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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6 10: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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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胜辉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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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指南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指南试读:

前言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继续发力,政府采购领域依法采购、依法评审的监管要求快速推进,匡扶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愈加得到重视。面对崭新的社会环境和时代发展要求,2017年1月1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简称《办法》)应运而生,《办法》建立了评审专家的入库、职责、考评、退出、对采购代理及供应商违法的举报义务等机制,对评审专家提出了新的寄望和新的目标。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中重要的角色——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如何系统地认识政府采购、快速地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熟悉评审工作规程,认清自己的使命和责任清单,本书给出了答案。

编者认为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不单纯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首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方可在评审过程中秉持“三公一信”原则;其次,应至少具备三方面的知识,即评价学知识、管理学知识及专业知识(或行业知识),才能提高评审效率和质量,评审结果才会有价值。

本书一方面致力于协助评委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职业素养,以操守养护心灵,力争做到客观、公正、审慎地评审;另一方面致力于协助评委提高评审专家的专业素质,帮助其系统学习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的政策法规,熟悉评审工作规程及履约验收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用专业武装头脑,为服务于政府采购事业起到实效。本书包括评审基础、职业素养与能力养成、评审专业实务、评审案例、附录五章内容。

本书编写组成员均为政府采购领域内的资深评审专家,他们结合政府采购常用的法律法规文件,将自己多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论证、评审与验收工作的经验与心得整理成书,并且精选了评审工作中常见代表性的案例,以“庖丁解牛”的方式,将复杂、抽象的采购评审活动用浅显易懂的文字和图表进行了解读。

本书可作为新加入政府采购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的培训和学习入门指南,也可作为评审专家续聘时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教材,还可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培训的参考书。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为国内高等院校的财政学或税务专业、高职类院校的政府采购管理相关专业的师生,以及关心政府采购的朋友的学习和研究提供参考和借鉴;同时,也希望本书能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法宝”。

最后,引用德国哲学家康德曾经说过的一句话——“世界上只有两样东西让我敬畏,一个是我头顶的灿烂星空,另一个是我心中永恒的道德准则”,与大家共勉,让我们共同成长为一支嘉言懿行、德才兼备的队伍。

限于编写时间和编者水平,书中的错误和不足在所难免,恳请政府采购方面的专家、学者批评、指正。欢迎与我们联系:467461713@qq.com。编者2018年12月第1章 评审基础1.1 名词术语1.1.1 基础术语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采购的三个要点:一是采购活动必须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来体现。二是采购活动必须是有偿的,确切地讲,采购就是实现等价交换原则的所有方式,不包括赠送、采购人之间无偿调剂等行为。三是采购的方式不仅是购买,还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

公共采购,是指采购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捐赠、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资助或低息贷款等,采购对象服务于有关公共利益的采购活动。它既包括政府采购,也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采购和其他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基本特征,是指采购主体的特定性、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采购方式的法定性。

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指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政府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以及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等政府采购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相关标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政府采购投诉管理等方面的其他配套法律制度。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当事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承担法定职能,并且行使有关国家权力的政府机关,如各级党务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

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某种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如学校、医院、科学研究机构等。

团体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某种社会活动的团体组织,如企业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等。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等。

非财政性资金,是指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自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捐助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给供应商的酬劳或价金。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是指有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而对一些通用的、大批量的采购对象进行集中采购而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一般应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定)。

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政府采购活动中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活动额度限制标准。

评标,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具体评标标准,对开标中所有拆封并唱标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过程出具评审报告,并且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评标方法,是指评审和比选投标文件、判断哪些投标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方法。政府采购通常有两种评标方法,即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政府采购方式,是指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根据不同情况应当采用的法定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且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国际上也称之为“选择性招标”或“限制性招标”。

资格审查,是指由政府采购机构对潜在供应商或者参加投标的卖方企业进行技术、资金、信誉、管理等多方面的评估审查,主要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资格预审是采购程序中一个独立的环节,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其他采购方式均可以适用。

