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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4 13: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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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绚

出版社: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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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

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试读:

第一章 新闻传播伦理概述

伦理与道德,在西方的词源涵义相同,都是指外在的风俗、习惯以及内在的品性、品德,都是指人们应当如何的行为规范。在中国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伦理是整体,其涵义是人际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定;道德是部分,其涵义是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在此,为了研究方便,我们将伦理与道德的内容视为同一,其含义均为: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

新闻传播是社会活动主体间相互传达信息的交流活动,是社会结构体系中新闻传播机构利用媒介向广大受众发布和传递新近发生的事实的信息、报道的传播活动。人们在新闻信息传播活动中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即是新闻伦理研究的内容。在本书的论述及分析中,我们将伦理与道德两者做含义相同的解释,即新闻传播伦理就是新闻传播道德,也可简称为新闻伦理或新闻道德,都是指新闻传播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

新闻工作者是指在新闻机构中从事采访、编辑、出版、播出、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新闻从业人员,新闻传播伦理就是指上述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其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众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新闻传播伦理内化于新闻传播主体的品格、习性和意向之中,又通过其言行表现出来,是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挥着特殊作用的规范性调节体系。作为职业道德的一种,新闻传播伦理与其他职业道德形态上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对新闻传播行为特殊的规范意义。

第一节 新闻传播伦理的特点

人类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分析,只要行为进入社会领域,与他人和社会发生了联系,这些行为就必然受到社会的一定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制约,有的具有道德意义,可以对其进行善恶的评价,我们称之为道德行为;有的不具有道德意义,不能对其进行善恶的评价,我们称之为非道德行为。即道德行为,是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所表现出来的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主要是指出于一定的道德动机并能产生一定的道德效果的行为。

新闻传播活动是一项具有广泛社会性的行为,报道者在采写、编辑、刊播新闻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道德意义是极为鲜明的。比如,记者在采访中遇到危险,但为了及时报道新闻而置个人生命于度外,以新闻为武器,讴歌正义,鞭挞邪恶。又如,单纯地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而全然不顾新闻的社会效果,滥用自由权利,利用报纸对他人进行诋毁、诽谤等。这些行为,由于它们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及社会的性质,能够对其进行道德善恶的评价,因此既是新闻工作行为——新闻传播行为,又是道德行为。这种渗透着道德意义并可从善恶的角度来加以分析和评价的新闻传播行为,是道德行为在新闻传播领域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不仅对社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而且其导向功能也是十分巨大的。

一般地讲,从道德的角度来认识与确定新闻传播行为的善与恶,显然与其他的——诸如政治、经济、军事等角度有所不同,它直接依据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来进行判断和评价。具体来说,凡是符合一定社会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的新闻传播行为,即报道者在采写、编辑、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其行为(包括行为的物化形态,即行为的最终结果——新闻作品)有利于他人或社会,能够给新闻接受者以积极的影响,这样的报道行为即为善的行为,或称道德的行为;而凡是不符合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的新闻传播行为,即报道者的行为有害于他人或社会,比如在采访中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赠礼乃至收受贿赂,为了提高稿件的刊用率而不惜捏造“新闻”等,这样的行为不仅有害于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且严重地违反了新闻工作者的新闻工作道德,显然是不道德的行为。

在这里还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道德行为并不等于非道德行为,这两个概念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含义却有着根本的不同。非道德行为,是指不是由一定的道德意识引起,通常也不涉及是否有益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后果,不可能也不应当进行善恶评价的行为。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一些属于纯技术操作层面的行为,诸如采编技巧、排版印刷、音像录制、经济核算等,由于这些行为通常并不与他人发生利益冲突的关系,因此均可看做是非道德行为。

当新闻传播行为仅仅作为一种新闻工作行为的时候,就如工人做工、农民种地、医生看病、教师上课一样,其本身是无道德意义的。只有当这种新闻工作行为涉及是否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及社会时,才体现出道德意义来。譬如,一位记者去一家工厂采访,采访本身是出于工作业务需要,其中并无道德涵义。但如果他在采访中利用工作之便向被采访者提出非分的要求,或者所写报道严重失实从而造成不良后果,这时其报道行为便具有了鲜明的道德意义。

因为新闻传播行为的伦理道德涵义以是否有益或有害于他人及社会、是否可以对其进行善恶评价为本质特征,所以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道德意义发生作用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报道者是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主动采取的行为。也就是说,无论其报道行为道德与否,皆必须以报道者(行为发出者)对这种行为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和要求、是否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及社会的认识为前提。如果某一报道行为是在报道者不自知的情况下表现出与他人和社会的道德价值关系,那么这一特定的报道行为就不在道德范畴之列,因而无论这种行为的结果如何,作为行为发出者的报道者至少不应承担道德上的责任。比如有一位采访一家工厂的记者,如果他并没有主动提出,而是厂方在他全然不知的情况下悄悄地把一个“红包”塞到了他的提包里,那么这样一个不道德的行为对于他来说是没有道德责任的;但是当他过后发现了“红包”却又没有主动上交或退还,明知违反了新闻工作道德但禁不住诱惑,这时的行为就明显地具备了道德的意义。第二,报道者是根据自己的意志自愿抉择而采取的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被外力——比如行政命令、环境所逼、强力迫使等——强迫作出或在失去自主力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或者是在没有内在道德动机时,偶然的、非主观的、属工作失误性质的行为,这些报道行为大都是不具有道德意义的。当然,如果明知这种报道行为可能产生有害他人和社会的不良后果,但因畏于强力、贪生怕死而去做了,同样有悖于实事求是和坚持真理的伦理原则,因而也是应负一定的道德责任的。

新闻传播伦理属于一种内化的规范,它的本质特点是:只有在新闻工作者真心诚意地接受并转化为个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时,才有可能发生作用。在新闻报道工作的实践中,无论是法规还是纪律,都不论记者或编辑是否有遵纪守法的动机,只要在行动上没有违反就不加干预,但伦理规范则必须有内在的善良愿望才能切实遵守。那种只是迫于外界压力才不敢在采访中收受礼金或在报道中诽谤造谣的记者,虽然在行为上没有触犯法律,也没有违纪,但在道德意义上却是一个不具有真诚意志和缺乏完美道德情操的新闻工作者。

有人曾经把医生、牧师、律师列为不同于一般职业的特殊职业人,因为这几种职业对人的肉体、灵魂或身家性命产生直接影响,所以要求从业者格外需要崇高感、使命感和责任心。其实,这些特殊职业还应该加上记者,而且记者的影响面更广,它不仅影响某个个体,还会影响某个社会群体、某个领域,甚至整个社会。所以从业者更需要有神圣的使命感和责任心。诚然,在有些人眼里当记者是一种职业选择,而记者也确实需要穿衣吃饭、养活家小。但仅仅把这一职业视为养家糊口、安身立命的饭碗,把这个职业所特有的神圣感、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完全抛诸脑后,对一个记者的成长、对新闻事业的发展乃至对整个社会,都将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具有一定的道德品质修养,而新闻从业人员在这方面尤其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第一,这是由新闻工作者诉诸舆论而参与国家治理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所决定的。新闻工作者担负着宣传政策、反映舆情、监督权力、传授知识、交流信息等任务,是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力军。新闻媒介在以德治国方略的实施中,承担着宣传党的思想、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培养高尚情操、倡导科学精神、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职责。因而大力提高新闻传播伦理道德水平,是新闻工作者履行职责的重要前提。

第二,这是由新闻工作者所承担的构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神圣使命所决定的。以德治国的目标,就是要构建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新型思想道德体系。而新型思想道德体系的形成和发展,重在养成教育,养成教育则又常常是通过舆论的引导、示范和劝阻等方式来实现其作用的。新闻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媒介,在全社会特别是民众道德养成教育方面,具有其他任何教育形式所不及的全面性和影响力。

第三,这是由新闻工作者所具有的公众道德的示范和表率作用所决定的。新闻工作者是社会各群体中最“活跃”的分子,他们因工作需要与社会各阶层的人都有密切接触,他们的言行作风也尽在人们的观察注意之中。因此,新闻工作者的言行对净化社会风气、优化公民道德素养具有引导作用。

第四,这是由新闻媒介在社会中巨大的影响力决定的。在社会中,没有几种力量对全社会的作用能像新闻工作那么巨大,因此,记者和新闻媒介有“无冕之王”之称,在社会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公众对他们的工作成效是有期待的,这种期待一旦实现,将会转化为一种信赖,这是不容亵渎并应该珍视的。所以,新闻工作者应确立起比公众更高的道德标准。

第二节 新闻传播伦理的作用

新闻事业不只是一种单纯地以采集、传播和发布新闻信息为主要任务的所谓服务社会公众的行业,它同时所表现出来的强大的社会教化功能和舆论导向功能,决定了它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所处的特殊地位。新闻传播伦理虽然反映的只是新闻传播领域内的道德关系,但由于新闻传播活动的范围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新闻传播事业又是当代人类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新闻传播伦理的社会作用不可避免地会扩展到整个社会,从而对整个社会生活的道德面貌产生积极的影响。就其主要方面来说,新闻传播伦理的社会作用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新闻传播伦理对社会道德有巨大的影响作用

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信息的传播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担当着“把关人”的角色。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他们掌握着信息的弃取择选大权。同时,在传播过程中,他们又会把自己对所传信息的态度和观点以各种不同的手法方式融入其中并传达给受众,受众通过新闻媒体所获知的信息实际上是已被“过滤”的信息。因此,记者的工作绝对不是简单地复制事实、被动地传达新闻,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信息的传播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是不可否认的。正因如此,每一个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道德状况对整个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和道德水准的提高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无法想象,一个道德败坏、利欲熏心的新闻工作者,能够采写出优秀的新闻作品,能够担当起开启民智、向导国民的社会重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工作者在传播活动中的行为关系到千家万户,与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他们在社会意识形态方面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新闻传播伦理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起着调节作用

新闻传播伦理是调节新闻工作者行为的准则。这种调节的职能,是通过评价、教育、示范、激励、沟通等方式和途径实现的,通过指导和纠正人们在新闻活动中的新闻工作行为,协调各方面之间的社会关系实现的。如各媒介之间的竞争问题、文化娱乐与宣传教育的问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问题等等。所有这些出现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矛盾关系,除了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事业内部制定的新闻纪律来约束处理外,相当一部分还必须依靠道德,即新闻传播道德加以调节和解决。与新闻传播法规和新闻纪律是通过“必须怎样”的带有强制性的调节手段不同,新闻传播伦理是以新闻报道行为“应当怎样”为尺度,通过衡量和评价新闻传播行为的现状,力图使“现状”符合于“应当”。从调节方式上看,新闻传播伦理的调节作用是通过诉诸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方式实现的,尤为注重唤起新闻从业人员的知耻心、敬业精神、历史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从而促使他们的新闻工作行为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

三、新闻传播伦理对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传播行为起指向作用

具有精深的新闻工作技能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对现实生活的感悟力,是优秀新闻工作者的基本素质和必备条件。但是,要真正达到这样的高标准,需要通过新闻传播伦理的指导才能达成。如掌握新闻采写技能和培养自己的社会责任感,需要记者刻苦勤奋和有谦虚的学习态度,而学习本身也是高尚道德品质养成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个普通的记者有向优秀记者学习和看齐的志愿和决心,是他们成为优秀记者的第一步。而古今中外许多杰出的新闻工作者,他们在新闻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高尚的新闻工作道德思想和行为,都对广大新闻工作者产生了并将继续产生积极的影响。他们那种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无私无畏的敬业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高风亮节的道德情操,具有一种形象化的精神力量,具体而生动地昭示我们每一个新闻工作者品德的发展方向,引导、促进新闻传播事业沿着健康、正确的道路前进,从而对广大新闻工作者新闻工作道德的养成以及良好形象的塑造,发挥着积极的、不可忽视的指向作用。

四、新闻传播伦理对新闻工作者具有自我调节作用

所谓自我调节,是指新闻传播伦理不仅能够对社会和他人产生作用,而且能够反过来影响新闻工作者自己,以此提高新闻工作者进行自我心理调适的能力和水平。在新闻工作中,新闻工作者常常会遇到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各方面的矛盾冲突的困扰,也经常会面临工作上的难与易、环境上的顺与逆、生活上的苦与乐、待遇上的高与低等现实问题。每当此时,一些人就往往容易产生心理错位,造成心态上的种种不平衡,甚至会陷入思想上的苦闷、彷徨和空虚,难以排遣内心的矛盾,感受不到新闻工作的甘甜和乐趣。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强制性的措施都不可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只有通过进行新闻工作道德的教育和反省,才能帮助自己冷静地、客观地分析眼前的各种利益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现实矛盾和问题,确立崇高的道德责任感,纠正与新闻工作道德相悖的各种思想和行为。这一过程,也就是新闻工作者进行自我心理调节的过程,对于保证新闻工作者心理生活的健康运转,愉快地生活、工作和学习,效用是十分显著的。许多优秀的新闻工作者,他们之所以能够在各种艰苦复杂的条件下始终保持振奋的精神状态、旺盛的工作热情和愉快平静的心境,从而采写出引人入胜、深受欢迎的新闻作品,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他们的新闻工作道德修养达到较高水平,能够随时有效地进行自我心理调节。

道德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为目的,是以人们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的正确形成及人格的自我实现和完善定向为内容的一种精神。它运用评价的方式,即“应该不应该”的方式,从善与恶的对立的观点来调节人们的行为,推动人们的行为从“现有”到“应有”转变。下面我们就谈谈道德系统中最基本的一个概念——“应该”。

第三节 为何制定新闻传播道德

为了保证新闻传播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使新闻业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必须构建有效的新闻道德自律与监督体系,中国新闻业在制订并执行新闻行业规范,实行新闻行业自律、以党和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要调动广大受众的积极性,运用社会舆论监督手段对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的监督,共同构筑新闻事业道德体系。

一、道德——对人的限制、约束、侵犯

所谓社会,动态地看,无非是财富活动与非财富活动之和。财富活动又分为两类:一是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即经济;二是创造精神财富的活动,即文化事业。非财富活动则主要包括不创造财富的权力管理及其规范和不创造财富的非权力管理及其规范:前者即政治与法,后者即德治与道德。

政治、德治、法、道德不但不创造财富,而且是对人的行为的管理及规范,是对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限制、约束、侵犯,因而其本身对人非但无益而且有害。对人有益的并非是这些管理和规范本身,而是这些管理和规范通过对人的损害所达成的结果、目的,即经济和文化的存在发展。所以,道德与法、政治、德治不过是人类为了达到利己目的(保障经济和文化的存在发展)而创造的害己(限制某些欲望和自由)手段,因而也就是“必要的恶”。所谓“必要的恶”,也就是这样一种害,它能够求得更大的利或防止更大的害;也就是这样一种恶,它能够求得更大的善或防止更大的恶。

不难理解,政治与法是必要的恶。这一理解的经典,便是边泌的那句名言:“每一则法律都侵犯了自由。”柏林进而解释说:“每一则法律,虽然可能增进某一种自由,但也都消减了某些自由。它是否能够增进可获致之自由的总量,当然要看每一个特殊的情况而定。一项规定‘每一个人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都不能对别人施加强制力’的法律,虽然很明确地增进厂大多数人的自由,但是即使是这样的法律也‘侵犯’了潜伏的暴徒及警察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侵犯,[1]可能很值得我们去追求,但是它却仍然是一种‘侵犯’。”

道德也是如此。因为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同时也是道德规则。只不过就法律和道德所借以实现的力量来说,道德比法对人的自由和欲望的压抑和侵犯较轻。法是一种权力侵犯,是暴力强制和行政强制的侵犯;而道德则是一种非权力侵犯,是思想教育和舆论强制的侵犯。但是,如果就法律和道德所侵犯的行为来说,道德则比法对人的自由和欲望的侵犯多。因为法仅仅约束人的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欲望和自由,道德则约束人的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欲望和自由;法仅仅要求勿害人,道德则还要求自我牺牲。法是道德的最低限度。

所以,道德规则无不压抑欲望、侵犯自由、损害自我利益。只不过道德规则所要求的境界越高,对自己的自由和欲望等利益的侵犯便越重;道德规则所要求的境界越低,对自己的自由和欲望等利益的侵犯便越轻罢了。1.道德与法

我们说道德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人害己)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而法也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规范,而且如法学家所说,也是人们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那么,道德与法的区别何在?人们大都沿袭康德的观点,认为道德是人的内在的思想动机之规范,因而不具有强制性;法则是人的外在的行为效果之规范,因而具有强制性。这是错误的。

首先,内在思想动机与外在行为效果,乃是构成行为的两个方面:动机是行为者对于所从事的行为的思想,也就是对于行为结果和行为过程的预想,是行为的主观意识方面,是思想中的行为;效果是动机的实际结果,是实际出现的行为,是实际出现的行为结果与行为过程,是行为的客观的实际的方面。总之,思想动机与外在行为都是行为,只不过前者是思想中的行为,后者是实际的行为罢了。因此,所谓思想动机规范与外在行为规范以及行为规范也就是毫无区别的同一概念、同一规范。就拿“不应传递虚假信息”这一行为规范来说,它岂不既是思想动机规范又是外在行为规范?又哪里有什么仅规范思想动机而不规范外在行为抑或相反的规范呢?

其次,道德也并非仅仅规范、评价动机,而是既看动机又看效果——只有评价行为者品德才仅仅看动机,而评价行为本身则只看效果。我们不是常说好心办坏事吗?“事”是行为,“心”是动机。“好心办坏事”意味着对“事”、行为本身的好坏之评价是不依据动机、不看动机的,否则便不会有好心办坏事,而只能有好心办好事了。那么,当我们说好心办坏事时,我们是依据什么断定事是坏的?显然是依据事、行为之实际、效果。

最后,并非只有法才是强制性规范。实际上,道德也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因为所谓强制,也就是使人不得不放弃自己意志而服从他人意志的力量。因此,强制的外延极为广泛。有肉体强制,如各种刑罚;也有行政强制,如各种处分;还有舆论强制,因为舆论无疑也具有使人不得不放弃自己意志而屈从众人意志、他人意志、社会意志的力量。道德确实不具有肉体强制性和行政强制性,却具有舆论强制性。所以,狄骥说:“我以为道德的规则是强迫一切人们在生活上必须遵守这全部被称为社会风俗习惯的规则。人们如果不善于遵守这些习惯,就要引起一种自发的、在某种程度上坚强而确定的社会反应。这些规则由[2]此就具有一种强制的性质。”于是,道德与法的区别便不在于有无强制。

那么,道德与法的区别究竟在于什么?在于有无一种特殊的强制:权力。所谓权力,众所周知,乃是仅为管理者拥有且被社会承认的迫使被管理者服从的强制力量。从权力是仅为社会管理者所拥有的迫使人们不得不服从的力量方面来看,权力具有必须性,是人们必须服从的力量;从权力是社会承认、大家同意的力量方面来看,权力具有应该性,是人们应该服从的力量。合而言之,权力是人们必须且应该服从的力量。2.道德是人的自我完善和自我超越

道德是人们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非权力规范,这显然意味着道德起源于社会,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的存在与发展。

然而,在儒家和基督教以及康德看来,道德的起源与目的却是自律的:道德源于道德自身,源于每个人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的道德需要,其目的是为了道德自身,是为了完善每个人的品德。

一个人的行为可以源于其完善自我品德的道德需要,目的是为了完善自我品德,为了道德自身,这是个人“行为的起因和目的”方面的道德自律。它显然是真理。反之,道德起源于人的品德完善的需要,目的是为了完善每个人的品德,为了道德自身,这是社会“道德的起源和目的”方面的道德自律。

居仁乃君子之安宅,行义乃天下之正道,正直与善良的人才是世界真正的光明与人类真正的希望。一个人自觉自愿地去过一种有道德与有节制的生活,这样才会有真正的自由、幸福与尊严。至于胡作非为,获得了一点残羹剩饭,于是沾沾自喜、洋洋自得,却不知自己是鱼游于沸鼎之中,燕巢于飞幕之上。大祸将至,亦不自知,照样穷奢极欲,醉生梦死,这种将自己的幸福建筑在他人的痛苦之上的行为最终会有什么下场,殆不待龟筮而已定之久矣!

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道德立场、道德信念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人们改造自身、逐步社会化的过程。这也是道德把握世界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不仅表现在道德不是被动地反映世界或再现世界,而是从人的需要出发,从特定的价值观出发对世界进行评价和观照。与此同时,道德把握世界也是一种对世界的积极干预和行动。生活中总会有善恶、美丑,道德就是要动员起人们的全部身心追求善,追求美,培养德性,做到“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提高道德境界,增强人的主体意识和选择能力。在道德冲突的困境中,自觉选择高尚而摈弃卑鄙,自觉地选取较大的价值而牺牲较小的价值,并以此为道德的进步作出贡献。

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也是同样,为了在新闻活动中与社会保持良性互动,从业者对自己的行为应有高要求。从另一方面来看,在世界范围来看,随着大众媒介文化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所产生的渗透和影响日益深远,大众传播媒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地位越来越突出,新闻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尤其是他们的道德水准及现实表现中的道德状况,就越来越为世人所关注与重视。“不少公众对新闻工作者的评价并不高。几年前,在一次民意测验的假投票中发现,人们认为记者的道德水平还不如二手车销售商。科学的民意测验结果也不乐观。虽然大部分记者都以揭露政客的缺点和诡计为乐,但是民意测验却表明公众认为政客比新闻工作者还讲道[3]德一些。” “许多人都认为新闻工作者是些腐败分子。……假如新闻工作者不能赢得公众的尊重和信赖,他们就会在收集新闻和取信于民时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12年前,大部分人都认为记者在尽心尽力、真挚诚恳地为公众服务,但是今天他们却认为新闻报道中充满了偏见、错误和骇人听闻的故事。他们相信记者追逐新闻并不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是为了提高节目的受欢迎程度和追求个人的职业成[4]就。”《中国日报》上曾有文章指出:“中国新闻记者在世界杯赛期间的行为,完全暴露了他们不遵守职业道德的心态。有大约400名体育记者前往韩国,报道中国足球队的首次比赛,其中超过一半人竟是不合格的。‘他们中的一些人剽窃新闻,还有人制造消息散布谣言’,这[5]样的队伍应冠名‘流言蜚语的制造者’。”

我们曾多次听到来自足球界人士的不满:只说我们是“假球黑哨”,怎么不说一说你们的“歪嘴黑笔”呢?在一次由中国足协组织的联赛各赛区新闻宣传方面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一位足坛元老也说:现在报纸上胡说八道的东西太多,记者们是不是该跟我们球员一样,也必须持有上岗证?不能将这些不满简单地视为行业偏见,在我们的足球新闻报道中,确实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足球项目本身的规则并不复杂,这也是足球之所以风靡世界、成为第一运动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毋庸讳言,足球毕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则。从事足球采访的记者与一般的足球爱好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他们需要对足球运动自身的规律、规则认真学习、钻研。遗憾的是,由于近些年足球新闻从业者队伍扩容过快,有不少足球记者自身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学习、培训,因此有的甚至连一些常识性的足球规律、规则都不清楚。[6]这样的素质,怎能保证新闻报道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二、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自律与他律

新闻自律即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自律,是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道德上所进行的自我约束。所谓新闻行业自律,又称新闻行业的自我管理和约束,是由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通过自行制定的新闻行业自律章程、制度、工作守则、公约和守则等,对自身从事的新闻活动进行自我约束、自我限制、自我协调和自我管理,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要求。新闻业自律主要是通过从业者在新闻活动中自觉遵守这种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而产生作用,是一种新闻行业自我管理制度,是新闻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美国联邦传播法杂志》1999年5月曾刊登题为《自律与传媒》的论文,专门探讨美国的新闻自律。文中曾通过分解“自律”的英文“self-regulation”的组成部分“self”和“regulation”而分别予以释义的方法,将“自律”的含义界定如下:“self”(自己、自身)指(约束、管理)行为的主体,即行动者,作为一个整体,也可以理解为业界自身;“regulation”指对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管理,它包含三个组成要素:一是确立适当的规章条例;二是实施执行规章条例;三是裁定,即判定是否确实发生厂违规现象,并对违规现象加以制裁。对于新闻自律来说,确立规章条例,具体表现为制定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实施执行和裁定,关键是要形成运作机制,要有组织机构来负责。在新闻自律中,这两个要素具体表现在形成新闻评议机制来有效推行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其内容为:成立新闻业评议会之类的自律组织,负责受理外界对新闻界的投诉并进行裁决,开展新闻业工作评议,公布评议结果,以便对实施职业道德准则不力的媒介机构施加道义上的压力。这也即是建立新闻自律制度。1.道德自律与他律的关系

我们经常说的“自律”是相对“他律”而言的,所谓新闻他律,即指政府、组织及个人运用法律、法规对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的新闻传播职业行为进行强制性约束,是以法制为核心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加强新闻自律与强调新闻活动的他律相比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政府管理具有强制性,某一项法令或判决可能导致整个新闻事业的损失、导致对某项权利的限止,而行业自律则可以通过各方协商来解决,营造双赢局面。因此,目前西方新闻业管理在整体上的趋向是行业自律逐渐加强,以此来避免政府的过多管理。如西方新闻媒介及各类新闻组织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行业自律比较强。在美国,为避免政府可能采取的强硬措施,新闻协会考虑主动给新闻活动设限并敦促新闻界成立自律组织。

如1944年初,哈钦斯开始着手组建新闻自由委员会,并邀请12位著名学者担任委员。这便是被人们誉为“20世纪最著名的学术团体”的哈钦斯委员会。经过两年多艰辛努力,委员会对美国新闻自由的现状做了一番“认真的、学术性的调查研究”,对当时的报纸、广播、电影、杂志及书籍进行了系统的考察。他们查阅了多种资料,并选派精干的研究人员,采访新闻业及社会文化界人士对美国大众传播业的意见,并举行听证会。他们前后听取过58家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影界人士的证词,收集了225人的意见。1947年3月2日,他们发表了第一期报告《自由与负责的新闻业》。这篇总报告的开端,便提出了新闻自由面临危机的问题。在“问题与原则”一节中他们写道:“新闻自由委员会准备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新闻自由处于危险之中。其原因有三点:第一,随着新闻业的发展,大众传播作为一种工具,对于人们更加重要了。但作为大众传播的工具,其发展却极大地降低了那些依赖报业表达意见和思想的人的比例。第二,那些将新闻机器当做大众传播工具使用的少数人,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第三,那些掌管新闻机构的人,时常参与为社会所谴责的活动。如果这种状[7]况持续下去,社会将不可避免地要采取限制或控制措施。”

