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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8 18: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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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兰虹

出版社:西南财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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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基础(第四版)

保险学基础(第四版)试读:

第四版前言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竞争主体不断增加、保险监管不断加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自律能力有所提高,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已全面开放。在这个背景下,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修正案。“十二五”期间是我国保险业加快发展与矛盾凸显并存的阶段,保险业积极探索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面转型升级、科学发展。2015年8月13日,“新国十条”的颁布,标志着政府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保险业迎来了在更广的领域和更深层面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战略机遇,翻开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新篇章。

保险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涉及的内容很多。本书之所以叫做《保险学基础》,是因为本书的主要内容是向读者介绍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主要业务。本书可作为保险专业和非保险专业的学生学习保险学的入门教材,也可作为保险从业人员及自学者的参考用书。

本书由兰虹拟订大纲并负责全书总纂。全书共九章,参加编写的人员有:兰虹、孙蓉、韦生琼、李虹。各章节具体编写分工如下:

兰虹: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九章第一、二节;

孙蓉:第一章第一、二、三、四节,第三章;

韦生琼:第二章,第六章,第九章第三节;

李虹:第一章第五节,第八章。

此次修订,特别要感谢保险学院张运刚教授对本书“保险费率的计算原理”部分的修正。

本书在编著和出版过程中,得到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和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感谢!

由于编著者水平有限,时间仓促,书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请各位同仁指正。编者2015年7月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内容提要:风险是保险的逻辑起点。保险理论中的风险,通常是指损害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害构成。风险有不同的类别。风险管理包括管理和决策两个方面。可保风险、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制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保险合同的订立等构成了保险的要素。保险可从法律和经济角度定义。保险与储蓄等经济行为相似但不相同。保险具有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保险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保险可分为不同的类型。第一节风险的含义、要素和种类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业产生的基础。没有风险也就不可能产生保险。因此,研究保险需从风险开始。一、风险的含义

从一般的意义上讲,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只要某一事件的发生结果与预期的不同,就存在着风险。风险的不确定性体现为某一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三种结果:损害、无损害或收益。如果未来结果低于预期价值就称为损失或伤害;如果未来结果高于预期价值就称为收益。在未来不确定的三种结果中,损害尤其值得我们注意。因为,如果事件发生的结果不会有损害,就没有必要谈论风险。换言之,正是因为损害发生的不确定性可能在将来引起不利结果,才需要对风险进行管理,作为风险管理方式之一的保险才会产生与发展。因此,保险理论中的风险,通常是指损害发生的不确定性。

只要风险存在,就一定有发生损害的可能。在风险存在的情况下,损害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如果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为零或百分之百,则不存在风险。因为无论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为零,还是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为百分之百,其结果都是确定的,与风险的含义相违背。

根据概率论,风险大小取决于损害的概率,若损害的概率是0或1,就不存在不确定性,而当损害的概率在(0,1)之间时,概率越大,则风险越大。从概率论的角度来分析认识问题,就不难理解风险的含义。

风险具有下列特征:(一)风险的客观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界的地震、台风、洪水,人类社会中的瘟疫、意外事故等风险,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们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客观存在的。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害程度,却难以彻底消除风险。(二)风险的普遍性

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新的风险不断产生,且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害也越来越大。在现代社会,个人及家庭、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乃至国家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风险渗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风险的发生具有普遍性,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三)风险的可变性

在一定的条件下,风险可能发生变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可能产生一些新的风险,而有些风险会发生性质的变化;随着人们对风险认识程度的增强和风险管理方法的完善,有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人们可设法降低其发生频率和损害幅度,使风险的量发生变化;还有一些风险可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被消除。总之,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既可能使新的风险产生,也可能使原有的风险发生变化。(四)风险的社会性

风险具有社会属性,而不具有自然属性。就自然现象本身而言是无所谓风险的,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可能只是大自然自身运动的表现形式,或者是自然界自我平衡的必要条件。然而,当灾害事故与人类相联系,对人类的财产、生命等造成损害时,对人类而言就成为了风险。因此,没有人类社会,就没有风险可言,这正体现出风险的社会性。二、风险的要素

风险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的相互作用,共同决定了风险的存在、发展和变化。一般认为,风险的组成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害。(一)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又称风险条件,是指那些隐藏在损害事件后面,增加损害可能性和损失程度的条件。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害的间接的、内在的原因。风险因素的存在,有可能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增大风险损害的程度。风险因素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1.实质风险因素

