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专业应用型教材新系:法务会计基础与实务(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13 12: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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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谷大君,毕克如

出版社:大连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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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专业应用型教材新系:法务会计基础与实务

会计学专业应用型教材新系:法务会计基础与实务试读:

前言

法务会计是市场经济实践中的一个新兴会计领域。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犯罪、经济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但是几乎所有的经济行为都与会计和审计有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是现代经济的主要特征,对每一个市场经济主体来说,法律将成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法务会计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它是一种既不同于一般会计工作,也不同于一般审计工作的特殊会计工作。由于其涉及会计和法律的特殊领域,因此被称为法务会计。

法务会计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我国对该领域的研究则始于20世纪末。在我国,近几年法务会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得到了显著发展,但是涉入法务会计领域的人士往往对其根本性的概念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复合学科,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会计学、法学还是相关学科都包含了与法务会计相关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对法务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讲都是必备的。基于以上原因,我们一直希望能编写一本法务会计教材,既能够对法务会计人员从事该职业有所帮助,又能够成为学生学习法务会计的基础教材。我院于2007年开办了会计专业法务会计方向,三年的教学中,没有现成的法务会计教材可用,我们只好编写讲义进行教学,这也促使我们编写这本法务会计教材。

我们综合考虑了法务会计教学的特点,借鉴有关专家、学者已阐述的法务会计理论,立足于专业岗位的需要,编写了这本《法务会计基础与实务》。本书既可以作为高职高专、本科法务会计及其相关专业的专业教材,也可以作为法务会计研究生的参考教材,还可以作为在职法务会计及其相关人员的业务手册。本书基于法务会计应用性要求,在教材编写过程中,吸取了有关专家、学者理论观点,力求有所创新,并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实用性。本书在不影响共享系统性的同时,精心选择与法务会计岗位最为密切和关键的会计、法律知识为基础,把理论部分进行取舍,重点放在应用上,力求简明、易懂,为学生将来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和后续教育提供必要的学科理论基础。

2.体现职业标准。本书根据当前及未来一个时期职业岗位人才需求情况,结合法务会计职业标准,高度融合地编写了书中内容及各章练习题,为学生将来考取法务会计执业资格打下良好的基础。

3.力求创新。在结合有关专家、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力求突出法务会计这一新兴行业的特点编写实用、创新的内容,如法务会计与信息安全管理、风险应对、反倾销应用等都体现了实用、创新的特色。

本书由谷雪梅担任主审,谷大君、毕克如担任主编,郭蔚、张春华担任副主编。具体分工如下:谷大君编写第四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后半部分)、第十五章;毕克如编写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二章和第十四章(前半部分);郭蔚编写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张春华编写第五章。最后由谷大君负责修改、总纂并定稿。

本书在编写和出版过程中得益于多方的帮助与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要感谢致力于法务会计研究的专家、学者,是他们丰硕的研究成果为本书的编写提供了宝贵的资料。感谢大连出版社的编辑为本书的出版付出的努力。

尽管编者在编写过程中尽了很大的努力,但是由于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足或者错误之处,敬请有关专家、读者给予批评指正,一并感谢!编者2011年3月第一章法务会计概述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务会计这个新兴领域的一些基本知识:了解法务会计的形成和发展;理解法务会计的概念和内容;掌握法务会计的目标和任务、法务会计的对象和要素、法务会计的原则和职能、法务会计的特点。【导入案例】

近来,随着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在美国上市所引起的所谓IPO(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虚假会计信息”的纠纷,美国刮起了国外投资者向中国上市公司进行索赔的诉讼风暴。

中国人寿是2003年度全球最大的IPO项目,在纽约和香港共融资30亿美元。在2004年1月30日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点名批评中国人寿存在巨额违规资金。随后在国家审计署的官方网站上也介绍了对原中国人寿审计的情况。2月2日,也就是这一消息透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人寿在纽约市场的股份ADR(美国银行证券存单)的股价下跌了7.4%。

尽管中国人寿刊登了澄清报告,声称对改制前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处罚与上市公司无关,厄运还是降临到上市公司头上。2004年3月16日,一位购买了中国人寿股票的美国投资者委托其代理律师,在律师事务所(MilbergWeiss)网站上征集自2003年12月22日至2004年2月3日期间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投资者,60天内可到法院登记加入原告队伍,对中国人寿进行集体诉讼。起诉者称中国人寿未披露下列不利的事实:母公司涉嫌6.52亿美元的巨额财务欺诈;在IPO时,国家审计署已经完成了审计,并且马上就要公布对其母公司不利的审计发现;母公司存在非法代理、超额退保、挪用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应当在中国人寿的股价中有所体现。

这场官司历时四年,纽约时间2008年9月3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针对被告提出的美国证券法集团诉讼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原告的“各项指控都缺乏根据”。原告(即上诉人)于2009年1月8日(纽约时间),根据美国《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42(b)条,向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提交了一份动议,提出自愿撤回其上诉的申请。当天,美国第二巡回法院批准本案原告自愿撤诉动议,自此,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于2008年9月3日(纽约时间)作出的简易判决遂成为最终有效判决,且原告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

尽管最终中国人寿全身而退,但诉讼缠身不仅使公司的声誉受到影响,也给其他准备去海外资本市场融资的国内企业的前景投下了阴影。不过,在审理中国人寿类似的案件中,法官和陪审团往往面临一些会计方面的专业难题,中国人寿民事诉讼案件涉及的问题有:

1.企业信息披露需要花费成本,其专业人员在编制财务报告时需要考虑信息的重要性、相关性、可靠性等因素,其财务报告不可能涵盖所有的信息。母公司以前年度的违规行为被查处,很难说对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有多大影响。因此,中国人寿的母公司因改制前违规行为受到的处罚是否与投资者的决策相关?是否应当在子公司报表中披露?

