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环境与外商直接投资在华发展研究(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18 15: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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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泉旺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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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环境与外商直接投资在华发展研究

贸易、环境与外商直接投资在华发展研究试读:

前言

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是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从研究内容来看,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从研究趋势看,环境规制对贸易的影响将是关注的重点。事实上,贸易与环境的相互影响和协调问题一直被国际社会所关注,并被纳入WTO多边谈判议题。作为WTO成员方,中国在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二者在政策协调方面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努力。如果将环境成本内在化作为解决环境问题和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方式,这将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同时,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际贸易领域出现的新的动向与趋势对中国对外贸易产生的影响,以及国内发展低碳经济对贸易的影响等问题都需要做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此外,我国工业产能过剩及其转移导致的环境风险问题、工业产能扩张产生的环境风险并存问题及在环境管理转型背景下,如何促进我国中小加工制造企业生产向低碳化发展的问题,以及在新一轮开放条件下我国应如何综合利用外资、制造业产业利用外资的政策应如何调整等问题,都需要可行的建议。还有,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发展低碳生产?发展低碳生产的取向是什么?影响因素有哪些?都是目前需要解决和突破的现实问题。

本研究首先从贸易与环境的基本关系、相互影响及相互协调入手,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践应用为全书奠定基础。其次,通过对环境风险问题及其影响的分析,突出问题导向与研究所关注的重点。再次,通过对在华外商直接投资发展与政策调整的思考和分析,聚焦了研究目标,进一步拓展了研究内容。全书研究基本按照文献回顾、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总体上遵循现象观察、问题分析、提出建议的研究范式。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等方法。

本书研究内容分三个部分:第一,从理论视角上,分析了贸易与环境的相互影响和贸易与环境的相互协调;从实践与应用方面,分析了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包括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中面临的贸易保护、环境壁垒及低碳约束等因素。第二,就产能过剩、扩张及国内产业持续转移出现的环境风险问题做了探讨,并就环境管理转型及其相关政策提出了建议。第三,分析和研究了在华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与政策调整。其中,主要结合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分析和探讨了中国综合利用外资和制造业利用外资的政策思路,以及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向低碳化发展的取向及其驱动因素。

全书在结构上共安排了五章。第一章,贸易与环境:基于理论视角的研究;第二章,贸易与环境:基于实践和应用的研究;第三章,环境风险与环境管理转型;第四章,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及调整思路;第五章,在华外商投资制造业企业低碳发展。希望本书的研究能为相关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一定的参考。第一章贸易与环境:基于理论视角的研究

本章研究内容包括三节:第一节,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节,环境对贸易的影响:以环境成本内在化为视角;第三节,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基于WTO规则的研究。其中,第一节主要是有关国内外贸易对环境影响的研究综述。综述内容按照文献时间顺序进行了归纳,在此基础上对目前国内外贸易对环境影响的研究动态做了跟踪,并对研究趋势做了进一步预测。第二节主要对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做了介绍,对相关研究作了梳理,对环境成本内在化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做了分析,并提出了中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建议。第三节回顾了贸易与环境关系的缘起,分析了二者的相互影响,并以WTO有关贸易与环境规则为依据,提出了中国贸易与环境政策的协调对策与相关建议。第一节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国内外研究综述

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是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按照时间段划分,国外早期的研究主要针对自由贸易主义者与环保主义者的争论展开。国内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贸易地位与环境的关系,贸易与环境的争论、评述,WTO有关规则及环境成本内在化等方面。目前国外在环境规制及其对贸易竞争力的影响这一方面的文献较为集中,国内在低碳经济与贸易和碳关税与贸易方面的文献较多。从研究趋势看,环境规制对贸易的影响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国内外关注的重点。实际上,从贸易与环境问题讨论一开始,就伴随着自由贸易主义者与环保主义者的争论。自由贸易主义者认为,自由贸易对环境是有利的,自由贸易有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保证生产活动能够按照最有效的方式进行。环保主义者认为,贸易自由化会导致环境恶化,甚至认为贸易自由化是环境破坏的最大因素。因此,政府应更多地干预贸易。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由贸易与环境之间是一种复杂的关系,并认为,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取决于三种效应的相互影响,即技术效应、结构效应和规模效应的此消彼长,最终的结果如何很难精确预测。贸易对环境的影响还将继续研究下去,但国内外学者研究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各不相同。因此,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研究差异与研究趋势,以求引起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为今后的研究提供有益的思考。一、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国内外早期的研究(一)国外研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学者在国际贸易领域关注较多的一个问题即是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争论主要在自由贸易主义者和环境保护主义者之间展开。

自由贸易主义者认为,自由贸易对环境是有利的,自由贸易有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保证生产活动能够按照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因为(1)自由贸易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减少废物产生;(2)自由贸易能促进经济繁荣,进而增加用于环境保护的资源;(3)自由贸易能促使环保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有利于减轻环境压力。詹姆斯·托比(James A.Tobey,1990),吉恩·格鲁斯和艾伦·克鲁斯(Gene M.Grossman、Alan B.Krueger,1993),亚当·杰夫(Adam B.Jaffa, 1995),安魏来莱、科普兰、泰苗(Antweiler、Copeland、Taylor,2001)的研究都支持了自由贸易主义的观点。环保主义者认为,贸易自由化会导致环境恶化,甚至认为贸易自由化是环境破坏的最大因素。因此,政府应更多地干预贸易。赫克谢尔(Heckscher,1949),俄林(Ohlin,1933),贝吉(Beghin, 1995),库雷希(Qureshi,2004),马尼基(Maniagi,2004)的研究支持环保主义者的观点。

