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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8 21: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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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继业、边树举 主编 林波、张峰 副主编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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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用技术手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用技术手册试读: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各类工程建设也得到迅猛的发展。在这些工程的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工程质量上的问题。有关方面对这些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原材料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检测或测试方法不够准确等。建设工程经验告诉我们,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不仅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技术保证。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与工程检测活动相关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确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等的质量或其他有关特性的活动,并包括检测委托、检测取样、检测操作和出具检测报告等过程。建筑工程检测是建筑活动的组成部分,是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重要内容。

国内实践经验充分证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保证具备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真实性、时效性和严肃性的特征。我国经过20多年的实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已经成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防止质量事故及进行事故处理的重要和有效措施之一。因此,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报告真实、可靠,对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实现工程设计目标关系重大。

在原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技术素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由此可见,加强检测技术的业务培训,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行为,提高检测人员的综合素质尤为重要。我们根据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标准,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编写了这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用技术手册》。

本书由李继业、边树举任主编,林波、张峰任副主编,田强、王增奇、胡春梓、刘秉禄、王鹏、范国庆、李海豹、周波等参加了编写。李继业负责全书的规划和定稿,由边树举负责第一章至第八章的统稿,林波负责全书的资料收集工作,张峰负责第九章至第十七章的统稿。具体编写分工为:边树举编写第一章、第十四章;林波编写第二章、第四章;张峰编写第三章、第十二章;田强编写第五章、第九章;王增奇编写第六章、第十章;胡春梓编写第七章、第十七章;刘秉禄编写第八章;王鹏编写第十一章;范国庆编写第十三章;李海豹编写第十五章;周波编写第十六章。

