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26 14:24:27

点击下载

作者:姜明安主编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试读:

丛书出版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既创造出经济振兴的成绩,也深化了治理方式的探索、筑基与建设。法治的兴起,是这一过程中的里程碑事件。法治是一种需求和呼应,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一定要求相应的良好的法律制度来固化成果、保护主体、形塑秩序;法治是一种勇气和执念,作为对任意之治和权力之治的否弃和超越,它并不像人们所喊的口号那么容易,其刚性触及利益,其锐度触及灵魂,所以艰难而有意义。

中国法治现代化是万众的事业,应立基于中国国情,但是,社会分工和分工之后的使命感,使得法学家对法治的贡献不小。中国的法学家群体以法治为业,又以法治为梦。法学家群体曾经“虽千万人吾往矣”,呼唤了法治的到来,曾经挑担牵马,助推了法治的成长,如今又不懈陈辞,翘首以盼法治的未来。

文章合为时而著。20世纪80年代,法治话语起于青之末,逐步舞于松柏之下。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治话语层出迭现,并逐步精细化,21世纪后更呈多样化之势。法学理论有自身的逻辑,有学术的自我成长、自我演化,但其更是对实践的总结、论证、反思和促动,值得总结,值得萃选,值得温故而知新。

与世界范围内的法治话语比起来,中国的法治话语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与较快的经济增速相适应,发展速度不慢,中国的法学院从三个到数百个,时间不过才三十来年。二是与非均衡的经济状况、法治状况相适应,法学研究水平参差不齐。三是在客观上形成了具有特殊性的表达方式,既不是中体西用,也不是西体中用。所以,法治话语在研究着法治和中国,而法治话语本身也属于有意味的研究对象。

鉴于为法治“添一把火”的考虑,又鉴于总结法治话语的考虑,还鉴于让各界检阅法治研究成果的考虑,我们组织了本套丛书。本丛书以萃选法治话语为出发点,努力呈现法治研究的优秀作品,既研究基本理论,也指向法治政府、刑事法治、商事法治等具体方面。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一篇好的文章,不怕品评,不怕批评,也值得阅读,值得传播和流传。我们努力以这样的文章作为遴选的对象,以有限的篇幅,现法治实践与理论的百种波澜。

各卷主编均系法学名家,所选作品的作者均系优秀学者。我们在此对各卷主编表示感谢,对每篇文章的作者表示感谢。我们更要对读者表示感谢。正因为关心法治并深具问题意识和国家发展情怀,作为读者的你才捧起了眼前的这本法治书卷。

序言

《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研究系列”的一本。该书收集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研究和论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方面的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1]学术论文。这些学术论文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反映了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和途径在理论上的艰难探索过程。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我们刚开始拨乱反正,思想解放刚开始起步,“左”的观念仍在很大程度上桎梏着我们。那时,我们绝大多数人还不敢讲“法治”,不敢讲“人权”,不敢讲“权力制约”,更不敢直接讲“法治国家”。对“法治”的研究只能用“法制”取代,通过研究健全完善“国家法制”去探索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当然,那时也有一些勇于探索前沿问题的学者开始在自己的学术著作或论文里介绍国外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探讨法治发达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经验和在中国推进法治的可能性。

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突破“左”的思想的桎梏,着手研究在中国推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了(不仅是可能性),并进一步探讨法治与社会主义的相容性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途径。如我们在本书中收集的李步云教授、沈宗灵教授、吴家麟教授等老一辈法学家的文章,都不仅明确提出了“法治”和“法治国家”的概念,而且开始研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素和实现途径。到1999年,“法治”在中国终于入宪。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进入21世纪以后,学界(不仅是法学界)和实务界(也不仅是法律实务界)开始全面研究和探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理论、道路和具体制度架构。学者们发表了大量的文章,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深入扎实的理论根据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实施方案及路线图。本书重点选择三个类别的论文,展现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不同视域、不同层面对建设“法治国家”道路与途径的研究成果(包括理论探讨与实践对策两方面的研究成果):第一个类别的论文是对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国家一般原理的阐释,如李步云、沈宗灵、张文显等专家的文章;第二个类别的论文是对法治国家与宪制(依宪治国)关系的阐释,如吴家麟、韩大元、焦洪昌等学者的文章;第三个类别的论文是对法治国家与行政法治关系的阐释,如姜明安、江必新等学者的文章。

