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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3 14: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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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新

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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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2017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辅导教材:公安基础知识

中公2017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辅导教材:公安基础知识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中公2017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辅导教材:公安基础知识作者:李永新排版:昷一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9-01ISBN:9787209099189本书由北京千秋智业图书发行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打造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用书全新推出紧扣大纲要求的辅导教材

中公教育在公务员培训行业中一直致力于为考生提供高质量的考前培训。中公教育的数位资深老师倾力打造,将多年来对各省公务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科目的深度把握和研究成果编撰成书,为广大考生备战公安基础知识科目加油助力。

上篇 法律基础→抓住重点

精选考试和大纲中涉及的法律和包含重要命题点的知识点,展开深入分析讲解,在考点细碎之处设置表格速记,帮助考生节省复习时间,提高复习效率;在易错和常考知识点处加入经典真题,帮助考生加深印象,强化记忆。

虽然公安基础知识考试涉及很多法条,但其中只有一部分重要法条成为常考考点,其中《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110接处警规则》属于公安专业知识的常考命题点,考试中常以此考查考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考生应予以重视。此外,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包含大量重要法条和常考知识点,请考生重点复习。

下篇 专业知识→系统讲解

严格依照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大纲规划章节,内容系统,知识点精炼;根据真题出题规律和考点分布总结考情和考查重点,并提出复习建议,为考生备考指明方向,让考生对于知识重点、难点和要点了然于胸;同时,在每章设有知识导图,知识脉络层次清晰,使考生对篇章体系一目了然;独创的表格速记将重要考点高度概括后摘取列表,简单直观,使理解和记忆变得十分轻松;同时在知识点之间穿插经典真题,紧扣考点、解析详尽,与教材内容相呼应,加深考生记忆。

本部分是考生夯实基本功的必要资料,因此在备考时,考生要做到看、背、记并用,注重对知识的逐步积累。

本书中对重要考点及易错易混内容加有下划线作为标识,方便考生把握重点难点。

本书配套试卷《2017山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辅导教材·历年真题及全真模拟预测试卷·公安基础知识(中公版)》,也根据新大纲和真题中新增删的考点和题型做了调整和更新。中公教育教材编研团队2016年9月于北京上篇法律基础知识与执法依据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本章知识导图第一节 法的概念、渊源、特征、分类与作用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经典真题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的内容最终是由( )决定的。A.政治局面B.阶级斗争状况C.统治阶级意志D.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答案】D。解析: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故本题答案为D。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正式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法的形式。它们有各种不同的层次和范畴。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经济特区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本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由于它对签约国有约束力,因而凡是我国政府签约的国际条约,也属于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经典真题

所谓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下列不属于我国法的渊源的是( )。A.宪法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我国尚未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答案】D。解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作为我国法的渊源的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而我国尚未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不属于我国法的渊源。故本题答案选D。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3)法是反复适用的。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经典真题

法与道德、纪律、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共性是( )。A.国家意志性B.国家强制性C.规范性D.普遍性【答案】C。解析:法与道德、纪律、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都是行为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所以都具有规范性。故本题答案为C。四、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规定的内容所作的分类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6)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是调整国家及社会关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调整公民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016年真题考点)

经典真题

私法,是指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下列属于私法的是( )。A.行政法B.刑法C.民法D.税法【答案】C。解析:本题四个选项中,除民法外都是公法。故本题答案选C。五、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专门作用。(1)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作用的发挥以对法的要求的知晓为前提。

经典真题“红灯停、绿灯行”体现了法的何种作用?( )A.法的评价作用B.法的预测作用C.法的指引作用D.法的强制作用【答案】C。解析:法的指引作用指法通过授权性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性行为模式(禁止性行为和命令性行为)的规定,指引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红灯停、绿灯行”即体现了该种指引作用。故本题答案选C。(2)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是明智的,还是愚蠢的。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4)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和法律符号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在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2.法的社会作用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即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经典真题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法在本原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影响【答案】B。解析: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不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法既可以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法最终决定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不是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法同样受到客观规律的支配。

3.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作用

我国法的基本作用或主要作用就是:(1)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3)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4)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和发展。

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人的因素

从社会调整的手段来看,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在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面前,除了采用法律手段之外,还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配合使用,甚至在有些时候,法律并非首选的方式和手段。

从调整的范围来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

从人对法律的认识和利用的角度来看,法律的作用也有局限性。人的认识水平和相应的道德、文化素养等都会制约和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2)社会因素

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不能去创造和改变社会。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之一,它的运行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在不同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中,法律发挥作用的程度是不同的。(3)法律自身因素