实际上,上述争论双方都是围绕理论上形成的几个假说进行的研究。如“库兹涅茨环境曲线假说”(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 Hypothesis), “要素禀赋优势说”(Factors Endowment Hypothesis), “污染避难所假说” (The Pollution Haven Hypothesis(PHH)及“环境标准竞次假说” (Race to the Bottom)。

1. “库兹涅茨环境曲线假说”(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 Hypothesis)

吉恩·格鲁斯曼和艾伦·克鲁格(Gene M.Grossman、Alan B.Krueger,1993),通过对42个国家横截面数据的分析,发现部分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经济增长的长期关系就像反映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之间关系的库兹涅茨曲线那样,也呈现倒U形曲线。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时候,环境污染的程度较轻,但是随着经济的增长,环境污染的程度会进一步加剧;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后,即到达某个临界点以后,环境污染的程度逐渐得以改善,这种现象被称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2.“污染避难所假说”及其与“要素禀赋优势说”的矛盾“污染避难所假说”及其与“要素禀赋优势说”的矛盾是在二者的争论中出现的。“污染避难所假说”认为,发达国家的环境政策比发展中国家严格,这样就会导致现行的比较优势的扭曲,于是污染产业就会从发达国家转移至发展中国家,“污染避难所”也随即显现。“要素禀赋优势说”认为,贸易自由化导致的贸易模式与赫克谢尔—俄林要素禀赋差异基础上的比较优势理论相一致。典型的是富裕国家拥有资本,而资本密集型产品常常也是污染密集型的产品,国际贸易要素禀赋理论预言说,富裕国家常专注于污染产品的生产。“污染避难所假说”直接与“要素禀赋优势说”相矛盾(穆科普亚 Mukhopadhyay,2006;2007)。

3.“环境标准竞次假说”(Race to the Bottom)“环境标准竞次假说”是指为吸引或留住投资,各国会竞相降低环境标准。因而成为“污染避难所”。其逻辑基础是“囚徒困境”博弈,即由于渴求投资与工作岗位的穷国降低了其环境标准,发达国家也被迫降低环境标准以阻止资本流出,从而使全球跌入低工资与破坏环境的恶性循环。此外,在格罗斯曼和克鲁格(Grossman、Krueger,1993),及科普兰、泰勒(Copeland、Taylor,1994;1995)的基础上,科普兰和泰勒(Copeland、Taylor,2001)又进一步通过规模效应(scale effect)、技术效应(technique effect)和结构效应(composition effect)的分析,拓展了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影响效应研究。(二)国内研究

比较而言,在贸易与环境关系的研究中,国内学者的研究与国外学者时间上并不同步,而且研究重点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贸易地位与环境的关系,贸易与环境的争论、评述,WTO 有关规则及环境成本内在化等方面展开。

从2002年至2005年的相关文献看,学者们从法学到经济学,从贸易地位与环境的关系到贸易与环境的争论、评述,开启了对贸易与环境关系的探索研究。如《发展中国家贸易与环境法律问题对策研究》(徐淑萍,2002),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不同贸易地位引发的贸易与环境问题分析》(任建兰等,2003),《贸易与环境的新旧论争》(曲如晓,2004), 《国际贸易与环境——相关假说的评述》(张琴等,2005)。

此后,从2006年到2008年,贸易与环境关系的研究进入比较系统的实证和理论研究阶段。如《贸易与环境经济分析的实证研究述评》(陆菁,2006), 《协调贸易与环境的最佳途径——环境成本内部化》(曲如晓,2006), 《运用“波特假设”等理论依据和中国的实证资料进行分析》(强永昌,2006), 《贸易与环境关系问题研究综述》(王立和等,2007), 《贸易与环境问题研究的渊源》(魏东,2007), 《对外贸易环境效应的研究动态与述评》(李国柱等,2007), 《国际贸易、外商直接投资与经济增长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基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胡亮等,2007), 《国际贸易与我国环境污染之间关系的理论与实证分析》(李慕菡,2007), 《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的协调——基于世贸组织规则的研究》(白泉旺,2007), 《从循环经济视角看我国对外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胡伟辉,2008),《环境成本内在化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我国的对策》(白泉旺等,2008), 《环境联接合约——贸易与环境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蒋琴儿等,2008)。这一阶段,研究文献强调得比较多的是“环境成本内在化”。实际上,对于环境成本内在化后对贸易产生的影响,国内学者卢荣忠(2004)、谷祖莎(2005)、曾凡银(2006)等从对一国比较优势、国际商品结构和流向,以及南北关系及生态环境与中国国际竞争力等方面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与阐述。