在本书的整个编写过程中,参考了有关专家文献资料,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限于编者水平和编写时间,书中肯定有很多不足和疏漏之处,敬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者2015年5月于泰山第一章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概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也得到迅猛的发展。在这些工程的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工程质量上的问题。与工程质检活动相关的单位对这些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原材料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方法或工艺不正确,施工检测或测试方法不够准确等。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不仅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技术保证。它包括对工程所用材料、制品质量检验,以及对工程用机具设备的精确度的检验,这些都是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技术基础工作。第一节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基本知识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概念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与工程检测活动相关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确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等的质量或其他有关特性的活动,并包括检测委托、检测取样、检测操作和出具检测报告等过程。建筑工程检测是建筑活动的组成部分,是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重要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取样是指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资格的检测机构检验的过程。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之中,包括工程施工前期质量检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对于确保工程建筑质量具有重要作用。(1)工程施工前期质量检测的重要性 由于建筑工程施工所用原材料的质量是影响工程整体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所以,对原材料进行检测,以确保原材料质量合格并符合工程设计要求,这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工程施工前,原材料应由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不合格的原材料严禁投入使用。(2)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 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测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关键性环节,这一过程的质量检测重点是对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的质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某道工序存在质量不合格的现象,坚决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这样才能确保每道工序合格,确保工程整体质量。(3)对于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专业性训练的重要性 很多质检人员进入工作岗位不再愿意进步,不再有学习的意愿,因此在质量检测工作当中还是使用很早以前的技术水平,对于这一类的人员应该给予及时的点悟,对于新进来的质检人员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培训,总体提高质检人员的素质非常重要。三、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策略(1)强化企业领导能力,高度重视质量检测 建筑工程的领导是整个工程的领头人,他们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决定着整个工程能否最终圆满完成。对于企业的领导的监管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因为他们是整个企业的最高决策者,他们的命令关系到上下的利益,领导之间的互相监督变得非常重要,他们的领导方案对于整个企业甚至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方向都是非常关键的。领导对于质检工作的重视势必会给质检工程的进项注入强大的力量,他们在政策和实施上对质检的重视对于整个工程的最终能否圆满完工是非常关键的。因此,加强各级领导的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是一个关系全局的重要内容。强化企业领导对质量检测工程的重视对于工作人员会起到很大的激励作用,促进企业的良性运转。(2)企业内部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最终顺利交工的关键性环节。关系到各个部门的利益,因此对其的重视程度非常高,采取一系列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的具体措施。首先,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设备、人员、方法、环境以及材料的管理,加强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全方位控制。其次,加强建筑工程检测人员综合素质以及技术水平的培训。检测人员是建筑工程做好工程检测工作的关键,毕竟检测人员才是建筑工程检测的最终实施者,强化检测人员综合素质以及技术水平的提高,是做好建筑工程检测的重要步骤。另外,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责任制,加强建筑工程检测人员责任意识,将建筑工程检测工作进行区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努力实现建筑工程检测的规范化管理。(3)加强施工企业各部门质量检测协调与沟通 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检测管理并不是单独孤立的,它需要各个部门以及所有人员的共同努力才可以完成,例如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检测管理中的交叉环节需要部门之间的协调。为此,建筑工程项目企业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协调工作在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检测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于出现的质量检测管理问题做到协调解决,保证质量检测管理顺利开展。其次,创新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检测管理模式,认真做好质量检测管理每个环节的工作,从体系结构、人事制度以及技术上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质量检测管理水平。再次,发挥监理单位的技术监理。监理单位是做好建筑工程项目质量检测管理的重要环节,监理单位应认识到自身在质量检测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明确自身的监理权利,充分的履行自身的质量检测监理职能。第二节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是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真实性﹑准确性﹑以科学的数据正确反映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关键环节。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监理单位见证员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取样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凡是在各地(市)管辖范围内进行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建筑活动,均应按照质量检测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测。一、见证取样及送检的范围和数量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的掺加剂;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当取样数量的30%。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是指在承包单位按规定自检的基础上,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取样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应遵照如下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测机构同时递交《建筑工程见证人员授权书》及有效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对见证人员检查核对。每项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2)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委派或指定有见证上岗资格的人员担任该工程的见证人员,签发《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表》,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及进行见证检验的检测机构检查核对并备案。(3)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件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和产地场地及编号等,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要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员应做《见证取样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4)见证人员应对试件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见证检测机构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5)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检测机构应检查委托单及试件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6)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见证手续不齐全、未按标准抽样、不规范的见证取样试件应拒绝接受检测。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科学、准确的检验报告。检测机构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验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7)当见证取样检测结果表明该组试件不合格,应按相应标准规范允许可加倍复试的,加倍复试取样送检程序仍按本细则实施,对加倍复试仍不合格的试件,检测机构应及时通知负责该工程的建设(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质量监督机构,不得隐瞒不报。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试件台账记录。(8)各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对无封样措施又无见证人员监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检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9)见证检测试验应在具有见证检测资格的机构中选择。(10)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姓名、证书编号。涉及到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结果为不合格时,检测机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立即通知委托单位和见证单位。三、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1.见证和取样人员的基本要求(1)见证人员应当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检测知识的人员担任,每项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2)取样人员是施工单位中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检测知识和掌握一定的技术操作要求的专业人员。上述人员应经市质监站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颁发证书,持证上岗。

2.见证人员主要职责(1)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检测取样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控,并做好见证记录工作。(2)对试样的封样和送检过程进行全面监督。(3)对工程现场检测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工程现场检测的见证记录(包括现场检测的影像资料等)。(4)做好取样检测后的把关工作,确保合格的检测材料用于工程实体。

3.取样人员主要职责(1)负责建筑材料的现场取样工作。(2)负责混凝土、砂浆、保温砂浆等现场成型试件的制作、养护和保管工作。(3)除了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外,对工程中其他所有试样的制作和送检工作一并负责。禁止施工单位其他人员代替其取样和送检。四、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1)各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所管辖范围的建筑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市)质量监督(分)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无见证人员、取样人员签名的检测委托单,以及无有效封样且无见证人员伴送的试件一律不予办理检测委托手续;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试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法定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和处理。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要求(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试验室必须通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进行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项目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2)见证人必须持有见证人员资格证书,见证人必须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做出见证取样标识和封签。见证取样标识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签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5)见证试验报告单必须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

