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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5 06: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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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殷啸虎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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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堂内外:明清讼师与州县衙门

公堂内外:明清讼师与州县衙门试读:

前言

讼师是中国古代与司法诉讼有关的一个奇特的行业,从形式上看,它与今天的律师很相似,但同律师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从现有史料的记载来看,最早的讼师大概要算春秋时期的邓析了。邓析是郑国的大夫,也是一位著名的法律专家。他一面潜心研究法律,编纂刑书;一面还广招门徒,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并为那些打官司的人提供帮助,根据案件大小和案情轻重的不同,收取不等数额的费用。邓析的这一做法,很受那些打官司的当事人的欢迎,但在执政者看来,邓析此举无疑是在鼓励人们打官司,只能使打官司的人越来越多,扰乱了封建诉讼秩序。结果,邓析被郑国执政者抓起来杀掉了。

邓析被杀,虽然有着比较复杂的社会原因,但从中可以看出,官府对帮助他人打官司的行为是不提倡甚至是禁止的。在传统社会以“无讼”为核心的诉讼价值观指导下,调处息讼无疑成了处理诉讼的最佳途径,而那些不愿接受调解、继续打官司的人,不论他是否有理,都会被人视为“健讼”和“刁讼”,受到舆论的谴责乃至法律的制裁。至于讼师,更是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乃至“非法”的行当,不仅遭到人们的唾弃,而且受到法律的严厉禁止。无论是国家的法律,还是官方的文告,乃至民间的文学作品,讼师均以负面的形象出现。然而,尽管百姓对讼师深恶痛绝,法律也严厉禁止,但由于讼师有着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所以人们在非打官司不可的时候,又不得不向讼师寻求帮助。这样,一方面是法律的禁止和衙门的查禁,以及民间舆论的批评;另一方面又是普遍的社会需求。讼师依托于衙门而存在,并通过衙门的诉讼活动牟利;而衙门又将讼师作为扰乱诉讼秩序的“恶棍”而予以制裁。

当然,从今天的视角来看,讼师似乎也并非都是一无是处,因为讼师是以帮助他人诉讼打官司为业的,为了赢得诉讼,他们钻研法律条文和诉讼技巧,积累了不少诉讼经验,有的在今天看来依然有一定的价值。同样,讼师作为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背景下的一种社会存在,对于我们研究当时的社会生活无疑也提供了很多鲜活的材料。第一章 州县衙门的组织

明清时期的州县衙门是最低一级的地方衙门。按照明清时期地方行政体制,总督统领一省或数省,巡抚则为一省的行政长官,下设布政使司分管民政,按察使司分管司法。省之下为府(直隶州、厅),以知府为长官。府之下为州、县,以知州和知县为长官。知州的级别略高于知县,但职责和地位基本相同。虽然从行政体制而言,州县是最低一级的地方衙门,但所有行政和司法事务都是从州县开始的,也正因为如此,州县衙门被视为国家统治和治理的基础。考察明清时期的司法和诉讼,应当从州县衙门开始;了解讼师的活动,也应当从州县衙门开始。一、衙门中的“父母官”

州县官(知州、知县)也称“正印官”,虽然在整个官僚体系中的地位和级别较低,但在地方事务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那些主要的政务性的工作,大多数都是从州县开始的。由于州县衙门是同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衙门,因此州县官被称为“亲民之官”,老百姓则管他们叫“父母官”。(知府被称为“老公祖”,显然又隔了一层。)据《清通典》记载,清朝知县的职责为“掌一县之政令,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厉风治,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可谓是无所不管。但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刑名”与“钱谷”,亦即诉讼与财政两项,而尤以司法诉讼为重要,它关系到百姓的财产与身家性命,关系到地方治安的稳定。因此,州县衙门每天的常规工作,也都与此有关。据瞿同祖的《清代地方政府》一书中的记载,州县衙门一天的工作内容是:衙门每天的日程是以敲击一种竹筒(“梆”)和一个小铁棒(“点”或“云板”)的声音来发布和限定的。黎明前,在内衙(州县官宅邸)敲“云板”七遍,外衙敲“梆”一遍,衙门大门打开。此时,书吏、衙役、长随都必须到岗。清晨,敲云板五遍,竹梆两遍,案牍分给书吏,衙门职员均开始办公。接着,州县官主持“早堂”,接受并分派案牍,接受衙门职员们所呈的书面或口头报告,讯验被捕系的罪嫌或将要解送到别的衙门的囚犯,接受任何诉讼。然后,州县官回到他的办公室(“签押房”,亦即“签批文件的房间”),在那里接受或签批文书,包括与当日将要听审的案件相关的书状。通常,下午的时间专门用于听理诉讼。大约四点钟,云板敲七遍,竹梆敲一遍(“晚梆”,下午的信号),这是公堂要关门的讯号。然后,在云板敲五遍、竹梆敲两遍时,文书案牍都须从书吏们手中收回送到签押房。如果在“午堂”上案件多得审不完,那么可以在晚上再开庭(称为“晚堂”,夜间法庭)。对那些拖欠赋税者加以“比罚”有时也是在夜晚。大约晚七点,书吏、衙役和被差派值夜守卫监狱、钱库和谷仓的“壮丁”都点名报到,衙门正门及州县官宅邸大门均被锁闭。每个月有几天被正式安排用于接受百姓告诉(“放告”),州县官必须在开“早堂”时接受诉状。从农历二月到十月,即赋税征收期间,每月有几天专用于“比责”,即对那些没有加速征收[1]赋税的衙役或没有按时纳税的纳税人进行讯问和笞惩。

州县衙门的司法诉讼事务是非常繁杂的,从调查、勘验、取证、囚禁,直到审讯、判决,几乎全由州县衙门长官(通常称为“州县官”)承担。因此,用现代的话说,州县官集合了法官、检察官、警官、验尸官以及典狱官的职责于一身。具体来说,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勘查检验。刑事案件发生后,勘查现场、检验尸体等工作,必须在州县官的主持下进行。例如,当凶杀案件发生后,知县必须亲赴现场,指挥衙役进行现场勘查、取证、验尸等。

第二,缉捕人犯。当凶杀、盗窃等案件发生后,由州县官签发缉票(逮捕令),督派衙役在法定期限内破案或缉捕人犯。如果逾期未破案的,州县官要受到处分。

第三,羁押、监禁人犯。犯人被逮捕后,或民事案件当事人被传到后,是否羁押、监禁,都由州县官做出决定。

第四,审理案件。审理案件是州县官的主要职责。所有案件,不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必须由州县官亲自负责审理。

