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律硕士联考五年真题归类详解及知识清单(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30 19: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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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宏 北京万国学校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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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律硕士联考五年真题归类详解及知识清单

2016年法律硕士联考五年真题归类详解及知识清单试读:

编者说明

真题的重要性——考什么?如何考?难度多大?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至今已经进行了多年。这些年联考对考生是如何考查的?考查什么?考查难度多大?能不能把握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找到这类问题答案的唯一途径只能是历年真题。编写本书的目的就是通过分析、比较和研究历年真题以回答上述问题,为考生指明高效复习、应试取胜的方向。“考查什么”是指考试必定考查的知识点、可能考查的知识点、偶尔考查的知识点以及各类知识点在整个考试中所占的大体比例。考过的知识点可以在来年的考试中稍作修改再次出现,甚至原样出现。千万不要以为一个知识点已经考查过了,以后就不会再出题。知识点可以从多个角度考查,所以,来年的考试有可能换个角度对考过的知识点进行考查。把握“考查什么”有助于考生合理分配时间,将有限的时间用在最值得关注的知识点上。“如何考查”是指该考试使用哪些题型,各种题型的特点是什么。了解“如何考查”有助于考生在复习时有针对性地把握具体的知识点。比如,对于可能采用选择题进行考查的知识点,我们侧重于理解,而不是死记;而对于可能采用主观题进行考查的知识点,我们不仅需要理解、识记,还必须研究该知识点在何种情形下、被怎样考查时具体应如何运用。“考查难度”是指该考试对特定知识点考查的深度和广度。对于考查难度不大的知识点,我们没有必要与之“纠缠”;但对于难度较大的,我们必须集中精力来吸收和消化。

一句话,把握真题,做到心中有数,会使复习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书结构说明

本书分为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五个部分,每一部分按照知识体系又大致分为3~6个专题。

各专题大体按照大纲确定的章节顺序合并数个章节而设置,并保证每个专题的真题数量大体相当。但在中国宪法学部分,由于“国家结构形式”方面的真题较多,为此单独设置了一个专题;在中国法制史部分没有像大纲一样对古代法制史部分按照时间顺序设置专题,而是根据知识点的共同性确立专题,古代法制史部分大体分为古代立法、古代民事和刑事制度、古代司法和行政制度三个专题。每一专题下设“试题归类详解”和“仿真题自测”栏目,其中,“试题归类详解”中包括真题、解析和知识清单。

试题归类详解中的真题是2011—2015年的试题。真题大体按大纲确定的知识点顺序排列;但中国法制史古代部分是在按相同知识点归类的前提下按照时间顺序来排列真题的。

在解析中,针对选择题,尽量对每个选项都作分析;阐述理由尽量具体详尽,如果有相关法条依据的,详引相关法条的内容。如果数个选择题考查内容一致,在适当情形下合并提供解析。对于主观题,由于答案已经相当明确,因而其解析大多侧重于答题思路,甚至不予解析。

知识清单是对有关真题涉及的知识点或者相关知识点进行说明。如果相关知识点已经在解析中进行了充分阐述,则不单列知识清单;如果几个真题涉及同一知识点或者类似知识点,则在知识清单中合并说明。

 仿真题参照“试题归类详解”中的真题拟制,并提供答案及解析。

本书使用说明

对于本书中的真题和自测题,考生可当做单元练习题。当系统复习完某一个专题后,考生可拿出本书相应专题的试题做一做,以测试自己的复习效果。请务必注意:在作答本书的试题时,要坚持独立思考、自主分析,自己作出解答,然后才去对照答案,而不应该自觉或不自觉地先看答案;否则,真题作为练习题的功用会大打折扣。此外,在对照答案时,对于自己作答正确的也要参考一下解析,看一看自己是否虽然做对了答案,但解题思路和依据却不正确;对于做错的题目则要对照题解好好总结一下问题所在。