2009年至今的相关研究文献,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仍然是主要的研究方法,不过,研究内容有一定的拓展。如《国际贸易、FDI(外商直接投资)与资源环境关系的现实、理论与启示》(陈钧浩,2009), 《绿色贸易论——中国贸易与环境关系问题研究》(王立和,2009), 《WTO多哈回合贸易与环境谈判进展》(李琦等,译,2011), 《贸易与环境问题研究的新领域》(田明华,2011), 《环境管制下南北投资份额、消费份额与污染总量分析》(梁琦等,2011), 《工业制成品出口对环境污染的TKC检验与对策》(战玉锋等,2012)等。二、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国内外目前的研究(一)国外研究

国外学者近年来对贸易与环境关系的研究关注比较集中的是环境规制及其对贸易竞争力的影响等问题。

路易斯·杰克和吉尔伯特博杰(Louis Jaeck、Gilbert Bougi,2010)指出,自20世纪60年代环境运动以来,环境规制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经历了重要的演化。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环境政策才具有了行政命令和控制色彩的特点。为了迎合以市场为基础的激励政策,经济理论也给予了环境政策以强有力的支持。到了90年代,环境税的应用及市场化取向在欧美得到广泛的发展。这一时期,环境规制的重点主要是行政命令的前置化,而非对市场化的诠释。

有的学者认为,全球化条件下,对环境保护研究的第一代理论模型并未消除对国际竞争压力下可能产生的“环境竞次说”的顾虑(奥兹和施瓦布Oates and Schwab,1988;波特Porter, 1999)。根据第一代理论模型,资本流动和经济开放加剧了全球的竞争,使得国家之间别无选择,要么弱化环境规制,要么提高经济成本(诺伊迈耶Neumayer,2001)。实际上,安德里亚·曼托瓦尼和马克·温考特(Andrea Mantovani、Mark Vancauteren,2008)认为,规制的适度可能会促进贸易的发展,而当环境规制内在化时,国内环境规制会对贸易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不过,约翰尼斯·尼皮雷尔(Johannes Urpelainen, 2011)认为,全球化可引致环境规制标准的提升。富裕国家通过强化环境规制措施促使其他国家出口商采用可持续产品技术,使得这些国家环境规制成本得以降低。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加深,环境规制具有溢出效应,因而开展国际合作是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卡奥和普拉卡什(Cao and Prakash,2010)的研究报告认为,一国的环境质量如何,跟与其有贸易竞争的国家有密切的关系。此外,国外学者在对环境政策的研究中已经注意到政策的独立性与污染程度之间的关系。(二)国内研究

2010年以来,国内关于贸易与环境关系的研究文献较多,其中,低碳经济与贸易,碳关税与贸易成为关注的热点。

1.低碳经济与贸易

王跃生、焦芳(2010)指出,我国传统对外贸易发展模式中以货物贸易为主的贸易结构、过于偏重加工贸易的贸易方式、以中低端制成品为基础的产品结构和过分依赖少数发达国家的市场结构在全球低碳经济潮流中显得越来越难以持续。在低碳经济的挑战面前,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模式应向进一步发展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本地化、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与出口、寻求市场多元化特别是发展东亚区内贸易等方向转变。杨迎春(2010)认为,国际贸易活动以间接的方式影响着能源消耗以及碳排放的程度,各国在促进贸易发展与实现低碳经济的双重战略要求下,势必会引发新的贸易摩擦,WTO机制在双重目标的要求下陷入困境,如何实现世界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和减少贸易领域的摩擦是未来WTO 和各国政府亟待研究的课题。丁玉梅、刘应元(2010)认为,推行低碳经济将直接加大我国外贸企业的生产成本,对外贸出口造成直接冲击,中国的外贸不仅在生产环节,而且在贸易环节都将面临重重障碍,甚至成为以低碳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的牺牲品。这就要求我国外贸企业必须提高能源和资源效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形成绿色出口产业,才能在世界未来经济发展中抢占有利的战略支点。余玲(2011)的研究指出,为了避免碳关税对出口和FDI的过度冲击,我国政府应大力推动贸易部门生产方式的“绿色化”转型;同时应实现碳关税向国内碳税的转变,并通过免费配额、出口补贴等政策措施,降低碳税对我国出口竞争力的影响。王振平(2011)指出,在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发达国家争推“碳标签”,征收低碳税实行碳盘查和“碳中和”, “低碳标准”将成为新的国际贸易壁垒。陈瑶(2011)的研究从对低碳经济的解释入手,进一步剖析了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在国际贸易中所遭遇的碳关税等绿色壁垒的原因和困境,以及同时所面临的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及治理等方面的机遇与挑战,通过借鉴英、日、德、美等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先进机制,提出中国外贸企业应对“低碳经济”的发展策略。徐燕、姚奇英(2012)从低碳经济理念出发,探讨了我国能源结构现状,分析了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国际新挑战,从而提出了我国出口企业转型发展的相关对策,即企业必须优化能源结构,优先开发低碳技术,强化环保意识等。

