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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6 0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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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祁祥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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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15)

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15)试读:

前言

《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是由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立项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建设(培育)项目”,自2011年10月正式启动,我很高兴担任这个项目的主持人,组织课题组对中国保险业发展进行系统研究。《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15》是这个项目的第四本报告。

保险制度是内生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必要元素,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保险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保险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近些年来,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有一个重要的国际趋势——加强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即政府在管理社会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不是单纯地大包大揽、亲历亲为,而是站在更高的角度来组织、调动和协调相关社会资源,特别是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市场和政府形成有效合力,以更好地达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风险管理,政府除了自身提供的社会保险和公共救济之外,还应当特别注重发挥商业保险的基础性作用。在市场经济中,保险业在完善经济保障、优化经济发展、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而独特的作用。我们谈发展保险业,不是为发展保险业而发展保险业,而是为了实现更高层次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为了发挥保险业在完善市场经济方面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编写《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就更具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建设(培育)项目”是近年来教育部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大力推动的研究项目,该项目在对接和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出高水平研究成果、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教育部希望各发展报告课题组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内外联合的高水平学术团队,以动态发展的数据库为支撑,与政府实务部门、校外科研机构、重要行业企业组织等建立战略联盟,围绕特定领域和重大问题开展长期跟踪研究,努力推出对认识社会、引领社会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成果,对政府决策具有重要作用的对策性、前瞻性应用成果。《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15》由我担任主编,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教授担任执行主编,编委会由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工商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等机构的相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学者组成,报告撰写组由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的教师们组成。在报告交稿付印之际,我要对大家为《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15》的积极贡献和鼎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在项目研究和报告编写过程中,还非常高兴地得到了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的领导和同志、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的大力支持。中国保监会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统计数据,教育部社会科学司为发展报告建设项目提供了许多重要的指导。如果没有各位的帮助,这本报告不可能顺利出版,在此一并致以衷心的感谢!

最后,我要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的领导和郝小楠编辑,感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的锁凌燕老师、姚奕老师和行政助理李丽萍老师,感谢她们为本书顺利出版所提供的帮助!2015年6月11日第一章保险业发展综述引言

2014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平稳,但也面临不少困难,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多重困难与挑战相互交织。在复杂困难的形势下,保险业改革与发展取得扎实进展,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的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对新形势下保险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2014年,保险业发展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一是保险业实现较快发展,全国保费收入突破2万亿元大关,增速达17.5%;保险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大关;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6.3%,创五年来最高水平。二是保险业改革创新力度加大,包括保险费率市场化、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保险资金运用改革、保险产品监管改革、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三是保险业继续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完善社会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服务“三农”等方面取得良好进展。四是保险监管进一步完善,“偿二代”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监管持续推进,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国际监管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显著提升。

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讨论2014年中国保险业发展概况并作简要评价,第二节分析2014年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重要事件,第三节对2015年及今后一段时期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进行展望。/ 第一节/2014年中国保险业发展概况及评价一、保险业总体概况(一)市场主体

表1-1显示了2014年中国保险业机构、人员情况及同比变化。截至2014年年底,中国保险市场共有174家保险机构,比2013年增加3家。表1-1 2014年保险业机构情况及同比变化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

从中外资机构看,中资保险机构117家(含1家村镇保险互助(联)社),比2013年增加1家;外资保险机构57家,比2013年增加2家。

中资机构方面,集团(控股)公司10家(与2013年持平,以下均为与2013年比),财产保险公司43家(持平),人身保险公司43家(增加1家),再保险公司3家(持平),资产管理公司17家(持平);此外,还有村镇保险互助(联)社1家(持平)。

外资机构方面,财产保险公司22家(增加1家),人身保险公司28家(持平),再保险公司6家(增加1家),资产管理公司1家(持平)。

从产寿险公司看,财产险公司65家(中资43家,外资22家),比2013年增加1家;人身险公司71家(中资43家,外资28家),比2013年增加1家;再保险公司9家(中资3家,外资6家),比2013年增加1家。(二)保险业经营情况

表1-2显示了2014年保险业经营的总体情况。2014年,全国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20234.81亿元,同比增长17.49%;原保险赔付支出7216.21亿元,同比增长16.15%。表1-2 2014年保险业经营情况及同比变化(单位:亿元)同比变化项目2014年2013年(%)原保险保费收入20234.8117222.2417.49原保险赔付支出7216.216212.9016.15资金运用余额93314.4376873.4121.39总资产101591.4782886.9522.57净资产13255.268474.6556.41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3159.942495.3426.63托管理资产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投2857.892167.5231.85资管理资产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2014年保险统计数据报告》和《2013年保险统计数据报告》。

