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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5 09: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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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谌艳清

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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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犯罪侦防对策研究

货币犯罪侦防对策研究试读:

前言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是国家主权象征之一,是国家金融制度的基础。它的稳定和独立,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市场的繁荣休戚相关。货币产生于商品交换的需要,是商品经济内在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作用是为商品交换提供交换媒介或支付手段。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交换媒介或支付手段作用的货币分别采取了银行券、纸币,以及电子货币的形态。是故,国家货币信用的保障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货币犯罪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涉案金额也相当巨大。不难理解,制贩假币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倘若大量假币进入流通领域,会动摇社会公共信用的基础,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因此,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预防和打击货币犯罪行为。

我国法律对于打击假币制贩行为,特别是货币犯罪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关于货币犯罪的规定主要出现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一共有四个条文,涉及五个罪名: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和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变造货币罪。

需要注意的是,“货币犯罪”只是刑法学和犯罪学上的理论概念。简言之,是指以货币为犯罪对象,严重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从我国目前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分析,私有经济依然有其存在的基础。私有经济的存在成为私有心理和私有观念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私有观念则是产生犯罪的驱动力和内在原因之一。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开始显现。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拉大导致人们心理失衡,急功近利的非规范经济行为盛行;物质和金钱的巨大诱惑,使有些人为满足私欲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由于货币是作为表现、衡量和实现商品与劳务价值的工具,具有价值尺度、交换媒介、价值储藏等基本功能,拥有货币即意味着拥有财富。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不法分子不择手段、千方百计地制贩假币,以非法获取社会财富。法经济学认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一样,都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和表现。也就是说,罪犯和普通民众一样,均有其理性和为自身谋求利益的心理。换言之,制贩假币的犯罪分子是有理性的经济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最重视的是效用最大化,即会对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进行分析。经过精密测算和权衡利弊后,倘若预估犯罪收益将大于犯罪成本且利润可观,犯罪分子则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一般而言,犯罪分子会考虑和测算的犯罪成本包括实施成本、惩罚成本、道德成本以及机会成本,然后将这些成本与犯罪收益进行比较。由于货币犯罪所获得的丰厚回报远远大于犯罪总成本,货币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多年来,反假货币工作始终遵循“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并取得初步成效。一是加大对货币犯罪重点源头地区的集中整治,破获一批大案要案。二是坚持“城市不放松,农村是重点”原则,依托农村、城市反假货币宣传网络,开展反假币宣传。三是逐步完善反假货币长效机制,初步形成了作用持久、管理有序、宣传到位、防范有效、群众切实受益的宣传网络体系。四是逐步形成了反假货币队伍的良好梯队格局。然而,相关资料显示,目前世界范围内假钞呈高发态势。同时,我国货币犯罪也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假币面值和币种多样,危害严重;二是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化和高科技化;三是货币犯罪流动性增强,犯罪地域不断扩大,流窜性作案突出;四是货币伪造、变造水平不断提高,识别难度越来越大;五是假币制造场所隐蔽且被加以伪装,假币进入流通领域方式多样。

面对猖獗的货币犯罪,全国公安机关在联席会议的有力指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组织开展了打击货币犯罪“09行动”、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主动作为,对货币犯罪不间断地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战果。经过持续不断地严厉打击,虽然全国假币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假币收缴量连续几年维持在较低水平,但货币犯罪案件多发高发的态势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全国每年仍发生上千起货币犯罪案件,金融机构假币收缴量有所上升;货币犯罪区域格局没有根本性的改变,重点省份制贩假币问题仍然突出,大要案件集中;制约反假币工作的难题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鉴于此,作者试图以侦查学的视角,运用犯罪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理论和方法,结合我国货币犯罪的特点和趋势,揭示货币犯罪的某些规律,探讨货币犯罪的主要原因,从而提出货币犯罪的侦防对策,以期满足公安机关打击货币犯罪和社会防控货币犯罪的需要。

本书具体内容分为五个部分,货币与货币制度、货币犯罪概况、货币犯罪的认定、货币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货币犯罪的防控对策。本书从货币与货币制度出发,立足于货币犯罪的现状与趋势,在充分研究货币犯罪的特点和原因的基础上,广泛参考了各地在预防和打击货币犯罪方面的积极对策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国有关货币犯罪的法律规定和实战部门的操作,提出了货币犯罪的侦防对策,并就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探索。因作者水平及条件所限,本书难免有不妥之处,恳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第一章货币与货币制度第一节货币的起源与本质一、货币的起源

研究货币的产生是理解货币本质的关键。货币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然而对货币的产生从古至今存在不少的争论,进而形成了不同的货币起源学说。如中国古代先秦时期曾十分盛行“先王制币说”,认为货币是先圣为解决民间交换困难而创造出来的;司马迁则认为货币是一种用来沟通产品交换的手段,是为适应交换需要自然产生的。在西方,流行过认为货币是由国家先哲创造出来的“创造发明说”,或是人们为了解决直接物物交换困难而共同选择出来的“共同选择说”,或是为了保存、计量和交换财富而产生的“保存财富说”等。马克思认为,在商品交换中,人们必须衡量商品的价值,而一种商品的价值又必须用另一种商品的价值来表现,这种商品价值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即简单的(或偶然性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和价值的货币形式,这也就是货币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由萌芽到形成的全部历史过程。

货币是价值形式长期发展的结果。价值形式就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重属性,它因此就具有两种表现形式: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和价值的表现形式。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就是商品的自然形式,如铁、布、小麦等,而价值作为抽象劳动的凝结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不能直接凭人的感官感觉到的。孤立的一个商品不可能表现自己的价值,只有通过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的交换,它的价值才能得到表现。因而货币是商品交换发展的产物,是在商品交换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从商品世界中游离出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商品。

