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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4 19: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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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九霖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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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归来

地狱归来试读:

推荐序一

江平

我曾担任陈九霖的博士论文《石油衍生品合约监管法律问题研究》答辩委员会主席。在此之前,我对他的了解主要是源于网络等媒体对“中国航油事件”的报道以及身边朋友的相关议论。

通过阅读他的论文并和他直接接触以及就其论文的修改和答辩所进行的交流,我对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包括对他所经历过的“中国航油事件”的认识。

对“中国航油事件”的是是非非我不想做过多的评论。但作为一个法学学者,我从法的基本要义出发,谈两点浅显的看法:

首先,“中国航油事件”源于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一次偶然亏损,陈九霖没有任何个人犯罪动机,更没有新加坡当局所描述的“恶意扰乱新加坡金融秩序”的故意,新加坡法庭判定其构成犯罪是武断的。

其次,新加坡法庭以中国航油集团售卖股票拯救公司为由,对陈九霖重判重罚也是值得商榷的。中国航油集团售股的目的是挽救由交易员操作不当所导致的账面亏损,当初的救助动机是善意的,而且,在当时情况下各方通过理性的判断认为也是最佳选择;售卖股票是集体决策的法人行为而非陈九霖的个人行为,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而让陈九霖个人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是不合适的。

千秋功过,任后人评说!2009年1月,陈九霖在其蒙冤受屈1035天之后,回到祖国。组织上随即安排他回归央企并任命他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在其繁重的工作之余,他克服各种困难继续完成曾因“中国航油事件”而一度中断的学业,并获得了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他还对国家能源安全、石油衍生品交易制度的完善等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积极建言。总而言之,我所看到的是一个热爱祖国、忍辱负重、敢于担当、勤勉好学、乐观向上的陈九霖!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2013年5月9日

推荐序二

保育钧

我认识陈九霖博士,而且,对发生于2004年的中国航油亏损事件也并不陌生。只不过,迄今为止,我对陈九霖博士因一桩亏损案件而被判重刑,一直感到诧异。

对于任何企业来讲,亏损事件都时有发生。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也无论是中国航油事件发生之前还是之后,类似的亏损事件都有发生,而且,比中国航油案件大很多的也比比皆是。正所谓:“兵无常势,水无常形”,世上没有常胜将军。在其他案件中,管理者大多承担了相应的管理责任,因一次亏损事件而被判坐牢的管理者,在全球只有陈九霖一例。因此,不只是国内外的同行对此表示异议,我本人对此更是感到震惊。

我了解,作为中央企业的领导人,尤其是作为上市公司的管理者,所有的决策都是集体决策,不可能一个人大权独揽。在中国航油期权亏损事件中,期权的运作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交易,交易员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起到了主导作用。在全球所有类似案件中,无一例外的都是由交易员来承担责任。于中国航油事件之前发生在新加坡的巴林银行案件,就是由交易员尼克·里森来承担责任的;在中国航油事件之后所发生的法国兴业银行亏损案件,也是由交易员杰洛米·科维尔来承担主要责任的。

据我所知,且从媒体上也得到了证实,在整个中国航油事件过程中,期权的交易是经过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报也做了披露;公司亏损事件发生后的危机管理也是由母公司直接参与进行的。中国国务院国资委和新加坡法庭都已证实,陈九霖“未有个人私利”;中国国务院国资委在致新加坡地方法庭的函中指出,在整个案件中,陈九霖所做的努力都是为了全体股东利益,目的是避免或减少亏损。但是,在中国航油事件中,董事会其他涉案人员以及母公司都以罚款了事,唯有陈九霖这个管理者被判坐牢,承担了全部责任。对此我至今感到不解,尤其是在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公开确认陈九霖蒙冤受屈之后,我的不解更是得到了加重。

幸好,本书对发生在11年前的中国航油亏损事件,进行了大量的真相披露,相信读者读过之后,对当年的那个案件以及陈九霖本人所蒙受的苦难,会与我一样产生深刻的认识。从这个案件中我切身感受到,企业家是需要尊重和保护的!他们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已经承受了很大的压力负荷,不能在出现危机的时候又对其落井下石,让他们背负更加沉重的十字架。

是为序。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2015年3月28日

自序

天堂、地狱,本是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等宗教的概念。这些宗教将人死后灵魂居住的、永享幸福的地方或状态,称为天堂;将人死后灵魂受苦的地方或状态,称为地狱。

我曾经担任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航油)总裁长达9年时间。到我写作本文时,这家公司是新加坡第6大上市公司。自2002年起,我还被任命为中国航油集团副总经理。中国航油集团是世界500强企业,我是中国航油集团成立以来第一届领导班子成员,是当时的三个副总经理之一。不少媒体把我自担任中国航油总裁起的那段时光,称为在天堂的日子。那时候,因工作关系,我与许多达官贵人、巨贾富商交往繁密。我曾多次与有关国家的总统、国王、总理等同席共宴、随同出访。虽然说工作中也遇到不少困难,但是,在事业巅峰时,我也曾有过呼风唤雨、得心应手的短暂经历。我被世界经济论坛评选为“亚洲新领袖”(缔造者),成为2003年唯一获此殊荣的中国人。

正如《天路历程》的作者约翰·本仁(John Banyan)所言:“在天堂的门口,也有通往地狱的路。”中国航油发生于2004年10月的一次贸易亏损——我担任中国航油总裁以来该公司的唯一一次亏损,导致我的命运出现逆转。我因此于2006年3月21日被判入狱4年3个月,并在新加坡服完全部刑期。服刑期间,我曾连续6个多月每日23小时(节假日则是每日24小时)被关押在一个阴暗、潮湿而狭小的囚室中。我在狱中曾受到比任何其他囚犯(包括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贩毒犯)更为严厉的监控。在入狱前后,我曾向各有关当局反映事实真相,呼吁公平正义,然而,我却呼天天不应,唤地地不灵。

中国航油盈利时,我被捧为“政治新星”;中国航油亏损后,我被称为“扫把星”!中国新华社的一位记者还质问道:“为什么陈久霖(当时的名字)不自杀?”我因此被认为从天堂跌入了地狱。中国另一家有影响力的媒体对我的遭遇感叹道:“原来,地狱就在天堂的隔壁!”

我本人也好,本书的读者也好,都没有上天堂或下地狱的亲身经历,也没有见过真正的天堂与地狱。我大胆地猜想:或许本无所谓的天堂与地狱。以地狱为例,中国基督教两会2003年5月出版的《圣经》(启导本)第1412页解释说:“‘地狱’的希腊原文为geenna,也写为gehenna,原指旧约时代耶路撒冷城外的欣嫩子谷。古人在谷中向偶像献人祭。这谷后来成为焚烧垃圾的地方。”于是,我又猜想:天堂与地狱的概念,也许是那些与我有过同样经历的人或者了解这种经历的人,依据类似经历而主观臆造出来的吧!因而,从世俗的角度讲,所谓的天堂不过是指人间的顺境,而地狱则是指人生的逆境罢了!

趋利避害是人类的天性与共性。谁都想事事顺利,谁也不想倒霉。换句话说,人人都愿上天堂而不想下地狱。那么,怎样才能上天堂而不入地狱呢?上了天堂的人为什么会跌入地狱呢?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他人的经验与教训,可以丰富自己的人生。当然,要想了解怀胎的喜悦与生孩子的阵痛,就应该倾听曾经怀过胎、生过产的妇女的述说。同理,讲述人间天堂与地狱的故事,还有谁能比上过天堂又下过地狱之人更有话语权呢?我就是极少数既上过天堂又跌入过地狱的人。我愿意与您分享这样的亲身经历。

在本书中,我讲到了我和同伴们如何在一片废墟上建立起了高楼大厦,我心中的“巴比伦塔”又怎样在一夜之间坍塌下来。也会讲到,面对亏损危机时,我曾有“出埃及”的方案,该部分内容与许多媒体的报道和民间的传闻大相径庭,而且,本书所提供的都是“黑盒子”所记载的实情。其中,狱中人生部分,我以散文的形式追忆和描述了我的另类经历和见闻,即我以“隐形记者”的身份现场一对一地“采访”了部分囚人。这部分内容包括:南非的纳尔逊·曼德拉坐牢27年后,当选南非第一任黑人民选总统,并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我在狱中遇到一位入狱14次、与曼德拉坐了同样长时间监牢的囚犯,本部分记录了他向我诉说的很多不为人知的故事。我还讲述了一个自杀八次未遂的囚犯的鲜活经历,描述了囚犯们性饥渴的可怜相,并讲述了黑社会的狠毒和计谋。

狱中时日漫长,我涉猎了古今中外的各类书籍,从世人所普遍认同的“生命无常”中,探索了生命的有常性(即规律)。大量的书摘和读书笔记,汇成了本书的另一部分——读书随记。

我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是蒙冤入狱,是被政治的巨手推入“地狱”的。我强烈地感受到,有关当局对我的案件的处理如同一场游戏。在这场游戏中,事实真相被扭曲,公平正义被扼杀,我作为替罪羔羊给强权献了活祭。对此,我虽在本书中有所披露,但并没有重点进行描写与分析。对于当时案件的来龙去脉,我也许会以其他方式或在其他书中做深入阐述。

佛教认为,天堂和地狱都不是一个实体的地方,而是一种存在的状态。在地狱里,“心智所体验的主要是忧虑与痛苦”。在天堂里,虽然“所体验的主要是快乐”,但那里也是“无常不永恒”的,稍有不慎,人就很容易从天堂跌入地狱。由此可见,生命是何等的艰辛与脆弱!正如所罗门所说:“我专心用智慧寻求查究天下所做的一切事,得知上帝叫世人所经炼的是极重的劳苦。”生命的艰难性,呼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并要求生命本身自强不息。这就是我的天堂地狱行的主要体悟。我诚惶诚恐地将此事作为本书的重点,以一个地狱归来者的身份,呈现给读者!

感谢本书序言撰写人、编辑和出版社!感谢我的家人和朋友!尤其感谢本书的读者和评论家,因为:尽管本书写作十分粗糙并暴露出我的孤陋寡闻,然而,您仍然花钱买了我的书,花时间读了我的拙作。我有个梦想:如果本书能够赚到一点“外快”的话,我希望有机会拿出一些钱(再加上一些其他收入),设立一个公益基金,分设“公平正义奖”和“自强不息奖”,以倡导社会的公平正义、鼓励世人自强不息并帮助那些受过重大挫折的人重新崛起!如果这一梦想能够成真的话,请您届时对我说:“我是该公益基金的赞助人之一!”

在实现这一梦想之前,请让我邀请您——我亲爱的读者、评论家和媒体朋友们,与我一起游历“天堂和地狱”吧!陈九霖注:本文于2008年6月6日在新加坡樟宜监狱写成,值本书出版之际,略做修改,代为自序。本书在狱中书写时,定名为“天堂地狱走一遭”,共60万字,主要反映本人曾经历的辉煌以及遭遇的苦难。策划人和出版社从60万字中选出30万字,专注于落难(即“地狱部分”),并改名为“地狱归来”。内容重点虽有调整,但为保留狱中的构思,本书序言仍维持原貌。

第一章 跌入地狱

然而,回到母公司,等待我的竟然是一个“鸣金”的决定。我听到这个决定,就好比一个将军正在前方做突围的最后总攻,却接到皇上圣旨,说“不打了,这块阵地不要了”,只觉五味杂陈,委屈、愤怒、孤独、悲哀、无奈,一齐涌上心头。《圣经》说:人生是一场考验,是一个信托,是一项严峻的任务。——摘自陈九霖2006年8月20日读书笔记

1.机场被捕

在全世界的印象中,新加坡是个处处充满鲜花、干净整齐、治安良好的国家。我第一次踏上这片国土时,除了事先没有想到天气竟如此炎热外,这些印象都得到了印证。在经济方面,新加坡也的的确确创造了许多奇迹。在一无资源、二无外援的情况下,它的年人均产值高达数万美元。

如果不是2004年12月8日之后的那些亲身经历,我可能会如其他世人一样,把它视为一个令人向往的国色天香的美女!

但是,经历了12月8日之后,我轰然梦醒。

未调查先逮捕

记得是在2004年12月3日,我刚从新加坡被上级组织调回中国任职的第三天,我和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马俊驹教授、江山教授以及另外两名颇有学养和知名度的法学教授,吃过一顿午餐。由于那时中国航油事件已经曝光,我们在席间自然会讨论该事件对我本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当时,我对他们说,在整个事件中核心问题可能是两个:一是巨额亏损;二是中国航油集团(以下简称“航油集团”)售卖股票筹集资金拯救公司。

对于前者,我告诉他们说,整个业务是经过董事会批准的,也是专业人员具体建议与操作的。从整体上讲,虽然大众利益受到损失,但国有资产的收益高于原始投资。亏损是判断失误和危机处理不当等综合因素所致,绝非故意!

对于后者,教授们主动问了我几个问题。我对那些问题的答案是:所售股票为国有股,我本人没有任何股票;售股资金全部进入公司账户;售股协议由我的上司根据集团高层会议决策签署。而且,我还告诉教授们,售股之前,所有涉及人都了解实情,上级机关亦决定将公司拯救到底。

我们围绕以上事实和相关细节进行讨论后,教授们认为,整体上不应该有太多的法律风险,其中的售股事宜应是一件民事案件。

当时,尽管我母亲正处于人生弥留之际,尽管许多人劝我不要返回新加坡,但是,在新加坡交易所请我返回新加坡协助调查时,我还是自愿地于2004年12月7日晚从中国奔赴新加坡。当然,事先我向我的上司报告过,新加坡交易所的函也是由航油集团发给我的。行前,我试图与更高层次的领导联系,但未能如愿。

鉴于当时的事态,我从国内打电话,请朋友帮我安排律师到机场接我。12月7日晚,我先从武汉乘机到广州,然后再乘南航航班到新加坡。由于航班一直延误,我于12月8日凌晨才抵达新加坡。朋友和律师都等候在机场。朋友告诉我说,有一大群记者也等候在那里。于是,在排队等候过移民厅检查时,我询问律师应怎样应付记者的提问。律师的意见是:尽可能回避记者,以便为即将开展的调查留下余地。

等我抵达移民厅检查口时,一名女长官接过我的护照,向我问好。但当她将护照插入检查器时,突然改变脸色,要求我在一旁等候。不多久,两名便衣人员从办公室出来,将我带到一个没有旁人的大厅,客气地要求我坐在角落里的一排椅子上。

我用英语问他们:“为什么把我带到这里来?”

