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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30 05: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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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研究中心 编著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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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真题详解及押题密卷——经济法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真题详解及押题密卷——经济法试读:

序言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近年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越来越多,据统计,2014年度报名人数达到214万人,创近20年来新高。比2013年度增加约8万人,同比增长3.88%。其中初级资格报名人数137.1万人,增加2.6万人,同比增长1.89%;中级资格报名人数72.4万人,增加4.9万人,同比增长7.27%;高级资格报名人数4.3万人,增加0.4万人,同比增长10.26%。

报考人数之所以迅猛增加,原因可以概括为三点:(1)会计专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不断提高,信誉不断提升,这就吸引了众多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的求职者以及需要证明自身业务水平的会计从业人员参加考试;(2)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对会计人才的专业性提出了新的需求;(3)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全部实行了网上报名,优化了报名流程,使之更加便捷,极大地方便了考生。

参加该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这三门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据统计,近几年每一年度该考试的通过率都在20%左右,竞争程度之激烈由此可见。为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考点中的重点与难点,提高应试能力和答题技巧,我们邀请多位高等院校财会专业教授及国内优秀的一线会计考试辅导教师,组建了一支实力雄厚的专家队伍,精心编写本书。

本书具有以下特色。

1.试卷结构清晰,搭配合理,对照复习

本套试题前五套分别为2010~2014年的真题试卷及答案解析,后五套则是严格依照2014年真题的题型、题量及题目难度编写的模拟试卷及答案解析。这就有利于考生分析、对比,从不同层面把握考试的走向及命题的思路,学会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2.真题由专家深度参与,准确解读,具有权威

本书各套试题由专家全程参与组织内容,覆盖知识点全面,一方面可以使考生准确把握真题,另一方面能够将相关知识点一网打尽。提高复习技巧,增强知识的系统性,条理性。

3.模拟试题由专家精心编排,契合真题,全面覆盖

本书中的模拟题以真题为标准,进行精心安排,在尽可能契合真题、覆盖相关知识点的同时,能够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专家组在认真分析历年真题的基础上,掌握了考试的特点和命题规律,依据考试大纲要求,科学、合理地设计每套模拟试卷的考点分布,并且对一些重要的考点安排了较多的题目。

4.模拟试题紧扣大纲内容,并进行合理预测

在深刻剖析历年真题把握重要知识点的同时,模拟试题对于每年大纲知识点的变化部分做出科学准确的预测,使其富有前瞻性,同时,模拟试题结合时下专业热点问题,命制新题,使考生对于陌生的知识点有更准确的把握,能够有效避免盲从性。

5.试题题目与解析相互搭配,一题一解,提高复习效率

题目与答案解析的安排使考生不必重复翻阅,节约时间,也便于理解掌握。同时,各个知识点之间相互衔接,全面细致,使考生能够比较系统地掌握相关知识点,而不必重复翻阅课本和讲义,提高复习效率,节约复习时间。

历年大纲虽然会有变化,但是知识点并没有更改很多。各位考生应当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考试,保持一颗平常心,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备考之中,认真备考。真诚地希望各位考生在本书的帮助下,全面准确地把握各个知识点,提高答题技巧,顺利通过考试。编者2015年1月

考试复习策略与应试技巧

一、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简介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我国采取以考代评制度之后,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认定会计专业人员任职资格的权威性全国统一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须根据《〈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该资格考试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又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该考试所涉及的知识深入实用,是企业中级财务人员的必备知识。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考事项、考试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内容及考试方式和时间等有关事项如下。(一)报考事项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首先,考生必须满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报考条件,然后依次完成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缴费等流程,需要注意的是,除北京、山东、天津、山西等地在省级(市)指定的报名网站上报名外,其余各省(市)考生必须通过“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或“全国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报名。(二)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科目包括。

1.中级会计实务

2.财务管理

3.经济法

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三)考试题型

经济法科目采用客观题与主观题结合的考试形式,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各类试题及每小题分值每年会有轻微变动,以当年试卷规定为准。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一般为60分。

以下为2014年各题型题量和分值情况。

1.单项选择题(30题,每题1分,共30分)

2.多项选择题(15题,每题2分,共30分)

3.判断题(10题,每题1分,共10分)

4.简答题(3题,每题6分,共18分)

