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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31 04: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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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元兰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广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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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中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法制中国建设的理论与实践试读:

前言

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修宪,把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宪法地位。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十七大对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作出了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强调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3年2月23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绩显著。但我国法治建设实践中还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本人长期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探索。针对我国的宪法实施、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文化建设、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等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看法。现把已发表的和没发表的一些理论文章整理成集。这些文章是我近几年的学习心得和体会,也是对自己教学和科研的一个小结。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阅了许多教授、专家、学者的著作和文章,我本人从中学到了许多知识,受到了很多启迪,并在本书中引用了他们的一些理念和材料,在此表示衷心感谢!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摘要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当前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从加强立法、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等方面去努力。关键词 依法治国 立法 依法行政 司法公正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因此,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当前,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加强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截止到2002年底,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308件,法律解释8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22件,共438件;国务院制定了900多件行政法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3万多件地方性法规。目前,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得以制定,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国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从结构上看,现有的法律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复、矛盾冲突、彼此脱节、互不协调的问题。从内容来看,有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便具体操作;有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有的规定含混不清,无法统一理解;有的规定矛盾、执法无所适从;有的法律部门利益倾向严重,导致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等等。我国法律体系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整体功能的发挥,给执法和司法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本世纪头10年,加快立法仍然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要任务。当前,尤其要加快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要进一步调整法律体系结构,不断完善法律部门,形成结构合理、部门齐全、内部和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要进一步明确立法权限,严格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效率,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可行性,避免立法过程中的重复立法、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倾向,使制定的每一部法律都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做到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总之,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求我们必须有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立法工作,尽可能做到立法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适用。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

在我国约有百分之八十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政府机关能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政府机关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政府的管理活动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近几年,我国行政执法状况不断改善,各级行政机关正在从过去单纯地依靠行政命令向依法行政转变。但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权过于分散。行政执法权横向配置不合理,行政执法权过于分散,行政执法主体过多、职权交叉,以致于不同行政执法主体之间要么相互打架,要么相互推诿。二是行政执法权趋利化。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自收自支问题,导致乱收乱罚、趋利执法,甚至出现“养违法”现象。三是行政职权职责严重脱节。一旦出了问题,要么是所谓的集体负责而实际上谁也不负责,要么是以政治责任代替法律责任。目前,行政执法实践中趋利执法、不作为执法、随意执法等现象,都与行政执法体制相关。因此,要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改变行政执法权设置过细、过多、过滥的状况,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重多头执法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的抗干扰能力。法治国家的实践证明,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不过,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因此,不能把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简单等同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中的司法独立。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然确立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落实。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在领导体制、财政体制、机构设置和工作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律文化基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尤其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不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治国、权力义务对等、依法履行职责等法治观念,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逐步实现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现代化建设事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此文发表于《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年1期)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摘要 当前,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从四方面努力:一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四是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关键词 法治国家 立法 依法行政 司法公正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当前,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经过三十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据统计资料表明,从1979年初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涵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600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目前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法律空白。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还存在法律空白问题,如彩票的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等明显滞后。二是法律不规范。从内容来看,有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便于具体操作;有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有的规定含混不清,无法统一理解;有的规定矛盾、执法无所适从;有的法律部门利益倾向严重,导致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等。三是法律之间相互矛盾。从结构上看,现有法律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复、矛盾冲突、彼此脱节、互不协调的问题。尤其是一些法律与法律、法律与法规、法规与法规之间的矛盾或不协调问题比较突出。我国法律体系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整体功能的发挥,给执法和司法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同时,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此外,在立法工作中,要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今后,应选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法律草案中需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重大问题,或者意见分歧较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专门问题,采取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举行立法听证会或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做到集思广益,尽可能使制定的每一部法律符合实际,更好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在我国约有百分之八十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政府机关能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政府机关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政府的管理活动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近几年,我国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进展。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但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的差距。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权过于分散。从横向配置来看,我国行政执法权过于分散,导致行政执法主体过多,职权交叉,以致于不同行政执法主体之间要么相互打架,要么相互推诿,行政执法效率低下。二是行政执法权趋利化。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自收自支问题,导致乱收乱罚、趋利执法,甚至出现“养违法”现象。三是行政执法权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不少行政执法机关,自己可以设定权力,自己制定规矩,自己执行。这与我国的行政立法有关,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职权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对行政职责的规定比较模糊。四是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在行政执法中,如果程序违法,会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五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目前,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趋利执法、不作为执法、随意执法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依法治国的推进。因此,必须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权责脱节等问题,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在2004年4月份,国务院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党的十七大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依法行政,最根本的是依宪行政。当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切实保证宪法的实施。二是完善行政立法。完善行政立法,是实行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行政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法等。但行政立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当前,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要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立法,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加强行政执法。要重点解决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多重多头执法等问题。四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就是要实现权责统一,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即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尤其要强化人大对政府的监督。通过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质询、评议等形式,确保人大对政府监督的到位。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

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法治国家的实践证明,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不过,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因此,不能把我国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简单等同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中的司法独立。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然确立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落实。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司法不公。如: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同样案件不能得到同样处理、不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滥用职权等。二是司法腐败。我国司法腐败现在进入了一个高发期,并呈现出三个特点:第一,具有后发性。在1980年代甚至1990年代初期,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和法官是比较廉洁的。但是进入1990年代中期以后,司法腐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第二,高级司法人员腐败的比例在上升。第三,司法腐败的串案也有明显上升趋势。三是司法效率低下。如一些官司旷日持久,超期羁押等。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而且严重影响了依法治国的推进和司法为民的实现。

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二是完善诉讼程序制度,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就是通过程序公正来保证司法公正。三是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监督。司法腐败的发生,是因为监督不到位、监督制度的不健全等导致的。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尤其要强化人大、新闻媒体、群众等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监督,甚至人大还要对个案实行监督。同时要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惩治力度。现在之所以发生这么多司法腐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腐败的成本太低。发生的很多司法腐败,大量的没有受到惩处;或者是被查处了,但是处罚得很轻,一些人胆敢以身试法。因此要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惩治力度,比如说要判处更多的死刑,处以高额罚金,并且对腐败法官进行公开曝光,弄得他身败名裂,倾家荡产。此外应提高法官的待遇和地位。现在法官职务没有保障,待遇也不高。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对法官实行终身制,使法官过上比较优厚的生活,也使得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四是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建设一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尤其要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文化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当前,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尤其要加强宪法的学习贯彻实施,不断增强全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树立宪法信仰,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守。同时要大力宣传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此外,针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注重增强人们的权利意识,也要注重增强人们的义务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打牢坚实的法治文化基础。(此文发表于《管理观察》2009年12期)