作为命题成果的集合,本书中的试题可以反复练习,以便考生揣摩试题的题型套路及解题技巧。

考生对本书使用中的任何疑问或者批评意见可以将意见发到jihong@vip 163 com。上篇   专业基础课第一部分 刑法学一、犯罪论之一(含导论、犯罪概念、犯罪构成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试题归类详解(一)刑法基本原则

1.原铁道部部长刘某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认为,在对刘某量刑时“应考虑他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这种说法违背了我国刑法中的()。(2015年单选1)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解析】《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根据该条,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应考虑他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是基于其原任职务对其给予刑法上的特权,故有违刑法适用平等原则。本题应选B项。(二)刑法解释与功能

2.甲使用暴力劫取国有档案,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329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的规定,判决甲犯抢夺国有档案罪。本案中,法院的解释属于()。(2013年单选1)

A.司法解释

B.文理解释

C.目的解释

D.扩大解释【解析】司法解释的机关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题干中的“人民法院”未明确是最高人民法院,故A项排除。刑法的解释方法包括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条文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法院在审理甲使用暴力劫取国有档案时,需要解释的是“暴力劫取”(抢劫)是否属于“抢夺、窃取”。从字面上看,“抢夺、窃取”不包括“暴力劫取”。但是,性质较轻的抢夺、窃取均应处罚,故性质较重的“暴力劫取”更应给予处罚,故法院的解释属于论理解释,而非文理解释。故排除B项。扩大解释虽然超出了被解释词语的字面或日常含义,但并未超出该词语所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暴力劫取”显然超出“抢夺、窃取”所能包含的含义,故排除D项。排除了A、B、D项后,本题只能选C项。

3.根据解释的效力,可以把刑法解释分为()。(2014年单选2)

A.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B.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C.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D.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和学理解释【解析】根据解释的效力,可以把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依靠“以理服人”,故又称无权解释。本题应选A项。

4.针对吸毒后在道路上驾驶汽车的现象,有人认为,虽然刑法未规定吸毒驾驶构成犯罪,但是吸毒驾驶和醉酒驾驶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故而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这种观点属于()。(2015年单选5)

A.扩大解释

B.文理解释

C.类推解释

D.当然解释【解析】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刑法》第133条之一)。

扩大解释,是指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吸毒”完全超出“醉酒”可能具有的含义,故排除A项。

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这种观点显然不是基于《刑法》第133条之一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来解释,故排除B项。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醉酒”并不当然包含“吸毒”含义,故排除D项。

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危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故本题应选C项。知识清单

1.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划分为:(1)立法解释,即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①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②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③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2)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条文的解释。(3)学理解释,是指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机关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依靠“以理服人”,所以又称“无权解释”。

2.根据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划分为:(1)文理解释,是指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2)论理解释,是指根据立法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一般认为,论理解释包括目的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比较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5.根据相关统计,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7个月来,公安机关查获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43.7%。这一数据变化反映了刑法的()。(2012年单选1)

A.保障机能

B.规制机能

C.保护机能

D.预防机能【解析】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即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个人按照刑法中包含的行为规范规制自己的行为,从社会角度看,就是维持了社会的正常秩序。(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7个月来,酒驾数量大幅下降,交通管理秩序得到维护,体现的正是刑法的规制机能。故本题应选B项。知识清单

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即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个人按照刑法中包含的行为规范规制自己的行为,从社会角度看,就是维持了社会的正常秩序。(2)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6.下列选项中,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是()。(2014年单选1)

A.刑法关于空间效力范围的规定

B.刑法关于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C.刑法关于享有外交豁免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D.刑法关于放火罪与失火罪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不同规定【解析】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有两方面内容:(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故本题应选D项。(三)刑法效力

7.我国公民甲在德国旅游时,盗窃了我国公民乙一部价值1万元的照相机。对甲的行为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2012年单选2)

