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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0 23: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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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编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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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报告(2014)

中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报告(2014)试读:

序言

2014年是全球经济政治形势极其复杂动荡的一年,全球经济复苏艰难曲折,地缘政治紧张加剧,极端恐怖势力扩张,对全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但与此同时,和平与发展仍然是当今时代两大主题,国际主流社会坚定地将谋求和平、实现发展作为解决各种全球性挑战的根本出路。为此,国际社会努力凝聚共识,积极采取行动,共同推动全球经济发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世界和平安全稳定,为走出一条公平、开放、全面、创新的和平发展之路作出各自的贡献。

2014年是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简称禁化武组织)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缔约国越过2013年禁止化学武器历史上又一分水岭后,开启加速推进《公约》目标实现新时代的起点。

我们看到,化学武器销毁工作继续向前推进,占全球宣布总量87%的第一类化学武器已销毁;联合国和禁化武组织框架内叙利亚化武销毁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在多国共同协助下,叙利亚宣布的第一、二类化学武器已全部运出叙利亚境外;关系到中国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日本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的销毁工作,受到禁化武组织和国际社会的更多关注和声援。

我们看到,防止化学武器再现工作力度加大,全球全年工业设施视察241次,成为《公约》生效以来年度最高纪录。禁化武组织制定《2015年至2019年中期计划》,为确保世界永无化学武器,降低各国人民遭遇使用或威胁使用化学武器的风险,同时使化学品的和平利用不受阻碍,将采取更加高效的措施。

我们看到,《公约》的重要支柱之一国际合作和援助,包括经济和技术发展,越来越受到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关注。禁化武组织和缔约国正在为促进《公约》框架下国际合作与援助,推动经济和技术发展,提高广大发展中国家履约水平和履约积极性,实现《公约》普遍性而付出更多努力。

我们看到,“禁化武组织—海牙奖”首届奖项颁发给一位专家和一个机构。这不仅是对禁化武组织获得2013年诺贝尔和平奖效应的延续和放大,而且是对建立一个无化武世界的使命和理念的不断强化和广泛传播,是对为实现《公约》目标而奋斗并作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褒扬和激励。同时它也再次昭示我们,全面彻底消除人类发明、制造并使用的化学武器,同样也需要人类长期艰苦的工作和伟大无私的奉献,需要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同仇敌忾,携手奋进。

中国政府和人民一贯珍视生命、热爱和平,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化学武器在内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矢志不渝,持之以恒,为之不懈努力。

中国作为《公约》的原始缔约国,2014年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践对《公约》的政治承诺,克服重重困难,切实履行各项义务。中国响应联合国和禁化武组织的呼吁,派军舰参加叙利亚化武海运联合护航行动。中国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勉励护航官兵圆满完成任务,为安全顺利销毁叙利亚化武、推动政治解决叙利亚问题作出贡献。这充分表明了中国支持《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的一贯立场,表现了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大国担当。

中国政府不断完善国内履约和防扩散立法,加强国家履约机构和履约队伍建设,完善中央和地方履约工作体系和机制;按时提交国家宣布,顺利通过禁化武组织29次工业设施视察,成为工业履约任务最重而完成最出色的缔约国之一;严格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防扩散决议,依法加强监控化学品管理,有效防止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原料和设备扩散;积极推动、监督和协助加快日遗化武销毁进程,日遗化武最大埋藏点哈尔巴岭日遗化武销毁工作正式启动;加强国际多边双边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公约》全面有效实施作出突出贡献,树立了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赢得了禁化武组织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

这样的成果来之不易。中国各级政府部门、解放军官兵和履约企业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中国作为化工生产、贸易和消费大国,履约涉及的企业众多,宣布企业数量达到全世界宣布企业总数的26%,工业履约和防扩散任务艰巨繁重。日遗化武数量大且埋藏地点未知,探测、挖掘现场条件艰苦,异常危险。面对困难,禁化武履约战线的同志们迎难而上,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和外交、国防、公安、国家安全、边防、海关、交通等各相关部门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周密组织,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全力支持,自觉担当,保证了各项履约任务的顺利完成,为践行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留下了坚实的足印。《中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报告(2014)》正是对这些坚实足印的忠实记录。《报告》客观描绘了中国履行《公约》工作的全貌,如实记载了中国履约工作者的艰辛付出和奉献精神,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政府切实履行国际义务,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的贡献和取得的成就。

2014年已成历史,展望未来,前景光明,任重道远。我们深信,世界人民铲除化学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共同意志和历史趋势不可逆转。中国政府和人民将一如既往,坚定地和国际社会一道,为早日实现《公约》目标,迎来一个无化武的世界,努力奋斗,贡献力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特稿

[1]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维护和平稳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苏波(2014年4月29日)

4月29日是一个值得国际社会纪念的日子。17年前的今天,第一个全面禁止、彻底销毁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裁军军控条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正式生效,使全人类看到了永远摆脱化学武器噩梦的曙光。

17年来,经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全世界已有190个国家加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宣布的7万余吨化学武器战剂销毁80%以上,公约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得到公认。中国切实履行公约各项义务,树立了负责任大国形象,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一 深刻认识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重要意义

