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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31 1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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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震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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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税改革研究

中国消费税改革研究试读:

前言

自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来,财税制度改革发展也进入了新常态,财政收入呈现出增长率不断回落,直至个位数的趋势,同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进一步凸显以及城镇化的稳步推进,我国养老、医疗、教育等各项公共服务的刚性需求压力在不断增大。这种情况下,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之间形成了突出的矛盾。这可谓是财税新常态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面对新常态带来的挑战,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将成为我国财税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调整财税工作战略、政策,建立现代化财税制度,以全新的理念来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切实体现财税工作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作用。

本次财税体制深化改革既具有与以往改革相通的共性,又具有自身的个性。共性在于此次财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领域的改革发展之间有着紧密的良性互动关系;个性在于财税体制脱胎于经济体制的领域,进入了现代国家治理的范畴,使得它的内涵和外延大大拓展。此外,与历次改革所处的环境不同,本次财税体制改革是在经济新常态的大环境下实施的,由于经济增长率在不断回落,以往的“增量改革”环境不复存在,这使得改革面临偏紧的外部形势,也对改革方案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财税体制改革是一部“交响曲”,它涉及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体制以及财政管理的一系列问题。具体到涉及财政收入的税收制度,在进行税收制度改革时,应在总体税负稳定的前提下,对税制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实施“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提高直接税比重。在诸多税种中,消费税是非常重要的税种,它的改革也成为税收制度改革“组合拳”中的重要方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需要将消费税等各个领域的改革联动起来,通过改革所释放的巨大红利,减轻和化解财政收支压力,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基础决定性作用提供基础和保障。

消费税又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本书将站在历史和国际比较的角度,对我国消费税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现实状况做出系统阐释,对典型国家的消费税制度进行概括、归纳,为中国未来的消费税制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论准备,为中国推进消费税制改革乃至整体税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1.消费税的理论基础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税制改革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和环节,而作为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税改革一直备受各方关注。本书以消费税为研究对象,系统归纳梳理消费税制的理论基础,以期对税制改革起到理论启示作用。1.1绪论1.1.1 问题的提出

从理论含义来说,我国税制中的消费税是一种特殊流转税,西方称之为Excise Tax。特殊流转税是一个非常古老的税种,无论是古代中国还是古代欧洲,均有对一些特殊产品征收消费税的传统。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现代经济理论的发展促进了西方税收理论的更新、完善,理论内涵与实践均有着非常显著的拓展、进步,各种各样的研究方法日新月异,不断深化了人们对税收理论内涵和外延的认识;西方国家不断掀起税制改革的浪潮,消费税作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也不断改革。

从国内角度来看,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确立,中国正努力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制体系;特别是1994年中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影响最深远、波及范围最广的财税体制改革,确立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税制财税体制,消费税制改革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信息技术革命席卷全球之时,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深化,2008年以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影响深远,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剧,人们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关注不断加强,国际税制竞争和协调出现了一些新趋势和新变化,电子商务这种新兴交易业态在不断颠覆着传统消费模式,在这种形势下,我们不得不思考以下税收理论问题:消费税这种特殊流转税的定位如何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而重新界定?消费税和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此外,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后,消费税改革如何与完善地方税体系相结合?对这些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离不开税收理论与实践本身,这正是本书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因此,本书将对消费税这种特殊流转税的理论基础重新进行系统梳理、阐释,从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更广阔的角度探索消费税理论的发展对税制改革和税收制度的影响,此外,本书还对国内外消费税制度演变的脉络进行了梳理,为未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历史和现实的视角,提供必要的理论素材。1.1.2 文献综述

消费税是税收的重要税种,近年来,由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消费税制改革备受瞩目,新问题、新现象不断出现,消费税制问题也不断涌现,学者们对此进行了关注,在基础理论研究和消费税制改革等现实问题上都作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拓展了消费税制研究的领域。