5.综合题(1题,每题12分,共12分)(四)考试内容

经济法科目是根据每年修订后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来命制考题,相关教材一般主要涵盖以下知识点:经济法基本理论、公司法律制度、其他主体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经济法科目考查的内容多且细,近些年出题的知识点也越来越细致,越来越精确,并且重视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因此考生在备考的过程中不仅要清晰记忆教材中的法条,而且要学会在理解的基础上运用到案例分析中,并配套练习一定量的相关习题和模拟题,从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和应试能力。(五)考试方式和时间

目前全国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仍采用纸笔考试方式,但是初级资格考试已开始逐步采用无纸化考试方式,今后是否会有变动,应以各地当年考试安排为准。

一般考试集中在每年10月份,考生应于考试前10~15天内打印准考证,经济法科目的考试一般安排在上午,时间为150分钟。

二、学习计划与方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良好的学习方法配合充裕的学习时间,能使学习效果倍增。在谈到学习方法之前,我们强调一个比方法更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一定要建立学习的计划,并持之以恒。所谓计划,就是你学习的时间表,没有一定时间的复习备考,通过考试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对于学习计划的制订,我们有以下的几点建议。

首先,复习备考必须要有充足的时间,太短太长都不可取。根据一般的经验,一个具有一些会计基础的人士,每个科目经过80小时左右认真复习,基本可以通过,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全身心投入的80小时,要记住,每个人每天高效率的学习时间也就7、8个小时而已。

其次,学习计划不能对自己的要求太高。每个人每天都有多项任务需要处理,到底每天有多少时间可以投入到会计考试复习,应该因人而异,根据自己的工作学习、时间、生活习惯以及学习能力来量身定制,以自己不过度疲惫为原则。例如一个正常上班或者上课的考生,每天投入会计考试学习的时间不宜超过2小时,当然双休日可以多一些,否则很难保证学习的质量与效率。

再次,学习计划要有弹性,有些人把学习计划制订得很理想。例如,工作日每天晚上复习3小时,休息日每天8小时,这样一周就有30小时了,其实我们总会被各种各样的事情打扰,所以在复习计划中一周有一个工作日和一个休息日可以不列在计划中,做机动安排,这样不会因为一两次未执行计划而全盘放弃,有张有弛,有利于保持良好的学习效率。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对学习计划的恒久坚持和实时更新。一份完美的学习计划并不意味着良好的学习效果和科学的学习进度:一方面,需要严格按照学习计划中的时间表和内容学习,在既定的时间内应坚持一定的学习强度,这既是掌握考试内容的需要,同时也能逐渐将自身的状态调整至应试的状态;另一方面,学习计划不是死板、一成不变的,需要随着学习进度而实时更新,例如在学习过程中,对于重点章节或对自己不够熟练的知识点,可随时更新学习计划,预留时间进行二次甚至三次学习,而对于很有把握的部分则可适当减少学习强度。总的来说,学习计划不能流于形式,不能限于“纸上谈兵”,一定要坚决执行计划并实时更新。

有了计划,我们需要端正学习态度,正确的态度对于学习、工作、生活都是实现目标的前提和基础。对于会计考试而言,如果抱有侥幸心理,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或者只是临时抱佛脚,快到考试的时候再准备,很明显,这样通过会计资格考试是很困难的。只有树立端正的学习态度和努力向上的进取心,才能有坚强的毅力持之以恒,努力学习。

接下来我们就要谈一下学习的步骤与方法。对于学习的步骤,我们特别强调三步学习法。会计考试方法有很多,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勤奋踏实才是唯一的制胜法宝。根据我们多年的辅导经验,三段学习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希望大家能够深入理解,看似最笨的办法往往却是最有效的方法。下边我们对三段学习法进行简要介绍:

三段学习法要求大家按照看书、做题、模拟考试三个阶段复习备考,在整个复习备考的过程中,每个阶段有着不同的任务,需要不折不扣地去完成。(一)第一阶段,精读教材

指定教材是最全面、最权威的资料,考试试题依据指定教材命制。尽管不少参考书都提供了诸如“考点解析”等内容,但是其作用是帮助读者指明重点加深记忆,无法代替教材,因此第一步就是踏踏实实地通读教材。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特点是覆盖面广,系统性强,因此要全面、系统地学习会计专业知识,特别是不能忽视基础知识。如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专用书已自成体系,实务内容多,涉及面广,因此进行复习的第一步应是通读全书,无一遗漏,倘若有不懂之处,也不要过多耽搁时间。读完后大概了解一下书里共有几章,每章讲了几个问题,每个问题都包括哪几个小节的内容就行了。这样才能使自己整体把握,有的放矢。