2014年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93314.43亿元,同比增长21.39%。保险业总资产101591.47亿元,同比增长22.57%;净资产13255.26亿元,同比增长56.41%。2014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6.3%,创五年来最高水平。

2014年,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3159.94亿元,同比增长26.63%;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产2857.89亿元,同比增长31.85%。(三)保费收入

表1-3显示,2014年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20234.81亿元,同比增长17.49%。其中,财产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7203.38亿元,同比增长15.95%;人身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13031.43亿元,同比增长18.36%。表1-3 2014年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及同比变化(单位:亿元)同比变化项目2014年2013年(%)原保险保费收入20234.8017222.2417.491.财产险7203.386212.2615.952.人身险13031.4311009.9818.36(1)寿险10901.699425.1415.67(2)健康险1587.181123.5041.27(3)人身意外伤害险542.57461.3417.61人身保险公司保户投资款3916.753212.3221.93新增交费人身保险公司投连险独立289.5083.18248.06账户新增交费养老保险公司企业年金缴606.76588.763.06费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

在人身险业务中,寿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0901.69亿元,同比增长15.67%;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1587.18亿元,同比增长41.27%;意外伤害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542.57亿元,同比增长17.61%。

此外,还有一部分未计入“保费收入”的业务收入。2014年,人身险公司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3916.75亿元,同比增长21.93%;人身险公司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289.50亿元,同比增长248.06%;养老险公司企业年金缴费606.76亿元,同比增长3.06%。(四)赔付支出

表1-4显示,2014年全年保险公司赔付支出7216.21亿元,比上年增长16.15%。其中,财产保险赔付支出3788.21亿元,同比增长10.15%;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支出3428.00亿元,同比增长23.59%。表1-4 2014年保险公司赔付支出及同比变化(单位:亿元)同比变化项目2014年2013年(%)7216.216212.9016.15原保险赔付支出1.财产险3788.213439.1410.152.人身险3428.002773.7723.59(1)寿险2728.432253.1321.09(2)健康险571.16411.1338.92(3)人身意外伤害险128.42109.5117.27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

在人身保险赔付中,寿险赔付支出2728.43亿元,同比增长21.09%;健康险赔付支出571.16亿元,同比增长38.92%;意外伤害险赔付支出128.42亿元,同比增长17.27%。二、保险市场结构

本部分将从险种结构和地区结构两个方面对中国保险市场结构进行讨论。(一)险种结构

表1-5显示了2014年中国保险市场的险种结构及同比变化,图1-1直观地显示了这一险种结构。表1-5 2014年中国保险市场的险种结构及同比变化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数据有四舍五入差异。图1-1 2014年和2013年中国保险市场的险种结构

2014年,中国总保费收入为20234.81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7203.38亿元,占比35.6%,同比下降0.5个百分点;人身保险保费收入13031.43亿元,占比64.4%,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

在人身保险中,人寿保险保费收入10901.69亿元,在总保费中占比53.9%,同比下降0.9个百分点;健康保险保费收入1587.18亿元,占比7.8%,同比上升1.3个百分点;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542.57亿元,占比2.7%,同比持平。(二)地区结构

表1-6显示了2014年中国各省的保费收入状况。从各省的份额结构看,2014年保费收入排名位居前列的省份是广东、江苏、山东、浙江、北京,份额占比均超过6%。其中,广东占比11.6%,江苏占比8.3%,山东占比7.2%,浙江占比6.2%,北京占比6.0%。与2013年相比,变化较大的省份是广东、河北和黑龙江,2014年,广东的市场份额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河北的市场份额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黑龙江的市场份额同比上升0.3个百分点,其他省份的市场份额占比变化不大。表1-6 2014年中国各省保费收入及同比变化注:1.本表数据是保险业执行《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后,各保险公司按照相关口径要求报送的数据。2.集团、总公司本级是指集团、总公司开展的业务,不计入任何地区。3.上述数据来源于各公司报送的保险数据,未经审计。4.数据有四舍五入差异。

表1-7显示了2014年中国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区域的保费收入状况和同比变化,图1-2直观地显示了这一地区结构。从东、中、西三大区域的份额结构看,2014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保费收入份额占比分别为57.9%、22.7%和18.9%,呈现明显的依次递减的现象;与2013年相比,2014年东、中、西三大区域占比变化不大。表1-7 2014年中国各地区保费收入及同比变化注:1.本表数据是保险业执行《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后,各保险公司按照相关口径要求报送的数据。2.集团、总公司本级是指集团、总公司开展的业务,不计入任何地区。3.上述数据来源于各公司报送的保险数据,未经审计。4.数据有四舍五入差异。图1-2 2014年和2013年中国各地区保费收入三、对保险业发展的简要评价(一)保险业“稳增长”取得成效