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并能引起事物变化的种种物理因素。实质风险因素一般表现为有形的风险因素。有形风险因素是指那些看得见的、影响损害频率和程度的环境条件。例如汽车的用途及刹车系统,建筑物的位置、构造及占有形式,甚至人体的免疫力等,都可以归入实质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与人为因素无关,故又称为物质风险因素。

2.道德风险因素

它是与人的道德修养及品行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由于个人行为不端、不诚实、居心不良或有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害的原因和条件。如欺诈、纵火等恶意行为,都属于道德风险因素。

3.心理风险因素

它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即人的主观原因,如疏忽、过失、侥幸心理或依赖保险心理等,造成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增大。如外出未锁门的行为会增加盗窃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属于心理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都是无形风险因素,由于它们都与人的行为密不可分,因而,可以统称为人为因素。(二)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直接的、外在的原因,是损害的媒介物。即只有发生风险事故,才会导致损失或伤害。例如,在汽车刹车失灵酿成车祸导致车毁人亡这一事件中,刹车失灵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如果仅有刹车失灵而无车祸,就不会造成人员的伤亡。风险事故意味着风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风险的发生。

就某一事件来说,在一定条件下,它可能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则它成为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它又可能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则它又成为风险因素。比如,冰雹导致路滑而引起车祸,造成房屋被撞毁,这时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若冰雹直接砸伤行人,则它是风险事故。(三)损害

风险是指损害发生的不确定性,因而风险的存在,意味着损害发生的可能。一般而言,损害包括损失和伤害,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或人身的伤害。例如,折旧、记忆力减退等,都不能称为损害。在保险实务中,将损害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前者是指实质性的、直接引起的损害;后者是指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信誉损失、精神损害等。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一方面,风险与损害机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损害机会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风险的程度,损害机会越大,风险越大;而损害机会越有规律,越易被人们把握,那么风险的程度也就越低。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风险都必然造成损害,损害不完全以风险为因。比如财产的折旧损失,就是一种可以预计后果的损失。另一方面,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以及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风险因素的增加或产生,可能导致风险事故发生并引起损害,从而产生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差异,这就是风险。三、风险的分类

人类在日常的生产与生活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为了对风险进行管理,需要对风险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可将风险分为不同的类别。(一)按风险的性质分类,可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1.纯粹风险

这是指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其所导致的结果有两种,即损害和无损害。或者说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害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房屋所有者的房屋遭遇火灾,会造成房屋所有者经济上的损失。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都可能导致社会财富的损失或人员的伤害,因此,都属于纯粹风险。纯粹风险的变化较为规则,有一定的规律性,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加以测算。发生纯粹风险的结果往往是社会的净损害。因而,保险人通常将纯粹风险视为可保风险。

2.投机风险

这是指既有损害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是相对于纯粹风险而言的。投机风险所导致的结果有三种,即损害、无损害和收益。比如,赌博、买卖股票等风险,都可能导致赔钱、赚钱和不赔不赚三种结果。投机风险的变化往往是不规则的,无规律可循,难以通过大数法则加以测算;而且,发生投机风险的结果往往是社会财富的转移,而不一定是社会的净损失或净增加。因而,保险人通常将投机风险视为不可保风险。(二)按风险对象分类,可将风险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

1.财产风险

这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和贬值的风险。例如,火灾、爆炸、雷击、洪水等事故,可能引起财产的直接损失及相关的利益损失,因而都是财产风险。财产风险既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风险,又包括财产的间接损失风险。

2.责任风险

这是指个人或团体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负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比如,驾驶汽车不慎撞伤行人,构成车主的第三者责任风险;专业技术人员的疏忽、过失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构成职业责任风险等。责任风险较为复杂和难以控制,其发生的赔偿金额也可能是巨大的。

3.信用风险

这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因一方违约或违法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就可能影响到贷款人资金的正常周转,从而使贷款人因借款人的不守信用而遭受损失。

4.人身风险

这是指由于人的生理生长规律及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导致的人的生、老、病、死、残的风险。人生的过程离不开生、老、病、死,部分人还会遭遇残疾。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可能给本人、家庭或其抚养者等造成难以预料的经济困难乃至精神痛苦等。人身风险所导致的损害包括损失和伤害,即人的生、老、病、死、残引起的收入损失或额外费用损失或灾害事故的发生导致的人的身体的伤害。(三)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可将风险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