2.一般而言,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应当是与报表项目有关的,即对企业资产、负债或者损益会产生影响的事项。如果中国人寿要披露母公司受罚的事项,应当在哪一类事项中披露?以何种方式披露?如果公司已经作出及时的披露,投资者在多大程度上会改变其决策?也就是说,没有披露的信息是否属于重大遗漏或者隐瞒?

3.母公司违规的信息对子公司的股价有多大的影响?投资者是否因此而遭受损失,损失有多大?

对于这类难题,法官往往要听取专家的意见,这类专家就是法务会计人员。法务会计人员作为法庭上的专家之一,往往能对审判结果起重要作用。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庭上的专家身份,及其证言的证据效力都是与司法制度背后的证据学理念分不开的。第一节法务会计的产生与发展一、法务会计的产生

法务会计活动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二战期间,美国FBI雇佣500多名会计师,他们作为特工人员,检查与监控了总额大约为5.38亿美元的财务交易,称为历史上最早的法务会计实践活动。1982年,Francis C. Dykeman撰写了《法务会计:会计师作为专家证人》一书,这是第一本全面描写法务会计这一职业的著作。但是,作者在书中并没有给出法务会计的定义。从该书的内容来看,他将法务会计限定为注册会计师使用会计技术,为客户及律师进行诉讼提供专家证词。作者对法务会计定义的描述比较局限,这与当时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受雇于美国国税局从事法务会计相关业务的背景有关。198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表了实务指南第7号,列举了涉及会计师提供诉讼服务的六大领域,包括赔偿金、反垄断分析、会计、估价、综合咨询和分析等。1988年,美国注册舞弊检查师协会成立(ACFE),其总部设在得克萨斯州的奥斯汀,这是一个全球性的法务会计职业组织。美国注册舞弊监察室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全球范围内的注册欺诈检查师资格考试和认证,并且为对注册欺诈检查师以及对法务会计感兴趣的人提供有关欺诈的继续教育与培训。该协会在全球100多个国家中设有90多个地方机构,目前协会中有31000名成员从事反欺诈活动。1991年,美国法务会计师协会(NAFA)成立。至此,法务会计开始在全球发达国家全面发展起来,以至后来传入我国。二、国外法务会计的发展(一)美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继法务会计产生之后,美国的法务会计发展仍走在世界的前列。1992年,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ABFA)成立,其主要负责组织注册法务会计师(FASM)资格的考试与资格认定。随之,很多涉及法务会计的书籍问世。2000年,一本十分有影响的法务会计专业刊物《法务会计杂志》(Journal of Forensic Accounting)创刊,该刊物的主旨是为法务会计研究者提供独立的国际论坛,以促进法务会计的交流与发展。该刊物涉及的内容包括:欺诈与法务审计、财务欺诈的侦察、破产与估价研究、对公认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的违背、审计测试与评估、诉讼支持与纠纷避免、地下经济与反洗钱问题的研究。目前,在美国前100家最大会计师事务所中,有近60%的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了法务会计业务,主要侧重于向客户提供有关欺诈调查、诉讼支持、损失预防和计算机犯罪的预防方面的服务,美国甚至在反恐调查中也大量动用了法务会计。目前,在美国至少有25~30所大学或学院提供了法务会计的课程。(二)加拿大法务会计的发展

加拿大对法务会计的需求很高,加之加拿大的会计服务市场规范有序,注册会计师具有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使得法务会计在加拿大发展迅速,并成立了一系列的法务会计职业团体。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于1998年成立了优秀法务会计联盟(IFA Alliance),该组织在国际仲裁、国内法律变更、知识产权诉讼支持、建立法务会计指南和准则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建立了法务会计专家认证(CA. IFA)。CICA于2000年又成立了全国专门化委员会(CICA' s National Socialization Council),在该委员会的推动下,信息技术杰出专家联盟(CA. IT)、调查与法务会计杰出专家联盟(CA. IFA)、特许企业评估师协会(CA. CBA)、信息系统审计师协会(CA. CISA)、破产与重组职业联盟(CA. CIRP)和特许内部审计师协会(CA. CIA)等6个专门化组织陆续成立。其中CA. IFA是最为成功的专门化组织之一,它的使命是通过研究、教育、认证等服务于加拿大的法务会计职业。在加拿大,约有1/3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务会计专业服务。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开出的服务项目清单中包括财务证据调查与分析、诉讼支持、经济损失计量和专家认证四项法务会计业务。其中,财务证据调查与分析是加拿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最主要的法务会计服务业务,它主要包括对财务欺诈、计算机与网络欺诈、保险索赔欺诈、洗钱、内部雇员舞弊、资产追踪、破产欺诈和婚姻财产纠纷的调查服务。相比之下,诉讼支持和经济计量业务也较多见,但专家证人的业务量较少。(三)其他国家法务会计的发展

在澳大利亚有两大法务会计组织:一个是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公会(CPA Austral-ia),其法务会计讨论组成立于2002年,该组织会员大部分在公共事业部门工作,他们主要是对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并对部分控制和防止欺诈行为的方法进行评价。该小组还对成员为法庭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提供必要的知识。另一个是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ICAA),它主要致力于私有部门的会计实践工作。该协会成立了法务会计专门兴趣小组,帮助其成员为法庭计算因违反合同或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并研究调查欺诈的方法。这两个组织通过了法务会计相关准则。