随着我国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以及国家经济的不断进步,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事业发展也是如日中天,无论是建设规模还是建设速度,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质量检测作为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关键,对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新时期新背景下,加强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与现状分析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三节 建筑工程的检测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进行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工程建设实践充分证明,建筑工程检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测成果是重要的施工依据和基础资料。为了切实加强、规范建筑工程检测工作,发挥检测工作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建筑工程的检测管理工作。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规模也越来越大,工程结构型式也越来越复杂,各种各样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被广泛地运用于工程建设之中,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依靠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已不能准确地对工程实体质量作出客观的评价。同时检测市场的充分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导致不规范的检测行为如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何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准确把握工程实体质量,同时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的管理和控制,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在建筑市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公正管理工程质量的必要手段。真实的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是反映实际工程质量的第一手资料;全面的、客观的、公正的、科学的、准确的检测建设工程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随着21世纪科技的不断发展,无数高层建筑拔地而起,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物质文化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各参建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的高度重视。

工程实践证明,一个优质的工程具备3个因素;①参建人员素质;②精湛的技术水平;③施工工序到位。而工程检测在工程质量的控制中占重要地位。工程检测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造价,推动施工技术进步,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施工过程中,应借助试验检测手段,严格做好材料质量的控制;施工参数的确定控制;现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控制。

国内外建设实践充分证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技术基础。经过多年的实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已经成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用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防止质量事故发生、进行质量事故处理的重要和有效措施之一。因此,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报告真实、可靠,对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关系重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法规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全民质量意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充满更大的发展潜力,必将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特点

建设工程本身和建设过程中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产品的特点,同时也正是建筑产品的诸多特点,使得建设工程质量具有控制难、检测难、评价难和处置难等特点,而建设工程质量的这些特点是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机构根据检测项目又分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担负着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社会责任重大。要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有效,必然要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在承接业务、试验检测和检测报告形成的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同时要求检测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敬业爱岗、遵守纪律、廉洁自律地开展检测工作,坚决不做假试验,不出具假报告,从根本上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信、准确有效,保证检测行为公平、公正,这也是一个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立根之本。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科学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实践证明,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除要求有一支作风正派、业务技术过硬的质监督检测队伍外,依靠科学技术进步,运用先进适用的检测技术和监测仪器设备,对于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和提高检测工作效率也是十分重要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与政策导向,针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具体情况采取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同时,要积极推动引进国外先进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及吸收消化工作,要积极鼓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断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手段,以促进检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工程质量检测实践证明,良好的检测环境、先进的检测技术、高精的仪器设备、科学的检测方法,是确保工程质量检测高水平的重要基础;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从技术层面上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是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公正性的重要保证。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对于抽样和取样的检测,要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性。所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定、样品流转和处理制度、密码管理制度和检测试样留置制度,试件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保证从取样到检测报告出具的各个环节均能不影响样品的真实性。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工程质量工作的技术保证。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一个检测数据的最终形成,涉及众多环节和因素的影响,无论是样品和仪器设备的完好状态、检测环境条件,还是数据的采集和处理,都会直接影响最终的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手册,从组团机构、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环境条件、工作制度等方面,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以确保出具的每个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时效性

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决定了工程质量预控和质量隐患、事故处理及时性的重要性,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作为质量控制、原因分析、事故处理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要求检测工作必须及时有效地开展。从各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检测,到现场实体抽测,都必须严格遵循规范规定的要求。如水泥3d、7d、28d强度试验和安定性试验、抽芯试件的检测、桩基静荷载检测等,都存在着对检测时间的要求。同时,为了及时查处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检测机构还必须严格执行不合格试件的报告制度,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报告不合格试件的检测信息。

6.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严肃性

工程质量关系到百年大计,关系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责任主体,担负着为建设各方和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技术保证和质量监控的工作,社会责任重大。因此每个从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员务必有高度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时刻牢记每一个检测数据都会直接影响到参建各方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控、评判、处理的方式和结果,必须要一丝不苟,认真严肃对待每项检测工作,因出具的检测数据具有法定效力,因此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目的