第五,宣布、执行判决。民事案件由州县衙门直接判决,杖罪以下的刑事案件州县衙门也可以直接判决并执行,徒刑以上的案件则要按照法律规定层层上报,但州县衙门可以提出初步的判决意见。一般来说,他们的意见对最终的判决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州县官事实上操一方百姓的生杀大权,因而被人们称为“杀人的知州,灭门的知县”。小说《官场现形记》中,有一位署理兴国州知州瞿耐庵,他刚往州衙接印上任,便遇到一个穿丧服的百姓王七拦舆告状。按理说,受理民间词讼是知州的法定职责,但瞿耐庵却认为第一天上任,就碰到这么个告状的,未免太不吉利。仅仅是为了除除“晦气”,他便下令将王七拉下去痛打一顿,只见两旁差役一声吆喝,犹如鹰抓燕雀一般,把王七拖翻在地,剥去下衣,狠命地打起来,瞬时王七的两条腿被打出两个大窟窿,血流满地。一直打了800板,他还不叫停,倒是一旁的随从看情形不对,再打下去怕要出人命,轻轻地提醒他,他才下令放王七起来,但王七已被打得不能动弹。瞿耐庵为除晦气,无缘无故把王七打个半死;王七却真正撞上了“晦气”,但无处说理,也只好自认倒霉。没有死在这位瞿老爷的板子下,已是不幸中的大幸了。

由于国家基层的司法诉讼事务都由州县官承担了,因而他们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素养对案件的审理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可以说整个基层的司法诉讼活动都是围绕他们展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从法律思维和理念上对州县官施加影响,引导他们的审判思路,对于案件的裁判同样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正是在这样的环境和背景之下,催生了讼师的职业。[1]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何鹏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3页。二、衙门中的“四爷”

州县衙门除了长官外,还有佐贰官和首领官。佐贰官是长官的副手,首领官是长官的属下,负责领导所有的吏员。知州的佐贰官有州同、州判,分掌粮务、水利、防海、管河等事务;首领官是吏目,掌司奸盗,察狱囚、典簿录。知县的佐贰官是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首领官是典史。典史在县衙中的地位排在县丞、主簿之后,被称为“四衙”,所以典史俗称“四爷”。作为首领官的典史,其品级虽为未入流,但有其固定的办公场所——典史衙门,或称为典史衙(廨)、巡捕衙、捕厅署。由于典史衙门在知县衙门右侧,所以又称为“右堂”。明《嘉靖兰阳县志》中说:“言乎爵级,虽不列于丞簿,言乎责任,则有兼于丞簿者也,国朝因元之旧,以置典史,待礼加优而所司亦重,吾邑居是职者,致身多由法律文移,刑名皆岀素讲也,恪谨勤劳,革吏弊而考成功于令长,庶无负其首领者矣。”由于清朝多次裁减、淘汰佐贰官,因此很多州县地方甚至已无佐贰官,县级衙门中只设正印官县令一人、首领官典史一人,已成为清代地方官设置的常态。

因此,从体制上说,典史也算是个“官”,但却是个“未入流”,即没有品级的官。典史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狱禁囚,缉捕盗贼,可算是县衙中专管司法的属官。此外,由于并不是每县都有县丞、主簿,在没有丞、簿的县里,当知县因公外出或开缺时,典史可以代行知县的职权。有一首《十字令》,专写典史的“威势”:一命之荣称得,二片板子拖得,三十俸银领得,四乡地保传得,五下嘴巴打得,六角文书发得,七品堂官靠得,八字衙门开得,九品补服借得,十分高兴不得。

在小说《官场现形记》里,有一位钱典史,他是宁可去做典史,也不愿做正印官的知县。对此他还有专门的“见解”。他认为,知县虽是亲民之官,究竟体制要尊贵些,有些捞外快的事自己插不得身,下不得手,自己不便,不免就要去仰仗师爷同随从。这样多一个经手的,就多一个扣头,一层一层地剥削下去,到知县手里就已经没有多少了,所以反而不如做典史的,可以事事躬亲,不容旁人染指。这位钱典史的话,可以说是道出了做典史的秘诀。

典史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狱,因此,牢里的犯人自然也就成了典史的“摇钱树”。明人小说《醒世姻缘传》里就有这样一位武城县柘典史。纨绔子弟晁源的宠妾珍哥因逼死正妻被捕入狱,这位新上任的柘典史听说珍哥是一块肥肉,合衙门的人没有一个不啃嚼他的,便也寻思大吃他一顿。他先给珍哥来个“下马威”,找借口将珍哥锁上了匣床。晁源得到这个消息后,吓得魂不附体,赶紧给柘典史送了厚厚的一份礼。自此以后,柘典史与晁源相处得甚是相知,他的阶下囚珍哥,自然也成了他的“座上宾”,当然,他依然不断从晁源那里得到好处。

由于典史负有管理某些司法事务的权责,并可以代行知县的职权,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知县的实际利益。同时,由于典史出身杂流,被那些科举考试等“正途”出身的知县瞧不起,因此知县宁可信任师爷与书吏,也不愿借重典史,不肯放权给典史,于是便常常为此同典史发生矛盾。此外,典史的地位虽然卑贱,但从体制上来说也是由朝廷委派的,知县无权罢免,知县与典史的矛盾也须由上级衙门来解决,故而常常闹出许多丑闻。

据《满清官场百怪录》记载,清代河南商城县有一个知县,与典史关系闹得很僵。知县一直想整典史,却又没有机会。典史平素喜欢附庸风雅,常常到县衙与师爷交谈,正好典史住处与知县内衙有矮墙相隔,所以典史常常抄近路越墙到师爷房中去。当时正值夏天,晚饭后,知县带着小老婆在那里乘凉,恰好典史又翻墙过来找师爷。知县一见,机会难得,他大喊捉贼,将典史拿下。典史马上说自己是典史,并非盗贼。可知县却硬说他夜入人家,非奸即盗,不由分说将典史痛打100大板。典史被打后,气不过,便找县丞、主簿等说理,县丞与主簿也觉得知县做得太过分了,表示要联名上控。知县得到这个消息,担心事情闹大对自己不利,只好请县学教授来做调解人,愿意给典史500两银子作为养伤费,并亲自登门赔罪。典史看在钱的分上,便不再计较了。谁知这件事情不知怎么被上司知道了,觉得他们这样做太荒唐,有失官场体面。结果两个人统统被罢免。三、衙门中的书吏

州县衙门中的书吏,其主要职责是掌管簿书、案牍和有关文件以及处理诸项杂务。按照中央六部衙门的分类,州县衙门的书吏也被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吏房主要管理县衙文书及衙门内总的事务;户房管理仓库、税收及差派徭役等;礼房管理祭祀、学校考试、旌表节孝等;兵房管理驿站及三班衙役;刑房主要办理有关司法审判的事务;工房承办工程修造方面的事务。除“六房”之外,州县衙门里可能还另有一些负责特别事务的办公室或书吏。

州县衙门的“六房”书吏中,又以刑房和户房书吏的权最重,尤其是刑房书吏,负责办理有关司法审判的事务,直接关系到百姓的身家性命。刑房书吏最主要的一项权力就是拟写“票稿”。

