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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2 11: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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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书编写组

出版社: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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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论文集

纪念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论文集试读:

专题一 人大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从群众路线到人大制度

席文启

全党在领导干部中正在广泛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于执政党和国家机关来说,完全必要,非常及时。这次教育活动所集中反对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概括起来说,共同的问题就是脱离群众,就是忘记或背离了党的群众路线,核心问题是没有解决好党和国家机关与群众之间的关系问题。这里,想从群众路线和人大制度关系的角度,就如何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解决好党和国家机关与群众的关系问题谈些不成熟的想法。一、从党的群众路线说起

对于群众路线的内容,《中国共产党章程》是这样表述的:“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应该说,这个表述堪称经典。我们党从建立时期起,就重视群众的工作。1922年二大关于党章的决议案就提出了到群众中去和组成一个大群众党的任务。群众路线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28年李立三的一次谈话中,后来出现在1929年由陈毅起草、经周恩来审定的《中央给红四军前委的指示信》(“即九月来信”)中,也出现在是年毛泽东起草的《红军第四军第九次党代表大会决议》中。1945年七大毛泽东的政治报告和刘少奇修改党章的报告对群众路线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以后,我们党几乎每隔一段时期都要针对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情况对群众路线进行新的论述或总结。

群众路线的提出是有它的理论基础的,主要是两点:其一,从根上说,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原理。其核心是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实践的主体的理论。对此,习近平同志是这样说的:“群众路线本质上体现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基本原理。”其二,也应该包括我们党历来倡导的群众观点。把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群众的论述,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语言,转化为中国共产党人的群众观点,是我们党的一大创造。而且我们党的群众观点比起国外导师们的论述来,语言更加通俗,内容更加丰富,体系更加完备。

群众路线的形成,主要有三点缘由:其一,这是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的必然要求。群众创造历史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把这一原理付诸于实践,必然要求我们在工作中采取群众路线。其二,这是我们党在坚苦卓绝革命斗争中与群众同生死共命运的必然产物。群众路线的孕育显然与我们党坚苦卓绝的革命斗争环境的磨炼有关。在那样的环境里,我们不能不深切地认识到群众对我们的作用,群众给我们的力量,群众对我们的支撑,那时我们是真正一时一刻也不能离开群众的。我们党的群众路线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三,群众路线也与我们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有关。比如,关于“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观点,“水可载舟、亦可覆舟”观点,“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的观点等等。应该说这些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也在培育党的群众路线的过程中发生了相当的作用。

群众路线大致有五个方面功能或意义:其一,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工作路线,这是群众路线的第一层意义,也是它的本来意义。这就是党章在讲到群众路线时所说的“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其二,群众路线也是我们党的认识路线,这是群众路线的又一层意义。毛泽东对这个问题有精辟的论述,他认为对于领导干部来说,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也就是认识论讲的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就这一点而言,党的群众路线与党的认识路线是一致的。其三,群众路线还是我们党的组织路线。对于这一点,刘少奇在七大有过论述,他说:“所谓正确的组织路线,就是党的群众路线,就是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的路线。”我理解,这里的意思是说,我们发现、选拔、考察、使用和评价干部,也必须贯彻群众路线,才能真正做到任人唯贤并且准确无误。其四,群众路线还是我们党的政治路线。这也是刘少奇在七大的说法。他讲:我们的政治路线、组织路线都应该是正确地从群众中来,又正确地到群众中去的路线。我理解,这里一是讲正确的政治路线的形成和贯彻都离不开走群众路线,二是讲群众路线由于它对党极其重要因而具有政治意义。其五,正是因为群众路线如此重要,它所具有的意义超越了一般的工作层面和方法层面,所以它也就成了我们党须臾不可离开的生命线和传家宝。关于这一点,习近平同志说:“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是我们党永葆青春活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传家宝”。我理解,共产党的生命活力就存在于它与群众之间的这种息息相通、血脉相连、生死与共的关系之中。二、群众路线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命运及其原因

前面说过,群众路线始终是我们党须臾不可离开的生命线。但是,在共产党执政以前和执政以后,对群众路线的贯彻落实却是有着不同命运的。在执政以前,共产党处于夺取政权的年代,总起来说,那时候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真正是同呼吸共命运的,群众路线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成为共产党人最大的政治优势。但是,在执政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说联系群众在执政以前是我们党很容易形成的最大政治优势的话,那么现在却很容易走向脱离群众了,从而脱离群众变成了我们党的最大政治危险;而解决这个脱离群众的问题,也就成了我们党执政的最大难题。

中央几届领导同志都曾经指出,对于我们这个执政的党来说,最大的政治优势,在于联系群众;最大的政治危险,在于脱离群众。也就是说,执政党与群众之间的关系问题,即密切联系群众还是严重脱离群众的问题,既是我们最大的政治优势所在,也是我们最大的政治危险所在。总之,无论如何,这个问题成了我们最大的问题。过去,作为革命党的时候,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的最大优势,而且相对比较容易做到;但是,成为执政党以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持这个最大的优势却比较困难,而遭遇这个最大的危险却很容易。因此,解决严重脱离群众问题已经成为执政党的最大难题。这个问题关系到党的生命、政权的安危、江山的颜色、人民的福祗。既然如此,党就要下最大决心、花最大力气千方百计、不折不挠地去解决它。我们现在所进行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其中一役。从这次教育实践活动,大家可以看到我们党解决这个问题的决心。

当然,与社会主义执政党一样,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最大难题也是脱离群众。脱离群众既是社会主义执政党的最大难题,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最大难题。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机关与执政党的领导群体是具有同质性的。他们都是社会公共权力的掌握者,都是社会公共福利的享有者;而且大体都是具有同样文化、同样经历的人群,都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同样的位置或阶层;况且绝大多数在国家机关担负责任的干部也都同样具有共产党员的身份,同时他们之间的岗位也是经常轮换的。就是说,执政党的官员和国家机关的官员同属于一个群体,一般说来他们在生存条件、生活方式、工作环境等方面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也因此有着大体相同的喜怒哀乐和价值追求。也正因为如此,他们在最大难题方面也具有同构性,党的最大难题也就是国家机关的最大难题;而且其最大难题的解决方案也就具有了同构性,解决国家机关最大难题的方案也就是解决党的最大难题的方案。

为什么这个问题成为执政党最大的难题?这是有着深刻的背景原因的。让我们先来看看十几年前作者听来的一段议论:

