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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4 10: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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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东方闻睿

出版社:中国致公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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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维权好帮手

公民维权好帮手试读:

本书导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素质的提高,法律离人们越来越近,普法也势在必行。依法办事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不懂法,你就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侵犯了别人的权益,你还弄不清是怎么回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必须学法、懂法。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解决各种纠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书从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开始,循序渐进地介绍了公民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的“难解难纷”,包括:消费者维权问答、房产及物业纠纷问答、家庭/婚姻纠纷问答、人身伤害维权问答、医疗纠纷问答、最新道路交通法与交通纠纷处理、劳动人事权益与社会保障纠纷处理、保险投保理赔纠纷问答及法律依据、借贷纠纷问答及法律依据、精神赔偿、国家赔偿、合同纠纷处理、知识产权的保护、打官司的常识问题、公民常用法律文书。

本书根据公民日常生活需要所编写,突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案例说法,用问答的形式解答,通俗易懂,现用现查,适合于不同文化水平的读者,实是公民案头必备的工具书。

第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衣、食、住、行,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如何维护自身在消费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就是法律上所指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没有消费就没有生产,消费既是社会再生产的出发点,也是社会再生产的最终归宿。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不能创造好的消费条件,刺激消费者的消费,就只能抑制消费者的消费,进而抑制经济的发展,也会抑制企业利益的实现。所以说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具体体现。

1.商店进行商品搭售时,顾客如何维权?

【问题】李某在超市购买一听咖啡,但超市工作人员却要求购买咖啡必须同时购买咖啡伴侣,否则不予出售。李某不愿意购买咖啡伴侣,于是双方发生争执。请问:商店进行商品搭售时,顾客如何维权?【解答】作为消费者,他享有依自身意愿自主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具体包括三项内容:一是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购买什么产品或者选择什么服务,任何人无权干涉;二是消费者有权决定交易的对象,任何人无权指定消费者应当与谁交易,不应当与谁交易;三是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有权在比较、鉴别的基础上进行选择,任何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接受某种商品或服务。此外,只要消费者在挑选商品的过程中未对商品造成损害,经营者就不能强迫消费者购买。《民法通则》中规定,一个民事行为的合法有效必须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为要件,也就是说,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想法和意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法律为消费者的选择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

2.购物时遇到短斤少两的情况,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问题】平时,我们常会因购物中的短斤少两而苦恼。请问: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解答】购物中的“短斤少两”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公民的公平交易权,有欺诈消费者之疑。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其中计量正确是采用合法的计量器具准确计量、数量充足。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0号令《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索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3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

3.在展销会上买到劣质产品,应当向谁索赔?

【问题】2002年9月,王某在当地文化广场举办的“迎国庆商品展销会”上购得西服一套,花去2000元。一个月后,王某才发现西服系假冒伪劣产品,但此时,展销会早已结束,展销商也不知去向。请问:王某应当向谁索赔?【解答】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还未结束时或者能够找到销售者时,应当向销售者索赔;如果展销会结束,消费者无法找到销售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索赔。换句话说,无论展销会的举办者对销售者或服务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是否负责直接责任,他们均负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所受损害的义务。

本案中,王某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索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

4.预付款后未得到相应的商品,应当怎样索赔?

【问题】1999年初,贾某在一家书画馆定制高山流水图一幅,并且约定年底交货。贾某先预付了款项的80%,待交画后,付清剩余款项。1999年12月,书画馆没有交货。于是贾某要求书画馆赔偿。请问:预付款后未得到相应的商品,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如果经营者是故意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第10项的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则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贾某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索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第3、4项。

5.一旦所购商品不合格,该如何维权?

【问题】2001年,于某由于结婚在一家具城购买了一套组合家具,但是婚后不久就发现家具有掉漆的痕迹。于是,他便去找销售商要求退货。请问:一旦所购商品不合格,该如何维权?【解答】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家具是不是不合格产品。那么,什么机构才能对此出具有效的判断?《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产品质量法》第19条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也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因此,这些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也是有效的。

一旦能确定本案中的那套家具是不合格产品,销售商就必须无条件退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8、19条。

6.当商品与说明书不一致时,怎么办?

【问题】小张从商店买回一把剃须刀,但一回家拆开包装,却发现包装盒内的刀与外包装并不一致,而且那剃须刀的说明书也不配套。请问:当商品与说明书不一致时,怎么办?【解答】《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因此,销售者以所谓的自己不知情为借口推卸责任是不合法的,而且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因此,当商品与说明书不一致时,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索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

7.商家所赠商品,有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问题】“伟华”超市于开业之际,实行“买一赠一”大酬宾。小李买了一台“格力”微波炉,免费得到一袋方便面。回家后,小李发现方便面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于是要求超市赔偿经济损失。超市工作人员认为,方便面是赠送的,不应承担责任。请问:商家所赠商品,有质量问题,如何维权?【解答】对于任何人而言,要想获得商家赠送的商品,首先要成为商家的消费者。事实上,消费者在购买其他商品时,已经为“赠送”的产品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因此,商家不能以任何借口对“赠送”的产品不负责任。消费者对所谓“买一赠一”的商品,享有和其他商品一样的权利。即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索赔。

在本案中,如果超市以“赠送”伪劣产品作为促销手段,应当属于“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小李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此外,小李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向有关质量监督检查部门举报商家的这种违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36、54条。

8.购物时没有索取发票,事后如何维权?

【问题】1999年年底,侯某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按摩器,花了1280元,当时并没有向商场索取发票。2000年春节一过后,侯某发现按摩器噪音很大,而且没有说明书上所说的通经活血的功能,于是找到商家,希望能够协商解决问题,可是那商家根本不承认曾经卖过这种按摩器。请问:购物时没有索取发票,事后如何维权?【解答】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7条规定,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不实行“三包”。所以,没有购货发票,不能享受“三包”待遇;又因为无法证明与销售者之间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而无法向销售者要求退货。

不过,即使没有发票,在下列三种情形下,仍可以要求退货:(1)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退货。这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由于向产品的生产者退货,只需要凭产品证明是其生产的即可以,因此不需要发票等凭证。(2)有收据或者其他证据证明产品是由销售者售出的,可要求产品的销售者退货。(3)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自愿接受退货的。【法律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20、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48条。

9.原经营者与人合并后,一旦权益受损该向谁索赔?

【问题】2002年2月,罗某在兴达商城购买了一部手机。当年四月份,兴达商城与友谊商店合并为兴友商厦。2002年5月,罗某发现手机经常自动关机,而且通话效果不好,想提出修理或更换手机,但是不知向谁提出。请问:罗某应该向谁提出这个要求?【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因此,罗某可以直接向兴友商厦提出这些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如果兴友商厦不承担自己的责任,罗某可以以兴友商厦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

10.原经营者与人分立后,一旦权益受损该向谁索赔?

【问题】2001年4月,张某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开了正式发票。但是不到三个月,彩电的图象开始模糊不清,且夹有严重的噪音,张某遂去找卖电视机的商场交涉,去后才发现,原来那家大型家电商场已经不存在了,分立为两家不同的家电商店,而且每家商场的负责人均对张某的“三包”请求予以拒绝,理由是原来的家电商场已经不存在。请问:张某此时应当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的请求?【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亦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也就是说,企业分立后,原来企业的各项债权债务均有分立后的企业享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所以在本案中,分立后的各家商场如果拒不承担张某购买的电视机的“三包”责任,张某可以将这些分立后成立的各家商场作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依法采取其他救济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

11.在得知自己权益受损时,应该在什么时间内提出申诉?

【问题】2000年,小章因结婚而购买了一套家具。不久,便发现家具的材料是劣质木材,但是由于忙着其他一些事,没有及时提出赔偿。直到2002年,小章因换置家具时,才想起向工商部门申诉。请问:工商部门能帮小章挽回损失吗?【解答】这是关于时效的问题。所谓时效,通俗地讲,就是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如果不在这段时间内积极、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之所以规定时效,是因为法律不仅要追求公平,同样应当追求效率。为此,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等都规定了诉讼时效。

同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17条第4项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在本案中,小章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已经超过一年,因此,工商部门会不予受理他的申诉。【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17条。

12.遇到商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种标签时,怎么办?

【问题】小柳在一家商场看中了一台标签价为800元的数码相机,但是在他准备付款时,只见那发票上却是开具了1200元。他便向售货员寻问原由,售货员说那张800元的价签不过是多余的而已,他选的相机价钱本来就是1200元。小柳这才发现该名牌照相机边上还有一张标价为1200元的标价签,他认为这是价格欺诈,于是不同意付款。请问:商场在一种商品使用两种不同标签的做法合法吗?法律对商家的价格欺诈行为有规定吗?【解答】法律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如果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就属于我国《价格法》严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本案中所举商场的行为不仅是不正当价格行为,而且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被进一步定性为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本案中的小柳可以依法对商场的这种价格欺诈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40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3、6、7、10、11条。

13.出租车司机擅自调改计价器多收车费,乘客怎样要求索赔?

【问题】刘女士每天早上都乘出租车从家到单位上班,平时打车费也就20元左右。2003年6月的一天,她照常打车去上班,可在付帐时,司机却要40元,刘女士便怀疑计价器出了问题,于是向技术监督部门投诉该个体司机,经查,为了多收计程费,该司机擅自调动了计价器。请问: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乘客怎样要求索赔?【解答】《计量法》第17条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第27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为二千元以下。本案中,刘女士可以凭借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赔偿必要的损失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7、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1条。

14.在随团旅途中购得劣质商品时,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问题】梁某跟随旅游团去某地旅游,在旅游途中,由导游带领去某礼品店购物,在店老板及导游沈某的极力劝说下,他买下了一款2000元的玉石。但回家后经专家鉴定,仅是价值200左右普通玉石。请问:随团旅客途中所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解答】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环境,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继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受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16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本案中导游的行为就是一种明显的“串通经营者欺骗旅游者的行为”,该礼品店的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旅游者梁某有权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商家进行赔偿。【法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5、16、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15.邮政局兑付汇款手续不严而导致汇款被他人冒领,由谁承担责任?

【问题】2000年元月,钱某给家里汇款1500元。同年元月15日,钱某所在村的村干部王某签收了汇款凭证,并让村民刘某转交给钱父,刘某却将凭证遗失。同年2月份,钱某回家过年,才得知父亲并没有收到汇款。但是一到邮政局查问,才知道汇款已于2000年元月24日被人以钱父名义取走。请问:汇款被人冒领,邮政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6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而本案中的县邮政局未准确将汇款单投交给收汇人钱父,同时其工作人员又违反邮电部制定的《国内邮政汇兑业务处理规则》第13条的规定——“邮政汇款实行凭证件兑付,既要保证汇款的正确兑付,又要便于事后追查。……收款人领取邮政汇款时,应由收款人在汇款通知背面签章并填写本人有效证件号码。同时交验本人有效证件。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加盖与汇款通知收款单位相一致的单位公章并凭取款人有效证件签章领取。”因此,在本案中,邮政局应当依法赔偿全部汇款、汇款利息以及由此支出的交通等费用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6条。

16.丢失了“三包”凭证,能否获得“三包服务”?

