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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4 04: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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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平平,车云月,陈晓艳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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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与供应链金融

消费金融与供应链金融试读:

前言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快了消费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消费金融与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巨大、发展前景广阔,正迎来全面发展时机。与此同时,消费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的快速发展也需要相应的人才支撑。消费金融与供应链金融已被部分高校纳入人才培养体系之中,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我们组织力量编写了本书。

本书为适应高等学校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从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出发,以消费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的实际运用为导向,对消费金融与供应链金融进行全面系统的介绍。

本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内容全面。

全书从消费金融和供应链金融两方面出发,介绍两者产生的起源、发展的历史,并结合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及最新模式,系统地介绍了消费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的实际应用,内容涵盖面极广,有效地为各行各业的读者提供了消费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的宏观视图。(2)体例新颖。

本书秉承学以致用的宗旨,在编写体例上彰显了可读性和互动性。每章前有“本章目标”和“本章简介”,每章末有“本章总结”和“本章作业”。书中除了理论教学内容,还配有相关案例和解析,突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打破了传统“罗列发条”的教材编写模式,通俗易懂,开拓了学生的视野,能够更好地满足培养既懂专业知识又能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复合型”经济人才需求。

目前专门针对消费金融与供应链金融的教材不多,本书是对这一课题的一个探索。考虑到这一研究方向目前主要以应用为导向,因此在本书的结构和构思上,摒弃了传统教材的编写模式,穿插了大量案例,突出了应用性,旨在提供与现实联系密切的知识体系。

本书由新迈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研发,大纲由何平平拟定,由湖南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组织编写。由何平平担任主编,车云月、陈晓艳担任副主编。各章的编写分工如下:第1章由刘诗雨负责编写;第2章由张童、胡荣才负责编写;第3章由何平平、刘晶宇、陈晓艳(塔里木大学)负责编写;第4章由何平平、宋娜思负责编写;第5章由宋娜思负责编写;第6~10章由何平平、许童童和陈晓艳负责编写。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大量文献资料,有些已经在参考文献中标注,而有些则没有,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囿于时间和个人能力,书中难免有错误和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编 者第1部分消费金融第1章消费金融概述本章目标理解消费金融的内涵掌握消费金融体系和其三大模式了解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国外消费金融发展经验

本章简介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信用消费需求逐步旺盛,消费金融这种新的模式在我国呼之欲出。2010年1月6日,银监会批复筹建我国首批消费金融公司,自此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翻开了新篇章。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过多地依赖投资和外部需求,而内需始终不振,消费金融的出现和发展恰逢其时,必将成为推动我国内需的一大利器。

本章将重点从消费金融的具体内涵、消费金融体系、消费金融模式分类、国内消费金融发展现状、国外消费金融发展的可取经验等入手,对消费金融的框架进行大致的讲述,为后文详细的分类介绍做铺垫。1.1 我国消费金融的产生与发展1.1.1 消费金融产生的必然性“十二五”规划提出:“构建扩大内需的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逐步使我国国内市场的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

长期以来,消费同投资和出口一起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我国呈现出的一直是“投资高、出口高、消费低”的发展形态。依靠增加投资和净出口来推动经济增长的策略极易造成产能过剩,且难以抵挡全球性经济危机带来的冲击。因此,消费需求才是我国经济增长的核心推动力。

在国家政策层面,重视对需求侧的刺激,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成为当前我国拉动经济平稳增长、实现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已迈入中等收入国家之列,居民的消费需求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逐渐出现了诸多商品市场需求饱和与高层次消费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矛盾和即期需求不足与远期需求旺盛的矛盾。为引导消费进一步发展,解决消费需求矛盾,发展消费金融势在必行。1.1.2 消费金融的发展1.探索阶段

我国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正式提出发展消费金融的。

1998年和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发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以指导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金融业务。

2007年,广东地区正式试点消费金融。当时银行主要与广东地区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为消费者提供手机电脑的分期付款业务。

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后,国家酝酿开办消费金融公司。

2009年7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批准北银、锦程、中银和捷信四家试点公司在北京、成都、上海和天津四个城市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标志着中国的消费金融行业正式起航。2.市场启动阶段

2013年11月14日,银监会公布修订完善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降低出资人准入门槛,取消营业地域限制,并将试点城市扩大到16个。

2014年,即有分期、分期乐、趣分期等创业型的消费金融公司在行业中异军突起。

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消费升级促进产业升级,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扩大内需,提出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推广至全国。

2015年1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再次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推广至全国。随着相关政策的落实以及消费金融市场的深化,消费金融公司也将迎来新一轮发展。1.2 消费金融1.2.1 消费金融的内涵

消费金融是较新的金融和经济学研究领域,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因而也未有一个比较统一的定义。

广义的消费金融是指与消费相关的所有金融活动。

狭义的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须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优势。

总体来看,消费金融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贷款申请者是个人或者家庭,不是具有生产性的企业法人、具有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或者是具有宏观性的政府组织等机构。二是消费金融提供的各种贷款用于满足消费者消费的目的,而不是用于消费者进行个人投资、经营等。1.学术界对消费金融的理解

国外常用的与消费金融相关的术语有Consumer Finance、Personal Finance、Household Finance、Consumer Credit,一般是从消费主体出发来定义消费金融,认为消费金融是指消费者、个人或家庭的消费、储蓄和理财等金融行为。

国内的大多数学者也认为,消费金融不仅指为个人消费行为提供金融服务,因为个人消费行为会同时牵涉到个人或家庭的收入、消费、储蓄与投资、资产配置等问题。2.金融业界对消费金融的理解