解放前,人民军队、党的干部与群众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那是需要使然。当时,我们是革命党,处在白色恐怖和艰苦环境中,生命、生存、发展、胜利都离不开群众,一切系于群众的保护、支援。总之,没有群众就没有党的存在和发展。正是这种需要,使得我们离不开群众,与群众不能不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但是,解放后,革命党成了执政党,地位变了,环境变了,需求也发生了变化。我们掌握着政权,生活不再发愁,生命没有危险,生存更有保障。群众对于我们不再那么重要,就是说,对于密切联系群众的需求、需要减少了、淡化了。于是,我们从那时以来渐渐地疏远、疏离、远离了群众。而且我们越发展,就越无联系群众的需要。毛泽东可能看到了这一点,于是有了“文革”之役,当然办法不对。既而,我们增长了享乐思想和享乐追求。吃要列鼎,喝要琼浆,穿要时尚,行要宝马,境要高雅,乐要美女,物欲横流,不一而足。而要这般享乐,显然用不着群众,而且往往需要远离群众才有可能。试想,在群众的眼皮底下享乐,毕竟还不好意思。群众看着我们做这些事,也毕竟要怒发冲冠,或者敢怒而不敢言,或者告我们一状。因此,是这享乐思想和享乐追求使我们远离了对群众的需要,甚至相反,产生了我们远离、脱离群众的需要。因为,与人民群众在一起,甚至离得近了,我们都不能享乐,都不会舒服。所以,与群众的关系如何,不取决于我们主观上倡导什么,而取决于客观需要如何。过去需要联系群众,那就联系;现在需要远离群众,那就远离。联系与远离,都是需要使然。在这种客观需要面前,主观说教显得苍白无力。那么,是否我们的干部都在追求享乐呢?不讲全体,不讲绝大多数,恐怕是相当大的一个多数是这样的。这里有生活提高、经济发展,人们不可能永远当苦行僧的历史趋势使然,也有多数人自然倾向于追求好的生活乃至追求享乐使然。当然,多数人向往好的生活不会越过法律的界限,但却也不愿意在群众之中去追求比群众更好的生活,他们可以与群众保持一个若即若离的关系。同样当然的是,少数人追求享乐,势必要越过法律的界限,那他们就非得躲开群众不可了。还是当然,我们队伍中不管何时,总会有一些以天下为己任、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高尚的人,他们是社会的栋梁、民族的脊梁,是人民的良心所在。他们没有超高享乐的追求,有的只是为群众造福的理想,因而他们不怕群众、需要群众,如焦裕禄、孔繁森等,但这部分人毕竟太少,因而弥足珍贵。我们在研究干群关系之历史演变时,应当从这个角度研究一下,不能失之于空泛。

我想,这段话已经把这个问题的原因揭示得很深刻也很清楚了。我们再沿着这个思路做些分析。应该说,造成脱离群众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我想,这里有主观原因,即是我们常说的干部个人伦理修为、道德修养方面的原因,包括个人思想堕落、生活腐化等等。我们不能否认这方面因素的重要性。毛泽东当年分析的我们队伍中可能出现被资产阶级糖衣炮弹打中的意志薄弱者,就应该属于这一类人。但是,我觉得,这还不是造成脱离群众的全部原因,就是说除了主观方面的原因以外还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所谓客观原因,我认为主要的就是执政党和革命党地位不一样而带来的。执政党比较革命党而言,掌握了政权,掌握了物质文化生产和生活资料,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在生活条件、生活标准方面有了根本性的变化。按照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个人生活方式也会决定个人意识的方式。就是说,这种变化,必然地会反映到人们的头脑中来。按照这种存在和意识之间的规律性的关联,这样一种客观变化,必然会使得领导干部队伍中的相当一部分意志薄弱者(我们应该知道,意志坚定者也不会太多),产生思想变化,导致诸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的发生、滋长甚至蔓延。这种东西蔓延起来,当然就不可避免地会脱离群众,不但群众讨厌这种干部,这种干部也必然“自觉地”会远离群众,而且会渐行渐远,越来越远。我想,这种客观原因可能是脱离群众现象之所以大量存在的一种合理解释。应该说,正是这种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的相互作用形成了脱离群众的现象,造成了这个难以解决的最大难题。

那么,解决这个难题的思路何在呢?三、解决脱离群众问题的思路

脱离群众现象的产生,个人思想变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所以,我们党在解决这个问题时,首先要求每个干部提高认识、整肃思想、洗心革面、深挖思想根源、端正人生目标。无疑,这个要求完全正确,非常必要,也很有效果,不如此也难以入手解决问题。但是,我们党也很清楚,仅仅这样做,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其他方法、途径和手段。因为,我们前面说了,脱离群众的根源不仅仅在于个人思想品质问题,因而也就不能仅仅用思想教育这样一种方式去解决问题。这也就是我们党在进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同时,着重提出并反复强调要建立密切联系群众的长效性、制度性机制的原因(顺便说,我们现在讲反“四风”的斗争、反腐败斗争需要打长期战、持久战,也是因为这种仅靠思想教育的方式不可能产生根本性、持续性的长期效果)。这是我们党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思路上的一个重要发展。换言之,在解决脱离群众这个最大的危险问题上,执政党需要摆脱革命党时期形成的单一地以思想教育和整风运动为路径依赖的模式,寻求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如果说,革命时期联系群众是利益所驱,是形势所迫,是必然的必须的,即使发生一些脱离群众的现象也可以用教育整风的方式解决;而现在在客观形势背景、利益格局都不相同的情况下,就需要调整解决问题的思路,增加新的方法、途径和手段了。换言之,也就是要增加一个民主环节,从而把解决脱离群众问题的自我教育途径与外部约束途径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找到一条主观自我教育与客观环境制约相互配合、协调互补的新的思路来。

其实,这个思路毛泽东早就提出来了,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窑洞对”。早在1945年7月,当时作为民主建国会主任委员、国民政府参议员的黄炎培先生率团访问延安,曾与毛泽东彻夜长谈。毛泽东问黄炎培来延安考察几天有何感想,黄炎培坦率地说:“我生60多年来,耳闻的不说,所亲眼见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觅取一生,继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史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了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也有因为区域一步步扩大了,它的扩大,有的出于自然发展,有的为功业欲驱使,强求发展,到干部人才渐渐竭蹶,艰于应付的时候,环境则越加复杂起来,控制力不免薄弱了。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个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了的,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来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支配。”听了黄先生的话,毛泽东满怀信心地回答:“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在毛泽东看来,这里有两层涵义,一是人人起来负责,即人民当家作主;一是人民起来监督,即人民监督国家。而这就是毛泽东当年设计的民主新路。

在这里,毛泽东正是从共产党取得革命胜利以后作为执政党如何防止懈怠、防止腐败这样一个历史周期律的角度考虑问题的,就是要解决胜利以后如何永远不脱离群众问题的。也就是说,毛泽东对这个问题是有着自己的长期而成熟的思考的,是有着自己成竹在胸的答案的。靠民主,靠人人起来负责,靠人民起来监督,这就是答案,这就是毛泽东当年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道理中、从几千年的历史经验教训中、从当时蒋介石政权腐败而又不受监督的现状中引出的答案。应该说,这个答案即使在今天看来也仍然是正确的,仍然是无法逾越的真理。问题是毛泽东虽然有过这样一个很好的解决问题的思路,但他自己也并没有在实践上走出一条解决这个问题的成功的道路来。

