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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1 09: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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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鸿钧,鲁楠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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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治论衡(第20辑):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与WTO(上)

清华法治论衡(第20辑):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与WTO(上)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清华法治论衡(第20辑):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与WTO(上)作者:高鸿钧,鲁楠排版:KingStar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4-05-01ISBN:9787302355021本书由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卷首语WTO的未来张月姣

作为人类国际贸易历史上影响最广泛、规则最全面的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已经走过了超过一甲子的时光。在中国的传统时间观念中,时间具有某种轮回的特质,60年过去,意味着周而复始,万象更新。在这样的时刻,回首WTO的历史,分析其现状,展望其前景,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一

WTO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这份协定最初是《哈瓦那宪章》的组成部分。由于当时《哈瓦那宪章》过于雄心勃勃,导致GATT硕果仅存。在1947—1995年长达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GATT一直是以一份临时适用的协议,而非常设国际组织的面貌存在,直到1995年成立了WTO。1995年以后,随着中国(2001)、俄罗斯(2013)等贸易大国的加入,WTO在世界经贸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截至2013年,该组织的成员已经多达160个,覆盖了全球98%的贸易额,成为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贸易体系形成的重要标志。

综观WTO所取得的瞩目成就,有五个方面特别值得一提。

第一,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布雷顿森林召开的世界金融大会的产物,GATT/WTO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被誉为世界经济三大支柱。WTO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同时保护和维护环境,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决定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决心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并促进该体制目标的实现。

该组织一直力图通过降低关税、去除贸易壁垒、提高贸易法规透明度、为贸易谈判提供论坛、创设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方式为自由贸易和发展贸易同时保障成员的权利和人民的福祉提供支持。两次世界大战以及曾经的东、西方“冷战”说明,和平与合作,而非战争与掠夺,才是人类共同发展与繁荣的唯一出路,而在人类的合作形式中,经贸合作扮演着重要角色。事实证明,依照公平、公正、透明的规则进行的国际经贸活动,能够跨越东、西方的意识形态分歧,消除歧视,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与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有利于缩小南、北方经济差距,消除贫困,以便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第二,WTO是九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产物。WTO所达成的六十多个一揽子协议反映了一百多个成员政府的政治意愿和世界各种法律体系的贡献。WTO的制度设计匠心独运,与其他世界经济组织不同,WTO并非实力导向,而是规则导向,这使 WTO往往将权力斗争、利益博弈与意见分歧导入法治轨道,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制定了比较完整的贸易规则,被誉为“世界贸易宪章”。

第三,WTO涵盖协议内容广泛,且具有扩展性。早期GATT是货物贸易时代的产物,其主要内容集中于关税减让,但经过数十年的发展,WTO涵盖协议已经超越货物贸易,深入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等领域,其内容也涉及几乎所有的贸易措施。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如此大范围的经贸领域内达成多边协议,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贡献不容低估。WTO是成员主导的国际组织,决策民主,协商一致,一成员一票,这也为WTO涵盖协议的进一步扩展增加了难度。

第四,WTO争端解决机制尤为突出。WTO具有专业、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一机制充分借鉴了世界主要法律传统的司法经验,融合了诉讼、仲裁与调解等多种争端解决方式的元素,使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兼具公平性与灵活性。其中一些独特的安排,如反向一致、既往不咎等,增加了司法效能;处理争议的专家和法官独立、公正办案,客观地审理案件的规定,保障了司法的客观与公正性;当事方负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以及在条约解释方面的经验获得国际社会特别是法学界的肯定,因此WTO争议解决机制被广泛使用。自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以来,迄今已经受理469个案件,成为拥有司法职能的国际组织中受理案件最多、最活跃的一个,使WTO成为“有齿之虎”。尽管争端解决机制的“判决”并非先例,但随着案件的积累,WTO判决为其成员提供了法律期待,越来越引起广泛的重视,也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专家们的研究参考。

第五,WTO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影响了许多国家的法治进程。一方面,它通过一揽子具有约束力的贸易协议,促使各成员的经贸法律体系符合WTO所提出的各项原则和标准。而对WTO成员而言,“入世”绝非单纯的经济参与,而是一场具有高度法律性质的活动。加入WTO是一项国际承诺,参加者必须无条件执行WTO的各项规则。另一方面,它借助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等制度监督成员国的经贸法律与政策,刺激成员改善本国的贸易管理制度;最后,WTO的涵盖协议对所有成员具强制执行力,各成员必须在其领土内统一实施WTO规则,为WTO规则和法治理念在这些国家的传播和推广提供了契机。二

但应当看到的是,尽管今天WTO已取得显著成就,但仍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

第一,WTO的谈判进展缓慢。与争端解决机制的高效与活跃相比,WTO的谈判机制效果并不理想。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一方面由于WTO成员日益增多,利益更加多元;另一方面也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歧更加突出,导致谈判难度增大。此外,谈判机制自身的缺陷也是部分原因,很多发展中国家认为,尽管WTO采取“一成员一票”的民主原则,但在议事过程中仍无法避免发达国家的优势,WTO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优惠待遇的规定依然是空泛和缺乏执行力的,不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进而提出改革的主张。

第二,WTO多边谈判进入艰难期。自2001年启动“多哈回合”谈判以来,WTO在农产品补贴和服务贸易等领域未能取得新的突破。但最新的变化是,2013年12月7日在巴厘岛召开的世贸组织第九届部长级会议经过艰苦的谈判,终于就多哈回合“早期收获”协议包括贸易便利化、部分农业议题以及发展三个部分达成一致。“早期收获”协议的达成,是世贸组织多哈回合经历12年的徘徊不前后,首次实现零的突破。协议的达成,使人们重拾对多哈回合和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将有力推动全球经济增长,帮助创造就业。会议同时明确,在未来12个月内,对所有多哈未决议题,尤其是农业、发展和最不发达国家关心议题制订工作计划。

