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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0 04: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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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荣贤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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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简帛与中国早期藏书研究

出土简帛与中国早期藏书研究试读:

前言

本书是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出土简帛与我国早期图书馆研究》的最终结题成果,今易名为《出土简帛与中国早期藏书研究》。全书旨在选择能够客观反映中国早期藏书真实情况的出土简帛作为可靠的文献材料,从全面性和准确性的角度补充与纠偏单纯基于传世文献而得出的有关中国早期藏书在文献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等方面的现有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勾勒出中国早期藏书的原初形态。“勾勒中国早期藏书的原初形态”是本书的最终旨趣,而“运用出土简帛”只是实现旨趣的工具性手段。因此,书中作为“证据”的材料并不局限于出土简帛,而是大量动用到了传世文献。事实上,尽管出土简帛对于中国早期藏书研究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在材料意义上重视出土简帛也是本课题研究的第一方法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简帛文献本身可以独立地构成相关研究的自足材料。

首先,简帛文献能否顺利“出土”有很大的偶然性,实际出土的简帛文献也是十分有限的。单纯从简帛出发,难免以偏概全,也很难保证业已出土的文献就是最有价值的材料。例如,迄今出土的简帛主要集中在我国西北和中南地区,且主要是私人墓葬中物,官方文献则主要以作为官方办事记录的档案为主,而官府藏书尚无任何发现。又如,从《汉志》等文献记载有关武帝末年鲁恭王坏孔子宅所得《古文尚书》、《礼古经》、《礼记》、《论语》、《孝经》、《春秋左氏传》,以及《论衡·正说》等文献记载河内女子发老屋所得《易》、《礼》、《春秋》的相关论述来看,壁中藏书一度是秦始皇颁布“焚书令”后私人藏书的常见形式,但时至今日已经根本不可能“重见天日”。

其次,简帛的出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已出土的文献也基本上没有经过整理、筛选,往往不是最有价值的材料。并且,由于简帛长期埋于地下或浸在水中,出土时多已残损、散乱、扭曲和变形,有些材料还受到过盗掘的干扰,这些都影响到了简帛文献的学术价值。例如,银雀山1号汉墓出土了5件木牍,其中只有两片可以断定分别是《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的篇名目录和《孙子兵法》中《势》、《九地》、《虚实》、《用间》、《七势》等篇的篇名目录,而其余三片的目录形制已不可缀合还原。

再次,中国古代私人藏书的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涉及到书殉笔葬制度,往往并不是墓主的主动收藏,墓葬所出简帛与墓主生前藏书之间并不能完全划上等号。“在古代墓葬中,竹简帛书是比较特殊的随葬品,它们的种类和数量同墓主的身份地位没有直接关系,不像棺椁、衣衾和铜器、玉器,可以根据其等级对号入座”。

总之,出土简帛是研究中国早期藏书的重要材料,但并不是唯一材料。从这一意义上说,王国维先生早年倡导的“二重证据法”仍是本课题研究所持守的根本原则。

再就文题中的“早期”而言,迄今为止,出土简帛实物的时间跨度为公元前5世纪后期(约公元前433年)到魏晋结束之际的公元420年。然而,殷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官府藏书虽然与出土简帛无关,但其时的官府藏书奠定了嗣后中国古代官府藏书的基本形态。因此,文题中所谓“早期”的确切所指,是从殷商到魏晋。

诚然,全书以“勾勒中国早期藏书的原初形态”为最终旨趣。事实上,“勾勒中国早期藏书的原初形态”也构成了全书的主体内容,具体包括:

第一,在史实层面上更加全面和准确地还原中国早期藏书之所“是”。

单纯基于传世文献的中国早期藏书研究,堪称缺失频仍。例如,学者们相信,“从文献记载来看,秦代著名的私人藏书家当有四人,即吕不韦、孔鲋、孔腾、伏生”。而据考古发现,湖北云梦睡虎地、湖北云梦龙冈、湖北沙市周家台、甘肃天水放马滩等地都有秦简出土,它们都是墓主的私人藏书,实际藏书规模并不亚于吕不韦之伦,这就从全面性的角度补充了传世文献的不足。又如,清人卢文弨《钟山札记》所谓“古书目录,往往置于末”的论断长期为学界所信奉,但长沙马王堆《五十二病方》的52种病症方剂之“目”却列在该书前面;学者们相信《易经·序卦》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书目,“目录之作,莫古于斯”。但上海博物馆购藏的楚简《曲目》,以及山东银雀山汉简的《孙子兵法》、《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目录都要早于《序卦》。这就从准确性的角度订正了传世文献的错讹。这样,充分利用出土简帛,可以补充单纯基于传世文献的相关研究之不足,有助于从材料的角度对现有有关中国早期藏书研究的基本结论进行拾遗补阙。同时,在拾遗补阙和纠谬订正的基础上,相对全面、准确地建构中国早期藏书的基本内容,借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而这也再次说明,“出土简帛与中国早期藏书研究”并不是要否认传世文献的基础地位以及否认基于传世文献的全部结论,而只是充分利用出土简帛,对其不全有所补充、对其错讹有所订正。

第二,在史实之所“是”的基础上揭示中国早期藏书的发展演变规律。

中国早期藏书研究,虽然研究的是“史”,但并不是“史”的研究,不能满足于相关史料的历时性堆砌,而必须揭示其“变化”、“发展”的历史演化过程和谱系变革的动态特征。例如,从“巫”到“礼”到“法”的观念变革反映了先秦社会政治秩序的演进轨迹。相应地,掌持文献的文化人也完成了由贞人到史官到官吏的转变,文献的类型也经历了由甲骨卜辞到礼乐文献再到律令档案的转型。具体来说,殷商重“神”,馆员为贞人,文献为甲骨卜辞;西周和春秋重“人”,馆员为礼官,文献为礼书;战国亦重“人”,但馆员有官吏化取向,所掌文献主要为律令文书。显然,从重“神”到重“人”对应于殷周“革命”之际,而从重“礼”到重“法”则对应于“礼坏乐崩”、法制初显的春秋向战国过渡之际。

