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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7 21: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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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勇

出版社:汕头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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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开发法律法规

扶贫开发法律法规试读:

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201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简称“七五”普法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指出,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农村的重要保障。“七五”普法规划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不同群体的特点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有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特别是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多年普法实践证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制观念,增强全社会依法办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进行普法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需要。多年来,我国在农村实行的改革开放取得了极大成功,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广大农民生活水平大大得到了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等原因,现阶段我国一些地区农民文化素质还不高,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现象虽然较原来有所改变,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仍很淡化,不懂、不愿借助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这就极易受到不法的侵害,或极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阻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新农村步伐。为此,根据党和政府的指示精神以及“七五”普法规划,特别是根据广大农村农民的现状,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特别编辑了这套《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主要包括了广大人民群众应知应懂、实际实用的法律法规。为了辅导学习,附录还收入了相应法律法规的条例准则、实施细则、解读解答、案例分析等;同时为了突出法律法规的实际实用特点,兼顾地方性和特殊性,附录还收入了部分某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非法律法规的政策文件、管理制度、应用表格等内容,拓展了本书的知识范围,使法律法规更“接地气”,便于读者学习掌握和实际应用。在众多法律法规中,我们通过甄别,淘汰了废止的,精选了最新的、权威的和全面的。但有部分法律法规有些条款不适应当下情况了,却没有颁布新的,我们又不能擅自改动,只得保留原有条款,但附录却有相应的补充修改意见或通知等。众多法律法规根据不同内容和受众特点,经过归类组合,优化配套。整套普法读本非常全面系统,具有很强的学习性、实用性和指导性,非常适合用于广大农村和城乡普法学习教育与实践指导。总之,是全社会“七五”普法的良好读本。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等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农业厅(农垦管理部门)、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 农业部 林业局2017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兵团”)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第三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资金投入情况纳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省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八条 各省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级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第九条 各省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由县级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第十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各省要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第十二条 各省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下达各省财政厅(局),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财政部按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省财政厅(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安排新疆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新疆兵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第十四条 各地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一)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分别商财政部拟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下达资金。(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三)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四)安排新疆兵团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扶贫办制定。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地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全面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形成监管报告报送财政部,根据财政部计划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要配合专员办做好有关工作。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和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扶贫办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本省专员办。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47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04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财农〔2006〕356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扶贫办负责解释。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1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我们对2008年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8〕91号)进行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从2018年起,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要按本办法有关要求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率先探索积累经验,中西部省份也要选择未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的若干县开展试点,并结合实际逐步推进。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2017年9月8日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目标是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一)聚焦精准、突出成效;(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三)分类分级、权责统一;(四)强化监督、适当奖励。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和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二)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扶贫统计数据,财政、扶贫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资料,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关信息;(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上年度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总结;(五)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六)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报告;(七)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出具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结果;(八)其他相关资料。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投入、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依据评价内容设定。(一)资金投入。主要评价省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投入总量、增幅及分配的合理性、规范性等。(二)资金拨付。主要评价中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的时间效率。(三)资金监管。主要评价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包括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等。(四)资金使用成效。主要评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效果。包括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效(只适用于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所在的中西部省)、贫困人口减少、精准使用情况等。(五)加减分指标。包括加分指标(机制创新)和减分指标(违规违纪)。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保持总体稳定。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可根据扶贫工作形势和要求变化对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在年度间进行适当调整。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分级实施。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对省级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省财政、扶贫部门负责对省以下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八条 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专家共同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第九条 各省财政、扶贫部门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材料,连同扶贫开发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材料,报至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择机选择部分省进行实地抽查。各省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扣分。第十条 对各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绩效评价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东部省总得分按比例折算)。根据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90分)、及格(≥60分,<80分)、不及格(<60分)。第十一条 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第十二条 各省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认真改进不足,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三条 省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由各省财政、扶贫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价方式及评价内容,制定本省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或年度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县级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及指标,按程序报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作为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施行,原《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试行办法》(财农〔2008〕91号)同时废止。

