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02 19: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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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税网

出版社:企业管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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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

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试读:

前言

为便于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制度规定,根据税务总局2014年11月3日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和2015年新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中国税网组织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编写了《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和《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丛书,本书为《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

本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立法体系进行分类,主体内容主要以问答形式体现,简洁精练;书中收录的问答是从2015年度中国税网在线咨询及《每日税讯》微信公众号回复会员的咨询或提问中精选出来的,书中还收录了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部门回复纳税人的咨询或提问。为方便读者进行新申报表填报,本书还以二维码形式附赠了《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汇编》电子书,读者可以扫码下载。

本书的主要阅读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办税人员、财会人员、财务经理、税务经理、财务总监、CFO、总会计师等财务一线工作人员,同时对税务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等管理层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限于水平和时间,对有些问题的回答可能会存在偏差,欢迎广大读者和专家批评指正。中国税网2015年12月第一章收入类征税收入1.租金收入和物业服务收入如何确认?

问:本公司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负责整个市场收租返租工作及相关物业服务。市场有近1000家商户,每户进场时间不一,而且是变动的。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必须严格按租金协议上规定的时点确认,还是在持续经营时,可以按实际收到租金确认收入?

答:《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五条第(八)项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在会计核算时,对于租金收入,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企业所得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提供物业服务,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2.供应商未索要的货款是否确认收入?

问:有供应商的货款,公司没有得到对方破产、重组等消息,可能还在正常运行,但是对方的货款一直未来索要,这种情况,超过几年或怎样处理符合法律程序或税务法规,是否直接列为收入?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确实无法偿付应如何确认并没有更具体的规定,也没有时间上的要求。其他省市对此问题有具体规定,供参考,是否可参照执行请咨询主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一项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3.股东对企业的债务豁免是否存在税会差异?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明确:“(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而没有明确如果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豁免是否计入收入?准则是否计入资本公积?是否有税会差异?

答:《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第一条(三)项第8目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第六个问题解答规定,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根据上述规定,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豁免,从经济实质表明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被投资企业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据此,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的确认,包括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投资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所述资产,也包括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投资资产。

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在股东处体现为股东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即股东的货币性资产。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豁免,实质上为股东将应收及预付款项转给被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取得该资产与其负债相互抵消。

因此,股东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豁免实质上表明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计入资本公积,如果债务豁免合同或协议也约定作为资本金的,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投资企业不确认收入,此时,会计与税法无差异。4.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问:甲公司2012年6月购入房屋原值3000万元(折旧年限30年),2015年6月国有资产评估增值600万元。

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评估增值折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600/360×6)。

2016年1月1日,甲公司将上述房屋划入全资子公司A公司。

问题:

①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房屋评估增值折旧20万元由甲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还是由A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甲公司100%持有A公司股权,并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甲公司将房屋按账面净值划转给A公司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房屋评估增值折旧20万元甲公司和A公司都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正确?

③只是划转资产,评估增值折旧就可以不作纳税调整吗?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的“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原账面净值”如何理解?

答:1.甲公司属于按账面价转让给全资子公司A公司。《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下,甲公司应按转让价(假定该转让价符合公允价)确认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评估增值已经实现。A公司属于按购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等作为该房屋的计税基础,并以此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不存在评估值调整折旧问题。

2.由于甲公司不是按账面净值划转给A公司,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此账面净值不是会计上的概念,而税法上的资产净值。即按3000万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余额。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中所述的账面净值,实质上是资产净值或财产净值。5.购进代金券赠送他人如何税务处理?

问:企业购入超市卡、加油卡等送给他人,涉及哪些税?

答:参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应在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参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含劳务)、提供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在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项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收款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参考《浙江国税解答电信业营改增26个热点问题》规定:

八、公司营销捆绑赠送电子券如何处理?

电子券:指公司营销推广而给予用户手机支付账户赠送的一种电子礼金,用户可在电子券有效期内和商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如:超市卡、加油卡等,在赠送电子券环节难以确定客户最终兑换的应税货物的税率。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以电子券形式赠送的货物,暂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无法确定客户最终兑换应税货物的税率的,按从高货物适用税率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很多地区明确将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作为“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服务”,所以购买时即取得发票,再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同时,取得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个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6.视同销售时计税收入如何确定?

问:购货物赠送他人是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下销售收入如何确认?能否按照购进货物的销售额确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

5.第5行“(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填列方法同第2行。

……

7.第7行“(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将货物、财产用于对外捐赠或赞助,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其他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7.销售房屋赠送会籍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为一家兼营房地产开发、酒店餐饮服务的综合性企业。为促进房屋销售,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每套价值约1000万元的房屋赠送1个本公司发行的市场价值100万元的商务会籍,会员可以凭会籍免费或优惠价享受本公司提供的餐饮住宿服务。

由于经营中需要将会籍与房屋捆绑在一起,不允许会员单独转让会籍,操作中,拟采取将会籍费用包含在房屋总价之中,对外只开具房屋销售发票。

按照上述销售方式,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应如何处理?