征税活动既是一个筹集财政收入的过程,又是一个如何权衡税收负担结构的过程,其所考虑的关键问题是“谁来承担税负”。早在17世纪,英国政治和经济学家霍布斯(Hobbes Thomas)就提出了将消费支出作为课税对象的理论主张。此后,许多经济学家支持这一观点,例如英国经济学家穆勒(J.S.Mill)和马歇尔(A.Marshall)等。他们之所以主张用消费支出作为课税依据,是基于效率和公平的考虑。他们认为,所得税会扭曲储蓄和消费之间的价格比例,另外,征收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居民的收入能力,而消费支出是衡量收入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为消费税制的设计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1)关于消费税的经济效应问题。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不断成熟,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对税收对经济的影响给予出极大的关注:一方面,经济主体更加关注税收带来的各种影响;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体制不断走向成熟之时,政府职能的优化配置迫切要求政府将税收工具作为一种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加以使用,以使它在宏观经济运行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于税收经济效应研究的关键是对税收负担的转嫁研究,这是研究税收经济效应的前提。

对此,席玮(2012)系统研究了税负转嫁这个问题。她借鉴了Mendoza的税负分析框架,构建了要素收入有效税率的核算模型,对1995-2010年中国劳动和资本的有效税率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间接税转嫁导致的居民消费抑制作用、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等问题导致的重复征税是资本和资本有效税率上升的重要原因。

在此基础上,学者们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主要方向有:一是税收对需求结构的影响。张斌(2012)研究了税收制度影响消费需求的机制。他认为,过高的间接税负会抑制消费需求,因此,税收政策的着力点应放在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这个群体的消费倾向较高,一旦降低了生活必需品中的间接税负,能够显著改变其消费和储蓄倾向,发挥扩大消费需求的作用。二是对税制与投资、消费的关系进行研究,吕冰洋、毛捷(2014)从理论和实证角度研究了我国“高投资、低消费”宏观经济运行特征的税制基础。他们指出,对居民消费课税不仅会抑制居民消费,而且会助长政府生产性支出的增长,进一步推动投资-消费比例的上升。因此,如果以优化国民经济需求为目标,降低投资-消费比例,那么必须提高直接税比重,将财政支出更多地向民生倾斜。(2)关于消费税和收入分配之间关系的问题。对税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的研究也是目前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之一,原因在于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并引发了社会领域的问题。因此政府一直致力于建立一个有效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税收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在流转税方面,目前学者普遍关注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在收入分配中所发挥的作用。郭庆旺、吕冰洋(2011)研究了税收对要素收入分配的影响,并分析了其内在机制。他们指出,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20年间税收收入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但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却发生了巨大变化——“劳动要素分配份额逐渐下滑,资本要素分配份额逐渐上升”。他们使用GMM估计方法检验了我国税收制度对要素收入分配的影响。

岳希明、张斌、徐静(2014)深入研究了我国税制的收入分配效应,研究结果对于如何应对中国收入分配状况具有非常显著的理论参考价值。他们采用了传统的税收归宿研究方法,使用全国代表性住户调查数据和资金流量表,计算每个家庭承担的税负总规模,并观察了其与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我国税制整体显示出累退性的特点,虽然个人所得税能够减弱整体税制的累退性,但其收入规模较小,不能够完全抵消间接税带来的累退性作用。此外,城乡之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有效税率与收入之间关系的差异,与城镇地区相比,农村地区的税制累退性更加显著。(3)关于消费税制改革的方向问题。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税制度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提升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范畴,与之相适应的是各个税种的改革须放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去实施。如何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相匹配,高培勇(2014)对此作了深入的研究。他认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在于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财政制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从财政收入的角度,要从提高直接税比重入手优化税制结构;从财政支出的角度,要在稳定税负前提下,优化支出结构,将财政支出向民生倾斜;从预算管理的角度,要下决心将“全口径”预算管理落实到位;从财政管理体制角度,要继续坚守“分税制”的方向并逐步向其逼近,而不是迫于现实条件的制约而部分回到“分钱制”。

消费税制改革要服从财税体制改革的大局,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提出了总体方向,之后需要研究具体改革方案。未来消费税制改革的一个重点是扩大征税范围。

