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刑事责任(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责任)(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6 17: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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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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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刑事责任(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责任)

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刑事责任(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责任)试读:

1. 醉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分析解答】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前的《刑法》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的,没有相应的规定,只能以交通肇事罪或者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但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较重。为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被修改后,我国《刑法》所作出的相应调整。《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要件有两种:(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主要针对的是我国一些地方存在的在公共道路上飙车的行为。(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主要针对我国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人事、财产损害后果事件日益增加的现实,为了遏制酒后驾车的高发态势,以刑法的威慑力来警示切勿酒后驾车。

【基本案情】

25岁的被告人陈某系旬阳县金寨乡张河村二组农民,初中文化程度。2011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张某、吴某等人在县城“亿家人”酒店喝酒,喝酒结束后,约2时30分,陈某驾驶陕GS-2192号摩托车前往涧沟小区租住处,途经旬阳县公安局家属楼前时,在连续碰撞路边停放的两辆摩托车后,陈某仍继续驾车前行,被他人制止,并带回事故现场。后经安康市中心医院酒精检测,被告人陈某血液酒精浓度达130mg/百毫升,超过醉酒驾车酒精浓度80mg/百毫升的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事发后,陈某给被撞摩托车车主重新购买一辆摩托车,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连续碰撞两辆摩托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明知醉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辆,却心存侥幸、顶风作案,理应从重处罚,考虑其危害结果较轻,并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当作出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该案被告人陈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酒后驾车,其血液酒精浓度达130mg/百毫升,超过醉酒驾车酒精浓度80mg/百毫升的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很大,因此我国最近一段时间加大力度查处酒后驾车及醉驾的违法行为。《刑法》还为醉驾专门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本案陈某醉后驾车造成了碰撞摩托车的财产损失,符合《刑法》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要件,但尚未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及罚款1000元的判决是正确的。

【专家提示】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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