第三,在史实描述和规律揭示的基础上分析中国早期藏书的学术价值和当代意义。

中国早期藏书研究不能停留在“中国”、“早期”的时空范围以及“图书馆”的学科视域内自说自话。局限于“中国”、“早期”的时空范围,只能与古人计短长,而不能释放烛照当代的光芒,更遑论为世界图书馆学研究贡献自己的智慧了。局限于“图书馆”的学科视域,意味着只能在现代西方学术分科的理念下从事纯粹的专业研究。事实上,中国早期藏书是一个广义的文化范畴,其合法性是建立在对皇权运作的适应与支持的维度之上的。这就需要揭示藏书之外的文化、政治价值。例如,里耶秦简、云梦睡虎地秦简、云梦龙岗秦简等大量法律文书的出土,以及江陵王家台秦简、沙市周家台秦简、天水放马滩秦简大量《日书》、历谱等“数术”文献的出土,反映了秦朝的总体文化气象,亦可证秦始皇以“诗书、百家语”为主要对象的焚书举措的社会背景。再就当代意义而言,中国早期藏书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将大文化语境和藏书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削弱了纯粹技术的研究,但却以重视思想深度和文化关怀而高标独秀,对现代图书馆理论与实践不无启迪。

综上,准确概括中国早期藏书的基本史实、演进规律及其多维价值,是本书的全部肆力之所在。然而,有关“中国早期藏书的学术价值和当代意义”方面的内容在行文中虽有揭橥,却没有独立为专门章节予以阐述,导致其文化价值、当代意义方面的内容往往幽隐不彰。此外,书中“早期”以魏晋为下限却每每“延及南北朝”,等等,固然是特定章节语境下的某种“情非得已”,但也说明全书仍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而这无疑也是笔者未来学术努力的方向之一。第一章绪论自1901年英籍匈牙利人斯坦因在新疆尼雅故城发现第一批汉晋木简以来,尤其是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郭店楚简、上博楚简等重要简帛材料的发现,简帛研究不仅引起了人文社会科学界(如历史学、语言文字学、哲学、文学、民俗学)的重视,也成为自然科学界(如中医药学、数学、天文学、地理学)的关注重点,著名学者李学勤甚至提出了根据出土简帛重写中国学术史的命题。可以肯定,出土简帛对于中国早期藏书的研究也具有同样重要的学术价值。第一节出土简帛在中国早期藏书研究中的价值“棰轮不成,何来大辂?”任何学术研究都必须建立在坚实的材料基础之上。相应地,学术研究的精进亦往往直接取决于学术材料的更新。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王国维指出:“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见。”傅斯年指出:“凡一种学问能扩张他研究的材料便进步,不能的便退步。”陈寅恪亦云:“一时代之学术,必有其新材料与新问题。取用此材料,以研求问题,则为此时代学术之新潮流。治学之士得预于此潮流者,谓之预流(借用佛教初果之名)。其未得预者,谓之未入流。此古今学术史之通义,非彼闭门造车之徒,所能同喻者也。”

从“材料”的角度来说,百年来,出土简帛被赋予的最大学术使命就是寄望于利用新出简帛,“重写中国学术史”。学者们不懈陈辞:“我曾再三说过,由于简帛的出现,古代学术思想史必须重写”;“简帛书籍的发现,对学术史的研究意义尤为巨大,使得古代学术史必须重写”。我们知道,所谓“学术史”主要是记载在文献上的学术演化历程,相应地,“重写中国学术史”的底气主要来自于出土简帛的文献学价值。

和传世文献相比,出土简帛要么是失传有年的古籍佚书,可以从“全面性”的角度补充传世文献的不足,因而能够解决许多传统学术研究中“文献不足征”的困难;要么虽有传世文献相对照,但由于出土简帛长期埋藏于地下,没有经过因反复传抄、翻印甚至“校勘”而导致的内容“失真”,因而可以从“准确性”的角度订正传世文献的讹误。这样,当作为“依据”的文献在“全面性”和“准确性”上获得突破,研究内容和研究结论在“全面性”和“准确性”上的相应性的精进也就显现为水到渠成之势。

正是基于简帛在文献学意义上的重大学术价值,“出土简牍和帛书的研究,一百年来,经过学者的不懈努力,已经成为海内外学界所关注的一门‘显学’”。

同样,迄今为止的有关中国早期藏书的研究结论主要是通过传世文献材料而获得的。出土简帛也完全能够从材料之“全面性”和“准确性”的角度弥补单纯基于传世文献研究的不足。总体而言,出土简帛在中国早期藏书研究中的价值,其荦荦大者盖有如下数端:一、中国早期作为藏书对象的“图书”主要是以简帛为载体的

简帛是中国早期图书的主要载体。作为和传世文献相对的文献学概念——出土文献——主要是指从地下发掘的甲骨、金石、陶泥、简帛乃至敦煌写本等古代文献材料。其中,“古代文字之刻于甲骨、金石,印于陶泥者,皆不能称之为‘书’。书籍的起源,当追溯至竹简木牍,编以书绳,聚简成编,如同今日的书籍册叶一般。在纸发明以前,竹木不仅是普遍的书写材料,且在中国历史上,其被采用的时间,亦较诸其他材料为长久。甚至在纸发明以后数百年间,竹简木牍仍继续用作书写”。当然,与简牍并行的书写材料还有帛书。例如,“刘向为孝成皇帝典校书籍二十余年,皆先书竹,改易刊定,可缮写者以上素也”,说明西汉刘向典校中秘所得“新书”皆先书之于竹简,定本则书之于缣帛(即所谓“上素”)。扬雄《答刘歆书》忆及《方言》的编撰过程曰:“天下上计孝廉及内郡卫卒会者,雄常把三寸弱翰,赍油素四尺,以问其异语,归即以铅摘次之于椠,二十七岁于今矣。”显见,扬雄《方言》的原始语料也是记录在“油素四尺”上的。