该委员会开宗明义地指出新闻自由陷于危机之中,分析了其主要原因是缺少责任的约束。委员会的报告发表后,引起了新闻业的极大震动。人们认为,这份报告宣告了大众媒介社会责任思想的问世,也宣告了一个较自由主义新闻理论更加成熟的新闻自由观的诞生。这份来自学术界名流而非来自大众传播学界的报告,从根本方向上奠定了大众媒介社会责任学说的理论基础,因为它最先明确了大众传播责任的原则,最先把责任引入对新闻自由的思考中。而这实质上也是新闻界以自律的方式保护自身免受社会遣责,免得政府有限制新闻业的原由,以自律换“自由”。新闻业界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可以有效地化解与政府、社会间的矛盾并缓解各种社会压力。2.新闻自律组织

由于新闻事业在西方国家诞生得较早,新闻自律制度也先在西方发达国家形成,西方发达国家的由新闻职业道德原则和负责落实准则的实施机制——新闻评议机制构成的新闻自律制度,对其他国家、地区的新闻自律制度的形成,也有借鉴作用。

这里的新闻自律组织主要指三类,第一类是全国性新闻专业协会类组织,如中国记协;第二类是地区或某类媒介组织;第三类是某个单一媒介组织。

中国记协(全称为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作为党领导的新闻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同新闻界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拥有包括中央新闻单位、各省级记协及专业记协等在内的两百多家团体会员和16个下属社团。

中国记协具有半官半民的双重性。它既是党政权力机关的延伸,又某种程度地代表新闻界群体利益,其行为受到行政机制和自治机制的双重支配。但是,它本质上是新闻界的群众自治组织,而不是发号施令的党政机关。1997年后,它相继成立了行业自律和维护新闻工作者权益的专门机构,从而纵深拓展了工作领域,其作用由此得到加强,引起了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与重视。

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律规范和自律性组织机构。如澳大利亚有《新闻记者道德信条》,埃及有《报业工作和伦理准则章程》,加拿大有《报业廉正章程》,法国、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均有相关规范。各国一般也有如中国的中国记协、中国报纸行业经营管理协会等的相关组织,如德国记者联合会、德国报纸出版者联邦联合会、南非联邦报业评议会等。

有了条款规范以及组织机构还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原则和规定本身只提供一种尺度,组织机构也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归属。重要的是如何运用这些建立起一种机制,使各部分和各组织之间相互作用,对媒介及从业人员实行有效的约束。

再如,瑞典自1916年始就成立了瑞典新闻委员会,制定了全面的新闻道德规范体系,后几经完善,其内容有:公众原则,指新闻报道要公正,尊重个人隐私权、发表照片要审慎、尊重被采访者、尊重被报道者的采访权等;新闻职业原则,指作为新闻记者应廉洁,应确保报道的客观性、准确性;不报道青少年犯及某些轻微案犯的姓名,不对未加审讯的人妄下断语,公布人名须谨慎小心,要处理好与新闻来源的关系等;编辑广告原则,指编辑在编辑新闻时必须以新闻价值来衡量事实,而不能以广告价值,禁止广告以新闻的形式出现在新闻版面上。这些原则在通常情况下,被大多数媒介遵行。如1986年2月28日,瑞典首相在斯得哥尔摩遇刺身亡,瑞典人对此案非常关注。此后的近三年中曾两度抓获嫌凶,瑞典新闻媒介虽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报道,但仅称他们为“33岁的嫌疑犯”、“41岁的嫌疑犯”。直到法庭判决其中一位有罪时,其姓名和身份才被公布。而丹麦等其他欧洲[8]国家的报纸、杂志早就将他们的名字公布于众。

瑞典新闻道德规范执行的监督者是瑞典新闻委员会和瑞典舆论委员会。委员会虽然没有法律强制性,但有名誉法庭,每年大约受理350个关于新闻报道不准确的投诉,其中大约有1/5是投诉方胜诉。当委员会认定某家新闻媒介有错误、违反了新闻职业道德原则时,这家媒介将被迫发表这一决定并负担一笔不大的投诉费用。另外,委员会对于这家媒介的批评决定也有可能被各媒介发表,因为几乎所有的瑞典新闻媒介单位和记者、自由撰稿人都是这两个组织的成员,所以一般都尊重其作出的决定。而对被批评的新闻媒介或新闻记者来说,这种公开批评绝非一般的舆论遣责,它是在社会大众的密切关注下,由权威的新闻委员会经过慎重的查证、反复审理并多方征求意见所作出的最终裁决,这种舆论制裁手段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因为在现代社会,一家报纸名誉的好坏,对该报的生死存亡具有直接影响,所以自律监督组织的舆论制裁就如同是在进行名誉制裁。

当然对瑞典的新闻规范及监督机制也有批评,如有人认为新闻道德规范及监督机制比新闻法都严格得多,这里的道德问题已和人们通常认为的道德问题脱节了,这些原则已不再属于道德的范畴了,而变成了类似法律的东西。甚至有人担心这样一来,监督组织发展下去是否有可能演变成为一个威胁新闻自由的新闻检查机构。这种担心是无根据和没必要的,因为事实上自律规范不是法律条文,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条件方式;自律组织单位是新闻自治机构,不是纳入政府体制中的法定机构。所以我们说如果这样的新闻自律监督机制确实能起到抑制新闻媒介不良行为的作用,能有效地保护公民应有的权利,其他国家和地区也不妨效仿一试。3.新闻自律的内容

市场经济最重要的道德基础就是“责任惑”,这种责任感源于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一切后果负责的道德感。没有基于道德感基础之上的责任感,任何职业都将失去它的社会价值。对于社会,它不能有效地实现职业职能、创造效益、组织社会结构、稳定社会的价值;对于个人,它不能实现长期谋生,进行个人技能的积累,为社会创造服务与作出贡献的价值。要言之,完全丧失了责任感的人,已不能被视为文明社会的一员。由无数多个这种个人所组成的社会,其生存意蕴也将降低到一种非常可怕的程度。

在整个社会都普遍缺失职业道德的情况下,新闻工作者也不可能独善其身。近几年来,新闻职业道德的堕落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边缘。由于媒体本来就是一个社会监督的利器,它的失效会给社会进步带来很大的成本。一个犯罪分子可能只会危害有限的受害人,但是媒介及其从业者的失误或失信,都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甚至于引起社会的动荡,这是由传媒的社会属性决定的。所以,每一个传媒工作者都要首先明白自己工作的“危险性”、“复杂性”,明白自己所处岗位的巨大责任。而这都需要加强媒介内部的专业化建设。

强调中国新闻传媒专业化,强调的是一种服务行业的专业化意识、一系列职业规范以及评判标准。它包括专业知识的积累、获取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专业资格的认可、彰显专业精神的范例,以及专业内部的自律。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于1997年1月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新闻自律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中体现,也是中国新闻工作的根本宗旨。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满腔热情地做好群众工作,密切联系群众,重视群众来稿,妥善处理群众有关建议、批评、申诉和检举的来信、来访,开展多种多样为群众服务的活动。

第二,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新闻工作者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新闻报道中,要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主旋律,动员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投身到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伟大事业中来。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造成有利于推进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生产的舆论,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舆论,有利于人们分清是非、坚持真善美、抵制假恶丑的舆论,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心情舒畅、社会政治稳定的舆论。新闻报道不得宣扬色情、凶杀、暴力、愚昧、迷信及其他格调低劣、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

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宣传纪律,坚定地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宣传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内容。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严格遵守和正确宣传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坚决维护各民族的团结,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第四,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报实情、讲真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力求全面地看问题,防止主观性、片面性,努力做到从总体上、本质上把握事物的真实性。采写和发表新闻要客观公正,不从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出发,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发泄私愤,或作不公正的报道。如有失实,应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更正。

第五,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

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清正廉洁的作风,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坚决反对“有偿新闻”等不正之风,树立行业新风。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或借用采访报道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不允许个人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要严格分开;新闻单位不得用新闻形式做广告;不得向编采部门下达“创收”任务;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或其他经营活动,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

第六,发扬团结协作精神。

团结协作,形成合力,是社会主义新闻工作的一大优势。新闻界同行之间应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关系。提倡互相学习,相互支持,开展正当的业务竞争。尊重同行和其他作者的著作权,反对抄袭、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在同国外新闻界交往中,要维护祖国的尊严,维护中国新闻工作者的尊严。

第四节 优良新闻道德制定方法——“应该”的概念体系

“应该”是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应该”分为“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前者是行为的符合道德目的的属性;后者则是行为的符合个人目的的属性。道德目的是普遍的、任何社会都一样的,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利益、实现每个人幸福的,而个人目的却是千差万别的。这样,道德应该便具有可普遍化性,成为每个人的应该。与此相反,非道德应该则不具有可普遍化性,它往往只是A的应该,而不是B的应该。

从本质上看,新闻伦理或新闻传播伦理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新闻传播主体“应该”怎样或“应当”如何去做的问题。如各国新闻工作者行为准则中都会列举:新闻工作者应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新闻工作者应遵守法纪,尊重公民的权利;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不应进行“有偿新闻”交易等等。所以说“应该”概念是新闻传播伦理研究中的一个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概念。

一、新闻传播主体与客体——价值

我们都知道,主观是意识、认识,客观是意识对象、认识对象。意识者、认识者是进行意识、认识的实体,也叫做主体。主体是活动者,因而也就是认识者、行为者、实践者;客体是主体的活动对象,因而也就是认识对象、行为对象、实践对象。那么,主体为何进行活动?现代心理学表明,主体活动引发于主体需要。主体的活动为何指向客体?显然是因为客体具有某种属性,这种属性有利或有害于达成主体目的、实现主体欲望、满足主体需要,因而引起主体指向它的活动,以便趋其利、避其害。

客体所具有的利于、害于或无利无害于达成主体目的、实现主体欲望、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便是所谓的价值。客体有利于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因而符合主体目的的属性,称做正价值;客体有害于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因而不符合主体目的的属性,称做负价值;客体无利无害于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欲望因而无关主体目的的属性,称做无价值。客体对于主体的利与害以及无利无害、符合不符合以及与之无关,无疑都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性。所以,又可以进一步说,价值是客体中所存在的对满足主体需要、能达成主体目的属性,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用。

新闻传播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认识活动。早期的人类,以群体活动的方式来谋取物质生活资料,这种以互为需要为前提的社会关系,通过何种方式、依靠什么纽带来达到沟通与维系的目的呢?这就是信息及其信息的传播。如果一旦这种传播活动中断或者传播渠道发生了故障或信息传递有误差,那么社会群体就会面临着崩溃与瓦解的危险。信息之于人类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信息传播的效用性或是价值也正是在此。

二、善和正当

“善”,从词源上看,与“义”、“美”同义,都是“好”的意思。《说文》曰:“善,吉也,此与义、美同意。”《牛津英语辞典》也认为善就是好:“善(Good)……表示赞扬的最一般的形容词,它意指在很大或至少令人满意的程度上存在这样一些特性,这些特性或者本身值得赞美,或者对于某种目的来说有益。”那么,善的概念含义与其词源含义是否相同?

善的概念的含义可以归结如下:(1)成功或效率;(2)快乐或利益;(3)满足欲望;(4)达到目的;(5)有用或手段善;(6)内在善;(7)至善;(8)道德善。然而不难看出,一方面,利益,无非是能够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东西,而快乐则是对于需要满足、欲望实现、目的达成的心理体验;另一方面,成功无疑是人生目的之实现,而效率则是人的活动实现其目的的程度。所以,关于善的前四种含义可以归结为:善是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最后一种含义“道德善”,也就是所谓“正当”,也是一种对于目的的效用性——不过不是对于某个人的目的的效用性,而是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的效用性。

所谓“内在善”(intrinsic good)也可以称之为“目的善(good as an end)”或“自身善 (good-in-itself)”,是其自身而非其结果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例如,言论自由能产生很多善的结果,能够发现真理,明辩明非实现人的权利等等。反之,“手段善”(instrumental good)也可以称之为“外在善”(extrinsic good),乃是其结果是可欲的,是能够满足需要的,是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是能够产生某种自身善的结果的善,是其结果而非自身成为人们追求的目的的善,是其自身作为人们追求的手段、而其结果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的善。例如信息公开的结果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所以信息公开是可欲的,是一种善,是人们所追求的目的,信息公开则是达到这种善的手段,因而也是一种善。

中国长期以来,在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时存在着一些误区,其中之一就是在新闻传播中不能很好地把握所谓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中的“善”的概念。应该说,“舆论监督要与人为善”这句话本身并没有什么错。如前所述,善者,好也。《国策·秦策二》曰:“齐楚之交善。”国与国之间尚且需要“交善”,更何况人与人之间呢?所谓与人为善,《辞海》(1999年版)的解释是“原意与人同做好事,后多用做善意帮助人或帮助人进步的意思”。与人为善,是我们党的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时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舆论监督应当与人为善,这也是新闻职业道德的要求。因为新闻工作者掌握着媒介权力,左右了社会舆论的形成,在进行报道时应该特别慎重,尤其是批评报道,必须是出于公心,以督促人端正思想、纠正言行、改进工作为目的,帮助问题向积极的方面转化,切忌利用舆论监督来制造矛盾、发泄私愤。可见,对“舆论监督应该与人为善”原则的正确理解是:这里的“善”指的是手段善,亦即是要以批评的方式教育人,以改正错误、解决问题、做好工作为目的批评报道,而不是去追求“内在善”。如果在理解上产生偏差,就会出现怕得罪人、态度暧昧、文过饰非、推卸责任的现象,这样非但谈不上与人为善,简直就是帮人做恶、为虎作伥了。

由于长期以来我们过分渲染和强调了这句话,并加以错误的理解和宣传,以致误导和束缚了新闻媒体。中国的媒介有时搞批评,空对空,虚对虚,雷再大,闪再亮,话说得再难听、再严重,只要不挨着具体的人和单位,就能相安无事,谁也不会来和你计较。可一涉及具体的人和单位,有可能影响到某些人的政绩、前途时,性质立刻就变了。舆论监督不唯实、不唯真,不敢在对事的同时也对人,那么一切监督都无从谈起。因为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同时也是舆论监督的生命。任何一件事都是由具体的人作出来的,离开了真实的人,离开了事物的主体,你还能监督什么?要知道,真正意义上的舆论监督,是匕首,是投枪,是思想交锋,是疾恶如仇。

要理解和把握“善”的含义,就必须对某些危害社会的事和人,新闻工作者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能将“舆论监督要与人为善”作为拒绝舆论监督的幌子,使一些利用手中的权利,干着无益社会或违法之事的人不受公众监督。这样的话,“与人为善”将会成为舆论监督的难以逾越的思想障碍,会严重束缚新闻工作者的手脚,甚至使新闻工作者思想麻痹、意志消退、良知丧失,使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日渐退化、形同虚设。

所以,善都指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只不过目的善和至善是其自身就是可欲的、就能够满足需要、就是人们追求的目的;而手段善则是其结果是可欲的、是能够满足需要的、是人们追求的目的。因此,所谓善也就是事物所具有的能够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是人们所赞许、所选择、所欲望、所追求的东西。

三、恶:纯粹恶与必要恶

善的反面,就是恶。恶具有与善对应的相反含义:(1)不愉快;(2)阻碍满足欲望;(3)达不到目的;(4)无效率;(5)产生内在恶的东西;(6)内在恶;(7)至恶;(8)道德恶。显然,前四种含义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恶是阻碍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最后一种含义“道德恶”,亦即所谓“不正当”,也是一种对于目的的负效用性,是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的负效用性。“至恶”就是不幸,“内在恶”也就是“自身恶”,“产生内在恶的东西”也就是“结果恶”。自身恶与结果恶的含义却十分复杂:结果是恶的东西,其自身既可能阻碍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从而是恶的;也可能有利于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从而是善的。

自身与结果都是恶的东西,可以称之为“纯粹恶”。自身是善而结果是恶的东西,一般说来,其善小而其恶大,其净余额是恶,因而也属于“纯粹恶”范畴。反之,自身是恶的东西,其结果既可能是恶,也可能是善。前者属于纯粹恶范畴;后者可以称之为“必要恶”。必要恶既极为重要,又十分复杂,我们可以把它定义为“自身为恶而结果为善,并且结果与自身的善恶相减的净余额是善的东西”。这种东西就其自身来说,完全是对需要和欲望的压抑、阻碍,因而是一种恶。但是,这种恶却能够防止更大的恶或求得更大的善,因而其结果的净余额是善,是必要的恶。

如土耳其当地时间2001年12月6日,一强档新闻节目以暗访的形式向全国民众现场直播了政府高官索贿的全过程。12月6日晚电视台黄金新闻时段,成百上千万的土耳其人习惯性地端坐在自家的电视机前,收看私营的“Show TV”电视台的强档晚间新闻节目《交火》。《交火》属于那种现场感极强、时效特快,最重要的是敢于曝光社会阴暗面的节目,许多批评社会不良风气的节目均是该台记者以暗访的形式录制的。人们看到,土耳其现任总理办公室主任杰瓦特·考班和土耳其议会政府公务员内夫扎特·杜拉安正呆在“大商人”塔纳尔·德雷克伦的豪华办公室里,激烈地争论着什么。“大商人”身份的德雷克伦正在跟两位政府高官做“交易”。他想弄到一笔数目惊人的政府资金开发一处旅游胜地,并且还想在风景如画的地中海之滨租一块土耳其政府的国有土地。这两项要求要实现的话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之前已经跟德雷克伦这个“大商人”打了近5个月交道,并且深为德雷克伦出手大方的“大款”风范所折服的两位政府官员还是装腔作势了一番,向“大款”德雷克伦大倒办成这两件事如何如何不容易的苦水。然而,当德雷克伦表示了“定有丰厚回报”的意思之后,考班和杜拉安交换了一下眼色,立即转变口气说:“当然了,也不完全是没有办法的嘛!”

当德雷克伦递过来相当于330美元的贿金,而两位政府官员毫不客气地装进了口袋之后,考班向德雷克伦保证说:“这就没问题了!”不过,事成之后他得获得14万美元的回扣!为了让德雷克伦放心,考班还夸口说,放心好了,他以前就干过同样的交易!杜拉安的职位比考班低,所以他将得到7万美元!当然,这些数字在最低月工资不超过100美元的土耳其来说绝对是天文数额了。两位高官索贿的全过程就这样真真实实地展现在土耳其千万电视观众的面前。紧接着,电视画面就转换成:便衣警察给两位高官戴上了手铐!“Show TV”接下来的画外音是:这是土耳其人民和电视台最不愿意看到的一幕!

考班和杜拉安没有料到端坐在对面的德雷克伦根本不是什么“大商人”,他的真实身份是“Show TV”的暗访记者。为了配合这次暗访策划,电视台在好几个月前就将一间制作室装饰成一间豪华的商用办公室,再让记者扮大款,然后和两名高官接触了数月,并且确信这[9]两位高官肯定会收钱。

新闻媒体策划的“引蛇出洞”的记实报道引起了老百姓的一片叫好。不少人认为,新闻媒体的这种“引诱”或带有“欺骗”性质的手段,取得了很好的结果,暴露了腐败分子,减少了对国家的危害。所以对比“手段”和“结果”,当然是“结果”更重要,“手段”是不足道的。持这种观点的美国著名的《60分钟》的制片人唐·休伊特认为,结果总能为手段开脱。他的论点是:“这是小罪孽的大好处。如果你靠违背‘汝不得撒谎’的原则捉住触犯‘汝不得偷盗’原则的[10]人,那就完全是公平交易。” 这里的欺骗手段可以说是“必要恶”。显然,必要的恶属于手段善范畴。不过,既然它的善仅仅存在于结果,而不在自身,其自身完全是恶,那么它便不可能是内在善,而只可能是手段善。它是绝对的手段善,亦即绝对不可能是内在善的手段善。所以,如果说绝对的内在善只有“幸福”一种事物,那么绝对的手段善或必要恶则不胜枚举,如手术、疼痛、政治、法律、监狱、刑罚等。因为这些东西就其自身来说,无不是对于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限制、压抑、侵犯、损害,因而是一种恶,但是这些恶却能够防止更大的恶(个人的死亡或社会的崩溃)和求得更大的善(生命的保存或社会的发展),因而其结果的净余额是善,是必要的恶或绝对的手段善。

总之,必要恶与纯粹恶以及至恶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其为恶而言却完全一样,都是指某种阻碍满足需要、实现欲望、达成目的的效用性。必要的恶是通过压抑价值较小的欲望而实现价值较大的欲望,纯粹的恶是纯粹压抑欲望或为实现价值较小的欲望而丧失价值较大的欲望。

四、善与恶的定义

[11]

冯友兰认为:“所谓善恶,即是所谓好坏。”施·太格缪勒也说:“肯定的价值的承担者,就是善。如果涉及的是否定的价值,那我们[12]就称之为恶。”所以,善与恶的定义与其词源含义完全相同:善与恶、好与坏、正价值与负价值是同一概念。

早期人类通过信息来帮助他们更好地生存,并且希望在有关信息传播活动中,传播者要诚实和所传信息要真实。由于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否往往直接与人们的生死存亡相联系,他们从生活的体验出发,确信失真的信息必然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严重的后果,因而误传和虚报就是“坏的”和“有害的”,也就是“恶”的。而在原始人的意识里,“坏的”和“有害的”也就意味着是邪恶的、不应当的。

然而,如果一个人的欲望是恶的,那么,这个欲望的满足岂不是恶的吗?捉弄人的欲望是恶的,它的满足更是恶的,如那个说“狼来了”来捉弄别人的人。但是,我们根据什么说捉弄人的欲望及其满足是恶?显然是根据社会和他人的需要、欲望、目的。捉弄人欲望及其满足有害于社会和他人的需要、欲望、目的,因而是恶的,因为它阻碍、损害了社会和他人的愿望。但就它满足了捉弄人者的愿望来说,它并不是恶,而是善。更确切地说,捉弄人愿望的满足既是恶又是善:对于捉弄人者来说是善,对于社会和他人来说是恶。所以,说到底,任何欲望的满足都是善,任何欲望的压抑和损害都是恶。可见,捉弄人等欲望及其满足是恶,并未否定“善是欲望的满足”之定义。

某些欲望及其满足是恶,不能否定善是欲望的满足之定义;而某些欲望的压抑、损害,如自我牺牲是善,也不能否定恶是欲望的压抑、损害之定义。这是因为,许多欲望的压抑或满足都具有双重性:它的压抑同时是对其他欲望的满足,它的满足同时是对其他欲望的压抑。因此,这些欲望的满足或压抑便具有善恶双重性:就这些欲望的满足来说是善,就其他欲望的被压抑、被损害来说则是恶。我们都说自我牺牲是善而捉弄人是恶,但是二者并非纯粹的善和纯粹的恶,而是同样具有善恶双重性。因为我们说自我牺牲是善,只是因为它保全、满足了社会和他人的愿望,而并不是因为它压抑、损害了牺牲者的求生欲望。如果就它压抑、损害了牺牲者的求生欲来说,它并不是善,而是恶。如公元前490年希腊人在亚提加半岛东北部的马拉松(Marathon)一地同入侵的波斯军队大战,取得胜利。为了报告战争胜利的消息,士兵斐迪庇斯(Phidippides)从马拉松平原不停歇地跑到雅典,全程42195米,报捷后即筋疲力尽而逝。谁能说自我牺牲对于牺牲者来说是件好事呢?

