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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5 12: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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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宇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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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声誉与会计(财会文库;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丛书·学术文库)

信任、声誉与会计(财会文库;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丛书·学术文库)试读:

前言

对于一个拥有学术兴趣和梦想的青年教师来说,要实现“学术梦”并不容易。生存压力、家庭负担、其他工作任务,等等,无一不耗费我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要想解决短期的生存和生活问题,必须尽快获得现金流,对于青年教师来说,通过科研工作获得现金流是所有途径中风险最大、成本最高、起效最慢的。而要想取得长期效益,就必须努力做科研,因为科研成果是职称评聘最重要的依据。青年教师大多在忍受着梦想与现实、长期与短期的矛盾和煎熬。

规划一个研究方向并沿着这个方向不断前进可能可以部分地缓解这一矛盾。不少成功学者强调做研究要坚持“问题导向”,这种观点非常正确,但是这对于青年教师来说还不够。“问题导向”更适用于已经形成自己学术观念的学者,他们可以比较容易地将不同的“问题”纳入自己的思想体系。学术就是“学树”,树根和树干是学术观念,树枝和树叶是具体问题。已经形成自己学术观念的学者进行“问题导向”的研究,会让自己的学术之树更加枝繁叶茂;而对于尚未形成自己学术观念的青年教师来说,盲目坚持“问题导向”则容易产生枝叶飘零、丧失根基的不良后果。所以,对于青年教师来说,在自己学术生涯的初期,更好的研究模式可能是“理论—问题导向”。“问题导向”不能放弃,但首先必须建立一套自己的完整的理论观念,用属于自己的理论体系去看待问题、研究问题,甚至发现问题,这样才算完整。

2008年末,我的导师杜兴强教授带领我们团队涉入上市公司高管政治关系这个研究领域。政治关系是一项典型的问题导向的研究,当时国外已经积累了一些研究成果,国内也出现了几篇发表在权威期刊的论文,大有蓬勃发展之势。杜老师带领我们团队仔细思考政治关系的度量以及对公司诸多方面的影响等问题,陆续取得了一系列有特色、有创新的成果。在从事这些研究期间,我也开始准备自己的博士论文。当时我有这样两点考虑:一是博士论文还是应当立足会计,但是不能就会计论会计;二是应当注重博士论文做完之后的可持续发展,或者说要通过博士论文逐渐形成自己的理论观念。随着我们在政治关系领域研究的深入,我也在思考,政治关系无外乎是一种“关系”,而“关系”为什么会产生一系列影响呢?在阅读了社会学的相关论著之后我发现,答案在于信任。这些想法不断积累,直到有一天,我在浏览《会计研究》时看到刘峰教授的文章,其中有一句话是“会计能够不断发展,还在于会计本身的独到价值——维系人类社会信[1]任的低成本工具”。这句话让我觉得,博士论文就在眼前。很快,我确定了“信任与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理论与证据”这一博士论文题目,并草拟了一份初步设想。在经历了杜老师醍醐灌顶的批评和建议之后,我开始了博士论文的写作。2010年6月,我的博士论文顺利通过答辩。

现在看起来,博士论文虽然显得有些单薄,但是其中蕴涵的理论“骨架”已经形成。从博士毕业到现在,我所做的科研工作都是在往这个“骨架”上增加一些“血肉”。2010年7月,我进入广东商学院(2013年6月更名为“广东财经大学”),成为一名青年教师。虽然教学工作异常繁忙,但我始终把科研当作头等大事。因为博士论文太“骨感”,我很难直接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引出比较系统的课题,只得继续为这副“骨架”寻找“血肉”。第一个具体的研究问题是“关系”对会计信息的影响。在发表了两篇论文并立项了一个校级课题之后我发现,“关系”这个论题并不适宜在学术生涯的初期研究。于是我将[2]研究问题转向“声誉”。幸运的是,2011年我从“声誉”角度申报的两项课题分别获得了广州市和教育部的课题立项。这不仅在精神上鼓舞了我,更为我在2012年通过副教授评审打下了基础。我认为,博士论文所建立的以信任为核心的理论框架,对我博士毕业之后的科研工作起到了奠定基础、指引方向的重要作用。2013年6月,在经历了两次失败之后,我第三次申请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获得立项。这次申请的题目是“声誉机制的信任基础研究”,毫无疑问,这一课题仍然是之前研究的继续。

本书的内容是我主持的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声誉机制、会计信息质量与投资者保护研究”(项目批准号:11YJC790076)的最终研究成果,也是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项目“声誉机制、公众基础与诚信建设研究”(项目编号:Yq2013083)的阶段性成果,还是广东财经大学瑞华审计研究院系列研究成果的组成部分。在博士论文已经建立的理论框架中,我论证了“会计是一种信任机制”的观点。而在信任理论中,声誉也是一种重要的信任机制。显然,会计和声誉这两种信任机制之间应该存在一些关系。上述教育部课题正是试图研究声誉对会计的影响。本书涵盖了教育部课题要研究的内容,同时包括了我博士论文中的理论构建部分。正如前面所说的,博士论文提供了“骨架”,而教育部课题则是向这副“骨架”补充的“血肉”。“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修身齐家,才能治国平天下。在青年教师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就大谈治国安邦之道,并不是脚踏实地的做法。有意义的做法应当是将自己的生存发展、学术兴趣和社会价值有效地结合起来,本书努力在这个方向上做一尝试。作为一个还处在学术生涯起点的青年教师,我不能说上面的观点是正确的,但它是我对自己所走过道路的反思和总结。

感谢项目组成员郭剑花博士、赵兴楣博士、郭葆春博士、陈玮博士、张建平博士、杨志强博士、尹蘅博士、袁翠翠硕士、邓凌同学的大力协助;感谢杜兴强教授一直以来对我的悉心指导,以及刘峰教授给我带来的启发;感谢在学术道路上给予我直接或间接帮助的专家学者;感谢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支持;感谢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学术类)培训项目为我提供的学习交流平台;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为本书出版付出的艰辛劳动;最后,感谢家人。