美联储把消费金融界定为家庭金融的一部分,其消费金融调研报告的主要设置项目包括分期付款、住房信贷和信用卡,其中信用卡不仅包括一般的信用卡,还包括旅游娱乐卡、商店卡等工商企业提供的销售信用。

美国银行家协会把消费金融界定为银行消费贷款,包括汽车贷款、住房贷款、游艇休闲车贷款和个人贷款等。

英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其中有汽车金融公司、房屋信贷公司、消费者金融公司以及专门经营“工资日贷款”的消费者信贷公司等。

中国银监会认为消费金融是指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其提供商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等。1.2.2 消费金融的分类

消费金融是广义概念,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基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消费金融包括住房消费金融、汽车消费金融、信用卡以及其他消费品消费金融。

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又分为短期消费贷款以及中长期消费贷款等形式。

按接受贷款对象的不同,消费信贷又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其中买方信贷是对购买消费品的消费者发放的贷款,如个人旅游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短期信用贷款等。卖方信贷是以分期付款单证作抵押,对销售消费品的企业发放的贷款,如POS贷款等。

按担保的不同,消费信贷又可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等。1.2.3 消费金融的理论基础1.有效需求不足理论

有效需求不足理论为消费金融奠定了基础。

19世纪20年代,经济学家马尔萨斯提出,在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有效需求是不足的。

20世纪30年代是美国的大危机大萧条时期,凯恩斯在马尔萨斯理论的基础上认识到,需求不足导致了美国的大萧条。他在紧接着的罗斯福新政中,主张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刺激国内需求。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居民的需求,美国经济开始迅速增长,就业不足的状况大为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有所增长。消费金融提供的消费信贷能够使居民提前消费成为可能,大大促进了总需求的增加。2.预期收入理论

经济学家普鲁克诺提出的预期收入理论得到了普遍认可。

该理论支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是由贷款持有者及申请者的未来收入,而不是由贷款的期限长短决定的这一说法。如果贷款者的预期收入较好,具有稳定性,期限即使很长,也能顺利收回,收益性和流动性就会较好;如果贷款持有者在可预见的未来收入差,即使期限非常短,也难以实现收回的目标,如此来看,流动性也是很差的。

根据该理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应该以借贷者的预期收入为标准,对其稳定性等进行综合评价,建立合理全面的信用体系,使居民顺利、便捷、合理地超前消费。3.消费者贷款信用风险评定标准

消费者贷款信用风险评定标准的建立为消费金融提供了新思路。

1941年,大卫·杜兰特建立了一套综合的评价消费信贷申请者风险的测量表,从年龄、性别、职业、不动产等角度对申请者进行考核和分析,通过进行全面分析和考量,对申请者分别给予不同的分值,最后将申请者的分值加总,确定是否可以对其贷款。

大卫·杜兰特的方法给消费金融的客户选择开创了新的思路,很多机构纷纷效仿,事实证明这套体系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对发达国家消费金融业的迅速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1.2.4 消费金融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1.满足我国居民不断增长的消费信贷需求,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随着我国近几十年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普通居民消费需求也在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人,越来越倾向于接受在自己实际拥有购买力之前就消费的观念。

我国居民向来以攒够钱再消费为准则,认为“不借钱的人,生活无忧无虑”。所以大部分人是先有钱后消费。所以,去借金融机构的钱来提高自己的生活舒适度,很多人在思想上难以接受。

然而,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有贷款消费的需求。他们把从银行等机构借来的一定额度的贷款用于购买消费品如房屋、汽车等,及一些其他消费方面的支出如教育、旅游等。可以看出,消费金融迎合了我国居民不断增长的贷款消费的需求,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

下面通过分析消费者效用函数来说明消费金融提供的信贷对消费者效用提高的作用,如图1.1所示。

从图1.1可以看出,在有限的可支配收入下,消费者如果选择I3线,则效用最低;如果选择I2,效用最高,但可支配收入并不能满足此效用。所以消费者只能选择I1,此时在有限的可支配收入下,消费者效用最大化。

而存在消费金融提供的消费贷款的情况下,如图1.2所示,消费者因为可支配收入增加,新的预算线是A' B',依照效用最大化原则,对应的消费点应该是E',对应的商品X和Y的消费量都增加了,此时,效用比在E点时大。可见,因为消费信贷的存在,消费者的效用大大地增加了,居民生活水平因此上了一个新台阶。图1.1 有限可支配收入下消费者效用函数分析图1.2 消费信贷存在时消费者效用函数分析图1.3 信贷用于耐用品时效用函数分析

如果消费者申请并取得的消费信贷只用于大件消费品,如购房及购车,家庭一般性支出不会使用消费信贷额,则会得出如图1.3所示的效用图。在新的预算线下,非耐用消费品的量没有增加,但新获得的贷款会用于增加耐用消费品的消费,消费者的消费点从E点移到E*上,效用同样增加。如果没有消费信贷,消费者即使有消费需求,却没有足够的可支配资金,不能及时满足消费需求,不利于提高幸福感。2.有利于扩大内需,带动我国经济的增长

消费金融的迅速发展有利于我国从出口大国转变为消费大国,有效地减轻我国对出口的依赖,从而最大程度地调动消费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在我国,最终消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一直不高,长期来看呈下降趋势。净出口对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常年过大,这对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会加大我国对外部经济的依赖,不利于我国经济迅速、健康地发展。