票,是指传票、差票。它是执行有关司法工作,如逮捕、勘验等的凭证和依据。票根据所执行的内容不同,分为许多种。一是调查票,即写有“查明”“查复”等语句,命令执行人查清当事人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理由的文书;二是取证票,即写有“吊契”等字句,由执行人向当事人提取有关证据的文书;三是督责票,即写有“理论”“押令”等用语,命令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文书;四是调解票,即写有“妥为理处息事”等语句,劝告双方当事人息讼止争的文书;五是遏暴票,即写有“谕止”等字样的制止暴力行为的文书;六是查封票,即写有“封收”“查封”等字样的文书;七是传讯票,即传当事人到衙门审讯的传票;八是逮捕票,即强制逮捕犯人的文书。票的签发权是由州县官行使的,但由于具体的拟写、签发事务都是由书吏包办的,同时,差票又是差役执行“公务”的法定依据,一票在手,便如狼似虎,无所不为,所以差役往往千方百计而求一票,因此,票又成为衙门书吏与衙役相互勾结、狼狈为奸的重要手段。

我国古代各行各业都把一些古代名人尊为本行业或是本职务的始祖。比如,医生尊神农为始祖,法官、狱官以皋陶为始祖、狱神。那么,书吏的始祖是谁呢?在宋人叶梦得的《石林燕语》中,有这样一段记载:北宋京城衙门中的书吏们每年秋天都要凑钱聚餐,举行赛神会,祭拜他们的始祖“仓王”。开始人们不知道这个“仓王”是谁,后来一了解才知道,这个“仓王”原来就是传说中发明文字的仓颉。可为什么书吏要将仓颉奉为本业的始祖呢?道理也很简单,因为仓颉发明了文字,而文字正是书吏们赖以维生、弄权的手段。书吏掌握、经管、办理着衙门内的各种文书,并以此来操纵衙门事务。而在所有书吏们所惯用的营私舞弊、勒索钱财的手段中,最主要,也是最常用的,就是利用衙门的各种公文、文书做文章、做手脚,从中牟取厚利。俗话说,“在山靠山,在水靠水”,书吏们手里掌握着处理衙门中各种公务文书的权力,公文案牍上的一字上下出入,往往是千金可得。

古代衙门文书种类繁多,上级衙门大多通过文书了解下级衙门的工作情况。文书的格式非常复杂,对行文、用词的要求非常严格,而这些东西又是那些科举出身、熟读经书辞赋的州县官从未学过,也不屑去学的,所以,管理、起草各类公文也就成了书吏们的“专利”。即使是在幕宾盛行的清朝,幕友(师爷)代行部分文书尤其是判决书等司法文书的撰写工作,但大量的文书管理、撰写等事务仍由书吏负责。固定的格式、固定的套语、固定的用词,成为衙门文书的特色。

正由于衙门公文成了书吏们的“专利”,书吏们得以凭借它把持衙门事务,在一字一句、一圈一点上大做文章。尤其是那些刑房书吏,凡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书,都由他们整理、缮写和起草,其间一字一句的增减,都对案件的判决有着直接影响。据《冷庐杂识》记载,清乾隆年间,状元胡长龄的父亲为州书吏时,就曾经在案牍上改一字(确切地说,是添一笔)而救十余人。当时州衙审理一起盗案,案犯自供是纠集十余人从大门入内行盗。《大清律例》规定:凡强盗,不分主犯从犯,全部要处斩。胡父查知那些从犯都是因贫穷而偶然行窃,并非真正的大盗,想替他们开脱职责,但案卷都已整理好,立刻就要报送上级衙门,来不及再重新改写了。于是,胡父便在原案卷上“从大门入”的“大”字上加了一点,变成了“从犬门入”。原来“从大门入”的意思,显然是公然入室抢劫;而“从犬门入”,则显然是钻狗洞的小偷小摸,当然就不至于被判死罪了。果然,案卷报上后,十余人都以窃盗论罪。一笔之差,救了十余条性命。

胡长龄的父亲利用手中的“权力”,一字之改,救了几十条人命,所以后人认为胡长龄中状元,是他父亲积有“阴德”。但无论如何,州县衙门里像胡长龄父亲这样的人毕竟凤毛麟角。

在明人小说《水浒传》里,有一位大名鼎鼎的呼保义宋江,此人仗义疏财,挥金如土,要是有人来投奔他,若高若低,无有不纳,并留在庄上馆谷,终日追陪,从无厌倦;若要起身,尽力资助;人向他求钱物,也不推托,而且乐善好施,济人贫苦,赒人之急,扶人之困,因而大名远扬,被人们称为“及时雨”。

可能有人会感到奇怪:若论身份,宋江不过是一个区区的县吏,若论家境,不过是一个小小的地主,守些田亩过活,并无万贯家财,何况早已与父亲分家另过。那么,宋江又哪来这么多的钱来“疏财仗义”呢?

对这一点,小说中并没有交代。值得注意的是,《水浒传》虽然写的是宋朝的故事,但作者是明朝时的人,因此,书中涉及的许多制度实际上都是以明朝为背景的。明清时期的书吏虽然是在衙门里供职,也有一定的编制,但他们不是国家官员,当然也没有俸禄可拿,只有数目非常微薄的伙食费和抄写费。书吏的收入这么少,为什么还有许多人抢着干这一行呢?理由很简单,那就是书吏不仅有各种名目的“陋规”可得,而且可以利用职权,敲诈当事人的钱财。

从清朝衙门中书吏索取的陋规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目:代人书写状子后盖戳的有“戳记费”;告状要预先登记,有“挂号费”;传递状子有“传呈费”;准予审理后取保候审的有“取保费”;书吏送稿有“纸笔费”;结案有“出结费”;请求调解和息有“和息费”……此外,状子递上去后,州县官数日不批,便要索取“买批费”;状子批后,数日不出传票,便要索取“出票费”;传票出后数日不开堂审理,便要索取“升堂费”;审讯时要索取“坐堂费”;将结案时要索取“衙门费”……对于这名目繁多的种种陋规,州县官虽然知道,但却总是睁一眼,闭一眼,放任自流。有的甚至纵容书吏收取陋规。清朝著名的“循史”汪辉祖就认为陋规虽然不好,但不能革除,他的理由是衙门公费收入有限,不可能给书吏发钱,要从州县官的个人收入中支出,更不可能,所以只能因俗制宜,用陋规作为书吏的收入。如果革除陋规,书吏势必会用别的手段和方法向百姓盘剥,甚至会变本加厉搜刮民财,这样反而会助长贪污之风,危害衙门;书吏没有陋规可得,在办理公务时就会玩弄手脚,这样奸弊丛生,州县官处理公务也会棘手。所以,陋规不宜革除。