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一、法治的含义及法治国家的标准(一)法治观的产生及法治的的基本含义

法治观来源于古希腊。也就是说法治观念的产生,可以追溯到西方古希腊时期。在古希腊时期,思想家们围绕国家如何治理问题有两种不同的主张。柏拉图是主张“人治”的代表,他在《理想国》一书中,提出了“贤人政治”的观点。“贤”,是指有德行、有才能的人。也就是实行优秀人统治。优秀人统治是相对贵族统治来讲的,贵族统治是以血缘为基础的统治。优秀人统治相对贵族统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后来,他走向极端化,主张“理想国”应由哲人统治。在他看来,哲学家是德性完美、智慧超群的人,除非哲学家成为国王,否则,人类将永无宁日。但柏拉图主张的贤人政治理想国是失败的,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他在晚期著作《法律篇》中,将法律称为是治理国家第二位最好的。也就是说第一等好的国家是实行哲学王,即最理想的国家是由哲学家当国王。第二等好的国家,才是实行法的统治。

与柏拉图的观点不同,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关于民众应受法律的规制还是应由哲人来统治的问题,在一次与柏拉图的争论中,亚里士多德首次提出了自己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他说,法治等于神和理智的统治,而人治使政治中混入了兽性因素。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优于人治的理由是5个方面:一是法治公平。法治符合正义,人治不正义。因为人人是平等的,平等的人应当大家互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由一个人统治不合正义。二是众人比一人聪明。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依照法律治理,而法律是众多聪明人制定的,所以法治实为众多聪明人的治理,许多聪明人比一个聪明人(哲人)更聪明。他打比方说,众人办的宴席总比一个人办的宴席要丰盛。三是法律无感情。法律无感情,所以不会感情用事,容易实现公正;而再好的人都会有感情,有感情就会出偏差。四是法律具有稳定性、明确性。哲人说的话前后不一致,而且不如法律明确。五是个人精力有限。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人日理万机事实上不可能,还是要依靠官僚统治,与其由统治者选择官僚,由官僚进行统治,还不如一开始法律就把一切都规定好了。针对部分人认为现在法律不完备需要人治。亚里士多德说,问题是由谁去完备?是一个人还是大家?要是众人去完备,这就是法治。亚里士多德不仅提出了法治观,而且他对法治作了经典性的解释。他认为,法治是众人或者多数人对国家的治理。法治应包含二方面的内容: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二是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说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了普遍遵守,而大家遵守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把法治和民主联系在一起,他的法治观体现了早期民主政治的思想,但他的法治治国主张在当时并没有付诸实践。

经过两个世纪的法治启蒙以后,西方人开始组建自己的法治社会。从18世纪末至19世纪,西方开展大规模立宪和法律改革运动。到20世纪,大部分发达国家先后走上了法治之路,一些非法治的国家却走上了法西斯之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劫后余生的德国等法西斯国家,经过10多年的改造,也逐步实现了法治。1959年,世界法学家在印度德里召开法治讨论会,1961年各国法学家又在尼日利亚首都讨论法治问题。1966年,法治精神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宣示。自此,法治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冷战结束以后,法治观念进一步向东方扩展,成为进步人类的共识。

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古代的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国”、“任法而治”的思想,但不是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我国古代法家把法律视为治理国家的手段或工具,从工具意义上使用法律,因此说,我国古代的法家提出的法制思想,不是近代意义上的法治。

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反对专制,提倡民主,提倡人民主权,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相联系,与君主专制相对立。也就是说,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随着民主政治的产生而产生,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由此可见,如果认为有法律就有法治,是一种误解。法律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法治是随着民主政治的产生而产生的。

法治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法治(rule of law):是指法的统治,法的规制。法治强调依据法律治理国家,或者说用法的精神治理国家。但对法治的理解应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法律必须是良法。所谓良法是指优秀的法律,能够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因此说法治的要义是良法之治。二是法律具有极大权威性。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是法治国家的一个显著的特征。法律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极大权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法治国家在形式上是“法律统治”。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民主主义者、杰出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潘恩曾讲,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也就是说法治国家从形式来看应该是法的统治。“法治”和“法制”这两个概念经常被混用,但二者是有区别的。法治和法制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法制是指一国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律制度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军事制度等来说的,也就是说这些制度之外还有一种法律制度。法制是从工具意义上使用法律,把法律视为治理国家的手段或工具,因此有用法律统治人民的嫌疑。法治是相对于人治来说的,没有人治就没有法治。法治是指法的统治,法的规制。法治强调依据法律治理国家,或者说用法的精神治理国家。二是法制的内容包括一整套法律规则(如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以及这些规则的制定、执行、遵守等。法治与人治是对立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原则有具体的要求。即法治要求一个国家必须有法可依、法律有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三是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它不一定实行了法治,不一定是依法治国。从古到今任何国家都有法律制度,希特勒时期的德国也有,但它实行的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那时的法治是法西斯式的。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华民国也是这样,虽有现代的法律制度,但不是实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我们只有把握了以上三点区别,才能对法治的内涵有一个更准确的理解。(二)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准

不同的政治制度的国家,其法治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法治国家有许多共同点。1、有完备的法律制度

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备,要看是否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的法律体系。一国完备的法律体系,除了宪法外,还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统一的法律体系。

二是设立了完整的公法与私法部门。所谓公法是指关于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所谓私法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民法、商法等。

三是有完善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律是指对具体权力和义务作出规定的法律。程序法律是指对实体法律如何实现进行规定的法律。有时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是相互交织、融合在一起的。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程序。程序一般为实体服务,但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这些价值包括公平、公正、合理等。实体有时无法体现的公平,但程序可以做到。例如,当众多人面对一项重大利益的分配时,我们采取抓阄的方法,这是能不能享受到这个权利的唯一的机会。而采取抓阄的方法,会让大家觉得机会均等,进而体现了公平。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获得这个实体在大家心中已经不重要了,因为程序上就体现了公平,所以说程序具有独立的意义。再如某所学校近期将开展一次重大而有意义的活动,全体同学都希望自己能有机会参与其中,但由于受场地、人数的限制,学校不可能满足所有同学的愿望,只能给每个班分配一定的名额。这些名额如何分配,才能体现公平?如果采取抽签的方法,即谁抽到,谁参与,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那些没有获得机会的同学,也不会有意见。因为程序上体现了公平。