近几十年,我国居民消费年均增速持续低于GDP年均增速。尤其是在2000年以后,居民消费增长与名义GDP增长之间的鸿沟呈现放大的趋势。内需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经济迅速、健康发展的主要制约点之一。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居民长期消费不仅较世界水平偏低,而且呈现逐年下滑趋势。这使得我国的经济不可避免地越来越依赖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形势,无形中增加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潜在风险。因此,消费金融在刺激国内居民需求、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越发具有重要的作用。发展我国消费金融,可以给居民消费提供方便,从而为增加消费创造好的外部条件。良好的外部消费条件有助于促进我国家庭、居民的消费,减少对外国经济的过度依赖,降低世界经济波动对我国整体经济的不良影响。1.3 消费金融体系1.3.1 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制度体系是消费金融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它决定着消费金融市场能否有序、活跃地运行。

在消费金融发展的早期,由于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消费金融市场出现了许多歧视、违约行为和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致使消费金融市场混乱不堪,止步不前。为此,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符合自己国家状况的法律制度体系。

虽然各国的消费金融法律制度体系不尽相同,但大都涵盖了以下几个原则。(1)诚实守信原则。在消费金融市场的运行中,诚实守信是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它规范着消费金融买方的行为,同时要求消费金融卖方严格遵守。(2)禁止歧视原则。这一原则规定了消费金融各参与主体的地位,它要求在符合风险标准的情况下,任何消费金融主体不得因为其他主体的年龄、性别、国籍、宗教信仰等理由对其歧视,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3)公平信用报告原则。信用报告是信用调查机构提供的包括消费者个人特征的调查性信用报告。公平信用报告原则就是要求如实、准确地对消费者的信用进行披露,最大限度地规避消费金融市场风险。(4)破产保护原则。破产保护是指当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时,只能通过破产解除所有的债权关系的一种举措。这一原则对消费金融买方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1.3.2 个人征信体系

在信用经济的背景下,消费者的信用水平直接决定了消费金融市场风险的大小,因此,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势在必行。所谓个人征信体系,就是征信机构对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分析、评价和监督的体系。一个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应包括信用立法体系、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执行机构三个部分。1.信用立法体系

在如今发达的信息社会中,消费者的征信信息的安全性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如何保证征信机构获得信息的合法性和防止征信信息的滥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信用立法的目的就是规范征信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防止征信机构以不合理的途径和方式获得征信信息,限制征信信息的使用范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信用立法体系的建立是个人征信体系的前提和保障。2.信用中介机构

所谓信用中介机构,就是我们所说的征信机构,它是专门从事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制作和售后服务的机构,是信用市场征信产品的主要供给者。

1)信用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信用信息资料数据是形成征信产品的基础,征信机构主要收集消费者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等资料数据,收集完毕后,相关工作人员再把以上信息进行归类,一大类包括消费者的品德、资本、能力和担保品四个方面,称为广度性指标;另一大类包括消费者的职务、工作年限、家庭地址、债务情况、银行开户情况、诚信档案、收入情况等内容,称为深度性指标。

2)信用资料的分析与信用评估

经整理后的信用信息必须经过比较、计算、分析和评估等处理后,才能最终形成高质量的征信产品。而区分个人信用质量的好坏,就是对收集对象进行信用评估。对个人进行信用评估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主观评级法,另一种是客观经济计量模型量化法。

3)信用产品的销售和使用

信用产品的需求者主要有金融机构、商业贸易公司和政府部门等。金融机构只能以提供金融服务为目的购买或查阅消费者的信用资料,同样,商业贸易机构如果想获得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只能以提供商业贸易服务为目的。政府部门要获得消费者信用的信息,也必须是出于工作需要,且必须经司法部门允许。3.信用执行机构

信用执行机构是维护消费金融市场有序运行的执法部门,它负责制定信用执行法案的具体细则,并按照信用法律的要求对信用中介部门和消费者进行规范和监督,对违反信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1.3.3 消费金融产品体系

在消费金融发展的初期,消费金融产品较少,且类型单一,主要的消费金融产品就是消费贷款,包括住房信贷、汽车贷款和短期消费性信贷等。

随着消费金融的发展,消费金融机构开发出了一系列具有多样性、层次性的消费金融产品,以满足特征各异、阶层不同的消费者的需求。

其中,消费金融产品的多样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种类的多样性,例如,消费金融机构开发出了信用卡、分期付款、商店卡、家庭住宅修缮贷款等消费金融产品。(2)提供条件的多样性,例如,现在很多消费金融机构推出了许多期限长短不一、还款方式多种多样的消费信贷等消费金融产品。

消费金融产品的层次性是指消费金融机构根据各不同阶层的消费人群开发出具有较强针对性的消费金融产品,例如,针对学生求贷读书的需求而开发出的一系列学生贷款,针对富裕阶层对奢侈品的需求而开发出的游艇贷款等。

消费金融产品主要种类如下。1.信用卡分期

信用卡分期,即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进行消费时申请发卡机构一次性向特定商户支付持卡人所购商品或服务的全部款项,再将交易金额平均分成若干期,持卡人根据发卡机构的规定在约定期限内逐期还款,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2.住房消费贷款

住房消费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给消费者用于购买、建造和改造、维修住房的贷款,是住房消费过程中发生的借贷行为。住房消费贷款是房地产金融资金运用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汽车消费贷款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自用或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借贷双方按照“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1.3.4 消费金融机构体系及其服务模式