2.碳关税与贸易

曹静等(2010)对当前国际上学术界、公共政策及环境界对碳关税的观点进行了整理,综述了碳关税的最新研究动态,并运用一个中国的可计算动态一般均衡(CGE)模型对碳关税进行了初步分析,指出了未来碳关税领域的研究方向。王磊(2010)根据我国各行业的碳排放强度和出口贸易细分数据,分析了美国征收碳关税可能会对我国各行业出口贸易的影响,并提出,中国应该在多边贸易组织的框架下对美国将实行的碳关税政策进行限制约束,及时调整国内产业结构。沈可挺、李钢(2010)在分析中国工业品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的基础上,采用动态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测算了碳关税对中国工业生产、出口和就业的可能影响,提出了针对碳关税政策的反制性策略。胡安彬(2010)引入“单位碳价值率”概念,估算了碳关税一旦实施对中国33种大宗出口商品的直接影响,并对不同类型产业影响的特点做了分析。孟祺(2010)的研究采用分离一般出口和加工出口的贸易数据,结合投入产出方法测算了我国出口商品国内的碳排放量。结果表明我国出口产品碳排放规模还处于上升趋势,但出口单位碳排放强度趋缓,进口中间产品无论是对我国还是全世界都起到“减排”的作用。刘天姿等(2011)认为,“碳关税”措施的规定是针对国内产品征收的“碳税”所进行的边境税调整,但国内“碳税”并不在WTO的边境税调整范围之内。“碳关税”不符合非歧视待遇原则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由于各国环境政策和环保措施不同,“碳关税”也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此外,郑春芳(2011)从“碳关税”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四大影响作了分析。三、未来研究趋势

经过对国内外有关贸易与环境关系的文献的梳理,发现国外研究主要针对自由贸易主义者与环保主义者的争论展开,并结合一些实证研究对一些假说和理论加以验证。比较而言,国内学者的研究与国外学者的研究时间上并不同步,而且研究重点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围绕一国的贸易地位与环境的关系,贸易与环境的争论、评述及WTO有关规则和环境成本内在化等方面展开。从目前的研究看,国外在环境规制及其对贸易竞争力影响方面的文献较多,国内在低碳经济与贸易及碳关税与贸易方面的文献较多。可以说,贸易对环境的影响的研究目前尚未取得一致的结论,但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将使环境规制成为必然,因而,环境规制对贸易的影响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的研究重点。第二节环境对贸易的影响:以环境成本内在化为视角

近年来,我国外贸进出口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随着国内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和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特别是随着国内外在协调贸易与环境关系时都倾向于积极推动环境成本内在化这一趋势的发展,我国的外贸出口已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外贸出口企业也将面临在夹缝中求生的境地。就此而言,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实施及其发展趋势将对我国的出口贸易产生负面的影响,且主要体现在对我国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和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及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影响上。但是,从长远的角度上看,环境成本内在化却有利于我国出口产品结构的改善,有利于我国贸易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为此,主动适应环境成本内在化这一发展趋势,适时调整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促进贸易政策与环境措施的兼容,着力调整出口贸易的产品结构,适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大力提升服务贸易出口水平应是我国外贸政策的取向。一、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及其研究综述

早在20世纪初,阿瑟·庇古就在《福利经济学》中指出:“由于环境的重要经济根源是外部效应,那么为了消除这种外部效应,就应该对产生负外部效应的单位收费或征税,对产生正外部效应的单位给以补贴。”经过鲍墨尔等人对该理论的深入研究,逐渐产生了最早的环境经济法律手段——“庇古手段”,即通过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征税、收取污染费、财政补贴等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庇古手段”主要通过“看得见的手”即政府干预来解决环境问题,其核心思想是由政府给外部不经济性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由外部不经济性的制造者承担全部外部费用。这是最早提出的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

20世纪70年代科斯“产权理论”兴起,它认为“只要把外部效应作为一种产权明确下来,而且谈判费用不大,那么外部效应问题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资源交易而达到内在化”。实践中形成了以自愿协商、排污权交易为代表的“科斯手段”,即利用市场主体自发的趋利避害性和市场交易工具,将环境成本内在化进行环境保护。至此,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走向成熟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进入90年代后,“生态人”新理念出现,含有生态效益的经济杠杆为主要调节方式的全新环境经济制度建立,如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ISO14000标准的推广以及将环境成本纳入审计项目的绿色会计制度等一些新兴的环境经济政策和手段。总体而言,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认为,在国际贸易领域,贸易与环境之所以发生冲突,其背后的经济原因就是环境成本的负外部性造成的。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自由使用公共的环境资源而不支付费用,价格信号没有全面反映出环境资源的价值,因此,将环境成本内在化是微观领域解决环境问题以及协调贸易与环境发展的最根本的途径。其中,将环境资产的价值和维护与更新环境资产的费用内在化到产品的成本中去,由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者共同负担是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的精髓。

国外对于环境成本内在化的研究始于20世纪20年代。从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提出的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即“庇古税”,到美国环境经济学家艾伦·克尼斯及20世纪初美国政府的相关政策,都对建设项目带来的环境经济影响给予评估与计量,做了很多开拓性工作,并开始应用外部性理论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估算。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作为环境成本核算的核心——环境经济损失评估在计算对象的内容上,从微观层次上升到全球系统层次,从环境资源核算扩展到环境服务核算,从经济效益核算扩展到人类福利核算,形成了以代替市场法和假想市场法为代表的新一代环境损失评估技术。这些成果在实践上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中国的环境经济损失的计量上,如世界银行报告《面向21世纪的中国环th境》(China's Environment in the 21Century)(1997)专门详细计算与论证了中国大气污染的经济损失。然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当推美国瓦科拉夫·斯米尔(Vaclav Smil)向美国东西方研究中心(EAST-WEST CENTER)递交的专题报告《中国的环境问题:经济损失估计》(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China:Estimates of Economic Costs)。理论界认为,斯米尔的研究在概念与方法学上并未超越中国的“过—张”模型,但是,他对基础数据与基本假设的处理,条例清晰、格式规范、逻辑完善,具有学术研究所必需的可证伪性。