1.自然风险

这是指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发的种种现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风险。如洪灾、旱灾、火灾、风灾、雹灾、地震、虫灾等,都属于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其形成与发生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自然风险是人类社会普遍面临的风险,它一旦发生,波及面可能很大,使社会蒙受莫大的损失。

2.社会风险

这是指个人或团体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不当行为等所导致的损害风险。例如,盗窃、玩忽职守等引起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3.政治风险

这是指在对外投资和经济贸易过程中,因政治因素或其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所致的债权人损失的风险。例如,因战争、暴动、罢工、种族冲突等原因致使货物进出口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

4.经济风险

这是指个人或团体的经营行为或者经济环境变化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由于市场预期失误、经营管理不善、消费需求变化、通货膨胀、汇率变动等致使产量增加或减少、价格涨跌等的风险。

5.技术风险

这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风险。例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噪音等风险。(四)按风险的影响程度分类,可将风险分为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

1.基本风险

这是指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基本风险是一种团体风险,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及其主要生产部门,且不易防止。例如,政局变动、经济体制改革、巨灾等,都属于基本风险。

2.特定风险

这是指风险的产生及其后果,只会影响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此风险一般可以通过个人或组织对其采取某种措施加以控制。特定风险事件发生的原因多属个别情形,其结果局限于较小范围,本质上较易控制及防范。例如,盗窃可能导致财产损失,属于特定风险;又如,某企业生产的产品因质量不佳引起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可列入特定风险范畴。第二节风险管理概述

风险管理作为一门系统的管理科学,是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1931年,美国的管理协会保险部最先倡导风险管理,并在以后的若干年中,以学术会议和研究班的形式,集中研究风险管理与保险问题。此后,风险管理逐渐引起美国社会的普遍关注并在20世纪50年代末得到推广。到了70年代,风险管理开始蓬勃发展。时至今日,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已在世界各国广为传播、广泛应用。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是各经济单位在对风险进行识别、估测、评价的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妥善处理风险所导致的后果,以期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目标的过程。

风险管理包括管理和决策两个方面。

从管理的角度上讲,风险管理常被定义为一门管理科学。例如,《保险原理与实务》一书认为: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风险管理所强调的管理过程,包含了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等管理的职能,其目的在于以最小的费用支出最大限度地减轻意外损害的后果。风险管理与企业战略管理及经营管理共同构成企业管理的核心。

从决策的角度来看,风险管理还被定义为一门决策科学。风险管理的过程被认为是一个决策过程。例如,特瑞斯·普雷切特等在其所著的《风险管理与保险》一书中提出:风险管理是一个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负面影响的决策过程。这一过程包括为达到特定目标而进行的对风险的防范、控制以致消除的全部过程。

实际上,风险管理的过程既是一个管理过程,又是一个决策过程。

风险管理的主体是经济单位。这里所指的经济单位可以是个人、家庭、企业、社会团体乃至政府。因此,风险管理的范围涉及各种形式的经济单位:对于个人,可以就人身、财产和责任等方面实施风险管理;对于企业,可以就生产、市场、财务、技术、人事等方面实施风险管理;对于国家,则可以对社会经济诸方面实施风险管理。二、风险管理的目标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以最小的经济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效益,即风险管理就是要以最少的费用支出达到最大限度地分散、转移、消除风险,以实现保障人们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基本目的。

风险管理目标的确定取决于不同社会、企业乃至个人的不同需要,取决于在何种程度上运用风险管理技术。比如,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可以是在巨灾中求生存,可以是稳定企业生产规模并保持一定的增长势头,可以是减少费用开支,可以是改善安全生产环境等。选择何种风险管理目标,对整个风险管理计划的实施,尤其是进行风险管理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可以分为损失前目标和损失后目标。

在风险管理中,应事先确定风险事故发生前要达到的目标,这一目标被称为损失前目标。例如,通过对各种风险管理方式的比较及财务分析,谋求最经济合理的风险处置方式;减少经济单位对风险损失的忧虑和恐惧,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稳定的环境;尽可能消除风险损失的隐患,减少经济单位自身的损害及社会财富的损失,以履行风险管理的社会责任等。

