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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31 09: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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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编 李金玉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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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综合实训(中等职业教育会计专业规划教材)

会计综合实训(中等职业教育会计专业规划教材)试读:

前言

“会计综合实训”是会计专业的重点教学内容,本书结合中等职业学校会计专业学生的专业学习与就业现状,在学生系统学习“会计基础”“企业财务会计”等基本会计理论的基础上,模拟企业的具体经济业务,依照企业会计岗位要求,以企业财务人员的身份,对企业的具体经济业务进行相关财务处理,在会计岗位实务操作中巩固所学的会计理论知识,将会计理论知识与会计岗位实务操作融为一体,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专业能力,为学生顺利就业奠定基础。

本书主要内容:初识会计综合实训、熟悉企业相关情况、企业经济业务处理、编制会计报表。在初识会计综合实训单元,主要学习基本的会计技能;熟悉企业相关情况单元的目的是引导学生明白自己为之服务的会计主体的基本情况,比如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财务人员、期初余额、会计机构设置、会计处理方法等内容,为顺利完成企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工作打好基础;企业经济业务处理单元是本书的核心内容,也是企业财务人员需要掌握的一个重点,本部分给出的多笔企业经济业务,既包括日常经济业务处理、成本核算,也包括期末会计事项处理,覆盖面广,实训内容较全面,有助于实现与企业会计岗位“零距离”接轨;编制会计报表单元主要是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习基础,指导学生如何编制相关会计报表。

本书编写思路:依据“理实一体化”的教学理念,由教学示例到学生独立实践,实现知识向实务操作能力转化,由浅入深,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有利于学生掌握会计实务操作重点,突破会计岗位操作难点,从而初步掌握会计综合实训内容及操作要领,熟悉会计工作业务流程,为中等职业学校会计专业学生从事基本会计工作铺路搭桥,为初次从事会计岗位实务操作的相关人员提供帮助。

本教材主要特色:以提高学生的会计岗位操作能力为目标,将具体企业的相关经济业务作为会计岗位综合实训资料,仿真度高,是校企合作的一个初步探索,学以致用,实用性强。

限于编者的水平和实践经验,加之编写时间仓促,本书难免存在疏漏和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编者将在修订时进一步完善。编者2018年2月第一单元 磨刀不误砍柴工——初识会计综合实训“会计综合实训”是会计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它针对企业发生的具体经济业务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是会计岗位的一个主要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填制、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报表。本单元主要阐述会计综合实训中常用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为顺利完成后续会计综合实训工作打好基础。

单元目标

1.掌握会计书写规范。

2.熟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填制和审核。

3.了解登记会计账簿的内容和要领。第一节 会计书写规范与实操

在记录企业经济业务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数字和文字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书写。规范记录经济业务及会计处理结果,可为企业决策层及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清晰、准确的会计信息,有效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有利于发挥会计信息的最大效用,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数字书写规范

对于数字书写规范,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规定:(1)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知识拓展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数字书写应由左至右、自上而下书写,字体从右上方向左下方倾斜,斜度约为60度。

2.数字书写不能顶格,一般数字高度应占格度的1/2,为更正数字留出余地。

3.除“4”“5”以外的数字,必须一笔写成。

4.数字“6”的上半部应伸出上半格的1/4,“7”与“9”应低于下半格的1/4,其余数字均靠在底线上书写。

5.同行相邻数字之间空出1/2阿拉伯数字的空间,但不能预留间隔。

二、文字书写规范

对于文字书写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如下要求:(1)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2)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3)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知识拓展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的用途:用于发票、支票、汇票、存单等重要凭证的书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3.中文大写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并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

三、票据出票日期书写规范

票据一般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利。如汇票、本票、支票等。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应按一定规范书写票据日期。

书写票据日期,除必须遵守会计数字书写和文字书写规范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范:(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2)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应在其前面加“零”。(3)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面加“零”。(4)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知识拓展

1.票据大写日期未按书写规范填写的,银行也应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则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实战演练

1.观察下列阿拉伯数字手写体字样,并按书写规范完成书写练习。

2.观察下列中文大写数字书写字样,并按书写规范完成书写练习。

3.将下面小写金额改写成大写金额。

4.根据票据的出票日期填写要求,正确填写下列出票日期。(1)1月1日:(2)2月18日:(3)10月20日:(4)11月19日:(5)12月30日:

知识拓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会计核算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第五十一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第三节 登记会计账簿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五十七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五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〇”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六十二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一)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二)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二)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三)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八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二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三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一般适用于手工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账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一百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第二节 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

企业发生经济业务时,财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填制或直接从外部获取有关凭证,真实、正确地记录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等基本情况,以明确经济责任,该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与完成的原始证据。填制和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是填写记账凭证的依据。

一、原始凭证的概念

原始凭证,又称原始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原始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

原始凭证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

二、原始凭证的种类

1.外来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同外部单位发生经济往来关系时,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购货时取得的发票、付款时取得的收据等。