我国对环境成本内在化问题的研究要晚于国外。不过,从宏观方面对于环境破坏的经济损失计量的研究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初就已开始。中国此类研究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对企业污染、城市污染以及流域污染等的经济损失的研究。1984年,《公元2000年中国环境预测与对策研究》首次对全国环境污染损失进行估算。第一个以中国为对象的全面而系统的计量成果是1990年过孝民、张慧勤主持的对中国“六五”计划(1981—1985)期间环境经济损失的研究。这项研究在计量方法、数据处理、结果表述诸方面都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因而可称之为“过—张模型”。1994年由金鉴明主持的“中国典型生态区生态破坏的经济损失”研究,使得对中国生态破坏的经济损失研究有了一个比较持之有据的了解。199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在国家环保局局长基金支持下进行了题为“中国九十年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经济损失”的研究。2004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环保总局成立绿色GDP联合课题小组,后又加入发改委和林业局,主要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GDP核算体系,用以衡量经济发展过程中付出的环境资源代价。目前,国内从事环境经济损失计量研究除了站在国家角度上进行外,还在不同的行政区域、不同的行业之间以及针对不同的环境破坏类型进行。对于环境成本内在化后对贸易产生的影响,国内学者卢荣忠(2004)、谷祖莎(2005)、曾凡银(2006)等从对一国比较优势、国际商品结构和流向以及南北关系及生态环境与中国国际竞争力等方面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与阐述。比较而言,国外的研究主要着重于贸易与环境复杂关系的宏观理论研究以及环境经济损失计量方法的完善,国内的研究主要是通过建立计量模型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估算的实证研究。不过,这些研究共同推动了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发展。二、环境成本内在化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一)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实施及其发展趋势

依据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环境成本内在化就是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体现环境资源的稀缺性,消除其外部性,即使产品价格包含环境成本,实现环境成本内在化。这样就可以以正确的价格信号为导向,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进而从根源上解决环境退化问题,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冲突也就迎刃而解了。这一理论支持这样的观点,即贸易不是环境退化的原因,只是加剧了环境方面的市场失灵。如果能够将环境成本内在化,贸易活动的开展不会带来任何环境问题。因此,理论界较成熟的观点认为,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实施应当是:第一,界定环境资产的所有权。当环境资源的产权未加界定或未被履行时,无人会主动承担环境退化所造成的损失,便会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过度消费。因此需要界定环境资产的所有权,以保证环境资源在生产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考虑。第二,对环境资产合理定价。环境资产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如森林、草地和野生动植物可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提供登山、旅游之类的劳务,这些商品和劳务的价值均可以量化。同时,环境资产还有间接的使用价值,如森林和湿地对大气和气候又有支持功能,但因难以计量而常常被忽视。只有对这些环境资产全面合理的定价,才能促使资源持续有效的开发利用。第三,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必须负担公共当局决定的减少污染的费用,以保证环境处于一种可被接受的状态。该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源、消除环境污染和赔偿受害人的费用,促使排污者积极主动地治理自身产生的污染物,否则将受到经济制裁。具体措施可以通过政府征收环境费、环境税或政府向企业加收保证金及推广和执行环境标准并使用环境标志等。

在当前国际贸易领域,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实施与发展趋势使得发展中国家的一些产品越来越难以进入国际市场,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市场。因为,进口国一般会认为那些来自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的产品存在所谓“生态倾销”,由此会对其本国市场的同类产品构成冲击,即进口国以进口产品采取的环境标准过低实施限制措施,或者以进口产品的环境成本内在化不充分为由实施限制措施以及以进口产品未将消费过程中的环境成本内在化为由实行限制措施。由此看来,环境成本内在化虽然是从贸易角度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一种手段,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它又是一把“双刃剑”,即它经常会成为一国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成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这种趋势将是不可逆转的。(二)环境成本内在化对我国出口贸易的负面影响

1.影响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准入

客观地说,影响我国产品国际市场准入的因素既有来自国内的也有来自国外的。就国内来说,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和国内环境立法的加强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出台与实施,一些外贸企业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形势。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商务部将把环保总局通报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相应的处罚决定书下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环保部门提供的处罚决定书,暂停受理有关企业出口业务申请。最为严厉的是,商务部在收到有关污染企业的出口申请,将根据《外贸法》的规定,禁止该企业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包括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申请,加工贸易合同或项目审批及出具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全国性、区域性出口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参展和摊位申请等。可以说,这是我国国内通过实施严格的环境经济政策推动环境成本内在化并为产品的国际市场准入把守的一个关口。

