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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1 1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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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洪珠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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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治理新论

腐败治理新论试读:

上篇 反腐败论

堕落滋生腐败,腐败必然腐朽,腐朽产生罪恶。什么是腐败?腐败是政治问题还是经济问题?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为什么会滋生腐败现象?腐败到底有什么样的思想基础?它的历史成因是什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当前社会生活中的腐败现象和反腐败形势?如何进一步推进反腐败理论的创新,研究和回答反腐败工作中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如何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反腐败工作,全面推动反腐败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凡此种种,都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人们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我们社会生活中的腐败现象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必将积重难返,不仅会影响到我们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而且会逐步加深和积累整个社会矛盾,威胁到社会生活的和谐与稳定。久而久之,必将逐步蚕食并摧毁人们心中的道德和法律长城,道德和法律长城一旦垮塌,就会在某一特定时期,在特定思潮的引导下突然释放,从而贻害整个社会。为此,笔者试图对腐败和反腐败的相关问题作一些理论探讨和实践分析,以期为党和政府的反腐败工作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腐败概论

(一)腐败的思想基础

什么是腐败?《汉书》如是记载:“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这是最早出现的有关腐败的说明,主要是指粮食霉变不能食用。现代词条对腐败是这样定义的:“腐败在广义上说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利变异现象。狭义上说泛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利蜕变现象。”通俗点说,腐败就是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泛指政府官员的堕落行为。腐败并不新鲜,古已有之,只是不同时代其特点和表现程度不同而已。中国历史上腐败的鼻祖,当属夏启,他废除了禅让制度,把权位传给了他的儿子,开创了中国历史上腐败的先河,中国社会的腐败问题从此开始出现了。

腐败滋生的思想基础有二。

从人类生存的角度来讲,物质是人类生活的基础。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人们获取物质的前题是交换。当一个人能用手中权力交换到物质又不被束缚的时候,就会无限地放大这种权力。这样,腐败也就产生了。除非他受到道德的、法律的或宗教的力量约束,才可能放弃这种牟利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是封建剥削思想残余的具体表现。因此,某些当权者在缺乏道德修养而法律又对其腐败行为不能及时有效制裁的情况下,他就会把手中的权力当成无形的商品进行物质交换,以获取更大的私利,这就是所谓的权力寻租行为,也就是腐败现象滋生的思想基础之一。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凡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破坏严重的时代也就是腐败现象最严重的时期。比如,由于元朝统治阶级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破坏和漠视,才使得明朝初年的官员道德水准低下,官场腐败横行,以至于用“剥皮实草”的酷刑才把官场的腐败之风镇压下去。据史料记载,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甚或是世界历史上最苛酷的惩贪措施。明律规定,官吏贪至六十两银子者,便要被枭首示众,施行“剥皮实草”之刑。洪武年间,官员受贿“四本书,一个头巾,一双袜子”,都要被砍头。我们只要略加考察就可以看出,很多腐败分子都是在传统文化教育缺失的背景下成长起来的,此为滋生腐败的思想基础之二。(二)腐败的主要表现及社会危害

目前,腐败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制度腐败;②贪污贿赂;③失职渎职;④生活作风腐化;⑤商业贿赂;⑥贪官外逃;等等。此外,还有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和公费旅游等等,不一而足。现实生活中,一些腐败分子“不给钱不办事,给钱无事不办”,而且“办什么事给多少钱”也早已是明码标价。当权者卖官,执法者枉法卖法,经济上大肆中饱私囊,生活作风奢淫糜烂。更有甚者,给社会上的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与他们沆瀣一气。有的与不法商人狼狈为奸,充当他们的打手,暴敛钱财,与民争利,以致民怨沸腾,上访、群访频发,有的甚至引发暴力冲突酿成血案,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就我们当前的社会问题而言,面临着三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一是腐败问题,二是两极分化的问题,三是教育问题。相对于教育问题和两极分化问题而言,腐败只是个小问题,但影响很大,因为教育问题和两极分化问题是隐性问题,而腐败则是显性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把社会生活中的腐败问题解决好。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而腐败是对人民最大的剥削,因为这些腐败的负担最终必然会落到人民大众身上。腐败分子依靠腐败收入,则必然拉开社会财富分配的距离,也就必然导致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所以说,铲除腐败是解决社会财富两极分化的前题,这要比发展经济更困难、更艰巨。目前,腐败现象有主动腐败、被动腐败、被迫腐败以及跟风腐败之分。从政治上的卖官鬻爵,到经济上的贪污受贿行贿,社会道德风尚江河日下,真可谓花样翻新,手段层出不穷。分析和观察已经查处的案例,可以看出,只要有权力的地方就有腐败现象的存在。从官场到商场的各行各业,腐败几乎无处不在。如果我们不能有效地铲除这些腐败,就会因为腐败和两极分化的矛盾激化,威胁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发展。所以,我们必须对腐败的危害有全面、清醒、深刻的认识。

那么,腐败到底是什么问题?是完全的经济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对现存腐败问题的认识,我们一定要有政治上的敏锐性和前瞻性。从表面看来,腐败仅仅是经济问题,但实际上也是政治问题。一个因腐败而垮台的政权,它的垮台不是在政权完结之日,而是在腐败滋生之时。正是由于腐败对国家的危害巨大,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把反腐败问题提高到亡党亡国的高度。我们的工作中可以有这样那样的失误,人民都可以谅解我们,但绝对不能有腐败行为,这绝不是钱的问题,而是性质问题。当权者的腐败行为,可能会给政府的工作造成“一丑遮百俊”的效应,可能会抹杀其所有的工作业绩,以致人们“攻其一点,不计其余”。我们用了三十年时间走过西方百年的经济发展道路,现在已经没有人会怀疑我们的经济发展能力。中国的经济富强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如果说有棘手的问题存在,那也就是腐败和两极分化的问题。正所谓“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治国就是治官,治官就是治腐败,如果有的官员寡廉鲜耻、贪得无厌,而国家还无法治理他们,那国家就会有动乱之虞。又所谓“官清民自安”,当政者不去腐败、干坏事,没有人敢干坏事。三十年前国家那么穷,为什么不乱,就是因为整个社会鲜有腐败。可现如今,如果我们不能限期有效地治理腐败,新的官僚转化资本和靠资本转化的官僚就会使财富全面合法化,就会进一步加速推进社会财富两极分化的进程,最终为中国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埋下祸根。目前,腐败已经成为最大的社会污染,渗透到了政治、经济和日常生活中的各个角落。有关专家统计表明,由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在1万亿元人民币左右。笔者认为,其实经济损失也许并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危害在于全民族的道德观念沦丧上,如果一个民族的道德水平是在“笑廉不笑贪,笑贫不笑娼”的水准上,那提高起来恐怕真是要假以岁月了。

