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团、基金会注册登记不可不知450问(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26 10:5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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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专业出版编委会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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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团、基金会注册登记不可不知450问

企业、社团、基金会注册登记不可不知450问试读:

出版说明

生活离不开法律,懂得一点法律常识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范生活法律风险十分必要。法律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更多的是维护社会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诸如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劳动就业、工伤保险、恋爱结婚、买房租房、抚养继承,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因此,本着为读者服务和以解决问题为中心的理念,我们策划推出了《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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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收录常见、多发问题,附有相关基本知识、名词解释、生活常识解答,全面涵盖日常生活法律常识。

2.以案说法,生动直观

问题解答配以典型案例和生活实例,阐述分析深入浅出、生动直观,易于理解。

3.直击问题,简洁权威

回答直击问题要害,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说明法律适用的关键点,直接援引法条内容,简洁权威。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方便记忆,书名中问题均取整数,但有些书中实际问题数会多于书名中提到的问题数。

鉴于编者水平有限,错漏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我们会在修订再版中予以完善更正。编者2013年4月

第一章 企业登记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 内资企业登记的一般问题

001 什么是内资企业?

所谓内资企业,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五类。内资企业可简单理解为内资投资创办的企业。

002 企业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企业的法定形式主要有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两种,其中法人企业依照是否按公司法成立可分为公司法人企业与非公司法人企业。公司法人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法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003 什么叫法人企业?

法人企业是指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相对于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能够以企业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也就是说,法定权利直接归企业享有而非由企业业主或投资者,法定义务也直接由企业承担而非由企业业主或投资者承担。

004 什么是非法人企业?

非法人企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法人企业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切企业。狭义的非法人企业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可包括合伙企业、非法人的私营企业、非法人集体企业、企业集团、非法人公益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和筹建中的法人等。

非法人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但经营单位可以刻制印章、开立往来账户、单独核算、依法纳税,也可以签订商业合同并作为执行人。

005 什么是营业登记?

营业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对从事经营活动,又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进行审查核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确认其合法经营权的登记行为。

006 什么是企业法人登记?

所谓企业法人登记,是指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企业登记。

007 企业注册登记必须遵守我国的哪些法律?

在我国,企业注册登记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法律规定。

008 哪些企业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具备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009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包括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010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011 企业登记注册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1)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2)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翔实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和委托文件等。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012 国家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有时限吗?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013 企业名称需要核准登记吗?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进行申请登记注册。

0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核准权限有什么区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3)不含行政区划的,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一)国务院批准的;(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如北京×××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区划可以放在字号之后使用,如天上地下(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也可放在组织形式之前,如天上地下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

015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核准登记有什么规定?

(1)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例如,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公司;(2)分支机构主营业务如与隶属企业主营业务不一致,其分支机构名称必须明确行业特点。例如,隶属企业名称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而分支机构主营业务为技术开发,那么分支机构名称应为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分公司;(3)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单独有字号。例如,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隶属企业字号为天上地下;分支机构名称为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宏力祥和分公司,宏力祥和为分支机构字号;(4)隶属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名称,其分支机构名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例如,隶属企业名称为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其分支机构名称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016 企业名称由哪几个部分构成?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例如,企业名称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为行政区划、天上地下为字号、汽车销售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017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吗?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018 国家核准企业名称,对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如何规定的?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①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②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③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019 国家核准企业名称,对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能为一个汉字,如北京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如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字号“天上地下”为4个汉字。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020 国家核准企业名称,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是如何规定的?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2)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②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③与同一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被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如北京×××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韩国烧烤有限公司。“四川火锅”、“韩国烧烤”字词视为企业经营特点。(4)企业名称不应当有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确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特点要注意以下问题:(1)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第一项一致。例如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销售为行业表述,此类公司所从事的经营范围第一项内容为汽车销售;(2)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例如,企业所从事的主要经营范围既有种植同时也有技术开发,则企业选择主要从事的经济活动为主营行业,并以此确定企业名称的所属行业。

021 国家核准企业名称,对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如“北京××食品厂”、“北京××商店”、“北京××技术开发中心”。

022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023 什么情形下企业名称工商局可以不予核准?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与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与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18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的,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024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限是多长?有效期满可以办理延期吗?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前30日内可延期6个月,期满后不再延长。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025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转让和开展经营活动吗?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026 怎样解决与他人发生的企业名称争议?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举证材料;(四)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027 法律对集团名称有什么规定?

