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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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的合同诈骗试读:
1.谨防以办理买卖回迁房的方式的合同诈骗
【分析解答】
回迁房也属于政策房的一种,是专门给予被征收人及其居住人具有福利性质的房屋,因此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除此之外的人根本无法取得。很多人看到回迁房价格低的趋利心理,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犯罪嫌疑人多采取虚拟房产的方式,谎称能搞到低价回迁安置房,为让被害人信以为真,嫌疑人伪造各种证件和合同,使购房者上当,一般都要求先交房款,拿到房款后便逃之夭夭。
【基本案情】
2002年王某出资设立两家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业务一直不景气。于是王某找到其同学刘某,称其公司可以帮助联系刘某取得北京西城区某小区的回迁房。刘某信以为真,并于第二日交给王某10万元定金。刘某之后又给王某介绍了二十几位欲购买回迁房的购房者,王某先后以手续费、定金、供暖费、维修基金等名义共收取240多万元。其中王某伪造了房管部门、物业部门等印章及其他证明文件、合同等。迟迟看不到房屋的购房人觉得事有蹊跷,便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2月警方将王某抓获,但240多万元已经被挥霍一空。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王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分析】
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不具有取得回迁房的条件,仍然向购房者收取巨额现金,之后将该财产挥霍,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表现行为之一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联法条】
《刑法》第224条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