程序一般为实体服务,但有时候程序具有独立的意义。实体有时无法体现公平,但程序可以做到。2、法律能够得到普遍的遵守

法律能够得到普遍的遵守,这并不是要求法治国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倘若这样,设立国家机器就没有必要了。这里强调的是国家的一种态度:国家鼓励和支持遵守法律的行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法治国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水门事件,是指1972年美国总统竞选中,尼克松共和党政府的非法活动引起的一起政治丑闻。水门大厦,是美国民主党全国总部所在地。尼克松共和党政府为了取得民主党内部的竞选策略,派人在水门大厦安装窃听器,被当场抓获。民主党占多数的国会成立了特别调查委员会,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尼克松政府为确保共和党竞选获胜采取了一系列非法行动。后来上诉到法院。法院了解到自1971年,尼克松在白宫安装了窃听系统,记录他和下属的电话和谈话内容。法院要求尼克松交出他在白宫的有关录音带和文件资料,以验证此事。尼克松以行政特权为由,拒绝交出。在审理过程中,多数法官认为,总统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最后最高法院做出裁决,尼克松应交出录音带。同时,在民意的推动下,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表决通过并向众议院呈送了三项弹劾总统的条款,指控尼克松滥用职权,阻挠司法工作,蔑视国会。1974年8月8日,尼克松被迫宣布辞职。他成了美国历史上首位因丑闻而辞职的总统。1974年9月8日,继任总统福特宣布无条件赦免尼克松。水门事件是党派争夺的产物,亦是美国人民用法律制约总统非法行为的成功范例。法治国家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总统违法,和市民一样,同样应受到法律的制裁。3、有独立公正权威的司法机构保障法律的实施

法律的实施,要求遵守公正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它们的基本内容是:一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行使权力使他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应当听取对方的意见。如举行听证会。近几年,听证会在我们国家应用的比较多。如人大常委会2005年就个税起征点举行了有史以来第一次立法听证会;铁道部就春运提价举行听证会;有关部门就水、电提价举行听证会等。有关部门在作出决策前,召开听证会,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尽可能使作出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尽可能做到公平和公正。二是任何人都不得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案件中担任法官,在自己案件中担任法官是非法的。不能既当球员,又当裁判员。历史上有这样一个故事:1608年一天上午,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来到英国的汉普顿法院,召集法官,并告诉他们说,他可以随意从法官那里提取案件,由他自己亲自审理并做出判决。他的讲话遭到英国法官的集体反对。科克是英国历史上最杰出的大法官之一,能言善辩。他当时是这样回答国王的,布雷克顿在《法律的未来》一书中是这样写的,“国王在任何人之上,但在法律和上帝之下。”因此,留下了这样一句名言,“上帝赋予你才华,但你却不知道英格兰的法律”,“你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案件中担任法官,国王也一样,在自己案件中担任法官是非法的,强调的就是程序正当。程序正当是实现公正的保障。4、已制定的法必须是良法

良法这个概念很早就得到应用。如历史上的“纽伦堡审判”,被称谓“良法的审判”。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公诉戈林、赫斯在内的20多名战犯,依据就是良法的理论。审判一开始,所有纳粹战犯用同一个理由,为自己辩护。这个理由是: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杀害犹太人是执行法律,所以不受法律的追究。庭审辩论的焦点是,执行法律,执行命令是不是犯罪?辩论的结果是,据以执行任务的法律,必须是良法。执行任务时,应该进行基本的道德选择。如果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就不能免除国际法上的责任。也就是说,恶法非法,制定恶法的人犯罪,执行恶法的人同样犯罪。纽伦堡审判,使“恶法非法”这一伟大思想变成了现实。

良好的法律,不但要求有内在价值善,也要有善的形式。形式良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法律规范具有统一性。法律自身是统一,两种以上的法不相互矛盾、不相互冲突。二是法律规范具有准确性。法律规范要准确,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三是法律规范具有可实施性。法律规范不能空泛,如果都是国家提倡、国家主张这类用语,就不具有可操作性。四是法律规范具有公开性。法律规范要公开、透明,不能暗箱操作。五是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法律规范不能朝令夕改,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这些善的形式,富勒称为法律的“内在道德”。

实质良法的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能够保障人民的权利。从内容来看,良法能够体现人民的意愿、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民主等基本的人权,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所在,也是法治的灵魂。如银川出租车停运风波,2004年7月31日至8月3日,由于政府出台了有关出租车运营的两个新规定,出租车司机不满,在上访无果的情况下,出租车司机集体罢工4天,在新规定被相关部门宣布废止、市长出面道歉后,出租车才全面恢复运营。类似情况其他城市也出现过。在此要强调的是:好法不是压抑法,应是回应法。二是从目的来看,良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三是从法的价值追求来看,良法能够体现公平、正义,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及其重大意义(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确立,在我国经历了一段非常曲折的发展过程。建国初期,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制定一批法律和法规,但法制很不完备。当时,还处在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时期。在群众运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政策,而不是法律。1957年后,由于左的思想占了主导地位,法制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反而被否定。十年文化大革命,我国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的破坏。在经历了十年动乱后,我们党明确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法制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建国后、尤其是十年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确立,标志着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1999年修宪时,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从此,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宪法地位。在十五大的基础上,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这是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一步深化。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对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部署,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新的阶段。由此可见,依法治国方略在我国的提出和确立经历了一段非常曲折的发展过程。(二)依法治国提出的历史意义

关于依法治国提出的历史意义,十五大报告用了四句话作了阐述。一是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二是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实行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如对市场主体的确认、对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等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因此说实行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三是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参数。四是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这是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只有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保证权力授予有制、行使有规、监督有效。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国的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系列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法律体系完备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法律体系完备是指要求建立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门类齐全是指法律部门齐全。结构严谨是指部门法的划分合理、实体法和程序法相配套、法的效力等级明晰。内部和谐是指法律与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之间、法规与法规之间,彼此不相互重复、矛盾。体例科学是指法的概念清晰、法的名称规范、法的逻辑清晰、生效日期、公布方式合理等。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一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根本依据。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及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先后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四次修改,制定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即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宪法经过几次修正,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法治原则、私有经济和私有财产受到保护原则、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使宪法进一步融入了现代法治精神。二是民法商法。民法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我国在多年实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的基础上,正在加紧制定统一的民法典。三是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目前正在制定行政程序法等一批重要的行政法律。四是经济法。经济法是通过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维护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五是社会法。社会法是保障劳动者以及失业、丧失劳动能力者等弱势群体利益的法律。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等。六是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七是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部分法律对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意义重大。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已经齐备,形成了完整的诉讼程序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的七大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虽然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法滞后、法律不规范、法律相互矛盾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现有法律体系需要不断修改完善。十八大明确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前在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立法的同时,要重视民生、社会保障以及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立法。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参与渠道,尽可能是使制定的每一部法律能够更加符合实际,更好体现人民的意愿,代表人民的利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二)民主制度完善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也称人民主权,或者说主权在民。主权在民,是相对主权在君而言。人民主权,即人民当家作主。什么是民主呢?民主就是实行多数人的统治。主权在民,是现代民主的基础和核心。这一原则被许多国家写进了宪法,也写进了我国宪法。我国宪法在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要求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实现民主的法治化和法治的民主化。民主的法治化,具体来讲,包括民主权利的切实保障法律化、国家政治权力的民主配置的法律化、民主程序的公正严明法律化、民主方法的科学合理的法律化等。法治的民主化,包括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个环节都要遵循民主原则。当前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主制度应从三方面努力:一是要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二是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三是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要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三)人权得到切实保障