为了准确反映学界和实务界对法治、法治国家理论探索的时代性,我们在编辑本书时没有要求作者对过去发表的论文进行大幅修改、增删。当然,对于这些论文原文中存在的个别不当引证、不合时宜的说法或作者写作时个别明显的笔误,我们在编辑时还是进行了更正。

本书专门研究法治国家,鉴于“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等概念有着特别密切的联系,为了让读者明了这些相互密切联系的概念的不同内涵和外延,我们在正式推出学者们的论文前,先对上述概念的相互关系予以适当阐释。“法治中国”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概念。之后,在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他又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论述。过去我们的各种学术著作、论文和法律文献经常提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概念,但往往是分别单独使用这三个概念,很少有人将三者放在一起同时使用,更无人同时使用四者。因此,人们一般不对这三者、四者[2]进行严格区分,通常赋予三者、四者以交叉或重合的含义。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将此四者放在一起,提出要三者“一体建设”从而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不对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依法执政(法治执政党)所涉及的“中国”“国家”“政府”“社会”“政党”(执政党)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一定的辨析和区分。

人作为社会动物和政治动物存在,总是在一定的共同体中生活。人类共同体各种各样,但最基本的共同体是国家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现代国家共同体通常设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权力机构管理公共事务。因此,政府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国家必然包括政府。而社会共同体是各种各样的,有政治性的,如政党;有经济性的,如各种经济组织、行业协会;有文化性的,如各种学会、文艺团体;还有特定利益特定目标性的、地域性的、血缘性或宗教性的;等等。社会共同体通常也设置一定的组织机构管理内部事务和处理与国家(政府)及其他社会共同体的关系。由于现代社会在任何一国之内总是两种共同体并存,故一国的治理必然包括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一国的法治建设必然包括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法治中国”是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统称或简要表述。这里之所以用“法治中国”而不用“法治国家”表述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是因为“国家”有两重含义:地域意义的国家和政治意义的国家。就地域意义的国家而言,“法治中国”等同于“法治国家”,“法治中国”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地域范围内建设法治国家。但就政治意义的国家而言,“法治中国”则不等于“法治国家”,而是包括“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建设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治社会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同时推进的两大宏伟工程。法治国家建设工程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公正司法制度的建设诸项子工程;法治社会建设工程则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建设、社会行为规范建设和社会解纷机制建设诸项子工程。

另外,我们在这里还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中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都必须以推进法治执政党建设为前提和保障。因为作为中国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在性质上既有国家的因素,又有社会的因素,但它既不完全属于国家,也不完全属于社会,而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对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决定性的。在中国,没有法治执政党建设,没有执政党的依法执政,法治社会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都不可能完成。因此,本书研究法治国家,不仅要与研究法治社会联系起来,而且要与研究法治执政党建设联系起来。

关于法治国家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关系,我们认为,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条件。

法治国家建设之所以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理由主要有五。其一,建设法治社会所需之良法,需要法治国家供给。没有法治国家,没有人民代表大会的科学立法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良法基础,法治社会不可能生长、存在。尽管建设法治社会所需之良法并非完全由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硬法)供给,社会自治过程中形成和产生的软法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法源,但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硬法)毕竟是基本法源。其二,法治社会需要相对稳固的经济基础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支撑,而相对稳固的经济基础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有赖法治政府的保障。没有法治政府,国家经济基础不可能稳固,社会秩序不可能稳定,从而法治社会也就难以存在和运行。其三,法治社会需要国家公正司法提供有效的解纷机制。法治社会虽然能自生一定的多元化解纷途径,能够通过自治化解大部分社会矛盾和纠纷,但是,国家正式司法制度毕竟是解决争议、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没有国家的公正司法,社会稳定就会受到影响,法治社会将难以为继。其四,社会公权力组织的生长、发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产物。只有在法治国家的条件下,社会共同体才会蓬勃生长发育,国家公权力也才会主动地向社会转移,社会公权力发展壮大了,才谈得上建设法治社会。其五,法治国家为社会公权力的良性运作提供保障。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公权力必然相应增长、发展。社会公权力虽然不具有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扩张性,但如果不对之加以适当约束、规范,也有发生滥用、腐败的可能。对社会公权力约束、规范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自律途径;二是国家监督途径。由此可见,社会公权力的依法运作有赖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而社会公权力依法运作乃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法治社会建设之所以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条件,理由主要有三。其一,只有加强法治社会的建设,才能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适宜的环境。法治国家不可能在虚无缥缈的空间建设,而必须在现实社会中建设。现实社会是法治国家建设无可选择的环境。很显然,只有不断打造整个社会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社会环境,才可能不断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试想,如果我们的整个社会都不尊奉法律,不信仰法律,我们的大多数国民都不懂法、不信法、不守法,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我们还能建设法治国家,建成法治国家吗?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建设、建成法治国家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也会是非常非常困难的。当然,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有赖于,而且更有赖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过了。其二,只有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才能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完善的制度机制。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这一机制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国家公权力的相互监督制约、社会公权力(如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等)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以权利制约权力)。第一个环节是法治国家建设本身的任务,而第二、三个环节则有赖于法治社会建设。只有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夯实市民社会的基础,才有可能真正把国家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其三,只有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才能为法治国家建设不断注入动力、活力。法治社会是国民人权和自由获得有效保障的社会,国民的人权、自由有了切实保障,他们就会不断增强当家作主的意识,就会焕发出无穷的创造力和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热情。国民这种当家作主的意识、创造力和热情正是法治国家建设所特别需要的,而且是用之不竭的动力、活力。在一个国民没有自主精神,没有追求,没有改革创新热情,只知愚忠,只知服从,只知个人自保的国度里,是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的。

