启超首先讨论的是议员的程度问题。他向读者描绘了“品格卑”“见识陋”的中国议员所可能带来的议会政治诸种弊端。(1)滥用对政府的质问权,或完全放弃行使质问权:“若无鉴别政治得失之识力,所质者皆薄物细故,或于其极正当之行动而故为责备,而其有干法越权及其他失政,或反熟视无睹,不予纠正,则政府视议会易与,谓其言一无价值,生轻蔑心,而议会之神圣损矣。”(2)滥用对政府成员的弹劾权:“若弹劾之无价值,与前所举质问同,则元首厌之,政府侮之矣。不宁惟是,弹劾无效,则议院势不得不被解散,屡滥用弹劾,则重解散以解散,而议院将虽有若无……夫学识幼稚之民,往往沐猴而冠,沾沾自喜,有权而滥用焉,其常态矣。”(3)滥用或放弃立法权,这又可细分为“三种‘怪象’”:“(甲)政府所提出者,盲从焉,不能赞一词;(乙)政府所提出,或有极良之法案,不能知其精神所在,漫为反对;(丙)自提出或偏畸、或危险、或无谓、或不可行之法案,而自议决之。”(4)滥用预算审核与批准权:“而程度幼稚之民,动偏于一端,而在中国义务思想未发达之人民,尤汲汲以轻负担为务……如此则恐预算不成立之现象,年年续见。”(5)在议场内因政见不合而爆发肢体冲突:“然在程度幼稚之民,往往因辩论而生意见,因意见而生仇雠,故中[95]国向来议事之场,动则挥拳拔刀,数见不鲜矣。”梁启超认为,所有这些他预测中的现象,都大为违背立宪精神。因此,对于开设议院[96]这一问题而言,“故与其太速而资格缺,毋宁稍迟而资格完也”。

随后梁启也超表达了对“选举议员之人民”的担忧。这些担忧包括:“程度幼稚之国民”可能大量放弃行使选举权,因为他们“往往视此权若弁髦”;选举过程中易出现贿赂和胁迫;竞选过程中易发生暴力冲突;在所选出的议员究竟是代表人民总体之意见,还是代表选民个人或选区选民的意见这个问题上,“程度幼稚之国民”的理解会[97]与立宪精神发生冲突(梁认为议员应代表人民总体之意见)。因此,对于选民素质问题,梁启超也认为:“苟非养之有素,则利恒不[98]足以偿其害,有断然矣。”

在《答某报》一文中,梁启超更为明确地主张,支撑着共和立宪下的议院政治的,是一种由“自治秩序而富于公益心”构成的“共和[99]之真精神”。只有一国国民中人人都具备这种自治心和公益心,才有可能在缺乏一个外在权力之威慑的情况下,形成立宪政治所依赖的基本秩序。革命派(以及流亡日本前期的梁本人)所提倡的自由与平等,固然也是共和政治的真谛,但如果没有与自治心和公益心相结合,那么这种自由平等,“是未形成国家以前原始社会之心理,而决不可谓为今世共和国民之心理也”。如果只是单纯提倡自由与平等,那么自治、公益和秩序,“则非惟不见进行而已,且视前此更有退步焉”。而这种为共和国家所必需的“重秩序尊公益之心理”,“非养之[100]以岁月而万难成就”。

梁启超进一步从人民主权的高度,认定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在国民本身。因此,“国民全体之程度能否当于最高机关而完其责任,是即此种国家成立维持之第一大问题也”。在梁启超看来,只有是“因习惯而得共和政体者”,其“国民程度”才可能“发达圆满,有自治秩序而富于公益”,于是其作为最高机关的国民,“先无内讧鱼烂之忧,然后可以语于对外行动”。而对于长期屈服于专制统治之下,从而未能获得实践自治之机会的国民而言,如果以发动革命的方式来获得共和,“则国民前此未尝当于一机关之任,虽使之组织一补助机关犹虑不胜,一旦而跃立于最高机关之地位,安见其可?机关自身之[101]要素,先自不具,他更何论矣!”而中国所面临的,正是这后一种窘境:“而吾中国今日之人民,据之以构成机关,吾认其责任心公益心未能圆满者也。……而吾中国今日之人民,据之以构成机关,吾[102]认其政治智识太过幼稚者也。”

无论是在《开明专制论》中还是在《答某报》中,由于共和立宪和君主立宪这两个选项都因为“人民程度”问题而被排除,因此梁启超认定当时中国只能选择开明专制:“然则为今日计,舍开明专制外,[103]更有何途之从?”至于中国通过开明专制这个过渡阶段所能够实现的政治形态,梁显然更为倾向于君主立宪。而为着实现立宪政体,中国必须经历至少一代人左右的开明专制阶段。如上文所述,梁在《新大陆游记》中,声称这个期限将长达“二十年三十年乃至五十年”。在《开明专制论》中,梁认为最快亦需要“十年乃至十五[104]年”。在《答某报》中,梁认定君主立宪制只能实现于“十年乃[105]至二十年以后”。

然而,梁启超开明专制思想体系的最大问题在于,尽管他声称“故开明专制者,实立宪之过渡也,立宪之预备也”,但他始终未曾在理论层面上彻底澄清应当通过何种具体方式来实现这种过渡和预备。虽然说在现代国家建设,尤其是梁在《开明专制论》中所罗列的各种施政机关的准备上,开明专制确实可能做出些许贡献,而一个拥有完善和合理的官僚制度、财政制度、军事制度的现代国家,无疑是立宪政体的重要基石。然而,与本文论旨高度相关的是,梁始终未能清楚地指出,在国民政治参与度极为有限的开明专制之下,应当如何“培养”和“训练”与未来立宪政治相匹配的“人民程度”?在《答某报》一文中,他似乎祭出教育这个解决方案,但实际上这并不是该文[106]的论述重点。可见梁本人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似乎没有确切的把握。