那么,到底怎样解决这个脱离群众的难题呢?四、解决脱离群众问题最根本的是要靠制度

显然,共产党在成为执政党以后,不能再单纯地使用革命党的那种大搞革命群众运动的做法了。这就应了一句2000多年前一位儒生奉劝刘邦的老话:你能在马上取天下,亦能在马上治天下乎?而毛泽东的悲剧也正在这里。他以革命党的革命方式取了天下,还要以革命党的革命方式治之,而且要继续革命、不断革命,永远革命,结果把一个好端端的江山治理的民不聊生,怨声载道,险些到了崩溃的边缘;以至于在他老人家死后,不得不由他的旧部邓小平率领“从头收拾旧山河”。现在看来,执政党不能老是以革命党自居,不能老是幻想着我既然是革命党,只要我不断革命,不断地进行各种革命,包括经济革命、政治革命、文化革命、思想革命、道德革命,甚至是灵魂深处爆发革命,就可以永远也不脱离群众。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他老人家有一个误区,就是认为底层的老百姓总要革命,小官们总要革命,即群众总要革命。其实,并不完全是那么回事。老百姓也好,小官们也好,他们在革命之后,也需要休养生息,需要安居乐业,需要过好日子,需要“自己当自己的家”(马克思语)。在这种情况下,你所认为的那种所谓的“革命”只能是折腾群众,把老百姓过安稳日子的好梦变成一场空。既然你的想法与群众的想法差着十万八千里,那你不脱离群众才怪呢!其结果,一方面是领袖的革命空想脱离了群众(想用发动革命群众运动的办法去反对脱离群众的干部,也是不切实际的空想),一方面是脱离群众的领导干部的“四风”脱离了群众,总之,都是脱离群众。

那么,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后,怎样才能解决不脱离群众的问题呢?

看来仅仅有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或理念还不行,还需要有一整套把正确的思路或理念付诸于实施的制度。邓小平在“文化大革命”之后反思马上治天下的教训时,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讲过这么一段非常经典的话:“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是讲制度比个人重要。他还有一段话,讲制度比思想重要。他是这样说的:“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发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由此,他要求建立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物质分配制度,就是说,要以制度的方式去保证思想观念普遍而持续地贯彻实施。也正是在这个思想认识的基础上,他后来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关系问题,即从制度上改革党对国家的领导问题。

简单说,作为执政党,一是已经不能仅仅是把革命党时期贯彻群众路线的传统做法拿来简单地应用了,因为现在已经不是客观上与群众利益完全一致基础上的自觉自愿地不脱离群众了,而是客观利益(至少是部分干部的部分利益)不完全一致基础上的自觉不自觉地脱离群众了;二是现在已经不是空有一个民主和监督的理念思路就可以解决问题的事情了,因为现在最需要的是把理念或思路进行操作性的实施。其实,这两个问题也可以合并成一个问题。因为群众路线问题或者说与群众的关系问题,说到底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就是毛泽东延安时期说的走出民主新路的问题,就是能不能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与人民监督国家的问题,就是要把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起来监督予以制度化地实施的问题。这才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解决永远不脱离群众问题的关键所在。相比较起制度这个途径来,其他途径虽然都是必要的、有效的,但却是不够的。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得靠制度。这也没有更多的道理可讲,因为制度比起个人权威、比起思想教育、比起整风运动来,“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执政党解决与群众的关系问题,尽管可以而且应该进行持之以恒的思想教育,也需要一定时期的整党整风,但是还必须在思想认识上有一个转变,还必须在操作路径上有一个转换,那就是依靠制度运作来解决问题。应该说,在共产党夺取政权以前,群众路线主要是以观念形态、作风形态、工作形态存在的,那么在共产党执政以后,要想保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其思路应该是在群众路线的观念形态、作风形态、工作形态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制度形态,从而形成群众路线的观念形态、作风形态、工作形态和制度形态的多位一体格局,也就是说,我们不但需要坚持以思想教育、整风活动的形式贯彻群众路线,而且还需要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去保证群众路线的贯彻实施,即我们还必须建立起群众路线引领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那么,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保证不脱离群众呢?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解决脱离群众问题的制度保证

其实,我们早已建立了这样一套制度,这就是我们已经实行了60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要在抓紧思想教育和必要的整风活动的同时,再加上好好坚持好好运用这个制度,并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这个制度,我们就能够或者说基本能够解决执政党和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就能够或者说基本能够使我们执政党和国家机关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防止或减少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乃至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跳出“其兴也勃、其亡也忽”的周期律。这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群众路线的法律化、制度化,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监督理念的法律化、制度化。

共产党原来是革命党,是靠闹革命起家的。但是共产党闹革命目的何在呢?那么多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所为何来呢?我们所为之奋斗的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要让人民不再受剥削压迫,要让人民翻身得解放,要让人民来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这也就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讲的“争得民主”,就是马克思评论巴黎公社时讲的“由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就是毛泽东讲的“人人起来负责”。当然,人民当家作主也要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决定国家大事,并选出代表他们行使国家权力的各级官员,由他们来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做出的决定。而且为防止这些官员不按照人民的意愿办事或者滥用人民委托给他的权力胡作非为甚至腐败堕落,还必须组织人民起来监督,使他们不能不按照人民的意志进行作为,如果发生腐败堕落,那就要遭到谴责、就要撤职罢免、就要绳之以法。这也就是列宁晚年反复讲的“工农监督”、“群众监督”。换言之,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监督国家这样两件事情,就是毛泽东当年讲的民主新路的全部含义,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恰恰就是做这样两件事情的。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诞生出来,就是要承担起这两个使命,就是要发挥这两个功能,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让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又是让人民起来监督的制度。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群众路线的关系了。前面说了,让人民当家作主是群众路线的核心内容与终极目的,这点自不待言。问题是让人民起来监督与群众路线有关联吗?有。因为在共产党执政的条件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样是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同样逃脱不了权力失去监督就必然发生腐败的逻辑,为了让人民的国家不发生变质,就必须组织人民进行监督。这是群众路线在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必然扩充,而且就像毛泽东说的那样,除了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之外,还真的没有别的办法。显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样两个核心使命、两个核心功能,一则是群众路线本来意义的实质内容,一则是群众路线在执政条件下扩充意义的必然延伸。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名正言顺地宣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群众路线在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制度化,就是民主和监督理念的制度化。一言以蔽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群众路线的制度形态,它是群众路线的一种更高级的形式。当然,我们这里主要是从人大制度所体现的群众路线的政治内容角度说的,而人大制度不仅仅体现着群众路线所蕴涵的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监督国家的政治内容,也同样体现着群众路线中所蕴涵我们党的工作路线、认识路线、组织路线等内容,这一点就不详细解释了。总之,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路线,它关系着我们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而人大制度就是由这个根本路线转化而来的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它也同样关系着我们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和最高实现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保证。在这个制度体系中,人民把能够代表自己的人选举为人大代表,由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包括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选举任免权和监督权等。在这里,人民代表大会就是人民的法定代表,政府、法院、检察院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人民代表大会不但决定着国家机关的作为,而且也监督着国家机关的作为,如果国家机关不按照人民代表大会的要求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就可以启动相应制约程序。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脱离群众、滥用自己的权力或者发生腐败,同样会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制裁或罢免。就是说,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中,国家机关不能不尊重群众的意愿,不能不执行人民的意志,不能不接受人民的监督,不能不密切联系群众。简言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不让国家机关脱离群众的制度。作为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重的不是官员的良心和自觉,而是使其不能违背人民的意志去为非作歹的制度性强制。而这也就是制度的作用所在,就是制度形式高于其他非制度形式的优势所在。