通读完教材后,接下来的任务是精研细读,循序渐进,一步一个脚印,不放过每个环节,并认认真真地作好笔记。对每章节内容,哪些问题应该掌握,哪些内容只作为一般了解,哪些要点要熟练精通,通过该次复习后也就一目了然了。

复习经济法,对于各种法律文件的形成发展过程,可以作为一般性了解,对于各种法律的执行程序应该掌握,而对于法律文件的内容就应该熟练精通。每一章节基本遵循这个程序,同时对教材的内容进行了系统的归纳与总结,有的用图表的形式,使考点的内容变得简明清晰;用简化概括的形式,使考点记忆变得容易。把握考点之间的联系,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各考点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为做计算题和综合题打下良好的基础,而且使这些内容更容易记忆。当然在通读并理解权威教材的基础之上,可以通过一些权威辅导资料,把握考试重点和关键知识点,能够有效节约时间,避免浪费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也能够准确地把握住考试重点,做到有的放矢,夯实关键考点的复习。(二)第二阶段,章节练习

阅读指定教材仅仅是初步掌握了知识,这还不够,必须把知识转为解题的能力,这就需要进行大量的习题演练。建议大家购买一本附有章节练习题的参考书,最好要有答案和详细的答案解析。当我们学习完一章的指定教材内容之后,立刻进行本章的习题演练。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对学习的效果进行检查,迅速发现问题,这是一个不可缺少的信息反馈的过程。根据题目所反映的问题查缺补漏,将遗漏的知识点重点复习,同时将重要知识点进行巩固,以达到强化优势知识点,巩固基础知识点,补充遗漏知识点的目的。(三)第三阶段,真题测试与模拟考试

真题能够最大限度地表明考试动向,通过真题的练习,可以把握住考试重点,能够最大程度地了解命题思路,我们应将近几年的真题熟练掌握,不仅仅局限于已经考过的知识点,对于相关知识点也要一并把握。同时总结高频命题点,以便于自己的复习。

因为正式的考试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固定的时间内对解题能力的考查,它要求解题必须达到一定的正确率和速度。我们可以专门找一个与考试环境近似的地方、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模拟考试。在模拟考试之后,需要重点总结哪些知识需要重新巩固,哪些属于会做但由于习惯性错误而做错的,以便在实际考试中发挥出最高的水平。

模拟题是考试的试金石,通过模拟练习,可以查漏补缺,什么地方没复习到,什么地方掌握得还不彻底,什么地方可以不再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做到胸中有数,以便合理调整复习时间和内容。另外,限时做模拟题,可以演练自己的答题速度,有利于考场上高效发挥。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会计技术资格考试考查的内容多,系统性强,考生必须投入大量的精力认真学习,“临阵磨枪、依靠考前突击”的做法肯定是不可取的,基础略弱的考生要做好苦战半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准备。对于在职人士更要善于抓紧一切时间,“拳不离手、曲不离口”持续学习。学习过的考点可能会被遗忘,要想把考点精确牢固地保持在记忆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及时、经常地复习。复习不仅能巩固记忆,而且在复习中,通过思考和理解可获得新的认识和体会,达到“温故而知新”的目的。遗忘在识记后就已经开始,间隔的时间越长,遗忘的越多,所以需要及时复习。要想记忆牢固就必须注意经常性地复习。为了考前能记住该科的所有内容,还必须注意滚动式复习,既要复习新的内容,又要复习以前学过的内容。我们在复习过程中既要熟悉课本,又要适当做练习题,在反复领会教材例题的基础上加以适当练习,掌握答题技巧,掌握重要知识点。

在谈完学习的步骤之后,下面我们谈一下复习的方法与技巧。这些方法与技巧尽成系统,但却是众多通过考试的考生的经验总结,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非常地实用。

1.考试就是考试,不管是不是自己工作岗位上熟悉的内容,辅导教材上讲的知识都要学。由于报考者的工作岗位不同,对辅导材料学习和理解的深度也不同,但不论你处在什么会计岗位上,要想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其考卷的标准和要求都是一样的。千万不能因为自己不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就死啃书本,使理论知识抽象化。在学习中,一定要理解记忆,把握内涵,反复思考。否则,书本上知识稍加变化出现在试题中,你就可能会有“书到用时方恨少”的感觉,既措手不及,又难以应付。