多哈回合谈判为何如此艰难?部分缘于成员国之间的分歧日益扩大;部分缘于金融海啸之后,世界经济体系正在进入震荡和重组时期。鉴于“多哈回合”目前的状况,一些议题,如知识产权、投资、服务贸易等转而采取双边谈判,或者区域谈判的方式推进。

第三,WTO争端解决机制仍存在不足。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受到广泛重视。但争端解决机制绝非WTO的全部,也无法独立承担其全部使命。WTO争端解决机制与英美法系的法院不同,它无权以创造先例的方式发展WTO法,其功能受到WTO框架与整个国际法体制的约束。WTO争议解决只具有澄清WTO现有涵盖协议的条款,公正解决争议的使命。在这一情况下,如何扮演好争端解决机制的角色,对WTO协议条款具有解释权的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应该高效运行,尽快完善WTO法,成为关键问题。此外,争端解决机制在人员配备、审限安排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 WTO争议解决的案卷越来越长,如何克服法律文牍主义,提高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以及扩大发展中国家专家和律师参与办案等问题同样需要引起重视。

第四,WTO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世界经济体系。WTO是世界经济体系的产物,它受制于这一体系既有的结构和运行规律。这一结构包括南、北之间的经济差距,以及由此引发的利益分歧,这种分歧是导致多哈回合难产的深层原因。尽管WTO框架通过复杂安排试图吸收世界经济体系不均衡带来负面效果,但并不能够彻底改变它。对于力图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世界经济秩序的成员而言,不仅需要围绕WTO进行耐心、细致的努力,也需要成员政府拿出政治意愿突破障碍达成协议,尽早完成多哈发展回合的谈判使命,使世界重建对WTO的信心。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可以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如果多边贸易体制受损,贸易保护主义卷土重来,将使穷国雪上加霜。对于超越WTO,在更广阔的背景下处理问题的动向应重视。三

自金融海啸之后,世界经济秩序受到冲击,处于深刻的变革之中。在国际经贸领域,一些新的动向也引起人们的注意和猜测。这些新的动向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区域经贸合作高速推进。由于多哈回合谈判进展缓慢,一些新的议题转而通过区域性的“小多边”谈判的方式加以推进。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包括正在谈判中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与《欧美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这些谈判中的议题都涉及了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国有企业等内容,将WTO协议提出的自由贸易水平进一步拉高,但同时也将削弱非协议成员国的国际竞争力。总体来看,世界正在出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明显趋势。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是WTO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基石条款的例外,被视为“灰区”。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应该是透明的、开放的,不应损害区外成员的既得利益。

第二,WTO框架下无法以多边方式达成协议的内容,转而以诸边方式加以推进。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由美、澳发起,有21个成员国参与的“诸边服务贸易协议”谈判。

第三,在投资等领域,过去无法在WTO框架下推进的内容,转而以双边谈判方式取得进展。例如2013年,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取得进展。但是也有些国家例如澳大利亚等国暂时中止与外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主要是因为对双边投资协议的条款解释,诸如,国家为公共利益管理投资的措施如禁烟措施等是否违反了“国家对投资者的公平公正待遇”的问题尚存争议。

第四,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正在扮演受关注的角色。随着新兴经济体国力的增强以及本国产业升级的需要,其立场也在发生微妙的变化。例如,中国在投资、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等领域表现积极。2013年,上海自贸区的成立显示出中国扩大开放的决心,这无疑将对全球自由贸易产生积极影响。随着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传统意义上的南、北关系和南、南关系也将出现某些调整,新兴经济体将与发达国家之间寻找到更多的共同关注点,而新兴经济体之间的竞争也增加,这一新的局面将进一步影响WTO。

在时局变化之中,有一些学者对WTO的前景表示担忧,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快速进展将“架空”WTO,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新的分化将“拆散”WTO,认为WTO自身的一些制度弱点将“削弱”WTO。对此,我有不尽相同的看法。

首先,目前区域性经贸协议取得的新进展建立在WTO既有成就的基础上,而非颠覆WTO的成果。作为WTO成员国在区域经贸协议中提出的标准,不能达成低于WTO项下的承诺,这意味着,区域经贸协议只能是WTO协议的“升级版”。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要向WTO通报。WTO应该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进行监督。此外,与区域性经贸协议不同,WTO是一种全球贸易规则框架,这种框架具有普遍适用性,将为跨区域之间的经贸合作提供平台,这是区域性经贸协议无法取代的。事实证明WTO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遏制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死灰复燃。WTO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与信赖。其成员159个国家和单独关税区无条件接受WTO的管辖。WTO是不可能被拆散的。

其次,在多哈回合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较大,这必然增加WTO谈判的难度,但这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发展中国家谈判实力和技巧的改善,以及自身经济地位的提升。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本身亦是WTO的一种成就。但随着WTO成员的增加,谈判议题日趋广泛,已足以引起它不堪重负的担忧。在这一局面下,保持WTO的稳健发展,增加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最不发达国家的援助,增加对贸易的扶持,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坚定不移地维护和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是关键。

再次,当今世界国际组织的治理模式并非一元,而是多元,且每种治理模式皆非尽善尽美。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改革的呼声都很高。但是,如何更加合理地改善 WTO,并非简单的问题,首先 WTO成员应坚持WTO的基本原则,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反对歧视,坚定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此外,呼吁改革的成员也有责任提出合理的改革构想。迄今为止,WTO 的涵盖协议主要延续了发达国家为主制定的GATT和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揽子协议。当时中国尚未恢复在GATT的席位。中国加入WTO以后由边缘的观察员,成为一名成员国。中国应积极参与WTO规则的制定与修改,积极参与贸易制度审议和多边解决争议。学界对国际法、国际贸易法、WTO法、国际司法的法理与实践的研究之需迫在眉睫。要在WTO的各项职能中发挥作用,提高国家软实力,人才是关键。

最后,人类历史表明,每一个国际组织都要适应历史潮流,为提供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的发展不断做出贡献。WTO如何面对挑战、不断改革,使它决策效率提高,以便有能力将人类的经贸活动推向更加有序、平等、繁荣、活跃的状况,与此同时,也应对改革的难度有清醒的估计。主题文章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与WTO高端战略研讨会纪要(上)清华大学法律全球化研究中心燕聚鸣小组整理 鲁楠 统稿