资格预审,是指在招标文件发售前,招标人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资格预审,并且向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组织审查人员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将取得投标资格,有权获取招标文件和参加投标。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资格审查主体(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时,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由资格审查主体(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后审是评标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主体(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因为它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所以也叫直接采购。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电子档案,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储存的档案。

投标有效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均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实践中,招标人确定的投标有效期多为60日、90日、120日等。

投标保证金,是指为了避免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随意撤回、撤销、变更投标文件以及因投标人的过错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采购人提交的投标担保。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是指由于采购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有新的采购要求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合同条款的改动。

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止,是指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欺骗、贿赂、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时,为了保护政府利益,在完成调查或法律审查之前根据充分的证据而实行的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一种紧急措施。

政府采购合同的终止,是指由于出现了法定或者约定的缘由不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由于一方违约行为而导致履行合同成为不必要而终止合同;二是基于便利采购人利益而终止合同;三是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行政复议,是指被某种具体行为要求履行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因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请求原处理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并重新处理;复议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该具体行为是否违法或者不当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重新裁决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

行政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对当事人破坏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刑法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对当事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行为所给予的刑事制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者实施其他民事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废标,是指在采购活动中,由于响应的供应商不足规定的数量,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或公平竞争等情况,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经监管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终止,废除已中标人的行为。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军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商业贿赂,是指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寻租,是指为获得政府法规支持所形成的垄断利益(租金)而进行的非生产性活动。政府采购中的寻租包括设租和寻租两个方面,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政府采购中的设租是指采购人利用权力对采购全过程进行控制,人为设置需求障碍,进而营造获得租金的环境和条件;政府采购中的寻租是指供应商利用合法和非法手段获得供应商特权以占有垄断利益的活动。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过程实际上是一种“权—租金”交易过程,设租是“权—租金”,寻租则是“租金—权—更多租金”。利益的驱使是寻租行为产生的最根本原因。

审计,是指国家设有专门审计机关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1.1.2 与采购人相关的术语

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经费预算标准,是指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及相关的定量定额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中央或财政等部门发布的汽车、办公家具以及办公设备等的资产经费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包括配置资产的实物数量、价格、性能规格标准等内容。

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购人开展有关工作时无法预知的情形,如因暴雨而临时损毁、需要紧急进行维修的工程等。

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购项目受到各方面特殊情况的影响以及项目本身情况发生改变等导致不能如期开展采购活动,但又急需的项目。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购艺术品、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因素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的导致事先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形,主要是指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特别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和社会服务等。

化整为零,是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商务条件,是指在商业事务方面对供应商的要求,一般与技术需求互为补充,通常包括:合同生效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原厂地要求,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合同标的工作进度要求,运输、保险条款,安装、调试和验收条款,合同标的支付的方式、币种、进度比例和条件,责任划分条款,质量保证期要求,合同修改条款,违约和索赔条款,专利、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要求,仲裁、诉讼条款等。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

预留采购份额,是指采购人在某一采购项目或者全部采购项目中预留出一定的份额,专门面向特定供应商如中小企业开展采购,以支持、促进该类型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市场获得更好的发展。

优先采购,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优先采购某类特定供应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列明清单),使得该类供应商获得更多的政府采购市场份额,帮助其持续发展。

价格评审优惠,是指在价格作为评审因素的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对某特定供应商的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参与评审的价格,使其报价在与其他供应商报价相比时获得评审优势,进而提高胜出概率。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具体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询价公告,是指采购人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时向社会或供应商发布的征询价格供应商的书面文件,其中应包括采购询价单位、项目名称、数量、交货地点、有关要求等。

调查取证,是指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具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主要是公安、工商、质检、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行政职能业务领域内具有调查取证权。

回避制度,是指在公务活动中,掌握某种公共权利的公务人员,在自己履行职务时,其权利行使对象的项目或事务中具有与自己有某种利害关系,依照法律应当避免行使该权利,或者以当事人申请而由其履行职务的机构安排其放弃履行该职务的情形。利害关系是回避制度的关键。

采购标准,是指采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需求及采购预算确定的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要求。

采购文件,泛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书面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在实践中,采购文件往往特指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