2.自制原始凭证(1)一次凭证。一次凭证是指凭证的填制手续是一次完成的,是用以记录一项或若干项同类性质的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和大部分自制原始凭证都是一次凭证,如收货单、发货单、购货发票、付款收据、费用报销单等。(2)累计凭证。累计凭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连续记录同类经济业务,期末按其累计数作为记账依据的自制原始凭证。主要适用于重复发生的经济业务,如工业企业为了控制成本避免浪费使用的限额领料单。(3)汇总原始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为了集中反映某项经济业务的总体情况,并简化记账凭证的填制工作,往往将一定时期内若干记录同类性质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编制成一张原始凭证,这种凭证就是汇总原始凭证。如收货汇总表、商品销货汇总表、发出材料汇总表等。汇总原始凭证所汇总的内容,只能是同类经济业务,即将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各原始凭证汇总编制成一张原始凭证,不能汇总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原始凭证也属于原始凭证的范畴。

三、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完成情况,明确有关单位与人员经济责任的单据。因此,必须认真、如实填制原始凭证。虽然不同的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格式不同,但都包含以下几个要素:(1)原始凭证的名称。(2)原始凭证的编号。(3)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4)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5)相关经济业务内容。(6)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总金额。(7)有关部门与人员的签名或盖章。(8)凭证附件。

四、填制原始凭证

1.填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1)真实可靠:经济业务的内容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不涂改、挖补。(2)内容完整:按照凭证基本要素逐项填写清楚,不得简化,不可缺漏。(3)填制及时:每当一项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都要立即填制原始凭证,做到不积压、不误时、不事后补制。(4)书写清楚:字迹端正,符合会计规范对数字书写的要求。(5)顺序使用:收付款项或实物凭证要按编号顺序使用。

2.填制原始凭证的附加要求(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以明确经济责任。(4)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以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5)多联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6)发生退货及退货款时,必须同时有退货发票、退货验收证明、收款收据。(7)对于职工出差的借款借据,经有关领导批准,报销时收回借款余款,并另开收据,而不退还原借据。

知识拓展

1.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2.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的名称、批准的日期和批准文件的字号。

3.三种常见原始凭证的填制。(1)支票。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结算适用于单位、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

2)支票的联次及各联用途。

支票可分为两联:虚线左边为副本联(存根联),出票人留存,是记账的依据;虚线右边为正本联,正本联转交银行。

3)支票的种类。

支票分为三种类型: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支票

转账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只能用于转账。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既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普通支票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有两条平行线的支票,被称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而不能用于支取现金。划线支票

4)支票记载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a.表明“支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确定的金额。

d.付款人名称。

e.出票日期。

f.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5)支票的填制要求。

a.签发支票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字迹清楚,不能出现错别字,已填写的支票不得涂改。

b.支票上使用的签章与在银行预留的签章必须一致。

c.支票填写事项齐全、规范。

d.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e.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温馨提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2)银行进账单。

1)银行进账单的概念。

银行进账单是企业单位收到支票、汇票等转账结算凭证后需要存入开户行时填制使用的凭证。

2)银行进账单的格式、联次及各联用途。“银行进账单”一般为一式三联:

第一联是回单联,银行受理后退还委托单位,白纸黑墨。进账单(第一联)

第二联是银行记账凭证,白纸红墨。进账单(第二联)

第三联是收账通知联,是企业银行存款增加的原始凭证。进账单(第三联)

3)银行进账单的填制。

银行进账单的填制内容如下图所示。

银行进账单可用圆珠笔填制并三联一起复写,各项目若填制有误,应重新填制,不得丢项、涂改、不清晰。在填制银行进账单时,应检查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票据是否过期等。如未发现不妥之处,就可填制银行进账单,并送存开户银行。银行进账单的填制内容(3)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在销售货物、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售出货物、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收取款项时销货方填制的凭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及各联用途。

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一式三联:

第一联是销售方记账联,白底黑字,是开票企业销售货物的凭证。记账联

第二联是抵扣联,白底绿字,填制完毕后,交购货方收执,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据。抵扣联

第三联是发票联,白底棕字,填制完毕后,交购货方收执,作为购货方的记账凭证。发票联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制内容如下图所示。

按照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使用税控装置进行直接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制内容

若采取手工填制,则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a.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联同时复写,各项目应填写完整,并用力写透。

b.填好后,在第二联、第三联上加盖开票企业印章。

c.若填写有误,应将填制错误的发票加盖“作废”戳记,全数保留,不得撕下。重新填制,直至填制正确为止。

提示: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如有需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领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可证。持许可证、供货合同、进货凭证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审核原始凭证

1.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

以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是否按计划预算办事,是否按成本开支范围办事,是否贯彻专款专用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

2.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正确性

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其次应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的记录是否正确无误。

原始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行为主要有:(1)内容记载含糊不清,或故意掩盖事情真相,进行贪污作弊。(2)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3)数量、单价与金额不符。(4)无收款单位签章。(5)开具阴阳发票,进行贪污作弊。(6)在整理和粘贴原始凭证过程中进行作弊。例如,利用单位原始凭证粘贴、整理不规范的漏洞,在进行粘贴、整理时,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法,故意将个别原始凭证抽出,等以后再重复报销;或在汇总原始凭证金额时,故意多汇或少汇,以达到贪污差额的目的。(7)模仿领导笔迹签字冒领。(8)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相关内容。

知识拓展

1.原始凭证应当项目齐全、业务内容符合实际情况、数字正确清晰、有关签名盖章等手续齐全。

2.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应及时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3.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4.原始凭证一经发现不真实或不合法,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实战演练

1.2017年11月10日,北京红星制衣厂提取现金2 658元备用,请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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