【问题】2002年3月,小何在某科技广场买了一部手机,到了10月份,手机就发生了故障。但当他想去维修时,却发觉丢失了维修凭证。请问:在此情况下,小何能获得“三包”服务吗?【解答】三包凭证是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如果消费者丢失了三包凭证,或者没有索要三包凭证,能够提供以下证据的一样可以享受三包:(1)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2)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免费修理。【法律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9条。

17.面对国产货冒充进口货的行为,该如何维权?

【问题】刘某于2002年10月份在某商场根据样本的款式订购了一只优惠价为4538元的美国产的坐便器。当商场将货送上门进行验货时,刘某却发现该坐便器是北京产的,便与商场交涉,但商场坚持不肯退货。请问:面对这种国产货冒充进口货的行为,消费者应当何维权?【解答】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的规定,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很明显,商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没有履行自己如实告知和答复的义务。消费者对于商家的这种行为,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赔偿。【法律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19、49条。

18.个人之间私下交易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能否要求双倍赔偿?

【问题】小王花了1600元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DVD,后来由于买房,便以1400元将DVD卖给了同事小章。但是,在小章使用了不到一个月,DVD便无法正常读盘。为此,小章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小王双倍赔偿。请问:小章的请求法院能支持吗?【解答】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小王是否是经营者?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解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小王是经营者,那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小章的请求;反之,小章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小王显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和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人,所以他不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营者,因此,小章的请求不能得到满足。但是,小章可以向生产、经销该DVD的商家求偿。若小章无法找到该商家或者不方便向商家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小王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

19.经营者未说明危险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而导致造成伤害的,是否必须承担责任?

【问题】李大叔从何某的商店里买了一瓶消毒液,但当时何某并没告知此为高溶度的产品,以致于李大叔回家仍以习惯的1:100的比例稀释,结果造成双手被腐蚀。请问:何某应不应该对此事负责?【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经营者对商品、服务安全具有保证的义务。

在本案中,何某并没有尽到应有的警示义务,因而必须对李大叔的身体损害予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

20.销售者能否要求消费者直接向生产者索赔?

【问题】曹某在陶某的私营超市里买了本县“好佳”食品厂生产的面包,回家食用后,出现腹泻、头晕等症状。经检查,系面包过期所致。为此,曹某要求陶某赔偿损失。陶某不同意,要求曹某直接向“好佳”食品厂索赔。请问:陶某的做法正确吗?【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因此,无论本案中的陶某是否有责任,只要曹某向他提出索赔,他就必须予以赔偿。如果是生产厂家的责任,在赔偿之后,陶某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

21.店面在转让给他人经营中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转让者有义务赔偿吗?

【问题】刘某于1999年年底开办了一家酒楼,但是由于经营不善,便于2000年3月将酒楼转让给表弟艾某经营,可是并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任何转让经营手续。2000年5月1日,应某在该餐馆举办结婚酒席,却出现了食物中毒事件。艾某怕承担责任,便当夜逃走。应某事后向刘某索赔,被刘某拒绝。请问:应某的做法有根据吗?【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也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可见,由于刘某在转让餐馆时,未向工商部门办理手续,因此,应某的做法是合法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

22.因产品缺陷致人伤亡的,受害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费用?

【问题】陶某因使用“快乐”液化气厂提供的液化气钢瓶爆炸,造成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快乐”液化气厂在支付了医疗费用后,拒绝再承担任何责任。请问:陶某还能向“快乐”液化气厂要求支付生活费用吗?【解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本案中的陶某完全有理由要求厂家支付其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42条。

2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的产品却是不合格产品,可以向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索赔吗?

【问题】小马看到某品牌洗衣机的大幅宣传画,上面注明了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鉴定书,洗衣机性能优良,节约电,对衣服无损害,于是便买了一台,但是不到一个月,洗衣机就不能正常运转了,小马一气之下将商店、生产厂家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起告上法院。请问:小马的做法合适吗?【解答】所谓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的鉴定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而且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另外,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如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分别就侵权行为承担完全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因上述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一样,承当完全的责任。

因此,小马的做法是合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1、57条。

24.消费者协会受理哪些案件?

【问题】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团体,它可以依法帮助消费者维护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请问: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案件有哪些呢?【解答】依据有关规定,消费者协会受理以下案件:(1)当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即保障人身的财产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社会团体权、获取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批评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2)当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规定的十大义务,即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听取消费者批评义务、保证产品和服务安全义务、提供商品和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应当具有或约定具有的质量和有效期的义务、“三包”义务、公平交易义务、尊重消费者的人身权的义务时,消费者可以投诉。【法律依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25.消费者在投诉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问题】成某买了一双皮凉鞋,穿了不到一个礼拜,鞋底便断裂,于是去找店主索赔,而皮鞋店却拒不承认皮鞋为自己所售。不得已,成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要求成某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请问:消费者在投诉时需提供哪些证据材料?【解答】消费者协会作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在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矛盾时,同样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基础。因此,要求主张权利的消费者提供相应的证据是完全必要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在“受理投诉原则”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对造成损害的产品的质量缺陷和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

另外,《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在“受理投诉程序及办法”中规定,在消费者投诉提供的文字材料或口述笔录中,要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如果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证明材料后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26.广告经营者发布商家的虚假广告致使消费者受损,责任如何承担?

【问题】某电视台为扩大广告经营利润,不惜放松对广告发布的审查制度,发布的洁面乳广告导致消费者用后皮肤发生溃烂的后果,受到损失的消费者纷纷找电视台索赔,可电视台的负责人只同意承担其中一半损失赔偿费,要求剩下的损失找商家去要,而商家已经破产倒闭。消费者感到十分恼火。请问:在本案中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即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电视台并没有对广告作严格审查,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

27.免费商品或服务造成损害谁负责?

【问题】肖某与朋友在酒店划拳斗酒,输拳后将瓶中酒一饮而尽,他顿时觉得喉咙似有一硬物卡住。肖某到医院诊断时发现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肖某认为是酒中铁丝的缘故,因此要求酒店赔偿损失,酒店却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作出赔偿。请问:到底免费酒水造成损害应由谁来负责呢?【解答】肖某在酒店喝酒,事实上就与该酒店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因此该酒店作为服务一方就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各种服务(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有利于消费者,而不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否则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酒水含有瑕疵(酒水中有铁丝),从而造成本案肖某的损害,酒水的生产厂家有过错,同样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作为消费者肖某来讲,他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索赔对象,既然肖某选择酒店赔偿,酒店就得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该酒店在对肖某作出赔偿后,依照过错责任原则可向酒水的生产厂家进行追偿。【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35条。

28.购物时支付的预付款是否应视为定金担保?

【问题】肖某去一家车行购车时,当时就看上了一台蓝岛轿车,可车行并无现货。他便要求车行提货,工作人员要求肖某预付定金500元,车行经理给了他一张收条。后来,肖某却发现那间车行要价过高,并且没有还价的余地,遂要回预付款,但遭拒绝。请问:肖某应当怎么办?【解答】可以要回这500元预付款。因为这不构成《担保法》规定的定金担保。但肖某也要承担一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因此,所谓定金必须是明确约定的,以定金的字样反映在合同上或者一些书面的凭条上才可以认为是定金。而在这里的收条上所反应的只是预付款,因此,当买卖合同不能成立时,收受预付款的一方就应当承担返还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9、90条。

29.消费者拥有哪些权利?

【问题】现代社会已经步入了买方市场的时代,作为消费者更应该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必须明白消费者的权利。请问:消费者拥有哪些权利?【解答】消费者拥有以下权利:(1)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第一大权利就是“安全权”。(2)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具有的第二大权利就是“知情权”。(3)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第三大权利就是“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第四大权利是“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赔偿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第五大权利是“求偿权”。(6)结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2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的第六大权利是“结社权”。(7)获知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这一条,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第七大权利是“获知权”。(8)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这一条,规定消费者的第八大权利是“受尊重权”。(9)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这一条,规定消费者的第九大权利是“监督权”。

第二章 房屋买卖、租赁与物业管理

在进入21世纪的中国,富裕起来的人们对于自己安居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房地产业、建筑装修因此而蓬勃发展,方兴未艾。可以说房产物业不论是对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还是对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都是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之下,因房产物业引起的法律问题,逐渐成为人们瞩目的焦点。

如果发生了房产纠纷,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官司该上哪里打,需要什么证据,诉讼费用怎么交,这些问题都应该能了然于胸。

30.如何面对“三费”不交,不给钥匙的情形?

【问题】大多数的业主收房时都会遇到这种情况,刚到收房现场,就被告知先交“三费”:契税、公共维修基金、贷款抵押登记费,再拿钥匙。许多购房者甚是糊涂,还没入住为什么就交钱,所以拒不接受,于是开发商不给钥匙并以他(或她)违约相待。请问:“三费”不交,不给钥匙,作为物主应该怎么办?【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业主在取得产权证时才向国家交纳契税。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凡新建商品住宅的购买人应交纳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2%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可以由业主自己交纳,业主也可委托开发企业代收。同样,有关条例还规定,贷款抵押登记费也应在取得产权证时交纳。

因此,除非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有提前交纳的约定,否则,开发商无权强迫收费,强行代理。如果由于不交纳“三费”,开发商不给钥匙影响收房,业主没有违约责任。对于广大业主来说,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这方面的合法权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8条。

31.装修扰民,怎么办?

【问题】装修引起的邻里纠纷着实让一些业主烦恼。如果居民只是进行内部装修,不涉及公共部位,按照目前有关法律是不需要征询邻居意见的。但实际上由装修带来的噪音及其他扰民现象并非个案。请问:由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吗?业主怎么办?【解答】首先,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19条明确规定:“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找被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所以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与否还要看是不是物业管理公司造成的,如果是因为业主自身造成的,应该由业主自己承担责任。【法律依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19条。

32.当物业挪用业主维修基金,怎样维权?

【问题】目前在中国房地产开发中,有一半以上是项目开发,因此当楼盘开发销售完毕之后,开发商自己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也因种种原因不再继续服务了,或者服务水平下降很多、造成业主意见很大,维修基金挪用也是常有的事。请问:物业挪用业主维修基金,业主应该如何维权呢?【解答】公共维修基金是全体小区业主共有的财产,使用与管理最初就应该由小区全体业主来决定,这是作为业主的基本权利。确立业主委员会的财产权主体地位,就能保证业主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可以受全体业主的委托,对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但由于目前大多数小区的维修基金使用透明度相对较低,而且本该管理公共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开始的时候却被排斥在管理权之外。这些就是造成目前公共维修基金被挪用或者被违规使用的两个主要原因。

为了使维修基金真正用在业主的房屋及设备方面,我国各地方政府都做出了相应规定,维修基金实行“业主所有、专户存储、政府监督、规范使用”的原则,维修基金应当用于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在物业的保修期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公司把维修基金挪作它用显然是不正确的。作为业主,完全有理由依法要求物业给予返还,并设立专门帐户存储。

33.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提高收费,业主怎么办?

【问题】一些物业公司增加了服务,便相应的提高了物业服务费,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在事先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便擅自将物业管理费提高。请问:作为业主面对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怎么办?【解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而该条例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第49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因此,如果物业公司违反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给产权人或使用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有权要求与物业公司解除务业服务合同。【法律依据】《法律管理条例》第41、43、49条。

34.楼上漏水维修费用能要楼下分担吗?

