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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1 04: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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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祁晓霞,姜莉,刘小玲

出版社:航空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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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贸易实务试读:

前言

在经济全球化大潮的推动下,国际贸易已成为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一个重要平台,成为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进一步的改革开放,中国对外贸易额在世界贸易的排名迅速飚升。这标志着中国在融入经济全球化、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方面逐渐发挥重要作用。

伴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融入到全球化带来的国际商务竞争之中,一大批熟悉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掌握国际贸易法规,熟练运用外语,精通电子商务的国际贸易实用人才将成为社会急需的热门人才。为了进一步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培养出实用型、复合型的高技能国际商务人才,我们在认真研读了有代表性的国际贸易实务著作,广泛吸收各家长处,本着求实、创新的精神编写了这本应用型教材《国际贸易实务》,以满足高等院校的学生和社会各界对进出口贸易实务知识学习的迫切需要。

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我们力求体现编排合理、内容全面、结构新颖、文字精练、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资源丰富的特点。(1)内容全面、结构完整。全书以国际贸易法律与国际惯例为依据,以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内容为核心,以合同签订与履行的业务操作程序为主线,进行了全面具体的介绍和说明。在内容翔实的基础上,突出实用性,并适应国际贸易的最新发展。(2)资源丰富。本书不仅对相关业务中所涉及的国际惯例及国际商法进行了系统全面的介绍,还很好地体现了国际贸易的新动态,收录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及2007年7月1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常用票据等丰富的资料,以便学生查找掌握。(3)结构编排新颖、实用。本书每章开头都有本章的“学习要点”、“引导案例”,文中有“案例分析”和“例题”,篇末有“本章小结”、“关键名词”、“思考与练习”。以便于学生复习和掌握知识点,并注重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本书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但个别地方难免会有疏漏,敬请诸位专家学者谅解。在此,我们向参考过的中外文献的作者表示诚挚的谢意。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编者水平有限,书中疏漏与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者2008年6月  第一章导 论

学习要点

☆ 了解国际贸易的含义及特点

☆ 熟悉国际贸易的分类

☆ 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第一节 国际贸易简介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赖日益加强。其主要表现为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其中国际贸易是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在具体介绍国际贸易实务的内容之前,我们首先必须对国际贸易的含义、特点及分类等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一、国际贸易的含义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亦称“世界贸易”,是指世界各国(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这种交换活动,从一个国家(地区)的角度看,称为该国(地区)的对外贸易;从世界范围看,世界各国(地区)对外贸易的总和构成了国际贸易。它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联系,是世界各国之间国际分工的表现形式。二、国际贸易的特点

国际贸易是越过国界、超出国民经济范围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它是世界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带动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国际贸易把各国的国民经济联结成为一个世界范围的互相联系、互相依赖的经济整体。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具有如下特点。

1.广泛性(1)市场范围广。国际贸易是跨国界的交易,市场广阔。据统计,全世界共有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人口已达60多亿。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贸易商品打破了单独的国内市场和区域市场的界限,在更广泛的空间流动;全球的物流渠道畅通,双边贸易、区域贸易与全球贸易的市场广泛。(2)环节多,部门广。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经过的中间环节多,诸如中间商、代理商等;还要与很多中介部门打交道,如商检、运输、保险、金融、铁路、港口和海关等部门。(3)需求层次多。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及文化传统等不一样,形成了国际市场上千姿百态的需求特点。这为更多经济交易的开展提供了必备的条件。

2.复杂性

国际货物买卖属于跨国交易,交易双方分属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各国的法律制度、贸易惯例和经贸政策互有差异;各国间货币、度量衡、海关制度也均有较大差别;加之语言文化、社会习俗等方面的不同,使得国际间商品交换活动复杂化。国际货物贸易除了交易双方外,还需涉及到运输、保险、银行、商检、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任何一个部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整笔交易的顺利进行。

3.风险性

国际货物贸易的交易数量和金额一般较大,运输距离较远,履行时间较长,因此交易双方承担的风险也远比国内贸易要大。其主要表现在政治风险、运输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商业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等方面。如因各国间政治关系的动荡而导致经济政策的变动,封锁禁运和贸易制裁时有发生;商品在长途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自然灾害和其他外来风险;以及国际市场汇率的浮动,货价的瞬息万变等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4.竞争性