2014年,在宏观经济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保险业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2014年全国保费收入突破2万亿元大关,达到2.02万亿元,增速达17.49%,比上年提高6.3个百分点,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最高的一年。2014年年末,保险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大关,达到10.16万亿元,同比增长22.57%;净资产13255.26亿元,同比增长56.41%;保险资金运用余额9.33万亿元,同比增长21.39%;各项数据均创历史新高。2014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6.3%,创五年来最高水平。以上这些进步,使得中国保险业的实力进一步增强。(二)保险业改革稳步推进

2014年,保险业改革稳步推进。一是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继续推进。在2013年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基础上,2014年,万能型和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方案一直在积极准备之中。其中,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方案已在2015年2月推出,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方案预计将于2015年年底之前推出。

二是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积极筹备。2014年,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改革方案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并报国务院批准,于2015年6月正式启动改革试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开展汽车配件“零整比”系数研究和发布工作,提升保险行业在汽车产业链中的地位,促进了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

三是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在准入的市场主体方面,创新发展了自保、相互、互联网等新型市场主体。2014年,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针对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并购的实际情况,按照“一要促进、二要规范”的总体思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秩序的基本前提下,着眼于促进保险业的结构优化和竞争力提升,同时丰富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工具箱。一方面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另一方面制定了信息披露、收购过渡和股权锁定等相关监管措施。

四是保险资金运用改革继续深化。2014年,随着大类比例监管思路的采用,市场化改革的成效逐步显现,保险公司拥有更大的自主选择空间,保险资金配置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同时,保险投资新政也将进一步考验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五是巨灾保险(主要是城乡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2014年,在巨灾保险制度方案制订、巨灾保险产品开发、巨灾共保体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三)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继续提升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保险业的使命和责任。2014年,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继续提升,主要表现在大病保险、责任保险和农业保险等领域。

根据中国保监会提供的资料,2014年,大病保险在27个省开展了392个统筹项目,覆盖人口7亿,参保群众保障水平普遍提高10—15个百分点。各类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人数达3.2亿人。

2014年,责任保险保费收入253.3亿元,提供风险保障66.5万亿元。保监会与财政部、环保部、卫计委、食药总局等联合出台文件,促进会计师职业、环境污染、医疗、食品安全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发展。

201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25.7亿元,同比增长6.2%;承保金额1.66万亿元,同比增长19.6%;向3500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214.6亿元,同比增长2.86%。承保主要农作物突破15亿亩,占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61.6%;承保森林面积24.7亿亩,覆盖率超过85%。此外,2014年,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简称“农共体”)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四)保险监管基础进一步夯实

2014年,保险监管在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等方面都进一步夯实基础,坚持“标本兼治”,既整治市场突出问题,又为长远有效监管奠定基础。同时,在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显著提升。

在市场行为监管方面,保监会实施了若干专项大检查,并继续治理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2014年,保监会全面开展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保监会联合财政部开展农业保险专项检查,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开展大病保险合规性检查,这些专项大检查震慑了不法行为,提高了违规成本,显现了较好的效果。在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方面,根据中国保监会提供的资料,车险万元以下赔案从客户报案至赔款支付完成的平均时间由2012年的90.4天缩短至2014年的21.2天。同时,保监会督促人身险公司加大对销售误导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2014年,12378热线全国转人工呼入总量24.5万次,群众满意度98.5%。

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偿二代”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建成。2014年是“偿二代”建设的关键之年,在这一年完成了全部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监管规则的研制工作,标志着“偿二代”核心工作的完成,也意味着2012年3月《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所提出的“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目标的基本实现。只有建设完善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才能管住后端、放开前端,才能为长远的有效监管奠定基础。

在保险机构管理和公司治理监管方面,保监会制定了若干管理办法,同时实施了专项检查。2014年,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其目的是规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保监会在自保公司监管、相互保险组织监管、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等方面研究出台了相关的制度。此外,保监会还开展了公司治理现场检查,成立了3个检查组,选取了16家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进行检查。