【问题】2002年底,何女士购买了毛坯房,在个人经过装修后住了进去,但最近物业向她反馈何女士的楼下住户反映何女士的洗手间漏水,要求何女士返修洗手间,并说漏水原因可能是防水措施的问题。何女士认为这应该属于开发商的责任,因为开发商当时在防水措施上没有到位。物业管理公司也承认开发商当时修建时忽略了此点,但开发商说交给何女士时是毛坯房,没有责任对洗手间采取防水措施。于是何女士提出要求翻修费用应楼上、楼下各付一半,因楼下是受益者。请问:楼上漏水的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可以要求楼下分担吗?【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83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文明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在确定何女士洗手间漏水翻修费用由谁承担,首先要弄清楚造成洗手间漏水的责任的归属,是开发商、设计商或承建商在设计建造房屋的质量责任,还是业主及装修者的责任?按照因果联系的归责原则,开发商如果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交给业主的是毛坯房,开发商、设计商或承建商是没有义务处理洗手间的防水、防漏措施的。而处理好了防水、防漏措施,业主在装修时也可能会破坏防水、防漏层造成洗手间漏水的隐患。因此,开发商称没有责任对洗手间采取防水措施是合理的。

既然开发商交付给业主是毛坯房,业主在装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漏措施。现在洗手间漏水的原因显然是业主装修中未做防水、防漏措施的必然结果,这是业主的过错和过失。业主购买房屋是由业主自己独立使用的专有部分和与其他业主共同拥有的共用部分所组成;专有部分的共同壁、楼地板及专有部分的管线,其维修费用由该共同壁双方或楼地板上下双方的业主共同负担;但维修费用是由于业主的事由所发生的,由该业主负担。因此,从因果联系和过错推定洗手间漏水的翻修责任必然要由业主何女士自己承担。由于何女士的洗手间漏水给楼下业主、住户造成了妨碍或损失,楼下业主、住户理所当然应当要求何女士承担漏水的责任,停止、排除洗手间漏水的妨碍或损失。因此不能要求楼下分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

35.在停车场车内物品被盗,应该由谁负责?

【问题】张先生把车停好在自己所住的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后,忘了把新买的小家电拿出车子,第二天取车时发现物品不见了,张先生着急地找到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帮忙寻找后没有找到,张先生认为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赔偿,但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张先生没有理由索赔,于是发生了纠纷。请问:放在停车场的车内物品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责任赔偿呢?【解答】首先应有证据证明车主确实发生车内物品被盗事件。若有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停车场的车内物品被盗事件时,其责任的承担就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车门或车窗明显被撬坏或被打烂,表明物业管理公司对停车场管理不善,物业管理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车主的损失。

若车门或车窗没有明显被撬坏或被打烂的痕迹,但车窗未关好,有可能是车主忘了关好车窗,也有可能是盗贼所为,在无法了解具体情况的前提下,只能认为车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均有过失,属混合过错,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即使是车主忘了关好车窗,车场管理员也有及时帮车主关好车窗的义务。

若未发现车有任何异常现象,如门窗未被打烂、未关好等,物业管理公司就很难为车内物品被盗承担责任,尤其是被盗物为钱、手提包等容易携带的物品。因为物业管理公司收停车费(确切地说是车辆场地使用费)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车辆本身的安全,在停车场内不发生车被盗、被破坏等事件。当车开进停车场时,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凭车证(卡)放行车辆而无权核对车主和车内客人的身份,无权清点车内人数,更无权核实放在车内的物品名称及数量,也就无法保证与车主同来的客人“顺手牵羊”或过一会儿独自返回拿走车内物品。

因此,在本案中,最终责任的承担也得视当时情况来作定论。

36.暖气试水未通知到位而造成了财产损失,怎样维权?

【问题】张某在2002年秋天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冬季来临之前张某恰好到外地出差,供暖开始后,张某回到家中,发现家里的地面上全是水,暖气在漏水,自己花数万元装修的地板全部被破坏。张某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装修费用,物业公司声称在试水前他们已经发出通知,只是因为张某不在,才没有通知到,因此漏水责任应由张某自己承担。但是,同张某同在一个小区居民很多都表示没有见到任何试水通知。请问:暖气试水未通知到位造成损害,应该怎样维权呢?【解答】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自己的物业管理义务时,应该及时通知业主,告知物业公司入户检修及试水的时间,以便业主配合工作。如物业公司没有发出检修通知、试暖通知或通知时间与检修时间相距很近,使业主不知道或不能及时知道而无法配合检修试暖,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其装修费用。【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民法通则》第112条;《合同法》第122条。

37.还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能出租吗?

【问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区开发房地产,准备建筑特色小区一个。经过二年多时间的开发,小区房屋基本建好,并开始对外出售。张先生对该小区比较满意,于是决定购买一套房屋。在向某公司交付房屋费用之后,张先生取得了所购房屋的配套钥匙,但是某公司一时还没有办理好房屋产权证书的手续。由于一时不能入住新房,同时又怕闲置浪费,张先生决定将此房屋暂时出租。请问: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张先生能否出租自己的房屋?【解答】《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是表明房屋所有人对于房屋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证书。这个所有权证有一个社会公示的作用,就是说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对所辖区的房产进行登记注册与房屋所有人手中持有的房产证载明的信息是一致的。任何人如果到房产管理部门查阅某处房产的权属状况,那么就对登记的信息有充分的“信任理由”。如果没有充分的其他证明,一般来说房屋所有权证由谁持有,谁就是房屋的所有人;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就不被认为是房屋所有人。

在本案中,很明显可以认为张先生是房屋所有权人,因为是他自己出钱购买的房屋,而且如果没有意外他完全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是依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他也不能出租自己的房屋。【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

38.房屋将要折迁了,是否可以出租?

【问题】经过某市某区建设局批准,拆迁人某工贸有限公司领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王先生所在的某区域房屋进行拆迁。2002年9月20日,该建设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宣布自拆迁范围公布之日起至2003年8月21日为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王先生在该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请问:房屋将要折迁了,是否可以出租?【解答】由于拆迁要对既有的房屋进行拆除,如果允许这一类房屋出租,必然会增加拆迁的难度,延缓拆迁进程,并且也会使承租人搬来搬去颇费周折。另外,依照有关规定,拆迁人负有义务对房屋承租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如果允许其出租会使某些当事人有机会串通坑害拆迁人。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国务院于2001年6月21日发布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相关规定房屋拆迁人某工贸有限公司不负担对李先生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义务。【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

39.房屋已经抵押了,是否还可以出租?

【问题】何先生以自己在市区拥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从王先生那借来一笔钱用于经商。为了进一步筹措资金,何先生在将房屋抵押后,未经王先生同意又把房屋出租给他人以获取出租费用。请问:房屋已经抵押了,是否还可以出租?【解答】《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是一种担保方式,抵押权的设定意味着抵押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的时候,将抵押物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方式优先受偿。所以抵押房屋的状况影响到抵押权人将来受偿的情况,何先生作为房屋所有人虽然可以出租自己的房屋,但由于出租行为可能会对房屋的价值产生影响,比如承租人可能不会善意管理房屋、任意改造房屋,或者更危险的是承租人可能把房屋出卖给他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应当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出租房屋。【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

40.承租公房能否转租?

【问题】张某原来承租了一套二室一厅的公房,但一直没有参加房改。过了两年,张某的经济条件逐步改善了,手头也比较宽裕,看着周围的同事和朋友都买了新房,于是就在城西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搬过去自己住,原来的公房并没有还给房管部门,而是悄悄地出租给王某并收取房租。请问:张某将所承租公房转租是否合法?【解答】根据《合同法》第244条、《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26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第27条的规定,承租人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在本案中,承租人张某未经出租人(房管部门)的同意,擅自将该公房转租给王某的行为是违法、无效的。目前流行的承租人将公房擅自转租给第三人的做法是违法的,将会受到房管部门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的处理。【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24条;《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26条;《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第27条。

41.怎样处理一屋两租问题?

【问题】2002年10月12日,承租人李某与出租人黄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李某于次日搬入该房屋内居住。一周后,雷某找上门来,对李某说他跟黄某早在2002年10月5日就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还交付了定金,但是一直有事没来得及搬进来,并且要求李某立即搬出去。李某是否应该听从雷某的主张搬出去?请问:怎样处理一屋两租问题?【解答】《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造成的有效合同不论是先订立的还是后订立的,都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出租人就同一套房屋不可能履行两份合同,所以必然有一份无法履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出租人履行的标准是交付房屋得到履行的合同,该合同的承租人便可以对房屋加以使用。未得到履行的合同,依然有效,不过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强迫其他承租人搬迁。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订立在后,但并不影响其效力。李某有权在承租的房屋内居住,雷某无权加以干涉。雷某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未得到履行,但他可以请求出租人黄某承担责任。雷某只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对李某提出任何请求。【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107条。

42.购买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近年来人们表现出对以济适用房、二手房的热衷。请问:购买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解答】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该注意下面几点问题:

首先,一定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要领,充分考察户型。房子不要追求大而要实现功能完善。“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样的住房其实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来说还是很合适的。

其次,要签好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行约定优先的原则。所以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

再次,购房人要了解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还有,购房时要向开发商索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这些都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有效措施。

在选购二手房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一些问题:(1)要对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2)要对房屋结构情况进行考察。(3)要对房屋周边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考察。(4)要对房屋配套设施设备进行考察。(5)要对房屋物业管理进行考察。

另外,还要了解物业管理费用标准,水、电、气、暖的价格以及停车位的收费标准等等,了解是否建立了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专项基金。

总之,要充分了解卖房人卖房的真实目的,避免接手一个“烫手的山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3.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问题】2002年初,李某买下了“××公寓”的一套三居室。当时他选中这座物业,除了对地理位置、户型设计比较满意外,主要是因为看到广告和宣传材料上所说的“天然气、暖气、24小时热水即将开通,银行、邮局、诊所近日即开始运营”,正好他急需用房、希望马上入住。谁知已经入住快半年了,天然气、24小时热水、暖气都没有开通,邮局、银行、诊所等生活设施也没有开张,导致生活极为不便。更让人烦心的是,所谓豪华装修的房屋,住了不到3个月有的地方墙皮、瓷砖就开始脱落,门窗密封性也不好,洁具、厨具的质量也很低劣。于是,李某便去和售楼的开发商交涉,但拿出购房时所签的合同,其中只有关于电梯、水、电等基础设施按期投入正常运行的承诺条款,对天然气、热水以及银行、邮局、诊所等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关于装修质量在合同中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请问: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细节问题?【解答】现在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论是内销、外销、现房、预售,确实都应该根据建设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起草。1998年2月,建设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专门指出,商品房销售应签订书面销售合同,开发商不得使用强制性的格式合同,购房者有权对合同内容提出变更和修改。可见,要求修改格式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是购房者应有的权益。在实际运作中,除了根据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外,购房者还应特别注意格式合同中的空白待填处,需要把许多保障自己权益的细节像填空那样填进去。比如说,你当时在商谈购房合同时,就可以要求把关于天然气、热水、银行、邮局、诊所等基础设施和市政条件的开通与运营加以明确,并规定达不到条件应承担的后果。

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应该有一个关于装饰、设备标准的附件,对此购房者务必要特别加以留心,要在其中明确房屋的内外装修水平,地板、顶棚、门窗、灯具、洁具、厨具及其他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和品牌,越详细越好,这是一劳永逸的事情,必要时可请教这方面的行家。另外,如果是参照开发商的样板房,一定要明确自己房屋的装修水平及材料品牌必须完全与样板房一致。总之,购房者要在合同中明确所想得到的各个细节,以防范开发商违约的情况发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44.怎样选择房产的付款方式?