2.新的知识非学不可。一般说来,学习也好,考试也罢,其目的都是为了能将知识应用于工作实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亦是如此。因此,对于辅导教材中出现的新知识,我们是非学不可的,某种程度上来说,一般新增加的考点也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难点和重点,很有可能是必考的内容。因此,考生对于每年大纲中新增加的内容尤其要加以关注。

3.难度过大,大胆放弃。在参加同一档次的应试者中,文化层次不一,实际水平各不相同,考生应根据本人的时间安排和知识掌握程度,适当调整学习方法。对极为陌生,难以理解,且难度又特别大的问题,不如干脆放弃,把有限的时间花在易学易懂的问题上,并力求在考试中不失分。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命题角度来说,对特别难的部分一般涉及不多,即使不答也失分不多。在考试之中,对于这种难点问题,而自己又没有复习到,也应该果断放弃,不能耗费太多时间。对于基础性的重点知识点,要重点予以把握,不是单单理解记忆,还是牢记于心,夯实基础,因为这些内容在考试中占据的分值比重最大,要争取做到一分不丢,才是一种理想的状态。

三、各类题型答题方法

从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科目最近十年的考试真题来看,本科目的考试题型主要集中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和综合题这几类,且随着近年来会计技术资格考试方式和形式的成熟,经济法科目的考试题型基本固定下来,每类题型的考试侧重点和命题思路日趋稳定,因此在掌握了必备知识的基础上,有必要了解各类题型的特点,掌握各类题型的解答方法。对于答题技巧,我们有以下几点建议。(一)单项选择题

单选题考查内容较为基础且答案唯一,是各类题中最为简单的题型,且每年考查的内容较为固定,多集中于基础概念和原则等,在掌握了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应当能迅速准确地答题。在解答单项选择题时,为了能提高答题效率和精准度从而为后面的答题留下富余的时间,同时在“遭遇”偏题、难题时有解题的着手点,可参考以下答题技巧:(1)排除法。如果不能一眼看出正确答案,应首先排除明显是荒诞、拙劣或不正确的答案。一般来说,对于单项选择题,题干与正确的答案选项几乎直接来自于指定教材或法规,其余的备选项要靠命题者自己去设计,即使是高明的命题专家,有时为了凑数,所写出的备选项也有可能一眼就看出是错误的答案。因此在读题时排除一些明显错误的答案,然后再在余下选项中进行判断,可以提高选对答案而得分的概率。(2)比较法。比较法是指将各备选答案加以比较,并分析它们之间的不同点,集中考虑正确答案和错误答案的关键所在。(3)反选法。反选法适用于那些虽然对于题目所涉及的知识点不是很明确,但也有一些了解的情况,通过把握熟知的知识点,将不符合题意的选项予以排除,能够得出正确的选项。(4)猜测法。如果不知道确切的答案,也不要放弃,要充分利用所学知识去猜测。在猜测之前,应先排除掉干扰选项,排除的选项越多,猜测出正确答案的可能性就越大。(二)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每道题所涉及的考点较多,也是考生比较头疼的部分,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决定着考生的命运。但在答题技巧方面与单项选择题基本一致,需注意以下两点:(1)多项选择题分值较高,评分标准更严格,因此需要运用所掌握的知识推敲每一个答案,慎重选择;(2)多项选择题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因此在运用排除法时只要能够准确地排除掉两个选项,剩余两个选项即为正确答案。

除此之外,做选择题,无论是单项选择题还是多项选择题,还需要注意的两点是:(1)规划答题时间,保持稳定的答题速度。量大题多考查点全面,是选择题考试的特点,且通常要求在短时间内做答,考试开始时,你应该看一看试题的总量,并且对每道题应占用的时间迅速做出估计,至少在心里对考试时间有大致的安排;保持稳定的答题速度,也是很必要的,一般的做法是:首先通读并回答你知道的题目,跳过没有把握作答的题目。然后重新计算你的时间,看看余下的每道题要花多少时间。在一道题上花过多的时间是不值的,即使你答对了,也可能得不偿失。(2)按题目要求答题。从我们以往的阅卷经验来看,在考试中有不少考生连题目的要求都没看就开始答题。比如,单项选择题要求选择一个最佳答案,显然,除最佳答案之外,备选项中的某些答案,也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正确性,只不过是不全面、不完整罢了,而有些考生,只是大致一看某个选项,就被一个“好的”或“有吸引力的”备选答案吸引住了,对其余的答案连看都不看一眼就放过去,从而失去了许多应该得分的机会。同样的,多项选择题会要求选择“不正确”或“不符合规定”的选项,若没有仔细地阅读题干、按照题目要求答题,则往往就将本应轻松得到的分数丢掉了。因此,考生应对于每个选项都能够全面把握,相互对比,同时仔细审查题干要求,找出符合题意的选项。(三)判断题