蒋震(2013)对消费税制改革进行了探讨,强调了未来消费税制“扩围”的必要性。未来消费税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应定位于强化其调控功能;而且,消费税制度的完善也需要放置在减轻企业税负的大背景下加以落实。具体来说,消费税制度的完善始终要与增值税制度相配套,在这个总体方向下再确定完善消费税制度的具体路径。在推进“营改增”的过程中,应尽可能使增值税的税基更加宽泛、完整,以利于发挥其中性作用;与此相适应,同步实施消费税“扩围”,将服务业领域中的部分服务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不断优化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完善消费税税负价格联动的机制,理顺消费税税负向价格传递的关系。

孙开(2012)从环境保护功能的角度论述了消费税制改革,他提出,消费税改革应该注重环境保护效率,兼顾收入分配公平,以此为方向,消费税制设计应聚焦于矫正应税消费品的负外部性,强调环境保护的效率,达到改善和美化环境的目的。(4)关于消费税的财政体制改革。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体制问题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学者们从这个角度论述了消费税的财政体制问题。这个问题离不开对我国财政体制内涵的理解,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从契约的角度认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吕冰洋、聂辉华(2014)认为,中国的分税制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于剩余分配的各种子契约的组合,这些子契约可归为四种基本形式——代征合同、定额合同、分税合同和分成合同,并且它们之间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由此构成了一个富有弹性的分成合同系统。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这个激励系统能够增强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基础;但是以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为主要目标的激励机制会扭曲地方政府的努力水平,加剧重复建设和粗放型增长模式。所以说,将分税制由弹性分成合同转向分税合同是当前分税制改革困境的破解之道。

倪红日(2014)着眼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协调。她提出,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改革可能形成三者联动或者两者联动性改革,在考虑改革的具体方案时,必须对此充分考虑。她认为,对下一步“营改增”和消费税联动改革归纳起来可以有大动、中动、小动三种方案。①大动方案:在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后,开征新的零售税,作为地方税的主要税种;②中动方案:将全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同时将特种消费税改革为一般消费税,将消费税征收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将其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之一;③小动方案:将部分行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继续保留营业税,维持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格局。她认为,“营改增”应该以完善税制为基本出发点,不应该把税制的调节功能放在首位,并建议三年内先按照小动方案进行,同时研究第二种和第一种方案以及更多的方案,对三税的联动以及中央与地方分税方案进行系统性设计,然后经过评估再确定进一步的行动方案。中长期可以考虑在现有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框架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结构性重组。为了充实地方税种,可以对消费税进行改造,实行中央消费税和地方消费税共存,保留现行在批发环节征收的中央消费税,在商品的零售环节设置征收地方消费税,作为地方税种,同时调整降低增值税和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的税率。

此外,张学诞(2014)对消费税改革提出改革思路和政策建议,并对改革后消费税能否作为省级政府主体税种进行探讨。他提出,我国消费税税基偏小,税率结构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征收环节也不合理。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调控力度不足和对消费行为调控作用总体偏弱,限制了消费税发挥适度调节消费者行为的作用。因此,他提出,消费税改革,应配合增值税制度的改革以及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优化消费税税率结构,合理调整税率水平,将消费税征收环节逐步由主要在生产环节征收改为主要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此外,“营改增”后,改革后的消费税可以作为省级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5)消费税的专题研究。由于消费税税目中包含了很多特殊消费品,这些应税消费品往往具有特殊的效果,许多学者对此也进行了论述分析。一个常见的领域是烟草消费税改革及其带来的控烟效果,郑榕(2014)关注了烟草消费税改革带来的影响,她认为烟草制品消费税的提高具有着明显的控烟效果,但是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我国烟草制品价格中的消费税负比例仍然较低。所以,烟草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适当提高税负。1.1.3 研究意义和创新之处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处在一个关键时期,面临着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在顶层设计中统筹予以解决。在财税体制改革中,消费税改革作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在当前稳增长、调结构的重要关头,其所引发的争论不仅局限于财税体制改革领域,而且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大影响。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凸显出消费税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消费税改革需要有系统性、科学性,因此,本书便紧扣消费税改革的现实问题,通过对消费税理论基础的深入分析,深入研究各个时期关于消费税改革的理论问题;通过对国内外消费税制度实践演变的归纳、梳理,全面把握国内消费税改革的方向;充分借鉴国际消费税制的成功经验,为消费税制改革提供依据、支撑和政策建议。