关于法治国家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二者本是一个包容关系。政府本来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建设法治国家就必然包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实际上也就是在建设法治国家。但是,由于政府在国家中有相对特殊的重要地位,有时我们研究法治中国的问题时,会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者并列,因此我们在讨论了法治国家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关系后,还有必要进一步单独讨论一下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关于此二者的关系,我们认为,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

我们之所以说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理由有四。其一,法治政府必须是依法行政的政府,依法行政则必须有法可依。要保证政府行政有法可依,国家就必须有健全的立法机关,有保障立法机关正常运作,及时向政府提供所需法律的立法制度,而健全的立法机关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乃法治国家的必需要件。其二,法治政府必[3]须是依良法行政的政府,而“良法”的产生取决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取决于法治国家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机制。没有法治国家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政府依良法行政是不可能有保障的。其三,法治政府必须是权力受监督制约的责任政府,而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不能只来自政府内部,更有效的监督制约应来自外部,这种独立性的监督制约只有外部才能提供,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即在于完善这种外部监督机制,如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决算审查制度、特定问题调查制度、质询制度、行政诉讼制[4]度、法院独立审判制度等。其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中的特殊作用。法治政府的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依法执政的原则(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依宪法和法律实施领导),依法执政乃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据此,法治政府必须以法治国家为前提。没有法治国家,不可能有法治政府。

我们之所以说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主要根据有三。其一,政府,即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规模最大,公职人员最多,职权最广泛,公民与之打交道最频繁、最直接的机关。因此,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实现了,法治国家建设的目的、任务也就绝大部分实现了。推进不了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国家建设就无从谈起。其二,政府承担着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职能,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管理的法治化。而建设法治政府,则是实现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管理法治化的别无选择的途径。其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最终要落实在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的实现上。法治政府建设成功与否是衡量法治国家建设成功与否的最重要的指标。试想,国家即使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途径制定了很多“良法”,法院也能依“良法”独立办案,但如果各级政府却我行我素,公职人员任意违法、滥权、腐败,百姓怨声载道,这样的国家还能叫“法治国家”吗?我们不能想象没有法治国家的法治政府,同样,我们也不能想象没有法治政府的法治国家。

前已述及,在中国,研究依法治国必须研究执政党依法执政。研究法治国家建设必须研究法治执政党建设。因此,本书探讨法治国家建设问题,就不能不同时探讨法治国家建设与法治执政党建设的关系。关于此二者的关系,我们认为,法治执政党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同时也是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和保障,法治国家建设是推进法治执政党建设的促动力。

法治执政党建设之所以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前提和保障,其主要理由有三。其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政党,它是整个国家的领导,决定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目标和方式,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就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治国理政的目标。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关键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自身能不能实现法治,能不能将自身建设成法治执政党。如果执政党自己的各级组织、各级党委不实行法治,不依法执政而任性执政,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无疑就会落空。其二,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涉及国家公权力和政府公权力(如制定规则的权力、社会管理的权力、解纷止争的权力等)依法行使和适当向社会转移的问题,从而社会组织与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之间有大量的各种利益和关系需要协调和平衡。谁能担负起这种协调和平衡的重任呢?在中国,当然只能是执政党。但是执政党要协调和平衡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其所基于的思维必须是法治思维,其所运用的方式必须是法治方式,执政党自身必须是法治化的执政党,否则,将可能削弱而不是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其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阻碍。对此,执政党对法治的坚定信念,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目标的坚守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只有执政党在领导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坚定不移地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推进社会自治,指导各种社会共同体完善自治规则,依规则处理社会共同体内部、外部的关系,依规则解决共同体内部、外部的各种争议、纠纷,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才能不断有序向前推进。如果我们的执政党对法治的信念不坚定,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一出现问题、困难、矛盾,就动摇、止步不前,甚至退缩,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就难有实现的希望。