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民主等基本人权是法治的灵魂,也是法治的目的所在。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依其自然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如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属于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等自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公民有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人权的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应有人权。应有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二是法定人权。法定人权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权,或者说人权的法律化。如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此外,法律主要通过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来保障和调整各法律主体的利益。法律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三是实有人权。实有人权是指公民实际享有的权利。全面、充分地实现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根本目的。

2004年修宪,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从而开辟了我国保障人权的新阶段。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七个方面:一是提高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和贫困市民的生活水平,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二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是进一步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四是提高各级选举的自由度,保障公民的选举权。五是制定新闻、出版、结社、信息公开等法律,保障公民的监督权以及出版、结社等自由。六是认真落实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七是尽快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二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一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政府于1997年签署,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一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我国政府已签署,有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四)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分权,二是制约。分权,是指国家权力划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权力制约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以国家法律制约国家权力。比如宪法通过对国家机关的设置、国家机关职能的设定、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方式等规定来规范制约国家权力。二是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公民的参政权、议政权、检举权、批评权、罢免权,以及新闻、出版自由权等制约国家权力。三是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相互制约,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监察、审计对行政权的制约。此外,还有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社会权力包括政党、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权力等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加强对国家权力制约和监督,就是为了防止和消除越权与不按程序办事等权力滥用现象和权钱交易、假公济私、徇私枉法等权力腐败现象。当前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五)宪法法律至上

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法治国家,要求宪法和法律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违法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治国家在形式上是法的统治。美国的潘恩讲了这样一句话,在专制政府,国王就是法律,但在法治社会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法治国家在形式上是法的统治。要避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六)政府机关依法行政

什么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应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权力的取得,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前提。二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三是违法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这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否则,不可能实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在我国约有80%的法律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政府机关能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政府机关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政府的管理活动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近几年,我国依法行政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级行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但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行政执法趋利化。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为追求利益而执法,甚至出现“养违法”现象。所谓“养违法”,就是怂恿当事人违法,然后从中收取罚款。2009年上海发生了多起钓鱼式执法事,如孙中界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钓鱼式执法是典型的驱利执法。所谓钓鱼式执法,是指为了打击某种违法犯罪行为,由执法人员用“钓鱼”的方式,对“违法者”加以处罚的一种执法方式。行政执法机关,本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却因利益驱动,诱骗守法者违法,然后收取罚款,因此说,钓鱼式执法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政府形象。政府本应诚实守信。钓鱼式执法还践踏了公民良心,公民因此不敢做好事,做善事。二是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如2005年的杜宝良事件。在行政执法中,如果违法,既包括违反实体法,又包括违反程序法,或者行政侵权,会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会败诉。三是行政执法权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不少行政执法机关,自己可以设定权力,自己制定规矩,自己执行。这与我国的行政立法有关。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职权的规定比较明确,但对行政职责的规定比较模糊。四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导致出现“处女嫖娼案”之类的典型案例。行政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趋利执法、不作为执法、随意执法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因此,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重多头执法等问题。

十八大明确提出了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并强调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应当达到六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合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二是合理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三是程序正当。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四是高效便民。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五是诚实守信。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六是权责统一。就是要求一方面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法律、法规应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七)司法独立公正

什么是司法公正?所谓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包含公平和正义。司法公正即司法活动中体现公平和正义。从形式上看,司法公正是一个体系完整、结构合理的司法制度;从过程上看,司法公正表现为一个互动交涉的司法程序;从结果上看,司法公正表现为一个具有确定性、权威性的结果。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整的司法公正。一般而言,实现实体公正必须遵守科学合理的程序。但二者评判标准又不同。就实体公正来讲,只要实体的结果正确即为公正;单就程序而言,只要采用了科学合理的程序即为公正。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也不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唯一途径。二者有时是矛盾的,追求实体公正可能妨害程序公正,而坚持程序公正又可能牺牲实体公正。但在立法上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冲突时,为保障基本人权应优先考虑程序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机关不能保证其公正性,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永恒主题。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障。什么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应包括二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权的独立。即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来讲,是独立的。一是审判权的独立。即法官只服从法律。不过,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因此,不能把我国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简单等同于西方国家三权分立中的司法独立。

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落实。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在领导体制、财政体制、机构设置以及工作程序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从领导体制来看,我国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实行双向领导,一是系统内的业务领导,二是受地方党委的领导。由于人事权把握在地方党委手中,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地方党委对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干预。针对这一问题,可以考虑把人事权收回到系统内,以解决地方党委对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干预问题。我们现在法院院长的认定程序是由本地党委提出来,然后去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能不能做一个小小的改进,把它倒过来。由上级法院提名,然后去征求地方党委的意见。从财政体制来看,地方法院和检察院的经费开支,由地方政府决定,由地方财政支撑,肯定会影响司法独立,不可避免会出现政府对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干预。可以考虑,司法机关的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单列,逐级下发。目前,作为过渡,可以尝试省级财政单列,等条件成熟后,由中央财政单列。从机构设置来看,我国法院和检察院是按行政区划来设置的。由于各地的法院和检察院,受当地党委的领导,对当地人大负责,就不可避免出现地方保护。应设置跨地区的法院和检察院,来审理跨地区的案件,以避免地方保护。此外,工作程序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被当作地方的司法机关,甚至被当作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直接损害了我们单一制国家法制的统一性,阻碍着司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导致地方保护主义,也不利于中央大政方针统一贯彻和实施。二是司法权保障不足。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制度保障不足;司法权有效行使的人财物资源保障不足;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不足。这些都制约了司法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功能的有效发挥。三是对司法权的监督还不能体现司法工作规律。未能成功构建起合理有效的司法权外部监督机制和内部制约机制,从而不能有效控制司法权的滥用和腐败。同时,也存在监督不合理的问题。因此,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如果一个法院的院长既管案件,又管房子、票子,就不可能保证对案件审判的公正。二是完善诉讼程序制度,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就是通过程序公正来保证司法公正。三是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司法权没有制约和监督,也会产生腐败。四是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建设一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尤其是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要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大教育力度,全面提高法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