判断题侧重于考查考生对于基本概念的掌握情况。做题时,应尽量根据所掌握的知识对每个题做出判断,另外各地判断题的评分标准不同,通常情况下判断题的要求是“判断正确得1分,判断错误不得分”,而个别地区则要求“判断正确得 1 分,判断错误扣 0.5 分,不作答不得分”,需要考生读题时特别注意。

解答判断题,可参考以下技巧:(1)借助绝对和相对概念词答题。要构思一个绝对正确或绝对错误的命题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说某道命题正确时,它必须都是正确的,因此,判断题中常常会有绝对概念或相对概念的词,因此可以借助绝对和相对概念词来答题。对于含有“绝不”、“总是”等绝对概念词的题目,只需举出一个反例即可认定该题为错,而含有“通常”、“一般来说”等相对概念词的题目,很可能是正确的。(2)只要题目有一处错误,该题就可判断为错误。(3)运用大概率事件答题。统计表明,在一份标准化的试卷中,判断题答案为“错”的概率占60%~ 80%,对于不能确定的题目,显然答“错”比答“对”的正确率更高。对于这些技巧性的东西,考生在无从作答时,可以恰当运用。(四)简答题、综合题

第一,做到“心里明白”。即将书本上的知识挪移到试卷上来。简答题,一般来自重点章节的重要考点,只要认真复习了,总不至于整个题目都看不懂。答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对书中重要知识点的把握上,对于历年真题重复考点,新增加的考点,都应当列入重点把握的行列,尤其需要注意。做到心中有书,心中有点,才能够对简答题有准确的认识。

第二,做到“纸上明白”。把你心里明白的事情按照固定的套路给别人说清楚,让阅卷老师看明白,只有将自己心中的知识点转化成文字,让阅卷老师看到,才能达到高分通过的目的,尤其是对于字体书写不够工整,逻辑不够严密的同学应当着重予以锻炼。才能以简洁明了的语言赢得阅卷老师的青睐。

另外,对于经济法的复习,考生不必要完全拘泥于法律条文,而是对于其有深刻的理解,并把握关键词,而不必要一字一词完全记忆。回答问题的时候也应当做到有的放矢,而不应该只是漫无目的的胡编乱造。在回答简答题与综合题的时候最好应采用三段论模式,首先进行判断,然后讲解法律条文,最后进行具体分析。这样才能显得有条理性,而且易于阅卷老师审阅。对于完全无思路的题目,考生也不应当留下空白,可以将相关的知识点予以作答,也许会与考题有所重合,避免完全失分的现象。

四、应试技巧

考试要取得好成绩,关键是要全面理解和深入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了解考试形式、范围、各类题型的特点和侧重点。而在此基础上,掌握一些应试时的答题方法和技巧,避免犯一些不该犯的错误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总体浏览,合理安排时间

在拿到试卷或者下载完试题(无纸化系统)之后,不能马上就开始低头答卷,而应先浏览一遍整套试题,全面了解试卷的题量大小、试题的分布情况,以及根据已积累的知识和经验大致分辨出试题中难题和简单题的分布情况,据此大致规划一下答题时间,从而对考试有个整体上的把握。很多考生在发下试卷之后,就开始埋头做题,结果陷入其中,在个别题目上纠缠不休。最后,发现自己时间不够,很多题目不能完成。或者中间发现时间不够,慌慌张张,完全没有了做题的耐心和细致。最后导致不会做的没有做对,会做的也因为心神慌乱无法做对,白白丧失得分机会。(二)“先易后难”的做题总原则

一般来说,对于一套试题,应采用“先易后难”的做题总原则,即将考试过程分成做简单题、攻克难题、检查三个步骤来进行。

所谓简单题就是把题目看完时就知道做题方法甚至是已能选出答案的题。对于这种题应放在第一遍以最快的速度把它做完,同时对较难的题一定要做上标记(尤其是在机考的时候,以防漏答)。然后,通过第二遍将已标记的难题解决掉。但是,如果遇到特别难的题时一定要把握好时间,不要浪费太多的时间在某道题上。此时还是要记得对那些没有完成或者暂时无法解决的题目一定要做上标记。最后就是检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无论是什么考试,都一定要在最后留点时间来进行检查。