毫不讳言地说,道德观念上的腐败才是最大的腐败。无论是官场还是商场,总有一部分人在搞腐败。除了一部分清廉正义人士外,很少有人会放弃能从腐败中捞取好处的机会,也很少有人会为了社会正义而放弃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尤其是当这些人具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权力或条件的时候,这种道德观念的崩溃就滋生了腐败。如果每个人都能自觉抵制腐败,腐败也不会蔓延到如此地步。

从目前来看,腐败现象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经济腐败,主要表现为腐败分子在从事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中运用手中的公共权力牟取私利;二是行政腐败,即独断专行、拍脑袋瓜子的错误决策,如面子工程、政绩工程、浪费民脂民膏的行政腐败行为等;三是道德腐败,即生活上的腐化和堕落,如生活作风上的糜烂和骄奢淫逸。在具体的腐败过程中,这三种腐败现象往往是交织在一起表现出来的。(三)当代社会滋生腐败的原因

对于当代社会的腐败成因问题,社会上的各种分析研究很多,各人的见解不尽相同,既有共性的分析,也有不同的探讨,但总的来看,与以下四点不无关系。

1.我国的政治制度不够完善

马克思曾如是说:“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中国最大的实际就是,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很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还不够成熟;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还不完善,民主法治还不够健全,教育文化还比较落后,文盲半文盲人口较多,民主主体的文化道德素质、法治权利观念和参政议政能力等都亟待提高。

就我们国家的情况来看,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是没有问题的,也完全可以通过推动政治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来治理社会生活中的腐败现象。但也正是由于我们的政治制度不够成熟和完善,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在现有的情况下,如果不把成熟和完善的政治制度作为治理腐败问题的切入点,即使我们什么工作都不做,人人都去反腐败,也不可能消除我们社会生活中的腐败现象。所以,我们必须把完善政治制度作为迈出治理腐败问题的第一步。

2.政治信仰的失落与传统教育的断层

随着我们对内的各项改革和对外的经济开放,以及在经济发展中的利益诱惑和制度漏洞,还有东欧巨变和前苏联解体,一些领导干部迷失了政治方向,丧失了起码的道德基础,拜金主义思想泛滥成灾,忘记了一个政务人员所必须遵循的起码准则和道德底线,封建社会的残余腐败思想严重,从而导致他们迷失了基本的政治信仰,使自己滑向腐败的泥潭和深渊。这是我们政治社会生活腐败现象泛滥的一个方面。

此外,中国历史上传统社会的教育理念强调的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是品德,也就是人品。人首先必须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人无德不立。才是才干,才干是术,术是科学、是技术。术,会教你做事,教你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利用学习到的科学知识去做事,但不能解决人的品德问题。中国历史上,孔、孟、旬、墨、老、庄,诸子百家学说中做人的道理理念异彩纷呈,我们传统的国学教育完全能够完成对人的品德培养,把人教育培养成具有良好道德情操的人。可惜的是,我们的现代教育中过于强调科学知识的传授,忽略了国学对人的品德成长的熏陶。这种传统教育的缺失,导致了受教育者科学知识丰富而德行欠缺,一旦这样的人手中拥有了权力,极易用手中的权力去搞腐败,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教育的悲哀。这种摒弃中国传统文化对人民道德培养教育的行为,成了滋生腐败现象的另一个原因。

3.惩治比例过低与管理失当

分析现有的腐败惩治情况,可以看出,我们当前社会生活中腐败泛滥成灾的原因与对腐败分子惩治比例过低有关。据多年从事反腐败工作研究的的权威人士总结分析,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腐败分子,每百人中只有一小部分人由于腐败行为而被查处,而又由于种种原因,最终能被处理的腐败分子只是这小部分人中的一小部分,绝大多数是被“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了,腐败分子被惩治的概率相当低。马克思说过:一个商人,如果能获得300%的利润,就有可能冒着上断头台的风险。由于人类本质上的驱利性、利益的诱惑性以及腐败的腐蚀性和传导性,加之反腐败工作的不得力、法律风险低等多种因素,通过腐败行为牟利几乎就等于是无本万利的买卖,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使这些腐败分子肆无忌惮地大搞特搞腐败,进而全面导致我们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

我们再从管理上作进一步的分析,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说,就依法治国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妥。“不用法者,国有常刑”,没有法制国家就会失去正常的生活秩序,但仅仅靠法制就能遏制腐败吗?未必如此,我们现有的腐败行为都可以在法律法规中找到处罚的依据。而腐败行为依然没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治理,究其深层次原因,与法制和管理力量投入失当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从一开始就把管理抓好,使他们都能廉洁从政,也就不会存在这种腐败多发的势头了,那样比等到他们腐败后再制裁他们要好得多。如果想要依靠法制替代管理的办法来治理腐败,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一个具有严格管理制约的政府工作人员,不管法制如何,他都不会去腐败;而一个没有管理制约的人,一旦有机会他就有腐败的可能。我们处理了那么多腐败分子,这不是成绩,他们都是我们国家的精英,他们都应当在为我们的国家创造财富,却因为管理的缺失,导致他们走上腐败的道路,最终导致害国害民害己害家。这不能不说与我们过于迷信法制有关。这也应当是导致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又一个原因。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法制和西方的法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西方国家,宗教对法制起着管理的补充作用。虽然我们日常生活中仍在遵守着某些儒家的准则,但总的来说儒教对我们社会生活的管理作用已经被破坏掉了,这主要归咎于我们对传统道德观念教育的忽视。中国人相信的宗教,如佛教、道教和外来宗教,对人们所起的是安慰作用,而不是约束作用。西方社会所走的是法制下的人治道路,中国走的是人治下的法制道路。单从法律层面上来探讨,法律对农耕民族和游牧民族的约束力有本质的不同。比如,在中国的古代,一个人的高低贵贱是由抬轿人数来区分的。游牧民族是以马匹的优劣来区分的。两者差异巨大,中国人是三分以法、七分以德,游牧民族则是七分以法、三分以德。从根本上来说,中国人大都缺少法律观念,接受和服从管理要比接受法制容易得多,当对他们的管理力度不够到位时,他们用手中的权力去搞腐败也就顺理成章了,腐败也就不可避免了。这也是腐败的一个原因所在。