同时,影响我国产品国际市场准入的更多的因素还是国外实施的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政策和措施。如美、日、欧盟等除了名目繁杂的技术性法规和标准外,还专门对进口商品设置“合格评定程序”,这充分说明国别性生态环境技术壁垒的广泛性与细致程度,越具体到某类商品其具体技术标准要求越严格,尤其是对国内经济影响较大的敏感性商品,表现出生态环境壁垒的梯度值就越大,内部壳层的结构就越坚硬,外界越难以突破。虽然说市场准入制度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该国国内市场的程度,但近年来,各主要进口国实行的环境政策和措施为我国传统产品的出口贸易设置了不少的市场准入方面的障碍。如欧洲市场的证书制度,每年都要更新升级,实际上是变相地限制来自中国的产品。当然,在出口贸易实践中,我国有的出口产品环境标准确实不高,或者说环境成本内在化程度很低,这是不得不承认的事实。因此,我国出口贸易受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短期内不能够越过国际市场的准入门槛也是必然的。以2006年为例,我国出口增速已经比2005年回落1.2个百分点。

2.影响我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

国际贸易的竞争力主要表现在产品的价格和质量上。根据一些学者(夏友富,2001;徐淑萍,2002;李寿平,2004;谷祖莎,2005;曾凡银,2006)对环境成本内在化与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或国际竞争力关系的研究表明:第一,由于各国的环境要素禀赋不同,因此,环境成本内在化后,国际贸易中某些产品的比较优势势必发生变化,一国有必要重新审视其出口产品的比较优势,以期在国际分工中获取更大利益。第二,环境成本内在化将严重削弱影响环境、消耗资源的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为,环境成本内在化将必然使那些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产品的成本提高,其价格竞争力明显减弱。第三,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消耗资源的产品,特别是初级产品的价格优势逐渐丧失,从而被那些利用新能源的新材料挤出市场。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出口产品以价格低廉而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但是,这种比较优势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过低的价格容易引起贸易摩擦。据统计,我国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发生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自我国入世至2006年6月底,共有32个国家或地区针对我国发起“两反两保措施调查288起,涉案金额71亿美元”。二是现阶段中国出口贸易的比较优势,仍然主要体现在劳动力要素的密集使用上,无论是传统的轻纺产品,还是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都通过业内分工和贸易的方式来利用中国的比较优势。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我国的出口产品总体特征是环境竞争力不占优势。这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出口产品可能遇到的贸易壁垒的主要根源。加之目前我国的外贸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以及东盟地区。他们是环保意识最先觉醒、环保措施最为严厉、涉及范围最广泛的国家。为达到相应的环境要求和标准,我国企业不得不转变传统的生产工艺,引入新的原材料和生产设备,从而增加了产品的生产成本,因此也就失去了在价格方面的竞争优势。如欧洲规定限制6种有害物质使用的ROSH指令,如果工厂要生产这一类产品的话就要增加20%~30%的生产成本。

此外,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出口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相关内容,商务部“绿色外贸”政策实施后,企业生产成本会依据行业相应地增加5%~10%。而且,成本的抬升可能导致一些中小企业出现新的情况,有的可能要进行业务重组,有的可能要转向,甚至不排除有的企业退出这一领域的可能性。因为一国采用环境经济政策,从某种程度上改变了该国的比较优势,与不实施环境经济政策或政策宽松国家的厂商相比,政策实施国的厂商不得不为环境要素付出更高的使用者成本,削弱了原有的价格优势,对相关产品的贸易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三)环境成本内在化对我国出口贸易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我国出口产品结构的改善

长期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走的是一条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粗放经营型与数量扩张型的道路。而且,在出口导向型的贸易模式影响下,我国外贸结构呈现出非绿色产品及环境竞争力差的产品所占比重大,绿色产品及环境竞争力强的产品所占比重低,劳动密集型、低科技含量和低附加值的产品所占比重高,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产品所占比重偏低的状况。环境成本内在化的实施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出口贸易的产品结构,从而改善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和提升我国的国际贸易竞争能力。2006年以来,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有所改善,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速高于平均水平。其中,2006年前三季度,机电产品出口3884.2亿美元,增长29.9%,高于出口平均增速3.4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1958.9亿美元,增长30.6%,高于出口平均增速4.1个百分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得到抑制,原油、成品油、煤炭、未锻轧铝出口量分别下降21.8%、21.1%、11.9%和5.8%。

2.有利于我国贸易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可持续发展观念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接受,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也已经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贸易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各国在处理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中尽量遵循同一的目标,彼此合作,既考虑环境保护,也要兼顾经济发展,既不能为了环境而限制贸易,抑制经济发展,也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追求经济发展,应当在经济成本核算时计入环境成本,不能把环境视为免费物品,以维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能力。环境成本内在化将促使外贸企业和政府重新审视我国的贸易政策和重新评估我国的贸易产业。从长远的观点看,这将有利于我国贸易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3.有利于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环境成本内在化能够将环境资源的价值和补偿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所需的费用包含在产品价格中,这不仅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促使国际贸易更加均衡有序、更加自由化的发展,而且还可以达到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目前我国的产业技术与环境要求一般比发达国家要低,产品出口很容易遇到技术和环境方面的壁垒和障碍。环境成本内在化可以促使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走资源耗费少、排放低、污染少、效益高的工业发展模式。这将有利于我国的环保事业的发展。三、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选择(一)促进贸易政策与环境措施的兼容