化学武器大规模使用给人类社会带来深重灾难。1997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生产和使用化学武器在国际法律上被禁止,成为推进世界和平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大部分拥有化学武器的缔约国在入约前销毁了库存化学武器。6个宣布拥有化学武器的国家中,目前印度、韩国和阿尔巴尼亚库存化学武器已全部销毁,俄罗斯、美国、利比亚库存化学武器正在按计划销毁。去年(2013)入约的叙利亚其化学武器销毁也在国际社会监督下有序进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从根本上消除了一整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并使全面禁止、彻底销毁化学武器深入人心,使动用化学武器行为世所不容,也使开展化学研究、发展化学工业应只用于造福人类的理念成为国际社会特别是科学界、工业界的共识。作为化学武器受害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对我国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日本在华遗弃大量化学武器,至今仍危害威胁着我国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妥善处理和销毁日遗化武是我国政府和人民的重大关切问题。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日本应承担销毁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全部责任。作为化工大国,履约对我国化学工业发展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二 准确把握履约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

17年过去,国际履约形势和任务都在不断变化。虽然绝大部分国家均已入约,宣布库存化学武器销毁接近尾声,但仍有6个国家尚未入约。尤其是叙利亚化学武器危机,警示我们现实化学武器威胁依然存在。虽然化学武器大规模用于战争的风险大为降低,但各种极端势力利用多种手段制造恐怖活动有增无减。化学武器原料、技术和生产设备设施具有军民两用特点,防止化学武器扩散和死灰复燃成为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

我国履约工作艰巨而繁重。日遗化武销毁工作虽已开始,但进展缓慢,且在各地陆续有新的发现,其危害短期内无法彻底消除。工业履约面临多重挑战。我国作为化学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企业数量众多,产业集中度不高,生产管理粗放,技术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与世界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一些企业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各级履约机构监管力量和能力亟待加强;随着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工作重心逐步转向工业监控,工业核查及各方面强化工业监控的措施和投入将进一步加强。这些都增加了我国履约工作的难度和风险。随着我国影响力不断提升,国际社会对我国在履约领域承担更多责任、发挥更大作用寄予了更多期望。三 服务大局切实做好新时期履约工作

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对维护世界和平、保障国家安全稳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正确理解履约工作的特殊性质,积极应对履约工作新挑战,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政治外交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切实做好履约各项工作。

加快推进日遗化武销毁。近年来根据《公约》和中日双方备忘录,我国本着务实与建设性的态度,在日本进行日遗化武挖掘、鉴别封存和托管、确定销毁技术、制定环境标准和销毁设施选址等方面提供了一切必要的合作。去年(2013)公约三审会重申了执理会、大会和审议会在处理日遗化武问题上的作用,9月中日首次邀请执理会代表团访问在华日遗化武销毁设施,使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和国际社会进一步认识了日遗化武销毁的紧迫性。我们要进一步敦促日本政府加大投入,按双方共同提交的销毁计划尽早完成销毁,力争早日消除日遗化武的巨大危害。

确保完成履约重点任务。根据《公约》要求宣布相关化学品生产设施并接受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核查,是我国履约特别是工业履约的主要义务。我国每年宣布工业设施量约占各国总量的四分之一,历年接受工业核查合计数约占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所有工业核查总数的十分之一,无论是宣布时限和质量,还是核查接待和结果,都得到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好评和国际社会信任。我们要继续高度重视宣布核查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调动履约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宣布数据的准确性,不断提高科学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国际核查顺利通过,不断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健全完善法规制度建设。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国家层面形成了一整套履约制度体系,但地方履约立法基本上还是空白,一些法规制度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们要不断加强对履约新情况新问题的跟踪研究,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履约监管配套法规和管理制度,为依法履约、依法监管奠定良好的法规制度基础。

切实强化宣传监管工作。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化学武器危害性的认识和对履约重要性的认识,是做好履约工作的基础。强化监管工作,狠抓各项法规制度落实,是确保履约工作成效的关键。要结合我国实际,大力宣传我国履约工作的政策、任务、措施和成就,增强全社会的履约意识和履约主体及工作人员的自觉性、责任心和荣誉感。依法对监控化学品设施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及进出口实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紧密结合,趋利避害,抓住履约形成的倒逼企业加强管理转型升级的机遇,善于利用创新发展的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新产品替代、优化产业布局、企业向化工园区集聚,从根本上降低监管难度和履约风险。

务实开展履约国际合作。作为《公约》原始缔约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执行理事会成员,我国一贯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工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援助,发挥了负责任大国作用。迄今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在华合办各类研讨会、培训班10次,培训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视察员70名,连续四年开展援非培训研修项目,并向9个非洲国家履约主管部门提供了计算机设备援助。未来我们将继续致力于履约领域多边和双边务实合作,为增进《公约》的普遍性和平衡推进履约各项目标实现,以及在《公约》框架下促进国际化工业界交流与合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加强履约体系队伍建设。目前我国已建成了基本覆盖全国的履约管理体系和过得硬的履约队伍。我们要继续发挥现有优势,切实履行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充分发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履约主管部门、各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履约企业等组织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形成履约合力。加强各级履约主管部门思想作风建设和政策业务培训,加强履约企业培训和指导,切实提高履约人员素质和能力。

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是世界人民的共同意志,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也是促进化学品和平利用、化工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中国履约主管部门和化学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将继续全力推动《公约》的全面有效实施和化学工业的健康发展,为建立一个无化学武器的世界,并使化学工业更多地造福于人类,做出不懈的努力。