最早出现的商品交换,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发生在不同部落之间的物物交换。当时,人们的生产目的不是为了交换,只是把偶然多余的产品拿出去,调剂余缺。这种交换带有很大的偶然性。一种商品的价值只能偶然地、简单地表现在和它交换的另一种商品上。比如,拿一只羊去换两把石斧,羊的价值就从石斧上表现出来了。这就是简单的价值形式。所谓简单价值形式,就是一种商品的价值简单地、偶然地表现在和它相交换的另一种商品上的价值形式。在简单的价值形式中,羊和石斧两种商品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羊的价值是通过石斧表现出来的。石斧是羊的价值表现材料,称为等价形式;羊处在价值被表现的位置,称为相对价值形式。这里石斧已经具有了一种“等价物”的作用。它像一面镜子,从它身上可以反映出另一种商品——羊的价值。但是,从简单价值形式上,只能看到一件商品和另一件商品相等,还看不出它是否在质上和所有商品都相等,也看不出它能否在量上和所有商品相比较。这种情况表明,在简单价值形式下,价值作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凝结物的这种性质、交换的比例以价值量为基础这一本质,还没有充分显示出来。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即农业和畜牧业的分离,劳动生产率有了明显提高,商品交换也日益发展,参加交换的商品品种也增加了,一种商品可以和多种商品交换,它的价值可以表现在许多商品上面。比如,羊不仅可以和斧子交换,还可以和粮食、布匹、茶叶等交换,这样就出现了扩大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就是一种商品的价值表现在和它相交换的一系列商品上的价值形式。在扩大的价值形式下,商品价值才第一次被表现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一种商品可以按照不同的交换比例同许多种商品相等,显示出交换的比例以价值量为基础,而不再是偶然确定的,从而把价值量更准确地表现出来。

当商品交换进一步发展,这种直接的物物交换的缺陷就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了。比如说,有人想用羊去换布,但有布的人不要羊,而需要粮食,粮食所有者却不需要羊,而需要茶叶,在这种情况下,有羊的人想要得到自己所需要的布,就必须把羊换成茶叶,再用茶叶换成粮食,然后再用粮食去换布。这样几经周折,才能达到预期交换的目的。假如这时有茶叶的人也不需要羊的话,那有羊的人还要经过更长、更多的交换程序才能达到目的。可见,在物物直接交换的条件下,即使客观存在可以最终解开需求链锁,但要现实地把它一步步解开是要花费极大精力的。更何况在限定的时间和空间的范围内,这样的链锁并非必然存在,从而使价值难以实现。

由此,商品交换越发展,物物交换的困难就越多,就越需要有一种可以和一切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在交换过程中经过无数的实践,不断地筛选,人们逐渐从许多商品中分离出一种交换频繁并得到公众接受的产品,所有的商品都用这一种商品来表现自己的价值。这种商品就成了一般等价物。由于一般等价物能够直接同其他一切商品交换,原来的物物交换就变成了由一般等价物作媒介的商品交换。这样,就产生了一般价值形式。所谓一般的价值形式,就是所有商品的价值同时表现在一种商品上的价值形式。从扩大的价值形式到一般价值形式,完成了一次质的飞跃:每一种商品的价值都表现在唯一的、同一的商品上,或者说,只有一种商品作为等价物去表现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一般等价物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它拒绝任何其他商品与之并列。它拥有特殊的地位,任何一种商品只要与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交换成功,该商品的使用价值便转化为价值;具体劳动便转化为抽象劳动;私人劳动也获得了社会的承认,成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换言之,在一般价值形式下,生产一般等价物商品的劳动直接表现为一般人类劳动或社会劳动,任何一种商品只要交换到一般等价物,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就取得了一般人类劳动或社会劳动的性质,再用一般等价物去换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就变得容易了。由于一切商品的价值都通过一种商品来表现,所以,价值作为无差别人类劳动凝结物的这种性质,便完全地、充分地表现出来了。既然一切商品在质上表现为共同的东西,那么在量上它们也是可以互相比较的。

因此,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实际上起着货币的作用,只是在一般价值形式中,担任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可能不固定。它会因时因地而不同。在此一时期可以用羊充当一般等价物,彼一时期就可能用布帛充当一般等价物;在同一时期,不同地区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也可能是不同的。一般等价物的不固定,限制了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商品交换。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发生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出现了专门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即商品生产。这时,商品交换在人类经济生活中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交换的商品增多了,交换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了,这就要求一般等价物固定地由某一商品来充当。这种特殊商品就是货币,执行着货币·4·的职能,成为表现、衡量和实现价值的工具。从货币的产生过程来看,货币不是某个聪明人设计创造出来的工具,而是广大商品生产者自发的共同交往行为的结果,同时也是商品经济内在矛盾进一步发展的结构。它解决了物物交换的困难,但又使商品经济的内在矛盾进一步发展,使得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对立表现为商品和货币的对立。

换言之,货币产生后,整个商品世界分成两极:一极是货币,另一极是各种各样的商品。货币使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内在矛盾表现和发展为商品和货币的外部对立。在交换中,一切商品都只作为使用价值而存在,唯独货币这种商品作为价值而存在,能够直接同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货币成了价值的代表。

在历史上,牲畜、贝壳、布帛、贵金属都曾充当过货币的材料,后来,一般等价物自然而然地逐渐固定在贵金属如金、银上。这不是由于贵金属有什么特别神秘的性质,而是因为贵金属质地均匀、便于分割、体积小而价值大,且不易腐蚀,便于携带,其自然属性适合担任货币的职能。

价值形式从一般价值形式转化为货币价值形式,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其不同之处在于一般价值形式中,一般等价物是不固定的,而货币价值形式中的一般等价物是固定的。可见,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从对交换的历史分析中得出: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货币的出现,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从微观层次上看,它满足了个人和企业效用最大化的需要;从宏观层次上看,它满足了经济体系中交易费用节约的需要。二、货币的本质(一)马克思关于货币本质的论述

从货币的起源可以看出,它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商品经济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交换过程中,为了便于交易,需要使商品本性中潜伏着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在外部表现出来,要求商品价值有一个独立的形式,从而使商品分为普通商品和货币这种二重化的形式。换言之,货币不是普通的商品,而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并体现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这就是货币的本质含义。

