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和手机短信在离婚案件中的证明力(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25 14: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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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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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和手机短信在离婚案件中的证明力

证人证言和手机短信在离婚案件中的证明力试读:

1.离婚案件中,证人证言的证明作用

【分析解答】

在离婚案件中,证人一般会是曾经介入双方现实生活中的当局者,比如一方的亲属或朋友,均属于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立场倾向难以保持公正、客观。因此,一般而言,在离婚诉讼中,近亲属所出具的证言,证明力相对较小。在实践审判中,证人的证言是否被采信,需要视案件所欲证明的事实、证据取得是否合法、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明程度、证言是否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是否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

【基本案情】

1980年,葛某(男)与倪某登记结婚。婚后,先后有了3个女儿和1个儿子,目前,最大的女儿已经成家,最小的儿子才10岁。2006年2月,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要求与妻子倪某离婚。葛某称:2003年,他的一个女朋友送一套衣服给儿子穿,妻子倪某发现后,便强迫儿子当场脱光衣服,使儿子当众出丑。2005年2月16日晚,妻子还在饭菜里投毒,他与老母亲中毒后全身无力,头痛呕吐。他们夫妻已分居几年,感情破裂,为保护孩子,他请求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妻子倪某反驳说,结婚26年来,丈夫葛某长期外出做生意,但从没寄钱回来,她一个人在家务农、照顾子女和婆婆。葛某回家时,还与她亲热一番,夫妻间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葛某之所以要离婚,是因为他在外面有情人。

法庭上,4个子女也站到父亲葛某这一边,共同证实母亲在家庭中有过种种恶劣行为,证实母亲存在打骂孩子的事实。一同向法官表示,希望判决父母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生活26年,婚姻基础牢固,双方均为子女的成长作出了共同的努力。妻子因与丈夫有矛盾而迁怒于子女,与子女发生矛盾,丈夫因生活琐事与妻子发生分歧,以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造成这样的局面,双方都有过错。但从目前双方矛盾的成因及程度看,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注重沟通,互谅互让,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

关于4个子女的证人证言,一是其中两个孩子是未成年人;二是他们夫妻分居后,孩子多数时间跟随父亲生活,思想、言行等容易受父亲的影响,因此证言的可信度较低。法院据此判决不准许他们离婚。一审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当庭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如何判断证人证言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解答。其中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这里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指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本案中4个当事人子女的证人证言,其中两个孩子是未成年人,因为智力发育不完全以及生活经验的不足(对成年夫妻感情生活的不理解),对事物的认识和对自己言语后果的认识还没有达到法院采证应有的水平,有可能意志表达不正确,不能客观反映事实,证据的效力自然会大打折扣。而成年子女与被告父亲、原告母亲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证言的效力也较低。另外,夫妻双方分居后,现实生活中孩子大多时间跟随着自己的父亲生活,在思想、言行等方面容易受到父亲的影响,容易追随父亲的愿意,因此子女的证言在整体上可信度较低。被告葛某对于自己提出的感情破裂事实,除了孩子的证言外,并未出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没有其他有利证据与已经提供的证人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仅有利益关系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葛某自己承担,由此,葛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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