总之,简帛是中国图书的最初载体,从出土简帛出发,有助于勾勒中国早期藏书的真实面貌。李零指出:“中国的记录文字主要是简帛类的文字,纪念性文字主要是金石类的文字。”放眼世界,各国古文献多可分为纪念性的(monumental)和记录性的(record)两种,它们在书写材料、内容和目的上区别甚严。例如,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分两种,一般记录商务和政务的文字,是用削尖的木棍和芦苇书于泥版;而纪念性的文字,则是用刀凿刻于石头、象牙、金属和玻璃等坚硬材料上。古埃及,它的圣书体是宗教礼仪性的文字,主要用于庙堂或陵墓,也是刻在石头上(或刻在陶器上),字体比较规整(或译‘碑铭体’);而僧侣体和人民体,多用于政务、商务或私人通信,以及科学讨论、文学创作,则主要是用毛笔或芦苇做成的笔,蘸黑墨或红墨钞在纸草上,字体比较潦草。玛雅文字,也是分为两类,一类是碑铭,一类是用毛笔写在树皮纸上”。

相应地,迄今已知最早的国外图书馆也是以收藏记录性的“软”材料文献为主的。例如,公元前三千年前的埃及图书馆所藏多为写在纸草(Papyrus)上的文本;公元前七世纪巴比伦尼尼微图书馆的资料则是刻在泥片(Clay Tab-let)上的记录;公元前四世纪印度图书馆所藏乃是书写在贝叶(Pattra)上的文献。

从这一意义上说,简帛(尤其是竹简木牍)是中国古代图书的主要载体,中国早期作为“图书的馆”的图书馆应该是“简帛的馆”。因此,至少就目前的考古成就而言,可能见到的中国最早藏书只能追溯到有简帛出土的最早年代:战国早期。当然,正如王国维指出:“书契之用自刻画始,金石也,甲骨也,竹木也,三者不知孰为后先,而以竹木之用为最广。”由于简帛不像金石、甲骨等“硬材料”那样易于保存,因此,我们“业已”见到的最早藏书并一定是历史上“真正”最早的藏书。

不管怎样,从简帛文献出发有助于认识中国早期藏书的原初形态。古谚曰:“山川而能语,葬师食无所。肺腑而能语,医师色如土。”它深刻地指出,山川的本来面目也许并不如葬师所云,肺腑的真实情况可能与医师的认识相去甚远。同样,关于中国古代早期藏书的基本面貌,也是由类似“葬师”和“医师”的学者们代言的,他们的研究成果往往并不完全符合实际。二、作为载体的书写材料携带着丰富的信息内容

我们知道,“20世纪70年代以后,缩微胶卷、磁带、光盘等资料的大量出现并进入图书馆,迫使图书馆学界开始使用‘文献’这样一个超级词汇以代替‘图书’。文献的概念含有强化馆藏内容实质、弱化载体类型的意味”。事实上,与现代图书馆学一样,有关中国古代藏书的研究也主要以文献的内容为重点,载体形态基本逸出了人们的关注范围。

然而,载体作为文献的一项重要形式,与内容是密切相关的。一个现实中的显例是,一位女士往往会刻意避免用精致的粉红色便笺纸给一位与她关系普通的男士留言——尽管,她的留言内容也许只是一个通知或假条。这个极端的例证表明,载体与内容并不能截然二分。

先秦时期的墨子,即注意到了载体的重要,并重点区分了金石与简帛作为两种载体所携带的内容信息的不同。《墨子·天志下》曰:“则夫好攻伐之君,有(又)重不知此为不仁义也,有(又)书之竹帛,藏之府库。为人后子者必且欲顺其先君之行,曰:何不发吾府库,视吾先君之法美,必不曰文武之为正者如此矣。”《墨子·明鬼下》曰:“又恐后世子孙不能知也,故书之竹帛,传遗子孙。咸恐其腐蠢绝灭,后世子孙不得而记,故琢之盘孟,镂之金石以重之。”《墨子·贵义》曰:“古之圣王,欲传其道于后世,是故书之竹帛,镂之金石,传遗后世子孙,欲后世子孙法之也。”《墨子·兼爱下》曰:“吾非与之并世同时,亲闻其声,见其色也,以其所书于竹帛,镂于金石,琢于盘盂,传遗后世子孙者知之。”

这里,墨子重点强调两点:首先,竹帛与金石是两种不同的载体,从材料质地上看,金石比简帛坚硬。因此,简帛上面的文字主要是用毛笔“书写”上去的,而金石上面的文字主要是通过琢镂“铭刻”上去的。其次,相比而言,简帛易于“腐蠢绝灭”,金石则相对耐久。因此,简帛因其“腐蠢绝灭”而倾向于记录性;金石则以其坚硬耐久而倾向于纪念性,成为“以重之”即宣示重要性的绝佳材料。