时间:2012年11月3日(下午)

地点:清华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

王振民:大家下午好。今天各位来清华法学院参加这样一个特殊的研讨会,我们表示非常感谢。今天邀请的嘉宾都与我们法学院有着长期合作关系,也都是WTO方面知名的专家、学者。

今天讨论的问题涉及法律全球化,而WTO的话题非常有现实意义。我理解的法律全球化最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个含义就是全球治理在降低国际贸易风险中发挥着作用。过去,国际贸易的规则基本上都是各国自己制定的,各国有不同的法律,这种贸易法律的冲突,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可能会引发战争。

今天,特别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出现了很多国际组织,国际治理的架构开始出现。这保证了在“二战”之后的六十多年间,人类处于一个相对和平发展的时期,国际贸易正常的秩序得到了维持。现在跨国层面出现了很多规则,而国内规则不得不服从国际规则。很多事情不再是单个国家来管,而是全球共同来管理。WTO的出现让很多国际贸易问题不再是哪一个国家立法的问题,WTO法在某种意义上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这是我理解的法律全球化第一个层面的含义。

法律全球化第二个层面的含义是,尽管出现了全球治理的趋势,但仍然有一些规则由主权国家来制定。全球共同制定的规则尚属有限,数量还比较少。不同国家的经贸规则仍有很大的差异。例如中国有大量涉及经贸方面的立法可能会跟其他国家有冲突,如何化解这些冲突,也是法律全球化要应对的问题。

在法学院课堂上,我也经常跟大家讲这样一个道理,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与过去不同。在过去,这种竞争主要表现为军事实力的竞争。现在的竞争有所不同,是进行法律战。在中国经济放缓的多种原因中,美国和其他国家针对我国的法律战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今天我们在法律战中失利所带来的后果,可能与近代输掉一场战争的影响是差不多的,甚至可能会更大。

这就是我们今天面对的情况,必须要正视。在全球化时代,中国面对的国际法律诉讼越来越多。传统的战争小国不可能打大国,弱国不可能打强国,而法律战的效果是,小国、弱国也可以打大国。我们怎么来应对?有没有足够的法律人才来从事法律战?我们的法学教育能不能适应今天的需要?我们大学的法学院有没有教给大家,将来面对这些挑战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这些都是需要反思的。

今天这个会能够成功召开,感谢邀请的各位嘉宾,特别感谢法学院的同仁。清华大学法学院希望在这个方面能够做更多的工作,做出我们的贡献。

黎宏:现在会议进入主题研讨阶段,第一单元的特约贵宾发言人是张月姣教授、张向晨教授、杨国华教授。首先请张月姣教授向大家致辞。

张月姣:我认为这个题目很重要,特别是我们现在面临很多挑战的情况下,人才确实是当务之急。

首先我回应一下振民院长所说的全球化问题。

第一,如今,WTO的一揽子的协议包括近千页的法律文件,范围涉及各个经济领域,它不仅包含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还包括知识产权、投资等领域,它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经济和贸易部门。WTO在世界上被广泛接受,最近又有两个新的成员加入,达到了159个成员,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所覆盖的国际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总95%左右。因此,在世界这么多成员之间,有一个统一的贸易规则,增加了透明度、可预测性和贸易关系的稳定性,建立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贸易体制是可喜的现象。同时,事实证明,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型的国家加入WTO以后,可以在适应这种“非歧视性原则”。对这些国家来说,WTO对他们的贸易企业是一个保护。

第二,即使在全球化的形势下,WTO并没有否认各成员国管理的权力、立法的权力(right to regulate)。可以说,每个协议里都有规定成员国的权力,如果成员政府用好这个权力,就可以更合理恰当地保护自己。

第三,WTO是一种多边解决争议的体制,被广泛使用。WTO案件数量增加,中国所涉及的案件也有所增加,目前中国有23个争议,按比例来说,在成员国中,涉及中国的案子还是不少。

第四,WTO本身是一个成员控制(member driven)的机构,它不像世界银行或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货币基金组织更像一个股份制公司,依据“股份”多少来代表表决权(money talk),这对整个机制造成影响。而WTO更多的是人的因素在发挥作用,需要各层次的人才,包括谈判者、政策制定者和争端解决方面的专家。所以,这是一个全方位的工作,具有更大挑战性。因此,我们的人才的培养和集聚是当务之急。

三句不离本行,接下来,我从我的工作,即上诉机构的角度来概括地说一下现在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大家都知道,WTO是在日内瓦,现在为了满足它谈判的机能、争议解决机能又建了很多大的谈判厅,你们到日内瓦都可以看到。在上诉机构,现在一共有16名前任的成员,再加上现任的7名上诉机构成员,一共有24名成员,其中3名已经过世了。上诉机构的主席曾有14名,我被选为第15名上诉机构主席。上诉机构的成员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大家可以看到,南非的戴维,印度的乌哲,比利时的皮特,墨西哥的瑞卡,美国的汤姆,韩国的桑晨等,都很有代表性,我是中国推荐的上诉机构成员,经过159个成员政府的严格挑选,批准我连任上诉机构法官。我是第一位获连任的女法官,现在是第二任期。

就上诉机构现在的工作来说,我们的任务很重。上诉机构的工作重点是做法律的解释,哪些是属于我们的管辖范围,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WTO三项职能中,多边贸易谈判自2001年开启的多哈回合,也被视为“发展回合”,至今无果。审议机制也受到国际社会的很多批评,唯一受到国际社会普遍肯定的就是WTO多边解决争议机制,而争议的解决机制里也还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我下面就说一下。

从争议的解决来说,到2012年6月份,共有439个案子,提供的专家组报告有168份,上诉机构报告106份。成员国参加的程度是比较广泛的,发展中国家的争议也有很多提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其中报复仲裁案件19件,合理期限执行案件28件,达成解决协议的98件。现在的特点是争议的案子越来越多,而且涉及中国的案子也越来越多。