其中的一人回答说:“一会儿有人来见你。”

我不知道详情,便给朋友打电话,请律师与我通话。律师说,你先等候一下,看谁见你,听他说什么,然后再来电话。自那时起,一种不祥之兆已经在我心中由淡转浓。我强烈地意识到凶多吉少了。

等了大约一个多小时,一名穿着警察制服的马来人来到我的面前。他用英语问:“你是陈九霖先生吗?”我回答:“是。”

他手里拿着我的护照,一边看护照,一边看看我,像是核对身份。接着,他说:“你被捕了!”也不知是他的英语说得不太好,还是太出乎我的意料,我无法相信他的话。我便问他:“你说什么?”他手中没有逮捕证,也未向我出示任何其他身份证明,但他却十分肯定地重复:“你被捕了!”我便问他:“为什么逮捕我?”他说:“对不起!我只是执行命令。”

我于是给我律师打电话,将这些突发情况告诉他。律师说,你请他上司出来见你或与你通话,理由是:因为你还未接受调查,你返回新加坡是协助调查。

我便这么要求那名执行任务的警察。他却对我说:“对不起,我的上司睡觉了,请你配合点!”说着说着,他就拿出手铐要铐我。我对他说:“慢!我要给律师打电话,请他联系大使馆。”

我的律师便给使馆打电话,但无人接听。律师于是让我向警察询问,要带我到什么地方,然后他们会去那里接我。

警察说他会带我去勿洛(Bedok)警察分局。

我把地点告诉律师后,他让我暂时配合警察,一切等天明之后再说。

就这样,我被反铐着双手,坐上一辆小型警车的后座位,整个人好像夹心饼的芯,被夹在车里。我当时带着一个随我跑遍全球的棕色旅行箱。在我坐定后,警察便把那个箱子扔在后备厢里,并随手关上车门。

车门“嘭”地关上了,我陷入了黑暗之中。闭上眼睛,努力想让自己平静下来,可是,刚才的一幕却在眼前反复“播放”。突然,又插入两个让人觉得诡异的情节:

一是2003年的一个凌晨,我突然醒来,走到客厅翻书,一翻便翻到《周易》第29卦(即坎卦或习坎卦)。我于是突发奇想地写了一首打油诗《离坎》:“《周易》设习坎,喻指处世艰。重险而慎往,离坎是平川。”(《周易》第30卦为离坎。)

二是2004年9月30日的事。这之前,公司的业务十分繁忙,每天工作到凌晨3点还不能休息。自己辛苦不说,总觉得对不起家人。于是,狠下心来,请了年休假,带老婆、孩子去韩国度假。我们到了乐天(Lotte)游乐场,那儿有一个监狱体验区,里头有手铐和其他刑具。10岁的儿子正是调皮捣蛋的年龄,他趁我不注意一把将我推到模拟囚室,用手铐把我的右手铐在塑料栏杆上。当时,我的感觉异常不好,儿子却在一旁哈哈大笑。

回来的路上,我接到中国航油同事的电话,说国际油价猛涨,形成巨额账面亏损(Mark to Market Loss),高达5.5亿美元。我赶紧取消度假回到新加坡,处理这场危机。

我当时在警车上思绪万千,深深地感到自己即将成为替罪羔羊。这个迹象是非常明显的:从公司亏损上来看,直接涉案的交易员没有被捕;从售股筹款来看,售股协议签署人也没有被捕。当时,唯独我一人被捕。

然而,我又感觉到,有关当局的这一做法并不明智,因为我是被邀请来协助调查的,在尚未进行调查、事实真相尚未明了之前逮捕我,是不合法的。

我还感觉到,逮捕将对我产生极其恶劣的后果。理由有两个:一是公司涉案人员会把我看成替罪的目标,而把他们应承担的责任扔给我;二是社会舆论和当时愤愤不平的小股东们,会把疑点集中到我的头上,而促使有关当局寻找罪责对付我,否则,有关当局会下不了台。事后证明,这两层后果全部应验,使得我四面楚歌,有冤无处申。

不允许见律师

2004年12月8日凌晨3:00左右,我被扣上手铐带到勿洛警所。一下警车,我便要求见我的律师,因为律师已在电话中告诉我,他会去那里等我。我也要求见中国使馆官员。然而这两项要求都被拒绝了。

在拘留室里,四壁空空如也,凉气像一把尖刀,刺入骨髓,我打了一个寒颤。思绪回到2004年10月1日。在公司期权出现巨额账面亏损之后,我立即赶回新加坡并迅速召集交易员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紧急会议。经过激烈的讨论,大家认为市场走向还是有利于我们的,建议留住盘位,请母公司出手拯救,待市场波峰过去之后再伺机处理。在会议期间,我从位于31层的办公室玻璃窗看下去,一望无际的大海却不足以宽解我的心境,反使我产生了纵身一跃、了此残生的冲动。正在死亡线上挣扎之时,不知是谁提醒我给总部打个电话。我就给时任中国航油集团总经理荚长斌打了电话,报告了亏损情况、形成原因和拯救方案,希望母公司伸出援手。电话里,荚总沉默片刻后,斩钉截铁地说:“九霖,这绝不是你个人的事情,市场的波动是很正常的,集团一定会全力以赴,拯救公司,我们与你共度时艰,请你一定放心!”那一瞬间,我如释重负,在感激荚总的同时,当着中国航油所有中高层经理的面,嚎啕大哭。

母公司的态度,让我感到自己并非孤军无援,还能看到一线希望,于是,我也打消了“乌江自刎”的念头。因为需要保证金,国务院国资委经过酝酿,批准紧急调拨3亿美元。但我国实行外汇管理,拿外汇需要外汇管理局审批。在申请之际,母公司集体决策,并报上级批准,出售中国航油15%的股份,筹集1.1亿美元资金,用于补充中国航油的保证金。在处理公司危机的那一段时间里,我每天只能睡3个小时,大量的时间奔波于英国、美国、新加坡,以及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求爷爷告奶奶,不断说服交易商们,让他们给我时间,并四处筹措资金,探讨解决危机的良方。

可上天总是用各种困难考验我。当时,英国BP公司准备出手相救,而且,已经派出23人的工作组来公司清理期权盘位,双方的谈判也进行得如火如荼。然而,2004年10月26日,设在英国伦敦的Merm公司给我施加了巨大的压力,威胁我说如果中国航油不对其期权盘位实施斩仓,就会给中国航油发律师函,并将中国航油的期权盘位公布到市场。如果那样,中国航油的全部账面损失就有可能立即转化为实际损失,此举将给公司带来无可估量的灾难。

事后有媒体披露,高盛是Merm公司的股东之一。回想起来,造成中国航油巨额亏损的期权交易,也是高盛的下属企业——杰瑞(J Aron)公司推销给中国航油交易员纪瑞德(Gerard Rigby)的。

当初,在出现账面亏损时,我要求立即斩仓,高盛却建议“挪盘”。其建议让人感觉到,似乎只有挪盘才是唯一的和最佳的选择。我的律师事后看到那份建议时评价说:“任何管理者(包括我本人在内),看到高盛的这份建议时,只能选择挪盘!”而且,中国航油的两次挪盘建议,都是高盛在我本人出差在外时提出的。(中国航油曾经将高盛告上了法庭,但在我入狱之后,这场官司不了了之。)

话说回来,正当我绞尽脑汁地想如何应对Merm的威胁时,由母公司党委书记海连成带队的代表团到达新加坡,现场办公,母子公司一致商定对Merm的期权盘位实施斩仓。当天(2004年10月26日),即形成了1亿美元的实际亏损。可凌晨决定的消息,不到两个小时,整个市场就传开了,高盛等机构不断打电话要求追加保证金或对中国航油逼仓。

2004年11月28日,我被召回国内。一路上,我的脑子里还在飞速地思考着拯救的路线图。然而,回到母公司,等待我的竟然是一个“鸣金”的决定。紧急党政联席会上,多了许多我不认识的新面孔。会上,宣布中止我的中国航油总裁职务,调回国内担任航油集团副总经理,派顾炎飞赴中国航油担任特别工作小组组长。我听到这个决定,就好比一个将军正在前方做突围的最后总攻,却接到皇上圣旨,说“不打了,这块阵地不要了”,只觉五味杂陈,委屈、愤怒、孤独、悲哀、无奈,一齐涌上心头。

今时今日,坐在冰凉的拘留室里,我泪往心里流。一种“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的悲壮感油然而生。

我虽然还未被指控,甚至也未被告知是犯罪嫌疑人,却被当作犯人来处置。将我从机场带到勿洛的那个警察和勿洛警所出来的两名警察办理完交接手续后,两名新的警察便架着我的手臂(仍然未解开我的手铐),把我带到警所登记台。在询问了我的详情后,又把我带到一个密室里(经过多道电控大门)。那里的警察,拆下了我的手机电池和电脑电池,分别登记号码后,又将这些电池分别装在两个塑料袋之中。他们还记下了手机和电脑的硬件号码。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是否给我的手机与电脑装上窃听器,我无法看清,因为他们曾一度将这两件东西拿到里室去。后来,他们又一一点数我携带的其他用品,并做了记录,还让我在记录纸上按手印。

大概花了一个多小时之后,警察便将我投入一个拘留室。那个拘留室,除了门是用铁栏杆做的之外,其构造与大小都和我后来坐牢的囚室完全一样。但是,比牢房更惨的是,拘留室有冷气设置,那个凉度就好像掉进了冰窟,以至于我不得不穿上刚从北京带去的黑色皮夹克。这就是说,我虽然是赴新加坡协助调查,但当局不容我做出任何陈述,就已经先入为主地在当天把我当囚犯来对待了。

约在凌晨5:00,拘留室的铁栏杆门打开了,进来三个穿便衣的人。一开始我还以为是我的律师与朋友。待揉了揉惺忪的眼睛后,我才发现是三个陌生人。经过他们自我介绍后,我才知道,他们是来自警察总部商业调查局(CAD)的官员。他们把我带到外边的停车场。见我一手拿着皮夹克,一手提着棕色旅行箱,领队的Eric Chia指示他的下级帮我拿旅行箱。这一举动让我感受到好大的温暖。

接着,他们三人和我一起乘坐一辆民用小轿车,行驶约半小时后,来到一座30多层的大厦地下室停车场。然后,又乘电梯到了5楼的侦讯室。全程均未铐手铐,事后我才知道,那座楼是新加坡警察总部。

Eric Chia负责我的调查工作,他是调查中国航油案件的工作组组长。他看上去斯斯文文,说话也很有礼貌。他给我买了四片面包,每两片中夹着一个煎鸡蛋。他还给我买了一大塑料杯红茶。这就算作我的早餐了。

接着,对我的调查便开始了。问讯室大概有10平方米左右。门上有一块竖型玻璃窗。室内有两把椅子、一张课桌,桌上放着一个台式电脑。

开始问讯时,我要求见律师和大使馆官员,但同样遭到了拒绝。调查员只是按事先准备好的问题,要求我一一作答。事后,让我再看一遍,并在口供上签字。之后,类似这样的问讯进行了大约30多次,每次至少半天,有时是一整天。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虽然我都要求律师参加,但只是在结束调查的前几天和我受到指控的那一天(即2005年6月8日凌晨),我的律师才被允许到警察总部听我的口供。

2004年12月8日17:00左右,我被保释。一些知名商人请我吃饭,说是压惊。他们都对我说:“既然你已经自愿回到新加坡协助调查,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匆忙地逮捕你呢?顶多先要求你交出护照,留你在新加坡,等事情真相澄清后再逮捕也来得及啊!”

商人们所言是对的,美国彭博新闻(Bloombarg)评论说,事实真相尚未弄清之前就逮捕陈先生,是很不正常的举动。

就在当日,当我见到调查官时,我也向他提出抗议,并询问他:“你们为什么在事实真相尚未清楚之前,就对我实施逮捕呢?”他解释说:“那是因为你改了原定航班,又晚到了。”

这个解释十分牵强。首先,他的解释证明我不是因为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而受到拘捕的。其次,我当时作为自由人,难道没有改变航班的自由吗?航班延迟难道是我所能控制的吗?

其实,我改变航班的原因,是为了摆脱媒体的追踪,我不想在未调查之前对媒体讲太多话。我改变航班后,便将新的航班号及时通知了当时在新加坡的有关人员,而新加坡交易所要求我返回的信函,便是通过该名人员转达给我的。

再被囚禁

在普华永道(PWC,中国航油聘请的专业调查机构)的调查报告还没有对外公布之前,新闻界的一个朋友私下里告诉我说,新加坡报业控股集团已经邀请PWC召开了关于调查报告的说明会。在那个会议上,有关人员已经告诉在场的人士,说我是主要责任人。因此,报告一出,新加坡媒体便将矛头直接指向我,而对报告(执行总结)第125条的结论,即各个层次都犯有严重错误,则进行了淡化处理。

至此,仅就新加坡而言,已有至少三个不利因素,一步一步地把我推上审判台:(1)在当地一家很有背景的律师事务所的安排下,中国航油董事会仅仅中止了我一人的总裁职务,而这一安排改变了中国航油集团于2004年12月28日党政联席会议(新加坡那家律师事务所派律师列席)的决定。该决定是:我仅被中止公司总裁职务,公司涉及期权亏损的两名交易员、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风险管控主任、财务部主任、会计经理均被立即开除。(2)如前所述,我在尚未开始调查时就遭被捕。新加坡媒体连篇累牍地渲染中国航油亏损事件并把我本人作为主要的攻击目标。

关于新加坡媒体的公正性方面,我这里仅引用《联合早报》2008年7月13日第19版上的一段话加以说明:“总部设在伦敦的国际律师协会的人权研究所星期二发表一份研究报告,严批新加坡政府控制言论、集会、传媒和司法制度,指我们的人权标准达不到世界水平,需要改善!”可想而知,哪有一个受控制的媒体和司法体系不体现其控制主体的意志呢?(3)新加坡证券投资者协会的大卫·杰乐就像一个跳梁小丑,在这方面起了兴风作浪、推波助澜的作用。而这又源于一次他到访中国航油要求赞助被拒而公报私仇。

在以上大背景下,我深知我受到指控(甚至坐牢)是终将发生的事情。这个预感终于在2005年6月7日应验了!

那天下午,我和朋友一起打高尔夫球。大约在19:00左右,当我们兴致正浓之时,我的手机响了。

我问来电人是谁,因为此前我没有听过他的声音。对方回答我说:“我是来送信的!”

于是我便不太在意,因为我那时已是保释在外,无官一身轻,不太在意谁来信。

我便说:“请你把信从门缝塞进门里好吗?”

对方没有说话。我便挂了电话。

过了五分钟后,我的手机又响了,电话里传出的声音显然是刚才那一位。

对方说:“陈先生,还是请你回家一趟。”

我便问:“你不是把信放在我家里了吗?”

对方回答说:“这封信很重要,我想亲手交给你。”

过了许久,对方终于透露身份:“我是CAD来的!”

我这才恍然大悟,立即请朋友送我回家。

回到家后,发现等我的不是一人,而是三个人。他们并没有给我出示什么信,只是要求我跟他们去商业调查局。

当时已经是21:00了。我知道,这么晚仍要求我去那里一定凶多吉少,因为以前从未那么晚去过警察总部。我于是问他们:“需要我带什么?比如说,衣服什么的?”

其中一人回答我说:“不用。”

然而,在我内在的预感提醒下,我仍然带上了曾在勿洛警所穿过的黑色皮夹克。我随手将钱包和家里的钥匙等交给了朋友,并重重地拥抱了他,冥冥中感觉是一次生离死别。

朋友对我说:“陈总,可能没您想的那么严重吧!”

我镇定但神情严肃地对他说:“兄弟,请你多多保重!也请你马上打电话告诉我的家人,叫他们不要悲伤,不要为我担心。我问心无愧!”

来自CAD的三名便衣调查人员,用一辆银灰色的丰田小轿车(民用车),将我接到警察总部5楼的CAD调查室。我在途中曾打电话给当时的航油集团新闻发言人,告知他所发生的事情。同时,我对他说:“依我判断,他们这么晚来接我一定凶多吉少,请你马上帮我通知驻新大使馆,寻求领事保护!”对方回答:“明白!”

与此同时,我也通知律师赶到警察总部与商业调查局。

当时,我不知道谁会被通知到达那里。当我到达时,发现几个调查室里(包括走廊)都挤满了人。除了调查人员和一些便衣的警察外,我还发现时任航油集团总经理、中国航油董事长荚长斌,中国航油董事顾炎飞、李永吉,财务部主任林中山也在那里。大使馆三名官员和边晖也都在场。林中山正在审讯室和一个警员写着什么,其他人则都聚在一起。我到后主动和大家打过招呼,接着便被警方要求去一个单独的审讯室。

调查官Ecir Chia给我一堆写着密密麻麻文字的A4打印纸。他将这些打印好的文件摊在我的桌前后,对我说:“陈先生,你被指控了,一共指控你15条。现在我奉命向你逐条宣读。”

他读完所有15条指控后,指着其中一页纸下方的一段文字,对我说:“请你详细阅读这段话,每条指控的下边都有这段话。”

那段话大意是,被指控人如有任何申述,最好当场写下,离开现场后,其效力将减少。

之后,我逐渐明白到,这类语言其实是官样文字,实际作用并不大,申诉也是无用的。

另外,在每次录口供时,调查员会首先给被调查人出示一张纸。这张纸上写着类似这样的话:被调查人必须如实报告,如口供不实,将会被控上法庭。尽管我是极为诚实地实情实报,但是,事后我的同事们的供词基本上是虚假不实的,他们几乎都是怎么对自己有利便怎么编造。我入狱之后,许多囚犯都对我说,他们的供词很少是真实的。但我从未见到一个人因假供词而被控上法庭。

当局定案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其主观判断。如果他们先入为主地认定某人犯罪的话,即使证据对该人十分有利,当局仍然会采取其他措施送他入狱。如我在本书其他地方所说,有人在法庭上已经被证实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但检方却修改控状或另提其他原本没有的控状,直至将其推入狱中。我在狱中还听说,有的人已被法官宣判无罪,可是,当他和家人喜气洋洋地走出法庭时,警察已在法庭门口恭候,以几个人的供词作为证言,拘禁他并于其后将其投入监狱。

欲加之罪

经济犯罪都是以个人利益为动机的,正如中国国务院国资委和新加坡地方法院事后得出的结论那样,我根本就没有这种动机。当时,外界就有较为公正的评论,说陈九霖每天面对如此大的金额过手,而他并没有一分钱的私利。说到这里,我又想起一个故事,今日想来,真有些啼笑皆非。

在中国航油的上市路演期间,有一次,13人的上市路演代表团来到英国,在苏格兰的一个空旷的房子里,与一个商人会谈。对方是一个小伙子,见我之后,他问了几个问题:“陈先生,您持有公司的股票吗?如果有,您持有多少股?上市后会立即出手变现吗?”我摇摇头说:“我本人在中国航油公司里一股都没有。”对方很诧异,没有说话,起身就往门口走。我们都惊呆了,面面相觑。那个小伙子回过头来扔下几句话:“你自己都不买公司的股票,怎么叫我买你们的股票呢?你对自己的企业都没有信心,你让我怎么对你的企业有信心呢?”原来,他不知道,那时中国国有企业不允许员工持股。事后,我请人向他解释。等到中国航油成功上市后,我们盘点谁买了我们的股票时发现,那小伙子竟是买我们股票最多的人。他在购买股票之前,只向承销商提了一个要求:“陈先生一股都没有,还这么为公司卖命,我担保这个人有发展,但我要求陈先生在这个公司至少要工作5年以上。”

可3年还不到,我就被带到这个暗无天日的监狱当中,这难道是造物弄人吗?