1.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交换活动使一种特定的商品从商品世界中分离出来,成为一般等价物,成为货币。因此,货币无非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承接着商品的全面让渡,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从货币起源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货币首先是商品,具有商品的共性,即都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如果货币没有商品的共性,那么它就失去了与其他商品相交换的基础,也就不可能在交换过程中被分离出来充当一般等价物。关于货币是商品这一论点,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说货币的前身是普通商品,它是在交换过程中逐渐演变而成为货币商品的;二是说普通商品成为货币商品后,仍然保持着商品的二重性——使用价值和价值。一切作为币材的商品,都有自己所固有的使用价值,如粮食可以吃;牛可作耕畜;金银可加工成各种装饰品和器皿等。但同时,这些充当过货币的商品,又都是人类劳动的产品,都凝结着一般人类的劳动,也都具有价值。

然而,货币又是和普通商品不同的特殊商品,作为一般等价物,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货币是表现一切商品价值的材料。普通商品直接表现出其使用价值,但其价值必须在交换中由另一商品来体现。货币是以价值的体现物出现的,在商品交换中直接体现商品的价值。一种商品只要能交换到货币,就使生产它的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商品的价值得到了体现。因而,货币就成为商品世界唯一的核算社会劳动的工具。第二,货币具有直接同所有商品相交换的能力。普通商品只能以其特定的使用价·6·值去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不可能同其他一切商品直接交换。货币是人们普遍接受的一种商品,是财富的代表,拥有它就意味着能够去换取各种使用价值。因此,货币成为每个商品生产者所追求的对象,货币也就具有了直接同一切商品相交换的能力。

2.货币体现了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无论是表现在金银或其他某种商品上,还是表现在某种价值符号上,都只是一种表面现象。货币与其他商品的交换实质是两种劳动的交换。生产商品的劳动是私人劳动,而货币代表了社会必要劳动,一种商品在市场上交换到了货币,就证明生产它的私人劳动转化成了社会劳动。所以,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反映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劳动交换关系,体现着产品归不同所有者占有,并通过等价交换来实现他们之间的社会联系,即社会生产关系。

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货币反映着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在私有制社会中,大量货币掌握在剥削阶级手中,体现着阶级剥削关系。在奴隶社会里,奴隶主掌握大量货币,用来购买奴隶,货币反映了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关系。在封建社会里,地主以货币地租的形式剥削农民,货币体现着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特殊商品,货币转化为资本。资本家凭借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掌握大量货币,购买工人的劳动力,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在这里,货币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是由社会制度所决定的,而不是货币本身固有的属性。从货币的社会属性来看,货币反映着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货币是没有阶级性的,也不是阶级和剥削产生的根源。(二)货币在法律上的理解

货币产生于商品交换的需要,是商品经济内在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作用是为商品交换提供交换媒介或支付手段。正因为如此,早期的货币采取了商品的形态,是从一般商品中分离出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马克思的名言“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将货币定义为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起交换媒介或支付手段作用的货币分别采取了银行券、纸币以及电子货币的形态。

在经济学领域,货币的概念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的。首先,关于货币是否有价值即存在两种对立的理论:金属价值论和货币目的论。金属价值论认为货币的价值是由其所含的金属量决定的,而货币目的论认为货币是一种观念上的计量单位。其次,从货币供应量的角度考虑,为区分货币存量与货币流量,又有狭义货币和广义货币之别。

因为不论货币采取何种形态,都体现着货币所有人的财产利益,持有货币也就是社会对个人财产利益的承认,又因为货币所有人并非通过对货币的占有,而是通过与他人交换实现其财产利益,那么货币就可通过不同的方式保证其功能的实现。纵观货币形态发展演变的历史,可以看出,此种财产利益的保证是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实现的。第一,靠货币本身的保证,即货币本身是商品,具有财产价值。货币起源于这种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第二,靠货币外部的担保。能够提供强大信用的银行或国家担保所发行的货币能实现货币所有人的财产利益。即使货币本身不是商品,且银行和国家的担保往往不为人们的意识所明确,人们仍能很自然地接受和使用这些本身不是商品的货币。因此,货币可分为两大类型:足值的商品货币和非足值的信用货币。足值的商品货币指货币本身的财产价值等于它所交换来的商品的财产价值,商品货币既是货币同时又可以单独作为商品而存在,在货·8·币发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的黄金是其适例。非足值的信用货币指作为货币载体物的财产价值远远脱离其所交换的商品的财产价值的货币,现在广为使用的纸币是其适例。信用货币本身不能作为商品而存在,不依附于商品的财产属性,不具有凝结于其中的一般人类劳动。银行券、票据、纸币、金属辅币,以及目前正在涌现的电子货币均属信用货币。

从法律角度研究货币,我们发现,不论是商品货币还是信用货币,都具有某些共同的法律特征。首先,货币是民法上的物,是物权的标的,而是否凝结人类的“一般劳动”,是否具有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在所不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流等国家或集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其中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水流等都是自然资源,并未凝结人们“一般劳动”,但仍不失为物权标的,对主体具有财产利益。货币亦然,商品货币凝结了人们的“一般劳动”,信用货币未凝结人们的“一般劳动”,但不论商品货币还是信用货币均为民法上的物,是物权的标的。其次,货币是人们能直接用以交换或支付的特殊的物。拥有货币的人不仅能对货币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体现了拥有货币的人和其他人间的物权关系,更重要的是,货币使用权能行使的方式是直接用以交换商品或支付服务费用。基于此分析,我们认为,作为法律概念,货币指法律规定或承认的能直接用以交换或支付的特殊的物。