与国际法院和欧洲法院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平均结案时间还是比较快的,平均为11个月,上诉机构最多不能超过90天,而且要对所有的问题给予答复,大家的压力是很大的。而国际法院有19名法官,他们平均每个案子结案的时间四年,欧洲法院平均两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是三年,解决投资争端中心的平均时间是三年半。

在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使用上,大家可以看到,美国起诉100起,被诉116起,欧盟也是最大的WTO争议解决的使用方之一。中方现在被诉的情况还是比较多,但作为申诉方的案件也开始逐步增加。

随着关贸总协定向WTO的转变,带来了从外交磋商到准司法机构形式的转变,由只有临时专家组到曾加一个常设的上诉机构的转变;专家组报告、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规则也由协商一致转变为反向协商一致。这使得专家组的报告、上诉机构的报告都能获得自动的通过。但这也需要我们研究——这么快地通过,有好处,也有问题,例如:涉及反补贴的SCM协议时,如果DSB批准调查程序自动成立,那可能对于涉案比较多的国家而言压力比较大。比较起来,准司法的机制有利有弊,对WTO涵盖协议的解释比较一致、合理,但是法律的文牍主义也要防止。

那么,为什么WTO发达国家都愿意把更多案子拿到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除了WTO是一揽子协议,多边解决争议是强制性的、排他性的。还有一个原因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不收费的,而其他仲裁机构要收很高的仲裁费。而且,WTO争端解决效率高,结案快,可预测性强。这些优势对于成员国政府多使用WTO争议解决也是一种鼓励。而且有些成员政府出于转移国内政治压力的考虑,他们也更倾向于利用WTO。但是,准备一个案子要做很多的准备工作和证据收集工作,在这方面,发展中国家还缺乏WTO法律专家和专业人员。

另外,WTO争议的解决是往前看的,它对过去造成的损失没有赔偿。所以,从这一点来说,对于WTO的案子,一个申诉方输了案子并不太在意。对中国政府来说也要以平常心去对待争议。应该说, WTO的争议解决的危险性比《华盛顿公约》解决投资争端中心的损害赔偿要少得多。因为根据《华盛顿公约》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如果宣布政府违约了,你们可以看那些ICSID裁决,都是几千万的,甚至几个亿的赔偿金额,被诉方(政府比较多)要拿出真金白银的,充分、及时、有效的赔偿,不然的话对方就可以采取报复。对于WTO,你可以把你政府的政策与WTO不相符的,进行修改或者撤销,并不是都让你对过去造成的损失都补偿。

WTO争端解决的程序是经过磋商、调解,到专家组,再到上诉机构。一般来说,专家组提出报告需要9~10个月。但是专家组有的时候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像空客和波音飞机的案件都是用了几年的时间。对于上诉机构,按照《解决争议备忘录》第17.5条的规定,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报告,不完成要得到当事方事先的同意。这里面的背景是什么呢?要求成员控制——要求上诉机构要在成员的控制之下,不能越轨,你要超出时间也得由我批准。但是如果要严格按照这个时限,也存在问题,这是我们今年争论得很多的一个问题。因为现在与关贸总协定时代和WTO成立的初期相比,案件复杂程度要高得多,法律问题也多得多。比如空客和波音飞机案涉及上百个法律问题,而且上诉机构每个问题都要给予回答、解释,报告页数也从过去的75页,达到现在平均175页,有的则更长,如波音飞机的报告达到一千多页。案件所涉及的领域也非常多,包括贸易技术壁垒(TBT)、新能源、海洋法、服务贸易等。上诉机构只有7名法官,每年还要更换一两名新法官,要保持法官的连续性也是一个负担。而且上诉机构的工作还要有一个内部的交换意见,一个庭审由三名法官组成。在交换意见时,是7个法官都出席。因此每个法官要阅读大量当事方提交的报告、专家组报告等。而且,90天还包括节假日和周末,包括翻译的时间。是不是给上诉机构更多的灵活性?是不是坚持成员控制?这里面有一个平衡的问题。另外,是不是应当提出报告页数的限制?因为这90天还包括翻译的时间,我们的起草报告一般用英文,可是在WTO则用三种官方语言。语言的问题是非常敏感的政治问题,如果法文和西班牙文的翻译本没有出来,法语的国家和西班牙语的国家就会抗议,不能通过。所以,上诉机构审案期限的改革也是一个很艰巨的问题。

在WTO,现在我们还遇到一些其他法律问题。一个是关于WTO法和其他国际法的关系问题,这一点希望我们的同学能够多研究国际法,写出一些更有说服力的文章。因为整个现代世界的国际公法处于碎片化的状态,它都是由各个机构的法形成的,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系统的国际法。在这方面,当然WTO法是一个突破,但是国际法在WTO的作用一直是有争议的。包括现在大家争论,比如说国家责任条款,目前在国际上只有国际法委员会的一个草案(Draft Ar-ticle),而且是被各成员普遍接受的。现在的争议就是能不能把这个条款作为国际习惯法使用。在有的反倾销、反补贴的案件中,对国有企业性质的认定,不能只按照投资的比例来确定它是否属于公共机构(public body),必须按照它是不是执行政府的指令和职能来确定,这一点在逻辑上和法律上都是有依据的。但是国际上,有些法学家赞成,有的也提出了异议。

还有一个问题涉及上诉机构的管辖范围(jurisdiction),这是任何一个争端解决机制第一步要解决的问题。整个国际争议的解决,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包括依据国家贸易条约或者是WTO协定的争议,私人企业之间平等主体的争议;而不平等主体间的争议则是指,比如投资者和国家政府之间的争议,如《华盛顿公约》。这就要看争议是不是WTO管辖的范围,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在起诉时,要非常明确。此外,在上诉机构,你是对法律适用(as applied)争议,还是对法律本身(as such)有争议,都是有严格区分的。WTO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是有分工的。专家组可以审理事实和法律问题,而上诉机构仅仅审理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报告中对法律的解释的上诉。如果你对专家组报告的事实有争议,又没有提出DSU Article 11的上诉请求的话,上诉机构不应受理这些有关事实的部分,因为上诉机构只管法律问题。但是如果你依据DSU Article 11的上诉,上诉机构就有义务要审理有关的事实,看专家组是否做了“客观的审议”并对有关事实做出解释。