在英国,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成立了诉讼支持小组(LSG),旨在为法务会计提供诉讼服务的指导和帮助。1998年成立了欺诈顾问组(FAP),专门为中小企业防止欺诈提供研究成果。

日本是ACFE的全球成员之一。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JICPA)的目的是在法务会计职业范围内维持一个高水平的道德标准,提高专业服务质量。想以法务会计名义执业的人士必须在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登记注册,同时还要加入该协会,成为其成员。目前日本的大学尚未设有法务会计专业,只有少数的大学开设有关法务会计的课程,日本早稻田大学是其中之一。毕马威、德勤、普华永道、安永四大国际会计公司在日本均设有法务会计服务项目,日本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对法务会计业务也多有涉及。

法务会计起源于西方,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务会计的教育、科研和实践体系迅速发展并日趋完善,但在亚洲还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尚未形成独立的教育研究与实践体系。而从全球的发展情况来看,由于法务会计实践需求的增加,法务会计将成为21世纪最具竞争力的20个行业之一。三、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案件也越来越复杂,而经济案件大都与会计有关,这就需要既懂法律又懂会计的专家为之服务,法务会计应运而生。

20世纪末,人民法院开始受理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同时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大量增加,这在客观上要求法庭在诉讼程序中要认定与财产报告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有关的责任、证据,从而形成法院审判中法官确定诉讼结果的支持诉讼证据,对经济损失进行准确计量以及对舞弊的会计调查,这些进而催生了既懂法律事务又精通会计专业知识的新型复合人才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明确指出要在省、市两级人民检察院中设置司法会计岗位,并将其纳入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1990年10月15日,吉林省长春市建立了中国第一家司法会计鉴定所——长春市司法会计鉴定所,它的建立标志着“法务会计”在中国的诞生。其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和我国与国际经济的接轨,社会各行业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增长。

2001年9月,河北省职业技术学院试办了首届法务会计专业;2005年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推出的会计专业硕士学位MPACC项目中专门设立了“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方向,提高了法务会计专业的教学层次。但高职高专法务会计教育还很少见,目前只有大连商务职业学院设立了法务会计方向。

现阶段法务会计业务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早已经将法务会计业务的触角伸进了中国市场。德勤企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于2002年在中国香港成立,整个团队由专业会计师、法律专家和电脑专家组成,它的成立说明法务会计业务在中国香港的市场需求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2004年,德勤在我国内地成立了分公司,专门负责企业重组等法务会计事宜。现在,中国内地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有着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而且这种需求已不仅限于会计师事务所,还扩大到了大型企业集团。这些都使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执业环境的规范化迫在眉睫。

目前,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法务会计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了,但是我国对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基本理论、工作程序、方法、原则亟待研究,目前尚未形成或发展成具有财务问题确认、财务问题技术调查、财务证据收集、财务信息解释、清晰表达结果等功能的全面法务会计。

由于法务会计仍是会计学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无论从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来看,在我国的发展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使会计能更好地面对法制化社会的挑战和日益严竣的法制问题,必须加强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了解法务会计,重视会计法问题的研究,以期待能更好地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特殊问题。第二节法务会计的含义与内容一、法务会计的含义

法务会计是在西方国家经济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新兴领域,进入我国较晚。关于法务会计的含义许多专家做过阐述,但是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各位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了阐释。

有人认为法务会计是司法会计的一种,即当司法会计的目的是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和保护会计职业时,司法会计就是法务会计。

有人认为法务会计是一门交叉边缘学科,不是某一会计实体的单一会计。

还有人认为法务会计只是一种融合了法律、审计、会计的实践活动。

参考了以上各种意见,我们认为:法务会计应以“会计”为重心,它所处理的实质内容是各种案件中的法律事项所涉及的会计事实。法务会计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因此,法务会计的内容重在会计而非法律。法务会计是在会计学的基础上运用有关财务会计证据资料,并从法律角度调查、分析、研究、取证、展示或陈述经济事项的客观性,以确定经济业务的多样性质。

应用于实践,法务会计的概念又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代表国家进行执法的司法部门,要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保护国家利益,尽量避免违法事项的发生;二是以企业为代表的社会各经济实体,在经济事项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均要综合运用法律和会计的知识及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社会中介部门,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应站在中立、客观的立场上,对各种经济事项进行真实的阐述,为法律程序的顺利执行和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保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务会计与普通会计职能的区别体现在:普通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与监督;法务会计的基本职能除核算与监督外,还要符合审计与调查等方法对经济事项的要求,专业地确认各种经济事项的性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企业自身利益,对社会负责。

综上所述,我们将法务会计定义为:法务会计是在会计学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有关财务会计证据资料,并从法律角度调查、分析、研究、取证、展示或陈述经济事项的客观性,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复合学科。法务会计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科,也是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法务会计的内容

法务会计的内容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所做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各个国家在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内容都有所不同。当前我国法务会计应包括:

1.企业税务会计(税收理算会计):即企业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对涉税的经济事项进行处理,包括准确划分税种,严格界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准确调整计算税基,选用正确的税率,确认应纳税额,并编制报送有关纳税报表。通过税务会计,企业能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充分享受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企业因履行购销合同、结算货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经常会引起经济法律纠纷。在法律诉讼过程中,企业的法务会计人员对债权债务金额的核实、损失赔偿的认定等起到关键作用。