国际贸易有了更广阔的空间范围,这一方面有利于厂商在更大的范围里挖掘资源,开辟市场,另一方面也使其遇到的竞争更加激烈。在国际贸易中,将遇到的对手更多、更强,特别是发达国家的竞争对手,他们中间的很多厂商,无论在资本实力、管理手段及技术水平上均居于优势。他们不仅凭借个体实力竞争,而且有国家的支持。在国际贸易中,将遇到的竞争手段也更多、更复杂,不仅有价格的竞争,而且有非价格的竞争,各种手段纷繁复杂。同时,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要进一步对外开放国内市场,国内和国外市场将逐步融为一体,在竞争异常激烈的世界市场上,中国厂商须扬长避短、提高竞争力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可见,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难度大、竞争激烈等特点。因此,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不仅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知识、技能与方法,而且还应学会分析和处理实际业务问题的能力,以确保社会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三、国际贸易的分类

国际贸易涉及商品、技术、服务三大领域,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国际贸易可分为以下几类。

1.按商品的移动方向来分(1)进口贸易(import trade)

进口贸易是指将外国的商品或服务输入本国市场销售。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未经加工又输入国内,称为复进口(re-import)或再进口。复进口多因偶然原因(如出口退货)所造成。(2)出口贸易(export trade)

出口贸易是指将本国的商品或服务输出到外国市场销售。外国商品进口以后未经加工制造又出口,称为复出口(re-export)或再出口。复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经营转口贸易有关。(3)过境贸易(transit trade)

过境贸易是指甲国的商品经过丙国境内运至乙国市场销售,对丙国而言就是过境贸易。由于过境贸易对国际贸易产生阻碍,目前,WTO成员国之间互不从事过境贸易。

2.按商品的形态来分(1)有形贸易(visible trade)

有形贸易指实物形态的商品的进出口。例如,机器、设备、家具等都是有实物形态的商品,这些商品的进出口称为有形贸易。(2)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

无形贸易是“有形贸易”的对称,指没有实物形态的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专利使用权的转让、旅游、金融保险企业跨国提供服务等都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商品,其进出口称为无形贸易。

3.按生产国和消费国在贸易中的关系来分(1)直接贸易(direct trade)

直接贸易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不通过第三国,直接进行商品买卖的行为。贸易的出口国方面称为直接出口,进口国方面称为直接进口。(2)间接贸易(indirect trade)和转口贸易(entrepot trade)

间接贸易是“直接贸易”的对称,是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买卖商品的行为。其中,生产国是间接出口;消费国是间接进口;而第三国则是转口,它所从事的就是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又分两种:一种是商品虽由生产国直接运往消费国,但两方不直接发生买卖关系,而是通过第三国中间商成交的;另一种是生产国先把产品运往第三国,由中间商再把产品销往消费国。

4.按贸易参与国的数量来分(1)双边贸易(bilateral trade)

双边贸易是指两个贸易伙伴国之间用双边支付结算的方式进行的贸易。但一国的产品往往不能完全符合对方的需求,这样就会产生贸易差额,造成贸易不平衡和支付困难,这就需要其他国家的介入。(2)多边贸易(multilateral trade)

多边贸易是指各国在多边结算基础上进行的贸易。即在多国之间、在较大范围内进行的交易,它容易使各交易国各得所需并达到贸易平衡。

5.按清偿方式来分(1)现汇贸易(cash-liquidation trade)

现汇贸易又称自由结汇贸易,是用国际货币进行商品或劳务价款结算的一种贸易方式。现代国际贸易中主要的支付手段为美元、日元等可自由兑换的货币。(2)易货贸易(barter trade)

易货贸易是指交易双方不以货币为媒介,直接以商品相互交换的贸易方式。即双方均以货物计价进行清偿,是一种国际性的物质交换。这样做可以弥补外汇不足的困难,并能推动本国产品的出口。第二节 国际贸易实务的主要内容和学习方法一、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主要研究国际商品交换的具体过程的学科,也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其研究对象是:研究国际性商品交换的具体运作过程,包括该过程经历的环节、操作方法和技能,应遵循的法律和惯例等行为规范。