还有一个学术问题,对我们也有实际意义,就是先例的问题。大家知道,英美法是法官法,法官的作用很大,而大陆法是成文法,法官的作用较弱。但WTO既不是英美法,也不是大陆法。所以,没有关于先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但是,在考虑案件的时候,法官们要考虑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判决也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一般来说,对同一个问题的结论应该是类似的。《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也有关于依赖先例的判决的内容,对于先例的价值是很重视的。那么,为什么强调先例不具有约束力?原因是要强调个案的特殊性。WTO一个案子的裁决只对该案的当事方有约束力。对其他方可以提供法律期待(legal expectation)。所以,这种先例应该是个案,有它的特殊性。因此,在针对相类似案件上诉的时候,要强调包括法律适用方面和案情本身的不同,这样胜诉的机会比较大。

在处理上诉案件时,特别是在听证会上,我们现在还遇到,一个是举证责任的问题。能不能对一个主权国家政府的行为制定的政策用反向推论?我们要从学术角度认真研究,给出有理有据的结论。如果任意的一个政府对另一个政府政策的指责,不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而是用推论的办法,这将是危险的。所以,我是不主张对这些政府的政策用推论的,要收集证据当然要花时间,但是没有证据怎么能轻易地指责另外一个政府违约呢?

另外,条约的解释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就WTO来说,这也是一个我们要经常注意去做的一个工作。WTO没有直接用国际习惯法,没有把《维也纳公约》写在WTO上,而是在《争端解决备忘录》的第3.2条,用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法来对现有的协定进行解释,这里面我们就大有文章可做。中国曾经参加了很多联合国的组织,参与了很多国际协定,在不断地制定一些新的规则,如果这些规则里,我们把我们的诉求都反映进去,反映我们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保护我们的企业,这些都可以为你在WTO打官司提供法律依据。

条约的解释,现在WTO更多地是用《维也纳公约》的第31~33条:目的和宗旨(object and purpose),诚实信用(good faith),条约文字的正常意义(normal meaning);之后的协议(subsequent agreement),之后的实践(subsequent practices),以及解释条约的辅助资料,如谈判记录等。我提醒大家,最近的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有关的案件中两次使用了“之后协议”。第一关于多哈部长会议决议关于TBT协定中关于技术规则公布与实施要有合理期限,多哈部长会议决定这个合理期限为6个月。根据WTO协议,部长级会议是最权威的解释WTO涵盖协议的机构。为何不直接认定多哈部长会议决定的法律效力?因为程序上有一点瑕疵,应该由负责该协议的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再由部长会议通过决议,提出合理期限6个月。但是当事方无法证明有关委员会提出了修改的建议,只好通过“之后的协议”证明部长会议这一解释决定的法律效率。第二是关于TBT委员会对“国际标准”的解释的法律效力,上诉机构也引用了维也纳公约的“之后协议”即证明必须向 WTO全体成员开放的标准,才是国际标准。

最近的案件里有一些微妙的变化,TBT里关于“类似产品”的歧视的解释又有新的发展,除了相同产品的四个传统的鉴定标准之外,又增加了你要处理一致性来确认是否有歧视等。它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被申诉方使用,也可以被被诉方使用。所以,希望我们不仅要了解WTO传统的一些解释方法,新的动态也要紧跟。

现在对WTO有一些批评的意见,这些意见包括法官造法,填空白(Gap filing)透明度的问题,听证会(oral hearing)对外公开的问题,法庭之友是不是可直接用于案件审议等。还有对新成员的加入议定书如何解释,是不是由WTO来解释,还是由谈判者来解释他的谈判的真实目的?另外,在WTO上诉机构做解释的过程中,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问题。还有对于解释烦琐、冗长,WTO的解释中的法律文牍主义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这方面我们就需要能够拿出更多学术的支撑,理论的支撑。所以,建议大家对国际法,国际诉讼程序进行深入的研究,包括对国际法发展的研究,对国际条约解释的研究,中国学者在这方面的声音应该加强,这样才能在WTO起到大国作用。

现在金融海啸刚过,我们面临很多案子,尽快加强WTO的研究和应对力量,培养一支能在国际上打官司,而且打胜官司的队伍是非常重要的。另外,我们要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方面加强力量。对于WTO的很多官司,如果在制定政策这一关就严格把关,官司是可以预防的。因此,我觉得现在政府制定政策部门,希望多一点懂得WTO的人。在每个政策出台之前,让懂得WTO法的人看一看,不要出现矛盾。另外,我们要跟踪贸易伙伴的立法,不能光埋头拉车。对方实行的一些违背WTO规则的措施要积极收集证据,学者也要收集外国立法的问题。另外,要改进我们的贸易管理,政府的措施要与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一致,减少被诉的数量。还有积极参加WTO的谈判和贸易机制的审议,将中国的利益保护多边化。及时总结WTO的案例,对制定政策的官员进行WTO的培训和交流,增加中国专家在 WTO各部门的工作比例。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也是在WTO出资大国之一,中国要有一批专家到国际组织工作,还要有一批后备的人员。所以,情势要求大家从语言上,专业上,工作经验,知识积累上,领导能力上,分析问题的能力上都要有全面的提高。另外,要加强WTO的研究和教学,培养一批WTO的专家。最后,加强WTO法理论的研究,比如证据法,比如什么是正当程序,基本上还都是外国的学术成果在支撑,我们在这方面还是不够。这是一个全面的系统工程。