本书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政治、经济、社会的角度系统阐述了消费税的理论基础。消费税制改革不仅仅局限于财税领域,它是涉及整个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综合性问题,所以其理论基础的范畴非常宽泛。

二是系统回顾了古代中国、近代中国以及新中国成立后消费税制的演变情况,内容翔实、全面,并阐述消费税制历史演变的内在动力。

三是搜集了世界主要代表性国家消费税制的主要内容,有助于我国在消费税改革中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走出一条中国消费税制改革的创新之路。1.1.4 主要内容与结构安排

按照上述研究思路,本书的研究框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1章:消费税制的理论基础。对消费税制的分析离不开对其理论基础的把握,系统研究这个问题须构建科学、完整的分析框架,从政治、经济、社会层面等角度着重梳理其理论架构,包括政府职能理论、最优税制理论、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生态方面的理论,等等。

第2章:消费税制的历史演变和现状分析。全面回顾消费税制的历史演变过程,有助于把握消费税制改革的内在动因。为此,本章将全面回顾我国古代、近代和现代各个时期的消费税制的大体情况,把握目前我国消费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未来税制改革提供思路。

第3章:消费税制的国际经验。系统梳理世界典型国家的消费税制建设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剖析不同国家在消费税制建设背后的客观必然性,为我国消费税制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第4章:未来推进我国消费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思路、方向与政策建议。深入分析消费税制改革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阐述我国消费税制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理清改革思路,在优化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体制的大背景下,将消费税制改革融汇其中,明确改革方向,提出政策建议。1.1.5 研究方法

本书采用的具体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文献综述法。本书对消费税改革的前沿文献进行了翻译、归纳、整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综述。

二是逻辑分析法。通过对消费税制理论、历史演变过程进行演绎、归纳,剖析消费税制演变的内在机制,并对消费税改革的方向和政策进行分析与评价。

三是国际比较法。通过对中外消费税制的比较,分析中外消费税制的差异,并精确把握其差异产生的原因,以期对我国消费税制改革有所启示。1.2消费税的理论演变1.2.1 关于消费税概念的辨析

从税基的性质来看,消费税具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

广义消费税是指以消费作为税基的税种,英文词汇是Consumption Tax,它包括一切以消费作为税基的流转税种。主要包括:一是增值税(VAT)。《OECD国际增值税/商品与服务税指引》中明确规定,增值税的税基是最终消费环节。这意味着消费税最终的负税人是个人;当然,最终消费不仅仅指的是个人消费,还包括各种参与非商业活动的法人,因此,增值税的征收遵循消费目的地原则。另外,增值税的核心特点是阶段性征收,企业需扣缴支付给上游供应商的进项增值税和从下游销售对象处收取的销项增值税间的差额。二是销售税或者零售税(Sale Tax)。销售税的税基是消费,但该税种与增值税有所不同,它只在销售的最后阶段对最终消费征税。增值税、销售税或者零售税都属于一般消费税(Genaral Consumption Tax)。三是特殊产品消费税(Special Consumption Tax),又被称为选择性消费税(Selected Consumption Tax),西方国家称为Excise Tax。这是消费税的特殊形式,是选择一部分消费品作为课税对象。狭义的消费税就是指此税。与其他消费税相比,它具有征税范围限定性、征税环节单一性、征收方法灵活性的特点。由于特殊产品消费税也遵循消费目的地课税原则,因此,它可分为以国内生产、加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的国内特殊产品消费税和以国外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征税对象的进口环节特殊产品消费税。本书所分析的消费税概念就是指特殊产品消费税的概念。

在我国,消费税就是指特殊流转税,它是针对部分产品或者劳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的税基是消费,是一种重要的消费税基税种(Consumption Tax)。此外,消费税基税种还包括增值税,以及美国各州开征的销售税。后者从性质上来说也属于消费税基,但它与增值税具有显著的不同特点。

从时间来说,增值税制度自半个多世纪前在法国设立之后,由于其出色的筹集收入的能力和自身的中性特点,已经在世界很多国家“落地生根”。我国消费税(特殊流转税)的开征历史很长,几乎和人类文明同步。1.2.2 消费税制的逻辑起点:国家职能