采购结果,是指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及其中标、成交的主要情况。“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1.1.3 与供应商相关的术语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践中,一般对前者称为绝对控股,后者称为相对控股。政府采购中的“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够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履约业绩。通俗地讲,就是用户信得过的企业。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指供应商能够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清晰,能够按规定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供应商是法人的,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或者其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

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受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是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重大违法记录。

投标文件的修改,是指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对已有的内容进行修订。

投标文件的撤回,是指投标人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者放弃投标,或者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

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进行。

中标、成交通知书,是指采购人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的通知其中标、成交的书面凭证。它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依照法律规定达成的采购协议。

建设工程的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某几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即称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

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进行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一项制度。1.1.4 与评审相关的术语

评审(也称评标),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小组和竞争性磋商小组)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进行审查、评价和比较的过程及行为。

评标专家(也称评审专家),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评审的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也称评审委员会),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组织。

评审报告,是评审委员会向委托人表明评审意见和结果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是评审专家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在认真审阅招标文件的基础上,依照充分、有效、确凿的事实依据、评分规则和标准做出的准确的、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的一种文书,是评审委员会工作成效、质量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是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收入。

评审专家回避制度,是指在招投标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在遇到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禁止参加评标的情形时,退出评标的制度。

复核,是指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意见的检查。

重新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签署了评审报告,评审活动完成后,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成员对自己评审意见的重新检查。

配合协助答复,是指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评审结果提出质疑时,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和询价小组除重新评审情形外,配合协助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事项,对质疑事项出具意见的活动。

评审专家惩戒制度,是指特定的机构依照政府采购评审制度的有关规定或评审专家协会制定的章程、职业行为规则或评审规范,对违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定义务的评审专家给予制裁的制度。

评审专家惩戒程序前置,是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如果要对评审专家进行处罚,应当首先移交评审专家协会处理,通过中介力量来规范法律法规无法实现的自律行为。1.2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体系”,在现代汉语中指由若干有关事物构成的一个和谐的整体。体系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关联性、全面性和整体性。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2.1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是指由全部现行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构成,如表1-1所示。表1-1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框架续表1.2.2 政府采购法律效力层级

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表示效力高于)。1.法的纵向效力等级原则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的效力高于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法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做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2.法的横向效力层级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做的特别规定除外。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做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1.2.3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框架图(见图1-1)图1-1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框架图1.3 政府采购范围的界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界定政府采购的范围有三个重要维度: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采购范围。要想判定一个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找到三个维度的交集,如图1-2所示。图1-2 政府采购项目判定示意图1.采购主体

采购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是指设立的承担法定职能,并行使有关国家权力的政府机关,如各级党务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某种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如学校、医院、科学研究机构等。团体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某种社会活动的团体组织,如企业联合会、有关行业协会等,这些机构属于社会公共机构,它们的职能是依据法定职责开展活动,业务具有非营利的公益性质。根据《政府采购法》在其他地方的规定,军事机关的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国有企业和“村委会”的采购也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2.资金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将财政性资金明确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联系起来,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凡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无论来源,包括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收入,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3.采购范围

决定采购项目范围的指标有两个:一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二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对于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只能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当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又可以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对于集中采购机构项目,法定意义上是没有限额标准的,只要在目录内,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项目的均实行集中采购。

与集中采购相对的就是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除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还有一部分项目,既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又在限额标准以下,这样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实行自行采购,但是采购人非要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也无可厚非,但是效率较低、效益较差。1.4 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1)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3)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4)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1.5 政府采购市场规则《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1.6 政府采购的原则1.国际原则