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和特点是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做好质量工作的技术保证和重要手段。因此,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有着明确的目的。(1)为确保建筑产品的内在质量提供依据 建筑产品是将产品所需的各种原材料、构配件等物质要素,按照预定的目标,通过施工过程将它们有机组合而得到的产品。建筑产品的质量形成于产品生产的各个环节,其中工程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是影响建筑产品质量的最基础性因素。只有通过质量检测,才能确定这些物质要素的内在质量。(2)为工程科学设计提供依据 工程质量检测为工程设计提供了科学量化的控制指标,保证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适用性和科学性。如桩基静荷载检测 为设计单位直接提供了桩基础设计的依据。(3)为加强质量安全控制提供依据 在建设过程中,检测机构提供的各类检测信息是参建各方进行组织施工、质量安全控制、纠正偏差、分析质量安全事故原因的重要信息和依据,将检测数据和过程控制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检测数据进行质量安全管理,这是检测的根本目的。(4)为工程质量认定和验收提供依据 只有通过工程质量检测,才能为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提供认定的科学依据。(5)为质量监督机构提供了最有效的监督手段 检测机构报告和反馈的检测信息,能保证质量监督员及时掌握工程的质量信息,使动态化质量监督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更能及时有效地查处质量隐患,更公正地认定工程质量,促进质量监督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6)为做好工程质量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威慑力 检测数据是事中质量控制和事后质量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而检测制度本身也是对参建各方的一种威慑和监督,达到了促进参建各方事前加强质量管理的目的。四、对检测人员的管理要求

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与很多因素有关,如工程设计水平、建筑材料好坏、施工水平高低、施工条件影响等,其中也与检测人员的检测能力、管理水平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密切相关。

1.对检测人员检测能力的要求(1)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2)为了维护建筑工程检测成果的严肃性,检测报告签发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3)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不可少于2人。(4)地基基础工程专项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5)主体结构工程专项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6)建筑幕墙工程专项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7)钢结构工程专项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2.对检测人员管理方面的要求(1)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检测工作,对检测人员应实行管理手册制度。(2)检测人员应当热爱从事的检测工作,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3)检测人员应当严格遵循职业道德,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4)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者应记入管理手册,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错误的,应收回管理手册,检测人员不得继续进行检测工作:①超越从业资格项目范围从事检测工作;②不按国家及主管部门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③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④未按要求参加专业教育培训;⑤其他违反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行为。

3.对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1)科学检测、公正公平 检测人员必须遵循科学求实的原则开展检测工作,检测行为要做到公正公平,检测数据要真实可靠。(2)程序规范、保质保量 检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检测标准、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工作,检测资料应当齐全,检测结果应当规范,保证每一个检测工作过程的质量。(3)遵章守纪、尽职尽责 检测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在与可能影响检测工作公正性的机构兼职。(4)热情服务、维护权益 检测人员必须树立为社会服务的意识;维护委托方的合法利益,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文件和检测数据应按规定严格保密。(5)坚持原则、刚直清正 检测人员应当坚持真理,实事求是;不做假试验,不出假报告;敢于揭露、举报各种违法和违规行为。(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检测人员应当树立全局观念,发扬团结协作精神,维护集体荣誉;谦虚谨慎,尊重同志,协调好各方面关系。(7)勤奋工作、爱岗敬业 检测人员应当热爱检测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工作一丝不苟,处事认真负责,恪尽职守,踏实勤恳。(8)廉洁自律、杜绝舞弊 检测人员必须做到廉洁自律、自尊自爱;不允许参加可能影响检测公正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进行违规检测;不允许接受委托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现象。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对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以及建筑现场所用的有关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严格管理,是实现检测结果公正性、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和严肃性的关键。我国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的管理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内部管理和监督管理。

1.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行政管理

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资质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的审批。省建管局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省建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和修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核实结果符合标准的,省建管局应予以受理。