一本学术著作的前言或者后记总是比正文拥有更多的读者,所以我在前言中写下了上面这些话,以供读者批评指正。雷宇注释

[1]刘峰、司世阳、路之光:《会计的社会功用:基于非历史成本研究的回顾》,载《会计研究》,2009(1),36页。

[2]“关系”和“声誉”都是我在博士论文中建立的以信任为核心的理论框架的一部分。先选择“关系”这个论题显然是受到博士阶段从事政治关系研究的影响,后来转向“声誉”则是以信任为核心的理论框架的自然延伸。在我开始研究“声誉”时才突然意识到,这两个方向恰好与Allen et al.(2005)的论述相吻合。他们认为,“基于声誉和关系的非正式融资渠道和治理机制支撑了中国的经济增长”。第1章导论[1]1.1 换个角度看会计

财务会计是一个立足企业、面向市场,传递财务状况、经营与财务业绩信息的经济信息系统(葛家澍,2008)。在市场(主要指资本市场)中,会计信息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现有的财务会计理论从资本市场中广泛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不对称出发,系统地论述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其基本逻辑是:现代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必然导致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之前的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委托代理关系建立之后的信息不对称则会导致“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将会破坏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会计信息对于缓解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信息不对称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关于投资项目的准确、详尽的会计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评估项目的优劣并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从而缓解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会计信息在这一方面的作用被称为“投资有用性”或“定价功能”;另一方面,为了缓解事后管理者的道德风险问题,投资者可以与管理者签订各种契约来激励和约束管理者的行为,这些契约要求管理者提供相关会计信息,帮助投资者监督和评估管理者的行为,会计信息在这一方面的作用被称为“契[2]约有用性”或“治理功能”。

以上逻辑链条可以简单表示为:“委托代理关系—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计信息有用性”。现代公司制企业的管理者相对外部投资者更加了解公司的情况,从而具有信息优势,因此委托代理关系必然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或者说信息不对称本身就普遍存在。但是,信息不对称是否必然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呢?信息不对称只是一种“现象”,信息不对称之所以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本质上是委托代理双方行为的结果,行为的实质是代理人的不诚信和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不信任。试想,假设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不对称,但是代理人诚实守信、委托人完全信任代理人,此时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吗?显然,以往的观点忽略了逻辑链条中重要且具有实质意义的一环——信任。

严格来说,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本质上都是信任问题。例如,Akerlof(1970)的著名论文“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提出了逆向选择的思想,而该文结论部分的第一句话即为:“我们讨论了‘信任’在其中至关重要的经济模型”(We have been discussing economic models in which "trust" is important)(Akerlof,1970,p.500)。可见,信任问题原本就是信息不对称研究的题中之义。因此,以上逻辑链条应当扩充为“委托代理关系—信息不对称—代理人不诚信、委托人对代理人不信任—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计信息有用性”,并且信任才是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息不对称这两个“现象”背后的实质性问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就体现为它可以在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任问题中发挥作用,或者简单地说,会计是一种信任机制。

基于此,本书尝试从信任的角度重新理解会计信息在资本市场中[3]的作用,这种视角的转变是对现有财务会计理论的自然延伸。

从信任角度理解会计并不是本书的发明。首先,一些文献零星地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比如,杜兴强(2002)有如下论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要素投入者之所以愿意将其拥有排他性财产所有权的资源让渡给管理当局去进行经营,理由只有一个,那就是管理当局取得了他们的信任……要素投入者凭什么信任管理当局,管理当局又如何使要素投入者保持对自己的信任呢?

信任并非凭空,不信任也不是武断的决定。信任需要依据,不信任也需要进行证实,信任、不信任体现为经营决策的一方面,同样需要评价机制。那么,作为一种经营决策,选择信任、不信任时,要素投入者面临的是不确定的环境,而决策的过程就是一个消除不确定性的过程。

由于要素投入者是追求货币收益满意化的有限理性经济人,所以反映一个企业特定时日财务状况、特定期间经营成果和现金净流量的会计信息就成为要素投入者所需信息的主体。(杜兴强,2002,6~8页)

葛家澍、杜兴强等(2005)也指出:

如果认为投资是投资人对市场的信任,那么信任的依据则是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保证报告真实与可靠的手段之一就是各国制定的会计准则即国内会计准则,也包括独立审计准则。(葛家澍、杜兴强等,2005,345~346页)

其次,刘峰(2006,2009,2012)明确提出会计是一种信任机制的观点。刘峰(2006)通过一个简化的思想实验得出如下结论:当存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或者说存在财产的委托代理关系时,代理人必须首先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并且需要维持这种信任,会计是取得和维持信任不可或缺的手段。刘峰(2006,2009,2012)进一步指出:“信任并不是无条件的,会计是信任最为重要的条件之一。”(刘峰,2006,9页)“自利的经济人在寻找有效的信任机制的过程中,逐步选择、创造了会计。会计的价值在于提供自利经济人的相互信任,且具有成本优势,可不受地域规模等限制而广泛应用。”(刘峰,2006,29页)“会计能够不断发展,还在于会计本身的独到价值——维系人类社会信任的低成本工具。”(刘峰等,2009,36页)“会计最核心的价值就是以最经济有效的方式——如实反映人类的财富及其变化——来维系社会的信任。”(刘峰和葛家澍,2012,17页)

然而,尽管上述文献有所提及,刘峰(2006,2009,2012)也明确指出会计是一种信任机制,但是这些论断是结论性的,其理论原因尚不清晰。更重要的是,从信任的角度理解会计,指出会计是一种信任机制,是否仅仅是“新瓶装旧酒”?在会计的作用已经得到深入研究的情况下,这一新的视角和表述对财务会计理论有何增益?这些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本书赞同会计是一种信任机制的观点,尝试从信任角度重新理解会计,深入探讨会计为什么能够充当信任机制,会计如何发挥信任机制的作用,并从信任角度整合影响会计信息有用性的诸多因素。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本书对某些观点进行了实证检验。通过本书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信任概念能够贯穿财务会计的始终,并且能够将影响财务会计的外部因素统一起来,有助于厘清一些似是而非的争论、拓展财务会计的研究领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财务会计理论的解释力。注释