照理说,因无充足证据,仅靠几个人的证言,是不应该随便逮捕人的。即使以内安法令第55条(新加坡人俗称“55条”)将有关人员按嫌疑犯处理,他们也不应坐牢。然而,新加坡的做法却是,这些嫌疑人所受到的处罚,比普通囚犯更为严厉。这表现在:①他们没有固定的刑期,因此,不像普通犯人那样有EDR(预计出狱时间)。对于这些嫌疑人的刑期处理办法是,当局每一年与其见面一次,每见一次面便会延期坐牢一年。一般情况下,这些犯罪嫌疑人会坐牢5年,最长达13年。如果有一年当局没有派人与某嫌疑人见面,他将可能幸运地离开“地狱”而重返人间。②依据“55条”而被置于监狱的犯罪嫌疑人,比普通犯人管制得更严。如果违反狱中规定,普通囚犯在加牢时按天计算,而犯罪嫌疑人却是按月计算。举例说,两个囚犯(一个普通囚犯、一个嫌疑人)吵架,在被判延后出狱时,普通囚犯可能延后1~3天,而在“55条”项下的嫌疑人,则可能被延后1~3个月出狱。③在“55条”项下的嫌疑人,并不是像普通犯人那样通过公开法庭获得判决,而是在19:00以后,在法庭上由法官和三名评审员及检察官定案。

许多人告诉我说,内安法令是英国政府早年为了打击共产党而遗留下来的恶法,它授权警方“未经审判,直接关押”。在此恶法下,南非前总统曼德拉、新加坡政治犯谢太宝都是未经审判而分别坐牢27年和26年的。全世界仅有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存在类似的法律。而一名来自马来西亚的囚犯对我说,在马来西亚从内安法令拘捕的嫌疑人是不会送入监狱的,也不必穿囚服,而且,基本上在一至两年内便会解除拘禁。在马来西亚,他们的自由度会大大高于被判入狱的犯人。此书定稿前,马来西亚已经宣布废除内安法令。

一位名叫刘纪庆的囚犯以他在澳大利亚的一次亲身经历说明澳洲等发达国家是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有一次,他开车超速,被警察发现。他想摆脱追踪的警察,便加大油门,继续往前冲,但最终还是遭到警方围堵而停车。这本是一项十分明显的违法行为。可是,在未经法庭定罪之前,检方仍对他按无罪推定。虽然被短期拘留,但他受到了良好的对待。

2008年8月23日《联合早报》第04版有这样一段文字:“VK拉惹(高庭法官)就表示,所有嫌疑犯在被定罪前都应被假设是无辜的,这是法庭体制的基石,神圣不可侵犯。”从这段文字,即拉惹法官的评论来看,新加坡对待嫌疑犯,也如澳大利亚一样实行无罪推断。对于一个无辜的人,应该怎样对待,是不言自明的。

但是,新加坡的实际做法怎么样呢?

且看我的亲身经历:2005年6月7日夜,在新加坡警察总部5楼商业调查局,当我看完用英文写成的15项指控后,顿时怒火填膺。这是因为:我对所指控的事项,在调查中已经做了大量解释,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是无辜的,然而,监察机构却仍然一意孤行,完全不顾事实地指控我。

于是,我拿起笔当维权武器,在每一项指控文件上,首先写出我的内心感受,即我对该项指控十分气愤,接着,我又以事实证明该项指控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莫须有的罪名。为了给律师留有进一步批驳的空间,我仅以较简朴的文字写出事实要点。我向调查官要求将我所写的内容立即复印给我的律师,以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去研究案情。但当局粗暴地拒绝了我的合理要求。

刚刚写完我对全部15条指控的不满意见后,我的律师便赶到CAD。我将我的不满情绪和15条指控的大概内容以及我的反驳意见向律师们做了简短的通报。

做完这些工作后,我发现我的同事、大使馆领导等都已离我而去。我便问调查官:“大使馆官员和我的同事去哪里了?”

调查官回答:“他们都回去了。”

我以为完成那些手续后,我也同样可以回去了,便说:“那好吧!我也回去了。”

调查官却对我说:“陈先生,你被捕了!”

我立即反问他:“我已于2004年12月8日在机场被捕了,现在还在保释之中,怎么又拘捕我呢?”

调查官答非所问:“我们必须拘押你,而且,你还不得回家。”

我便好奇似的问他:“那为什么其他同事回去了呢?是不是就我一人被控、被捕呢?”

调查官说:“你的另外四个同事也遭到指控并被捕。但除你和林中山之外,其他人都已经交保候审。”

我继续问他:“你们是什么时候通知他们交保候审的,为什么没有同时通知我交保候审呢?”

调查官耸了耸肩,接着对我说:“陈先生,这是我上级的决定。对不起,你从今晚起,必须被扣留在拘留所。”

就这样,我被强行地送往警察总部的地下拘留所。第二天又被转送到女皇镇候审监狱,直到6月10日在交付了200万新加坡元的保释金之后,才被保释。

无论是警察总部拘留所,还是女皇镇候审监狱,其条件都远远劣于正式监狱。

这就是一个“应被假设是无辜的”嫌疑犯所受到的待遇,也就是说,我比已被判刑的囚犯所受到的待遇更糟!

2.遭受不公正的审判

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平时不会去刻意地研究法律与司法运作程序,因此在涉及某桩案子时,他们大多会指望调查机构进行专业的调查,并支持公平正义。在犯罪嫌疑人被捕后,由于其心理压力巨大,往往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哪些事实对他们有利。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负有保护当事人权益责任的调查机构,更应该配备拥有专业水平的调查人员,客观公正地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并在进行了充分调查后,不偏不倚地做出客观的判断。

我认为,处理案件要做到公正,必须注意三个重要方面:①必须充分尊重事实,切忌先入为主;②必须在整体上把握当事人的动机和事发时的环境,以便从宏观上把握事件的脉络;③必须掌握和获取重要事件、事实和依据。

我还认为,在判断一个案子时,虽然证词是重要的,但是,在证词与证物之间,应该将证物放在优先位置。在两者出现冲突时,应以证物为准。这是因为,在接受调查、录取口供时,人的天性都是推卸责任,所以,证词往往带有水分。我在狱中所见到的囚犯中,99%以上的人告诉我说,他们的证词和口供都有水分。

在原始证据和被调查人的口供之间,原始证据更为重要。其原因是,原始证据很难更改,而事件发生后,被调查人往往会编造理由对所发生的事自圆其说,因此,有可能歪曲事实。

令人遗憾的是,新加坡调查与监察机构偏偏在以上重要事项上,表现出极端的不专业和不负责。我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证实,他们办事先入为主,我行我素,强权、主观因素极浓。从宏观上看,他们没有注重当事人的动机、意图和案发时的客观环境;从微观上讲,他们忽视重大的事实和关键案情。

除此之外,我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新加坡的调查与监察机构重证词与口供,轻证物与原始文件;而且,他们接受某些被调查人的事后解释,而忽视最重要的原始证据。

先入为主,臆测定案

中国航油亏损案其实并不复杂。主要脉络是:两名资深的交易员建议并操作期权贸易出现账面亏损后,公司依据专业意见进行处理,希望避免或减少亏损→在账面亏损额增加时,公司请求控股股东支持;控股股东支持的一个措施是出售它在公司中所持有的15%的股票以筹集资金→控股股东放弃原定支持方案,决定对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中国航油亏损案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亏损问题;二是出售股票问题(即配股筹资补充保证金)。

亏损问题的关键在于,期权交易是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贸易业务,因此,公司选派两名业务能力很强的专业人员操作,并得到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书面授权。

至于配股筹资问题,其关键因素是:它是中国国有股,而非个人股,因此,只有得到集体决策之后,才能出售;售卖股票必须签署售股协议,而我本人不是协议签署人;售股资金全部归入国有上市公司,没有任何人从中渔利。

即使脉络如此清楚,在我于2004年12月从中国返回新加坡协助调查时,新加坡当局仍于机场便拘捕了我。那时,对我的调查尚未开始。就亏损而言,贸易员没有被捕;就配股而言,协议签署人也没有被捕。这不是事先就已确定让我当替罪羊又是什么?这不就是有关当局先入为主吗?

为什么说有关当局是我行我素、罔顾事实呢?以控股股东售卖股票为例。2004年12月30日,中国航油给新加坡高等法庭的“宣誓书”明确说明,控股股东早在2004年年初,便有出售股票的计划,其目的是为了投资等。当时计划于2004年年底实施售股计划。后来,因公司出现危机,控股股东才决定提前于10月进行。很显然,我本人并不是该项售股计划的第一个建议人。这个“宣誓书”是由控股股东的律师所起草的,并经由中国航油9名董事全体签署确认。然而,检察官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直至在呈报给法官的有关文件中,都完全不去理会这份“宣誓书”和其他类似能证明我不是售股始作俑者的书面材料,却一直宣称我本人是第一个提出售卖股票的人,并将这一结论作为让我承担售股主要责任的重要“证据”。

2004年10月20日,中国航油控股股东售卖股票后,有投资者打电话询问有关情况。为此,公司发出了一个通告,说明控股股东是独立的决策者。该份通告是经控股股东事先同意后才发出的。这本来是对我本人极其有利的证据;然而,调查当局却一意孤行地把这个通告,说成是我个人误导投资者,并以此对我进行指控。这便是全部15条指控中的一条。

这是一个让人笑掉大牙的指控。谁都知道,售卖股票要签署协议。古往今来,无论在什么地方,都绝对不会出现仅凭一个人的几句话,便有银行给予1.11亿美元现金的事。这是一个三岁小孩都懂的常识。中国航油控股股东售卖股票也一样。控股股东与德国银行之间签署了一份“出售方售卖协议”(Vendor Sale Agreement)。该协议第11条明确规定:“本协议是唯一的售股文件,德意志银行没有依赖(rely on),今后也不会依赖任何人的(口头)陈述。”2004年10月19日,在公司前财务主任的安排下,德意志银行一行人匆忙地与我见了一次面,约20分钟。在会谈中,银行临时问了我3个简单的问题。我也极其简单地回答了。其中,有两个问题简单到仅说了“没有(no)”。可是,调查当局和监察机构根本就没有理睬这一重要的证据,却指控我欺骗德意志银行1.11亿美元。让人笑得喷饭的是,检察机关在指控书上所使用的关键词“依赖”(rely on),竟是完全一致的,即银行在协议中说他“没有依赖(rely on)”任何人的陈述,而检察机关却说“银行依赖(rely on)”了我个人的陈述。

以上三项中的任意一项,都足以证明调查和监察方的一意孤行和我行我素!这与我国宋朝秦桧陷害岳飞时所使用的莫须有的罪名,有何差别呢?若有差别,恐怕是新加坡当局的所作所为比秦桧有过之而无不及吧!2004年12月,在充分相信自己无辜并寄希望于新加坡司法当局公平正义的情况下,我自愿返回新加坡协助调查。在返回前我与中国政府的任何官员都没见面,也没有政府的任何人员或部门给我施压、逼我返回到新加坡。我自愿返回新加坡的原因,纯粹是我想厘清事实,证明我的清白,而我误以为新加坡的司法是公正的。

歪曲当事人动机和所处客观环境

新加坡前任大法官杨邦孝先生,强调法官判案必须十分重视当事人的动机与意图,以及他在案发时所处的客观环境(Surrounding Circumstance),这是相当正确的。

然而,虽有此言,我自己的经历却证明,新加坡司法当局,从调查机构到检察机关直至法官,都对当事人的动机与意图及其所处的客观环境,漠然以对。我在接受调查的全过程中,从来就没有被问到“为什么要如此做”以及“当时的客观环境如何”这类的问题。在我一再解释我从来没有犯罪意图、我所采取的措施都有客观而合理的原因时,有关当局也从未认真地予以看待。

我举几个例子说明。

我在中国航油亏损案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始终是为了避免或减少亏损,以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这一点,中国政府有关机构也多次向新加坡方面做出证明。大量的书面材料都证明了我的这一善良动机与意图。例如:当两名交易员所操作的期权贸易盘位出现账面亏损(尚未形成实际亏损)时,公司根据这两名资深交易员和国际专业咨询机构的建议,对期权贸易盘位实施了挪盘处理。具体方法是,卖出远期期权盘位,结束近期权盘位。对远期盘位提高卖价,但也相应地放大了盘位。这么做的原因有两个:①近期盘位即将到期,如不挪移,会立即形成实际损失,失去今后在市场有利时避免或较少亏损的机会。②2004年全球有21家主要专业机构都预测石油价格会在近期(如2004年年底)下调。作为一名宏观决策者,当有机会避免或减少损失时,我当然不应该失去那样的机会;而且,这样的决策基于专业人员与机构的建议、分析与预测。

遗憾的是,在整个调查期间,直至在法庭上,新加坡有关当局都不仅没有充分考量我的这一良善动机,相反,却将其扭曲为“为了隐瞒亏损”。

关于这一意图,检察官在法庭上的书面陈述与口头问话,自相矛盾,让人啼笑皆非。在呈报给法官的“事实陈述”(Statement of Facts)中,检控方毫不含糊地证实,实施挪盘的意图在于挪后盘位并提高售价,以便避免或较少损失。这是书面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该“事实陈述”由一名资深的副公共检察官在法庭上当众宣读。可是,在第二次庭审时,同一名检察官却当众告诉法官说,挪盘的目的是“为了隐瞒亏损”。

检察机构这种自打嘴巴的举止,让我百思不得其解:是漠视我的真实意图,是扭曲我的良好动机,是没有专业知识,还是有意歪曲事实、让我背黑锅?

再说回控股股东售卖股票的客观环境。由于专业机构和人员判断市场会在2004年年底左右朝着有利于中国航油期权盘位的方向发展,所以,经过分析后,中国航油公司希望暂时保有盘位,以便寻找有利时机斩仓或采取其他对应措施。但是,持盘的关键是中国航油当时缺乏足够的保证金。鉴于控股股东当时拥有公司75%的股份,其实力足够雄厚,公司建议控股股东与中国航油签署“背对背”协议,接走公司全部期权盘位,无论是亏损或盈利都归于控股股东。这是基于当时的客观环境和我们所有的商业智慧所设想的最佳方案。控股股东经过分析之后,也认可该方案,并在配售股票前,数次以书面形式表达了这样的意图,在客观行动上也在朝这一方向努力。配股结束后,控股股东又主动要求中国航油准备上述“背对背”协议。除此之外,控股股东还申请了三亿美元的资金并获得了政府批准。控股股东的这一意图,直到2004年11月28日,即配售股票38天之后,才改变。

尽管调查机构和检控方占有大量书面证据,可证明当时的客观环境,然而,他们却有意忽略这些对我极为有利的证据。在控股股东已经承诺接手当时处于账面亏损的期权贸易盘位的情况下,我对德意志银行提问的答案是无可挑剔的。可是,有关当局却罔顾这一重要的客观环境和事实,以言定罪,让我为控股股东配售股票承担了最重要的责任。

我曾为此询问一名调查官,为什么没有充分考虑和重视这一客观环境。他简单地回答我一句话:“你们之间(即控股股东与中国航油)的‘背对背’协议不是没有签署吗?”对这一答案和有关当局的这一思维,我嗤之以鼻。为此,我这里要提两个反问:

第一,即使没有签署正式的“背对背”协议,在控股股东已经以其他书面形式和实际行动充分而肯定地表达了这种意向时,我作为控股股东的一名雇员,难道没有理由相信,甚至依赖(rely on)控股股东所做的承诺吗?如果我在事实上的确相信甚至依赖(rely on)了这一承诺,难道这不应该成为我在配售股票方面减责甚至无罪的重要证据吗?