A.属地原则

B.保护原则

C.属人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解析】本题中甲在德国实施盗窃,因为不在我国领域内,故不适用属地原则,A项错误。《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适用该条规定的保护原则,须具备下列条件:(1)外国人犯罪;(2)在中国领域外犯罪;(3)对我国或公民犯罪;(4)依我国刑法,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5)依犯罪地法也受处罚。本题中,犯罪人甲是我国公民,故不适用保护原则,B项错误。《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该条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针对的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甲所犯盗窃罪,不属于上述罪行,故D项错误。《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该条规定的是属人原则。甲为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盗窃罪,适用我国刑法,显然是属人原则的适用,故C项正确。

8.A国驻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甲策划、参与了由中国向A国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对甲应当()。(2011年单选1)

A.直接驱逐出境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刑事责任

C.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D.适用A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解析】《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甲仅是A国驻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故排除B项。根据《刑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甲属于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故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C项应选,并排除D项。《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必须经审判由人民法院作出,并在主刑执行后实施。故A项排除。知识清单

关于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1.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船舶、航空器,视为领土的延伸,属于我国领域范畴。这里的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者军用,也不论是航行或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国领域内。

2.不适用刑法的法律特别规定情形主要包括:(1)《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在港澳发生的犯罪,由当地司法机关适用当地的刑法。

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这在理论上称为“行为地兼结果地原则”。

9.2012年5月,缅甸籍毒贩糯康在泰国境内制造“湄公河惨案”,杀害了十余名我国船员,后被老挝移送我国受审。我国司法机关关于对于糯康进行刑事审判的依据是()。(2013年单选2)

A.属地管辖权

B.保护管辖权

C.普遍管辖权

D.属人管辖权【解析】《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是关于保护管辖的规定。适用该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外国人犯罪;(2)在中国领域外犯罪;(3)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4)依照中国刑法,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5)依犯罪地法也受惩罚。糯康所犯案件,符合上述条件,故本题应选B项。

10.对于下列毒品犯罪,我国可按照普遍管辖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有()。(2014年多选41)

A.无国籍人在外国生产毒品,后来到我国旅游,被我国司法机关抓获

B.他国公民从第三国购买毒品回本国贩卖,被本国通缉,后被我国司法机关抓获

C.我国公民在外国乘坐外国客机将毒品带往第三国贩卖,被他国司法机关抓获

D.他国公民携带贩卖的毒品乘坐他国飞机在我国机场换乘时,被我国司法机关抓获【解析】普遍管辖原则适用于无法适用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的情形。C项情形,应适用属人管辖原则,因为“我国公民”;D项应适用属地管辖原则,因为“在我国机场换乘”。故本题应选A、B项。知识清单

关于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1)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是在属地管辖无法适用的情形下适用;普遍管辖是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无法适用的情形下适用。(2)属人管辖适用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

①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其他普通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一般适用我国刑法,即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但犯轻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3)保护管辖原则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适用该原则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①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②行为人的行为为重罪,即法定最低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③双方的法律都认定为犯罪。(4)普遍管辖适用于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11.我国1997年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2011年单选4)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解析】我国1997年《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知识清单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在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所发生的行为,如果未经法院审判或判决未确定,应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行为时的法律与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现行刑法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现行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当适用现行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4)现行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四)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要件概述

12.依照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犯罪”的条件是()。(2014年单选3)

A.情节轻微的

B.危害不大的

C.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解析】《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故本题应选D项。

13.甲在乡村路上高速驾驶拖拉机,因视线不好将拴在路边的耕牛撞死,对甲的行为()。(2012年单选7)

A.不认定为犯罪

B.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C.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D.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甲将耕牛撞死,造成的财产损失尚未达到“重大”程度,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排除选项D。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甲没有飙车,也没有醉驾,故甲的行为也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排除选项B。甲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定为犯罪。故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对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即可。知识清单

关于犯罪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把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这三个特征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的。知识清单