此外,中国保监会在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显著提升。当前,国际保险监管领域有两项重点工作:一是针对国际活跃保险集团(IAIG)监管的共同框架(ComFrame)的制定、实地测试和全球保险资本标准(ICS)的相关工作,二是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的机构认定、基础资本要求(BCR)和更高损失吸收(HLA)要求等工作。对于这两项工作,中国保监会都通过执委会或其他渠道积极参与规则制定,发出中国声音。同时,中国保监会还加强了与亚洲地区保险监管的多双边合作,2014年7月,中国保监会成功当选为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轮值主席,任期2年,在此期间,中国保监会将承担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秘书处职责。/ 第二节/2014年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事件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也是中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上的重要一年。这一年,中国保险业在国家政策层面、监管层面和市场层面都发生了不少可圈可点的重要事件,给人留下很多思考。一、国家政策层面的事件(一)新“保险国十条”

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保险国十条’”)无疑是本年度保险业的“头条”,是中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上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

新“保险国十条”开宗明义地点明了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整个文件,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象,条分缕析,纵横部署,使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角色定位变得更加立体清晰起来。

我们认为,保险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工具,在国家治理的“工具箱”中,是否备有并运用好“保险”这一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工具,是判定一国的国家治理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国家治理的核心是风险管理,要做好国家治理,一个重要基石是做好全社会的风险管理。其实,不论是传统的国家治理,还是现代的国家治理,都需要风险管理。但二者的区别在于,传统的国家治理不需要“保险”,政府直接站在面对风险的第一线,负兜底责任,成为风险承担主体;而现代的国家治理则需要“保险”这一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工具,通过“政府保障、保险市场和社会慈善”,即通过“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共同构筑一个全社会的风险管理体系。在这个风险管理体系中,政府保障是托底层,市场化的保险制度安排是核心层,社会的公益慈善是补充层。而且,通过保险制度,还能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使国家治理的总体效应实现最大化,总体效果实现最优化。

当然,新“保险国十条”的发布,绝不意味着保险业从此便可以高枕无忧了,它对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一个新的起点。如何有效实施市场化改革、专业化监管和跨部门协调,将是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的三项核心工作。(二)商业健康保险《意见》

2014年1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这是国家第一次将商业健康保险放在经济社会全局的高度来全面部署,是新时期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提出了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并从扩大商业健康保险供给、推动完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举措,最后还提出了完善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支持政策。

关于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特别是使商业健康保险在深化医改中发挥“生力军”作用,不少人仍然很不理解,他们的主要顾虑是“怎么能让带有利润动机的商业机构参与关系民生保障的医疗保障体系”?

我们认为,商业机构的利润动机本身不应成为遭到排斥的理由,原因如下:其一,商业机构追求利润无可厚非,经济社会发展很大程度上就是在“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同时实现利己和利他的;其二,完全依靠政府举办未必成功,“好的初衷”未必等于“好的结果”,“老农保”就是一个失败的案例;其三,政府举办同样需要成本(如机构、人员、经费等),而且弹性较小,不易调整。

当然,欲使商业健康保险发挥“生力军”作用,需要特别注意两个方面:第一,商业健康保险参与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其核心价值在于成为“价值创造者”,而不是“分一杯羹者”,不是为了与参保人、政府和医疗机构争夺利益,而是要实现多方共赢。第二,相较于一般保险市场,商业健康保险市场需要更加严格的专业监管,如果监管不当,商业健康保险的逐利性可能损害公平。如果我们对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在的市场失灵缺乏足够的认识,或者没有建立清晰有效的商业健康保险监管框架,或者对商业健康保险机构可能的“撇脂”行为没有充分的预期和准备,那么商业健康保险对国家整个医疗保障体系的贡献也许就要大打折扣。二、保险监管层面的事件(一)“偿二代”技术标准定稿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简称“偿二代”)建设工程自2012年年初正式启动以来,一直在“蹄疾步稳”地推进。2012年3月,《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发布,提出“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2013年5月,《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发布,明确了体系名称、总体目标、整体框架构成、技术原则等内容。在整体框架确定之后,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技术标准的测试,这也是2014年“偿二代”建设的主要工作。据“偿二代”项目相关负责人介绍,每一个技术标准都要经过至少四轮定量测试(样本测试、方案测试、参数测试、校准测试),至2014年年底,17个技术标准的测试和定稿工作已基本完成。技术标准定稿意味着“偿二代”核心工作的完成,此后可能的安排是,2015年作为一个过渡期,2016年“偿二代”正式实施。

关于“偿二代”对保险业的影响,可以从几个方面看。其一,“偿二代”对行业平均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值影响不大,比如,从已有的测试结果看,人身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从215%上升至219%,财产险公司将从251%下降至242%,变化均不大。其二,虽然总体影响不大,但还是能在一定程度上释放资本,人身险将释放约5000亿元资本,财产险将释放约500亿元资本。其三,“偿二代”对不同公司的影响不同,“偿二代”的核心特征是“风险导向”,因此“偿二代”实施之后,不同业务结构、不同风险程度的公司将会出现分化,风险高的公司需要更多资本相匹配,风险低的公司则可以降低资本要求,释放多余资本。