4.存在理论认识上的误区

从近些年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情况来看,我们存在着一个严重的反腐理论认识误区。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到底是什么行为?从根本上来讲,腐败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市场行为,这种市场行为在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以外,要辅之以市场机制予以解决。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通过市场来解决反腐败问题,也有可能是治理腐败问题比较可行的方法之一。在过去的反腐败工作中,我们一般是采用权力化、政府化的反腐败做法,并没有引入反腐败的市场机制,这是我们反腐败效果不尽人意的一个主要原因。而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一些法则,是相当多的腐败分子不被打击的又一个原因。所以,反腐工作只有动用和启动市场机制的办法,才可能达到全面打击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的目的,进而起到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目的。由于腐败分子手中的权力本身具有强制性、排他性、扩张性、诱惑性和腐蚀性,他们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下搞腐败是非常容易的。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市场之手让这些人不敢腐败、不能腐败,进一步提高对腐败分子的惩治比例,这样就提高了腐败分子为他们的腐败行为所承担的腐败风险,随着腐败风险的加大,腐败现象也就自然减少了。这种反腐败理论认识上的不足所带来的难以有效指导反腐败工作的实践,成了滋生腐败的原因之一。(四)反腐败的理想目标和成熟条件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治理腐败呢?笔者认为,要经过三个阶段才能解决问题。第一阶段,建立相应的市场激励机制,给予反腐败工作者一定的政策扶持乃至财政补贴,促使反腐工作得以有效开展,3—5年内实现“不敢腐败”;第二阶段,加强制度建设,实行政务公开、企务公开、信息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5—7年实现“不能腐败”;第三阶段,从完善政治制度着手强化民主监督,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逐步实现“不想腐败”的目标。要想逐步落实上述三个阶段,就必须建立真正的反腐败战略规划,如果仅仅运用战术上的反腐败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也就是说,反腐败必须从被动中走出来,变被动反腐败为主动反腐败,并逐步实现铲除腐败的目的。

之所以作出通过以上三个阶段全面铲除腐败的论断,是因为我们具备了有效治理腐败的三个成熟的有利条件。

①政治条件。这里所说的政治条件,是指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已经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具有世界上最广泛性的民主政权,消除了“家天下”中无论贤愚(除非被推翻)任职终生的弊端,现有的政治体制为最终解决几千年来的社会腐败问题担供了可靠的政治平台,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性进步,为解决一直以来无法根治的腐败问题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②经济条件。这里的经济条件,是指我们已有足够的经济基础去开展各项反腐败工作。

③群众条件。从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来看,廉政是每个政府最起码的底线,廉洁奉公是对公务人员的基本要求,而廉洁自律要成为每个公民最低的道德观念准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并不是有了权力才会去腐败,一个没有权力的人也可能会涉入腐败。经过三十几年的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人民的受教育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我们对世界上其他国家政府的廉政建设有了全面的了解和研究。这些了解和研究,从根本上促进了全体中国人民的民主思想进步,同时也对政府的廉政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我们是与廉政建设搞得好的国家政府相比较,而不是与腐败充斥的国家相比。在反腐败的总体目标上,我们的党和政府与最广大人民群众始终是高度一致的。也正是由于对世界上其他国家政府廉政情况的了解以及民主思想的觉醒与进步,人民必然要求通过民主监督的方式来监督政府的廉洁,这种民主监督将成为从根本上治理腐败问题的最重要的群众条件。

有了以上三个基本条件,我们就有可能在预期的时间内全面治理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腐败问题。

二、反腐败的几个理论点

(一)腐败现象是与权力滥用共生的产物

自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全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之日起,中国共产党人就与党内存在的腐败分子进行了殊死斗争。如果从那时算起,已有80年的反腐败历史了。然而,我国是个具有很长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腐败现象是与权力共生的产物。就当前来说,腐败已从最初的经济腐败到政治腐败进而发展到了生活腐败,政府也由于腐败分子的存在和反腐败工作的不如人意而广受诟病。

近30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查处了大大小小百十余万腐败分子,平均每年因腐败受到处理的在4万名以上,不能说党和政府的反腐败决心不大、力度不强。但腐败现象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也是不容否认的事实。解决腐败问题,将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根本检验。一个腐败分子的存在,就如同在一桶清水里滴进了一滴污水,使整涌清水全部变成了污水。如果一个政府里有吏污官贪行为存在,就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同时,那些廉洁奉公、一心为党为公为国为民、脚踏实地、勤恳工作的人的成绩,也会因为腐败分子腐败行为的存在而大打折扣甚至是被抹杀。

近来有言论说,做过调查,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满意了。如果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工作满意了,这至少不是一种负责任的言论。邓小平一贯强调,要把“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党的工作的标准。但是,只要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有腐败现象的存在,人民就不可能是满意的。从最近几年所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金额越来越大(从十几万到百万,再到千万,发展到过亿,呈几何级增长),职务越来越高(其中,党和国家领导人3人,国家部委正部级干部6人、省、市、自治区正省级干部10人,国家部委、央企副部级干部23人,省、市、自治区副省级干部66人,解放军系统将军级8人),人数越来越多(2010年1月至12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146517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119527人,给予政纪处分38670人)。全国各行业各系统几乎都有腐败分子被查处,但是否这些人就是全部的腐败分子呢?答案不得而知。