(1)企业集团的名称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如北京×××集团;(3)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例如,子公司名称为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称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为×××集团北京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028 哪种情况下自然人不能够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029 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注册,应提交哪些证明?

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注册,应提交下列证明:(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购买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产权人签字”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所的,应提交购买单位房改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030 居民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注册企业应提交哪些文件?

将居民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经营场所,除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盖章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031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有什么限制?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032 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应如何提交?

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033 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应由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034 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应由何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应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035 地下空间不能用于哪些生产经营活动?

地下空间不能用于下列生产经营活动:(1)禁止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2)禁止利用地下三层及地下三层以下的地下空间开办各类市场、商场、商店,不得注册各类市场服务管理机构;(3)禁止利用地下空间申请开办商品批发市场,申请登记从事批发经营活动的市场服务管理机构。

036 什么是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037 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出资设立企业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有什么要求?

申请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以下简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企业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的,凡技术成果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应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附上评估对象(即委托评估技术成果)所属领域或行业的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并附有专家名单。专家名单应包括以下详细内容:专家姓名、工作单位、所学专业、现从事研究的领域、职称职务以及联系方式。

038 哪些资本公积项目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

下列资本公积项目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1)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包括:投资者在企业设立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时投入资金(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的溢价部分;(2)接受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3)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4)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5)其他资本公积金,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金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中转入的金额。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也在本项目核算。

039 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管理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

040 国家对企业的营业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国家对企业的营业范围作如下划分:(1)注册贸易类公司,包括: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食品、保健食品、营养补充食品、家居护理用品、包装材料、橡塑制品、缝纫机服装及辅料、纺织面料、纺织助剂、羽绒制品、工艺品、纸制品、床上用品、机械配件、建材、服装鞋帽、电脑软硬件、耗材、通信器材、皮革制品、文化办公用品、照明电器、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建筑防水材料、水泥制品、保温防腐氧涂料,保温隔热材料、防水防漏材料、管道、阀门、厨房用具、钟表、眼镜、玻璃制品、钢材、电子组件、电线电缆、酒店用品、酒店设备、音响设备、卫生洁具、消防设备、照相器材、机电产品、体育用品、冶金设备、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水泵及配件、五金轴承、紧固件、标准件、摄影器材、电镀设备、汽摩配件、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花卉、苗木、摩托车、电动车批发零售。(2)注册服务类公司,包括: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喷绘、快递服务(除信件)、包装盒的设计、制作、产品包装开发、纸盒纸箱包装、塑料制品包装、模型制作、会务服务、数码摄影服务、计算机数码影象处理、灯光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景观设计制作,保洁服务、家政服务、汽车租赁、汽车装潢,知识产权代理,商标代理。(3)注册建筑安装类公司,包括:室内装潢及设计、园林绿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建、屋顶防水、建筑装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混凝土切割、植筋、加固、水电安装、管道维修、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楼宇清洗,外墙粉刷,石林养护,地毯清洗,中央空调清洗,工业管道清洗,地基,桩基工程施工,土建,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工程安装施工。(4)注册科技类公司,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计算机、电子、生物、医药、汽车技术领域内的四技服务,生物工程及生物制品研制、开发、销售,整流器生产、开发,计算机网络工程,电脑网络软件开发。(5)注册咨询类公司,包括:商务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家政服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法律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室内装潢设计咨询、度假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咨询、劳务信息咨询、人才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医疗信息咨询、医疗保健信息咨询、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6)注册生产加工类公司,包括:机械设备及配件生产加工、服装服饰加工、鞋帽加工、床上用品生产加工、纸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电子元器件生产加工、竹木加工、金属门窗加工、五金加工、塑料制品切割、冲压加工、混凝土加工。(7)注册进出口公司类公司,包括: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041 什么是前置许可项目?

前置许可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有关规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前,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部门批准的项目。

042 经营范围变更(增加或减少)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吗?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043 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有哪些规定?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044 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可以投资设立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类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吗?

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根据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港澳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

045 军队、武警办企业有什么规定?