五、正当:道德善

善恶属于价值范畴,是价值的分类,是正价值与负价值的同义语。正当(Right)与不正当(Wrong)则属于道德价值范畴,是道德价值的分类,是正道德价值与负道德价值的同义语。善恶是客体(一切事物)对于主体(一切具有需要、欲望、目的的生物)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也就是一切事物对于主体目的的效用性:符合目的者即为善,违背目的者即为恶。正当不正当则是道德客体(行为及其品德)对于道德主体(社会)制定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也就是行为及其品德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符合道德目的者,便是所谓的正当,便是所谓的道德善;违背道德目的者,便是所谓的不正当,便是所谓的道德恶。

正当不正当或道德善恶,从属于善恶。二者的区别是一方面,它们的善恶客体或对象根本不同。善恶的客体或对象是一切客体、一切事物。与之相反,道德善恶的客体则仅仅是一种特殊的客体:每个人的行为及其所表现的品德。另一方面,它们的主体根本不同。善恶的主体是任何具有需要、欲望、目的的生物,是任何人的需要、欲望、目的。与之相反,道德善恶的主体则是一种特殊的主体——社会,是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是道德的目的。

第五节 新闻传播中“应该”的认识

道德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非权力规范。就每一伦理规范的自身结构来说,都是某一种行为事实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因而皆由“行为事实”与“道德目的”两方面构成:前者是道德价值实体,后者是道德价值标准。

一、应该——效用性

善行为的善(Cood)或善性(Coodness),是行为所具有的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实现欲望的效用性,简言之,也就是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行为的这种善或善性,便是所谓的“应该”。反之,恶行为的恶或恶性,则是行为所具有的不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的效用性,也就是行为的不能够实现其目的的属性。行为的这种恶性,便是所谓的“不应陔”。

但应该和不应该并不一定具有道德含义,它们只是行为对于目的的效用性。一个人的目的不论如何邪恶,他的某种行为如果能够达到其邪恶目的,那么,对于他来说,这种行为便是他应该做的;他的某种行为如果不能够达到其邪恶目的,那么,对于他来说,这种行为便是他不应该做的。因此,“应该”有时仅仅用来表示达到某种目的的最好手段,而不管这种目的究竟是善还是恶。例如,“杀人者不应该把自己的指纹留在凶器上”。所以说,应该是行为的善,是行为对于目的的效用性。

2002年6月3日的《南国早报》转载了一篇英国《每日电讯报》的报道:5月31日,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的一个公共汽车站,一个名为塔尔沃的男子突然将一个与母亲一起等车的男孩抢走,并以孩子为人质,要见菲律宾的环境部长阿尔瓦雷斯。

警察即刻赶到现场,塔尔沃用刀抵着孩子的脖子,与警察在汽车站对峙了两个多小时。菲律宾电视台记者闻讯赶到现场,对此进行了直播,众多菲律宾观众观看了事件现场。

观众们在电视上看到一名显然对此毫无经验的记者恳求歹徒,放了孩子。就在记者恳求的同时,塔尔沃残忍地将锋利的尖刀刺入孩子的身体,并连刺多刀。警察向塔尔沃连开数枪,塔尔沃倒地之后,警察还继续向他射击了数次。

在电视机前的观众被直播的残忍场面激怒,纷纷打电话到电视台,谴责播出这些过于血腥的镜头,并谴责警方在处理这一事件过程中的失误,对警方的指责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出事之后没有封锁现场,没有派出专业的谈判人员,竟然让非专业的记者与很可能神智失常的歹徒谈判。警方发言人承认,警方不应该允许未经训练的记者与劫匪谈判。

在这一事件中,一些观众对电视台的做法做了严厉的谴责。很显然,他们认为把残忍的场面直播出来,对观众是一种心理上的伤害。另外,记者冒着危险与歹徒谈判的做法,虽然并没有得到观众的直接评价,但从观众对警方的指责上可以看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应该的。也就是说,记者上前与歹徒谈判与媒介直播残忍的现场的行为都产生的是负面的影响,或者说行为之于目的的效用性是负的。

那么,应该是否仅仅是行为的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善存在的领域可以分为两类:意识、目的领域的善与无意识、无目的领域的善。无意识、无目的领域的善,仅仅是善而无所谓应该。我们只能说水到零度结冰对人有利还是有害,却不能说水应该还是不应该零度结冰。所以,“应该”这种善,一定仅仅存在于意识、目的领域,它仅仅是意识、目的领域的善。可是,它究竟是意识、目的领域的什么东西的善呢?是人或主体的血肉之躯吗?不是。因为我们不能说一个人生得美是应该的,而生得丑是不应该的。为什么不能说天生的美丑是应该或不应该的?因为它们是不自由的、不可选择的。所以,只有自由的、可以选择的东西,才可以言应该不应该。那么,在意识、目的领域,究竟什么东西才是自由的、可以选择的?显然只有行为及其所表现和形成的品质。一般说来,行为范畴也可以涵盖行为所表现和形成的品质。

因此,只有行为的善才是所谓应该。应该是并且仅仅是行为的善,是行为对于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的能够实现其目的的效用性,是行为所具有的能够达到目的、满足需要、实现欲望的效用性。

二、应该的类型: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

“应该”、“应当”与“正当”不应被等同起来,因为应当或应该的外延比正当宽广得多。应该分为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两大类型。所谓道德应该与道德不应该,也就是正当与不正当,也即是道德善恶,是行为对于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也就是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相符者即为道德应该,即为正当,即为道德善;相违者即为道德不应该,即为不正当,即为道德恶。

记者收受贿赂不论如何符合自己的目的,却有害于社会存在发展,违背道德目的,因而都是道德的不应该,都是不正当,都是道德恶。反之,面对凶残歹徒,记者奋不顾身自我牺牲,不论如何有害于自我保存的目的,却有利于社会存在发展,符合道德目的,因而都是道德的应该,都是道德善,都是正当。

非道德应该也是行为的效用性,它与道德应该的区别仅仅在于,后者是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性,前者是行为对于非道德目的——如个人目的——的效用性。因此,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便既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的。举例说,为己利他符合利己目的,因而是非道德应该;但同时却有利于社会存在发展,符合道德目的,因而又是道德应该。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不一致的情况,如自我牺牲违背了自我保存目的,因而是非道德不应该;同时却有利社会和他人,符合道德目的,因而是道德应该。同理,记者受贿后和贿方订立攻守同盟,消毁证据,符合行为者逃脱法律制裁目的,是非道德应该;同时却有害社会存在发展,违背道德目的,因而是道德不应该。

2002年7月,某电视台播出了跟踪高考作弊公司的重头报道。该电视台记者接到某地出现高考作弊公司的举报后,立刻前去暗访。在正面交锋未果的情况下,记者偷拍到一对母女和该人洽谈,随后去购买手机的镜头。记者在报告了当地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的情况下,一直等到考完第一门功课才与该考生正面接触,考生的考试资格随即被取消。对此人们有两种看法,一方面有人认为媒体的做法是不应该的,因为记者在履行媒体职责时不能忘记做人准则,记者完全可以在考试前阻止这个考生,不能只为采访成功而置一个年轻人的前途于不顾。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披露真实信息是记者的责任,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记者在这个报道中“应该”如何做,我们不妨分析一下:

同意前者观点的理由是:新闻记者必须恪尽职守,这是毫无疑问的。但记者首先是人,其次才是职业人。作为人,必须把公民道德放在首位。而放任甚至诱导犯罪,本身就是罪过。该记者也许至今仍沉浸于采访这起高考作弊案所带来的职业快感中,他们也许觉得做了自己该做的事。然而,他们没有想到,在这起新闻事件的发生过程中,他们有无数机会可以制止这起闹剧,从而挽救一个过失少年,同时仍然可以将以身试法者曝光,同样可以得到新闻,而且可能更扎实、更丰富、更具有人性。遗憾的是,央视记者只关注“焦点”,却忽视了焦点中应该蕴涵的深刻的人文关怀。

同意后者观点的理由是:应该为此负责的是作弊考生本人,而不是曝光此事的记者。记者的使命是在追求真求实的报道过程中体现对人的普遍关怀,而非逾越职业界限地去拯救每个进入报道视野中的人。

参加高考的人大多数已经年满18岁,是完全民事主体,应该而且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这位考生为了作弊,进行了周密的准备活动,对作弊的细节做了细致的设计。所以,她是作弊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我们不能用“她还是个孩子”来为她开脱,因为这不符合法制时代的理性化原则。考生作弊是为了非法获得高分,这种行为在录取人数固定的情况下,已经对其他考生构成了危害。如果她的企图得逞了,必将有另外一个考生因此考不上理想的大学甚至落榜。那些同情她的人为什么不想想那些可能的受害者的痛苦?她在作出谋划时实际上已经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是在有意识地违背高考的公正原则,其作弊过程被曝光和制止,乃是理性和正义的胜利。她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的惩罚,正是法制社会公正原则的体现。把一个必须受到恰当惩戒的人称为受害者,说明很多参与讨论的人还缺乏真正的理性意识。

记者在整个曝光过程中并没有诱导作弊考生,而是真实地呈现了作弊考生和“助考公司”合谋的过程,他们是在履行记者的正当职责,并没有逾越职业道德的底线。假如他们出于同情而制止了该考生的作弊行为,那么,这个威胁许多考生前途的作弊阴谋就可能不会完整地被揭露,很多人将遭受更大的打击,记者的求真意志和公众的求善意志就无法充分实现。因此,记者坚持完整地记录和揭露整个作弊过程是符合终极正义原则的,他们是在为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工作。有如此具有求真意志的记者是我们的骄傲!

法制社会就是要遵守规则,讲究诚信。高考作弊不仅违背了道德,而且是违反了法律。如果不对作弊者进行惩罚,今后类似的现象可能会更多。有人说记者凭接受手机信息等同样可以证明作弊公司的违法行为,这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想法,而且这样采访的效果未必好,给人的感觉就没有那么真实了。很多时候,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同情心也不能滥用。法律就是法律,不管是谁,不论出于什么原因,触犯了法律,就一定要受到惩罚。如果不这样,社会就不再有是非善恶的标准,连黑白都颠倒了。

对案件的不同观点,究其根本,笔者认为,前者是“非道德应该”,而后者是“道德应该”。新闻记者为揭露违法事件真相而进行的拍摄行为,在动机上属于社会利益取向,在行为上符合惩恶扬善的社会价值规范。因此,其行为符合新闻传播伦理。

上述不同意见的争论还反映了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混乱的现象。如情与法谁大的争论,这里的“法”是指包括法律及其他规章制度在内的社会规范。高考舞弊显然是一种违法的越轨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们每个人都期盼的理想,但我们为什么又会在这一事件上反而会同情违法者而指责护法者呢?因为我们为“情”所困,而且把情看得比“法”更重。再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谁高的争论。记者的行为无疑影响了舞弊考生的个人前途,但却因此而防止了舞弊的泛滥。这不仅保护了大量其他考生的前途,而且更重要的是保证了国家人才选拔工作的有序进行。高考竞争是残酷的,残酷的竞争更需要公平的制度和环境。新闻记者的行为影响了少数人的个人利益,却维护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及国家的利益。

另一方面,道德应该具有“可普遍化性”,非道德应该则不具有“可普遍化性”。道德应该的“可普遍化性(universalizability)”概念源于康德而确立于黑尔。黑尔认为,道德应该具有两个特性:“第二个特性通常被叫做可普遍化性。可普遍化性的意思是,一个人说‘我[13]应该’,他就使他自己同意处在他的环境下的任何人应该。”

那么,道德应该为什么具有可普遍化性?只是因为,道德目的是普遍的、一般的、任何社会都一样的,都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利益、实现每个人幸福。

所以,应该比正当广泛,从而成为善与正当的中介。善是一切事物对于主体目的的效用,应该与正当则都仅仅是行为对于主体目的的效用。应该是行为善,是行为对于一切目的的效用;正当是行为的道德善,是行为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

三、道德与应该

“应该”是道德的最重要属性,却不是其特有属性,因为许多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并非道德。如一般认为,从事新闻工作应该受过一些新闻传播专业培训;一名好记者应该有出手成章的写作才能等等。

而道德与这些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区别在哪里?在于是否具有利害社会之效用。道德是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对于社会具有利害效用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是否受过新闻传播专业训练或有否出手成章的写作才能都无所谓道德不道德,因为二者对于社会存在发展都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都不具有直接的社会效用。而诚实与欺骗、谦虚与骄傲、节制与放纵、公正与不公正、平等与不平等、人道与非人道等等都是伦理规范,是因为这些规范具有利害社会之效用。所以伦理学家斯温把社会效用称做社会重要性,他说:“道德是关于遵守或违反被认为具有社会重要性的习俗的术语或概念,这种重要性存在于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14]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

那么具有利害社会效用的行为,具体说来,是否仅为利害社会的行为,而不包括利害他人和利害自己的行为?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所谓社会也就是人群、集体、两个人以上的共同体,也就是自己和他人的共同体。因此,自己和他人便是构成社会的两个部分,因而有利或有害自己和他人,也就间接地有利或有害社会。所以,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实际上可分为三种:一是利害社会的行为,二是利害他人的行为,三是利害自己的行为,只不过前一种具有直接利害社会之效用,后两种则具有间接利害社会之效用。

因此我们可以说所谓道德,也就是关于有利或有害社会与他人以及自己的行为之应该如何的规范,即利人害己的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

也许有人会以为,道德与利害自己的行为无关,而仅仅规范利害社会与他人的行为,这是片面的。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只有如何善待他人和社会的利他规范才是伦理规范,而如何善待自己的利己规范便不是伦理规范了。而实际上许多极为重要的伦理规范恰恰是如何善待自己的利己规范,如自尊、节制、智慧、坚毅、机敏、谨慎、勤俭、贵生、幸福等。这其中的原因就是:一种规范是不是伦理规范或一种行为是否为道德所规范,全在于它是否具有利害社会的效用。而利害自己的行为,究其根本,无不利害他所参加的社会。这就像一个社会中每一个体都健康,从而构成一个健康强盛的社会。所以我们说利害自己的行为确与利害他人的行为同样具有利害社会效用,因而同样为道德所规范。

2001年5月,广东《新闻周刊》记者暗访了海口市形形色色的地下色情交易活动,发表了长篇报道《海口色情交易大曝光》。随文配有6幅照片,用数千字描绘了海口街头、店铺、过街天桥等地一些肮脏下流的性买卖状况。但是这篇报道中的一段描写引起读者的争议,这里引述如下:在一家四星级酒店门前,看见有一个40多岁的女人牵着一个十五六岁的小女孩。开始还以为是妈妈带女儿来散步,后来才发现,这个女人与一个六七十岁的老头子耳语了几句,就带着小女孩径直上了一辆出租车,直向海甸岛方向开去。我们连忙也搭上一辆出租车,紧跟其后,欲看个究竟。……出租车在另一家星级酒店门前停了下来。我们在后面清清楚楚看到,那个老头子手牵着小女孩的手,像老鹰抓小鸡一样走进了酒店。那个女人下车后就在酒店门前等候。我们装出若无其事的样子,上前去会了会这个女人。“请问,你刚才将那个小女孩送到哪里去了?”“你们问这个干什么?怎么,你们也想开处呀?”我们问:“开处多少钱?”“不多,2500块。只要你们想要,保证给你们送一个黄花闺女来,不是处女不要钱。”这女人是一个地道的“老鸨”。我们无力解救女孩,只好愤然离去。

有读者读罢文中“两条大道畸形夜,花季少女遭摧残”一节时,对这位记者缺乏起码的正义、勇敢、良知和职业道德感到震惊!认为面对这种情况,稍微有点良知的人都会想方设法去制止罪恶的发生,而记者在报道中却表示“无力解救女孩,只好愤然离去”。该愤然的是我们这些读者!记者为什么不能冲进酒店,去当场抓住那个六七十岁的老头?记者为什么不能马上打110报警?记者为什么不能向酒店的保安通报?为什么……制止违法行为的实施是一个公民起码的义务和责任。而《新闻周刊》的这位记者什么也没有做,只是写了一篇洋洋数千字的文章。记者写揭露阴暗面的文章,其出发点应该是唤起人们的良知和愤慨,引起有关部门的警觉和关注,使危害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丑恶现象早日消除。然而,当罪行就在采访的记者身边发生,他却只是袖手旁观甚至扬长而去时,这种文章的意义又何在呢?

另一种观点认为:记者是时代的记录者,职业道德要求他把自己的所见所闻完整地记录下来,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尚有许多丑陋的现象在悄悄滋长和蔓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记者只有用他的如椽之笔,将这些丑陋现象彻底地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以引起全社会尤其是相关部门的重视,最大限度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才算是完成了历史职责,符合职业道德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党和人民所欢迎的。

说到记者的道德,大家知道,道德是一个社会中人们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当一个人身处社会之中时,他应当遵守的是一般人类道德;当一个人处于一种职业当中的时候,他应当遵守的是职业道德。因此,恩格斯就提出“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法国记者的职业守则中也明确说:“不要把记者角色混同于一名职业警察。”

一名记者如此,一名医生也是如此。一名医生看到被歹徒刺伤的受害者,他首先想到的是抢救受害者,而不是去追赶犯罪嫌疑人,因为他知道自己的职业就是抢救病人,追捕犯罪嫌疑人是警察的事。虽然他也想追赶犯罪嫌疑人,也想见义勇为,可是由于各种原因他不能做到,或者也许他会想到抢救了病人就是最大的见义勇为。但无论如何,你不应该责怪他没有追赶犯罪嫌疑人。同样,某地遭受大规模的地震,记者拼命赶到现场,他首先想到的是以最快的速度将真实的消息发回报社,以告诉渴望消息的焦急的读者,这是他的职业道德。当然他也会想到去抢救压在瓦砾中的人群,可是他手里拿的只是采访本和照相机,而不是挖掘机等救灾工具,况且我们的子弟兵已经到场救灾,这时你就不该埋怨记者没有参加抢险救灾。与此相反,我们应该埋怨或者憎恶的是那些身在现场,并且眼看着现场的灾难而不闻不问,却想尽办法百般掩盖事实真相,进而指手画脚大骂记者不参加抢险救灾的旁观者。

记者暗访会带来的危险,是那些躲在家里日晒不着、雨淋不着、空谈道德的批评家们所体会不到的。在保全自己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写出事实的真相,就是记者最高的职业道德。《海口色情交易大曝光》的作者冒着危险写出了事实真相,他无愧于记者这一崇高的职业。

我们认为,后面的观点是符合伦理学原理的,记者做了他们应该做的事情,是符合道德标准的。在暗访不法行为时,记者常常在两难中选择。一种选择是为了深入摸清真相、为了保护伪装的身份和暗中携带的器具,成为不法行为的旁观者。有时会在整个不法行为过程中保持沉默,或进行某些对话。这种容忍的态度可能会助长不法行为,使自己成为不法行为的间接参与者。第二种选择便是通知执法单位加以制止,这时,记者便从隐性转入显性状态,失去了继续了解有力证据和真相内幕的有利时机,特别是在不法行为频发的灰色地带和特定情境中,不法行为受到某些部门的保护,记者举报轻则不了了之,重则自身难保。

在这两难选择中,我们应该引入上述利害观念。一见到不法行为立即报警,记者便失去了职业目的,采集不到真相、内幕,没有尽到职业的责任,不法行为也因证据不足而得不到充分揭露,既满足不了读者“知情权”的要求,也无法有效地制止不法行为。在另一种选择中,记者深入到不法事件之中,既可能冒自身安全之险,又可能冒被指责为不道德之险,但终于能揭露不法事件的真相和内幕。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在利与害之间加以权衡。在特定的暗访中,只要损失小而利益大,只要以小过失取了大好处,就是值得肯定甚至赞赏的暗访,我们不能苛求暗访记者事事做得完美。

第六节 道德实体——新闻伦理行为事实如何

伦理学所说的人性,是可以言善恶的人性,是人的伦理行为——心理是行为的内在因素——本性。人性可以归结为“用”、“体”两方面、四层次。人性的“用”,也就是行为,更确切地说,是伦理行为,它固有的人性是:每个人都具有利己、利他、害己、害他四种行为手段和行为目的,反之,人性的“体”,也就是心理,更确切地说,是引发伦理行为的心理、感情。它固有的人性是:每个人都具有引发利己目的的自爱心、求生欲、自尊心和引发害己目的的自恨心、自卑心、内疚感、罪恶感以及引发利人目的的爱人之心、同情心、报恩心、和引发害人目的的恨人之心、复仇心、嫉妒心。人性是变与不变的统一。如拿目的层次的人性来说,不变的是:每个人都具有利己、利他、害己、害他四种行为目的。品德高尚者的利他目的多、而害他目的少;反之,品德败坏者则害他目的多、而利他目的少。人性的不变性与可变性,是人性研究意义之所在:一方面,如果知道人性的哪些因素是不可改变的,便不会要求人们改变那些不可改变的人性,便不会制定违背人性的恶劣道德,而能够制定符合人性的优良道德;另一方面,如果知道哪些人性因素是可以改变的,便可以减少、禁止其与道德相违者,而增进、发扬其与道德相合者。

伦理行为事实如何?是“人性”:人性就是人的伦理行为事实如何的本性。人性就是一切人都具有的属性,是一切人的共同性。也就是人生而固有的本性。

人的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如前所述,是通过道德目的而从人的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本性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所以,人性是道德所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基础和源泉:优良的道德规范是通过衡量人性、人的伦理行为本性之善恶而确立起来的。这就是为什么人性问题就是伦理学问题的缘故。

一、伦理行为的类型

道德的目的,是增进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善是一切符合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的伦理行为,也就是一切符合“增加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伦理行为,因而也就是增进社会和每个人利益的行为,也就是利他与利己的行为。

所以,道德的基础是利益,其核心内容是调整利益关系。道德一旦离开利益,就会改变自己的面貌。马克思曾经指出:“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15]人类的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道德总是从利益关系的角度,特别是个人对待社会整体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的态度的角度,去调节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下面我们从利害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行为的善恶,这也是新闻传播活动必须遵循的道德总原则。

人类全部伦理行为事实可分为16种,按其对于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的符合还是违背的效用,可以分为如下四大具体种类:

第一类:纯粹利他和利己的行为,包括完全利他、完全利己、为己利他、为他利己四种。这些行为无疑都符合道德终极标准“增加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因而都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

第二类:纯粹害他和害己的行为,包括目的害他四种(利己以害他、利他以害他、损己以害从、完全害人)和目的害己四种(利己以害己、利他以害己、完全害己、害人害己)。在这8种行为中,那些出于复仇心的以牙还牙、等害交换的目的害人的行为和出于内疚感与罪恶感的自我惩罚、等害交换的目的害己的行为,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损害社会和别人,那么,他也会受到同等的损害。这样,他便不会轻易损害社会和别人了。所以,这些行为赋予社会和人们以安全,有利社会发展和人际交往,因而符合道德终极标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除了这些,其余目的害人与目的害己的行为,显然都违背道德终极标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因而都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

第三类:己、他内部利害混合行为,包括害己以利己与害他以利他两种。这都是在利己与利他各自内部发生利害冲突,因而利己同时必害己、利他同时必害他的行为。但无论害己以利己还是害他以利他,如果利大于害,则其差为利,符合利益发生冲突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最大利益净余额”,因而便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反之,如果害大于利,则其差为害,违背“最大利益净余额”,因而便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

第四类:己、他外部利害混合行为,包括自我牺牲与损人利己两种。在利己必害他、利他必害己、利己与利他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利他害己、自我牺牲是善;而利己害他、损人利已是恶。因为从总体上来说,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总是大于自我利益。害己利他、自我牺牲,其差为利,利益净余额是增加了,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相反,害他利己、损人利己,其差为害,利益净余额是减少了,违背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

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当己他利益发生冲突时,利他之利可能小于利己之利。面对这样的情况,应有这样一个共识:当利己与利他发生冲突、不能两全之时,每个人只有自我牺牲,才能保障社会存在发展;而只有社会存在发展,每个自我才能生存。反之,如果每个人在己他冲突不能两全时,不是自我牺牲而是损人利己,那么,人们便会彼此损害,从而社会也就不可能存在发展;社会不能存在发展,每个自我便不可能生存。因此,自我牺牲,就某一具体场合来说,可能害大于利;但从全局来看,却既保全了社会,又保全了自我,因而利大于害。相反,损人利己,在某些条件下,可能利大于害;但从总体上说,却既牺牲了社会,又牺牲了每个自我,是害大于利。从总体大于局部着眼,损人利己为恶是绝对的。相反,自我牺牲之为善却是相对的:只有当自我利益与社会、他人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自我牺牲才因其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而是应该的、道德的、善的;如果自我利益与社会、他人利益并未发生冲突,而是完全一致、可以两全的,那么,不论自我牺牲如何增进了利益净余额,也都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因为它违背了在人们利益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

二、善恶境界与新闻行为

我们在第一章概述中具体分析了人的全部伦理行为的善恶。如果再进一步看,则这些善恶又都有高低层次之不同:利他的善高于、大于、多于利己的善,害他的恶高于、大于、多于害己的恶。

我们通过以道德之真正目的、道德终极标准为尺度,从人类全部伦理行为之中,一方面推导出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三大善原则,另一方面则推导出纯粹害己、损人利己、纯粹害他三大恶原则。这六大原则可以排列成以下顺序:

无私利他(最高的善、至善);

为己利他(最重要的善、基本善);

单纯利己(最低的善);

纯粹害己(最低的恶);

损人利己(最重要的恶、基本恶);

纯粹害他(最高的恶、至恶)。

某电视台在一个名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在行动”的栏目中,搞了一次暗访——《亲历盗墓》。为了让观众了解盗墓者究竟是怎样盗墓的,记者竟“乔装打扮,打入盗墓者内部”,与盗墓者一起从西汉古墓“取出”13件西汉文物。之后,又将这些文物买下“捐给”陕西省文物局,而盗墓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几乎悉数逃脱了公安机关的抓捕。

对于这次“行动”,电视台评价为:“我们的记者乔装改扮,打入盗墓者内部,历险7天7夜为您真实记录了盗墓的全过程。”而且在网站上用了《生死7日7夜!记者深入虎穴亲历盗墓》的标题,其嘉许之意、自豪之情,溢于言表。但有人认为首先这一行动是违法的,其次又是一次违反道德的采访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2.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3.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4.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1991年6月29日通过,并以48号主席令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中进一步明确: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所盗窃的文物,一律予以追缴。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出土的文物除根据需要交给科学研究部门研究的以外,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从整个“暗访”偷拍过程看,记者“打入盗墓者内部”,公安机关事前并不知晓,因而和侦破案件没有直接关系;“取出”13件西汉文物,未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肯定不是考古发掘,因而当属私自开挖、掘取古墓,主观故意明确。从一般犯罪行为的构成需要的5个要件来分析:犯罪行为主体是盗墓分子和记者,在盗墓过程中表现都很清醒,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客体则是古墓葬和被盗文物以及国家对文物的正常管理秩序;行为是盗墓分子和记者共同违犯国家文物保护法规,故意盗掘汉代墓葬;结果是汉代墓葬被毁,文物被盗和国家文物保护法规被侵害;由于盗墓分子和记者的共同行为造成了一系列无法弥补损失的后果,因果关系非常明显。因而,从法律角度分析,电视台记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墓的共犯。故而构成了盗掘古墓罪。

记者最后竟还买下文物“捐给”文物部门,以为这样就能证明自己清白。殊不知,这又有“倒买”文物之嫌。因为《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记者的“买”与“捐”又如何能成立呢?