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国际贸易的特点和要求,从实践和法律的角度,分析研究国际贸易适用的有关法律与惯例和国际商品交换过程的各种实际运作,总结国内外实践经验和吸收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习惯做法,以便掌握从事国际贸易的“生意经”,学会在进出口业务中,既能正确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经营意图,确保最佳经济效益,又能按国际规范办事,使我们的贸易做法能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做到同国际接轨。研究如何协调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平等互利、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达成交易,完成约定的进出口任务,乃是本课程研究的中心课题。在当前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下,学好这门课程更是当务之急。二、国际贸易实务的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实务是在总结我国对外贸易实践经验和国际上一些通行的贸易惯例与做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它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货物贸易的有关法律与惯例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买卖双方在订立、履行合同和处理合同纠纷时都需遵循相关的法律和惯例。包括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的国内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及国际贸易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些法律和惯例是进行国际货物贸易的基本条件,是买卖双方权益的有力保障。我们将在本教材的相关章节中分别加以介绍。

2.合同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是通过磋商、订立、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进行的,订立和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利害关系重大。合同条款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在交接货物、收付货款和解决争议等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和调整双方利益关系的法律文件。按照各国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契约自主”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规定符合双方意愿的条款,这就必然导致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因此,研究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法律含义及其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乃是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除订明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外,还应就成交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运输、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条件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本课程将就上述合同条款做出符合国际惯例和各国法律规定的通行解释,并对合同条款的订立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说明。

3.合同的商订和履行

买卖双方通过函电洽商或当面谈判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达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就成立了。由于国际贸易的任何一笔交易都首先要从磋商合同开始,因此可以说,谈判是商务合同成立的前提,合同是商务谈判的结果。了解商务谈判的程序及其法律效力是非常必要的。本课程将比较详细地介绍合同订立的过程,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各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的条件与效力是重点介绍的内容。同时,本课程也将对国际商务谈判的内容、步骤、技巧与对策等作详细的阐述。

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应信守合同,各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约定的义务。按照不同的贸易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不同的。合同的履行,是实现货物和资金按约定方式转移的过程。在履约过程中,环节多,程序繁杂,情况多变。如稍有不慎,或一方违约,便会影响合同的履行,甚至可能引起争议或法律纠纷。因此,对外贸易从业人员应了解如何处理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掌握违约的救济方法,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国际贸易方式

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日益密切和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国际贸易方式、促销手段和销售渠道也在日益多样化和综合化。就国际贸易方式而言,除了传统的经营方式外,还出现了融货物、技术、劳务和资本移动为一体的新型贸易方式;除单边进口和单边出口外,还包括包销、代理、寄售、展卖、拍卖、招标投标、对销贸易、加工贸易和商品期货交易等等。介绍和阐述这些贸易方式的性质、特点、作用、基本做法及其适用的场合,也是本课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三、国际贸易实务的学习方法

本课程从应用层面上阐明国际商务的基本过程、方式和方法,培养学生国际商务实际运作能力,目的是让学生全面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知识、基本规则和基本技能,成为高素质的外经贸专业人才。根据本课程的性质、特点、任务和基本内容,在学习的过程中,必须掌握正确的方法并注意以下事项。

1.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在学习本课程时,要以国际贸易基本原理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为指导,将《国际贸易》、《中国对外贸易概论》等先行课程中所学到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政策加以具体运用。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政策与业务有效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要注意业务同法律的联系

国际贸易法律课程的内容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关系密切,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履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处理履约当中的争议实际上是解决法律纠纷问题。而且,不同法系的国家,具体裁决的结果也不一样。这就要求从实践和法律两个侧面来研究本课程的内容。

3.要贯彻“洋为中用”的原则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各种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些规则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般国际贸易惯例,被人们普遍接受和经常使用,并成为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在学习本课程时,必须根据“洋为中用”的原则,结合我国国情来研究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并学会灵活运用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方式和习惯做法,以便按国际规范办事,在贸易做法上加速同国际市场接轨。

4.要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

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在学习过程中,要重视案例、实例分析和平时的操作练习,并结合到现场参观、实习,以增加感性知识,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注重能力的培养。突出应用性,加强实践性,注意灵活性,真正做到学以致用。本章小结

本章作为国际贸易实务的导论部分,概述了国际贸易的含义、特点及分类等基础知识;并重点介绍了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学习方法。【关键名词】: 国际贸易 有形贸易 无形贸易 间接贸易 转口贸易 过境贸易 易货贸易思考与练习

1.什么是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有哪些特点?

2.国际贸易的分类主要有哪些?

