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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8 07: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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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纲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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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改变中国: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

制度改变中国: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试读:

《智石丛书》总序

2008年以来,为应对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各国出台了种种救市方案,中国也依靠海量投资的注入,保持了很高的GDP(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被视为率先复苏的典范。但是对中国而言,研判救市措施的利弊得失,不应只着眼于短期绩效,而应有更长远的眼光。观察中国在这次危机中所暴露出的严重内外失衡是否已经获得了改善,其中的关键在于:是不是抓住了危机中趁势改革的“机会窗口”,避免还是助长了行政干预的常态化倾向。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从近期看,可否顺利抵御系统性风险,规避“黑天鹅”事件?从中长期看,能否通过提高效率解决这一关键问题,为今后保持较为平稳的经济发展势头创造条件?所有这些,都成为一切关心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牵挂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有识之士心头高悬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

为学问者,以经世济民为己任,此情此境之下,怎能不忧心忡忡,“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所谓“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古人尚且如此,何况今人?

下一步该怎么走?越来越多的学者有了基本共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民主化的改革道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只有这样,中国才有光明的未来。

重启改革的号角已经吹响,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落实。

2012年荣膺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埃尔文·罗斯曾经在1988年编辑过一本纪念后来与他同获201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罗伊德·沙普利学术贡献的论文集。他在书中说:“学者的两大义务,一是要光大先贤的重要思想,二是要让这些重要思想能够到达范围更广的听众。”我们希望越来越多的中国学者像沙普利、罗斯这样,将思想的发展和传播视为自己的使命,孜孜不倦地对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并通过学术平台传播,唤醒尘封的智识,放大理性的声音,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专业而有效的解决方案。

全面深化改革,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亡和全体国民的福祉。积极推进改革,既是包括学者在内的所有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也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套由青年学者朱敏(朱克力)总编的《智石丛书》就是上述理念的体现。丛书的作者群以研究现实社会问题的学者为主体,内容涵盖经济发展、改革战略、民生建设、产业提升及社会创新等议题。希望通过不同思想、学说、方案的呈现、碰撞和互补,与读者一同努力创造思想,凝聚共识,推动改革,使好几代中国人致力于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现代国家的中国梦早日实现。

是为序。智石总顾问

序言 经济制度与经济生活

本书收集了我在过去二十几年里发表过的与制度(主要是经济制度)有关的一些杂文、随笔。它们多数是从一些我们现时的日常生活中能够观察到的现象入手,解析大千世界中无处不在的制度,分析制度形成与变迁的逻辑,说明制度的重要,解释制度与文化、道德的关系,与政府、政策的关系,论证为什么现代的经济学者特别重视制度,我们为什么要进行体制改革。体制改革是过去二三十年中国经济社会生活的主题之一,人们对改革的事情议论纷纷,也对我们这些研究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要求我们从各个角度进行解答,也就为这些文章提供了市场。

当然这些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现象、有时是随手记下的杂文,不可能系统地论述制度。有的问题,由于在许多不同的现象中都起到重要作用,所以可能在若干篇文章中都是议论的重点;而有的问题,则并没有在这些文章中涉及。我们现在也不可能通过对“制度经济学”或“(体制)转轨经济学”的系统描述来说明本书所收文章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是我想,也许我可以通过这篇序言,把有关制度的主要问题,稍微系统地整理一番,供读者参考。同时,也借助这篇序言,把那些我在本书文章中已经说过的有关制度的一些话再强调一下,或是把那些没有在本书文章中说过的略加论述,以补文集的不足。

所以说,这篇序可以作为本文集的一个“导读”,也是所谓“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提纲。这样,写这篇序就成了一个挑战:我力争在有限的篇幅内,用较为简洁的语言,系统地把制度经济学的主要问题,提纲挈领地表述一番。

1.什么是制度:制度是规范人与人利益关系的一套规则

制度是强制执行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鲁滨逊漂流到荒岛,一个人的时候,发生的一切都是人与自然、人与物质世界的关系:他用多少时间去觅食,用多少时间建造逃生的小船,如何抵御风雨,等等。“星期五”出现后有了两个人,就有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时就要有规范人们利益关系的制度了:产品如何分配,财富归谁所有,谁干什么活儿,谁听谁的,等等。所有权关系是这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而与各种利益相关的那些产权关系(property rights),是制度要规范的主要内容。

正式的制度是要成文的,也就是要在事后发生利益纠纷时有案可查。两个人之间办一件事的协议,就是一种制度。协议条款越写越多,说明大家在实践中发现要规范的事情越来越多。协议、合同中的一些常见的条款,最后变成公共的制度,大家写一句“按相关法律”办事,就可以省去许多笔墨。

同时正式的制度是要强制执行的,其意义就在于如果有人不按规范办事,是要受到惩罚的,要为此支付成本。而这就是说,制度不仅是写在纸上的一些条款,而且要有一套组织加以贯彻,要有可信的惩罚机制。有立法而无司法,而且是没有有效的司法,不构成真正的制度。

有正式的制度,相应地也就会有所谓“非正式的”制度,这指的是一些不成文的、没有强制执行的“社会行为准则”(social codes)。但这些行为准则与一般的所谓“道德”的差别在于,它们也是会有惩罚作为后盾的。比如在一个“熟人”市场中,一个人骗了人,以后大家都不与他做生意,他就没了市场,收入下降。只有这时,不能骗人,才构成这一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在历史上的很多场合,社会的确是靠这种非正式的制度维系的。但是在一个流动性越来越大、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是与“生人”打交道的场合,正式的制度(包括信用记录制度)就成为必需。

2.制度的逻辑:人之初,性本恶

经济学的一个前提假设(公理性假设)是:人之初,性本恶。人不仅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且是机会主义的,一有机会就会损人利己,做出坑蒙拐骗、贪污苟且的事情。

制度的作用就是尽可能明确地界定不同个人之间的利益边界(产权),规范人们的行为,尽可能地减少一些人损害另一些人利益的事情。这样,每个人都在明确的边界内最大限度地发挥创造性,追求利益最大化,整个社会的利益也就实现了最大化。

好的制度扬善惩恶,那么它的基本前提就要假定存在“坏人”。不一定假定大家都是坏人,但是只要有一个坏人存在,就要有制度存在,否则这个坏人做了坏事不能受到惩罚,下一个人就会学着也去做坏事,结果就是“劣币驱逐良币”,世风日下,道德沦丧,好人也变成了坏人。

以前苏联版本的政治经济学,假定一搞公有制计划经济,大家就都以全民利益为目标而努力工作,大公而无私,并且按此逻辑设计了制度,结果是人们越来越懒,产品质量越来越差,经济越来越没有活力,贪污腐败越来越严重,最后走向灭亡。制度的逻辑错了,一错到底。

其他学问(比如伦理学、人类学和宗教学)可以假定人之初性本善,可以假定人可以被教化,可以都是好人;经济学则不同,必须假定坏人的存在。在一个每个人都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人们的利益会有重叠、每个人的行为会有许多外部性的世界里,必须有制度来防止一些人的正当利益被别人损害。假定存在坏人,是为了保护好人。

3.制度的成本:有效的制度是在现实中真正起作用的制度

任何交易都是有成本的,包括要花时间了解交易对方的信息,包括要承担交易损失的风险。在一般意义上,这是人与人打交道时所要花费的成本,经济学称为交易成本。

任何制度的形成与执行,都是要有成本的,它是社会总交易成本的一种。起草和制定一种制度要花费许多人的时间,而执行这一制度,也就是使它成为可信的、真正有约束力的制度,要有司法体系,要有监督与检查,要有警察和监狱,这些都要费时费力。打官司要花律师费,告状的一方要花费很多的时间与精力,都是这种制度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

制度成本太高,往往会导致制度无法实施,甚至导致一种制度流于形式,构不成可信的有效的制度。这种情况出现时,我们就应该想到,也许是制度本身的某些环节上存在更为根本性的问题。比如反对腐败这件事情。如果腐败的人太多,导致所谓的“法不责众”,我们就应该去想为什么腐败这么容易发生,监管起来这么难。腐败的定义是以公权谋私利。如果公权和公钱太多,腐败自然容易发生,而且一定是因为要被监管的人太多而监管成本太高,导致查也查不过来,抓也抓不彻底,这时我们就应该去想一想是不是问题的根本在于公权和公钱太多,政府管的事太多,财产的公有制太多。不从这些根本的制度上着手,只是抓监督与检查,结果是制度成本太高,还是无法有效地抑制腐败。好的制度不仅体现公平正义,还要便于实施,有效可信。私有制相比公有制的一个优势,就在于它承认私人利益,让私人拥有产权与承担风险,自己“看着”自己的东西,不必动用公权去防止贪污腐败。

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美国经济学家科思提出的一个著名假说是:如果不存在交易成本,把产权界定给谁都没有关系,人们可以通过交易达到同样的利益均衡。但这一假说的反命题就是:交易成本的存在,决定了产权界定是重要的!事实上,由于产权本身决定了谁来支付交易成本,制度的结构,就会决定经济的结构。

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否对交易成本或制度成本给予充分的补偿,关系到能不能有一个好的制度。打官司是一件费时费力有风险的事,而如果赢了官司,也不能给予胜诉者以足够高额的补偿、对败诉的一方给予足够大的惩罚,人们就会选择忍气吞声,好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而不能真正地起到应起的作用。

还要认识到,制度是在问题出现的过程中形成和完善的(我们后面会对此做进一步的阐述),法律是在案例和判例发生的过程中实现其效力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那些敢于锲而不舍地告状、敢于冒着败诉的风险打官司的人,事实上是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制度的成本,所以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与奖励。而我们这些遇到不公之事“忍了”、见到恶人坏事“躲了”,心里却盼着别人去告状、去纠正的怕事之徒,不过是想搭那些勇于告状者的便车。因此,这个制度应该向我们这些人征税,去奖励那些为完善制度而勇于告状的人们。由此推论,那些专职打假的公司,有收入是完全正当的(我们在此当然是假定它们真的打假,而不是讹诈)。理论上说,它们的收入只要没有超过为别人节省下来的制度成本的总和,就是合理的或者说合算的。

4.制度是一种公共品:不可以“刑不上大夫”

好的制度从本质上说必须不具有任何排他性,要能够被所有在这一制度下生活的人“消费”,并且是强制性地“消费”。不能因为某些人有权有势,就“刑不上大夫”,也不能因为怜悯,就对一介草民网开一面。在现实中,任何制度的执行总会受到这样那样的因素的干扰,这些因素可以是政治,也可以是人情,但制度的设计和制度的实施,必须以一视同仁为宗旨。

制度之所以是一种公共品,其原因还在于在那些存在外部性的领域,制度就特别重要。在私人物品生产和交易的领域,由于个人利益比较容易界定,市场竞争与定价机制可以较为充分地发挥作用,个人趋利避害的行为本身就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制度的约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而在存在外部性的公共品的消费中,制度的约束就至关重要。比如发生环境污染的场合,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会发生偏离,产权界定与保护的制度,立法与执法的机制,就必须发挥作用,否则污染会越来越严重。公权之所以要严加规范,就是因为它会关系到许多人的利益,关系到公共服务的提供。金融系统的监管、食品的检疫、公共卫生的监督,都是同理。

市场经济本身是一套以产权界定与产权保护为基础的制度,但市场经济的法则主要适用于私人物品的生产与交换。而在现实中,我们每天消费的还有大量公共品,在那些外部性较大、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领域,“市场失灵”的问题就会发生,就需要有其他的制度来加以规范。经济越发展,人们消费的公共品越多,收入差距、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经济波动这些问题就越为显著,就越需要有相关的制度来加以保障。

正因如此,发展到今天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就不仅是有些人所理解的只是私有产权保护与定价机制这些基础性的制度,而是还要加上公共服务、社会保障、行业监管、宏观调控、环境保护等一系列有关公共品的制度,它是所有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相关的各种制度的一个大的集合。

在市场化改革初期,人们针对计划经济的弊端,较为强调与私人品生产与交换相关的市场制度,不太关注与公共品相关的制度。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那些对有效经济制度的狭隘理解,显然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了。

5.法治的原则:用“负面清单”管理市场,用“正面清单”约束政府

一个社会所生产的产品,分为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两种。所谓私人物品,是指那些外部性较小、消费具有排他性、利益边界比较容易界定从而比较容易定价的物品,比如我喝了这瓶水你就不能再喝、我用了这个电脑你就不能再用。这种物品基本上可以用市场的办法加以交易,制度也应该鼓励千百万人发挥创新力,创造出越来越多的私人物品,在追求更大的私人收益的过程中,提高人们的收入,使人们享受更大的福利。对于提供私人物品的个人与企业,制度应该“敞开口子”让人们去发挥、去竞争、去创新,只有发现创新的产品会有负面的社会外部性时,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时,才对其加以适当的规范与限制,也就是纳入监管的范围。

这就涉及“法治第一原则”,即对于企业和市场而言,凡是原来制度没有禁止的事情,都是可以做的,做了是不犯法的。只有这样,人们才可以发挥创造力,创造出前所未有、前所未闻的东西来,经济才能发展。如果个人和企业只能做制度规定可以做的事,原来制定制度的人都知道这件事可做了,还谈什么创新呢?事事都要政府审批了才能做,一定是不会有创新的,因为政府不是一个创新机构。它都知道了的事,一定不是“新的”事,所以只有制度允许做的事才是可做的事,一定不是一个鼓励创新的制度,因此也就一定不是一个有效率的制度。

用现在大家开始熟悉起来的话说,这就是用“负面清单管理市场”:凡是制度或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做的,就都是可以做的。人们事后可以发现有些新的产品或新的经济活动是有负的外部性的,也就是会对交易双方之外的人产生不利的影响,比如污染了环境或导致金融风险,从而立法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但在这新的法律生效之前,个人和企业的行为并不违法,不应受到惩罚。只有这样,千百万人的创造力才能大大地发挥出来(尽管我们可以从道德上教育或劝说大家应该在创新时就考虑到对别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另一种产品称为公共产品,其特点是因为其消费的不排他,利益界定比较困难,定价成本太高,导致无法用市场交易的办法加以提供,只能通过某种公共财政的方法由某个公共机构向大众提供。比如一个路灯,你也可以从它下面走过,我也可以从它下面走过,都能获益,但是一旦让我为此付费,我就会说我眼睛好,不需要,所以我不该付费,出现所谓“搭便车”或“败德”的问题。要想搞清楚我究竟从这个路灯上获得了多少好处、要付多少比例的费,可就麻烦了。所以这时,一个交易成本较低的办法,就是不做个体的区分,按照同一比例向所有人征税,由一个公共机构(它称为政府还是别的什么名字不重要)来加以提供。国防、外交、消防、环保、食品安全、贫困救济等,都属于这类情况。这就是政府一类的公共机构产生与存在的经济学原理。它们的职责从经济学的逻辑上说就是提供公共物品。

但是这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公共物品的供给,本身具有垄断性,因为你不能在一条路上安两排路灯,一个国家不可能需要两套国防体系。这种公共权利的垄断性,导致了一种危险,就是政府权力可能因其垄断性而无限扩张,必须加以约束。如何约束呢?就需要在宪法层面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定:只有通过公民议政,同意政府有这样的权力,政府才能去管这样的事情,否则就是违宪的。因此,对于政府职权而言,必须是“正面清单”管理:只有法律规定你可以做的事,才是可做的;法律没有规定你可做的事,你是不可以随便“创新”的,不可以让权力随意膨胀的!