[1]本书属于财务会计领域的研究,如无特别说明,本书中的“会计”均指财务会计,“会计信息”均指“财务会计信息”。

[2]参见Beaver(1998),Scott(1999),Healy and Palepu(2001),Bushman and Smith(2001),孙铮和刘浩(2006),魏明海等(2007),杜兴强等(2008),姚文韵和崔学刚(2011),逯东等(2012)。

[3]以往的会计研究极少涉及“信任”这一概念。Baldvinsdottir et al.(2003)调查了1995—2002年间发表在11种重要会计学术期刊上的文献,发现在总共2489篇论文中只有11篇零散地使用了“信任”这一概念。1.2 研究内容、结构和方法1.2.1 研究内容和结构

总体来说,本书的研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信任理论为基础重新构建财务会计的理论框架;二是在这一新的理论框架基础上对一些观点进行实证检验。当我们将会计理解为一种信任机制时,一些影响信任的其他因素及其对会计的影响自然就显现出来,声誉就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本书在构建了一般性分析框架之后,侧重研究了声誉对会计的影响,这部分研究可以视为对本书一般性分析[1]框架的一个重要应用。

本书分为上、下两篇,共11章。上篇是理论的构建,包括第2、第3、第4章,重点是在信任理论的基础上重新解读和构建财务会计的理论框架,同时也对这一框架的应用之一——声誉——进行理论分析。下篇是理论的应用,包括第5~11章,主要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角度就理论框架中涉及的部分观点进行实证检验,其中重点检验声誉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具体来说,本书各章的内容如下:

第1章“导论”,提出本书研究的主要问题,介绍本书的研究内容、结构和方法,以及本书的特色、创新和局限。

第2章是“信任:概念基础与理论依据”。因为本书要从信任角度重新理解会计,因此首先需要了解信任的相关理论。第2章对信任的概念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比较全面的文献回顾和理论分析,是本书的概念基础和理论依据。

第3章是“声誉:一种信任机制”。在信任概念的统领之下,第3章介绍“声誉”这一影响信任的重要因素,包括声誉的含义、声誉机制的原理与应用、中国文化中的声誉机制等。第3章为本书在信任概念下研究声誉对会计的影响提供了理论铺垫。

第4章“会计:信任视角的理论构建”是本书的重点内容。这一章分为依次递进的三个部分:首先从信任角度重新解读现有财务会计理论关于会计信息有用性的观点;其次以信任理论为基础详细论证“会计是一种信任机制”这一命题;最后在信任概念的统领下构建一个涵盖会计和其他信任机制的理论框架,借以分析其他信任机制对会计的影响。

第5章“信任、制度与盈余信息含量”从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角度检验制度和信任对盈余信息含量的影响,并着重探讨制度对盈余信息含量的影响路径。

第6章“诚信、盈余管理与公众评价”从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角度检验诚信对盈余管理的影响,以及市场对诚信和盈余管理的评价。这一章还讨论声誉机制的公众基础问题。

第7~9章是从会计稳健性角度进行的研究。第7章“声誉、债务与会计稳健性”以信任概念为基础检验债务与会计稳健性的关系以及声誉对这种关系的影响;第8章“声誉、制度与会计稳健性”以信任概念为基础检验声誉与会计稳健性的关系以及制度对这种关系的影响;第9章“信任、政治关系与CEO薪酬—回报的非对称敏感性”以信任概念为基础间接检验薪酬契约与会计稳健性的关系以及CEO政治关系对这种关系的影响。

第10章“实际控制人性质、信息披露质量与声誉机制有效性”从公司信息披露的角度检验声誉与信息披露质量的关系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性质对这一关系的影响。

第11章“诚信、亏损与年报披露的及时性”从会计信息及时性的角度检验亏损公司的年报披露时滞以及公司诚信度水平对这一时滞的影响。

除导论外,上述研究内容可以用图1—1表示。图1—1 本书的结构1.2.2 研究方法

本书的研究方法包括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并且力求做到二者的融合。会计研究方法通常划分为规范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两类,并且这两种研究方法之间颇多争论。实际上,对研究方法存在争论是学科不成熟的表现。举例来说,物理学中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赫兹通过实验验证了麦克斯韦理论中电磁波的存在,迈克尔逊—莫雷实验和黑体辐射实验与相应理论的矛盾分别为相对论和量子力学打开了大门,爱丁顿对日食的观测首次验证了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吴健雄的实验则支持了杨振宁和李政道的“宇称不守恒定律”……没有人会对物理学是应该进行理论研究还是实验研究进行争论,这些研究方法都是打开自然界奥秘之门的钥匙。所以,争论会计研究中规范方法和实证方法的优劣除了自我贬低之外没有任何益处,针对一种新方法的正确态度是努力去掌握它而不是批判它。

本书上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方法,下篇则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而且所有实证研究都是在规范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我们可以发现,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很多新理论、新观点是自然而然地产生的,是无可置疑的。这时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这些观点进行检验,起到的是“锦上添花”的作用。而如果我们通过规范研究对某一问题无法得到明确的结论,采用实证方法进行检验则能够证实或者证伪一些模糊的观点,此时实证研究弥补了规范研究的不足,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本书绝大多数实证研究体现的是“锦上添花”的作用。注释

[1]这也说明本书构建的一般性分析框架不仅可以分析声誉对会计的影响,还可以分析其他因素的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本书的研究还远没有完成。1.3 本书的主要特色和局限1.3.1 特色或贡献