货币指法律规定或承认的能直接用以交换或支付商品的特殊的物,具有三个层面的意思。

1.货币是由法律规定或承认的

某种物能充当货币,须由法律规定或承认,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同,货币的形态也不同。贵金属曾为过去的法律所承认而成为商品交换的媒介,因而是货币。而当贵金属被法律禁止流通成为限制流通物后,就不再是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辅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至于现在把黄金作为国家储备,是因为黄金作为一般商品具有价值,而非因为黄金是货币。法律限制黄金交易,那么作为一种限制流通的物的黄金,不能再作为交换媒介,当然也不可能是货币。因此,现在不能将黄金当作货币看待。

2.货币是能直接用以交换或支付的物

这是货币区别于票据和存款的重要特征。在票据和存单上存在两种权利:一种是持有票据或存单的人对构成票据或存单的物质载体的所有权,另一种是构成票据或存单内容的权利,即持有人依照票据或存单上的记载而享有或行使的权利。虽然票据和可转让存单也能用来作为支付和结算工具或手段,但它们都是利用票据或存单上所记载的权利来清偿债务,而不是“直接”地利用对票据或存单的物质的所有权来交换和支付。与票据和存单不同,货币持有人对货币仅存在一种所有权。正因为如此,对货币的所有权与对货币的占有同时存在,丧失了货币对货币的占有就不能再向其他任何人主张权利。而票据和存单的持有人对作为票据权利载体的纸面的所有权仅为形式,重要的是体现在该载体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的内容。即使是合法持有人在票据或存单灭失或被盗的情况下,也能通过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获得救济,向债务人重新主张债权。因此票据权利的本质是债权,对构成票据或存单的物质的所有权本质上是享有债权。从制约关系来看,票据存在是以货币的存在为前提,货币是本源,票据派生于货币,票据是货币的支付工具和流通工具。从信用关系上来看,票据和存款体现的是付款人和债务人的信用,是以他们的偿付能力作为保障的,而货币是以货币本身的财产利益或者国家的信用或强制力· 10 ·作为保障的。

3.货币是特殊的物

作为物的一种,货币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该特征使对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合一。对货币合法占有,就推定为对货币的所有。不存在对其他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正因为如此,借用一定的货币,就形成消费借贷合同,保管一定的货币,就形成消费寄托合同,借用人和保管人均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借用人和保管人在归还货币时,仅需交还同等数额的货币,而无须归还原物。是以,只存在对货币的债权请求权,不存在对货币的物权请求权。在银行客户与银行的存款关系中,银行客户对吸收存款的银行只享有请求返还同种类同数量货币的债权,而不能享有对该存款所有权。正因为如此,存款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货币,只是可以要求支付货币的债权。正因为存款关系,即银行客户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才使得在银行破产时,存款人只能要求银行按比例平等偿还;不能以出借货币而保留所有权来要求银行根据物权的优先性来偿还存款。

其次,货币是典型的消费物。所谓消费物,是指仅能供权利人一次使用的物,日常生活中的米、油等是其适例。货币贵乎流通,以时时易主为其常态。因而货币一经其所有人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货币作为典型的消费物,在使用时并不丧失形态,而只是改变了所有人,而其他的消费物,如米、油、盐,在使用时则将其消耗。因此,货币是消费物,指所有人在使用时就丧失了对该货币的支配权,而不是货币本身的消失,体现了“贵乎流通”的作用。

最后,因为对货币的占有即为所有,所以作为货币的物的所有权的转让,是事实行为,以转移占有为满足条件,无须主体有行为能力,也不问其原因。同样,因为对货币进行占有就是所有,所以对货币不发生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因此不适用关于时效取得的规定。第二节货币的职能

货币的职能是指货币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它是由货币的本质决定的,是货币本质的具体体现,也是人们运用货币的客观依据。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货币具有五种职能。一、价值尺度

价值尺度是指用货币来充当衡量价值量大小的社会尺度。货币之所以能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是因为货币自身也具有价值,因而能以自身的价值作为尺度来衡量其他商品所包含的价值量。商品价值的内在尺度是劳动,货币是价值的外部衡量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用秤来度量重量,用公里来度量距离。同样,各国都用自己的货币来计算商品和劳务的价值。因为货币是大家都接受的交换媒介,所以所有商品用货币计价十分方便,商品的价值贵贱一目了然,非常容易比较。如果商品的价值不用货币来度量,商品价值比较就非常困难。举例来说,在一个巿场上有三种商品,绵羊、斧子和布匹,如果没有货帀,这三种商品要以物易物地交换,那就先要知道三种相对价格,如1只绵羊等于2把斧子,1只绵羊等于10尺布,1把斧子等于5尺布。如果一个市场有10种商品,以物易物地交换,每一种商品的价格都要用其他9种商品来表示。由此可见,在一个以物易物的经济中,每种商品的价格都要用众多的其他商品来表示,这样商品之间的价格很难比较,买卖东西费力、费时,交易费用非常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是引入货币,以货币来表示所有商品的价格,作为唯一的价值尺度。这样,有N种商品只需要N种价格,各种商品之间的价格比较一目了然,交易费用就会大大减少。

由此不难理解,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价格。商品价格主要决定于商品价值和货币价值两个因素。当商品和货币二者的价值量发生同方向等比例变化时,商品价格不会受到影响。如果货币的价值不变,商品的价值增大或减小了,商品的价格就要上涨或下跌。如果商品的价值不变,货币的价值增大或减小了,商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二者发生同方向不同比例的变化,商品价格会按照二者变化比例的比值发生相应的变化。商品价格同商品价值成正比,同货币价值成反比。在各种具体场合,商品价格还要受供求关系的影响。

由于各种商品的价值大小不同,用货币表现的价格也不同。为了便于比较,就需要规定一个货币计量单位,称为价格标准。价格标准最初是以金属重量单位命名的,如中国的“两”,后来由于国家以较贱金属代替贵金属作币材,使货币单位的名称和金属重量单位名称相脱离。