从我国近年来实施的贸易政策和环境措施来看,我国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采取的是国际合作与国内政策、立法相结合,强制性规范与引导性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在短时间内迅速建立起了我国在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政策体系,有效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同时,基于政策的特点,我国的贸易政策应根据国际贸易环境及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应随着其他贸易伙伴进出口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应随着多边贸易规则的约束而规范。在目前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在制定贸易政策时应进一步将环境保护当作重要内容加以对待,而且,贸易政策中应涵盖环境保护措施,应体现WTO“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精神,不断提高贸易政策与环境保护措施的兼容度,从而使贸易政策既能促进贸易的发展,又能起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二)着力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的基本态势是国际贸易结构正在提升和走向高级化。从发展趋势来看,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传统初级产品比重下降,工业制成品比重持续上升;二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高速增长,非高新技术产品比重下降;三是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宗旨的绿色贸易趋势在国际贸易中日益显现与强化,非绿色产品比重下降;四是现代化服务贸易迅速发展。面对这种趋势,必须转变我国的贸易增长方式,必须加快对外贸易从数量增长为主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向以质量效益为主的集约型增长转变,以确保我国经济和贸易可持续发展。同时,应着力调整我国出口贸易的产品结构,通过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多方面措施,引导企业革新技术、清洁生产、绿色贸易,尽快缩小与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国产品的质量和标准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提升高新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含量产品在出口贸易中的比重,这将是目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对外贸易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三)适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并非出口补贴,而是被WTO认可的一项符合国际惯例的中性制度。GATT1994附件9第十六条规定:“退还与所缴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内地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GATT1994第十六条第二节第二、第三款规定: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补贴,可能对其他进口和出口成员方造成有害的影响,对他们的正常贸易造成不适当的干扰,并阻碍本协定目标的实现。因此,各成员方应力求避免对产品的输出实施补贴。我国自1991年1月开始,在调整汇率的基础上,对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制成品和初级产品出口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要求。取消补贴后,亏损商品主要通过汇率调整和出口退税的方法获得补偿。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试行出口退税制度。1994年对出口退税制度进行了改革,1997年加以完善。此后,1999年、2003年改革力度较大。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调整出口退税税率。尽管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对出口贸易总额没有明显的影响,但对优化出口产品结构还是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2015年的出口退税新政策,我国从2007年7月1日起,取消了553项产品的出口退税,调低了2268项产品的出口退税税率。其目的除了抑制贸易顺差过大之外,还将对高污染、高能耗及资源性产品的出口起到约束作用。因此,适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不失为一种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的上策,这对提高我国贸易竞争力有着重要的作用。(四)大力提升服务贸易的出口水平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频繁对华启动反倾销、实行技术性贸易壁垒和保障措施,中国与主要贸易国贸易摩擦的案例数量逐年增加,对中国外贸出口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面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势头,我国除调整货物出口产品结构以外,还应积极发展服务贸易并大力提升服务贸易的出口水平。这是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国际贸易中,长期以来以商品贸易为主、服务贸易为辅。不久,将迈入商品贸易与服务贸易并重的阶段。进而,最终达到服务贸易为主、商品贸易为辅的阶段。这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是中国外贸长期奋斗的方向和目标。”目前,我国服务贸易额仅占世界服务贸易额的3%,居世界排名20位之后,服务贸易亦处于逆差地位。因此,重视发展我国的服务贸易产业,大力提升服务贸易的出口水平,将是我国外贸政策的长期选择。第三节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基于WTO规则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前,贸易与环境应当说是两个不同的领域。1972年6月5日至16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会议“考虑了需要取得共同的看法和制定共同的原则以鼓励和指导世界各国人民保持和改善人类环境”。由此,通常认为是该次会议把环境问题提上了意识高度,并引起人们的重视。此后,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重申了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并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该会议标志着国际社会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达到了一个崭新的高度。而且,随着《里约宣言》的通过,贸易、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被摆在了突出的位置,不可回避。因为,有些国家试图利用贸易措施来影响其他国家的环境政策,或者以保护环境为由,设置贸易壁垒保护本国的经济贸易利益。当然,导致环境问题进入贸易体系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环境问题的全球化。或者从一方面来讲,贸易与环境问题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主要归功于世界范围内环保运动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不计环境成本地发展经济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之间早已潜在的紧张矛盾凸显的结果。由此看来,贸易与环境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问题。有的人认为,贸易对环境的影响是正面,。的关系,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也是自WTO成立以来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中进行多边谈判的主要议题。作为WTO成员方,中国在对外贸易与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二者在政策之间还缺乏进一步的协调与联系。因此,把握贸易与环境关系,均等政策协调力度;组建专门机构,赋予特殊职能;完善对外贸易政策,坚持WTO 有关原则;加强环境保护立法,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学习欧盟经验,借鉴贸易与环境协调机制,是协调我国对外贸易政策与环境政策的有效途径。一、贸易与环境的相互影响