本书最大的特色或贡献是从信任的角度解读会计并重新构建会计信息有用性的理论框架。如前所述,从信任角度理解会计不是本书的首创。但是本书首次将“会计是一种信任机制”这一论断式的观点深化、细化,展开了一系列理论和实证研究。本书的研究证明,从信任角度理解会计发展了现有财务会计理论,提高了财务会计理论的解释力,是一种理论创新。

第二个特色是将社会学理论引入财务会计研究。我们在介绍信任理论和声誉理论时,借鉴了大量社会学的相关研究成果,尤其突出了中国本土社会学中的经典理论(如“差序格局”、“脸”和“面子”等)。从本书的研究中可以看出,与经济学相比,社会学的最大特点是脚踏实地。很多社会学理论尤其是中国本土社会学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人的心理和行为具有极高的解释力。在当前会计研究国际化的趋势下,强调和突出中国社会文化因素对会计的影响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

第三个特色是重点研究声誉对会计的影响。这方面的研究是对本书所提出的理论框架的一个应用,但是这个应用很重要。当前,我国社会上的诚信缺失事件频繁发生,严重打击了公众的信心,如不及时治理将会导致更严重的信任危机。诚信建设需要多管齐下,既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实施,又要大力弘扬优秀道德文化,还应当重视声誉机制的作用。声誉机制在实施动力和实施成本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比较优势,特别是在当今网络时代,信息传递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声誉机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书不仅研究声誉对会计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利用会计问题作为切入点,研究声誉机制的作用及其对正式制度的替代效应,因而具有比较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特色之外,本书下篇的七章对相应的会计实证研究也有一定的发展,这里不再赘述。1.3.2 局限性

首先,本书虽然深化和细化了“会计是一种信任机制”的观点,但作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仍然有很多理论问题没有得到清晰的阐释。在深度上,本书仍然停留在概念的层面,即从信任概念的角度理解会计概念、构建概念之间的简单框架,而对概念之间的联系及其现实意义分析不足。

其次,在构建新的分析框架之后,本书仅对其中的一小部分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或许更能体现理论框架解释力的实证研究并没有包含在本书的内容之中,这还需要今后进一步发掘。

最后,声誉对会计的影响是本书着重研究的问题,但是本书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有局限性。声誉的度量是实证研究的难点,虽然本书采用了多种声誉度量方式,但是还远未达到准确度量的程度。鉴于声誉和声誉机制在我国社会中日益凸显的重要性,这一领域的研究仍然值得进一步开展。上篇理论的构建第2章信任:概念基础与理论依据2.1 信任的概念

信任(trust)是人们经常使用的一个词语,但是要给信任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并不容易。不同学科对信任概念的论述超过百种(Dirks [1]and Ferrin,2002),下面仅列举信任的三种定义。第一种定义取自我国当前权威的汉语辞书《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这一定义体现了“信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最一般的含义,也是中国人当前对这一概念最一般的理解。第二种定义来源于Gambetta(1988)主编的一[2]部论文集,这一文集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叶在英国召开的一次关于信任问题的学术讨论会,参与讨论会的学者来自不同的学科,涉及哲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和生态学等不同领域,这里引用的信任定义出自该文集主编对讨论会的总结,因此在学术上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第三种定义出自波兰社会学家Sztompka(1999)的著作《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这一定义不像第二种定义那样晦涩,在理论上对信任作出了比较形象的解释,有助于我们对信任这一概念的理解。【信任】动相信而敢于托付:她工作一向认真负责,大家都~她。(《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2012,1452页)

在本文集中,对信任的定义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这可以概述如下:信任(或不信任)是一个行动者评估另外一个或一群行动者将会进行某一特定行动的主观概率水平,他的这种评估发生在他能监控此特定行动之前(或者即使他能够监控此行动,也无法去监控),而且,这种评估在一定的情境下做出,并影响了该行动者自己的行动。当我们说我们信任谁或者说谁值得信任时,我们隐含着这种意思,那他将去做一个有益于我们,至少不是损害我们的行为的概率高到足以使我们考虑和他发生某种形式的合作。相应地,当我们说谁不值得信任时,我们暗示着,对我们而言,这种概率小到足以使我们不与他发生合作。(甘姆贝塔,中译本,2003,270页)

信任(trust)就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什托姆普卡,中译本,2005,33页)

以上给出的信任定义包括常识性和学术上的理解,这些定义是比较抽象的,要对信任的概念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分析。下面我们从信任的主体和客体、信任的前提和结果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建立对信任概念的完整认识。2.1.1 信任的主体和客体“信任”本质上是一个动词,确切地说是及物动词,因此当我们使用这一词语时必然涉及信任的主体和客体问题。信任的主体(subject)也就是Gambetta(1988)所称的行动者,或者说是决定信任与否的个体。关于信任的客体(object),Sztompka(1999)进行了详尽的讨论。首先,信任的客体指向人而不是自然,这一点可以从以下论述中得到体现:“我相信我的朋友会接受我的道歉”,或“我不相信政府会兑现竞选诺言”听起来完全是令人信服的。但说“我相信柏林在周末会有阳光”,或“我不相信这个火山”似乎有些奇怪。我们直观地感觉到信任必须归属于人,而不是自然的物体或事件。即使我们表面上把信任赋予物体,就像说“我相信日本汽车”,或“我相信瑞士手表”,或“我相信法国快速列车”,我们实际上指的也是人所创造的系统,因而我们间接相信的是设计者、生产者和操作者,他们的才智和劳动以某种方式赋予了这些物体。(什托姆普卡,中译本,2005,25页)

信任并不是我们指向自然世界的一种倾向性。说“我相信雨滴会下落”,或“我相信这些花会生长”听起来是不恰当的;但是,说“我相信气象学家对下雨的预测”,或“我相信园丁会把花照顾好”就是十分正常的。信任是属于人而不是自然的话语。(什托姆普卡,中译本,2005,27页)