课税行为的起点源于国家职能,这是税收的理论起点。由于各个时期政府都担负非常重要的职能,因此产生了征税的需要。消费税只是众多税收种类的一种形式,它符合课税行为的一般逻辑。

国家职能是征税活动的起点,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保障手段,是政府履行职能的“对价”。在国家产生的初期,人们一直在思考政府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政府应该担负什么样的职能,政府的权力应该如何配置。一般来说,国家职能范围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有着非常大的差异,而且国家职能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多个领域。

从政治角度来看,国家职能的首要内容是确立一套国家治理体系,制定国家的法律体系,并相应设计一套国家法律框架下的国家机构。例如建立一套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并设置政府机构来行使人民赋予的各种行政管理权力。此外,国家职能的另外一个重要领域是要抵御外敌给国民带来的威胁,保证国民的外部安全,所以维持一个适度的军事力量是非常必要的。

从经济角度来看,约翰·穆勒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提出,政府承担职能的目的在于增进人民群众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便利性。例如,由政府承担制造与发行货币的职能在于有利于减少人们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增加交易的便利性。所以说,判断国家职能范围的一个标准是政府干预的存在是否能够有效增进人民群众的便利性。此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国家职能是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生命安全和财产保护,只有人身生命安全和财产保护得到了保障,那么才能确定人民群众之间经济交易的确定性,例如提供公正的司法保护等。

从社会角度来看,国家职能在于确保社会处于公平正义的良好状态;保证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差距不至于过大,引发诸多社会问题,例如公共安全问题甚至引发社会动荡等。可以说,经济效率只是从数量的角度阐释了有限资源按照何种原则来配置,但并没有涉及资源的公平分配问题。由于公平正义的状态是一个主观的价值判断,因此存在不同的公平正义观。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18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边沁认为,公平与否的衡量源于对于公平的考量,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即实现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程度幸福,才能称之为公平;二是人本原则,即每个独立的个人只能代表自己,不能代表其他任何个体,也不能被其他任何个体所代表,所以说,政府的重要社会职能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程度的幸福。而亚当·斯密则强调市场自由下的机会公平和起点公平,反对政府通过再分配手段过度干预经济。罗尔斯从社会契约的角度出发,建立了一套公平观,他主张促进社会弱势群体的福利不断提升。

从资源与生态约束的角度来看,自工业化以来,经济增长是几乎所有国家共同追求的目标。通过不断发掘人的需求,满足人的生活更加舒适,所谓人类的福利在不断增长,伴随着经济增长的是快速的自然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碳排放问题。然而,相对于人类需求的多样性和增长趋势,地球的自然资源总量,特别是维持经济增长所必需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不可再生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地球所容纳的生态环境的再生能力也是有限的。这种情况下,经济增长的无限性和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有限性之间必然出现内在矛盾。于是,人们一直在不断追问增长的极限在哪里。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布了一个震惊世界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它提出如果经济增长按照目前的资源消耗速度持续下去,必然会发生资源耗竭、环境污染严重,导致整个经济增长秩序的崩溃。人类实现经济增长的目的是为了“过得更好”,结果由于资源过度消耗和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反而使得人类生存发展出现了危机。所以,经济增长应有一个极限,它必须考虑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要求。事实上,这个报告给出了一个经济增长的伦理逻辑。自此,各国政府普遍关注人类生存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它们纷纷将这个领域当作一个重要的职能来协调。过去几十年内,各国政府一直致力于通过技术手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构建全球的协调机制解决生态环境的问题。联合国通过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起草的《我们共同的未来》;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全球21世纪议程》;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制定了《京都议定书》……

所以,现代国家职能要从多元化视角来分析,国家职能履行需要“政策菜单”(Policy Menu)的帮助,“政策菜单”的功能便是要通过多元化的手段来实现既定的政府目标,其中包括政府收入(主要是税收)、政府支出、国债、转移支付、财政管理制度,等等。1.2.3 从税收职能和税收原则看消费税1.2.3.1 税收职能及消费税职能