在历史上,最初的价格标准同重量单位是一致的。例如,我国秦朝时曾铸造过“半两”铜钱,铜币面值的半两同货币的含铜量是一致的。英国的货币单位英镑,原来是一磅银的货币名称。后来,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价格标准和重量标准逐渐地分离开来。其主要原因一是外国货币的输入。例如,中国的白银很长时间是以“两”为单位进行流通,到了清代,随着外国银圆流入,逐渐排挤了原来银两流通,从而使中国货币的价格标准脱离了重量标准,由“两”改为“元”。二是币材的改变。由于社会财富的增长,货币由较贱金属逐渐过渡到较贵重的金属。例如,英国在18世纪以前主要是白银流通。当时货币的价格标准“镑”就是指一磅重的白银。后来白银逐渐为黄金所排挤。当黄金代替白银成为货币材料后,按照当时黄金与白银的比价1∶15计算,1英镑只代表1/15磅的黄金了。三是国家滥造重量不足、成色不足的货币,也使价格标准与重量标准相脱离。例如,中国历史上曾有一种铜币叫“五铢钱”,最初它的重量就是5铢(24铢为1两),后来由于滥铸的结果,曾出现含铜不到2铢的“五铢钱”。

价值尺度和价格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区别是:第一,价值尺度是在商品交换中自发形成的,并不依靠国家权力,而价格标准则是为价值尺度服务的一种技术性规定,它由国家法律确定。第二,货币作为价值尺度代表一定量的社会劳动,以此来衡量不同商品的价值,而货币作为价格标准,规定一定的金属量,用来衡量货币金属本身的量。第三,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它的价值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动而变动,而价格标准单位金本身的含量,是不随劳动生产率的变动而变动的。二者的联系是货币的价值尺度依靠价格标准来发挥作用。因此,价格标准是为价值尺度服务的。

货币虽然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并衡量商品价值的大小,但却不能表现其自身的价值。货币的价值量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币值是由“货币购买力”这一概念反映出来的。所谓货币购买力是一定数量的货币所能购买到的商品和劳务的数量。货币购买力与商品的价格是互为倒数的关系。商品价格高,货币购买力就低;反之,货币购买力就高。货币购买力是对所有商品而言的,所以它不是某种商品价格的倒数,而是所有商品价格的倒数。各种商品价格的变动是不一致的,其总的变动状况由综合物价指数来表示。所以货币购买力是物价指数的倒数。

货币在执行价值尺度时,并不需要现实的货币,只用想象的或概念的货币就够了。换言之,为了把各种商品的价值表现为价格,并不需要在商品旁边真的摆上若干货币,只要在心中计算一下,给商品贴上一个价格标签或用语言表达出来就行了。因为这时仅仅是给商品以价格形式,还不是把商品真正地转化为货币。当然,货币在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时,尽管只是想象的或观念的货币,但绝不意味着可以对商品任意标价。因为价格是以实在的货币量为依据的,而不是主观任意决定的。二、流通手段

流通手段又称为交易媒介,即货币在交易中发挥媒介的作用。

货币是商品交易的媒介,是一般等价物。我们知道商品生产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产品,而不是自给自足。商品经济的对立面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自然经济中,人们自给自足,商品交换在经济生活中不占重要地位。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专门生产一种商品而又需要多种商品,于是交换就成为必然。生产商品需要花时间,花气力,交换商品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们把在商品和劳务交换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和气力叫做交易费用。由于以物易物的交换是非常费事而且很难成交的,要使交换有效率,就需要在商品中独立出一种叫“货币”的特殊商品,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换言之,出卖商品的人先将自己的商品换成货币,然后再用货币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所以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是被广泛接受的一般等价物,要使货币成为理所当然的支付手段,关键在于它能大大方便生产者、消费者,节约交易费用。

货币在流通中,最初是以金块或银块的形式出现的。但由于每块金、银的成色和重量不同,在交换时就得查成色称重量,为了得到适当的重量还得进行分割,不胜其烦。因此,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块状金属货币逐渐被铸币所代替。铸币在流通中会逐渐磨损,减轻分量,但它们仍然按额面价值流通。这个事实说明,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不一定是足值的货币。同时,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必须是现实的货币,而不能是想象的或观念的货币,因为这时商品要真正地转化为货币,货币要真正地转化为商品;卖东西不要钱,或买东西不给钱是不成立的。然而,作为媒介的货币,虽然要求是现实的货币,但却不一定是足值的货币或货币本体。因为货币只是交换的手段,而不是交换的目的。商品所有者出卖商品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取得货币,而是为了取得货币后能够换到相等价值的商品。因此他所关心的是换得的货币能否再换到价值相等的商品,而不是货币本身是否足值。所以自古以来,人们就发现货币可以用有权威证明的符号来代替。这类符号有不足值的铸币,有纸印制的钞票。价值符号代替真实货币流通的可能性就是从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中产生的。

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改变了过去商品物物交换的形式,即W—W,使商品交换分为买卖两个环节,即W—G和G—W。货币这个媒介的出现,是商品生产史上的一次飞跃,以货币为媒介的间接交换取代原始的以物易物的直接交换,挣脱了在时间、空间上的束缚,使商品交换获得更加公平、高效的发展。但是,在新的基础上加深了商品经济的内在矛盾。因为这时商品交换分为卖和买两个环节,如果有些人卖了商品不马上去买,则另一些人的商品可能就卖不出去,从而引起买卖脱节,使得社会分工形成的生产者相互依赖的链环有中断的可能,孕育着经济危机。当然,经济危机的爆发只有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生产者的联系十分紧密的条件下,才能转化为现实。

货币流通是指货币作为购买的手段,不断地离开起点,从一个商品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商品所有者手里的运动。它是由商品流通所引起的,并为商品流通服务;商品流通是货币流通的基础,货币流通是商品流通的表现形式。同时,货币流通又有着不· 16 ·同于商品流通的特点。商品经过交换以后就进入消费领域,或作为生产性消费,或作为生活性消费,从而退出流通界。货币在充当一次交换的媒介后又去充当另一次交换的媒介,经常留在流通领域中不断地运动。流通中所需的货币量取决于三个因素:待流通的商品数量、商品价格、货币流通速度。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取决于待流通的商品数量、商品价格和货币流通速度这一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凡是有商品货币交换的地方,这一规律就必然会起作用。三、贮藏手段