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复杂。因为腐败现象已经遍及社会各领域、行业,人们开始质疑政府的执政能力,由此可见腐败问题已危及我们国家政权的稳定性了。这足以说明,目前的反腐败工作,任务艰巨,形势严峻。这些腐败分子基本上是“你说你的,我腐我的”,由于反腐败的措施不得力,惩治比例偏低,腐败后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弱小,所以他们就存在着“不腐白不腐,腐了也白腐,白腐谁不腐”的心理。严刑峻法对他们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要知道腐败太容易了,他们一次的腐败收入,无数个诚实劳动的工人、农民其一生收入都不能比。在这种几乎没有风险的情况下,要求那些有腐败机会的人不去追求权力资本的最大化,是不太可能的。我们读《资本论》,要从它的反面看到资本的残酷性,一部世界史实际就是资本的争夺史,腐败实际就是对资本的掠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武器,总结反腐败的经验教训和成败得失,进一步解放思想,怀着必胜的信念把反腐败的斗争进行下去。从世界发展的一般规律性来研究,世界上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只是没有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法而已。目前,部分人对反腐败工作有一种悲观论调,认为腐败面太广,不可能治理腐败,或者得要30年以上的时间,等等。这些人过高地估计了腐败分子的力量,那些腐败分子虽然手握重权,力量强大,但他们的强大是建立在公共权力的基础上的,如果离开了公共权力,就他们自身来讲可能什么也不是,那些因腐败而被查处离开公共权力的腐败分子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他们没有什么了不起,也不是不能治理,更不像他们心里膨胀的那样强大。所以,相对于国家意志来说,腐败分子不过是一个个分散的个体户而已,只要我们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心全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真心实意而不是虚情假意,真抓真干而不失去信念,我们就可以在短期内收到反腐败的效果。当然,上述有关社会腐败形势的认识和反腐败问题的估计不一定很准确。

接下来,我们就政治制度的失衡和缺陷与滋生腐败的关系做一点简单的阐述。其实,对于腐败治理来说,古今中外都是一个难题,即使是现在比较廉政的国家,也大多经历过腐败和反腐败的问题,他们在政治制度上的失衡和缺陷也经过了多次补充和完善。但是,究竟有多少个政权是因为自身的腐败而倒台,我们也没有准确的统计。那么,为什么腐败问题难以治理?主要是因为对公共权力的运用和行使没有达到应有的制衡,也就是说我们应该通过对公共权力的制衡来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提到公共权力,就触及到了政治这个敏感的词汇。笔者认为,政治就是在各种力量相互制衡下的一种游戏。既然是游戏,就要有游戏所具有的规则,就如同“石头、剪刀、布”一样,三者缺一不可。无论是三权分立、五权分治,还是多党执政,实际上都只是为了避免腐败而设置的制衡措施而已,其实质就是游戏中的“石头,剪刀,布”。在这个游戏中,“石头”、“剪刀”、“布”三样缺一不可,否则这个游戏就没有办法玩下去了。这个游戏规则形成不了相互之间的制衡,也就是无法建立起平衡关系。我们要做一件事,就必须有相应的完成这个事情的能力和力量。比如,我们要提起五十斤重的东西,就要有足够的力量才能提得起,否则只能是空有愿望而已。盾是矛的制衡,阴是阳的制衡,中国的两弹是对核垄断的制衡,法律也是对犯罪的制衡。要做成功一件事,就必须拥有制衡的力量。没有制衡,一切都无从谈起。

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对腐败问题没有制衡吗?不是的,只是在细节上还不够成熟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大代表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县、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公民素质参差不齐,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频繁、不规律等各方面因素,进而导致很多公民主动或被动放弃了选举权。选民不了解,甚或不知道自己区域的人大代表成了很普遍的现象。这样也就无法形成“人民——人民代表——政府——人民”的制度体系。缺少人民代表的真正直选,就成了缺项的游戏,这是不完整的、也没有办法玩下去的游戏。这样,由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人民监督就失去了监督的基础,这是致命的缺陷。只有克服了这个缺陷,由人民真正地直接选择出可以信任的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去实现对政府公共权力的监督,才会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滋生腐败的问题,达到政治制度的成熟和完善,这是国家的基础。2011年开始实施的城乡“同票同权”就是一种进步。

这里要补充说明的是,我们不能设想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社会的腐败问题,这是因为政治体制改革这个提法本身从理论上来讲就是错误的。政治体制是依附于政治制度形成的,政治体制改革必然要涉及到政治制度本身,而政治制度本身是从这个政权建立时就定型了,而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现有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是符合我国发展的。所以说,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腐败问题。但是,我们国家确实存在行政机制改革的空间,现在所谓的政治体制改革实际上也就是行政机制改革,我们也可以通过行政机制改革来压缩腐败现象滋生的空间。这还是可为的。(二)公共权力的制衡与反腐败

有关铲除腐败问题之于我们国家意义的认识,要将其置于拯救国家的高度进行考虑,铲除腐败对我们的国家来说有其特殊性。中国历史上政权的建立方式虽然有所不同,但政权的丧失却有其共性,那就是多数政权亡于腐败。如果我们社会中的腐败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理和解决,如此发展下去,就有可能导致党的执政地位丧失,中国没有能代表国家的足以与其他国家政治势力相抗衡的政治力量,势必会导致外国势力插手中国事务,局面将没有办法控制,其后果也无法预料。从这一点上来说,怎样强调反腐败都不过分,反腐败实际上就是在拯救我们的国家。认识不到这一点,就是政治上的不成熟和短视。这就是我们必须铲除腐败的意义所在。

那么,我们要铲除腐败,首先要做的是什么呢?那就是反腐败理论的创新。我们必须重视反腐败理论的创新,用创新的反腐败理论去指导反腐败实践,才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长久以来,我们的政府一直坚持反腐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侧重于惩罚已腐败的人员,对公务人员腐败的防治效果并不显著。这主要是由于现有的反腐败理论对具体的反腐败工作没有起到应有的实践指导作用,出了问题就问题说问题,而不是在问题没有出现前就作出前瞻性的理论预测和研究。这种反腐败理论工作上的不足,导致了我们反腐败工作的盲目性和没有系统性。所以,有必要加强反腐败理论研究上的创新,用创新的反腐败理论去指导反腐败的实践,使反腐败理论具有逻辑的严密性、判断的科学性、论证的准确性以及方法的可操作性,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出台具体可行的操作措施来有效治理腐败。当然,反腐败理论的缺乏是有其客观原因的。我国的特殊政治制度决定了世界上还没有现成的反腐败理论适用于我国,所以目前我们也只能“摸着石头过河”。笔者认为,现在应完成从理论到实践的反腐败过程。以理论符合实际的实事求是的真实态度,以现有的客观事实为根据来全面地分析和判断,实现反腐败理论到反腐败实践的转化,这是反腐败的关健。