众所周知,中国“偿一代”是个拿来主义的“急就章”,“偿二代”是第一个基于中国国情设计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它对于中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偿付能力监管”是“管住后端”的核心内容,如果无法有效地“管住后端”,就无法“放开前端”,那么中国保险业的市场化改革也就将成为一句空话。(二)保险资金运用采用大类比例监管

2014年2月19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该通知文件有两大亮点:一是“一个文件管比例”,解决了过去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比例“散、多、杂”的问题;二是“抓大放小”,采用大类资产(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大类)比例监管,取消对具体品种投资的比例限制。

保险资金运用采用大类比例监管是保险资产管理市场化改革的组成部分。近年来,保监会在保险资产管理领域不断简政放权,拓宽投资渠道,简化投资比例,支持业务创新,为保险资产管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如果说十多年前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更多的呼吁是放开投资渠道,那么近几年来,主流投资渠道均已放开,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所面临的重点问题就发生变化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重点问题就是如何提升投资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假以时日,保险公司之间必然会因为投资能力的高下而产生实质性分野。对于保险监管机构来说,重点问题就是如何对各种“新的投资品种”和“投资品种的新变化”与时俱进地观察、评估,并进行动态监管调整。如何才能做到既给市场留有足够的自主选择空间,又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是对保险监管的一个巨大挑战。(三)“最严”银保新规亮剑

2014年1月16日,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简称“银保新规”),于同年4月1日开始实施。这份被称为“最严银保新规”的文件有三个亮点:第一,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同时对低收入居民、老年人等特定人群规定了进一步的保护措施。第二,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要求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这些类型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第三,对银保代理渠道的销售行为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代理机构应当做和不能做的事项。

这份银保新规对不同公司的影响不同,毕马威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银保新规对有银行股东背景的银邮系保险公司较为有利;传统大型保险公司和以价值为导向的外资公司受银保新规的影响比较有限;高度依赖银保渠道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受银保新规的影响较大,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以获取和维持市场份额。

近些年,银保代理渠道发展迅速,同时问题不少。从长远看,银保渠道将成为众多保险销售渠道之一,而不可能始终“一道独大”,网销、电销、社交网络等渠道都将发展,未来的局面会是“百花齐放”。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应当注意分散渠道风险,不能过度依赖某一渠道,包括银邮系保险公司也不能过度依赖银行或邮政渠道,毕竟合作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只有实现双赢,双方的合作才可能走得长远。(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顶层设计发布

2014年11月1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信息披露、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解读时说:“《意见》是我国保险消保工作的顶层制度安排和方向性指导文件。”

近些年来,保险消保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广大消费者的期望相比还有较大差距。2014年前三季度,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共接收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总量20294件,同比上升34.58%。2015年1月7日至23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在公开征集“对保险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时称:“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明确将金融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以来,有关保险服务夸大宣传、误导销售、理赔时间长、手续繁琐、理赔金不合理等方面的消费者投诉明显增多,并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说,保险监管工作就是围绕“消费者保护”展开的,不论是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还是公司治理监管,说到底都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说,保险消费者满意不满意,是衡量保险监管工作的基本标准。

这次《意见》有两大亮点:一是重视产品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公平合理地设定合同权利义务和厘定产品费率),二是强调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产品和服务信息、透明度监管),这是两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1.产品监管

如果产品本身质量好,即使销售过程有一些瑕疵,也不会酿成大的问题;但如果产品本身质量差,那么销售误导就难以避免了。保险产品专业性很强,普通消费者往往无从识别判断其具体优劣,需要监管机构把关,这正是保险监管的价值所在。尤其在中国保险业这样一个初级阶段的市场,保险产品监管就显得更为重要了。保险产品的定价必须合理,赔付率不能过低,费用率不能过高,赔付率过低的产品是“不道德”的产品,费用率过高的产品是“资源浪费”的产品,如果用“资源浪费”的方式生产出“不道德”的产品,那么这个行业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就无从谈起了。

2.信息披露

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包括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监督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而信息披露是社会监督的基础。当前的现实情况是,不论是保险行业信息、保险公司信息还是保险产品信息(尤其是数据类信息),公开披露都十分有限,因此社会监督(如新闻媒体、专家学者、社会舆论等)的力量被大大削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被大打折扣。三、保险市场层面的事件(一)中国保信