【问题】现在买房的付款方式很多,贷款还贷的方式多种多样。请问:怎样选择房产的付款方式呢?【解答】在付款方式的选择上,应根据自身的积蓄情况、投资机会和投资收益状况来确定购房的付款方式。

如果购房人收入颇丰,手头宽裕,又有足够的购房款,那么,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是比较合算的。因为一次性付足房款,开发商都会在房价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同时,购房人拥有了房屋的产权,可以根据市场行情随时将房屋进入市场交易,一旦出现预想不到的情况,也能随心所欲地进行处置。

至于分期付款,采用这种方法最大的好处是可以缓解资金上的压力,使普通消费者买房成为可能。

第三种就是住房贷款了。怎样科学地选择贷款方式、贷款额度和时间以及还款方式,才能降低贷款成本,让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这就需要每个人根据自己不同的经济状况,精打细算,合理安排。(1)还款期限。虽然借款期限越长,每个月的还款额就越少,每个月的还款压力相对较小,但总的还款额是在增大。所以,购房贷款还款期限一般在15年间比较合适。(2)还款方法。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方式一般说来有五种:①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这种方法只适用于期限在一年之内的贷款。②等额本金还款法。这种方法的第一个月还款额最高,以后逐月减少。③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按照贷款期限把贷款本息平均分为若干个等份,每个月还款额度相同。④等比递增还款法。是把还款期限划分为若干时间段,在每个时间段内月还款额相同,但下一个时间段比上一个时间段的还款额按一个固定比例递增。⑤等额递增还款法。这种与第④种方法基本相同,只是把固定比例改为固定数额。一般来说,第②种、第③种方法适合于收入较稳定的成熟家庭,第④、⑤种方法适宜于收入处于上升阶段的成长型家庭。总之,应主要根据自己财务收支与时间推移的关系来确定选择还款方法。(3)提前还贷。如果贷款人手中的富余资金回报率高于购房贷款利率时,就不应考虑提前还贷。反之,如果有多余的钱而且那钱没有别的用途,提前还款还是合适的。

45.遇到所购商品房的面积不足时,应当怎样维权?

【问题】2001年初,张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是入住后,却发现商品房实际面积比开发商卖的销售面积少了3个平方米。请问:张某应该如何维权?【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6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不合理情形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有权退房、开发商要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根据这些规定,购买的房屋面积与实际付款的面积不符,面积少了的,完全可以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补足面积、退款或者赔偿的要求。【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6.室内装修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问题】现在,业主一般都要对自己的房子进行装修。请问:室内装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经过哪些程序呢?【解答】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室内装修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首先,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如果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要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同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其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再次,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还应当告知邻里。【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47.房产商应当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品房承担保修义务吗?

【问题】肖某于2002年8月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交清房款后,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后搬入新房,住了不到三个月,肖某发现房子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的墙面及顶面抹灰层开始脱落,而且厨房的管道时常漏水,影响了一家人的正常生活。为此,肖某多次找房地产商要求其进行维修,但是房产商以商品房不是产品为由,拒绝免费保修。请问: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房产商承担保修责任?【解答】依据2000年由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4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第5条规定,商品房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二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年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也就是说,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保修责任。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保修期,买房者就不能享受到无偿保修的权利了。

在本案中,肖某所购的房屋在交付使用后住了不到三个月就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而墙面、顶棚灰层脱落及厨房管道渗透均有一年保修期,因此房地产商应当依法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间的维修费用由房地产商承担。【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4、5条。

48.装修导致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装修企业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赵先生于2003年1月从房地产商手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委托某依法成立的装修公司负责房屋的全面装修,双方签订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约定一个月后完工。同年5月底赵先生一家入住,但是没多久,全家大小不同程度地开始出现头痛、咽喉肿痛化脓等症状,花去将近2000多元的医疗费,后来经过有关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检测,发现装修公司所使用的装饰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空气中甲醛等有害气体含量严重超标。请问:装修导致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装修企业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解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里的“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国家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只有到达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才行,住宅装修中的空气质量标准就是其中的一项,但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必须依据法定的检测单位的检测结论来认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该办法第37条规定:“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装修公司必须应当返工,并承担由此给赵先生带来的相应损失;而且由于装修公司使用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引起赵先生一家生病,损失较大,依法应当承担医疗费等损失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9、37条。

49.装修公司使用的装修材料质量低劣造成家居受损,谁来承担损失?

【问题】钱先生购买了一套三层别墅,请了一家装修公司负责二楼、三楼的浴室的装修,双方约定装修用的包括水管、水龙头等材料均由装修公司负责采购。装修工程结束后,钱先生在三个月后搬进新居。但是好景不长,一天,三楼浴室的水龙头突然爆裂,全家想尽办法,好不容易才堵住喷水,但是楼上楼下的木地板已全被泡在水中。晾了将近一个多星期后,出现地板翘起、房门变形、墙皮脱落的情况。请问:装修公司使用的装修材料质量低劣致使用户受损,装修公司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吗?【解答】钱先生在接受装修服务时,有权要求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全面履行合同。《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设部发布的于2002年5月1日施行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在消费过程中必须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装修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房主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钱先生在与装修公司就损害赔偿一事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法》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寻求调解。如果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保护法》第35、44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0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5条。

50.由于承租人拖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应该怎么办呢?

【问题】黄某将房屋租给了雷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是雷某一直拖欠房租三个月了,经黄某多次催促也不见效。黄某十分恼火,便要求雷某立即迁出房屋。请问:黄某的要求是否合法?【解答】《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存在承租人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事实,出租人就可以在催告之后解除租赁合同。因此,在承租人拖欠房租的情况下,出租人就可以制作书面的催告书,督促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并说明在该期限内如果不如数支付,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采用书面的形式便于留下证据,防止承租人借口没有得到催告而进行抗辩。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合法地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以及要求承租人迁出房屋。所以,在本案中,雷某没有经过必需的法律程序,不能解除合同,更不能要求雷某立即迁出房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7条。

51.由于物业管理不善,导致业主的住宅被盗,物业管理部门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2000年4月,家住某市小区的龙某他家被盗,造成经济损失3万余元,他要求物业管理部门赔偿其损失。请问:由于物业管理不善,导致业主住宅被盗,能否向物业管理部门索赔?【解答】《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协助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本案中,因物业管理部门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住户居室被盗,根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物业公司要承担管理责任,并负责完善管理措施;至于赔偿责任,因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受损情况也难以确定,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物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122条。

52.业主在验收房屋时应重点检查哪些地方?

【问题】现阶段,房市十分火爆,但是这并不能掩盖购房人对自身权利的模糊不清。请问:业主在验收时应重点检查哪些地方?【解答】重点验收以下部位:(1)门窗部位

门窗是否密缝、贴合,框架是否牢固、安全、平整,门锁有无质量问题,玻璃是否防水密封等。(2)供排水设施

包括水管、水龙头、水表是否完好,下水道是否由建筑垃圾堵塞,马桶、地漏、浴缸排水是否畅通、有无泛水现象等。(3)供电系列

包括电灯、电线(管线)是否有质量问题,开关所控是否火线,电表的流量大小能否满足空调、电脑等家用电器的需求等。(4)墙面、屋顶、地板系列。包括是否平整、起壳、起砂、剥落,是否裂缝、渗水,瓷砖、墙砖、地砖贴面的平整、间隙、虚实等。(5)公共设施及其他。包括垃圾桶、扶梯、电梯、防盗门、防盗窗花、电话电线、天线、信箱等。

53.入住前业主还应办理哪些事宜?

【问题】业主在购买了房屋之后,不可能马上入住,还必须办理一些手续。请问:入住前业主还应办理哪些事宜?【解答】入住前业主还须办理以下事宜:(1)仔细阅读住户手册,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住户手册,又称楼宇使用说明书或业主手册。它是由物业管理企业编制、分发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关该物业的管理及相关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便明确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2)签订《物业使用公约》

业主在验收物业结束,确定没有质量问题后,即可签订《物业使用公约》。(3)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填写登记卡

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或使用人如实填写登记卡,如业主或使用人(以及他们会指定的委托代理人)的名称、通讯联络方式、所占用物业的编号、设备、设施及泊车位分配等内容。属于非居住性质的物业还需登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职工人数、出行、用餐等相关情况,便于物业管理与服务。(4)缴纳预收的物业管理费或租金及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根据自愿协商原则,向业主或使用人酌情预收装修保证金,水、电、煤、电话等预付金,一则便于业主或使用人因故未能及时缴款时,物业管理公司可受托代为缴纳;二则也能有效防止或减少某些业主或使用人因欠缴或装修失当所造成后果及带来的不良影响。

54.底层住户是否应该承担电梯费用?

【问题】高某于2001年在一高层住宅购买了底层的一套房间,他对于住在底层从不使用电梯却要交纳电梯费十分不解。请问:底层住户是否应该承担电梯费用?【解答】住宅按所有权可划分为两部分,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是指各产权人独立使用的单元空间,共有部分是指不属于单个产权人所有而供全体产权人使用的空间、部位、设施和设备。住宅的电梯系统属共有部分中的共用设备。

物业管理公司为产权人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公共性服务,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保洁、保安、绿化、房屋及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等内容。电梯运行服务属公共性服务,并不是供部分产权人享用的特约性服务。

电梯是住宅内全部产权人的共用财产,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都会对电梯运行维修费用作出明确规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是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共同承担的。因此,不管是住在楼上还是住在楼下,不管是否使用电梯,都需要承担电梯费用。住在底层的住户,从不使用电梯,但按照规定,也要同其他住户一样交纳电梯费。

55.屋顶维修应该由谁负责?