衙门官员主张保留书吏陋规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书吏营私舞弊、贪赃枉法。但是,书吏们的贪得无厌之心,决不会因此而得到满足。他们于陋规之外,还有种种名目繁多的“需索”。仅清朝人编写的官书《六部成语注解》收录的就有:①说事过钱,即以代当事人向本官说情送礼为由,从中抽取好处费;②吓诈求索,即用危言恐吓有关的当事人,向他们索取钱财;③需索勒掯,即办事时故意拖延,迟迟不办理,而当事人若是想催促他们尽快处理,只好被迫向他们行贿;④抑勒恐吓,即对罪犯进行威胁恐吓,强行向他们勒索钱财。

因此,利用衙门的各种公文、文书做文章、做手脚,从中牟取厚利,可谓是书吏主要的生财之道。而即便如此,他们依然不满足,而是利用对衙门诉讼活动的干预,获取非法的利益。

在一些衙门的诉讼活动中,如果被告向书吏行贿,案件的开审可能被故意推迟。要不然,负责记录被告供述即“招书”的书吏可能会在笔录上做某些变动。书吏们经常竭力把尽可能多的人扯进案件中,以便对其勒索钱财。在传唤名单上将州县官或其幕友已经划去的名字[1]予以恢复,此类事情并不少见。清朝的黄六鸿就曾指出,书吏们通常使用的伎俩之一是搞到一张盖有印信的白票,然后凭借这个去威胁百姓并加以勒索。因为盖有印信的白票可以填制成官府令状加以使用[2]。

而在文书案牍中做手脚,则是书吏们的家常便饭。为了防止书吏篡改文书案牍,清朝著名的循吏汪辉祖在《学治臆说》中专门指出:勘结案件,应发文券议照之类,面给两造,领回安业。倘不及取领状附卷,即于谳后标明发字,不必令其再经吏役之手,藉端需索,致滋守候。其他遵依甘结等项,并可类推。至两造供词,起讫钤缝处,皆须一一过目,硃笔点钩标识,以免他日猾吏抽换增减之弊。

清朝著名的恶讼师诸福葆就遇到这样一起案件:一个名叫平天醉的青年,娶妻不到半个月,因同人赌博发生争执,拿起小刀乱砍,一下杀死3个人。家里花了数万两银子,无法免其死罪。因为他是家里的独子,因此他母亲想将案件拖个一年半载,通关系将媳妇送到监狱里,生下一个儿子也可以延续平家的后代。但因案情严重,判的是斩立决,只等刑部的回文一到,就要处决,因此他母亲找到诸福葆,请他想办法。诸福葆左思右想,终于想到了一个办法。他对平天醉的母亲说:“北京到苏州的文书只需一个月,但如果是到云南、贵州等地,非半年不行。你可以到刑部去贿通书吏,把这封斩立决的批文送到云南或贵州去,等到了那里发现错了,要退回北京,这一来一往,就要一年多时间,等改正后再送到苏州,至少要三个月,这样一来,或许就有希望了。”可见,书吏在案牍文书中的各种手脚,的确有起死回生之道。[1]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何鹏校,第85页。[2]《福惠全书》卷四。四、衙门中的衙役

衙役是衙门中的差役,即在衙门中帮工打杂的人,他们主要从事那些被人们认为是衙门中的“卑贱”的工作,被视为是贱役,让人们瞧不起,甚至还规定差役不得与良民结婚,差役的子孙三代不得参加科举考试,也不得做官。然而,在百姓眼里,他们却是衙门的“代表”,因为法律规定,衙门官员及胥吏无事不得外出,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们下乡扰民。这样一来,代表衙门执行各种公务的,自然就是这些差役了。而衙门中的各种“差事”,如站堂、行刑、拘捕、查赃、催科、验尸、押解囚犯等也是由差役来承担的。这样一来,衙役就成为衙门与百姓之间沟通的桥梁:州县官依靠他们传递指示,推行政令,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甚至调查案件和传唤人犯等与司法诉讼相关的事务,也需要依靠衙役来完成。在百姓眼里,衙役被视为“天差”,差役手中的铁链,就代表“王法”,百姓畏之如虎狼。清人何耿绳编纂的《学治一得编》中说:“书差为官之爪牙,一日不可无,一事不可少。”

州县衙门差役组织,统称为“三班”,即皂班、快班和壮班。皂是皂隶,在戏剧、电影中常见的在衙门大堂上手持木棍,站立两旁,口喊“威武”的,正是皂隶。皂隶的主要职责是在衙门内站堂、报事以及行杖等。快是捕快,他们的职责是执行逮捕犯人的公务。壮班也称民壮,主要职责是维持地方的治安。三班是最主要的差役组织,有明确的分工。另外还有监狱里的狱卒,负责验尸的仵作,以及门子、盐差、粮差、稳婆、官媒等。还有跟随差役奔走效力的“白役”,这些人并不是衙门中的正式差役,但随同、帮助差役办事,从中捞取好处。这些人是差役的“差役”,“白役”的人数很多,如清朝浙江仁和与钱塘两县的“白役”就不下一千五六百人。他们遇到衙门出票,就随同差役一起去执行任务,趁机滋扰、敲诈当事人,无恶不作。

差役作为执行和处理衙门事务的“公务人员”和“执法人员”,事务繁多,关系重大,可是待遇却很差。差役一般是由衙门支付工钱,称为“工食银”。地方不同,职务不同,工食银的多少也不尽相同。但最多的一年也不过十二三两,一般来说平均每年六七两银子,每天折合两三分银子,只够夫妇一餐之用。一天三餐,另两餐就没有着落了。所以差役的工食银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蓄妻子。

差役不仅待遇差,而且地位很低,被人们瞧不起。除了壮班的差役(民壮)是由良民百姓摊派充当外,其余都被视为“贱役”。不仅国家法律禁止他们与良民通婚,禁止他们的子孙参加科举考试,而且一般百姓也都禁止自己的子弟充当差役。在明清时的许多族规家法中,明文规定本家族的子孙不得充当衙门的差役。安徽宁国府太平县的李氏家族规定:家族子孙不得为隶、卒,玷辱祖宗,违者不准入祠入谱;浙江姚江县沈氏家族规定:家族子孙甘为下流,充当衙门隶卒、长随的,一概不准入祠;湖北金口镇的刘氏家族也规定:凡充当贱役以图厚利的人,都是无耻至极,家族内如果有人充当这些贱役的,一概削除族籍。

差役的待遇如此低下,地位如此卑贱,为什么还有如此多的人对这一职务趋之若鹜呢?道理很简单:差役同六房书吏一样,有各种各样名目的陋规,还可以利用执行公务的便利,对百姓进行勒索讹诈。