其次,信任的客体以不同的形式出现。Sztompka(1999)将信任的客体区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见表2—1)。信任的主要客体以六种可能的形式出现,是信任指向的直接对象,然而尽管这些对象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最重要的是在所有信任的背后隐隐存在原始形式的信任——对人及其行动的信任。尽管是表面现象,所有信任的对象都可还原为人的行动”(什托姆普卡,中译本,2005,61页)。当人们决定是否信任这些主要客体时,经常需要依靠一些间接的线索或保证,比如关于主要客体的信息或者证据、法院和警察维护公正秩序的职责等,这些在信任主要客体的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信任客体,构成了信任的次要客体。信任的各种客体并不是相互独立的,不同形式的信任客体可能存在某些联系。例如,当我们决定是否信任某个个体时,往往将他与其社会角色(地位)联系起来。又如,人们相信“所有的政治家都是骗子”,但他们仍然去投票,因为他们信任民主制度仍是摆脱较大的骗子提拔较小的骗子的最好系统(什托姆普卡,中译本,2005,66页)。表2—1 信任的客体资料来源:根据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北京,中华书局,2005,55~64页整理。

信任的主体和客体构成了信任的一般表述:“A(信任的主体)信任B(信任的客体)。”但是这样的表述仍然是不完全的。当表述“A信任B”时,并不意味着A对B的全面的绝对的信任,而往往隐含着“A信任B做什么”的含义。Hardin(1993)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

只有小孩、恋人、面对上帝的亚伯拉罕,或者有魅力的领导的狂热追随者才可能会不加限制地说“我信任你”。

信任是一种三方联系:A信任B会做X。比如,我相信你会做某事,我可能不会信任并期望你会做其他某些事情,而我可能仅仅是怀疑或不确信地期望你会做另外的一些事情。说“我信任你”看起来几乎总是省略式的(elliptical)。(Hardin,1993,507页)“A信任B会做X”这一表述中的“X”在不同的情形下所指的内容是特定的,然而众多的特殊之中仍有其一般性的内涵。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Barber(1983)的观点中得到有益的启示。Barber(1983)以“在社会关系和社会体制中社会行动者彼此所寄予的不同期望”作为贯穿信任概念的线索,提出了信任所包含的三种不同的期望:

最一般的期望乃是对维持和实现自然秩序和合乎道德的社会秩序的期望。第二种期望乃是对同我们一道处于社会关系和社会体制之中的那些人的技术能力的角色行为的期望。第三种期望则是期望相互作用的另一方履行其信用义务和责任,即在一定情况下把他人利益摆在自己利益之上的义务。(巴伯,中译本,1989,11页)

第一种期望是对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期望,比如“我相信天不会塌下来”,或者对社会正常运转的道德规则的期望。这种期望是维持人们正常生活的最基本的信任,正如Luhmann(1979)所说,“如果一个人完全丧失信任,甚至会使自己无法在早晨起床”,这里“完全丧失信任”指的就是丧失最基本的信任的极端状态。Barber(1983)以第一种信任为背景,重点讨论了第二种和第三种信

[3]任。第二种信任是对信任客体的技术能力的期望,比如“我信任医生能做好手术”,也就是信任客体有能力完成某项行动。第三种信任是对信任客体的信用责任的期望,“在我们的社会关系中的一些人有道德上的义务和责任来特别关心其他人的利益,而且甚于关心他们自己的利益”(巴伯,中译本,1989,16页)。比如,尽管医生有做好手术的能力,但他不一定会尽到为病人着想的信用责任,完整的信任应当既包括对医生技术能力的信任,又包括对其会全心全意为病人着想的信用责任的信任。

信任包含对他人“技术能力”和“信用责任”两个方面的信任,换句话说,信任包含对他人“能力”的信任和对他人“人品”的信任(杨中芳和彭泗清,1999)。这里的“人品”(或者说“道德”)则体现为他人是否有意愿去履行自己的信用责任。因此,“A信任B会做X”这一表述中的“X”一般包括两点内容:B有能力完成某项行动和B有意愿完成该项行动。当我们说信任医生时,我们内心的期望是医生既有能力治疗,又有意愿尽力治疗,很多医院打出“仁心仁术”的标语正体现了这一点。

至此,我们分析了“信任”这一概念所包含的主体和客体含义,“信任”是主体对客体在某些方面的期待。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尚未指明“信任”本身是什么含义,主体“信任”客体究竟意味着什么。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分析信任的前提和结果,也就是我们会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信任”一词,当我们说“信任”时会有什么样的行动结果。[4]2.1.2 信任的前提和结果

当信任的主体对客体表示“信任”时,信任主体实际上处于这样的状态:他既不能预测客体的行为,又无法控制客体的行为。当我们能够完全预测他人的行为时,说“信任”是多此一举的;而当我们能够完全控制他人的行为时,同样不需要说“信任”。因此,信任是在客体的行为不确定而又无法控制的前提下,主体做出的选择。正如[5]Sztompka(1999)所述:

没有人能知道他人在将来如何行动(Dunn 1988:85)。如果我们有完全有把握的预测和很强、确定的预期,谈论信任将是离题的。但是面对其他人,我们经常——并且也许比在面对自然现象的情况下更经常——处在一种不确定的、令人迷惑和惊奇的状况下。(什托姆普卡,中译本,2005,28页)

当我们试图控制而不是预测其他人的行为时,我们会处于同样的困境。我们很少能完全控制他人。只有极端的身体的强制属于这一类。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信任。如果我完全有能力强制执行我所希望的行动,我能强迫他人像我希望的那样行动,我不需要信任他们。“对某人的行为完全的监督和控制使信任成为不必要的”(Giddens 1991:19)。但这种情况很少发生。最经常的是我们缺少直接的或完全的控制他人行动的可能性。因此信任变得非常重要。信任和自由是紧密相关的。“一个行动者信任他人预示着他人行动的自由”(Barbalet 1996:79)。信任是“应对其他人类行动者或其行动自由的一种策略”(Dunn 1988:73)。(什托姆普卡,中译本,2005,30页)