现在WTO不是说可有可无,应该参加不应该参加,而是怎么积极地在里面起作用,怎么使WTO更好地为中国经济发展、贸易发展服务。所以,人才是最关键的关键,寄希望在座的学子,我们都能够很好地更加努力地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国际事件的发展,能够献言献策,谢谢。

黎宏:谢谢张主席,她也是我们的教授,还有很多内容因为时间关系没展开,以后有机会再到清华法学院的课堂上给我们介绍。第二位发言人是张向晨教授,有请。

张向晨:我恐怕是今天在座的唯一的一个非法律人士,我同意来是因为讨论的题目除了法律这几个字都跟我有关系:经济全球化,中国和WTO——这是我过去20年从事的工作,是我所经历的。当然WTO本身也是个法律体系,对这些我也有自己的体会,我可以从另外的角度对今天的题目做一点贡献。

我的角度是,怎么看待经济全球化变化的情况?这一情况对WTO以及对中国的影响。有几个题目,希望跟大家讨论,我提出这个题目,我并不一定就有答案,对其中有一些我有自己的观察,有的也没有答案。

第一个问题,怎么看待目前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为什么提出这样的问题?自从金融危机以后,对于经济全球化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提出经济全球化已经停止了。这种观点就带来一个问题,既然WTO是推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主要载体,如果经济全球化已经停止了,那你推动它的载体还有什么用呢?可见回答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在过去二三十年间,我们认为,我们是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一个受益者。美国说我们是最大的受益者,我们否定,因为我们在全球价值链的中低端。但是我们承认自己是受益者,甚至可以承认我们是主要的受益者之一。比较其他的国家,这都是没有问题的,但问题是,现在确实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受阻,在金融危机以后发生了变化,多哈回合停滞了,有的人说死了,有的人说冬眠了,还有的人说你们不承认它死了,你们还在谈是因为在尸体上喷洒香水,不让它发出臭气。我过去十年的工作就是推动这个多哈回合,但是我也承认要想起死回生是很难的,这个时机已经错过了,现在环境条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怎样看待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这是我们研究跟WTO有关的经济问题、法律问题和贸易问题的大背景。我自然不同意经济全球化已经停滞,它并没有停滞,因为它的驱动力还在那里。驱动力的其中之一就是科技的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在过去的五年内,无线通信覆盖了五十多个国家。这在过去是没有的,现在却覆盖了,这就是全球化的表现:人和人,信息和信息都在全球范围内关联,金钱和物流都在全球范围内交换。贸易确实在金融危机中受到了打击,在2008年和2009年贸易量下降,但是现在也在恢复中,增长的幅度虽然比以前慢了,比过去十年的平均水平要低,但还是在恢复增长,投资也经过一个曲折,今年世界的投资可能达到1.7万亿美元,2007年是1.9万亿,那是一个高潮,但明年后年有可能达到这个高潮。

还有一些新的形势,比如非股权的投资。跨国公司是以利益为驱动力的,一定是在全球的层面部署它的资源,来攫取它的最大利益,科技的发展又助推这种精神。目前形势确实发生了变化,那就是新兴经济体在全球化的作用提高,新兴经济体集体崛起。过去是发达国家把生产环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然后发达国家作为消费的市场,但现在这种单向的全球化已经改变了。相互的投资、生产、消费,已经改变了原来的全球化面貌,它的形式和内涵都在发生变化。但这并不是停止,如果我们认为是停止了,那好多问题不要再研究了, WTO的作用也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

第二个问题是,在新的全球化的进程中,也就是新兴经济体崛起的进程中,新的全球经济治理的模式是怎样的?刚才王振民院长提到了这个问题,过去的全球治理是美国说了算的,是有一个七国集团(G7)的,现在没有了。是不是出现了新的全球治理模式,这个模式可不可以代替原来的模式?就我的观察,在一段时间内,或者说在比较长的时间内,要建立一个新的全球治理模式是不太可能的。现在处于某种无序的状态,G20没有取代过去的经济治理的作用和功能。

我们为什么研究这个问题:有没有新的经济全球治理框架?新的模式跟我们有什么关系?这个关系是很大的,它关乎中国在其中所处的位置。过去,我们不在这个框架里面,后来这种情况逐步改变,这种过渡的迹象非常明显。过去是G7,后来加上8个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就是8个发展中国家之一。但参加会议都是在人家7方元首开会,8个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在另外一个房间等着,等人家开完以后再邀请这8个人。现在这个时代过去了,有了G20,中国是成员之一。如今,在世贸组织里我们也是一个核心成员。2008年,世贸组织中也有一个G7,而WTO权力结构里美欧日加四国发挥主宰作用。现在情况发生了改变,加拿大出局了,而中国、巴西、印度加入进来,当然再加上澳大利亚,有人说中国已经跻身核心圈,是“政治局常委”了。尽管权力结构发生变化,但美国并没有愿意放弃自己的领导地位。这样,双方都会出现不适应的现象:一方面,美国希望保留自己的地位,但希望中国、印度和巴西多做贡献;另一方面,我们现在地位提升,但也没准备自己要多做多少贡献,我们还强调自己是发展中国家。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全球治理的争论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

拉美国家提出了全球治理的思路,它们希望有一个三角的结构,上面是联合国,有一二百个国家,这有合法性;两边则一个是像WTO、IMF这样的专业国际组织,这有专业性,可以处理比如贸易问题、金融问题这些专业问题,这些问题联合国是没法讨论、没法达成一致的意见的;但有了合法性、专业性,这还不够,还需要一个领导力量,它认为另外一条边就是G20。当然,它是一个典型的欧洲式理想化的设计,实际上现在离这个三角关系还差得很远。所以,对这个问题如果需要一个简单的回答,我认为,短期内不会形成一个新的全球经济治理结构,由于这种状态会带来相当长时间的混乱,造成很多国际矛盾,这是一个客观现实,我们也必须看到这样的背景。