正如李零指出:“‘纪念性’和‘记录性’还不太一样。‘纪念性’是为了‘永垂不朽’,常常是用硬材料,或刻铭于丰碑,或垂言于鼎彝,有开放的空间,强烈的视觉效果,让你看见了就忘不了了;而‘记录性’则不一样,它记下来是为了藏起来(‘藏之府库’)。不但材料往往是‘软材料’,要靠誊抄翻印,才能传之后世,而且有些还‘秘不示人’,只是需要了才查一查,不需要了,该销毁就销毁。中国的记录文字主要是简帛类的文字,纪念性文字主要是金石类的文字。”李先生又说:“中国古代用以书写和记录的材料种类很多,包括动物、矿物和植物。有的是自然产品,有的是人工制品,有些是坚硬耐久的,有的是柔软易损的。刻在甲骨、金属、玉石等坚硬物质上面的文字,通常称为铭文;而文字记录于竹、木、帛、纸等易损的材料,便通常称为书籍。竹木虽然质地坚硬,但不及金石能永久保存。”

总之,书写材料和书写工具都是重要的物质性因素,而材料和工具的不同,则意味着内容和旨趣的相应性区别。刻辞和铭文的书写工具主要用坚硬的玉石或金属刀刃,书写材料主要有龟甲、兽骨、玉石和金属器物,是典型的“硬材料”,其内容为纪念性的。而图书的书写工具主要是墨笔,书写的材料主要是简牍和缣帛,是典型的“软材料”,其内容为记录性的。

再就作为典型的“软材料”的出土简帛来说,又可根据其材料的进一步区分而显示内容旨趣上的差异。

张显成指出:“书写材料与所书的文献内容往往有关,例如敦煌悬泉置汉简绝大部分是木简,其材质有油松、红松、白杨、柽柳等,其中油松和红松为较高级别的官府的各种文书、诏书、律令、科品、重要簿籍等的书写材料,这是因为油松和红松质细而平,又不易变形的原故;而白杨和柽柳,则多为一般文书的书写材料,这是因为白杨和柽柳质粗而易变形的原故。并且,书写内容不光与木材品种有关,还与木材曲直有关。例如尹湾汉简的木牍,书写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作品者,多为桐木,且牍片木纹端直,也就是说,是用端直的桐木正经切出的板材制作的,如那些吏员总簿木牍即是用这类材料写成的。这是因为桐木抗腐耐久,正经切者板面平整见不到年轮纹,洁白而松软一致,便于书写,并能双面书写而效果相同。而书写内容相对次要者所用木材:一是多为松木。因松木的材质不如桐木,易变形开裂,故这类木牍厚度相对要大些。二是制作正经桐木板材剩余下来的材料。这些剩余材料所制作的木牍往往木纹明显,纹路相间不匀,纤维不顺直,一看就知是用不太直的木材制作的。三是非正经切材,甚至有的木牍是在节疤旁取材制作的,如那些名谒、衣物疏、礼钱簿等。”此外,“若要书写合同契约之类,则必须选用便于破莂的木材,长沙走马楼三国吴井所出土的2000多枚大木简‘嘉禾吏民田家莂’,就是以杉木制作的,因为杉木是一种既不易变形又便于剖析的质材”。

不仅如此,书写材料的制作方式、长短形制等的不同,也可以反映内容旨趣的相应性差别。“由出土实物可知,在简牍的制作上,书籍简往往加工精细些,而文书简,特别是那些记载日常事务的简,则制作得相对粗糙些,甚至相当粗糙,这一现象在西北出土的简牍中表现得非常突出。这显然是由书籍的长期使用性和文书(特别是记载日常事务的文书)使用的短暂性以及用简数量要大些决定的”。例如,“长沙走马楼吴简牍大致分为木牍、木简、竹简等三大类。如记载户籍类的竹简和木牍,其中木牍所记均为经官吏调查核实后某户家庭成员的概况,而竹简所记则为家庭中一个或几个成员的具体情况”。又如,包山楚墓中,“记载的文字内容可分为卜筮祭祷记录、司法文书、遣策等几类。竹简均经刮削修制、杀青等处理,竹节大多已削平。书写卜筮祭祷记录和司法文书的竹简制作精细,遣策则相对粗糙”。

再就简牍长度而言,王国维《简牍检署考》一书曾揭橥“以策之大小为书之尊卑”的总体性原则。张显成认为:“简牍的长短形制从周秦到隋唐并无固定不变的尺寸常规,但其中也有一定的规律:表示内容意义较重大者用长简,表示内容意义较轻者用短简,表示意义一般者用中等长度简,中等长度简为常规简。”例如,“荆门包山楚简的记事性文书简的长度多为64.5厘米左右,而同墓出土的卜筮祭祷简的长度多为68.5厘米左右,可能是在墓主的心目中这些记事性文书的重要性不如卜筮祭祷简”。

此外,再就文献放置方式来说。河南信阳长台关1号楚墓“共出土两组竹简,分别放置于前室和左后室:前室所出是一部古书,左后室则是记载随葬品的遗册”。湖南长沙五里牌楚墓M406遗册的特点是,“在竹简的上半记录器物的名称和数目,下半记录器物所在的位置”。又如,湖北荆门包山2号楚墓“遗册大略是按照司职墓主后勤事务官府或职官名称记录随葬物品的;从出土实物来看,墓葬的七个椁室各有专用,随葬物品在椁室并不是随意放置的。而且,遗册的记录方式与随葬物品在墓室的陈放位置之间似乎存在一定的关系。比如201号简记‘乐人之器’,出土的乐器就主要发现于前室;204号简主记车马器,车马器主要随葬于左侧室⋯⋯不同的墓室,与遗册记载中的官府或职官是相对应的”。

综上,区别载体材料应该是文献学乃至古代藏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不可忽视的学术价值。例如,田昌五指出,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的“甲、乙本抄写的年代有先后,自系两个不同的来源”。“乙本的价值却远在甲本之上。从发掘报告看,甲本卷在木片上,乙本放在漆盒里,可见乙本是更受重视的”。这里,放在漆盒里的乙本的价值到底是不是远在甲本之上仍需作进一步分析,但藏主视乙本远比甲本重要应该是可以肯定的。这个例证虽是就收藏方式而言的,但它确实能够启发我们,材料载体也是认识古代藏书的一个重要视角。三、以简帛为载体的“书”可分为图书和档案两大类别