[1] 本文原载于《中国工业报》2014年4月29日第一版。[1]为早日消除日遗化武危害 团结协作共同努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刘利华(2014年8月22日)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是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和世界犯下的严重罪行之一。日本侵华战争结束快70年了,数量巨大的日遗化武仍然散布在中国的山原湖川,像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这些地区人民的头上。只有早日全部彻底安全地处理和销毁日遗化武,才能消除其对中国有关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威胁和危害。

全面彻底解决日遗化武问题,促使日本政府加快日遗化武销毁进程,有利于实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核心目标,有利于提高国际社会对普遍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维护世界和平重要性的认识,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公民严格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义务、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和安全稳定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对禁化武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办公会议听取履约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履约重大问题,在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完善部门规章制度、推进管理方式和作风转变、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10年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今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纳入了立法计划,同时积极推进相关行政审批改革,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全国履约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目前,国家正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禁化武工作也要适应改革的需要,简化、优化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履约提供更好的服务,确保严格落实《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各项义务。总之,禁化武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国家禁化武办负有组织协调全国禁化武履约的职责,并承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要在组织好全国工业履约的同时,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切实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在加强对国家履约重大问题研究上下功夫,在依法行政、健全完善履约法规制度上下功夫,在协调处理好履约重要事项上下功夫,在职责范围内为有关部委、地方履约,特别是日遗化武销毁、接受工业核查、监控化学品防扩散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点任务,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作为禁化武履约部际联席会议的副总召集人单位,外交部、国防部在禁化武履约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发挥了突出作用,多年来对国家禁化武办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希望今后继续团结协作,相互支持配合,为实现早日消除日遗化武危害、促进我国相关产业安全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世界和平的目标共同努力。

[1] 本文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刘利华在调研哈尔巴岭管理区日遗化武处理情况时的讲话摘要,标题为编者所加。综合篇一 政府对履约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国政府一贯支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目标和宗旨,高度重视履行《公约》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履约法规体系和多层次的履约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相关领导多次听取禁化武履约工作汇报,参加履约相关活动,给予工作指导,提出工作要求,协调解决问题。

2014年2月6日,中国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俄罗斯索契和俄罗斯总统普京共同与参加叙利亚化学武器海运联合护航的中俄军舰舰长视频通话,向两舰全体官兵致以节日问候和良好祝愿,并勉励护航官兵圆满完成任务,为安全顺利销毁叙利亚化武、推动政治解决叙利亚问题作出贡献。

工业和信息化部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认真做好全国禁化武履约的组织协调工作,将禁化武履约工作纳入部工作计划,列入重点任务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将禁化武履约部门规章修订纳入部门立法计划,对禁化武履约工作给予充足的经费保障。外交部、国防部等《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在履约国际事务、军队履约、协助处理日遗化武及技术、安全等支撑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担任《中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报告(2013)》编委会主任并作序,积极评价2013年履约工作取得的最新进展,总结了《公约》生效以来中国履约工作取得的显著成就和有效经验,表达了与禁化武组织和国际社会一道继续推动《公约》目标全面实现的态度和立场。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苏波、外交部副部长李保东、国防部外事办公室主任关友飞担任履约报告编委会副主任。2014年4月29日《公约》生效17周年纪念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苏波在《中国工业报》发表署名文章,深刻阐述履行《公约》的重要意义,全面分析履约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并就如何做好新时期履约工作提出要求。8月22~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刘利华专程赴吉林省调研履行《公约》工作情况,赴敦化市哈尔巴岭管理区考察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以下简称日遗化武)处理情况,并在讲话中阐明中国敦促日本早日全面彻底安全处理和销毁日遗化武的鲜明立场,要求国家禁化武办切实发挥国家赋予的组织协调全国禁化武履约工作的职责,为相关部门完成履约任务提供有力支持和良好服务。二 向禁化武组织提交国家宣布图1 2014年中国各地区宣布数量所占百分比

2014年3月,中国按时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以下简称禁化武组织)提交了2013年过去活动年度宣布,共宣布工业设施1425个,占2014年所有缔约国宣布的工业设施总数5370个的26.5%,是各缔约国中工业设施宣布数量最多的国家。其中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宣布设施数量为38个,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宣布设施数量为176个,第四类监控化学品宣布设施数量为1211个。2014年9月,中国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2015年预计活动宣布。图2 2004~2014年中国宣布的各类工业设施数量图3 2014年中国各省(区市)宣布的设施数量

根据《公约》第六条不加禁止的活动有关条款,为确保国家权益和军队防化研究与训练,中国政府在防化研究院和防化学院建立了年生产量不超过1吨的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单一小规模设施和年产量不超过10千克的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合成实验室。2014年3月,中国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防化学院 10千克化学品合成实验室和防化研究院单一小规模设施2013年度附表一化学品生产情况的宣布。2014年9月对上述两附表一设施2015年度计划生产附表一化学品的情况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宣布。2014年3月,向禁化武组织按期提交了2013年度国家防备化学武器方案。