资质申请受理后,资质受理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对于符合资质标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布《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建管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没有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其资质自动失效。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下列行为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管局同意,不再审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部门在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审批部门不予延期,有效期届满后,资质证书自行作废,且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①超出资质从事检测活动;②转包检测业务;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④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⑤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2.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内部管理(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试样留置制度。现行规范、标准明确要求留置的试样应按规定的程序、环境、数量、时间和要求留置;现行规范、标准无明确要求的,非破坏性检测可重复检测的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3d;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测或试验后留置2d;留置试样应有准确标识。(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每月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h内报告工程所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混凝土、水泥、钢筋力学性能试验等应逐步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并与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联网。(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进行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5)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3.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管局制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对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从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督。(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管局应组织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应暂停该机构的检测工作。(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经检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①是否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本地区《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的资质标准;②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③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④是否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否按照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⑥检测所用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⑦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六、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权限和责任

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对建筑工程及建筑工程所用的材料、制品、设备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权限和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建筑工程质量国家检测中心受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委托,有权对指定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2)各地检测机构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混凝土、砂浆和建筑构件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向本地建筑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检报告和建议。(3)建筑工程质量国家检测中心受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标准局的委托,有权对建筑构件、制品以及有关的材料、设备等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省级、市(地区)级、县级检测机构,受同级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标准化管理部门的委托,有权限对本省、市、县的建筑构件、制品进行抽样检测。对违反技术标准失去质量控制的产品,检测单位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停止其生产,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已出厂的不得使用。(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单必须实事求是,字迹清楚,数据可靠,要具有试验、校核、主管人员签字加盖公章,并留有存要备查。(5)检测人员应秉公办事,不谋私利,认真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6)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检测人员履行职责,对阻碍、刁难检测人员行使职权和打击报复者,要认真查处。(7)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忠于职守的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可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要依据情节严肃处理。(8)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承担的检测项目,按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第二章 砂浆和混凝土用原材料及检测

砂浆和混凝土是建筑工程建造中最常用的建筑材料,配制建筑砂浆和水泥混凝土的基本材料主要有胶凝材料、砂石骨料和水。随着对砂浆和混凝土性能要求的不断提高,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已作为第4种组成材料得到广泛应用。

在建筑工程材料中,把通过物理、化学作用能从浆体变成坚固的固体,并能胶结其他物料形成有一定机械强度的固体物质统称为胶凝材料。配制建筑砂浆和水泥混凝土所用的胶凝材料按化学性质不同,可分为有机胶凝材料和无机胶凝材料两大类。有机胶凝材料是以天然或合成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成分,无机胶凝材料是以无机化合物为主要成分。无机胶凝材料按硬化条件不同,又可分为气硬性胶凝材料和水硬性胶凝材料两大类。第一节 气硬性胶凝材料

气硬性胶凝材料是指只能在空气中凝结硬化、保持和发展强度的材料。气硬性胶凝材料的耐水性较差,一般只适用于地上或干燥环境,不适用于潮湿环境,更不能用于水中。在建筑工程上常用的气硬性胶凝材料主要有建筑石灰、建筑石膏、水玻璃等。一、建筑石灰(一)建筑石灰的分类

建筑石灰是人类在建筑中最早使用的胶凝材料之一。建筑石灰按现行标准的规定可分为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和建筑消石灰粉;按其氧化镁的含量可分为钙质石灰和镁质石灰2种。按其形状有块状生石灰、生石灰粉、消石灰粉、石灰膏、石灰乳等。(1)块状生石灰 块状生石灰指直接煅烧所得到的块状石灰,其主要成分为CaO。(2)生石灰粉 块状生石灰经破碎、磨细得到生石灰粉。生石灰粉熟化快,不需提前消化,直接加水即可使用。具有提高功效、节约场地、改善施工环境、硬化速度、提高强度等优点;但成本较高,不易储存。(3)消石灰粉 由生石灰加适量水充分消化所得,呈粉末状,主要成分为Ca(OH)。2(4)石灰膏 由块状生石灰加入过量的水(为块状生石灰体积的3~4倍),经熟化、沉淀、陈伏而得到的膏状体,石灰膏中含水约50%。(5)石灰乳 熟化好的石灰膏或石灰粉加入过量的水(为石灰质量的2.5~3倍)稀释后得到的浆体。(二)建筑石灰的检测及质量要求