迄今为止的出土简帛,给人最直接的印象是以书檄、律令、案录、符券、簿籍、检楬等档案文书为主,古人称之为“艺文”或“经籍”的典籍图书并非出土简帛的主流。例如,尹湾汉简、走马楼三国时期吴简、里耶秦简等所出文献全部是文书档案,不包括图书。其中,“1996年10月在长沙走马楼发现的三国吴简,数量达15万枚之多,超过了以往所发现简牍的总和”,而这批简牍的内容全部是档案文书。“文书,即公私往来的信函、公文、案卷、契约、簿籍等等”,其中的簿籍类文书,即“专门记录人、物、钱的簿册”,“是简帛文书中最常见、所占比例最大的一类”。而“‘籍’是名册类文书的专称,故往往‘名籍’连称,这种文书也可以省去‘籍’字而单称‘某某名’”;“广义的‘簿’泛指各类文书”,狭义则指“账簿和统计表册性质的文书”。日人中村直胜认为,非书档案约分两大类,一是文书,一是记录。他说:“发出者与接受者互不一致的,称记录。记录写在某一事发生以后,以事为本。文书写在事物发生之前,以事居多,很多是引起事件发生的动力。这是文书与记录的最大不同。虽然古文书学所要研究的对象,主要是这种文书,然而对记录也不是完全漠然无视。”这里,记录即簿籍、账册,有流水账的性质;文书可分为公文书与私文书,公文书,在古代又称公文、公牍、文牍,是出土简帛的主流。

正是看到了文书档案类文献的大量出土,学者们才认识到:“过去研究简帛,大家是把档案和典籍放在一起研究,学界只有笼统的‘简牍研究’或‘简帛研究’。现在,由于材料山积,已经到了不得不分开的地步⋯⋯文书档案,数量很大,特别是走马楼三国简和里耶秦简,数量动以万计,现在必须辟为专门领域。”

这一区别,改变了长期以来图书、档案不分,从而图书馆与档案馆混同的认识现状,意义十分重大。例如,结合睡虎地秦简、青川木牍、龙岗秦墓竹简、周家台秦简的出土发现,我们认为秦朝的官府藏书有两大系统。一是博士官出于“通古今”之需而以“诗书、百家语”为主体的图书;二是文法吏出于具体行政公干之需而掌有大量文书档案,此为秦朝官府藏书的重点。相应地,秦朝官方文献整理也主要聚焦于文书档案。由此可以进一步证知,秦王朝的行政运作是建立在对官府藏书的收藏和利用上的,通过秦人对图书和档案的不同态度可以折射出博士官和文法吏政治地位的消长,并可考见秦王朝“以法治国”的行政本质。

与此相反,西汉刘向典校中秘,则完全以图书为对象,不包括文书档案。正如余嘉锡指出:“国家法制,专官典守,不入校雠也。《礼乐志》曰:‘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臧于理官,法家又复不传,汉典寝而不著,民臣莫有言者。’夫礼仪律令,既臧于理官,则不与他书‘外则有太常、太史、博士之藏;内则有延阁、广内、祕室之府’者同。”也就是说,档案性质的法、律、令,以及同样具有档案性质的礼法一体背景下的礼典,并不在刘氏的文献整理范围之内。刘勰《文心雕龙·章表》曰:“按《七略》、《艺文》,谣咏必录,章表奏议,经国之枢机,然阙而不纂者,乃各有故事而在职司也。”“职司”所庋藏的公文(“故事”),“虽艺文之末品,而政事之先务也”(《文心雕龙·书记》),是行政公干的记录。宋儒王应麟《汉书艺文志考证》亦云:“愚按:律令藏于理官,故《志》不著录。”(卷6)这反映了汉朝与秦朝“以吏为师”迥不相侔的、以“独尊儒术”为取向的另一种政制气象。

总体而言,“文书是研究早期社会史的史料,古书是研究早期学术史的史料”。基于图书与档案的分野,还可以进一步证明:《汉志·兵书略·权谋》虽著录“《韩信》三篇”,但它是讲军事谋略的图书,与韩信参与汉初定制形成的“三十五家”军事律令档案文献《兵法》不是一回事;杨仆《兵录》承绪韩信《兵法》,也是军事律令的汇编或结集,不是“中国最早的军事专科目录”;先秦古籍中的盟府、故府、周室、府库、大府等应该是兼收图书但以档案为主的档案馆。“当时只有档案馆,没有图书馆,典籍、档案和地图是收于一处”;“尚书有青丝编目录”中的“尚书”不是儒家经典之一的《尚书》,而是司职文书收发或上传下达的官署机构“尚书台”,因此,“尚书有青丝编目录”不是中国一书目录(和群书目录相对)称名之所由;中国一书文献目录有档案目录和图书目录两大体系,档案乃原始办事记录,图书具有思想上“盘根究底”或文采上“踵事增华”的超越内涵。因而档案目录只有“条其篇目”的“目”,而图书目录往往有“撮其旨意”的“录”,等等。又如,《辞源》对“图书”一词的释义分列了三个义项。第一个义项是“地图与书籍”,并引《史记·萧相国世家》“沛公至咸阳,⋯⋯(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为证。事实上,萧何所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是文书档案,与今天的“图书”概念无涉,因而与藏书关系不大。四、有助于从宏观上认识当时的文献概况和知识体系

典籍分类,古已有之。清人章学诚在《校雠通义·自序》中认为,从三代到战国以前“官守之分职,即群书之部次,不复别有著录之法”,由此形成了一个以职官为部类的自然分类表。西汉刘向、刘歆的《别录》和《七略》则为我们贡献了一个中国最早、最完备的古书分类和知识结构的框架。而大量简帛文献的出土,“对图书分类,与之有关的知识体系和知识结构,改变尤大”。