由于风险管理既不能消灭风险,又难以完全避免损失,因而,经济单位不仅应事先确定风险事故发生前要达到的目标,还应确定风险事故发生后要达到的目标,后者被称为损失后目标。例如,通过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使经济单位在风险损失发生后仍然能够继续维持生存;保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尽快恢复;尽快实现原有的稳定的收益;促使企业尽快实现持续增长的计划;减少风险损失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为经济单位自身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三、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是风险的识别、风险的估测、风险管理方式的选择、风险管理的实施及效果评价。(一)风险的识别

在确定了风险管理目标的条件下,应该根据某种科学方法全面系统地认识并区别种种风险,这就产生了风险的识别。

风险的识别是对经济单位面临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分析的过程。经济单位所面临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有潜在的,也有已经发生的;有静态的,也有动态的;有经济单位内部的,也有经济单位外部的。所有这些风险,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条件下是否客观存在、存在的条件是什么以及损害发生的可能性等,都是风险识别阶段应予以解决的问题。风险的识别需对尚未发生的、潜在的和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系统地、连续地进行认识和归类,并分析产生风险事故的原因。

风险的识别是风险管理中的首要环节和基础程序。没有风险的识别,就难以准确地估测风险,难以选择风险处理的方式,甚至会丧失对未知风险进行管理的机会。因而,风险的识别在整个风险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

风险的识别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方面内容。感知风险就是通过对风险的调查、了解,对风险进行判断;分析风险是指通过对风险的类别进行归纳、区分,认识风险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掌握风险所具有的性质。

风险的识别是一个连续的、不间断的过程,只有使风险的识别经常化、制度化,才能使风险管理顺畅进行。(二)风险的估测

风险的估测,又称风险的衡量。也就是说,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需要对该经济单位的风险发生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估计及测算。在这一阶段,风险管理者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并利用概率统计理论,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及其对经济单位产生的影响等。风险估测主要包括损害概率的估测和损害程度的估测。风险估测不仅使风险管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而且使风险分析定量化,为风险管理者进行风险决策、选择最佳的风险管理方式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三)风险管理方式的选择

在风险识别与估测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管理目标选择最佳的风险管理方式,是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风险管理方式分为控制型风险管理方式和财务型风险管理方式两大类。

控制型风险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回避、预防、分散和抑制等方法,其目的是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幅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财务型风险管理方式的目的是以提供基金的方式,降低发生损失的成本,即对无法控制的风险进行一些财务上的安排。财务型的风险管理方式主要有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而转移风险又包括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两种形式。

风险管理的关键就在于选择风险管理方式,而选择必须建立在对费用支出和可能效益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在对企业或家庭等经济单位现有财务基础和所选择的风险管理目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因此,风险管理方式的选择过程也就是风险管理的决策过程。(四)风险管理的实施及效果评价

在选择风险管理方式的基础上,需要实施风险管理的决策及评价风险管理的效果。实施风险管理的决策就是将风险管理的各个方面贯彻落实。比如,实施损失控制需要购买防灾设施和安全装置;购买保险,需要选择保险公司、保险险种、考虑保险费的合理性等。风险管理效果的好坏,取决于是否能以最小的风险成本取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在实务中还要考虑风险管理与企业整体管理目标是否一致等。风险管理决策总是与未来的不确定性相联系的,所以应该将风险管理的实施结果,反馈到上述各个阶段,对风险管理方式的适用性及有效性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风险管理决策与目标的差异程度,并根据不断变化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进行调整,以实现风险管理目标、达到风险管理的最佳效果。第三节保险的本质一、保险的定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对保险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一)保险的法律定义

从法律的意义上解释,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关系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保险合同正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被保险人有在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而保险人有提供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义务。这种保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保险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现。(二)保险的经济学定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分摊意外损害的一种财务安排。保险体现了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在保险关系中,投保人把损害风险以交付保险费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由于保险人集中了大量同质的风险,因而能借助大数法则来预测损害发生的概率,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大量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来补偿其中少数被保险人的意外损害。因此,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它使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害,以保险人为中介,得以在全体被保险人(包括受损者)中进行分摊。二、保险的要素

保险的要素是从事保险活动所应具备的必要的因素。保险的要素主要有可保风险、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制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保险合同的订立等。(一)可保风险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业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没有风险就不可能有保险,但保险人并非承保一切风险,而是只对可保风险承保。因此,可保风险也就成为了保险的第一要素。

可保风险,从广义上讲,是指可以利用风险管理技术来分散、减轻或转移的风险;从狭义上看,则是指可以用保险方式来处理的风险。这种风险应该是不可抗力的风险,其所致的损害应该是实质损害。换言之,可保风险是保险人愿意并能够承保的风险,是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所言的可保风险是指狭义的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一般具有以下条件:

1.非投机性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纯粹风险。可保风险不具有投机性,保险人通常不能承保投机风险,因为,保险人如果承保投机风险,既难以确定承保条件,又与保险的经济补偿的性质职能相违背。

2.偶然性和意外性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偶然的。可保风险应该是既有发生的可能,又是不可预知的。因为如果风险不可能发生,就无保险的必要。同时,某种风险的发生情况又不具有必然性。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意外发生的。风险的发生既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的故意行为所引起的,也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不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所引起的。

3.可测性

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但是通过对大量风险的观察可以发现,风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从而体现出风险是可以测定的这一特性。如果我们根据以往的大量资料,运用概率论及数理统计的方法,去处理大量相互独立的偶发风险事故,就可以测算出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害范围,对风险损害的大小进行较为准确地预测,从而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风险发生的规律性。可见,通过对大量偶发事件的观测分析,可以揭示出风险潜在的规律性,使风险具有可测性。

4.普遍性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保险以大数法则作为保险人建立稳固的保险基金的数理基础,因此,可保风险必须是普遍存在的风险,即大量标的都有可能遭受损害。如果风险只是对于一个标的或几个标的而言,那么保险人承保这一风险等于是下赌注、进行投机。只有一个标的或少量标的面临潜在的或将要发生的风险,是不具备大数法则这一数理基础的。只有对大量标的遭受损害的可能性进行统计和观察,才能使保险人比较精确地测算出损失及伤害的概率,以作为制定保险费率的依据。

5.严重性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较为严重的,甚至有发生重大损害的可能性。风险的发生有导致重大或比较重大的损害可能性,才会产生保险需求,保险供给也才可能产生。(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人分散风险、分摊损害的功能是通过大量的具有相同性质风险的经济单位的集合与分散来实现的。大量的投保人将其面临潜在的或将要发生的风险以参加保险的方式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则通过承保形式,将同种性质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时,又将少数人遭遇的风险损失及伤害分摊给全体投保人。因此,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给付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三)保险费率的制定

保险关系体现了一种交换关系,投保人以交纳保险费为条件,换取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而保险交易行为本身要求合理地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保险费率。因此,保险费率的制定就成为保险的一个基本要素。保险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保险的供求状况,保险人应该根据大数法则和概率论,合理地制定保险费率,以在保证保险人经营稳定性的同时,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对风险的分摊及对损害的补偿,是在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形成保险基金的前提下进行的。保险基金主要是由按照各类风险出险的几率和损害程度确定的保险费率所收取的保险费建立起来的货币基金。保险实际上是将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害的总额,在有共同风险的投保人之间平均化了,使少数人遭受的经济损害,由所有的投保人平均分摊,从而使单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受的损害,这实际上是把损害均摊给了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这种均摊损害的方法只是把损害平均化,但并没有减少损害。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考察,“平均化的损害仍然是损害”。所以,保险对损害的分摊,必须通过保险基金的建立才能实现。显然,如果没有建立起保险基金,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就无法履行。保险基金的存在形式是各种准备金,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当保险基金处于暂时闲置状态时,保险人可以将保险基金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加以运用。可见,保险基金既是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基础,又是保险人从事资金运作活动的基础。保险基金的规模大小,制约着保险企业的业务发展规模。(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没有保险合同的订立,就没有保险关系的建立,就不可能明确地约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关系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的一个基本要素。三、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的比较(一)保险与储蓄

有储蓄功能的保险产品与储蓄都是客户以现有的剩余资金用做将来需要的准备,都是应对经济不稳定的措施。由于大部分寿险具有储蓄性,因此,人们往往习惯于将两者进行比较。实际上,具有储蓄功能的保险产品与储蓄存在着较大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目的不同

保障功能是保险产品独有的功能。对投保人而言,除积累资金外,参加保险的目的是以小额的保费支出将不确定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使被保险人获得生产、生活安定的保障;而对储户而言,参加储蓄的目的则是多种多样的,但储蓄不具备保险功能和分摊损害的机制。

2.性质不同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是保险的要素之一,保险人将大量的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对其中少数遭遇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给付,从而实现了被保险人之间的损害分摊,因此,保险具有互助性质;储蓄则是单独地、个别地进行的行为,各储户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因而储蓄属于自助行为。