【问题】由于屋顶积水没有得到及时处理,产生渗漏,影响了屋内业主的使用。住顶层的业主在与管理公司交涉时,要求其对屋面作防漏处理,可是物业部门却以这是大工程,且物业费中没包含大修费为由拒绝了业主的要求。请问:商品房屋顶维修到底由谁负责呢?【解答】按照建设部颁布的《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对于楼宇天面的质量保证年限为3年,保修期内天面的维修费应由开发商承担。保修期结束后,天面的维修费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费用的承担人。当前,保修期外的房屋质量维修问题已成为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焦点。当房屋出现了质量问题,业主向开发商提出维修要求时,开发商通常以房屋保修期已满为由拒不维修;而业主则抱怨开发商的房子质量不佳,就应该承担维修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通常情况下,3年保修期满后发生的维修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和使用权人分摊;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时已经将天面分割给个别顶层业主使用,业主或使用权人应自行承担使用范围内的天面维修费用,其余公共部分则由全体业主或使用权人分推费用。但开发商销售滞后会经常导致业主售楼时保修期已过,若保修期仍按竣工验收的时间计起,则难以保障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一般的做法是从业主验收拿钥匙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并且以保修期期限来划分屋顶维修责任。【法律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

56.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被抢劫,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2000年5月的一天,某业主携带20万元现金在住宅小区门口遭歹徒抢劫,而距离事发地仅10余米的物业管理公司保安人员没能及时拦截劫匪。该业主被抢后,一纸诉状将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悉数赔偿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8万元。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物业管理的安全服务的性质是一种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业主、住户之间不存在人身、财产的保管或保险的关系。因而拒绝赔偿。请问: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被抢劫,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解答】业主、住户应该明白和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但是,如果在案发时,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无论是保安员,还是其他员工)近在咫尺,却装作视而不见,袖手旁观,那就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物业管理公司也应给其以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但是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负责一部分赔偿的,这个责任不是民事法律的赔偿责任,而是行政管理上安全防范的行政法律责任,应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警告、通报、罚款、吊销有关物业管理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为了确保业主、住户的安全,防止突发事件给业主、住户造成的伤害,躲避不可预测的风险,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要经常告诫和提醒业主、住户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以免让歹徒有机可乘,一旦发生抢劫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物业管理公司也应该增加保安人员以及保安巡逻次数,加强安全防范的力度和措施,有效的防止案件的发生。

57.复式住宅的面积测量计算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现在,业主在购买复式住宅时,对如何计算销售面积不是很明确,甚至会与开发商关于挑高部分面积的计算发生分歧。请问:复式住宅的面积测量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解答】复式住宅在概念上是一层,但层高较普通的住宅(通常是2.7米)高,可在局部掏出夹层,安排卧室或书房等内容,用楼梯联系上下。其目的是在有限的空间里增加使用面积,提高住宅的空间利用率。复式住宅实际上并不具备完整的两层空间,夹层在底层的投影面积只占底层面积的一部分。1999年,建设部发布了新的《住宅设计规范》,对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原则进行了部分调整,其中规定: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米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2.10米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米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法律依据】《住宅设计规范》。

58.在买房时,除了楼层、朝向、面积、结构和价格之外,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人们在买房时,往往很关心地段、楼层,朝向、面积、结构与价格等等。请问:除此以外,还应注意哪些问题呢?【解答】买房的时候,大家首先考虑到的是楼层、朝向、面积、结构和价格等等。可是,买房人往往容易忽视两个数据——楼间距和层高。

首先,来看看楼间距,所谓楼间距就是指楼与楼之间的距离,楼栋间的距离太小,居民之间的生活互相影响,没有安全感,总感觉隐私受到侵犯;另一方面最为关键的是严重影响采光和通风,这对于住户而言当然是极大的不利。

其次,房子的层高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层高与建筑成本的关系是,建筑的层高每增加10厘米,其造价也要增加1%,因此层高对建筑的造价影响很大。有不少人在买房子时只注意到面积、价格而忽视室内空间高度,等到入住以后才感觉到房子太矮了,有一种压抑感;特别是房子经过装修、吊顶之后,给人感觉更是不舒服。

再次,房屋内的排水管道、天然气管道往往上下贯通,在室内的天棚下面有各种管道穿出。购房人在挑选时,要注意这些管道,凸出的部位是否是经常出入的地方,是否会影响到自己的行动。

此外,如果房间内涉及到吊柜的设计,应该确保吊柜不影响过道的通透,距离地面的高度以头部以上不感觉压抑为限。

59.外地人在京购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问题】陈某想在北京购买住房,可是本身是外来户口。请问:外地人在京购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解答】外地人购买内、外销商品房要经过以下四个步骤:(1)外省市个人购房者首先向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京暂住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交易中心在验明原件无误后,向购房者发放《购房申请表》一份,由购房者填写,在确认填写无误后,连同复印件及其他资料,报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审核。管委会对上述资料审核认证后,批准签发《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由交易中心转交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有效期为6个月,过期失效。(2)前往有意购买的项目销售部,通过平等协商,确定购买意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3)再次前往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领《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办理产权通知单》。交易中心在审核以上材料符合规定后,向购房者签发《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办理产权通知单》,同时收回《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4)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及交纳税费。购房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办理产权通知单》、购房合同、暂住证与发展商协同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手续费、印花税、契税等税费。

60.预售预购的期房能否转让?

【问题】张某最近在房展中订下一套房子,并且签了预售合同,可是他单位上经济情况出现了问题,家里又有老人住院,从而难以还债。因此,他想退房,可开发商声称这是违约,必须交纳很大一笔违约金。后来,他便想到了转让,可是又听说转让房子,只有办好产权证才行。请问:预售预购的商品房能转让吗?【解答】法律上对于合法、有效预购期房的转让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作为开发商而言,自然希望买卖一锤定音,不要出现太多的变化,因此不希望购房人转让期房。但是,作为购房人而言,由于诸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会提出转让预购期房,并希望能够在避免违约损失的情况下实现退房。实践中,预售期房能否转让取决于预售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有的预售合同中明确规定禁止转让或者须经开发商同意方可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顺利实现期房的转让。比较明智的做法是,购房人要求在预售合同中明确规定购房人有权将自己预购的房屋转让给他人,开发商应无条件同意转让。

61.商品房一般会出现哪些质量问题?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该怎么办?

【问题】陈某于2001年购买了一套公寓,但是入住不到半年就出现了很多质量问题,在分别与开发商和物业交涉时,他们相互推诿。请问:房子买了以后一般会出现哪些质量问题?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该怎么办?【解答】实践中,商品房常见的质量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门窗不正、油漆脱落、内门翘曲、无法正常关闭或者门板开裂;(2)五金配件生锈、门锁脱簧或者有较大的摩擦噪音;(3)卫生洁具连接件滴、渗水,下水不通畅;(4)地面空鼓、开裂、不平整,或者由于水平没有处理好导致积水;(5)装修过的房子,可能出现瓷砖排列不规则、接缝不均匀、空鼓、缺楞、釉面开裂、翘曲或者表面不平整现象;(6)防水处理不过关,出现屋面渗、漏水现象,卫生间和洗衣间渗漏严重,顶层漏水等;(7)铝合金或者塑钢窗出现关闭不严、密封条或者毛刷条短缺。密封股封闭不严、中空玻璃内夹层渗水;(8)墙面起皮、龟裂或者涂料遇水脱落;(9)电气照明线路不合格,开关、插座安装倾斜,插座缺相或短路,缺少必须预留的插座。

从1998年9月起,房地产业即开始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购房者入住前,除要求开发商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外,还应该要求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售出后,开发企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另外,根据2000年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保修期过后,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和大修、中修、小修费用,应用在住户共用设施和房屋维修上。【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62.签订合同缴纳契税后,房子出现质量问题还能要求退房吗?

【问题】孙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且在与开发商签订了售房合同后,开始办理入住手续。其中,开发商提出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需要缴契税,王某按要求予以缴纳。可是当他在办完入住手续准备装修时,却由权威部门的检测报表中证实房产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而,王某提出退房,开发商却以王某已经缴纳契税为由,拒绝退房。请问:签订合同缴纳税后,房子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退房?【解答】退房与否与缴纳契税本身没有什么直接的必然联系,只要土地和房屋的权属没有发生转移,即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所缴纳的契税一般是可以退还的,一些地方性的税收规章对此问题也专门做出规定,《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未能实现的,经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准予退税。既然连已经缴纳的契税都可以退还,就更不存在缴纳契税以后丧失退房权利的规定。只要是符合退房的条件,开发商没有理由以已经纳税为名拒绝退房。

63.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问题】经济适用房在每一个开发、建设与购买环节都有优惠政策,一旦购买入住后,也就只涉及到物业管理费了。请问:经济适用房的物业管理费是否有什么优惠政策?【解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费用,国家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前期阶段,应做好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同业主委员会签定的合同,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以及当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通过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法律依据】《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64.办理个人住房货款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问题】贾某大学毕业四年,准备婚前买房,但是手头资金不足,准备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请问,办理个人住房贷款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解答】办理个人住房货款,借款人应向货款人提供下列资料:(1)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件);(2)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4)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提供提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5)申请住房公积金货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证明;(6)货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包括: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货款办法》的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供建设银行的存款单据(复印件);以自己和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已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积金存款的证明文件等等。

65.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必须注意载明哪些方面的内容?

【问题】业主在购房时必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它作为一份合同文件,自然在签订时需要慎重考虑,但是物业管理涉及问题太多,想把这些要求条理化确实不太容易。请问: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时候必须注意载明哪些方面的内容?【解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1)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住所;(2)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和管理项目;(3)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4)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5)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6)物业管理服务的期限;(7)违约责任;(8)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9)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住宅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66.业主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有异议时怎么办?

【问题】国家已经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请问:业主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有异议该怎么办?【解答】广大业主可以根据价格法律法规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住户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章 最新道路交通法与事故处理、索赔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汽车早已进入平常百姓家。机动车和驾驶员数量的大幅度增加,伴随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人、车、路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我国已进入了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期。

为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将保护人身安全作为首要的立法目的,强调依法管理和方便群众相结合,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如何在自身或亲人遇到交通事故时做到依法维护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本章着重要为大家阐述的问题。

67.如何理解新手不得驶进快速道?

【问题】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请问:如何理解新手不得驶进快车道?【解答】关于《条例(征集意见稿)》中提出“新手要靠右侧行驶”这一条款,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如果让新手紧靠右侧通行,这会与行人靠得很近,会增加更多的不安全因素。此外,处于实习期的司机如果驾车在快速路上行驶,也会对交通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将这一条款修改为“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68.如何理解自行车上路可载学龄前儿童?

【问题】签于中国当前骑自行车的人数还很多,而且绝大多数人将自行车当成一种交通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宜适当放宽对自行车的限制。请问:如何理解自行车上路可载学龄前儿童?【解答】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但在不通行公共电汽车的城镇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在安装牢固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通过路口或横穿车行道时须下车推行,遵守行为的有关规定。

69.监控资料能否作为处罚的依据?

【问题】王某因屡次驾车闯红灯而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王某不服,拒绝承认自己闯红灯的事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便拿出电子监控资料进行播放。请问:监控资料能作为处罚的依据吗?【解答】《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这里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主要是指交通监控摄像装置及安装在营运车辆上记录仪器所记录的音像材料。”

因此,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70.酒后驾车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问题】陈某在亲戚家聚会时,喝了一些白酒,酒后驾车回家途中,被交警例行检查时,查出其属于酒后驾车行为。请问:酒后驾车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解答】酒后驾车经常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安全法》第91条对此做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71.开车时能打手机吗?车窗能挂饰物吗?

【问题】某日,车主吴先生因为开车时打手机,一不留神入错道,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结果车辆严重损毁,还要负担对方损失。此外,广东也发生过许多因为车内饰物过多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请问:开车时能打手机吗?车窗能挂饰物吗?【解答】开车时打手机容易分散注意力,危险性极高,是造成车祸的主要原因。

即将实施的新《交通法》规定,驾驶者在驾驶中不得拨打、接听手提电话、观看电视。而与新《交通法》相配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更明确规定,驾驶者在开车时有拔打、接听手机,吸烟、饮食、穿拖鞋等行为时,将一次记2分。

新《交通法》明确指出,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属违章行为!

这样的车子会使驾驶者的视线受阻,无法全面、准确地判断行车环境,而前方过多、过长的饰品也容易干扰驾驶者。

72.车险赔款额为何常常低于事故实际费用?

