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期限与经济补偿(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16 02:39:27

点击下载

作者:编辑部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竞业限制的期限与经济补偿(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期限与经济补偿(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试读:

1.竞业限制有最长期限要求吗?

2008年3月,雷先生入职A公司担任技术经理,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份,双方约定雷先生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同时A公司每月支付给雷先生竞业限制的补偿金1000元,如雷先生违约将支付给A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2月1日雷先生与该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雷先生离职后一直遵守《竞业限制协议》,赋闲在家,大发公司也一直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2年2月12日雷先生书面通知A公司将不接受A公司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将于3月12日起到与A公司的竞争对手B公司任职。A公司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雷先生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驳回了其仲裁请求。

【案例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竞业限制的期限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可见,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2年,超过2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本案中,约定了3年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的期限部分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的。实际上,到2012年1月31日止,雷先生与A公司的竞业限制期限即告届满。

【HR实务指引】

竞业限制期限可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定的2年最长期限要求,期限起算点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

某甲于2010年6月8日进入W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0年6月8日至2013年6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某甲担任人事主管;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2010年6月8日至9月7日为试用期;某甲在离开W公司后两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W公司有竞争性的业务,也不得在W公司关系客户单位任职,如违反此约定,某甲应当一次性向W公司支付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某甲的违约行为给W公司造成损失的,某甲应当赔偿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中抵扣。

2010年9月19日,某甲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方案交给W公司,当日及次日双方未能就上述方案达成一致意见。W公司认为某甲于2010年9月19日和20日未到公司上班,视为其自动离职,并于2010年9月21日为某甲办理了退工手续。2011年5月19日,某甲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W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00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