3.权益不同

保险一般是以自愿为原则,投保人投保自愿、退保自由,但投保人退保会有一定的损失。然而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却又可能大大超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而在储蓄中,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对自己的存款有完全的随时主张权,到期所领取的是本金和利息之和。(二)保险与赌博

由于保险与赌博都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都有可能获得大大超过支出的收入,因此,有人将两者混为一谈。实际上,保险与赌博有着显著的区别:

1.目的不同

如前所述,投保人参加保险是为了转嫁风险、获得保险保障;而赌博的目的则不同,赌博的参加者一般希望以小额的赌注博得大额的钱财,或者说,赌博的目的通常是图谋暴利。

2.结果不同

保险的结果是分散风险,利己利人;赌博的结果往往是制造风险、损人利己,甚至损己损人、扰乱社会。

3.法律地位不同

保险行为以法律为依据,有法律做保障;赌博一般属于非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三)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救济都是对风险损失的补偿方式。但两者也存在着区别:

1.权利与义务不同

保险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都要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从总体上讲,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双方都要受保险合同的约束;而救济是一种任意的、单方面的施舍行为,其出发点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救济者提供的是无偿援助,救济双方没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可言。

2.性质不同

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而救济是依赖外来的援助,不是自助、更不是互助,只是一种他助行为。

3.主体不同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一般是将保险金支付给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在救济中,救济者和被救济者往往事先都无法确定,救济者可以是国家、社团组织或个人等,被救济者则可能是各种灾害事故的受灾者或贫困者等。第四节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一、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它是指保险的内在的、固有的功能。保险的职能包括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职能,是保险固有的职能,并且不会随着时间和外部环境的改变而改变。保险的派生职能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客观环境的变化,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职能。一般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经济给付,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通资金和防灾防损。(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1.经济补偿职能

保险从产生时起,其目的就是对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因而,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发展到现在,这一职能仍然没有改变。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显然,经济补偿的职能主要适用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即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

2.经济给付职能

对于人身保险而言,保险的基本职能不是经济补偿,而是经济给付。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价值无法用货币来衡量,人所遭受的伤害也难以用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通过协商确定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过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给付的职能,为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提供经济保障。(二)派生职能

1.融资职能

融资职能是指保险人将保险资金中的暂时闲置部分,以有偿返还的方式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以扩大社会再生产规模的职能。融资职能就是保险业进行资金融通的职能。

从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到赔付保险金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和规模差,这使得保险资金中始终有一部分资金处于暂时闲置状态,从而为保险公司融通资金提供了可能性。

融资职能是在保险业实现基本职能的基础上顺应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而派生出来的特殊职能。它最初产生于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社会里,资金的闲置被认为是一种不能宽恕的浪费,为防止浪费,就需要将处于暂时闲置状态的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之参与社会资金周转,通过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产生收益,在扩大社会再生产规模的同时,增大保险资金总量,降低保险经营成本,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

经济补偿和经济给付的职能活动是保险人的负债业务,而利用包括负债业务形成的保险基金在内的保险资金进行的融资职能活动则是保险人的资产业务。保险资金的融通是保险公司收益的重要来源。

2.防灾防损职能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人作为保险经营者,为了稳定经营,需要分析、预测、评估哪些风险可以作为承保风险,哪些风险可以进行分散,哪些风险不能承保。由于人为因素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具有相关性,通过人为的预防措施,可以减少损害的产生,因此,保险又派生出防灾防损的职能。在发达国家的保险经营活动中,该职能受到广泛重视,保险人通过分析潜在的损害风险,评价保险标的的风险管理计划,提出费用合理的替代方案和采取损害管理措施等风险管理服务来实现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保险的防灾防损职能,既具有社会效益,又具有经济效益。二、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是保险职能发挥的结果,是指保险在实施其职能时所产生的客观效应。保险的作用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其积极作用又分别体现为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和宏观经济中的作用。(一)保险的积极作用

1.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1)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或经营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尤其是重大灾害事故的出现,会破坏企业的资金循环,缩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甚至中断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但是,如果企业参加了保险,在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就能够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从保险公司及时获得赔款,尽快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2)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财务型的风险管理方式之一是通过保险方式转移风险。如果企业参加了保险,就能够将企业面临的不确定的大额的损失,变为确定的小额的保险费支出,并摊入企业的生产成本或流通费用中,使企业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损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这既符合企业经营核算制度,又保证了企业财务成果的稳定。(3)有助于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保险本身就是风险管理方式之一,而保险防灾防损职能的发挥,更促进了企业加强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常年与各种灾害事故打交道,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可以帮助投保企业尽可能地消除风险的潜在因素,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这一价格杠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的积极性,共同搞好风险管理工作。尽管保险能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但是,风险一旦发生,就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损失,被保险企业也不可能从风险损失中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加强风险管理符合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利益。(4)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