总之,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制度具有双重性:对于私权而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凡是没有规定不可以做的,都是可做的,以发挥大家好的创造力;而对于公权而言,要用“正面清单”约束,凡是没有规定你可以做的,都是不可以做的,不可“创新”地扩大政府的审批与干涉。

个人、企业、市场要有约束,政府也要有约束,各有各的职责,这是不需要争论的问题。问题在于,我们旧体制的一个根本性的弊端,是把事情搞反了:个人和企业不可以做政府不知道的事,而政府可以任意做它想做的事。

6.制度为什么重要:节省交易成本,促进经济增长

制度为什么重要,从根本上说,就是它可以节省交易成本;用比较通俗的话说,就是减少麻烦。如果制度是可信的,也就是说,如果有人不按制度办,违犯了法律,是会受到惩罚的,那么人们就可以对别人如何行事有一个比较可靠的预期,与他们打交道时就会比较简单,用不着防着这个防着那个,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即使出了问题,有制度可循,有法律可依,就没有什么争议,处理起来比较简单方便。有人说在一些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生活、工作、做生意都比较简单,不用面对许多复杂的人情关系,其实就是说明这些国家的制度已经比较发达,人们对别人的行为都有了一个比较稳定的预期。

这里,好的制度的一个标准,就是它是不是明确而清晰地界定了各方的权利与责任,是不是涵盖了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是不是有一个简单明了的处理问题的程序。而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好的制度的形成一定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修订的过程,因为最初人们不可能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所有利益冲突,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出事”的过程中,才能发现原来制度的缺陷,才能不断地改进,不断地使制度趋于缜密,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但这时就出现了另一方面的问题:制度越发达,往往就越复杂,法律条文就越多,弄到一般人都记不住、搞不懂的程度,必须花钱聘用法律专家(也就是律师)来搞清楚相关的规章制度,来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而因为制度的复杂,法律程序就复杂,往往需要好多人参与,费时费力费钱后不过是解决一个小问题。人们这时就会抱怨打官司贵,抱怨制度不合理,成本太高。但是,如果仔细分析下来,在规章制度基本合理的情况下,只要打官司的成本低于旷日持久扯皮扯不清时各方所要花费的时间与精力成本的总和,这个社会为这个制度支付这个打官司的成本,就是合算的。制度的重要,首先就在于它可以减少扯皮。

制度最初不太发达,一方面表现为它还不能覆盖许多可能发生的情况(因为早期它们还没有发生过),另一方面表现为制度规定的解决问题的程序不够清晰明了,所以需要支付一些不合理的成本。而只要一个社会有一个不断改进的机制,使制度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制度成本就会降低,社会运作起来就更有效率。

反过来说,这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发展制度、改革制度、完善制度的思路:既然制度的作用在于节省扯皮的成本,制度的发展方向就是进一步降低这些成本,而不是搞出各种繁文缛节,加大大家的成本。

节省了成本,就是提高了效率,经济增长就会快一些。另一方面,即增加产出的方面,制度的重要性就在于它可以提供正确的激励,使人们发挥创新能力,追求更大的新利益。比如,保护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的制度,就可以使人们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断创新,以获得创新的超额利润或额外收入,经济中的商业模式和科学技术,就会不断创新,生产力不断提高,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就有了持久的动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增长理论和发展经济学已经把最近几十年来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成果吸收进来,把制度改进定义为决定经济增长的第四个要素。另外三个要素是:资源、劳动和知识(有知识和技术附着的资源就演化为“资本”,受过教育的劳动者就成为“人力资本”)。

体制改革之所以可以促进增长,可以提供“红利”,就是因为它可以节省成本、提高效率、鼓励创新。中国这几十年的发展经历,为制度的作用提供了最生动的佐证。地还是原来的地,人还是原来的人,耕作技术还是原来的技术,旧体制下吃不饱饭,改了一下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两年的时间粮食就多得要降价才卖得掉,充分说明制度改进本身就是增长的要素。

7.腐败的制度原因:要讲制度而不是讲道德

好的制度促进经济增长,不好的制度导致不好的结果,效率低下不说,还会产生腐败这样的恶果。我们不妨借腐败分析一下为什么制度比道德更重要。

官员不断出现腐败,人们的矛头往往首先指向官员不讲道德,主张加强思想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应该为人民服务,要大公无私。可是道德说教了几十年,腐败却有增无减,一度甚至到了“法不治众”的程度:是个官就腐败,你怎么办?

而这里的基本逻辑其实在于:道德说教当然是必要的,但只要制度存在缺陷,一个官员腐败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就会使另一些官员仿而效之,觉得不讲道德也不过如此。最终,“劣币驱逐良币”,大家都不再讲什么大公无私的道德,腐败便会盛行起来。

什么样的制度才能抑制腐败呢?

第一,公权不能太多,公钱不能太多。腐败的定义是以公权谋私利,公权越多,腐败的可能性越大,惩治腐败的难度就越大,成本就越高,腐败就难以抑制。香港之所以一个廉政公署靠不多的一些人就能治住腐败,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香港是一个“小政府”,政府管的事有限,监督几百名官员,成本相对较小。一个处处是公权、处处是公钱的社会,抑制腐败就会难得多。所以说,内地搞政府放权、国企改革、让私人部门和市场去“以私权谋私利”,是从基本的制度上减少腐败的可能性,抑制腐败就会变得更加容易。

第二,加强制度的监督。腐败被发现的可能性提高,腐败的成本(腐败官员面临的损失)就会加大,使腐败成为“不合算”的事情。

第三,要有力度更大的惩罚腐败的制度。发现了腐败,惩罚力度太小,腐败的成本太小,腐败就会变成“合算的买卖”。

我曾经鼓吹“经济学不讲道德”,不是否定道德说教的重要性,只是说,经济学的特殊“职业方法”,不是道德说教,而是改革制度。要讲制度而不是讲道德,用制度去抑制腐败,而不是寄希望于人们的良心发现。

道德的批判,是对“小民”的批判(那些腐败官员从个人看不过也是一介小民);对制度的批判,才是对权势的批判,因为是权势制定了制度或阻碍着制度的变革。

8.制度变革为什么难:既得利益的阻碍

制度这么重要,大家都知道;改变了制度可以获得收益,提高经济效率,大家也都知道。可是为什么就是不改呢?为什么叫了半天,许多改革还是改不动,或者迟迟不改革呢?或者说有些人就是不愿意改呢?

经过了30多年的改革进程,我想现在大家对这个问题可能都比较了解了。一个对大家整体有好处的体制,对一些人,也许只是少数人,可能不一定好,因为他们的既得利益会被削弱,他们就会反对这一改革。或者,改革也许长远来说对大家都有好处,但是有些人要为此而付出的成本更大一些,他们觉得不合算,也会反对改革。甚至,改革成本的付出和收益的获得,在时间上是分开的,好处要很久以后才能看到,而成本是现在就要付的,这可能就会使一些年纪较大的人,因为这种改革成本与收入在时间上的配置特征,而反对改革。总之,就像收入分配不均会产生社会矛盾一样,再好的改革,也可能会因制度红利的分配比例的改变,而产生改革阻力。

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改革就是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不同的体制就是要在收入分配上不一样,才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改革了,原来偷懒的人现在可以继续偷懒却还可以拿原来的工资,原来腐败的人可以继续腐败,那说明改革根本没有发生,因为利益格局并没有发生变化。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学通常所说的“没有人受损,至少有一人受益”的“帕累托改进”,在制度改革的问题上根本是不适用的,因为如果没有至少一个人受损,制度变革就没有发生。比如说经济学经典关于打破垄断的分析,消除了垄断,实现了竞争,社会收益增长了,但这时至少有一个人,即那个原来的垄断者的利润是要下降的,否则还叫什么打破垄断?

改革的阻力来自既得利益者,这一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到了。最近甚至出现了这样的说法:以前的改革之所以还顺利,是因为没有既得利益,现在改革步履维艰,是因为现在有了各种既得利益集团。其实,任何改革都会有阻力,因为在任何时候都有既得利益者。30多年前,农村改革,有的人是写了血书的,就是怕既得利益集团的抵抗。改革价格体制的时候,既得利益集团更不可谓不大:要是取消粮票,一切可以用粮票买低价粮的城市居民,或者是旧体制的既得利益者是不答应的。既得利益集团时时都有,只不过时至今日,反对改革的已经不是当初的那些人,而是换了一些新的既得利益者罢了。既得利益集团会因制度的不同而不断变化,既得利益集团阻碍改革,是一般性的规律。我就“转轨经济学”或体制改革问题发表的第一篇论文,即本书收录的那篇“非帕累托改变:既得利益与改革阻力”,就是因为当时认识到,这是改革的一个基本问题。

所以说,改革,首要的也是根本性的问题不是技术性的,而是社会性的,只不过有时技术上做得好一些,会使阻力小一些,改革得以推进。

化解改革的一个一般性的技术手段,就是通过对既得利益者的适当“补偿”或“赎买”,使既得利益者的损失小一些,他们就会较容易地接受改革。在我们的工资单中存在很长时间的“粮食与副食补贴”,其实就是为了取消粮票对大家的一种补偿。只要改革带来的好处大于这些补偿,就是合算的。经济学中的补偿原理,就是为了使制度改革更“像”一种没有人受损失的“帕累托改进”,可以使改革克服阻力。我们今天的改革,同样需要思考这样的问题。

改革之所以不是革命,就在于改革不是消灭既得利益者(个人与机构),而是使他们“转轨”到新的体制中去。

9.“制度转轨”还是“制度变迁”:转轨经济学的特点

作为制度经济学一个分支的“转轨经济学”,兴起于20世纪80~90年代。那时,中国的改革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然后又发生了苏联东欧的剧变,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纷纷开始了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人们就把这个制度变化的过程称为“体制转轨”(institutional transition),将描述分析这一过程的理论称为“转轨经济学”(economics of transition)。

不过这就在理论概念上产生了一个问题。古典制度经济学当中描述从一种制度向另一种制度转变过程的概念是“制度变迁”(institutional change)。我们现在的“转轨”,与古典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历史上那些制度变迁,比如从中世纪的庄园制度向市场经济制度的转变,是不是有什么本质的差别,需要用另一个概念来加以概括呢?

其实差别真的是存在的。最基本的差别是,历史上的制度变迁发生时,人们总的来说是盲目的,他们知道要为了捕捉新的利益机会而改变制度,但却不知道自己究竟会向、要向什么样的目标模式转变。在一两百年的历史长河中,人们一步一步地摸索,每次做出一些微小的变化,却并不知道自己最终要实现的大致是一个怎样的制度。

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这句今天的改革者们挂在嘴边的话,就已经清楚地说明,20世纪末发生的制度变革过程中,人们知道至少是大致地知道自己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是有一个目标模式的。

历史上计划经济体系的建立,也是一个清楚目标模式的制度变革,但那个变革与今天的差异则在于,计划经济的出现,是一个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向一个最初只在理论上存在、还尚未在现实中存在的制度模式的转变。而20世纪末的这次变革,则是从一种已经存在的制度向另一种已经存在并在其他国家继续存在的制度的转变。

因此,“制度转轨”这个概念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它描述的是从一种已经存在的制度向另一种已知的、已经存在的制度进行转变的过程。

这其实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楚地理解邓小平的名言“摸着石头过河”——要过河,要去彼岸,这是知道的,不知道的仅在于如何过河,所以要摸着石头加以探索。彼岸的很多细节我们可能也还不是很清楚,但是大致上,当时出国访问过的领导人们知道我们要搞一个什么样的制度,至少要包含哪些已经在别人那里实行的制度要素。他们当时是不是能够、是不是愿意清楚地表达这一点,当然是另一个问题。“市场”这个概念很早就作为一个目标模式提出来,是能说明很多问题的。

这也说明,我们正在进行的,是一场历史上很特殊的制度变革。

10.制度转轨的一般性与国别性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大批国家开始了体制转轨的过程,但是体制转轨的方式却多种多样。用简单的归类法,可以说存在两种不同的转轨方式,一种是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大爆炸”式的激进改革,另一种是中国的渐进式改革。那么,两种方式有没有一个孰优孰劣的问题?这可以说是制度经济学和转轨经济学热烈讨论的一个命题。

在我看来,中国与俄罗斯的差别,首先在于旧体制的覆盖程度有很大的不同。当时苏联几乎90%的国内生产总值来自国有计划部门,几乎所有的劳动力都加入了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而1978年的中国,国有部门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不到60%,享受统一社会保障的只有劳动力总数18%左右的国有企业职工。因此,在俄罗斯,如果不首先改革国有部门,把劳动力和生产力释放出来,非国有经济就不可能发展。而在中国,由于大多数劳动力都在非国有的农业部门,只要实行了农业改革,允许乡镇工业和服务业在市场上发展,就可以在先不进行国有部门改革的情况下,就开始非国有经济的发展,通过一种“双轨制”的方式,使新的体制成长起来,逐步为改革旧体制创造条件。

其次,更深一层的经济关系在于,中国与俄罗斯在经济发展阶段上有着很大的差别。苏联在继承了俄国工业革命的基础上,基本实现了工业化,人均收入水平较高,国民受教育水平较高。而1978年的中国,尽管在新中国的计划体制下初步建立了工业基础,但总的来说,仍属于一个相当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位于世界最低发展国家之列,国民受教育水平仍然很低。这就决定了中国的制度改革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展开,而俄罗斯尽管开始阶段会有较大的阵痛,却相对容易引入发达国家的一些制度要素,可以较快地实现转轨。在这个意义上,中国与俄罗斯的差别在于发展阶段的差别。

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历史背景的差异。俄罗斯本来就是一个欧洲国家,宗教、文化、政治、法律,与西欧和北美有着诸多的共性,因此可以较大限度地发挥“后发优势”或实现“知识外溢”,比较容易以一种简单的方式移植西方的制度,不需要太多自己的创新。而中国在过去2000多年的历史上与西方有着太多根本性的差异,从政治制度到宗教文化,走过了极不相同的历史路径。要在这样一种独特的历史背景下实行最初由西方人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制度,没有简单的一切照搬的办法,而只能在渐进的过程中创造性地进行制度转轨。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的体制改革,不是简单的转轨,而是一个大方向基本明确前提下的“适应性体制创新”。几百年后,各国的制度可能趋同(西方国家也一定要不断改革和调整),但是各国走过的路径,却可能因历史背景的差异而各不相同。

总之,确实存在一些可以称为“中国特色”的东西,确实存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转轨。差别主要在于各国的起始条件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历史背景不同,而不在于孰优孰劣。

11.中国的体制转轨,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就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而言,中国与俄罗斯的差别在于:俄罗斯是一个经济已经较为发达的国家实行制度改革,而中国既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改革与发展同时进行,相互制约又相互影响、相互促进。正因如此,我们要充分估计中国“双重使命”的复杂性,充分认识到中国改革与发展的长期性。没有发展,我们的制度就不可能完善,而没有制度变革,我们的发展就会因效率低下而困难重重。

作为一个落后国家,中国一个重要的后发劣势在于,人们(国外的人与国内的人)往往会用发达国家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来直接对比我们当前的制度缺陷,并不认真思考发展阶段的差异和历史背景的差异。许多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发达国家在历史上与我们类似的发展阶段中同样存在过,当时的情况可能比我们还糟。但是当下的人们不会进行这种历史的比较,而是每每做着当下“横断面”的直接比较,并由此提出各种超越历史的诉求,各种“大跃进”或“体制赶超”的主张就会层出不穷。在此,作为经济学者,我们的一个重要责任,就在于提醒人们要有足够的“历史耐心”,直面我们作为一个落后国家可能面对的发展与改革的特殊问题和特殊困难,积极推动改革,同时坚持以一种平和的心态走过我们必须走过的历史阶段,才能真正实现我们的希望和理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抱怨老祖宗是没有用的。我们的路只有我们一步一步地走过。2014年8月26日

第一章 制度变迁的逻辑与进程

本章讨论的是制度是如何变迁的,以及制度变迁要经历怎样的过程。从中国改革的实践来看,制度的变迁有一套固有的逻辑。所谓改革,说到底是改革人们的利益关系。利益关系的变动自然会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新型的商业道德确定前,总会经历一个骗子横行的过程。行骗与防骗之间的利益博弈,新旧体制之间的此消彼长,会慢慢孕育新的制度。在制度形成的过程中,难免有各种利益冲突。利益冲突并不可怕,大家坐下来谈判,哪怕脸红脖子粗地争吵一番也好,哪怕费时数年也好,最终会争议出一套解决问题的规则和方法,即新的制度。市场经济制度也是如此,市场本身是可以由最一般智慧水平的“小市民”以至“鸡鸣狗盗”之徒进行交易并以某种方式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机制。市场的发展,体制的转轨,也不需要特别的大智慧,而只需要承认现实并从现实出发的态度。

骗出一套新体制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骗子似乎越来越多了。搭个野班子,刻上几个“筹备中心”的图章,上上下下全国各地能卷走几十万;把头发梳得溜光,戴上一副金丝眼镜,拎上一只密码提包,操上几句“广普话”,做港商状,便能弄到上百万的订单货款,然后逃之夭夭。欺骗拖欠赖账之类已多到报刊都不愿再做报道的地步;假冒伪劣之多,以至要成立“打假办公室”,还要来个“质量万里行”;甚至连政府机构内部都是“村骗乡,乡骗县,一直骗到国务院”。无怪乎那么多人惊呼世风日下,有的甚至责怪搞市场经济搞得人们道德沦丧。

其实如果我们承认人非圣贤,承认总会有些人利用各种可能的机会和制度上的漏洞用各种可能的办法为自己谋取利益,就应该承认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骗子多了一些是十分自然、十分正常以至十分可喜的现象。如果说“乱世出豪杰”的话,那我们可以说“改革出骗子”。原因并不复杂:改革是一种破旧立新的过程,旧的一套体制、规章以至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正在解体、失去效力,而新的市场经济的规则与规范还没有完全形成,还不完善,人们还不知道怎样在新的体制下保护自己的利益、谨防坑蒙拐骗,经济生活当中就难免出现一些制度真空,可供小人们钻的空子也就会多起来。骗子多了,说明我们的改革正在深入进行,遍地铺开。骗子的多少衡量着改革的深度与广度。

信用、信誉、诚实、“保质保量”等,不能仅当作一种美德来看,也得当作一种制度的“产品”来看待。经济学可以完全不承认、不依赖“为消费者负责”、“为他人着想”等美德,而只承认斤斤计较的利害得失。我们可以不管古代的诚实与信用是怎么形成的,在现代商品经济中,信用不是因为其美好才被人们所信奉,而是因为它有用、有利,才被人们所遵守。其基本逻辑无非是:你想骗我,我也想骗你;你想骗我时我便想方设法防你的骗,我想骗你时便要琢磨着如何让防骗的你防不着我的骗。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兵来将挡,水来土掩,骗到最后大家一方面被骗得越来越聪明,另一方面也骗得累了,才发现其实谁都不是傻子,不会天生被骗而不会骗人。大家费了那么大劲你骗我、我骗你,还不如谁都不骗谁更省事、更合算、更经济(节省交易成本),于是大家偃旗息鼓,制定下一些共同防骗的规章制度以利于好好合作,人也因此显得诚实、讲信用、讲道德。