答:1.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项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单位商品的,应按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房,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八条规定,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确定转让收入时应以纳税人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销售发票的数额作为依据,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8.同一控制下企业无偿转让部分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问: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一公司转移部分资产给另一公司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该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如一家公司为另一家公司的股东,该股东(公司)将部分资产无偿划给另一家公司,且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另一家公司接受划入资产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否则,另一家公司接受无偿划入的资产,属于捐赠收入,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划出资产的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且视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9.工程预收款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某建筑公司本月收到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小区绿化工程预收款10万元,该工程尚未开工,已向房地产企业开具收据。该建筑公司收到的工程预收款是否应在当期确认收入,并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因此,建筑公司收取工程预收款对应的项目未开工,不具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也不需就该预收款缴纳企业所得税。10.集体单位的主办企业豁免该单位债务是否缴纳所得税?

问:集体单位的主办企业豁免集体单位所欠债务后,集体单位豁免收益是否有政策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二)款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集体单位的主办企业豁免债务约定作为企业的资本金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作为收入处理,因此增加了集体单位的利润,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相关的免税规定。11.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中所建的幼儿园是否可以销售?

问:现一家房地产公司,房屋分三期开发,其中规划中有幼儿园,该幼儿园明确用途,只能做小区幼儿园使用,但该幼儿园不用移交政府,房地产企业也办了该幼儿园的分户产权,该幼儿园到底是可售还是不可售?可售不可售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参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32号)规定:

二、合理确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和标准

……(二)明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内容。各地在开展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时,应根据配置要求,合理确定建设内容。教育设施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特殊教育等四大类;卫生设施包括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专业卫生服务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五大类设施;文化设施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广播影视、出版物发行网点等四大类设施;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馆、健身场所等两大类设施。

……

三、科学规划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三)认真落实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规划,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和审批管理。发展改革、国土等部门要把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对项目实施管理。近期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予以落实。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实施的监督,确保专项规划落实到位。

四、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审批及验收使用管理

……(三)加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使用监管。社区级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的审批及验收使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闽政办〔2012〕150号)有关要求,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相关部门使用。对于新开发住宅小区建设规模达不到设置中小学或幼儿园办学规模的,开发商缴纳的教育设施配套费应用于改善住宅小区周边的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和扩容建设投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幼儿园作为小区配套设施,一般应为公共配套设施,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相关部门使用。如果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可以销售。如果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可以对外销售。12.未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的暂收款是否应确认为销售收入?

问:对于符合购房条件的客户,在网上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前,先签订《认购书》而暂收的定金,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

根据上述规定,如房地产公司尚未与客户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后期是否能签订合同也不确定,且无法确定购买方的具体付款方式,则对收取的预缴款项或定金不视同收入的实现,也不按预计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13.被减免的货款应如何确认收入?

问:2015年3月10日,我公司向某公司购买一批材料,价值300万元,合同约定最晚当年5月10日付清货款。由于我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一直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该公司同意减免我公司80万元债务,剩余220万元用现金立即清偿。我公司对这笔业务应如何确认收入,是分期确认收入,还是一次性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被对方公司减免的80万元收入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4.利润分配与否能否影响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问:A和B为两个企业,分别出资5000万元共同投资设立了C企业,1年后C盈利2000万元,A把自己所有的股权转让给B,如果转让前C分配了利润,全部分配A和B均分1000万元,然后A再以原价5000万元把股权转让给B.A是否不需缴纳所得税?因为投资收益免所得税。如果C未分配利润,A以6000万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250万元(1000×0.25)的股权转让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C公司向A、B企业分配利润,A、B分得的利润属于免税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C公司分配利润后,其所有者权益为实收资本金额,即10000万元。此时C公司的股权价值不一定为10000万元。C公司不是上市企业,其股权价值一般应通过评估确定。如果C公司股权价值为10000万元,则A公司所持股权价值为5000万元,A公司将股权以5000万元转让给B企业,其股权转让所得为零,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C公司未分配利润,A公司以6000万元转让(假定为股权价值),则A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60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5000万元,需缴纳1000×25%=25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税。

提示:《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因此,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同时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C企业开业一年后获利2000万元,不能全额向股东分配利润。15.如何确认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收入?

