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私了”的法律效力(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17 00: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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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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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私了”的法律效力

道路交通事故“私了”的法律效力试读:

【解决路径】

1.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

2.或者通过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解决;

3.或者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 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分析解答】

在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能逃逸,也不能完全不作为,哪怕是受到很大惊吓也应当及时采取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警等措施,乘车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果是当事人对损害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并且当事人都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是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个新增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虽然说此款规定只是将现实中的一种做法的法律化,但是这个小的规定无疑是不少车主的福音,一旦发生没有争议的小型交通事故,鼓励当事人及时协商处理,这样不仅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省时省力,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也能及时使路况通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交通压力,防止交通堵塞,交通得到正常运转。此种修订,也在启示我们,在解决交通赔偿问题时,有选择地运用和解、调解的方法来及时解决纠纷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同时,这也是对当事人自主行使民事权利的尊重。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30日早晨,陵县徽王镇徽王村农民刘某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满载同村多名农民工到县城打工,不幸途中与李某驾驶的无牌重型货车相撞,致使三轮车上乘车人刘春兴等七人受伤、一人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鉴定,刘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由于该事故伤亡人员太多而两辆肇事车又均没有投保任何保险、两肇事车主家庭都困难,导致肇事方与受害方之间对立情绪激烈,备受社会关注。

陵县法院受理后,主办法官们注重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审判程序的优越性,并邀请村干部参与支持、齐心协力调解,最终促使两肇事车主与各受害人之间达成了赔偿协议,即由肇事方刘某和李某分别拿出11万元和12万元作为赔偿金,对八名受害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按照应赔金额70%的比例一一分别进行赔偿。同时,根据全体受害人表示原谅肇事车主、请求对其从轻判刑的实际,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从而使该案定分息讼、案结事了。2011年6月2日上午,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23万元赔偿款,按调解约定一一分发到八名受害人的手中,感动得他们连声道谢。

【专家提示】

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可以自行解决的前提是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或成因都不存在争议,而且愿意自行解决,如果这两个条件中只要有一个不满意,那么当事人就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关联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

2. 当事人双方协议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效力

【分析解答】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共公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签订的损害赔偿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即使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有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而反尔”随意反悔。可见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双方自行签订的赔偿协议或是放弃赔偿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方应当履行。如果对方拒不履行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基本案情】

2004年7月,葛某与其夫华某购买了一辆大货车,从事运输业。同年9月,该车司机梁某驾驶大货车同华建赴广东运输货物,该月9日8时20分许,梁某驾车行至广汕线48公里处,与另一厢式货车相撞,梁某、华某当场死亡,厢式货车驾驶员韩某弃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逃逸者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华建无责任。2005年1月24日,梁某的父亲梁继业与葛某达成了互不追究(民事)责任的协议。同年5月17日,葛某将保险公司理赔款6700元,转付了梁某的父母。后来,二人反悔,起诉要求被告葛某按雇主责任赔偿,被告则以双方已达成互不追究责任协议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之子梁某受被告葛某夫妇指派驾车运输货物,途中因操作不当与另一厢式货车相撞,发生事故,主观存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划分的事故责任并无不当,应予采信。梁某死亡后,就民事赔偿问题,二原告在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不畅时,作为雇员梁某的直系亲属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赔偿之责。然事发后,二原告就该损害后果的处理及如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与被告达成了互不追究责任的事后协议,协议内容清晰完整,协议条款能反映双方合意的过程及最终形成的一致意见,协议内容未见违反相关强制性规范,又无损害他人利益条款,该协议合法有效,依此协议二原告不能再向被告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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