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公司维权问题(物业侵权纠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26 06: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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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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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公司维权问题(物业侵权纠纷)

物业服务公司维权问题(物业侵权纠纷)试读:

【解决路径】

①调解。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

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组织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当事人一方如不执行,则前功尽弃。

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政府主管部门的力量进行调解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司法程序来解决。

②仲裁。

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应是民事性质的争议,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必须有当事人认定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要写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个条款,说明一旦有争议就提交仲裁,这叫仲裁条款;另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后临时达成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与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不同,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

③诉讼

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法院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1.业主委员会张贴通知指责物业服务公司贪污,内容失实应承担责任

【分析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未有事实支持而指责他人犯罪的情形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该同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南京某公司受聘对花园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与小区业主委员会产生了矛盾,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张贴“通知”,指责物业服务公司存在贪污、携款逃跑及内部管理混乱等现象。2005年7月27日,物业服务公司一纸诉状将业主委员会告上法院,称被告侵犯其名誉权。

法院开庭时,原告举证:7月11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张贴“通知”,指责物业服务公司存在贪污、携款逃跑等内容,有照片为证。被告业主委员会拒不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身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贪污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贪污应由有关部门认定。本案中,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未举证证明物业服务公司存在贪污等问题,经法院传唤又拒不到庭,法院只好采信物业服务公司的举证及陈述。物业服务公司举证的照片等证据可证明小区业主委员会制作了“通知”,并在小区内张贴。这种行为导致原告声誉的降低,因此,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判决被告业主委员会不得再散布此言论;在小区内向物业服务公司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驳回原告要求赔偿500元的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未举证证明物业服务公司存在贪污等问题,因为物业管理纠纷发生矛盾,擅自采取张贴通知的不当方式,指责物业服务公司存在贪污、携款逃跑及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导致物业服务公司声誉的降低,已经构成侵权。物业服务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受到的财产损失,且业主委员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没有独立财产,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法院对物业服务公司要求业主委员会赔偿5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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