法治国家建设之所以可成为推进法治执政党建设的促动力,其理由有二。其一,执政党对国家、社会的领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国家、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模式。但是,执政党对国家、社会的领导并不是也不可能随心所欲地进行,它必然受国家现实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制度的既成运作模式影响。一个国家,一旦经过执政党和人民共同努力,选择了法治的治理模式,伴随法治的模式、形态、制度架构、运作方式的初步形成,人民便会在此过程中逐步产生对法治的信仰和依赖。这种情况不能不反过来影响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和推进执政党依法执政,促进执政党自身的法治化建设。其二,执政党的党员和领导者均生活在社会之中而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从而其思想和行为不能不受社会的影响,一个国度或地区,其治理方式如果已经法治化或初步法治化,这种法治化不可能不对执政党的党员和领导者个人的思想和行为方式产生影响。执政党的全体或绝大多数党员、领导者如果都具有了一定的法治理念,对法治有了一定信仰,就自然会影响整个执政党的执政风格。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个别或少数党员、领导者,想弃法治而行人治、专制,其行为、政策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党内和社会的有形或无形的抵制、反对。因此,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一旦形成,任何个人、组织,即使是执政党,想改变它、扭转它的方向,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由此可见,执政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反过来又会促进执政党的法治化,促进法治执政党的建设。这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互动的关系。

关于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执政党的联系与区别有如前述。如果我们从地域意义上界定“法治国家”,我们可以将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等同起来,法治国家可以包括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执政党。对此种意义“法治国家”的内涵,我们可以从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我国建设和发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层面和角度予以阐释和解读。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加自觉地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促进现代化建设各方面相协调,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毫无疑问,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不能离开我国建设和发展这个“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必须将法治贯穿于“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之中,即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这也就是说,我们只有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重视法治,加强法治,以法治指导、规范、促进和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建设,进而实现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的协调统一,才能实现法治国家的整体目标。

因此,我们要全面、正确认识和理解法治中国,进而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全面、正确把握作为法治国家“五位一体”构成要素的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法治经济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二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个人依法进行经济活动。要保障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就必须以法律限制政府干预经济、管理经济的权力和手段,以法律规范政府调控经济、规制市场的方式和程序,减少、压缩,乃至消除政府违法、恣意干预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空间,防止和尽量避免政府侵犯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在政府违法干预和侵权时,为被干预、被侵权者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要保障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个人依法进行经济活动,就要求国家为经济活动和市场交易提供完善的法律规范,特别是民商事法律规范,并要求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个人严格守法,诚信经营,对不正当竞争和以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惩治,通过严格执法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法治政治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执政党依法执政;二是政府依法行政;三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管理。要推进执政党依法执政,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保障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要通过法律明确党与人民代表机关、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正确处理党对国家的领导与党的各级机关及其领导人接受法律监督的关系;保证党的决策、执政行为透明;党内腐败和滥用权力行为能依法得到追究。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就必须健全、完善控制政府权力范围、边界,规范政府权力行使的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法制监督和问责的法律制度;加强人大对政府财政、政策和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推进政府的廉政、勤政建设。要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管理,则必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使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真正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逐步扩大票决民主和发展协商民主。

法治文化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国家意识形态和国民观念中培植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二是在促进国家文化产业建设中加强相应法律规范。要在国家意识形态和国民观念中培植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必须加强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让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广播电影电视、进文学作品,从而潜移默化地影响国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要推进国家文化产业建设的法治化,则必须通过加强文化立法和执法,发展和促进国家文化产业建设,规范文化产业建设的行为和企业、组织、个人的文化活动。