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有一个说法,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实现形式”,也是党在国家机关“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我理解,这里的意思是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实现形式和最好实现形式,也是贯彻群众路线的最高实现形式和最好实现形式。胡锦涛同志为什么这么说呢?我想,这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恰好能够满足贯彻群众路线的需要。

其实,前面已经约略地说到这个问题,这里再做些分析。我们之所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和最高实现形式,有这样两条理由:

其一,这是由群众路线的发展逻辑所决定的。我们知道,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是革命党,作为革命党的根本路线的群众路线属于观念形态、作风形态、工作形态,主要体现在革命党及其所领导的革命队伍的群众观点、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上。而在夺取政权以后,革命党变成了执政党,作为执政党的根本路线的群众路线当然也还有观念形态、作风形态、工作形态的一面,但它又不能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它还要向制度形态转化,它还必须转化为国家制度形态,而群众路线的制度形态最主要的就是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群众路线的制度形态,而群众路线的制度形态比起群众路线的其他形态来,是更高级的形态。简言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群众路线的制度形态,是群众路线的高级形式。革命党时期,群众路线是我们的命根子;执政党时期人大制度同样是我们的命根子。前面说过,群众路线的核心内容和最终目的就是让人民当家作主,而人大制度恰恰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正是由于在作为群众路线制度形态和高级形式的人大制度中,包含了群众路线的主要内容、核心内容,所以我们才说,它是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和最高实现形式。

其二,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形态所决定的。除了人大制度具有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群众路线的最高目的)和人民监督国家(这是国家监督的最高位阶)的功能以外,更为关键的是这种功能是以国家制度形态出现的,具有刚性的保障力度。第一,在人大制度体系中,人民当家作主,由多数代表集体做出决定,当然能够代表人民的意愿,因为他们就是群众本身;在这里,有许多制度规定的不得不做的人民表达意愿的程序(比如参加审议和表决),有许多不得不做的使人民意愿进入决议或决定的程序(比如表决议案和决议)。就是说,在这里,让人民当家作主是制度的硬性规定,而不是仅仅诉诸于领导个人的民主作风和谦虚品格。第二,在人大制度中,人民起来监督,是保障人民的权力属于人民而不至于发生异化的根本措施,它有许多迫使国家机关和国家干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的刚性监督方式,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这几大类型,也包括质询手段、特定问题调查手段、撤职罢免手段等几大手段。这种制度性的刚性监督比一般性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要严厉的多也有效的多,可惜的是我们现在用的不够。就是说,在这里,是靠组织起来的人民依法有序地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靠制度来防止坏人办坏事,也防止好人办错事,而不是仅仅诉诸于个人修养和道德自觉。正因为人大制度有这样的本质功能和刚性制度形态,才能够保证党和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不至于太脱离群众并减少腐败现象的滋生。这些也就是这个制度之所以成为群众路线最好、最高实现形式的理由。

按照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是圣贤政治。就是说,凡是官员,非圣即贤,都是伦理操守最好的人,都是爱民如子的父母官,都是群众最可以信赖最应该景仰的人,而且官级越高,人品越好。但是,这只是一种理想,并非事实。古今中外的历史与现实告诉我们: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规律。权力是导致腐败的根源,当然权力也是导致脱离群众的根源。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在工农出身的干部阶层中,也同样如此。早在十月革命后的最初几年里,列宁就看到了苏维埃政权中的这种现象。他原来的想法是,劳动群众自己翻身掌权了,就不会有官僚主义现象了;实际上满不是那么回事,权力对任何阶级、任何人群都具有腐蚀作用,对刚刚翻身的穷苦人群同样如此,而且可能腐蚀的更快、更厉害。在我们国家也不例外。这一点,西方政治家们认识的比较早,在他们看来,对于官员,只能适用“无赖假定”,只能依靠制度防范。我们现在也开始这样认识问题了。习近平同志要求把造成腐败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一例。面对权力导致腐败、导致脱离群众的这种现象,当然需要加强思想教育,需要定期进行整顿,但是光靠这种办法显然是不够的,从根本上说,还得靠制度解决问题。就是要像邓小平说的那样,造成一种“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的好制度,造成一种让干部无法脱离群众的好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样的一种好制度。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性的意见,即坚持群众路线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一致性,而且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这样,我们就可以把群众路线的思想教育和制度保证自觉地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把群众路线的观念形态、作风形态、工作形态和制度形态自觉地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正是因为坚持群众路线与坚持人大制度之间所具有的这种高度一致性,以至于我们可以这样说,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坚持群众路线;反过来,也可以这样说,你如果真的想要坚持群众路线,那你就去好好坚持好好落实人大制度吧!你把人大制度真正坚持和落实好了,那么,群众路线也就坚持住了,也就落实好了。逻辑和事实都是这样告诉我们的。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落实人大制度呢?七、在坚持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做文章、下功夫,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与时俱进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用得还不够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还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尤其是它在保证群众路线的贯彻、保证党和国家机关密切联系群众方面的制度优势还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为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监督国家权力方面的制度功能,充分发挥它在贯彻群众路线、密切党和国家联系群众方面的制度优势,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与时俱进,我们需要在坚持、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做文章、下功夫。

首先,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做文章、下功夫。既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群众路线的制度形态,是破解执政党和国家机关面临脱离群众这个最大难题的制度保证,那么我们当然首先应该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做文章、下功夫。应该说,我们目前在坚持和运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做得还很不够。这里的意思是说,即使在我们现在已有的制度框架内,我们应该做的许多事情还没有做到位。比如,对于法律已有规定的民主空间,无论是人事选举任免方面、重大事项决定方面,还是法律监督方面、工作监督方面、人事监督方面,都做得很不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党组织对制度运用研究不够方面的原因,也有人大机关自己工作到位不够的原因,需要认真改进。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对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监督权力的效能构成了制约,使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来应该具有的优势打了折扣。我们应该认真努力,坚持和运用好人大制度,使其所具有的制度功能和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其次,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做文章、下功夫。应该说,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还不长,我们这个制度尽管基础很好,底子不错,但是毕竟还很不完善,也即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这也就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复讲“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因。在纪念人大制度50周年的时候,胡锦涛同志说过一个意思,就是对于人大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两者相比,“重在完善”。这个重在完善,是非常到位的一个论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特别是要在党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进一步理顺关系,包括党用什么样的方式领导国家机关,怎样通过人大制度吸收人民的意见并把它转化为党的主张,又用什么样的方式把代表民意的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都有一系列需要完善也可以完善的地方。当年,邓小平提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实际上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来得及做。我觉得,完善人大制度问题,主要是围绕着这个问题,进一步解决有关法律的配套、衔接和细化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融会贯通落到实处,也才能真正使这个制度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发挥出来。因此,需要努力通过完善人大制度的途径,把这个制度的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监督国家的空间用好用足。