问:1.企业所得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业务如何确认收入时间(是按合同约定应收利息的时间吗)?假设合同约定每月10日为付息日,那么每年12月11日至31日的应计利息要计提作为当年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业务发生利息无法按时收取,如何确认收入?(包括贷款未逾期和逾期的应如何处理)?逾期贷款未收到的利息收入能按金融企业计提90天计入收入,还是要按合同一直计提计入收入(借款方要是一直没还,要一直计提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每月10日为付息日,那每年12月11日至31日的应计利息不需要作为当年收入申报企业所得税。

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出台之前,小额贷款公司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即便未收到,也应在合同约定付息日确认利息收入。16.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是否合理?

问:该公司为软件公司,在向某客户销售一款软件后,另与该客户签订了2年期(2015.1~2016.12)的后续维护服务合同总价20万元,就此服务已于2015年1月全部收取款项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了(6%税率)。会计上没有一次全部确认为2015年收入而是分两年确认收入,2015年只确认收入94340元。

2015年度汇税清缴时是否要纳税调整94340元(即把会计上暂未确认的2016年的收入纳税调增)?如不纳税调增,就会造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不一致,税务局是否会认可这种差异?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

根据上述规定,会计和税法对提供劳务收入确认原则基本一致,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因此,企业对2年期服务合同分期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调整下一年度未提供服务而未确认的收入。

增值税处理时,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为不同的税种,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有不同的规定,上述事项的确存在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但符合相关税务法定。17.企业获得的保险赔偿款超过损失部分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不久发生一起意外事故造成一些财产的损失,全部损失价值10万元,但这些财产均已投保,保险公司给我公司赔款12万元。

赔偿款超过损失部分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何种法律条款?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资产发生损失已做处理后,收回的部分(无论是小于、等于或大于)应当作为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8.如何确认赠品视同销售收入金额?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产品的同时也外购产品销售。外购产品的厂家与我公司为同一母公司,所产产品全部销售给我公司。现我公司从关联公司购入产品用于市场销售我公司正式产品的附加赠送产品,那么视同销售收入,是否按购入时的价格计算?

答: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外购产品用于市场销售推广赠送(不包括买一赠一),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计缴企业所得税。19.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税法上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国税发[1994]第132号文件已经全文作废。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精神,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符合应税收入的特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在纳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20.营改增后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不含税收入还原?

问:《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基数如何确定?是否也要进行不含税收入还原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后,所述租金在计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将支付总额还原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21.通过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分红如何缴纳所得税?

问:有A、B两家公司计划共同出资通过某资产管理公司投资X企业,这家资产管理公司为X企业名义上的股东(即A、B公司不在X企业股东名单上)。每年,被投资企业X公司将分红支付这家资产管理公司,再由资产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分配给A、B两家公司。A、B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X企业,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股权比例

由资产管理公司分配给A、B公司的分红如何缴纳所得税,是否属于免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某资产管理公司为X公司股东,其对X公司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A、B两家公司不是X公司的股东,其未直接对X公司进行权益投资,通过某资产管理公司间接取得的X企业分红,不属于权益性投资收益,不是免税收入。22.核销其他应付款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问:核销其他应付款,是否存在涉税的相关规定?是否需要向税务局报批?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核销的其他应付款应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报批问题,已经有确凿证据不再支付的其他应付款,会计上凭相关书证核销,转入“营业外收入”,不需要就这些收入项向税务局进行专门的报批。

另外,只有超过一定年限(如三年以上)应支付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很多地区明确规定,税务局认为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能提供确凿证据(如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23.委托代销商品何时确认收入?

问:我公司委托其他公司代销一批商品,12月发出该批货物,12月底代销商并没有销售,也没有给我公司出具代销清单。我公司是将该笔委托代销商品计入12月收入,还是在收到代销清单后计入收入?

答: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商品委托其他公司代销,当月发生商品,月底未收到清单或货款的,在未超过180天的情况下,暂不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2.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代销商品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要求与增值税不同的是没有收到清单180天的限制,但这条规定只适用采用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方式。24.规划变更取得费用赔偿金是否缴纳所得税?

问:我公司2015年在工业园区购买了一块地,开发建设标准厂房。我公司已对项目实施开发,产生了前期费用100多万元。由于设计和营销只是缴了定金,方案图出台后,对方只开了收据我公司就没有入账。后来,园区管委会又重新规划把这块地给了别人,返还了我公司土地款。直到今年才将我公司的前期费用进行了赔偿,包括占用利息200多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赔偿款和利息收入,均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5.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如何缴纳所得税?

问:我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现与证券公司发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实质为短期融资。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约定价格向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特定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购回的交易行为。交易目的是实现投资者的短期资金融通,交易形式是两次证券买卖,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

因此,企业与证券公司发生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区分为出售特定证券和购入特定证券两笔交易。《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因此,企业出售证券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该证券成本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再次购入证券时,经现金方式支付的,以购买价款作为再次购入债券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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