消费金融机构是消费金融市场的主体,是消费金融产品的主要供给者,因此消费金融机构体系是消费金融发展好坏的决定因素。

消费金融机构体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1)多样性。消费金融机构体系应有广泛的消费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并共同将其服务范围覆盖广大的地域和各层次消费人群,以尽可能地满足广大消费者对消费金融服务的需求。除了传统上的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之外,像退休金组织、财务公司、投资公司、证券化信贷资产池机构、大型零售商、石油公司等机构都可以参与到消费金融市场中。(2)竞争性。充满竞争性的消费金融机构体系一方面会活跃消费金融市场,降低消费金融服务成本,提高消费金融服务水平;另一方面会促进消费金融产品的创新,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3)层次性。所谓消费金融机构体系的层次性是指,在众多消费金融机构中,不仅要有直接提供消费金融产品的第一层次消费金融机构,也要有专门为第一层次消费金融机构提供保险和担保等服务的第二层次的机构。第一层次消费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满足消费者对消费金融产品的需求,第二层次机构的职能主要是为第一层次消费金融机构规避和分担风险,保持消费金融市场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目前,市场上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可大致分为三类,如表1.1所示。表1.1 消费金融业务机构分类

第一类是传统消费金融互联网化,主要是商业银行。

第二类是银监会批准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拥有消费金融合法牌照。

第三类是依托于电商平台、P2P平台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P2P小额消费金融、电商系消费金融),虽未获得消费金融公司的营业许可,但从事同质业务。1.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消费金融的服务模式

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信用卡和消费贷款(含抵押消费贷款及信用消费贷款)两大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消费金融服务。

其中,信用卡通过分期和预借现金,简单、快捷地满足持卡人的日常消费需求。

而消费贷款则是由消费者提交个人资料,然后向银行申请消费贷款业务,银行审核客户基本资料后发放贷款,消费者获得贷款之后购买相应的产品或服务。具有金额大、期限长、还款方式多样等特点,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如图1.4所示为银行消费金融基础模式。

2)商业银行消费金融的特点

商业银行在多年经营中积累、沉淀了很多核心能力,成为发展消费金融的优势所在。

商业银行消费金融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网点优势。网点能发挥线上线下服务综合平台优势,通过线上营销导流客户,线下配合落地,提供综合个人金融服务。图1.4 银行消费金融基础模式(2)风险控制能力。商业银行30年来经历了经济周期变化,发生了数以亿计的借款交易,累积了宝贵的风控经验。(3)产品覆盖广度。商业银行消费金融产品及其功能丰富多样,在贷款金额、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担保方式上不断突破,可以满足各类客户的个性化需求。(4)网络投入。近年来,商业银行逐步加大对网络科技的投入力度,在产品智能化、自动化方面不断提升,从而弥补了与互联网公司相比在先天技术方面的不足。2.消费金融公司

目前国内主要有两种类型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从股东背景来看,可以分为银行系和产业系两类。(1)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系涉足消费金融领域主要是为了完善自身消费信贷层次建设、达到扩大市场份额的目的。银行本身已具备巨大的营销网络(线下网点布局),基于该渠道优势继续开拓新的市场领域有利于其实现范围经济。目前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是银行系,包括中银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华融消费金融、锦程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招银消费金融、湖北消费金融、中邮消费金融等。(2)产业系消费金融公司。产业系公司涉足消费金融领域的原因之一在于寻求新的业绩增长点。通过以提供低息信贷的方式刺激消费者的消费意愿,不但可以降低其本身及经销商的库存压力,提升营业利润,同时能够获取消费者行为数据,分析消费者的需求变化,以需定产、产融结合。产业系主要包括捷信消费金融、海尔消费金融、苏宁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

1)持牌消费金融的服务模式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1)针对卖方的信贷。又称为商户消费贷款或者消费分期业务,公司与商户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合作,将消费金融的申请、使用环节嵌入消费环境中,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公司。(2)针对买方的信贷。由消费者直接向公司申请贷款,在完成审核后,贷款资金直接发放到消费者提供的银行账户里。

如图1.5所示为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基础模式。图1.5 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基础模式

2)持牌消费金融的特点

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一类专业的消费金融服务提供商,向借款人发放以消费为目的(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与商业银行的目标客户群是错位竞争的关系。

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小额化。银监会监管规定消费金融贷款上限是20万元,实际上由于消费金融贷款的笔数很多,平均金额远低于监管上限,最小的可能只有几百元。银行则主要做金额较高的消费贷款,如房贷、车贷等。(2)大众化。消费金融公司对系统性风险的管控要求与银行有差异,具有更高的风险容忍度,因此在客户群的选择上比银行更为宽松,主要面向广大普通民众提供金融服务。(3)便捷化。消费金融公司的专业性和业务线的单一性,使得公司能够专注地围绕消费者的需要定制业务流程,在客户申请、用款的体验上更强调速度快、申请方便,在服务效率和便利性方面具有比较优势。3.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

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电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依托于电子商务平台设立的类信用卡产品,可用于购买平台商家商品,如京东白条、花呗。

第二类,互联网分期购物平台(P2P平台)。主要面向大学生群体,向其提供分期购物、取现、O2O商户交易、充值等服务,主要消费场景仍为电商平台,如分期乐、人人分期等。

电商消费金融依托自有消费场景,用户在电商消费平台提出信贷消费申请,电商消费金融公司审核用户申请后,用户就可以直接享受产品或服务。

电商消费金融重在消费场景搭建。电商都有自身的销售渠道,小额便利借贷简化了手续,能够尽快地实现交易匹配,效率明显提高。例如,阿里巴巴的借呗与京东白条等都充分利用了电商平台自身的优势,相比于其他传统的金融机构,更加贴近用户,其消费借贷业务也更为简单、快捷、便利,大大提高了客户的接受度。