1.关于犯罪构成(1)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是适用刑法的前提。它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2)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3)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它是犯罪成立、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它通过确定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2.关于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

①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②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扩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通常包括帮助、教唆、预备、未遂、中止等。(2)标准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加减的犯罪构成)。

①标准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是处罚的基准态。

②派生的犯罪构成(加减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五)犯罪构成——客体与客观方面

14.下列关于犯罪对象的说法,正确的是()。(2014年单选5)

A.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

B.犯罪对象的功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

C.犯罪对象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

D.犯罪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解析】犯罪客体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故A项正确。犯罪对象一般不能区分此罪与彼罪,故B项错误。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故C项错误。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故D项错误。

15.下列关于犯罪直接客体的说法,正确的是()。(2012年单选3)

A.一个犯罪只侵犯一个直接客体

B.直接客体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

C.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不存在直接客体

D.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特定社会关系【解析】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故D项正确。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某一犯罪只侵害的一个利益)和复杂客体(某一犯罪侵害的两个以上客体)。比如,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不仅侵害财产权还侵害人身权,就属于复杂客体的犯罪。故A项错误。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犯罪的同类客体概括的是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故B项将直接客体作为犯罪分类标准是错误的。犯罪的直接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的必备要件。即使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也存在直接客体,故C项错误。知识清单

1.犯罪客体的概念(1)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之一。

2.犯罪客体的种类

犯罪客体根据其范围大小,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1)一般客体,亦称共同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2)同类客体,亦称分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①犯罪的同类客体概括的是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同类客体,既是建立刑法分则的体系,也是理解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概念。

②同类客体对于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①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某种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反映该种犯罪行为所侵害利益的社会性质。

②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的数量,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某一犯罪只侵害的一个利益)和复杂客体(某一犯罪侵害的两个以上客体)。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1)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害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16.请对无行为即无犯罪进行辨析。(2012年辨析55)【答案】这种说法正确。(1)从犯罪的本质上讲,犯罪应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行为,就不可能对外界发生影响,不可能具有社会危害性。(2)行为具有可观察和可描述的特性。凭借此特性,可从立法与司法上区分罪与非罪。(3)行为时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从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一般概念看,犯罪是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看,也都把犯罪归结为某种行为。

17.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对象的是()。(2015年单选2)

A.赌博的筹码

B.抢夺的财物

C.行贿的财物

D.运输毒品的车辆【解析】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犯罪对象与组成犯罪之物不同,用于贿赂、赌博的财物,是组成贿赂罪、赌博罪之物,不是贿赂罪、赌博罪的犯罪对象。故排除A、C项。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运输毒品的车辆属于用于犯罪之物,不是犯罪对象,故排除D项。本题应选B项。知识清单

1.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它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

2.危害行为(1)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2)危害行为可以划分成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

①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规范。

②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直接违反了命令性规范。

18.请对“刑法中的不作为就是身体处于静止状态的行为方式”这一说法进行辨析。(2011年辨析55)【答案】(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2)不作为是行为人具有履行某种作为的义务,并具有履行该义务的能力,而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方式。可见,作为和不作为的区别标准不是行为人的身体动静,而是行为所违反的刑法规范的性质。一般认为,刑法规范分为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作为所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而不作为违反的是命令性规范。(3)行为人的身体处于静止状态固然属于不作为,但通过积极的身体动作逃避履行义务的也属于不作为。

19.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不作为成立条件的有()。(2013年多选41)

A.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

B.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行为

C.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D.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解析】根据通说,不作为构成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故本题应选A、C、D项。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身体动作逃避履行义务的,也属于不作为。不作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行为,故B项说法错误,不应选。

20.下列犯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的是()。(2012年单选4)

A.重婚罪

B.遗弃罪

C.绑架罪

D.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解析】不作为犯分为两种类型:(1)纯正不作为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2)不纯正不作为犯,指刑法没有明文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况,即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这种情况下的不作为犯,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遗弃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故属于纯正不作为犯。本题应选B。知识清单