此外,社会主义法治国还要求程序正当。所谓程序正当,是指程序民主、公开、公正、严明。明显违反立法程序的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明显违反司法程序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程序违法,行政行为无效。重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一大特点。还要求全民自觉学法、尊法、守法,尤其是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此文根据在校干部培训班上的讲稿整理而成)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特点,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一、坚持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统一(一)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我们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和人民的必然选择。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离开了党的领导,或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性质。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在资本主义国家,法治往往同政治上多党制和三权分离联系在一起。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也不应当照搬西方国家多党制和三权分离。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优势。

依法治国是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实现党的领导的保障。坚持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的统一,就是要在制度和法律上维护和保证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在国家政权组织中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对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领导,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从而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实现党依法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二)改革、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依法执政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具体体现,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新举措,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新发展,也是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党坚持依法执政,就是党依法领导国家,依法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也就是党的执政行为法治化,党的执政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政党活动法治化,是法治国家对政党活动的基本要求。党坚持依法执政,是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必然要求。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国家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从领导人民夺取国家政权到掌握国家政权,党所处的历史地位、面临的环境和历史使命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党的执政方式必须与时俱进、必须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领导、逐渐转变到依法领导、依法执政。同时党坚持依法执政,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客观要求。我们党是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但党是国家之中执政党,不是国家之上、也不是国家之外的执政党。在法律面前,我们党同其他政党、团体、组织一样,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首先是执政党依法执政。只有共产党依法执政,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三)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

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坚持依法执政奠定体制基础。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的程序上升为法律之后,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目前,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与依法治国这一基本要求还存在不适应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能正视和解决这一问题,就无法实现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因此,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关系。党组织要支持人大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组织推荐的重要干部,经过法定的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要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同时政府在依法行政中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保证人民政协充分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地成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发生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制度化的法律关系,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实施领导。二、坚持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

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作为一种制度已写进我国宪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实行依法治国基础和前提。(一)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主要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和法律来实现,如:人民依法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把人民的意志依照立法程序变成法律、依法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并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等。但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和法律,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实现。只有实行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民主才具有可靠的基础和保证。因此必须用法律和制度确认人民民主的地位、规范民主活动、实现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有序化,真正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为发展民主而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如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等取得的积极成果,也需要及时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具有制度和法律上的保证。(二)从制度和法律上进一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必须从制度和法律上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进一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六大指出,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在制度和法律上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力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当前,坚持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坚持和完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就是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同时要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加强人大常委会的自身组织建设,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决策水平和工作质量。二是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就是要坚持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各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更好地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保证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三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四是要扩大基层民主。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要不断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制度和形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此文发表于《长白学刊》2004年1期科研版)

试论邓小平法制思想

摘要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论述,科学地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系列的根本问题。邓小平的法制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关键词 邓小平 法制

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新发展,其法制思想内容丰富,博大精深,科学地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系列的根本问题。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论述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目前,认真学习、深入研究邓小平的法制思想,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邓小平法制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新发展

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刻揭示了法律的本质,但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却较少论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社会主义法制问题几乎是一个空白。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列宁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应当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还需要法律。列宁在创立和领导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问题。如: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无产阶级政权必须依靠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法律的内容是确认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必须加强法律监督;民事流转愈发达就愈需要法制等。但是,由于列宁过早地去世以及当时客观条件的局限,他没有能够进一步阐述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实践相结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但是由于中国新民主主义的特殊性以及对社会主义法制地位和作用认识的片面性,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没有能够在理论上真正解决社会主义法制的地位问题。五十年代中期以后,法制不仅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反而被否定,受到批判,最终导致了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法制问题上出现了指导思想上的失误,并为此付出了极为惨痛的代价。在经历了十年动乱后,小平同志在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尤其是十年文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强调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他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作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著名论断,深刻地阐明了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内在关系,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地位。他特别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并且全面概括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阐述,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二、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

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论述,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战略地位

邓小平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来思考民主法制问题。他始终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首要的基本的问题来论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战略地位。1979年3月,邓小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重要讲话中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小平这一论述,阐明了民主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即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的属性,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地位。在1978年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小平就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论述阐明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途径,这可以视为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理论起点和思想支点。小平强调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小平还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揭示了法制与社会主义现代化之间的内在关系,确立了法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小平同志这些论述揭示民主法制与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程中的战略地位。(二)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辨证关系

小平强调,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小平关于民主和法制不可分的观点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健全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必须通过法制来体现和保障。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没有法制的保障,社会主义的民主就不可能得到充分的实现,也不可能得到健康的发展。二是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主权。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反映人民的意志,为人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各项事物服务。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确认、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民主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离开了民主,法制就可能演变成依法实施的专制或以法律的名义而实行的人治。小平同志的这些论述,阐明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辨证关系,提出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理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法律理论。(三)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小平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全面概括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它要求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领域都要纳入法律的轨道,都要有法律,都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和前提。有法必依是对守法提出的基本要求,有法必依强调依法办事,即各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有法必依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这是对执法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必严是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违法必究是指在我国无论什么人,如果违反了法律,都要毫不例外地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追究其法律责任,予以应有的制裁。违法必究是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四)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小平法制思想的重要内容。小平明确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人犯了法都不能逍遥法外。”这一思想包括二方面的内容:一是权利和义务平等。权利和义务平等是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坚决反对特权。反对特权是小平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的精髓所在。小平一再强调:“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以外的特权。”二是责任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他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以同一法定的标准对待所有的公民。因此,小平指出,不管什么人即使是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只要他确实违反了法律,触犯了刑律,都应依法严肃处理。(五)重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小平同志强调,要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他非常重视开展全民法制教育。小平提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和法制教育。小平明确提出了法制教育的目标。1980年初小平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加强法制教育,要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这表明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而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这项工程的基础工作,因此法制教育必须从小抓起。