2014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宣布成立。中国保信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出资,注册资本20亿元。中国保信的主要业务是统一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采集保险经营管理数据,建立标准化、系统性的数据体系,为保险业发展和监管提供基础性的网络支持和信息服务。

保险是一个经营管理风险的行业,行业经营的稳健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相关数据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应用能力。无论是提高核保核赔的质量和效率、识别和防范保险欺诈,还是提升保险经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都需要一个具有公信力的行业信息共享平台。成立中国保信就是要打造这样一个信息平台,这是保险业在信息技术领域的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项工程中,如何在“行业信息共享”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二者之间保持平衡,是一项需要特别关注的工作。(二)农共体

2014年11月21日,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简称“农共体”)正式成立。农共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23家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和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组建。人保股份公司担任农共体成员大会第一届轮值主席,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担任农共体管理机构。

虽然我国已是世界第二大农险市场,但是,近几年,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仍然较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仍不健全。多年来,业内一直希望借鉴航天保险和核保险领域的经验,有效集合保险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组建农险共同体,分散农业大灾风险。国家也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健全工作,2007—2013年连续7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此项工作提出要求。如果说2013年年末财政部要求计提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是属于保险公司层面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那么2014年年末的农共体就是一个属于保险行业层面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是对前者的重要补充和提升。农共体破土而出,是支持农业保险稳健发展的一个机制创新,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需要注意的是,在任何“共同体”中,都会或多或少存在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冲突问题,如何将农共体打造成为真正的利益、风险和命运的共同体,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坚强后盾,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索的问题。(三)“走出去”

2014年,伴随着中国经济“走出去”的东风,保险业“走出去”也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这其中,较具标志性的事件包括:中国人寿拟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公司(简称“中再”)在英国劳合社设立常规辛迪加,安邦收购美国纽约华尔道夫酒店。

2014年12月16日,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国寿(海外)在新加坡设立一家寿险子公司,公司名称为“中国人寿保险(新加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亿美元。下一步,需要等待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审核批准。这是新中国成立至今寿险业首次真正意义上走出国门。

2014年9月23日,中再集团设立常规辛迪加的申请获得劳合社批准,标志着中再集团在劳合社拥有了独立的经营席位。这意味着中再集团的国际化经营与海外布局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也是中国再保险走出去的标志性事件。

2014年10月6日,安邦保险集团拟以19.5亿美元从希尔顿集团买下纽约地标建筑华尔道夫酒店,成为目前保险公司投资海外房地产出价最高的企业。日前,美国政府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已启动对此项交易的调查。

以上三个事件分别代表了中国保险业、再保险业和保险投资业的“走出去”,不论是正常的海外经营布局,还是“有钱就是任性”的海外投资,应该说总体上符合保险“新国十条”的“鼓励中资保险公司尝试多形式、多渠道‘走出去’”的政策精神。当然,新环境带来新机遇,也会带来新的风险,“走出去”只是第一步,“站得稳”才是关键。/ 第三节/2015年中国保险业发展展望

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稳增长、调结构的紧要之年。(一)2015年国际国内经济的基本形势

2015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依然较为严峻。从国际环境看,世界经济正处于深度调整之中,复苏动力不足,不确定因素增多,尽管欧元区经济有改善迹象,但美国经济增速放缓,日本经济依旧低迷,多数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长回落,经济政策和运行态势出现明显分化,我国扩大出口的难度较大。

从国内环境看,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还在加大,发展中深层次矛盾凸显,一些经济指标增速仍在回落,不同地区、行业、市场主体分化态势明显,保持经济平稳增长仍面临诸多困难。当前,我国正处在“三期”叠加的关键阶段,增速换挡的压力和结构调整的阵痛相互交织,新动力加快孕育,但新动力的体量还比较小,虽然增速比较快,但短期内难以弥补传统动力的消退带来的影响。所以,经济目前处在新旧动力转接的关键阶段,存在下行压力。

2015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着力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位置,狠抓改革攻坚,突出创新驱动,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民生保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内,进出口增长6%左右,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能耗强度下降3.1%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继续减少。(二)新形势对保险业的新要求

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新的发展形势对保险业提出了新要求。为此,保监会提出了保险业的五个“主动适应”——适应行业发展从自身意愿向国家意志的转变,适应监管方式从强调监管向放管结合的转变,适应竞争格局从分业经营向产融结合的转变,适应发展方式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适应风险因素从相对简单向错综复杂的转变。以下,我们对这五个“主动适应”进行讨论。

第一,主动适应行业发展从自身意愿向国家意志的转变。“新国十条”出台,标志着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已经从行业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务院出台“新国十条”的目的,不是为了发展保险业而发展保险业,而是要“立足于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