那么,我们反腐败理论创新的基本思路是什么呢?那就是对权力的制衡。我们一般的思路是,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这当然没错,可是光依靠这两点要想达到反腐倡廉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惩治腐败分子惩治了30年,腐败预防体系也是年年建设、天天加强,可是腐败现象依然在我们的生活中广泛存在而没有绝迹。由此可见,仅仅依靠这两点很难达到反腐败工作的目标。我们的反腐败工作除了注重以上两点外,最终必然要走对权力的制衡之路。什么是制衡?制衡就是力量的平衡。一架天平,要有相应的砝码才能平衡,行走的动物要两条或四条腿,鸟儿要有两个翅膀,如果一棵树无限制地生长,风暴一来,高则易折。世界本身就是一个制衡的世界,制衡是自然法则。没有制衡,世界就无法有秩序地发展。笔者认为,要想权力不滋生出腐败,唯一的出路就是对公共权力实行全面制衡,没有第二条路可走。这里的制衡也就是民主,民主的本质说穿了也就是对公共权力的制衡。只要能够达到对权力制衡,我们就能够达到铲除腐败的目的,这是最终解决腐败问题的必由之路。

当然,权力制衡是最主要的一个方向。同时,我们对反腐败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也要有清醒的、深刻的认识。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腐败已不仅仅是表现在官场和市场的腐败,而是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虽然表面上不断地改革和进步,但积弊已深。如果不能痛下决心,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的。其实,如果从另一个更深的层面来说,我们也不是缺乏治理腐败的办法,而是没有执行治理腐败之人;也不是没有理论,而是没有践行理论之人。这是我们民族的劣根性所在。往往是讲话“海誓山盟”,执行“半点不灵”,说完了也就等于做完了。我们的法律、规章、文件无不详细完备,即使只是执行百分之十,腐败现象也不可能发展到现在这种程度。如果我们做公事需用私利作驱动才能有效这种民族劣根性不能从根本上破除,想治理腐败是很难有所作为的。这便是反腐败工作的难点所在。(三)民主权利的张扬与反腐败

我们谈到民主,就是官员直选,以为人民去直选官员就民主了,以此寄希望于解决社会生活中的腐败问题。其实这也未必,或许我国的思想体系中缺乏民主的基因,或者说民主的思潮从来不占主流。有的是君君臣臣、官官民民、主人仆从、大人小人,尽管现在没有了称谓上的体现,但这种深入骨子里的文化是不会轻易消失的。在我们的政治遗产中,也没有民主思想基础,更缺乏实践的经验,只有些民主的空泛议论,极少有现实性,但其平均主义思想是存在的,也就是“等富贵,均贫贱”。在西方,个人权力思想和代表制的实施,发端于其封建时代的经验,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以及两者之间的法律性。民主是一种思想,如果想把民主当成武器来解决腐败问题,那与民主的本意是背道而驰的。西方民主制度的一些内容是有用的,对他们有用,对我们也有用,但现在搬来他们的民主是不是就有用呢?我国的民主之路,在一定的时间内,是人民代表直选,而不是官员直选,官员直选的条件并没有完全成熟,只在少数地区具备。如果搞官员直选,就会造成更大的灾难,因为就资源条件来说是不均衡的。但无论如何,中国人民经过了无数流血牺牲,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挣脱了封建主义的家天下的桎梏,为中国的民主迎来了转机,这种民主的转机必将会为解决腐败问题寻找到正确的出路,这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这里要解决的是,我们必须克服政治上的、思想上的、文化上的、教育上的、传统观念上的诸多困难因素。

但在这民主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在民主权利不能充分发挥的情况下如何去解决腐败问题呢?可以通过对民主权利的张扬来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相关数据可以佐证这一点。这里要作两点不同的说明。其一,检察机关的反腐败线索百分之九十来自于人民群众的举报。这说明腐败分子的腐败行径不是天衣无缝、无迹可循的,是可知的。人民群众已经开始自发地同腐败分子作斗争了,这是民主进程中民主权利张扬的结果。其二,有统计资料称百分之七十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受到了腐败分子的打击报复。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主要是民主权利得不到彻底张扬的结果。民主权利是现代国家最显著的特征。国家公务人员是人民雇来的管家,而他们却利用职务之便搞腐败,主人却要去向另一个管家举报,还可能会遭受到打击报复甚至是迫害。这是由于民主权利得不到张扬所造成的,这也是民主进程中必然会发生的。民主与腐败实际是一种博弈,而在这种博弈中,人民必将建立起直接收回腐败分子权力的程序。如果没有这个程序,是不能解决腐败问题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主权利得到彻底的张扬,才能让所有的公务人员直接置于民主权利的管理之下,才能从根本上抑制腐败问题的产生。(四)治理腐败与惩治比例的关系

我们一般认为,腐败问题是政治问题或经济问题,如果探本求源地深入分析,腐败其实是市场问题。人类社会生存的基本法则是交易,是从交易中获取利益,无论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一切都表现在市场交易之中,腐败也不例外。有了需求,就有了市场。由于腐败这个市场有害于我们的社会,我们只能从消灭这个市场下功夫,达到让买方无利可获,卖方无货可卖。在现有的条件下,我们还没有办法做到以上两点,那么,我们就只有对这个市场进行全面的监管,但这种监管不能靠这个市场的管理人员,他们没有能力管好这个市场,而且还有和腐败分子同流合污的可能,我们只有在这个市场的主体外形成另一种监管力量才有可能解决这个腐败市场问题,这是治理腐败的思路所在。