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2016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一条 为了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省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第四条 考核工作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扶贫办、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县退出、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三)精准帮扶。考核对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四)扶贫资金。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重点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第六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2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一)省级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对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二)第三方评估。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三)数据汇总。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数据、第三方评估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四)综合评价。国务院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结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五)沟通反馈。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七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三)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六)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第八条 考核结果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省份,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问题的,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中央部门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办商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9日起施行。2012年1月6日印发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附件: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指标(略)

扶贫开发最新政策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2011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为进一步加快贫困地区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特制定本纲要。序言(一)扶贫事业取得巨大成就。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扶贫开发,特别是随着《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实施,扶贫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减少,收入水平稳步提高,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社会事业不断进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农村居民生存和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边疆巩固、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全球减贫事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二)扶贫开发是长期历史任务。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扶贫对象规模大,相对贫困问题凸显,返贫现象时有发生,贫困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发展相对滞后,扶贫开发任务仍十分艰巨。同时,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不断深入,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国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为扶贫开发创造了有利环境和条件。我国扶贫开发已经从以解决温饱为主要任务的阶段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三)深入推进扶贫开发意义重大。扶贫开发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大局。深入推进扶贫开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是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有效的举措,打好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全国人民共同实现全面小康。一、总体要求(四)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扶贫标准,加大投入力度,把连片特困地区作为主战场,把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尽快实现脱贫致富作为首要任务,坚持政府主导,坚持统筹发展,更加注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加注重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更加注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注重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五)工作方针。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行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把扶贫开发作为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鼓励和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扶贫对象通过自身努力摆脱贫困;把社会保障作为解决温饱问题的基本手段,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六)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把扶贫开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总体规划。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中央重点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扶持力度。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制定扶贫政策,实行有差异的扶持措施。——部门协作,合力推进。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战略部署,结合各自职能,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分配资金、安排项目时向贫困地区倾斜,形成扶贫开发合力。——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加强引导,更新观念,充分发挥贫困地区、扶贫对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尊重扶贫对象的主体地位,提高其自我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立足自身实现脱贫致富。——社会帮扶,共同致富。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完善机制,拓展领域,注重实效,提高水平。强化政策措施,鼓励先富帮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统筹兼顾,科学发展。坚持扶贫开发与推进城镇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相结合,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增强防灾减灾能力,提倡健康科学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改革创新,扩大开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创新扶贫工作机制。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共享减贫经验和资源。继续办好扶贫改革试验区,积极探索开放式扶贫新途径。二、目标任务(七)总体目标。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扭转发展差距扩大趋势。(八)主要任务。——基本农田和农田水利。到2015年,贫困地区基本农田和农田水利设施有较大改善,保障人均基本口粮田。到2020年,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明显提高。——特色优势产业。到2015年,力争实现1户1项增收项目。到2020年,初步构建特色支柱产业体系。——饮水安全。到2015年,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到2020年,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程度和自来水普及率进一步提高。——生产生活用电。到2015年,全面解决贫困地区无电行政村用电问题,大幅度减少西部偏远地区和民族地区无电人口数量。到2020年,全面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交通。到2015年,提高贫困地区县城通二级及以上高等级公路比例,除西藏外,西部地区80%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稳步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客运班车通达率。到2020年,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推进村庄内道路硬化,实现村村通班车,全面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农村危房改造。到2015年,完成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800万户。到2020年,贫困地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显著改善。——教育。到2015年,贫困地区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有较大提高;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0%;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提高农村实用技术和劳动力转移培训水平;扫除青壮年文盲。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远程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医疗卫生。到2015年,贫困地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基本健全,县级医院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卫生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门诊统筹全覆盖基本实现;逐步提高儿童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到2020年,贫困地区群众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更加均等。——公共文化。到2015年,基本建立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已通电20户以下自然村广播电视全覆盖,基本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力争实现每个县拥有1家数字电影院,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1场数字电影;行政村基本通宽带,自然村和交通沿线通信信号基本覆盖。