货币的第三种职能是充当财富贮藏手段,或者说是一种财富持有形式。货币代表着一定量的财富、一定量的购买力,其贮藏职能非常显著。一般人拿到工资后不会一下子全部花完,从拿到钱到买东西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货币就起到了贮藏财富、贮藏购买力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除货币以外,还有许多东西可以作为财富贮藏手段,如债券、股票、房地产、金银首饰、艺术品、耐用消费品等,这些投资都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相当好的收益,而用货币作为贮藏手段基本上没有任何收益。那么人们为什么还是愿意拿一些钱在手中呢?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引入财产的流动性这一概念。人们明知债券、股票、房地产的收益高,但还是要在手里存些现金,主要是因为现金在各种财产中流动性最高。现金是一般等价物,有钱想买什么就能买什么,而其他财产要改变形态,一般要先将财产转换成货币才能实现。比如要卖掉债券、股票,首先要看行情是否好,行情的将来走势如何,如果是急着用钱一定要卖,可能卖不出好价钱,而且卖时还要付手续费。正是因为现金的流动性高,用起来方便,所以人们总需要保留一些现金在手里和一些活期存款在银行。

在交换的初期阶段,产品的主要部分是为自己消费,所以当时货币执行贮藏手段的目的是用货币形式来保存剩余产品。在商品经济还不够发达的情况下,商品生产者并不一定能够在需要货币购买其他商品时顺利地卖掉自己的商品,所以为了避免市场的自发性导致的风险,生产者会有意识地积累货币,使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私有制社会里,货币在社会上的影响增大,它代表着绝对的物质财富,从而使人们在求金欲的驱使下贮藏货币。随着现代货币流通的发展,人们除了以金银积累储存价值外,更为普遍的还是采取银行存款和储蓄的方式,但直接储存纸币的情况也存在。对企业、个人来说,这些方式也同样有积累的储存价值的意义。在不同的货币流通时代,货币作为价值储藏手段的作用不尽相同。在足值的金属货币流通时代,金属货币有自身的价值,储藏货币就是储藏财富;而一定数量的金属货币被储藏意味着同等数量的真实的价值退出流通。因此,货币储藏具有自发调节货币供求的能力,即“蓄水池”功能。在不足值的信用货币流通的情况下,不论是用现金方式还是用存款方式贮藏货币,都不意味着有相应数量的真实价值退出流通。这时,人们储藏货币并不是储藏财富,而是储藏购买力。当通货膨胀水平相对较低,并十分平稳时,信用货币可以被储藏起来;而当通货膨胀率很高时,信用货币的价值会下降,人们就不愿意储藏货币;在极端情况下,纸币变成了废纸,完全丧失了价值,人们就会拒绝货币。因此,对于货币的储藏手段不能一概而论。四、支付手段

当货币执行交换媒介职能时,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商品的转移,即商品从卖方转交给买方。另一方面则是货币的转移,即货币从买方支付给卖方。交易过程以交货付款的完成而告终,要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单独考察付款的过程会发现,它的价值转移并非一定得伴随着商品运动,货币可以脱离· 18 ·商品作单方面的转移,也就是说,“交货”与“付款”在时间或空间上可以分离。这时,货币仍是交易媒介,但同时也执行着支付手段的职能。比如,商品买卖中的预付款或延期支付、雇主对员工的工资支付、企业向政府支付税款等,在这些支付活动中,货币都承担着支付手段的职能。

支付手段职能最初是由赊卖赊买引起的。由于各种商品生产的时间不同,有些商品的生产时间比较长,有些则比较短,有些商品的生产还带有季节性。同时,各种商品在流通过程中也有各种不同的情况,有的就地生产就地销售,有的要运到远方市场上销售。因此就使得有些商品生产者在自己的生产尚未完成之前,或者生产虽已完成但产品尚未出售时,就需要先向其他商品生产者赊购一部分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这样,在买者与卖者之间便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卖者成为债权人,买者成为债务人。债务人赊购商品所欠的货款,必须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给债权人。在偿还赊买款项时,货币已经不是流通过程的媒介,而是补足交换的一个独立的环节,即作为价值的独立存在而使流通过程结束。

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也扩展到商品流通之外。在非商品流通领域,货币变成契约上的一般商品,就是说不管是商业契约还是非商业契约,都要用货币来订立,在契约上只剩下一个简单的内容,即到期要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例如,赋税、地租最初是以实物形式交纳的,现在变成了用货币形式交纳;货币借贷也相应地发展起来。不论是在赊买赊卖中,还是在赋税、地租、借贷等支付中,都没有商品在同时、同向运动,这正是货币发挥支付手段职能的特征。

货币支付手段的出现,克服了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时要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局限性,进—步促进了商品交换,推动了信用关系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非常重要,并不亚于其交易媒介职能。但是,货币作为支付手段也使商品经济的矛盾进一步恶化。在信用制度发达的国家中,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普遍存在,一个商品生产者的偿债能力往往受到其他厂商是否能按期偿还对他的债务的影响。商品生产者之间相互欠债,形成复杂而庞大的信用链,当一个当事人出现财务困难时,往往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多个债务人的连锁反应,甚至会导致全社会的信用危机。五、世界货币

世界货币是指货币越出一国的疆界,在世界市场上执行一般等价物的职能。执行世界货币职能的货币,一般是贵金属的自然形式。但当代世界少数经济实力强大国家的纸币,在一定程度上也执行了世界货币的职能。

世界货币的职能,一是作为国际购买手段,购买外国商品;二是作为国际支付手段,平衡国际贸易的差额;三是作为社会财富的代表,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如支付战争赔款、输出资本、向国外存款等。