出土简帛首先有助我们从宏观上认识当时文献的总体状况。我们知道,中国古代图书散佚严重,古人所谓“五厄”、“十厄”,今人所谓“典籍聚散”,都是研究这类问题的著述。而迄今出土的简帛图书,多为失传有年的文献。例如,“今从简帛方知,先秦文献比我们原来所知的要多得多,此仅以上海博物馆藏楚简(1994年从香港购买回来)为例即可说明:该批楚简含近100种先秦文献,而有传世文献可对照者不到10种。也就是说,若以此为计,先秦流传至今的文献实不到十分之一。由此可知中国先秦时期的文献是十分丰富的,绝非我们原来所知的那些”。作为传世文献的重要补充,出土简帛让我们看到了更多的古籍品种和数量,因而也有助于我们从宏观上认识当时的知识体系、知识结构和知识分类。

总体上,诚如上文所述,当时以简帛为载体的文献包括图书和文书两大类。文书是档案学史研究的对象,它又可粗分为官文书和私文书两大类。

再就图书分类及其知识体系而言,《七略》、《汉书·艺文志》将当时的主要图书区别为六略(大类)、三十八种(小类),反映了秦汉之际的总体学术面貌。然而,“过去我们把关注的重点放在精英阶层文化,即《汉书·艺文志》中前三类——六艺、诸子、诗赋,而忽略了后三类——兵书、术数、方技。出土的简牍、帛书文献却有相当大的部分恰恰是‘兵书’、‘术数’、‘方技’,天象星占、择日龟卜、医方养生、兵家阴阳的知识在古代随葬文献中的数量,表明它在实际生活中占了很大的分量,也常常是古代思想的背景”。李零的《中国方术考》和《中国方术续考》(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和2001年版)、刘乐贤的《简帛数术文献探论》(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等,都是针对后三类文献的大量出土而撰写的著作,这无疑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后三类文献在秦汉社会文化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对照《汉书·艺文志》,我们可以发现,古书亡佚最多的是讲实用技术的后三略,即兵书、数术、方技(当然,亡佚的诗赋类文献也比较多)——尽管,它们基本不在秦火的范围之内。而出土简帛对古书补充最多的地方恰恰就在这几方面。例如,银雀山汉简以兵书居多,马王堆帛书以数术、方技居多。方旭东指出,这些出土古书提示我们:中国文化其实还存在另外一条线索,即以数术方技为代表,上承原始思维,下启阴阳家和道家以及道教文化的线索。方术的思想内容相当丰富。其中,数术涉及天文、历术、算术、地学和物候学;方技涉及医学、药剂学、房中术(性学、优生学等)、养生术以及与药剂学有关的植物学、动物学、矿物学和化学知识,它们不仅囊括了中国古代自然科学的所有“基础学科”,而且还影响到农艺学、工艺学和军事技术的发展。因此,方术是中国古代科技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著名的“四大发明”为例,指南针是源于式占,火药是源于炼丹,造纸是派生于漂絮(与纺织有关),活字印刷是受冶金范铸法、玺印和拓印技术的启发,这些都与古代的实用文化有关,特别是前两种,指南针本是数术家的工具,而炼丹则是方技家所为,更是直接来源于数术方技之学。总之,对方术的研究可以弥补现存古代思想史研究在“知识体系”上的不足,并纠正由此而造成的一些误解。例如,过去学术界在讨论“道”、“德”这类范畴时,往往用现代哲学概念生搬硬套,不管学术流派和古人自身的理解。其实,先秦道家是个什么样的派别,这点和它的知识背景有关。道家和阴阳家不同,阴阳家是讲“天道”,即天地四时、阴阳五行,而道家是讲“人道”,即养生延命、通于神明。前者主要与数术有关,后者主要与方技有关。《老子》论“道”,重点不是讲天道运行,而是讲天地万物的生化。它所说的“天道”虽然是人以外的东西,但却不是天地万物本身,而是一种万有的本源,一种以无为用的原始创造力。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当时的图书在六略、三十八种的基础上还区别为两大部类——我们称之为“学”部和“术”部。众所周知,章学诚“《校雠通义》的内容百分之九十以上是讨论《汉书·艺文志》的”。余嘉锡指出:“章氏著《校雠通义》,⋯⋯仅就《汉书·艺文志》参互钩稽而为之说。”而章氏在《校雠通义》中提出的“辨章学术,考镜源流”中的“学术”,正是从这一意义上立说的。事实上,秦始皇焚书也是在首先区别文书与图书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将图书区别为学和术两大部类的。基本上,秦汉之际的文书主要由“吏”掌管,图书则主要由“士”所职掌。而“士”又分为文学士和方术士,简称学士和术士,《史记》、《汉书》中多有之。如,《史记·秦始皇本纪》:“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这两类“士”分别掌管学部图书和术部图书。

魏晋以降,尤其是《隋书·经籍志》以后,古代图书以经史子集四部分类为主,作为“术”的兵书、数术、方技皆入之“子”部,反映了中国古代总体知识结构由秦汉之际的“学”和“术”并重,向重“学”轻“术”甚至有“学”无“术”的转向。这是后话。

总之,“出土简帛古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汉书·艺文志》的收书标准”。进一步说,“出土简牍帛书中大量的《日书》说明当时盛行诹日方术,这类书在当时也一定极为流行,而且形式和内容都相差不多,已经在民间演变成一种流于形式的供翻检查证用的实用手册。出土简牍帛书中还有大量的法律文书,其中有许多法律条文和案例。这些条文和案例都是为吏者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这类书也就成了供为吏者学习参考的条例手册。《日书》按《汉书·艺文志》分类虽然可以归入‘数术’部分,但从《汉书·艺文志》‘数术’部分的书名看,类似的书不多,也没有同《日书》内容非常接近者。这与《日书》在出土简牍帛书中出现的频率不太相称。而出土很多的法律类书籍在《汉书·艺文志》中更是不被胪列。这些都说明《汉书·艺文志》的收书标准是更倾向于带有思想内涵的个性著作,那些已成为社会普遍流行的实用手册则不被重视”。五、有助于认识当时的某些具体知识结构和学术分类