3.简述国际贸易实务的研究对象和主要任务。

4.试述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和学习方法。  第二章合同的标的

学习要点

☆ 熟悉合同标的各项条款的内容和规定方法

☆ 重点掌握商品品质和重量的表示方法

☆ 灵活运用品质与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 熟悉包装的种类及各种包装标志的实际运用

引导案例

中国E公司同韩国F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童装。洽谈中,F公司看过E公司提供的样品,同意以此作为交货的品质标准,而出口合同的品质说明中只简单写明了规格、质料、颜色。货到韩国后,买家提出“颜色不正、缝制工艺粗糙”,并且以韩国一家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作为依据要求退货和赔偿。

E公司辩解货物是凭样品成交,样品经韩国F公司确认过。F公司指出合同中并没有写明“凭样品成交”字样;况且,E公司没有封存样品作为证物。E公司解释纺织品按常识会存在色差问题。F公司回应合同中品质说明中没有注明所交货物会有色差。

E公司意识到即使提交仲裁机构,自己也无法提交有力证据,所以只好答应F公司提出的降价要求,才使争议得以解决。

出口合同中品质条款往往引发争议。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合同中品质条款的措辞不严谨,规定有漏洞,因此被F公司所利用。合同中品质的表达方法有“凭文字说明”和“凭样品表示”两种,两种方式的陈述都要求既准确又保持必要的灵活性。

事实上,对服装等商品,要使其与样品完全一致是很困难的。如果E公司在合同中列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允许有色差”等,就不至于在F公司提出质量问题时有理说不清了。

所谓“标的”,即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若合同没有标的,合同也就无法成立。合同标的可以是物,作为物时既可以是有形物,如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电视机;也可以是无形物,如供电合同中的电力。合同标的还可以是行为,如整容合同中的整容服务行为。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标的”(subject of matter)指的是前者,是进入国际市场的有形物,即货物,在这种情况下,标的也被称之为“标的物”。

在商订国际贸易合同时,明确规定标的物及其品质是首先要谈妥的问题。因为进入国际市场的商品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种商品,也会有品种、花色、质量、外观等方面的不同。标的物及其品质的不同,会影响商品的用途、运输方式,及造成价格上的差异。合同的标的还必须以一定的量来表示,数量的约定是有效的货物买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此外,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包装也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合同中的包装内容是商品说明的组成部分。包装不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品质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条件,而且还会影响货物的运输和销售。上述交易条件都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因此,需在买卖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以明确责任。第一节 商品名称

商品的名称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条件。品名也代表了商品通常应具有的品质。对新商品的定名应力求准确,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并注意选择合适的品名。本节主要介绍商品名称的命名方法、怎样订立品名条款及应注意的事项等内容。一、商品名称的命名方法

商品的名称(name of commodity),或称“品名”,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及主要性能特征。加工程度低的商品,其名称一般较多地反映该商品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加工程度越高,商品的名称也越多地体现出该商品的性能特征。商品命名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其主要用途命名

这种方法在于突出用途,便于消费者按其需要购买。如羊绒衫洗涤剂、美白润肤霜、山地自行车、健齿防蛀牙膏等。

2.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

这种方法通过突出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来反映商品的品质。如纯棉睡衣、羊毛衫、玻璃杯和冰糖燕窝等。

3.以其主要成分命名

以商品所含的主要成分命名,可使消费者了解商品的有效内涵,有利于提高商品的身价。如五粮液、人参蜂王浆、银耳珍珠霜、裘皮大衣等。

4.以其外观造型命名

以商品的外观造型命名,有利于消费者从字义上了解该商品的特征。如喇叭裤、佛手瓜、宝塔菜等。

5.以褒义词命名

这种命名方法能突出商品的使用效能和特性,有利于促进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如咳速停胶囊、青春宝口服液等。

6.以人物名字命名

即以著名的历史人物或传说中的人物命名,其目的在于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和兴趣。如孔府家酒、张小泉剪刀等。

7.以制作工艺命名

这种命名方法目的在于提高商品的威望,增强消费者对该商品的信任。如蜜炼川贝枇杷膏、精制油等。二、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必须列明商品名称,品名条款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

按照有关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具体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收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和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甚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直接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通常只要列明商品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型号和等级,为了明确起见,需对商品的具体品种、型号和等级进行概括性的描述,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这实际上已把商品的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合并在一起使用了。三、订立品名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为防止履约过程中买卖双方对商品名称产生争议,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品名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商品名称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或含糊的规定,以确切地反映商品的用途、性能和特点。有时只简单列明买卖商品的名称不够具体明确,还须增加商品的品种、型号、产地和等级,即增加部分品质条款的内容。