在金属货币时期,执行世界货币职能的是黄金、白银这样的足值货币。在信用货币制度下,国际的交往不再使用金银,但国际上并不存在真正统一发行和流通的“世界货币”,因此,只能靠部分国家的货币,如美元、英镑等代行其责,这些货币都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其币值相对稳定,同时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支付中被人们普遍接受,其使用范围从一国延伸到全世界,从而执行了世界货币的职能。人们将这类货币称为国际货币。

货币的五种职能不是各自孤立的,而是具有内在联系的,每一个职能都是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本质的反映。其中,货币的· 20 ·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职能是两个基本职能,其他职能是在这两个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所有商品首先要借助于货币的价值尺度来表现其价格,然后才通过流通手段实现商品价值。正因为货币具有流通手段职能,随时可购买商品,货币能作为交换价值独立存在,可用于各种支付,所以人们才贮藏货币,货币才能执行贮藏手段的职能。支付手段职能是以贮藏手段职能的存在为前提的。世界货币职能则是其他各个职能在国际市场上的延伸和发展。从历史和逻辑上讲,货币的各个职能都是按顺序随着商品流通及其内在矛盾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从而反映了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历史发展进程。第三节货币的形态一、对货币形态与货币制度变迁的解释

经济金融变迁是货币形态与货币制度变迁的最主要原因。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指出,在一个存在分工但以易货形式进行交换的经济体系中,会出现对商业的阻碍。除非一个人拥有生产者需要的东西,否则他不可能买到任何东西。他对此的解释是这个困难可以用货币的使用加以克服。在物物交换体系中,一个想要购买某种东西的人必须找到这样一个人,他出售这种产品并且需要潜在的买者拥有的某种货物。类似地,一个想要出售某种东西的人必须找到这样一个人,他同时需要这种产品并拥有某种潜在的卖者需要的东西。在以物易物体系中的交换需要满足杰文斯称之为的“双重的吻合”。显然,寻求具有合适资格的交换伙伴可能要耗费很高的成本,从而使许多具有潜在利益的交换不能实现。货币的使用所带来的利益包括交易费用的降低,货币的使用还通过便利契约的缔结、减少为交换必须携带的产品数量来减少交易费用。然而,货币的使用所带来的利益的性质似乎淹没在经济学家所关注的背景之中,也似乎没有人们注意到,由于减少交易费用的需要,存在于经济体系之中的其他特征。货币的出现与分工的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即使所有人都天生相同,但是只要在足够长的生产过程中分工水平足够高,交易双方供求的双向吻合也会出现不满足,货币起到了一种迂回的作用。货币的出现与发展,以及货币制度的出现与发展,是伴随人类生产规模的扩大、分工水平的提高以及市场规模的扩张、市场体系的完善、市场结构的复杂得以发展的。

从另外一个角度去分析,人们交易时首选的媒介具有最低的边际信息成本,能使人们获取满足其需求商品的费用最小,这种媒介并不需要人们对其非常熟悉。正是基于这种分析,才能进一步刻画出人们对交易媒介的选择,遵循怎样一条路径。如从最初能明确了解媒介的真实价值,到最后媒介物成为一种相互信任的符号。货币正是满足了上述条件,具有购买力,得到了普遍认同,因而货币的本质是信用。历史上货币形态的演进,是货币本质规律在起作用,即交易成本递减规律。也就是说最初货币形态的面孔很多,理论上所有曾充当过交易媒介的东西都有可能变为货币,在变成真正的货币之前,各种媒介都存在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从形态各异的实物,到金融货币与纸币这样的轨迹中,可以认为,只有严格遵循交易成本递减者才最终成了货币。但这种分析不能清楚地解释货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般而言,交易费用分为内生交易费用与外生交易费用。内生交易费用产生于私人信息积累形成的信息不对称;外生交易费用是旨在消除这一不对称而引入的信息替代机制与费用分摊机制。这两种交易费用不可能同时减少。货币与货币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其内生交易费用试图不断减小的过程,同时也是共同知识替代私人信息成为决策依据、社会整体共同分摊费用的过程。内生交易费用与外生交易· 22 ·费用的均衡过程,正是近百年来货币形态与货币制度的变迁轨迹。货币形态、货币制度的发展是一种公共选择的结果,因为其大大地降低了人们的交易费用,吻合了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同时也决定其自身的运行规则,一定受到市场规律的制约;货币制度同样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约束作用,货币制度一旦建立起来,自我构造、自我修正、自我发育的能力十分旺盛,经济与社会发展,势必将深深地留下货币制度变迁的独特烙印。二、货币形态变化的原因

在历史的长河中,充当过货币的物品有很多。决定货币形态变化更替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从效率上看,最原始的“以物易物”运作起来十分艰难,没有效率,所以产生了货币。而最早的货币都是实物,大小不一,重量大,使用起来缺乏效率,所以货币演变为了更有效率的金银等贵金属。世界大战之后,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笨重的贵金属越来越缺乏效率,于是就有了纸币的诞生,再之后又有了电子货币。所以货币形态演变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使商品交易更加有效率。

从交易成本上看,最原始的货币都是实物,容易丢失、损坏,交易过程中也会出现各种损失,所以金银等贵金属成了货币。金银等金属虽然较为坚硬,但使用时间一久仍然会有磨损或缺损,于是又有了纸币的诞生,虽然纸币成本较小,但依然会有损坏,所以又有了没有实体的电子货币。所以货币形态演变的原因之一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

科学技术的进步为货币形态变化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撑。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发展对货币形态的新需求只是货币形态变化的客观原因,要使这种客观需求变为可能,还需要有一定的技术作支撑。从历史发展来看,新的货币形态总是首先出现在科技文化最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如历史上最早出现的纸币——中国北宋的“交子”,就与古代中国的造纸技术与印刷术发明有密切联系。而信用货币,特别是电子货币却最早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可见,科学技术进步为货币形态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同时,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是货币形态发展的重要条件。社会关系的发展包括人们对信用关系和法制关系的认识及相关制度的建设。如代用货币和信用货币的出现就是基于人们的信用观念、信用制度和相关法律的逐步健全和完善。三、货币的形态