图书分类长期以来一直是古代藏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图书分类不仅是一种部次群书、区别类例的藏书整理技术,更是对众多图书所记录的学术谱系的总体结构以及具体学术之间此分彼合“关系”的深刻考察。遗憾的是,今人往往以近现代的学术眼光来审度前人,甚至从西方形式逻辑的角度来分析古代图书分类的现象与本质,从而导致方法与对象之间的凿枘。而利用出土简帛,往往能够更为真切地揭示古人的分类原则,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例如,《汉志·兵书略序》“省十家二百七十一篇重”,所省“十家”之中,包括兵技巧类的《墨子》和兵权谋类的《管子》两种。换言之,《汉志》只将《墨子》、《管子》等十家文献分入诸子略;而刘歆《七略》则将这十种文献同时“互著”在诸子略和兵书略,借以强调《墨子》、《管子》等文献兼有兵书的性质。有趣的是,1973年山东临沂银雀山1号西汉前期墓葬出土了《孙子(孙武)兵法》、《孙膑兵法》、《尉缭子》、《六韬》、《墨子》、《管子》、《晏子春秋》等典籍。这批文献的前四种都是兵书无疑,而《墨子》和《管子》同时随葬,亦可证其具有兵书性质。可以肯定,兵书类文献是银雀山汉墓墓主的主要收藏,而《墨子》和《管子》两种文献的随葬,正反映了刘歆《七略》将《墨子》、《管子》同时“互著”在诸子略和兵书略的基本依据和学术动机。相比之下,《汉书·艺文志》“省十家二百七十一篇重”,固然凝炼了篇幅,但却导致《墨子》、《管子》等十家文献的兵书属性不明。据研究,银雀山汉简“《管子》只有关于谈兵的《七法》一篇,可能未录全书,但十枚简都很完整。《墨子》第五十二篇以下皆兵家言,文字古奥,不易通读,与全书不一致。可能由于其第五十一篇谈公输盘九攻、墨子九拒之事,其弟子采摭其术附记于后。这次发现的汉人手书竹简中,虽然只有一枚残简与《墨子·号令篇》相合,但其他尚有四十余简文辞多与墨子谈攻守者相似,只是上下文不一致,这可能是《墨子》的佚文,或者是与《墨子》文辞相近的其他古书”。可见,《墨子》、《管子》确有兵书内涵。不仅如此,《七略》将《墨子》入之“兵技巧”类目,与该书“公输盘九攻、墨子九拒之事”的内涵正相吻合;而《管子》入之“兵权谋”类目,也可考见其《七法》篇应具有“以正守国,以奇用兵,先计而后战,兼形势,包阴阳,用技巧者也”(《汉志·权谋序》)的内容。

又如,秦汉时期的阴阳家可分为两大类别:一是以邹衍为代表、强调“五德始终”的一派;二是专营星占、堪舆、卜筮等活动的“数术”之学。大致来说,前者入之诸子,借用刘勰的话说,是“入道见志”之书,属于“学”的范畴。后者是具体的数术技艺,属于“术”的范畴。例如,“长沙子弹库战国楚帛书就属于阴阳学家著作,应归《汉书·艺文志》中的数术略”。事实上,出土简帛中属于《诸子略·阴阳》的文献只有长沙子弹库楚帛书、银雀山汉简《阴阳散》和《曹氏阴阳》等有限的几种。相反,属于《数术略》的文献则十分繁富,由此可见时人对“学”与“术”的不同偏好。

再如,马王堆帛书《战国策》二十七章中保存有大量已经散佚的苏秦游说资料。由此可见,《七略》、《汉志》著录于《六艺略·春秋》的《战国策》与《诸子略·纵横家》类目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刘向《战国策书录》云:“中书本号,或曰《国策》,或曰《国事》,或曰《短长》,或曰《事语》,或曰《长书》,或曰《修书》。臣向以为战国时,游士辅所用之国,为之策谋,宜为《战国策》。”杨宽指出,“所谓《国策》、《国事》,该是以国别分类编辑的;所谓《事语》,该是按事实分类编排的;所谓《短长》、《长书》、《修书》,就是记载纵横家言的。短长,就是‘权变’的意思,司马迁所谓‘谋诈用而从(纵)衡(横)短长之说起’(《六国年表序》)。刘向以这类书中‘有国别者八篇’为基础,把其他各种册子的资料按国别、年代加以补充,删去重复,编辑成了《战国策》三十三篇”。不仅如此,马王堆帛书二十七章《战国策》中有十六章内容事关苏秦,参之《史记·苏秦列传赞》“世言苏秦多异,异时事有类之者皆附之苏秦”,正可彼此参证。而这也是《汉志·纵横家》所著录的“十二家”中,《苏子》篇数最多(达三十一篇),且位列十二家之首的根本原因。