根据《公约》有关遗留化学武器的规定,中国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日遗化武的国家宣布,主要包括新发现或销毁的日遗化武的数量、种类和分布地点等情况。2014年6月,中国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安庆、邯郸、天津等3个日遗化武临时托管库的更新宣布,以及太原、徐州等2个日遗化武临时托管库的初始宣布。2014年9月,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石家庄、广州、佳木斯3个日遗化武托管库以及天津、唐山、延庆、大同、寿阳、邯郸等6个日遗化武临时托管库的更新宣布。2014年12月,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哈尔巴岭、石家庄、南京等3个日遗化武托管库和尚志、洛宁、周口、信阳、徐州、杭州等6个日遗化武临时托管库的更新宣布,以及武汉新洲区日遗化武临时托管库的初始宣布。

为进一步提高宣布质量,方便地方和企业正确高效填报宣布信息,国家禁化武办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开发了新版禁化武宣布信息系统并投入试运行,初步实现了企业在线填报和各级主管部门在线管理。三 接受禁化武组织现场视察

截至2014年12月底,中国累计接受禁化武组织各类视察393次,其中第六条本公约不加禁止的活动下工业(含防护目的)设施视察302次,日遗化武视察91次。视察结果均表明,中国严格履行了《公约》规定的义务。

2014年,中国共接受禁化武组织各类视察38次。其中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设施视察1次,第二类监控化学品设施视察8次,第三类监控化学品设施视察9次,第四类监控化学品设施视察11次,日遗化武相关视察9次。其中,工业设施视察中连续视察8次,附带采样和分析的视察1次。图4 2004~2014年中国接受禁化武组织各类视察数量

我国第二、第三、第四类工业设施视察分布在江西、安徽、天津、吉林、云南、江苏、辽宁、山东、广东、河南、湖南、浙江、湖北、福建等14个省(市),其中江苏省7次,山东省4次,江西、浙江、河南、广东、辽宁等省各2次,其他省(市)各1次。图5 2014年中国接受禁化武组织视察数量(按类型)图6 2014年工业视察数量按省份分布情况

在禁化武组织视察过程中,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被视察设施均给予视察组以积极的工作配合和良好的后勤保障,保证了禁化武组织视察的顺利进行。四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处理

根据《公约》及199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和201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2012年4月29日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规定,中国继续推动并协助日方开展处理日遗化武相关工作。

日遗化武销毁情况。2014年,启动了哈尔巴岭日遗化武试销毁作业和武汉日遗化武移动式销毁作业,继续实施石家庄日遗化武移动式销毁作业,全年共销毁日遗化武486枚(件),其中哈尔巴岭销毁56枚(件),石家庄销毁309枚(件),武汉销毁121枚(件)。

日遗化武挖掘回收与确认调查工作。2014年,中方监督协助日方对天津市、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太原市、江苏省徐州市、安徽省安庆市、黑龙江省尚志市、吉林省敦化市、浙江省杭州市等地新发现日遗化武进行了18次挖掘回收和确认调查作业,共回收日遗化武2139枚(件)。

日遗化武运输工作。为销毁石家庄及周边地区日遗化武,2014年6月23日至8月20日,日方委托中方将石家庄周边天津、延庆、唐山、大同、寿阳、邯郸等地保管的322枚(件)日遗化武运输至石家庄日遗化武销毁现场。为销毁武汉及周边地区日遗化武,2014年11月22日至12月4日,日方委托中方将河南洛宁、周口、信阳三地保管的121枚(件)日遗化武与58桶污染物运至武汉市新洲区日遗化武销毁现场。五 进出口管制与防扩散

在防止化学武器及其原料、设备扩散方面,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公约》的重要作用,并在《公约》框架下为实现联合国安理会1540号等决议的目标而积极努力。中国严格执行《公约》关于附表化学品转让的规定,对监控化学品进出口采用国际通行的许可证管理、清单控制、最终用途证明等制度和标准,实行严格管控。对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实行指定公司经营制度和生产源头管理措施,以降低扩散风险。

2014年,国家禁化武办严格审查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申请,共批准进出口申请464项,为堵塞履约和监管漏洞,国家禁化武办会同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海关总署监管司,调整第二类监控化学品(B类第4项)的海关税则编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有关定义,给予甲基膦酰二氯和甲基膦酸二甲酯等8个该类监控化学品一个新的海关税则编码2931901922,给予环状膦酸酯CU一个新的海关税则编码3824909951。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防扩散教育,引导企业建立自律机制。

各级禁化武办对发现的涉嫌违规出口活动线索和苗头性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未发生扩散事件。中国与其他缔约国保持沟通,及时核实澄清《公约》附表化学品进出口数据。六 监控化学品监督管理

各级履约主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规,重点针对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中中小企业所占比例超过80%的实际情况,结合化学工业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向化工园区转移和集聚,引导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替代,强化规划、安全、环保和产业政策约束,严格实施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审批制度。2014年,审查批准21家企业的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其中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5项,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12项,第四类(含硫磷氟)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13项。

为确保企业履行《公约》义务,符合履约要求,中国对监控化学品企业实行特别生产许可证制度。2014年,国家禁化武办组织各省级禁化武办进一步加强生产特别许可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同时加强培训,提高考核专家的水平和责任心。全年审核颁发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书126个,其中新颁发许可证43个,换证83个。