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论述,提出并解决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系列的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奠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基础。三、依法治国是对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党的十五大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总结国内外治理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依法治国作了高度的概括:即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物、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物,保证国家各项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十五大还对依法治国提出的历史意义作了全面而深刻的阐述,即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1999年修宪时,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第1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宪法地位。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执政,这是对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此文发表于《中华科技学报》2004年10期)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指出,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障,是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截止道2002年底,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308件、法律解释8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22件,共438件;国务院制定了900多件行政法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3万多件地方性法规。目前,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出来,加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我国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从结构上看,现有的法律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复、矛盾冲突、彼此脱节、互不协调的问题。从内容来看,有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便具体操作;有的法律规定只有行为模式,没有法律后果;有的规定含混不清,无法统一理解;有的规定矛盾、执法无所适从;有的法律部门利益倾向严重,导致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律化等。我国法律体系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整体功能的发挥,给执法和司法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立法目标,必须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尤其要加快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同时要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要进一步明确立法权限,严格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效率,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可行性,避免立法过程中的重复立法,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倾向,使制定的每一部法律都能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做到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总之,要进一步调整法律体系结构,不断完善法律部门。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求我们必须有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立法工作,尽可能做到立法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适应。形成结构合理,部门齐全,内部和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此文发表于《十堰社会科学》2003年4期)

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摘要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文化基础。当前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应从四个方面努力:一是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二是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三是深入开展法治实践;四是完善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关键词 法治文化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目标,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和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

什么是法治文化?法治文化是相对于人治文化而言,是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一种进步的文化形态。法治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治文化是关于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论、法治思想等精神文明成果的总和。广义的法治文化应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论、法治思想等精神文明成果;二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等制度文明成果;三是严格执法、自觉守法用法等法治行为方式。以上三方面内容共同构成法治文化的现象和状态。法治文化是与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一种文化形态,是推动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价值以及法治行为方式等方面的总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以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秩序等为核心价值取向,强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文化基础。二、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客观要求

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文化基础。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和血脉,为法治提供文化基础和支撑,没有先进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因此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对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

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目标。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其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实现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有利于充实和丰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涵,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因此,当前应以法治文化建设为抓手,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个基本特征之一,就是民主法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特征,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和谐社会追求的就是化解矛盾、解决冲突,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平与正义。法治的目的是要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可见二者在目标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加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取向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全体公民普遍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公平正义意识,养成崇尚法治、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有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助于诚信友爱氛围的形成,有助于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社会秩序的建立,有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关系的巩固。由此可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构建和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三、当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建国后,我国的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但是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仍然是整个文化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目前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发展的新要求,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文化需求。当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还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缺少法治文化传统

由于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人治文化较重,法治文化淡薄。我国传统文化强调礼治和德治,而礼治和德治在本质上都是人治。虽然我国古代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但不是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因为我国古代法家把法律看成治理国家的手段或工具,是从工具意义上使用法律,本质上还是一个权大于法,法律受制于权力的人治。缺少法治文化传统,这不仅无助于我国法治的推进,甚至本身成了法治进程的障碍。(二)法律应有的权威没有得到确立

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极大权威,是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当前,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面临的问题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法治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法律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法律的权威还没树立起来。在现实生活中,权力大于法律、政府文件比法律条文管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行为的随意性还很大;许多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公民的“法不责众”的意识还比较浓厚;许多违法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对司法的干扰还比较常见等。总之,在我国法律应有的权威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法律至上地位没有得到确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没有得到树立。(三)对法治文化建设重视不够

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很多,既包括法治文化的理论研究、法律制度的制定、法治文化人才的培养,还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实践等。在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中,重视法律制度的制定,但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的理论研究、法治文化人才队伍的培养以及在地方、行业和部门开展法治实践教育活动等还不够重视。当前地方法治文化建设,主要由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唱“独角戏”,少数领导对法治文化建设不够重视。认为法治文化建设是软性指标,看不见,摸不着,不如抓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来得快,能够立竿见影。

此外,法治文化建设内容单一,形式单调。一些地方、部门和行业仅仅把举办法律讲座、法制文艺演出,法制文艺作品的创作等,作为推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容和形式,还没有把法治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起来,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落实,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治文化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法治文化建设队伍参差不齐。法治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在组织领导、部门联动、经费保障等方面缺少规范过硬的制度作保障,随意性较大。

以上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推进,进而影响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四、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一)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当前,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社会全体成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本质要求,确立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极大的权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让法律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切实营造一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文化环境。(二)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法律信仰是指人们对法律的认可、信任和崇拜,并且坚信只有法律才能保护和实现人类的最高价值。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是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前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应从四个方面努力:一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公民树立法律信仰的基础。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尽可能使制定的每一部法律都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代表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利益。只有这样,人们才会认可、信任法律,进而产生对法律的信仰。二是树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就容易使人们产生对法律的信任,进而崇拜法律。否则,人们就不可能信任法律,更谈不上崇拜法律。三是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助于人们对法的功能、价值等认同,这种认同感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形成。四是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自觉守法。公民对法律的认识不仅仅取决于法律的内容,还取决于该法律的运行状态。如果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做到严格执法,自觉守法,会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产生对法律的藐视,法律不可能被信仰。(三)深入开展法治实践

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要深入开展法治实践。把法治文化建设融入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去。大力推进法治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等。目前开展法治实践活动,应重点抓好三个结合:一是把法治文化和机关文化结合起来,着力构建以“法治、民本和廉政”为核心的机关法治文化,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依法行政意识、程序正当意识等,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二是把法治文化同企业文化结合起来,构建以诚信守法为核心的企业法治文化,增强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依法经营观念,提升企业诚信守法的形象。三是把法治文化和校园文化结合起来。通过法律讲座、法治文艺作品创作、法治画展等活动,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引导青少年自觉学法尊法守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此外还应把把法治文化与社区文化、乡村文化等结合起来,积极开展社区、乡村等法治文化建设。在基层建立健全利益协调、矛盾调处等机制,引导基层干部依法办事,引导基层群众依法参与公共管理,依法处理矛盾和冲突,不断提高基层依法治理水平,推进我国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四)完善我国法治文化建设的体制机制

大力推进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应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由法制宣传教育部门主抓,其他部门配合和新闻媒体宣传等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建设的联系会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形成法治文化建设的合力。要建立目标明确、职责分明、分工协作、严格考评的责任奖惩制度,同时要强化对法治文化建设的监督,此外还应建立和完善法治文化建设经费保障制度,不断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有效开展。

此外应重视法治文化人才队伍的培养。发展法治文化,必须要有一批高素质的法治文化人才队伍。要不断提升法治文化人才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法律、文艺人才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此文发表于《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年2期)

论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

十八大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了重大的部署,强调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一、依法执政的提出及基本含义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中明确提出,要使我们党始终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依法执政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的重要内容,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十八大强调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什么是依法执政?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依法执政的基本内容作了概括:依法执政就是党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决定》关于依法执政基本内容的概括包括三层意思:一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二是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即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三是依法执政的目的或宗旨: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总之,依法执政就是党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执掌和运用国家政权,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对依法执政的理解,还应把握依法执政的主体、依据等。

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指中国共产党,即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指作为整体的中国共产党及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依法执政的依据是什么?依法执政的“法”,首先是宪法,即依宪法执政,然后是法律,即依法律执政。