新闻记者的采访行为要符合自己的职业规范。《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规定,要“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维护新闻的真实性”等。显然,“亲历盗墓”在这几方面都难圆其说。在守法方面已毋庸赘言。播放盗墓全程似有教唆之嫌,导向能说是正确的吗?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采写和发表新闻要客观公正”,报道事实决不是“导演”事件,尤其不是“导演犯罪”。旁观和参与犯罪,难道就是“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吗?如果说盗掘古墓能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联系到一起,那我们还有什么不能大胆去做的呢?退一步说,就算电视台的编导和记者的初衷是为了警示国人,更好地保护文物,那么就可以不惜以犯罪为手段吗?显然,这种目的和手段在道德层面上是站不住脚的。

另外,我们从这一事件中看到了行为事实中存在的利害关系,即围绕古墓和文物,行为主体的利益选择。

古墓、文物

——国家:保护文化遗产;

——电视台:收视率等;

——公安:打击犯罪、抓捕罪犯;

——记者:轰动、成名等;

——盗墓者:盗卖文物获利。

在这些利益选择中,孰重孰轻,可以说是一目了然。然而,当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自然面临一种抉择。令人遗憾的是,电视台编导和记者的选择很难和国家及公安部门等所代表的更让人信服的利益相吻合,而且在许多方面是完全背离的。如果是想为保护文物提供反面例证,完全可以用合法手段获得相关信息。这种不惜参与犯罪以获取猎奇和追求感官刺激镜头的做法,倒是更符合单纯追求收视率的目的。于是,事前没有向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事中没有报案制止犯罪,事后导致古墓毁损、文物被盗、罪犯逃逸。

媒介的行为是利己害他、损人利己,是恶。害他利己、损人利己,其差为害,利益净余额是减少了,违背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是最重要的恶。

三、引发伦理行为的原因和原动力——爱与恨

如上所述,人类的伦理行为可分为16种四大类。那么,人们究竟为什么会作出这些行为?或者说,引发这些行为的根本原因、原动力究竟是什么?是需要!但需要并不能直接引发人的行为。需要只有被体验而转化为欲望,才能引发行为:需要只能产生满足这些需要的欲望;欲望才能产生实现它的行为目的;行为目的则产生实现它的行为手段。所以,欲望是直接引发每个人行为的根本的非目的原因、原动力;欲望是最基本的感情,属于感情范畴。因此可以说,感情是直接引发行为的根本的非目的原因、原动力;而这究竟是何种感情?是爱与恨。

爱与恨是一种心理反应,它们与快乐、利益与痛苦、损害有必然联系:爱是自我对其快乐之因的心理反应,是对给予自己利益和快乐的东西的心理反应;恨是自我对其痛苦之因的心理反应,是对给予自己损害和痛苦的东西的心理反应。

爱有很多种,对个人而言,有对亲人、爱人、朋友的爱,对社会而言,有对祖国、社会、集体之爱。爱是一个人对给予他利益和快乐的东西的必然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心理反应;恨是一个人对给予他损害和痛苦的东西的必然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心理反应。

那么,爱与恨又是怎样成为一切伦理行为原动力的呢?原来,使一个人快乐和痛苦的既可能是他人,也可能是自我本身。所以,爱与恨便分为爱人之心与自爱心以及恨人之心与自恨心:爱人之心是对于成为自己快乐之因的他人的心理反应;恨人之心是对于成为自己痛苦之因的他人的心理反应。

自爱心是对于成为自己快乐之因的自己本身的心理反应;自恨心是对于成为自己痛苦之因的自己本身的心理反应。这四种爱与恨是产生一切伦理行为——目的利人、目的害人、目的利己、目的害己的主要的根本的非目的原因、原动力。

对于记者来说,在从事新闻传播活动中最需要的主要是目的利人的爱人之心:同情心与报恩心。

目的利人的行为,即行为目的是为了别人而不是为了自己的行为,也就是无私利他的行为。完全无私利他的行为是否存的争论,是利他主义和利已主义的分歧点。但每个人,不管他多么自私,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无私利他的行为。这是因为,每个人,不管多么自私,都或多或少会从他人那里得到快乐和利益,从而必然或多或少有爱人之心;而爱人之心这种对于成为自己快乐之因的他人的心理反应,便会驱使自己相应地为了他人的快乐和利益而劳作:爱人之心会导致无私利人的行为。

正如斯宾诺莎所说,一个人爱谁,便会对谁产生同情心,便会与谁发生同样的感情。这样,当一个人在爱他人的时候,就会与他所爱的人融为一体:看到所爱的人快乐,自己便会同样快乐;看到所爱的人痛苦,自己便会同样痛苦。于是,一个人便会帮助他所爱的人得到快乐、摆脱痛苦,就像使自己得到快乐、摆脱痛苦一样;而实际上,他这种行为的目的,不但毫不为己而且还往往是自我牺牲。

2003年中国十大维权人物,《中国经济时报》高级记者王克勤,先后推出震惊海内外的《北京出租车业垄断黑幕》、《兰州证券黑市狂洗“股民”》、《公选“劣迹人”引曝黑幕》、《甘肃回收市场黑幕》等一系列揭黑性深度调查。仅2001年在他的笔下送进监狱的黑恶分子就达160多人。当年有黑社会组织曾扬言要出价500万元买他的人头,因此他被传媒界誉为当代中国“身价”最高的记者。警方曾派4名刑警荷枪实弹进驻他家保卫他的安全。

2002年,王克勤开始调查北京市出租车行业垄断问题,半年的时间没有发表其他稿件,这意味着有半年的时间,他每月只拿1200元的基本工资。为了早日完成工作,节省开支,王克勤顶着酷热走在北京东直门内大街的马路上时,差点晕倒过去。有一天中午,王克勤没有地方休息,困极了的他只好躺在长安街边的长椅上。王克勤因为搞调查,长时间没有新作发表了,没有作品发表,就没有稿费,是报社最穷的记者。找他上访的群众又很多,每个月手机都要打掉1000多元,有时候上访的老太太打手机向他诉苦,一哭就是半个小时。

面对国家和民众的利益,他知难而上,有所不避。王克勤说:“我的母亲是一个农民,直到今天还在田间劳作,我的妹妹是一个下岗工人,正在历经着失业的痛苦。作为她们的亲人,当看到一些像她们一样的弱势人群受到不平等待遇时,我无法也不能无动于衷,而正是这样的心态支持着我多年来揭黑不止。如果你把我称做‘平民斗士’,那将是我最珍视的荣誉。记者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的记录者,还应该是一个守望者,随时警惕着前方可能出现的暗礁。一篇报道的发表,可能会帮助几个人,做一些善事。但更重要的足,一个记者通过对事实的客观报道和深入剖析,找出那些还存在着的弊端,推动我们[16]的社会更加完善。” 他对千百万善良的百姓充满同情和爱心,对我们的国家充满了希望,而这种同情和希望又促使他履行记者的职责。如果王克勤不是怀着对亲人的爱、对社会中遭受恶势力凌辱的同胞的同情,他不可能作出这样大的牺牲。

王克勤爱自己的母亲、妹妹,她们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同情像他母亲、妹妹相同处境的百姓,他要帮助他们。可见,只要以同情心待人,便会达到无私利人的崇高境界。那么,爱人之心是否只能通过产生同情心而导致无私利人?不是的。一个人之所以会爱他人,如上所述,只是因为他人给了他快乐和利益:爱人之心是对于成为自己快乐之因的他人的心理反应。

如一个人所得到的快乐和利益是他人有意给予的,如父母的养育、朋友的帮助,那么,这种快乐和利益便叫做恩。对于这种快乐和利益便不仅有爱的心理反应,而且相应地产生一种也有意给对方以快乐和利益的心理。这就是所谓的恩爱、报恩心之爱:报恩心便是对有意给自己快乐和利益的人所产生的,也有意给他以快乐和利益的心理。所以,报恩心是一种爱,是爱人之心的一种表现和结果。

报恩心所引发的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而是因为从恩人那里得到快乐和利益;是目的为了给予恩人快乐与利益,而原因在于恩人曾给予自己快乐与利益;是为了报答、给予恩人快乐与利益,而不是为了再从恩人那里得到、索取快乐和利益;是给予而非索取,是为恩人而不是为自己。一句话,报恩心所引发的是一种无私利他的行为。这样,当一个人在爱他人的时候,如果这种爱是对他人有意给予自己快乐和利益的心理反应,那么,他便会对他人心怀感激、发生报恩心,从而为恩人谋取快乐和利益:爱人之心通过产生报恩心而导致无私利他的行为。

总之,一个人之所以能够无私利人,是因为他有爱人之心;爱人之心所以会导致无私利人,一方面是因为它使爱者与被爱者融为一体、发生同情心,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它使爱者对被爱者心怀感激、发生报恩心。这其中心理发生作用的机制是较为复杂的。如通过研读大量文件、资料,王克勤发现,某市许多出租公司纯粹是空手套白狼起家。出租车司机每天十几个小时艰辛劳动所得,几乎全部流进土霸王恶老板腰包。他们的发家手段,一是巧取于司机,二是豪夺于国家,三是劫掠于公众。出租车,一时成为出租公司“合法”疯狂敛财的工具。当他准备将调查写成文字发表时,受到威胁。而接受采访的出租汽车司机听说后,不顾自己在当班,赶来保护王克勤,他说:我用一千个出租汽车司机的命保你一条命,看谁能害了你……。面对这些真诚而勇敢的朋友、兄弟,为了报答他们,王克勤更坚定了决心,要将《北京出租车业垄断黑幕》公之于众。

【思考题】

1.何谓新闻传播伦理?

2.新闻传播活动中不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的区别。

3.新闻传播行为道德意义发生及作用机制的条件是什么?

4.每个社会成员都应有道德,为什么新闻从业人员在道德方面尤其受到关注和重视?

5.新闻传播伦理社会作用有哪些?

6.如何正确理解舆论监督中要“与人为善”?

7.简要说明新闻传播活动中“必要恶”的概念。

8.举例说明新闻传播中“应该”是行为对目的的效用性。

9.举例分析新闻记者的“道德应该”与“非道德应该”行为。

10.如何用善恶境界原理分析新闻传播行为?

11.引发伦理行为的原因和原动力是什么?简要分析之。[1] 柏林:《自由四论》,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版,第53页。[2] 狄骥:《宪法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7页。[3] Peter Bmwn引自1989年时代—镜报公司的调查“Squires Is Right:Weare out of Touch with Voter and Their Concerns”,ASNE Bulletin,1992年11月,第8页,转引自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4] 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3页。[5] Press corp needs a dose of ethics,《中国日报》,2002年7月11日。[6] 王亦君:《“热”而无“度”——足坛假新闻现象试析》,《新闻记者》,1999年第10期。[7] 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自由与负责的新闻业》,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47年版,第1~2页。[8] 泗儿:《新闻职业道德的支柱:公众认同与同业监督》,《新闻与传播研究》,1994年第2期。[9] 《针孔摄像机直播土耳其高官索贿》,《河南日报》,2001年12月9日。[10] Colman McCarthy,“Getting the Truth Untruthfully.” The Washington Post, 1992-10-22(D21)。 转引自李青黎译: 《新闻传播伦理评价》(Groping for Ethics in Journalism) ,新华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第307页。[11] 冯友兰:《三松堂全集》,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1页。[12] 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329页。[13] 罗素:《人类的知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77页。[14] John Hartlang-Swann,An Analysis of Morals,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 Ltd,1960. p62.[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6~167页。[16] 《讲述——2003首届中国记者风云榜》,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83页。

第二章 新闻传播伦理的起源与发展

新闻传播伦理作为人类信息传播活动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同所有的社会道德一样,都是一种社会意识现象,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一定的社会条件下逐渐形成并不断得到充实的。

第一节 人类早期信息传播活动伦理规范

早期的人类,自身能力十分弱小,需依靠集体的力量战胜来自自然界的各种威胁,从而求得个体和群体的生存与发展。正是在这样共同生活、共同劳动、互为依存的过程中,人们之间便客观上开始了最简单的交往和联系,包括群体内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整体的关系。这种以互为需要为前提的社会关系,通过何种方式、依靠什么纽带来达到沟通与维系的目的呢?这就是信息及信息的传播。因此,人类的信息交流与传播活动从它具有了社会意义的那一天起,实际上也就打下了深刻的道德意义的烙印。如果人仅仅是作为孤立的个体而存在,不与他人和社会发生任何关系,那么他的一切行为与活动都不具有任何道德的意义,正如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所言:“如果我生在一个孤岛上,我的生活就没有什么罪恶和道德了。”

人类早期有关信息传播活动的伦理规范,一个基本要求就是传播者要诚实和所传信息要真实。这种道德要求在初期还仅仅是一种普遍的道德现象,而且人们多半是从感情和感觉的直观形式上来加以具体概括的。但由于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否往往直接与人们的生死存亡相联系,因此,尽管当时的人们也许还不能用丰富、多样的概念来对这种道德现象加以把握,但他们从生活的体验出发,确信失真的信息必然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严重的后果,因而误传和虚报就是“坏的”和“有害的”,而在原始人的意识里,“坏的”和“有害的”也就意味着是邪恶的、不应当的。因此,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信息传播活动中,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行为要求和人们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即在信息传播活动中,人们根据共同利益和实际的经验对信息传播行为自觉或不自觉地加以选择和评价,而这种选择与评价通常都是以是否对社会群体的“有利”和“有害”为基本标准。这种行为要求与行为准则,在信息的交流与传播尚未形成稳定的职业活动以前,仅是作为一种行为惯例或社会风尚与社会公德融合在一起。

早期的新闻信息的交流与传播只是人类一种自发性的社会行为,而且行为方式相当简单,行为手段极其落后,即使是在邸报兴盛时期,也仅仅是一种政府公报性质的存在,其运作始终未能形成一个独立的社会生产部门,因而谈不上报业分工或职业活动,有关规范和要求的职业特征就更不明显。因此,在浩如烟海的中国历史文献中,直接论述和记载有关新闻传播活动伦理规范的文字是极为少见的。但是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大量的史籍中发掘到某些与此相关的记述。

如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开始进入阶级社会。那时经济繁荣,文化发达,社会动荡,群雄争霸,传播活动十分频繁,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历史盛况。当时的有识之士积极宣传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伦理观念,其中就包涵了许多有关信息传播道德的内容。先秦诸子特别重视并极为提倡在宣传活动中应该贯彻“诚”、“信”、“实”、“公”的思想作风与道德品质。所谓“诚”,就是要求宣传者要诚实,不能说假话;“信”,即在宣传中要给人提供使人笃信的观念,做到以“信”为本,使“信诚相通”,所谓“民无信不立”、“诚之信也”、“信之诚也”,都是这个意思;“实”,就是注重事实,说话要有根据,坚决杜绝空话、大话,所谓“举实”,就是要用事实说话,不能人云亦云、信口开河;“公”也就是我们今天所强调的“客观”、“公正”。吕不韦为了阐明“公”的内涵,在他所著的所谓一字千金的先秦学术著作《吕氏春秋》中专门编写了一个《贵公》篇,主张一切活动都要立足于公正,治理天下、宣传教育、传播信息都必须保持公正态度。

我们经常说,昨天的新闻是今天的历史,而今天的新闻便是明天的历史,因为新闻只有在历史的长河中,才能获得永恒的意义。“自古以来,新闻与历史就是不可分的,二者其实为一家”,“(中国古代的)那些史官也正是当时的新闻记者,尽管那时没有新闻记者这个名称,他们却是真正的新闻记者,他们那时所记载下来的新闻就成了不[1]可改变的历史记录”。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史学古老而绵长,史学著作一度被推崇至极,史学的资政性渗透于封建社会全部的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显示出鲜明的民族文化特征。所以中国古代封建王朝有一个突出而优良的传统,就是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修史。而历代的史官和史学家都是极为注重自身的品行修养的。《说文》释“史”曰:“史,记事者也,从义持中。中,正也。”所谓正,即不偏不倚,正直、公允、诚实,这显然就是传统文化为史家所标出的道德准则。中国古代素有史家“三长”之说,即史才、史识、史学。史才,指修史才能,包括文采(文字表达能力)和史书编纂形式;史识,即研究历史的观点和方法;史学,指对史料的占有,包括史料的搜集、鉴别和写作。清代史学家章学诚肯定了“三长”理论,但他同时还认为,仅仅具备“三长”还不能算作“良史”,应该在“三长”之外再加上一个“史德”,即“著书者之心术”,也就是史家作史能否忠实于客观史实,做到“善恶褒贬、务求公正”的一种品德。而在章学诚看来,“才、[2]识、学、德四者之中,以史德为要”。

在中国古代,大多数史学家确乎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史德”来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例如,他们在修史时无不忠于史职,忠于史实,坚持善恶必书,书必直言,力求做到“不虚美,不隐恶,善以劝世,恶以示后,所以暴露成败,明彰是非”。孔子修春秋,之所以被后人赞誉为“一字之褒荣如华哀,一字之贬严如斧钺”,而且令“乱臣贼子惧”,就在于他不畏强暴,敢于秉笔直书,恪守“道听而涂说,德[3]之弃也”的修史信条与准则。

唐代著名学者刘知几,对于“史德”有更为详尽的阐释。他十分[4]强调史家“犹须好是正直,善恶必书,使骄主贼臣所以知惧”,他还把史家的道德要求具体划分为三个不同层次:“彰善贬恶,不避强御,若晋之董狐,齐之南史”,这是最上层;“编次勒成,郁为不朽,若鲁之丘明,汉之子长”,则为其次;“高才博学,名重一时,若周之史佚,楚之倚相,此其下也”。他认为,只有不虚美、不隐恶、不屈不惧、行使历史裁判职责者,才是真正的良史。刘知几的这一论述清晰地概括出了中国古代史学家高度注重身心修养、道德完善、富于历史使命感的优良传统。他们这种实事求是、直面人生的崇高精神以及恪守史学严肃性和客观性的治学态度,对于此后中国新闻职业道德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由上述可见,在近代新闻事业尚未产生、传播手段还相当落后的中国古代社会,那些以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地记载和修撰历史事实为己任的史官及史学家们,无论从他们的工作性质、实践对象来看,还是从他们的职业要求来看,都确实与新闻工作者有着许多相通之处。从这个意义上说来,当时史学家们所倡导与信奉的职业伦理规范,其中也折射出丰富的新闻传播伦理内容。

第二节 近代新闻传播伦理规范发展

人类新闻信息传播活动在近代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专业化阶段。这个时期的报纸有如下特点:一是报纸上的内容大大丰富了,报纸从政论型内容转为刊登有关国计民生的各种消息,这一变化使报纸走向大众,使之成为大众传播媒介。二是发行层面和发行量都扩大了,近代报纸已从古代报纸主要向社会上层传递消息转为向市民阶层和其他阶层发布各种新闻,随着报纸的通俗化和报价降低,新闻事业渐渐地走进了人民大众之中;三是办报人有了较多的自由,他们可以自行组稿和采写新闻,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由办报人自行确定,不再像古代邸报那样直接掌握在封建官吏手中;四是报纸与其他社会生产部门分离,有了固定的办报机构和发行组织,成为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职业分工更加细密,职业特征更为明确。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新闻从业人员逐步扩大了同社会接触的频率,同时也增加了同社会的矛盾。为了协调新闻从业人员之间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并解决这些矛盾,人们在实践中逐渐总结出一些新闻工作的行为原则,新闻从业人员也逐渐建立起职业责任感和道德义务,新闻职业道德也逐渐从一般社会道德中独立出来,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内涵和体系,最终成为一定社会中新闻工作者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近代中国新闻传播伦理规范

在中国近代报纸出现不久的19世纪中叶,当时的一些进步报人就已经开始意识到了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他们在西方新闻学术思想的影响与启迪下,发表了许多有关的见解和论述,并且较为明确地提出了新闻报道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要求。中国近代报人对新闻传播伦理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记者的“品性”最为重要

中国近代著名的报刊政论家王韬在《论日报渐行于中土》一文中对记者品性的论述极为详尽:“顾秉笔之人,不可不慎加遴选。其间或非通才,未免识小而遗大,然犹其细焉者也;至其挟私讦人,自快[5]其忿,则品其计下矣,士君子当摈之而不齿。”

王韬在这里提出了对报纸从业人员选拔的标准,强调他们应该是知识广博的“通才”,如果滥竽充数,则“识小而遗大”,不能抓住重要问题加以报道,所以秉笔之人“非绝伦超群者,不得预其列”。更主要的是,他们还应品德高尚,记事持论“其居心务期诚正”,只[6]有这样,报纸才能反映出“人心之所趋向”。他反对利用报纸作为攻击别人的工具,尤其谴责那种“挟私讦人,自快其忿”的不道德行为,因而坚决主张对这种行为“士君子当摈之而不齿”。王韬稍后的另一位著名报刊政论家郑观应在其所著《盛世危言》中,对报人的职业行为提出了明确的道德要求:“执笔者尤须毫无私曲,暗托者则婉谢之,纳贿者则峻拒之,胸中不染一尘,惟澄观天下之得失是非,自抒伟论。倘有徇私受贿,颠倒是非,逞坚白异同之辩,乱斯民之视听[7]者,则援例告官惩治。”

与郑观应同时代的著名维新派人士陈炽在《报馆》一文中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主笔者公明谅直,三年无过,地方官吏据实保荐,[8]予以出身;其或颠倒是非,不知自爱,亦宜檄令易人。”

通过告官惩治或保荐出身的办法来达到约束主笔者道德品质的目的固不足取,所论未免偏颇,但由此却足以看出当时人们对报人品性的重视。太平天国干王洪仁玕在其旨在“治国必先立政,而为政必有[9]取资”的新政纲领——《资政新篇》中,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有关办报的设想与主张。他建议开办报馆,“兴各省新闻官”,而任用新闻官的基本条件就必须是“性品诚实不阿者”。梁启超在论述记者的品格时提到,记者要诚心报国,不计私利。对政府的“教导与扑责,同时并行,而一皆以诚心出之”。他较早指出记者要有史家的精神,“西哲有言:报馆者,现代之史记也。故治此业者不可不有史家之精神。史家精神何?鉴既往,示将来,导国民以进化之途径也。故史家必有主观客观二界,作报者亦然。政府人民所演之近事,本国外国所发之现象,报之客观也。比近事、察现象,而思所以抽绎之、发明之,以利国民,报之主观也”。2.报道务求客观、真实、公正、全面

近代报人或政论家们的有关著述,几乎无不对新闻真实性问题有所论及。比如郑观应就明确提出:“盖秉笔者有主持清议之权,据实直书,实事求是,而曲直自分,是非自见,必无妄言谰语、子虚乌有之谈以参错其间,然后民信不疑。……使大开日报之风,尽删浮伪,一秉其纯。主笔者、采访者各得尽言无隐,则其利国利民实无以尚之[10]也。”

1904年梁启超在为《时报》所撰的《发刊例》上,还不厌其详地列举了十数条真实报道、客观评述的办报原则,其中他写道:“论说,以公为主。不偏徇一党之意见……纪事,以确为主。凡风闻影响之事,概不登录。若有访函一时失实者,必更正之。纪事,以直为主。凡事关大局者,必忠实报闻,无所隐讳。纪事,以正为主。凡攻讦他人阴私,或轻薄排挤,借端报复之言,概严屏绝,以全报馆之德义。”[11]

不仅如此,梁启超在特别强调新闻必须真实、客观的同时,却并不欣赏那种所谓“有闻必录”的纯客观报道手法,认为报道还应“以要为主,凡所讨论,必一国一群之大题。若辽豕白头之理想,邻猫产[12]子之事实,概不置论,以严别裁”。因而他要求报人须具“史家精神”,把主观立场寓于客观事实的报道之中。他说:“故史家必有主、客观二界,作报者亦然。政府人民所演之近事,本国外国所发之现象,报之客观也;比近事,察现象,而思所以推绎之发明之,以利国民,报之主观也。有客观而无主观,不可谓之报。主观之所怀抱,万有不齐,而要之以向导国民为目的者,则在史家谓之良史,在报界[13]谓之良报。”

在此,梁启超心目中的所谓“良报”,是以报纸能否“向导国民”、“以利国民”为参照的,他对新闻客观性、真实性的认识与理解已是相当深刻了。3.报纸文风要“直抒胸臆”、通俗易懂

报纸文风也是新闻传播伦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报章文体上是拘泥章法、不脱八股俗套,还是追求简明浅显、平易畅达的文风,体现了报纸的报道取向和价值标准,因而同样具有十分鲜明的道德意义。王韬、谭嗣同、梁启超等一代进步报人极力倡导报章文体的革新。他们力主“崇白话而废文言”,“报章宜改用浅说”,反对空洞的说教和浮华的论调,强调报纸文风要通俗明快、言之有物。“文章所贵,在乎纪事述情”,“人人知其命意之所在,而一如我怀之欲吐,斯即佳文”。尤其是梁启超,他在主办《时务报》时期,开创了较为通俗自由的“时务报章文体”。这种文体以条理明晰、辞句浅显、富于感情为主要特征,而这些特征对于广大国民来说正是别具魅力的原因之所在,所以能夺人心魄。就连反对新文体的人也不得不承认:报章文体,成绩为多,一纸风行,海内观听为之一耸。由于当时进步报人们倡导和实践的这种文体突破了以封建纲常伦理为核心的旧文体,汪洋恣肆,畅所欲言,有力地影响和改变着当时的文章风气,对报刊的普及和兴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使报刊从封建士绅和知识分子的案头读物开始面向人民大众,走上群众化社会化的道路。4.健全舆论要素论

中国最早的新闻学家——徐宝璜先生,是中国新闻史上最早较为全面论述新闻传播伦理的新闻理论家。他在1919年出版的《新闻学》一书第六章第十三节专门谈到“访员应守之金科玉律”。徐宝璜认为,“报纸既为社会之公共机关,故其记者亦为社会之公人,责任匪轻,处之宜慎,遇事当求其真,发言应本乎正,本独立之精神,作神圣之事业,信仰取得,权威自立,尊严立见。世有误认报纸为文人游戏三味之笔,舞文弄墨之场者;有误认报纸为一人一派之机关,其均可以返矣。……然报纸虽为社会之公器,应以社会之利益为利益,但究系私人独立经营或集资经营之物,而非社会所公有,自亦不能无私之一面。以营业维持新闻纸之生命,乃至正当之办法,亦凡百商业共有之义,所应注意者,即如何方能公私兼顾,复能不以私害公也。”徐宝璜明确指出报纸的重要地位决定了报人办报的目的务必正确的观点,主张“公私兼顾”、“不以私害公”,他的新闻伦理思想是基于他对报纸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他认为,报纸是社会的公共事业,它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有着重大的关系。他还说:“新闻事业为神圣事业;新闻记者,对于社会负有重大之责任。被以颠倒是非、博官列贿,或专以致富为目的而办新闻纸者,乃新闻事业之罪人也。”[14]

中国新闻界著名报人邵飘萍也对记者的品质和道德提出过严格要求,认为记者“品性为第一要素”,“所谓品性者,乃包含人格、操守、侠义、勇敢、诚实、勤勉、忍耐及种种新闻记者应守之道德”。[15]他认为,记者要为整个报纸负责,不应只顾个人得失。

在20世纪初的中国,1921年12月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院长威廉博士到中国访问,带来了他那在世界上广为流传的《记者守则》。此前,该守则已由国新社从上海《字林西报》译出。1932年燕京大学新闻系编的《新闻学研究》刊登了新版本的译文。新闻学家任白涛于1941年出版的《综合新闻学》一书中,在专章论述《新闻事业道德》时,参照别的译文重译。1942年重庆《大公报》又刊登了新译文。此外,1923年美国报纸主编人协会制定的《报业信条》,也在解放前介绍到中国来。1945年,美国报纸主编人协会三位代表访华,为表欢迎之忱,留美学生、曾任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新闻系主任、时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新闻事业处处长的马星野,再次翻译了该协会1923年制定的《报业信条》。中国新闻从业人员自撰的新闻传播伦理自律信条,一般认为始于1942年马星野起草的《中国新闻记者信条》。所有这些信条,对当时中国的新闻从业人员起了借鉴和参考的作用。

二、近代无产阶级新闻传播伦理思想

近代无产阶级报刊也有很大发展。马克思在他的一生中,与新闻工作结下了不解之缘,他走上社会后的第一个职业,同时也是他一生中所从事过的唯一正式职业就是新闻记者。在几十年的革命生涯中,马克思与他的亲密战友恩格斯一起创办、主编过4种报刊,协助创办、参与编辑5种报刊,指导编辑方针的报刊达10余种。此外,他还为60多种报刊撰写文稿、提供科学论著或有关文件,还有更多的报刊发表过他的声明,转载过他的文章。在长期的报刊活动中,马克思十分重视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问题。

马克思以其办报实践为基础,发表了许多关于新闻工作的言论,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新闻职业道德的内容。马克思认为,敢于宣传真理、坚持真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毫不动摇、绝不屈服,这是一个新闻工作者必须具备的最起码的职业品质。马克思把那些在恶势力和金钱面前摇摆不定,以至无原则地妥协的报刊撰稿人斥之为“最无气节、最软弱、最糊涂的作家”,是一个“可怜的两栖动物和两重人格的人”。他把迎合反动势力写文章看做是在做“政治投机生意”,而这[16]样的人是“出卖灵魂的报人”,是丧失了“道德品格”的人。

他批评那些自认为是革命的但却不敢公开宣传真理,而只是在“偶然写写剧评之类的东西里”偷偷说几句新原理的报刊撰稿人是[17]“不道德的”。

他尖锐地指出,资产阶级的报刊“在自己的字典里从来没有‘美[18]德’一词”,他们为资产阶级效劳只不过是“奴隶劳动”。

马克思对那些在政治上见风使舵、在宣传上左右逢源的报刊厌恶透顶,他认为这样的报刊“既没有自己的理性,又没有自己的观点,[19]也没有自己的良心”,而它们之所以这样置职业道德于不顾就在于[20]它们自愿接受“黄金的链条和官方的链条”。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办报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是新闻传播伦理规范的核心。马克思指出,人民的报刊和无产阶级新闻工作者应当“生活在人民当中,它真诚地和人民共患难、同甘苦、齐爱[21]憎”,“真正的‘好的’人民报刊,即和谐地融合了人民精神的一[22]切真正要素的人民报刊才能形成”。