按照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有关政策规定,军队和武警部队不得投资办企业,但可以成立保障性企业。军队、武警部队设立企业需要中央军委批准,并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总部分别核发《军队企业证书》、《武警企业证书》作为前置审批,再按照企业类型提交材料规范操作。

046 什么叫非公司企业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是指不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具有企业名称、注册资金、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的法人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比如国有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这些企业的特点是虽然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法人,即企业的组织形式不是公司。

047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1)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能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表或者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048 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申请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内容应包括:申请的事由、申请增加营业执照副本的数量;(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049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执照遗失的情况;由公司/企业加盖公章);(2)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和委托期限;(3)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4)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050 申请授权属地登记机关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授权属地登记机关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公司)出资人(股东或发起人)签署的企业(公司)拟在住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申请报告;(2)企业(公司)出资人(股东或发起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和委托期限;(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登记管辖的规定,应当由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企业,申请在住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适用本规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出资人(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第二节 公司登记的一般问题

051 我国公司有几种形式?

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05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又叫有限公司,是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有限责任的公司。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需要说明的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053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即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若干出资者作为发起人组织建立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股本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募资行为是发行股份,无论是发起人认缴,还是向社会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其行为都必须合法;(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符合要求的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054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

(1)股东人数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二个以上五个以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百万元。(3)认缴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募集设立的不可以。(4)法人治理结构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设董事会的,可以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至二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且董事会人数为五人至十九人。

055 一人公司有什么特殊性?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3)一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56 注册公司核准名称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注册公司核准名称时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由全体股东签名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①申请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公司类型四部分组成,如济南红升商贸有限公司;

②名称可选2个至3个备用。(2)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投资决议;(3)全体股东授权的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057 注册公司验资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最新修订的公司法,验资程序已经取消。

058 公司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公司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059 公司注册刻章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公司注册刻章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在公安局指定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的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

060 公司注册办理代码证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公司注册办理代码证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公司公章;(5)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061 公司注册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公司注册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3)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4)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2份);(5)住所使用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6)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出租人身份证号码,出租人为企业的提供出租人代码证号码。

062 公司注册办理基本户开户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公司注册办理基本户开户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3)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2份);(4)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5)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063 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应该具备哪些材料?

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应该具备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2)国税、地税正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4)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和法人章;(5)公司章程;(6)企业基本账户。

064 分公司设立涉及的登记有什么特殊规定?

分公司设立涉及的登记事项包括分公司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如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065 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包括:(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证明;(4)指定(委托)证明;(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066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第一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第二步: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第四步:备齐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五步: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067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8)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068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有什么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股本总额。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在于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而实收资本则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遵循法律规定的结果,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在现行制度下,它们在金额上最终又是相等的。

069 《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哪些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070 《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1)必须由股东会表决通过。《公司法》第44条、第10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公司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由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缴纳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3)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资本的增加,将会引起公司章程的变更,因而,公司资本的增加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交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071 《公司法》对减少注册资本有什么限制?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072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对注册资本有何要求?

按照《公司法》最新修改规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个有限公司已无注册资本要求。

073 央属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提交《产权交易凭证》?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15条“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只需提交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文件即可办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无须提交《产权交易凭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问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依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也可按规定权限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对此,对企业变更登记涉及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的,在其提交了财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文件复印件后,可予办理变更登记,不再要求其提交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

074 公司初次成立时如何验资?

根据《公司法》最新修订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初次成立后无须专门验资。

075 公司以货币出资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应注意以下事项:(1)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一栏中注明投资款;(2)各投资人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资单据;(3)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076 公司以实物出资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公司以实物出资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投担保;(2)投资后须办理实物所有权转移手续;(3)用于投资的实物业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4)投资人若为法人,其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5)投资人为2人时,最低持股比例为10%。

077 公司开业验资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按照最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开业已无须验资。

078 公司增资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公司增资需要提交下列资料:(1)变更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公章;(2)章程复印件(新、旧);(3)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4)股东会决议原件;(5)入资凭证原件;(6)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公章;(7)法人股东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8)投资证明盖章。

079 以股权出资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以股权出资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2)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3)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除按照工商局有关规定提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1)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对用作出资股权的评估报告;(2)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特别提请注意的是,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出资。

投资人以股权作为出资的,股权公司还应按照工商局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变更登记文件、证件。其中,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中应载明股权出资的情况。

特别提请注意的是,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还应当报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

080 哪些情形下公司不得用股权作出资?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不得用股权作出资:(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2)已被设立质权;(3)已被依法冻结;(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081 哪些情形下公司不能办理股权出质?

在下列情形下公司不能办理股权出质:(1)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2)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不得出质的;(3)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4)以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

082 有限公司是否应设定营业期限?