什么是依宪执政?所谓依宪执政,是指执政党依据宪法的规定、宪法的精神和宪法的原则治国理政,按照宪法的逻辑思考,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制定政策。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是什么关系?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基础和前提,是依法执政的核心;依法执政是依宪执政的具体化与落实。广义的依法执政是指依法的规范执政活动,其中包括依宪法执政。

为什么说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基础和前提?是依法执政的核心?首先,从法律规范的效力来看,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效力最高,它是法律的立法基础;法律的效力来源于宪法,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不具有效力。法律规范如同金字塔,下多上少,形成位阶。宪法处于最顶层。每个层级规范的效力来自于较高层级的规范,所有规范的效力来自于一个基本的规范,即宪法。党的执政活动,可以依法律、依政策,甚至依党的内部章程、条例,但核心首先要依照宪法。其次,宪法具有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功能。宪法是通过划分国家权力、明确各国家机关的权限范围的方式来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在横向上,宪法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规定不同的权力由不同的部门行使,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在纵向上,宪法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把国家权力在中央和地方进行划分,具体规定中央享有哪些权力、地方享有哪些权力。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作为执政党,在执政活动中,有时容易犯的错误是,党代替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对宪法的规定没有给予应有的尊重。再次,宪法的核心价值与目标是保障人权。依宪执政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宪法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宪法作为一种价值秩序,它是以尊重个人为原则及以此为基础的人权体系。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这些权利约束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等国家权力的行使,当然也包括党执政权力的行使,即所有国家权力必须以人民权利、利益的维护为依归。依宪执政本身就是维护人民最根本的利益。党在执政活动中,应养成宪法思维,善于按照宪法保障人权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制定的政策能够符合最广大人民的要求。

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区别是相对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依宪执政并不排斥依法执政的要求,党既要依宪执政,又要依法执政,两者互为表里,都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在实践中,既要坚持两者的统一,同时又要分析两者在性质、功能与表现上存在的区别。

对依法执政的理解,除了要准确把握依法执政的主体、依据外,还应从理论和实践角度的厘清执政行为和执政责任。如何规范执政行为?当前,首先要依法规范党的执政权的行使范围,主要指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次要依法规范党的执政权的行使方式,既要依法保障,又要依法监督和制约。再次要依法规范党与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落实执政责任?依法执政,必须落实执政责任。既要重视落实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重大决策、任用干部、廉正建设等方面的执政责任,更要重视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的执政责任。

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提出了党执政的合法性的问题。党执政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即实质合法性和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不是一个法学概念,而是一个政治学和社会学概念。实质合法性是指共产党执政地位的获得,共产党执政地位的维护,共产党要长期执政,来自于人民群众真诚地拥护,发自于人民群众内心地认同和支持,而不是强迫。这是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基础。实质合法性要求共产党始终做到三个代表,即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认同和支持。形式合法性是指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获得,共产党的执政活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形式合法性要求依法规范执政权。这意味着共产党执政行为不是任意的,要依法进行。依法执政属于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是形式合法性的基础,形式合法性是实质合法性制度保证。没有形式合法性的保证,会严重削弱实质合法性。二、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这二个概念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体不同。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具体包括所有的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依法执政的主体仅指中国共产党。具体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及其代表,这里的代表是指在国家政权机关中执掌、行使国家权力的共产党人。二是内容要求不同。依法治国要求所有社会组织和全体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把法律作为行为的准则。依法执政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及其代表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三是目标不同。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执政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长期执政。

但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都体现了法治精神,即崇尚法治、反对人治的精神;都是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实现民族复兴的宏伟目标。

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有机统一的。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依法治国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还要求执政党依法执政。由此可见,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依法执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执政过程本身又推动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只有执政党做到依法执政,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否则,行政机关不可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也不可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要解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的问题,首先要解决党依法执政问题。因此说,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执政的过程又推动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此文根据在校干部培训班的讲稿整理而成)

关于坚持依法执政的思考

摘要 依法执政,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具体体现,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新发展,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新举措。当前,坚持依法执政应从两方面努力:一是要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二是要加强依法执政法制建设。关键词 依法治国 依法执政 依宪执政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依法执政是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具体体现,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新发展,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新举措。坚持依法执政,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依法执政,就是党依法领导国家,依法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即党的执政行为法治化,党的执政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政党活动的法治化是法治国家对政党活动的基本要求。我们党是执政党,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领导地位,但中国共产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党,党并不谋求也不应谋求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在法律面前,我们党同其他政党、团体、组织一样,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首先是执政党依法执政。只有共产党依法执政,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因此,党坚持依法执政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同时,坚持依法执政,是党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的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坚持执政为民,就是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在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环境中执政,党必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一个执政党,最大的危险就是以权谋私,滋生腐败。要防止执政党以权谋私,就必须依靠法律规范执政权,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防止出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由此可见,依法执政是党坚持执政为民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根据这一构想,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从以下二方面作出努力:一、改革和完善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

改革和完善现行党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为党坚持依法执政奠定体制基础。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关系。一是党组织要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并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组织推荐的重要干部,要按照法定程序使其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同时,党对涉及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作出决定,充分发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重大问题决策中的作用。二是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政府在依法行政中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三是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四是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更好得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组织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发生关系,在此基础形成制度化的法律关系,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实施领导。二、加强依法执政法制建设

加强依法执政法制建设,为党坚持依法执政提供法律保障。目前,加强依法执政法制的建设,应从二个方面努力:一是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依宪执政。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等,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根本依据。党坚持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依宪执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自觉地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切实保证宪法实施。二是要进一步完善依法执政的法律。依法执政要求执政党的执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领导地位,但对党的领导权的职责范围、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等问题,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如执政党对立法的建议和提出的程序等需要进一步法律化。此外,对执政党权力的监督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对执政党权力监督,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离的政治模式,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政治体制的架构下进行,要使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对违宪违法的事情能依法纠正,对党组织推荐的国家机关重要干部有误的能依法追究失察责任。(此文发表于《党政干部论坛》2004年6期增刊)

提高党依法执政能力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这是对我们党执政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一、提高党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一)依法执政是现代法治的普遍要求