到2020年,健全完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自然村基本实现通宽带;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实现每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有文化活动室。以公共文化建设促进农村廉政文化建设。——社会保障。到2015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到2020年,农村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到2015年,力争重点县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妇女总和生育率在1.8左右。到2020年,重点县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逐步实现人口均衡发展。——林业和生态。到2015年,贫困地区森林覆盖率比2010年底增加1.5个百分点。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比2010年底增加3.5个百分点。三、对象范围(九)扶贫对象。在扶贫标准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为扶贫工作主要对象。建立健全扶贫对象识别机制,做好建档立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扶贫对象得到有效扶持。逐步提高国家扶贫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区扶贫标准。(十)连片特困地区。六盘山区、秦巴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桂黔石漠化区、滇西边境山区、大兴安岭南麓山区、燕山-太行山区、吕梁山区、大别山区、罗霄山区等区域的连片特困地区和已明确实施特殊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是扶贫攻坚主战场。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加强对跨省片区规划的指导和协调,集中力量,分批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所属连片特困地区负总责,在国家指导下,以县为基础制定和实施扶贫攻坚工程规划。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集中实施一批教育、卫生、文化、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工程,大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培育壮大一批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区域性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根本上改变连片特困地区面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确定若干连片特困地区,统筹资源给予重点扶持。(十一)重点县和贫困村。要做好连片特困地区以外重点县和贫困村的扶贫工作。原定重点县支持政策不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办法,采取措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现重点县数量逐步减少。重点县减少的省份,国家的支持力度不减。四、专项扶贫(十二)易地扶贫搬迁。坚持自愿原则,对生存条件恶劣地区扶贫对象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引导其他移民搬迁项目优先在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实施,加强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衔接,共同促进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充分考虑资源条件,因地制宜,有序搬迁,改善生存与发展条件,着力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向中小城镇、工业园区移民,创造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能力。加强统筹协调,切实解决搬迁群众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十三)整村推进。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自下而上制定整村推进规划,分期分批实施。发展特色支柱产业,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以县为平台,统筹各类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集中投入,实施水、电、路、气、房和环境改善“六到农家”工程,建设公益设施较为完善的农村社区。加强整村推进后续管理,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巩固提高扶贫开发成果。贫困村相对集中的地方,可实行整乡推进、连片开发。(十四)以工代赈。大力实施以工代赈,有效改善贫困地区耕地(草场)质量,稳步增加有效灌溉面积。加强乡村(组)道路和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开展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和片区综合开发,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夯实发展基础。(十五)产业扶贫。充分发挥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优势,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培植壮大特色支柱产业,大力推进旅游扶贫。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通过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互助资金组织,带动和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引导和支持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贫困农户增收。(十六)就业促进。完善雨露计划。以促进扶贫对象稳定就业为核心,对农村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对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给予生活费、交通费等特殊补贴。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的扶持力度。(十七)扶贫试点。创新扶贫开发机制,针对特殊情况和问题,积极开展边境地区扶贫、地方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结合、灾后恢复重建以及其他特困区域和群体扶贫试点,扩大互助资金、连片开发、彩票公益金扶贫、科技扶贫等试点。(十八)革命老区建设。国家对贫困地区的革命老区县给予重点扶持。五、行业扶贫(十九)明确部门职责。各行业部门要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本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倾斜,并完成本行业国家确定的扶贫任务。(二十)发展特色产业。加强农、林、牧、渔产业指导,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围绕主导产品、名牌产品、优势产品,大力扶持建设各类批发市场和边贸市场。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开发当地资源,积极发展新兴产业,承接产业转移,调整产业结构,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内生动力。(二十一)开展科技扶贫。积极推广良种良法。围绕特色产业发展,加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培育一批科技型扶贫龙头企业。建立完善符合贫困地区实际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扶贫示范村和示范户建设。继续选派科技扶贫团、科技副县(市)长和科技副乡(镇)长、科技特派员到重点县工作。(二十二)完善基础设施。推进贫困地区土地整治,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开展土地平整,提高耕地质量。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扶持修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抓好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和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及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积极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加大牧区游牧民定居工程实施力度。加快贫困地区通乡、通村道路建设,积极发展农村配送物流。继续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普及信息服务,优先实施重点县村村通有线电视、电话、互联网工程。加快农村邮政网络建设,推进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二十三)发展教育文化事业。推进边远贫困地区适当集中办学,加快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继续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在民族地区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动农村中小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关心特殊教育,加大对各级各类残疾学生扶助力度。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和招生协作计划。贫困地区劳动力进城务工,输出地和输入地要积极开展就业培训。继续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农家书屋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加强基层文化队伍建设。(二十四)改善公共卫生和人口服务管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平。进一步健全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医疗与康复服务设施条件。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加大重大疾病和地方病防控力度。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组织城市医务人员在农村开展诊疗服务、临床教学、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提高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贫困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加大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二十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水平,切实保障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常年困难农村人口的基本生活。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完善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进度,支持贫困地区加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农村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建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解决广大老年人养老问题。加快贫困地区社区建设。做好村庄规划,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帮助贫困户解决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完善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和户籍制度改革等政策。(二十六)重视能源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快贫困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推广应用沼气、节能灶、固体成型燃料、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站等生态能源建设项目,带动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和秸秆综合利用。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大力支持退牧还草工程。采取禁牧、休牧、轮牧等措施,恢复天然草原植被和生态功能。加大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防治力度,重点抓好灾害易发区内的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六、社会扶贫(二十七)加强定点扶贫。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国家重点科研院校、军队和武警部队,要积极参加定点扶贫,承担相应的定点扶贫任务。支持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参与定点扶贫工作。积极鼓励、引导、支持和帮助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定点扶贫任务。定点扶贫力争对重点县全覆盖。各定点扶贫单位要制定帮扶规划,积极筹措资金,定期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挂职扶贫。