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即根据保险法律对各类保险责任界定、保险赔偿标准、保险时效等方面所做的规定,运用会计方法正确理算保险对象的总损失、理赔比例、赔偿金额等,以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4.海损事故理算会计:根据有关国际法律公约、各国法律等,对海事碰撞等海损事故的责任归属、适用条款、损失数额等进行确认理算。海损理算仅限于计算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损失额,由肇事方予以赔偿,至于事故各方与投保公司之间的索赔问题,则属于上述保险赔偿理算会计的处理范畴。

5.社会公正会计:在诸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所等经济中介机构中,那些具有资产评估、税务代理咨询、上市公司证券评价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们所从事的大部分受托业务,都属于法务会计的内容。

6.物价会计:根据物价法、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会计资料,确定各种商品、劳务的合理定价标准、涨跌幅度,从而确认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这对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非常必要。

7.基金会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我国将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住房基金、养老基金、退休基金、医疗基金、教育基金等福利政策都将初步出台或已实施,其形成、支用和结存也都要有相应的会计记录。开展这方面的法务会计工作是当务之急。

8.司法会计: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经济案件中的有关财务会计问题,组织司法会计人员开展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它包括侦查阶段的司法会计检验和起诉、审判阶段的司法会计鉴定两个层次。

这些内容可以有宽窄之分、具体与抽象之分,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法务会计主要是围绕会计计量、诉讼支持和法务调查三个方面展开的。

会计计量:会计计量业务产生于经济纠纷或诉讼中对财产分割和经济利益的确认。具体内容包括经济案件所涉及的经济损失,合法获利的客观计量以及股权价值、企业价值的认定,家庭财产纠纷案中对财产的分割。该业务的关键点是:界定经济纠纷中的损失范围和数额,度量经济纠纷中的股权、债务以及个人财产的数额,考察计算方法合理性以及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等。

诉讼支持:诉讼支持业务产生于商业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对明确和减轻法律责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诉讼风险评估、参与诉讼策略制定、会计文件审查与鉴定、充当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或质证等。该业务的关键点是:将涉及法律事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考虑诉讼程序和运用证据规则;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质证被法官和陪审团认可后其证言才能被采信。

法务调查:法务调查产生于管理当局对各类经济欺诈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澄清与预防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公司资产追踪、雇员职业欺诈的调查与预防,证券舞弊、保险舞弊的调查等。法务调查的关键点是:发现各种欺诈交易线索并作出假设,辨别不同舞弊交易的类型,确认与舞弊相关的“警戒标志”信息,测试企业内部控制和程序系统是否足以防范欺诈。

例如,某公司由于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算,其要对现有资产进行拍卖清算,将获取的收入进行分配。但是如何确定分配方案、如何进行分配,这正是会计人员所不能解决的。因为此项分配不仅涉及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税收相关法律等,如果公司有与外商往来的业务,还会涉及国际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等。这些就需要会计专业人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加以了解,并将其运用到实践当中,从而法务会计人员,即将司法和会计相结合的专业人士应运而生。法务会计人员利用法律手段和会计知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实现了会计结果的明晰性与法律责任主体的确定性,更好地满足了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在法律框架下保护自身利益的需求,更好地保证了会计信息市场的有效性。第三节法务会计的目标与任务一、法务会计的目标

概括起来讲,法务会计的目标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对经济纠纷中涉及法律规定的、运用一定的会计知识进行确认、计量、记录、调查和分析,以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资料为证据,提出专家性意见并出具法务会计报告,供法律鉴定或者用于法庭作证,以满足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国家公检法机关的需求。针对不同的法务会计实践群体,其具体目标为:

1.法务会计师:法务会计师为企业服务时,其目标是保证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中法务会计师的目标是对受托单位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正确的职业判断,约束法务会计师的职业行为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保护职业界免受不公正制裁,通过促进会计界与法律界的沟通,增进法律界及社会公众对会计职业的理解。

3.国家公检法机关:国家公检法机关中法务会计师(司法会计)的目标则是对受理案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会计鉴定,在司法程序中提供专家服务,正确判定法律责任,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允性和合法性。二、法务会计的任务

根据以上法务会计目标,我们总结出法务会计实践群体的任务:

1.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

在一些犯罪中,如贪污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走私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非法经营同类商业罪,失职、滥用职权造成破产、严重损失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需要对涉案的会计事项进行调查分析,作出科学鉴定结论,为司法诉讼、审判认定被告的犯罪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提供科学证据。

2.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

在一些经济纠纷中,需要法务会计人员对会计事项进行分析鉴定,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

3.为维护企事业单位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企事业单位在作出重大决策时,有相关法务会计人员参与,就会了解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违法,以避免风险并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事业单位利益。

法务会计主要需求方及其服务范围如表1-1所示。表1-1 法务会计主要需求方及其服务范围表第四节法务会计的对象与要素一、法务会计的对象

法务会计关注经济纠纷中涉及法律的会计问题。浙江财经学院的谭立教授认为法务会计的对象是法律事项。所谓法律事项是指待处理的、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纠纷或未决事项,该事项必须具有争议性,即当事人各方发生争议时(一般表现为案件或纠纷,也可能是未决事项)需要法务会计的专业支持。其中未决事项是指案件、纠纷以外的待处理事项,该类事项在当事人之间可能并未形成纠纷,但对于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等财产问题尚存在一定争议,如火灾、海损事故等的保险理赔。更确切地说,法务会计的对象指涉及法律问题的、能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或者其所涉及的资金运动或状态,是法务会计所要揭示的物质内容。可以从两方面理解法务会计的对象:从动态的角度看,法务会计对象表现为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贯穿于整个经济活动的财务信息流。该信息流时刻处于变化中,实时记录了整个经济业务过程,为法务会计监控经济犯罪提供了依据。从静态的角度看,法务会计的对象是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财务数据集,具体表现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所记载的,静态的、历史的财务数据群,为法务会计师查找犯罪证据提供可能。