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这篇论文中,马克思特别指出:“一个新闻记者在极其忠实地报道他所听到的人民呼声时,根本就不必随时准备详尽无余地叙述事情的一切细节和论证全部原因与根源”,“只[23]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被揭示出来”。从而使报刊“变成人民的文化和精神教育的强大杠杆”。而对那些自称表达人民利益的资产阶级报刊,马克思辛辣地嘲讽它们“只是捏造这些思想和利益”,“只是偷偷地把它们塞给人民”,是“不值得一看的东[24]西”。

马克思在这里所阐述的新闻报道应该极其忠实地反映人民呼声的思想,对于我们的新闻工作来说,具有原则性的指导意义。

第三节 西方自由主义新闻传播伦理观

19世纪后半叶,西方资本主义达到了顶峰时期,在自由竞争理念的推动下,资本主义国家的报刊事业有了更为广泛的发展。当时流行的新闻自由主义理论认为,报纸是业主经营的财产,报刊对社会不承担任何义务,报纸享有绝对的自由。这样,报业由社会舆论机关,逐渐演变为纯营利的商业机构,新闻自由成了报纸发行人营利的自由。各个报刊为了攫取利润,争夺读者、广告和销售市场,相互之间展开激烈的竞争。当时黄色新闻充斥报端,报刊社以卑劣手法争抢新闻,编辑方针一味迎合广告主,以色情、凶杀、耸人听闻等低级趣味的内容吸引读者而危害社会道德。新闻界的堕落,不仅为公众所不满,也直接威胁着新闻业的声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不满和批评,迫使传媒业内外的有识之士对有关问题进行严肃反思。于是,从19世纪上半叶起,倡导促进道德、提高道德的新闻自律观念开始萌芽。

1841年,美国报人霍拉斯·格卫利(Horace Greeley)创办《纽约论坛报》(The New York Tribune),并在该报的创刊词中宣称:它将努力维护人民的利益和促进他们道德的、社会的和政治的权利。它将摒弃许多著名便士报上的不道德的、下流的警察局新闻、广告和一些其他材料,尽心尽力地把报纸办成赢得善良的、有教养的人们嘉许的、受欢迎的家庭常客。1855年,英国报人斯莱(Colonel Sleigh)创办《每日电讯信使报》,在其创刊号上发表的社论宣布,其办报宗旨是将该报办成一张价格低廉而质量优良的日报,保卫国家,提高道德并促进民主福利。1868年,美国报人达纳(Charles Dana)接办《纽约太阳报》(The New York Sun),为该报馆制定了13条规约,其中包括新闻与广告分开、不得用谩骂讥笑的文字发表言论、未经采访对象许可不得发表有关该采访对象的报道、转载各种材料必须注明材料来源等规定。

19世纪末美国“黄色新闻”泛滥成灾,更凸显了新闻的道德问题。西方传媒界有社会责任感和远见卓识的人士,认识到新闻自律的必要性,感到传媒业在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时,必须提高社会责任感和自我约束意识,做到不滥用新闻自由,方能真正维护新闻自由。1896年,《纽约时报》发行人奥克斯(Adolph S.Ochs)在其报眼上宣称“本报所有新闻都是值得刊登的”,这既是声明该报的新闻都是真实可靠而有价值的,又表达了反对虚假报道和诲淫诲盗的“黄色新闻”的态度。1904年,普利策在《北美评论》上发表文章,其中有内容涉及新闻自律。他强调指出:“只有最高尚的理想,最严谨追求真理的热望,最正确的丰富知识以及最忠诚的道德责任感,才能使新闻事业不屈从于商业利益,不谋求自私的目的,不反对公众的利益。”[25]

普利策的自律思想中已包含新闻业的道德责任,新闻传播从业者应不屈从于商业利益、忠诚于公众利益、不谋私利等重要概念。

1922年,美国报纸编辑协会通过《新闻准则》(Canons Journalism,有的书中译为《报业信条》、《新闻界信条》),其主要内容涵盖7点,即责任(Responsibility),新闻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独立性(Independence),真诚、真实、准确(Sincerity,Truthfulness,Accuracy),公正不偏(Impartiality),公平从事(Fair [26]play),庄重(Decency)。

早期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成效不大,传统的自由主义的新闻理论下养成的放任自流传统仍然根深蒂固。从早期的简单的新闻自律观点和社会责任观点出发的早期的新闻自律实践,尚不足以同自由放任的传统相抗衡。这一局面随着报刊的社会责任理论的提出,才被打破。

到1960年,世界上大约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这些准则大体均有这样一些内容:记者应该对自己所负的社会责任有清醒的认识,要“为社会服务、为公众服务”,“热爱国家”和促进“国际友谊”;新闻要真实、正确、客观,评论要公正;不得中伤、诽谤、侵犯个人隐私;不许抄袭剽窃;保持职业廉洁,不许接受贿赂而发表某种新闻或扣压、删除某些新闻事实;为秘密新闻来源保密;不许细致地描写淫乱、色情等有伤风化的情节和抢劫、凶杀等犯罪案件等。我们看到,经过长期的新闻实践,西方资产阶级新闻传播伦理倡导者在促进新闻传播活动伦理规范建设方面积累和总结了一些经验,他们的一些做法反映了职业特点和普遍规律的共同要求,不少方面值得借鉴。

第四节 新中国新闻传播伦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新闻界的伦理建设总体水平较解放前大为提高。20世纪五六十年代,新闻伦理建设基本是按照党的思想道德建设来进行,新闻事业与国家政治形势的发展密切相关。此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新闻伦理建设处于停滞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新闻传媒在伦理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相继出台了比较完备的法规和条例。1981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和中央新闻单位商拟了一个《记者守则》(草案),在内部发到各新闻单位试行。《守则》共10条,从各方面对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规范。1991年1月,中国记协第四届一次理事会正式通过《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后来又根据《准则》实行的情况和会员的意见,于1994年6月和1997年1月两次进行修订。1999年公布了《中国报业自律公约》,2001年公布了《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其中第31条讲到,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开展舆论监督等)。具体来讲,改革开放以来新闻界的伦理建设过程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新闻界以维护新闻真实性为主要内容的活动。1984年6月26日至7月1日,全国新闻真实性问题座谈会在山西太原举行。1987年9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中国记协等部门出台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草案)。1991年1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正式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这个准则共有8方面的内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遵守法律和纪律,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提倡团结协作精神,增进同各国新闻界的友谊与合作。

第二阶段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展的以反对有偿新闻为主要内容的活动。90年代初,有偿新闻成为新闻界乃至整个社会一个严重的问题。1993年4月23日,纽约华文报纸《世界日报》发表新闻报道,以“大陆记者生财有道”谈到大陆记者“拿新闻换钱”;1993年5月10日,香港也有报刊刊出“记者不耐清贫,金元新闻风行大陆”的文章。为了制止新闻传播伦理滑坡的局面,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并随即在国内掀起了一场禁止有偿新闻的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表明了政府主管部门对此的态度。

第三阶段是进入21世纪,新闻传媒伦理建设呈现一个全新发展的态势。2001年10月24日中国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六部分对于新闻工作者提出要求,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社会氛围”。大众传媒对公民道德建设有着特殊的渗透力和影响力,担负着特殊的社会责任:要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精神,大力宣传体现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和高尚品质,激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批评各种不道德行为和错误观念,帮助人们辨别是非,抵制假恶丑,为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文化氛围。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人们在对利益关系的认识、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方面都有很大变化,媒体舆论引导的难度也随之加大。

总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日新月异,媒体对人类生活的作用和影响,无论是广度、深度还是力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大。关于媒体的道德思考理应成为人们关注的主题并逐步形成一定的理论气候,以保证媒体在发展的快车道上不致“脱轨”。随着一些市场化媒体的成熟运作,政府有关媒介主管部门开始越来越重视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社会公众也越来越关注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业内人士亦越来越自觉地用严格的职业规范与社会责任约束自己。这一切都对构建新型的新闻传播伦理和社会道德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思考题】

1.人类早期有关信息传播活动的伦理规范是什么?

2.春秋战国时期先秦诸子提倡在宣传活动中应该贯彻的原则是什么?

3.中国近代报人对新闻传播伦理的认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4.简述马克思、恩格斯无产阶级新闻传播伦理思想。

5.概述改革开放以来新闻界的伦理建设发展。[1] 甘惜分:《新闻论争三十年》,新华出版社1988年版,第239、294页。[2] 《文史通义》。[3] 《论语·阳货》。[4] 《旧唐书·刘子玄传》。[5] 《园文录外编》卷七,选自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选编的《中国近代报刊史参考资料》(上册),第228页。[6] 《园文录外编》卷七,选自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选编的《中国近代报刊史参考资料》(上册),第228页。[7] 《盛世危言·日报》,选自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选编的《中国近代报刊史参考资料》(上册)。[8] 《报馆》,《中国新闻史文集》,选自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页。[9]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子大国》(第2册)。[10] 《日报下》,选自《郑观应集》上册。[11] 《时报·发刊例》,选自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中国新闻史文集》,第66~67页。[12] 《时报·发刊例》,选自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中国新闻史文集》,第66~67页。[13] 《敬告我同业诸君》,《中国新闻史文集》,自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6页。[14] 徐宝璜:《新闻学》,《新闻文存》,中国新闻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第319页。[15] 邵飘萍:《实际应用新闻学》,《新闻文存》,中国新闻出版社1987年12月版,第388页。[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9页。[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35页。[1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37页。[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34页。[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3页。[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7页。[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90页。[2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11页。[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7页。[25] Quoted in Siebet,Fred Sct al.Four Theories of the Press.Illinois: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3.p83。[26] 引自“国际新闻工作者网”网站和“美国报纸编辑协会”网站。

第三章 新闻传播应遵循的伦理原则与规则

2001年8月,有着40多年记者生涯的美国著名记者、现任美国斯坦福大学传播学院新闻学教授的吴惠连先生,应邀来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讲学。他与同学们谈到:“我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开设了一门新闻伦理课,其实没有什么专门的新闻伦理,我的意思是,没有什么伦理仅仅适用记者,而工人、农民等就用不上了。而且我相信我们不能早上起床先穿上一件‘伦理’的外衣去政府工作,回家后换成另一件‘伦理’的外衣和孩子们共进晚餐,然后披上第三件‘伦理’外衣去商场购物。我相信只有一种伦理——无论你来自中国、美国、泰国等任何国家,任何6岁的小孩子都知道:不要伤害别人,不要偷盗,不要说谎,尊敬他人……所有这些你都能从你最伟大的老师——父母那里学到。新闻伦理,其实就是将这些生活中的伦理应用到新闻报道的实践中去。新闻中的伦理问题出现在不同的伦理准则发生冲突时,如果没有冲突,一切都是黑白分明的,也不成其为问题了,我们也就没有谈论的必要。怎样减轻对别人的伤害,怎样引导我们自己获得一个最终解决的办法,我们需要做的是:第一,从新闻角度看,做到报道的公正准确。第二,从伦理角度看,以尊重他人的态度来报道,但有时不得不作出一些妥协。比如你要报道一名受贿的官员,人们都会知道你说真话的责任大于不伤害他人的义务,尽管你这样做可能会损害官员的个人声誉,同时也给他的家人带来伤害。有时尽量减小伤害的要求会大于揭露事实。在你刚才提到的那个例子里,我们并不需要写出被害者的尸体是怎样被切割等残忍的细节,我们力求以一种同时满足新闻和伦理的要求的方式来进行报道。关于新闻中的伦理问题,不是短时间可以讲明白的,我只想让你们知道,关于伦理的决定是在具体的采写过程中作出的。首先,以你自己的感觉,那幅图景是不是会让你倒胃口,吃不下早饭?因此最初的判断可以由你的消化系统来完成。其次,是想想我们伦理学的教科书上写着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第三,则用一个图表来说明,你列出所有需要考虑[1]的伦理原则来……”的确,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一系列规范原则是新闻工作者首先应该遵守的,其次是针对新闻传播活动的特点应关注的内容。

第一节 公正:社会治理的最重要伦理原则

根据当代伦理学家的论述,公正、正义、公平、公道乃同一概念,是行为对象应受的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不公正、非正义、不公平、不公道乃同一概念,是行为对象不应受的行为,是给人不应得而不给人应得的行为。举例说,恶人得了恶报,便是公正的、正义的,因为恶人应得恶报。反之,他若得了善报,则是不公正的、非正义的,因为恶人不该得善报。

一、公正是等利(害)交换

所谓社会,正如罗尔斯所说,不过是人们相互利益的合作形式。所谓社会行为、人际关系,无非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无非是一种劳动交换、利益交换、活动交换:一切社会行为说到底都是交换行为,一切人际关系说到底都是交换关系。只不过,人们的这些交换行为纷纭复杂、种类繁多,而且随着交换行为类型不同,交换规则亦不相同:[2]“用金钱交换金钱与用爱交换爱,是各有一套规则的。”

然而,其中最重要的,显然就是等利(害)交换。这个规则,既人类历代相沿、约定俗成地被称为“公正”,又是一切交换行为的普遍规则。

公正是等利(害)交换,显然具有两种相反含义: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等利交换有利社会和他人,无疑是道德的、善的。而等害交换却属于复仇、报复、目的害人的行为境界,它是否合乎道德?答案是肯定的,等害交换不仅合乎道德,而且还是一种极为重要的道德,以致从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一直将其与分配公正一起当做公正的两大类型,而称之为“报复公正”。等害交换如此重要,究其原因,就是它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损害社会和别人,那么,他也会受到同等的损害。这样,他便不会轻易损害社会和别人了。所以,等害交换能够使人们避免相互损害,赋予社会和人们以安全,有利社会发展和人际交往,因而符合道德目的,是道德的、善的。吉尔波特·哈曼甚至以为等害交换是最重要的道德,因为“在我们的道德中,避免损害他人[3]比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更为重要。”

我们经常在新闻报道活动中遇到这种情况:媒体与记者一定要将罪恶的行为曝光,将坏人绳之以法。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栏目曾派出多名记者八下霸州,连续发出八篇追踪报道。针对当地市委主要领导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的“慌乱之中枪不慎走火”,记者进行了独立的同步调查,不管调查多么艰难,记者紧追不舍,不将事情调查得水落石出决不罢休,终于使真相大白,直到把乱开枪的坏警察杜书贵送进刑场。随着报道的一篇篇播出,霸州枪击案轰动全国,成为一个时期的热门话题,“杜书贵”也成为坏警察的代名词。这组报道大都是记者白天赴霸州、廊坊采访,晚上赶回北京连夜赶制,第二天早上播出。节目散发着新闻事件的原始热气,它的即时性、追问性、同步调查性以及文字间激荡着的正义、公理和良知深深地打动了观众。

就道德境界来说,公正远远低于仁爱和宽恕。然而,就道德的社会效用即就道德对其目的的效用来说,公正却远远重于仁爱和宽恕,也重于其他一切道德。公正是最重要的道德,是因为道德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而社会又不过是每个人为了实现其利益而进行合作的一种形式。就保障社会合作的效用来说,等利交换和等害交换(公正)远远重要于无偿给予(仁爱和宽恕),远远重要于其他一切道德。所以,斯密说:“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4]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

二、追求公正——媒介的道德指向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强调指出,正义(公正)属于伦理学的一种价值观念和“有关道德情感”的一种理论,“它旨在建[5]立指导我们的道德能力”,正义不仅是一种道德意识和道德理论,而且也是一种道德感情。一种正义(公正)观念在心理上是适合于人类倾向的,并能由此获得一种正义感。“一个正义观念,假如它倾向于产生的正义感较之另一个正义观念更强烈,更能制服破坏性倾向”,[6]。

它就会是稳定而有效的,即正义观念要发挥作用必须产生正义感并依靠这种正义感。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维护根本的社会公正一方面是记者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另一方面,追求社会的公正,追求正义感也是新闻从业者的道德指向。

有这样一篇题为《湘江垂泪国法难容》的报道,报道了湖南祁阳文富市镇官山坪村的一些农民,经工程队尹老板的允许,挑了一点修桥剩下的河沙,即被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唐忠良加上“哄抢国家财产”的大罪名,率领20多名干警,到官山坪村抄家、抓人、打人、罚款。挑过一担沙的罚款200元,6个主动到镇政府“投案自首”的村民,则每人限令交罚款500元。官山坪村这些村民冤不冤?然而有冤无处诉!记者刘新华挺身而出,将“记者调查”寄给了省和中央领导,为无辜的受迫害的群众伸张了正义,讨回了公道,使为非作歹、肆无忌惮地欺压群众的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如果没有人民的记者、大众的传媒挺身而出,官山坪村村民岂不要冤沉海底?再如,广西百色市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兼110报警服务台副主任冷传军,将在百色宾馆看电视的罗雪梅及其男友邱贵宵抓走。邱被“罚款”(不给任何书面处理决定和罚款收据)4000元后放走。罗则因不承认有“卖淫”之事而被关押,后交给“火凤凰”发廊女老板林飞燕带走,强迫她卖淫。罗于次日凌晨从发廊二楼跳下,不幸重伤致残。事后,发廊女老板逃逸,冷传军则照常在110报警台上班。看来,罗雪梅只好带着重伤残和“卖淫女”的恶名过其一生了。幸而广西《纪检》杂志记者进行了明查暗访,写了一篇《谁害少女终身残疾》的长篇通讯,使百色市大受震动。于是,“客观上”为林飞燕“涉嫌”强迫罗雪梅卖淫提供了条件的冷传军,受到了撤销职务、调离公安的处分。

从这两个案子可看到,在记者和媒体介入以前,两地有关党政领导或不闻不问,或熟视无睹,或轻描淡写,没一个出来为被害人主持公道。若不是记者介入,官山坪村民的冤情能否伸雪,罗雪梅“卖淫[7]女”的罪名能否洗清,就很难说了。

新闻工作及其从业人员的价值的实现,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体现在主持社会公正和对正义、良知、社会公正的强烈追求中。

第二节 采访报道中的人道主义空间

“人道主义”一词是从拉丁文“Humanists”(人道精神)引申来的,发展至今,已成为内容非常宽泛的概念。它可以是一种哲学,也可以是一种价值取向、人生态度,也可以是一种伦理原则,甚至可以是对人类行为的判断标准。正是由于其涵义宽泛,便引起了对它的理解上的众多歧义,以至汉语对同一西文语词“Humanism”用了多个语词(“人道主义”、“人文主义”、“人本主义”)来译意。

众所周知,人道主义是一种思想体系,其根本观点是认为人本身乃最高的价值或尊严。为什么说人本身是最高的价值或尊严?主要是因为人本身是最高价值,人对于人具有最高价值:“在所有的东西中[8]间,人最需要的东西乃是人。”

无论人们在理解上有多少歧义,我们可看到人道主义的核心内容:重视人的价值,视每个人的自由、平等、幸福为最高价值;对己以合理的保护和提高,对人施之以爱,“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一、人道主义是一种信念

有作者写道:1970年1月5日凌晨,7.7级大地震造成一个新中国成立至其时的地震死亡人数之最,经济损失按可比价格计算达27亿元。这一“在中国乃至世界的灾难史和地震史上都具有重要历史地位”的事件,当时“仅由新华社对外发了一条简短的消息,只字不提受灾,而且把震级压低了”,灾民收到的“救灾物质和款项则少得可怜”,主要是“救灾精神”,即“数十万册《毛主席语录》和数十万枚毛主席像章及14.35万封慰问信”。

30年后,即2000年1月5日,云南省通海县各族人民隆重集会,沉痛悼念15621名死难者。全国许多媒体都发布了这一经过30年漫漫时空的消息。媒体的态度是这样的:“如今,当跻身‘云南经济十强县’的新通海站立在人们面前时,谁不为灾区人民天塌地陷无所畏惧的英雄气概所感动。”这样,人们的心情就受到双重震动:“第一重,死者长已矣,我的悲痛不可能像当时知道的那样强烈了;第二重,震惊于媒体30多年来的传统本色——如果当时的‘简短消息’涉及‘气概’,其用语大约就是‘天塌地陷无所畏惧’。然而我宁愿相信,面对15000多位同胞的生命顷刻消失,灾区人民不是对大自然巨大的毁灭力‘畏惧’得呆了,就是撕心裂肺的恸哭!因为这是人性。而我们的媒体30年来却保持着一个惯性,至少说明在‘人性’这一点上[9]还没有进步。”

当年在唐山大地震时有这样的新闻:有人已经本能地奔逃到了街上,但“想起当前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的主要任务”,邓小平“妄图使我们走资本主义道路”,就踏着摇动的地面跑回去抢救公物了。农民在“大寨田”里插秧的动力,可以来自对“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的“仇恨”——新闻里要什么有什么,想什么是什么,事实本身只是无关紧要的脚本。它除了把人们导向错误的盲区,也使它自己失信于人。往事令人痛心,但是,我们却至今没有对这种新闻传统进行过认真反思。

以现代人的观点来看,之所以发生这样的悲剧,是因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鲜明的、无条件的人道主义的信念,没有对于神圣高贵的生命的无限与无条件的敬畏之情。虽然中国古人并不特别缺乏朴素的人道主义精神,如“天地之大德曰生”,“上天有好生之德”等,但却在道德宗教系统内缺乏无条件信奉某种抽象信念尤其是人道主义的信念。陈寅恪先生认为,中国人的民族性就是“对实际利害关系,计算过明”。因此中国人往往不能超脱利害关系,去领略那些过分抽象的人道主义原则。从近2000年来中国文明的主流与官方推崇的学说——儒学来看,中国人的道德核心是“仁”,即两人之间的关系。“来而不往非礼也”,是一种付出多少就要收回多少的精于算计的利害关系,是一种根据特定的两个人之间的相对实力与地位而区别对待的实用的行动准则,并非无条件地对一切人一视同仁的观念。一旦脱离接触,一旦对方不愿意做人,那么自己也可以不仁不义了。如苛捐杂税导致官逼民反,这是统治者不愿意做人;为富不仁,贱买贵卖,这是富人们不愿意做人;趋炎附势,见利忘义,这是同一阶层与同一处境的人不愿意做人;如果所有的人都不愿意做人,必然就会对全人类失望。中国古人具有朴素的唯物主义的倾向,从来不迷信任何虚幻的宗教,这是中国文明的一大长处。但是,有一利必有一弊,过分现实,不承认人的神性,仅仅将人看做人力与人口,一旦发现人毫无用处,徒具威胁,就会像处理牲畜一样来处理人。

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

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是比资本主义更高阶段的社会。从伦理的角度来说,它应当是更合理更完善的社会,因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也应是当今世界上最高的人道主义。从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构想和论证来看,既然未来的共产主义是一个在生产力高度发展基础上的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既然“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

[10]件”,那么,人的价值与尊严就能得到真正的实现,每个人都能在完全尊重人的价值的社会环境里获得最大的自由,而且他们自身价值的实现就不是以损害他人为代价,而是以相互帮助为条件,从而也就能够充分地实现人类之爱。故在某种意义上说,共产主义是人道主义的最高体现。

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必然要列入共产主义的人道主义的思想轨道。它所追求的目的也应是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倡导的也是对人的自由和幸福的关怀,只不过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够,社会发展水平不够,所以还远不能达到共产主义的人道主义的要求,而只能根据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水平力所能及地创造条件,使社会更加人道。

可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并不是一种远离现实的抽象理论,而是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价值观、人生态度和伦理原则。在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它应当成为起码的规范,成为指导个人、集体、国家行为的一个准则。

但是,绝不能把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政治、经济对立起来,而应把它们统一起来。过去,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把政治和人道主义(当时不对人道主义进行具体分析)绝对对立起来,造成极为悲惨的后果,教训够深刻的了!今天,我们进行改革开放,搞现代化建设,也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所以,更不能把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对立起来,而必须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

有人会觉得人道主义与市场经济是无法统一的,即使讲的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讲的是竞争而人道主义讲的是互爱,二者大相径庭。其实这种看法很不全面。市场经济当然要讲竞争,不竞争不能发展,然而,竞争应当是公平的。这里就包含着人道的原则,即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同时,每个竞争者都应在竞争中遵守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统一的原则,不能损公肥私,不能为了一己的私利而危害公众,这也是人道主义的要求。这种要求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当然,竞争就必然有优胜劣汰,必然在分配上拉大差距,甚至给一部分人的生活造成困难,这就会造成人们在精神上心理上的不平衡。国家不应坐视这种现象,而应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补救。这种补救不仅表现于一般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且特别表现于对于弱者的帮助,对于老人、儿童、妇女、残疾人的保护。至于对那些以卑劣手段从事“竞争”的行为,以非法手段、不人道手段攫取社会财富的行为,不仅要从道义上谴责,而且要从法律上予以制裁。

可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绝非完全对立,倡导与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有助于建立正常的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助于社会保障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倡导和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不仅是个人的行为,也应成为国家和政府的行为。

三、报道悲剧事件的“同情心”

2004年9月6日晚,某媒体在播放俄罗斯人质危机的新闻报道时,屏幕下滚动播出这样的信息:有奖竞猜——俄罗斯人质危机中一共有多少人丧生?答案A××人,B××人,C××人……参加的方式是:××用户发送答案至××××,××用户发送答案至××××。

据9月7日报道,俄罗斯人质事件死亡人数仍在上升,日前俄官方的死亡数字为334人,当时仍有约200名学生下落不明,家长仍在焦虑地等候亲人的消息。当地弥漫着一片悲伤与愤慨之情,别斯兰全市都可以听到向死难亲人告别的哭泣声,工人在别斯兰的墓地挖出了一排排墓穴——在如此悲怆的气氛下,竟然拿灾难的死亡人数做充满娱乐色彩的有奖竞猜,而且某些商业机构还要从中挣钱。对此,有记者写道:这是一道带血的有奖竞猜题,它让我战栗,让我感到羞耻:异邦的灾难之上,同类的哀号之中,竟有人如此冷漠,如此野蛮。我想起了一个媒体常用的词:人性关怀;我想起了一个商人常唱的调:公共精神。可对于异邦灾难和死难者如此冷漠的行为,深刻暴露出某媒体和某些商人挂在嘴上的“人性关怀”和“公共精神”之矫情,榨出他们潜意识中委琐的“小”来。我愿意相信,如果是在我们的国土上发生了如此灾难,我们的国民承受了如此灾难,这家媒体是不会搞这样的有奖竞猜的,这些商人是不敢借着灾难信息圈钱的——媒体会用悲怆的语调呼吁公众的关怀,在洒下同情的泪水时,高调地宏扬人道精神和博爱情怀;而在众目睽睽之下,商人也会慈善地伸出援助之手,表白“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可当灾难发生在异邦,潜意识中“事不关己”的局外人优势在借灾难信息娱乐和赚钱中表现得淋漓尽致。一边悲悯于自己国土上那些困于洪水的灾民(重庆开县遭200年一遇的洪灾),一边以娱乐和商业的轻佻态度对待异邦灾难中的伤亡,如此的“狭爱”与真正的人性关怀和公共精神隔得很远,甚至是一种亵渎。是的,人是有国界的,可灾难的伤害和疼痛的感受没有国界。真正的人文关怀和人道精神应该建立在这个基础上:无论发生在哪里的灾难,我们都要深切地诅咒造恶者,深切地哀悼死难者,都要在同情死难者家属的同时,尊重他们的情绪。拿灾难信息做娱乐性的有奖竞猜和赚钱,这是非常不人道的。在我看来,别人看不到时所表现出的同情和人道,往往才是最真切最纯[11]净的人道。