僵硬性,法律是一种概括性的规范,它只关注于人们行为的共性,当把概括性的规范适用于千差万别的个案的时候,有时候会出现合法性和合理性之间的矛盾,形式上合法,实质上不合理,这时,法律出现了僵硬性。

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千变万化造成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是一种以语言为工具和载体的规范体系,语言表达力的局限也是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所在。第二节 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一般地说,法律规范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1.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的概念。

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将其分为四类:(1)主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2)关系概念,这是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3)客体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的概念;(4)事实概念,这是用以表达各种事件和行为的概念。

2.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作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经典真题《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 )。A.授权性规则B.义务性规则C.确定性规则D.委任性规则【答案】A。解析: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可为或不可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是指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规定人们应为或勿为一定行为的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即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该条款规定人们有权作出正当防卫行为,符合授权性规则的定义。故本题答案为A。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都属于强行性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3.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的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经典真题

下列属于政策性法律原则的是( )。A.公平原则B.计划生育原则C.平等原则D.公正原则【答案】B。解析:政策性法律原则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虑制定的原则,具有时代性、民族性、针对性。例如计划生育原则、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等。故本题答案为B。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的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法问题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问题的原则。二、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经典真题

下列选项中能够形成法律关系的是( )。A.研究生何某与大四学生李某租房同居B.小夏欠老何赌博款1200元C.黄律师对李会计师说他要去抢银行D.小方贩卖淫秽书籍的行为【答案】A。解析:租房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能够形成法律关系。欠赌博款,告诉他人要去抢银行及贩卖淫秽书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为的合法要件,不能形成法律关系。故本题答案选A。

2.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的种类(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①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

②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们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需要适用法律制裁。(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①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和任意放弃。

②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①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②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

③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4)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

①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②由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前者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前者是第一性法律关系。

4.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人。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各机关、组织),也包括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中国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定。(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5.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①首先,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基本的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②其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一般而言,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解体时消灭。其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2)行为能力,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公民的行为能力也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其内容不同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表现在:

①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

②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

6.法律关系的客体和分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等。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2)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3)精神产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4)行为结果。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结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经典真题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其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 )。A.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B.物、非物质财富、人身和行为结果C.法律责任和法律结果D.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答案】B。解析: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7.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条件:(1)法律规范;(2)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8.法律事实的种类(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和自然事件(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两种。(2)法律行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也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9.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的两种复杂现象(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表格速记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概念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②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征特殊社会关系;③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民(自然人);机构种类和组织(法人);国家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主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格提条件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定义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内容权利和法律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实现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定义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客体务所指向的对象物;人身;精神产品;种类行为结果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定义情况和现象。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法律行为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法律事实更和消灭的事实。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法律事件实。法律事件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三、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包括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意思表示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1.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1)外在的行动,即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是法律行为构成的最基本的要素。因此,西方法谚说:“无行为即无犯罪亦无刑罚。”(2)行为方式,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3)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2.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1)行为意思,指人们基于需要、受动机支配、为达到目的而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刑法中即对违法人的动机和目的的认识。民法中即所谓意思表示的动机和目的的真实或虚假。(2)行为认知,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第三节 立法、执法、司法一、立法

1.立法的含义

广义上的立法概念与法律制定的含义是相同的,泛指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它既包括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活动,也包括有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国务院和有权的地方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经典真题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其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体现的是( )。A.立法职权B.监督职权C.决定职权D.任免职权【答案】A。解析: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监督权是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保证法律、决定等得以贯彻落实。决定权是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开展作出决定的权力。任免权是对重大人事变动的最终决定权力,在中国主要就是对领导干部的任免。故本题答案为A。

2.立法权的分类(1)国家立法权。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2)地方立法权。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3)行政立法权。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家立法权的一种独立的立法权,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4)授权立法权。授权立法权又称委托立法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期限和范围内进行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

3.规范性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1)同等效力法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第一,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四,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经典真题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交由国务院提出意见B.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C.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D.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答案】D。解析:我国《立法法》第9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本题答案选D。(2)改变或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第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第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第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二、执法

1.执法的含义

广义的执法即法的执行,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是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的特点(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2)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执法都是积极主动的,如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

经典真题

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对某赌博窝点展开调查,这种行为是( )。A.立法B.执法C.司法D.守法【答案】B。解析: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本题中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赌博窝点展开调查是在行使行政职权,所以是执法行为。故本题答案为B。

3.执法的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2)讲求效能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效率。(3)公平合理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三、司法

1.司法的含义

司法,也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属于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在国家全部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2.司法的特点(1)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2)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3)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4)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