2.商品名称尽可能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达成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3.确定商品名称时必须考虑其与关税、运费的关系。每一种商品在海关税则中都有自己的HS编码,便于进出口商人办理海关手续时在海关税则中对该商品适用税率的查询,从而计算出应缴的关税税额。若所选名称不同,则适用的税率也不同,缴纳的关税税额即会高低不一。因此,合理选择商品名称,可有利于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

4.商品名称必须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提供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不利影响。【例题2-1】

我国一进出口商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货物品名为“Apple Wine”,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第二节 商品品质

作为合同的主要条件之一,品质条款一经订立便成为交易双方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因此,在交易磋商及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应正确把握和订明品质条款。一、商品品质的含义及重要性

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力学性能、生物特征、化学成分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味觉和嗅觉等。

提高商品的品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价格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国际竞争空前激烈的条件下,许多国家都把提高商品品质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力求以质取胜也是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在出口贸易中,不断改进和提高出口商品的品质,不仅可以增强出口竞争力,扩大销路,提高销价,而且还可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并反映出口国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进口贸易中,严格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使之满足国内生产建设和人民的消费需要,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确保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问题。

由于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在品质方面也可能受自然条件、生产技术和加工工艺水平以及原材料的使用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差别,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在商订买卖合同时首先对品质条款做出明确规定。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果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拒收货物,甚至撤销合同,商品的品质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二、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包括以实物表示和以文字说明表示两大类,现分别介绍如下。

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actual quality/sample)

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又可分为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1)看货买卖(sale by actual quality)

看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的交易。当买卖双方采用看货成交时,买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先在卖方存放货物的场所验看货物,一旦达成交易,卖方就应用买方验看过的商品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是买方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其品质提出异议。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的业务中,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特定工艺制品(牙雕、玉雕、微雕等)尤为适用。(2)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样品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货物质量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服装、轻工业品等一些难以用科学的方法表示商品品质的买卖。根据样品提供方的不同,凭样品买卖可分为以下三种:

① “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由卖方提供样品,以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采用此方法时应注意:一是样品要有足够的代表性,能够代表整批货物的平均品质;二是要留样,即卖方向买方寄送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相同的样品,即“复样”,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

②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在国际贸易中,有时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也会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这种以买方提供样品的品质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进行的买卖,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习惯上称为“来样成交”。为避免贸易纠纷,一般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若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的工业产权第三者权益问题时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

③ “凭对等样品买卖”(sale by counter sample)

在国际贸易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确切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confirmed sample)。买方一旦认可,该样品即成为卖方交货的品质依据,实际上也就是变“凭买方样品买卖”为“凭卖方样品买卖”,这样卖方可争取主动。

凭样品买卖的基本要求就是卖方所交货物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采用凭样品成交的产品一般是质量稳定、容易掌握的产品,质量不稳定及交货品质无法与样品绝对相同的产品则不宜采用凭样品买卖,如:木材、煤、矿产品等天然品。在采用凭样品成交时,由于制造技术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难以做到货样一致的产品,可在订立合同时规定一些弹性条款。例如,“质量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质量与样品近似”(quality to be similar to the sample)。

此外,若买方或卖方所寄的样品仅仅作为交货品质的参考,而不是交货的依据,则应标明“仅供参考”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因为参考样品对买卖双方均无约束力。某些货物由于其特点和交易的需要,可使用“封样”(sealed sample),具体做法为:出证机构(如商检局)在一批商品中抽取同样品质的样品若干份,在每份样品经包裹捆扎后烫上火漆或铅封,交易双方在封口上签名或盖章,除留一份交公证机关存查外,其余供交易当事人使用。封样也可以由发样人自封,或由买卖双方会同加封。

2.以文字说明表示商品品质(sale by description)

凭文字说明表示品质,是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在国际贸易中,除部分商品的品质不易用文字说明加以描述而采用凭实物样品买卖外,大部分是采用凭文字说明来表示,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1)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商品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由于品质特点不同,其规格也各异,买卖双方凡用商品的规格来确定品质时,称为“凭规格买卖”。由于该方法简单易行,明确具体,因而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