事物发展的这一逻辑,一方面表明在新型的商业道德确立之前,总难免有一个骗子泛滥的过程;另一方面也说明,有利于大家诚实合作的制度,往往是在大家你骗我、我骗你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有骗人的,就有人要防骗,防骗的过程,其实正是制度的形成过程。比如合同或契约就是为了防骗而产生的。最初大家可能都是君子口头协议,后来有人事后不认账,才发现得有“合同”这样一种事前用文字写下的制度。怎么订合同,也是骗出来的学问,一笔买卖里可供钻的空子会有很多,一开始谁都不可能想得很全面。受了骗,吃一堑长一智,下次再订合同就会完善一些,于是合同的文本也就越来越长,条款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光有合同还不行,还得保证执行,不执行合同的人要是不受惩罚,合同不过是一纸空文,于是先有了私人间的械斗或私设公堂,然后有了“要债公司”(黑帮团伙有时也起这种作用),后来发现还是大家交点税,搞些社会的、公共的机构比较便宜,也较为公正,于是“攒”出了政府、法庭、警察之类的玩意儿。私人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也变成了大家共有的法律中的一些内容,免得每次都要重写一遍。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大大小小的制度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防骗而建立的。

我们的传统体制,是靠垂直的管理与监督来维持的,并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大家都对上负责、对上级诚实就是对人民诚实的道德准则。体制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后,经济主体多了,横向的经济往来多了,怎么对别人诚实的问题便凸显出来。旧的规则和旧的道德已不再适用,新的还有待建立,于是出现了骗子增多、“三角债”难清,欠账的是爷爷、要账的是孙子之类的事情。所以问题不在于道德沦丧,而在于如何在新条件下重建防骗体系。在这当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其首要职能要由原来的“发号施令”,转变为“保护产权”,法律的设置和执法机构的加强,也要与此相适应。市场经济搞起来了,政府的职能与之不相适应,出现政府缺位,其他一些东西就会来补位,比如要债公司、家族势力等,黑帮团伙也会趁火打劫。保护产权一事不由政府当作公共物品来提供,就会有人当作私人物品来提供,同时就难免生出许多副产品。我们已经有了政府机器,最好还是靠转变职能过渡到新体制,而不要再经过一个漫长的重组过程。

与此同时,各种民间的“防骗工事”也需逐步建立、完善起来,像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商业合同、“消协”之类的机制,也起着防骗的重要作用。在我们的改革过程中,随着骗子的增多,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民间机构的建设也在进行。我之所以对骗子增多这件事持乐观态度,根本上还是因为相信防骗的新规则新体制以及新型的商业道德,必将在大小骗局之中诞生。虽然有国外一些现成的规则可供参考借鉴,但有中国特色的骗子总得我们自己对付,所以新体制有赖于我们自己在与各色骗子的周旋中逐步形成、掌握和应用。我们谁都不是先知先觉,不受骗不知防骗之重要,不受骗难学会防骗,所以在一开始不可能把一切规则都搞得很完善、很精细,总要有一个过程。骗子一多,大家都引起重视,新规则才能普遍地形成;骗术越高明,规则才会定得越严密。仔细观察一下,现在的骗子们其实骗术还很简单、原始,得手还太容易(体制的漏洞还太大,人们还太“傻”),所以从体制改革的全过程来说,我们还和骗子们一样,都只是处在“初级阶段”。

作为一个人,我相信人与人之间存在许多美好的东西,有真切的爱心、善良的愿望、温暖的友情、诚实的信誉和利他主义,好人是多的,人间是暖的。但作为经济学家,我宁可先假定人是恶的、丑的,无时无刻不想骗人的。我想这可能反倒有利于经济制度的完善,经济问题的解决。天下的事不怕多往坏处想,只怕只往好处想,一厢情愿地上当受骗。这种思维方式不是没有坏处,因为为防小人所设的制度,有时会约束到了君子头上,浪费了君子的时间,比如签合同之类的事就是如此。但这也是没办法的办法,是为了保障君子的利益。没有有效的制度防小人,小人就会泛滥起来,直到最后不再有人去当君子。道德的沦丧,根本的原因不在于教育不够,而在于制度不灵。也正因如此,我宁可相信制度,也不相信人性中的美德。

快停止复制旧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完全不同于旧的集中计划,也不同于目前实行分权制的国有经济的新的经济体制,它要求对旧的体制做根本性的改革,在各个方面建立起新的体制。这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任务。要加速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是使实现这一目标更加困难,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立即停止旧体制的扩张,停止复制旧体制。

以往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成果,就在于我国经济中出现了新的经济体制成分。所谓“新体制经济”,指的主要就是各种非国有经济成分,其中包括城乡集体合作经济、外资合资经济和私人、个体经济等不同于旧体制的产权关系,并因此按照与旧体制不同的方式运行的经济实体。改革开放头十几年,我国经济体制结构的变化,既取决于新体制的成长,也得益于旧体制的改造。但是,除了农业经济体制的变化之外,整个经济中体制结构的变化应该说主要归功于新体制成分的成长。旧经济体制即原国有经济部门的改革,不能说完全没有取得进展,比如引入了市场价格调节,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某些政府部门的职能也发生了转变等等。但从国有企业的基本行为方式和运行效果看,从政府与企业、国家与职工的基本关系看,还很难说旧体制已获得了实质性的改造,经济关系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我国整个经济运行体制之所以已发生了初步的改变(我不同意已发生“根本性改变”或“重大转变”的判断),市场机制之所以已开始在许多方面发挥作用,经济状况也较为稳定,主要还是因为在旧体制的周边生长、发展起了一大块新体制成分。正是这些新体制成分的成长和所占比重的提高,使我国整个经济的运行机制开始有了不同于旧体制的新特征。当前我们深化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一项根本任务,仍然是要进一步逐步增加新体制的比重、减少旧体制的比重,最终实现由旧体制到新体制的过渡。

但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阻碍对旧体制进行改革的各种因素,虽然一方面因新体制的成长而有所削弱,但另一方面也因下述种种原因而有所加强:改革开放头十几年中,原有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在有些方面受到削弱,但在另一些方面反而有所加强,比如在中央政府“放权让利”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国营企业、国家职工、各级官员等等,又获得了新的受到行政权力保护的既得利益;旧体制官僚化程度又有所突出,变得更加根深蒂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物质资料的扩大再生产,旧体制本身也在扩大再生产,虽然其按产值计算的相对比重在国民经济中有所下降,但其绝对规模却仍在扩大,导致吃旧体制饭的既得利益集团的规模没有缩小,反而有所扩大。新建的国营企业绝大多数仍然按照旧的产权关系、旧的管理办法运行,新就业的国营企业职工和国家干部基本上仍然按照旧的劳动工资制度端“铁饭碗”、吃“大锅饭”,国家职工在社会劳动力中所占的比重和在总就业中所占的比重不但没有缩小,还有所上升。一个颇能说明问题的例子是,这些年我们无时不在大讲特讲简政放权,改革旧的行政体制和用行政办法管理经济的体制,但事实上,政府行政部门雇员在社会总就业中所占的比重在改革开放头14年中由5.8%增长到6.7%;年年都在讲打破“铁饭碗”,但各种享受“国家职工”待遇的人数仍以年均2.6%的速度增加。

所谓改革,说到底是改革人们的利益关系;改革的阻力,说到底来自将要在改革中受到或暂时受到一定损失的各种既得利益集团。因此,旧体制下既得利益集团的扩大,必然使进一步改革的阻力加大,使对旧体制的改革更加困难。政府规模的扩大,使得“政企分开”、“简政放权”等改革更加困难;享受“国家职工”待遇的国营企业职工人数增加使劳动工资人事体制的改革(所谓“破三铁”)阻力加大;按照旧方式管理的国营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增加,会加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难度。如果新增国营企业又加入了亏损企业的行列,改革起来就更难。

复制旧体制的问题,最突出地表现在社会投资资金的使用上。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国民收入储蓄率每年高达30%以上,甚至近40%,这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非常有利的因素。但是,在当时,这些储蓄的大部分还都是通过银行变成贷款投入了国有经济部门。(有的统计调查表明,国家银行系统贷款的90%以上都是对国营企业或地方政府投放的。)这些贷款除了被用来弥补亏损、还“三角债”以外,很大一部分被用来建设大大小小的新的国有企业,其中绝大多数仍实行旧的所有制形式和旧的管理体制,很大一部分的投资效率很低,有许多一建成就开始亏损,不仅没能像预期的那样成为各级财政的新财源,反而成了新的“包袱”,要靠新的补贴或银行挂账养起来。

而与此同时,许多采用新体制的非国有经济却因得不到贷款而难以迅速地扩大生产规模、实现升级换代、提高经济效益,许多落后地区则难以实现经济起飞。有的人说,非国有企业如乡镇企业也会投资失误,也会经营不善,也会发生欠账不还等现象,与国有企业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在我们的现行体制下,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必须看到,那就是,非国有企业欠账不还,基本上只是一次性的,不会像亏损的国营企业那样成为财政补贴的新的支出对象,也不会成为需要银行不断追加新贷款以维持其生存的新的无底洞。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决策失误,出现坏账,总是难免的,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就是不断地优胜劣汰。若企业本身真的是自负盈亏,这些坏账的负效应就是有限的,不会使资源的无效利用进一步扩大,也不会引起国家财政支出的进一步增加和宏观资金运动上的进一步失控。我们投资资金使用效率低,企业经营效率低,企业只能生、不能死,亏损补贴严重,“三角债”前清后欠,银行挂账不断增加等问题,长期未能解决,现在再拿着大量宝贵的资金去复制旧体制、扩大老问题,不能使其发挥出应有的效率,实在是太可惜了。

正是由于旧体制仍在不断被复制,不断被扩大,到1993年的时候旧体制改革的难度和阻力在许多方面并不比5年或10年前小多少。如果我们仍然希望避免社会矛盾激化,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逐步完成向新体制的过渡,现在就应该继续积极地扩大新体制,缩小旧体制。旧体制的改革有许多困难,一时还不能彻底改造,但我们至少可以做的一件事是:制止它本身的进一步扩大,或者说,停止复制旧体制。不能再一边甩包袱甩不掉,一边又背上新包袱;一边想改改不动,一边又去复制那个想要改掉的旧体制。这并不是说旧体制成分没改之前就不能利用旧体制下的社会生产力进行扩大再生产,而是说在物质资料扩大再生产的同时,要尽可能停止旧体制的扩大再生产,要努力在扩大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同时,尽量引入新体制,使物质资料扩大再生产具有新体制的社会形式和运行机制。比如:

——对于新增资本或投资项目,我们应该从现在开始就逐步试行新的集资方式、所有权形式和资产管理制度,用股份制、投资公司或民营贷款投资等新形式取代旧的国有国营投资体制,从每一笔新增资本开始改变投资管理体制和资产管理体制。

——对于新建企业,应该不再实行原有的行政管理办法,不再纳入旧的行政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体制,而是纳入市场体系,采用新的管理办法,使其更直接地面对市场、自负盈亏,不再像现有企业那样享受旧体制所提供的各种非市场性保障。

——对于新增职工和管理人员,从现在起就应立即实行新的劳动工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不是名义上搞合同制而实际上还是和原来的固定工那样享受“铁饭碗”。

具体的实施办法当然要依具体情况而定。现实地说,实行新体制在一开始也不一定就是全新,但有新意就比完全沿袭旧体制为好。“停止复制旧体制”这一思路应该尽快地明确起来。在原有的旧体制不能立即改造之前,停止复制旧体制本身就意味着引入新体制,增加新体制比重,因此也是改革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积极地推进改革。

一般来说,在不能一下子变旧体制为新体制的情况下,首先实行“双轨”,可以说是缓解社会矛盾又积极推进改革的一个基本方法。但是,以往的经验教训已经表明,用“双轨体制”的办法能否尽快而成功地实现向新体制的过渡,将取决于能否制止“旧体制轨”的扩大,在于能否控制住旧体制存量的增加,使一切增量都纳入新体制。我国实行的“双轨价格制”之所以出现了一些问题,迟迟不能向市场价格并轨,问题不是出在“双轨制”本身,而是出在旧体制一轨本身的扩大——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计划流通和计划定价的产品部分并没有按照最初设想的那样在数量上被固定住,而是也随着生产的扩大逐步扩大,结果,增量没能完全被纳入“市场轨”,相反,有很大一部分,有时甚至是大部分反倒因种种“公的”或“私的”原因而被纳入了旧体制的“计划轨”,甚至出现了向“计划轨”并轨的情况。在整个经济通过“体制双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以往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深刻记取。积极的和有效的“双轨制”的真谛,就在于控制住旧体制的扩大而积极发展新体制,在于存量改不动时先改增量,而不能在存量没改动时增量又成了旧的。我们只有从体制的每一方面、每一环节上停止复制旧体制,积极发展新体制,既增加整个经济中新体制的比重,也为改革现存的旧体制成分创造必要的条件,才能加快市场经济的形成,真正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稳健改革的成功之路。

市场无须大智慧

市场的发展并不需要大智慧,因为市场本身是可以由最一般的智慧水平的“小市民”以至“鸡鸣狗盗”之徒(出狱改过之后)进行交易并以某种方式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机制。市场的发展、体制的转轨,也不需要特别的大智慧,而只需要一样东西,那就是一种承认现实、从现实出发的态度。现实的情况是怎样的,如何从现实出发承认什么是可行的、有效的、合理的,就去做什么,市场就会逐步发展起来。开始时可能有许多问题,但总会逐步完善。我们现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其实还是不承认现实、不从实际出发做事情。旧的体制明明已经运转不灵了(比如固定利率制度),还不开始动手改革;明明到处都行之有效的体制(比如民营银行和民营的投资基金),仍然不鼓励发展;明明需要尽快开始着手解决的问题(比如国有股、法人股的问题),却拖着迟迟不加以解决。这都不是缺乏大智慧的表现,而是不实事求是的表现。

解决问题、改进制度、发展证券市场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这不意味着非得有超人的大智慧,而是要有一个在现实中逐步探索、逐步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世界上所有的证券市场、资本市场以及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不出现问题的;不能指望存在什么大智慧,能一开始就把什么都设计好,然后“开步走”,或者能在一开始就预知一切可能出现的问题、矛盾、骗局、风险等,一下子建立起一种完善的体制,不发生任何问题。制度从来是在一个个问题出现后逐步完善的,法律、规章从来是在一个个骗局发生后建立起来的。不让市场发展,自然不会出现问题。这也就是说,不让问题出现,等于不让市场发展。我们现在有世界上不少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可以吸取,有许多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借鉴,这有助于我们缩短发展的进程。但“抄来”的法规要变成市场各方充分理解的、能够真正实施的行为规范,仍然要有一个出问题的过程。那种能够一下子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的大智慧,我想我们人类还不具备。

反对发展市场的一个经常说到的理由是“人员素质低”、“没有人会运作”,也就是说人们缺乏应有的智慧。当初搞股票市场时就有人认为:中国谁会搞股票交易?现在要发展基金,反对的理由之一又是:谁会搞基金?其实,这些世界各地是个人就能搞的东西,为什么我们中国人就那么“没智慧”?这些年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基金其实早已以各种形式大量出现了。一个单位里几个人把钱凑到一起让一个“热心人”或“能人”去证券市场上炒作,其实就形成了一只基金,只不过是处在初级阶段或初级形态罢了,只不过你没有把他正式请到一个场地中来挂牌,没有正式给他一个名分罢了。这些事实上在搞基金的“能人”其实并没特别的大智慧,他们只要不断操作下去,在实践中成为专业的基金操作者,就能成为这方面的专家。你不让他们发展、不让他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不断积累起经验,阻断他们的专业化进程,反过来又说人们缺乏智慧,其实是在扼杀智慧,也扼杀了市场。

认为人们缺乏智慧,因此无法发展市场的另一个理由是现在各级政府还“不会管理市场”。其实,市场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与水平是与被管理者的能力与水平一起发展的。魔高了一尺,道才能高一丈。不让市场运作起来,不让被管理者“玩起来”,你就永远只会纸上谈兵、奢谈管理,而永远学不会管理市场。天下没有骗子行骗,人们就不会知道如何防骗。一种经济机制就是一组人之间互动的关系,互动的双方只能一起成长。这其实也正是市场发展的本意。政府、市场管理者不是也不需要是具备大智慧的超人,大家都是凡夫俗子,都需要积累经验与知识的过程。

市场的发展不仅不需要什么大智慧,而且最怕大智慧。计划经济其实最初都是由一些智慧极高的人设计出来的。我们现在最怕的一种大智慧就是自信世界上别人都搞并已证明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可以不搞,自信我们可以搞出另一种市场,一样有效率。市场经济其实不是建立在人的智慧的基础上的,而是建立在人的自利这种本能的基础上的。自信的大智慧否定市场经济的通行做法,还是和计划经济一样,否定普通人、一般人、芸芸众生作为人的本能。按照这种大智慧,我们还会有什么市场呢?