灾害事故的发生对于个人及家庭而言都是不可避免的。参加保险不仅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个人及家庭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家庭财产保险可以使受灾的家庭恢复原有的物质生活条件;人身保险可以转嫁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残等风险,对家庭的正常生活起到保障作用。也就是说,保险这种方式,可以通过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帮助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重建家园,使获得保险保障的个人及家庭的生活,能够保持一种安定的状态。(5)有助于保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保障受害的第三者的利益

在日常生活及社会活动中,难免发生因致害人等的过错或无过错导致受害的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致害人等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将这种责任风险通过责任保险转嫁给保险人。这样,既可以分散被保险人的意外的责任风险,又能切实保障受害的第三者的经济利益。

2.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1)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畅运行

社会再生产过程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互相联系、互为依存,在时间上继起,在空间上并存。但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会因遭遇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被迫中断和失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中断和失衡,都将影响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均衡发展。保险对经济损失的补偿,能及时和迅速地对这种中断和失衡发挥修补作用,从而保障社会再生产的延续及其顺畅运行。(2)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现代社会的商业竞争越来越趋向于高新技术的竞争,在商品价值方面,技术附加值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是,对于熟悉原有技术工艺的经济活动主体来说,新技术的采用,既可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又意味着新的风险。而保险的作用正是在于通过对采用新技术风险提供保障,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使用专利撑腰壮胆,以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3)有助于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国际收支的平衡

在对外贸易及国际经济交往中,保险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保险业务的发展,如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远洋船舶保险等险种的发展,既可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保障国际经济交往,又能带来无形的贸易收入,平衡国际收支。因此,外汇保费收入作为一项重要的非贸易收入,已成为许多国家积累外汇资金的重要来源。(4)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

社会是由千千万万的家庭和企业等构成的,家庭和企业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的安定和企业的稳定都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保险通过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伤害的补偿和给付,分散了被保险人的风险,使被保险人能够及时地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从而为社会的稳定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保障。(二)保险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

保险既有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

1.产生道德风险,出现保险欺诈

保险产生后,道德风险也随之出现,比如形形色色的保险欺诈现象。

2.增大费用支出

一方面,伴随着保险业的产生,开设机构、开办业务、雇佣工作人员等,使社会支出中新增了一笔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其他职业的工作者借保险之机漫天要价。例如,有的原告律师在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中,索价高昂,可能大大超过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图在原告多得赔款的同时自己多得诉讼费用。此外,保险欺诈带来的查勘定损乃至侦破费用,事实上也使保险经营成本增大,费用开支增加。

可见,保险既给社会带来很大效益,也使社会付出一定代价。但对全社会而言,取得的效益大于所付出的代价,此代价是社会为获得保险效益而必须做出的一种牺牲。所谓有利必有弊,有得必有失,不能因噎废食,而应尽可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消极作用。第五节保险的分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领域不断扩大,新的险种层出不穷。为了更好地对保险理论和实务进行研究和分析,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保险业务进行分类十分必要。根据不同的要求,从不同的角度,对保险有不同的分类。这里介绍几种较常见的分类方法。一、按保险的性质分类(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以法律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其职能是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能利用这种权利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风险是商业保险不能解决的,如大规模的失业、贫困化等问题。如果对这些风险不加管理,就会造成社会动荡,直接影响经济发展,所以只能依靠社会保险的办法来解决。社会保险一般是强制保险。(二)商业保险