【问题】2001年2月,张先生驾车外出,在拐弯时与一辆面包车相撞车头受损,将路边一饭店门面撞坏,在修车、赔偿等方面花去了4.5万元,可是只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4万元赔款。请问:张先生得到的车险赔款额为何低于事故实际费用?【解答】车险理赔中出现赔款少于实际费用是因以下几个原因所致:(1)免赔率

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保险公司还要根据司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按照免赔率扣除一定的金额。(2)车损险不足额投保

不足额投保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只按照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按比例赔付,差额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3)实际损失金额过大

如果实际损失金额超过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那么超过部分的损失金额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4)间接和精神损失不赔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的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都不负责赔偿。

另外,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的赔偿,保险公司也不负责。(5)—罚款自己承担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涉及到的各种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以及各种罚款,保险公司均不赔,需要车主自行承担。

正因为以上这些原因,才导致张先生得到的保险赔偿额低于事故实际费用。

73.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享有哪些权利?

【问题】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多,交通事故屡有发生。请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享有哪些权利?【解答】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享有以下权利:(1)在现场勘查活动中,当事人有权了解现场图所绘制的内容,并对现场图中的内容和有关数据提出质疑;(2)在讯问活动中,当事人有权阅读或请记录人宣读笔录内容,并有权要求按照自己陈述的内容进行记录和请求修改自己的陈述;(3)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有申诉和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侵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在交通事故调解活动中,有权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阅读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有权请求重新鉴定,有权请求办案人员回避;调解不成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权得到应有的赔偿。【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7、21、26条等。

74.受害人家属是否有权扣留肇事车辆?

【问题】2002年12月23日,许某因驾驶机动车超速,将横穿公路的汪某撞成重伤。汪某的亲属在事故发生后,担心许某不赔偿事故损失。于是就将许某的汽车开走藏匿起来。请问:受害人家属是否有权扣留肇事车辆?【解答】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对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证、货物的,公安机关应该劝告其返还。经劝告仍不返还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7项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非法扣留驾驶员或者故意损坏车辆、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扣留车辆、货物或者驾驶员,造成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还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汪某的亲属无权扣押许某的车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

75.当事人对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仍不服的怎么办?

【问题】2002年4月29日,邵某驾车与张某发生碰撞。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驾车未确保安全,也应负部分事故责任。于是,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撤销原责任认定,作出决定,认定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不服重新认定。请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仍不服的怎么办?【解答】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因此,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其他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不服的,都不得再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的途径要求改变事故责任认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

76.危险路段没有及时整改,发生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问题】某国道有一处急拐弯,由于拐弯幅度较大,司机的视距严重受限,在该拐弯处经常发生交通事故。2001年,在交通事故易发地段的调查、整改中,某县交警部门将该路段列为危险路段并报告了公路管理部门,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公路管理部门以没有资金为由,一直未对该路段进行整改。交警部门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也未对该路段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管理措施。2002年7月的一天,韩某驾车经过此路段,但是由于道路的原因,发生了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于是,韩某的家属要求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赔偿。请问:危险路段没有及时整改,发生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解答】《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3项明文规定,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路上的事故多发地段进行一次勘察,对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极易引起事故的危路、险桥、急弯、陡坡等,要商同公路建设部门尽快采取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有效的安全设施。1990年5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研讨会纪要》中指出,道路工程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加强管理,如限速、限时、分流。《公路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根据这些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路管理部门对危险路段都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

本案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尽管已经对危险路段发出了整改通知,但没有履行其在公路管理部门对该路段进行整改前加强管理,采取限速、限时、分流等措施。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履行其整改危险路段和设置必要、有效的安全设施的职责。两个部门的不作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共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第3项;《关于迅速采取措施,严防发生大客车交通事故的紧急通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对策研讨会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5条。

77.乘车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哪些人要求赔偿?

【问题】张某乘坐出租车外出,由于另一辆汽车抢行,致使两车相撞,张某在事故中头部受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却认定张某所乘出租车没有责任。请问:乘车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可以向哪些人要求赔偿?【解答】张某有两种途径可以要求赔偿。(1)乘坐的出租车主虽然没有过错,但因受伤的是“人”,所以该出租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即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可以以与出租汽车公司形成的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2)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选择向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肇事司机索赔。

因此,身体受到伤害,可以选择任何一方要求赔偿;但是不能同时提起这两种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

78.乘车人因交通事故使其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向谁要求赔偿?

【问题】路某在乘坐出租车时拨打手机,恰在此时,后面另一辆汽车追尾撞到了该辆出租车,震动下路某的手机被甩出车外。请问:乘车人因交通事故使其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向谁要求赔偿?【解答】《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的财物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过错责任须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责任成立的要件,有过错即应成立责任,没有过错即使造成了损害也不成立责任。

在本案中,被损毁的是路某随身携带的“物”(手机),路某与出租公司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而该事故的责任方是由后面的汽车司机负全责,路某所乘车的司机没有过错,因此,路某不能向出租汽车公司要求赔偿,只能向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肇事汽车的司机要求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3条。

79.持优待证免费乘车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能否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一天,张大爷凭老年人优待证乘坐一辆公交车,在途中,由于一辆小客车和一辆摩托车碰撞,导致公交刹车不及,撞上摩托车,张大爷来不及防备,便从座位上向前跌倒,腿部受伤。请问:持优待证免费乘车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是否可以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解答】《合同法》客运合同的第302条规定,乘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同意搭乘无票的旅客。因此,本案中,尽管张大爷是持优待证免费乘车,客运公司对张大爷的人身伤害同样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因此,可以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

80.“搭便车”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赔偿同乘人的损失?

【问题】2002年10月的一天,王某在搭乘赵某的摩托车赶集途中,摩托车与张某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王某摔伤。请问:“搭便车”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该赔偿同乘人的损失?【解答】“搭便车”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行为,人们普遍认为“搭便车”一般都是自愿的,出了交通事故,给“搭便车”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是“搭便车”者自作自受,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人们认识中的一个误区。

汽车、摩托车等是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其危险性是人们都知晓的。作为驾驶员更应了解其驾驶的车辆的危险性,并有义务保证其运输的货物及人员的安全。所以,在“搭便车”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当赔偿同乘人的损失?【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31条。

81.机动车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问题】2001年3月的一天,高某驾车外出,遇到一行人横穿马路。高某立即踩刹车,但刹车失灵,汽车直接冲向该行人,导致其死亡。后经公安机关检测,高某所驾车的刹车系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请问:机动车因质量问题而造成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解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如果事故是因汽车质量原因造成的,根据上述规定,该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汽车的销售者汽车销售公司和汽车的生产厂家承担。因此,在本案中,高某可以向出售该车的交易市场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该车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

82.事先不知道自己肇事而驶离现场的,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问题】某天,林某驾驶一辆载有20吨沙子的“黄河”牌大货车驶向县城的建筑工地。张某骑自行车与林某同向骑行,张某见林某的大货车从身后驶来,比较惊慌。在大货车经过自己身边时,张某的自行车歪向了大货车,结果被林某的大货车挂住了衣服,随后张某被卷入林车的后轮。林某当时感觉车轮稍微颠簸了一下,但以为是轧上了路中的石头,没有想到是张某。林某从后视镜也无法观察到张某被轧的情况,所以说停车继续向前行驶。请问:事先不知道自己肇事而驶离现场的,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解答】交通肇事逃逸必须是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逃离现场。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而驾车驶离现场的,因主观上缺乏故意,所以不构成肇事逃逸。

本案中,林某当时确实不知道自己肇事,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肇事逃逸。【法律依据】《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

83.在哪几种情况下,当事人有义务撤离事故现场再就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问题】一天,陶某以正常速度驾车外出。但是,在途中被超速行驶的张某从右侧刮上,并且刮掉了陶某车上的一小块油漆。张某在下车后的态度并不好,以致于二人发生了强烈的争执,导致交通严重堵塞。请问:在哪几种情况下,当事人有义务撤离事故现场现再就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解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需要撤离现场,一是双方当事人可以撤离现场;一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撤离现场,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先撤离现场不是其权利,而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本案中的事故就属于当事人必须先撤离现场的情形。【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

84.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抢救费用由谁预先支付?

【问题】某天,王某驾车外出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将张某撞成重伤,张某很快被送往医院抢救,急需抢救费8万元。张某的车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请问: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抢救费用由谁预先支付?【解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分为三种情况。其中第一种情况就是: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的性质限制,保险公司预先支付的抢救费用不超过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本案中应先由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

85.机动车肇事逃逸后,抢救费用由谁预先支付?

【问题】2002年6月,周某被一货车撞成重伤,货车在肇事后逃逸。而周某被群众及时送往医院,医院需要抢救费用2万元。请问:机动车肇事逃逸的,抢救费用由谁预先支付?【解答】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一般都不能及时追查到肇事者和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但伤者又需要及时的抢救,显然不能在案件破获后才解决抢救费的预先支付问题。因此,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

86.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问题】当事人有可能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所作出的认定书不服,因而会向上一级机关申请重新认定。请问: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解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提交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进行受理的首要条件;(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必须有事实依据和理由,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既无事实依据,又无任何正当理由,主观地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当要求重新认定,否则会影响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也会使受害方的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所以当事人申请重新认定一定要有事实和理由。当然,事实是否成立,理由是否正当,是由重新认定机关审查认定。(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申请重新认定,必须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申请;(4)当事人在申请重新认定时必须持重新认定申请书和原《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到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不能越级申请;(5)重新认定只能申请一次,重新认定决定是对该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对重新认定决定不服的,不能再次申请重新认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

87.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要求重新认定,怎样拟写重新认定申请书?

【问题】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时,一般要持重新认定申请书。请问:怎样拟写重新认定申请书?【解答】重新认定申请书由首部、主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首部包括:(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邮政编码。如有电话写明电话号码;(2)被申请人是哪个公安机关;(3)第三人,即其他事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等。

主文应当写明何时接到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如有证据或证据线索也应写明,对事故责任认定有何具体要求。

尾部需写明申请重新认定的年、月、日。注意不要写成拟写申请书的年、月、日。

88.机动车抢过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事故责任?

【问题】2003年2月,林某驾车通过一无人值守的铁路道口,无视道口的警示标志和火车的鸣笛,强行穿越该道口,结果发生了车辆与火车相撞的事故,导致车毁人亡。请问:机动车抢过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事故责任?【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本案中,林某驾车通过铁道路口,违反法律的规定,强行抢过,因而发生事故,应当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林某违章通过铁路路口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所致,根据《铁路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58条。

89.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为躲避行人而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承担责任?

【问题】2001年10月,邓某驾车经由市区的主干道时,突然有一男子张某横穿马路。邓某来不及刹车,为了避免与张某相撞,在慌乱中猛打轮,结果车辆冲入了非机动车辆,将正常骑行中的曹某撞伤。请问:此案中应如何承担责任?【解答】正确认定本案中邓某是否应当对曹某的重伤负责任,关键的问题是明确紧急避险制度。交通事故中紧急避险一般表现在造成第三者受损害的交通事故,如自行车突然猛拐、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司机为了避免与骑车人或行人碰撞而猛打轮避让,从而驶入行道或非机动车道,造成他人或多人死亡和车物损失。

构成交通事故的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有现实的危险发生,如果本来就不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而误认为危险存在,实施了避险,则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是“假想避险”。当事人即避险人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2)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发生的交通危险,对尚未到来的或者已经过去的危险实行避险,属于“避险不适时”,造成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3)时机条件。紧急避险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4)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本案中,邓某为避免撞到张某,紧急情况下驶入非机动车道,张某突然横穿道路,是交通事故险情的制造人,应当承担曹某重伤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9条。

90.乘客在行车过程中强行跳车受伤,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某日下午,李某在等公交车时将工作服置于站台上,在公交车进站后便赶紧挤上了车,以至于忘记了那件工作服。在车已经驶离车站后,才想起自己所带的工作服还在站台上。于是,他大叫司机停车,司机没有反应过来,他便用手使劲摇晃车门,并用力将车门拉开,从行驶中的公交车上跳了下去,结果一下子摔倒在地上,头部受伤。请问:乘客在行车过程中强行跳车受伤,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解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李某是自己强行跳下车致伤,所以其所受伤害应由其自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

9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方有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有补偿义务吗?