第二,在存在大量书面证据证明我的确依赖(rely on)了控股股东承诺的情况下,新加坡司法当局仍然在控股股东自售股票方面判我重刑。如果说控股股东没有与中国航油签署“背对背”协议是重要托词的话,那么,德意志银行在正式协议中表明它没有依赖(rely on)任何人的陈述而只是依据控股股东签署的售股协议时,为什么检控方对其视而不见,一意孤行地推测该银行依赖(rely on)了我的个人陈述呢?

在同一个事项上,没有“背对背”协议我得承担主要责任,有(售股)协议我还得承担主要责任,这是哪里的逻辑呢?

忽视重大事实和关键案情

刑事调查机构,自2004年12月着手调查中国航油案,直到2006年3月呈堂结案,总计花去了长达16个月的调查时间。对于一个十分简单的亏损案而言,这个时间实在是过长。如果司法调查与检察机关足够专业的话,3~5个类似的案子,恐怕也查了个水落石出吧!

令人失望的是,尽管当局花了如此长的时间,又投入了相当多的人力资源,直到2006年3月8日,即正式上庭时,我发现调查与检察机关对许多重大事实、关键案情仍未搞清楚,甚至故意忽视。

以下仅举几例:

控股股东关于配售股票的决策会议,是在2004年10月20日在北京召开的。可是,调查当局却始终将其说成是在10月16日召开的。一直到2006年6月3日,当检察机关向法庭呈报“事实陈述”时,仍在书面材料上写着决策会议的时间为10月16日,而不是实际上的10月20日。这看似只是一个日期问题,但在法律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为决策会议是配售股票的很重要的因素,决策会议可以否定任何建议。它可以决定售股,也可以决定不售股。没有参加决策会议的人,就不应该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

就我个人的案件而言,10月16日,我在北京并且参加了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但在那个会议上并没有决定卖股,因为控股股东所持有的是国家股,必须得到主管机构的批准。主管机构是于10月15日收到控股股东关于售股的请求的,但直到10月20日才口头同意。而10月20日,我本人在新加坡,并没有参加决策会议,也没有获邀参加会议,事后也没有被要求在会议文件上签字(其他参会决策者都签署了一个“呈报件”)。由于检察机关没有将当事人的口供交给本人和律师,因此,直到“事实陈述”的草稿于2006年3月交给我看之前(包括2005年6月7日我被指控时),律师和我还都以为检察机关已经考虑到了我没有参加决策会议的因素。在我们收到“事实陈述”的草稿之后,我们才发现其中有很大的出入。我的律师于是找检察官进行交涉,直至我们提出了两项重要证据后以上讹误才得以改正。这两个重要证据是:①控股股东提供的会议日程表。该表证明,配股决策会议于2004年10月20日在北京召开。②我本人的护照旅行记录证明,2004年10月20日我在新加坡。

尽管监察机构修改了决策会议的日期,然而他们并没改变让我对该会议决策承担责任的想法。检察官在相关文件和法庭上说,我是控股股东售卖股票的主要推手(Prime Mover)。这一结论最终被法官采用,并在判词中引述。

试问:我连决策会议都没有参加,也没有被邀请参加,怎么就成了“推手”,甚至是“主要推手”呢?明明知道我没有参加那次决策会议,有关当局为什么还要野蛮地让我为那次会议的决策承担主要责任呢?

第二个例子还是与配股有关。检察官在法庭上说,指控我为售股“主要推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于2004年10月19日和20日分别给控股股东写信,催其售股和请其签署。

我从三个方面来证明当局在这个问题上的不专业:①2004年10月19日和20日由我代为签名的那两封信,是由控股股东在北京指定人员写成的,这两封信是写好后先由控股股东阅读并修改,再用互联网发送到新加坡指定我代为公司签署的。收件人和IP地址已经对此做下记录并能完全证实这一点,其中,在2004年10月20日的信件上,发件人注明:“顾总已阅,请你签署。”而19日的信件,是从北京发送到我的秘书的邮箱中,秘书在转送给我代为公司签署时对我说:“这是集团写来请你签署的文件。”控股股东之所以需要这两封信件,主要是向上级主管机构说明配股的紧迫性。他们要向上级说明,配股不只是控股股东单方面的意见,基层企业也有这方面的要求与建议。这其实是国有企业的办公程序,也是控股股东自我保护的一种做法。②2004年10月9日和10日我给控股股东写过两份文件。前者是以公司名义写的,后者是以我个人名义写的。在这两封信中,均建议控股股东先解决公司账面亏损问题。配股是在解决账面亏损问题后,遇实际亏损时采取的一个补救措施。当时的建议是,控股股东先接走出现账面亏损的期权盘位。那时判断可能有办法解决好账面亏损,使不至于形成实际亏损。出售股票是一个风险管理的后备措施,即万一出现实际亏损,即用出售股票以套现的办法弥补亏损。换句话说,如果没形成实际亏损,就可能不卖股票,或者不因为期权问题而卖股票。这两封信呈报给控股股东后,是控股股东改变了我的建议,而决定把卖股票作为解决账面亏损的手段。因为当时急需资金,而从国内汇出资金又需要先取得外汇管理局的批准。③2004年10月19日和20日的两个文件,在呈报方式上已十分清楚,即是以公司名义而非我个人的名义呈报的,我只是代表公司签名而已。

在如此明确的事实面前,新加坡当局仍指控我个人为卖股票的“主要推手”,那就是别有用心了,没有别的解释。

第三个关于当局忽视重大事实和关键案情的例证还是与配股有关。我之所以列举这么多与配股有关的事实,是因为我在配股的事情上被强逼坐牢4年。其实,在其他指控方面我也有很多事例证明当局忽视重大事实和关键案情。在有关文件中和法庭陈述时,检察官为证明我应为配股负责,指责我是第一个提出卖股票的人。这是十分荒谬的。首先,这在道理上是十分幼稚的。难道第一个提出卖股票的人就一定能卖出股票吗?出售国有股票是要经过很多环节的,任何一个环节受阻都是卖不成股票的。其次,在事实上,我并非是第一个提出卖股票的人。这一点在公司董事会呈报给新加坡高等法庭的“宣誓书”中说得很清楚,即控股股东早在2004年年初就有售股计划,后来只是因为有了期权问题才改变了售股资金的用途。该“宣誓书”是由控股股东律师准备的,由中国航油全体董事签署。退一万步说,我虽然于2004年10月9日和10日的文件中提到卖股问题,但那是说要先解决账面亏损问题。在那个问题解决后,即使配股也不存在违法问题!

作为一个专业的刑事调查机构,如果没有查看这份“宣誓书”或者没有注意到其中关于配股股票的内容,那就实在太不专业了;如果注意到了却置之不理,仍然一意孤行地提出与事实相反的指控,那么,就是别有用心。

第四个例证是关于董事会批准期权交易的事。许多人都知道,期权贸易是一项特殊商品贸易,从开设交易账户、签署承诺履行交易规则的主协议(Master Agreement),到指定具体交易员,等等,都必须获得董事会的授权,才会有交易对家与之交易,没有董事会的授权,很多交易对家就会不愿意与之交易。因为交易对家有风险防范方面的考量。

中国航油的期权交易,也是在获得董事会批准的情况下才开始的。董事会授权三名资深的交易员从事期权交易,公司管理员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由纪瑞德(Gerard Rigby)和卡尔玛(Abudallah Kharma)进行交易。2003年的年报(Annual Report)专项列出了期权交易,年报还在财务部分用数百字专门阐述了对期权交易的财务处理办法。该办法清楚明白地说明:账面盈利或亏损,仅在年底入账。其他季度则只计入已实现的盈利或亏损。这份年报,是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师审计并确认、由全体董事会成员签署后对外公布的。2004年2月18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还专题讨论过期权交易。普华永道(PWC)在其调查报告中还列明:2004年6月11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名成员带着我国三部委(包括证券会)组成的代表团,专程来新加坡听取了我的助理杨斌所做的期权贸易报告,期权交易员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汇报时都在场。负责中国航油亏损案业务调查的PWC,在其完整的报告中还披露:在代表团抵新的前几天,杨斌发电邮给风险委员会主任庄正莲(Cindy Chang),要她准备材料,并告诉她,代表团是专程来听取期权报告的。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查机构说,他们都知道公司在做期权贸易。他们还说,董事会从未阻止期权贸易。

在如此明晰和确定的证据面前,PWC居然出尔反尔,说董事会没有批准期权贸易;刑事调查机构和检察机关,竟在“事实陈述”初稿中说我个人批准期权交易!如果不是我和律师列举证据并据理力争,这一弥天大谎肯定会呈报到法庭并继续散布在公众之中。令人十分气愤的是,尽管监察机构承认董事会批准了期权交易,但在“事实陈述”中,他们仍别有用心地如此表述:“董事会和陈批准了期权交易。”本来,在“事实陈述”的开头部分,已经说明了我是董事会成员,因而,说董事会批准期权交易,即意味着我也是批准人之一,无须画蛇添足地单独提到我。董事会是一个机构,为什么一定要把我与这个机构并列呢?当局的这一做法,显然是别有用心,其目的在于要我个人为全体董事会承担全部责任。也正是因此,新加坡当局在调查过程和庭审时,一再要求我只讲自己的罪责而不要提及他人!

第五个例证虽属小节,却能说明刑事调查机构和检察机关的不专业与如何马虎地对待一个涉及人生的案件。2006年3月15日,当检察官在法庭上宣读完“事实陈述”后,法官便问我:“陈先生,你认罪吗?”我并没有直接回答他,而是说:“‘事实陈述’中有错误。”我的这一表态,让法官、检察官和出庭的听众以及我的律师都大吃一惊。我这么说的原因是,“事实陈述”中,对同一次董事会,竟出现三次不同的时间。而对于发生在2004年的那次董事会,检察机关以所谓的我没有报告期权亏损情况为由,对我进行一项指控。虽然经过休庭磋商之后检察官改正了错误,然而,这一事件证明当局办案是多么的漫不经心啊!而当局之所以如此轻慢,其原因是他们重点要做的仅是让我背黑锅、当替罪羔羊,只要能达到这一目的,其他都属于细节。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当局自然必须有意地忽视一些内容,有意地突出一些内容。然而事实毕竟是事实。靠主观意愿掩饰的东西或者是扭曲的事实,自然会漏洞百出,最终会露出马脚来!

其实,聪明反被聪明误,公道自在人心!

我在樟宜监狱时,有一位广西的大学生曾给她与我在同一监狱服刑的朋友写过一封信,并请她的这位朋友向我问好。

她这样告诉她的朋友:“陈九霖先生是我所仰慕的CEO,我上网留意他的资料。现在网上还有很多关于他的报道,很多人都知道他是无辜的,因为当局将公司生意的失败当作他个人违法来处理,将一个普通的商业案政治化。生意失败是常有的事,当权者本应该雪中送炭、鼎力相助才对,怎可以‘落陷阱,不一引手救;反挤之,又下石焉’?去年以来,美国花旗银行、美林证券和美洲银行分别亏损407亿、217亿和149亿美元;瑞士联合银行、皇家苏格兰银行分别亏损389亿和120亿美元;汇丰银行和摩根士丹利各亏损156亿和126亿美元;法国兴业银行因进行与陈先生公司同类投机业务,亏损103亿美元;新加坡胜科集团投机外汇亏损2.5亿美元。所有这些企业的总裁无一人因此坐牢,有的领了一亿多美元退休金退休,有的辞去总裁改当董事长。”

这位大学生还对她的朋友说:“以股东卖股票一事为借口,判陈总坐牢并长达4年,是站不住脚的。毕竟,不是他个人卖股票,售股资金也没有装进他个人的口袋,卖股票的动机是拯救公众公司,保护大众利益。因陈先生回答了银行三个问题就指控他欺骗银行,是可笑而荒谬的。世界上有哪家银行会仅凭总裁的三句话,就给他一亿多美元呢?如果没有,那又怎么可以凭陈先生的三句话,判他坐牢四年呢?”

这位大学生写于2008年8月18日的信,其实是有一定代表性的。任何一个深入了解案情的人,都会持有与这位同学一样的看法。

将商业失败混同于违法行为,将集体决策的责任强压给个人承担

对于中国航油发生的巨额亏损,我始终痛心疾首。我也承认,我犯了严重的判断性错误和用人错误。所谓判断性错误,指的是我认同了公司交易员的建议与意见,我也认同了公司外专业公司的咨询意见,我还认同了世界上21家石油与金融企业于2004年年初对国际石油市场的预测。所谓用人错误,指的是我误判了纪瑞德和卡尔玛两名重量级交易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能力,我过分相信了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制衡机制与专业精神。

然而,我自始至终没有任何违法意图。公司所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事项,都是因拯救公司、保护全体股东利益而起的。很简单的推理是:①中国航油由我一手协助股东创立。公司从1997年我接手时的休眠状态,发展成2004年时数百亿元营业收入的国际上市公司,凝结了我太多的心血与汗水。我始终把它视为我的第二生命。很显然,在全世界范围内,不可能有任何人会亲手故意毁掉自己所创立的事业。如我一直对外宣称的那样,我一向致力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②一个受过良好教育且担任较大企业总裁多年的人,应该懂得一个重大的商业决策与行为必须有明确的目的。正如法官在其判决词中所说的那样,在整个中国航油亏损案件中,我毫无个人私利;中国政府也书面证明我未有个人私利。一个正常的人,没有商业利益怎么会故意违法呢?更何况这种违法是危害到他自己的个人利益的!

新加坡《联合早报》2008年7月10日第09版,刊登了李光耀资政这样的一段语录:“我们可以犯错,谁都明白没有人能够100%做对,但至少他们知道没有人会从这些错误中获利。”

尽管如此,调查与检察机构仍然罔顾事实,蛮横地将公司的生意失败说成是“故意操纵市场”“恶意扰乱新加坡的金融市场秩序”。由于他们的这一基调,法官在其判决词中也深受影响,简单、懒惰地重复了这一不实之词。他们之所以这么定性,是因为生意失败不构成违法,而故意操纵市场和恶意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则是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调查机构和检察机关可谓费尽了心机。以2006年3月检察机关迫使我接受一项指控为例。如我在本书其他部分所述,我自受到指控以来,一直计划进行庭辩,毫无认罪之意。计划正式庭辩的第一个日期是2006年3月8日。然而,3月5日,律师突然告诉我,他们在此之前的一天曾与检察官开会,检察官对他们说,陈九霖必须认罪,否则,在全部15条指控中,任何一条打输了,都将判其坐牢10年或以上。如果认罪则只会判2~6年,最有可能只判2年半。当时,检察官还和我的律师明确说,如果我认罪,则对全部的15条指控,只控5条,其余10条作为TIC(Take into Consideration,即判刑时作为参考)。在多重和多方面的压力与逼迫下,为了我的家人,我被逼无奈地“认了罪”。

明明事先谈妥了的仅控我5条。可是,我刚刚接受后,检察官却要求我再接受1条,由5条变为6条。这新增加的一条便是有关2004年第二季度业绩公布问题。对那一条的指控,我的律师和我本人都有100%的把握打赢官司,因为无论哪个季度的业绩公布问题,都是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外部审计师开会审核并由全体董事签署后对外公布的。我本人不是审计委员会成员,也没有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而且,第二季度业绩公布,压根儿就没有问题。

当律师告知我检察官要求加上第二季度业绩公布问题的指控后,我顿时暴跳如雷。心中感觉到真是欺人太甚!我于是给国内主管领导打电话,寻求支持,但所得到的答复是,像这类的“小事”很难与新方协调。我的律师也不停地劝我说:“陈先生,我担保这一条指控只会判你罚款。如果法官因这一条判你坐牢,我立即为你上诉。我劝你接受检察官的意见,以免他认为你认罪没有诚意,反而以别的你已经认罪的指控判你更重。”

律师的这句话显然有言外之意、弦外之音。然而,我又有何选择呢?除了忍辱含垢之外,我别无选择!