判断、分析法务会计对象是否合法、合理、合规,一般应依据下列法律、法规、惯例和标准:一是专业法律与经济法,包括所有的会计审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税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二是国内与会计职业相关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三大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三是国际法中与会计职业界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我国政府签订的国际协议、条约等(如《WTO协议》);四是国际上的职业惯例和职业标准,如国际会计准则(IFRS)、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等。二、法务会计的要素

法务会计的要素是法务会计对象的具体化,是法务会计构成的“积木”。按照法务会计的对象是以会计资料为载体的财务信息流与财务数据集的逻辑思路进行演绎,我们认为可以将法务会计的要素界定为以下六项:数据库、财务数据、财务比率、预警信号、数值异常表现、会计证据。(一)数据库(Database)

数据库是人们为解决特定的任务,以一定的组织方式存储在一起的相关数据的集合,是按照数据结构来组织、存储和管理数据的仓库。在经济管理的日常工作中,人们常常需要把某些相关的数据放进“仓库”,并根据管理的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数据库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可以建立于纸介质之上,也可以建立在磁介质或光介质之上。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政府机构、财务咨询服务机构、研究机构、金融机构和一些大型公司往往都建立有各种类型的数字化数据库,为法务会计人员调查欺诈活动提供了重要数据信息源与便利。(二)财务数据(Financial Data)

所谓数据就是描述事物的符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数据无所不在,数字、文字、图表、图象和声音等都是数据。财务数据是指在企业会计信息系统中形成的描述经济交易与事项的数值符号,它主要以价值量为表现形式,也会以其他实物量加以表现。财务数据形成于会计信息加工处理的全过程,是会计信息的构成要素。财务数据是法务会计应对频率最高的对象,是法务会计诉讼支持活动中应用最广泛的证据。(三)财务比率(Financial Ratio)

财务比率是利用财务报表上相互关联的两个或多个项目,分别将其置于分子与分母之上组成比率,以说明这些项目之间的相互关系。财务报表中有大量的财务数据,可以根据需要计算出许多有意义的财务比率,而财务比率涉及公司经营的各个方面。透过对财务比率的分析与比较,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发现业已发生的财务欺诈与舞弊活动。财务比率分析方法是法务会计人员发现与调查欺诈舞弊的有力工具。(四)预警信号(Warning Signal)

预警信号,在西方国家也被称为“红旗”(Red Flag),是指表明欺诈舞弊可能已经发生或存在的征兆。欺诈舞弊的预警信号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比如,某人的生活方式在短期内发生巨大改变;某重要文件丢失;会计文件出现改动的痕迹,总账出现不平衡;某员工行动可疑;会计数字之间的关系失去意义;出现无法解释的存货短缺或调整;有匿名的举报电话打入等等。这些情况的出现都可以引起我们的怀疑,它们都可以称为“欺诈舞弊的征兆”。法务会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需要大量研究欺诈舞弊的预警信号,以提高对财务欺诈的预警识别能力。(五)数值异常表现(Abnormal Behave of Data)

按照财务学的观点,企业的各项财务数据之间一般都会存在逻辑上联系与惯常的均衡关系。如果存在财务欺诈与舞弊,就会打破财务数值之间的联系与均衡关系,使财务数值出现异常表现。比如销售毛利率在某个年份异常升高、应收账款增长远超出销售收入的增长、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大幅增长没有引起销售费用和与销售相关的税金及附加的上升等。财务数据之间存在的逻辑上的联系与惯常的均衡关系为法务会计师发现与调查财务欺诈舞弊提供了可能。财务数值的异常表现是法务会计人员需要认真研究的对象之一。(六)会计证据(Accounting Evidence)

会计证据是指能够用来或可能用来证明经济犯罪或欺诈舞弊的会计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的分析性资料与图表。会计证据要满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会计证据是查明经济犯罪与欺诈舞弊的重要手段,是推动欺诈舞弊调查的必要条件,是揭露经济犯罪与欺诈舞弊的有利武器,是法务会计人员论证自己主张与观点的重要依据。第五节法务会计的原则与职能一、法务会计的原则

法务会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会计,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学学科,会计与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不一定适用法务会计,法务会计应该有其特有的原则。因此我们认为,法务会计应该包括下列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对法务会计工作质量的要求,要求法务会计的所有工作都要做到忠实地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掺杂任何虚假的和主观的判断,不得因任何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而有所偏向,也不能为追求特定的政治与经济目的而使法务会计的工作丧失客观公正,更不能预先设定好结果去迎合特定的政治与经济目的。法务会计的工作往往会涉及非常重要的“人”的问题,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计量损失的多与少,索赔金额的大与小,都与法务会计师的工作质量密切相关,有时甚至是“人命关天”,可以决定一个企业或一个人的盛与衰、生与死。所以,客观性原则对法务会计至关重要。这一原则可以由三个因素加以具体衡量,即真实性、可核性和中立性。(二)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的工作要以法律规范为方向和指引,同时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法务会计的目标之一就是对特定法律问题涉及的会计审计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故工作内容以法律规范为指向。而法务会计工作中程序上的合法性也是如此,因为法律程序和会计、审计程序的要求不同,在会计核算和审计过程当中,基本程序是遵循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进行的,而法律中证据的收集也要依照法定程序。如果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极易使本来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因非法收集而无法被采用,进而给当事人带来非常不利的后果。如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证据,应当由法定的刑事司法人员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询问、讯问并记录。包括法务审计人员在内的一般人员的询问笔录只能作为线索,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重新依法取证。(三)独立性原则