法治社会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依法推进国家公权力向社会转移;二是依法保护社会组织、团体的权利,规范社会组织、团体的活动;三是依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依法推进国家公权力向社会的转移,必须坚持“三个凡是”的原则:凡是个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国家公权力不要越俎代庖;凡是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国家公权力不要干预;凡是社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国家公权力不要包揽取代。国家应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培植和发展更多的社会组织、团体,形成大社会、小政府的机制。要依法保护社会组织、团体的权利,规范社会组织、团体的活动,则必须制定社团法,在社团的建立、运作和监督、管理上做到有法可依;此外,还必须健全完善社团组织的自律机制,通过软法规范社团的活动和行为。要依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则既要建立健全激励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体制、机制,调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参与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又要正确处理创新和依法的关系,创新要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创新不能突破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界限。

法治生态文明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建立严格的环境、生态保护法律标准;二是国民形成强烈的环境、生态保护法律意识;三是政府建立严格的环境、生态保护执法制度。国家要建立严格的环境、生态保护法律标准,就必须修改、完善我国现行的各种环境、生态保护法,提高保护标准和改进保护措施,使之和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相适应。要使国民形成强烈的环境、生态保护法律意识,则必须加强环境、生态保护法律的宣传、教育,特别是通过环境污染危害性的实例宣传、教育,使国民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提高环保自律和他律的主动性、积极性。要推进政府建立严格的环境、生态保护执法制度,则必须通过立法和修法建立两种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对环境污染者的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保障政府环保机关惩治环境污染者和环境污染行为有法可依,有严法可依;二是对政府环保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监督机关对失职、渎职的政府环保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问责有法可依,有严法可依。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推进,是中国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全面、协调推进,则是建设法治国家,实现法治中国梦的必备条件。姜明安2016年春

[1]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刘刚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贵松博士、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成协中博士和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的徐维博士参与了本书文献的收集工作,对本书出版做出了贡献,在此特表谢意。

[2] 例如,张文显等学者主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认为“法治国家”包含“法治政府”:“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法治政府是其最核心、最根本的部分。”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包括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执政、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实现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建设保障社会公正的司法制度、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以及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参见张文显等主编《法理学》,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第369~373页。李林和杨建顺教授认为,法治国家应该是人民当家作主或者主权在民的国家,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国家,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是坚持依法执政,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坚持依法行政的国家,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和监督制约公权力的国家。法治政府相对于法治国家是一个更为具体的概念,法治政府的核心要求包括:行政权的获得要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要依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实施行政行为,要与建设廉洁政府、服务政府、高效政府联系起来,要有权必有责,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追究。而法治社会相对于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则处于基础的地位。“如果没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有序的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根本无从谈起。”“在法治社会中,应该把公民、其他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包括进来。此外,在法治社会中,社会应该具有法治的秩序和法治的信仰,法治的氛围和法治的环境。所有人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体系保护之下来进行自由的活动。法治社会应该做到和谐、有序、稳定。”参见李林和杨建顺教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解读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法制日报》2013年3月1日,第4版。

[3]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199页。

[4]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67、71、73条;《行政诉讼法》第1、3、5条。

第一编 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国家

[1]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李步云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方针,成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个重要目标。十多年来,通过加强民主与健全法制的一系列重大举措,我们正在朝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前进。现在笔者就这一问题的理论和实践谈一些个人的认识。