货币是交换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是商品内在矛盾不断发展的结果。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商品相对立而存在的货币也不能不发生相应的演变。换言之,货币的本质是不会改变的,否则就不成其为货币。但货币的存在形式却是不断变化的。如果说货币的本质是货币的内涵;那么货币的存在形式就是货币的外延,它就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演化而变化的。(一)实物货币(或商品货币)

实物形态的货币是人类历史上货币形态的最初阶段,那时货币尚处于雏形。在世界各地,各种不同类型的商品都充当过货币。

不论是文献还是考古出土的文物都显示,早在公元前2000年中国的夏朝就已经开始以贝类作为货币。在世界上的其他地方,如古波斯、古印度等地都有用牛、羊作为货币的记载。盐块、茶砖、象牙、兽皮等商品也曾经充当过交换的媒介。在公元10—14世纪的一段时间里,胡椒成为欧洲的主要货币形态,它甚至被用于借贷。尽管充当实物货币的商品五花八门,但它们在不同程度上具备着一些作为货币的共同特点,如价值高、易分割、易保存和携带方便等。在这方面,贝的特点最为突出。首先,贝来自于沿海地区,却被地处中原的夏、商所使用。根据考古发掘显示,贝在当时是一种重要的装饰品,还可以用来避邪,因此,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其次,作为计量单位,它可分可合,又便于携带,坚固耐用,是一种较好的货币形态。与此相比,牛和羊这些牲畜作为货币的优势则不那么明显,虽然它们的价值也很高,但不易分割是它们最大的缺点。不过,在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的情况下,这些缺陷尚可以被接受。

当一个商品参与交换易手后,却不能够满足易手后持有者的特定需要。这时,这个商品对于该持有者来说,它的使用价值等于乌有(严格地说,使用价值不可能乌有,只不过在他心目中的商品效用替换顺序上,这个商品次序排列靠后)。但是,这个商品却含有他人在生产它时所消耗的劳动时间。而在交换易手的过程中,是用了自己的某种消耗了劳动时间的商品对应调换。于是,在持有者的心目中,这个商品无疑具有自己所消耗了的劳动时间。换句话说:这个商品在持有者的眼中,丧失了使用价值,但仍具有价值。商品持有者并不害怕拥有它会引起损失(只要该商品不腐烂、变质,即能够保持着它的使用价值),这是因为,在之后的某个时期,他完全可以将它用来交换具有自己所需要的使用价值的另一类商品。对于拥有者持有的用于今后交换的商品,无疑就是一种货币。如果我们探讨它是否具有货币的功能,那么它无疑是存在的。因为,货币本身是商品的一般等价物。货币应具有的功能,商品本身也必然具备。虽然这种货币形态还显得非常原始而且难以辨析,但是,在这里我们已经看到,最原始状态的货币事实上已孕育着金属货币的萌芽。(二)金属货币

随着交换活动的增多,人们希望货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价值较高,以便用较少的媒介完成较大量的交易;二是易于分割,以便价值高低不等的商品进行交换;三是易于保存,而不会损失价值;四是便于携带,以利于广大地区之间的交易。这些使得贵金属逐渐成为货币商品。金属先后成为货币的顺序是铜、铁、银、金。

马克思曾经指出:“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其意义是指金银等贵金属所固有的物理特性使其非常适合充当货币,如数量稀少、价值高,易于分割和保存,不易腐蚀等。因此,金银从普通商品转变为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商品有一定的必然性。最初的金属货币并不是以铸币的形态出现,而是以条、块等自然状态流通的。它们的计量单位往往就是金属的重量单位,因此,在每次交易中都要对金属块称重和鉴别成色,有时还要按照交易额的大小对金属块进行分割,这给交易带来很多麻烦。为了交易的方便,一些有声望的商人开始在金属块上打上自己的印记,以自己的信誉保证金属块的质量,这就是金属铸币的雏形。随着金属铸币的工艺日益发展成熟,铸币越来越精美。后来,各国将铸币权收归国有。规定铸币只能由国家造币厂按一定的标准来铸造。

虽然,与商品具有价值、使用价值和数量三大特征相比,金属货币明显失去了它的使用价值属性,但仍保留着价值和数量这两个特征。金属货币的确立,标志货币所有功能统一过程的完· 26 ·成,这大大方便了商品交换。自然,方便的交换媒介也强有力地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然而,商品交换的强劲扩张需要有充足数量的货币供给,金、银等贵金属毕竟是稀少之物,而为从自然界中提炼它,人们又不得不付出巨大的劳动,从某种角度看,这种巨大的劳动消耗显然是一种浪费。由于在商品交换过程中,金属货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尺度功能和流通手段功能仅在交换的一瞬间发挥作用,只要货币充当着交换媒介时,能够保证着卖出与买进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相等,那么,人们在实际交易中就不用关心手持的交换媒介——金属货币——是否具有足值的价值。正由于此,以符号代表足值金属货币的代用品就可能产生。

这里需要注意“劣币驱逐良币规律”。在金银复本位时代,由于金和银本身实际价值的变动,经常会影响到两种货币之间的比率不断变动,造成物价的波动。究其原因则在于流通中金币或银币的实际价值与名义价值的背离。于是就可能出现实际价值高于名义价值的货币被熔化,或者被输出国外而退出流通界,而实际价值低于名义价值的货币,则会充斥市场。这种现象在16世纪英国财政家汤姆斯·格雷欣给女皇的关于改铸货币的建议中曾被描述为“劣币驱逐良币”,后被经济学家引用,称为“劣币驱逐良币规律”或“格雷欣法则”。因此,马克思指出:“价值尺度的二重化同价值尺度的职能相矛盾。”

在中国的货币史上,经常可见一种重钱和各种不规格的劣质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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