那么,检察机关为什么要临时耍花招加上这一条呢?其主要原因便是要给大众这么一个假象,即我真的是“故意操纵了市场”。如果没有了这一条,仅以第三季度业绩公布问题指控我操纵市场,会显得很单调,很难服众。

如果以上事例还不足以说明有关当局将商业失败混同于违法行为的话,那么,我再举一例:

尽管有关当局并未就公司亏损对我进行指控,然而,在法庭上副检察长却要求法官在量刑时要考量到公司巨额亏损的因素。事实上,法官在量刑时的确采纳了检察官的这一要求。其证据是:法官在其判决词中花了相当大的篇幅,批驳我的律师关于我本人不应承担亏损责任的陈述。法官说:对上,我不能将责任推给控股股东;对下,我不能把责任推给专业人员。其实,我的律师早已出示证据说明:①我的下属专业人员自始至终主导期权操作业务;②控股股东没有处理好危机管理。法官却忽视这些重要的书面证据。这只能说明他已经按照检察官的旨意,将生意失败与违法犯法混为一谈。

所有罪责 概括承受

现在再来谈谈调查与检察机关将集体决策的责任强加给我个人承担的问题。

在劝我认罪并准备认罪材料期间,我的律师就对我说起两个细节:一是Stamford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人给他打电话,希望他在法庭上不要提到该律师事务所和合伙人李××的名字。二是检察官要求他在法庭上不要涉及独立董事、控股股东和交易员,等等,只要替我个人认罪就行。

Stamford律师事务所,曾经负责审核控股股东卖股票的“出售方配售协议”,后又担任控股股东的法律顾问,李××则在我尚未协助调查之前,就向金融管理局和新加坡交易所致函,将控股股东售股的责任全部推卸给我个人。在那份以她个人名义写的文件中,她三次提到我的名字。

对检察官要求我的律师不要在法庭上提及他人的作法,我当时就表示反感。无独有偶,几乎在同一时间,国内方面也对我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可是,客观事实却是,许多事情的确不是我个人所为,若不实事求是地提及他人,整个案子就不是完整的。比如说,在期权贸易操作方面,经过了这样的一个程序:交易员建议→风险管理委员会评估后推荐→公司管理层认可→董事会批准→交易员开展交易→风险管理委员会控制风险。在这6个环节中,我本人处于第3环。我没有否认我的位置的重要性,但是,很明显的是,交易员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等专业人员,起到了主导作用。因此,在法庭上陈述亏损形成的原因与过程时,我怎么可能仅仅说明我自己的责任,并完全承担亏损的责任呢?再以公布业绩为例,无论是公布季度业绩,还是公布年度业绩,都必须有这样的环节:公司财务部准备财物数据→向管理层报告主要数据→呈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详情并由审计委员会审理(外部审计师列席审理)→全体董事签署→公司秘书对外公告。在这5个环节中,我也不否认我的确了解诸如营业额、利润、成本等主要财务数据,也粗略地看过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然而,基础在于财务专业人员,审核权在于审计委员会,最终决策权在于董事会。在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一起详细审核了财务数据、董事会全体成员签署决定公告的情况下,我怎么可以一人独揽财务业绩公告的责任呢?尽管事实十分明确,调查机关和监察机构却将这方面的主要责任推给了我个人。这一点从法官最后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财务部主任被判罚款15万新加坡元;我被判罚款33.5万新加坡元;而主管财务审核与公告的新加坡籍独立董事和公司审计师等,竟然没有因此被指控。

下面我还以控股股东售卖股票为例。从法律的角度讲,售卖股票的契约结构如图1-1、图1-2。图1-1 中国航油出售股票流程图1-2 中国航油集团(控股股东)出售股票决策程序注:从以上这两个图片可以看出,我个人在整个售股过程中的地位微乎其微。

从图中可以看出:

我不是配股的合同方。即使有任何与此有关的诉讼,其程序也应该为:投资者诉德意志银行;德意志银行诉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售股是集体决策,其中至少涉及9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不同意,都不可能售股。

虽然有这么明晰的事实证明整个运作都是集体性的,然而,检察机关却依然让我个人承担了最主要的责任,以至于法官最终因配股一项判我坐牢4年4个月(因同时执行,实际刑期为4年)。

以上从贸易、业绩公布和配股三个方面进行的分析,足以说明调查机关和监察机构存在着将集体责任强加于我个人的阴谋;而在事实上我也的确被强加了这样的责任,成了实实在在的替罪羔羊!

漠视公正的潦草法官

在经历了无理被捕拘禁,不专业和不公正的调查与检察,律师没有起到应有作用等诸多失望后,当事人唯一的期盼是有个公正无私的好法官。

我也是这样期盼的,然而,第一次正式上庭就让我失望而归。2006年3月15日,律师带着如人等高的厚重的法律与事实材料上庭。当时列席庭审的观众,不禁为之惊叹。他们和我都在思考着:这么多材料,法官恐怕一两个月都看不过来吧!

让所有人大吃一惊的是,开庭后法官所说的第一句话竟是:“我们抓紧审理,争取明天判刑!”

我的天啊!这是一个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我的人生以及全家人命运的重大事件,怎么可以如此草率呢?

我当时便想,如果不是有先入为主、事先定案的因素的话,法官当时不应该说出那样的话来。

在找我并劝我认罪前,我在航油集团的同事顾炎飞曾对我说:“最多也不就是4年徒刑嘛!”

她话刚出口便意识到这句话使我反感,便改口说:“当然,我不是说劝你坐牢,但我怕你打官司会闹出更长的刑期来。你怎么也得替你家人想一想嘛!”

在正式开庭之前,我在新加坡企业界的一个很有影响力的朋友曾对我说:“九霖,我劝你早点了断这桩官司,反正就是坐4年牢,早坐早出,出来之后再干一番事业。”

在法官尚未定刑之前,中国网易互联网就评论说,陈九霖可能要坐3~4年牢。也还是在我尚未被指控之前,曾经被邀对中国航油期权贸易进行检查的黄明教授的一个朋友,即现任职武汉大学的朋友,曾打电话给我说:“黄明告诉我,如果不出意外,陈九霖会坐牢3~4年。”她说这话时,PWC的调查报告还未出笼,刑事调查也尚未结束。如果不是早知道另有安排,黄教授仅凭其了解的公司期权盘位,怎么会知道我要坐牢3~4年呢?

所有这些信息,都预示着有一股力量在背后推我背黑锅、代人受过。而法官并非是自己断案,而是在执行司法之外的安排。这个安排不言而喻,便是新加坡方面政治的安排。

事实上,法官的判决词透露了这个政治安排。我这里仅举几例:

首先,从判决词的整体上看,它是控股股东最爱看的,因为它看上去好像是在替控股股东辩护。如判决词说,母公司本来是指望我为其赚钱的,出了问题我不应该把责任推给母公司。法律的原则是维护秩序,因此,在司法管辖权之外的企业就不应该受到管辖。

这些话听起来似乎有道理。然而,细分析起来则是漏洞百出。

我自担任公司总裁以来,除了1997年公司初创和2004年出现期权贸易危机这两个年头外,其余年份一直为股东赚钱。2004年出现期权贸易危机后,我本人所做的全部努力都是为了拯救公司、避免或减少亏损。最终目的不就是为了股东赚钱吗?

从维护司法秩序的角度讲,控股股东配售股票属于旧股,而不是新股,理应是公司之外的事,为什么要让公司总裁承担最主要的责任呢?将一个本应该由股东承担的责任,强加给公司总裁承担,将一个本应由集体承担的责任强加给我个人承担,这就是所谓的“维护秩序”吗?

其次,法官在判决词中说,我既不能将责任推给上级,也不能推给下级专业人员。我知道并且事实上也没有将责任推给任何人,我愿意承担我应该承担的责任。然而,法官在量刑时,却采取了双重标准:在我的下级因同一指控被判2年时,我被判4年,是我下级的2倍。这是鼓励下级将责任推卸给上级的做法。在我的上级因同一指控仅被判罚款时,我却被判坐牢4个月(局内人交易指控)。这是允许上级将责任推卸给下级的做法。再从专业人员的重要性的角度看,难道法官没有看到检察官的“事实陈述”吗?在该“事实陈述”中,检察官专门聘请Christopher Tan专家来说明某一个事件的严重性。检察官自己可以如此重视专家们的专业意见,为什么法官和检察官却要忽视专家在中国航油案中的作用呢?就配股而言,财务专家因同一指控比我少判2年刑期;就贸易而言,贸易专家根本就未判坐牢,而法官的判决词却表明我为贸易亏损承担了最大责任。

我还可以举出很多例子,证明法官的判决完全没有公正性。但我的案件的重点是,对我的判决不是法官个人的意志,而是其他因素干预的结果,目的在于让我担当替罪羊!

律师的无所作为

在当事人处于不了解当地刑事法律,受到不公正的被捕与拘留,遭遇不公正、不专业甚至带有偏见的调查与检察的情况下,律师也有责任为当事人澄清事实、主持正义、全力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但在新加坡的司法体制下,律师基本上起不到实际作用。

以我自身的经历来看,新加坡律师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主要有四个:

一是当局不让他们发挥作用。在这个方面,我有两个证据:①2008年7月12日之前,国际律师协会人权研究所发表了一份长达72页的报告,严厉批评新加坡政府控制言论、集会、传媒和司法制度。针对这个批评,新加坡律师公会时任会长黄锡义高级律师,也是本人案件的上庭律师,曾回应说,政府有一个法律,只让律师公会对政府所提交的法律,而不是全部法律发表意见。②在我本人的案件发生的前后时期,律师见不到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口供。这其实是很不正常的。我在狱中看到媒体在讨论这个问题,但最终是不是得到了改善,我没有去了解,至少我的律师没有见到我的口供。

二是监察机构蛮不讲理。以我的案子为例,我的律师于2005年曾给检察官写了一份极有说服力的陈情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我的无辜,要求检方撤销所有的15条控状。检察机构却对此既未提出反驳意见,也未撤销控状。有关检察机构一意孤行、罔顾事实的不讲理的证据,本文以上部分多有论述,如在期权挪盘的意图上、董事会批准期权贸易上,等等。

值得说明的是,这种不讲理、不公道的事,我在新加坡其他许多机关都常常遇到。

2004年,我应邀随同当时的总理吴作栋先生访华。在访问北京期间,代表团在亚洲瑞士酒店进行两场讨论会。我作为演讲人,参加了那两场讨论会。当时的中国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中国驻新加坡前大使陈宝鎏,在讨论会上就曾力劝新加坡人“不要太骄傲”。我想,这是陈大使有感而发,是很客气的说法。我所接触的大部分新加坡老百姓,都对我本人很友善;在我事业一帆风顺时,政府机关也对我不错。我那时并没有特别留意到他们的骄傲。然而陈大使不愧为资深外交官,她即使在高位亦能明察秋毫。在我落难之时,我才真正领会到陈大使当年的评语:对政府机关而言,骄傲的潜台词不就是蛮不讲理吗?不过,他们的这种蛮不讲理,只有在遭遇困难时才能体会深切。换句话说,当一个人对新加坡尚有利用价值时,其政府机构一定会对他表现出彬彬有礼,但那是伪装的,目的是要利用他的价值!

三是新加坡律师为了赚取更多的个人利益而忽视职业道德。我观察到不少律师(尤其是知名律师),往往同时接受好几个案子,他们无暇专一。我所聘请的黄锡义大律师也一样。由于接案太多并身兼不少社会职务,他只是在上庭结案之前的几天才花大心思和时间,去研究我的案子。有几次审前会议,就因为他忙于别的案子或其他事务而改期;2005年6月10日和2006年3月21日的两次正式庭审,他都因为忙于别的案子,而只出席前部分,结尾的部分改由一个比他层次低得多的律师接手处理。

四是新加坡的律师队伍不如中国香港、英国等地的律师主持公道和有责任感。他们在庭下的准备工作和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工作也做得很不到位。以我的案子为例,我们自始至终都准备庭审,也曾设计过庭辩预演,可是,最后时刻律师却力劝我放弃庭审,设计好的庭辩预演也从未进行过。黄律师在判刑之前就对我说,只要法官判我坐牢三年或以上,他就自动帮我上诉,可后来又劝我放弃上诉;律师也曾答应我给新加坡领导人写信表示案件的判决不公,以此作为未上诉的补偿,希望在缩短刑期上有所帮助,可他们的承诺也没有兑现。

在新加坡还有一个怪现象,不少律师是从检察机关出来的。他们与检察官有过多年的交往,而与聘请人多为一面之交。试想,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在当事人与检察官之间出现重大分歧时,我们能指望他们帮助我们吗?律师的屁股一定坐在检察官那边!

关于我的律师办案的情况,我已在后文中进行了很长的阐述,这里不再重复。值得强调说明的是,我在狱中所接触过的所有囚犯,无一例外都抱怨律师在其案件中没有起到一丁点的作用。他们都认为是白白花费了自己的血汗钱去请律师!

错判之后,无处申冤

从表面上看,新加坡的确有上诉庭,然而,新加坡还存在着上诉被加刑的风险。不少人因为事实明晰,本着对判决不服的原因上诉,结果却被加刑(甚至几倍地加刑)。由于这一做法,即使明知自己被冤判,很多人还是选择忍气吞声,有的人上诉失败则选择自杀来抗议。可自杀之后,当局却毫不为之动容,犹如一只蚂蚁死在深山,犹如一棵小草被人踩在脚下。

入狱后,包括我本人在内的不少囚犯,给政府首长写信,希望他们帮助解决判决不公问题。可我所见到的写过此类信件的囚犯,无一人因此而改善其被错判、冤判的状况。

我于2006年10月30日正式给李显龙总理去过信,在信中指出:新加坡当局在整个中国航油案件中,定性错误、定人错误、定案错误。

所谓定性错误,指的是将一桩普通的亏损案定性为操纵市场的违法案。

所谓定人错误,指的是忽视了专业人士以及团队在案件中的主导作用,而错误地把目标和矛头对准我本人,让我当了替罪羔羊。

所谓定案错误,指的是冤判我本人入狱。虽然说,我作为公司总裁,在整个亏损事件中有过失,然而,如同其他类似案件一样,我本人辞职下台就应该是最大限度地承担了责任。因一个普通的亏损案而将一个曾为社会和企业做过巨大贡献的总裁、一个守法的企业人投入监狱,天理都不容!

我在2008年年中曾经聘请王法律事务所帮助落实监外执行计划。在交流中,该事务所律师一再对我说,以他们的判断,无论如何这只能是一个法人的问题,怎么可以让总裁这个自然人来替法人机构(集体)承担责任呢?

我在狱中虽然给李显龙总理写了信,也给黄根成副总理兼内政部长写了信,然而,最终都如泥牛入海。

冤案不能得到解决,我便为了家人而多次申请到监外服刑,以便与家人团聚。这本是有关当局建议我申请的,可最终却一再遭到拒绝。最开始当局只是说我不合格,并没有解释理由。当我的律师于2008年8月13日再次去信说明,从法律上讲我合格时,监狱当局于9月5日回信解释说,因为陈九霖是外国人,有可能在释放后被要求离开新加坡,因而不合格。可问题是,这是早于2006年4月就已经解决过的事,当时已经认为不存在问题。

得到这封回复信后,我的两个律师于2008年9月16日十分无奈地告诉我:“从法律的角度看,你符合监外执行计划的条件。只是因为政治原因才没有让你享受。”

如果是政治原因就干脆说是政治原因好了,又为什么要伪装一个法律上的所谓不合格呢?由此推之,我被判坐牢本质上就是打着法律幌子的迫害!

我又问律师:“你们判断,是中国方面还是新加坡方面的原因不让我出狱呢?”

律师说:“两者都有。但中国方面的确联系过新加坡方面。确切地说,是新加坡拒绝了你的申请。”我于是想,律师的评价也适合于我的整个案子!

迟来的调查报告

在接受警察总部商业调查局调查的同时,我还接受了普华永道关于公司亏损形成原因等的调查。普华永道是由新加坡交易所指定、由中国航油聘请的调查机构。然而,数百万美元的调查费用,全是由中国航油支付的。对此,新加坡《商业时报》等媒体曾多次发表文章指出,由被调查机构向调查机构支付如此巨额的调查费,怎么可能编制出一个公正的报告呢?