第三,在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做文章、下功夫。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但需要坚持和完善,而且还需要继续向前发展。胡锦涛同志讲的要发展好人大制度,就是着眼于这一点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至少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关于进一步监督宪法实施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不少说法,比如依法执政首先就是依宪执政,依法行政也首先就是依宪行政等。对于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及违宪追究,宪法也有些原则性的说法。但是,我们现在既没有专门监督宪法实施的法律,也没有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需要提到日程上着手进行。二是关于进一步解决人大担负任务的繁重性与它的运行方式的简便性之间的不适应问题。从法律赋予人大的任务说,它是世界上职权最大功能最全的代议机构,而它自己的运行方式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又是最简约的,这就使它很难担负起自己的使命来,也亟需解决。解决的方向就是要逐步发育发展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权力机关的组织架构体系,使其能够适应承担起繁重任务的需要。具体办法早在党的十三大就提出来了,那就是逐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走向专职化;十八大接续了这个提法,叫做不断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实际上,我们的人大代表数量庞大,不可能全部专职化;但是占代表总数不到10%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则是完全可以走向专职化(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驻会化)的,而这正是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真正能够承担起法律赋予它的繁重任务的切实可行的途径。三是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人大建设问题。在1979年县以上地方人大建立常委会时是没有把乡镇人大包括在内的,有知情人士说彭真在世时曾想单独搞一部关于乡镇人大的法律,因为这一级人大比较特殊。但现在恐怕已经没人记得这件事情了。致使直到今天,乡镇人大仍然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位;主席团是非常设性的,无法在闭会期间开展工作,但有些事情又不能不做;主席单枪匹马开展工作,只能靠觉悟与关系在那里苦撑,非常困难。要知道,这是我国最基层的一级人大组织,是离老百姓最近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代表数量最多的民意机构,因此事关重大,应当尽快为乡镇人大立法,明确其地位功能和组织架构,使其正常运转起来。我觉得,以目前而论,这三个问题都是发展人大制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果上述方面都做好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作用就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群众路线的最高实现形式和最好实现形式的制度优势也就能够得到充分显示。而这也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说的,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与时俱进了。

群众路线是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保证

李丁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它自始至终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其内在的根本政治宗旨。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群众路线的根本,却需要以群众路线为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只有始终坚持和切实贯彻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落到实处。中国共产党通过贯彻群众路线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体现了党的政治性质和立场、政治追求和情操、政治意志和信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为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创设的根本国家制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以民为本的意志坚定性、理念科学性和措施有效性。群众路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是中国共产党践行政治承诺、履行使命职责、实现发展和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条件。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群众路线共守相同的价值追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在人民民主专政基础上的根本国家制度,是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根本条件和重要组织形式;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标志。党的群众路线体现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立场和根本宗旨,是党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从而实现、发展和维护人民利益的思想政治保证。无论是制度保证还是思想政治路线保证,人民主权、人民利益和以民为本,既是群众路线的核心价值观,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灵魂和根本追求。(一)人民主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灵魂

在西方,民主权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根源于并最终属于人民。人民对国家拥有的最高权力,成为国家掌握权力、政府使用权力的社会基础。人民主权建立在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论以及社会契约论等理论原则之上。人民主权内在地包含民有、民治、民享的有机统一。在古代中国,“敬天保民”、“民为神主”、“君为民设”、“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构成了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基本精神。“民本”自远古“天本”到殷商“神本”演进发展而来的历程,体现了中华民族敬民的探索精神。近代,谭嗣同将其发展到“君民同体”、“君源于民”、“民决定君”的高度和境界。他指出:“生民之初,本无所谓君臣,则皆民也。民不能相治,亦不暇治,于是共举一民为君。……夫曰共举之,则因有民而后有君,君末也,民本也。……夫曰共举之,则且必可共废之。”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继而响亮地提出“三民主义”的革命主张,认为它是“我们革命的时候所万不可少的”。中国共产党创始人之一李大钊先生,在其《平民主义》中也说:“纯正的‘平民主义’,就是把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一切特权阶级,完全打破;使人民全体,都是为社会国家作有益的工作的人;不须用政治机关以统治人身,政治机关只是为全体人民属于全体人民而由全体人民执行的事务管理的工具。”中国共产党重要领导人毛泽东指出:“我们的权是老百姓赋予的”,而党则不过是人民实现自己利益和自己解放自己的工具。把权力交给人民,不仅是我们党近百年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主要经验”和“主要纲领”,也是我们正确领导人民救国、建国、兴国的“唯一的路”。

人民主权实际上是指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真正主人,对国家和社会真正拥有最终表决权和决定权的不是除人民以外的其他一切社会力量,而恰恰是人民本身。中国共产党通过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对人民主权的确认和保障,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科学精神和公正品质。不仅如此,中国共产党还首先通过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以此坚定和有效地维护人民主权的根本利益。这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最彻底和最真实的民权信念和意志。

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按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军队选举产生;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这种民主选举的制度设计,确保了国家权力在各方面都能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最充分地体现和实现了“人民主权”的政权理念和国家意志,也忠实地执行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本政治价值观。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无疑最能适合我国国情,并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实现了形式和内容、现象和本质的完美统一。根据我国宪法精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我国国家权力体现人民意志,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充分实现;有利于既实现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又能发挥地方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坚强的统一整体,从而促进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同时,还有利于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地享受宪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从而最大程度和最持久地巩固并发展各民族团结互助与共同繁荣的平等关系。(二)一切为了人民是群众路线的核心价值观

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中,“一切为了群众”是根本价值观,全党在任何条件下的问题根源和症结,归根结底在于是否真正地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价值观问题。

一方面,“一切为了群众”是我党的根本价值观,具有深刻的内在必然性。首先,我党所尊崇的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及真理精神,内在的规定着“一切为了群众”必须成为党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其次,我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性质,不允许党丝毫偏离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正确轨道;它必须将最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始终作为自己的第一要务和首要职责。最后,我党对于政治先进性的崇尚及追求,需要通过贯彻落实“一切为了群众”而不断实现。我党群众路线中的“一切为了群众”,深刻地诠释着党的思想路线的真理性内涵,鲜明地表达着党的政治路线的价值追求,自然也就最深刻和最清晰地体现了我党最优秀的政治品德。我们党由于内在地被赋予最优秀的政治品德,因而它是世界上最能彻底地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为着人民而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奉献型政党。同时,我们党还是为着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而正确地将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价值观同一切依靠群众相结合相统一的科学性政党。这是党实践和实现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价值宗旨的基础和条件。