有限公司应设定营业期限。《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营业期限,因此,公司应在章程中记载公司的营业期限。

第三节 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登记的一般问题

083 私营企业包括哪些类型?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084 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成立的法律基础。

085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②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③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⑦入伙与退伙;

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⑨违约责任;

⑩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间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086 合伙企业是否应当设定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087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普通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的其中一种形式,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088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有以下特点:(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4)合伙协议中,还应当告别载明下列事项:

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③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⑤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089 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几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090 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091 合伙企业中的港、澳、台地区投资者资格证明有什么特殊规定?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资格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香港、澳门的投资者资格证明应由司法部派驻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确认。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资格证明由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其中,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内地公安机关颁发的台胞证作为自然人投资资格证明的无须公证。

092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093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及办理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登记程序:受理—审核—发照;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并在受理登记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核准时限为30日内。

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及年检验照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094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标准有以下几种:(1)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二十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每次收费二十元;(2)变更登记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十元;(3)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十元;(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三元。

095 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特殊性?

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一自然人还必须是中国公民;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归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在这种企业中,直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是投资人个人,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尽管是一个非法人企业,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096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注:《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

097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企业住所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098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3)加盖合伙企业公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5)经营场所证明;(6)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099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企业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100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10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由何人担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102 国家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法律法规?

2006年10月31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我国又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确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类全新的市场主体。2007年5月28日,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依法进行,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工作,为社会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服务。

103 工商机关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者提供哪些服务?

为了帮助申办者真正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传统市场主体的区别,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色和优势,国家工商总局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部署中,专门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注册场所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具体规定,设立专门的咨询服务窗口和登记“绿色通道”,为申办农业合作社免费提供登记辅导、政策咨询。

104 登记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申请,应在多长时间内办理完结?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设立登记的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能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105 到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有关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为了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国家工商总局又印发了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工商个字〔2007〕126号)。其中“填写登记申请书须知”详列了“提交文件目录”,为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提供了较大帮助,同时,明确了有关申请项目内涵,提出了填写注意事项等。申请人还可以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http://saic.gov.cn)直接下载相关申请文书,也可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相关申请文书。

106 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是否收费?

为了不增加农民负担,《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

107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有什么特色?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什么方式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应当有必要的法人财产,并以这些财产独立地承担责任。专业合作社成立初期,其财产主要来源是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义务的规定中也指出:成员要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因此,成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一定形式的出资。但是,从我国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也没有规定成员出资的最低限额。这种出资制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较大的灵活发展空间,体现了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

为了便于操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108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成员的农民身份如何认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成员身份证明做了具体细化规定。成员为农民的,其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有的地方因户籍制度改革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加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民身份证明。顺便说一下:成员不属于农民的,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其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109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最终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对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10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设立分支机构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一样,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分支机构的登记比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规定办理。

11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有什么特殊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作为与其他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同为市场主体,在名称的保护和规范管理方面具有一致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管理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具体来讲,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这主要是为了同各类企业、其他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名称进行区别。

112 已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退社等原因达不到法定成员比例怎么办?

为了防止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13 关于企业登记前需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也适用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都是市场主体,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市场主体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同样适用。基本程序是申请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到工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或批准文件,再凭这些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比如说,设立经营食品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应当持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凭许可证方能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114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就已经设立的合作社还需要登记吗?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1年的登记过渡期,即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可以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工商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115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地域上有什么特殊限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经营地域的限制,既可以在农村,也可以在城市开展经营活动,还可以跨地区经营。但是,应当在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

第四节 外资企业登记的一般问题

116 什么是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117 什么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118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什么分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以下两种:(1)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各方共同设立具有独立财产权,法律上有独立的人格,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民事权和诉权的合作经营实体。这类企业为有效地实现合作开发的项目,经过合作方协商,订立企业章程,建立独立的企业组织,成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中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在国际上,这种合作经营的方式是属于合伙经营的范畴;合伙人以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责任,为有限合伙。在我国,考虑到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责任形式,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2)非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

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相反,不已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只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合作经营企业一旦发生法律诉讼,合作经营各方以各自的身份承担法律责任。不具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无论出资或是提供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作为合作条件,均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过双方商定也可以共有(其中包括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该类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按国家法律规定归合作双方共有。企业的管理可以双方共同成立联合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的形式,委托合作经营的一方负责。这类性质的合作经营,国际上通常为无限合伙,合作经营各方以无限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

119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120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遵守下列法律程序:(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修正。(3)办理工商登记。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以上所称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21 什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12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什么特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3)是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123 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什么行业限制?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的共同研究,对中外合资企业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审批,分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2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哪种情形的,可以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哪种情形的,可以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6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哪种情形的,可以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7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128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程序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程序是:(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申请人以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批准事项;(2)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注册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3)登记机关对已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颁发、换发或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4)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驳回登记申请。

129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是:(1)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注册书填写完备,应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后,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3)核准:经过审查核实后,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4)发照:对核准登记的,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时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领取执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1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有什么要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131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审批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书后多少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自审批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书日期计算,申请人应在90日内到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注册;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自审批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书日期计算,申请人应在30日内到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其登记事项涉及重新提交批准证书的,参照以上原则办理。

132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投资者资格证明有什么特殊规定?