一 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理论依据和历史发展

依法治国(或“以法治国”“法治”)作为一项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一个具有全局意义的重要口号和目标,已被正式记载在党和国家的一些重要文件中。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指出,法律“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后来,其他一些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以及不少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或题词,都曾使用“依法治国”(或“以法治国”)这一概念和口号。由于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个新的提法,一项新的重要方针,人们自然会提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法治”的确切含义究竟是什么?主张“依法治国”有没有片面性或者是不是一种超阶级的观点?实行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在哪里?邓小平同志说:“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3]府的关系。”应当怎样正确认识他在这里提出的问题?怎样理解邓小平同志在实行依法治国方针的理论根据上所做的全面而深刻的分析,以及他提出的实行依法治国的一整套原理原则?所有这些,直到现在,不仅在理论界还存在一些意见分歧,在广大干部中也有各种不同看法甚至疑虑。这就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此做出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我国法学界在1979年至1982年曾就法治与人治问题开展过一场学术争鸣。当时出现过三种明显不同的观点: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法治概念不科学,必须抛弃。人们简称为“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结合论”认为,“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是人制定的,也要人去执行;我们既要重视法的作用,也要重视人的作用。这就好比法是“武器”,人是“战士”,只有人和武器相结合,才能产生出战斗力。我们认为这种理解不符合法治与人治的原意,不应当简单地在“法治”与“法的作用”、“人治”与“人的作用”之间画等号。法治与人治既是一种对立的治国理论,也是一种不同的治国原则和方法。作为治国理论的“法治论”认为,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主要应依靠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国家领导人的贤明。“法治论”并不否认领导人的作用,只是认为,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并加以贯彻实施。“人治论”的主张则与此完全相反。它认为,国家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的关键不在于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在于有贤明的国家领导人。作为一种治国原则,法治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严格依法办事。“人治论”则相反,它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主张“法治”,并不否定领导人的作用和权威。例如,现今美国,被认为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总统的权力却很大,以致有人戏称,美国总统除了不能生孩子,什么事情都可以做。由于美国和日本这样的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备并富有权威的法律,因而尼克松下台、阿格纽判刑、田中受审,都丝毫没有影响这些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法治同任何概念一样,有自己特定的科学内涵、社会作用和适用范围,它并不排斥我们国家还可以有其他的口号和方针,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科教兴国”等。我们说实行法治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并不否定道德教化、行政手段等的作用。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方法,资本主义社会可以用,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用。法律的内容和法治的原则情况有所不同:它们既包含人类共同的道德价值,是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因而是没有阶级性的;同时它们也反映和体现了不同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所以又是有阶级性的。我们要建立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的法律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这种法律制度所赖以建立并为其服务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以保证生产力高速发展和人民共同富裕为目的,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是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领导权是由共产党执掌,这就能保证我国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就能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同资产阶级法治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不同的治国理论、原则的对立与论争,在中外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古希腊的柏拉图是主张人治的,即所谓“贤人政治”。他指出:“除非哲学家成为国王……国家就不会解脱灾难,得到安宁。”在他看来,政治好比医学,统治者好比医生,被统治者好比病人,只要有个好医生,就能把病人治好。如果强调运用法律治理国家,就会把哲学家的手束缚住,就好比让一个高明的医生硬要依照教科书去看病一样。亚里士多德不同意他的老师柏拉图的看法。[4][5]在回答“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6]这个问题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其理由如下。(1)法律是由许多人制定出来的,多数人的判断总比一个人的判断要可靠。他说:“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7]也比少数人不易腐败。”(2)人难免感情用事,实行人治易出偏私。他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8]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3)实行法治可以反对专横与特权。他说,“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订立法制……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和“取得特殊的权[9]力”。(4)法律有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并不因领导人的去留而任意改变。法治可以防止因君主继承人的庸才而危害国家。(5)法律比较原则,但不能成为实行人治的理由。他说:“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慧。他们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10]人。”作为治国的原则,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11]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同柏拉图主张的国王的命令就是法律,他可以不按法律办事,是有原则区别的。在西方,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系统阐述法治理论的人。他的观点反映了当时中小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是进步的。而柏拉图的看法代表着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是落后的。