如图1.6所示为电商消费金融公司的基础模式。图1.6 电商消费金融公司基础模式

互联网分期购物平台(P2P平台)主要针对大学生或年轻群体,如分期乐、人人分期、宜人贷等。从学生时代培养用户的信用消费习惯,并在时间和空间上延展服务场景,最开始只提供在线分期购物与小额现金借款服务,继而推出将消费场景拓展至线下的商户版,覆盖更多的线上线下校园消费场景,未来还将继续渗透到教育培训、出国留学、租房、买车、结婚等各方面,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消费金融服务。

分期购物平台并不拥有自己的消费场景,通过与其他消费平台合作,分期购物平台为客户提供消费信贷,消费平台提供产品服务。因为没有搭建消费平台,分期购物公司将更多精力放在了产品的提供上,更精细,同时避免了消费场景的过于单一,抢占了消费金融支付端口,未来可能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但由于平台目标群体缺乏稳定收入,分期购物平台在坏账率、征信数据获取、客户群体延续性等方面均面临挑战。

如图1.7所示为互联网分期购物平台基础模式。图1.7 互联网分期购物平台基础模式1.4 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现状1.4.1 消费升级已成必然趋势,国家战略布局力挺支持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消费担当了经济增长的最主要动力。作为引领我国经济发展的头驾马车,消费升级的步伐一直在加快。相比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的个人居民消费支出占比还很低,未来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如图1.8所示为我国消费支出占比,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消费支出占比较低.图1.8 我国消费支出占比

如图1.9所示为我国消费支出占GDP比重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消费支出占GDP的比重大大低于其他国家。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产业转型压力陡增,加之当前全球经济低迷,传统行业产能过剩,三驾马车中投资与出口都呈现疲软之态,未来唯有消费能够独当一面,因此近几年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措施以促进消费升级,而拉动内需、刺激消费成为当下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这给消费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宝贵的机遇。图1.9 各国消费支出占GDP比重

如表1.2所示为与消费金融相关的政策及内容。表1.2 相关政策内容图1.10 消费金融生态圈

传统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无论从金融产品创新还是扩大内需的角度看,消费金融试点都具有积极的意义。适时地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是适应我国客观经济形势的趋势和需要的。从金融产品创新的角度看,个人信贷业务是传统银行难以全面惠及的领域,建立专业化的个人消费金融系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居民个体。

如图1.10所示为商城分期付款消费金融模式下,由商家、消费者和资金出借人三者构成的消费金融生态圈闭环。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各类消费场景被接入到了消费金融。现在消费金融的内涵更为丰富,即不仅仅是“借钱消费”,更应该是“边消费边赚钱”,借助互联网的高效、便捷和平等,构建投资者、融资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共赢生态圈。1.4.2 消费金融的机会酝酿于科技进步、消费观念与习惯的改变

互联网的崛起使得人们在消费习惯上出现了许多改变。以淘宝、京东为代表的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兴起,使得国内消费的整体年龄结构趋于年轻化,促使整个消费群体的消费观念与习惯发生改变。与老一辈传统保守的消费观念与习惯相比,现在的年轻人更加注重生活品质,消费品也逐渐从日常生活用品延拓到更为高端的商品品类。以80后、90后为代表的年轻一代更愿意花部分钱来享受生活,消费习惯也开始学习发达国家,更多地尝试提前消费,“量入为出”的思想已经逐步被淡化。

如图1.11和图1.12所示分别为2014—2015年18~22岁和23~28岁的人群中购物在各分类商品下的占比。图1.11 2014—2015年18~22岁购物占比图1.12 2014—2015年23~28岁购物占比

在政策与消费需求的双重刺激下,消费金融正进入大发展时期。目前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定位于年轻人等中低端客户人群,这部分人的消费习惯更加开放,也敢于尝试新的消费方式,讲究效率。随着消费观念的升级和消费习惯的转变,消费者对消费信贷的需求也在多样化,消费金融产品的出现正好弥补了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空白。

从京东白条、花呗等消费信贷渠道可以发现,对比以往个人去银行申请贷款还要等审批,在审批下来之前还不知道自己能贷多少额度,现在消费信贷金融产品越来越丰富,服务越来越便捷。与消费金融密切相关的支付领域也迎来科技的变革。未来几年科技给传统金融服务带来的变革,主要集中在消费金融与支付两大领域。1.4.3 国内居民消费杠杆率低,待挖掘市场空间巨大

从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数据来看,居民消费金融市场未来拥有巨大的空间。未来几年每年居民消费信贷规模都将保持在20%左右的增速,预计2020年可以达到10万亿级别。

如图1.13所示为消费型贷款占消费支出比和个人消费贷款占消费支出比。

如图1.14所示为我国居民负债水平与其他国家对比情况。

从占比情况来看,居民消费信贷在全国银行业的信贷规模中仅占20%;而从消费信贷占居民实际消费支出的比重来看,我国近年来呈增长趋势,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段距离。

如图1.15所示为2010—2015年我国消费信贷占总贷款比例的变化。

如图1.16所示为我国居民消费潜力与美、法、日的对比情况。

无论从消费金融的渗透率还是绝对数量来看,我国与海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随着政策红利不断释放、居民收入持续增长、消费观念逐渐转变,我国消费金融市场未来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图1.13 居民消费金融市场仍有较大空间图1.14 中国居民负债水平低于世界发达国家图1.15 消费信贷占总贷款比例图1.16 我国居民消费潜力仍待挖掘1.4.4 消费金融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应用场景决定成长空间