那么,我们要多少年的时间才能解决腐败问题呢?关于腐败的治理时间问题,有专家和学者提出,中国治理腐败的时间为30年左右,也就是预言我们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有效治理腐败。也有一些人认为,腐败问题是无法治理的,从而丧失了反腐败的信心。我们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多年来一直是呈几何级地发展和增加。在没有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的情况下,腐败也不可能按某个设定的比例每年增加或下降多少个百分比。假如一个医生对一个患者的病情束手无策,却告诉病人花多少年能够治愈,显然是缺乏医学科学根据的。事实上,铲除腐败并不难,只是由于反腐败的措施不得当,才导致了对腐败问题的治理不力。如果措施得当,我们完全可以在1—3年内基本解决目前社会存在的腐败现象,在3—5年内从根本上制衡腐败行为的发生。再经过7年以上的努力,从根本上把我们社会生活中的腐败现象控制在人们能够接受的范围内。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也是对解决腐败问题的基本时间判断。

在这里还有必要探讨一下腐败分子的数量问题,以求有个正确的估计。腐败分子到底有多少?并没有准确的数据可查。民间有一种说法是:挨着处理有冤的,隔一个处理一个有漏网的。这也只是市井的猜测,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但也绝不是空穴来风。有资料称,相关机构在一定范围内作过调查,其中60%以上的干部有腐败行为;而2009年公布处理的腐败分子占干部总数的比例为1‰多一点。前一种说法出自民众之口;后一种说法有相关证据,不容人们不信。但这里也有个区别的问题,是腐败到犯罪的程度,还是一般的错误。众口之言未必就是事实,但调查不是普查。同样,就算调查属实,但中国有2000多个县,也未必全是如此。这里的真实情况应当是:既不是人们情绪化言论中所夸张的那么多,也不是处理比例的那么少。从整体上来看,我们的主流干部队伍是没有问题的,否则你就没办法解释我们的发展成就。对这个问题进行客观而理智的估计,是我们治理腐败方略的前提。

在估计了腐败分子在我们干部队伍中的比例后,解决腐败问题与惩治腐败分子比例的关系问题就摆到了我们面前。有关治理腐败与惩治比例的关系问题,理论界、政界、民间一致认为,腐败现象猖獗是由于对腐败分子的惩治比例过低造成的。这种认为无疑是正确的。如果能够大幅度提高对腐败分子的惩治比例,肯定能对解决腐败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其实即使能够提高对腐败分子的惩治比例,会对打击腐败起到一定作用,也不会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的问题。假如我们现在把所有的腐败分子一网打尽,也同样会继续出现新的腐败现象,同样会愈演愈烈。如果我们把腐败治理的希望全部放在提高腐败分子惩治比例上,就不可能达到根治腐败的目的。提高对腐败分子的惩治比例,只是治标,而不是治本,治理腐败必须是标本兼治。所以,不能寄希望于通过提高对腐败分子的惩治比例来取得治理腐败的良好成效。

从我国历史上来看,我国的社会腐败问题可以说是由来已久,是伴随政权的产生而产生的,一直随着我们的历史发展而发展。并不是新中国成立后才有的,而是封建残余思想的流毒。如果我们从时间上算起,90年对于一个人来说可以是一生的时间,但对于一个政党来说,历经90年也不过还只是个蹒跚学步的孩子。如果要求这个政党在执政后不会滋生腐败或把所有的事情都做到尽善尽美,未免有些苛求,把腐败现象存在的责任全部让共产党来承担,是不够客观的,也是不够公平的。我们从来就没有有效地解决过腐败问题,这里有诸多历史因素、文化因素以及经济因素。要从历史沿革的角度看待腐败现象的存在,这样才能客观公正一些。今天我们社会生活中存在腐败问题的责任不能全部由共产党来承担,也不应当成为一些人攻击共产党的理由。

当然,现在让我们忧虑的是,腐败问题解决得不尽如人意,现在仍有不少腐败分子存在于党内党外。这些腐败分子心中非常清楚,党和政府对惩治腐败是不遗余力的,只要党的执政地位存在一天,就会坚决地打击腐败,他们这些腐败分子就存在着被党和人民审判的风险。为了保住他们既得的腐败利益,他们也可能利用我们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打着反腐败和民主旗号来批评和攻击党的领导,从而达到逃避罪责的目的。尽管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但广大人民是信赖、拥戴党的。当前的问题在于必须坚决把腐败分子铲除干净,否则,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会失于人民,而是会在腐败分子所谓的反腐败和所谓的民主中丧失。(五)刑罚与腐败分子外逃的问题

其一,解决腐败问题与刑罚的关系。

对于那些被查出来的腐败分子,有的人主张对其施以严刑峻法。明代采用的那些办法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治理成效,但也并没有让明代江山永固,最终明朝也是亡于腐败。就我们社会的现实情况而言,腐败分子不是十个人在那里排队,前面第一个腐败,你杀了他,后面的就不敢腐败了。这种想法和事实是不相符合的,如果我们仔细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有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涉足腐败,尽管有其自身的原因,要为自己的腐败行为承担责任,但也存在着其他一些因素,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宽恕他们的腐败罪行。我们的着眼点和侧重点不是放在腐败分子腐败后的处理上,而是要将其置于一个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想腐败的社会环境,使他们失去腐败的基础,这样自然就不会有人腐败了。我们不是依靠刑罚去解决问题,因为刑罚已经是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底线了,刑罚再重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这已为历史所明证,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我们可以通过更为有效的多种途径来解决腐败问题,探索出比刑罚手段更有效的方法去解决腐败问题。

其二,腐败分子外逃问题。

据有关资料披露,近30年来,我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算起来平均每人卷走约1亿元人民币。这也就是说,30年来我国共有4000亿元人民币被贪官们携卷国外。另外,自1992年以来,公职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驻外机构公派人员)外逃,或随代表团外访、探亲、旅游逾期不返,公派人员学习、工作期满不归等,共有61577人。这里并没有包括那些已经有定居权的亲属,也不包括盗窃国库后以合法身份出境的。外逃公职人员的资料表明,1992年至2007年6月底,外逃干部中:省部级(包括副省部级)干部,87人;正地厅级干部,320人;副地厅级干部,1920人;处级干部,33250人;副处级干部,11340人。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广东省社会科学院2011年4、5月的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03年底的20年间,党政干部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境外、外国定居的人数为120万人,其中:香港地区,15万;澳门地区,1.2万人;新加坡,4000人;泰国,5万人;韩国,1.5万人;日本,7000人;加拿大,20万人;美国,18万人;南美,1.5万人;英国,5万人;德国,6万人;法国,10万人;意大利、荷兰,5.8万人;瑞典、瑞士、比利时、奥地利、挪威、芬兰等中、北欧国家,15万多人。