利益冲突与调解冲突的规则

多年前曾读过美国历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的著作《美国宪法的经济观》(此书直译应名为“对美国宪法的一种经济学解释”)。在这本写作于21世纪初的著作中,作者独树一帜,用“经济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来解释美国宪法形成的历史过程。这种理论的提出,纠正了当时广为流行的一种观点,即认为美国建国时的制宪斗争,是“尊重各州的权利”与“主张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两种观点的斗争,是“慎思的具有民族思想的人士”与“褊狭的具有地方思想的人士”之间的斗争。比尔德研究证实:“许多开国元勋都认为关于宪法的争执主要是由于经济利益的冲突,这种经济利益的差别多少带有地理的或区域的性质。”当时读到这些论述,并不觉得多么新颖。作为一名从小接受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理论(阶级无非是大一些的、较为“自觉”的利益集团)教育的经济学者,理解这种观点是很容易的,反倒奇怪那时的人们怎么竟对这一显而易见的道理看不见,还有那么多异议。同时,又觉得200多年前在美国发生的那些事情,与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关系不大。

1993年初去美国研究访问,第一次到了美国宪法的诞生地费城,参观了当年美国开国元勋们讨论并通过美国宪法的独立大厦,以及那间13州代表讨论宪法草案的议事大厅。讲解员是一位20多岁的青年男士(根据其谈吐风度,我猜想是来此打工的大学生或研究生),他指着那些桌椅、烛台、鹅毛笔,向观众们叙说当年发生在那里的故事,顺便说道:当年的美国,就像现在的俄罗斯,一片混乱,充满了各种复杂的冲突。当时在这些桌子后面坐着的人们,代表着各州、各种利益集团的利益,通过长期的争执、讨论,最后找到了走出混乱的和平和稳定的道路。那句“就像现在的俄罗斯”,显然是他的发挥,不在事先写好的正式解说词之内,但正是这句话,引起了在场游客的共鸣,使那些古迹更具有了现实的内涵,也使我再次想到了比尔德的著作及他所阐述的“利益冲突决定论”的永恒意义。

真正的经济学家不会对利益冲突大惊小怪,不会试图教导人们不要为自己的利益而斗争,要在对手面前避让三分;经济学家关心的问题只在于找到一种最优的调解利益矛盾的方法,使每一方的利益达到“可能的最大”(这是“均衡”概念的本质含义——绝不是有人理解的那样是“总需求=总供给”),并尽可能使各方利益的总和达到最大,避免两败俱伤(“负和博弈”)的结果。解决利益矛盾冲突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长期争执不休,谁也不妥协让步,社会长期陷于混乱,早晚也会在混沌中“磨”(以至“打”)出一个结局,但这也一定伴随经济的巨大损失,导致生产停滞、收入下降、资本外逃等等。不承认矛盾对方的利益,凭借一时的权力压制对方争取自己利益的行为,把对方的利益强制性地“拿来一块”,矛盾暂时得到缓解,但并没有得到解决,或早或晚冲突还要爆发,还得再找出路,因此,也是下策。从美国宪法形成的历史中可以引出与我们现实生活相关的一个经验教训:大家还是坐下来谈判,脸红脖子粗地争吵一通为好,哪怕这“一通”要花费几个月或一两年或更长的时间也好,最终会争议出一套调解矛盾的规则和方法,一定在经济上更合算。认清和承认矛盾对方的利益,好好摆一摆各自的利益,谋求一个折中的妥协方案(也就是达到了“均衡”),才能使经济在一个稳定的制度框架内有效地运行。在此过程中,找出一套以后遇到矛盾冲突时可以遵循的调解矛盾的规则,比找到一种当时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更加重要。规则即制度。有了一套长期有效的规则,经济与社会便有了长期稳定与发展的基础与保障。宪法就是一套最基本的规则,构成基本的制度;日常各种经济社会问题好解决或不好解决,都能从宪法的结构中找到原因,这就是制度变革最终总会变为宪法变革,而经济学的最高形式(我以为)是宪法经济学(而不是制度经济学)的原因。

改革开放、“放权让利”以来,我们的地方经济已日益强大起来,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此同时,旧的体制和新的现实之间的冲突已日益尖锐;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矛盾日益暴露,并已成为经济不稳定的一个重要根源。面对这种利益矛盾,我想现在到了大家坐下来好好谈一谈的时候了。“诸侯割据”、“软约束竞争”不是办法,一方压另一方也不是办法,最好的办法还是大家互相承认对方努力争取自己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通过谈判,“吵”出一套新规则,作为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以求经济与社会的长治久安。财政问题、金融问题、行政管理体制问题等具体问题都有待于基本规则修订之后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现在许多问题的确到了各方坐下来好好“谈判”一番、争论一番、商议一番的时候了。中国自秦始皇起形成了2000多年的中央集权的体制与传统,时间到了20世纪末,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的一些基本游戏规则似乎也该重新讨论一番了。

当年坐在议事大厅里制定宪法的那些美国人多数是政治家,并不是经济学家。规则、制度这些东西最终是由代表各种利益集团的政治家们制定的。那么经济学家能起什么作用呢?经济学家当然可以扮演不同的角色。比如,在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中,经济学家第一可以做中央的经济学家,研究如何制定政策;第二可以做地方的经济学家,也就是研究如何下有对策;第三,用布坎南的话说,经济学家可以做“中裁人”或“中介人”(arbitrator),把“方案A”、“方案B”……的好处与坏处(没有绝对好的或坏的东西)明确地告诉利益冲突的各方,把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分析出来给各方看,把每一方的利益所在和达不到利益时会做出的反应告诉他们的竞争对手,让他们根据自己的利益与所面临的条件,做出各自的最优选择。三种角色都有用处,都有积极的意义,因为各方的利益都需要专家来捍卫,同时也需要专家来调解,特别是在对关系到各方长远利益的基本规则进行重新修订的过程当中,更是这样。

社会博弈与制度建立

1994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对现代博弈论及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做出杰出贡献的三位数理经济学家。在这三人中,应数纳什名气最大,正是他在1950~1954年的一系列重要论文奠定了现代博弈论的学科体系。“纳什均衡”恐怕是现代博弈论中的一个最重要的基本概念,博弈论课程从第一节开始就要讲解这个概念,然后就是不断地、反复地应用,变化无穷,又万变不离其宗。从“纳什均衡”的基本含义中又发展出了“完美纳什均衡”、“适当纳什均衡”、“稳定纳什均衡”、“颤抖纳什均衡”、“序列纳什均衡”等等。纳什获奖,当之无愧。

博弈论(game theory),中文又有人译作“对策论”、“游戏论”,本身是一种数学理论。但说一句有些夸张的话,其实在所有数学理论中,这是最适合应用在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中的理论,因为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说到底,一不是研究物质世界的科学,二不是仅仅研究某个人与给定的物质世界之间关系的科学,而是研究人与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冲突、相互欺骗、相互敌对、相互竞争、相互合作、相互交易等的科学。这一系列的“相互”加到一起,才构成我们通常所说的“经济关系”、“生产关系”或“社会关系”。

所谓“博弈”,俗称就是“下棋”。你走一步,我走一步,你想办法(策略、对策、战术)杀死我,我想办法杀死你,或者和棋。这与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一样的。在一个经济体中,每个人、每个集团、每个阶层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都想通过自己的某种行动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问题是,在整个经济中,在一定时点上,资源就是这么多,市场就是那么大,收入就是这么些,你多得一点,他就可能少得一点,由此构成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博弈论应用较广的一个领域即对寡头垄断的分析,研究的就是几个大厂家如何采取策略以求击败对方、自己多占领市场份额的问题。

与下棋有所不同的只在于,在社会中,人们还可以通过相互合作取得共同利益的增进(在博弈论中,这称为“正和博弈”)。但即使人们相互之间的确存在一些共同利益,合作可以带来好处,也仍然有一个在合作过程中如何做到公平分配利益,如何不相互欺骗、占对方便宜、损害对方利益的问题。这同样是一个“斗心眼儿”的问题,一个“对策”问题。水来土掩、火来水挡,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都是说人们在相互作用:你能采取行动“骗”我,我也会采取行动“骗”你;你“骗”我时我会防你,我想“骗”你时也要想到你会采取对策防我。我这里用一个“骗”字,并非危言耸听。假冒伪劣、偷奸耍滑、不守合同、欠债不还、不讲信用、贪污腐败,所有这些我们日常见到的妨碍人与人之间相互信赖、相互合作,从而妨碍效率提高、经济发展的事情,其实都可以用一个“骗”字来概括。用理论术语说,就是在他人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利用一切现行体制下可能的机会,以不惜损害他人或公众利益的办法为自己获取最大的利益(这就是经济学中所谓“机会主义”的含义)。

如果说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现象可以用“攻”和“骗”字来概括,博弈论的精要之处就在于“防”,也就是要针对他人、对方可能采取的战略,来制定自己的战略。所谓“纳什均衡”,指的就是这样一种人与人相互关系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给定其他人所采取的战略,一个人只能采取某种战略才能获得利益最大化,任何战略改变都不能使他的收益进一步提高。其核心思想就是要针对别人的行为方式、可能采取的行动,来做出自己的决策。这就是为什么在经济活动中人们必须研究、打探、分析别人的行为方式特征,也是信息的重要性所在。经济学作为研究人类行为方式的科学,其基本的意义也正在于此。信息总是不完全的,正因如此,我们需要在尽可能地了解他人行为方式的基础上进行预期、预测,根据某种行为发生的概率来制定我们自己的对策。所谓“贝叶斯博弈”中的纳什均衡,指的就是在这种依据概率与预期形成的相对关系。

在一个社会中,多数人不是打一次交道,或者可以打一次交道之后就跑得无影无踪;许多情况下“行骗”之后还能被找到,这就是博弈论研究的“多次”或“重复游戏”的实质所在。人们反复多次打交道,各自的行为特征表现得越来越清楚,对方的防御措施也越来越完善,所谓“制度”其实就是这样在多次博弈中逐步建立起来的。制度,指的是由社会强制地加以执行的正式的社会行为规则,与同样地规范着人们行为的习惯、道德、文化传统等非正式规则的总和。但从博弈论的角度看,我们可以把制度简单地定义为一套在多次博弈之后逐步形成的、使人们在相互打交道时可以较为确定地知道别人行为方式的社会契约。如果制度真的是有效的而不只是写在纸上而没有人去执行(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以说,有关的制度并没有真的存在),任何人的行为若违反了这种制度而占了什么便宜,便会受到惩罚。“多次博弈”的思想放到现实生活中来,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一个法制的市场经济制度需要很长的时间、反复的实践才可能逐步形成、逐步完善起来。人非圣贤,不能预见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不受骗不会知道如何设防,没有人受害就不会发现问题,所以制度只能在多次实际的博弈中逐步完善起来。

博弈论是我们现实生活的概括和归纳,又反过来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现实生活。马克思主义理论本来是承认现实的,一直把“利益冲突”(“阶级斗争”只是其特殊形式)放在理论的核心。而我们现在有些不顾现实的理论却把人们为各自利益而奋斗的事实、把天下存在利益冲突的事实,当作一种“怪事”来看待。比如有人批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说这是一种“错误”。其实政策本身就是“上面”对“下面”的一种对策,而“下面”有“对策”来对付“上面的政策”,也是一种必然的现象,社会本来就是每天在进行“上面”与“下面”、“左面”与“右面”、“南面”与“北面”的游戏。哪一方的“对策”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比如地方的对策损害了全民的利益,或中央的政策与地方利益冲突,正说明我们的制度、体制存在种种问题,需要通过体制改革对人们的行为方式进行调整,以使各种利益更好地相互兼容,而丝毫不说明人们在现行体制下采取某种“对策”有什么错误。不用这种博弈论的观点来看待我们生活中的许多现象,总在那里教导人们应该如何如何去做才正确,而不去努力地改革制度从而改变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方式,我们就会总处于混乱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我们的政策制定者本身也该更好地用博弈论的观点来看问题,你有政策,别人就是会有“对策”,你要想使你的政策有效,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别人可能采取的各种对策,以使你的政策本身符合“纳什均衡”的要求。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不是政策一出台就被别人的对策瓦解,而自己却莫名地惊呼“你怎么会有对策”。

博弈论不仅是在教我们如何与别人“斗智”,也是在启发我们冷静地看待冲突,心平气和地审视纷争。下棋时谁都想赢对方,你就不能说对方是“错误的”、是“坏人”。他下了错棋,不能达到他的利益目标,你可以说他“臭”、说他“蠢”,但你不能说他为自己的利益而努力这件事是“错”(以你的利益标准来衡量是“错的”,用他自己的利益标准来衡量则可能恰恰“正确”)。跟竞争对手将心比心,你就可能在看到别人试图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拒不让你占上风的行动的时候,甚至对一些看上去“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行为,不再那么义愤填膺。你该做的只是想出更好的办法与他博弈,而不是付诸“道义”,幻想他能“自行退出历史舞台”。所谓“政治家风度”,前提正是承认博弈对方为自己利益而奋斗的平等权利。有了这样一种共识,我们的许多问题就会得到更顺利的解决。“大奖”本身是一种广告。诺贝尔奖的评奖方式更是一种“理论广告”,而不仅是一种“人的广告”。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一个重要效果可能就是使更多的人了解到博弈论的内容及其应用价值。一个人人都听说过的大奖的广告效应,比我们这些书生写多少篇一般人不看的论文的广告效应要大得多。

非帕累托改变:既得利益与改革阻力

转轨经济学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就是研究怎样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本文探讨的是体制转轨理论的一些最基本也是最一般性的问题,它们可以存在于任何一个特殊的体制转轨的过程当中。制度的一般含义及其类别

美国新制度学派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在其所著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明确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一些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制度是人类设计出来调节人类相互关系的一些约束条件。”人们每天都在谈论制度,但经济学家在如何对“制度”这一概念给出理论定义的问题上至今仍然众说纷纭。诺斯的说法只是其中一种,其他的定义还有如:“制度是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社会制度,指的是社会的全体成员都赞同的社会行为中带有某种规则性的东西,这种规则具体表现在各种特定的往复发生的情境之中,并且能够自行实行或由某种外在权威施行”;还有人把制度定义为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约束的作用力来创造出持久的、规范化行为的社会组织,等等。这些定义,都是不同作者在研究不同的问题或问题的不同侧面时对制度的理解,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制度的内涵。

我所理解的制度,就是由当时在社会上通行或被社会所采纳的习惯、道德、戒律、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构成的一组约束个人的社会行为,从而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规则。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制度总是社会性的,约束个人的行为说到底是为了调节人际关系,因而制度总是某种社会的行为规则。在鲁滨逊的孤岛上,在“星期五”出现之前,不存在制度,因为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之所以需要调节,就是因为他们具有不同的私利,在有限的稀缺资源的条件下,不同私利之间是相互冲突的。比如,鲁滨逊要从孤岛上有限的果树上采果充饥维持生存,“星期五”也要这样做。于是两者就要制定出某种规则(也就是制度)来对果子的分配(也就是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加以协调。协调的结果可以是鲁滨逊独占,或是两人分享,也可以是“星期五”独享。

第二,制度是对个人(或一个组织,一个团体)行为(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是对个人行动空间及其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一种界定。所谓规则,就是告诉你在一定情况下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或是不能做什么、不必做什么。这就是制度的核心内容。比如,国家规定一个企业不能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资产管理局批准就出卖资产,然后将其收入用于某个人或某一集体的消费。这是国家对企业的一种约束,而正是这种约束(以及其他一系列约束加在一起)构成了国有企业制度。反过来说,在国有企业制度中,受约束的不单是企业,还有国家。比如国家对亏损企业不能见死不救,国家要对企业负债承担责任等。这些都可以说是国有企业制度对国家的约束。对双方的约束,构成了社会制度的全部内涵与外延。取消、改变某些约束或是加上另外一些约束,就构成了另一种制度。比如,取消个人或团体不得随意支配财产的约束,加上他或他们必须为自己的亏损承担全部责任的约束,就构成了私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制度。

第三,作为社会性的制度,因其基本功能是协调人际关系,因而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对制度的选择,也就必然是在利益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公共选择。所谓公共物品,指的是在消费或利用方面不具有排他性,从而任何人都能利用或受其影响的东西,如路灯、国防等。制度作为公共物品的特征表现在它必须被大家(有关各方)共同消费,因为它本身就是协调公众各方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则。比如,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它的一个基本内容是自愿交易。如果只有一方自愿而另一方不愿意,就不能叫作市场,而只能叫作如“一平二调”之类的制度。一种实际上有效的制度,必然是有关各方都可以对其加以利用,以保护自己的由该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但是,与其他公共物品相类似,在有些情况下,非排他性也意味着强制性消费,不管你愿意还是不愿意。比如,如果社会上多数人决定用公共税收收入组建国防体系,增加军费支出,那些不想增加军队而想增加公共教育支出的人也只好更多地“享受”国防。对于制度来说,人们之间的分歧可能更大,因为作为协调人们之间利益冲突关系的制度,可能只对一部分人有利,而对另一部分人不利(比如中世纪封建王朝的苛捐杂税),但后者也被强制地“消费”这一制度。因此,社会性的制度,本身包含着利益的冲突;对制度的选择,只能是利益冲突条件下的一种公共选择。