即使最终搞出了一个600多页的报告,然而,时至今日,调查机构和相关单位也只是公布了一个32页纸的“执行总结”(英文为Executive Summery),虽然媒体和社会大众一再促请有关单位公布调查报告的全文,可是,它们相互推诿,竟无任何主管单位出面协调。普华永道推说应由交易所或中国航油公布;而后两者既否认这一说法也未公布报告全文。据我所知,对中国航油案件进行调查的主管单位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那么,金融管理局又为何罔顾民众的多次请求,不亲自或责成有关单位公布调查报告全文呢?我知道其中的内幕,但不想揭人之短。我只想说,任何一个有正义感的人,看过有关造成亏损的期权交易的形成及交易员的运作与职责那两章全文后,都不会认为我是亏损的始作俑者,相反,会深知我是一直致力于减少损失的;同样,任何一个有良知与判断力的人,在读完调查报告第八章及第十章(即“拯救危机50天和公司治理结构”)全文后,也一定会认识到我一直呕心沥血地在保护大众的利益!

普华永道在编写调查报告时,是分中期报告和报告两个阶段进行的,在报告草稿形成后,普华永道会将其发给受访者征求意见。虽然普华永道在报告中将我列为焦点人物,可是,该报告的草稿,我每次都是最后一个才收到,又往往是在将要结束收集意见日期之前的一至两天才交到我的手中。这不仅让我和我的律师只能在十分仓促的情况下准备反馈意见,更让我们感觉到,我的意见对有关当局可能完全不重要。我因此强烈地意识到,我是内定要承担主要责任的人,有关方面所要做的工作,只不过是如何找到合理说法来支持这一先入为主的论点而已!

3.我的两个律师团

中国航油亏损事件对外曝光之后,航油集团的涉案人员主要是依据政治手段进行自保,而且,无论在国内还是在新加坡,都是如此。他们在这个方面占有巨大优势:在国内,他们长期与政府官员来往密切,相比之下,我自1997年起便一直长驻新加坡,而1997年前职位低微;在新加坡,他们可以利用其继续在位而掌握的各种有效资源,而我在事发后便被立即停职,因此,不仅失去了所有资源,而且还成为媒体攻击的焦点。事后也证明,我主要是因政治原因而成为替罪羔羊的,一些恶意的媒体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不良作用。

在极为不利的情势下,虽然我也努力争取政治支持,但是,律师成了我事实上的唯一依靠。

那么,律师又为我做了什么工作,起了什么作用呢?

准备法庭抗辩

在整个案件中,我先后用了两个律师团。之所以称为律师团,是因为我所使用的不是一个律师。第一个律师团的律师出于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第二个律师团的律师则由三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组成。

第一个律师团的律师,曾陪同我出席过几次调查会。在看到一些原始资料时,一位资深律师曾对调查人员说:“如果我处于陈先生那个位置,我也会做出与陈先生完全相同的决策!”针对公司拯救危机(包括中国航油集团出售股票),该律师团律师也说:“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高尚的行为!当发现一栋房子在着火,不管是谁的房子,任何一个有责任感的人首先考虑的当然是救火。”

后来,当发现许多人把责任推给我(尤其是案件中包含政治因素)时,该律师团的律师告诫我说:“陈先生,要找贵人帮助啊!不要单靠法律手段。”

在我已寻找到实力更雄厚的第二个律师团之后,我曾与第一家律师团律师吃过一次午餐。在饭桌上,他们对我说:“从所指控的情况及相关事实看,你是不应该坐牢的。顶多也只是罚款了事!”

第二家律师团由一名高级律师(相当于英国的女皇律师)及其助手、一家美国律师行(新加坡分行)DLA的数名律师和另一家新加坡律师行的一名律师所组成。接近上庭之时,共有8~10名律师参与工作。

本来,我只是聘请黄锡义高级律师一人。他是由我在新加坡国立大学读MBA时的一位教课老师介绍的。等我决定聘用黄律师时,他指导我与DLA签合同,由DLA聘请他担任我的上庭律师。这是因为他当时尚未注册自己的律师事务所。鉴于他在商业诉讼案方面的经验和知名度,以及他曾在新加坡担任过法官的经历,我咨询过许多人的意见后觉得聘用他有利,于是,同意他所提出的经过DLA的安排。当时所谈到的和签合同时所确定的收费办法是包干封顶的办法,即整个案子从参与调查到上庭、上诉等的全部费用控制在一个数额以内(具体数额在此我不便对外披露)。

我至今仍然记得黄锡义律师在我与DLA签署完协议后对我说的那句话:“陈先生,从现在起,律师方面的事就交给我们处理吧!我们会尽最大努力帮助你!”

时至今日,我也仍然十分清晰地记得DLA的负责人Desmond Ong(王大忠)对我说的一句话:“我们对检察官的指控研究过几次。陈先生的这个案子是说得清楚的,他不应该有问题!”

在此之后,大概是2005年9—10月,经过律师团反复研究和搜集资料后,黄律师给检察官写了一封长达31页的“陈述函”,并附有100多页的证据。在该“陈述函”中,黄律师明确无误地证实我是无辜的,他要求监察机构撤销全部的15条指控。

据此,律师团一直为我准备庭辩,在我的脑海中丝毫没有认罪的概念。2006年1月,在律师团与检察官和法官一起召开的审前会议上,曾经讨论要求我认罪的事:如果认罪将只判两年坐牢。黄律师征求我的意见。我当即表示:“既然您已书面证明我无罪,为什么我要认罪呢?而且,要我无辜坐牢两年,那也太残酷了!”

于是,我们与法庭确定在2006年3月8日进行法庭抗辩。控辩双方都为此准备材料,寻找证人。当时,律师团还指示我准备抗辩预演,即设想法官或检察官询问各种问题时,我应如何回答。我为此也信心满满地准备着:我翻遍了2003—2004年期间所有公司亏损的相关问题和15项控状相关问题的电邮、文件等;我夜以继日地设想我会遇到什么提问,而我又应该如何回答这些提问。

一个坏消息,一个好消息

接着,发生了两件与本案有关的事项:一是公司前财务部主任林中山,于2006年2月突然决定认罪。他有一条指控(即合谋欺骗售股中介机构——德意志银行售股)与我的案件重叠。我们原定一起对此进行抗辩,因为该指控与事实不符。林中山改为认罪后被判坐牢两年。他的判决成了我的判决的重要标杆。这是一件对我不利的事情。

然而,在这之后所发生的另一件事情,却对我极其有利。那就是:我当时的顶头上司、签署售股协议的人,仅被判罚款。他的高级律师在法庭上说,售股的第一犯人为中国航油集团。既然集团已经接受民事罚款,它的雇员作为其仆人只能是第二犯人,因而,也只能被判罚款。我案子中最严重的指控是集团售股,相关背景是:售股者是法人,而非我个人;所售股票也不是我个人的股票;售股所筹集的资金全额进入了公众公司而不是进入了我个人的口袋。在股票销售这个同一事件上,我的上司受到了“局内人交易”的指控;我个人除此之外,还多了一条,即:我与公司财务部主任林中山“串谋欺骗”德意志银行。

关于这第二项指控的背景是:在受雇协议起草之前,在林中山先生的安排下,我和他一起与德意志银行进行了一次30多分钟的会谈。检察官将我在这次会谈中回答银行的临时问题的答案,定性为错误陈述(Misrepresentation),并据此指控我和林中山串谋欺骗银行。这个陈述一共有三个内容。其主要事实包括:

我的那三个陈述中的两个已经写进了售股协议;另一个陈述也已于2004年11月30日写进了中国航油公司董事会呈报给新加坡高等法庭的“宣誓书”之中。

售股协议第11条明确规定,银行并没有,将来也不会依靠任何人的陈述,而且,即使有人已经做了陈述,它也不会依靠;售股协议是银行出售股票的唯一依据。该协议取代了所有的陈述。这一协议是由受雇银行起草的;是由该银行与航油集团签署的。

售股协议除了已经取代了所有陈述外,还规定了售股方(即航油集团)对其所做的一系列担保与保证。

由于有了所有这些十分明确的条款及其他相关因素,许多律师和大学教授都认为,无论如何我不应该坐牢,就在开庭之前,介绍我聘请黄律师的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教授曾打电话对我说:“九霖,从法律和事实看,你可能只会被判罚款!”

事实上,早在此之前,我在清华法学院读博士时的教授,也曾对我说,售卖股票一案是民事案。这些法学教授的判断,与我的老板所聘请的高级律师、我本人所聘请的黄律师的法律观点是不约而同的。黄律师于2005年写给检察官的陈述函就指出,关于售股的问题,是在售股协议范围内的民事案件。他还进一步指出:即使是民事案,也只能是签约双方之间的问题,与我个人毫无关系;而且,银行也没有控告我。

2008年6月9日,有两位来自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监狱探访我。我们谈到售股的案情,我问他们,当航油集团售股被判民事罚款时,为什么其雇员却适用了刑法呢?

其中的一位资深的女律师对我说,因同一案件,对公司和其雇员是可以分开考虑的。但是,在我与我的上司因同一事情受指控而我又没有签署售股协议的情况下,她明确认为我不应该受到比我上司更严重的指控和处罚。

这位律师明确对我说:“就同一事件,你的上级签署了售股协议,你却比他得到多一条指控。而且,你的上司被判罚款,你却被判坐牢四年,这两项都是不合逻辑的!”

这位女大律师,曾经当过较长时间的检察官。因此,我请她从检察官的角度分析这么一个问题:“当售股协议第11条明确表述,银行没有依靠(rely on)任何人的陈述时,为什么检察官却明目张胆地声称该银行依靠了我的陈述呢?而且,该协议是由银行在我做出陈述后准备的,是由它与航油集团双方签署的。”

她想了想,便站在检察官的立场上说:“也许检察官认为,这类条款是所有协议都有的普通条款,而事实上银行确实依靠了你的陈述。或者银行还有其他相关的证据。”

我于是问她:“那么,银行又为什么向售股方(而不是我本人)要求了那么多的担保和保证呢?”大律师愣了一下。我接着问她:“如果银行依靠了我的陈述,它为什么不就近在新加坡要我签署协议,而是将该售股协议先传真到北京请我的上司签署,并于第二天请我的上司从北京飞来新加坡当着他们的律师的面再签署一次呢?而且,在银行与航油集团签署协议时,甚至都没有邀请我出席见证。”

大律师回答说:“那是因为银行知道您不是售股方,您也不能代表售股方。”

我于是又问:“即使银行于案发后提出了它依靠我的陈述的证据,那么,是应该以售股时的原始证据为准呢,还是它事后的说明和解释等证明为准呢?”

我之所以这么问,是因为我了解到,在事发后德意志银行相关人员曾对媒体说,他们曾受到中国航油公司有关人员陈述的影响。他们所说的中国航油公司有关人员,当然包括我本人,但该银行这么表述时,是在我已被公司中止总裁职务之时。我被中止总裁职务的实际原因,是我的上级让我回国继续担任航油集团副总经理,而将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交给我当时的一位下级,由她主理公司重组业务。对公司实行重组,是由她与新加坡一家律师事务所在此之前商谈的方案(我一直不知情,直到集团于2004年11月28日决定这么做)。然而,我被中止在中国航油的总裁职务,使得我成为各有关责任方(包括德意志银行)推卸责任的目标;这也向调查机构和媒体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陈九霖会承担中国航油亏损以及相关案件的责任。事后看来,这是个阴谋,目的是把我当作替罪羔羊!

我虽然并未向探访的女大律师解释这一背景,但她明白我问话的含义,因而,她斩钉截铁地回答我说:“无论什么案件,一定得以事发时的原始证据为准。”

那么,航油集团售股的原始证据是什么?当然是德意志银行以其与售股方所签署的协议证明,它没有依靠我这个自然人的口头陈述,它是依靠了航油集团这家国有公司的各项担保和保证。它不是依靠我个人的名声和职位,它是依靠了中国国有企业的深厚背景。从这个角度理解,银行在起草第11条款时,绝不是简单地照抄类似协议的相关条款,而是有意地设置该条款进行自我保护。它之所以设置这一条款,是因为它在设置时已经认为我不能被依靠,只有航油集团这个有售股资格且拥有国企背景的法人才经得起依靠。我也猜想(纯属猜想),或许银行在承接售股业务时,已经知道中国航油存在账面亏损问题但相信航油集团有实力解决这一问题。事实上,早在2004年10月13日,航油集团已经给我本人和其他人员发过电邮,在拯救公司的三个方案中,已经倾向于承接中国航油的亏损期权盘位。或许,我的同事已将这封电邮的内容告知了售股银行,正是因为了解到实情,该银行才有意识地设置了上述第11条款。对于银行而言,设置这一条款的好处在于:如果中国航油没有出现任何问题,它可以从售股业务中获得巨额利润;出现问题时,它却可以将责任推给航油集团。

除此之外,从逻辑上讲,一家世界性的银行是不可能凭一个自然人的几句话就承接高达1.11亿美元的业务的。西方人尤其强调白纸黑字的协议。就连夫妻结婚都会用协议规定将来万一离婚时的财产分配,何况两个企业之间的巨额交易呢?那么,既然银行没有依靠我的陈述,我又为什么要因为那个口头陈述而坐牢呢?

以上这些我也没有和女大律师分析,我写在这里只是给读者的一个补白。然而,听了补白之前的几个问题后,女大律师已经明白了一切。她于是深感叹息地对我说:“看来,对您的处罚的确过重。如果您的律师当时帮您打官司那就好了,这些事实便会在法庭上说清楚!”

是啊!我的确是一直准备打官司的。庭审的时间确定在2006年3月8日。

黄律师突然变卦

尽管有如此有利的证据和事实,然而,就在2006年3月5日,即预定庭审之前的三天,黄律师却在一次庭审预备会上,吐露了一个令我吃惊的消息。我记得那是在新加坡栅顿大道的Allen and Gredhill的一个大会议室,十多个律师以及我和朋友一起在那里预备资料。

大约在上午10:00,黄律师突然对我说,他于前一天和Desmond Ong(王大忠)及Nicholas律师一起,与检察官们开了一次会。在会议上,检察官们要求我放弃打官司,改为认罪。对此,我立即反应说:“那是他们的意见。他们这么要求是因为他们想尽快结束本案。我们只能根据我们的案情做出决定,怎样对我们有利,我们便怎么办。”

这时,黄律师神情凝重地对我说:“陈先生,检察官说,如果你不认罪,在庭审中输掉了任何一个指控,都会要求法官判你10年或以上的监禁。你共有15个指控。”

我对这个说法十分反感。因为我知道:虽然有15个指控,但实质上只是4个大内容,即未公告账面亏损、未公告实际亏损、使用虚假文件和出售股票。而且,在这15项指控中,有9项属于2004年10月以后的事,那时的决定超出了我的直接控制。未公告实际亏损、使用虚假文件和出售股票,都发生在2004年10月之后。在这15项指控中,有1项内容是最高处罚为罚款5000新元。假若是这1项输掉了,其他各项都赢了,法官怎能据此判我10年或10年以上呢?

因此,我立刻回答黄律师说:“That is a blackmail!”(这是威胁!)

黄律师严肃地对我说:“如果检察官想这么做的话,他们是办得到的。你知道,地方法院的任何一名法官,都有权判你终身监禁!”

我生气地说:“他凭什么判我终身监禁?”

黄律师说:“我不是说法官会判你本人终身监禁,我是说在你的案子中,有的指控有输的风险。”

我于是请他举例说明哪个指控是他最为担心的。他于是说:“譬如说,使用虚假文件。”

我便反驳说:“黄先生,那项指控的最高处罚是监禁2年。即使这一项输了,他们怎么可以据此判我10年或以上呢?而且,被指控的那份虚假文件,无论在公司内部还是公司外部都从未使用过,甚至都没有提交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黄律师说:“你知道,检察官有权随时修改指控。”

这是我事先了解过的,然而,在那个会议上,当此话由黄律师说出口时,我感到不寒而栗。后来,我在樟宜监狱时,真的遇到这么一位囚犯。他告诉我说,他在法庭上几乎打赢了官司,但到法官快要判他无罪时,检察官突然修改了指控,最终让他入狱3年。

话题拉回到我与黄律师的那场对话。我问他:“如果我被迫认罪,我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黄律师说:“检察官开出的价码是2~6年。但是,可能最多为2年半。我们于1月和检察官、法官在审前会议上曾讨论过判你2年,但你不接受。现在因为林中山先生已接受了2年的刑期,你可能不得不接受2年半,因为你是他的上级。”

我于是接着话题说:“我们不是一直准备庭辩吗?你为什么现在又建议我接受认罪呢?”黄说:“我们的确是一直在准备庭辩,也有信心。但现在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林中山原来答应和我们一同抗辩售股案,但现在他已改变了主意。”

我说:“那又有什么关系呢?”黄律师说:“他已将许多责任推给你了。”我又开导他说:“虽然林中山已入狱,可是,我的上司和其他同事们不都是被判罚款吗?这不是一个很好的参照标杆吗?”