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法治,儒家主张人治。儒家讲的“礼治”“德治”,实际上是“人治”。作为治国的理论,儒家认为,[12]“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法家反对这种看法,认为国家的治乱兴衰,关键的因素不是君主是否英明,而是法律制度的有无与好坏。其主要理由如下。(1)所谓“圣人之治”,是一人之治,治国方略来自他个人的内心;而“圣法之治”,[13]则是众人之治,治国方略来自事物本来的道理。(2)所谓人治,也即心治。“赏罚从君心出”,是“以心裁轻重”,结果必然造成“同[14]功殊赏”和“同罪殊罚”的不良后果。(3)尧舜这样的圣人,上千年才出现一个。把国家治理的希望完全寄托在这样的圣人身上,那[15]在很长时期里国家都会处于混乱中。(4)即使出现像尧舜那样的圣主贤君,如果办事没有准绳而全凭心治,国家也治理不好。而一个[16]只有中等才能的国君,只要“以法治国”,也能够治理好国家。正是基于这种理论认识上的对立,儒法两家对法的态度完全不一样。儒[17]家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反对铸刑鼎。儒家要求用西周的[18]“礼”来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它强调“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法家则主张公布成文法,强调“刑无等级”,“君臣上[19]下贵贱皆从法”。虽然儒家的民本思想可以继承,法家的严刑峻法需要抛弃,儒法两家都主张君主专制主义,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家的法治主张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反映了他们的改革希望,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儒家的人治主张则反映了没落奴隶主贵族维护旧制度的愿望,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近代或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西方,法治作为一种理论,反映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作为一种社会实践,体现为西方法治国家的一些制度和原则。资产阶级法治的对立面是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人治。英国的詹姆斯一世说,国王在人民之上,在法律之上,只能服从上帝和自己的良心。对此,启蒙思想家们做了深刻的批判。孟德斯鸠说:“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20]导一切。”洛克说:“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21]的。”法治作为治国的原则,启蒙思想家所强调的是以下几点。(1)法律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潘恩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22]律,同样的,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2)要摆正人民与政府的关系。罗伯斯比尔说:“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23]创造物和所有物,社会服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洛克说:“国家的法律应该是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24]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4)立法、行政、司法三权要分立。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25]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我国在从封建社会向近代资本主义发展演变的历史时期,一些杰出的思想家和政治家都曾对法治做过很多很好的论述。例如黄宗羲提出要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他认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如果不打破“桎梏天下人之手足”的君主“一家之法”,虽有能治之人,也不能施展其聪明才智治理好国家。梁启超提出,立法是“立国之大本大源”,要以“多数人治”代替“少数人治”,必须讲“法治主义”。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也是以法治国的倡导者,他对儒家人治思想持批判态度。他说,“吾国昔为君主专制国家,因人而治,所谓一正君而天下定。数千年来,只求正君之道,不思长治[26]之方”,国家只能长期处于混乱。他认为军阀混战时期,“法律不能生效,民权无从保障,政治无由进行”,原因就是“蔑法律而徇权势”。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他提出了一系列法治原则,如“凡事都是[27]应该由人民作主”,“用人民来做皇帝”的“人民主权”原则,“只[28]有以人就法,不可以法就人”的依法办事原则,宪法和法律是[29]“人民权利之保障书”的人权保障原则,以及人民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权利的“以权利制约权力”和五权分立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原则,等等。由于后来蒋介石完全背离了孙中山提出的这些思想和原则,搞个人专制独裁,残酷压迫人民,政治极端腐败,他的统治被人民革命所推翻,是一种必然的结局。中国近代一些进步思想家、政治家的法治思想,是属于资产阶级法治思想的范畴,在中国历史上起过进步作用。

二百多年来,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现在不少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逐步建立起自己的法治国,并凭借这一基本条件,保证了政治与社会的长期相对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等无产阶级革命领袖,从维护广大劳动人民利益和争取人类解放的根本立场出发,运用辩证唯物论与历史唯物论原理,曾对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人权与法治进行过深刻的批判,揭示了它们的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同时也肯定了它们在人类发展史上的历史必然性与进步意义。例如,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法治国”时,主要是揭露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处于惊人的矛盾中,对资产阶级有其真实性的一面,对劳动人民又有其虚假性、欺骗性的一面。

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是人类历史上一场最广泛、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已经取得革命胜利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具体制度的建设和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方针、原则的确立与方式、方法的选择上,必然经历一个长期的实践过程。在依法治国这一问题上也是如此。过去,在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里,都制定有社会主义的法律,它们在保证社会改革与经济、政治、文化的建设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在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理论与指导方针上,在确立与实施依法治国应当具有的一系列重要原则上,又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以致发生了不应当存在和本来可以避免出现的种种严重问题。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时期里,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当时的革命和建设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曾经起过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由于经济与政治体制上权力的过分集中,党的八大后仍然执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以及其他一些历史的、思想的主客观原因,我们也并没有充分认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过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想倾向,普遍存在过权大于法,办事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的局面。这种状况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有了根本性转变。

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革命与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最早提出依法治国的思想和原则,并在理论上做了全面和深刻的论述。他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中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30]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在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他又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继续横行,制度不好[31]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同志的这些精辟分析,集中到一点就是:只有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这些论述是邓小平同志全部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精髓,也是我们的党和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针的理论依据。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把民主与法制对治国安邦的历史作用提到这样的高度,以及邓小平同志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所设计出来的宏伟蓝图,在国际共运和我们党的历史上还从来没有过。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创造性发展。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具有历史的必然性,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臆想的结果。社会主义法制有它自身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依据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关系的原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市场经济,决定着我国法律的内容及与其相关的各种制度的性质。同时也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制为它的建立、巩固和发展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平等性以及竞争性,要求法律为其起引导、规范、调整、制约、保障作用,这就决定了它只能是法治经济而不是人治经济。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体,共和是政体(具体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在本质上是民主的,是真正由人民当家作主还是资产阶级实际掌握政权,这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根本区别所在。我们有12亿人口,这么多人怎么当家作主?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行使选举权产生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与实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并通过参政、议政、监督等权利,参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机构及各级领导人员以各种职权,他们既不能失职,也不许越权,任何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我们奋斗的总目标是建立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富强”指物质文明——社会生产力与人民生活水平有极大提高。这里所说“文明”特指精神文明——公民有很高的道德与文化水准,国家有高度发展的文化教育事业。“民主”指制度文明——民主制度与法律制度能充分地反映人民的利益与意志,能真实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能切实地实现公民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既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文明的基本保障。它是以往人类法制文明的合乎规律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法制文明的最高成就。