制度可以分为正式的制度和非正式的制度,或称为有形的制度与无形的制度。在前面我将习惯、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等与宪法、法律、规章条例等都统统称为制度。但从发挥作用的方式上看,它们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宪法、法律、规章条例等,属于正式的或有形的(成文的)制度;而习惯、道德、意识形态等,则属于非正式的或无形的(不成文的)制度。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法律、规章还是习惯、道德,都是制度,因为就其基本功能来说,都是调节人际关系的一种规则,都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某种约束。早期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家们更强调制度作为一种习惯的特征,认为制度的本质就是长期形成的习惯或传统。而现代的制度经济学则更强调制度是一种规则,一种各利益集团之间经过斗争而形成的社会契约。不过,我们现在或许应该更加强调一下习惯也是制度这样一个命题。

这里或许要着重说明的是,为什么习惯、道德、意识形态等都能构成人的行为规范,因而构成一种制度(虽然是无形的制度)?举例来说,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关于收入平等会有一种由习惯、传统构成的被多数人认可的标准。就正式的制度来说,可能没有哪一条法律、规章说一个人不能发财,不能比其他人的收入高出几倍或几十倍,或规定发财后必须与他人分享,等等。但是,在一定的社会或社区内(比如农村地区或在亲戚朋友构成的人群中),都会存在一定的关于平等的习惯或道德规范,构成了对人们发财或发财之后的行为的约束。一个村子里,一个人发了财(首先富起来)若不与其他村民或亲戚分享,便可能被视为“黑心”、不够朋友、缺德等。人们根据习惯或通行的道德观念,自然而然并且理直气壮地找上门来要求“分一杯羹”:或是个人上门来要,或是大家一起通过地方政府来要求捐助、摊派等。若大家的这些要求不能得到满足,今后这个人便会处处受到大家的排斥、打击,使其什么事都办不成,甚至会遭到故意破坏、造成财产损失等。在很多情况下,发了财的人自然也就只好主动或非主动、情愿或不情愿地按照习惯和道德形成的无形规则办事,与他人分享自己的收入。这种使个人收入外部化的无形的制度,自然会阻碍或约束人们追求更多收入的行为。当一个人考虑到自己必须交出一部分收入与他人分享的时候,有些赢利行为可能就变得不值得了(就像税率太高了没人愿意多生产一样)。无论正式的制度如何规定,实际中的经济行为、收入分配以及由此决定的经济运行结果,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通行的平等观念这一非正式制度的影响。现实中起作用的制度,既包括正式的制度,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

再举一个例子是国有企业的《破产法》。这显然是一个正式的制度,我们经过很大的努力,终于使之得以在体制改革的大潮中获得通过,以法律的形式昭示于众。但是,在几十年国有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已经形成的习惯是国家对亏损企业给予补贴,贷款可以无限期赖账,实在不行了就与其他企业合并,而不是宣告破产、实行清算等。结果,虽然有了《破产法》这个正式的、成文的制度,但人们还是会继续按习惯办事,实际中实行的仍是那些非正式的制度。结果,虽然有了《破产法》,亏损企业仍在不断增多,仍然几乎没有企业依法破产。

另一些例子也许能说明道德或一个社会中流行的价值观念以及意识形态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所谓价值观念,是指人们对于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什么是幸福、什么是痛苦,什么是值得的、什么是不值得的一种主观判断。当“无私奉献”这样的精神被社会普遍视为光荣之举时,国民经济增长中的很大一部分可能就是由义务劳动创造的,同样的增长率所需付出的劳动工资成本会较低而实际利润率会较高。正式的制度中不一定有“劳动无报酬”这一规则,但实际上人们却会这样做(这其实是从另一方面破坏了“按劳取酬”,虽然是从“高尚的”一面)。反之,当社会上普遍把“无私奉献”视为“傻帽儿”的时候,义务劳动之类的事情就会大大减少,同样的国民总产值中所含的工资成本自然也就会增大。另一个例子是社会对经商的态度。传统的轻商思想,把商业活动一概看成坑蒙拐骗的歪门邪道。认为经商致富不光荣、不体面之类的价值观念,是制约我国商品经济发展、束缚人们开拓市场经济的一大非正式约束,虽然在正式的制度中社会早已规定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

在以上对非正式制度的说明中,我们已经能够看出,非正式的制度,即传统、习惯、道德观念等,往往比正式的制度更加根深蒂固、更加深入人心,在社会生活中会起到更加久远的作用,因此也更加不易改变。

事实上,许多正式的制度,本身就是根据习惯、传统等制定或创立的;或者说,某些正式的制度,是在一定的传统、习惯、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存在的条件下,被人们所采纳,因而得以在适宜的条件下有效地运转。比如,我国20世纪60年代、70年代高度平均化的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体制(正式的工资制度或工分制度),是与几千年小农经济下形成的“均贫富”传统观念和反对贫富差别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分不开的,甚至可以说,是由这种传统观念和意识形态决定的。无形制度与有形制度的这种关系,体现着制度的历史延续性,也体现着人们的观念对社会制度有效性的作用。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今天已经成为无形制度的东西,往往是历史上某种有形制度的遗产——习惯、传统和价值观念等本身可能就是在过去的某种制度下形成的。比如,在公有制经济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国家与企业、国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把企业改造成为真正自负盈亏、在市场竞争中可以被淘汰的商品生产者,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职工和管理人员的“铁饭碗”、“铁交椅”也要相应地被打破。但是,除了有些现实条件还不具备的因素(比如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备)之外(这个因素当然是首要的),几十年高度集中管理、国家对企业实行“父爱主义”、职工的生老病死由国家包下来的制度下形成的习惯,无疑构成了改革的一种阻力。一遇到什么问题,政府官员、企业经理和工人纷纷自然地采取或要求采取由国家来管的办法,而不是采取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解决的办法,结果体制改革就难以深入,甚至还常常会走回头路。正如诺斯所指出的,旧制度本身构成了新制度形成和制度变迁过程的约束。

当然,非正式的制度也并非总是阻碍着制度变迁的进程,一定的观念或意识形态会起到促进制度变迁的积极作用。诺斯就曾指出,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由于制度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新制度的创立过程中许多人会试图“搭便车”,不为制度变革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付出代价),而只想享受制度变革所带来的好处,结果会导致制度的“供给不足”——没有人为新制度的建立而努力奋斗(甚至流血牺牲)。比如,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观察到的一种大量存在的现象是,冲破旧体制的约束创立一种新制度,往往是件很得罪人的事情,弄不好会有杀身之祸(革命家)或被视为犯法(改革本身就是违犯“旧法”的),而一个个人从制度变革中获得的收益往往是微不足道的。那么,这时谁来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呢?这就需要有一种献身精神,一种宁可牺牲自己也要为一种事业或一种信仰而奋斗的精神,而这种精神往往就来自一种意识形态(理论或信仰)。在这种情况下,意识形态就可以减少“搭便车”现象,使人们把他人的幸福和社会进步看作自己个人收益的组成部分,加速制度变迁的过程。“帕累托改进”与“非帕累托改变”

经济学理论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帕累托效率”或“帕累托最优”。这一概念以意大利经济学家、序数效用理论和新福利经济学的重要创始人之一帕累托的名字命名,是现代经济理论的基石之一。“帕累托效率”或“帕累托最优”,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这时所考察的经济已不可能通过改变产品和资源的配置,在其他人(至少一个人)的效用水平至少不下降的情况下,使任何别人(至少一个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反之,所谓“帕累托无效率”,指的就是经济还可能在其他人效用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重新配置产品和资源,使得一个或一些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在存在“帕累托无效率”的情况下,若进行了资源重新配置,确实使得某些人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而与此同时,其他人的效用却没有降低(至少是不变),这种重新配置就称为“帕累托改进”。在“帕累托改进”情况下,由于没有一个人状况变坏,只有某些人状况变好,因此意味着社会福利的“毫不含糊的”(这是帕累托自己的话)增进。而若在某种经济状态下,一种重新配置导致某些人状况变好,另一些人状况变坏。由于个人之间的效用无法比较,我们无法确定总社会福利水平究竟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这种情况就被称作“非帕累托改变”(请注意这里所用的概念不是“改进”,而只是“改变”,它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改革的一般情况:“非帕累托改变”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从总体上来说,经济体制改革一定是为了对我们的现状进行有益的改进,以提高我们整体的经济福利。人们也正是这样来为改革论证的。但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在许多情况下,人们的利益是不一致的。这时,当人们说改革是好事的时候,就需要注意到一个重要的问题:你说的这件好事,是以怎样的标准出发评判的,是用谁的、哪个利益集团的福利标准进行评判的?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是社会上利益分配关系的改变,改革过程中在许多情况下(可以说在我们所能观察到的多数情况下),都会使一些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是受到暂时的损害。“帕累托最优”或“帕累托改进”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参照系,使我们能够对各种情况的特征进行比较。而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体制变革这样较大规模的变动时期,而不是在给定体制条件下对经济进行“边际调整”的前提下(所谓“帕累托最优”,就是要满足一系列的边际条件),我们遇到的更多的情况,恐怕正是“非帕累托改变”。对于现实生活来说,可能“非帕累托改变”更有重要的意义。

比如,在一种个人吃企业“大锅饭”、企业吃国家“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分配体制下,必然既没人努力劳动、认真管理,也无人关心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样的资源必然只能生产较低水平的物质产出。又如,在可以通过勾结等手段实现垄断利润或利用权力进行“官倒”的情况下,就必然一方面会有一些人力、物力用于建立垄断或谋取非生产利润的目的,另一方面资源利用程度必然低于市场完全竞争的最优水平。在这两个例子中,我们可以很容易地从社会的角度出发,用某种理想的资源最优配置情况作为参照系,来论证这时经济是多么缺乏效率,浪费了多少资源,论证它们应该如何改革,改革之后社会经济效率将会如何提高,使大家获得怎样的好处。但问题在于,在上述两种利益分配关系已经形成、确立的前提下,同样会是若不使某些人的利益受损,就不可能使另一些人获益,也不可能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在第一例中,如果不能使一些人“少劳少得”,使经营差者破产,就不会有人更努力地工作,整个经济的效率也就得不到改善;在第二例中,若不使垄断者或“官倒爷”的收入减少,产出水平就不可能扩大,不可能满足资源最优配置的各种条件。在微观经济学教科书中,人们论证了取消垄断可以使绝大多数人获益,但并没有明确指出,在另一方面,那个垄断者是要受损的。总之,在这两个简单的例子中,任何使一部分人受益的改进都将是以另一些人(无论是多数还是少数)受损为前提的。

其他的例子也是这样。比如,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价格机制是无效率的,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和商品短缺,这一点多数人都同意,但是怎样进行改革可能就难以达成一致了。在存在物品短缺或潜在的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生产者一般都会希望立刻放开价格,而多数消费者都会反对这样做,因为这将意味着他们的生活费用要大大提高。这就是我们的计划定价制度改革起来困难重重,用了十几年的时间才实现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过渡的根本原因。企业改革也是一样。“铁饭碗”是无效率的,大家都同意,但要想对已经端上“铁饭碗”的人取消“铁饭碗”,就意味着要取消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还可能使一部分人失业,因而是难以被这一部分人接受的。国有企业制度下对企业实行的行政管理导致政企不分,也是低效率的,但改革企业制度和政企之间的关系,却意味着取消一部分政府官员的权力,也取消许多低效率企业得到的政府保护。市场竞争能够提高效率,但市场竞争对许多人来说是更加费力的事情(要自己做出决策、承担风险、对亏损负责),而不是更加轻松、更加保险的事情。你可以说这是习惯在起作用,但要想改变人们的习惯就等于取消人们的既得利益。你也可以说改革的阵痛只是暂时的、短期的,但阵痛毕竟是阵痛,一部分人可能就是由于对这种阵痛的恐惧而抵制改革,更何况对许多人来说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只有阵痛,而很难再有阵痛之后更大的收益,如此等等。

在公有制经济进行的“分权化”(放权让利)改革的最初阶段,表面上看没有什么人的利益受损,因而社会上阻力较小。放权让利的改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公有制经济的效率水平得到改进,但它一是不可能在根本上有所改进,二是还会暴露出这种经济的另外一些问题,导致工资侵蚀利润、企业亏损加大、总需求规模失控、实际资本积累率下降等,到头来还会出现不仅没有什么权可再放、没有什么利可再让的情况,而且进一步单纯地放权让利只能使经济情况更加恶化,而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体制改革早晚还是要进入更加实质性的阶段,对一些更基本的经济关系“开刀”,如打破“铁饭碗”,破除“大锅饭”,废除对经济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产权关系等,而这时就要广泛地触及人们的既得利益。

人们当然总是希望改革是无人反对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恰恰在于:任何一种体制改革,说到底都必然涉及利益关系的改变,总会有一些人的利益要受损;没有人受损,就不可能有人受益;或者,现在不受损,将来就不会受益。这就是说,体制改革的一般情况在理论上都属于“非帕累托改变”。改革中的各种难题,改革所遇到的各种阻力,正是由此产生的。绝对受损与相对受损,物质利益损失与精神利益损失

改革会使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这当中又可分成若干种具体情况,需要加以区分。

第一种需要区分的情况是绝对受损和相对受损的情况。所谓“绝对受损”,指的是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实际收入水平发生绝对的下降。这可以是一种十分现实的情况。“反垄断法”的实施会使垄断企业的收益下降;价格改革可以使许多人(消费者)的实际收入因物价水平的提高(原来被压抑的通货膨胀释放出来)而下降;国家对国有企业补贴的取消会导致企业亏损状况的暴露并导致停工以至破产,使这些企业中的工人收入下降。想一想当时苏联、东欧国家的情况,改革最初的“阵痛”导致生产水平的下降和多数人实际收入水平的降低,如此等等。这些都是绝对受损的例子。

不过在改革过程中更经常遇到的恐怕还是相对受损的情况。这指的是,尽管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从绝对值上看都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利益分配规则与格局的改变,人们在收入分配关系中所处的相对关系发生了变化。过去的高收入阶层,现在可能变成了低收入阶层,对他们来说,虽然绝对收入提高了,但是相对收入却下降了。这同样会使人们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比如,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取消特权。取消特权并不意味着过去享有特权的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下降了,而只是意味着其他人(即过去不享受特权的人)现在也可以获得同等的收入甚至更高的收入。这时,对于特权被取消了的人们来说,他们在社会上的相对地位下降了。特别是在对原来实行平均主义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在改革的初期一定会发生收入差距的扩大,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使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可以完全不意味着有谁的收入水平发生绝对的下降,但是差距的拉开本身意味着一些人相对地位的降低,这也会引起不满,引起反对。

相对收入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学概念。这涉及人们的平等观念、社会价值标准等一系列问题,但一般地说,是一个所谓“收入的外部效应”问题。这就是说,一个人的收入,不仅对自己的福利水平发生影响,还会对其他人的福利水平发生影响;一个人不仅关注自己的收入水平,还关注社会上其他人的收入水平。社会上相对的收入关系,是与一个人的满足感相关的。当然,有的人具有“利他主义”的偏好函数,因而别人的收入与他的幸福“正相关”,也就是别人收入越高,他就越幸福。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人们会具有嫉妒型的偏好函数,别人的收入与他的幸福“负相关”,别人的收入越多,特别是相对于他自己而言的收入越多,他就越不幸福,越感到痛苦。正是由于这种收入的外部效应,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变和收入差距的扩大会导致改革阻力的扩大,如果这种改革意味着利益分配方式和相对关系的改变。在改革中我们遇到的根源于这种原因的阻力,会比绝对收入下降所引起的阻力更大,因而在理论上,相对受损的意义更加重要。

第二种需要区分的情况是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影响人们行为的因素,不仅是经济学中通常所说的物质收入,也包括各种各样的精神因素。作为人们行为目标函数的效用,本身就是一种主观的感受,在许多情况下并不能用金钱或物质的东西直接度量。利益受损不一定就只是经济收入下降,广义地说,社会地位的相对下降、政治权势的削弱、荣誉感的消失、信仰被(他人)抛弃等都是一种利益的损失,而且在现实生活中确实被许多人视为自己利益的损失。这也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精神损失也是一种很难补偿的东西,难以消除由此引起的对改革的阻力。“补偿”的作用及其局限

从理论上来说,如果存在一种方式,能在资源配置发生改变之后,将新增加的收益在所有相关的行为主体之间进行分配或再分配,从而使得任何人都不受到损失(无论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损失),那么不论最初分配情况如何,都可以说这种改变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这就是福利经济学中所谓的“补偿原理”。更进一步,还有一种被称为“假设补偿”的原理。

这就是说,只要能从理论上证明新增收益可以补偿损失而有余,不必真的发生实际的补偿,这种改变也可认为就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这种补偿原理,对于我们思考改革的问题,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改革的困难来自受损失利益集团的阻挠,并因这种阻挠而造成种种经济损失,那么,很显然,如果能对受损失的人进行某种形式的补偿或“赎买”,降低他们受损失的程度,以减少改革的阻力,其减少额大于付出的赎金,就是合算的。

出于这种目的而进行的补偿或“赎买”,从本质上说是将改革受益者的一部分新增收入用于补偿受害者的损失,使其接受改革。补偿的方式,或是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或是通过双方的直接交易,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的好处将其“买通”。请注意,我们这里谈论的是现实的补偿。在静态地比较各种潜在可能性时,我们可以只是假设补偿,而当讨论改革问题时,补偿必须是实际的,并且必须研究如何进行补偿的问题,因为不实际地进行补偿,改革的阻力就仍然不可能消除。