差役索取的各种陋规名目繁多,发生命案后验尸,要收命案检验费;勘验丈量时,要收取踏勘费;传唤当事人时,要收取鞋钱、鞋袜钱、车马费、舟车费、酒食钱;拘提犯人时,要收取解绳费、解锁费;审理案件时,要收取到案费、带案费、铺堂费、铺班费;管押人犯时,要收取班房费;监禁犯人时,要收取进监礼;犯人保释时,要收取保释费;案件调解和息后,要收取和息费;结案时,要收取结案费。这种种巧取豪夺的数目远远超过差役的工食钱,是差役生活的主要来源。这类收入共可得多少,恐怕谁也说不清楚。在此,我们不妨看看《水浒传》里的几位“公差”,他们押解一趟犯人,可得多少外快。豹子头林冲被发配沧州,路过柴进的庄园,与庄上武师洪教头比武,只因颈上带枷,无法施展本领,柴进便让两个押解的公人暂时打开枷锁,作为报酬,送上纹银十两,平均每人分得五两;武松醉打蒋门神,被张都监等设计陷害,刺配恩州,管营公子施恩前来送行,奉送给两个押解公差的,也是白银十两。而外快最多的,大概要算是押解及时雨宋江的那两个公差张千、李万了,且不说宋太公赍发他们的银两,单是在押解途中,宋江的朋友们给的赏钱,前前后后加起来,恐怕不下二三十两,也难怪那两个公差感慨地说:这一路虽是吃些惊恐,却赚得许多银两。

衙役公差勒索讹诈百姓,而他们的长官却总是眼开眼闭,听之任之,这又是什么缘故呢?道理也很简单。差役的工食钱是由官府支出的,本来数目已经很少,再加上一道道经手的官吏克扣下来,更为有限了。而地方官们也很清楚,这几个钱就是如数发出,也不能养活他们,他们在外面还是要借故敲诈勒索,所以也就干脆私下吞掉这笔工食钱,任凭他们去胡作非为,只要事情不弄大,长官是不会去过问的。即使有人告到衙门,也不过做做官样文章而已。差役们则有恃无恐,一旦抓住机会,使如同见了血的苍蝇一般,不吸饱是不肯放下的。

差役们的本钱,第一是那张“票”,也就是衙门签发的传票。这是差役执行公务、行使权力的依据。一票在手,便可任意胡作非为。反正是“官错吏错,差人不错”。正因为传票有如此大的作用,差役为求一票,可以不择手段;而差役们一票到手,即呼朋唤友,三五成群,骚扰乡里,索酒索钱,要吃要喝,任其诛求,恣其凌虐。被差役拘传的人犯,真正成了他们的“衣食父母”。人犯被拘传到城里,也并不立即带去见官,而是带到差役们熟悉的饭店,任情破费,酒醉饭饱之后,还要招包妓女。当然,这些花费自然是人犯掏腰包了。等差役们享受够了,县太爷也早已退堂了。这时人犯的唯一去处,只有班房。当然到了班房中,又是一注“生意”。

差役们的第二样本钱,便是那条手中的铁链。在老舍先生的名剧《茶馆》里,那位差役抖着手里的链子说:“我这儿可带着‘王法’呢!”差役抓人,凭的就是这个“王法”。他们抓人时,总是不由分说,用这链子往人犯头上一套,拉了就走,等人犯害怕了,才慢慢地讲价钱。若是不能满足他们,那就用链子像拖狗一样拖着走。在明代小说《醒世姻缘传》里,童寄姐打死小珍珠,差役奉命前来拿人,他们先掏出铁链,往邻居兼证人刘振白脖子上一套,用锁锁住,来了个下马威,吓得童寄姐等人浑身发抖,脸色就像蜡渣似的黄,脚下尿了一大洼水。赶紧请两个差役坐下,端出精致果品,美酒小菜,肴馔汤饭,次第上来,极其丰盛,吃得两个差役心满肚饱。吃完了饭,又答应给每人送白银15两,先送1两,余下的以后再送,可差役还嫌少,定要除了光送的1两,每人再给20两,而且话说得很明白:这趟官司前后都由他们两个人管,拿了钱,什么都好办。唬得童寄姐的母亲乖乖送上白银40两。

差役们抖抖铁链,便诈得40两银子。而人犯一旦被套上这根铁链,则只有任凭差役摆布,甚至于猪狗不如。差役饮酒作乐,人犯则被这根铁链拴在一边的柱子上,眼睁睁地看着差役用自己的钱大吃大喝;差役拥妓而宿,人犯则被这根铁链拴在班房里,弄得好还有个躺的地方,弄得不好,拴在栅栏上,连蹲一蹲都不能够,有时甚至被拴在尿缸边上,那滋味就更不好受了。

在衙门的差役中,最令人生畏、弊端最多的,要算是那些捕役了。

清朝有一个叫方大湜的人,在他写的《平平言》一书中,列举了捕役的八大害。第一,豢贼分肥:不捕贼,反与贼分赃;第二,纵贼殃民:走漏消息,令贼逃脱,或得赃卖放;第三,需索事主:向当事人勒索盘费,勒索购线费等;第四,妄拿平民:妄指平民为窝家,任意讹诈;第五,私刑吊拷:在深林僻地、古庙空屋内私设公堂,私刑拷问疑犯;第六,嘱贼诬报:令贼诬报所欲加害之人;第七,私起赃物:私自起赃,或借起赃为名,挨户诛求;第八,侵剥盗赃:赃物缴官者少,而自侵食者多。

捕役们负担着捉拿罪犯的重任,是贼非贼,有罪无罪,有时就凭他们的一句话来判定。同时,在那种“官错吏错,差人不错”的观念支配下,捕役们凭借权势,假公济私,肆意勒索,敲诈当事人,骚扰地方。他们只要抓住机会,便会借题发挥。首当其冲倒霉的,当然是那些没钱的农户和小商人了。即便有钱,仍要受尽盘剥。所以,百姓们视捕役为虎狼。

捕役们作恶手段多种多样,最为常用的一手叫作“贼开花”。凡是民间有窃案发生,呈报衙门后,捕役便将被窃之家邻近的资财比较殷实但没有什么权势的人家指为窝赃者,拘押索钱。每报一案,总要牵连好几家。那些被拘押的富户迫于这些捕役的威势,只得花钱消灾,出钱七八千至数十千不等。捕役们得了钱,即找个理由将他们放掉,称为“洗贼名”。一家被窃,好几家要受累。几次一来,即使有钱的人也被折腾得差不多了。若是没钱那就更苦了。

另一种诈财的方法,便是栽赃诬陷。这种方法是事先悄悄将赃物藏在被他们看中的富户家里,然后命那些被收买的窃贼到衙门去投案,供词当然是由捕役们教好的,自然不会有什么破绽。等县衙发出传票,捕役们便以“起赃”为名,一面用铁链锁住所谓的“窝主”,一面在富户家中大肆翻箱倒柜。经过这一番折腾,不用说金银细软,就是粗布衣服,也大多不翼而飞,其情形,简直比强盗上门打劫还要厉害三分。更有甚者,连那些饲养的鸡鸭猪羊都不放过。被诬陷的富户被押进班房,也只有任那班捕役摆布了。在答应捕役们开出的“条件”之前,饭不让吃,觉也睡不成。直到完全满足了捕役们的要求,付清了各种费用,然后才替他“开释”罪责(这办法也很简单,还是让早就被收买的“证人”去县太爷那里“承认”是自己情急之中记错了,告错了。当然,“证人”为此要受责罚,要挨上几百板,甚至上千板,不过有捕役的照应,真正打在身上的,不过二三十下而已)。被诬陷的富户,虽然得洗刷名,“无罪”开释,可早被弄得倾家荡产了。当然,这还算好的了。如果拒不答应捕役们的要求,那倾家荡产不说,还可能性命难保;而且落在这班捕役手里,是做鬼也不能超脱了。