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法治政治。现代法治核心的问题是依法控制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不依法,谈不上法治。要依法规范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规范执政党的执政权。依法治国,首先是执政党依法执政。一方面,依法治国本身蕴涵着依法执政。依法治国要求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另一方面,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推动着依法治国进程。由此可见,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有机统一的。只有执政党做到依法执政,才能保证参政党依法参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工作,企业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共产党不能做到依法执政,政府机关不可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也不可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要解决依法行政,司法公正,首先还是要解决党依法执政。因此,党坚持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二)依法执政是对我们党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从我们党几十年的执政方式看,建国初期,虽然制定了宪法和有关法律,但当时我们党的执政方式,主要还是依靠党的政策,依靠群众运动解决问题,这有它的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后来,由于我们党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了偏差,和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对党的执政规律的认识出现了偏差。法制不仅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反而被否定,受到排斥。尤其是十年文化大革命,我国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给党、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在经历了十年动乱后,我们党认真反思了执政失误,充分认识到忽视法制建设的严重危害,党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法制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五大在总结我们党执政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高度,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并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而依法执政则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都是对我们党几十年来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我们党执政规律的科学认识。(三)依法执政是党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十六大强调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的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把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如何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如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只停留在政策和理念层面,而没有科学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实施机制,不仅实现不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还可能好心办坏事,损害人民的利益。只有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把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化、制度化,并通过严格的执法活动予以实现,才能得到全体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利益。同时,我们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在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环境中执政,必须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一个执政党,最大的危险就是以权谋私,滋生腐败。要防止执政党以权谋私,就必须依靠法律规范执政权,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防止出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我们党要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坚持依法执政。由此可见,依法执政是党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实现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二、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基本原则,以科学认识和自觉运用党的执政规律为思想基础,以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价值取向,以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确保共产党长期执政,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目前坚持和推进依法执政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如依法执政的理念、体制、环境以及干部准备等缺失。对此,我们必须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坚持和推进依法执政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牢固树立法治权威

党坚持依法执政,首先必须解决依法执政的思想观念问题。思想和观念转变了,才能带动制度创新,才能转化为实际行动。当前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违法执政、滥用职权甚至堕落腐败,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思想意识中缺乏依法治国理念、依法执政理念和崇尚法治理念,把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因此,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理念的教育,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切实树立法治的权威。党的任何组织和全体党员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必须忠实地服从法律,带头遵守法律,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二)依法界定党的执政权和国家政权的关系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政权机关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构,因此要正确处理党和国家的关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党领导立法、行政和司法,但不代替他们的职能。必须按照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科学界定,分别行使,相互监督,高度统一。党要做到依法执政而不是以党代政,党要总揽全局而不要包揽一切,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要从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出发,改革和完善不适应党依法执政的体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权限明确、程序规范、相互制约、运作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党坚持依法执政提供制度和体制保障。(三)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及时转化为国家法律,使之成为人民的意志和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这是党依法执政的核心内容。党的各级组织要通过民主和法定的程序,使党的代表进入各级人大,并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职务,使各级人大依法履行人民当家作主的职责,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履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的职责。要不断地把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把党所代表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表达出来,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经过法定的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形成为国家法律。当前,要加快对党执政行为本身的立法,为党依法执政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领导地位,但对党的领导权的职能范围、行使权力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如执政党对立法建议的范围和提出的程序等需要进一步法律化。此外,对执政党权力的监督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对执政党权力监督,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离的政治模式,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政治体制的架构下进行,要使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对违宪违法的事情能依法纠正,对党组织推荐的国家机关重要干部有误的能依法追究失察责任。(四)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具体实现方式,同时也是实现依法执政的保障。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二者之间,既有明显区分,又有紧密联系。依法执政是党的执政方式、执政理念,依法执政是对执政党提出的要求;而依法行政是政府活动的基本方式、基本原则,依法行政是对政府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一个具体实现方式或实现途径,同时也是实现依法执政的关键和保障。在我国约有80%的法律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来执行的,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政府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执政的关键。政府只有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化,才能够保证我们党在执政方式上的转变,才能够保证整个党的执政做到依法执政。近几年,我国依法行政取得明显进展,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但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趋利执法、不作为执法、随意执法,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行政执法效率低下、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偏低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和依法执政的推进。党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保证执法机关独立行使执法权,不干预,不以党代政,而且要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杜绝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法律贯彻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督促、支持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党坚持和推进依法执政的主要环节。(五)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是党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司法权能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是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我们党是否坚持依法执政的重要表现。当前,司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困难和挑战,如司法权的配置尚欠合理,司法活动常常受到干扰,一些地方司法保障明显不足,司法人员的素质总体不高,司法不公现象尚未克服,司法腐败仍然存在,司法效率低下,司法监督有待完善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了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严重影响了依法执政的推进和司法为民的实现。为了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要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党对司法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领导和监督,减少和避免个人对具体案件的不当干预,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内部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为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要按照现代司法规律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工作管理机制和经费保障体制,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体制和制度保障。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尤其是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惩治司法领域中腐败,使司法人员不敢违法、不能违法和不愿违法。(此文获2005年度湖北省党校系统法学研讨会二等奖)

论依法执政的实现路径

摘要 依法执政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坚持和推进依法执政应强化依法执政意识;完善依法执政的法律体系;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关键词 依法治国 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这是对我们党执政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一、党依法执政的重要意义(一)依法执政是现代法治的普遍要求

现代法治核心的问题是依法控制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不依法,谈不上法治。要依法规范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规范执政党的执政权。依法治国,首先是执政党依法执政。一方面,依法治国本身蕴涵着依法执政,也就是说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另一方面,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执政的过程推动着依法治国的进程。由此可见,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有机统一的。只有执政党做到依法执政,才能保证参政党依法参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工作,企业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共产党不能做到依法执政,政府机关不可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也不可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要实现依法行政、司法公正,首先是执政党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执政。因此说党实行和坚持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二)依法执政是对我们党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从我们党60多年的执政经验看,建国初期,虽然制定了宪法和有关法律,但当时我们党的执政方式,主要还是依靠党的政策,依靠群众运动解决问题,这有它的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后来,由于我们党在指导思想上出现了偏差,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党的执政规律的认识出现了偏差。法制不仅没有得到应有重视,反而被否定,受到排斥。尤其是十年文化大革命,我国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给党、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在经历了十年动乱后,我们党认真反思了执政失误,充分认识到忽视法制建设的严重危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法制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五大在总结我们党执政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依法执政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由此可见,实行和坚持依法执政,是对我们党60多年来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我们党执政规律的科学认识。(三)依法执政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是指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式来配置和运用国家的权力。科学执政强调尊重和符合客观规律。民主执政是指党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民主执政强调发扬民主,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依法执政是指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执掌和运用国家政权,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管理。依法执政强调依法办事。依法执政要求党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使法律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确保宪法和法律高于一切。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整体。科学执政是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基础;民主执政是共产党执政的本质所在,因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执政是科学执政和民主执政的重要保证和实现形式。由此可见,依法执政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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