黄律师叹了口气后对我说:“他们有后台,你没有。”听到这里,我打了一个哆嗦。难怪我的两个律师团以及其他很多朋友和国际友好组织,都毫无二致地多次告诫我要找贵人支持,至少不要让人从背后捅刀子或落井下石!

黄律师的话的确说到了我的痛处。我指望的律师们也断了我的后路。

黄律师说:“陈先生,我劝你赶紧认罪吧!再拖下去恐怕来不及了,因为别人的案子都已结了。我们再耽误时间,即使认罪,法官也会认为你无认罪的诚意,那样,你的刑期将是无法控制的!”

须知,说这话的时间离原定庭辩的时间仅三天、仅三天啊!

一股无名之火已经烧遍我的全身。我当年还不了解耶稣基督,也没有听说过他洁净圣殿的故事;否则,我真会仿效他的榜样,掀翻律师行会议室所有的桌子。

是啊!正如耶稣昭示的:圣殿哪里可以用来做买卖?同样的道理,救人岂能把人推到墙脚呢?

然而,我压抑着自己,冷静地请黄律师给我分析案情并将他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我。

延请女皇律师

从律师楼出来后,我感到一阵阵的心酸,也觉得眼前一片黑暗。我的腿有好几次都迈不开。但是,我还是极其沉重地一步一步走向停车场。我拿出手机给一位律师朋友打电话。按这位律师朋友所说的地址,我到了他的律师楼。我们交谈后,他对我说:“如果能请英国女皇律师,你可能会打赢这场官司!”

我喜出望外地说:“那就帮我请英国女皇律师吧。”

这位律师朋友说:“你稍等,让我给那位英国女皇律师打电话。”

过了一段时间,他从办公室走出来,对我说:“有好消息,这位女皇律师愿意接你的案子。”

我因此感到一丝丝的宽慰。于是,我问他:“根据我前前后后对你说过的案情,你感觉有多大把握打赢这场官司?你也知道,黄律师已于2005年给检察官写了陈述函,向其证明我的无辜,并要求检察官撤销全部指控。在今天(即2006年3月5日)之前,他和其他律师一直在为我作无罪辩护的庭审准备。他在我到您这里来之前才建议我由无罪辩护改为认罪。这是一个很大的反差,我无法接受,所以,才到这里找你。”

我的这位律师朋友听完我的话后对我说:“九霖,作为朋友,我完全相信你没有犯罪意图,现在被指控的事,我也相信是当时的环境或其他因素所致。既然黄律师已经书面向检察官陈述你无罪,又就无罪辩护准备了这么长时间,他和他的助手们一定是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他继续对我说:“九霖,你知道,我在干律师之前当过好几年的检察官。在新加坡,绝大部分案子都是以涉案人认罪而收尾的。即使那些做无罪辩护的案子,最终也很少被判无罪。”

听到这里,我心里一阵震颤,问道:“这么说,检察官或者有关当局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我的朋友耸了耸肩,做出一种无可奈何的样子。我于是心里想:那为什么还要请律师呢?当事人请律师与其说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倒不如说是自己花钱为他人装门面,以证明这是个“法制”社会、存在着所谓的“公平”,尽管事实上是霸权当道、毫无公平可言。

可是,既然这个厄运已经轮到了我,即使是为恶霸立功德牌坊,这个冤枉钱我也得花,这件事我也必须做。这就好比一个病人,明知已经病入膏肓,也不能放弃求生的努力一样。

基于此,我继续问我的律师朋友:“怎么收费?”这位朋友首先解释说:“九霖,你知道,现在时间已经很仓促了。即使可以申请延后庭审,恐怕也很难拖得太久,因为本案其他受指控人都已结案。”

我摊开双手,表示万般无奈同时理解他话中的意思。

律师朋友因此继续说:“女皇律师要求收费70万新加坡元(约350万人民币)。”

我瞠目以对。这对我这个工薪人士来说无疑是个巨额数字,而在此之前,我已经给别的律师团支付了巨额律师费,我并不知道那笔资金能否追回或何时能够追回。再说,根据我们刚才的谈话,在一个并不公平的环境下,这笔高达70万新元的支出并不能确保我获得无罪释放的回报。

我的律师朋友看出了我的窘态。大概他认为我舍不得这笔钱。他于是又对我说:“钱可以协商,但不能指望降幅太大,因为一分钱一分服务。其实还有另一个问题,请女皇律师是需要新加坡法庭批准的。法庭是否批准以及需要多长时间批准,都是个未知数。”

写到这里,我想插入2008年在新加坡樟宜监狱时我在当地报纸上看到的一则新闻: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和内阁资政李光耀在新加坡起诉美国报纸《远东经济评论》及其有关人员。辩方要求聘英国女皇律师,其理由是,该案涉及高层政府首长,新加坡当地的高级律师都不愿意接案。诉方说,新加坡当地有众多合格律师,要求法庭拒绝辩方聘请英国女皇律师。后来,我又看到该案的报道:辩方终究还是没有聘请英国女皇律师。

话题再转回到我的案子上来。在我与我的那位律师朋友谈了那么多内容后,任何一个小学生都能做出判断:是否要辞掉现有的律师团,转请英国女皇律师呢?或者说,我有那样的选择吗?

当然,在这前后,我也考虑过聘请中国香港律师和新加坡其他律师,也有其他朋友帮我张罗此事。但是,终因各种原因,梦想没有变成现实。

被迫认罪

俗话说,饥不择食。我们老家有一句类似的说法:没有吃的,萝卜白菜也是正粮。由于以上背景,我只好继续使用以黄律师为主的律师团。既然不得不这么办,那当然就得接受他们的专业建议,即从已经准备了近8个月的无罪辩护改为认罪。虽然说我有一万个理由不愿意这么做,我又有什么选择呢?请想象:当将军正要突围时,他的军队劝他投降,还能指望强逼他们上战场打胜仗吗?

我的压力不只是来自检察官和律师方面。与此同时,我航油集团的一个女同事约我谈了一次。她对我说:“陈总,还是认罪吧!”我问她:“你是劝我去坐牢?”她说:“我不是劝你去坐4年牢。但是……”我朝她看了一眼,我想从她的眼神里看出端倪,究竟这话是出自她个人,还是代表上级。见我一言不发看着她,女同事接着对我说:“陈总,你的夫人还在集团上班,你的儿子也在北京上学,他们都需要组织的关怀与照顾。”

与此同时,我在其他渠道得到一种承诺:我认罪后,即使被判坐牢——无论多长的刑期,我都会在被判之日后的三个月内“移管”到中国。而且,回到国内后,即可灵活处理——最起码不至于蹲在狱中。奇特的是,这种说法不仅来自政府官员,还来自我的同事甚至曾采访过我的一家上市媒体的记者。但是,我的那位女同事却没有说过这样的话。

任何一个精神正常的人都会比较:选择打官司,按检察官的说法,输掉15项指控中的任何1项都可能被判坐牢10年或以上;被迫认罪,按律师的说法,最多只会被判坐牢2年半。选择打官司,赢了回到国内还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输了则可能无人帮助移管回国;被迫认罪,不管被迫多少年监禁,都会在3个月内移管回国。朋友,如果您处在我这么一个位置,您会做何取舍呢?须知,我个人的痛苦与耻辱事小,作为一个家长,难道我不要考虑我对家庭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吗?

我当然知道,以上的威胁也好,承诺也好,不应全听、全信,然而,人在屋檐下,岂能不弯腰?一个拥有警察、监狱的当权者,岂是我这种手无寸铁的善良百姓所能较劲的?即使拥有强大的实力,在面对不利的处境时,又能如何呢?昔日的岳飞虽拥有千军万马,不还是以“莫须有”的罪名受到迫害;在新加坡,反对党领导人——惹耶勒南、邓亮洪、徐顺全等,虽然都是人之精英,不照样被搞得倾家荡产吗?其中,惹耶勒南还是一位知名的高级律师哩!

面对十分不利的环境,我当时只有三条路可走:像项羽自刎乌江,以绝后路;像陈胜、吴广以卵击石、揭竿而起,不管后果;学韩信忍胯下之辱,以图长远。

我选择了第三条路,即学韩信,受胯下之辱,也学刘邦,屈就汉中。

2006年3月6日,黄锡义大律师再次对我说:“陈先生,你决定认罪了吗?再晚了,我怕来不及了。拖下去的结果,我担心认了罪却减不了刑。”

我沉默良久,答道:“黄先生,你能给我准备一份法律意见,说明我为什么要认罪吗?”

黄律师说:“好的!但是,你一定要快做决定啊!准备庭辩的材料和认罪的材料是完全不同的;而且,如果决定认罪的话,还得通知法庭延后审理时间,还要给检察官写认罪函等。”

我便又问他:“庭辩材料和认罪材料的差别在哪里?”

他答:“庭辩材料会证明你无罪,认罪材料将承认有罪但向法官求情轻判。”

我再问:“本来就没有罪,而且,你已书面向检察官证明了,现在又要认罪,这么大的跨度怎么衔接呢?”

黄律师答道:“我想过了。我准备用一个词来作为这种衔接的桥梁,这个词就是‘视野狭隘综合症’(Tunnel Vision Syndrome),意思是说,你本没有犯罪意图,却因为只顾及解决公司危机而忽略了法律上的责任。”

当我正在品味他这个词时,黄律师继续向我解释说:“通过使用这个词,我们便可以帮你说情,你在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只是在客观上无意触犯了法律。这样,有可能取得法官的谅解,对你轻判。”

不久,黄律师的书面咨询意见通过电邮给了我。他所写的那些内容,与他本人于2005写给检察官的书面陈情函,简直大相径庭。在那封陈情函中,他列举了充分的证据和案例,证明我是完全无辜的;而在这个电邮中,他却向我表明,如果我不认罪将会面对怎样怎样的刑期。

看到这封电邮,再加上他几次催我快快决定认罪,让我产生了这样一种想法:律师们以及其他所有的有关人员与机构,都希望我立刻认罪坐牢,以便马上结束中国航油的整个案子。

其实,事后想起来,如果当时律师建议我既不打官司又不认罪,而是采取拖延的软办法,也许对我会是个好方案。因为在我认罪之前,另外受到指控的4名人员都已陆续认罪,我的案子不结束,整个中国航油的案子就会拖延下去。由于中国和新加坡方面都想尽快结案,我有意拖延的结果,可能迫使其中的一方找我谈条件。在那种情况下,我也许不会被判坐牢,因为事实对我有利,而且,售卖股票的协议签署人在我之前只被判罚款了事。而我认罪的结果,恰恰是因为控股股东出售股票而被判坐牢4年。

令人遗憾的是,黄锡义作为资深律师,加上一个为我提供法律服务的庞大的律师团队,不仅没有为我提出这样的咨询意见,反而向我施压,促使我认罪。我当时便有一种强烈的感觉,我已四面楚歌。即使那些本应帮助我的人和机构,都受到有关方面的影响,站到了我的对立面。

在万般无奈之下,我只好暂时屈服于压力,于2006年3月15日去法庭“认罪”。我极不情愿的态度,在法庭上已经溢于言表。

被判4年3个月

检察官向法官呈交了一份“事实申述”。我和我的律师也得到了一份。当我看到那份“事实申述”时,不禁怒火中烧。因为在这份不到10页纸的重要法律文件中,不仅存在大量的事实错误,而且,连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日期,前后文都有三处不一致。这个日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检察机构的一条指控涉及那次董事会。这就是一个第一世界国家的司法机构花了一年三个月的调查结果!于是,当法官基于这一“事实申述”和检察官所指定的认罪指控问我愿不愿意认罪时,我便告诉法官说,“事实申述”存在明确的错误。

我这一行动,让在场的所有人大为震动。法官于是宣布休庭,由控辩双方在庭外讨论解决。几分钟后,检察官与我的律师一起回到法庭。检察官一边回到他的座位,一边拖长声音、阴阳怪气地说:“OK—OK,我们错了!”

我所针对的虽然是“事实申述”,但是,我的内心所想和我所要表达的实则是对强逼我认罪的不满。我真的没有罪!

时间到了2006年3月21日,就在休庭等待判决之时,黄锡义大律师还对我说:“如果法庭判你3年以上,我便立即替你上诉!”

很明显,他的这句话进一步证实了检察官此前向他所做的承诺,即最多判我坐牢2年半。

我于2006年3月21日被判入狱之后,我的律师团队中的Nicholas律师去女皇镇候审监狱看过我几次,商讨上诉之事。他第一次看我时,我向他提起了黄锡义于2006年3月21日休庭侯判时对我说的话,即:如被判3年以上,他会立即替我上诉。当时,Nicholas律师表示,律师们的意见也是上诉。他进一步向我解释:(1)先提出上诉,看看法官怎样解释他的判决。如果没有上诉成功的把握,可以在规定的上诉期内不上诉,那么,上诉便自动失效。(2)当时频频给上诉人加刑的大法官——杨邦孝即将退休。他在退休之前,也可能会发善心。

根据以上分析,我同意上诉,指示律师办理上诉程序。几天之后,Nicholas再去女皇镇候审监狱看我。我于是问他是不是已经提出了上诉。他回答说,没有。他向我解释说,律师们开过会后,觉得应该告知我上诉可能面对的后果后再提出上诉。

Nicholas律师的解释是:如果上诉成功,可能会被减刑1年;如果上诉失败,刑期可能会被增加到7年。他解释了可能减刑1年的理由:公司前财务部主任林中山已在我之前被判2年,作为他的上司,我理应比他的刑期长,所以,上诉成功后最多只会减刑1年。他这一说法又一次证明,检察官与我的律师在促我认罪之前已私下达成一致,即最高仅判我坐牢2年半。

我甚至认为,这个标准应该是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三方商定的结果,因为在2006年1月这三方曾在审前会议上达成过判刑2年的共识。当时,黄律师问我要不要接受,我说我本没有罪,为什么要坐2年牢呢?

针对Nicholas的这一说法,我于是问他:“你们口口声声说我是林中山的上级,因而我要比他坐更久的牢、承担更大的责任。也就是说,下级应比上级承担更小的责任。按这一逻辑,在我的上级因售卖股票而被判罚款时,我这个下级却为什么要被判坐牢呢?”

Nicholas回答我说:“你被指控欺骗银行,而你的上级没有这项指控。”

我于是又问:“当银行说‘没有而且今后也不会倚靠任何口头陈述;它只以售股协议为准’时,为什么当局要因这项没有被倚靠的口头陈述编造罪名来指控我呢?”

Nicholas耸了耸肩,表示出无可奈何的样子对我说:“陈先生,该说的事实与该讲的道理,黄先生在法庭上都讲到了。当局不接受,我们又有什么办法呢?”

见他这个样子,我便改问他,当上诉失败时,法庭凭什么可能加刑加到7年。Nicholas的解释是,当时的那位大法官给许多上诉的人加重处理,而且许多人被加刑一倍甚至数倍。因为欺骗案的最高刑期为7年,我又是初犯,所以,最多也只能加到7年。

我们这一次讨论的结果,是将上诉的事全权交给黄律师评估并决定。因为我当时在狱中,没有看过法官的判词,虽然在法庭听他宣读,但记忆并不深刻;其他资料,我更是无从接触,甚至报纸对有关我的判决的评论都没有见到。

之后,我的太太与朋友来看我。他们向我转达的信息是,有关方面所说的自判刑后3个月之内返回中国的承诺,仍然有效。然而,如果上诉,该3个月则自上诉程序结束之日起算。后来,大使馆向领事去女皇镇监狱看我时特别强调:“上诉比较危险!”

在决定是否上诉期间,女皇镇候审监狱有两拨人找过我。一是有人对我说,一旦放弃上诉,就会被很快调到樟宜监狱。这拨人告诉我说,那里的条件会比女皇镇监狱好得多;在那里他们会很快安排我做工,让我当教员,而一旦被安排工作,日子就会好熬一点。可事后,我是在被关押了六个月后才获安排做工的,也从来未做过教师。另一拨人则几乎每天找我一次,问我是否已决定放弃上诉。这些人对我说,监牢虽然难坐,但人的适应能力很强,慢慢地就会适应新的环境。

后来,Nicholas第三次来看我。当我再次问起他是否已办理了上诉手续时,他回答仍是尚未进行。他接着对我解释说,黄律师出差去了迪拜,其他律师分析后认为,上诉的风险很大。我于是问他:“你们律师的意见怎么样,是上诉还是不上诉?”