捕役诈财还有一种方法,便是将他们收买的窃贼直接领到他们看中的富户家中,指认为窝家,然后由捕役同富户去谈条件,直截了当地要对方“破费”几个钱,并且言明,只要给钱,以后有事捕役们都可以“照应”,不会有差错;否则,以后的事就难说。在这种软硬兼施的胁迫下,大多数人无不乖乖答应。那少数不买账的,除非他们有硬实的后台,捕役奈何不了他们;否则的话,说不准什么时候便会有横祸飞来。五、衙门中的“绍兴师爷”

幕友俗称“师爷”,由于清代绍兴一带的人做幕友的比较多,因而被人们统称为“绍兴师爷”。幕友作为衙门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同封建的选官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清代的情况来看,州县官的来源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科举出身,通过考试,取得官职;二是通过纳捐、军功等途径取得官职。从前一种情况看,由于科举的主要形式是考“制艺”(即八股文),内容是四书五经;后一种情况则干脆是“问刑名,不谙(熟悉)律例,问钱粮,不识度支”,他们共同的特点是,对于管理地方所实际需要的知识,如刑法、会计以及基本的文书知识等甚少了解,有的甚至是一窍不通。这就给他们处理日常政务带来极大的困难,不仅会常常闹出种种“笑话”,而且会出现严重的工作差错,直接影响到自己的“前程”。清代名儒章学诚的《章实斋文钞》一书中就记载了一位为人正直、为官清廉,却仅仅因为不懂衙门文书格式而遭罢免的“循吏”,他的名字叫李梦登。

李梦登于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出任湖州孝丰县知县。上任前去拜谒巡抚时,巡抚对他说:“你为人正直朴实,这固然很好,但不懂衙门事务,所以应当赶紧去找一个精通律例、能办理衙门公文的幕友来帮你。”谁知李梦登竟书呆子气十足地回答说,自己一年的俸禄不过20两银子,哪里还有多余的钱来请幕友呢。巡抚见他这么说,也只好一笑置之。李梦登上任后,勤勤恳恳,深得百姓的敬重和爱戴。然而,就因为他不懂衙门的文书格式,又不愿请幕友帮忙,结果仅仅做了3个月的知县,就因上报的案件审判意见不符合格式而被罢官。可怜他直到被罢官之后,也还没有弄清楚到底是因为什么缘故被罢官,还在四处托人打听自己究竟错在何处。

因此,州县官为了能够处理好衙门中的公务,不得不借助在这方面有专门知识和才干的幕友的帮助。衙门中的公务,事实上也是由这些幕友处理的,正所谓“无幕不成衙”!

在州县衙门供职的幕友类型很多,如协助办理案件的“刑名”,协助管理赋税的“钱谷”,协助办理赋税征收事务的“征比”,以及负责登记“挂号”,负责书信往来的“书启”或“书禀”,负责管理簿记的“账房”等。而在所有这些类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刑名师爷和钱谷师爷,前者负责协助案件的审理,后者掌管财政收支等事项,成为州县官不可缺少的左右手。

幕友的主要工作是帮助州县衙门的长官管理衙门事务,处理各种文书案牍。此外,还负有帮助州县官监督书吏的任务。汪辉祖在《佐治药言》“检点书吏”中说:衙门必有六房书吏,刑名掌在刑书,钱谷掌在户书,非无谙习之人,而惟幕友是倚者,募友之为道,所以佐官而检吏也。谚云:“清官难逃猾吏手。”盖官统群吏,而群吏各以其精力,相与乘官之隙,官之为事甚繁,势不能一一而察之。唯幕友则各有专司,可以察吏之弊。吏无禄入,其有相循陋习,资以为生者,原不必过为搜剔,若舞弊累人之事,断不可不杜其源。总之,幕之与吏,择术悬殊。吏乐百姓之扰,而后得藉以为利;幕乐百姓之和,而后能安于无事。无端而吏献一策,事若有益于民,其说往往甚正,不为彻底熟筹,轻听率行,百姓必受累无已。故约束书吏,是幕友第一要事。

当然,幕友最为重要的工作,还是帮助州县官处理案件。州县衙门的案件审理是由州县官负责的,从案件的调查、审讯直到作出判决或是判决意见,都是由州县官一人主持的。但是,正如上文所说,州县官事实上对基本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因此衙门中有关刑事及民事案件的审理,都是由幕友经办。一般来说,斗殴、凶杀、奸情、继承、婚姻等案件,归刑名师爷经办;争房产、钱债文易等案件,归钱粮师爷经办。但幕友并不是官,所以他不能直接参与审判,更不能代替州县官进行审判活动。幕友通常只能在屏风后旁听,了解案件的审讯情况。然而,州县官坐堂问案往往只是一种形式,对案件审理起主要作用的常常是屏风后听审的幕友。

清嘉庆年间,广西灌阳县发生了一起离奇的凶杀案。灌阳多山,县民以垦山为生。一个名叫王乙的人,单身一人从外地来此,依山筑庐而居。王乙有个名叫王大的族子,一年中也来此地两三次,每次来总是在王乙家中住上几天。时间一长,左邻右舍也认识他了。一天,王乙的邻居们发现王乙好几天没出屋子,便一起去看他,谁知推门进去,只见王乙的尸体赫然躺在床上,但头却不知到哪里去了。邻居们一见,不知如何是好,商量半天,决定大家凑钱安葬算了,不要去报官。不久,王大又来看望叔叔,邻居们便告诉他王乙因病离去了,并将安葬的地点也指给他看了,王大大哭一场后便离去了。几天后,王大又来了,并请邻居们吃饭,席间,他感谢邻居们做好事安葬了他的叔叔,但又表示想把叔叔的遗骸带回故乡。邻居们一听。便想阻止他,但王大坚持要迁葬。棺材一打开,只见里面躺着的是一具无首的尸体。邻居不得已,只得把实情告诉他。王大便要报官,邻居们非常害伯,想用钱来收买他,请他不要报官,但王大要价太高,邻居们拿不出这么多钱,结果事情闹大,被官府知道了。知县便下令将邻居们统统逮捕,严加拷问,那些熬不住酷刑的人,只好自己诬认杀了王乙,但又说不出死者的头到哪里去,于是这便成了一桩悬案。