在他人的行为不确定又无法控制的前提下,信任才有意义。这一前提实际上已经蕴涵在我们对信任客体的分析之中。我们已经分析出,信任包含对他人能力和意愿两方面的期待。对能力而言,高度的社会分工使技术能力高度专业化,除非一般的知识,否则人们很难对他人的专业能力进行预测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各种专业标准、操作规则等被制定,以提高人们对专业能力的预测和控制能力,尽管如此,不确定和无法控制的局面依然普遍存在。与专业能力相比,他人的意愿或者信用责任就更无法预测和控制了。而当能力和意愿结合起来时,对它们的预测和控制几乎是不可能的。尽管人们已经设计了大量的社会机制来降低不确定性和缺乏控制性(如法律),以摆脱这种无能为力的被动状态,但当人们使用“信任”一词时,仍然意味着他们处于无法预测和无法控制的无奈状态。因此,信任的前提具有普遍性,人们几乎必须时时做出信任与否的选择。在这种意义上,信任实际上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正如Luhmann(1979)所说,“要简化以或多或少[6]不确定的复杂性为特征的未来,人们必须信任”。

当人们选择信任他人时,就意味着信任主体将要与信任客体发生某些形式的合作。信任主体不采取任何行动的信任没有实际意义。例如,当病人信任某位医生时,就意味着病人将处置自身疾病的行动权交给了这位医生;当我们选择信任某家银行时,则意味着我们会将钱存在这家银行。信任的结果就是信任主体会与信任客体发生合作,更多的情况是,信任主体将某些行动权托付给信任客体,以至于信任主体的自身利益会受到信任客体行为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我们选择信任,那么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即为在信任主体和客体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信任在本质上包含信任主体与信任客体之间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正如Coleman(1990)所说:

最简单的信任关系包括两个行动者:委托人与受托人。此处的前提是两人都是有目的的行动者,其目的是使个人利益得到满足。……委托人始终面临一个问题——是否信任受托人。(Coleman,1990,p.95)

如果受托人值得信任,委托人通过给予信任所获利益大于拒绝信任受托人所得利益。但如果受托人靠不住,委托人只有拒绝信任他,才能获得较大利益。(Coleman,1990,p.97)

完整地说,信任意味着信任主体意欲与信任客体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信任主体将采取某些影响自身利益的行动的权力交给了信任客体,主体的利益取决于信任客体的行动,而信任主体对客体的行动又无法进行预测和控制。信任是主体在这种情况下的一种选择。一旦主体决定给予信任,双方之间即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如果主体持续给予信任,那么委托代理关系就会维持下去,而如果主体选[7]择不信任,委托代理关系就会终止。2.1.3对信任概念的理解

在分析信任的主体和客体、前提和结果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回顾一下本节开始给出的信任的三种定义。

第一种定义,信任是“相信而敢于托付”。《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的这一定义,完整的表述应当是“信任主体在某些方面相信信任客体的技术能力和信用责任,从而敢于将某些事情托付给信任客体”。很明显,这一定义完整地包括了信任的内涵。再看其所举例句,“她工作一向认真负责,大家都信任她”。在这里,“大家”(信任主体)信任“她”(信任客体),因为“她工作一向认真负责”(这实际上意味着大家对她的技术能力和信用责任的一贯了解和认可),从而暗含着大家以后仍然愿意将某些工作托付给她的意思。

第二种定义尽管十分抽象,但同样清晰地表明了信任的内涵。信任主体无法“监控”信任客体的行动(信任的前提),因此需要评估信任客体进行某些行动的概率,以决定主体自身的行动。如果主体的评估结果高于某个阈值点,那么主体就会与客体发生某种形式的合作(信任);反之,如果评估结果低于这个阈值点,主体就不会与客体发生合作(不信任)。如果我们采用这一定义来分析第一个定义的例句,则该例句意味着,“大家”评估“她”将会进行某一特定行动的概率高于某一阈值点,从而大家愿意与她发生某种形式的合作(信任),而大家做出这一评估的依据则是“她工作一向认真负责”。

第三种定义,“信任就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首先,这一定义明确体现了信任的前提,“在不确定和不可控制的条件下行动,我们就是在冒风险,我们就是在赌博,我们在拿未来的不确定性和他人的自由行动来赌博”(什托姆普卡,中译本,2005,33页)。其次,我们赌博的内容是什么呢?实际上也就是信任客体的技术能力和信用责任。而既然主体参与了赌博,也就意味着将某些方面托付给了信任客体。

最后,总结一下我们对信任概念的理解:信任是一个动词,它总是涉及信任主体和信任客体两个方面,信任与否是主体做出的选择。主体决定信任与否的前提是他对客体的行动无法预测也无法控制,他期待客体有能力又有意愿为其利益服务。如果信任主体认为客体能够如此行事,那么主体将与客体发生某些形式的合作(或者说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此时我们就说主体信任客体;否则,主体将不会与客体合作,此时我们说主体不信任客体。这里我们将信任理解为信任主体从主观评估到具体行动的不中断的连续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个心理状态。2.1.4 诚信与信任

诚信是中国文化中重要的道德观念。在道德范畴,“诚信”由“诚”和“信”这两个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单字组成。“诚”可以理解为实事求是。儒家经典中,“诚者,真实无妄之谓”(《中庸章句集注》),“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大学》)说的都是这个意思。儒家文化将“诚”视为做人的内在道德要求。《中庸》有言:“诚之者,人之道也”,即追求“诚”是做人的根本原则。“诚”这种内在的道德品性表现在外在言行当中,就体现为“信”,即言行一致、严守诺言。因此,“诚”和“信”是里和表的关系(赵士辉,2003);诚于中,必信于外(焦国成,2002)。由于这种密切联系,“诚”和“信”联结为“诚信”一词。“诚信”的本质含义是要求人们为人要实事求是、不做假,言行要表里如一、不欺骗。