外国(地区)投资者的资格证明应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33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什么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如下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按制式表格填写)。(2)全体投资人指定的代表人证明,或者全体投资人委托的代理人证明。(3)投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外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公司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书;外方为无限责任类企业的,提交商业登记证书;外方为港澳台居民的,提交居民身份证。香港投资者,可提交上述文件原件,或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中国大陆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企业印章。(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合资企业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三项;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无须批准),不提交项目建议书。(5)投资方资金信用证明。

134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需提交什么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需提交如下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关于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5)外商投资企业章程;(6)立项审批机关关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合资企业提交);(7)项目建议书(合资企业提交,外商独资企业无须提交);(8)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独资均应提交);(9)董事会成员名单;(10)董事会成员登记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派书;(11)投资方合法开业证明;(12)投资方资金信用证明;(13)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须提交的前置许可文件;(1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5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需提交什么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表》;(2)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3)董事会决议;(4)负责人委派书;(5)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6)资金证明;(7)场地证明;(8)原登记机关核转函;(9)外商投资企业属于限制类项目设立分公司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10)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由隶属企业盖章)。

136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需提交什么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表》;(2)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3)董事会决议;(4)负责人委派书;(5)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6)场地证明;(7)原登记机关核转函;(8)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外商投资企业属于限制类项目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137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开业登记需提交什么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开业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2)企业所在国(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3)企业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4)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人员的简历材料;(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6)场地证明(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8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条件是什么?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条件是:(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③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④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139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商务局需要提交哪些申请资料?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商务局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承诺书、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设立申请表(申请中方签字盖章);(3)合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复印件(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和发改委立项批复;(4)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中方公章);(5)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要求,第(1)、(2)款两款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6)房屋、场地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7)经营范围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如卫生、环保等);(8)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市工商局办理);(9)合同、章程正式文本(全体投资方签字、盖章);(10)董事会组成名单复印件(包括姓名、职务、委派方、任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亲笔签名)、中外方董事人员委派书(由每个投资方分别签字、盖章委派)、全体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一份,报区商务局审批。商务局的审批权限为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非限制类行业。

领取批复后,到市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手续(需名称核准通知书、批复原件),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通知书、批复原件到区商务局办理批准证书手续。

领取批准证书后,到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手续。

14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工商局需要提交哪些申请资料?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工商局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2)章程;(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须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6)《指定(委托)书》;(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10)企业住所证明文件。

14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条件是:(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②违反中国法律的;

③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④造成环境污染的;

⑤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142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什么文件?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需提交下列文件:(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隶属公司章程;(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7)前置审批文件;(8)其他有关文件。

143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需要遵守哪些规范要求?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应遵守下列规范:(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所有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所有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4)提交文件第2项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5)提交文件第5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提交文件第7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分公司。

144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需提交什么文件?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3)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4)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5)负责人的任职文件;(6)营业场所或地址使用证明;(7)隶属企业执照复印件;(8)其他有关文件。

145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需要遵守哪些规范要求?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设立登记需遵守下列规范:(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所有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所有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4)提交文件第2项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企业;(5)提交文件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6)提交文件第6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46 外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需提交什么文件和证明?

外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2)子公司加入集团的申请;(3)企业集团章程;(4)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5)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6)审批机关批准文件;(7)其他有关文件。

147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需提交什么文件和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2)项目合同;(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4)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5)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6)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负责人的任命书;(7)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8)营业场所使用证明;(9)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48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需要遵守哪些规范要求?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应遵守下列规范:(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所有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4)提交文件第2项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承包工程、承包或授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须提交;(5)提交文件第3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无须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6)提交文件第4项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7)提交文件第5项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无须提交;(8)提交文件第7项、第8项仅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9)提交文件第9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149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需提交什么文件和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外国公司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4)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文件;(5)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6)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及董事名单;(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150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需要遵守哪些规范要求?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需遵守下列规范:(1)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4)提交文件第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无须提交;(5)提交文件第3项合法开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三年年报,若为外文,应将资产负债及损益的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6)提交文件第5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7)提交文件第6项适用于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

15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是什么?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15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备什么条件的,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153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什么文件?