为解决各地和企业存在的“重核查、轻管理”和宣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监控化学品监管工作水平,国家禁化武办201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5月22~23日,国家禁化武办在北京召开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座谈会,29个省(区、市)禁化武办以及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有关代表参会。各省(区、市)禁化武办分别介绍了对辖区内监控化学品企业开展摸底检查情况和开展自查的工作计划。与会代表重点就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进行了研讨并达成共识。在各地自查和整改基础上,10~11月,国家禁化武办组织3个检查组,对6省17家企业进行了抽查。各地全年共抽查企业259家,累计发现、整改问题755个,取得阶段性成果。七 履约宣传和培训

2014年,国家禁化武办将履约宣传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之一,组织全国各级履约主管部门及履约企业、协会,结合各地和企业、行业特点,以工业履约为重点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国家禁化武办在《中国工业报》和《中国化工报》等媒体开设履约宣传专栏,刊登专稿和新闻33篇;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各类信息25篇;委托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面向行业企业印发《监控化学品通讯》月刊12期。外交部、国防部等履约相关部门围绕日遗化武处理、叙利亚化武危机等热点问题组织了相关政策、情况的宣传解读工作。

8月20~23日,国家禁化武办在吉林省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了国际视察演练。这是国家禁化武办自2010年以来组织的第5次国际视察演练,主要目的是将企业接受现场视察演练作为一种培训方式,使没有或较少接受过禁化武组织现场视察的地区主管部门和企业了解、熟悉现场视察的程序和内容,提高宣布和接受视察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吉林省各地市履约工作人员和全省监控化学品企业共计80余人现场观摩了此次演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际司、人教司等有关司局,外交部军控司、国防部外事办公室等部门派人参加。整个演练模拟实战,紧张有序,再现了国际视察的全过程,并且在演练后进行点评和培训,现场解答企业代表的疑问,即时解决部分发现的问题,取得了预期效果。

11月18~19日,国家禁化武办在山东威海召开全国禁化武宣布系统培训班暨履约工作座谈会,各省(区、市)禁化武办负责同志共70余人参加。国家禁化武办负责人作开班动员讲话,国防部处理日遗化武办公室负责人授课。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技术人员指导参会代表学习试用了新版宣布系统。参会代表围绕履约立法、行政许可等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12月3~23日,国家禁化武办组织防扩散出口管制高级培训班,赴美国进行为期21天的培训。通过在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上课及与美国相关政府机构、行业组织和智库进行交流,来自中央有关部委和部分省(区、市)履约主管部门及履约相关企事业单位的21名代表比较系统全面地了解了防扩散出口管制的基本知识、历史发展过程和现状,学习了美国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制度体系和监管执行措施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八 《公约》在港澳台的适用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公约》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适用问题。

中央政府遵循“一国两制”原则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与香港特区政府充分协商后,确定了《公约》在香港特区适用的模式。香港特区政府于2003年通过《化学武器(公约)条例》,于2004年起开始实施。违反《化学武器(公约)条例》规定属于刑事犯罪,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香港特区政府对履约相关化学品实行完备的许可证和呈报制度。《化学武器(公约)条例》赋予香港海关全面的执法权力。2014年3月,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过中央政府,向禁化武组织提交了2013年过去活动年度宣布。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没有按《公约》规定应向禁化武组织宣布的化学品设施,只有少量涉及《公约》附表所列化学品的进口贸易活动,主要用于本地科研或工业。

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就《公约》在澳门适用问题已举行数轮磋商,澳门特区履约立法等筹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在一个中国前提下履行《公约》义务。中国政府一直积极、务实地寻求妥善解决《公约》在台湾适用问题的途径。九 参与国际热点问题解决

中国政府一贯支持联合国以及禁化武组织框架内的叙利亚化武销毁工作。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118号决议和禁化武组织关于销毁叙利亚化武的决定,应禁化武组织邀请,中国于2014年1~6月派中国海军盐城舰、黄山舰先后参加了叙利亚化武海运护航工作,为保证叙利亚化武安全运出作出了贡献。这是中国首次参与此类护航,是中国响应联合国安理会和禁化武组织呼吁,为顺利销毁叙利亚化武,推动政治解决叙利亚问题采取的重大举措,体现了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担当。

5月20日至6月20日,应禁化武组织邀请,中国国防部一名防化专家作为禁化武组织核查员赴叙利亚执行化武销毁核查任务。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3月1日,应禁化武组织邀请,中国国防部一名官员赴荷兰海牙禁化武组织总部担任禁化武组织叙利亚化武问题行动规划组协调员,负责协调叙利亚境内化学武器运输销毁相关工作。十 国际合作与交流

中国高度重视履约国际合作,努力促进《公约》国际合作与援助条款的实施,积极参与禁化武组织的各项活动,发挥了重要的建设性作用。派代表团参加了禁化武组织第75、76、77届执理会和第19届缔约国大会,并第一次推荐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组织的中国化工界代表团参加缔约国大会。派员参加了第16次国家主管部门年会和亚洲地区国家主管部门会议等国际及相关地区性会议和化学安全与安保研讨会、防护网络专家会议等专业性国际会议。积极参与禁化武组织宣布和视察等工业履约政策问题多边磋商,举办了中美、中英、中缅履约相关问题双边磋商和交流。积极派员参加禁化武组织工业履约、化工安全与安保、援助与防护等方面的培训班和综合演练。