从贸易与环境问题被讨论的一开始,就伴随着自由贸易主义者与环保主义者的争论。自由贸易主义者认为,自由贸易对环境是有利的,自由贸易有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而保证生产活动能够按照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同时,贸易自由不仅有利于克服一个国家面临的资源对经济增长潜力的限制,而且还有利于增加环保的洁净产品、服务和技术的交换。此外,贸易自由化还能消除那些扭曲贸易的政策措施,如补贴和税收等被认为是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环保主义者认为,贸易自由化会导致环境恶化,甚至认为贸易自由化是环境破坏的最大因素。贸易自由化促进贸易的增长,贸易增长扩大了全球经济规模,使生产和消费活动增加,全球资源使用量和废弃物随之增多;另一方面,贸易自由化使有害物质跨境转移,助长濒危物种的贸易,导致生物多样性的丧失。为此,政府应更多地干预贸易,以贸易限制措施来保护环境。也有人认为,贸易与环境既互相依存,又互相冲突。贸易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的增长,扩大了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但贸易的发展也使生产和消费活动超出了环境承载能力,使人类的生存受到威胁。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自由贸易与环境之间是一种复杂的关系,并认为,贸易对环境的影响取决取于三种效应,即技术效应、结构效应和规模效应的此消彼长,最终结果如何很难精确预测。

事实上,贸易自由化对环境保护的影响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取决于诸如国内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状况和贸易与环境政策以及产业结构和贸易商品结构等许多其他因素。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在1996年的报告中认为,对贸易自由化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应考虑各国国情、社会经济状况和相关部门的特殊性。贸易自由化对环境的影响是双重的,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从近十几年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争端来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核心是,贸易政策是否有助于解决环境问题。二、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及其协调(一)WTO有关贸易与环境的规定

在全球环境保护潮流的推动下,WTO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作为自己的目标之一,除了在其前身关贸总协定中已经涉及的环境保护例外的规定外,WTO中有多个协定都涉及与环境问题的措施,如《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农业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都对环境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中写道:“成员国认识到在处理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农业协定》附件第12条“环境计划下的支付”(a)款规定:“获得此类支付的资格应确定为明确规定的政府环境或保护计划的一部分。并应取决于对该政府计划下特定条件的满足,包括与生产方法或投入有关的条件。”《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一开头就申明:“不得阻止任何成员国采取或加强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在前言中规定:“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第四部分“不可诉补贴”第8条(c)款规定:“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和法规实行的新的环境要求而提供的援助,这些要求对公司产生更多的约束和财政负担……”《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亦允许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或不合理的歧视,或不对国际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可授予专利的客体”第2款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如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种拒绝授予并非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

此外,1994年马拉喀什部长会议通过的《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明确将贸易政策、环境政策和可持续发展三者的关系作为WTO 的一个优先事项,规定:“确认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开放、公正和非歧视性质的前提下,就是否需对该体制的规定进行修改提出适当建议,特别是关于制定用以加强贸易与环境措施之间积极的相互作用的规则的需要,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及避免保护主义贸易措施,遵守有效的多边纪律,以保证多边贸易体制响应《21世纪议程》和《里约宣言》,特别是《宣言》第12条原则中列出的环境目标;及监督用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具有重大贸易影响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以及适用于这些措施的多边纪律的有效执行。”(二)WTO有关环境保护的例外规定

在WTO规则中,“环保例外条款”以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和(g)款为基础,以GATS协议第14条、SPS协议和 TBT协议为具体表现。GATT1994第20条规定:“例外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的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b款)和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g款)。根据该条款规定,GATS协议第14条、SPS协议以及TBT协议都赋予各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三)WTO对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协调与努力

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召开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做出了《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该决定指示WTO 总理事会的第一次会议设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专门负责协调贸易与环境的问题和关系,并积极与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机构进行合作。在获得“确认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可持续发展;在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开放、公正和非歧视性质的前提下,就是否需对该体制的规定进行修改提出适当建议等方面的授权后开展工作”。

委员会在授权的范围内,“为使国际贸易与环境政策相互支持”,委员会协调如“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与为环境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之间的关系,包括按照多边环境协定采取的措施”;协调“具有重大贸易影响的、与贸易和环境政策有关的环境政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之间的关系”;协调“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与为环境目的而征收的税费之间的关系及协调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定与产品有关的环境要求,包括标准、技术法规、包装、标签和再利用之间的关系”;协调“多边贸易体制中有关用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及具有重大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和要求的透明度的规定”;协调“多边贸易体制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多边环境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协调“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而言的此种影响,以及取消贸易限制和扭曲对环境的效益”;协调“国内禁止性货物的出口问题”;协调知识产权协议和服务贸易;为处理与WTO第Ⅴ条中所指的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和文件的透明度所需要的适当安排等。

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成立后一直致力于协调国际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如在1996年新加坡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该委员会就向会议提交了一份工作报告,要求其成员国政府采取旨在推动贸易与环境改革的具体行动,包括:各成员国之间应就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政策相互交流信息及增加透明度;WTO法律体系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如何与国际环境条约协同发挥作用;WTO关于内国予以禁止的和有害的物质(贸易)的规定;WTO关于生态(安全)标识的规定;订立适当的协定以有利于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1997年和1998年,环境与贸易委员会继续研究马拉喀什通过《贸易与环境的决议》授权其研究的问题。1999年在西雅图举行的“千年回合”未能就贸易与环境问题达成一致。但这丝毫未能动摇委员会的信心。2001年多哈会议通过了部长宣言,其中包括一个以“贸易与环境”为标题的议题。宣言还要求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在其日常工作中特别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市场准入的影响,以及清除和减少贸易限制对贸易、环境和发展都有利的情况。二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三是为了环境目的的标识的要求。基于上述问题,贸易与环境委员会2003年在墨西哥召开的WTO第五次部长级会议以及2005年在坎昆召开的第六次部长级会议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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