现实生活中,这种补偿的确在许多领域内发挥着作用。比如,价格调整或放开后由政府支付给居民的副食品补贴,有利于消除消费者对价格改革的阻力;在政府机构改革或企业经营机制转变过程中,对富余人员仍支付原工资甚至奖金、福利,待遇不变,事实上将他们养起来,可以减少他们对改革的反对;对一些过去享有特权的人继续维持其权力,或是以另一种方式使他们在新的社会结构下取得一个相应的地位,有助于他们接受并适应改革。这种补偿性支出,严格说来是“非生产性”的,因为它本身不能使国民收入有所增长,而只是对国民收入的一种扣除(比如把一些人养起来并不能使生产活动有所增加);只有在它们可以减少改革阻力并因而减少社会冲突、使改革顺利进行、尽快产生出“改革红利”的意义上,这才是一种“生产成本”——换来了损失的减少或收益的增加。

毫无疑问,补偿或“赎买”可以说是消除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许多阻力的一种基本思路。这种做法的实质,就是在体制转变过程中维持既得利益。通过这种补偿,实际上就把“非帕累托改变”转换为“帕累托改进”,这显然是一种理想的方式。从理论上说,除了那些单纯以收入再分配为目的的改革,体制变革是为了在新的条件下捕捉新的、更大的赢利机会。旧的体制相当于人与人之间在过去建立起来的(无论是以怎样的方式建立的),并在实际中加以贯彻的一种社会契约;而改革就是当初签约的一部分人为了捕捉新的机会而要改变过去的契约,建立新的契约;但新的契约仍然要与原来的那些人缔结,如果不能用强制的办法迫使那些人服从,就只能用维持原契约下既得利益的办法甚至进而分享新增利润的办法来与他们做交易,使他们同意进行改革,至少不强烈地反对,以使改革顺利地进行。只要改革本身确实是赢利的,能够提供足够的新增收益,对受损失的人进行补偿就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值得的。因此,补偿措施虽然本身是一种消极的办法,但对于整个改革过程来说,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肯定补偿措施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地认识到补偿作用的局限性。

改革中的补偿在很多情况下只能是部分补偿,而不能是充分补偿。这是因为,如果对受损失的人进行了充分补偿,对于社会或社会上其他人有利的改革就将所剩无几了,许多改革事实上就会名存实亡,改革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比如,如果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后再让多劳的人去补偿不努力工作者的损失,又有几个人愿意真的去多劳呢?特别是在存在相对收入变化对人们的满足程度发生影响的情况下,由于嫉妒心或攀比心理的作用,充分的补偿意味着要使每个利益集团的收入一同增长,继续保持原来的比例,那么到头来我们往往会发现,充分的补偿就意味着人们的相对收入没有发生改变,并没有在实质上改变任何利益分配关系,新的利益刺激机制并没有出现,干好干坏还是一个样,改革的目的并没有实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比价复归”和“收入差距复归”或“大锅饭复归”,可以说正是一种“人人嘴里塞一块肉”,结果形式上发生了改革,而实质上改革没有取得多大进展的情况。用数量关系来表达,上述理论可概括为:补偿的增加导致改革阻力的减少,但同时也导致改革收益的减少。所以,要想减小对改革的阻力,推进实质性的改革,就只能是部分补偿,适可而止;而既然是部分补偿,也就不可能完全消除对改革的阻力。比如,在上面的那些例子中,那些吃惯了公有制“大锅饭”的人或旧体制下的特权集团由于相对经济地位仍然有所下降,还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反对改革。

从另一个角度看,补偿是一种收入的转移支付,仅这一操作本身就是费时、费钱的事情,是有成本的。补偿涉及的面越广,补偿的成本费用就越大,这时就会有一个合算不合算的问题,导致无法给予普遍的补偿,因而无法消除对改革的所有阻力。比如最近几年在住房改革的问题上,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是放开房价,把房租提高到与市场价相适应的水平,同时给予消费者大量的现金补贴(提高工资)。在理论上这完全是可行的,但由于问题涉及的利益关系太多、太广泛,这样做的操作成本是很大的,还包括要面临通货膨胀和经济波动的风险。

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还会有一些情况无法用补偿来消除阻力,比如精神损失是很难用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加以补偿的。我们还会看到,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可能无法使用补偿这一手段,因为在一定时期内人们还拿不出什么东西来进行补偿。

这就告诉我们,尽管我们应该在改革的每一步都充分地利用补偿这一缓和矛盾的方法,但最终还是要面对一些剩下来的、无法消除、事实上也不应消除的阻力,要充分估计这些阻力对于改革进程以及经济增长所能造成的损失。这一分析也告诉我们,补偿费用在理论上也有一个最佳值。这个最佳值如何确定,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阵痛”及其带来的阻力

改革阻力发生的一种具体情况是由于人们虽然将在未来从改革中受益,却不可避免地在今天或在短期内受到一定的损失,从而产生了对改革的阻力。这可以说是一种相当普遍,而且相当重要的情况。对近期内改革可能出现的“阵痛”的担忧与恐惧,是改革一再被推迟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我们超越静态理论的局限,把改革过程放到动态的背景下做进一步的分析,就可以看到,虽然改革总会为社会带来更大的经济福利(这其实是一个定义,而不是逻辑,因为“改革”这一带有褒义的词总是意味着改进,否则会用“倒退”之类的词),对多数人来说总会满足收益最终大于成本这一基本条件。但就像任何生产过程中只有先投入,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能有产出一样,从开始支付改革成本到改革开始见效直到改革的收益超出成本使其最终能够获得实际的补偿之前,会存在一定的时滞,而且往往是相当长的时滞。这就是说,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也就是在一个所谓的改革“阵痛期”内,对于社会上的多数人来说可能只有投入,没有产出,或者产出率迟迟不能达到补偿成本而有余的水平。在旧体制下本应得到的东西现在丧失了,而新体制却还不能提供新的东西加以补偿。对于那些较为重大、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对原体制的改革程度较大的体制变革过程来说,就更是这样。尽管人们可能能够认识到或通过宣传教育能够认识到改革总会有收益,但无论如何,在着手进行改革之后,在富裕时代到来之前,会有相当长的“阵痛”时期。可能的情况是,由于在制度转换过程中经济生活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甚至是既得利益集团会制造人为的混乱,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收入增长的速度会放慢甚至下降,它会分摊到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头上,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因收入下降、通货膨胀、失业、社会动荡等而降低。无论人们将来的收益(预期收益)如何之高,在当前总是降低了,并且无法获得及时的补偿,因为事实上社会现在拿不出任何东西进行补偿。比如,一些国家在改革发生的最初几年内出现了国民总产值大幅度、绝对的下降,就属于这种情况。

改革的长期性以及改革“阵痛”发生的可能性,是改革过程的一个重要性质,能够说明许多问题。如果决心大,打破旧体制可以是一夜之间完成的事情(“一夜”当然是不现实的,但若仅仅打破旧体制,“300天”或“500天”可以是一个相当现实的计划),而建立新体制则绝对不会是在短期内可以完成的事情。也许我们可以在短时间内从别的国家“抄”来所有的法律、规章等制度,并开始贯彻执行,但是要想使这些“纸面上的制度”变成在现实中真正起作用的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却要有很长的时间。要使人们在新规则下开始行动起来,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产生纠纷,投诉到制度的执行机构(如法院)加以调解与处理,破坏新制度的人受到惩罚等,才能够使“纸面上的制度”逐步变成现实的制度。在旧体制被破坏而新体制还没有实际建立起来的时候,就会事实上存在一个制度的“真空”阶段,产生许多混乱,从而使经济增长的水平出现停滞甚至下降,使人们无法在此时期内获得改革的利益。人们在改革初期受到的损失,就成为产生改革阻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人们无法立即获得改革的利益,但可以预期到未来的利益。正因如此,改革的理论家们会告诉人们未来是美好的,号召人们为了美好的未来而进行改革。但是,未来总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相距现在越远,这种不确定性就显得越大,其单位收益的“折现值”就越小;与此同时,当前的损失就显得越重要。因此,未来的不确定性是使改革近期内损失加大的一个原因。

总之,人们会因惧怕当前收入下降而反对进行改革,或者想改革又迟迟不能下决心采取行动,或不敢采取实质性的改革措施。即使人们最初拥护改革,当改革过程实际开始之后,人们因当前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会表现出对改革措施(任何实质性的改革措施)的不满。这种行为,被某些激进派经济学家称为群众的短视,或者被一些经济学家们称为人们的出尔反尔或无理性行为。但事实上,根本的问题不在于人们是否短视(谁能够像经济学家那样“长视”呢?),也不在于人们出尔反尔,而在于人们的确面临着利益的自相矛盾:他们预期到改革在将来会给他们带来收益,因此他们想改革;但在未收获之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有付出,眼前利益受到损失,因此他们又反对改革。如果再考虑到未来的不确定性问题,人们就会更加犹豫、更加保守。这一问题使得改革过程具有改革者“先挖自己的肉”的特征。

当然,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与改革的“投入—产出”时滞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人们的预期以及与预期的形成密切相关的各种知识的重要性,看到理论家们可以在改革过程中通过传播信息和知识而起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理论家所能起的作用仅此而已)。

既然这里存在知识的作用的问题,也就存在利用知识的不完全,通过影响人们的预期实现自己目的的可能性。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许多社会冲突,都是围绕着对改革前景的预期展开的。由于在改革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人们在当前只能较为准确地知道现在所付出的成本有多大,但却不能准确地知道这个时滞究竟会有多长,也无法准确地知道将来的收益会有多大。无论是谁,也无论多么有知识,都不可能在一切还没有发生之前准确地预知一切,而只能对其进行估计或预期;而既然是预期,就总会加进一些人们的主观因素,这时人们就可在如何进行预期的问题上做文章。比如,有的人可能用“明天就能过上好日子”来鼓动群众支持拥护改革;激进派可能利用尽量将“阵痛”缩短、过分夸大未来收益的办法,用“300天”、“500天”就能成功的改革方案来号召群众跟他们走;反过来,其他人也可以用夸大改革成本、把“阵痛”说长的办法,来鼓惑群众反对改革。而对于真正想将改革推向成功而不是仅仅想利用改革来为自己谋取某种好处的人来说,最佳的策略还是尽可能准确地对改革的前景进行预测并且尽可能如实地告诉群众可能发生的一切,既不夸大改革的好处,也不过分渲染改革的风险。这是因为,如果过分地夸大了改革的好处,故意把改革说得很容易、很快就能取得成效,虽然在当时能鼓动起群众对改革的热情与支持,但过了一段时间后,人们总会逐步认识到改革并不是那么容易、那么简单,特别是当最初为了宣传上的需要而许下的—些诺言未能如期兑现的时候,就会发生过分希望之后可能产生的过度失望,出现信心崩溃,结果反倒可能对改革不利;而如果过分夸大改革所要付出的代价和改革取得成功需要的时间,其好处在于在改革开始之后可以使人们不会因遇到困难而抱怨,在尝到甜头时更加支持改革,但在开始的时候却会使改革的阻力加大。

由改革“阵痛”这种特殊原因而出现的对改革的阻力,其特点:(1)在于它不是来自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阻力,而是来自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的阻力,每个人可以说都或多或少地具有反对改革的动机;(2)在于它在当前无法通过补偿之类的措施加以消除或缓解,因为既然这种阻力发生在“阵痛期”,这时社会总收入发生下降,也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拿来用作补偿。即使在实行渐进式改革的国家里,国民经济总体在增长,也仍可能拿不出多少东西来对改革旧体制的受损者进行必要的补偿。正因如此,这种阻力由于可能更加普遍而更难以克服,因此更值得研究。

我们可以说改革会对社会有利,对整个经济有利,对大多数人有利;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在短期内要付出一点代价,但是从长期来说可以受益。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总会存在一些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将无法直接从改革过程中受益,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

在这里我们需要引入“年龄”这个因素。比如在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对于年轻人来说,比较容易调整。富余人员下岗,他们比较容易经过重新培训学习一些新的技能,在其他行业或企业中重新就业;即使自己创业、重新开始,也可以花一些时间,冒一些风险,经得起失败;更何况他们因为年轻,在国有企业就业时间不长,离开也没有太多的可惜。而对于年纪大一些的人,特别是45岁以上的老职工,让他们重新就业就较为困难。不谈学习新的技术,单是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的环境就较为困难;过去的一些习惯也已形成,改起来不易;而且他们已工作多年,离退休的时间也已接近,重新开始要面临的问题就更多。对于这些人来说,改革可能意味着损失。如果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能为他们带来较高的收入(包括从“改革红利”中拿出一部分对他们进行一定的补偿),情况还会好些,但是很显然,这种改革与可能的补偿,对他们来说是极为不确定的。

若我们再把前面讨论过的改革“阵痛”的情况引入分析,还能够解释为什么在体制改革、社会变迁的问题上,老年人更趋于保守。当一个人的预期寿命短于上述改革收益滞后时间,他原则上就不可能直接从改革中获益,甚至不可能从改革中间接获益。比如,改革从现在开始,预计10年之后收益开始大于成本;如果一个人预计自己只能再活9年,那么他在改革过程中所蒙受的损失根本不可能由未来的收益得到补偿或得到足够的补偿,也就是说,他不可能在改革中直接获益。再如,假定一个人属于在改革中既得利益会遭到损失的集团,若其年纪较轻,别人(受益集团)还可以通过许诺未来用改革收益的一部分对其进行补偿;但若他年纪较大,预期寿命较短,这种补偿许诺就不再有意义,因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无法用还不存在的“改革红利”来对其进行补偿。在后面一种情况下,一个人如果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他自然会反对改革。(当然,如果他不是仅从自己的私利出发考虑问题,而是能够想到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或者想到要为子孙后代的幸福考虑,那么他的行为就会完全不一样,但“利他主义”效用函数由于在目前远不是一般情况,所以能在理论上舍弃掉。)对这一类人来说,不改革、维持现状、保住既得利益,可能较好一些。相对阻力与绝对阻力

所谓“相对阻力”,指的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一部分利益集团会在改革过程中受到利益损失(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损失),他们为了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而抵制或反对改革,从而构成对改革的阻力。这里所谓“相对”的含义,指的就是获益者与受损者之间的对立关系。改革在许多情况下是没有人受损就不能有人受益,社会成员可以按照改革的(潜在)获益者和(潜在)受损者的标准进行分类,这就决定了改革过程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部分人的抵制。改革的相对阻力有以下两种具体形式。

第一,社会成员分成明显的利益集团:能够在改革中受益从而拥护改革的集团,无所谓的中间势力,因改革会给他们带来损失从而抵制改革的利益集团。这时,对改革的阻力表现为明显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

第二,社会上每个人都认为旧经济体制应该改革,每个人都称自己为改革派,但每个利益集团都根据自己的特殊利益或从自己所处的特殊地位出发,提出符合各自需要的改革方案——每个人都想把体制改得对自己更为有利;人人都在喊改革或深化改革,但各人有各人的不同含义,结果是大家争论不休,改革迟迟进行不下去,或发生利益集团之间的政治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每一方都可能指责其他人是改革的阻力,但事实上可能每个人都同时构成对有效改革的一种阻力。这同样适用于经济学家。经济学家们提出的各种改革方案之间的差别,并不一定都反映了不同的利益,而是由其他种种原因造成的。但我们也不能否定,某一经济学家可能更多地受到某一利益集团的影响,或者他恰巧更多地听到某一集团的呼声,更多地注意到某一方面利益的重要性。这种由不同的利益目标所产生的不同改革方案之间的冲突与对峙,事实上也体现着利益的矛盾,从而产生了对改革的阻力。

改革的绝对阻力指的是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可能遭受一定的损失,从而每个人都具有抵制改革的动机。这主要指的就是因改革初期所发生的改革“阵痛”而引起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可能因对改革在初期阶段所会引起的震荡和生产下降而对改革产生疑虑与恐惧,并因此抵制改革。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观察到,仅仅因为工人们不愿意经历工作调整时期的痛苦、政府不慎重处理工人重新安置过程的麻烦(我们这里不妨假定所有的工人最终都能找到更合适的新工作),有关对国有职工“铁饭碗”的改革就可能因阻力过大而无法进行。

在现实生活中,从总体上看,似乎很难想象存在所有人都抵制改革的情况。事实上,当改革过程已经开始后,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就无法观察到了,因为没有人积极地支持并进行改革,改革过程就不可能开始。但是,(l)在现实生活中观察不到的,不一定就不能从现实生活中抽象出来;(2)这种绝对阻力的作用,通常在改革真正发生之前才会较为明显。事实上,在改革开始之前,会存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这时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了旧体制的问题,但普遍还是不愿意进行改革,这当中就包含对改革会引起的麻烦的考虑。就对现实现象的解释而言,改革的绝对阻力这个概念,主要有利于理解改革真正开始之前人们普遍反对改革的情况。