因为,第一遍答的题目虽然很简单,但是速度很快,所以可能会犯一些低级的错误;而第二遍答题又是在头脑高速运转的情况下完成的,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错误。所以通过检查来避免失去一些本不该失的分数是很重要的。但是在检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不要轻易更改原来的答案。对于似是而非的答案,最好不要改,因为第一感觉的准确性更大,而且经过整个考试过程人脑也疲惫了,因而可能会出现差错。另外,在检查的过程中,若发现有做第二遍时不会做而空着的题时,一定不要慌,再斟酌斟酌,若是确实不会做,那么先看清题目的评分要求,如未注明做错要倒扣分数,一定要猜测一个答案,这样做也比完全放弃要好一些。(三)看清题目要求,准确把握考点

答题时一定要认真读题,看清楚题目要求。有不少考生拿到试卷以后,连题目的要求都没看清就开始答题。因此,如果一看到自己觉得正确的备选答案就立即做答,而对其余的选项连看都不看一眼就放过去,很可能会丢掉不该丢的分。因此,建议一定要读清题目、看清所有的选项,然后再进行选择。对于一些综合题更要字斟句酌,充分理解和领会题目的考查意图,不要盲目地解题。(四)保持良好的心态

考试的时候心态很重要,有些考生由于太紧张而导致原来已经熟练掌握的考题都不会做了。所以在考试中保持良好的心态很重要,而良好心态最重要的是排除紧张情绪。在考试时应该保持一个平常的心态,可以通过积极的自我暗示、自我鼓励的方式来唤起良好的情绪,从而排除紧张情绪。(五)拒绝低级致命错误(1)客观题的“答题卡”、主观题的“答题纸”都要求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这些工作在开始做题之前必须完成,老师也会反复提醒,别忙了几个月连自己的姓名都没留下。(2)为了防止作弊,试卷分为A卷、B卷(试题内容完全相同,但题目的顺序、选项的顺序不一样),希望考生在填写“试卷类型”时千万不要出错。(3)在“答题卡”上填涂客观题答案时,必须用合格的2B铅笔(山寨版的2B铅笔计算机有可能出现误判)。个别考生可能因为使用山寨铅笔或橡皮导致计算机读卡错误,即使使用正规铅笔,如果涂错,也可能因为擦拭不完全而导致计算机误读。甚至个别考生会涂错行,更是不可原谅。(4)在单选题、多选题中,经常要求考生选择“不正确”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选项。对于粗心马虎的同学,这点尤其需要注意,在大题时可以刻意用笔在题干中圈出,以提醒自己。(5)主观题是人工阅卷,首先要尊重阅卷老师,才有可能得到阅卷老师的尊重、同情甚至手下留情,把阅卷老师气得火冒九丈对自己没有任何好处。希望考生在做简答题、综合题时,务必要保持卷面整洁、行书工整、条理清晰,乱成一团的试卷即使答对了,监考老师也不会耗费心力和眼力去帮你看。或者即使完全正确,也不一定会给你全分。因为你影响了他的心情。(6)主观题必须写在“答题纸”的“指定位置”上,这没有商量的余地。个别考生能够将主观题答错位置,即使后来发现,也会导致卷面不工整,或者时间不够。(7)在做主观题之前先把客观题的“答题卡”填好,然后再踏踏实实地去做主观题。如果您想等主观题做完再去填涂“答题卡”,请留好至少15分钟的时间。即使最后的综合题没有做完,您仍有机会通过考试;要避免主观题答得尽兴,而忽略了时间,导致最后客观题没有时间涂卡。

最后真诚希望各位考生能够树立良好心态,做好充分准备,积极进取,努力向上,以蓬勃的热情和坚韧的毅力顺利通过考试。编者2015年1月

2014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经济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相应信息点,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

A.自然人之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的纠纷

B.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

C.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因纳税发生的争议

D.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参考答案】D【专家解读】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选项D正确。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选项A不正确。其次,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且当事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权益纠纷。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因此,行政争议不能仲裁,选项C不正确。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它们在解决纠纷的原则、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选项B不选。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D。

2.关于地域管辖的表述中,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由监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可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辖【参考答案】B【专家解读】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A不正确。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正确。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不正确。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不正确。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B。