例:中国大豆 含油量(oil content) 最低(min)17%

水分(moisture) 最高(max)15%

杂质(admixture) 最高(max)1%

不完善颗粒(imperfect grains) 最高(max)7%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等级是指同一类的货物,在长期生产和贸易实践中,按其品质差异、重量、成分、外观或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码或符号所作的分类。如大、中、小;重、中、轻;一、二、三;甲、乙、丙;A、B、C等。凭等级买卖即以商品的级别来说明商品的品质。适用于茶叶、鸡蛋、生丝、水果等商品。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防止双方当事人由于对等级的认识不同而产生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这对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和体现按质论价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

例:钨砂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标准是指经政府机关或工商团体统一规定和公布的规格或等级。国际贸易中,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价商品品质的依据,称作“凭标准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种。世界各国一般都有国家标准,例如英国为BS,美国为ANSI,法国为NF,德国为DIN,日本为JIS、JAS等。除国家标准外,各国还有专业性的协会标准。此外,还有国际标准,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性标准。为了使我国产品能打入国际市场,扩大销路,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援引标准买卖时一定要明确标准的版本年份,以免引起争议。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和“上好可销品质”来表示。

①“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缩写F.A.Q)

F.A.Q标准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商品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也称大路货。在标明大路货的同时,通常还约定具体规格作为品质依据。此方法适用于大米、棉花、茶叶、小麦等商品。

例:中国桐油

良好平均品质

游离脂肪酸不超过4%

②“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缩写G.M.Q)

G.M.Q标准是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一般只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虾等水产品。但这种标准含义笼统,在执行中很容易引起争议,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很少使用。(2)凭牌名或商标买卖(sale by brand name or trade mark)

商标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识别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牌名,又称品牌,是指工商企业给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商标或品牌自身实际上是一种品质象征。因此,对于一些在市场上行销已久、信誉良好、品质稳定的商品,可凭牌名或商标来进行买卖。如可口可乐、“海尔”家用电器、“Software”软件等。但是要注意,如果同一种品牌和商标的产品具有不同的型号和规格,则还应列明其型号和规格。(3)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结构性能复杂的工业制成品,如机器、电器、仪表等,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反映其品质,而需要凭说明书、照片或图样来具体地描述其内部构造及性能,按此方式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和技术数据必须与产品说明书和图样严格相符。(4)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某些产品尤其是农副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可以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其品质。如我国的“东北大米”、“四川榨菜”、“绍兴花雕酒”等。这些名称不仅标注了特定的产地,而且无形中对这些产品的特殊品质和品位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三、买卖合同中的商品品质条款

1.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quality clause)通常应列明商品的名称、等级、规格、体积、商标、产地名称等。不同的商品应根据商品本身特性及市场特点选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在凭样品买卖时,还应列明样品的编号及寄送日期,并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相同。如“样品号612布娃娃,2006年6月20日。”在以说明书和图样表示商品质量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说明书和图样的名称、份数等内容。

例如:DHG-1215型数控等离子切割机

技术规格

切割范围 Y×X:1200mm×1500mm

最高空程速度:7m/min

最高切割速度:6m/min

切割厚度:1~25mm(注:视选配的切割电源大小而定)

综合画线精度:±0.5mm

工作电压:AC220V±10% 50Hz

额定功率:750VA(不包括等离子电源、空压机)

电流调整方式:无级连续可调

2.品质机动幅度条款与品质公差条款

在国际贸易中,有时由于产品特性、生产加工条件、运输条件,以及气候等因素影响,卖方所交商品很难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要求,为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不符造成违约,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做出变通的规定。常见的规定办法有以下两种:(1)品质机动幅度条款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的品质指标。规定品质机动幅度条款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 规定范围

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例如:纱管重量,每只33~35克。

② 规定极限

对某些商品的品质使用上下限,常用词有:最大、最多、最高(maximum或max)和最小、最少、最低(minimum或min)。例如:大米,碎粒(最高)20%,杂质(最多)1%,水分(最高)15%。

③ 规定上下差异

对某些商品的品质规定上下差异,例如:C708中国灰鸭绒,含绒量为90%,允许±1%。(2)品质公差条款

品质公差是指某些工业品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生产水平限制而导致在该行业质量上的公认的误差。如机器加工的零件尺寸、钟表的走时,实际都存在一定的误差。但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差异在品质公差范围内,就被认为达到了合同中的品质要求。品质公差的允许值可以是国际上同行业所公认的允许值,也可以是由买卖双方商定的允许值。