第二,主动适应监管方式从强调管制向放管结合的转变。随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保险监管方式也从“管制”向“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放管结合”转变,要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管、一管就死、一死再放”的怪圈,这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主动适应竞争格局从分业经营向产业融合的转变。长期以来,在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下,保险业面临的竞争格局较为简单。现在,随着金融综合经营的推进、产业链的延伸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保险业面临的竞争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保险业与金融、健康养老、互联网产业之间的融合更加深入,竞争的优胜劣汰效应将更加凸显。

第四,主动适应发展方式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我国从保险大国转向保险强国,发展方式必须从粗放转向集约。一方面,消费升级对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市场竞争对承保和投资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发展阶段和发展路径看,集约经营是必由之路。

第五,主动适应风险因素从相对简单向错综复杂的转变。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规模的增大和社会结构的日益庞杂,风险总量会越来越大、风险类型会越来越多、风险结构也会越来越复杂,随着这些风险特点的变化,风险管理和保险的手段也应当越来越先进,从而适应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三)2015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保险业工作重点

2015年及今后一段时期,保险业的工作重点应当围绕四个方面展开:一是“管住后端”,核心是确保“偿二代”顺利过渡切换;二是“放开前端”,即深化各项市场化改革;三是“改善民生保障”,主要是推动巨灾、健康、养老保险的发展;四是“推进法治建设”,重点是推动修订《保险法》。

1.管住后端

保险监管的“管住后端”,核心在于偿付能力监管。经过三年紧锣密鼓的建设,中国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即“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初步建立。2015年是“偿二代”的过渡期,保险公司需要同时报送“偿一代”和“偿二代”两套数据,但监管仍以“偿一代”为准。如果过渡顺利,很可能在2016年就实现两套制度的切换,从而正式实施“偿二代”。

2.放开前端

保险监管的“放开前端”,其主要内容在于深化各项市场化改革,当前主要表现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以及万能险和分红险的费率市场化改革。

过去二十年,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从1995年的“监管部门统颁”到2002年的“公司自主制定”,从2006年的“行业制定、公司选择”再到2015年的“深化改革”,经历了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如果说1995年《保险法》的规定是一种简单的“管制”,2002年的改革是一种较为简单的“放开”,2006年的改革是一种较为简单的“收紧”,那么2015年保监会提出的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则综合了中国国情和国际经验,是一次具有深刻内涵和创新亮点的车险改革。

人身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其实是分两个阶段完成的:第一阶段是定价生命表的放开(2006年1月,似乎被忽略了),第二阶段是定价利率的放开(始于2013年8月)。第二阶段定价利率的放开,又分三步走:第一步是2013年8月普通人身险定价利率的放开,第二步是2015年2月万能险定价利率的放开,第三步是分红险定价利率的放开,很可能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届时,人身险的费率市场化就算全面实现了。

3.改善民生保障

保险是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2015年及今后一段时期,推动巨灾、健康、养老保险的发展是重点工作。

在巨灾保险方面,根据“三步走”规划,2015—2017年是第二步,在此期间重点工作有两项:一是立法,如推动制定《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二是建立核心机制,如推动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基金及其理事会。

在健康、养老保险方面,亦有两项重点工作:一是推动大病保险全覆盖,同时修订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招投标管理和市场准入退出,确保“惠民生”的制度初衷得以实现;二是推动商业健康和养老保险的“税优计划”的顺利诞生,在商业健康和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税优政策陆续出台之后,如何建立相关的专业监管制度,标准产品如何设计,如何规范业务流程,信息平台如何建立,都是重要问题。

4.推进法治建设《保险法》是保险业的根本大法,自1995年颁布施行以来,经历过两次大的修订:一次是2002年,另一次是2009年。2014年,新一轮的《保险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这项工作预计需要持续几年时间,按照保监会的工作计划,争取将《保险法》修订列入国务院2015年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这次《保险法》修订,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背景下开展的,因此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第二章财产保险市场引言

2014年,财产保险市场整体运行稳健,风险形势好于预期,业务规模持续增长,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具体来看,财产保险业务原保费收入增幅稳定,实现保费收入7203.38亿元,同比增长15.95%;此外,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实现原保费收入341.03亿元,同比增长26.82%。财产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14061.48亿元,同比增长28.52%;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实现净利润612.62亿元,同比增加351.24亿元;投资收益为近五年来最好水平,收益率达7.86%;现金流平稳流入,现金净流入186.18亿元,比同期增加321.24亿元;资本充足率较高,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达到充足Ⅱ类标准。