另一方面,“一切为了群众”,成为我党的根本价值观,具有充分的自我保障。首先为“一切依靠群众”的根本方法和“从群众中来”以及“到群众中去”的具体方法所保障。其次为党的章程和纲领以及严格的组织纪律所保障。最后为我党在九十多年实践中形成和发展巩固起来的优良传统所保障。“一切为了群众”是我党九十多年来一以贯之的自觉实践,成为我党的传家宝和法宝。一方面,我党一贯坚持力行群众路线的传统,全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进程中,通过长期自觉的奉献和牺牲,形成了我党密切联系群众正确指导群众无私帮助群众的良好传统。另一方面,我党还十分重视以党内整风促进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尤其重视在新形势新条件下不断推进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始终将党的作风建设作为改善党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抓手。可以说,从建国前夕党内“两个务必”警示教育至今,我们党已经形成了以整党整风促进全党践行“一切为了群众”宗旨的优良风尚。在这方面,毛泽东、邓小平等党的领袖,以其谆谆教诲和实际行动为全党树立了光辉的榜样,成为激励和指引当代共产党人继续实践“一切为了群众”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动力和普照之光。“一切为了群众”成为我党的核心价值追求,历史唯物主义真理是其坚实的科学基础,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独特的政治性质和品质,是其深刻的信仰基础和道德基础。为着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我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不断探索党的政治、国家政权以及社会制度相结合从而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权益的途径、方法与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党长期实践经验不断发展的重要成果,通过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强有力保障最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体,从而既在实质内容上也在组织形式上最彻底地实现了新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归于人民、决于人民的政党价值观和国家价值观。可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和政体条件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群众路线的政党政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并达到了高度的和谐与统一。二、群众路线是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价值的根本保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说到底不过是人民实现并享受当家作主权益的形式、途径以及方法,因此工具价值是其内在的根本特性。但必须清楚,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革命党的探索和作为执政党的创造的制度成果,它是对无产阶级政权组织形式理论与实践的丰富和发展;另一方面这项制度必须始终是在党的领导和推动下以及在党的各项政治实践中,得以现实地存在和发展并实际地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的。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实现,没有党的领导、党的坚持、党的推动尤其是党的实践,是万万不可能的。对此,党的群众路线具有至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和保证人民掌权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属于国家政体范畴,是人民民主获得实现的组织保障和保证。理论上,人民民主专政体现国家政权的“民权”和“民本”属性,表明国家不仅是人民的,而且必须由人民当家作主。根据所有权法则,一切各方面的国家权利归根结底属于人民,所有国家机关的一切工作必须始终服从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理所当然是衡量与评价党和政府工作成败得失和是否称职的根本标准。实践中,人民行使国家所有者权利需要各方面有切实的保障和保证。这是因为,人民民主专政仅是一个具有集合性质的政治概念,在这个概念中,人民始终具有抽象性而少具象性,具有一般性而少具体性,具有应然性而少实在性,具有理想性而少现实性。更何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特殊条件下,人民的概念会有不同的内涵和不同的成分。现实生活中,人民始终以不同的“群体”形式散居于各方面的社会生活之中,在人民的“个体”和“群体”之间,不仅特殊利益诉求千差万别,就是按照公平正义原则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能力也都各有不同。尽管人民群众各方面的文明素质和权利能力会随着历史发展和时代进步而不断提高,但人民既不能抽象地“集体”管理国家和社会,也不能人人随心所欲地各行其是。为着使国家的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须要在执政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这里的“途径”和“形式”,从权利实现的角度上讲,显然就是由人民选出自己的忠实代表,将人民普遍的意志和各方面的权利诉求,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与方针及政策;同时,由人民选出的各方面代表时时处处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国家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最严格的监督、最公正的评价和最有效的促进。从而最切实地保证国家权力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现实中始终属于人民。这就适应了形式为内容服务、具体性成就普遍性、政体实现国体的客观要求。

总之,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对于国体具有工具价值,从而体现并贯彻实现国体。这是党对于国家的制度设计满足形式与内容相协调和完美统一内在要求的重要体现。作为制度范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最符合实际的正确途径,促进了人民当家作主最切实地成为现实。现当代中国国体和政体的完全统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条件下的国家民主制度内容和形式和谐一致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成为诠释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和“国家形态”的本质内涵。更具有本质意义的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集中和有效地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价值和人民意志。(二)群众路线是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性条件

在中国,不仅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而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权实现形式,都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探索中的创举和创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同时体现和表明了中国共产党的民权观和民本观,是党的群众路线尤其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根本立场,在实践中的延伸和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可见,党是成就现当代中国的关键,党实践群众路线是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中之根、本中之本。

首先,群众路线指示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的方向。“一切为了人民”,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等方面的各种利益不断增长的现实需求,是作为革命党和执政党始终如一的目标和方向。随着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各方面利益,党必须始终保持并不断加强各方面先进性,在与时俱进中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落到实处。对党而言,人民是天,人民的利益是头顶上的星空,人民的福祉和命运是心灵中的律令。全部共产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只要眼中心中行动中装着人民和人民的利益,每一个党员也就真正有了趋附。因此,对党而言,真正的旗帜和方向是人民和人民的利益。党只有坚持正确的民权观、科学的民本观和务实的民生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不会成为制度摆设和流于形式,才不会成为既得利益集团和个别别有用心之人获取私利和满足私欲的工具。其次,群众路线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着精神动力。人民是天,是衣食父母,党和人民之间的血肉亲情,是全体共产党员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精神动力。我们党始终注意培养和不断巩固同人民群众之间的深厚感情,是党九十三年来长期探索奋斗、奉献牺牲的力量源泉。一切真正的共产党员,绝不可能心里没有人民、眼中没有群众,绝不可能只有利己主义的不良动机和狭隘追求,绝不可能一味贪图享乐和高高在上,绝不可能违法乱纪铤而走险和自绝于人民。党和党的每一个党员特别是担任各级人民代表以及在人大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只要愿意并舍得为人民和人民利益而奋斗,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定能够实际地成为人民群众具体和现实地享受当家作主权益的切实保障。再次,群众路线是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贯彻落实,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和维护自身权益,关键在党,核心在各级领导干部,基础在广大党员,重心在党的群众路线实践。须知,政治路线确立之后,干部就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推行和落实,没有各级领导干部雷厉风行和广大党员起先锋模范作用的执行,人民利益只能成为挂在领导干部嘴角的口号,甚至成为既得利益集团和个别党员干部徇私舞弊的遮羞布和工具。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党执行群众路线,坚持“一切依靠群众”的工作路线,必定能够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激发他们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提高和加强他们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实际能力。再一方面,党始终坚持人民代表“从群众中来”和“到群众中去”,人民代表才能成为真正忠实于人民意志、全身心投身于实现人民利益的人民自己的人。唯如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成为名副其实地体现人民意志和如愿以偿地实现人民利益的民权武器。