另有相关数据显示,2004年若干高干家属及其直系亲属(按级别分类)在境外、外国定居的人数为:前政治局常委家属及其直系亲属,21人;前人大副委员长、前副总理、前政协副主席(党员)家属及其直系亲属,277人;前省、部级高干家属及其直系亲属,2万多人;现职省、部级高级干部家属及其直系亲属,726人。

对于既没有经济问题也不是贪官的合法移民,自然要尊重其人权和对生活的选择,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对于那些外逃的贪官,人们关注的重点很多在于追回所卷走的财富上。但是,还有一项工作是应当全面展开的,那就是国家有必要体现国家的意志,启动司法程序:根据现有的证据对这些外逃贪官进行司法审判,从法律上确定这些腐败分子的罪行,最后依据所形成的判决,启动国家各种力量,追回人民的财富。

三、反腐败的借鉴与创新

(一)中国历史上的反腐败措施

秦朝严禁官吏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比如:“吏自佐、史以上负从马,守书私卒,令市取钱焉,皆迁。”意即佐、史以上的官吏,利用驮运行李的马和看守文书的私卒,为个人进行贸易牟利的,处以流放之刑。

汉武帝规定,吏民可以越级上书,甚至可以直接到皇宫反映地方官的贪腐问题。对这些上书者,各地官府不但不能拦阻,还要提供食宿、车辆。许多贪污大案就此浮出水面。汉宣帝注重源头治理。对刺史郡守之类的重要官员,任前都要进行谈话,看其是否称职。他还“五日一听事”,要求“自丞相以下各奉职而进”,定期述职,亲自问责。

北魏献文帝规定,“纠告得尚书已下罪状者,各随所纠官轻重而授之。”对尚书以下官吏的贪腐行为,如举报属实,则以被告者官位授之。孝文帝“班行俸禄”,高薪养廉,严禁官吏经商,否则处死。

隋文帝让亲信“密查百官”,搞不定期暗访,对贪腐行为严惩不怠。他还派人暗中向一些可疑的官员行贿,这些人一旦受贿,即行处死。上海的钓鱼执法,估计是受此启发。隋文帝规定,地方官不得在同一地区长期任职,刺史和县令任期为三年,其他低级官吏任期为四年,期满后必须调离,不存在连任两届的特殊情况。

长孙顺德受贿绢帛数匹,事发,李世民在大殿之上,当着文武百官的面,赐其绢数匹,以此来羞辱他。右卫大将军陈万福在驿站索要麦麸,被告发,李世民亦赏赐其麦麸数石,并让他自己背回家去。

宋太祖规定,各级官员推荐的干部,如在任上贪赃枉法,则“举主坐之”,推荐人要受连带责任。宋太宗也规定,“所举人若强明清白,当旌举主;如犯脏贿及疲弱不理,亦当连坐”。

完颜亮颁布禁酒令,规定“朝官饮酒,犯者死”,不但如此,就连外国使节到访,摆酒接待都得定罪,公款吃喝风遂止。

朱元璋创立“剥皮实草”之刑,凡贪污60两白银以上者,就要枭首示众,剥皮实草,然后将其挂于官府公座两旁,以示警戒。朱元璋规定,官吏下乡搜刮民财、骚扰地方的,“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来京”,可以直接将其捆了送京城治罪。贪官到处,人人喊打,日子很不好过。明朝监察制度所赋予监察官的职责,只是一个“弹劾权”,并不能直接对贪官污吏进行处理,最高的决定权操纵在皇帝手中,所采取的是“以卑临高”、“以小制大”、“内外相维”的制约机制。明朝的监察制度具有动态机制,采取定期与临时相互交替的巡按方式对地方官员进行考察监督。封建社会中的行政监督,一般是采取由固定的上级部门和官吏对下级部门和官吏进行考察。这种办法固然简便易行,但日久成弊,极易形成官官相护的陋习,造成行政监督难以发挥实效。为了解决这一弊端,对地方官员的监察采取了定期和临时交替的巡视方法。同时,对于外派的监察官吏,则采取了定期更换的政策。这些措施,不仅防止了监察官与被监察者相互勾结、沆瀣一气进行舞弊,保证了监察质量,而且也防止了监察机构自身的腐败变质。

嘉庆帝禁止官员进献礼物。三阿哥绵恺进上书房上学,肃亲王永锡“备进玉器陈设等物”,以示祝贺。嘉庆获悉后,将永锡免职,并召集亲王、郡王一干人等聚齐,将永锡所进宝物“当面掷还”。清朝以都察院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掌管对各级官吏的监察与弹劾,并可对皇帝进行规谏。都察院内设“六科”,分别对中央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进行监察;又设“十五道”,分别对各行省“巡分抚绥”,“澄清吏治”,以为“天子之耳目”。除此之外,各省还设有布政使、按察使和提督学政等,分别对地方民政、司法和教育行政等进行监察;对特定行业,如制盐贩盐、漕运、仓库管理等事务,亦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巡按御史,进行专项监察。同时,又以巡抚为行省最高行政长官,总督为二省或三省之最高行政长官,各带都察院宪衔,即为地方最高监察官员,由此形成了一个以中央直属的、一步到位的监察机制。(二)国外的反腐败制度建设

美国:美国是制定防范和惩处公职人员犯罪法律较早的国家之一。1883年,颁布了《文官制度法》,1978年修订为《文官制度改革法》。该法要求政府公务员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营私舞弊,不得参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192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贪污对策法》,这是一部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重要法律。该法把选举中的间接贪污行为作为重点惩处的内容,规定总统和国会议员得到100美元以上的捐款必须登记,参议员竞选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5万美元。1985年推出的《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职做交易;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外兼任与其职责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或从事与其职责相冲突的事务,包括不得利用职权谋求工作;所去职的政府官员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回原工作部门为别人从事游说活动,违反者将受到刑事处分。1970年,美国颁布实施《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这部法律的主要特点是,扩大了联邦司法机关对腐败犯罪的管辖权,提高了腐败犯罪的刑罚级别,加大了对贪污受贿官员的处罚力度。