2014年,财产保险市场在诸多方面取得重要成就:一是重点领域改革持续深化。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逐步建立;再保险发展机制日益健全,再保险监管制度不断完善。二是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稳步前进。《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完成初稿;巨灾保险试点逐步推开,深圳、宁波巨灾保险试点先后落地起步。三是农业保险发展基础得到夯实。在20个省市启动主要口粮作物、生猪和蔬菜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启动全国农业保险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得到提升。四是责任保险立法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以《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等为代表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出台标志着责任风险评估标准和技术规范得到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等重点险种试点不断展开。五是偿付能力监管逐步完善。监管部门加强针对偿付能力监管的窗口指导,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性。

然而,财产保险市场诸多风险因素仍然值得关注:一是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传导至财产保险市场,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等险种在内的大部分险种同比增幅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二是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亏损,中小公司平均机动车辆保险综合成本率持续高于100%。三是主要险种费率持续走低,手续费升高,市场竞争加剧。四是中小公司由于受到规模效应的影响,综合费用率较高,难以摆脱承保亏损的困境。

展望2015年,预计经济新常态下财产保险市场总体发展速度趋于平稳,市场竞争强度加大,行业转型升级动力增强。/ 第一节/2014年财产保险市场发展概况一、财产保险市场运行格局(一)基本情况

1.保费收入(1)全国财产保险市场保费规模及增长。2014年,财产保险业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7203亿元,同比增加991亿元,同比增长15.95%,增幅较2013年同期下降0.58个百分点。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责任保险四个主要险种原保险保费收入合计为6252.02亿元,同比增长15.37%,增幅较2013年同期下降1.15个百分点,占财产保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的86.79%(见图2-1、图2-2及表2-1)。图2-1 2014年财产保险业务累计保费收入比较图2-2 2014年月度财产保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比较表2-1 2012—2014年财产保险业务分险种保费收入(2)各地区财产保险市场保费规模及增长。从2014年各地区财产保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来看,东部地区原保险保费收入4139.43亿元,占全国原保险总保费收入的57.47%;中部地区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460.12亿元,占全国原保险总保费收入的20.27%;西部地区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509.21亿元,占全国原保险总保费收入的20.95%(见表2-2)。表2-2 2014年各地区财产保险业务保费规模及增长注:本表数据口径为保险业执行《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后口径。全国合计包括集团、总公司本级业务。集团、总公司本级业务是指集团、总公司直接开展的业务,不计入任何地区。本表不包括中国保险(控股)公司、人寿(海外)、东方人寿公司数据。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

从保费规模来看,广东、江苏和浙江位列前三名,保费规模均超过500亿元,合计规模为1987.72亿元;宁夏、青海和西藏保费规模位列后三位,合计规模仅为68.37亿元。就保费规模的横向比较而言,各地区之间规模差距较大,规模最小的西藏保费规模仅为规模最大的广东保费规模的1.13%,保费规模位列后三位的宁夏、青海和西藏的总保费仅为位列前三名的广东、江苏和浙江总保费规模的3.44%。

从保费规模占全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比重来看,规模前三位的广东、江苏和浙江占全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比重分别达到了11.06%、8.42%和8.11%,规模后三位的宁夏、青海和西藏占全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比重分别为0.50%、0.32%和0.13%。

从保费增速来看,贵州、重庆和湖北位列前三名,各自的增长速度分别达到了26.28%、23.42%和20.79%,均远高于全国各地区的平均增速15.95%;黑龙江、内蒙古和天津的增速位列后三名,各自的增速分别为7.40%、6.58%和6.45%。就各地区增速的横向比较而言,除个别地区增速较快之外,其余地区的增速与全国平均增速较为接近。贵州、重庆和湖北等地区的增速明显高于其他地区,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市场规模基数较小以及保险市场得到迅速发展。从各地区保费增速的统计情况可以看出,增速较高的地区往往都是市场规模较小,因而在快速发展时期能够表现出较高的增速;规模较大的地区增速往往较慢,这主要是由于其保费规模基数较大。当然,也有部分保费规模较大的地区,例如广东省,能够在较大的规模基础上实现较快的增长(规模排名为第一,增速排名为第四)。

2.赔款支出

2014年,财产保险业务累计赔款支出为3788.23亿元,同比增长10.15%。其中,企业财产保险赔款支出为215.22亿元,同比增长0.73%;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出为3026.74亿元,同比增长11.28%;责任保险赔款支出为107.72亿元,同比增长20.75%;货运险赔款支出为43.68亿元,同比增长2.13%;农业保险赔款支出为205.80亿元,同比增长5.57%(见表2-3)。表2-3 2012—2014年财产保险业务分险种赔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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