法务会计师的工作涉及多人的利益问题,在经手欺诈调查与诉讼工作中,难免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这就要求法务会计师要以超然独立的态度处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不受任何人与利益集团的干扰,完全以自己的职业判断独立得出结论。独立性原则是法务会计师在会计、法律服务市场得以立足生存的基石,是法务会计师的生命线。独立性虽然要求法务会计师不受他人的控制,但并不意味着法务会计要将所有的、无论是对委托方有利的还是不利的材料全部披露。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除了委托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或是利用法务会计师的工作从事违法行为外,法务会计师是没有义务将委托人与案件争议事实无关的信息作为事实公开的。(四)怀疑原则

怀疑原则是指法务会计师在经手任何欺诈舞弊犯罪调查中,对所涉及的任何人与事都要持高度的“职业怀疑精神”。法务会计师在接手每个项目时都要保持怀疑的态度,不能推测涉及项目的任何人是诚实可信的,要假设所有与所调查案件有关的人都有犯罪的动机与可能,并以此作为处理相关事务的原则。可以说,怀疑原则允许法务会计师进行“大胆假设”。之所以这样假设,是因为在我们的身边,欺诈与舞弊是无处不有、无时不有的。已经发现的欺诈犯罪仅仅是冰山一角,大量的欺诈活动依然在我们身边悄悄地进行。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样一个客观事实:任何一个单位,无论其内部控制制度多么的严格,总是无法完全避免欺诈与舞弊的发生,因为人总有贪财的欲望,人人都渴望轻轻松松地获得财富,不断地追求物质利益享受是欺诈的最根本的动机,只要有合适的机会,一般都会将手伸向公共财产或别人的财产。当然,这个原则是指法务会计师自身应具备的一种职业精神,在没有掌握确切事实和经法院裁决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欺诈或违法行为的存在和法律责任,这既是证明规则的要求,也是贯彻“无罪推定”法治精神的需要。(五)敏感原则

敏感原则是指法务会计师要对财务欺诈与舞弊犯罪活动保持敏锐的感觉。据有关资料报道,绝大多数的欺诈与舞弊犯罪都是偶然被发现的,这就要求法务会计师在介入案件的调查时,要时刻保持敏锐的嗅觉,要善于在不经意之间发现欺诈犯罪的线索与征兆,在茫茫的数字与文字的海洋中捕捉犯罪活动的蛛丝马迹,获取有力证据。(六)换位思考原则

换位思考原则是指法务会计师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要习惯于站在欺诈者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找寻单位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的漏洞。财务欺诈与舞弊是一种高智商犯罪,在法务会计师与欺诈者的周旋中,既要有“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调查技术与本领,又需要善于分析欺诈犯罪分子的内心活动,与犯罪分子斗智斗勇。法务会计师要时常给自己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我是欺诈者,我会以怎样的手段与方法来实施欺诈与舞弊行动呢?(七)预防原则

预防欺诈舞弊的发生是减少欺诈损失的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因为一旦欺诈发生,欺诈者就要遭受损失、蒙受羞辱,且必须要接受指控并承担法律后果,退赔非法所得。受害者也要遭受损失,不但资产被侵吞,还要支付相关的费用并花费时间去应对法律程序,负面影响相当大。而没有不法行为的发生,就不会受到损害,就没有调查的费用,宝贵的时间也不会浪费。因此,设置了欺诈预防措施的组织和个人会发现,这些措施可以带来好的回报。二、法务会计的职能

法务会计的职能是指法务会计本身所固有的功能。目前由于法务会计尚处于发展的状态,故试图以演绎的方法来对其职能进行分析推理,其逻辑前提尚不充分。我们从目前各国法务会计,尤其是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的法务会计实务分析入手,进行概括以后大致认为:法务会计的职能应该包括预防、发现、取证、损失计量和诉讼支持五种。这五种职能分别起了预防欺诈舞弊的发生、发现欺诈舞弊的征兆、获取证据、计量损失、支持诉讼活动等作用。(一)预防职能

预防欺诈是减少欺诈损失的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这里的预防指的是积极的控制制度,主要目的是预防和震慑欺诈,做到防患于未然,它同时也是一种最常见的预防措施。多项研究表明,几乎所有的组织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这种或那种类型的欺诈活动,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欺诈带来的损失与不良影响。各类组织需要仔细检查欺诈的风险,采取积极的步骤,创造并维持一种诚实、开放、互助的企业文化环境,以达到预防欺诈的目的。也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雇员监督举报热线,实行积极的欺诈审计和形成对欺诈活动严厉惩罚的预期等措施降低欺诈活动得以发生与发展的机会,同样有助于预防欺诈的的发生。(二)发现职能