在国际上,政府采购的原则大致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核心原则,即公平竞争,它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石。二是通用原则,主要是指透明度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物有所值原则、公正原则等。三是涉外原则,即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其中,国民待遇原则是指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同等的待遇。通俗地讲,就是外国供应商与本国供应商享受同等待遇,即把外国商品当作本国商品对待,把外国企业当作本国企业对待。非歧视性原则,也就是无歧视待遇原则。2.国内原则《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有时也称透明度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公之于众,包括采购的数量、质量、规格、要求等。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即源于此。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金,只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才能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公众对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创造条件。依《政府采购法》精神,公开透明要求做到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公开,招标信息及中标或成交结果要公开,开标活动要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或司法裁减决定等都要公开,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接受监督。公开原则既要求有关政府采购的信息全面公开,也要求有关政府采购的行为规则全面公开,这样才能使政府采购市场的所有参与者都了解并遵照执行,也才能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等当事人的运行情况具有透明度,从而避免暗箱操作,防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政府采购市场能够健康、有效地运行。(2)公平竞争原则。它可以分为竞争原则和公平原则。竞争原则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间竞争是有序竞争,价格是合理价格,通过竞争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技术及服务;公平原则是指采购人要公平地对待每个供应商,不能有歧视某些潜在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现象,而且采购信息要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平地披露。

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公平竞争要求在竞争的前提下公平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首先,要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活动中,实行优胜劣汰,让采购人通过优中选优的方式,获得价廉物美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其次,竞争必须公平,不能设置妨碍充分竞争的不正当条件。《政府采购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将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向竞争更为充分、运行更为规范、交易更为公平的方向发展,不仅使采购人获得价格低廉、质量有保证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同时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的交易中要公允、正当、中立,不能以自己所处的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无理要求,也不因其身份不同而施行差别对待。公正原则是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采购人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尤其是在评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标标准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存在任何主观倾向。为了实现公正,《政府采购法》提出了评标委员会以及有关的小组人员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要求,要有各方面代表,而且人数必须为单数,相关人员要回避,同时规定了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及方式。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实现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作为采购人或供应商或者其他当事人从事采购、代理或供货行为,发布信息等都应当诚实,讲究信用,不能有任何欺骗和欺诈的情况发生。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一方面,要求采购主体提供的信息要真实;另一方面,要求供应商在提供货物、服务时达到投标时做出的承诺,树立相应的责任意识。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增强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在以上四项原则中,公平竞争原则是核心原则,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石。公开透明原则是公平竞争、公正原则的前提。1.7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1.8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文件清单如表1-2所示。表1-2 涉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文件清单续表1.9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主要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政府采购的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渠道必须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不应当公开。《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1.10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包括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采购人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后主动回避。”1.11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1.12 招投标文件和评标方法1.12.1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2)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既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3)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资料。1.招标文件的组成及主要内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缴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十二)投标有效期;(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缴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磋商文件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保证金缴纳数额和形式以及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2.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公开招标项目,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谈判和询价文件的编制提出了要求:“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编制提出了具体原则性的规定:“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投标截止时间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公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1.12.2 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一般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文件,也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和投标方案进行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承诺书;(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开标一览表;(4)投标货物分项报价明细表;(5)技术规格响应表;(6)投标货物配置明细表;(7)商务规格响应表;(8)货物运输计划、安装方案及进度表;(9)售后服务承诺及培训方案;(10)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服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一般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价格部分及其他部分组成,通常按照招标文件提供格式进行编制。2.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或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1)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招标文件通常规定在投标文件上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是法人的,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投标人是其他组织的,由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签字;个人参加科研项目投标的,由其本人签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授权委托书。同时,招标文件应明确单位公章不能以其下属部门、分支机构章或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代替。

为规范投标文件的签署,招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如投标函、投标报价、技术及商务偏离表和对投标文件的澄清等文件指定签署位置。

需要注意的是,要求投标文件经单位盖章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投标文件是该投标人编制递交的,对该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实践中,既未经投标人盖章,又未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均无效。(2)投标文件装订和标识要求。招标文件通常规定,投标文件应装订紧密,不得采用活页夹方式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责任。一般要求投标文件封面应有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等信息。(3)投标文件密封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提出具体要求。投标文件密封目的是在投标文件从递交之后到开标期间,防止被人打开、修改、调包或泄密等。因此,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只要起到上述作用即可,不宜过于复杂、烦琐。(4)投标文件递交要求。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等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5)投标文件补充和修改。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提出了具体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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