3.品质增减价条款

卖方交货品质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允许的范围内,一般不另行计算增减价,即按合同价格计收价款。但有些商品,如果经买卖双方同意,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按交货的品质加价或减价,这就是品质增减价条款。如出口大豆时规定含油量不低于20%,以20%为基础,含油量每增加1%,价格增加2%。四、订立商品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1.根据商品的特性,正确使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一般来说,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如工艺品等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则适于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牌号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则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上述这些表示品质的方法,不能随意滥用,而应当合理选择。此外,凡能用一种方式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

2.要从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品质条款要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并结合国内生产的实际来订立,不能订得过高,以免造成生产和对外履约的困难;也不能订得过低,以免影响售价和销路。此外,品质条款应具体明确,忌笼统含糊,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左右”、“合理误差”之类的字眼;也忌绝对化,如“棉无疵点”等,以避免在交货品质上引起争议。

3.要有科学性和灵活性。品质条款的内容和文字应注意科学性、严密性、准确性。但对有些货物,特别是品质规格不易做到完全统一的商品,要有一定的灵活性,规定合理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如某些农副产品、轻工业品及矿产品等。【例题2-2】

我国某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花生,合同规定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但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德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以该项交易是凭规格买卖而非样品买卖而拒绝赔偿。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的理由是否恰当?

分析:在国际贸易中,凡属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格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格要求,又要和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合同规定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从合同规定看,在这笔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接商品的依据,属凭规格买卖,只要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即为履约。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有理由认为这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由此可见,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第三节 商品数量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数量不仅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而且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必备条件。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双方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数量条款规定了卖方应交付多少货物,买方应支付多少货款。正确把握成交数量对交易的顺利达成和履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计量单位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有以下六种。

1.重量(weight)单位

按重量计算是当今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的一种计量方法,常用的重量单位有:公吨(metric ton,M/T)、长吨(long ton,L/T)、短吨(short ton,S/T)、千克(kilogram,kg)、克(gram,g)、磅(pound,lb)、盎司(ounce,oz)等。适用于农副产品、矿产品和部分工业制成品等。其中某些单位的换算关系为:1 lb=16oz(常衡),1 lb=12oz(金衡),1 oz≈28.35g,1 M/T=1000kg,1 L/T=1016kg,1 S/T=907kg。

2.个数(number)单位

常用的个数单位有:只(piece,pc)、件(package,pkg)、双(pair)、台或套(set)、打(dozen,doz)、罗(gross,gr),令(ream,rm)、卷(roll,coil)、箱(case)、包(bale)、桶(barrel,drum)、袋(bag)等。适用于有一定规格,尺寸成形、成件的生活日用品,轻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部分土特产品。其中罗的数量关系为:1 gross(罗)=12 dozen,1 great gross(大罗)=12 grosses=144 dozen。“令”为纸张数量单位,1令为480张(英制)或500张(美制)。

3.长度(length)单位

常用的长度单位有:米(meter,m)、厘米(centimeter,cm)、码(yard,yd)、英尺(foot,ft)、英寸(inch,in)等。适用于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类商品的交易。其中码、英尺、英寸的换算关系为:1 yard=3 feet,1 foot=12 inch,1 yard≈0.9144 meters。

4.面积(area)单位

常用的面积单位有:平方米(square meter,m2)、平方码(square yard,yd2)、平方英尺(square foot,ft2)、平方英寸(square inch,in2)等。适用于玻璃板、地毯、皮革制品、塑料制品等。

5.体积(volume)单位

常用的体积单位有:立方米(cubic meter,m3)、立方码(cubic yard,yd3)、立方英尺(cubic foot,ft3)、立方英寸(cubic inch,in3)等。按体积成交的商品有限,仅适用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

6.容积(capacity)单位

常用的容积单位有:公升(litre,l)、加仑(gallon,gal)、蒲式耳(bushel,bu)等。适用于各类谷物和液体货物的交易。其中,美国以蒲式耳作为各种谷物的计量单位,但谷物不同则蒲式耳所代表的重量也不同,例如,每蒲式耳亚麻籽为56磅,燕麦为32磅,大豆和小麦为60磅。公升、加仑则用于酒类、油类商品的计量。它们之间的换算关系为:1 bushel=8 gallons,1 gallon≈4.54 litres。二、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世界各国的度量衡制度不同,计量单位和它所表示的数量也就不同,而且同一计量单位所表示的数量也不一定相同。如:重量单位“吨”有公吨(公制)、长吨(英制)和短吨(美制)之分,分别表示1000千克、1016千克和907千克。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四种:即公制、英制、美制及国际单位制。

