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9 22: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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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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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

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试读:

【解决路径】

1.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就财产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离婚。

2.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可适用特别管辖规定,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主要有: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④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⑥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父母对子女婚前的赠与,在子女离婚时能否索回?

【分析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父母没有特别约定或借条,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可默认为是对自己孩子一方的赠与。所以父母对子女婚前的赠与,不能在子女离婚时索回,财产由子女自由处置。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郝某(男)与女友钱某正在恋爱期间,郝某的父母拿出一生的积蓄,让儿子用他们积攒的40万元买套房子。郝某用父母的40万元很快以自己的名字购买了一套两居室。随后,郝某与钱某在2004年10月领了结婚证,对房子进行了简单装修后,举行了婚礼,入住新房。

2005年5月,郝某因为与钱某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价值40万元的房子归钱某所有。郝某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后,拿着自己的个人生活用品回到了父母家中。郝某父母十分气愤,认为该房屋属自己出资购买,儿子无权处分。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郝某无权处分该房屋,要求钱某返还该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购买人对其所购买的房屋拥有处分权。郝某父母虽然是本案讼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但他们的出资可认定为对郝某的赠与,郝某是本案讼争房屋的购买人,对本案讼争房屋拥有处分权。郝某与钱某协议离婚时,郝某自愿处分本案讼争房屋归前妻钱某所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郝某父母无权要求确认郝某的处分无效,判决驳回郝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郝某与女友钱某恋爱期间,郝某父母拿出积蓄让儿子买房,在没有其他约定,也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应属对郝某的个人赠与。郝某以自己名义用该40万元买了房子,房屋产权证也办理在自己名下。郝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全权处分该房屋的权利,在离婚之际,将房屋作出处分归自己的前妻所有,该处分行为亦属有效。郝某的父母将个人的钱财赠与儿子后,即对该出资不再享有权利,对该房屋更不具有处分权。所以,本案郝某父母无权要求前儿媳钱某退还房屋。因为该房屋属郝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权利。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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