詹姆斯?布赖斯曾讲:“道德科学、社会科学或政治科学之本质特征是它的方法。”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门现当代中国的“政治学”,其各自的本质特征自然在于它们各自的“方法”,即:前者以后者为方法及形式,后者以全党贯彻群众路线为前提与基础。三、贯彻群众路线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长期的重大课题

群众路线是党的优良作风,也是党的传家宝。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心系人民,团结并依靠人民,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为着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权权益进行了长期斗争和探索。三次革命战争时期,我党创造性地实施了根据地政权建设,运用党的权威和革命领导能力组织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长期探索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推动人民依照宪法、法律以及各项制度实行当家作主。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党坚持实践群众路线,在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和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不可否认:因为胜利和不断取得成就以及党执政环境条件的不断改善,“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特别是在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滋长的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消极腐败等严重脱离群众的现象,现实中在日益严重地生长着。这使我们党比起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严重地面临着“四种考验”和“四种危险”的严峻挑战,以至于使我们党又一次陷入声誉受到玷污、形象受到损害、地位受到质疑的严重境地。在当前历史条件下,全党只有进行一次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彻底的“洗澡”、“治病”、“纠错”行动,才有希望在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中间,最牢固最坚定最自觉地树立起正确的民权观、科学的民本观、务实的民生观和理性的政绩观,才有希望不断增强与时代相协调、与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权利观相适应的群众路线修养,从而才有希望正确地实行、务实地推进、高效地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有希望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真正言行一致和不折不扣地实现百分之百的人民当家作主。

历史和现实表明,党的先进性本质上就是党坚持和实践群众路线的自觉性、坚定性、彻底性、切实性以及实效性。可以说,在任何条件下,全党的群众路线修养和工作实效,是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败得失的关键。党的历史上特别是当前条件下,由于党的各级有关领导干部犯有严重错误,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一定程度和某种意义上形同虚设,并没有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国家一切权力归于人民的核心价值追求,究其根由莫不出在群众观淡薄、群众路线修养薄弱、群众工作不到家不到位不到点问题的严重性上。理论和实践表明,党的先进性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和一劳永逸的事情,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和其它任何社会现象和事物一样,党也存在一个长期随时面临内部危机和外部风险的现实问题。这种现实和趋势,客观地规定着全党加强群众路线修养和以贯彻实践群众路线为动力和条件,不断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全面实现,始终是一个严肃的永久性课题。

总结上述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理论以及实践创新和创造,党的这些伟大创新和创造,是实现国家权力归于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条件;第二,中国共产党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从而最真实最切实地实现和维护并不断发展人民利益,政治根基和精神动力在党的群众路线思想和实践;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群众路线共有民权、民本、民生价值观,前者的实现需以后者最彻底的贯彻为前提和条件;第四,在中国,共产党是“先锋队”、“领导核心”、“主心骨”和“力量中坚”,没有全党最坚决最自觉最彻底最顽强地贯彻实践党的群众路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能被沦为少数不法分子和贪官污吏营利的工具;第五,60年实践深刻阐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组织中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的最好实现形式。因此,对于国家权力归于人民和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专政是基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全党实践贯彻群众路线是核心和关键。唯有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最问心无愧地坚决贯彻实践党的群众路线,人民群众各方面的利益才有希望充分实现。

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郑丽箫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1954年确立以来,已经走过60年不平凡的路程,在中国大地上深深地扎下了根。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迄今最符合中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现了一些局部不适应的状况,这说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上层建筑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作为上层建筑的主体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需要做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整。当前,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每一步前行都将更加艰难,由利益调整和民生建设滞后引发的社会矛盾凸显,由脱离群众和消极腐败引发的公平正义问题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极大障碍。可以说,在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新形势下,我们面临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艰巨任务。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功能(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载体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正反两方面经验,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现代政治文明的演进和传播,使民主日益成为一种神圣价值,以至于当今时代的任何一种政权都必须从某种民主那里取得合法性。然而,民主的神圣性并不意味着民主的现实性,民主要成为一种现实,必须依赖一种有效的制度载体去支撑和实现。在中国,这个制度载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代表工人阶级实施政治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党领导人民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当家作主,实现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这也是我们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和可靠的基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灵魂,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是党对国家政权进行领导的制度载体。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失去了灵魂,而离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就失去了制度载体,共产党执政就形同虚设。(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目标的制度载体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根本利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各项事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石,它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将人民组织到国家政权中,进而使人民从形式到内容都成为国家的主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制度载体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保证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党作为执政党,其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和管理国家的方式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制度载体去制定的,党本身不能直接制定国家法律。同时,党必须保证自己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党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键。二、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性(一)“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权力渊源地位,其他的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其权力、合法性均来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宪法和法律上,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制度和机构相比,是本源性的、根本性的,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乃是中国政治制度的本源和核心,人大民主乃是中国政治制度民主追求最为直接、最为核心的体现。而且,“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它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它确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只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实现,其他民主途径的实现才能有保障。离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去谈民主,就是舍本求末。(二)“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推进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胡锦涛同志也说过,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无法因应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的新形势、新问题。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必须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使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表现出了其在局部层面的某些不适应,比如选举制等具体制度滞后于社会结构变化,不能很好地适应人民群众的民主诉求;流动人口参选等未得到充分重视;监督权等一些法定职权缺乏启动机制和后评估机制,不能适应改革需要,等等。所有这些,都有待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党中央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深刻地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相比,二者在理论基础、价值取向、核心内容和制度设置方面均存在重大区别。资本主义法治框架体系的组织原则是分权制衡,而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体系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有学者认为,依法治国首先就是依宪治国,其主要内容就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而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维护依宪治国的原则乃是其天然的职责。三、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途径(一)建设规范有效的公民授权机制,完善选举制度

在我国,公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现实关系是全部政治制度的基石。理论上,公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是一种授权关系,它在解决政府权力的来源、合法性问题的同时,也要确定政府权力规范性的基础,即政府权力的范围和限度。也就是说,公民的任何授权都是有条件的、有目的的。授权的成立既意味着政府权力的合法取得,也意味着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由于民主观念的作用,授权到处都是以选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选举制度在大多数国家构成了现实政治的重要基础,在中国也不例外。在发展的意义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视野中的选举制度,应能很好地实现公民的选择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实际效应关系,进而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充足的制度基础。当然这需要一系列与选举制度相适应的机制在其中发挥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所确定的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目标之一就是: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长期以来,我国的选举制度及其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几个由来已久的问题:一是从直接选举的范围来看,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间接选举的范围仍然比较大;二是选举的竞争机制还不完善;三是选举的实际政治效应还不太明显。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建设规范、有效的公民授权制度,必须要解决好上述三个问题。从各国选举实践的经验来看,选举制度无一例外地都存在着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选举制度的实际政治效应也随之逐渐显现。就此来看,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中选举制度的完善存在着下述较大的发展空间。