中国主流的儒家文化十分重视诚信。《论语》中“信”字出现38次,仅次于“知”(116次)、“仁”(109次)和“礼”(74次)(郑也夫,2001)。“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就是说诚信是做人最基本的要求。不仅如此,“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说明诚信也是国家的立国之本。

儒家学说的诚信道德,强调的是单方面自我守信,强调的是个人要提高自己诚信的道德修养。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论语·学而》)《大学》更是反复强调只有自己“诚意、正心”,才能实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目标。按照儒家学说,每个人自我诚信,那么社会就会形成诚信的道德风尚,从而实现人与人相互信任、社会安定和谐的局面(杨中芳和彭泗清,1999)。

然而,儒家这种强调个人“诚信”而非人们之间相互信任的教化有时并未达到预想的效果。杨中芳和彭泗清(1999)指出:

虽然在一个伦理本位的国度里人们摆脱不了道德规范的制约,但是他们不会完全抛开“利”来关心“义”,而只会发展出一套应对的办法,在义利之间求平衡。为了履行“义”与“诚”,人们以“害人之心不可有”来要求自己,愿意以诚待人,尽己之心;为了保护自己的“利”,人们又意识到“防人之心不可无”,以免被人利用,上当受骗。于是诚信与不信任并存,诚信与信任之间出现了一道巨大的鸿沟,儒家理念中所构想的理想链条断裂了。

更严重的问题是:如果存有“防人之心”,那么所谓“以诚待人”就要大打折扣,“害人之心”也有了丰富的土壤。因此,从社会生活本身的逻辑而言,只有你对他人有足够的信任,才会对他人表现出充分的“诚信”,“信任”成为“诚信”的必要条件。那么,你凭什么“信任”他人?这就要求他人表现出足够的“诚信”,而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他人表现“诚信”又必须以对你的“信任”为条件,他人信任你又得以你的诚信为基础。这样一来又绕进了一个死循环。在一个资源短缺、存在生存竞争的社会,人们在缺乏必要的保障的前提下,既不敢贸然对人诚信,也不敢轻易信任他人,然而,如果没有起码的诚信与信任,人们就只能坐以待毙,或者自相残杀而同归于尽。(杨中芳和彭泗清,1999,13页)

显然,儒家学说将社会诚信建设寄托于个人美德的理论构想缺乏足够的实施动力。在利益面前,个人的诚信道德往往变得十分脆弱,这导致不少国外学者认为中国社会是低信任度社会(Smith, 1894; Weber, 1920; Fukuyama, 1995)。

对于儒家文化中诚信道德的特点和局限,我们应当辨证地看待。一方面,受儒学教化2000多年的中国人,诚信道德已经深入到人们的价值观念当中。如果让人们做出评价的话,诚信必然得到赞美,而不诚信肯定受到鄙弃。也就是说,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是一致的,这一点对于诚信建设至关重要。另一方面,由于上述诚信道德的局限性,尽管每个人都知道诚信是美德,但是在利益面前,这种道德教化往往难以贯彻到个人具体的行动当中,从而导致不诚信的行为发生。

根据以上对诚信道德的分析,结合前文讨论的信任概念,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在信任主体决定是否给予信任时,诚信是信任客体的道德特征,也就是前文所说的“信用责任”或“人品”。第二,如果信任主体确切地知道客体具备诚信道德,那么主体将给予信任,但这一前提不易满足。注释

[1]很多学科涉及对信任概念的讨论,包括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人类学、历史学及社会生物学等(刘易基和邦克,中译本,2003,151页)。但不同学科对这一概念的看法各有侧重,它们之间尚未也似乎没有必要进行整合。对信任概念的更多讨论可参见Lewicki and Bunker(1996),Dirks and Ferrin(2002),杨中芳和彭泗清(1999),彭泗清(2000),郑也夫(2001),张缨(2004),许科(2008)等文献。

[2]Gambetta D., Trust, making and breaking cooperative relations,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8,载郑也夫:《信任:合作关系的建立与破坏》,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3]尽管Barber(1983)提出了信任所包含的三种期望,实际上他主要强调的是后两种期望,即对技术能力和信用责任的信任。

[4]这里“信任的前提”意指人们决定是否信任时的处境,也就是人们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信任或不信任的选择,而不是人们给予信任的原因。信任的影响因素将在2.2节讨论。

[5]Luhmann(1979),Gambetta(1988)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6]Luhmann(1979)认为未来任何事情都有可能发生,因此是极端复杂的,信任是人们主观上对复杂性的一种简化机制。

[7]这样的表述可能会被理解为代理人(受托人)的行动发生在委托人给予信任之后,这也正是Coleman(1990)的观点。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代理人的行动已经是既定的,委托人给予信任只是接受了这些既定事实。比如,当我们信任某一品牌的产品时,产品提供者的大部分行动已经完成了。2.2 信任的影响因素

在讨论了什么是信任之后,自然会提出信任的影响因素问题,也就是人们为什么会信任,或称信任的来源、基础、依据等。Coleman(1990)建立了如下模型来分析影响信任主体是否给予信任的因素:

P=获得成功的概率(受托人确实可靠的概率)

L=可能的损失(如果受托人靠不住)

G=可能的收获(如果受托人确实可靠)

若决定=肯定,则P/(1-P)>L/G;

若决定=否定,则P/(1-P)

若肯定与否定无差别,则P/(1-P)=L/G;

信任主体(委托人)关于上述P,L和G三个变量的认识,决定了他是否给予信任。根据Coleman(1990)的分析,对于可能的损失(L),委托人非常清楚;通过给予信任可能获得的利益(G),委托人有时也会了解;而受托人值得信任的概率(P)在三个因素中最难弄清。Coleman(1990)也指出,P的重要性取决于L和G,如果这两个因素之和很小,说明无论委托人的决定是否正确,影响不大。也就是说,如果委托人信任和不信任给其带来的结果差不多,则信任与否的决策不重要。另外需要指出,根据前面信任的第二个定义,这里的概率(P)应当是委托人的主观概率水平,如果委托人主观上认为受托人可靠,即使受托人实际上不可靠,委托人也会做出信任的决定。