第三个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出现变局的情况下,新兴的国家是否可以与传统大国在开放的过程中找到交集,能不能找到共同的利益?过去十年多哈回合的失败证明,我们没有找到这个交集。我们试图找到大家都可以接受的什么东西,达成一个协议,促使新的规则建立起来,进一步推动新的开放,但是我们失败了。而关于多哈回合谈判失败的直接原因,我们以非农产品的关税为例,美国要求中国、印度和巴西把工业品、化工、电子、机械产品的关税降到零,而中国、印度、巴西拒绝这样做,最后失败了。美国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它的化工、电子、机械关税只有2%,而中国等国家是20%——它说我把2%取消掉,你把20%取消掉,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对称的要求,你2%的杠杆不可能撬动我的20%,我为什么做这个交易呢?这只是失败的直接原因,其实多哈回合失败的原因很复杂。我自己对这个问题有自己的解答,从理论上讲,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仍然是可以找到利益交集的。假如找不到的话,就会导致多边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中止,但实际情况也不是这样,我认为交集还是可以找到的。

为什么可能找到交集呢?原来在多哈回合里,发达国家制定一个多边的投资协议,又叫新加坡协议,很多发展中国家反对,对此中国也是防守性比较强的。因此,2003年这个议题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被拿出多哈回合谈判,不再讨论,当时很多非洲的代表,穿着草裙子在会场跳舞庆祝,我们当时如释重负,因为我们要防守,美国提出要求我们做不到。但是现在的情况改变了,中国现在是一个在海外投资大国,今年我们对外的投资会超过800亿美元,2015年会超过1000亿美元,届时会与我们吸引外资的规模形成一个平衡,这也是一个国家发展到这样一个阶段必然出现的。你有每年1000亿美元的投资在海外,需不需要别的国家来保护?这个时候,我们在投资的问题上,在多边投资领域的问题上,我们防守力就会减少,进攻力就会增加,就会有新的看法。如果谈判一个多边的投资协议,就要改变不利于吸收投资的地方,同时海外投资也会得到更多的保护。这个时候,如果有人再提出投资协议来,中国和当初的立场是不同的,我们会起一个积极的推动作用,因为要保护自己的利益。当然,现在多哈回合陷入僵局,马上讨论这个议题也不现实,但是我们可以从局部的问题一点一点地探索,寻找这种交集,只有在各方找到交集的时候,世界贸易的自由化、投资化、便利化的进程才会得以推动。

有一个很好的消息,在今年的APEC会议上,APEC经济体就环境产品自由化达成了协议。世贸组织也在讨论这个问题,环境产品要不要开发?当然,中国出口很多类似的产品,但也要进口一些,要寻找一个平衡,最后你支持是不是把环境产品的关税削减或取消,最后大家讨论这个清单并达成协议。当然,这个过程很复杂也很困难,从理论上说,我们是有交集的,这需要有新的思维。像美国那样,拿2%的关税换人家20%的关税,这是不对的。我们这些新兴的发展中成员也应该有新的思维,看到某些问题,而不是以前的眼光,而是看到你可能改变,利益会发生变化,需要共同讨论新的规则,这是第三个问题。

第四个问题跟第三个问题有关系,在新的情况下,全球化暂时受到了波折,全球治理的结构没有建立起来,发达国家焦虑感与日俱增的情况下,新兴的经济体和原来传统大国可不可以比较理性地处理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刚才张月姣老师和王振民院长都讲到这个,利益冲突是不是可以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得到解决?过去十年里,中美之间是一个很好的案例,中美两大国,一个是守成大国,一个是崛起中的大国,两国在发展过程中的矛盾是最多的。两国的经济关系之所以没有出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很大的功劳。如果没有WTO,贸易战就很难避免。过去,张月姣司长负责知识产权谈判,那时候美国要报复,提出39亿,我们就提出要反报复40亿——这样一旦报复起来,更吃亏的常常是我们,所以,我们也不得不做了一些妥协让步,最后达成协议。有了WTO以后,有了分歧我们到WTO那里,有专家裁决的小组来判断谁对谁错,这使这两大国整个的经济关系不容易出轨,冲突被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且应当说绝大部分裁决,即使我们输了我们也执行了。在我们执行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争议,但是我们还是执行了,美国也是如此,这是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中独特的重大的作用。

我们看到,WTO还面临着一些挑战。我们并不是可以闭起眼睛来,有什么贸易冲突都去那里打官司,这个机制并不是万能的。我们现在担心比较很多的是,出现的一些新的挑战可能会超越原来WTO的管辖范围,或者说超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擅长处理的范围。比如罗姆尼在叫嚷,他上班的第一天就要把中国贴上汇率操纵国的标签,大家可以想象一下,他现在不是在开玩笑。他几次说,他真的上台一定会做这件事情。如果真的这样做会怎样?按照美国的法律,美国会和中国谈判,我们怎么谈?我们可以和美国谈判,但是能以这种身份去谈吗?如果你拒绝美国的要求的话,它就要提高关税,提高关税就意味着开始贸易战。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形势不仅是对中美两国,对WTO也将是一大挑战。在汇率问题上,应当说世贸组织的规定是非常笼统的,而且有赖于IMF的合作。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关于汇率的争论我们是非常小心地处理的,但是这对我们是一个挑战。还有其他的挑战,比如在未来几年,如果美国实行了碳关税,世贸组织应该如何处理单边碳关税的问题,这并没有现成的答案,也需要我们研究和思考。以我的感觉,未来由于全球化背景的变化,处理特别是新兴大国和传统国家的利益冲突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有WTO是一个很好的基础,但是WTO本身也面临挑战,它如何去应对,这是第四个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在经济全球化新的格局下,各国的不安全感都在增加,所谓的国家经济安全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各国能不能在相互联系日益密切的经济关系当中维护自己?你如果不能回答这个问题,那把门关起来好了。我们原来的老领导,我们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先生有一个“鸟巢理论”,他就说什么地方最安全?2008年奥运会的时候“鸟巢”是最安全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都没有鸟巢安全,因为鸟巢开奥运会的时候有八十多个国家的元首领导,不仅中国的公安在严密保护,全世界的安全部门都在保护他们自己的元首,尽管有恐怖主义的威胁,但那个地方是安全的。这说明一个道理,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各国的利益相互连接,相互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个时候你很难分得清楚,你打了我一下是不是你自己也受损,这正是我们和美国处理现在的经济贸易关系中我们的筹码。比如现在有钓鱼岛的争端,有人说我们报复日本得了。你得看看是什么产品,如果这个产品是全球价值链中端的产品,是你需要的中间产品,你没有了这个,自己会吃亏,而且你无端使你价值链中其他的上游、下游的国家,如马来西亚和泰国受损。这就是现在的情况和以前的区别。所以,你想要那种绝对的安全是不可能的了。现在有关于华为、中兴的争论实际上反映了什么问题呢?美国的不安全感在上升。我们自己也有这种不安全感。我们跟他们靠得这么近,是不是也不安全?大家都觉得不安全。当然在这种状况下,大家都有不安全感的状态下谈判新的规则,推动新的开放是有困难的。但是对这个问题,我自己的看法是不安全感不等于不安全,我们应该放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来思考:世界60%的产品都在全球的价值链上,你无非是在这个环节或那个环节,大家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在这个大的背景下,应该说,无论你是什么国家都应该坐下来,通过谈判协商来讨论你的利益分布,利益交换,应该说这对大家来说都是最合适的。