由于绝对阻力可能来自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因此我们可以观察到,在一些改革问题上,虽然人人都从观念上认为应该进行改革,继续按老路子走下去不是办法,但在具体的改革问题上,对某一项改革的社会支持率却很低,会发生种种冲突、摩擦。比如,多数人可能都知道要想提高生产效率、增加收入,就必须改革昔日的劳动工资制度,打破“铁饭碗”,但是真到改革加以实施的时候,由于一时还不能获得收益,却要失去眼前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还是会引起相当普遍的反感,甚至是反对,并由此引起工作秩序的紊乱甚至是社会的不安定。事实上,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如果假定一切无人反对的改革已经完成,在有阻力的改革中,一切能够并值得通过补偿等措施克服的相对阻力都已经克服了之后,改革的难点都将归结为如何克服绝对阻力的问题。

社会上一部分人能够以长远的视角看问题,能够看到及时进行改革的长远利益,当然是克服改革的绝对阻力的一个基本因素。这也证明了那些能够深入分析事物运动规律的社会科学家和具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在改革实践中的重要作用。但是,远见卓识,不仅看到眼前的利益,而且看到长远的利益,这是一个知识结构或信息结构的问题,而不是利益结构的问题;知识的传播与宣传能使更多的人超越眼前利益而看到长远利益,但客观的经济利益结构仍然是要经过改革“阵痛”,而且对于其他那些知识结构没有改变的人来说,眼前利益仍然会起主要的作用。

改革的绝对阻力不是根源于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而是根源于人们自身利益的对立。这仍可看作是两种利益的对立,即长远利益(或根本利益)与眼前既得利益的矛盾。“绝对”一词在此可以有两方面的含义:(l)这里改革的阻力所体现的不是不同人之间的相对利益关系,而是自己与自己的对立;(2)由这种阻力所引起的问题,更有点儿“死扣儿”的性质——在相对阻力的情况下,还较容易通过“让利”或“赎买”等方法打破僵局,而在眼前利益受损的场合,阻力往往更不容易消除。

这种所谓“绝对阻力”,可以用来解释改革中发生的许多现象。比如像价格改革这样的事,仔细分析起来一定是对全社会绝大多数人有好处,事实上最终能为社会上所有的人带来实惠,特别是对那些占人口大多数的没有特权“走后门”购买短缺物品的普通老百姓有好处。但因为最初进行价格改革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物价的普遍上涨,所以在当初反对这一改革的最大阻力,又恰恰来自那些最终会从这一改革中获益的大多数老百姓,而且这种阻力还会相当大、相当普遍。国家为了实行价格改革,向居民支付了一定的补贴,但这只是将过去的“暗补”变为“明补”,而不可能充分补偿在价格改革中发生物价普遍上涨对居民实际收入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正是因为这时国家并没有拿到因价格改革导致的国民收入的增加额,所以根本不可能对居民的所有损失都进行充分的补偿。

总之,改革的相对阻力体现的是社会上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相对差异与相互冲突,而改革的绝对阻力体现的是人们自身利益的冲突(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但同时也体现着在经济制度这个“公共物品”问题上的共同利益——改革“阵痛”对社会的总福利总是具有负面的影响。

改革的相对阻力与绝对阻力只是对问题的抽象描述。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阻力往往同时发生、相互交织。它们有时相互加强(比如有的人既要面临近期的改革“阵痛”,又要面对长期的利益损失),有时则相互抵消(比如对有的人来说,虽然面临改革“阵痛”,长远来看却是赢家)。改革开始后虽然大家都要面对“阵痛期”的收入下降,但对于某些集团来说却损失不大,从改革一开始就能受益(当然以后的收益可以更大),就是因为他们处于相对受益的经济地位。(对有的人来说,社会上越乱越能浑水摸鱼,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支持的不是改革,而是混乱,所以不属于改革的动力。)可消除的阻力与无法消除的阻力

前面曾经指出:(l)当社会上存在对改革的阻力时,可以通过补偿的办法或“赎买”的办法,力求消除阻力;(2)若我们能用补偿的办法使所有的人都在改革中不受损失,我们事实上就将“非帕累托改变”转化为“帕累托改进”从而使改革顺利进行。这是一种十分理想的情况。

然而,通过上面对其他问题的分析,我们又看到:(1)补偿并不一定能消除所有的阻力;(2)在有些情况下,补偿本身是不可行的;(3)而在另一些情况下,是不应补偿或不应充分补偿的。

根据这些分析,我们可以将各种潜在的阻力区分为可消除的阻力与无法消除的阻力。在我们已经涉及的各种阻力中,以下几种情况属于不可消除的阻力,其他情况都属于可消除的阻力。

第一,一些无法通过物质补偿而消除的由精神损失引起的对改革的抵触。

第二,无法彻底消除的由相对损失引起的对改革的抵制。

第三,与改革“阵痛”相关联的阻力。

如果在一定时期内,由于体制改革的原因,国民经济(或局部)的总收入下降,社会上许多人会面临收入下降,这种情况不仅是对改革产生疑虑与抵触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那些在未来能够从改革中获益从而积极推进改革的集团,这时即使想拿出一些东西给予受损失从而抵制改革的集团,事实上也根本拿不出什么来做这种补偿操作。我们之所以对改革“阵痛”给予很大的重视,就是因为这种“阵痛”是使补偿无法进行或不起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使“非帕累托改变”无法转化为“帕累托改进”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是改革要么充满了社会冲突,要么迟迟改不下去的原因。

对能否通过补偿消除阻力的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在一定条件下,维持既得利益,减少对改革的阻力,把“非帕累托改变”转化为“帕累托改进”,会对改革的深入起到积极的作用;既实现体制改革,又不使许多人受到损害,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要改革旧体制的时候,我们要想一想能否避免经济增长下降,能否拿出什么来对受损失的集团进行补偿,从而使改革进行下去。上述分析同时也能说明,如果事事有补偿,改革中的社会冲突就会小一点儿,但改革的进程也会慢一点儿,因为我们得等到有了补偿手段之后,才能进行改革。发言权问题与阻力的大小

以上分析的是改革阻力产生的原因。另一个相关的问题是,这种阻力会在改革的社会决策过程中起到多大的作用?来自哪一个利益集团的阻力的作用更大一些?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不同的利益集团在社会选择过程中所处的相对地位或权重是怎样的。无论人们多么强调社会平等,也无论采取哪一种公共决策制度,迄今为止人类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当中地位不平等的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利益集团的发言权事实上大一些,而另一些利益集团的发言权相对小一些,从而公共决策的结果中所体现的“利益倾斜”情况就大不一样。当然,这种倾斜的情况不仅取决于社会财富的分配,而且取决于决策机制与决策方式,比如在一人一票制下,占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的要求就可能起到较大的作用。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少数人利益受损,对改革形成的阻力却可能很大,因为人数较少的利益集团,可能在社会选择中拥有较大的发言权或决策权,因而仍有足以同人数较多的利益集团相抗衡的强大势力。比如遇到改革的问题时,若会损害他们的利益,他们就会直接加以抵制;他们人数虽少,能量却很大,产生的阻力远比为数众多的城镇职工和农民产生的阻力要大。也就是说,人数较少的集团,在一定条件下的公共选择中的权重却较大。而另一些人数较多却远离决策过程的集团,虽然他们迟早也会通过抱怨、抗议等方式最终使自己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公共决策当中,但其影响却可能小得多。这也是在改革过程中要非常重视的一个要素。小结:从利益冲突着眼来理解改革

时至今日,我们在社会上仍能经常听到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既然已经知道某些现行体制仍是缺乏效率的,为什么中国政府还不采取措施进行改革?”或者,“既然政府知道问题所在,为什么不强制性地进行改革?”

问题在于,政府的行为与政策又是如何决定的?政府有没有这样的能力采取措施进行强制性的改革?这种问题的提出反映出时至今日,人们仍然没有理解改革过程中与政府行为背后存在的各种利益冲突,没有认识到体制改革(同任何其他经济事务一样)是一个充满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的过程,正是这些利益冲突决定着改革的进展,它所面临的困难决定着政府有关改革的各项政策。

举例来说,我国关于国有企业的改革,目前进展缓慢,许多人(包括许多经济学家)抱怨颇多,他们总是认为既然大家都知道国有企业这种体制缺乏效率,就应该马上改革,否则就是政策失误。这些人还是没有认识到,国有企业改革不是一个在理论上论证了该不该搞就能搞成的事,而是一个关系到1亿多名国家职工利益的大事。这是一个巨大的利益集团——按人口算不是最大的,按重要性及其能量算却无疑是我国最大的利益集团。如果这个集团的利益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受到暂时的或永久性的损害,如果这个集团中的人们(不一定是集团作为整体采取行动,但可能是每一个人分散采取行动)拒绝和反对进行不利于他们的改革,我们又怎么能够期望国有企业改革迅速取得很大进展?

对利益冲突缺乏理解,还会使冲突本身加剧。人们经常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思考问题的,但往往不理解其他人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是不同的;人们总会抱怨别人与自己的要求、自己的认识不一样,抱怨他们不改革或反对改革,但却不能认识到,他们也和你一样,在维护和追求自己的利益,只不过,从他们在社会经济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出发,他们与你具有不同的特殊利益。他们反对一项改革与你赞成一项改革同样出于一种理由,即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你也不能轻易地声称自己的利益就等于全体人民的利益,更无权声称代表着另一些利益集团的利益(无论是短期利益还是长期利益)。如果我们都能认识到这种利益的差异并尊重他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权利,改革过程中的冲突可能会缓和一些,因为这时人们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与别人协商找到更可行的出路上,而不是放在相互攻击对方和阻挠改革上。

从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来看,阻力总要被打破,改革总要发生(否则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的阻力)。理论上的任务就是要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尽早打破僵局,避免发生巨大震荡,减少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所谓体制或制度,就是协调和维持人与人利益关系的一种行为规则,是社会上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一种机制;体制改革则是改变这种行为规则,实际上就是要改变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改革之所以难,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在改革过程中并不是人人都能受益或同等程度地受益(人人同等程度地受益,利益关系也就没有改变),有些人甚至会受到损失或暂时受到损失。正因如此,那些受到损失或没有受益或受益较少的人就或多或少地具有抵制或反对改革的动机,形成改革阻力。改革之难也正难在这里。而改革方式或改革方案的选择,不同改革方案的可接受性,又都与有关改革引起的利益冲突、与这些改革所遇到的种种阻力的大小密切相关的。不少设计者的改革方案十分完美、理想,但唯一的缺陷就是没有把人们对改革的反对、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当作理论模型中的一个重要的变数,从而这样的方案因不能被社会接受而无法实施。

第二章 市场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本章的主题是探讨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市场体制是如何形成及发展的。中国经济处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许多适合于旧体制的规章制度即使没有正式作废,也已经实际上失去了效力;而新的规章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或者名义上建立了但实际上还没有发挥作用,从而形成了某种制度真空、规则真空。这使中国的市场显得比其他国家更自由。在这个相对自由的市场上,人人都想多赚别人的钱而避免别人赚自己的钱,因此市场充满风险。在这个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的过程中,难免会有投机行为,出现“前人赚后人钱”的“老鼠会”和股票市场等。市场形成过程中也会形成基于经济学原理的小贩扎堆现象,以及解决通货膨胀等经济问题的利益博弈。总的来看,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市场经济形成初期,应该鼓励市场投机,首先鼓励民族资本、国内民间企业的投机。引进一些外国投机家也是为了使我们自己的投机家们更好地向人家学习,以壮大民族资本。此外,像我们这样一个经济落后的人口大国,一旦对外开放、发展经济,整个发展过程就不再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而会发生“跳跃式”的变化。

市场、风险与制度

中国经济经过20世纪90年代初那几年的“折腾”,人们的风险意识越来越强了,而此前两年的情况还大不一样。那时政府机构和企业投资、置业,很少有人多想一下可能存在的风险,总以为生产出东西就会有人要,市场价格会一个劲儿地往上涨,建了开发区总会有人来。个人买股票,几乎是见了就买,连哪家企业发的股票,企业生产经营什么、状况如何、赢利前景如何,都可以一概不问,相信股价会不断地上涨,不会有崩盘的一天,总以为只要人气高、实力强、资本雄厚,什么经济规律,什么市场法则,什么决定金融资产市场价值的基本要素都不在话下,都不起作用。有的人甚至认为在西方适用的风险理论,在中国不适用,中国的市场就是不一样等等。当然中国的市场现在还远不是成熟的、安全的市场,因此才会有更大的波动、更多的反复。但毕竟市场法则已经开始起作用,已经开始了几番波动,许多人被“套住”,亏了本,还有人跳楼自杀(由于我们的许多投资者预算约束是软的,所以自杀的人不多,这是一件“憾事”)。但这样一来,人们的风险意识就逐步培养起来了。1992~1994年一轮宏观经济波动过去之后,许多老板感叹道:今后再做生意,必须先考虑风险了!个人投资者买股票时,也开始考虑市场的涨跌问题了,股价稍涨了涨,人们马上就想什么时候会落,不再相信它会无限地涨下去。

这就向我们提出了第一个问题:怎样才能使人们有风险意识?靠学者、专家向人们宣传、灌输风险意识,不能说完全没有作用,但实际上用处不大。投资者讲的是实际,理论再漂亮,他也得在实践中“撞了南墙”才会相信。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可能人们先有了风险意识再发展市场经济,而只能是相反,先发展市场经济,让市场波动起来,才能使人们在市场的波动、盈亏的变动中逐步树立起风险意识;不发展市场,不让市场运转起来,只是在纸上告诉人们有风险,人们便总有一种“狼来了”但总也不来的感觉。没有实际的风险,没有实际的亏损、破产、倒闭、“套住”等发生,你怎么能让人们感觉到风险及其后果,(有风险又怎么样?)又怎么能有风险意识?等人们的风险意识养成、风险管理搞好了再搞市场经济,结果是既没有市场,也没有风险意识。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市场上每天每个投资者都在谈风险,大的金融公司都有专人或专门的机构研究风险或进行风险管理、风险控制等,是他们几百年市场经济发展、市场波动的结果,而不是因为他们的理论家做了更多的宣传。所以,现在要想培养起人们的风险意识,首先还是要大力发展市场本身,而不是限制它的发展。

我们通常所说的“风险”可以根据成因的不同分成两类。一类是由交易当事人之外的各种不可测因素决定的,即取决于那些不以交易当事人主观意志而转移的外部事件。以证券市场为例,通货膨胀率的变化、利率的调整、政府货币政策的改变、国际市场的波动、战争的爆发、天灾的发生等,虽然就整个经济来说有的因素是内生变量,但对于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当事人来说,却是外部事件(政策变化时有人知道“内部消息”是另一回事),而它们都能造成市场的波动、价格的变化,对交易者来说具有风险。人们可以利用知识对这些外部事件进行分析、预测或猜测(“专家”的作用正在于此);不同的判断,引起不同的决策行为,有的会抵消市场的波动,有的则会加大市场的波动,还会使市场的风险加大。

这里有必要一提的是“政府政策”这个因素。政策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比如政治因素、社会因素、意识形态因素、决策者水平因素等,但更重要的还是经济因素,主要就是经济利益的因素,不同经济利益集团的冲突是决定政策的重要因素。市场上“炒家”是一个集团,除了这个集团之外,经济中还会有许多其他集团也在想着如何发财、如何得利,如何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护。他们也会游说政府,或者通过各种抱怨对政府施加压力,影响政府的政策,迫使政府不得不考虑他们的要求,从而引起政府政策的变化。对于市场上的“炒家”来说,政府决策人的想法、处境,其他利益集团的行为和在各种情况下的要求,也是一种决定市场情况的因素,也具有不以自己意志为转移的风险性,也是需要在博弈过程中加以考虑的。只想着经济中有自己的利益,只期望政府的政策符合自己的利益而不会反映其他集团的利益,是一种幻想,是不懂经济规律的表现,早晚会吃亏的。

另一种风险,是交易当事人行为本身的难以预测性。不说涉及众多交易者的证券市场,即使一般的一对一的生意,对双方来说也是有风险的,除外部事件的风险之外,十分重要的一种风险就是可能受交易对方的“骗”。我们每个交易人可以知道自己的行为特征,比如自己的履约能力、诚实程度、还债能力、稳健与否等,但是,在许多场合,特别是在与“生人”交易的场合,我们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对方的行为特征,不知道对方是否诚实可信,不知道他是在认真地与你做生意,还是在设圈套骗你,或是在进行冒险赌博;也不知道他办事是否牢靠,情绪是否容易波动,是小心谨慎还是毛毛躁躁,是否容易“听信谣言”,容易改变主意,是小心稳重的生意人(也称“风险规避者”),还是专爱冒险的赌徒(也称“风险喜好者”)等等。

所以你在做生意之前,也得花些人力物力对对方的各方面情况做些调查研究(这就是所谓“交易成本”的一部分)。但调查得再仔细,还是有些情况不得而知,所以也得猜测,不可避免地也具有风险。这种由“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不完全”所引起的风险,在“人多”的市场上,特别是在多数人“赌”一种或有数种交易对象的证券市场上,会特别重要。市场上涉及的人越多,人们的行为越不可测,一个人的心情变化,也可能(因一系列他人的连锁反应)引起市场大的波动。许多人在那里变来变去、赌来赌去,加上有许多拿着公家的钱玩的人,许多“赚了算我的、亏了算你的”、自己本来一点财产也没有因此不怕破产的“空手道”赌徒,市场就更是不可捉摸。再加上有“大炒家”的存在,那种不可预料的故意靠势大掀动市场、制造波动以从中谋利的行为,更是市场波动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证券市场上的风险,除了“天灾”还有“人祸”。“人祸”作用较大,也是证券市场风险较大的原因之一。在市场发展的初期,“人祸”的作用特别大,也是初期市场上风险大、波动大的原因所在(这就是“市场规律”,而不是像有人认为的那样没有规律)。