税收职能是国家职能在税收领域的体现,税收职能服务于国家职能。从大的分类来看,税收主要具有资源配置、调控以及收入再分配的职能。

税收的资源配置职能是指为政府提供各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筹资,没有税收收入,不仅政府正常履行职能会受到影响,更谈不上发挥其他领域的职能。为了解决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各自在资源配置领域的局限性,政府需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以有效与私人部门提供的私人服务相互搭配。政府通过税收手段,对私人部门提供不足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弥补。所以,政府为了有效发挥资源配置职能而筹集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首要职能。

税收的调控职能是在筹集财政收入职能的基础上,对市场主体在资源配置活动中实行影响。虽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但是有些情况下,市场主体在追求市场效率时,会出现各种问题,如产能过剩、环境污染等。此外,整个宏观经济也会存在供给—需求不平衡、经济周期和经济波动等问题。税收制度能够影响市场主体的收益和成本费用,因此,它能够通过调节不同市场主体的利益分配格局来实现国家对经济调控的目标。

税收的收入再分配职能是国家通过税收手段实现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目标。虽然完美的市场机制能够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效率,但是其结果可能会偏离社会公平目标,收入分配问题是其中的体现之一。政府通过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制的设计,实现社会公平分配的目标。但是公平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不同社会有着不同的公平观。税收作为国家所掌控的收入再分配手段,它服务于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公平观。在我国现阶段,“做蛋糕”和“分蛋糕”同等重要,两者也是一个密不可分、有机统一的过程。但无论如何变化,一个不变的规律是既要实现市场主体的起点公平,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社会实现必要的效率;又要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条件,确保最基本公平目标的实现。

消费税是自古以来重要的税种,它所发挥的职能作用也符合税收职能的一般规律。从消费税所担负的职能来看,它的首要职能也是筹集财政收入,但这种职能的发挥需要在国家宏观税负和整体税制结构的背景下来对待,它离不开某个国家在特定时期下的职能范围和职能目标;然后才是消费税的调控功能和收入再分配职能的发挥。这些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对于消费税本身特性的分析。消费税作为一种在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流转过程中征收的特别税种,它在调控功能方面的作用显然要有所侧重,即所谓“调控适当”,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它所发挥的调控和收入再分配功能也是局部功能。

事实上,从消费税职能的中外历史演变来看,它是一个从筹集财政收入向调控和收入再分配功能转化不断演化的过程。消费税这个古老的税种,从诞生之时就肩负着重要的筹集收入的职能。例如,在我国古代,对老百姓常用的盐、铁、茶、酒等消费品征税,是保证财政收入稳定、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1.2.3.2 税收原则及消费税制遵循的原则

虽然税收职能理论提出征税的必要性,但是一旦将征税活动付诸实施,仍然要思考“如何征税”“征哪些税”“在哪些环节征税”的问题,这便衍生出了税收原则理论。在设计消费税制过程中,必须遵循税收原则的一般理论原则。

从税收原则的演变来说,不同时期的经济学家均从各自角度提出了税收原则。比较著名的是威廉·配第的“三原则”、尤斯蒂的“六原则”、亚当·斯密的“四原则”、萨伊的“五原则”、瓦格纳的“四原则”。无论上述原则如何变化,其本质问题仍然是如何在既定政府职能范围内,在由此确定的宏观税负下,按照一定的尺度获得税收收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税收效率原则。这个原则是指税收活动的存在应该避免扭曲市场主体的资源配置行为,所谓坚持中性原则。二是税收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设计税制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原则。对两个具有相同福利水平的纳税人,征税前后的福利变化也应该是相同的。三是税收征管效率原则。这个原则是税收制度在实际征管中的效率要求,不同于经济效率。也就说,税制的设计应该有利于征管活动的实施,并尽可能确保征税成本最小化。当然广义的征管效率不仅限于税收行政效率,还包括税收立法和税收司法领域的效率。

这些税收原则的本质就是征税活动应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扰,在筹集财政收入时,既要满足政府职能的需要,又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目标实施征税行为。

在设计消费税制时,也应该遵循这些基本原则,其定位应该与增值税等具有中性特点的税种有所不同,因为它总是将特定对象纳入征税对象。具体而言,消费税制应该尽可能发挥调节作用,确保调节效率最大化和实现公平。在设计税目和税率时,充分体现经济效率和公平原则;在设计征税环节和归属分级次的税种时,应充分体现税收征管效率原则。1.2.4 消费税制设计的逻辑:如何更好地课税