提出这么几个问题跟大家分享,并没有结论,希望大家进一步地深入研究。谢谢。

黎宏:谢谢张向晨主任,张向晨主任毕业于北京大学,一直在参与WTO的谈判,他的演讲我也听得非常入神。下面有请杨国华教授。

杨国华:刚才听了张向晨老师讲的内容,我有一个感觉,现在的全球化也好,WTO也好,好像有很多的困难、挑战,张老师从他理解的角度给我们讲了很多分析,他的预测还是有一些乐观主义的东西。但是我要讲的可能就是一个非常纯粹的乐观主义内容,我觉得世界非常美好,现在天气不太好,但是世界非常好,WTO非常好。因为我是做争端解决工作的,好的标准很简单,就是我们做法律的有很多案例可以研究。如果一个组织,一个法院有很多的案例可以让我们研究,我们就说它好,这是第一点。更重要的“好”,是这套法律体制起作用了,大家虽然对WTO,对全球化还是有很多的疑惑和担忧,但是对争端解决机制这块起的作用,大家基本上还是一致肯定。接下来,我从两个方面简单地说一下。

第一,现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我们的法律研究好在哪里?刚才张月姣大法官已经提到过有四百多个案子,已经出来的专家组裁决加起来近300份,这些裁决的内容很多,刚才张法官也提到有几百页的内容。几百页说什么?很多在座的同学和老师研究过,知道它其实就是说理,在分析,那些都是非常精彩的法律的东西,都是我们在座的学法律的人的本行,其中法律的分析和法律的解释非常好。从中国的角度来看,中国起诉了10个案件,被诉18个案件,做出的裁决有21个。我做了个大概的统计,裁决的内容大概有一万页,十年的裁决已经这么多了,都是非常精彩的法律分析,我在多种场合都呼吁,大家要研究这个,这是一座宝库,是法学研究的宝库。这在过去是没有的,也没有这个机会。近十年积累的这些内容,中国政法大学的王传丽教授在上个月提出了一个观点,说WTO的裁决是WTO送给中国人的礼物,我们要珍惜它。对她说的这段话,我是很感动的,我觉得她讲的主要是针对老师和同学——你们要研究这个案例,这是非常精彩的判决书。这一点让我非常乐观,尽管全球WTO的谈判陷入停滞,全球化可能遇到了很多问题,但是我们的案子确实层出不穷,有很多精彩的案子供我们研究,所以我很乐观。

这是一个小的乐观,大的乐观就是我刚才说的第二点,我觉得这套争端解决机制是有用的,对中国法制的建设是有促进作用的。这个方面我想稍微展开说一下,我觉得这是一个大的方面。

我想结合六个中国的案件来论证这个问题,为什么这套机制是对中国法制建设有促进作用的。我先举三个中国当原告起诉美国、欧盟的案件,这些案件的胜诉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一个是2009年起诉的,中国告美国,我们简称禽肉案,编号是DS392。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告美国的一项立法,法律里有一个规定是对中国不利的,是给美国农业部的拨款法案,大家知道美国的部委政府部门用的是钱是要国会批准的,叫拨款法案,是一年一度的。2009年在给农业部的拨款法案中有个规定,这个钱不得用于跟进口中国禽肉有关的工作。对于进口中国的禽肉,美国的政府要进行检验,有实地核查,委托研究,这些都是政府可以花钱做的,但是美国的国会法案就明确规定不得用于这些事情,实际上就等于不许进中国鸡肉、鸭肉。我们认为这是歧视性的,2009年就起诉美国,我们胜诉了。2010年美国国会在通过拨款法案的时候就主动进行了修改,裁决是后来胜诉的,诉讼中间美国就修改了,这是一个胜诉的案件,由于用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了中国的权利。

第二个案件是2008年中国告美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案,DS379号。这里面涉及了一些美国对中国反倾销、反补贴的做法,是错误的,这个案件我们也获得了胜诉。胜诉的结果是美国修改了它的法律,对涉案的四个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进行了复审,重新做了调查,最后做的结果是什么,我们还得评估,刚刚出来。但是美国采取的措施是修改了它的法律,对反倾销、反补贴的四个案件进行了修改。我们认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事实上我们都获得了巨大的胜利。

第三个案件是中国告欧盟的紧固件反倾销案,DS397号。我们告欧盟对中国搞反倾销的时候有一些不公平的做法,我们也胜诉了,结果也是今年欧盟修改了它的法律,修改了紧固件反倾销的税率。

我举这三个胜诉的案件想说明我的理解,中国在WTO里,在国际上利用法律的规则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了很大的胜利,这只是一个事实,它的启示是什么?对于我想论证的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是促进作用的意义在哪里?我觉得一个最简单的促进的作用就是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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