不久,原知县离任,新知县杜某上任,他聘请一个名叫刘世澜的人为幕友。刘世澜是一个法律专家。他阅读了此案的案卷后,便对杜知县说:此案有疑,从王大这个人来看,并不像是有能力将王乙遗骸带回乡安葬的人,但他坚持要开棺,说明他已经知道尸体无首,谁又能说不是王大杀的呢?再说,死人没有头,又怎能肯定他是王乙呢?于是,杜知县召集邻居们讯问了有关情况,再把讯问的结果告诉刘世澜。刘世澜与杜知县商量后,教了他一套办法。

第二天,杜知县升堂重审此案。他先抬出了各种刑具,然后大声对王大说:“是你杀死了自己的叔叔,你要从实招来,否则就要动刑。”王大大惊,连连叩头,说叔叔并没有死。杜知县一听愕然,马上又追问人在何处,王大只得承认是在自己家里。于是,杜知县一面命将邻居们全部释放,一面派差役去王大家将王乙捉拿归案。差役们到王大家,出来开门的果然是王乙。王乙到案后,只得如实招供了事情的经过。原来,那天有一个过客来王乙家避雨借宿,正巧王大也在,他见此人包裹中带有金银,便起了歹意,与王乙一起将他杀死,然后割下他的头藏了起来,并给他穿上了王乙的衣服。后来王大听说邻居们误认为死者是王乙而将其悄悄安葬了,他又想借此再“敲”邻居们一笔钱,没有想到反而败露了罪行。

案情真相大白,人们都称赞杜知县断案神明。但后来才知道,这一切都是刘世澜的计谋。他从案件的疑点中,推断出王乙必定未死,所以给杜知县设计了一套审讯方案。因此,此案事实上的审判官是这位在幕后出谋划策的幕友刘世澜。

不仅对案件的审理主要取决于幕友的意见,而且衙门中整个审判活动的程序,一般也是由幕友一手经办的。这些程序主要有:

第一,代批呈词(诉状)。老百姓打官司,首先必须递交诉状,而这些诉状总是先经幕友批阅后再交州县官审阅,所以诉状是否受理,实际上是由幕友决定。

第二,签差传唤拘提。呈词(诉状)批准之后,接下去便是要传唤当事人、证人,拘提被告人,这一工作通常也是由幕友决定。

第三,确定审讯日期。命差役传集当事人及证人,决定审讯日期,也是幕友的职责。幕友一般根据州县官的情况,确定审讯的日期和期限,但必须有宽裕的时间让州县官准备,以免临时手忙脚乱。不过日期一旦确定,就不能轻易临时更改。对此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就指出:听讼是主人之事,非幕友所能专主,而权事理之缓急,计道里之远近,催差集审,则幕友之责也。示审之期,最须斟酌。宜量主人之才具,使之宽然有余,则不至畏难自沮。既示有审期,两造已集,断不宜临时更改执。万一届期,别有他事,他事一了,即完此事,所以逾期之故,亦可晓然使人共知。若无故更改,则两造守候一日,多一日费用,荡财旷事,民怨必腾。与其准而不审,无若郑重于准理之时;与其示而改期,无若郑重于示期之始。

第四,参与审讯。审讯案件虽然是州县官的事,幕友不能亲自出面,但通过在屏后旁听,协助主人审讯,指点审讯要点,引导审讯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代拟判决文书。这是幕友最主要的一项职责,也是幕友操纵审判的具体表现。一般来说,凡处以笞、杖刑的轻罪案件,州县衙门的长官可以当堂做出判决;而徒刑以上案件,州县衙门只能拟定判决意见。但不论当堂判决还是拟定判决,都由幕友代笔,尤其是拟定判决意见,对上级衙门的复审有着直接的影响,所以事实上对罪犯的判决很大程度取决于幕友。

乾隆三十年(1765年),浙江乍浦同知及参将捉获渔匪,为了邀功,竟然株连六七十人,此案交由平湖知县刘国煊审理。当时名幕汪辉祖正在县衙当幕友,经过审讯,查明仅林好一人有抢劫行为,其余16人有偷鱼窃网的行为,而另外数十人完全是被冤枉的。但参将为了邀功请赏,在总督面前夸大其辞,结果总督一面斥责刘国煊办事不力,一面以捕获江洋大盗上奏朝廷。朝廷令江浙两省的巡抚会审此案,两巡抚又令杭州知府邹应元亲自审理,汪辉祖向邹应元剖析事理,证明原审并无错误。而邹应元衙中的幕友见此案关系复杂,都托故不参与审理。于是邹应元又只得请汪辉祖代拟判决意见。汪辉祖不顾总督、巡抚的偏见,仍坚持原来意见,将抢劫犯拟绞刑,16名犯有窃盗的犯人分别判处流、徒、杖、笞刑,其余无辜被冤枉的人一概释放。案件报上刑部后,刑部同意按照汪辉祖所拟定的判决意见执行,数十人的生命总算得以保全,而汪辉祖虽然是以幕友的身份参与此案审理,但他拟定的判决意见对此案的审理结果却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当然,由于具体案件是非常复杂的,所以幕友办案时,有着一套约定俗成的逻辑,那就是所谓的“四救四不救”,即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旧不救新。

救生不救死,这是因为死者已死,即使替他们昭雪,也没有办法使他们死而复生;而生者(凶手)尚生,如果判处他们死刑,替死者抵命,那等于又要多死一人。所以他们宁可委曲求全,也要尽量保住生者(凶手)的生命。至于被害的死者含冤与否,那就不计较了。

救官不救民,是因为当事人不服原判而上控的案件,如果予以改正,那么原审的官员会因办错案而受到严厉处罚,他的前途也可能因此而毁了。为一个案件而毁了一个官员的前途,这样做不值得。相反,如果对上控案件维持原判,那么上控的当事人最多不过是以诬告反坐,判处流刑而已。至于原审官员是否真的枉断,那也就不去管他了。

救大不救小,是因为在官员办错案件集体承担罪责时,如果把过错推给上级官员,那么官位越高的,受到的处罚可能也越重,而且牵连受罚的范围也越广;相反,如果把责任推给下属,那么上级官员受到的责罚就可以减轻。至于下属是否应当承担这种罪责,也就不去管他了。

救旧不救新,是因为旧官已经卸任,如果把办错案件的责任加在他身上的话,使他不能尽快交卸职权,这样做得不偿失;而新官刚来,如果把责任加在他身上,一则他可以刚上任不了解情况为借口,敷衍一下,二则以后还有的是时间去慢慢办理。至于新官能否承担责任,那也不去管他了。

幕友的这种“四救四不救”逻辑,实际上是曲纵罪犯、袒护上司、推卸责任,而不是真正查明案情真相。在当时,幕友也因此被人们称为“四救先生”。

在幕友的这套“四救四不救”逻辑中,最主要的就是“救生不救死”。清代的名幕友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一书中说过,“求生”两字,是自古以来法官办案的要诀。虽然国家刑法对罪犯是否应当被处以死刑有着一定的标准,并不是幕友可以随意高下其手,但如果案情是介乎可轻可重之间,那么幕友笔下的只言片语,对罪犯来说就是出生入死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设身处地,为罪犯求生着想,只要幕友心“诚”,总会寻找出一线生机的。