法务会计的发现职能是指及时发现欺诈舞弊的征兆或“预警信号(Red flag)”,以尽可能地在欺诈活动发生的早期发现欺诈活动,降低欺诈损失。要解决问题首先要发现问题,所以欺诈舞弊活动进入法务会计师的视野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前提。与传统审计调查多用的反应性(reactive)调查手段不同,法务会计多采用积极(proactive)的调查手段,在不排斥公检法机关和审计机关发现、被害人举报等方式的同时,主要凭借调查者的经验和职业警觉指引调查方向。因为任何欺诈活动的发生都会有一定的征兆,比如,某人的生活方式在短期内发生巨大改变;某项重要文件突然丢失;会计文件出现改动的痕迹;财务数字之间的关系失去意义;销售净额大幅度增加,应收账款同步大幅度增加、销售收入大幅度增加,销售成本反而下降或低幅度增加;销售收入增加,存货下降;有匿名的举报电话打入等等。上述这些情况都称为“欺诈舞弊的征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征兆只是说明有可能存在欺诈活动,并不是欺诈活动一定存在的结论性证据。而法务会计的发现职能就是归纳研究这些欺诈的征兆,帮助人们识别欺诈舞弊征兆,并对这些征兆进行进一步的追踪,直到查明它们的背后是否存在罪恶的活动。(三)取证职能

法务会计的取证职能是指在确信欺诈活动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运用法务会计特有的技术与方法,主要面对各类会计资料进行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并依照证据规则,以法庭能够接受的形式和非专业人士易于理解的方式在法庭或必要的场合下进行陈述与解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充分说明了事实的确实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和基础。同样,法务会计是为了解决法律中所涉及的会计专业问题,是专家证人的一种主观活动,这种主观活动要依赖于基本事实的澄清。而法务会计的取证职能解决的就是涉及专业问题的事实。由于任何经济欺诈犯罪都会或多或少地在会计资料中留下痕迹,通过对犯罪痕迹的追踪,就可以在会计资料中找到经济欺诈犯罪的证据。所以取证过程也是法务会计收集证据、证明事实的过程。在对这些会计证据进行收集、保全、查证与质证时,运用会计学、审计学的专业知识自然必不可少。(四)损失计量职能

损失计量职能是指运用会计学的价值计量理论与方法,提高建立适当的数学模型对自然灾害、人为事故、违约以及各类损害赔偿案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损害进行货币计量。我们认为,损失计量是最能体现出法务会计特点的职能。在当代规范所涉及的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的情况下,计量损失的问题逐步成为了一个专业性极强的棘手问题,涉及大量的专门技术方法,如价差法、折扣法、系统风险法、均价法、净值法、机会亏损替代法和机会赢利替代法等。这些技术方法的运用大量涉及会计信息资料和会计、财务方面的专业技能。法务会计人员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在损失计量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协助律师解决各类经济赔偿与损失量化的难题。(五)诉讼支持职能

诉讼支持主要指与诉讼程序相关,在涉及会计专业知识的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法务会计服务。但编者认为,诉讼支持还可以从广义上理解,即在庭外程序中对争议进行解决,因为专家证人并不只存在于诉讼程序当中,在庭外程序中也能发挥积极作用的。诉讼支持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参与诉讼策略的制定。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协助律师从会计角度,分析当事人在利用会计信息过程中所存在的自身弱点、评估有利事实,在会计问题上制定出最有效的诉讼策略,争取胜诉机会。在法院开始审理案件之后,法务会计人员帮助客户进行初期的评估,以确定该案件是否应该继续进行下去。(2)提供专家证人报告。法务会计人员拥有丰富的专家证人的知识,其宣誓作证和庭审中的证据可以经受住对方严格的交叉询问。(3)出庭或在庭外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介绍专业知识,为客户的胜诉提供有力的保障。按照美国法律规定,专家证言的出示一般来说应当在开庭审理日或开庭准备就绪日前至少90日内进行。

总之,法务会计的上述五项职能特征既相互作用,又紧密联系,成为法务会计工作进程中前后相继的交互进程。它们的具体运用充分体现和落实了法务会计的目标,是法务会计极具专业化的体现。第六节法务会计与相关领域的联系与区别

法务会计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不同于财务会计、审计和司法会计。一、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一)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1.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都属于应用会计学。会计学可分为理论会计学和应用会计学。理论会计学包括会计理论、会计史等;应用会计学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国际会计、法务会计及成本会计等。可见,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的一个分支,与财务会计都属于应用会计学。

2.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财务会计为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服务,法务会计为法律工作者处理法律事项服务,因此它们都属于会计服务活动,其最终成果(财务报告与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材料都来自于各项经济活动。但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通常是由会计事项和会计活动组成,而法务会计活动本身是对案件涉及的会计事项或会计活动进行检查、验证和鉴定,并据此作出判断,发表专家意见,它通常是在财务会计工作基础上开展的。因此,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二)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1.主体不同。财务会计是为某一特定主体(会计实体)服务的,要对特定主体(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的经济过程和结果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法务会计的主体不是单一主体的单一会计,而是广泛意义上的会计,凡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中涉及会计事项的认定、判别,均与法务会计有关。法务会计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一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二是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三是司法机关(检察、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以及政府审计部门、纪检部门。

2.职能不同。会计职能是指会计在经济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财务会计有核算、监督两项基本职能。核算职能侧重对事实的描述,主要是对某一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对其结果进行报告。监督职能侧重于纠正偏差,主要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相关会计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财务会计的这两项基本职能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基础;而会计监督又是会计核算质量的保障。法务会计职能的作用范围则远远超出了财务会计,不仅局限于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且在解释财务问题、强化会计的控制职能、收集会计数据以提供诉讼支持、保护和惩戒会计职业人士以及其他有关人士等方面也能提供信息支持。