【问题】王某驾驶货车因超速行驶,违章绕行,将横穿公路的徐某撞伤后医治无效身亡。经交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死者徐某负次要责任。请问: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方有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有补偿义务吗?【解答】被告王某违章驾驶,将横穿公路的徐某撞伤致死,王某对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第131条的相关规定,徐某生前所抚养的人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其抚养费用。但由于徐某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92.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起的民事诉讼应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某天,原籍河北的邵某骑车外出,在北京市西城区被家住东城区的郭某驾驶的机动车撞成重伤。公安机关在调查后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请问: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起的民事诉讼应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解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涉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在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事故发生地与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的所在地一般是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邵某可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赔偿自己的损失。【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0条。

第四章 医疗事故与医患纠纷

有一句歌词说:“有啥也别有病,没啥也别没精神。”无病无疾、健康快乐地活着,是每一个人的愿望。但生老病死,是自然法则,人力不可违,与医院打交道也就无法避免。看病就医,顺利稳妥的治愈疾病,是患者及其亲属的愿望。但有时往往会事与愿违,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一些让人不愉快的事情。面对不愿意发生的意外,面对必须去解决的纠纷。也许你不需要成为法律专家,但你迫切需要法律知识来帮你解决已发生的医疗纠纷,或许你也曾未卷入过医疗纠纷,但你同样需要一点法律知识来增强防范意识,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9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问题】2001年3月,洪某因病在某市人民医院诊治,但由于医生在手术中用药的原因导致洪某体内留有异物。洪某及其家属与医院在赔偿一事上进行交涉,但一直未果。不得已,洪某于2002年5月将市人民医院起诉到法院,法院却以诉讼时间已过为由而不予受理。请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解答】《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为医疗事故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要求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137条。

94.病人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某医院在给王某做心脏搭桥手术时,不慎造成了王某死亡。王某的家属将某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请问:在本案中,王某的家属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解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条为其提供了受损赔偿的依据。但是对于前者,即人身损害精神赔偿尚无法律规定。

无疑医疗事故造成病员身体损害或死亡的,对病员本人及其家属的精神上会带来巨大的创伤和痛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对于病员及其家属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先例,就赔偿的数额,应以抚慰为主,补偿为辅,数额上有一定的限制,具体由法官结合案件情况酌量处理。【法律依据】依据司法实践,酌情处理。

95.手术后病员体内留有异物,但再次手术后并未有残疾,是否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问题】杨某因腰部严重受伤,而必须经过两次手术方可愈合。在第一次手术中,由于医生不慎,致使杨某术后体内留有异物,但再次手术取出异物,也没有导致其残疾。请问:这能否认定为一起医疗事故?【解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和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术后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因此,术后病员体内留有异物,但再次手术后并未有残疾的,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但根据卫生部于1988年3月30日下发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的规定,“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而不问危害后果。为此,卫生部门1988年5月10日下发的《说明》中作了如此解释:“《办法》中未写此类医疗过失为医疗事故是为了减少矛盾,而在事故分级标准中把这些情况划为事故,是为严格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利益和尊重既往处理的惯例。”同时《说明》中又进一步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认定条件,对此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胸腔、腹腔、盆腔、颅内及深部组织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或造成严重毁容等,可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反应轻微,或体内遗留的异物微小,不需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适用最后下发的关于《说明》的规定,对在病员体内留有异物,但是再次手术取出后并未致残或遗有功能紊乱的情况,即属“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说明》。

96.医疗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和计算?

【问题】病人段某在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由于医疗事故造成他下肢瘫痪,医院也答应给予赔偿,但他及其亲属缺乏确定和计算损失方面的知识。请问:医疗损害赔偿如何确定和计算?【解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具体赔偿数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8)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l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97.医院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设备致使患者受损,患者应向谁索赔?

【问题】2001年12月份,孙某因患心脏病在某医院就诊,诊断后,医院建议给其实施心脏搭桥手术,术后没多久,孙某就出现了不良反应,不得已又进行第二次手术。后来经过鉴定认定是由于第一次用的医疗辅助材料不合格所致。请问:医院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设备致使患者受损,患者应向谁索赔?【解答】《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医院一方在给病人实施手术时,肯定要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及医疗设备。医院一方要将药品等加价卖给病人,可以看作是药品的销售者,患者就是药品的使用者(消费者)。若因药品对患者造成损害,患者自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向医院请求赔偿。若因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缺陷造成患者伤害,因这时医院一方是医疗器械的使用者,而不是销售者,病人及其亲属自然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请求赔偿。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病人及亲属可以依据这一条向医院索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消费权益保护法》第30条;《产品质量法》第31条。

98.医疗纠纷中,病人能直接向医务人员申请赔偿吗?

【问题】王某在生病住院时,由于医院方面的原因,对病人造成了不良的医疗效果。王某的家属便认为是医务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于是去找医务工作人员,但是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和完善解决。请问:医疗纠纷中,病人能直接向医务人员申请赔偿吗?【解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发生医患纠纷后应由医疗机构首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在我国目前状态下,医疗机构大都具备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发生医患纠纷后,医务工作人员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由医疗机构直接承担。但是由医疗机构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第一,医患纠纷必须是由医务工作人员造成的,如果是由医务工作人员以外的人造成的,医疗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医务工作人员的医疗活动必须是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进行,如医务人员在工作之余私下为他人进行诊疗造成不良后果,就不是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进行活动,医疗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医务工作人员的活动必须是与诊疗,也就是与医疗机构的业务性质有关的活动。如果医务工作人员在业务之外与患者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后果,应由医务工作人员自己承担。当然,医疗机构承担了民事法律责任后,还可以根据医务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向医务工作人员追偿,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

99.在医疗纠纷中,病人的亲属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吗?哪些亲属有这种权利?

【问题】在医疗纠纷中,常常会涉及到病人的亲属问题。请问:病人的亲属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吗?哪些亲属有这种权利?【解答】在医患纠纷中,病人的亲属有时对医疗机构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只能作为病人的代理人出现,协助病人实现自己的利益。下面就不同的情况分别加以阐述。

第一,在造成病人身体受损但病人还能独立行使自己权利、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场合,病人的亲属没有自己的法律地位。

第二,在造成病人残疾、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但还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场合,病人可以委托其亲属办理有关事宜,这时病人的亲属只作为病人的委托代理人出现,在范围方面并没有什么限制,在地位方面与其他委托代理人没有什么区别。

第三,在造成病人残疾、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场合,病人的亲属可以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出现,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这时病人的亲属范围就要有所限制。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只有自然人的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

第四,在病人为未成年人、医疗纠纷造成病人自身受损之场合,由于未成年人不能够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第五,在病人死亡的场合,病人亲属的地位比较复杂。若病人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可以独立提出索赔的请求。若病人为成年人,死者生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可以请求生活费。这里面包括不满16周岁的人、虽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人、年迈又无劳动能力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条。

100.医院将职能科室承包给他人后发生医疗纠纷,病人能向医院请求赔偿吗?

【问题】某个城市的一家医院将其职能科室承包给科室工作人员,患者却因为在此科室中的医疗纠纷向该医院索赔,但是该医院以该科室已承包给个人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医院将职能科室承包给他人后发生医疗纠纷,病人能向医院请求赔偿吗?【解答】首先,医疗机构与其内部科室之间的承包协议是有效的。它反映了医疗机构与其内部科室之间平等的意思一致,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法律保护它的效力。

其次,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是医患法律关系,医疗机构与其内部科室之间是承包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各自在其领域内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根据债权的相对性理论,内部的承包关系不能对抗医患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仍然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不能以承包协议对抗患者。

所以说,病人能向医院请求赔偿。

101.患者死亡,家属对死因有异议,怎么办?

【问题】病人华某在医院住院期间死亡,医院对其家属作了详尽的解释,但是病人家属仍对病人死因心存异议。请问:患者死亡,家属对死因有异议,怎么办?【解答】患者死亡,如果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102.病人及亲属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问题】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病人及亲属与医院进行交涉时,往往会被当作皮球踢来踢去,问题得不到解决。请问:病人及亲属究竟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呢?【解答】病人及亲属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病人及亲属如果能够与医院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与医院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提起的时间。病人及亲属应当自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时起尽快申请鉴定。

第三,请求鉴定的医学会的确定。如果医疗纠纷只涉及一家医院,那就可以直接向医院所在地的医学会申请鉴定。但如果涉及多家医疗机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的缴纳。《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鉴定费。第15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4条。

103.病人及亲属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提交哪些申请?

【问题】贾某因为医疗纠纷向某市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却因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而被拒绝受理。请问:病人及亲属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提交哪些申请?【解答】根据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程序》第14条的规定,病人及亲属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一般包括标题、申请人、受理申请的单位、正文、申请人签名、附件等内容。(2)有关证据、证据来源、证据情况。这些证据主要有住院病人的病程记录、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程序》第14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16条。

104.病人及亲属不服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怎么办?

【问题】病人陈某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判定医院的医务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便要求当地医学会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病人陈某及其亲属不服。请问:病人及亲属不服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怎么办?【解答】依照《条例》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病人及亲属可以选择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还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暂行办法》第40条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如果病人及亲属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小组的组成或者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反映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医学会重新组织鉴定。

病人及亲属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满,同时对再次鉴定也无充分的信心,即对医疗事故鉴定失去信心时,或者由于超过了规定的时间而无法申请再次鉴定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5.病人及亲属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小组的最终鉴定结论不公正,怎么办?

【问题】经由首次和再次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一般是比较公正的。但是,因为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结论不能百分百正确与公正,病人及其亲属难免对其结论不服。请问:一旦病人及其亲属仍然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小组的最终结论不公正,怎么办?【解答】一般来说,遇到这种情况,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外乎两种方法:其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反映情况,请求处理。其二,向人民法院起诉,让司法因素介入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来,以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更加公正。只不过病人及亲属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启动了司法程序,从起诉到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到执行,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病人及亲属应当做好这方面的心理准备。

106.医疗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问题】患者肖某由于诊断中一些事情与医院发生纠纷,面对纠纷不知如何解决。请问:医疗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解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可以自愿选择。(1)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2)申请行政调解。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五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3)向法院起诉。医疗纠纷,如果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患关系,首先是一种民事关系,如果患者因为医疗行为受到损害,理应有权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07.如果因输血、输液产生了医疗事故,在事故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以保全证据?