随着消费金融业务的快速增长,除了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外,众多新兴市场参与主体也从各自的角度,发挥自身优势,切入广义的消费金融服务和个人无抵押贷款服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业务模式。如表1.3所示为参与消费金融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对比。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消费金融服务更具有普惠性。各类消费金融服务不再是都市白领的独享,许多中低端用户群包括农民工等流动人口以及大学生等群体更喜欢、也更倾向于这类服务。从生活消费的各种场景分类,也可以衍生出许多细分市场,包括3C、租房、二手车、装修、婚庆、旅行、教育、农业等。

如图1.17所示为消费金融的各种消费场景。

场景创造需求,控制流量端口才可能有成长空间。现在许多电商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是依托于自身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面向自营商品及开放电商平台用户的商品,提供分期购物及小额消费贷款服务。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阿里巴巴与京东,由于电商在互联网金融、网络零售、用户大数据等领域均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因此在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具有绝对优势。

近年来,国内线上购物平台发展迅猛,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和天猫是其中的最佳代表,阿里巴巴2014年线上交易规模全年突破了2.2万亿,近两年增速更是始终维持在40%以上,线上活跃用户数早在2015年初就已经突破了3.5亿人,这无疑为阿里发展消费信贷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如图1.18所示为消费金融整个产业链的分布概况。表1.3 不同主体参与消费金融对比图1.17 消费金融的各种消费场景图1.18 消费金融产业链1.5 国外消费金融发展经验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消费信贷行业的起源远早于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其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律建设、制度设计都有相当多可取的地方。国外消费信贷行业的定义外延比我国的消费金融范围要宽,但由于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外延可作为消费信贷的子集,因此在基于我国国情之上的前提下,国外消费信贷的行业发展经验基本上可以作为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的参考样本。1.5.1 美国的风险监管机制

美国的消费信贷产品极其丰富,品种呈现多元化。消费信贷的主要业务是房屋贷款、汽车贷款、个人金融贷款和信用卡等,产品包括奢侈品购买、耐用消费品购买、家庭住宅修缮、二次房屋抵押贷款、学生信贷、个人资金周转信贷、个人债务重组信贷等。除此之外,还有衍生业务,如信贷保险、交费式零售商品会员服务等。

美国消费信贷的供应者较多,商业银行、财务公司、非金融的企业机构都包括在内。美国在消费信贷风险监管的相关制度建设上有突出的经验。1.法律框架建设

美国迄今已有十几部信贷风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对信用信息的分析、调查、披露、使用和惩罚等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其法律框架以《公平信用报告法》(The 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 FCRA)为核心,可分为以消费者利益保护为目的、规范和指导融机构的行为、个人消费者破产保护三个类别。

1)关于消费信贷

主要有《统一消费信贷法典》(The Uniform Consumer Credit Code)和《消费信贷保护法》(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 Act)。

1974年,美国重新颁布了《统一消费信贷法典》,主要内容有:在信用的供给中,鼓励竞争;以法典的形式使法律工作者为消费者提供迅速有效的意见;确认信用授予中的公开制度;规定信用价格的上限,防止债权人随意提高信用价格,提出要把消费信贷作为国民生活的重要因素来看待。《消费信贷保护法》于1969年生效,包括三章:第一章为“放贷真实法案”,包括在提供信贷之时或者之前影响客户公布的事项;第二章是对扣押行为的限制性规定;第三章是“公平信贷报告法案”,规定了信贷报告代理的内容。

2)关于个人征信《诚实信贷法》《信用卡发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了对信用数据有关问题的处理,法律规定征信局在收集借款个人信用数据时,即使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也不宜不经过被收集者的同意进行收集。《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规定征信局对借款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登录时必须对当事人进行严格的确认,同时赋予当事人对其信用数据的查阅权、对错误信息的异议权、订正请求权。此外还规定了借款人个人信用数据使用和传播的范围。征信局向授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时,应事先通告当事人,征信局无权将未经授权的个人信用数据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提供。到征信局调用个人的信用资料需要得到被调用人的同意或者司法部门的授权,以防止个人信用资料的滥用。

3)关于个人破产

美国于1800年就制定了第一部《联邦破产法》,但是该法规定个人破产的主体仅适用于商人,1841年第二部《联邦破产法》则建立了非商人的破产程序,将个人破产的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自然人。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破产改革和联邦判决权法案》,提高了个人破产成本,限制个人可以通过破产申请免除的债务数量和种类,禁止债务人的不正当行为,如果法院发现债务人利用破产逃债,即可驳回债务人要求解除债务的请求。1994年,国会再次对破产法进行了修改,降低了破产的法律成本。这一法案的一个重要的规定是,借款人在被宣布破产当天起,将丧失个人隐私权,其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要进行报告披露。2.风险规避体系建设

1)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是关于个人信用活动及信用关系的制度安排,即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是对个人信用行为及关系的规范和保证。个人信用制度主要包括个人信用征信机制、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个人失信惩戒制度。其中个人信用征信机制是基础。

美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1)个人信用征信机制。

美国的个人征信机制是建立在其发达的信息系统上的,发达的信息系统使信息可以高效快速地传递,整个社会形成了一个信息共享的体系。

艾可飞(Equifax)、益百利(Experian)和美国环联公司(Trans Union)是美国三家主要的征信局,它们都建有覆盖全美国的数据库,包含超过上亿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形成了三家征信局三足鼎立的局面。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消费者身份信息、信贷信息、公开信息。美国在进行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时,一般将上述信息指标分为两大类,即广度指标和深度指标。广度指标为个人信用分析提供了一般性构架和准则,又称为5C准则。深度指标则是对5C准则的深化,具体包括工龄、信用卡、债务收入比例、银行开户情况、信用档案年限、毁誉记录、职务、住房、现行地址、居住时间、个人收入、公用事业记录等指标。(2)个人登记制度建设。