在新闻传播中,类似的问题不少,是应该引起我们重视和关注的问题,我们再看以下一些案例。如2001年2月7日,《江淮晨报》的独家报道:2月4日下午,安徽省阜阳市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惨剧:阜阳籍上海同济大学2000级社会科学系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研究生亓培玉仅仅因为对做不文明事情的人说了一句“没修养”,被几名歹徒追打,亓被迫跳入河中逃生,最终溺水死亡。而歹徒乘坐的是一辆带有“公安”标志的汽车,身着制服。一时舆论哗然。各地记者纷纷前往出事地点采访。《人民日报》韩国飚于13日下午前往亓培玉家采访,他事后反思谈到有一些想法一直困扰着他,其中之一就是:这样的采访是否人道?他写道:“亓培玉遇难后,他的父母一夜之间垮了下来。我们到亓家时,亓培玉的父亲亓明生正躺在牛棚里不停地呻吟着。有一家媒体正在受害人妻子杨雪的婚房中采访。从房间出来的时候,我发现杨雪已经哭得有些呆了,神情恍惚,当时就很有些不忍心。有没有必要让杨雪一遍遍复述当时的情形呢?与周寅杰商量了一会儿,并与另一家媒体协商,最后决定共同采访。这样,可以让杨雪少痛苦一次。后来才知道,自从《江淮晨报》首家报道此事后,每天都有记者上门采访,而每采访一次,无疑就给杨雪的伤口上撒上一把盐,杨雪便大哭一场,到后来只是机械地讲述当时的情形。记者亲临现场,实地采访的精神自然不容置疑,也值得提倡,可这样无休止地采访,一次次揭开伤者的伤疤,是不是有些不人[12]道呢?据亓培玉的大妹说,前后起码来过10多个记者了。

记者,首先是个普通人,一个具有同情心,讲社会公德的人格高尚的人。人的生命是第一宝贵的,报道新闻是第二位的。很多年前美国曾发生过一个经典案例:记者威廉·墨菲在《俄勒冈报》做摄影记者时,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次,他在驱车经过哥伦比亚河上的一座大桥时,看到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在栏杆附近扭斗。他停下车,本能地抓出照相机。当时,那位男子站在桥栏杆外,后来证实是该男子之妻的那个妇女在栏杆内绝望地试图阻止他跳进离桥面100英尺的湍急的河流中去。墨菲说:“起初,他们都没有注意到我。”那个妻子尖叫着请求该男子。墨菲拍了一张照片,这时一个男子骑着自行车从离该妇女几英尺的地方经过,他接着又拍了一张。驾车经过大桥的人看到正在发生的事后都放慢了车速,但没有人停下来。墨菲试图回忆防止自杀专家是如何处理这种情况的。“有一件事是确定的。”墨菲说:“我不想冒冒失失地冲向该男子,因为我认为那样他肯定会跳。当他注意到我时,我离他已不到10英尺了。”墨菲开始同该男子讲话,这时一辆货车停了下来,他请司机去桥的末端叫警察。但是来不及了。该男子“探出身,跳了下去”。墨菲拍下了该男子从桥上坠落的情景。他一共拍了5张照片。大约就在那时,他注意到那位货车司机下了车,站在大约50英尺外的地方看着该男子跳下。照片在《俄勒冈报》上刊登,并转发给全国多家报纸。愤怒的电话和信件开始涌来。一位费城的妇女问:“新闻伦理没有指出救人性命第一,新闻报道第二吗?”的确,记者受到了他应得的谴责。

第三节 传播主体的追求——幸福

一、幸福概念:主观论与客观论

每个人都追求幸福。什么是幸福?应该怎样追求幸福?一个新闻从业者又应该追求怎样的幸福?主观主义幸福论认为,幸福就是快乐的主观心理体验。然而,快乐与幸福并非一个东西,快乐并不都是幸福。一个人采访工作很顺利地完成了。可以说他很快乐,但不能说他很幸福。在客观主义幸福论看来,幸福则是客观的、不依自己的主观感觉如何而转移的自我完善、自我实现、自我成就,是自我潜能的完满实现。

幸福与不幸确实是一种特殊的快乐与痛苦的心理体验,属于快乐与痛苦范畴。快乐是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心理反应;幸福则是对一生具有重大意义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心理反应,是对一生具有重大意义的快乐。反之,痛苦是需要、欲望、目的得不到实现的心理体验、心理反应;不幸则是对一生具有重大意义的需要、欲望、目的得不到实现的心理体验、心理反应,是对一生具有重大意义的痛苦。一个记者一次采访失败,可能会感到一时的痛苦,但不能说他就感觉非常不幸。反之,一次成功的采访可以让记者快乐、高兴,但不能说感觉幸福。

幸福就其自身形态来说,的确如主观主义论者所说,是一种主观心理体验:一个人只要觉得幸福,他就是幸福的。主观主义幸福论的错误在于由此完全否定幸福的客观性质,而认为“幸福只是一种心理状态,此外什么也不是”。虽然如前所述,一个人只要自己觉得幸福,他就是幸福的;但是,他究竟觉得幸福与否,并不依他自己的意志而转移,而必然取决于他的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如果他的重大的需要得到了满足,他必然感到幸福;如果他的重大需要得不到实现,他决不会感到幸福。所以,幸福虽然是一种主观心理体验,却是一种对于需要是否得到满足的、客观的、必然的、不依自己的意志而转移的心理体验。另一方面,虽然一个人只要自己觉得幸福,他就是幸福的;但是,他究竟得到了何种幸福、他所享有的幸福的性质却完全是客观的。因为他所享有的幸福的性质完全取决于他得到满足的需要的性质,而决不依其主观感觉而转移。例如,一个新闻编辑,每天的工作就是应付差事,追求尽量少地编写稿件,工作轻松,但收入要高,下了班就随心所欲,尽情玩乐,自己觉得享有美满、高级的幸福。那么,他真的幸福吗?是的,他确实是幸福的。但他享有幸福是低级的幸福——物质幸福。

主观主义幸福论是片面的、错误的。客观主义幸福论呢?按照客观主义,一个人只有自我实现,才是幸福;否则,不论他如何感到幸福,他都不是幸福的。这就说明一个人能否感到幸福,取决于他的重大需要是否满足。这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根据这种理论,为生计忙忙碌碌而不具备自我实现客观条件的普通百姓,不论他们如何感到幸福,他们都注定是不可能幸福的。这种观点是缺乏人道精神的。

二、物质幸福、社会幸福、精神幸福

马斯洛在《动机与人格》前言中,将人的一切需要归结为三大类型:一是“低级需要”、“物质主义动机”,即生理需要,也就是物质需要;二是“中级需要”、“社会性动机”,也就是社会需要,无疑包括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自尊需要三个层次;三是“高级需要”、“超越性动机”,也就是精神需要,包括认识与理解需要、审美需要、自我实现需要三个层次。

由此来看,幸福也可相应地分为物质幸福、社会幸福、精神幸福。物质幸福即物质生活幸福,是物质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幸福,其最高表现,是发财致富和健康长寿。社会幸福即社会生活的幸福,是人的社会性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幸福,主要包括自由与安全需要得到满足的幸福、归属和爱的需要得到满足的幸福、权利和自尊的需要得到满足的幸福。社会幸福的最高表现是达官显贵、爱情美满。精神幸福即精神生活的幸福,是人的精神方面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幸福,主要包括认知需要得到满足的幸福和审美需要得到满足的幸福。精神幸福的最高表现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就是成功地履行了记者的社会职责,“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并成为著名的记者。当然,作为新闻工作者,除了担负着帮助社会百姓追求幸福的重任,也要追求个人的幸福,这其中既包括物质幸福,也包括社会幸福和精神幸福。

2002年,华商报的记者江雪以第一手资料率先报道了延安宝塔区某村“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引发了全国各类媒体对公民隐私权与国家公权边界问题的讨论,增进了民众捍卫公民权利的意识。由于当事人被当地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实施拘留,该夫妇提出了国家赔偿的要求,最终该夫妇与协调人达成协议,由宝塔区公安分局对张某赔礼道歉,一次性补偿29137元,并处理有关责任人。

记者江雪在回忆和当事人的谈时说:“她(事件当事人之妻子)面对丈夫可能降临的牢狱之灾,她很痛苦。她向我描述了警察在夜半闯进家门,然后一下子把被子揭开,他们没穿衣服的情节。她当时瑟缩在那儿,抱着胳膊。她那羞辱的心情,以及那种情景放在我们每个[13]人身上都难以承受,那种羞辱,作为一个女性永远也忘不了。”当江雪的名字被列在首届中国记者风云榜上时,她发出了如下感言:“这篇报道看起来反映的是一个很小的问题,但并不是一个肤浅的社会新闻,在它的背后其实有着很深的社会意义。这个时代,人们的个人权利意识正在逐步地加强,而那些动用国家权力干涉私生活的行为,也在渐渐地被人们所抛弃。这篇报道引起了全国媒体长时间的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所有媒体都在携手捍卫公民的隐私权,其实,那一对夫妻所遭遇的事情也有可能发生在我们的身上,[14]所以说保护他们,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三、自我实现幸福与非自我实现幸福

自我实现的需要即创造性需要,它与非创造或消费性需要、亦即非自我实现需要构成需要的两大类型。如面对正在发生的事实,采访完新闻,记者有冲动与欲望写新闻,也就是自我实现的冲动、欲望。反之,看新闻的冲动、欲望则是非创造或消费性冲动、欲望,是非自我实现的冲动、欲望。而重大的创造欲得到满足的心理体验,便是创造性幸福、自我实现的幸福;反之,重大的非创造或消费欲望得到满足的心理体验,则是非创造性幸福、非自我实现幸福。一名记者如江雪,在《华商报》的《法治专刊》栏目中潜心地报道新闻:黄碟事件、陕西第一贪周长青的报道、枪下留人报道,再到北京毕业生卖肉等。2002年,她赢得了《南方周未》传媒公众服务杰出表现奖;2003年,她被评为中国记者风云人物之一。当这些报道为江雪带来了极高的声望时,她为实现了自己的新闻理念而感到幸福,得到的这种幸福便是创造性幸福、自我实现的幸福。

不言而喻,自我实现的、创造性的幸福远远高于非自我实现的、消费性的幸福。后者随着消费而逝,不可留存;前者则是不朽的。这种不朽主要表现为三大方面,那就是我国古人所说的三不朽:立言、立德、立功。立言是著书立说方面的自我实现的创造性幸福,如成为思想家、评论家、艺术家、科学家、哲学家等等的幸福。这种幸福属于创造性精神幸福。立功是事业方面的自我实现的创造性幸福。这种幸福或属创造性社会幸福,或属创造性物质幸福,或兼而有之。立德是品德方面自我实现的创造性幸福,如品德完善、成圣成贤的幸福。这种幸福,属于创造性社会幸福。这三种幸福无疑是人生最大的幸福,一个人一生只要获得其一,便算得上是成功的人生了。当然记者同样可以立言、立德、立功,成为社会前进和进步的推动者。如《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峰等写了报道《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披露了湖北籍青年孙志刚因没携带身份证和没办理暂住证而被收容并被殴打致死的事实真相。社会各界对孙志刚之反应强烈并就此质疑收容制度。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从而废止了实行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记者陈峰的名字也被载入史册,永久地被人们记住。

四、利己幸福与利他幸福

目的分为利己、利他、害己、害他四类。因为幸福是对一生具有重要意义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一个人的害己与害他目的对其一生来说,显然是无价值无意义的,对人一生有价值有意义的无疑只能是利己与利他两种目的。所以虽然目的与快乐分为利己、利他、害己、害他四类,但幸福却只能分为利己与利他两类。

利己幸福就是利己目的得到实现的幸福,也就是对一生具有重大意义的利己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快乐;利他幸福也就是利他目的得到实现幸福,也就是对一生具有重要意义的利他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实现的快乐。一名新闻从业者兢兢业业地工作,在创造利他幸福的同时,也实现着利已幸福,如王克勤,他揭露证券黑市,拉开“中国经济整顿年”的序幕,也帮助被洗掠的兰州市股民;他揭露公选“劣迹人”黑幕,为父老乡亲正名;他揭露出租车行业垄断黑幕,推动出租车业改革;他在创造利他幸福的同时,也成为一个名记者,名扬天下,也实现了利已幸福。而他的妻子不仅要为他担惊受怕,生活上也十分清苦,为买一件普普通通的衣服常常都要犹豫再三;儿子为每天节约5角钱的路费,每次要多跑一站路,然后才上公共汽车。但妻子和儿子在得知王克勤在报道兰州证券黑市后到一个僻远的乡时,数百名乡亲齐刷刷跪在雨后的山冈上,迎接省上来的“青天大人”为他们洗冤时,王克勤的妻儿也为他感到骄傲,王克勤妻儿的幸福就是利他幸福。

利他幸福的道德境界比较简单,因为它不依手段的不同而转移:不论手段如何,利他幸福都符合道德最高原则:“无私利他”,都是无私利他的幸福,因而是最高的正当幸福。

五、过程幸福与结果幸福

人们必经一定的过程,才能求得幸福。所求得的幸福不过是努力过程的结果,所以可以叫做结果幸福。然而,求得幸福的努力过程,细究起来,又由若干较小目的组成。一个人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他的这些较小目的每一次达到,他便都经历一次较小的幸福体验,这种幸福体验可以叫做过程幸福。举例说,2002年12月6日,王克勤在《中国经济时报》用5个版面的篇幅告诉人们那些出租车汽车司机背后人们所不了解的事。2万多字的报道不仅呈现了邓少龙、李家祥这样现代祥子的辛酸,报道揭示了出租汽车公司对司机利益的盘剥,对国家利益的损害。温总理专门对这篇报道做了批示,希望北京市以及其他城市作为案例进行研究,把出租车这个行业的改革抓好。但这个报道是王克勤用近半年的时间详细采访了100多名出租汽车司机,记满了13个采访笔记本,并经历了一些不为人知的困难后得来的。每一次完成的采访,每次较小目的实现的时候,他都会有一种较小的幸福体验,这种体验便是过程幸福。再如中央电视台军事部的记者冀惠彦拍摄“神舟”五号返回的新闻时,“汹涌的人流中,我被挤倒在地。欢乐的人群是从我身上踩着走过去的。当时我顾不得身上的痛和伤,从地上爬起来又去追拍他们。其实那时候我心里还乐滋滋的,我[15]是用我的实际行动给中国的航天事业当了一回奠基石。”

可见,过程幸福是在追求某种幸福的过程中,每一次较小目的得到实现时,所体验到的幸福。因此结果幸福比过程幸福强烈巨大,但却是一次性的,因而是短暂的;反之,过程幸福则比结果幸福薄弱渺小,但却是多次连续的,因而是漫长的。另一方面,幸福的过程大都曲折多难,虽多有成功幸福,也不乏失败不幸,所以过程幸福是一种夹杂痛苦和不幸的不纯的幸福。不过,每次过程幸福之后,都是更加充实奋发的体验,因为每次幸福都更加接近强烈巨大的结果幸福,每次幸福之后都有新的幸福在呼唤。反之,结果幸福是纯粹幸福。结果幸福强大而短暂、过程幸福弱小而漫长、不纯而充实,二者利弊互补、相反相成而成为幸福人生不可偏废之两翼。

第四节 传播信息道德规则——诚实

诚实就是说真话,欺骗则是说假话。这是诚实与欺骗的一般定义。然而,细究起来,说话、语言并非诚实和欺骗的唯一形式,沉默、点头、手势、行动等一切行为都可以是诚实或欺骗。所以,诚实或欺骗包括语言和行动两方面,属于行为范畴。

但是不是可以说:诚实是传达真信息的行为,欺骗是传达假信息的行为。这种说法也不准确,因为有这样的情况:一个信息是假的,A却以为它是真的,并把它当做是真的传达给他人,这样A便是在传达一个主观动机以为是真而客观实际却是假的信息。A的这种行为是诚实还是欺骗?当然是诚实而非欺骗。如此看来,诚实或是欺骗并不取决于所传达的信息客观实际之真假,而取决于所传达的信息在传达者的主观动机中之真假。那么我们又可以下定义:诚实是动机在于传达真信息的行为,是自己以为真的也让别人信其为真、自己以为假也让别人信其为假的行为;欺骗则是动机在于传达假信息的行为,是自己以为真却让别人信其为假,自己以为假却让别人信以为真的行为。当然,这个定义并未完全否定前面的一般定义。因为语言毕竟是诚实和欺骗所传达的信息的主要形式。所以,诚实,主要也就是说真话,是传达真话的行为;欺骗,主要也就是说假话,是传达假话的行为。

一、诚实分类

前面所述“诚实是动机在于传达真信息的行为”意味着,诚实者传达的真信息之为真信息,并非因为其与客观事实相符,而是因为其与传达者自己的主观思想及其所引发的自己的实际行动相符,与自己思想相符叫做诚、真诚,与自己的行动相符叫做信、守信。相反,欺骗所传达的假信息之为假信息,并非因其与客观事实不符,而是因为其与传达者自己的主观思想及其所引发的自己的实际行动不符:与自己的思想不符叫做撒谎,与自己的行动不符叫做失信。所以我们说,诚实可以分为诚与信。准确地说,诚和信是以真信息源的性质为根据而划分诚实的两大类型:诚、真诚是传达与自己的思想相符合、相一致的信息的行为,主要表现是“心口一致”;信、守信是传达与自己的实际行动相符合、相一致的信息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是“言行一致”。相反,撒谎和失信则是以假信息源的性质为根据而划分欺骗的两大类型:撒谎是传达与自己思想不一致、不相符的信息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是“心口不一”;失信是传达与自己的实际行动不一致、不相符的信息的行为,其主要表现是“言行不一”。

二、诚实的道德价值

衡量一切道德价值的标准是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利益。所以,诚实和欺骗的道德价值便可以按其对于社会、他人、自己三方面的效用来衡量。首先,从被欺骗与被诚实对待的方面来看,都愿意被诚实对待,没有人愿意被人欺骗。所以,被欺骗,即使是被善意欺骗,也是一种伤害;而被诚实对待,即使是被恶意地诚实对待,也是一种利益。其次,从欺骗者和诚实者方面来看,欺骗而不诚实,的确可以得到暂时的、局部的利益。但从长远的社会利益来看,人际合作之所以能进行,社会之所以能存在发展,显然是因为人与人的基本关系是互相信任而非互相欺骗,是因为人们相互间的诚实的行为多于欺骗行为。否则,如果人与人的基本关系是互相欺骗而非互相信任,人们相互间的欺骗行为多于诚实行为,那么,合作必将瓦解,社会必将崩溃。因为诚实是维系人际合作、保障社会存在发展的基本纽带。这正如西方格言所说:“诚实是最好的策略。”中国先哲也有言:“匹夫行忠信,可以保一身;君主行忠信,可以保一国。”这里还可以再加上“记者行忠信,可以保百姓”。

因此也可以说,一切诚实的行为,不论如何不同,不论其意善恶,就其共同的诚实本性来说,都有利他人、有利自己、更有利于社会的存在发展,因而便都符合道德目的,便都是道德的、善的、应该的。相反,一切欺骗的行为,不论如何不同,不论其意善恶,就其共同的欺骗本性来说,都有害于他人,也有害于自己,更有害于社会的存在发展,因而便都不符合道德目的,便都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切欺骗对社会、他人和自我的损害的大小、恶的大小与其善意成反比而与其恶意成正比:欺骗的善意越大,对被欺骗者的利益便越大,他便越可得到原谅,因而它对社会、他人、自我的损害便越小,它的恶便越小;欺骗的恶意越大,对被骗者的损害便越大,他便越不可原谅,因而它对社会、他人、自我的损害便越大,它的恶便越大。这正如阿奎那所说:“如果一个人通过说谎来达到损人的目的,那么谎言的罪孽就加重了,这就是恶意的谎言。如果说谎是出自善意——不管是开什么玩笑——谎言的罪孽就减轻了……越是[16]趋于善意,罪孽的严重性就越是减轻。”

同样的道理,一切诚实对社会、他人、自我的利益的大小、善的大小则与其善意成正比而与其恶意成反比:诚实的善意越大,对诚实接受者的利益越大,它便越可赞赏,它对社会、他人、自我的利益便越大,它的善便越大;诚实的恶意越大,对诚实接受者的损害越大,它便越不可赞赏,它对社会、他人、自我的利益便越小,它的善便越小。

三、诚实的适用范围

如上所述,诚实和欺骗的道德价值表明:诚实是应当的,欺骗是不应当的。那么,人们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诚实而不应当欺骗?康德的回答是肯定的:“诚实是一个神圣而又绝对庄严的理性法令,[17]不受任何权宜之计的限制。”他举例说,即使当凶手打听被他追杀而逃到我们家里的人是否在我们家里,我们也应该诚实相告而不该谎称他不在家。因为:“谎言总是要伤害人的,即使不特别伤害某一个[18]人,也是对人类普遍的伤害,因为它败坏了法律之源。”

在这里,诚实这种善与救人这种善发生了冲突:要诚实便救不了人,要救人便不能诚实;不欺骗就得害人性命,不害命就得欺骗。康德仅仅看到诚实是善、欺骗是恶,却不懂得“两善相权取其重、两恶相权取其轻”的道理。

诚实是小善、救人是大善,两善相权取其大者即救人;欺骗是小恶,害命是大恶,两恶相权取其轻者即欺骗。所以,当此际,便不该诚实害命,而当欺骗救人。这就是为什么孟子曰:“大人者,言不必[19]信,行不必果,惟义是从。”此之谓也!否则,避小恶(欺骗)而就大恶(害命)、得小善(诚实)而失大善(救人),乃小人之举:“言[20]必信,行必果,籥籥然小人哉!”可见,康德所言是错误的。

因为只有在正常情况下,即在诚实这种善与其他的善不发生冲突时,才应该诚实而不应该欺骗;而在非常情况下,即在诚实与其他更大的善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则不应该诚实而应该欺骗以保全其他更大的善。

应该注意的是:诚实和欺骗并非伦理原则,而是从属于、支配于、决定于“两善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善恶原则的基本道德规则。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记者经常采用的隐身报道便属于这种情况。美国学者罗恩·史密斯(Ron F.Smith)在其《新闻传播伦理评价》(Groping for Ethicsin Journalism)一书中认为:“所有的隐身报道都是欺骗”。我们认为这样说过于绝对化了,实际上不少隐身报道并未违反伦理原则。

诚实和欺骗是基本的道德规则而不是伦理原则,所以,也就从属于、支配于、决定于善恶原则、仁爱原则、公平原则等一切伦理原则。因此,在每个人的品德结构中,诚实和欺骗都是被支配的、被决定的、从属的、次要的因素,而善良、恶毒、仁爱、公平等等则是支配的、决定的、主要的、主宰的因素。

一个仁爱而虚伪的人的品德境界,高于一个恶毒而诚实的人的品德境界,甚至一个伪善者也高于一个诚实的恶人。因为伪善者还知羞耻,而诚实的恶人则厚颜无耻,厚颜无耻无疑是品德的最低境界。因[21]此,王船山说:“小人之诚,不如无诚。”“诚者,虚位也,知、仁、勇、实以行乎虚者也。故善言诚者,必曰诚仁、诚智、诚勇,而[22]不但言诚。”一个人仅仅诚实,还远不是一个品德良好的人,要品德良好,更重要的还要具有爱、善良、公平、同情、报恩等品德等。

如果人们虽然更加诚实但却更少仁爱、无私、善良、公平,虽然更少欺骗但却更多自私、损人、不公、无耻,那么国民的品德不是上升而是下降了。这里存在的认识的错误就在于夸大诚实美德的基本性、重要性,以致以其为品德的决定性因素。

陕西《华商报》曾披露了一个假典型、假省级劳动模范“诞生”的过程。获得1999年河南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郭尚旺,是该省泌阳县泰山庙乡泉河村小乔庄的一名游手好闲的农民。他精心施展骗术,骗过了当地党政领导,骗过了前来采访的报纸、电视台的记者,后又经当地媒介的大肆宣传,最终骗得“省劳模”的奖杯。

郭尚旺原不是村党支部书记,但他为捞取资本而对记者称自己是“支书”,当村里人和记者提出疑问时,他又浑水摸鱼说真支书是“老支书,我是支书”,此时记者便停止核实,让骗子郭尚旺面对摄像机接受了采访。此后,当地报纸也就依样画葫芦以党支书的名分予以报道。传媒的公开报道为郭尚旺的骗局起到了他本人起不到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事后,郭得意地对别人说:“报纸电视都说我是村支书,那还假得了。”骗子郭尚旺为了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请当地乡政府办公室的一位聘用“秀才”捉刀,炮制了由他自述编造的事迹材料,一份名叫《建好党支部,甘为农民拓富路》,另一份为《种菇致富的带头人》。当一些记者到泉河村采访时,为图省事,他们只阅看了这两份材料,都没有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以后刊播的报道成了这两份死材料的翻版。当骗局被揭穿后,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的调查与核实时,才发现事迹通讯中几乎所有重要事实都或是凭空编造,或是移花接木,或是夸大其词的。郭尚旺的骗局被戳穿后,又由于他打着骗来的“省劳模”的旗号四处诈骗,终于被司法机关拘留审查。善良的人们(包括记者)被骗子郭尚旺耍了一回。问题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可能还会出现李尚旺、张尚旺之类的骗子,我们的记者该怎么办?答案也很简单——要对党和人民负责,在工作中拿出负责任的态度来,否则所谓的“诚信”只能带来负价值。作为一名职业品德高尚、有责任心的记者,“核实”自己收集来的信息是最根本的。但在这个事件中,记者只听只记不核实便一味地信以为真,作为一名记者再如何地“诚信”,对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

第五节 新闻采访中的中庸之道

凡范围有限事物,都有“中”。如一条六尺长的线,三尺处是“中”;一个圆,圆心是“中”;冷与热,温是“中”等等。“中”虽多种多样,但大体无非两大类型。一是自然界之“中”,一是人事界之[23]“中”:“人事界之中,名为中庸。”当然,严格地说,人的一切活动之“中”,并不都是中庸。比如走步,六步是一步和十二步之“中”,就不能名之为“中庸”。

那么,中庸是人的什么活动之“中”?孔子说:“中庸之为德[24][25]也。”朱熹对此解释道:“以德行言之,则曰中庸。”

也就是说,中庸是一种品德,是一种伦理行为,是人的伦理行为之“中”。但伦理行为之“中”也并不都是中庸。例如,我们不能因为不大不小的谎言是大谎和小谎之“中”,便美其名曰“中庸”。正如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不论是恶行与善行之“中”,还是大小恶行[26]之“中”,都不是“中庸”。那么,中庸究竟是一种什么伦理行为之“中”?