市场上人人都想多赚钱,而且往往是想赚别人的钱(在许多零和博弈的情况下就只能赚别人的钱),所以人人都想尽可能地隐藏自己的信息,又尽可能多地打探别人的消息,那么市场的风险能不能减少呢?不可能完全减少,但可以部分地减少。但这不是靠人们良心发现,也不是靠教导人们大公无私、诚实交易等等,而是靠合同(少数交易之间)、靠法制(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合同”)、靠规章。制度是人与人之间打交道时的一种行为规范,是市场上交易各方利益分配与保障的规则,因此它的作用主要不在于防“天灾”,而主要在于防“人祸”。其作用原理在于:通过设定一定的行为规范,规定在各种情况下的利益保障办法,并且在有人违规时实施有效的惩罚,从而使人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当人们知道对方违反制度会受到惩罚的时候,仍不能绝对地确定对方不会干违规的事情,但至少可以知道对方会通过对自身利益的算计,在一定范围内不干对自己不利的违规的事,从而降低市场的风险。由此也可以知道,制度不仅是一套纸面上的规则和如何惩罚的条款,而且本身也包含制度的执行,即行为的监控(不能有效地监控,许多犯规行为就不会被揭露)和惩罚的实施(不能执行惩罚的法规等于不存在)。

制度不可能一下子就完善起来。再聪明博学的专家也不可能预见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不可能预见到人们会如何在实践中创造出各种千变万化的新手段、新方法来侵犯他人利益、逃避制度的惩罚。任何制度、规则都只能在人们不断地交易、骗局不断发生、丑闻不断出现的过程中逐步完善起来。市场不仅是一个无数交易当事人相互博弈的过程,也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执法者与犯法者不断博弈的过程,是骗子们不断创新骗术、防骗的人不断创新防骗制度的过程。好的制度不在于完善,而在于可以一方面允许人们不断地交易、创新(取消了交易,也就不必再有制度),另一方面又能使制度不断地得到修订与完善。骗局、丑闻给人们的教训不仅在于使人们认识到市场风险的存在,也在于启发人们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控制风险。金融工具的不断衍生其实正是一种市场交易手段的创新(从另一层意义上说也就是骗术的创新),相应地也就要求有交易规则、风险控制机制(无论是市场管理方面的风险控制机制,还是金融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的不断创新。

天下本来是有风险的,人生而不能预见一切,许多机会也就存在于风险之中。计划经济和管制经济企图取消风险,假定计划者与管制者能够全知全能,结果是既使人们丧失了风险意识,又使国家失去了经济增长的机会。市场化进程不是要取消风险,而是要通过一系列制度的改革去创造一种新的尽可能使大家利用机会同时又尽可能控制风险的机制,使人们的才能、知识、预见能力在风险中提高,使经济在风险中增长。

这本身也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但是,我们只能冒此风险,别无出路。

“不自由的市场”

很多年前,我应邀去瑞士达沃斯参加世界经济论坛年会。许多年来瑞士都是世界上人均收入最高的国家之一,经济发达,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有一套较完善的市场运行与社会管理的法规制度,加上多年没有经历过战乱,文化古迹和自然环境都得到了精心的保护,的确能让人感受到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世界经济论坛每年召开年会的地方达沃斯,虽是世界著名的滑雪胜地,毕竟只是阿尔卑斯山间的一个小镇,比起繁华的大城市,人均收入总还是要低一些。但尽管如此,达沃斯仍让人处处感觉到他们殷实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相信人类作为一个群体,最终能够和睦相处,共同创造出一种大家都能分享的体面的生活。

经在北京的一位瑞士朋友介绍,我认识了达沃斯当地的一位年轻的旅店业老板。他曾在香港学习酒店经营两三年,对中国多少有一些概念。星期天中午他请我到附近村庄的一家古色古香的小餐馆吃饭,我趁机向他了解当地的经济与社会情况。他说他们的经济目前有两个主要的问题。第一是经济衰退还没有完全结束,收入增长不快。第二是法律规章太多,各方面的限制很大,没有充分发展的自由。比如你想盖一栋房子,房子能盖多高,用什么材料,内部装有什么设施、外部是什么样子等等,都有明确详细的规章制度,你自己不能随便决定。即使你没有违法,但若引起了你的邻居们的不满,反对你在这个地方盖这个式样的房子,他们也会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诉,最终有权阻止你的计划,于是你盖房子的计划就可能告吹。再比如,你的每一笔收入都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督,税收很高,由政府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和公共工程项目,自己可支配的部分十分有限。

我故意问他:政府管这么多,你是否认为你们的经济还是市场经济?他说:市场经济当然还是市场经济,我们这里几乎一切财产都是私人财产,你有处置你财产的自由权利,但你当然也得为你的财产负责任,既包括想方设法不亏损、按时还债的责任,也包括要向社会负责,就是服从各项法律与制度的规定。总之,我们还是市场经济,但同时社会也有许多规则在限制你的行动、限制你的收入,可以说我们是一种“不自由的市场经济”,不像你们国家,现在人们有很大的自由干自己想干的事情、自由支配自己的收入,可以到处摆摊卖东西,可以四处停放汽车。

这是我第一次听到一个西方人说中国人比他们享有更多的自由,但我想这其实是真的。在经济领域里,尽管我们许多人都在抱怨政府管得太多、自己没有自由,但实际上——不是在纸面上、原则上,而是在实际生活中——经过改革开放头15年的“放权让利”改革,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许多人比起生活在西方社会的人,的确享有更多的经济自由。比如也以盖房子为例,我们的每个城市都有关于城市规划的规章制度,但至少你的邻居不会干涉你的建房计划,严格地说是无法干涉你的计划,不能因为他不喜欢就起诉你。我们迄今为止还没有这样处理“外部性”的制度,更何况,在不少情况下,如果你有权有势有路子,许多规章制度(当然不是全部)都是可以“通融”的。再比如税收,我们有了很具体的税收法规,但偷税漏税之严重也是有目共睹的。在许多领域里,有了纸面上的规章制度,不一定就真的有了制度,因为执行法律制度也是有成本的,只是纸面上有了这些制度,现实中没有人为其贯彻执行而付费,或者社会事实上还付不起那么多的费,那规章制度也就仍是一纸空文。

应该承认,我们的经济正处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许多适用于旧体制的规章制度即使没有正式作废,也已经在实际中失去了效力。而新的规章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或者名义上建立了但实际上还没有发挥作用,从而形成了某种“制度真空”、“规则真空”。我想这是我们现在比别人都“自由”的基本原因。

前面所说的盖房子的事只是一个例子而已,街上乱摆摊、乱停车也是小事一桩,其他例子比比皆是。乱集资、乱收费、乱开发、乱用地等已经导致了宏观经济的失调,可以说是一些较严重的例子。我们还有几乎是全世界最自由的(可能不如俄罗斯)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其实是最没有财务自主权的),由于缺乏明确的产权从而缺乏必要的约束,导致一些人可以拿着国家的资产来为个人或一个小集体谋私利,盈利是自己的,亏了挂在国家的账上。又比如,也是由于产权不清、责任不明,我们有着世界上最自由的“借贷者”,借了钱可以不还,不还钱可以不受惩罚,不会被判刑投入监狱。这一方面是因为还缺乏有关的法律;另一方面是因为许多人借钱是以“国有”企业的名义,并不是为自己,你又怎能把“国家”关进监狱里去?

其实,我们也并不特殊,世界上所有的市场经济其实都是这么发展起来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现在拥有的那些规章制度其实也都是一步一步建立起来、完善起来的,而不是先天就有秩序、有约束。典型的情况是美国早年那“无法无天的西部”。现在人们看到的美国那些烦琐得无以复加的法律和司法程序,其实正是从那“无法无天的自由”经过几百年的时间逐步发展起来的。像瑞士这样的欧洲国家与美国那样的新大陆有所不同,因为有传统的延续(传统也是一种制度,即所谓“非正式制度”),但是仔细看一看它的历史,在这些国家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与发展的几百年时间里,曾经出现了多少诈骗案、侵权案、行贿受贿案、幕后交易案,有过多少种假冒伪劣,多少次宏观波动、多少次泡沫经济、多少次社会冲突,然后又是多少次议会辩论、多少个修正法案,才逐步形成了现在的这些法律、规章与程序!

懂得这么点历史,我们就知道:

第一,从发展的角度看,市场经济在一开始的时候会显得十分自由,但越发展完善,规章制度越多,也就越不自由(当然,我们这里要给予“自由”以正确的定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其实也就是在“混乱的自由”和无法无天的社会中逐步加上各种社会约束、各种规章制度的过程。

第二,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拿着现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状况与目前中国经济体制的状况直接相比,都是错误的、无知的、无益的。可以类比的,是我们现在的总体经济状态(不能只比个别方面)与一些发达国家100年前或200年前的状态相比。缺乏历史感,是许多外国人和许多中国人自己经常会犯的一个方法论上的错误。我们只用了很短的时间,就发展到了今天的程度,走过了西方一些国家几十年、上百年走过的道路(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别人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经验教训,也借鉴了别人现在的一些做法,从而少走了弯路),已经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

时至今日,恐怕已经没有什么人说市场经济,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是什么自由自在的、没有法律的经济,是那种所谓个人或个别企业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才会存在较多无法无天的现象。不过问题在于,正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往往会有一些缺乏历史感的人因为看到经济中一些无序的、混乱的、不讲信用的、缺乏法制的现象,就去批判市场经济本身,并制造出一些假想敌,说赞成搞市场经济就是赞成无法无天,不要法律、不要政府、不要秩序。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现在当然还很不成熟,还存在很多问题,但针对这些问题最糟糕的做法是停止前进甚至倒退回去,回到旧的规则和秩序中去。那绝不是出路,正确的做法是继续将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下去,逐步形成新的规则和新的秩序,逐步加上新的约束,既包括产权的约束,也包括法律的约束,从而走向那种“不自由的市场”,或者毋宁说是成熟的、规范的市场。

“老鼠会”、股市及其他

“老鼠会”现象20世纪90年代那几年也传到了我国(在台湾地区前些年闹得很凶),颇为引人注意。“老鼠会”当然是一个贬义词,是指那些事实上主要靠发展会员收取入会费,或靠向新人会员高价传销物品赚钱发财的那些传销经营组织或营销公司。并不是所有的传销组织都够得上“老鼠会”,因为在一定的规则管理下,可以存在很健康的传销组织。但就够格的“老鼠会”而言,其特点是,在它当中每一个进入市场的人赚钱的前提条件是后面有更多的人进入市场。所谓“老鼠会”,指的就是“先进入市场的人赚后进入市场的人的钱”这种现象,简单地说就是“前人赚后人”。

其实,以传销方式出现的“老鼠会”,只是“前人赚后人”现象的一种,只不过是比较明显、比较露骨、比较赤裸裸的一种。在许多市场上都存在这种情况。比如股票市场,买了企业股票,企业的利润率不过每年10%~20%,可是股票价格却可能成倍上涨,“暴发”的人无非是赚了后来进入市场买股票的人们的钱,赚钱的前提条件也是一样,后面要有更多的人进入市场。房地产也是一样。有人被“套住”,是因为“没有后来人”。一旦没有了后来人,市场就要崩盘,市价就要下跌,有人就要赔本。从这个意义上说,在“老鼠会”、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上因市价下跌造成的赔本,在很多情况下其实质就在于已经进入市场的人,原以为自己是“前人”,但由于没有后来人,自己事实上成了“后人”,而被前人赚了钱。股市大跌,一泻千里,是因为这时人人都想逃跑,以免成为“最后一个后人”。

以上的分析是一种“高度抽象”(其他因素我们后面再说)。但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已经可以解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已经入市的人,最希望有更多的人入市;没有新人入市,市内的人就要开始想办法“造市”,用一些真真假假的信息增强“市外人”的信心,“勾引”他们入市。“造市”的本质就在于“勾引后人”。

第二,在股票市场上,所谓“市盈率”与企业利润率(“红利率”)的差额,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其他许多因素决定市盈率)可以理解为“市场扩大的速率”,是“后人”数目增加的速率。当然,这里的“后人”应该“资本化”,也就是指入市资金规模扩大的速率。而且,这一规模指的是“相对规模”。在土地市场上,相对规模与绝对规模从长期看是一致的,因为土地的供给一般来说是给定的。而在股票市场上,股票的供给量是可变的,股票价格取决于入市资金(需求)与股票数量(供给)之间的关系,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入市的人怕股市扩容。股市扩容(供给扩大)会使已经入市的任何人都成为“最后一个”,即资金的相对规模停止扩大甚至缩小。“老鼠会”和股票市场(把这二者放在一起似乎有点奇怪)最怕“停下来”,因为一停下来,市场上许多人都成了“最后一个”。股民们今后还可以凭手中的股票从公司企业那里领取红利,而参加“老鼠会”的人们,一旦“老鼠会”停下来,大家就都白白投了资而不会再有回报(唯一的“回报”是慢慢消费他们买到的那些本想传给别人的高价物品)。也正因如此,“老鼠会”特别可恶,非得有规章制度加以限制不可。

以上的分析是一种“极而言之”,其关键是把“老鼠会”、股票市场等完全视为一种“赚后来人钱”的机制——只是在赚别人的钱,似乎没有一点“生产性”功能,没有提供一点实际的效率。这其实并不全面,并非事情的全貌。

人类的经济活动可以分为两大类别:生产性活动与分配性活动。生产性活动是指创造出新的使用价值(效用)的活动,不仅包括生产出物质,而且包括提供服务,比如商业服务、信息服务等。举例来说,在传销活动中,无论如何,把东西变卖出去,或者通过自己的劝说行为为商品做了广告(传递了信息),都可以说是一种生产性活动,多多少少提供了有用的东西。另外,经济活动还包括分配性活动,也就是说,活动的目的不是靠生产出有用物、创造出新价值来赚钱,而是分配别人创造出的价值,是赚别人的钱。比如所谓“老鼠会”活动的主要部分其实不是卖东西,而是“套人”,赚后来人的钱。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生产性活动和分配性活动往往是不可分割的、缠在一起的,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没有分配性活动就没有生产性活动。比如,股票市场上,人们交易那几张纸(证券)其实是有很大的生产性意义的,因为:第一,它使得股票的所有者可以通过市场对企业施加压力,迫使其提高效率,生产出更多的有用物;第二,把各种有关的信息揭示出来,无论是有关生产者(企业)的信息、消费需求的信息,还是经济环境的信息等,使更多的人得以分享,从而有利于更迅速、更准确地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和重新配置,使有限的资源生产出更多真正的有用物。

从这个意义上说,从长期的、平均的角度看问题,股民的收入与他们所创造的有用物相一致。但是,股票市场怎样才能起作用?人们为什么要去股票市场交易?如果只能像其他人一样获得平均利润,就不如到其他地方去从事更实在而且更稳当的经济活动。到股票市场这个风险比别的市场来得大的市场上活动,一定得有较高收益作为诱惑,人们才会感兴趣。超额的高收益从哪里来?生产活动本身不能提供,因为股民生产出的有用物是一定的;高额收益的诱惑,只能来自股民们相互赚钱的分配性活动,也就是靠挣别人的钱。股票市场正是作为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赚钱也就是得以从事分配性活动这样一种机制,为人们提供了获得较高收益的可能性,从而把人们(主要是那些对风险有较大偏好的人们)引诱到了市场上来,也才能实现股市投机的生产性功能。从长期看,股票市场上大家获得的总收入,仍然是一种平均利润,与其生产性功能相一致,只不过有人在股市风波中多赚了一些,有人赔了一些,有人今天赚得多一点,有人明天赚得多一点,“前人”赚得多,是因为不断有“后人”进来赔钱等。

理解经济活动的多重性质,有助于理解不同市场的功能及其实现方式。没有分配性活动,生产性活动可能就无法进行。不能总看着人们在赌博就认为这些活动没有用。不仅股票市场,就是“老鼠会”也有其生产性功能,只不过在有的情况下,经济活动的分配性功能过大,会使许多人赔钱并因此造成严重的经济问题与社会问题,造成市场的大起大落,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正因如此,我们需要市场管理,需要对这种分配性功能较大的经济活动进行规治,对传销活动进行监督并限制、取缔那些只靠扩大会员规模赚钱的活动;需要有证券市场监督委员会来防止市场的过度投机,防止内幕交易、市场垄断、欺诈等现象的泛滥。这些都是为了一方面发挥各种经济活动的生产性功能,另一方面适当限制其分配性功能。这就是所谓的“规治”不同于“取消”的特殊意义所在。看到市场出了一点问题,就把市场活动取消,其实也就取消了它的积极作用。市场上没有一项活动是没有“分配性”或所谓“投机性”的,如果我们见到一些投机,见到有人赚了有人赔,出现了财富的重新分配,就取消那项活动,那么最终我们会发现什么都得取消,于是我们也就不再有什么市场经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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