每个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号(Social Security Number, SSN),这个安全号可以把美国人一生几乎所有的信用记录串起来,包括个人的银行账号、税号、信用卡号、社会医疗保障号等都与之挂钩。

自20世纪30年代美国成立社会安全管理局后,联邦政府下令,所有合法公民和居民必须持有有效社会安全号,该号由国家社会安全管理局统一颁布。只要把某个人的社会安全号码输入全国联网的计算机,放款机构就可以查到该客户的背景资料,既包括年龄、性别、出生日期等自然状况,也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与税务、保险、银行打交道时的信用状况,有无犯罪记录,等等。(3)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建设。

个人信用评估有两种方法:主观评级法和客观经济计量模型量化法,其中以FICO信用分最为有名。

目前美国三大征信局都采用FICO信用分来量化个人信用质量和风险。该模型利用高达100万的大样本数据首先将消费者的5C指标具体刻画,5C具体指品德(character,客户偿还借贷款项意愿的特征)、能力(capacity,客户支付到期债务的能力)、资本(capital,客户的财务能力)、条件(condition,客户的社会生活状况)、担保品(collateral,客户无法偿债时可用作抵押的资产的可变现性),再将深度指标分档计分,加权得出最终总分,这种程序考察某个消费者最近几年的收支情况,以及是否有借款不还、破产等情况。

FICO评分系统得出的信用分数范围在325~900分。分数越高,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越小。银行通常会将分数作为参考进行贷款决策,并根据自己的贷款标准和具体的贷款种类来决定可接受的信用分数水平。(4)其他配套信用相关机构。

一是个人信用中介机构,是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评估和提供个人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在美国称为信用局,或称为消费信贷报告机构。这类机构专门从事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加工整理、量化分析、制作和售后服务,形成了个人信用产品的一条龙服务。美国的个人信用服务机构实行的是自由的市场运作模式,这些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设立的。

二是个人失信惩戒制度。在美国,并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信用事务和惩罚不良信用,美国的不良信用惩罚机制是由民间运作并自愿执行的。信用经营机构、信息管理机构、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列有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的名单和处罚意见,通过信用信息、资信报告等形式公告社会,并载入信用信息数据库,被列入违信黑名单的个人很难再与社会各界进行正常的信用交易。

2)风险转移机制(1)保险和担保制度建设。

美国在银行消费信贷业务中,经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个人信贷担保业务占消费信贷的80%。这种方式将原本由银行一家承担的风险变为由两家金融机构共同承担,并且在贷款的发放中增加了保险公司对私人进行资信评估和偿债能力的考察过程。

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常采用信用保证保险模式,这种模式有两个特点:一是以信用关系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信用关系的一方(借款人)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而使信用关系的另一方(贷款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提供经济补偿;二是公营和私营保险相结合的混合模式。除了公营保险以外,抵押市场上的大量高比例、非常规抵押贷款属于私营抵押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它们提供的保险限于抵押贷款额的20%~30%。公营和私营保险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改善了借贷条件,加快了抵押贷款合约的标准化,形成了能够覆盖全社会的抵押贷款保险机制。(2)二级市场建设。

美国的消费信贷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公司和储贷机构向借款人发放消费信贷的市场;二级市场是相关经营机构通过发行住宅抵押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的市场。

由于住房抵押贷款流动性差,资金来源缺乏,1938年,美国成立了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FNMA),开始探索和培育住房抵押二级市场,提高资金的流动性。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美国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三大机构——房利美、吉利美和福利美。

它们经营的核心业务有两种:一是住房抵押贷款组合,即购买并持有贷款机构的住房抵押贷款。在这项业务中,经营机构一方面承担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和信贷风险;另一方面通过拥有贷款和发行债券的资产组合,赚取利息差价。二是经营机构以住房抵押担保债券(MBS)或资产支撑证券化(ABS)换取贷款机构的贷款,并从中收取费用。

3)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开始全面建立起来的,包括就业和失业保障、老年福利保障、健康医疗保障、教育福利保障等。其福利制度渗透到了各个社会阶层,几乎覆盖了所有美国人。

其中,失业保险是美国最早的社会保险措施,健康医疗福利保障是1965年开始实行的对65岁以上老年人的强制医疗社会保险。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使消费者减少了超前消费的后顾之忧,从而能够更好地促进消费。1.5.2 日本的监管和促进体系建设1.法律体系

日本虽然没有专门和统一的消费金融法律,但在长期的消费金融制度建设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基本涵盖了整个消费金融领域,发挥着有效的监管作用。

其中,《分期付款销售法》《贷款业法》和《破产法》是三个较有代表性的消费金融相关法律。

1)《分期付款销售法》

1961年,日本颁布实施了《分期付款销售法》。在日本的法律体系中,该法是与消费金融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主要针对的是消费信用,可以说是消费信用的一个基本法。伴随着经济环境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日本对《分期付款销售法》不断进行修订,比较大的修订是在1984年和2008年实施的。(1)1984年《分期付款销售法》的修订。