Coleman(1990)给出的上述模型表明了利益得失对委托人是否给予信任的影响,尽管如此,这一模型在很大程度上仍是形式上的,具体什么因素会影响信任主体对客体的判断,从而使其做出是否给予信任的决定,仍然需要更加直接的分析。概括起来,我们可以从信任客体的特征、信任主体的特征、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以及外部环境四个方面对信任的影响因素进行讨论。2.2.1 信任客体的特征

信任客体的特征——包括外表(appearance)、表现(performance)和声誉(reputation)——会影响主体对其可信性的判断(Sztompka,1999)。外表是信任客体的表面特征,比如容貌、穿着、仪表、举止、言语等,这些表面特征可能会使某些人看上去就值得信赖(比如身着制服的警察),而另一些人则看起来令人怀疑(比如言语粗俗无礼的人)。表现是客体“实际的事迹、呈现的行为、正在获得的成效”(什托姆普卡,中译本,2005,104页),或者说是客体现在的行为。Mishra(1996)指出可信赖行为包括四个方面:能力(competence)、诚实(honesty)、互惠(benevolence)和一致性(consistency)。能力指能完成承担的责任,诚实是不说谎言,互惠指具有相互关怀的善意,一致性是指行为前后一致。如果信任客体当前的表现具备这些特征,那么主体更可能信任他。[1]

对信任客体特征的更多讨论涉及客体的声誉。Zucker(1986),Sztompka(1999)和张维迎(2003)均指出声誉是信任的重要来

[2]源。很明显,当人们判断他人是否值得信任时,他人的声誉十分重要。与外表和表现不同,声誉代表客体的过去:

声誉是一个人、一个组织、一个机构的浓缩的历史。好的名声是人们对某人昔日光荣的记忆,恶名则是人们让其过去的劣迹一直追踪他。声誉简化了“过去”,成为过去与信任之间的媒介。从这个意义上说,声誉仍然是“过去—信任”的心理机制。(郑也夫,2001,108页)

我们考虑给予其信任的人或社会客体(机构、组织、政体制度)常常已经存在一段时间了。“需要信任的交易很少是无历史记录的单个的事例”(Good 1988:33)。我们以前可能已经参与这种交易并因此对他们的达到或背叛我们的信任拥有直接的经验。(什托姆普卡,中译本,2005,96页)

信任客体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注重建立并维护自己的声誉,比如他自身的性格和所处的环境等。张维迎(2002)利用博弈模型对信誉(声誉)的产生做了经济学上的解释,他认为重复博弈是产生信誉的原因,当事人为了合作的长远利益,愿意抵挡欺骗带来的一次性眼前好处的诱惑。从这个角度上说,客体值得信任的特征既包括客体非故意的行为,又包括客体有意的行为。

信任客体的特征不仅指单一客体的特征,还包括涉及多个客体时他们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如果同质性客体的数量很大,那么这些信任客体的可替代性就很高,激烈的竞争会迫使每个信任客体更值得信赖,从而提高了主体对客体的信任水平;反过来,如果多个客体不具有同质性,它们之间是无法替代的,那么主体在决定是否信任单个客体时就会更加小心。

客体的特征会影响主体对其的信任暗含着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即主体必须知道客体的特征,这也就是信息的重要性。正如张维迎(2003)所言:(信任)离不开信息,也就是对于对方的行为特征和行为的信息,这个人过去的表现怎么样,这个人的收入水平如何,还有他的教育水平如何,等等。正是基于这样一些信息,我们才会信任别人……(张维迎,2003,255页)

Luhmann(1979)也指出:

只有在熟悉的世界信任才是可能的;它需要历史作为可靠的背景。没有这种必不可少的基础,没有所有的先前的经验,我们不可能付出信任。(卢曼,中译本,2005,26页)

这里所说的“熟悉”就是指主体对客体比较了解、掌握的信息比[3]较充分。然而,需要指出,信息本身并不会导致信任,客体的信息是主体做出信任与否选择的依据,如Luhmann(1979)所说:

然而,就其本身而言,熟悉既不表示有利的期望,也不表示不利的期望,而是表示二者皆成为可能的条件。熟悉是信任的前提,也是不信任的前提,即对未来特定态度作任何承诺的先决条件。(卢曼,中译本,2005,25页)

因此一般来说,不熟悉(信息缺乏)肯定不会信任,熟悉(信息充分)则有可能信任,信息是信任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当主体掌握了关于客体特征的足够多的信息时,他才能根据客体的特征做出信任与否的选择。2.2.2 信任主体的特征

信任是主体的行为,因此主体自身的特征也会影响其对客体的判断。心理学家研究个人的信任倾向(propensity to trust)对其是否给予信任的影响。比如,外向的人、乐观的人和有安全感的人比较倾向于信任他人(Rotter, 1971; Hollon和Gemmill, 1977; Hackman, 1987),生活满意度高的人、对社会忠诚感高的人也会倾向于信任他人[4](Whitley, 1999)。

主体是否信任客体,不仅受到主体心理特征的影响,更多时候是主体“计算”或称“算计”的结果,即“算计性信任”(calculative trust)。比如按照张维迎(2002)的观点,在重复博弈中,代理人的最优策略是守信,委托人的最优策略是信任,此时委托人给予信任就[5]是理性算计的结果。需要注意的是,信任是主体的选择,主体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理性的或情感的——只要他愿意,他都可以单方面决定信任或不信任。

与客体一样,信任主体的特征也涉及多个主体共同存在时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大量具有相同需求的主体也存在竞争,这时主体就可能更加具有信任倾向,当与之相对应的客体比较缺乏时更是这样。如果将多个主体和多个客体结合起来看,这种情况下的信任就表现为一种价格机制,价格就成为表达信任的手段以及这种信任格局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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