1.关于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成立不作为犯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

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即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行为人在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期间所实施的其他行为,不是该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

2.关于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1)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构成法律专门规定的(实行行为本身)不作为犯,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2)不纯正不作为犯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而行为人实际上是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21.请对“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刑事责任”这一说法加以辨析。(2015年辨析55)【参考答案】该说法正确。(1)刑法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2)我国刑法坚持罪及个人原则,即一个人只能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任。因此当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发生,要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由该人的行为所造成的。(3)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还必须具备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如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其他方面,即使他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应负刑事责任。(六)犯罪构成——主体

22.甲(15周岁)盗窃他人钱包,被陈某发现,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失手将陈某打死。甲的行为构成()。(2012年单选5)

A.抢劫罪

B.盗窃罪

C.故意伤害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的甲,15周岁,故应根据该条第1款,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题应选C项。

23.甲(15周岁)拐骗一名男孩,准备将其出卖,后因小孩哭闹不止,甲对其进行殴打,造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2013年单选4)

A.绑架罪

B.拐卖儿童罪

C.故意伤害罪

D.非法拘禁罪【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甲,15周岁,只对上述8种行为负刑事责任。甲对殴打小孩造成重伤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故选C项。知识清单

关于《刑法》第17条第2款,以下几点需注意:(1)该款所列举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比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不按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该款中的“抢劫”不仅包括《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3)该款中的“投放危险物质”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24.关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1年单选17)

A.对未成年人罪犯不得判处罚金

B.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罪犯,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C.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罪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罪犯,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从该款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可以判处罚金。故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能否判处无期徒刑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故B项正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非“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C项错误。《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仍属于适用死刑,故D项错误。

25.下列关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表述,正确的是()。(2012年单选6)

A.对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不得适用没收财产刑

B.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C.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D.对未成年人因犯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处有期徒刑的均可假释【解析】只要依照刑法分则应判处没收财产的刑罚的,即使犯罪人是未成年人,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适用没收财产刑。故选项A错误。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选项B“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说法错误,应当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刑法并没有规定无期徒刑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故选项C正确。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据此,若未成年人因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不得假释。故选项D“均可假释”的说法错误。本题应选C。

26.下列选项中,符合刑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规定的有()。(2013年多选42)

A.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B.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C.未成年人犯罪都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未成年人犯罪的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解析】《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据此,A项符合刑法,应选。《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B项符合刑法,应选。《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C项符合刑法,应选。《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据此,D项不符合刑法规定,不应选。本题应选A、B、C项。

27.甲(17周岁,无业)收受犯罪人窃得的笔记本电脑后,为其窝藏赃物,构成犯罪,依法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甲适用罚金的正确做法是()。(2014年单选11)

A.应对甲免除罚金

B.应判令甲的监护人缴纳罚金

C.应对甲处以不少于500元的罚金

D.应对甲收受的电脑拍卖充抵罚金【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题干中交代,依法对甲须“并处罚金”,故排除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3款规定,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监护人代为垫付罚金,必须基于监护人的自愿,法院无权直接判令监护人缴纳罚金,故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据此,C项正确。

甲收受的电脑的属于赃物,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应予追缴并及时返还给被害人,故D项错误。知识清单

1.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1款)。(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第3款)。(4)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17条第4款)。(5)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第1款)。(6)不满18周岁的人,若符合缓刑条件,应当宣告缓刑(《刑法》第72条第1款)。(7)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在入伍、就业时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刑法》第100条第2款)。

2.司法解释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上述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4)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5)关于未成年人盗窃

①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被胁迫等轻微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③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6)关于转化型抢劫问题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②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抢劫罪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7)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8)对未成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当依法从轻判处。(9)对未成年人适用财产刑

①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②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