20世纪70—8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增长,分期付款销售也进入扩张时期。伴随着交易量的扩大和市场竞争的加剧,经济纠纷不断增多,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信用卡的普及与消费金融的无担保贷款的增加所引发的多重负债者的激增,在80年代初期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1984年法律修订的重点是消费者保护,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强化冷却期制度。所谓冷却期制度,是指分期付款销售中,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间内单方面取消合同的制度,旨在保护交易信息不对称及商品知识缺乏的消费者一方的利益。法律修订前,冷却期为购买之日起5天内,在此期间,消费者可以提出无条件解除合同;法律修订后,冷却期延长至8天内。

第二,对分期付款销售斡旋适用消费者保护的规定。旧法是以传统的分期付款销售(小商店与消费者两者之间的合同)为中心制定的,但分期付款销售斡旋(小商店、消费者、信用销售公司三者之间的合同)增加之后,明确制定了在该方式中适用消费者保护的规定。具体来说,要求信贩公司明示交易条件并书面提交。另外,因消费者违约等原因解除合同,损失理赔(损失金、违约金)的上限额度要求控制在债务的年利率6%以内。

第三,新设消费者停止支付的抗辩权。消费者停止支付的抗辩权表现为,当经营者还未向消费者交付商品、商品有缺陷,或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通过强迫、误导和欺诈等手段销售商品的情况下(即由经营者所导致的原因),消费者在经营者没有妥善处理完和解决好上述情况的期间内,可以停止向信贩公司支付贷款。

第四,新设防止过度贷款的规定。分期付款企业共同创设信用信息机构,并通过使用该机构的信息防止产生多重债务者和过度贷款。(2)2008年《分期付款销售法》的修订。

2000年,日本经济低迷,伴随着金融机构审查的强化,在企业破产激增、国民收入难以提高的情况下,信用卡和消费信贷的扩大导致多重债务者的激增再次成为社会问题。个人破产件数的增加与《破产法》的修订加大了对债务人保护的呼声。加之业界过度竞争,对老年人进行不合理的高额商品分期付款销售等事件屡见报端,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凸显。由于2006年法律修订过程中也讨论过制定严格规制的问题,所以,2008年的法律修订就强化信用规制特别增加了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调查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分期付款销售经营者必须通过信用信息机构对消费者的支付能力进行调查,信贷额不得超过消费者的支付能力。

第二,制定信用信息机构制度。上述调查消费者支付能力的信用信息机构除具备一定条件以外,必须是经济产业省指定的机构(目前,指定的信用信息机构只有CIC,旧称信用信息中心)。

第三,既付金的退款请求权。消费者与销售者解除买卖合同之时,该分期付款销售合同也同时解除,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既付金。

第四,强化加盟店管理。分期付款销售经营者有义务对加盟店进行调查,若加盟店有不正当的劝诱行为,分期付款销售经营者应禁止向消费者贷款。

2)《贷款业法》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期,日本的贷款机构急剧增加,不正当竞争导致消费贷款供给过度,加上交易规则不完善,出现了高利贷、多重债务和强制回收等社会问题,急需完善相关法律。在此背景下,日本制定和实施了《贷款业规则法》(1983),并在后来进行了多次修订。

1990年,消费金融公司的业绩再次扩大,信用卡兑现的规模和消费贷款市场也得以扩大。然而,经济低迷情况下的贷款扩张有限,过度贷款导致多重债务,并引发了个人破产的增加,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另外,消费贷款经营者未进行正式注册,成为“黑市金融业者”,违法贷款的问题开始浮出水面。

由此,金融厅作为监管机构,探讨实施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于2006年12月颁布了《贷款业法》。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1)为了防止过度贷款,限定贷款总量,规定消费贷款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年收入的1/3。(2)降低贷款利率上限,原则上规定贷款利率上限为20%,在此之前的贷款利率上限为29.2%,实质上有所下降。(3)指定信用信息机构。为了保证上述的贷款总量规定得以执行,金融厅指定了具备一定条件的信用信息机构,要求消费贷款经营者必须使用其指定的信用信息机构。(4)强化行业规范。为了使该行业健全发展,规定消费贷款经营者的最低纯资产额为5000万日元。另外,初次规定了加强金融厅的监督科和引入业务改善指令,更强化了对未注册从业者的惩罚制度。

3)《破产法》

破产法是法人或个人在不能支付之时,规定财产分配规则的法律,是将破产人的所有财产进行对价,根据债权人的优先顺序和债权额对其进行强制分配的程序。

日本的《破产法》是在1922年参照德国法律制定的,于1952年补充了豁免制度(以债务人的一定负担为条件,将其债务归为零的制度),在财产清算上更加注重破产人的经济再生。2004年,由于经济低迷和消费金融的扩大,无法还债的债务者的个人破产持续增加,因此需要在完善破产程序的同时,促进破产者保护和恢复经济。由此,日本对《破产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1)统一破产程序和豁免程序。旧法中,处理破产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和破产人债务偿还的豁免手续是需要分别执行的。新法中,只要申请破产程序,就视为要求豁免程序,从而提高了效率。(2)增加破产人手头的自由资产。从促进破产人重生的角度来看,增加了破产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所持有但不能被查获的财产,具体来说,从旧法的66万日元增加到了新法的99万日元。(3)禁止豁免程序中的强制执行。旧法中,进入破产程序后申请豁免的审理期间,债权人能够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但在新法中,豁免确认前禁止债权人单独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2.日本消费金融市场的特点

日本消费金融市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政府在监管中发挥主导作用。

日本政府没有明确制定推动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的政策,而是通过行政干预间接对消费金融市场的运行进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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