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人的一切伦理行为,说到底,无非两类三种:一类是不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不及”;另一类是遵守道德的行为:过当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过”;适当遵守道德的行为,即所谓“中庸”。

一、中庸价值

“不及”——不遵守道德是恶,这很明确。但为什么只有“中庸”——适当遵守道德才是善,而“过”——过于遵守道德却又是恶呢?过于遵守道德岂不是更加道德、更加善吗?非也。因为物极必反。任何事物都有保持其质的稳定不变的量变范围。事物如在这个范围内变化,便不会改变事物的质;如超出这个范围,便会改变事物的质,使事物走向自己的反面,变成另一事物。道德的遵守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遵守某种道德,也是在一定范围内才是道德的、善的;超过这个范围,就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变成恶的、不道德的。

亚里士多德说:“过度与不及都属于恶,中庸才是德性。……德[27]性就是中庸……中庸才是德性。”[28]

孔子说:“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中庸是贯穿一切善行和美德的极其普遍、极其根本、极其重要的伦理规范、道德品质,“中[29]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所以,只有适当遵守道德的行为(中庸),才是道德的、善的;而过于遵守道德(过)与不遵守道德(不及)殊途同归,都是恶的、不道德的。因此,孔子说:“过犹不[30]及”。

具体来说,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勇敢是一种中庸,过度则为鲁莽,不及则为怯懦:“怯懦的、鲁莽的和勇敢的三者都与同一对象相关,但品质却各不相同。有的是过度的,有的是不及的,有的则恰得中[31]间。”

三者都与同一对象即可怕事物相关,勇敢是不怕,怯懦是没有达到“不怕”的程度,是不怕的不及,是勇敢的不及。但鲁莽是不怕的过度吗?是勇敢的过度吗?是勇敢过了头吗?决不是。鲁莽与勇敢的程度无关,而与勇敢是否含有智慧有关。鲁莽是不智之勇,是违反智慧不受智慧指导的勇敢,是得不偿失的勇敢。

从勇敢的定义和分类可以理解,为什么儒家把勇敢与智慧、仁义[32]并称,即“智、仁、勇三者,天下之达德也。”

勇敢如果背离道义和智慧,便是鲁莽和不义之勇,便有害于社会和他人以及自我而具有负道德价值,因而是不应该的、不道德的、恶的。勇敢只有与道义和智慧结合,才是义勇和英勇,才有利于社会和他人以及自我而具有正道德价值,因而才是应该的、道德的、善的。这就是说,勇敢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才是应该的、道德的、善的。这个条件,一般地说,如上所述,是符合道义与智慧,具体地讲,则是不怕不该害怕的可怕事物、害怕应该害怕的可怕事物。

再如我们第一章所提到的土尔其一电视台策划的“引蛇出洞”纪实报道,引出政府高级官员中的腐败一例。对这一报道行为来说是善,但如果媒介过度地使用这种报道方式,那将会导致公众对媒体不信任。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起,普利策奖就不再将奖项授予这类策划报道,该奖评委认为“如果报纸以编辑的身份要求政府坦白、公开,而自己又隐瞒真相或掩饰动机,新闻界作为一个整体就[33]会在可信性方面付出代价”。

二、中庸方法与隐身采访

如何才能做到中庸而无过与不及呢?儒家的回答是:“时中而达权。”何谓“时中而达权”?朱熹认为:“盖中无定体,随时而在。”[34]

冯友兰认为:“中”是相对于事及情形说者,所以“中”是随时变易,不可执定的。“中”是随时变易的,所以儒家说“时中”者,即随时变易之中也。

也就是说,一个人遵守某道德是否中庸、适当,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因时因事而异的。如当遵守—种道德与遵守他种道德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时,则遵守这种道德就是适当的,就是中庸,而不遵守这种道德就是不及。而当遵守一种道德与遵守他种道德发生冲突不能两全时,如果这种道德的价值小于他种道德的价值,那么遵守这种道德便是过,不遵守这种道德而遵守他种道德便是中庸。如果这种道德的价值大于他种道德的价值,那么遵守这种道德便是中庸,而不遵守这种道德则是不及。这需要行为者适时地把握。“中庸之道”的运用在隐身采访中是普遍的,表现为如何把握好“度”,不要“过”也不要“不及”。2000年1月31日《新民晚报》“早新闻选”头条新闻《“超级市民”:考验南京人》,转载了《人民日报·华东版》的一篇报道。晚报还用了提要题:“记者随机暗拍一些路人在面对他人困难时的所言所行,有些人的表现令人失望。”《人民日报》则说:希望今后出现在颁奖现场上的“超级市民”不再是孤零零的一两个,而是一大群。《人民日报》的报道一开头引用了江苏教育电视台暗拍的一组镜头:一个5岁的儿童在南京新街口闹市区迷路了。他哭着央求行人送他回家,可是,有的推说忙,有的讲没时间,有的让孩子去找民警,有的则一声不吭扬长而去。面对成年人的冷漠面孔,孩子哭得更厉害了。

有人认为,报道中批评了一些市民,这些市民当然有不对之处,“新闻记者对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当然可以实施舆论监督,进行必要的批评报道。有时,也可进行暗访、偷拍。但一定要慎重,要选择典型的事例。如果前面这种采访报道方法大量采用,让一般市民感到无论何处、随时随地都有人监视、偷拍,而且还可能在媒体上曝光,这还能有一个安定团结、自由活泼、心情舒畅的局面吗?记者和编导自己也是市民,也要逛大街、游公园、挤公交、买小菜……大概不太[35]会支持别人时时处处跟踪偷拍吧?”

从许多采访事例来看,记者“扮演”的角色可谓五花八门、千姿百态。《羊城晚报》曾于1998年8月25日头版刊出《本报记者在上海街头报警》的新闻。为了测试上海警方的快速反应能力,在得到有关部门的特许后,《羊城晚报》记者阮巍冒充遭抢劫的外地旅客,向上海110报警。报案后仅2分钟零10秒,先后便有4辆警车呼啸而至。

很明显,这样的隐性采访是新闻媒体自导自演的,难免有“制造新闻”之嫌,也就是“过”了。110报警台、医院急救中心作为服务社会、为人民排忧解难的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受到了人为因素的干扰,破坏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假使在同一时间,真的有人需要报警,真的有危重病人需要救护,那怎么办?岂不是误了大事?因此,我们认为媒体的做法是欠妥的,甚至是错误的。

记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是随意的,想装扮成什么就装扮什么,没有任何限制的。要注意以下几点:(1)记者不能装扮成政府工作人员,借处理政事获取政府新闻;不能装扮成司法工作人员,借审理案件获取法律新闻;不能装扮成军事机关人员,获得军事资料、取得军事新闻。一句话,记者不能装扮成国家公务人员,以行使公务的名义获取新闻。因为国家公务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其身份和职务具有法定性、特定性。(2)记者不应装扮成违法犯罪之徒。曾有《华西都市报》记者为了解公民道德素质,在公交车上装扮成“小偷”和被盗乘客,还有记者装扮成嫖客、妓女、“三陪”小姐等,以获得内幕新闻。违法犯罪之徒不是正常的社会角色,是社会予以打击的对象,具有社会危害性。装扮成这类人易卷入违法犯罪的漩涡,记者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同时会使记者的良好形象受到玷污。(3)记者不能改变其固有的自然性别角色,而深入到另一个性别世界中采访,这是传统习俗和道德不允许的。例如,为了解青春女子的精神世界,某男记者装扮女性到女子集体宿舍进行“体验式”采访。

隐性采访毕竟只是显性(公开)采访的一种辅助手段和工具。既然是辅助性的,那么就应该有一个“度”的问题。当前的媒介上,隐性采访似乎有过滥之嫌。一般来说,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不得已而为之。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相对来说值得研究的手段来采访新闻。进行隐性采访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暗访的出发点和目的应该是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如前引《海口色情交易大曝光》一文的出发点是为了揭露黄祸,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由于卖淫的隐蔽性具有很大的危害,必须将其中的丑恶嘴脸和肮脏伎俩揭露出来,才能有效制止,这有利于社会和大多数人。(2)别无他法原则。可以运用显性采访时,尽量不用暗访的手段。只有在显性采访之路不通、又必须了解事实真相时,暗访才有采用的理由。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在1993年颁发过一本小册子——《遵守新闻事业的伦理规范》,其中阐述欺骗在何时是正当时,[36]有如下规定:“当获取某信息的所有其他手段都告无效时。”(3)场合的公共性原则。暗访的场合有特别规定。一般来说,非公共场合不经同意,不得进行拍摄、录音、笔录,否则便是侵犯隐私权。但在公共场合,每个进入其中的人便公开了自己的行为,一旦其行为严重违反公共利益或触犯刑法,将这类行为曝光,有利于社会。行为人在实行触犯刑法的行为时,“他的一部分人身自由权利相应退缩,也就丧失了对他人未经许可摄录自己不法行为并助以传播提出异[37]议的权利,无可阻拦大众传播媒介的正当披露”。(4)减少道德损失原则。记者暗访可能要承担成为不法行为旁观者和间接参与者的风险,在掌握了许多内幕与细节之后,不该和盘托出公布于众,而应尽可能省略一些细节,将潜在的有害后果减少到[38]最低程度。

第六节 其他规则

一、自尊

自尊是使自己受自己和他人尊敬的心理、行为。一个人怎样才能得到自己和他人的尊敬呢?一般来说,只有有所作为、有所成就、有贡献、有价值才能得到自己和他人的尊敬。自信是自尊的根本特征,因为自尊包含着对自己实现自己的意图的能力的自信。自尊的反面是自卑,自卑是认为自己无能力使自己受尊敬的心理和行为。不自信是自卑的根本特征。

不论从量上看还是从质上看,自尊都是推动人们自强自立、有所作为、取得成就、创造价值的动力。梁启超说:“建丰功、扬伟烈,能留最高之名誉于历史上,皆此不肯自贼、自暴自弃之一念,驱而就[39]之也。”罗尔斯说:“这清楚地说明了为什么自尊是一个基本的善。没有自尊,那就没有什么事情是值得去做的,或者即便有些事值得去做,我们也缺乏追求它们的意志。那样,所有的欲望和活动就会[40]变得虚无缥缈,我们就会陷入冷漠和犬儒主义。”

普通人有普通人的自尊,职业人有职业人的自尊,当然新闻工作者也有他的自尊。如中央电视台军事部记者冀惠彦在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打响仅5分钟,在现场同时拍摄和播出了来自巴格达现场的画面。当有人问他:你为观众真实记录历史是冒着很大的危险的,这些镜头的价值比你的生命还重要吗?他回答说:“我觉得这就是一个符号,证明我们中国记者、中国媒体,有能力而且有实力出现在国际重[41]要新闻事件发生的现场。”这关乎中国新闻记者的职业尊严。

自尊的价值就在于它极其有利社会的存在、发展,符合道德目的,所以我们说自尊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善。自尊越强,其善越大;自尊越弱,其善越小。反之,自卑则是一种基本的恶。

如前所述一个人要得到自己和他人的尊敬,必须有所成就:取得成就,是实现自尊的唯一途径。但是,一个人的成就,却可能有真假之分。真的成就,不言而喻,只有通过奋发有为才能获得。假的成就,则主要通过自欺欺人和贬低他人达到。首先,贬低他人可以使我有成就。其次,自欺欺人可以使我有成就。

所以,人们实现其自尊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善的:通过自强自立、奋发有为取得真成就,从而实现其自尊。另一种则是恶的:通过自欺欺人和贬低他人而取得假成就,从而实现其自尊。人的自尊很容易偏离自强自立、奋发有为的善行大道,而滑入自欺欺人、贬低他人的恶行泥潭。所以,马斯洛说:“我们越来越认识到基于来自他人的看法,而不是基于真实的能力以及对于任务的真正的胜任和适合情况的自尊的危险性。最稳定和最健康的自尊是建立在当之无愧的来自他人的尊敬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外在的名声、声望以及无根据的奉承之[42]上。”

自尊不应该基于自欺欺人和贬低他人,而应该基于自己的真实成就。这就是自尊的原则。如作为新闻工作者绝不能为了追求成为而捏造所谓的轰动性新闻去博取成功。

二、谦虚

谦虚是较低看待自己而较高看待别人的心理和行为,是低己高人、以人为师的心理和行为,是卑己尊人、以人为师的心理和行为。反之,骄傲则是较高看待自己而较低看待别人的心理和行为,是尊己卑人、好为人师的心理和行为。

如果自己确实高于别人,自己如实看待,也是骄傲吗?是的。反之,自己明明高于别人却以为低于别人,自己明明有成绩却以为无成绩,也是谦虚吗?是的。冯友兰说:“自己有成绩,而不认为自己有[43]成绩,此即所谓谦虚。”但是,谦虚并非弄虚作假。如果一个人尊人卑己只在言谈举止,而心里却是卑人尊己,那么,他还不是真正谦虚的人:“真正谦虚的人,自己有成绩,而不以为自己有成绩;此不[44]以为并不是仅只对人说,而是其衷心真觉得如此。”

古人云:“满招损,谦受益。”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可以从两方面看。首先,从我对他人的态度来说。我若谦虚,便会卑己尊人,觉得自己不如别人,因而能以人为师,向别人学习。而“人必有一善,[45]集百人之善,可以为贤人;人必有一见,集人之见可以决大计”。这样,我就会不断取得进步。反之,我若骄傲,便会卑人尊己,觉得别人不如自己,因而便会自满自足而不能向别人学习。这样我便只能退步而不会进步。其次,从他人对我的态度来说。我若谦虚而卑己尊人,便会满足他人的自尊心,唤起他人的同情心,他人便会承认我的长处,帮助我克服短处,从而使我获得成功。反之,我若骄傲而尊己卑人,便会伤害他人的自尊心,唤起他人的嫉妒心,他人便不但不会承认我、帮助我,而且会反对我、伤害我。

总之,骄傲有害自己和他人、违背道德目的,因而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恶。王阳明甚至说:“人生大病,只是一傲字……傲者众恶之[46]魁。”相反,谦虚则有利自己和他人,符合道德目的,因而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善。

既然谦虚是大善、骄傲是大恶,那么,一个人究竟如何才能得到谦虚不傲的品德?有两个途径:一是“以己之短量人之长”。尺有所短,寸有所长。自己不论多么伟大,总有短处、缺点;他人不论多么渺小,总有优点、长处。所以,孔子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二是“与强者比”。天外有天,人上有人。所以每个人都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这样,如果自己确实高于别人,便不过是与较弱者相比;若与较强者相比,岂不就会衷心觉得低于别人而谦虚吗?古人云:“取法乎上,仅得乎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如果取法于理想完美的的道德状态,可以成为优秀记者。如果取法于一般,则对于一般只有不及而不能超过。所以,有见识者,凡事均取法乎上而与较强者相比。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个法则也可辩证地运用,如我们常受到这样的教育:在工作上永远向好的看齐,生活上永远向差的看齐。

谦虚是一个优秀的新闻记者必备的品德。如记者朱玉因报道在普通药房里卖的知名中成药“龙胆泻肝丸”的配方里含有关木通这种有毒成分,致使这种普通的药成了无形杀手,许多人患上了难以治愈的尿毒症,避免了人们再成为这种药的牺牲品,而被推介为2003年度的风云人物。她说:“新闻是有力的,我是无力的。在开始筹划这篇报道的时候,我就知道这是一个不好做的题目,但当这些社会最弱势的群体发出呼声时,作为一个新闻记者,我无法做到不闻不问,于是就暗下决心,要把每一个环节都搞得清清楚楚,做到无懈可击。在各方的帮助下,这篇报道终于完成了,然而每当想起那些尿毒症患者灰色的脸和他们一贫如洗的家庭时,我都会产生一种深深的无力感,觉得他们就站在悬崖的边缘,自己使劲拉着他们,却又无奈地看着手渐渐地滑落,这种滋味儿真的不好受。被称为年度风云记者是一种荣誉,但我更高兴的是,这种评选说明媒体对社会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肯定,[47]而且正在从一种潜流转变为明示。”由此可见,优秀的记者都具有谦虚的品质和美德。

三、智慧

智慧是人的一种能力,《辞海》与《汉语大词典》中的定义:智慧是对事物能认识、辨析、判断处理和发明创造的能力。智慧是相对完善的认知能力,一方面是因为智慧总是有时间性的,总是一定时代、一定地点的人们的智慧,因而只有对于一定时代、一定地点才能成立,而不可能对于任何时代任何地点都成立。另一方面是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智慧、认知总是某些方面的,而不可能是全面的。

一般来说智慧可分为五种类型:一是观察智慧,即相对完善的观察能力;二是记忆智慧,即相对完善的记忆能力;三是思维智慧,即相对完善的思维能力;四是想象智慧,即相对完善的想象能力;五是创造智慧,即相对完善的创造能力。

任何人都不可能具有完全的智慧,只可能具有某些方面的智慧:完全的智慧是人类之和所具有的。所以, 每个人的智慧都是相对的、不完全的,如马谡只是没有实际用兵的创造智慧,却有烂熟兵法的记忆智慧;罪人、恶人也并非没有智慧,只是罪人、恶人没有道德智慧,却可能具有其他智慧只要是人的认知能力,只要它在某一方面达到了相对完善,便都是智慧。

智慧属于认知能力。所以,道德智慧属于道德认知能力,因而也就是品德的一个部分,更确切地说,是品德的指导因素。智慧既然是品德的一个部分、一个因素,也就是说一个人越有道德智慧,他的品德便越高;越没有道德智慧,他的品德便越低。

但实际上,道德智慧较高者,品德却可能比较低;品德比较高者,道德智慧却可能比较低。因为道德智慧虽然是品德的一个部分、一个因素,却是品德的指导因素,而不是品德的动力因素,因而便不是品德的决定因素。品德的动力因素、决定因素是道德感情。道德感情是品德的决定性因素,所以,道德感情高者,品德必高;品德高者,道德感情必高。道德智慧不是品德的决定因素。对记者来说,道德感情就是同情心和良心。一名记者之所以关注无穷的远方和无数的们,是因为“总有一种力量它让他泪流满面,总有一种力量它让他抖擞精神”,促使他拿起手中的笔去战斗。

所以,道德智慧高者,品德却可能低;品德高者,道德智慧却可能低。如果人们的道德感情相同,如果人们的品德的其他方面相同,那么毫无疑义,道德智慧高者,品德必高;品德高者,道德智慧必高。

一个人道德智慧越高,品德便越高,从而利人的行为便越多而害人的行为便越少;道德智慧越低,品德便越低,从而利人的行为便越少而害人的行为便越多:道德智慧与利人行为成正比而与害人行为成反比。这就是道德智慧规律。然而,如果一个人仅有道德智慧,那么,他虽会有利人的良好动机,却未必会有利人的良好效果。他要有利人的良好效果,还须具有非道德智慧如做一名调查报道的记者空有一腔忧国忧民的情怀和记者的良知还不够,因为“在采访中还需要依靠记者的经验和机智,再加上长期的积累,让你可以提前预见到事情的走向,甚至可以控制它,这样就可以做到举重若轻,在我看来,记者没有大小之分,只有敬业不敬业的,题材也是如此,大有大的做法,小[48]有小的做法。” 这就是为什么,面对相同的一鳞半爪、要素不全的新闻线索,有的记者视而不见,而有的记者就能由小见大,追根寻源,发掘出重要的完整的新闻事实来。因为这需要记者有高度的新闻敏感和新闻价值观念这些非道德智慧。

但如果一个人仅有非道德智慧而没有道德智慧,那么,他的非道德智慧越高,他就不仅可能更多地利人,也同样可能更多地害人。所以,费尔巴哈说:“一个人愈是伟大,就愈能有利于他人,固然也愈[49]能有害于他人。”这就如一个记者不注重和忽视对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和锻炼,虽然有很强的业务能力也是枉然。

那么,一个人怎样才能取得智慧呢?一个人要取得智慧,如古人云,须具备两个条件:才与学。所谓才,就是天资、先天遗传;所谓学,就是学习,就是后天努力。一目了然,一个人的天资高低与其智慧的大小成正比:天资越高,便越易于取得智慧,所取得的智慧便越大;

一个人如果具有正常人以上的天资,那么,他能否取得智慧,便完全取决于学习了。不言而喻,—个人的学习的努力程度与其智慧的大小成正比:学习越努力,便越易于取得智慧,所取得的智慧便越大;越不努力,便越难于取得智慧,所取得的智慧便越小;少于一定程度的努力学习,即使天资极高也不可能取得智慧。做记者也是一样,有胆识、有谋略的记者也不是天生的,必须在实践中去学习和体会。如有人说:最崇高的职业是记者,最优秀的记者是调查记者,最出色的调查记者是让害人者难受的记者。因为这是一群“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让往前走的继续走,让幸福的人儿更幸福”的人。但要做到和做好这一切都需要智慧。如曾在《粤港周末》、《南方周末》、《羊城晚报》任记者赵世龙,他不但要默默地用敏锐的双眼观察着一切,用一身浩然的正气去揭露世间的黑暗,还要避免自己被调查、被威胁、被起诉、被流亡。 他不会为抢快而忽略新闻的真实性,能用奇妙的办法完成看似无法完成的任务。他曾报道披露戒毒女在长洲戒毒所,遭戒毒所管教收受“鸡头”黑钱,被“鸡头”逼迫卖淫的骇人内幕。在调查过程中,赵世龙两次假扮“鸡头”取证,协助公安部门破获此案。一起合作的警员曾称赞赵世龙勇敢、机警、敏锐,[50]有“老公安素质”。赵世龙在10年的记者生涯中,不但练就了很高的道德智慧,还培养了自己的非道德智慧。

四、勇敢

亚里士多德认为:“勇敢的人,是那些在对人们可怕的东西,或[51]者显得可怕的东西面前坚定不移的人。”这里的可怕事物,主要是指危险、伤害、痛苦、艰难、孤独、耻辱、贫穷、疾病、死亡等等。

勇敢是对可怕事物的一种心理态度和行为表现.这种心理态度和[52]行为表现是:不怕。孔子说:“勇者不惧。”亚里士多德说:“勇敢[53]就是无畏地面对高尚的死亡或生命的危险。”包尔生说:“勇敢是[54]一种运用理性意志抵抗痛苦的危险的和恐惧的感觉能力。”但勇敢也需要分类,首先可分为义勇和不义之勇。蔡元培说:“勇敢而协于义,谓之义勇。”义勇就是合乎道义的勇敢,是符合道德原则的勇敢,主要是有利社会和他人的勇敢,如董存瑞托炸药、刘英俊拦惊马等等。其次,勇敢还可以是否合乎智慧的性质为根据而分为英勇与鲁莽。鲁莽是不智之勇,是违反智慧不受智慧指导的勇敢,是得不偿失的勇敢。而英勇是智慧之勇,是合乎智慧的而在其指导下的勇敢,是得胜于失的勇敢。勇敢如果背离道义和智慧,便是鲁莽和不义之勇,便有害于社会和他人以及自我而具有负道德价值,因而是不应该的、不道德的、恶的;勇敢只有与道义和智慧结合,才是义勇和英勇,才有利于社会和他人以及自我而具有正道德价值,因而才是应该的、道德的、善的。这就是说,勇敢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才是应该的、道德的、善的。另外,亚里士多德认为,勇敢是一种中庸,过度则为鲁莽,不及则为怯懦。

勇敢规则虽然是相对的,以其合乎道义和智慧为前提,但其为人生或者对一名职业的新闻工作者来说,是道德规范中很重要的和最基本的。因为要想成为一个有良心和有责任感的记者,想要有所作为,就一定会遇到艰难困苦伤害危险,如果没有勇敢精神,是决不会成功的。因此,蔡元培认为勇敢是人生成功的必要条件。他这样写道:“人生学业,无一可以轻易得之者。当艰难之境而不屈不,必达而后[55]已,则勇敢之效也。”当记者则更是如此。曾在前文提到的记者赵世龙曾说:“我把我个人的能量用到了极限,但是我的工作没有制度[56]的保障,只能靠我个人去撞。” 赵世龙是个“三无”(无户口、无工作档案、无固定住所)记者,所以他从业新闻的十年,是风雨漂泊的十年,他在这种没有安全保障的状态下,被揭露的害人者一而再,再而三地威胁他,他不害怕吗?他不担心自己的安全吗?是的,因为害怕和恐惧是人的本能。但赵世龙战胜了惧怕,因为有一种东西让他觉得比个体的生命更重要,让他有不畏生死道出真相的勇气,这就是一个记者的“正义、爱心、良知”。赵世龙是勇敢的记者,是记者中的英雄。

【思考题】

1.列举新闻传播活动说明“公正是等利(害)交换”概念。

2.你认为应如何理解:“追求公正——媒介的道德指向。”

3.采访报道中如何体现“人道主义”原则?

4.哪类报道尤其需要记者具有“同情心”?为什么?

5.诚实的概念及其道德价值。

6.为什么说“诚实和欺骗是基本的道德规则而不是伦理原则”?

7.中庸的概念及其道德价值。

8.简要说明“中庸”之道在隐性采访中运用。

9.隐性采访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0.为什么说“勇敢”是一种中庸之德?

11.简要分析新闻工作者的智慧包含的内容。

12.新闻工作者为何需要自尊的品德?