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定点扶贫工作,发挥党政领导定点帮扶的示范效应。(二十八)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东西部扶贫协作双方要制定规划,在资金支持、产业发展、干部交流、人员培训以及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方面积极配合,发挥贫困地区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优势,做好对口帮扶工作。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行业对口帮扶,应与东西部扶贫协作结对关系相衔接。积极推进东中部地区支援西藏、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继续完善对口帮扶的制度和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组织开展区域性结对帮扶工作。(二十九)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的作用。坚持把地方扶贫开发所需与部队所能结合起来。部队应本着就地就近、量力而行、有所作为的原则,充分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和人才、科技、装备等优势,积极参与地方扶贫开发,实现军地优势互补。(三十)动员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大力倡导企业社会责任,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强规划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扶贫开发。积极倡导扶贫志愿者行动,构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等群众组织以及海外华人华侨参与扶贫。七、国际合作(三十一)开展国际交流合作。通过走出去、引进来等多种方式,创新机制,拓宽渠道,加强国际反贫困领域交流。借鉴国际社会减贫理论和实践,开展减贫项目合作,共享减贫经验,共同促进减贫事业发展。八、政策保障(三十二)政策体系。完善有利于贫困地区、扶贫对象的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发挥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的综合效益。实现开发扶贫与社会保障的有机结合。对扶贫工作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政策和项目,要进行贫困影响评估。(三十三)财税支持。中央和地方财政逐步增加扶贫开发投入。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加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开发事业的力度。对贫困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企业用于扶贫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三十四)投资倾斜。加大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和民生工程等投入力度,加大村级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小流域与水土流失治理、农村水电建设等支持力度。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以下(含县)以及西部地区连片特困地区配套资金。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连片特困地区的投资支持力度。(三十五)金融服务。继续完善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开展小额信用贷款,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继续实施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项目。尽快实现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金融服务全覆盖。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多方面拓宽贫困地区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70%以上留在当地使用。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完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针对贫困地区特色主导产业,鼓励地方发展特色农业保险。加强贫困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三十六)产业扶持。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产业政策。国家大型项目、重点工程和新兴产业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贫困地区转移。加强贫困地区市场建设。支持贫困地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完善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政策。(三十七)土地使用。按照国家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需求,合理安排小城镇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加大土地整治力度,在项目安排上,向有条件的重点县倾斜。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贫困地区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三十八)生态建设。在贫困地区继续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防护林体系建设和石漠化、荒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修复工程。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并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力度。重视贫困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三十九)人才保障。组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人员和志愿者到贫困地区服务。制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的鼓励政策。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对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的干部要制定鼓励政策,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对定点扶贫和东西部扶贫协作挂职干部要关心爱护,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发挥创业人才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加大贫困地区干部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力度。(四十)重点群体。把对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扶贫开发纳入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加大支持力度。继续开展兴边富民行动,帮助人口较少民族脱贫致富。推动贫困家庭妇女积极参与全国妇女“双学双比”活动,关注留守妇女和儿童的贫困问题。制定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高农村残疾人生存和发展能力。九、组织领导(四十一)强化扶贫开发责任。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建立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实行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综合协调职能,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加大省县统筹、资源整合力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工作部门和重点县的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各级组织部门要积极配合。东部地区各省(直辖市)要进一步加大对所属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贫困问题。(四十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贫困地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扶贫开发与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以强村富民为目标,以强基固本为保证,积极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村级集体积累的有效途径,拓宽群众增收致富渠道。鼓励和选派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愿意为群众服务的优秀年轻干部、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工作,帮助建班子、带队伍、抓发展。带领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有突出成绩的村干部,可按有关规定和条件优先考录为公务员。(四十三)加强扶贫机构队伍建设。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各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要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各级扶贫机构及其职能,加强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水平。贫困程度深的乡镇要有专门干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贫困地区县级领导干部和县以上扶贫部门干部的培训要纳入各级党政干部培训规划。各级扶贫部门要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廉政和效能建设,提高执行能力。(四十四)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投向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贫困村,集中用于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和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增加直接扶持到户资金规模。创新扶贫资金到户扶持机制,采取多种方式,使扶贫对象得到直接有效扶持。使用扶贫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确保扶贫对象优先受益,产业扶贫项目要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利益联接机制。完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开展绩效考评。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强化审计监督,拓宽监管渠道,坚决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和贪污扶贫资金的行为。(四十五)加强扶贫研究和宣传工作。切实加强扶贫理论和政策研究,对扶贫实践进行系统总结,逐步完善中国特色扶贫理论和政策体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扶贫开发决策水平和实施能力。把扶贫纳入基本国情教育范畴,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学校教育的参考材料。继续加大扶贫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扶贫开发政策、成就、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同时,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政府保障人民生存权、发展权的努力与成效。(四十六)加强扶贫统计与贫困监测。建立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开展对连片特困地区的贫困监测。进一步完善扶贫开发统计与贫困监测制度,不断规范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工作,更加及时客观反映贫困状况、变化趋势和扶贫开发工作成效,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四十七)加强法制化建设。加快扶贫立法,使扶贫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四十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纲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四十九)本纲要由国家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9月17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二)基本原则。坚持应扶尽扶。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坚持应保尽保。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坚持动态管理。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三)主要目标。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二、重点任务(一)加强政策衔接。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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