由中外合营者共同报送的文件包括:(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2)、(3)、(4)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54 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哪些文件?

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155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有哪些情形时,不予批准?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害国家安全的;(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节 内、外资企业互转企业类型的登记

156 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程序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程序是:(1)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申请转为内资企业,应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到期转为内资企业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内资企业登记机关;(3)内资企业登记机关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后,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外资企业登记机关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

157 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应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提交哪些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和企业类型变更的决议;(3)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销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到期的无须提交);(4)出让方、受让方及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5)原投资方签署的关于中止原企业合同、章程的协议;(6)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7)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158 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应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提交哪些材料?

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受让外方股权的中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公司新股东会修订的公司章程;(4)公司新董事、监事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任职文件;(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受让外方股权的中方企业为国有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59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条件有哪些?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外方的出资额应当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2)转型后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保留的中方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其在原内资企业的出资应当达到一年以上;(3)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关于外商准入领域的规定,属于国家限制项目的,应当取得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160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是什么?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是:(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161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向内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3)批准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及批文的复印件;(4)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6)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162 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原股东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3)《批准证书》及批文原件;(4)转让方与受让方及其他投资者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5)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6)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7)投资者的资信证明;(8)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9)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163 国内股份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需提交什么材料?

国内股份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需提交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批文,由省工商局登记。

164 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需在哪里登记?

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其项目属于限制类的,应由省工商局登记。

165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型后,其营业执照的起始时间是什么时间?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变更企业类型后,其营业执照的起始时间应为企业成立时间。

166 已变更企业类型的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期限是多长?

对已变更企业类型的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应在其隶属企业领取新的企业类型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67 已变更企业类型的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提交哪些材料?

已变更企业类型的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分支机构的变更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68 内资公司转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哪些材料?

以北京市规定为例,内资公司申请转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经市政府批准,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领取批准证书后到国家工商局履行登记手续,需要在市工商局登记的须经国家工商局书面委托。登记程序参照《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公司互转企业类型登记规程第五条规定》,并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2)市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3)外经贸部对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4)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5)发起人协议;(6)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7)新股东的资格证明;(8)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9)《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0)新任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1)国家工商局委托登记的函;(12)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二章 企业的章程、备案及年检

第一节 非公司企业章程、备案及年检

169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需提交哪些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企业加盖公章);(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应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内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170 国家对合伙企业年度检验是如何规定的?

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等文件,接受年度检验。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提交的年度检验文件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1)年检时间: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企业登记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年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合伙企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最迟不得超过3月15日。(2)年检提交文件: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工商执照正、副本等文件。分支机构年检,应持合伙企业工农业执照复印件到其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

171 如何办理企业年度检验?

办理企业年度检验程序:

第一步: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第二步: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第三步:企业缴纳年检费;

第四步: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172 企业年检应提交哪些文件?

企业年检应提交下列文件:(1)年检报告书;(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173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1)登记事项情况;(2)备案事项情况;(3)对外投资情况;(4)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5)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1)项的内容。

1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企业年检时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企业年检时主要审查公司年检材料下列内容:(1)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2)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4)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5)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6)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7)营业期限是否到期;(8)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9)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10)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11)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7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企业年检时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2)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3)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4)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5)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6)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7)经营期限是否到期;(8)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9)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10)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17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企业年检时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1)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2)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3)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4)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5)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77 年检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年检的对象是: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年检的范围是: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178 国家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检验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

变更登记费每次10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按注册资本增加额缴纳增资费(按公司设立收费标准),不另收变更费。

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注销登记不收费。

年度检验费为50元。

第二节 公司的章程、备案及年检

179 公司章程修改进行备案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具体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和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表》。

180 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备案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具体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和委托期限;(3)股东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81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进行备案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具体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文件;

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6)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表》。

第三节 合伙企业等其他私营企业章程、备案及年检

182 国家工商部门如何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企业年度检验?

国家工商部门主要检查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经营场所是否与核准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一致;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经营;投资人的姓名、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增减分支机构;登记事项是否变动,有无出租、涂改、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和其他应审查的事项;提交的年检报告书及各项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183 国家工商部门每年什么时间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企业年检?

个人独资企业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年度检验时间是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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