1.建筑生石灰检测及质量要求(1)建筑生石灰检测 建筑生石灰是指以碳酸钙为主成分的原料,在低于烧结温度下煅烧的建筑工程用的石灰。根据《建筑生石灰》(JC/T 479—1992)中的规定,建筑生石灰的检测项目有有效氧化钙(CaO)+氧化镁(MgO)含量、产浆量、未消解残渣和二氧化碳含量等4个项目的指标:①取样规定,每批量不大于100t,不足100t的按一批量计;②取样数量为4kg;③取样方法,从整批物料的不同部位选取。取样点不少于25个,每个点的取样量不少于2kg;④检测依据为《建筑生石灰》(JC/T 479—1992)、《建筑石灰试验方法物理试验方法》(JC/T 478.1—1992)、《建筑石灰试验方法 化学试验方法》(JC/T 478.2—1992)。(2)建筑生石灰质量要求 建筑生石灰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3个等级,建筑生石灰的技术指标如表2-1所列。表2-1 建筑生石灰的技术指标

2.建筑生石灰粉检测及质量要求(1)建筑生石灰粉检测 建筑生石灰粉是指以建筑生石灰为原料,经研磨所制得的石灰粉。根据《建筑生石灰粉》(JC/T 480—1992)中的规定,建筑生石灰粉按有效氧化钙(CaO)+氧化镁(MgO)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和细度3个项目的指标:①取样规定,每批量不大于100t,不足100t的按一批量计;②取样数量为300g;③取样方法为随机抽取10袋,样品总量不少于3kg;④检测依据为《建筑生石灰》(JC/T 479—1992)、《建筑石灰试验方法 物理试验方法》(JC/T 478.1—1992)、《建筑石灰试验方法 化学试验方法》(JC/T 478.2—1992)。(2)建筑生石灰粉质量要求 建筑生石灰粉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3个等级,建筑生石灰粉的技术指标见表2-2。表2-2 建筑生石灰粉的技术指标

3.建筑消石灰粉检测及质量要求(1)建筑消石灰粉检测 建筑消石灰粉是指以建筑生石灰为原料,经水化和加工所制得的建筑所用的材料。根据《建筑消石灰粉》(JC/T 481—1992)中的规定,建筑消石灰粉的检测项目包括有效氧化钙(CaO)+氧化镁(MgO)含量、游离水、体积安定性和细度4个项目的指标:①取样规定,每批量不大于100t,不足100t的按一批量计;②取样数量为250g;③取样方法,从每一批量的产品中抽取10袋样品,从每袋不同位置抽取100g样品,总数量不少于1kg;④检测依据为《建筑生石灰》(JC/T 479—1992)、《建筑石灰试验方法 物理试验方法》(JC/T 478.1—1992)、《建筑石灰试验方法 化学试验方法》(JC/T 478.2—1992)。(2)建筑消石灰粉质量要求 建筑消石灰粉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3个等级,建筑消石灰粉的技术指标见表2-3。表2-3 建筑消石灰粉的技术指标二、建筑石膏

1.建筑石膏的检测

石膏是以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气硬性胶凝材料。根据《建筑石膏》(GB/T 9776—2008)中的规定,以天然石膏或工业副产品石膏经脱水处理制得的,以β半水硫酸(βCaSO·1/2HO)为主要成分,42不预加任何外加剂或添加物的粉状胶凝材料,称为建筑石膏。建筑石膏的检测主要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取样规定。以同一生产厂、同一等级的石膏200t为一验收批,不足200t也按1批计。

②取样数量。从每批需要试验的建筑石膏中抽取至少15kg试样。

③取样方法。试样从10袋中等量地抽取。将试样充分拌匀,分为三等份,保存在密封容器中。其中一份做试验,其余两份在室温下保存3个月,必要时用它做仲裁试验。

④检测依据包括《建筑石膏一般试验条件》(GB/T 17669.1—1999)、《建筑石膏结晶水含量的测定》(GB/T 17669.2—1999)、《建筑石膏力学性能的测定》(GB/T 17669.3—1999)、《建筑石膏净浆物理性能的测定》(GB/T 17669.4—1999)和《建筑石膏粉料物理性能的测定》GB/T 17669.5—1999)。

