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最新法规(2015年9月·总第224期)(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10 02:05:21

点击下载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最新法规(2015年9月·总第224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最新法规(2015年9月·总第224期)试读:

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5年7月31日 税总函〔2015〕41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请示》(深国税发〔2015〕11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鉴于深圳市实施“四证合一”登记新模式,由工商部门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注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基金、费)范围为:

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二、同意深圳市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合作和风险管理,实现强化征管的目的。

三、请你局按照《请示》中提出的配套管理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提高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5年8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五)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无需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六)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需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附件2)及电子申报数据;

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4.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上述备案资料齐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七)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备案后,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情况,传递《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1.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传递至地市国家税务局报备,并同时抄送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但不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省国家税务局报备,省国家税务局应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3.不在同一省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八)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

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对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出口企业未按照本条规定办理代理报关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关于取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明;(二)车辆价格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五、关于取消“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纳税人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时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一致的,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的,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另外,纳税人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四)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五)填报季度预缴申报表之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适用于享受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政策)。

六、关于取消“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另外,纳税人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一)经营业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农、林、牧、渔业具体项目的说明;(二)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三)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四)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3.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附件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填表说明: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全称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纳税人英文名称:的经营者英文名称填写企业海关代码:海关注册登记的代码(10位)纳税人识别号:国税税务登记证上的税务登记代码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中纳税人类型:选择相应的括号内划√按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填纳税信用等级:写登记注册类型代码:按国税税务登记表上的注册类型填写行业归属代码:按国税税务登记表上的行业归属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按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有表编号:关内容填写1.生产企业 2.外贸企业 3.有生产经营者类型代码:能力的其他单位 4.没有生产能力的其他单位工商登记、法人姓名、注册资金:按工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商登记的有关内容填写退税开户银行、退税开户填写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及账号附录:1.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序号代码名称1100内资企业2110国有企业3120集体企业4130股份合作企业5140联营企业6141国有联营企业7142集体联营企业8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9149其他联营企业10150有限责任公司11151国有独资公司12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3160股份有限公司14170私营企业15171私营独资企业16172私营合伙企业17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8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190其他企业20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21210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22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23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24240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5300外商投资企业26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7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8330外资企业29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0350外国企业3135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32352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33353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34354国际运输收入35359其他36400个体37410个体工商户38420个体合伙39900其他2.隶属关系代码序号代码名称110中央220省级330市级440县级590其他3.行业归属代码序号代码名称101粮油食品202土畜产品303纺织服装404医药保健505轻工工艺606冶金矿产707机电产品808石油化工909建筑材料1010体育文化1111其他4.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代码序号代码名称101国际运输服务202研发服务303设计服附件2: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我公司及下表所列属我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的条件,现报备为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

填表说明:

集团公司总部应填列在第1行,并在“在集团公司中的地位”栏填写“总部”;以下填列其他控股企业,并在“在集团公司中的地位”栏填写“控股企业”。附件3: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

所属期: 年 月

纳税人识别码:

此表一式三份,经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名后,第一份留存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第二份报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第三份退给企业。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切实加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确保放得下、管得住,实现取消审批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不断提高税收治理能力和水平。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为落实国发〔2015〕27号文件,加强后续管理,明确相关管理要求,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该公告。

二、公告对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1.对取消的“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结;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同时,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按照企业不重复填报登记申请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及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2.对取消的“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严密的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加快征管信息系统在纳税人中的推广,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以防止漏征漏管现象的出现。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对取消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以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等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按备案管理。

出口企业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如有变化,企业应及时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如变更退税方法,应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方可办理备案变更;出口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出口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办理。

4.对取消的“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事项,要求集团公司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应当提供规定的资料,向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5.对取消的“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事项,要求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6.对取消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事项,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明;(二)车辆价格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7.对取消的“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事项,纳税人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当在汇算清缴时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一致的,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的,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8.对取消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事项,纳税人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转发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涉税鉴证相关规定的通知

2015年8月11日 中税协发〔201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推进,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意识和税收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纳税人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也日益增强,国家对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注册税务师行业提供的涉税专业服务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涉税鉴证业务,是发挥社会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是税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为了使会员能够依法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我们整理了近年来有关涉税鉴证业务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现转发给你们,供各地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时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中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第七部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中提出:“(二十六)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4.《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中提出:“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中提出:“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7.《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中提出:“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8.《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中规定:“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中规定:“二、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中提出:“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正在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中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时,应当汇集税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的基础上,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价,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提出:“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中提出:“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事项审计鉴证工作。……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14.《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中规定:“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