13.新闻工作者为何需要谦虚的品德?[1] 李昕翻译整理:《新闻学的核心:采访!采访!核实!核实!——美国斯坦福大学吴惠连教授与清华学子对话录》,《新闻记者》,2001年第10期。[2] 罗洛夫:《社会交换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3] Louis P.Pojman.Ethical Theory: 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Readings. Wadsworth Publishing Company USA,1995.p43。[4]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6页。[5]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0页。[6]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44页。[7] 刘金:《一则以喜一则以忧》,《新闻记者》,1999年第12期。[8]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89页。[9] 任何:《新闻的误导》,《新闻记者》,2000年第3期。[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73页。[11] 曹林:《某媒体播俄人质新闻搞竞猜用死亡挣钱让人战栗》,《新京报》,2004年9月8日。[12] 韩国飚:《冷静·客观·公正——跟踪报道阜阳“研究生遇害案”的思索》,《新闻记者》,2001年第4期。[13] 《讲述——首届中国记者风云榜》,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4年版,第43页。[14] 《讲述——首届中国记者风云榜》,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4年版,第45页。[15] 《讲述——首届中国记者风云榜》,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16] 希赛拉·鲍克:《说谎》,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239页。[17] 希赛拉·鲍克:《说谎》,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252页。[18] 希赛拉·鲍克:《说谎》,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252页。[19] 《孟子·离娄章句下》。[20] 《论语·子路》。[21] 王夫之:《读通鉴论》(东汉“平帝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22] 王夫之:《读通鉴论》(东汉“平帝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23] 严群:《亚里士多德之伦理思想》,商务印书馆民国22年版,第26页。[24] 《论语·雍也》。[25] 朱熹:《四书章句·中庸》。[26]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36,37页。[27]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6页。[28] 《中庸·第二章》。[29] 《论语·雍也》。[30] 《论语·先进》。[31]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0页。[32] 《礼记·中庸》。[33] 转引自李青黎译:《新闻传播伦理评价》(Groping for Ethicsin Journalism),新华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302页。[34] 朱熹:《四书章句·中庸》。[35] 周胜:《“超级市民”的局外人?》,《新闻记者》,2000年第4期。[36] 转引自罗恩·斯密斯:《新闻传播伦理评价》,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314~315页。[37] 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38] 克·比·克里斯蒂安等:《媒体伦理学》,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页。[39] 梁启超:《新民说 论自尊》,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40]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27页。[41] 《讲述——2003首届中国记者风云榜》,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42] 马斯洛:《动机与人格》,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52页。[43] 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4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41页。[44] 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4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41页。[45] 吕坤:《呻吟语·修身》。[46] 《王阳明全集》卷三,《传习录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47] 《讲述——2003首届中国记者风云榜》,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页。[48] 《讲述——首届中国记者风云榜》,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0页。[49] 《费尔巴哈哲学菱选集》(下卷),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559页。[50] 展江:《“时代的良心”赵世龙》,摘自《讲述——首届中国记者风云榜》,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4年版,第225页。[51]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3页。[52] 《论语·宪问·述而》。[53] 《亚里士多德全集》第8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8页。[54] 包尔生:《伦理学体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423页。[55] 《蔡元培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81页。[56] 展江:《“时代的良心”赵世龙》,摘自《讲述——首届中国记者风云榜》,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4年版,第226页。

第四章 新闻传播伦理评价

评价是一种价值判断、价值认识、价值意识,而道德评价也就是道德价值判断、道德价值认识、道德价值意识。

道德评价的对象可以归结为品德和行为,也就是品行。但由于品德也表现于、形成于行为,所以道德评价的对象其实就是行为。而新闻传播伦理评价的对象也就是新闻工作者的行为,或者说新闻传播伦理评价也就是对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价值的判断、认识、意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意识”与“心理”以及“精神”是同一概念,都是大脑的反映活动,这种反映活动主要包括 “知(认知、认识)”、情(感情)”、“意(意志)”。所以,道德评价也就相应地包括“认知道德评价”、“情感道德评价”、“意志道德评价”。认知道德评价是对行为道德价值的认识,情感道德评价是对行为道德价值的心理体验,意志道德评价是对行为道德价值的意志反应。

例如,看到有记者用手中的笔揭露社会腐败、为百姓伸张正义时,人们一般会有种种心理反应:认为这是非常高尚的行为、油然而生钦佩之情、顿起学习仿效之心。这些心理虽有知、情、意之别,却都是对该记者的道德评价。“认为这是高尚的行为”是对该行为道德价值的认识、认知,是认知道德评价;“油然而生钦佩之情”是对该行为道德价值的情感体验,是情感道德评价;“顿起学习仿效之心”是对该行为道德价值的意志反应,是意志道德评价。

这是道德评价的一种类型即具体道德评价。具体道德评价之为具体道德评价,是因为它的对象是具体的、特殊的、个别的行为,是表现于一定行为者——他人或自己——的行为,如“记者批评揭露贪官是应该的”、“记者搞有偿新闻是不应该的”等。

道德评价则是对于伦理规范是否被人们——他人或自己——遵守的意识。它的功能或价值,显然在于使人遵守伦理规范,从而实现伦理规范。这种能够实现伦理规范的具体道德评价非他,正是所谓良心与名誉。良心与名誉是两种相反的道德评价。

第一节 新闻工作者良心

[1]

在汉语中,“良”涵义为“善”、“好”。“良,善也”。“心”涵义为“心理”、“思想”、“意识”“古人以为心是思维器[2]官,故把思想的器官和思想情况、感情等都说做心。”

因此,“良”与“心”合为一个词,也就是关于好、善的心理、思想、意识,亦即道德价值意识。

良心又可分为不同的层次,可分为“个人良心、职业良心和阶级[3]良心等层次”。

新闻传播活动中的良心涉及上述各层次。因为作为新闻工作者,他首先是社会中的一分子,其次是具有自己特殊职业的领受了社会对他的要求的职业人;另外,他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分子,对社会的义务的理解和态度决定了他不同于其他阶级社会的记者;他还有可能是一名共产党员,对党和对共产主义事业的态度和感情使他良心有着丰富的阶级内涵。正如马克思所说:“共和党人的良心不同于保皇党人的良心,有产者的良心不同于无产者的良心,有思想的人的良心[4]不同于没有思想的人的良心。”

但是,从词源上看,良心都是道德价值意识、道德评价的意思。但是究其实,良心固然都是个人道德价值意识,个人道德价值意识却不都是良心。例如,一个记者知道受人贿赂,替人写吹嘘文章是恶,并且谴责、痛恨这种行为,这是一种个人道德评价、道德价值意识。但是,我们却不能说这是他的良心发现,说他有良心,只有当他知道他自己的上述行为是恶并且谴责自己、痛恨自己时,我们才能说这是他的良心发现,说他有良心。所以,佩斯塔那(Mark Stephen Pestana)把良心定义为“依据自己所认同的伦理规范对于自己的行为的道德性质的自我意识”,并进而解释说:“良心的命令仅仅针对[5]一个人自己的行为,良心不涉及对其他人行为的道德评价。”

因此,良心是一种特殊的具体的道德评价,它区别于其他道德评价的根本特征乃是自我评价、自我意识。

总之,新闻工作者的良心是每个记者或每个新闻从业者自身内部的道德评价,是自我道德评价,是自己对自己的行为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意识,是自己对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认识、认知、判断、态度、感情、体验、意向、意志、动机等一切心理反应活动。这种心理活动如果是对自己行为所具有的正道德价值的肯定性评价,便叫做良心满足;如果是对自己行为所具有的负道德价值的否定性评价,便叫做良心谴责。我们不妨举两个例子来说明:例1:我在采访的过程中,没有收受对方提供的“好处费”,对事实进行了客观的报道。每思及此,总觉得自己这样做是正确的,并且为自己是个无私坦荡、诚实客观的记者而自豪不已。于是,即使不像有些记者那样有额外的“进账”,但我自己也决不搞“有偿新闻”那一套。例2:我在采访的过程中,收受了对方提供的“好处费”,没有对事实进行客观报道。半夜醒来,扪心自问,觉得自己这样做是很不对的,并且为自己是个贪图小利的小人而惭愧不已。于是,我决心不再搞“有偿新闻”那一套,要做个无私坦荡、诚实客观的记者。

例1是肯定性的自我道德评价,是一种良心满足;例2是否定性的自我道德评价,是一种良心谴责。但二者毕竟都是自我道德评价,因而便都是所谓的良心。认为自己说实话正确而说假话错误,是良心的认知成分,是良心的认知评价;因自己说实话而自豪、说假话而惭愧,是良心的感情成分,是良心的感情评价。决心说实话而不说假话,是良心的意志成分,是良心的意志评价。

良心虽然是知、情、意三种因素的统一体,但它的基本因素却是感情。因为感情是对需要的体验,是心理的动力因素。所以,良心的感情因素是良心的动力因素,它一方面产生良心的认知因素,推动自己去判断自己行为的道德价值;另一方面又产生良心的意志因素,推动自己作出改过迁善的抉择。

良心是怎样产生的?良心的起源,在于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道德需要,或多或少都有要遵守伦理规范,做一个合乎道德的人、做一个好人的需要。这种需要是引发一切行为的原动力,如前所述,一切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而每个人的这种道德需要一经产生,便会推动他进行目的在于满足这些道德需要的行为,推动他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是否道德的判断、评价,从而也因自己的道德需要和行为目的是否被行为满足,实现而发生种种心理反应:如果看到自己的行为符合伦理规范,便会因自己做一个好人的需要和目的得到实现而沉浸于良心满足的快乐,便会有继续择善而行之意;如果看到自己的行为不符合伦理规范,便会因自己做一个好人的需要和目的得不到实现而陷入良心谴责的痛苦,便会有改过迁善之意。

那么,一个人为什么会有自己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良心的最终源头是什么?

从前几章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到,美德、道德都不过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限制、约束,因而也就都是对人的某些自由和欲望的压抑、阻遏、侵犯。那么,一个人为何会产生被限制、被约束的需要呢?因为每个人的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不论是以美德为目的的需要,还是以美德为手段的需要,即都源于利己,源于社会和别人因他品德的好坏所给予他的赏罚。也可以说,良心直接源于个人道德需要,而最终则源于利己、源于社会和他人因其品德的好坏所给予的赏罚。所以,弗洛伊德一再强调,良心起源于童年时代的父母或其养育者的赏罚,童年以后,源于对父母、养育者、教师、领导、党团、国家、[6]舆论等权威的赏罚的恐惧,对社会生活的恐惧。”对新闻从业者来说则由媒体负责人、媒介行政主管部门如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记者协会、中央宣传部,社会舆论等权威施行。良心既然源于社会和他人的赏罚,那么,它不但并非生而固有,而且在每个人的生命之初,也决无良心。

也正因为人们恐惧外在权威的赏罚,那么,人们在通常情况下,便会经常以这些外部权威自居,从这些外在权威的立场来评价自己的行为。于是渐渐地,这些外在权威便成了自己内心世界的一部分,成了另一个自我。这个作为评判者的自我相对于真的自我(行为者自我)的道德评价,不是什么别的,正是所谓的良心。这样,在一个人的内心世界,作为评判者的自我的形成,也就是良心的形成。因此,良心以外在权威的立场来看待自己行为的结果,是个人以这些外部权威自居的结果,是这些外部权威的内化。

也就是说,良心最终源于利己,源于自我利益,源于社会和他人因自己品德好坏所给予自己的赏罚。良心的直接起源,或良心的目的则是为了满足自己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但最高的道德需要,或最好、最高的道德境界无疑是无私利他、自我牺牲,所以良心所引发的行为之目的,有时能够达到无私利他乃至自我牺牲的境界。这时良心所引发的行为的目的,就不仅仅是为了利己,而恰恰是无私利他;决不是为了得到赏誉,而恰恰是甘愿受到惩罚、自我牺牲。有些新闻前辈宁死也要按照良心行事,宁愿献出生命以唤醒社会良知的事例就充分说明了这点。

第二节 新闻工作者名誉

如果良心是每个人自身内部的道德评价,那么,人们相互的、外部的道德评价又是什么?我们说,人们相互的、外部的道德评价不是什么别的,正是所谓的“名誉”(“名”、“名声”、“声誉”)。新闻工作者名誉是新闻从业者相互的,或社会中人们外部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他人和他人对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他人和他人对自己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价值的意识,是自己对他人和他人对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的道德价值的认识、认知、判断、态度、感情、体验、意向、意志、动机等一切心理反应活动。这种心理活动如果是自己对他人或他人对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所具有的正道德价值的肯定性评价,便是所谓荣誉;如果是自己对他人或他人对自己的新闻传播行为所具有的负道德价值的否定性评价,则是所谓的舆论谴责。

我们再用两个例子来说明:例1:我作为一名记者总是努力履行“聚焦社会,关注民生”、“老百姓关心的,就是我要报道的”的新闻理念。所以我一直远离那些会议、活动报道,总是竭力抓那些真正有新闻价值的新闻。不管自己当时有多累,只要一听到有真正的新闻发生,就立刻精力充沛起来,想尽一切办法以最快的速度赶往现场,并作出客观报道。别人都说我做得对,做得好,是个称职的记者,对我的钦佩之情溢于言表,多有与我结交之意,所以我无论是在同仁中,还是在社会上,都有不少朋友。例2:我以前曾写过涉及“揭丑”的新闻。但由于一些“婆婆”的刁难,一篇报道或一次采访往往就会被封杀,久而久之,我失望了。我经常能掂量出何种新闻题材是根本不能碰的,何种新闻题材是费力不讨好的,何种新闻题材是能给自己带来实惠的。于是我经常写的新闻题材就是那些不痛不痒、皆大欢喜的报道,并且一听到那里有厂家召开新产品新闻发布会或开幕式庆典之类的活动,便总是很积极,于是不少同行和同事都对我侧目,并讥讽我。

例1是他人对我的行为的肯定性的道德评价,所以叫做荣誉。例2是他人对我的行为的否定性的道德评价,因而叫做舆论谴责。二者合起来,显然构成了名誉的全部外延:认为我“客观报道”做的是对的而“逐利”是错的,是名誉的认知成分,是名誉的认知评价;对我“客观报道”的钦佩之情和对我“逐利”的侧目,是名誉的感情成分,是名誉的情感评价;与我结交之意和讥讽我,是名誉的意志成分,是名誉的意志评价。

可见,一方面,名誉与良心是对立的,是划分具体道德评价的两种相反类型:名誉是外在呼声,是人们相互的、外部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他人和他人对自己的行为的道德评价;相反,良心是内在心声,是每个人自身内部的道德评价,是自己对自己的行为的道德评价。另一方面,良心与名誉又是统一的,每一方都潜在着对方。当自己像自己评价他人那样,或者像他人评价自己那样来评价自己时,名誉便变成了良心,良心是名誉的内化;当自己像评价自己那样来评价他人时,良心便变成了名誉,名誉是良心的外化。

名誉的起源有内外之分。名誉的内部根源,也就是追求名誉的根源,是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名誉,即求荣誉而避舆论谴责的根源,是自己的名誉心、求名心、好名心的根源;名誉的内部根源,直接说来在于每个人的社会性,最终说来,则在于名誉攸关自己最为根本的利害。因为每个人的生活都完全依靠社会和他人,他的一切利益都是社会和他人给的。但是,他究竟能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多少利益,无疑取决于社会和他人对他的毁誉。于是,名誉便是他的一切利益之本,便是他的极为根本极为重大的利益。这也许就是“名”与“利”会合为“名利”一个词的缘故。因此,人只要生活于社会之中,便会有极为深重的名誉心。

名誉的外部根源,即人们相互给予名誉的根源,也是人们相互进行道德评价的根源。如果看到他人的行为符合伦理规范,便会因自己希望他人遵守道德的需要和目的得到实现而快乐,便会给他人以荣誉;如果看到他人的行为不符合道德,便会因自己希望他人遵守道德的需要和目的得不到实现而痛苦,便会给予他人舆论谴责。

也就是说,从外部看,名誉源于自己希望他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目的在于满足这种需要。可是,一个人为什么会有希望别人也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名誉的最终的外部源头是什么?很明显:希望别人做一个好人,说到底,无非是因为别人是好人对自己有利,而别人是坏人对自己有害。利己、自我利益、他人品德的好坏对自己的利害关系,是引发自己希望别人是好人的道德需要产生的原因,从而也就是最终引发名誉的外部的原因、根源、原动力。这样,名誉的直接起源与其最终起源,就它们的道德价值来说,便往往根本不同。因为名誉的最终源头必是利己;反之,它的直接源头,即希望别人做一个好人的愿望有时却是义愤、正义感、疾恶如仇、见义勇为等毫无利己之心的崇高精神。

第三节 良心与名誉的作用

一、良心的作用

良心既然直接起源于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目的只是为了做一个好人、有道德的人。正如有记者写道:“干上记者这一行,便努力想做一个称职的好记者,……在令我兴奋的新闻线索当中,有许多涉及‘揭丑’的新闻。但由于一些‘婆婆’的刁难,一篇报道或一次采访往往就会被封杀,报社有正义感、有新闻眼光的领导也只能为之表示惋惜。往往是记者还在前往采访的途中,就被急电召回,或稿件写出后便被‘枪毙’。久而久之,记者便能掂量出何种新闻题材是根本不能碰的,何种新闻题材是费力不讨好的,何种新闻题材是能给自己带来实惠的,大多数记者也慢慢失去了对新闻的热情。久而久之,所剩下的新闻题材就是那些不痛不痒、皆大欢喜的报道,报纸的新闻性、可读性等一些决定报纸发展前途的要素被忽略了,媒体许多社会功能自然就难以发挥。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一个有良知的记者面对种种困难和矛盾,经常会感受到这种痛苦的。也只有感受到这种痛苦的记者,才是一名“好”记者。

良心还具有使人遵守伦理规范的价值或作用。一个人的行为如果符合道德,具有正道德价值,那么,他便会因做一个好人的需要和目的得到实现而体验到自豪的快乐,沉浸于良心满足的喜悦。反之,他的行为如果违背道德,具有负道德价值,那么,他做一个好人的愿望和目的便失败了,他便会体验到内疚感和罪恶感,便会遭受良心谴责的痛苦折磨。快乐与痛苦,不仅是需要和目的是否得到实现的心理体验,而且是引发一切行为的原动力。因此,良心便一方面通过产生自豪感和良心满足的快乐,推动行为者遵守道德,以便再度享受这种快乐;另一方面,则通过产生内疚感、罪恶感和良心谴责的痛苦,阻止行为者违背道德,以便从这种痛苦中解脱出来。

既然良心使人遵守道德,并且人人皆有良心,那么,为什么人们还会不遵守道德呢?这是因为,每个人的行为都产生和决定于他的需要、欲望、目的,而任何人都不止有做一个好人、一个有良心的人这样一种需要、欲望、目的。富切斯说得好:“现在我们比过去更明白,良心并不是支配生活的唯一权威。决定我们生活中的行为、制约人类[7]自由的权威是很多的。”

我们都知道,人的欲望和需要往往不能两全。若顺从良心的欲望,做一个好人,便不能顺从、满足其他的需要和欲望,于是发生诸欲望和需要之间的冲突。斗争的结果,无疑是顺从、满足比较强大的、起决定作用的需要和欲望。这样,当一个人的良心与其他欲望发生冲突时,如果他的良心的愿望和目的比较强大,他便会顺从良心的指令,遵守道德,而由此产生的自豪感和良心满足的快乐,又会推动他继续遵守道德。相反,如果他的其他欲望比较强大,他便会违背良心的指令,不遵守道德。可能事后他会感受到因不遵守道德所产生的内疚感、罪恶感、良心谴责的痛苦折磨,从而他或多或少要下一个决心,以后不再违背道德。

所以,良心作为道德主体内心的道德法庭,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良心也就没有道德。道德之所以崇高,完全是因为人有良心,一个社会最可怕的莫过于正义的泯灭,一个人最可悲的莫过于良心的沦亡。

一个人的良心具有使他遵守道德的作用,这是极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但它是否也极其有利于自己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良心既然能够使自己遵守道德,也就使自己具有美德,美德无疑是经常遵守道德的结果。所以,良心对自己的作用与美德对自己的作用是一样的。就直接作用来说,良心无疑是对自己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压抑、侵犯,因而是一种害和恶;但就间接的、最终的作用来看,却能够防止更大的害或恶(社会和他人的唾弃惩罚)和求得更大的利或善(社会和他人的赞许、赏誉),因而是净余额为利的害,是净余额为善的恶,是必要的害和恶。所以,根本地、长远地看,良心与美德一样,对自己是极其有利的,是自己在社会的安身立命的根本,是自己的最根本、最重大的利益。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一条良心强弱与遵守道德以及利害人己的关系的正比例定律:一个人的良心越强,他遵守道德所带来的自豪感和良心满足的快乐便越强大,他违背道德所产生的内疚感、罪恶感和良心谴责的痛苦便越深重,他便越能够克服违背道德的欲望而遵守道德,他的品德便越高尚,他便越有利于社会和他人,从长远看,他自己从中所得到的利益也就越多。相反,他的良心越弱,他遵守道德所带来的自豪感和良心满足的快乐便越弱小,他违背道德所产生的内疚感、罪恶感和良心谴责的痛苦便越浅薄,他便越容易顺从不道德的欲望而违背道德,他的品德便越卑鄙,他便越可能有害于社会和他人,从长远看,他自己从中所遭受的损害也就越多。这是一个人在一个体制健全、机制健康的社会中必然会经历的,也是必然会发生的规律。

二、名誉的作用

如上所述,每个人不但因为具有希望他人做一个好人的道德需要而给他人以名誉,而且因为名誉攸关自己最为根本的利害而会具有极为深重的名誉心。所以,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伦理规范、具有正道德价值,那么,他便会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好名誉,得到荣誉,他的名誉心便会得到满足,从而体验到巨大的快乐。相反,如果他的行为违背伦理规范、具有负道德价值,那么,他便会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坏名誉,受到舆论谴责,他的名誉心便得不到满足,从而体验到巨大的痛苦。这样,荣誉和舆论谴责,也就是名誉的正反面便通过给予行为者以巨大的快乐和痛苦,从而极有成效地推动他遵守道德、阻止他违背道德。“众人所指,无病而死”与“众口铄金”两句格言,说出了名誉——荣誉和舆论谴责——使人遵守道德的巨大力量。记者凯文卡特,曾拍摄过一张名为《饥饿的苏丹》的照片,照片上是一个苏丹女童即将饿毙跪倒在地,而兀鹰正在女孩后方不远处虎视眈眈,等候猎食女孩的画面。这张震撼世人的照片,赢得1994年普利策新闻特写摄影奖,但它引来诸多批判与遣责。当人们纷纷打听小女孩的下落时,遗憾的是,卡特说他也不知道。他说他以新闻专业者的角色,按下快门,然后赶走兀鹰,看着小女孩离去。虽然他获颁一生最高的荣誉,但他受到了不少来自全球各地看过这张照片的人的谴责。一方面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另一方面也受到道德良心上的遣责。两个月之后,卡特自杀身亡。

名誉使人遵守道德的力量往往大过于良心。但是,良心是一种使人遵守道德的无负作用的力量,而名誉则是一种使人遵守道德的有负作用的力量。这可以从两方面看:

一方面,良心是每个人自身的内在的力量,因而是无可逃避的:它总是使人真诚地遵守道德。反之,名誉却是人们相互的外部力量,是可以逃避的:它既可能使人真诚地遵守道德,也可能使人假装遵守道德。更确切地说,面对名誉这种无可逃避的使人遵守道德的巨大力量,每个人却可能有两种相反的选择。一种是,名誉的巨大力量使他产生了与自己的良心一致的名誉心,即对光荣的渴求。他凭着自己的良心追求光荣,真诚对待社会和他人,老老实实遵守而不违背道德,从而赢得荣誉,避免舆论谴责。另一种则是,名誉的巨大力量使他产生了与自己的良心相反的名誉心,即虚荣心。他昧着良心追求虚荣,欺骗社会和他人,自己并不遵守道德,却设法使社会和他人相信自己遵守道德,从而赢得荣誉、避免舆论谴责。另—方面,良心是自己对自己行为的意识,因而总是与自己事实如何相符;而名誉是对别人行为的认识,因而很容易发生错误。也就是说,一个人所得到的名誉与他的行为事实往往不符:或者徒有虚名,或者枉受诋毁。如在社会中,有些屈己从众、丧失自我的人往往能得到荣誉,而热爱自由、富有创新精神的人却又遭受舆论谴责。此类现象的普遍性使这种错误几乎成为名誉的必然负产品,而名誉具有这样的负作用,也使人们发生自我异化,有些人放弃自由、违背自我意志而屈从社会和他人意志,为了赢得社会和他人的赞誉。

如果一名记者的名誉心使他追求的是虚荣,是名不副实的、与自己的良心相违背的荣誉,那么,他不但会陷入卑鄙的说谎、欺骗、无耻,最终被社会和他人所蔑视和唾弃,而且会成为一个无所成就的浅薄轻浮之徒。因为一个人要满足其虚荣心,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扬,不必有所作为、有所贡献、有所成就,而只要练就一套装模作样、厚颜无耻的本事,做做表面文章就可以了。反之,如果他追求的是光荣,是真正的、名副其实的、与自己的良心一致的荣誉,避免的是真正的、名副其实的、与自己的良心一致的舆论谴责,那么,他不但会因为真诚遵守职业道德而成为一个有道德的记者,而且会成为一个卓有成就的新闻工作者。因为一名记要满足其荣誉心,必须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扬;而要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扬,必须有所作为、有所贡献、有所成就。这是从质上看。从量上看,一个人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扬的程度、荣誉心的满足程度,显然与他所作出的贡献、所取得的成就之大小成正比。他的贡献越大,取得的成就越多,他得到的赞扬便越多,荣誉心得到的满足便越充分,他便越自豪、快乐;他的贡献越少、取得的成就越少,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扬便越少,他荣誉心得到的满足便越不充分,他便越羞耻、痛苦。所以,不论从量上看还是从质上看,荣誉心都是推动人们自强自立、有所作为、取得成就、创造价值的动力。因此,梁启超说:“人无名誉心则已,苟有名誉心,则虽有千百[8]难事横于前途,遮断其进路,终必能鼓舞勇气排除之。”

历史印证了这一真理。历代伟大人物,不论是大政治家还是大学问家抑或大艺术家,有哪一个不怀抱强烈的荣誉的渴求?“最高的名望和荣誉是大多数曾给历史带来转折点的人们的最强有力的动机——在亚历山大、凯撒、弗里德里希、拿破仑那里就是这样。而且,假如在人的记忆中没有对荣誉、名望和不朽的憧憬,伟大的精神[9]和艺术成就也就不可能获得”。

在新闻传播事业中也是同样,如果一个记者没有对古往今来的许多杰出新闻工作者成就的向往,如外国的约翰·里德、埃德加·斯诺、索尔兹伯里、法拉奇,中国的邵飘萍、黄远生、邹韬奋、邓拓、范长江等,他就不可能成为一名好记者。

一个人、一名记者应该凭着良心,追求光荣,追求名副其实的荣誉,不应该昧着良心,追求虚荣。但追求光荣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我异化,即为了求得荣誉,便放弃自由,违背自我意志而屈从社会和他人意志,从而赢得社会和他人的赞誉。选择这种方式的人,与其说是按照良心不如说是按照名誉行事。另一种是自我实现,即虽然是为了得到荣誉,却仍然坚持自由,按照自己的意志,从而实现自己的潜能,成为一个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最终赢得社会和他人的赞誉。选择自我实现方式的人,与其说是按照名誉不如说是按照良心行事,他们不但能够真诚地遵守道德,而且还能实现自己的创造潜能。成为一个可能成为的最有价值的人。所以,自我实现方式有利于自己,又有利社会和他人。但是,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以自我实现方式追求荣誉者往往要在他死后才能得到荣誉,且大都在有生之年得不到社会和他人的理解而备受舆论谴责之苦。相反,自我异化的方式,表面上循规蹈矩、遵守道德,但最终却因其使人发生异化、丧失创造性而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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