2014年4月23~25日,在北京与禁化武组织联合举办《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化工安全与安保地区研讨会。亚洲地区履约主管部门代表等与会。禁化武组织执理会主席亚历山大·赫林大使、外交部部长助理郑泽光、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负责人出席会议并致辞。

5月26~30日,与禁化武组织合作在位于北京的解放军防化学院举办《公约》第十条框架下国际援助与防护培训班,对来自17个国家的22名学员进行培训。2008年至今,共举办同类培训班5期,对来自47个国家的102名学员进行了培训。

3月2~20日,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分析实验室与防化研究院分析化学实验室参加了禁化武组织第4次生物医学样品分析演练。10月29日至11月12日,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分析实验室与防化研究院分析化学实验室参加了禁化武组织第36次水平测试,测试成绩分别为B和A。地方篇北京市组织协调

2014年,根据北京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北京市禁化武办集中开展了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建设工作。一是重新修订了可下载的涉及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的申报表、申报附件、审查标准和申报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内容;二是通过业务梳理优化,完成了涉及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的“两图一表”和工作表单编制工作;三是完成了包括网上申报、受理、审核、告知、网上监察数据报送等环节的网上审批系统建设以及试运行和用户培训工作。数据宣布与接受视察

2014年我国向禁化武组织宣布的企业中,北京市有10家。

2014年北京没有禁化武组织国际视察。监督管理

2014年北京市禁化武办共完成了2家企业、5个批次、2种监控化学品进口审核工作。为做好日常监管工作,2014年北京市禁化武办组织召开了监控化学品进口企业调度会,并到相关企业抽查销售台账,全程跟踪进口监控化学品最终流向,确保进口监控化学品不流入非法渠道。

2014年,北京市禁化武办按照《国家禁化武办关于开展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禁化武办发[2014]7号)的有关要求,组织专家对北京皮姆斯化学有限公司履约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现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宣传与培训

2014年,北京市禁化武办派人参加了国家禁化武办组织的禁化武宣布系统培训班,会后北京市禁化武办组织召开了全市禁化武宣布系统使用培训,并在新系统试运行阶段组织企业进行试填报,为北京市禁化武办开展2014年度数据宣布和履约基础工作打好基础。

2014年,北京市禁化武办派人参加了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组织召开的专题会议,并就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履约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天津市组织协调

2014年,天津市召开了两次全市禁化武工作会议。对滨海新区禁化武履约主管部门和全市其他各级禁化武履约主管部门及宣布企业,开展新版在线宣布系统培训,宣传了禁化武履约工作政策,强化了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履约的责任意识,为顺利完成各项履约工作打下基础。数据宣布与接受视察

2014年我国向禁化武组织宣布的企业中,天津市有68家。

2014年天津市接受禁化武组织现场视察1次,2月10~12日,禁化武组织派遣视察组对天津市长城化工有限公司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进行了现场视察,视察过程顺利,结果令人满意。监督管理

2014年,天津市禁化武办组织专家对全市40多家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及生产特别许可考核。企业的原料和成品的出入库台账、销售记录等原始生产记录和企业的中英文视察前情况介绍等国际视察的准备材料是考核和检查的重点。

天津市禁化武办开展新形势下禁化武企业监管风险评估及防范对策的研究工作,探索以定量分析的方式对不同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的新方法,改变以往传统的凭经验决策的定性分析模式,使监管工作更有的放矢,进一步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河北省组织协调

2014年5月,河北省禁化武办召开河北省禁化武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国家禁化武办关于开展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听取了各设区市禁化武办的工作汇报,对河北省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5月,河北省禁化武办召开河北省履约技术专家会议。来自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大型企业的省履约技术专家组成员参加了会议,与会专家就本省专家翻译整理的企业视察前情况介绍英文模板进行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

6月下旬,河北省禁化武办接到河北省政府紧急通知,要求河北省禁化武办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市政府,协助军方完成集中运输石家庄周边地区日遗化武行动。为做好各方协调工作,河北省禁化武办及时与省军区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并经请示省政府领导批准,以河北省履约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召开了军地联合行动紧急协调会。会后省禁化武办与省军区、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交通运输厅及有关市政府就交通、安保、国家安全等方面积极进行了沟通、协调,经过各方通力合作,确保了行动的顺利进行。

7月8日,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提议,河北省禁化武办召开了河北省履约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来自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军区等12个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取得如下成果:一是建立、充实了联络员队伍,搭建了新的工作平台,为下一步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二是提高了大家对禁化武工作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扩大了禁化武工作影响,增强了做好禁化武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责任感;三是为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新思路。

7月16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以办字(2014)50号文件下发通知,批准对河北省履约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增加了省安监局、省交通厅、省政府应急办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数据宣布与接受视察

2014年我国向禁化武组织宣布的企业中,河北省有49家。

2014年河北省没有禁化武组织国际视察。监督管理

河北省禁化武办落实监控化学品执法主体责任,赴无线电管理局等相关兄弟单位学习行政执法经验,理顺相关流程和办理程序及法律文书,配合省工信厅法规处对《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提出修改意见。河北省禁化武办参加了由河北省工信厅法规处举办的工信系统执法人员培训班,参加了河北省省直机关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和河北省执法证持证人员年检考试并全部顺利通过。