不妨再以《诗》为例。胡平生、韩自强认为,《汉志·诗序》语涉齐、鲁、韩、毛“四家诗”,但《汉志》著录“《诗》凡六家,四百一十六卷”。四家《诗》而云“六家”,是因为《齐诗》又有“后氏”、“孙氏”两家,可见当时之分“家”并不特别严格。而如果按照这一标准,那么仅仅从《汉书》来看,可以独立成“家”的就有很多。例如,《汉书·儒林传》载:“韦贤治《诗》,事博士大江公及许生,由是《鲁诗》有韦氏学。”《隶释·汉武荣碑》云:“荣,字含和,治《鲁诗经》韦君章句。”这是《汉志》所没有著录的《鲁诗》韦氏学。而据《汉书·儒林传》,类似韦氏这样没有被《汉志》所著录或提及的还有《鲁诗》张、唐、褚氏之学以及许氏学;《齐诗》翼匡、师伏之学;《韩诗》王食、长孙之学等。然而,传世文献中的上述记载,并没有引起人们对所谓“四家诗”的质疑。直到1977年安徽阜阳汉简《诗经》的出土才改变了这一局面。人们发现,阜阳汉简《诗经》“既与《毛诗》有如此之多的异文,可以断定其绝非《毛诗》系统”,同时也“不会属于鲁、齐、韩三家中的任何一家”,从而认定“《汉志》并没有将汉初治《诗经》各家囊括”。六、真实地反映了文献包裹、装帧、庋藏诸方面的具体情况

我们今天固然可以见到《论语》的内容,但却见不到《论语》当时的书写载体、书写方式、庋藏方式等“实物”。而大量简帛古籍的发现,“等于给我们打开了一座丰富的地下图书馆”,有助我们从“实物”的角度复原早期文献和藏书的真实面貌。

例如,墓葬中的简册一般是与随葬物品一起放在边箱和棺内的。睡虎地秦简的放置位置较为特别,简册的放置也许是有一定意义的。《云梦睡虎地秦墓》编写组指出:“睡虎地秦简中的《编年纪》53枚简,发现于墓主的头下;《语书》14枚简,《效律》61枚简,《秦律杂抄》42枚简,《为吏之道》51枚简,发现于墓主的腹部;《秦律十八种》202枚简,发现于墓主右侧;《法律答问》217枚简,发现于墓主颈部右侧;《封诊式》98枚简,它与《日书》甲种166枚一起放置于墓主头部右侧;《日书》乙种共257枚简,发现于墓主的足部。”又曰:“睡虎地秦简的这种放置方式,其含义待考。睡虎地秦简中还有一种函套简,可能是编简时作为最外的篇边:(《日书》乙本)第261号无字简,两端突起,与其他不同,可能是编简时作为最外一支的篇边。这支简出土时未编号,简长27. 5厘米,与《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为吏之道》近似,不知原属何书,今附印于全书之末。”这里,编写组特别提到了不同文献的放置位置以及一枚“两端突起,与其他不同”的无字简,虽然没有明确的结论,但推测它们另有“含义”当属可信。

幸运的是,下述出土材料有助于我们“确切”地推测古代文献的捆扎方式、文献装帧等具体情况。

首先,文献往往集中捆扎在一起。

从文献保存的角度来看,编册卷起后,有时会用绳索之类的物品将其捆束,以免松散。例如,武威《仪礼》汉简即是卷好后用竹圈捆扎的。陈梦家指出:“武威简本,因清理前已经移动,因此附属之物已无所遗存。我们在整理残碎简中,曾见有数个薄狭竹条,外缠以丝绸物,似是竹圈的残余。此物可能套在每卷之外,用以束缚木简卷子。敦煌莫高窟所出写经,其完整者尚保存卷外题签和缠札绳子一道。”又如,天水放马滩秦墓竹简出土时被卷成一捆,经过清理,共有竹简460枚。而睡虎地秦简“《司空》中,还有对文书书写材料和文书捆扎的规定,目的也是为了文书档案的长久保存”。

其次,秦汉时期的书籍装帧。

出土简帛还反映了古代书籍的装帧情况。例如,“甘肃天水放马滩一号秦墓出土的460枚竹简,⋯⋯大部分简的天地头两面还粘有深蓝色布片,推断编册后曾用布包裹粘托以示装帧”。整理者推测竹简编册后两头曾用纺织品装裱,而这也是迄今为止简本装帧的最早实例。银雀山汉简中,“清洗竹简时,发现简中夹有几枚铜钱,有的钱上似有丝绳痕迹。这几枚钱应是系在简册篇首的细丝绳上的,细丝绳绕住卷好的简册,铜钱插入两简之间,卷起的简册就不易散开了”。无疑,使用铜钱既有实用价值,也有装饰功能。又如,山东银雀山汉简“在竹简之上,有两枚‘半两钱’和一枚‘三铢钱’,可能当时是缀在竹简的绳上作装饰用的”。

再次,文献往往用布帛包裹。

古书卷成简册之后,每有书衣包裹,所包之物称为“帙”。《说文》曰:“帙,书衣也。”帙或从衣作袟、袠。传世文献中多有文献用帙的记载。例如,《后汉书·杨厚传》曰:“吾绨帙中有先祖所传秘记。”《太平御览》卷606引《中经簿》曰:“盛书有缣帙,青缣帙,布帙,绢帙。”而据《西京杂记》,“(刘)歆欲撰《汉书》,编录汉事”,结果只成杂记,“为十帙,帙十卷,合为百卷”。《隋书·经籍志》著录有“《周易》一帙十卷卢氏注”。陈梦家曰:“此本于阮孝绪《七录》,《七录·叙目》曰:‘四部三百五帙三千一十四卷’。大率汉至六朝,一帙十卷,武威九篇约当一帙之数。”

出土简帛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用布帛包裹文献的实例。例如,长沙杨家湾战国竹简即存有绸包的残迹。“(杨家湾)竹简放在大漆盒内,全部以丝帛包裹,两端用丝带穿织成册”。又如,武威旱滩坡汉墓所出“尸体头顶有麻质囊袋一个,内包木质简牍一束,⋯⋯经整理现存简牍共九十二枚(片)。初步释认,内容全是有关医学的记载”。

出土简帛中的文书也有用帙的实例。例如,“张家山M136竹简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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