德国:法律条文全面、具体、详细,仅有关议员的条文就有12章,对议员应该享受的物质待遇规定得非常具体、清楚,从普通议员、议长每月的收入,到出差和休假允许乘坐的交通工具,以及平时使用的办公设备,甚至连议员每次缺席会议应该扣除的补贴都有明确的规定。德国法律对惩治贪污腐败的公职人员的规定也很严格。司法机构对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受贿的公职人员的惩治规定得非常细致,对违法的司法人员的处罚则更加严厉,最长可达15年监禁。由于德国是一个没有死刑的国家,这样的刑罚算是非常重的了。法律约束和舆论监督,对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大多数公职人员认为,自觉做到按章办事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做到公私分明则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

新加坡:新加坡制定了《防止贪污法》、《公务员法》、《没收非法所得法》这3个重要法律文件。根据这3部法律,被指控者必须澄清与其收入不相称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如果说不清楚,这部分“多余”的财产就可被当作贪污的证据而受到指控;一旦受贿事实成立,即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无须查证受贿事实和受贿人是否向行贿人提供了服务和方便;有犯罪意图也要受到惩罚;任何行贿、受贿,都最高可判5年监禁或至少10万新元(约合49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或两罪并罚。《防止贪污法》自1960年颁布以来先后进行了7次修改。该法对贿赂的内容和范围、受贿的形式及主题,尤其是对惩治贿赂的机构及其职权和调查程序都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把肃贪倡廉的各项活动都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

法国:法国政府于1993年通过了《反贪法》,并批准成立了跨部门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中心由高级法官及内政部、地方行政法庭、司法警察和税务部门的专家组成,基本任务是收集国家政府管理和经济部门中有关贪污腐败的蛛丝马迹,分析腐败案件的类型,总结现有的反腐经验,研究利用新科技手段犯罪的各种可能性。中心工作人员的任期一律为4年,定期轮换。按照相关法令规定,“预防贪污腐败中心”每年要向政府总理和司法部长提交一份活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针对报告中所阐述的涉及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的贪污腐败问题所提出的制裁措施和预防性建议。

日本:日本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及其相关配套条例,政府通过《国家公务员法》,严格规定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同时,还制定了《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对公务员的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避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腐败,在日本实行公务员轮岗制度,轮岗范围不局限于政府某一部门内,部门与部门之间也有相互轮岗。课(处)级两年轮岗一次,课级以下的一般是3年,公务员级别越高,轮岗越频繁。轮岗的最大好处是,如果公务员在职期间有腐败行为,下任后就会被发现,而且在任时间越短就越不容易发生腐败。(三)反腐败的实践创新

随着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开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没有稳定,就没有和谐,就会对整个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目前,诸多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不利因素,无不与腐败紧密关联,这早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腐败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就会加深整个社会的矛盾积累,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腐败治理工作,仍然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长此以往,就会逐步蚕食并摧毁人们心中的法律和道德长城。在此,笔者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对腐败治理工作做一些有益的理论探讨和分析,以期为党和政府的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实践路径。

1.启动市场机制,以遏制腐败

谁在搞腐败?是那些手中握有权力的腐败分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除了那些品德高尚不搞腐败或怕受到法律制裁而不敢腐败的人以外,凡是手中握有权力的人都有可能搞腐败。也就是说,每个具有公共权利的人都有发生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只是有没有被证实的问题。那么,谁在反腐败呢?是党在反腐败,政府和人民在反腐败。当然,我们还拥有专业的反腐败队伍。我们反腐败的力量够强大吧?(实际情况就远不是那么回事。从广义上来说是人人都在反腐败,或者说自己在腐败却去反别人的腐败。问问那些有过腐败行为或者已经从腐败中得到过好处的人,他们也说自己是反对腐败的。那些昨天还高喊反腐败今天就因腐败受到处理的,也大有人在。)那为什么会越反越腐,越反越败呢?一方面,由于腐败行为的隐蔽性、利益性与同盟性,腐败分子在相互腐败中各取所需,很难被人察觉。所以,很多腐败分子被查处,既有其必然性,也存在着偶然性。中国很早就有专业的反腐败机构了,现在更为健全,其职责是维护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而腐败分子维护的完全是个体利益。这两种力量从来就没有平衡过,因为他们的原始动力不一样,而且无论是从人数还是从权力上来说,根本够不上对比。如果离开了强有力的监督和严刑峻法,腐败就成了无本万利的生意,这就是腐败分子“前腐后继”的原因。所以,如果要遏制腐败,我们必须找到利益的制衡点,只有激发人民反腐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有可能取得反腐败的成果。

回顾改革开放前的30年,人民群众以极大的政治热情投身于反腐败工作,使腐败分子几乎没有藏身之地。但这种群众性的反腐败已不适应今天的社会实际。我们如何才能即使不再采取政治运动的方法,也能让人们与腐败行为作斗争呢?实际上,存在于我们社会各系统和各部门的腐败分子,毕竟只是少数人,廉洁奉公的仍为大多数。也就是说,相对于广大干部群众而言,腐败分子毕竟是少数人,而且他们的腐败行为是不能见天日的,只要暴露就有受打击的可能。中国有句古话叫作“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腐败行为可以瞒过局外人,瞒不过局内人,可以瞒过外行,瞒不过内行。我们如何才能让这些知情者检举报告这些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呢?那就只能走反腐败利益个体化的路子,即通过反腐败的利益化,实现对腐败现象的制约。

我们进一步说明一下,腐败分子搞腐败,很多时候面对的不是个体利益。这就如同一个公共的粮仓,表面上是人人有份,可又不属于某个具体的人,腐败分子拿一点,不涉及到某个人的具体利益。要想动员人们去和这种腐败现象做斗争,就要给斗争者以具体的经济利益,即用反腐败的利益应对腐败的利益,提高和调动人们反腐败的热情和积极性,使那些了解腐败内幕的人,参与和支持反腐败。

我们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从来都是坚定的,对惩治腐败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发现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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