2014年4~11月,河北省禁化武办深入企业,针对企业接受国际视察准备、申请行政许可等内容,先后到石家庄市、邢台市、衡水市、保定市、沧州市、张家口市、辛集市的多家企业进行检查督导,答疑解惑,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对个别长期停产、搬迁的企业,进行了实地核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禁化武办,做好补充宣布工作。

5月下旬,在河北省工信厅人事处指导下,省禁化武办、工信厅培训教育中心、省监控化学品协会领导带队,到河北金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专家学者企业行”活动,部分省履约专家参加了此次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是掌握了企业接受国际视察准备工作进展情况,为省市禁化武办工作提供了第一手材料;二是针对企业接受视察准备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和要求,督促企业抓紧整改,消除风险;三是针对当前国内环境保护要求日益严格的新形势,专家对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提出了建议,受到了企业的欢迎。

7月,河北省禁化武办对河北万全力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模拟视察。通过对企业接受国际视察各项准备工作的检查,使企业熟悉了国际视察的流程、检查要点,找出了存在的不足,为其他设区市禁化武办及企业提供了经验借鉴,推动了各市接受国际视察准备工作。

2014年,河北省禁化武办对所属辖区内监控化学品企业认真进行摸底排查,对需要申请、换发生产特别许可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和含磷硫氟的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个进行排查督导,全年共完成了2家企业发证和换证工作,办理了6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事项,做到公开、透明、按时办结。宣传与培训

2014年5月,河北省禁化武办编写了《监控化学品管理培训资料》,就贯彻《条例》及搞好监控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性、监控化学品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监控化学品执法规定等内容,举办了河北省监控化学品管理培训班。

9月,河北省禁化武办在石家庄举办了河北省履约领导小组联络员和省履约技术专家培训班。请国家有关专家介绍了当前国际、国内反恐和防扩散形势及应对策略,国家禁化武履约技术专家介绍了禁化武组织视察特点和接待国际视察工作要求,河北省禁化武办介绍了河北省近几年来禁化武履约工作情况以及与禁化武履约有关的突发事件处理情况,与会代表针对河北省禁化武履约工作中各部门如何做好配合进行了研讨。

根据国家禁化武办2014年履约宣传工作的部署,河北省禁化武办、河北省监控化学品协会积极行动,向国家禁化武办投稿3篇,在《中国工业报》上登载河北省禁化武办撰写的文章《河北禁化武追梦人》,编发了一期省内履约通讯,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禁化武履约宣传。专项监督检查

河北省禁化武办认真贯彻《国家禁化武办关于开展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及时将通知转发到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并针对河北省实际,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各设区市禁化武办根据省禁化武办的要求,及时传达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并组织所属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按照国家禁化武办开展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的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5月21日,接到国家禁化武办关于调查石家庄某企业违规生产销售甲基膦酸二甲酯等监控化学品的函后,河北省禁化武办会同河北省监控化学品协会、石家庄市禁化武办、石家庄市高新区管委会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清企业违规事实后,提出了处理措施。一是对该公司违法经营甲基膦酸二甲酯,在网上虚假宣传生产甲基膦酸二甲酯和亚磷酸三甲酯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严厉批评,并责令其整改;二是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公约》和《条例》的宣传,要求企业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严格执行《条例》,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未经准许不得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企业负责人表示,接受各级禁化武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行政处罚,今后一定按照《条例》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11月,国家禁化武办派遣监督检查组对河北省开展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河北省禁化武办汇报了开展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并组织石家庄市、沧州市禁化武办陪同国家禁化武办检查组分别对石家庄和沧州的两家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省、市禁化武办对企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山西省数据宣布与接受视察

2014年我国向禁化武组织宣布的企业中,山西省宣布的生产设施有38个。

2014年山西省没有禁化武组织国际视察。监督管理

按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山西省禁化武办组织有关专家于2014年8月对国药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的第四类生产特别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组严格按照《含磷硫氟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考核评分标准》对该企业的生产保证体系、视察资料准备情况、产品分析过程和环保状况进行了考核。

山西省禁化武办督促侯马市德利鑫有限公司做好接受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考核的准备工作,并组织专家进行了前期指导。专项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禁化武办关于开展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禁化武办发[2014]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山西省禁化武办组织专家对丰喜集团、亚宝药业等5家监控化学品企业进行了专项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共发现企业履约意识薄弱、数据填写不规范等6个主要问题,通过专家现场讲解指导,企业更正,问题得以解决。本次检查,进一步完善了接受国际视察的准备工作,使企业的履约意识进一步提高。宣传与培训

2014年6月,山西省禁化武办组织山西省履约工作重点市禁化武办、重点企业参加中国监控化学品协会组织的履约培训班。

山西省禁化武办开展“禁化武履约宣传年”相关活动,撰写山西省禁化武履约稿件,编制完成《2013年山西省禁化武履约报告》。

山西省禁化武办在太原理工大学化工学院开展了关于禁化武工作的专题讲座,专家为同学们讲解了禁化武组织的由来、工作情况以及我国禁化武工作目前的形势,受到了广大师生的广泛关注。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协调