首先,关于扩大直接选举范围问题。经过了数十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巨大进步,扩大直接选举的客观条件越来越趋向成熟。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要求出发,选举制度正确的发展战略应该是:采取渐进主义的改革策略,不断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具体来说就是,目前选举制度的框架内,在县级以下直接选举和县级以上间接选举的框架内,真正实现以合法性、政策选择和监督为实际政治效应的选举,实践中养成公民与现代选举制度相适应的行为文化,然后再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直至将中央政府的权力直接建立在公民直接授权的基础之上。

其次,关于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问题。从操作的层面讲,建设规范的并有实际政治效应的公民授权机制,首先要完善现有的选举制度,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调动全部的制度内资源,使选举制度的实际运行能够产生出相应的政治效应。而要调动现有选举制度内的全部资源,就必须完善有关的各种机制,如候选人的提名机制、代表的责任机制,特别是要引入选举本质上所要求的竞争机制。因为没有竞争的选举从来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选举,这样的选举充其量只能使权力获得十分有限的合法性,基本上无法达到公民通过选举参与公共政策过程以及对代表和官员进行监督罢免的目的。

最后,在选举制度中,强化公民监督机制的安排。理论上,选举过程包含着建立授权和责任两种关系的意义,只有这两种关系在现实中表现出平衡的状态,选举制度的完整意义才能呈现出来。但在实践中,选举过程通常只注重纯粹授权的安排和意义,而责任的意义则常常被忽略。在我国,这种状况表现得非常突出。总体上看,我国选举制度及其实际运行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引起各级人大代表和官员对公民负责的结果,或者说,大体上没有能够改变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政治责任状态:即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上谄下骄的官员作风仍随处可见。改变这种局面,一是要严格地实行竞争机制基础上的差额选举,强化人大代表和官员的权力来自于公民授权的制度表现;二是完善现行的公民监督制度,解决公民监督的动力机制问题。(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内部结构优化

结构与职责相适应的问题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基本要求。相对于人大的职责而言,代表构成、机构设置、工作机制等都存在着一个最佳配置状态的要求。在这一层面上,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就是要追求这一最佳状态。从职责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来看,人大自身建设中的结构优化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首先,优化人大代表结构。长期以来,代表名额的分配和候选人的确定通常都会考虑区域、民族、行业、界别等因素。就历届全国人大的组成情况来看,代表中包括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干部、港澳同胞、归国华侨、少数民族、妇女、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身份的代表。这从一个角度表明了我国人大代表结构的合理性。但是,人大代表结构的优化既要考虑到它的代表性,也要考虑到它履行职责的要求。就此而言,我国人大代表构成长期存在官员比例偏大的现象,这既影响着人大的代表性,更影响着它职责的履行。由官员在代议机构中代表社会,存在着一种不容忽视的矛盾,即不能很好地反映民意或脱离社会的矛盾。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一府两院”,由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而官员同时是人大代表,显然是一种类似于“运动员同时是裁判员”的角色混淆。这样一种结构既会影响人大向“一府两院”授权的合法性,更使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无法落实。

其次,优化人大与常委会之间的关系。在比较议会制度上,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作为其常设机关,是我国的一个显著特点。从实践中看,应该说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代议制度上正在形成的一个特点。人大常委会的设置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对此,彭真同志曾经从全国人大的意义上解释说:“我国国大人多,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宜太少;但是人数多了,也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它的组成人员是人大的常务代表,人数少可以经常开会,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经常工作。所以适当扩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方法。”这段话清楚地说明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较多的原因。一般规模不超过三千人,巨大的代表规模也影响到讨论问题的深入程度和会议效果。通常情况下,全体会议很难对会议议题展开充分讨论,只能通过代表团或代表团小组会议的形式讨论议题。而人大常委会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常委会人员一般在一百多人。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显然存在着一种功能分化和互补的状态: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提供政治合法性的功能,包括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公共政策的合法性;而人大常委会则在此基础上,更主要地提供着公共政策和监督的功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寻求的就是它们之间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如何更好地履行人大职责的境界。(三)健全激活人大监督权的体制机制

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单向的主从关系,是抽象的政府权力与具体的政府权力的关系,是授权与职责的关系,是监督与负责的关系。这意味着人大取之于人民的政府权力必须有具体的量化形式。也就是说,人大不能够直接行使诸如行政、司法之类的具体政府权力,而同时这些具体的政府权力又必须向人大负责,并通过人大向人民负各自的责任。

从制度安排上来看,人大并不缺少监督的权力,而是缺少激活这种监督权的种种机制。就此而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解决人大的监督机制问题。

首先,解决人大监督权行使的程序化问题。在近些年立法的舆论中,有关监督法的立法呼声一直非常高。这反映了在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蔓延的情况下,人们期望人大能够负起它的宪法责任,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期望制度安排中的监督机制能够产生实效。人大并不是没有监督权,不是缺少宪法的监督授权,而是没有行使好、落实好监督权。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责任不明,人大监督权行使的动力不足,缺乏有关监督权如何行使的程序性规定。因此,监督法的主体内容不应该是法律授权,而应该注重于监督程序的规定。更准确地说,人大监督权的行使特别需要的是监督程序法。

人大的监督功能不能到位,反映了这一领域内制度供给的不足。因此,要改变目前人大监督不力的现状,就必须在宪法授权的范围内开发制度内的潜在资源,探索有利于监督权落实的新形式。比如,各级人大对其所产生的官员具有质询、罢免等权力,而现实中人大对这部分官员较常见的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行使这项权力并不多见,这其中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在相关程序上缺乏操作性。人大对其产生的官员需要时常保持一种监督的张力,这种张力恰到好处的表现就是:经常提出一些罢免案,但这些罢免案又常常不易得到通过。而另一种现象则是人大监督权不张的象征:罢免案很少,一旦提出就会得到通过。

其次,解决人大立法监督的实效化问题。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权力机关特别是最高权力机关为核心、其他机关为辅助的立法监督制度。但是,现实中存在着突出的立法无序现象。比如地方保护主义行政规章的猖獗等,说明这个制度存在着漏洞,它没有产生制度所追求的实际效果。立法监督所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政治体系内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其目的是要通过一定的监督机制,建立以宪法为准则的统一的法律体系。

实践中,各国解决这个问题的机制不尽相同。从主体上看,有立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专门机关监督的模式。我国采取的是立法机关监督的模式。它的大体内容是: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所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法律原则的自治法规;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的自治法规;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上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纠正或撤销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具体适用法律中所作出的不符合立法原意的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等等。

总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60年的发展历程,还存在许多可以完善的地方,不断对之修正完善,乃是保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生命力的必要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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