1.公制(the metric system)

公制又称为米制,是以十进位制为基础,“度量”和“衡”之间有内在的联系,换算比较方便。例如:1米=100厘米,1公吨=1000公斤。

2.英制(the British system)

英制在英联邦国家有较大的影响,但由于它不采用十进制,“度量”和“衡”之间也缺乏内在联系,换算很不方便,因此使用范围逐渐缩小。例如:1品脱=0.5683公升,1蒲式耳=36.369公升。

3.美制(the U.S. system)

美制主要体现在重量单位和容量单位中。以英制为基础,多数计量单位的名称与英制相同,但含义有差别。例如:1品脱=0.5506公升,1蒲式耳=64品脱=35.238公升。

4.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

国际单位制是在公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大会在1960年通过的。它的施行有利于计量单位的统一,标志着计量制度的日趋国际化和标准化。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正式采用这一度量衡制度。

我国采用的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在外贸业务中,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合同另有约定者除外,如需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须经有关标准计量管理机构批准。三、重量的计量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很多商品采用按重量计量。根据一般商业习惯,通常计算重量的方法有以下6种。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适用于运输计算。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单位价值较低(如谷物等)或以净重计量有困难,常常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这种计重方法称为“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例如:Fish meal in gunny bags of 50kg, gross for net.

鱼粉,50公斤麻袋装,以毛作净。

2.净重(net weight)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毛重扣除皮重(包装物)后的重量。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按重量计量的商品采用以净重为准的计量方法最多。皮重的计算,由双方事先约定,常见的皮重(tare)计算方法有以下4种:(1)按实际皮重(real tare或actual tare)计算。按商品的包装物逐一过秤后的实际重量计算。(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在包装物的重量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取若干件包装的实际重量,计算包装的平均重量。即按商品实际皮重的平均值计算,适用于包装材料和规格比较划一的商品。(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计算。有些较规格化的包装,市场公认其重量,即为习惯皮重。按商品包装公认的重量计算,不必过秤,如:“每只麻袋习惯皮重为2.5英磅”。(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计算。按买卖双方约定的包装物的重量计算,不用过秤。

3.法定重量(legal weight)

法定重量是指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即内包装(如小瓶、小金属盒、纸盒等)的重量。法定重量是海关征收从量税时作为征税基础的重量。

4.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

实物净重也称“纯净重”或“净净重”,是指从法定重量中扣除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重量及其他包含杂物(如水分、尘芥)的重量。此重量多为海关征收关税时计算之用。

5.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公量是指用科学的方法抽去商品的实际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得的重量。这种方法适用于羊毛、生丝、棉纱、棉花等经济价值较高但含水量又极不稳定的商品。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量=干量+标准含水量

=[实际重量/(1+实际回潮率)]×(1+标准回潮率)

国际上公认羊毛、生丝的标准回潮率为11%。

6.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根据每件商品的重量推出整批商品的总重量,适用于那些规格、尺寸固定,重量大致相等的商品,如铝锭、马口铁、钢板等。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算和计价,而合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时,根据《公约》的规定应按净重计算。四、买卖合同中的商品数量条款

1.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数量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

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基本义务。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30条规定:“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如果少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拒收货物;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只接受约定数量而拒收超过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如果买方接受了卖方所交的全部货物,则必须按约定单价支付货款。”《公约》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然而,买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为了避免引起贸易纠纷,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完整准确。采用对方习惯使用的计量单位时,要注意换算的准确性,以保证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的一致性。

2.数量机动幅度条款

在实际履约过程中,由于商品特性、生产条件、运输工具的承载能力,以及包装方式的限制,卖方要做到严格按量交货确有一定困难。为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较难严格控制的商品,如散装谷物、油类、水果、矿砂等,可在合同中加订一个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卖方的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机动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溢短装条款,即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卖方允许多装或少装的百分比,其幅度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在使用时,可简单的在增减幅度前加上“±”符号。例如,200公吨,卖方可溢短装5%(200 M/T,with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即卖方交货量可在190 M/T~210 M/T之间。具体内容有:

① 可溢短装的百分比,视商品的特点、数量、交易习惯、运输工具等情况确定。

② 机动幅度大都明确由卖方决定(at seller's option),但由买方派船装运时,也可规定由买方决定(at buyer's option)。在采用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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