它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风险导致的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商业保险一般是自愿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表现在:(1)在实施方式上,社会保险一般是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采取强制方式实施;商业保险大多采取自愿原则。(2)在管理方式上,社会保险是维持国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在管理上,要求有权威性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管理或政府的权威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根据投保方的需要和缴费能力所提供的保险,采用商业化管理方式,经营主体只要符合保险法要求的条件并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就可以经营商业保险业务。(3)在经营目的上,国家举办社会保险以社会安定为宗旨,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经营目的;而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在为社会提供丰富保险产品的同时,以营利作为经营的目的。(4)在保障程度上,社会保险是政府为解决有关社会问题而对国民实行的一种基本经济保障,具有保障国民最基本生活的特点,保障程度低;商业保险采取市场经营原则,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保险原则,可以提供充分的保障。(5)在保险费负担上,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一般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商业保险的保险费则是由投保方自己负担。(6)在保障关系上,社会保险不完全遵循对等原则,而是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相对于他们缴纳的保险费来说,低收入者获得了更高的保障,这实际上通过一定方式把高收入者的保障转移给低收入者,从这一点看,社会保险能起到一定的“转移支付”作用;商业保险遵循对等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障取决于投保人为其缴纳的保险费。(三)政策保险

这是政府为了某种政策目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或成立专门政策性保险经营机构,运用商业保险的技术开办的一种保险。如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就是由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来经营的。很多国家的农业保险也属于政策性保险业务。政策保险是国家实现其某种政策目的而举办的,体现了公共利益性和公共政策性,这就决定了政策保险在经营目标上与一般的商业保险不同,即不以营利为目标。实际上,很多国家政府都对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补贴。二、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一)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这类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自由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双方采取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合同。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成立的合同关系。保险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条件承保。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二)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一般是法定保险,其保险关系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建立的保险关系。如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很多国家把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和统一性的特点,表现在:凡是在法令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论法人或自然人,不管是否愿意,都必须依法参加保险。实施强制保险通常是为了满足政府某些社会政策、经济政策和公共安全方面的需要。三、按保险标的分类(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保障范围的不同,财产保险业务可进一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1.财产损失保险

这是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其种类很多,主要险种包括火灾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等。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作为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类保险业务。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根据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生存和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期满生存,都可以作为保险事故,即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死亡保险金或生存保险金。

2.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业务。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意外伤害风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残疾或死亡。

3.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产生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国际上对保险业务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多数国家按照精算标准和财务处理原则将之分为寿险与非寿险。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因此,我国法律已开始允许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第三领域”业务。

由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都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按照我国1995年颁布和实施的《保险法》的规定,它们属于人身保险业务,所以只能由寿险公司经营,财产保险公司不得经营。然而,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尤其是短期性业务),都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而且在精算基础和财务处理方式上与财产保险相同,因此,在学术上被视为“第三领域”。在国际上,多数国家允许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同时经营“第三领域”的业务。我国修订以后的《保险法》参照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允许财产保险公司进入“第三领域”。这将会为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带来新的活力:

第一,有利于激活我国医疗保险市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医疗保险业务发展缓慢,远不适应公众的商业医疗保险需求。允许产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保险,可以借助其网络和人才优势,与寿险公司共同拓展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有利于意外保险业务的发展。让财产保险公司进入到意外保险业务领域,可以促进竞争,丰富意外险品种,形成合理费率,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公众的保险需求。

第三,财产保险业务范围的扩大,有利于财产保险公司优化产品结构,增加保费收入,加快业务发展。四、按承保方式分类(一)原保险

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所确立的保险关系。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赔偿或给付责任。(二)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保险关系。《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分出业务的一方是原保险人,接受业务的一方是再保险人。原保险人转让部分保险业务的动机是避免过度承担风险责任,目的是稳定经营。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活动,投保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业务关系。因此,《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三)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期限重复。在这种情况下,若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需按一定方法在保险人之间进行赔款的分摊计算。(四)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提供保险保障,发生保险损失按照保险人各自的承保比例来进行赔款的支付。(五)几种保险方式的比较

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的区别:共同保险中,每一个保险人直接面对投保人,风险在各保险人之间被横向分散;再保险中,投保人直接面对的是原保险人,原保险人又与再保险人发生业务关系,投保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两者通过原保险人发生间接关系,风险在各保险人之间被纵向分散。

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区别:共同保险中,几家保险人事先达成协议,联合起来共同承保,投保人与各保险人之间只有一个保险合同;重复保险中,投保人与各保险人分别签订保险合同,因而存在多个保险合同。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一是合同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二是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及其利益、责任和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原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责任的一部分。三是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质,人寿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分摊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

风险 风险管理 保险 原保险 再保险 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二、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风险由哪些要素组成?

2.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有何区别?

3.简述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其基本程序。

4.你对保险是怎样认识的?

5.保险的要素有哪些?

6.什么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7.概念比较:保险与储蓄;保险与赌博;保险与救济。

8.保险有何职能?

9.你怎样认识保险的作用?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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