Nicholas回答:“我们觉得最好还是不上诉!”

我又问:“黄先生是什么意见呢?”

Nicholas回答:“他的意见也是最好不要冒险去上诉。”

我心中多少有些失落,便继续问:“难道我就这样无奈地坐那么久的牢吗?”

Nicholas答道:“陈先生,最好的办法还是请中国把你弄回去。”

我见他不太明白我的真意,便解释说:“2005年你们曾向检察官证明我是无辜的,要求撤销全部15条控状。后来,你们又建议我认罪,并告知最多只被判2年半,结果却被判了4年3个月。”

没等我把话说完,Nicholas插话说:“黄先生在3月21日接受媒体采访时已经表明,法官对你的判决过于严厉。”

我接着刚才未讲完的话说:“黄律师在正式判刑之前,亲口对我说,只要判我坐牢3年以上,他就会立即帮我上诉,而现在你们又都建议我不要上诉,说是风险太大。难道就没有一个妥当的解决办法吗?我的意思是说,难道你们就没有办法为我伸张正义吗?”

Nichiolas回答我说:“可以给国家领导人,如总统、总理写信。他们不可以凭你写的信给你加刑,但如果他们认为判决对你不公,可能会促使司法当局改正。”

我听后感到一线曙光,便问他:“谁给总统或总理写信呢?”

Nicholas当即回答:“我们替你写。”

我紧接着问他:“你们什么时候替我写?”

Nicholas答:“你放弃上诉后,狱方会立即将你转送到樟宜监狱。等你去了那里,我立刻就会过去看你,我会在那里与你商量怎么个写法。这之后就着手给新加坡总统或总理写信。”

我于是向他寻求确切的时间:“我去樟宜监狱后的一周内你来看我,在从今天算起的一个月内,你们律师替我完成信件,并呈交总统或总理。你觉得这个时间可以接受吗?”

Nicholas很爽快地说:“没有问题!就按这个时间表办。”

我说:“好!”

Nicholas接着又对我说:“陈先生,那么我们就定下来,不上诉了,好吗?”

我再次问他:“要不要再次征求一下黄先生的意见呢?”

Nicholas回答我:“我来之前已和他通过电话,他建议你放弃上诉!”

我没有再说话。见我沉默,Nicholas又补充一句:“陈先生,我们很幸运,检察官没有上诉,他们对法官的判决很满意。你决定放弃上诉后,这个案子就结了!”

原来,在新加坡,控辩双方对地方法院法官的判决不服时,都有权向高庭提出上诉。

坦率地说,听到Nicholas的这句话,我心里很不舒服。这是因为:首先,检察官对判决满意本身,难道不也说明对我判刑过重吗?他们在2006年1月的审前会议上提出判我2年,现在法官却判了4年3个月,怎能不叫他们满意呢!我想,他们心里一定十分高兴才对。其次,此时Nicholas对我说检察官没有上诉的话,是不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恐吓呢?毕竟,一旦上诉,检察官一定会和法官密切配合来对付我,而我的律师又已经投降了,我岂不是孤家寡人、孤军作战吗?

总而言之,基于许多上诉人被加刑的先例,迫于各种政治压力,加上得不到律师强有力的支持,我别无选择地被迫放弃上诉,期待着以政治手段解决一桩政治色彩十分浓厚的冤案。

我当时所期待的政治手段,指的是什么呢?简单而明确地说是以下两者之一:(1)依有关当局对我的承诺,在判刑之后的三个月内移管到中国。这样,回国之后可以采取灵活的办法,减轻坐牢给我本人和家人造成的痛苦,至少我的家人探访我较为方便。(2)我希望我的律师依其亲口承诺,在我调往樟宜监狱的一个月内,给新加坡领导人去信,澄清事实,帮我昭雪或至少减少刑期。

坦率地说,两相对比,我更期望我的律师帮我及时给新加坡领导人去信解决问题。这是因为我更希望有关当局尊重事实,依据法律,给我公平正义。对于移管回国我没有影响力,而律师是收取了律师费的,他们理应为我提供法律服务。

一再失信的律师

信守承诺、诚实无欺,是古今中外的社会和商业准则。基于诚信的原则,尤其是在已经支付了充足的律师费的情况下,我有充分的理由期待我的律师们兑现承诺。然而,大大出乎我意料的是,在我从女皇镇候审监狱调转到樟宜监狱后,我左等右盼,怎么也见不到律师的“大驾光临”!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

我苦苦地等待以公平、正义与诚信为职业操守的律师们的到来,一直等到2006年8月——即我入狱后已经五个月,尚未见到他们的踪影。那时,有关当局向我许下的判刑三个月内即被移管到中国的承诺,已经付诸东流。有人又因此说已经确定到入狱后六个月内即被移管。由于我对移管的承诺已失去信心,又见不到律师兑现为我给新加坡领导人去信的诺言,我便自己申请狱方批准我来写这封信。经斟酌后,我决定给李显龙总理去信。经狱方同意,我于2006年8月亲自以中英文起草好了致李显龙总理的信。当我家人来探访我时,我将草稿交给他们转给律师修改,并吩咐他们叫律师来看我。

我本指望这一次律师会来探监,因为在此之前我已多次催促他们兑现承诺。现在我已准备好信的草稿,他们只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就行。

然而,再次令我失望的是,律师“大人们”竟无一人前来探监,也没有给我去信说明理由,更没有帮助我修改信件草稿。

当我家人去找他们时,他们只是请家人转告我,要在信中强调我不是售卖股票的决策者这一要点。

对此,令我疑惑的是,既然他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我不是售卖股票的决策者,而我又显然被有关当局作为决策者给予严厉惩罚,这些律师们为什么不出面替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呢?

2006年10月15日,即我已经蹲监牢6个月25天后,见有关当局所做的在判刑后6个月内将我移管到中国的承诺化为泡影,以及我的代表律师始终没有到樟宜监狱探监,我便将自己亲手写好的信,申请狱方呈报给李显龙总理。当我将这封信打印好呈交给狱方后,他们向我索要了一份软盘。10月30日,狱方请我将该信打印并签名后呈交。至此,该信件算是呈报给李显龙总理了。此后,我又申请将这封信复印一份给我的律师。对此,我感谢狱方及时将复印件交给了律师。

我要求律师对该信进行追踪。这本应该是律师最基本的工作。然而,再一次令我失望与气愤的是,律师仍然置若罔闻,就好像我根本没有请求过,也仿佛他们从来不是我的律师一样!

须知,身在监狱,我对外联系极不方便:不能给外界打电话,与朋友之间半个月一次的访谈,都处于高度的监视之中,对外的每一封信也都受到严格的检查。

还必须了解和体会的是,我深陷囹圄,失去自由,尤其是与家人分离,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用“人生最大的耻辱和人生最大的煎熬”来形容我坐牢的情境,是毫不为过的!而且,与其他囚犯相比,我是从高位跌入谷底的,我始终认为我是无辜的替罪羔羊。这种感受,更增加了我的痛苦程度。

我还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有不少类似我这种遭遇的人员,早在被判刑之前就已自杀身亡了。据有关媒体报道,仅2004年,当我经受公司亏损和面临社会巨大压力的那一年,中国便有13名企业家因生意失败而自杀。

2008年,台湾利宝集团总裁和大陆涌金集团总裁,先后在尚未定罪之时就自杀身亡了。在狱中,也经常听闻有人自杀或自杀未遂。我本人就亲眼目睹一人从六楼跳到五楼的情境;我甚至还亲自去新加坡樟宜监狱医院慰问过一名自杀未遂的中国囚犯。我只是出奇的坚强,才没有像上述那些总裁和囚犯们那样,含冤离开这个罪恶重重的世界而是苟活至今。如果换上了其他意志稍微薄弱的人,仅凭律师这种赚取了巨额律师费而又屡屡失信的行为,恐怕早就愤然离开人世,死不瞑目了!

在以上这些困境与痛苦下,担负着维护我法律权益这一重责的律师们,难道不应该设身处地为我尽到一己之责吗?在我身处的环境下,将我的律师比喻为救死扶伤的医生,应该是恰如其分的。可以设想,如果一名医生面对一位垂危病人的呼救而置若罔闻,那该是怎样的一种犯罪呢!

那种无助、无望的艰难困苦,使我“赞叹那已死的死人,胜过那还活着的活人。并且,我以为那未曾生的,就是未见过日光之下恶事的,比这两等人更强”。(《圣经·传道书》4:2、3)

我真的像一个基督徒那样,发自内心地感叹:主啊!您在哪里?

在实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于2006年11月15日致信给黄律师。在信中,我首先讲明,我开始联系的只是他本人,DLA和另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是由他介绍的。因此,他应该负责解决有关问题。接着,我算明了一笔律师费用,包括没有使用的庭辩费和上诉费用等。我要求他们退还这部分费用。

尽管我所提出的要求是退还未使用的律师费,但是,我的真正出发点,仍然是促使律师们帮我解决判刑不公的问题。

这封信触动了律师们的神经。DLA的王大忠律师和另一名女律师一同来探监,时间大约在2006年12月。王律师先是向我致歉,并说:“我保证,像过去那么长时间没有来看你的情况,今后不会再发生了,我们以后至少一个月会有律师来一次。”

王律师也向我承诺,他们会追踪我给李显龙总理写的那封信。

王律师还向我证实,仍然有足够的费用为我提供律师服务。

再过不久,黄律师与另外两名律师来探监。黄律师对过去那么长时间未来看过我,也表示抱歉。但他没有解释任何理由。

在那次探访中,黄律师一改过去的口气对我说:“你并非是完全无辜的,你也是有罪的!”我知道,他这么说是想压制我,迫使我不再重提案情与判决之事。其根本目的在于息事宁人,是为了他本人,为了当局,但唯独不是为了我,因为我仍在冤狱之中,替人背黑锅。

于是,我反问他:“你不是曾经致函给检察当局,证明我是无辜的,要求他们撤销全部指控吗?”

我知道,即使他当时劝我认罪,他在法庭上所做的事实陈述和求情,仍然在替我辩护。与其说那是一次认罪,倒不如说是一个变相的法庭辩护。这在明眼人一看便知。他在法庭上所做的陈情,至今在网上还可以查得到。他之所以那么做,是因为他当时潜在的职业良知告诉他我是无辜的!正是基于此,我才在他头一次探监时,便这样直率地反驳他。

听到我这一反问,黄律师愣了一下,然后回答我说:“陈先生,我明白,法官对你判刑过重。我也明白,如果不判你坐牢,只判你罚款,你也可能是接受的。而且,现在判你坐4年牢又是因为你的母公司售卖股票。但是,即使不是因为卖股票判你坐牢,也会以你使用伪造文件判你坐牢,那不一样吗?”

我对黄律师这一说法,尤其是他这种不顾事实出尔反尔的态度,十分反感,但我仍然按捺住心中的怒火。因为我想探讨一下,他究竟想怎样解释法官的判决。我于是仍然心平气和地说:“黄先生,以使用虚假文件判我坐牢和以欺骗银行售卖股票坐牢,是不一样的结果。你知道,使用虚假文件的最高刑期为2年。进一步说,谁使用过虚假文件呢?财务部主任林中山甚至都没有将那份文件交给公司审计委员会,也就是说连公司内部都没有使用过,何况社会上呢?而且,我本人使用过那份文件吗?我当时人在中国,怎么可能在新加坡使用那份文件呢?再说,我之所以说那是我本人伪造的文件,其原因是要保护他人和公司以及股东利益。而实际情况是,我根本就没有伪造任何文件!”

听我这么一说,黄律师的态度软了下来。他向我答道:“也许检察官了解到这一内情,所以,没有要求你对这一指控认罪嘛!”

我接着问他:“那么,明明知道我没有资格、没有能力且事实上也不可能欺骗一个国际银行高达1.11亿美元,为什么要以这一罪名来判我坐牢4年呢?黄先生,你能相信,一个全球性的国际大银行,能够仅仅凭我回答他们的3个问题就拿出1.11亿美元来购买公司的(而不是我个人的)股票吗?”

黄律师回答我:“我不是告诉你的家人,让你在给李显龙总理的信中,强调指出你不是出卖股票的决策者吗?”

我告诉黄律师说:“我已按照你的意见写了。而且,你在法庭上也列举了一系列的证据,证明我不是出售股票的决策者,包括:我不是股票的持有人,我没有出席售股决策会议,我没有资格也没有签署售股协议,售股资金是直接汇入公司的,我本人在该公司中没有一股股票,等等。可法官为什么还在其判决词中说我是股票出售的主要推手呢?”

黄律师立刻斩钉截铁地说:“法官的这一说法是绝对错误的!”

我注意到他说这句话时所使用的英语词是absolutely wrong(绝对错误),其对法官判决错误所表述的立场是十分鲜明而强烈的。

为什么法官仍要强行地判我4年呢?唯一可以解释的只有一个词,即“强权”!

面对如此明显的不公平,作为我的代表律师,黄不仅没有为我伸张正义,反而屈服于强权,更在探访时试图用“你是有罪的”这句话来逼我就范。公理何在?

在那次探监时,黄律师也答应我要继续跟踪我写给李显龙总理的信,可事实上他做了多少工作,只有天和他本人知道!而最终没有任何结果,也是不争的事实!

由于有关当局回避案件本身,不愿意解决我的冤情,为了与家人团聚,我便于2007年要求律师替我和家人申请监外执行。这项工作是依照有关当局的指导进行的。

律师于2007年7月给新加坡黄根成副总理去信,提出了该项申请。但很快便遭到了拒绝。于是,Nicholas律师前来看我,他对我说:“他们拒绝的理由是,你是外国人,因此不合格。但从法律上看,你是合格的,所以,我们还会继续申请。”

Nicholas还信誓旦旦地补充道:“陈先生,请你放心,我们会继续努力地做好这项工作;否则,假如你得不到监外执行,我们当律师的脸上也没有光彩,是不是?”

可事后我发现,不管我的家人如何催促,律师于此后仅仅写了一封信就了事,并没有花上什么精力。

2008年年初,我与A5监狱的副监狱长再次谈到监外执行的事,他对我说,这方面的门仍然没有关上,律师可继续写信申请。于是,我又托探监亲属催促律师办理,却如泥牛入海,看不到任何希望。

春节过后,律师们来了。当时,我们探讨了很多方案。黄律师对其中的一些方案抱有信心,他还承诺去找一位名叫Philip Tan的巡回大法官,寻求支持。黄律师大概是2008年3月8日前后来看我的。我当时提出于4月内请他们派人每星期来探访我一次,以便探讨各种途径,争取于4月底出狱,因为那时我太太有自杀倾向。对我的这一要求,律师们没有反对意见。我实指望他们能做到这一点。

可再一次让我失望的是,4月没有任何律师来访的安排。我向狱方打听,得到的信息是,律师也没有给他们去信申请监外执行。大概是在4月的第二个星期,我收到了黄律师于3月5日写给我的信。他在信中说:“如果你有具体的要求,请给我、Nicholas或王大忠先生来信,我们看能否给你提供协助。”

基于这封信,我申请狱方批准我回信,再次要求黄律师或其他律师探监,以便共同探讨怎样早日出狱与家人团聚。

经过此前的探访,律师们都知道我的太太已经患有严重的抑郁症,我儿子的学习成绩已经急速下降,家里其他方面也遇到严重危机;而且,他们也了解,在狱中对外去信(尤其是对律师去信)都是要经过申请、审核等层层关卡的,通信还不如探监那样方便沟通。可是,我的诉求仍如泥牛入海,没有得到任何反应。律师们自3月8日之后,就再也没有来看过我,也没有人给我回信。直到6月4日,Nicholas第三次给黄根成副总理写过一封信后,我们之间就再没有任何接触了。这一窘境迫使我不得不再次花钱聘请王律师事务所为我提供法律协助。

在狱中潮湿的黑夜里,我无法入睡。我满脑子想的都是家中因我入狱而面临的危机,家人因我的痛苦而遭受的痛苦……“黄金何其失光!纯金何其变色!”(《圣经·耶利米哀歌》4:1)

接受了巨额律师费的律师,连最基本的法律服务都不愿提供,甚至连他们自身一次又一次的承诺都没有兑现。这是一个怎样的世界!这是一个怎样无情无爱的世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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