为进一步加强禁化武履约管理,充分做好接受禁化武组织国际视察的准备工作,履行《公约》规定的宣布义务,201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禁化武办召开了全区禁化武履约工作会议暨数据宣布培训会。各盟市及履约重点旗县禁化武履约工作负责人、重点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履约工作负责人及负责数据宣布的工作人员共计5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对2015年履约工作重点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国家禁化武办专家分别对《公约》内容、履约业务知识、我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法规、新版数据宣布系统使用进行了详细讲解。数据宣布与接受视察

2014年我国向禁化武组织宣布的企业中,内蒙古自治区有5家。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没有禁化武组织国际视察。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禁化武办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加强对监控化学品设施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储运等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禁化武履约工作。一是切实落实《条例》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责,严格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管理。加强与本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按照《条例》要求与项目管理部门一起把好项目审批关。二是做好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工作。对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和生产特别许可的企业,认真进行审核和资格论证,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严格执行考核标准。三是指导企业做好接待禁化武组织国际视察的准备工作。要求监控化学品企业建立严格的生产保证体系,加强内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及时整理、完善各类技术资料、生产、仓储、产量、消耗、销售等原始记录及其台账,重点做好岗位操作原始记录、产量统计台账、产品消耗台账、产品出入库记录台账、产品销售台账等;帮助企业制定接待禁化武组织国际视察预案,编制中英文对照的视察前情况介绍,做好接受禁化武组织国际视察的准备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按照《国家禁化武办关于开展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禁化武办下发通知对区内监控化学品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摸底调查。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部分第四类含磷硫氟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许可和生产特别许可。针对这一问题,区禁化武办下发了《关于加强监控化学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未办理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许可和生产特别许可的企业,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产整顿。对于不再进行监控化学品生产的企业,责令拆除监控化学品生产装置。目前,这些企业正准备材料向国家禁化武办补办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许可和生产特别许可。辽宁省组织协调

2014年上半年,结合国家禁化武办第一次组织开展的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辽宁省禁化武办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向各市经信委主管禁化武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宣讲相关法规及具体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年底,召开了全省禁化武履约工作暨培训会议,对全省禁化武履约工作进行了总结,针对国家禁化武新版在线数据采集宣布系统开展了专题讲座;结合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践,编写了《企业接受国际视察工作预案》和《视察前情况介绍》模板,印发给各市和各企业,进一步规范企业开展接待视察的准备工作。

按照辽宁省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要求,将违反《条例》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使用监控化学品、经营监控化学品和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等行为处罚事项下放到市级管理部门。同时,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对《条例》中设立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梳理,完善了工作程序和流程。数据宣布与接受视察

2014年我国向禁化武组织宣布的企业中,辽宁省有76家。

2014年辽宁省接受禁化武组织现场视察2次。4月8~10日和5月26~28日,禁化武组织分别对大连住化金港化工有限公司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和辽宁北方锦化聚氨酯有限公司(葫芦岛市)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进行了现场视察。两家企业顺利通过现场视察。监督管理

2014年,辽宁省禁化武办对2家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查,并上报国家禁化武办。批准了企业提出的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并按照《条例》规定,向企业提出了使用、储存和宣布等相关要求。专项监督检查

按照国家禁化武办关于开展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部署,辽宁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会议部署工作,组织各市对本地区已宣布企业开展自查,省禁化武办在各市自查基础上,组织监督检查工作组对33家重点企业逐家开展了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履约基础管理还不到位,部分企业履约管理机构不明确,《企业接待国际视察工作预案》内容不完善,相关工作职责不明确;二是存在应宣布而未宣布问题;三是视察资料准备有遗漏、《企业视察前情况介绍》不规范;四是贯彻《条例》还有差距。存在含磷、硫、氟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设施未履行审批手续、未办理生产特别许可问题。

发现问题,重在整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于每一个企业都形成监督检查记录表,对存在的问题及具体整改要求都做了具体描述,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工作初见成效,一是应宣布而未宣布的企业,在2014年度宣布工作中进行了宣布;二是企业依据省禁化武办编印的《企业接受国际视察工作预案》和《企业视察前情况介绍》模版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和资料;三是未办理生产特别许可的企业经过认真准备,有些已提出申请,接受省禁化武办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核。宣传与培训

结合国家开展的“禁化武履约宣传年”活动,加强禁化武履约宣传工作。向国家禁化武办提供了《辽宁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报告》(2013)、《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履约工作报告》、《丹东市农药总厂履约工作报告》。认真组织地市和企业撰写履约宣传文章,《大连市禁化武工作体会》、大连市住化金港化工有限公司撰写的《坚守伦理道德 完善企业自我管理》在《中国工业报》上发表。

开展专项培训。召集各市禁化武办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省禁化武办召开的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会议,宣讲相关法规、部署监督检查工作;深入重点地区(沈阳市、鞍山市、抚顺市、阜新市),向县区、企业人员宣讲禁化武履约相关法规和监督检查工作要点;针对国家禁化武新版在线数据采集和宣布系统进行专题培训。

积极参加国家禁化武办会议和培训。通过参加禁化武工作业务研讨和培训,进一步夯实了工作基础,学习了各省(区、市)先进工作经验,拓宽了工作视野;通过参加禁化武国际视察演练,提高了接待视察的能力;通过参加数据宣布系统培训,掌握了新版数据库的使用方法,为在辽宁省全面推广使用奠定了基础;通过参加中欧出口管制研讨会,丰富了防扩散知识,了解了国家相关产品进出口管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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