二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和若干原则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取得革命胜利以后,经历了一个漫长过程,通过宪法和法律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已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实行法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很多国家的政治家和学者中已经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在国际范围内也已被公认为一项基本的原则。美国马萨诸塞州宪法规定,该州政府是“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规定“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由于这种情况,在当代西方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学者们讨论的热点是“法治”究竟包括哪些原则和具体内容;政治家们关注的是如何实施法治。英国学者戴雪认为,法治有三项标准法律具有至尊性,反对专制与特权,否定政府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相同邮差一样要严格遵守法律;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与自[32]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美国教授富勒曾提出过法治的八项原则,它们是:法律的一般性、法律要公布、不溯及既往、法律要明确、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法律要有稳[33]定性、官方的行动要与法律一致。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会议的主要议题是法治。其主题报告曾征询过75000名法学家及30个国家法学研究机构的意见。会议形成的《德里宣言》把法治原则归结为四个方面。①立法机关的职能是创造和维持个人尊严得到维护的各种条件,并使“人权宣言”中的原则得到实施。②法治原则不仅要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也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持法律秩序,但赋予行政机关以委任立法权要有限度,它不能取消基本人权。③要求有正当的刑事程序,充分保障被告辩护权、受公开审判权,取消不人道和过度处罚。④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司法独立是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法律之门对贫富者平等地开放,等等。

邓小平同志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特别总结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为在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提出了一整套原则。深刻理解他所提出的各项原则并具体研究与探讨我国实际生活中存在的一些观念更新与制度改革方面的问题,以逐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概括起来,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要应具有以下一些原则与内容。(一)要建立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完备的法律体系;这种法律应当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部门齐全”是指,凡是社会生活需要法律做出规范和调整的领域,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各种规章,从而形成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使各方面都能“有法可依”。现在中央和地方都制定有以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中心的立法规划。有的同志认为,现在立法主要不是速度,而是质量。这个问题虽然值得注意,但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的指导思想完全符合我国今天的实际,仍然必须坚持。只要我们加强计划性,注意上下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与人力资源,我们就可以把立法速度与质量统一起来。也有同志提出,现在不是法律少,而是法律得不到严格执行与遵守。这是一种糊涂认识。法的执行与遵守不理想有多种原因,需要综合治理,它同法的多少没有什么必然联系。我们现在根本不存在西方有些国家法律过于庞杂烦琐的情况。

法的“结构严谨”是指法律部门彼此之间、法律效力等级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应做到成龙配套、界限分明、彼此衔接。例如,宪法的不少原则规定需要有法律法规使其具体化和法律化,否则宪法的某些规定就会形同虚设,影响宪法的作用和权威。又如,从宪法、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直到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和界限必须清楚。这方面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省级地方法规与部委规章哪个效力高?出现矛盾怎么办?看法就不一致。立法权限的划分也有这个问题,包括中央究竟有哪些专属立法权,但地方不能搞,哪些是中央与地方所共有。省级人大与省政府之间以及中央和省级人大会议与它的常委会之间,其立法权的界限也不是很清楚。

法的“内部和谐”是指法的各个部门、各种规范之间要和谐一致,前后左右不应彼此重复和相互矛盾。现在地方立法相互攀比、重复立法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实施细则几十条,新的内容只有几条。既浪费人力物力,也影响上位法的权威。应当是有几条规定几条,用一定形式加以公布就可以了。法律规定彼此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也还缺乏一种监督机制来处理这种法律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中做过大量法律解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法律解释制度过于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解释存在改变法律规定的情况,这是不得已而为之。法律都是比较概括的、原则的,而社会生活却是复杂多变的,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

法的“体例科学”是指法的名称要规范,以便执法与守法的人一看名称就知道它的效力等级;法的用语、法的公布与生效等也都需要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