【问题】患者李某在医院住院期间由于输液而发生了医疗事故,但当时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以保存证据,以致于后来与医院交涉时处于两难的境地。请问:如果因输血、输液发生了医疗事故,在事故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应采取哪些措施以保全证据?【解答】如果是由于输血、输液等环节产生医疗事故纠纷,那么患者和家属首要的问题是应当及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封存有关实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这里所谓因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主要是指引起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明显人身损害的结果。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同时需要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物品,以便检验时做对照检验。封存物品送检启封时,也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在场的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保证在2人以上。为了保持封存物品的初始状态,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公正,封存物品的保存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无菌、冷藏等,因此规定了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物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这是因为血液本身不能像药品一样批量生产,而且血液的质量涉及到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中的多个环节,包括了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包装、贮存、运输、使用等,而输血引起不良后果可能由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引起。因此,为了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明确责任,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等标本进行封存时,医疗机构还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如短时间不能到达现场的,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对血液和输血器具进行密封,并在适宜条件下暂存,待采供血机构人员到场后,由三方共同封存。【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

108.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同,怎么办?

【问题】患者陈某因病到瑞恩诊所就医,经治疗后病情更加严重,后经北淮医院手术抢救脱险,但已造成残疾。后来,B市A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作出鉴定:因缺乏病理切片检查和腹液有关检验等确切依据,无法做出是否是医疗事故的结论。于是陈某又向A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该委员会做出了“陈某并发直肠阴道瘦、直肠狭窄只能以人工肛门排便,严重残疾、功能障碍,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的结论。但是,瑞恩诊所不服,又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该委员会做出了“由于资料不全,无法对陈某医疗事件进行鉴定,故不予受理”的通知。请问:在本案中,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同,怎么办?【解答】《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鉴定权赋予了省、市、县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这三级机构做出的有效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确认此类事件的依据。

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23条。

109.遭遇医疗事故争议之后,患者及家属能否同时既向法院提起诉讼,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问题】患者在住院期间与医院发生了医疗事故,后协商未果。请问:遭遇医疗事故争议之后,患者及家属能否同时既向法院提起诉讼,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解答】在医疗事故争议发生以后,患者及其家属有权选择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但是,并不能同时运用两种救济途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0条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因此,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解决争议问题,只能选择一种途径解决双方争议的问题。当事人同时选择两种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则不予受理其提出的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当事人如果选择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并不否定当事人仍有继续选择司法程序的可能,在行政程序的进行过程中,无论处于哪一个阶段,当事人都可以要求终止行政处理程序,撤回要求行政处理的申请而改为选择司法程序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行政程序通过医学会组织鉴定,确认为不是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继续进行赔偿调解,终止行政程序时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是否给予赔偿。通过行政程序做鉴定结论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不要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调解或者不接受调解方案,改为提起司法程序解决赔偿问题。【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0条。

110.对于医院疏忽造成的婴儿抱错、被偷,婴儿父母怎样确定最有利的赔偿理由?

【问题】2002年4月,田某的儿子田甲因病危需输血,在血样检测中得知田甲并非自己的亲生子。经过多方调查,原来是当年在某医院产婴时,发生了婴儿抱错事件。田某在后来与医院交涉中发生纠纷,不得已对簿公堂,但田某并没能在选择起诉理由时作出正确解释,以致于在法庭上非常不利。请问:在此种情况下,婴儿父母怎样确定最有利的赔偿理由?【解答】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自解释生效后,遇到婴儿被偷,或者被抱错的情况,婴儿父母自然可以向医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在确定诉讼请求的理由方面。婴儿父母可以选择以侵权行为或者以合同违约行为起诉。

总之,婴儿父母在确定诉讼请求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衡量自己手中掌握的证据情况,合理确定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规定》第4条第8款;《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111.病人及亲属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过程中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问题】病人赵某因一起医疗事故导致头发全部脱落。因此,他的亲属将该医院起诉到法院,但是无法确定到底要求医院赔偿多少。请问:病人及亲属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过程中应注意些什么问题?【解答】首先,应当考虑哪些索赔要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一般来说,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赔偿项目,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丧葬费用等,人民法院在判决时都应当也都会支持。

其次,患者及其亲属对上述费用的索赔必须有证据可以证明,如发票、收条等,这是因为对不能证明的费用,人民法院不会支持。

再次,上述费用的发生必须合乎情理,计算方法应当符合通行的计算方法。

最后,在考虑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也不能漫天要价,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情合理地确定。只有这样,患者及其亲属的索赔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才会得到医疗机构比较好的配合,也才能把自己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与律师代理费用降到最低限度,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2.打医疗官司时,病人及亲属如何选择向医院请求赔偿的理由?

【问题】张女士脸上长有许多雀斑,自从在电视上看了某医院打出的治疗雀斑的广告后,便想欲欲一试,并且那医院声称无效退款。于是,她便接受了那医院的治疗。经过治疗,张女士脸上的雀斑的确减少了许多,但残余的却更为突出。在多次与医院交涉未果后,张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请问:打医疗官司时,病人及其亲属如何选择向医院请求赔偿的理由?【解答】究其根本,医疗纠纷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围绕医疗活动发生的纠纷一般是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就大部分医疗纠纷而言,在病人与医院之间有一个医疗合同的存在,之所以发生了医疗纠纷首先是因为医院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构成了违约;而在医院违约的行为中,又可能侵犯了病人身体的合法权利,构成了侵权。可以说大部分医疗纠纷是医院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病人及亲属既可以以医院违约为由,也可以以医院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113.哪些医患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病人孟某与医院发生了医患纠纷,但他将医院起诉到法院时,法院以此类事件不可提起民事诉讼为由,而不予受理。请问:哪些医患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解答】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况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因医疗纠纷造成病人死亡、伤残,就医疗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费用赔偿与医院不能协商解决的;(2)因医疗纠纷侵害亲权就赔偿数额不能协商解决的;(3)因医患纠纷侵害病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就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数额不能协商解决的;(5)因医疗服务态度、医疗服务效果等医疗合同违约行为,病人要求医院赔偿,不能与医院协商解决的。

114.打医疗官司必须具备哪些前提条件?

【问题】患者刘某由于医疗纠纷与医院就赔偿一事协商不成,便将医院起诉到法庭。但因为他只是笼统地对医院的诊断行为不满,要求法院予以处理,而不被法院受理。请问:打医疗官司必须具备哪些前提条件?【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以及医疗官司的实际情况,打医疗官司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原告必须是与医疗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医疗纠纷里,只有病人及其亲属才有资格作原告。

第二,要有明确的被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代表的是医疗机构,因此病人及亲属在确定被告时只能以医院为被告,不能把医务人员也作为被告。

第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病人及亲属用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还要注意不能超过诉讼时效以及在起诉时尽量递交书面诉状。

115.打医疗官司怎样聘请律师最合适?

【问题】病人及其亲属在将医院起诉后,但是由于病人及其亲属法律知识有限,无法在诉讼中有理有据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会在法庭上因为个人情绪原因被对方反抓把柄,于己不利。因而,不可避免就要聘请律师。请问:打医疗官司怎样聘请律师最合适?【解答】首先,要找一家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要注意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专长,最好找一家对医疗纠纷有专长、最起码懂得医疗业务知识的律师事务所。

其次,病人及亲属聘请律师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而不能私自找律师代理。

再次,病人及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是一般委托代理还是特别代理。要注意的是,在委托代理中尽量避免使用全权代理,以免耽误了自己的诉讼进程。

最后,聘请律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

家庭本应该是亲情的天堂,但是在利益面前,有时亲情竟显得那样弱不禁风;为了财产继承,手足之间无视血脉相连,不惜制造伪证;离婚的间隙,多年夫妻情义荡然无存,为了财产的分割有利于自己,也玩弄起“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伎俩。

人们经常发出一种感慨:这到底是怎么了?现代婚姻怎会如此脆弱?这样的感慨是有感而发,现实生活中有着太多的暴力、私欲和诱惑在不断地挑战着婚姻与家庭。造成婚姻与家庭如此脆弱的原因是多方的,单纯依靠道德的否定、依靠伦理的约束、依靠善良的同情,显然都不足以让这扭曲的社会现实走向有序。重要的是需要法律的调整,需要善良的人们用法律这个武器维护自己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正当权利。

116.结婚之前怎样去了解对方是否有暴力倾向?

【问题】李某在结婚后,经常受到丈夫段某的虐待,她非常懊悔自己当初怎么选择了这样一个丈夫。请问:结婚之前怎样去了解对方是否有暴力倾向?【解答】未婚青年在结婚之前应做一些事先的判断和预防工作。首先,需要判断自己的未婚夫是否有暴力倾向,不论双方的争执多么微不足道,他有没有威胁着要摔东西、捶墙、打破物品、伤害对方等等的表现,这正是显示他缺乏自制力的危险讯号。

另外,应该留意他是否认为使用暴力获得权力是一种可以被接受的事,并且判断他是否企图置对方于他的控制之下,是否以一种看似出于关心但却可能过于干涉管束的态度和行为来对待对方,以及是否切断对方与亲友的联系,如果出现这些行为,则表明他有着强烈的控制欲望。如果对他而言,每件事都是别人的错或者根本没有能力去考虑别人的感受,则表示他可能会伤害别人。

117.丈夫由大男子主义者变成家庭施暴者,妻子该怎么办?

【问题】马某与孙某结婚后,马某的大男子主义逐渐体现出来,他经常在夫妻吵架时动手。孙某看在两个年幼的孩子身上,忍气吞声。请问:孙某在此情况下该怎么办?【解答】《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也进一步规定: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马某的做法实际上已经属于采用暴力手段对待妻子了。《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此外,第45条还补充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本案中,视马某的具体行为和夫妻间的感情状况而定。如果马某的打骂行为非常严重,已经使孙某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损害、那就触犯了《刑法》,构成虐待罪,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殴打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根据伤害结果的大小,孙某可以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投诉、举报、自诉。当然,如果夫妻关系完全破裂,孙某可就此提出离婚诉讼,并根据《婚姻法》请求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45条;《妇女权益保障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

118.什么是家庭“冷暴力”?出现“冷暴力”应如何应对?

【问题】家庭暴力并非单指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还包括彼此漠不关心,形同陌路的行为,这种行为也就是近年来常提起的“冷暴力”。请问:什么是家庭“冷暴力”?出现“冷暴力”应如何应对?【解答】所谓家庭“冷暴力”,实际上就是指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等,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实际上也可以把它理解为家庭的“冷战”。“冷暴力”的出现是婚姻危机和婚变的信号,这至少提示双方或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感情已经消失。

在夫妻生活中,如果遭遇“冷暴力”倾向,受害者一方尽量应该保持平静的心态,如果采用过于激动的反应方式,反而会加剧暴力的演化和激化。务必保持冷静,有足够的心情来分析夫妻之间的矛盾所在,仔细寻找是什么原因刺激对方实施冷暴力的。受害者准备好平静的心情和分析好所有的原因后,就应该主动提出谈话沟通的建议。谈话要在没有第三者的场合下,要开诚布公,把一切有可能的问题都摆在桌面上。谈话之后,受害者就应该知道怎么选择。从心理感受来讲,受害者主动做出的选择要比被动接受的选择好很多。当然,如果受害者对于重新唤起施暴者的爱心与生活的激情还有信心的话,不妨以恰当的方式说服施暴者,或者采取一种短期分开的冷处理方式也是可取的。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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