2.建筑石膏的技术指标

建筑石膏按照原材料不同,可分为天然建筑石膏(代号为N)、脱硫建筑石膏(代号为S)和建筑磷石膏(代号为P);按照2h抗折强度不同,可分为3.0、2.0、1.6等3个等级。建筑石膏的技术指标见表2-4。表2-4 建筑石膏的技术指标第二节 水硬性胶凝材料

水硬性胶凝材料是指能与水发生化学反应凝结和硬化,且在潮湿环境和水下也能够凝结和硬化并保持和发展其强度的胶凝材料。水泥是一种典型的水硬性胶凝材料。一、水泥的基本知识(一)水泥的定义、用途及分类

1.水泥的定义

凡细磨材料,加水拌和后可以成为可塑性浆体,经过物理化学反应过程可形成坚固的石状体,既能在空气中硬化,又能在水中硬化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统称为水泥。

2.水泥的用途

在19世纪初期,人们用人工配合的石灰石和黏土为原料,再经煅烧、磨细成为制造水硬性胶凝材料的方法。1824年,英国人阿斯普丁将石灰石和黏土配合烧制成块,再经磨细制成水硬性胶凝材料,发明了“波特兰水泥”。从此,水泥成为各类工程建设中最主要的水硬性胶凝材料。

水泥属于无机水硬性胶凝材料,不仅可用于干燥环境中的工程,而且也可以用于潮湿环境及水中的工程,在建筑住宅、市政工程、公路交通、水利电力、能源矿山、国防建设、港口工程、航空航天、农业等基础设施的各类工程建设中。

3.水泥的分类(1)按水泥用途和性能不同分类 按水泥用途和性能不同,可分为通用水泥、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3大类,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在工程中习惯统称为特种水泥。水泥按用途和性能不同分类见表2-5。表2-5 按水泥用途和性能不同分类(2)按水泥的矿物组成不同分类 按水泥的矿物组成不同,可分为硅酸盐系水泥、铝酸盐系水泥、硫铝酸盐系水泥、铁铝酸盐系水泥、氟铝酸盐系水泥、以火山灰或潜在水硬性材料以及其他活性材料为主要组分的水泥等。水泥按主要矿物组成物质不同分类见表2-6。表2-6 水泥按主要矿物组成物质不同分类(二)水泥生产原材料及主要化学组成

1.水泥生产原材料

建筑工程中应用最广泛的硅酸盐系列水泥生产所用原材料,主要包括生产硅酸盐水泥熟料的原材料、石膏和混合材料3类。(1)硅酸盐系列水泥熟料原材料 硅酸盐系列水泥熟料原材料有石灰石、黏土和铁粉。

①石灰石。石灰质原料采用天然石灰石、凝灰岩和贝壳等,主要提供水泥中的CaO。

②黏土。主要为黏土(或页岩、泥岩、粉砂岩、河泥等),其主要成分为SiO,其次为AlO和少量的FeO。22323

③铁粉。铁矿粉主要采用赤铁矿,化学成分为FeO,主要弥补23黏土中铁质含量的不足。(2)石膏 在生产硅酸盐系列水泥时,必须掺入适量石膏,以延缓水泥的凝结。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中,石膏主要可起到缓凝作用;而在掺加较多混合材料的水泥中,石膏还起激发混合材料活性的作用。掺入的石膏主要为天然石膏矿、无水硫酸钙等。(3)混合材料 为了改善水泥的某些性能,调节水泥的强度等级,提高水泥的产量,扩大水泥品种,降低水泥成本,在生产水泥时加入的矿物质材料称为混合材料。混合材料分为活性混合材料和非活性混合材料2类。混合材料种类、性能及常用品种见表2-7。表2-7 混合材料种类、性能及常用品种

①粒化高炉矿渣。凡在高炉冶炼生铁时,所得以硅酸盐与硅铝酸盐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经淬冷成粒后,即为粒化高炉矿渣。粒化高炉矿渣是生产水泥掺加的一种混合材料,其化学成分主要为CaO、AlO、SiO,约占总质量的90%以上,另外还含有少量的MgO、232FeO和一些硫化物。粒化高炉矿渣在淬冷成粒时,形成不稳定的玻23璃体而具有潜在水硬性。但慢冷矿渣不具有水硬性。