③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3.关于老年人犯罪(1)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之一)。(2)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第49条第2款)。(3)已满75周岁的人,若符合缓刑条件,应当宣告缓刑(《刑法》第72条第1款)。

4.关于精神病人(1)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注意其中“或者”二字。(2)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的时候犯罪,则仍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确定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3)限制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其中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的“可以”二字。

28.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于2011年12月偷逃税款,构成犯罪,但该公司已于2012年7月宣告破产。对于甲公司的逃税犯罪行为()。(2014年单选7)

A.不再予以追究

B.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C.按照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D.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解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规定,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故本题应选C项。知识清单

1.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2.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4)单位犯罪并非严格责任犯罪,而是与自然人一样,要求具有故意与过失,在有的情况下,还要求特定的目的。

29.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对甲()。(2014年单选4)

A.不追究刑事责任

B.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解析】《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甲是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故应选B项。(七)犯罪构成——主观方面

30.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2015年单选6)

A.成立受贿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

B.成立聚众淫乱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C.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毁坏财物的数额较大

D.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传播的是淫秽物品【解析】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A、B、C项中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与此无关,故排除之。D项“认识到传播的是淫秽物品”即构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故应选。知识清单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1)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2)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3)犯罪动机一般不是犯罪的要件,但它对量刑起着重要的作用。

2.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确定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且罪过(故意或者过失)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罪过与犯罪行为同时性原理有一个例外,即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状态的情况。

3.无罪过事件(1)无罪过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2)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3)无罪过事件,不认为是犯罪。

31.甲喜新厌旧,欲杀害妻子乙后与情妇结婚,虽然明知其儿子丙有与乙在同一饭碗里吃饭的习惯,由于杀乙心切而不顾丙的死活,仍在乙的饭碗里投放毒药。结果乙、丙均中毒身亡。本案中甲对丙死亡的心理态度是()。(2011年单选3)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解析】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甲对丙的死亡,是放任,故属于间接故意。知识清单

关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在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必然性;在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

的态度明显不同。在直接故意,是希望,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在间接故意,是放任,是任凭事态发展。(3)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意义不同。在直接故意,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应当追究犯罪预备、未遂的罪责;在间接故意,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通常不追究未遂的罪责。

32.下列关于过失犯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是()。(2011年单选13)

A.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的犯罪

B.过失犯罪既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

C.过失犯罪未造成严重结果的,可以按照犯罪未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对具有高度危险的过失行为,即使未造成法律规定的实害结果,也应当定罪处罚【解析】《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据此,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故A项说法错误。

犯罪,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故B项正确。《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而且,过失犯罪的法定刑由法律明确规定,而非“按照犯罪未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C项表述错误。

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故D项称“即使未造成法律规定的实害结果,也应当定罪处罚”的说法错误。

33.简述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2014年简答51)【答案】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在于:(1)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持放任态度。知识清单

1.关于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1)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2)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3)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2.两种过失的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故又称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事先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所预见,故又称有认识的过失。

3.关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2)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3)从法律用语上看,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4.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在意外事件中,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是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34.甲意图杀死李某,某夜来到李某家院门外,从门缝窥见院内有一黑影在移动,以为是李某,忙举弩射击。甲次日得知射死的是李某家的驴。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2013年单选13)

A.意外事件

B.打击错误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故意杀人罪【解析】事实认识错误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工具错误、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误将非犯罪对象当做犯罪对象加以侵害,或者犯罪对象不存在而误以为其存在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本题中,甲欲杀害的人为李某,却误将李某家的驴当成李某将其杀死,属于对象错误。甲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但因对象认识错误而未得逞,应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故本题应选D项。

35.常言道:“不知者,不为罪。”请结合我国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理论加以辨析。(2013年辨析55)【答案】(1)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从我国刑法学的认识错误理论看,“不知者,不为罪”在特定情形下是成立的,但在另外一些情形下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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