3.司法的原则(1)司法公正,包括实体法的公正和程序法的公正。这是司法活动的性质和法的精神内在的要求。(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中包括:第一,法律对全体公民平等。第二,公民依照法律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第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受法律的追究。(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即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排除主观想象、分析和判断。以法律为准绳是指要以法律的标准和尺度审理案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中包括:第一,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第二,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表格速记概念主体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则;实事求是、从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享有立法权实际出发原则;民序,制定、修改和废止立法的国家机关主立法原则;原则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原则狭义执法,专指国家行国家行政机依法行政原则;讲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执法关及其公职求效能原则;公平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人员合理原则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公正;公民在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司法机关及等;以事实为根司法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其公职人员据,以法律为准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绳;司法机关依法的专门活动独立行使职权第四节 法的价值、法治一、法的价值

1.法的价值的种类(1)自由

第一,法的价值上所讲的自由,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第二,就法的本质来说,法是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第三,自由在法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它不仅是评价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经典真题

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 )。A.秩序B.正义C.自由D.平等【答案】C。解析: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就法的本质来说,它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故本题答案选C。(2)秩序

第一,法学上所讲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第二,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第三,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3)正义

第一,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第二,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担当着两方面的角色:它是法律必须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第三,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须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力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2.法的价值冲突(1)从主体而言,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一是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发生冲突;二是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三是个体与共同体之间价值发生冲突。(2)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主要原则有: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秩序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第三,比例原则。这是指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作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作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因此,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作价值判断。二、法治

法治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从宏观上看,法治是一种治国理论,与人治、德治相对应;从静态上看,法治是一种制度体系,强调国家生活的主要方面纳入法律的规范;从动态上看,法治是一种运行状态,强调宪法和法律至上。

1.法治的原则(1)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是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最基本的要求。“法律至上”首先意味着在治理国家的规范体系当中,法律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权威。其次,在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中,一切国家职权均来自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都必须依法实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再次,在执政党和法律的关系中,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应当将自己的重要政策通过立法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制定为法律,并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法律。(2)权利保障原则。权利保障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3)权力制约原则。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既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制约,也包括各项具体职权之间的制约。让权力之间互相监督,是维护法的权威、保证国家权力的执行者不违背法律的有力措施。(4)正当程序原则。现代法治所强调的正当程序主要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强调有关法律程序的制度设计应当贯彻平等性、公开性、普遍性、稳定性等要求。

2.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其本质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江泽民同志曾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内容包括:(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2)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3)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4)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5)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6)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表格速记

经典真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于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标的解释,不正确的是( )。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C.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提供保障【答案】D。解析: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的做法过于绝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D。第二章宪法本章知识导图第一节 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一、国体

我国《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爱国统一战线: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二、政体

政体: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国体的具体方法。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形式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三、其他基本制度

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原则、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总和。它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的基础。选举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

①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②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③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④秘密投票原则。

基层民主制度: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的重要组织形式。我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我国的自治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宪法和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

从法律角度看,法律平等是法律的根本属性,法律面前的平等是一切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它不仅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内容。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这类权利是国家保障公民有直接参与政治的可能。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权主体而享有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或者说是保障公民能够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选择法定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被推举为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二者通常合称为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经典真题

下列权利属于政治权利的是( )。A.人格权B.选举权C.名誉权D.知识产权【答案】B。解析: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故本题答案选B。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在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侵害和限制的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狭义人身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与公民个人私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五、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指受雇权和从事生产活动的权利。

3.劳动者的休息权

它是指劳动者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消除疲劳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5.物质帮助权《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具体包括:(1)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2)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3)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等等。

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7.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经典真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的是( )。A.言论自由B.科学研究的自由C.出版自由D.宗教信仰自由【答案】B。解析:言论自由及出版自由属于政治权利,A、C项错误。而宗教信仰自由也不属于文化教育权利,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B。六、特定主体的权利

特定主体是指,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或这些主体在行为能力上的弱点,其权利容易受到社会忽视或侵犯的公民;或者因社会地位特殊和职业的特殊而国家应特别保护其权利的公民。《宪法》列举了某些特殊身份的公民,使他们可以获得特殊保护,如妇女、儿童、老人、华侨等。这里的特定主体也包括某些特定的社会关系在内,如婚姻、家庭等。这些主体所享受的权利,从实质上看,仍属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范畴。(1)妇女的权利: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3)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保护。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作为公民宪法基本义务的第一项,《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四、服兵役《宪法》第5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五、依法纳税《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六、其他基本义务

除了上述所列义务外,《宪法》还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此外,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第四节 国家机构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有以下六个方面:(1)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2)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3)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4)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5)最高监督权;(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1)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2)国家立法权;(3)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4)人事任免权;(5)监督权;(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三、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1)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权利;(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提出询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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