②粉煤灰。粉煤灰是从煤燃烧后的烟气中收捕下来的细灰,是燃煤电厂排出的主要固体废物。我国火电厂粉煤灰的主要氧化物组成为SiO、AlO、FeO、FeO、CaO、TiO等。在混凝土中掺加适量的223232粉煤灰,可以节约大量的水泥和细骨料;减少混凝土用水量;改善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增强混凝土的可泵性;减少混凝土的徐变;减少水化热、热能膨胀性;提高混凝土抗渗能力;增加混凝土的修饰性。

③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火山灰质混合材是天然的及人工的以CaO和AlO为主要成分的矿物质原料。这种混合材料磨成细粉加水后并23不硬化,但与石灰混合后再加水拌和后不但能在空气中硬化,而且能在水中继续硬化。火山灰质混合材可分为天然的和人工的2类。天然火山灰质混合材可分为火山生成的和沉积生成的2种。火山生成的主要有火山灰、火山凝灰岩、浮石等;沉积生成的主要有硅藻土、硅藻石及蛋白石等。

非活性混合材料掺入水泥中,主要起到填充的作用,可以大大提高水泥的产量,降低水化热,调节(降低)水泥强度等级,并对水泥的其他性能影响不大。主要品种有慢冷矿渣、磨细石英砂、石灰石粉等。

2.水泥生料化学组成

硅酸盐系列水泥生料中各种成分的含量范围见表2-8。表2-8 硅酸盐系列水泥生料中各种成分的含量范围(三)硅酸盐系列水泥生产工艺

硅酸盐系列水泥的生产工艺,可以概括为“两磨一烧”:即将原材料按照规定比例混合后磨细制成生料;将制好的生料经过煅烧成为水泥熟料;将水泥熟料、混合材料、石膏按比例混合后磨细制得成品。硅酸盐水泥生产工艺流程见图2-1。图2-1 硅酸盐水泥生产工艺流程二、通用硅酸盐水泥

根据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XG1—2009)中的规定,以硅酸盐水泥熟料和适量的石膏及规定的混合材料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通用硅酸盐水泥,简称通用水泥。(一)通用水泥的分类

通用硅酸盐水泥主要包括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通用水泥的分类、代号与组分见表2-9。表2-9 通用水泥的分类、代号与组分①本组分材料为符合GB 175—2007/XG1—2009第5.2.3条的活性混合材料,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GB 175—2007/XG1—2009第5.2.4条的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过水泥质量5%且符合GB 175—2007/XG1—2009第5.2.5条的窑灰代替。②本组分材料为符合GB/T 203—2008或GB/T 18046—2008的活性混合材料,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的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标准第5.2.4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窑灰中的任一种材料代替。③本组分材料为符合GB/T 2847—2005的活性混合材料。④本组分材料为符合GB/T 1596—2005的活性混合材料。⑤本组分材料为由2种(含)以上符合GB 175—2007/XG1—2009第5.2.3条的活性混合材料或/和符合GB 175—2007/XG1—2009第5.2.4条的非活性混合材料组成,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8%且符合GB 175—2007/XG1—2009第5.2.5条的窑灰代替。掺矿渣时混合材料掺量不得与矿渣硅酸盐水泥重复。(二)通用硅酸盐水泥的特性

硅酸盐水泥是最早生产的水泥品种之一,具有凝结硬化较快,强度(尤其是早期强度)高;水化热大,放热比较集中;抗冻性能和抗碳化性能较好;干缩性很小,不易产生干缩裂纹;耐磨性良好;抗腐蚀性和耐热性差等特点。

普通硅酸盐水泥与硅酸盐水泥相比,由于其混合材料掺量比较少,所以技术性能大致相同。但水化热、抗冻性、耐磨性有所降低,抗腐蚀性和耐热性有所提高。普通硅酸盐水泥是应用最广大、生产量最多的水泥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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