上述税收原则的提出能够从理论上描述征税活动的本质及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西方经济学家们以古典税收原则为出发点,以征税活动实践为基础,通过逻辑方法分析了税收活动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效应,提出了很多税制设计以及消费税制设计的理论。1.2.4.1 最优税制理论的简要思想

典型的公平课税理论和最优税制理论,对税制改革和税制设计发挥了指导作用,而且建立了一套评价现实税制优劣的标准。它的理论核心是从现实状况出发构建一套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税制体系。应该说,这两个税制设计理论是战后西方经济理论与政策方面的重要代表性成果。这套理论的目标是实现超额负担最小化。这个理论关注的是,政府怎么征税较为合适,征多少税,如何设计税率结构。

公平课税理论兴起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它回答了何种税制是良好的税制,其源于亨利·西蒙斯(Simons,1938)的研究成果。西蒙斯秉持自由主义观点,他主张政府应该减少对经济运行的干预,由市场来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其职能应该定位于提供市场不能或者无法有效配置的资源,并通过再分配手段来实现社会公平。所以,在设计税制时,需要充分遵循这种原则,既要按照公平效率原则筹集税收收入,又要降低政府对市场配置资源过程中的干预程度。因此,他认为如果想同时实现这两个目标,需要选择综合所得作为税基。虽然,公平课税理论为所得税制设计提供了理论思想,但对商品税制设计影响最显著的还是最优税制理论。

一个理想的最优税制理论是建立在若干假设之上的,包括:税务机关能够完全掌握纳税人的全部信息,例如偏好结构、经营特征、纳税能力等,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的效率损失;税务机关能够在既定税制下,实现对纳税人的完全征管,即税务机关有着无限的征管能力。然而,现实中这些假设均不存在,因此,学者们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提出了最优税制理论,主要包括三个理论:一是建立一套在既定公平效率价值判断标准基础上的最优商品税理论;二是在税收收入全部为所得税的假设下,确定一套所得税的最优累进程度,来实现既定的公平或者效率目标;三是在既定公平和效率目标的权衡下,选择最优的直接税和间接税搭配的税制结构。

第一,最优商品税理论。在各类商品中,商品税的税率水平如何确定,最优商品税理论提供了一个完美的解释框架。这个理论的前提和目标就是假设税制所追求的目标是通过征税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实现超额负担最小化。

消费者消费商品时总是在既定的预算约束下,在不同商品和闲暇(休假)之间选择最优组合,以实现其效用最大化的目标。效用选择模型的推导结果表明,当对包含闲暇(休假)在内的所有商品课征相同的比例税率时,即相当于一次性总付税。然而,效用选择模型最大的局限性在于难以对闲暇征税,因此,在设计商品税过程中,超额负担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故而,这个命题又转化为如何在对不同商品课税时使产生的超额负担最小。对此学者们分别各自研究并阐述了这个命题,比较著名的是拉姆齐法则以及科利特-黑格法则。

英国经济学家和税收学家拉姆齐(Ranmsey)在1927年提出了拉姆齐法则,他采用了标准边际分析的方法,分析了选择商品税率基本原则。要使得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时的超额负担最小,必须使每类商品筹集到的最后一单位货币收入的边际超额负担相同;如不同,可以通过对边际超额负担较小的商品课征更高的税率,来降低总超额负担,直至达到上述条件。所以,在对不同商品确定税率时,应当使各种商品的需求数量按照同比例下降,而不是使价格发生同比例变化。这个结论被解释为“逆弹性法则”,即在一个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模型中,若假设各类商品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那么对各种商品所课征的商品税率应该与此类商品自身的价格弹性成反比例变化,因为这种情况下超额负担最小。

这个结论会令人有些不快,因为,按照该理论,如果想让税制更加有效率,那么对相对无弹性的商品应该课征较高的税率,而对于有弹性的商品则应课征较低的税率。这似乎不符合我们消费税制设计的初衷。因此,学者们不断改进最优商品理论,以期更加符合现实情况。