通过将梁启超《开明专制论》的原本写作规划,与之后真正发表的该文各章内容做一对比,也可以明显地观察到梁的类似思想困境。在《开明专制论》第一部分首次发表于《新民丛报》时,作者在文章第一页提供了计划中的该文完整目录,该目录的最后三章标题分别是:“第八章 论开明专制者所当有事……第九章 论开明专制者之人[107]物……第十章 论开明专制之精神。”但在随后各期的《新民丛报》中,梁启超实际上并没有写出原定的这最后三章。相反,在真正发表的《开明专制论》全文中,梁在最后部分实际上是使用排谬法来证明“论开明专制适用于今日之中国”,即通过证明当时中国既不能适用共和立宪,又不能适用君主立宪,来得出中国只能适用开明专制的结论。因此,梁实际上回避了对中国开明专制的正面论述。可以推断,整个清朝统治阶级的现实状况,给梁的开明专制规划蒙上了难以消除的阴影。在清政府内部,究竟是哪个具体人物或集团,能够承担起包含现代国家建设和现代国民智识与道德培养等重任在内的开明专制使命?这个问题或许深深困扰着梁启超(即使是在他对清廷态度最为乐观的时刻)。无论光绪帝本人是否确如梁启超早先所描绘的那般[108]“英明仁厚”或“数千年之所未有”,他在未来数年内仍旧处于无权状态,却是个无法回避的尴尬事实。而光绪帝无法握有实权,也就意味着康梁无法摆脱政治犯身份,从而无法辅佐皇帝实施又一次“百日维新”。慈禧太后则是梁所代表的保皇会的公开政敌,因此也不可能成为梁心目中的开明专制者候选人。在王大臣、军机大臣、各部堂官等人物中,似乎也不存在如梁所期待的那种“20世纪的管仲与商鞅”。

五 流亡日本后期:现代政论家的思考(1907—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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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梁启超与国会运动

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十三日,清廷颁布预备立宪之诏。[109]此后,梁启超逐渐从与革命派的论争中抽身,并将更多精力投入实际政治活动。是年冬间,梁启超与杨度两方面势力开始磋商合作组建政党事宜,相关的商议和筹划一直持续至第二年春夏间。但由于在内部人事安排和政党组织形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分歧,合作一事以失败告终。先是杨度从日本回到中国内地,单独组织宪政公会。而梁启超则与蒋智由、徐佛苏等人,于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在日本东京和中国沿海一带组建政闻社。十月,作为政闻社机关报的《政论》正式问世。[110]

尽管与杨度商议合作组党却最终告吹,对梁启超而言是一次不甚愉快的经历,但需要指出的是,正是在该时期与杨度的接触过程,使得梁对中国是否需要立刻实施宪政,尤其对是否需要立刻开设国会这个问题的思考,发生了明显的转变。如上文所述,按照梁原本的规划,由于中国“人民程度”尚未达到立宪政治,尤其是议会政治所需要的水平,梁并不主张立刻实施诸多宪政制度,尤其是议会制度。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杨度则在光绪三十二年年底于东京创办《中国新报》,并在该报上大力鼓吹速设国会。例如,在该报第一号登载的《〈中国新报〉叙》中,杨度便开宗明义地主张速开国会,建立责任政府。针对当时革命、立宪两派争论不已的“人民程度”问题,杨度提供了两种不同解答:第一种是在严复译著《社会通诠》一书的影响下,认为中国(尤其是其中的汉族)“国民程度”已经进展至较高水平,因为“其自封建制度破坏后,由宗法社会进入于军国社会中,固已两千余年,惟尚不能如各国之有完全军国制度耳”;第二种则是主张宪政实践本身能够促进“国民程度”:“然吾人以为进行一步,即程度高一步,鼓其进行,即所以养其程度,若不进行,而待程度之足,[111]虽再历万年,犹将不足也。”梁启超则在《新民丛报》上对《中国新报》第一号的内容予以热情回应,并照录该报《叙》之全文。此时他一方面对杨要求立宪的主张予以肯定,另一方面却尚未明确自己[112]对速开国会一事的态度。杨度随后在《中国新报》第四号发表《致〈新民丛报〉记者》一文,并在该文中以更加旗帜鲜明的姿态,主张速开国会。而之所以有此主张,则是因为相较于地方自治、司法独立、改革官制等事业,要求设立国会在立宪运动诸事项中,最具重要性和可操作性,所以最易在国民心理层面上收到效果:“故必于一切宪政之中,择其至重且大者,以专注之力而主张之,一事既成,再谋其次,始能有实际之能力。……此其理虽复杂,然其事甚简单,一入人耳,尽可了然,以此唤起国民之政治思想,责望政府要求权利之[113]心,必为较速。”值得补充的是,才华横溢的杨度的这几篇文章,都是以极为流畅明快的语言写就的,因此这些文字即使不能在“道理”上“说服”梁启超,也很有可能在“气势”上“压服”后者。

真正有可能打动梁启超的,则是杨度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114]二三月间写给梁的一封信。在这封信中,杨度就筹划中的联合政党的成立日期和组织结构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与本文主题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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