幕友的这种“救生不救死”,替罪犯“求生”的逻辑,从积极方面来说,能够谨慎办案,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尽量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汪辉祖一生做了数十年的幕友,在他手里经办的案件,真正被判处死刑的犯人仅6人。尤其是有些大案,经过仔细认真的调查询问,发现其中疑点,终于使无辜受冤屈的人得以平反昭雪。

然而,从另一方面来看,按照“救生不救死”的逻辑,一味地替罪犯开脱,则会放纵罪犯,而使被害者的沉冤得不到昭雪,这对死者是不公平的。这不是公正执法,而是袒护罪犯。清代的张集馨就认为,这种“救生不救死”的说法完全是“劣幕”们的邪说,最足以造孽,它使得凶徒漏网,死者含冤,而罪犯则更加肆无忌惮。

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一书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姓余的人,做了40多年的幕友,他自认为是存心忠厚,从来不敢妄杀一人。然而,当他病危时,却梦见许多浑身是血的厉鬼站在床前,对他说:你知道残酷刻薄会招来怨恨,却不知忠厚也能招来怨恨,我们这些人无辜被罪犯杀害,含恨九泉,只希望你能替我们申冤,制裁罪犯,谁知你却刀笔舞文,替罪犯开脱罪责,使得凶残的罪犯漏网,白骨沉冤,可你还自诩为积阴德,我们这些无辜被杀害的人,不恨你恨谁!这位姓余的幕友醒来后,将所做的梦告诉了自己的儿子,并连连打自己的耳光,说:“我错了,我错了。”这则故事正说明了这种“救生不救死”的实质。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幕友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其从业人员与我们后面将要谈到的讼师是非常相近的。有不少幕友是从讼师转行的,也有幕友转行做讼师的。更有不屑于做幕友而做讼师的。如清末的著名讼师曹棣华,他少年时喜欢法律,并颇有见解,被一个老刑幕赏识,愿意收他为徒,并且免收学费,他父亲很高兴,但曹棣华却说:“人贵自立,彼学幕者,充其量不过得一幕缺,劳薪之优者,岁不过数百金,或至千金者,则已为绝无仅有之事。依人作嫁,老大徒伤,岂有志之士所当出此?”最终成为一代名讼师。六、衙门里的“官代书”

在明清时期的衙门里,还有一种非官非民,却与诉讼密切联系的职务——代书。顾名思义,代书就是代他人书写诉状的人。由于古代衙门诉讼奉行书面主义,打官司时非常看重这一纸诉状。但民间百姓多不识字,能够书写诉状的人很少,而衙门对诉状的形式又有专门的要求,因此,一旦要打官司写诉状,就不得不求助于那些“专业人士”,而代书就属于一种“合法”的职业。

在《唐律》中,就已经对代写诉状的行为作了规定:“诸为人作辞牒,如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从这一规定来看,首先,“为人作辞牒”即代写诉状的行为是合法的;其次,代写诉状不得虚构和夸大,否则就要依法予以惩处。这一规定也被后世的法律所沿袭。到了明朝,正式出现了“代书人”的职业。吕坤在为官时就曾下令:“凡各府州县受词衙门,责令代书人等俱照后式填写”,并列出近30种告状式,规定“如不合式者,将代书人重[1]责枷号,所告不许准理”。

由于在形式上代书人和讼师所从事的职业并没有什么区别,因而有的讼师打着代书人的旗号,而有的代书人本身就是讼师。为了防止代书人同讼师沆瀣一气,教唆词讼,便采取了将代书人公开化,纳入衙门的监督和管理。清康熙年间,黄六鸿任山东郯城知县时,就采取了“考代书”的方法,规定:有在本治为人代书词状者,许赴本县,定日当堂考试。词理明通且验其状貌端良者,取定数名,开明年貌籍贯,投

具认保状。本县发一小木印记,上刻正堂花押,下刻代书某人。凡系告诉状词,于纸尾用此印记。严谕代书,无论原被,止要据事明白直书,不许架空装点。本县审出真情,立拿代书并告人重责,然后剖断。其余未取代书,如系远方游棍,立行驱逐;如系土著,敢有捏虚擅书,立拿重责枷示。其原被词状,无本代书印记者不准。所取认代书,敢有欺凌乡民孤寡,任意勒索,不即与书写者,许本人赴禀重[2]究。

雍正七年(1729年)将考设代书制度推及全国,《大清律例·刑律·诉讼》“教唆词讼”条的《条例》规定:内外刑名衙门,务择里民中之诚实识字者,考取代书。凡有呈状,皆令其照本人情词据实誊写,呈后登记代书姓名。该衙门验明,方许收受。如无代书姓名。即严行查究;其有教唆增减者,照律治罪凡有控告事件者,其呈词俱责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准其口诉,令书吏及官代书据其口诉之词从实书写。如有增减情节者,将代书之人照例治罪。其唆讼棍徒该管地方官实力查拿,从重究办。

这样一来,代书正式被赋予了官方的背景,成为“官代书”。而代书的资格须经考试通过方可取得。县令初到任时,需按例“考试代书”,“先期牌示,某月日招考代书”。形式一般是“定日当堂考试”。考试当天,“应考者静候点名给卷,试以策论或告示,所命题率为清讼息争、奉公守法等语”。除此以外,还要从文化水平、人品、相貌、书写等方面进行考核。基本要求是要“诚实识字”,“事理明白、字画端楷”,“不但择其文理,还当觇其人品,或状貌善良,语[3]言醇正”,而且要“历素朴直,谙公无劣”。

官代书虽然有官方的背景,但却没有官方的身份,自然也就没有所谓俸禄可领,他们的收入主要靠写状费、盖戳费。这个“戳”很重要,按规定,凡状纸须经官代书盖戳,衙门才予受理。官代书戳记经衙门授权,是官代书代表衙门行使部分司法职能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戳记作为官代书代表衙门执法的凭证,不能随意私刻。官代书戳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时任知县、花押、官代书姓名。戳记一般由一个梯形和一个矩形组合而成,形状类似于房屋的剖面。梯形在上,矩形在下。梯形内的文字一般为“正堂×”,以表明该印记是由“×知县”在任时所颁发。梯形下的矩形部分又分为左、中、右三个长方形,中间的较左、右为大。右框的文字一般为“本县给代书”“考取官代书”“准取官代书”“给官代书”或“官代书”之类的。左框的文字一般为“×××戳记”或“×××”,写明官代书的姓名,有的地方则为“ [4]月 日”。中框为花押,一般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汉字连写而成。凡乡民告状,须在写好的状式上加盖官代书戳记,否则衙门一般不予受理。新官上任,都要将前任所颁戳记收回,重新刻印,花押的内容也随之发生变化。代书在任职期间去世,也须将戳记呈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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