3.目的不同。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虽然都有“会计”二字,但两者的目的却有着天壤之别。财务会计的目的是着重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对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能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所提供信息具有公开性。而法务会计提供信息的目的在于完成受托责任,对经济活动(或者经济纠纷)中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调查、取证、提出专家性意见,为法庭、仲裁或鉴定机构提供相关证据。

4.内容不同。财务会计的内容是用财务会计的理论和方法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般会计事项,具体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会计要素。法务会计的内容则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及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财产资源等规定的详细程度,因此,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法务会计的内容都有所不同。我国学者对当前法务会计内容的认识较为统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理算会计;(2)债权、债务理算会计;(3)保险赔偿理算会计;(4)社会公正会计;(5)物价会计;(6)基金会计;(7)司法会计;(8)海损事故理算会计;(9)社会保障会计。

5.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同。在工作程序上,财务会计有一套科学的、统一的、定型的会计处理程序。财务会计的工作程序即会计循环,可概括为七个环节:(1)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2)过账;(3)结账前账项调整与结账分录;(4)对账;(5)试算平衡;(6)结账;(7)编制财务报告。

各环节具有连续性和继起性,且凭证、账簿、报告的格式、内容、编报程序与要求多由国家统一规定。而法务会计服务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工作程序的特殊性,大多是从接受受托责任到事件结束工作报告的报出,不存在会计期间的连续性,更不需要继起性。一般来说,法务会计工作程序应包括:(1)会见委托人,明确受托责任;(2)初步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对受托任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3)制定行动计划,包括实施的策略、步骤、方案等;(4)获得证据材料;(5)计算、分析;(6)报告,即将法务会计工作的最终结果以报告的形式系统表达出来。

在工作方法上,财务会计大量使用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复合性学科,不仅使用会计的方法,有时还大量使用审计、统计的方法(如抽样分析法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等。常见的方法有审阅查验法、关联核对法、座谈询问法、实物勘察法、分析比较法、综合计算法等。

6.执业规范不同。实现财务会计目标的关键在于保证财务报告的质量,因此需要有专门的会计规范。财务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还要受到统一会计规范(如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的约束。其中,企业会计准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会计规范形式,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法务会计的执业活动涉及三个规范,即会计准则、法务会计准则和专家证据准则(谭立,2006),前两者是会计行业规范,后者是法律规范,三者关系密切,又相互区别。法务会计工作就是将会计语言记录的财务会计事实翻译成法律语言表述的案件事实,也就是说,财务会计事实经由法务会计之手以专家意见形式送达到法官手中,成为其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这一过程中,法务会计准则作为会计与法律两个职业的联结纽带,起到了由会计准则通向专家证据规则的桥梁作用。目前,世界上除了美国、加拿大等少数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务会计准则外,许多国家的法务会计业务活动都是参照审计准则执行,但制定统一的法务会计准则仍是必然趋势。只有建立健全法务会计准则,才能使法务会计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依,才能保证执业质量,提升职业信誉,才能实现法务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准则和惯例的联系和沟通,指引法务会计健康发展。2006年初,我国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这一准则体系已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了48项审计准则的制定或修订工作,标志着我国的企业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已基本建设完成,这也为建立法务会计准则提供了基础性框架。二、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的联系和区别(一)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的联系

独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意见。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关系十分密切,如都是在财务会计资料基础上开展业务,都是对相关会计事实的再次处理,从业人员都需要会计学、审计学等专业基础知识,在业务过程中都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分析性结论。实务中,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等有时则直接作为法务会计的审查对象或证据,并且目前许多法务会计服务就是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具体来说,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对象方面。法务会计是处理法律中的会计问题,独立审计是对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两者都是在财务会计资料基础上开展业务,主要工作对象是相似的。

2.工作程序与方法方面。法务会计和独立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上也极为相似。在程序上,在接受委托前,两者都要先会见委托方,初步了解被委托事项,弄清委托目的,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先要制定计划,然后展开调查取证活动,获取所需的各类证据;最后,要形成结论,撰写报告。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两者都要对各种会计信息和资料进行检验分析,并运用审阅、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常用的审计方法,以获取相应的证据。

3.行为主体方面。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业务都需要高素质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才能胜任。虽说在人才专业素质的要求上不尽相同,但在目前,两者在行为主体上也有很大的联系。比如,在涉及上市公司的报表舞弊案件中,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根据需要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也可成为法务会计的行为主体。事实上,由于激烈的竞争,法务会计正日益成为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拓展新领域。据报导,美国排名前100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已有近60%拓展了法务会计服务,许多注册会计师除了加入美国公共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加入了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以使自己能够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随时掌握法务会计最新技术信息。我国也有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这正是法务会计的业务内容之一。

4.工作成果方面。法务会计和独立审计由于工作对象上的相似性,许多工作成果往往也可以互相利用,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资源浪费。如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报表审计时可利用律师等专家的工作成果,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结论、审计报告也可能直接成为法务会计的审查对象或证据。另外,法务会计和独立审计都要将工作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向委托者报告,因为工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经验判断的风险性,在出具的报告书上都要签名,以示承担法律责任。(二)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的区别

虽然法务会计和独立审计在工作对象、工作程序与方法、行为主体和工作成果等方面有很多相似或有关联的地方,但两者的差异也很明显,主要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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