一是科利特和黑格在1953年对拉姆齐法则作了进一步补充。在理想最优商品税理论中,有一个结论就是对闲暇和所有商品课征相同税率的税收时,超额负担最小。虽然无法对闲暇直接课税,但科利特和黑格提出对与闲暇具有互补关系的商品课以较高的税率,便可以近似实现理想最优商品税理论的结论。例如,对游艇、高尔夫球、网络游戏等与闲暇具有高度互补关系的商品课征较高税率,能够近似实现超额负担最小化的目标。该法则对消费税税制设计的最大启发非常明显、一目了然,高收入阶层对一些高档奢侈品进行消费时,本身就与闲暇有着非常显著的相关关系,对这些产品课征较高税率,有利于效率改进。

二是对公平原则的进一步考虑。事实上,最优商品税理论仅仅从效率角度考虑了消费者的选择问题,但人们还应该将公平原则加入税制设计之中,如果考虑了税收的公平分配效应,那么结论将有所不同。例如,高收入阶层将较大比例收入花费在高档商品,中低收入阶层将较大比例收入花费在普通商品,即使普通商品的需求弹性小于高档商品,但对高档商品课征较高税率,还是能够实现较好的收入再分配效果。所以,这是用较大的超额负担换取公平收入分配效果。

第二,最优税制结构理论。最优税制结构理论研究的是商品税和所得税如何相互补充、相互搭配的问题。这个理论对所得税和商品税发挥的作用又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认为所得税和商品税的作用效果有所不同,两者应该搭配。虽然所得税是一种良税,对于缓解社会公平分配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差别的商品税在调节资源配置效率方面有着所得税不可比拟的作用。所得税无法对闲暇产品征税,因此开征商品税就能够对所有类型的商品课税,对人们的闲暇消费进行调节。此外,通过开征商品税能够矫正外部不经济行为,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因此,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税制结构选择依赖于政府的政策目标和倾向:当倾向于资源配置效率时,应选择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当倾向于收入分配时,应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当然,税制结构的选择还受到一个国家征管能力的限制。

这个理论为消费税制设计也提供了很多启发和借鉴:消费税制改革离不开对税制整体功能和作用的认识,作为一种重要的流转税,消费税能够发挥对商品交换领域资源配置调节的作用,其征税范围以及差别税率的设计都能够实现这一目标;消费税制改革要放置在整体税制体系中,追求与其他税种类型的搭配;要注重消费税与其他流转税之间税制结构的搭配,追求流转税内的税制结构优化。1.2.4.2 消费税制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影响

最优税制理论解决的是消费税制的设计问题,而消费税制度必然会发挥对产业结构的调控作用,对此问题,中外学者们都有着深刻理解。一般来说,产业结构的调控目标包括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级化两个方面。前者是指不同产业之间的横向协调,形成彼此之间优势互补的关系;后者则是产业结构纵向由低到高的演变、转化。

消费税制主要通过税价联动传导机制,对应税消费品价格产生影响,从而从需求侧传导至供给侧,引发生产结构的变化。产品需求包括中间要素需求和最终消费品需求,两者构成了复杂的产业链条投入-产出关系。现实中,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仅包括最终消费品,还包括部分中间要素产品,因此,消费税负的变化会影响中间要素产品需求和最终消费品需求。

中间产品的消费税负变动会刺激生产者改变应税物资要素、非应税物资要素和技术研发要素的资源配置比例。在应税物质要素(例如成品油)消费税负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生产者会倾向于用更多的非应税物质要素和技术研发要素来替代,进而改变生产工艺,最终影响产业结构及内部结构;最终消费品的消费税负变动会改变消费需求结构,从而间接影响产业结构。消费税负变动能够改变不同消费品的价格比,影响居民消费“成本”,从而发挥引导居民消费行为、改变消费需求结构的效应,消费信号会最终传导至生产环节,对不同产品的收益率结构产生影响,从而改变生产结构。所以,消费税制度设计及其变动会通过影响中间要素、最终消费品的相对价格比例影响产业结构。但是若要精确量化这种效应却面临着很多问题,一个困扰理论界的问题就是消费税负在多大程度上转嫁给了消费税,而这个问题在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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