3.甲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的是( )。

A.张某,因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已逾6年

B.吴某,原系乙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已逾5年

C.储某,系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该公司股东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负有 300 万元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

D.杨某,原系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其个人责任导致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2年【参考答案】D【专家解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并具有法定的职权,因此需要对其任职资格作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以保证其具有正确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条件。《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D。

4.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该期间为( )。

A.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B.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9个月

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6个月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9个月【参考答案】A【专家解读】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A。

5.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关于该公司股东会会议召开及决议作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D.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参考答案】C【专家解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C。

6.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监事张某2012年3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B.董事吴某2012年8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5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罗某2013年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D.经理王某2014年1月离职,8月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参考答案】A【专家解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 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A。

7.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经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聘任

B.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C.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D.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参考答案】C【专家解读】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公司股东的单一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1个。(2)单一股东的特定性。《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相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6)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此可知,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C。

8.下列中国公民中,依法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是( )。

A.某市中级法院法官李某

B.某商业银行支行部门经理张某

C.某大学在校本科生袁某

D.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金某【参考答案】C【专家解读】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下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C。

9.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机构的表述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B.董事会成员不得超过3人

C.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D.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参考答案】B【专家解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这种企业形式按照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来确定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和利润分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这种企业形式较多地应用于投资多、技术性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B。

10.下列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方式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B.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

C.自本次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控股股东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D.可采用广告方式发行【参考答案】C【专家解读】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特定对象条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②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2)上市公司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规定。④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A不正确。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B不正确。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C正确。不可采用广告方式发行,D不正确。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C。

11.根据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对个人储蓄存款采取扣划措施的是( )。

A.检査机关

B.税务机关

C.公安机关

D.审计机关【参考答案】B【专家解读】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查询和冻结个人储蓄存款。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B。

12.甲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付款日期为同年3月20日。乙公司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同年3月23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是( )。

A.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2月10日

B.自2012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20日

C.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9月23日

D.自2012年3月23日至2012年6月23日【参考答案】B【专家解读】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持票人对商业汇票的出票人的追索权,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B。

13.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为1.2亿元人民帀,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下列关于该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的是( )。

A.拟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3年

B.该公司债券的拟发行额为人民帀4 800万元

C.筹集的资金拟用于修建职工活动中心

D.该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参考答案】C【专家解读】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3 000 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筹集的资金拟用于修建职工活动中心属于非生产性支出,是不符合规定的。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C。

14.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 )。

A.不产生效力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可变更【参考答案】A【专家解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事先在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已制定责任条款供投保人选择。责任免除条款又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对在责任免除范围内发生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保险责任。具体采取的方式主要有责任免除条款或规定免赔额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一般采用列举式加以规定,免赔额条款则是规定一定数额内的损失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A。

1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的是( )。

A.出票日期

B.出票人签章

C.付款人名称

D.收款人名称【参考答案】D【专家解读】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字样,这是支票文句的记载事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支票有关支付文句的记载事项,我国现行使用的支票记载支付的文句,一般是支票上已印好“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为了发挥支票灵活便利的特点,《票据法》规定了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一是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这就是说,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二是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前,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此外,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由此可知,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D。

1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伪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票据伪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的人变更票据金额的行为

B.被伪造人应向善意且支付了对价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C.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D.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不承担票据责任之外的民事责任【参考答案】C【专家解读】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前者是指假冒他人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者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后者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例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②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③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于票据的变造:①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这属于有效变更,不属于票据的变造;②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有效票据的条件,不属于票据的变造;③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A属于票据变造不是伪造;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B不正确;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C正确;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D不正确。

17.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 × 型号设备,请乙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是( )。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反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参考答案】D【专家解读】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则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要约邀请处于合同的准备阶段,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如由代理人作出承诺,则代理人须有合法的委托手续。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只有受要约人享有承诺的资格,所以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承诺的目的在于同要约人订立合同,所以承诺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才有意义。(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要取得成立合同的法律效果,承诺就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其中包括一旦受要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的效力,所以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选项B。

18.16岁的小林参加中学生科技创意大赛,其作品“厨房定时器”获得组委会奖励。张某对此非常感兴趣,现场支付给小林5万元,买下该作品的制作方法。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该合同可撤销,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该合同无效,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该合同有效,因该合同对小林而言是纯获利益的

D.该合同效力待定,因需要由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决定是否追认【参考答案】D【专家解读】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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